发布时间:2023-09-18 16: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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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尔菲法也称专家调查法,是一种结构化的决策支持技术。自美国兰德公司首次使用该方法规避集体讨论屈服权威的缺陷,进行定性预测之后,该方法迅速得到传播及采用,并因其实践效果而得到广泛认可。它是通过匿名或背对背的形式,分轮多次征求和汇总专家的意见,通过组织者汇总和反馈最终结果。德尔菲法的匿名性、多轮反馈性以及结果统计性保证了组织者所得到的是较为客观、专业性强且有着高准确率的集体判断结果,能够更有效地达成企业早期识别及应对风险的目的。
大部分企业都存在对企业法律风险评估不足的问题,往往是当问题已经开始造成一定损失时才匆忙寻找应对措施,殊不知企业法律风险在方法得当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以一种科学的方法加以识别评估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
2、德尔菲法的应用
一个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遇到的风险无外乎就是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两者又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甚至在一些情况下商业风险会最终以法律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由此不难看出,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了给企业带来损害,使企业走向失败的爆发率最高的原因。
德尔菲法的特点在于其主观性与确定性,并且能够做到取各家所长,避各家之短,突出表现专家意见的一致与分歧。在一个企业使用德尔菲法进行一个项目法律风险评估时,可以考虑组织相关领域的律师、法官、检察官或者学者,以及目标法律风险主题的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人士进行法律风险的分析与预测。在以上人员组成的专家组集合其各自经验与见解,并反复几次调查评估之后,汇总得到接近真实的法律风险评价报告。
下面让我们来举例说明。2004年1月,TCL对媒体(TMT)并购法国汤姆逊的彩电业务,并在同年7月成立双方合资的TCL汤姆逊公司(TTE)。在这次并购中,TCL想借助汤姆逊的品牌、技术和欧美的渠道,规避反倾销和专利附加费的问题,从而达到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减少市场阻碍的目的。但在并购完成后,TCL不但没有盈利,反而连续两年报亏。一直到2006年10月,TCL因无法承受亏损,不得不砍掉其欧洲彩电的业务,仅保留OEM。童年,TCL又迅速出手并购了法国阿尔卡特移动电话业务,不过也在一年之后宣告失败。
TCL的这两次并购,可以说是失败在了并购筹划和并购整合的双重法律风险之下,企业在“国际化”的诱惑这下,冲动行事,对市场趋势的判断出现了严重失误。考虑欧洲市场的运营成本,以及并购后的各项整合是并购案最终确定前必不可少的评估准备工作。
第一,建立评估小组。确定需要收集意见并达成一致意见的主题。评估的工作既是企业法律风险识别的基础,亦是贯穿整个风险识别过程的重要部分。故评估小组成员应由该企业具有项目相关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组成。
第二,确定对象项目法律风险评价专家组成员。如上例的国际并购案中,财物、技术、管理、品牌、文化、销售渠道、人力资源等各方面都应包括在其中。由此,可以确定专家小组成员中除了应具备企业财物高级主管、国际市场分析专家、金融学家、有国际并购经验的企业家或高级管理人员外,还应包括国际法专家,国际经济法专家,对欧美劳动法有深入研究的学者或律师,以及对欧美诉讼程序法有深入研究的学者或律师等。同时,专家不同的学派、单位、地区、经历、年龄结构等在选择时都要注意代表性。在受访专家人数的问题上,囿于专家数量过大会给结果处理和数据分析带来很大困难。故选择专家的人数应依据评估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而定,一般的人数范围在15―50人。当然,在涉及大型企业的复杂评估课题时,专家人数可适当增加。
第三,确定了专家组成员后,就应着手可能出现的风险调查问卷的设计。风险调查问卷可以分为多种形式,其中包括最优方案选择法,分值评估法,等级评估法等等。这里我们采用对比风险与收益的权重方法,即列出收益点以及与之相对应的风险问题,评分分为十个等级,十分为收益明显,风险较小,一分为收益较小,风险明显,并对每个对比项目和专家的知识水平进行加权,统计出此收购案的风险评级,并以此来确定收购案的可行性,或者对收购案进行修改。
第四,组织答询并实行多次反馈。由评估小组把不带任何约束条件的第一轮调查表以及必要的项目背景材料寄给被调查的专家;每个专家对所调查的问题经过查询资料、分析、研究之后,按调查表要求做出书面回答。评估小组在收回专家的答复后稍加归纳、整理,进行第一次专家意见之间的横向对比。此后进一步提出问题或修改问题,将第二轮调查表再发给每个专家,进一步征询意见。如此反馈多次,直到专家们的意见比较一致、协调或可以做出判断为止。
第五,对最后一轮调查的结果进行必要的分析和数据处理,并得出评价、预测结果或结论;根据专家的答复意见和分析处理的结果写出预测报告。这是德尔菲法最重要的阶段,是德尔菲法“化零为整”的作用的体现。每一位专家个人的意见的广度可能是片面的,受其自身的专业领域所限制的,但每一位专家意见的深度却是能够因其“或实践研究,或从业实践”的专业资质而得到保证的。在上述案例中,被TCL所忽视的并购筹划和并购整合的双重法律风险很有可能在此过程中被发现;而市场的高运营成本在有跨国企业管理经验和国际并购经验的企业家和学者面前亦将无处遁形。通过对专家意见的反复的征询整合,最终能够得到一个趋于统一的结论。
在大多数招标中,业主的招标文件(包括《邀请函及指引》和《合同及附件》,以下统一简称招标文件)是业主对该项目招标的重要意思表示载体,是投标方在标书编制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准则。一旦中标,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就成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法律文件。因此,投标之前对业主的说明及合同的法律风险进行解读分析是法律风险识别的基础工作,是后续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前提。招标文件中的法律风险大致有三种情形。
1.1 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法律风险
一般情况下,业主招标文件的内容绝大多数情况是一致的,但也不排除例外。业主引用文件错误、业主疏漏或相关问题表达不清晰,都有可能产生各文件的不一致或同一个文件前后的不一致。
一是不同文件之间合同条件差异。如2015 年2 月开标的埃塞俄比亚某区块1500 马力钻机及相关服务招标中就出现了这种情形。在前述埃塞俄比亚区块招标的《招标邀请函及指引》A 部分第5 条(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中明确:此外,公司将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其母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在授予合同之前,公司将要求中标方按照附件8 的格式提供该履约保函。按此,《招标邀请函及指引》规定了授标前通知中标者依附件8 的格式开具母公司履约保函,并且在附件8 中有关于该履约保函的附件格式。但后续签订的合同中又约定:银行保函、履约担保承包商应在本合同签订六十(60)日内,提供公司格式见附件七的银行保函。该银行保函的金额为100万美元,到期日期不得早于合同期满后六(6)个月。本合同项下随时可能提出的修改、变更或延展,引起的银行保函的任何延长对担保人有约束力的。该约定要求开具随时可能展期的100万美元的银行保函。前后两个文件不一致造成投标方的不同理解和使用,相应地带来不同的后果,并隐含着分歧和潜在争议。
二是通用条款与特别条款不同。不发达国家的油气开发项目通常使用国际银行的贷款。这种情况下,贷款行就要求项目招标必须使用特定国际组织依据国际惯例编制的通用合同文本,即通用条款。在通用条款之外,招标方还会在招标文件中合同数据中的特别条款。这种特别条款通常是亲业主的。如果通用条款与特别条款有冲突之处,就应该进行甄别和风险分析,考虑是否可以接受或改变。如孟加拉国家气田公司对TITAS 气井钻井大包及第三方服务招标中就出现这种情形。
该项目使用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用合同文本(《MULILATERAL DEVELOPMENT BANKHARMONISED EDITION GENERAL CONDITIONS》)(COPYRIGHT FIDIC 2010),其中对仲裁的规定有:仲裁地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的中立地进行;仲裁应按1.4 条定义的语言进行。但在在合同文件的第8 部分又规定:合同仲裁地为孟加拉国达卡。达卡是业主所在地,不是中立地。尽管业主有权对特别条款提出偏向自身利益的权利,但作为投标方或是最终的承包方,还是要考虑这种偏向性的风险及可接受度或可改变度。
三是特定问题不明确或自相矛盾。所有权问题对提供钻机设备的承包方是一个重大事项。一般的招标文件中很少可以找到设备的所有权专门条款。尽管有条款显示了租赁钻机的文字,但在其他条款里却会发现与之矛盾的说法。比如在亚开行的上述通用合同中,通用条款就没有所有权的专门条款,相应地也没有对设备的抵押权、留置权作限制或约定。而埃塞俄比亚项目招标文件的合同中却直接表述为:本合同所涉及工作的所有材料、设备、图纸和文件,及任何构成该工作的,包括但不限于承包方为该工作准备或为此而准备的所有过程和工程设计、图纸和规格,一旦适用于该工作,就成为公司唯一的不受限制的财产。并且当承包方转移该所有材料、设备和图纸、文件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给公司时,承包商应当以适当的、清晰的标记或公认的识别方式声明,该材料、设备和图纸和文件或其一部分,是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条款不明确成为承包方行使权利的重大障碍。国内某石油工程企业因此造成2台钻机丢失并无法主张权利,另一企业通过2 年的诉讼才收回钻机。
1.2 业主对支付货币的自由选择权隐含的法律风险
在前述的埃塞俄比亚项目招标文件中,合同规定:如果承包商不是一个埃塞俄比亚承包商,公司应以美元支付。或按公司的选择,将美元转换成埃塞俄比亚货币比尔(Birr),经双方同意,再以另一可自由兑换货币支付。依此规定,业主可以选择当地货币作为支付货币。当业主以当地货币支付时,投标方将面临很大的风险:一方面,当地货币不是硬通货,流通性差;另一方面,若该货币发生贬值,而合同又没有约定汇率,没有采取锁定汇率或购买汇率保险的措施去规避汇率风险,汇率变动引发的巨大风险不言而喻。既往合同也有相似的教训。某公司在2014 年的俄罗斯项目中,按业主的要求使用了当地货币卢布作为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并且未约定汇率锁定或购买汇率保险。恰逢当年美国及西方国家对俄制裁,卢布断崖式贬值,使承担该项目的公司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1.3 疏漏重要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
在国际石油工程合同中,有些条款(比如争议解决方式)的缺失可以通过双方事后协商达成一致。但有些条款若缺失却难以事后合意成功。如付款条款、各种费率适用的情形等条款。在俄罗斯某区块招标中,合同规定了承包方以自己的成本支付动员费,并约定业主给予补偿,但未说明补偿方式和补偿时间。同时,合同也未约定预付款条款。一旦中标,承包方垫支相关费用的财务成本及后期资金支持的压力非常大。
2 招标文件问题澄清及风险评估
为防控招标文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应对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首先,应与业主进行沟通和澄清,进一步确定风险性质;其次,采用特定评估办法,对风险进行进一步甄别和划分;再次,根据企业的现实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自留方案,化解或最大限度降低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2.1 标前澄清
澄清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遗漏、差错、表述不清或对比较复杂事项进行的补充说明和回答投标人所提问题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澄清的时限性。应该在截标前的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需要澄清的问题,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是没有机会提澄清要求的,只能由评标委员会给投标人提澄清问题。
二是澄清的形式和内容。澄清申请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上尤其要注意标书文件中不严密、不完整的问题,一定要请招标方解释清楚,因为这些地方是争议、索赔的多发地带,对项目运行及招投标双方将产生重要影响。
三是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可能会采取书面形式,也可能采用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进行解答和说明,但最终必须将澄清与修改的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而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风险评估
该阶段应以项目的最终效果为目标,评估时力求客观、科学、合理地评估法律风险,以达到对投标决策有高水平高层次的参考价值和指导。实务中多采取权重法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该方法以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为原则,综合考虑与评价风险的可能性、严重性、可控性及企业承受能力,作出风险评估预判。基本流程包括:一是风险初评,主要是对风险的发生可能性及严重性进行定量分析,按照客观性原则设定权重系数,二者相乘以后,根据所得分值来确定风险等级,分值越大说明风险越大;二是风险再评估,将上述定量分析的结果列入相应表格后,重点关注评分值对所有此类风险的影响因素,提出相应预防措施和应对策略,进行可控性的定性分析;三是风险判断结论,针对上述定量评估及定性评估情况,结合企业承受能力,依风险发生后对企业的不良影响程度作出结论性判断。评估后的法律风险等级要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作出严重风险、较大风险和一般风险的评估结论。
3 风险预防措施和应对策略
一、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界定
(一)企业合同管理
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利用规范来约束合同中所涉及的各项事务,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还应发挥出法律的作用,从法律的角度对企业合同进行管理,并可以起到领导与组织企业各项活动的作用。企业的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合同准备、合同拟定、合同签署、合同生效、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撤销并对合同中所产生的争议进行解决等。
(二)合同的法律风险
合同的法律风险指的是企业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合同当事方中的一方或是双方利益可能存在的潜在损失等。同时在企业的合同管理中会涉及不同的范围与领域且管理的过程也比较繁杂,在对企业风险规避的过程中也离不开合同管理,这些风险的合法性、有效性与及时性都应通过合同法律效力来进行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是否存在,通过管理中的漏洞与表象来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与控制。
二、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识别
(一)合同管理风险的识别
在企业经营与管理的过程中合同管理是其中的主要内容,合同管理的质量直接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水平,可以看出法律是保证企业利益的重要手段。如果合同管理出现问题、产生偏差,企业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改等也会偏离企业的发展,严重的话还会脱离法律轨道,也会导致合同内容实效情况的发生,这样风险也就随之而来。可见企业在进行合同管理时应确保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企业中的实际规章制度都可以对合同中的风险进行识别与判定,这也是企业中的关键。
(二)合同管理的程序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形式上来看,可以将法律分为程序法与实体法,在这其中程序法指的是一项制度在执行中的一个标准,同时其具有一定的理论导向性。这样合同管理的整体程序就可以成为企业的管理制度并可以得到落实与执行,而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应在合同管理程序上加大管理力度,以此来保证合同的规范性与务实性,如果在管理程序上出现问题就会导致合同在整体执行过程中出现漏洞,也会加大后期执行的难度,并无法为后期的管理提供正确的管理方向与管理指导,这样就会导致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所以从中可以看出,在对合同进行整体管理时就需要形成一个有效的、科学地的、完善的管理程序,并严格地对各个环节进行管理。
三、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控制措施
(一)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在进行经营与管理的过程中,首先就应做好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工作,企业应制定出相关管理制度并以此作为管理指导。例如,可以在企业中建立法律风险管理机构,在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下应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组织专业的法律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专门的合同管理法律部门,并对企业的法律问题进行协调与指导,对企业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进行统一的判断与决策,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出法律风险防范战略计划。此外,管理人员还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完善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控制工作,并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制定出相关的处理方案及具体的落实情况,并对所执行的法律风险处理方案及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与记录,为以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提供参考。
(二)对企业合同实务实行战略习惯的管理
在之前的合同管理时多是事务性的,多在遇事后再解决。但是随着企业的转型与发展老旧的管理方式在管理时已无法显现出效果。所以企业管理层应做好战略性、规划性的管理,这样的管理形式也是现代企业的发展趋势。企业中的战略管理目标是在确保企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的内容来提升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控制能力。企业可以对相关部门进行综合性的操作并对合同中的内容利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统计与分析,统一对合同管理法律问题进行解决,以确保企业可以合法的经营与发展。
(三)加强合同信息化、标准化的管理
现代企业中信息化、标准化是合同管理的主要方向,在此基础上来解决合同管理法律风险。企业在进行合同管理时应遵循统一的原则,也就是利用相关的技术手段对合同中所涉及的信息进行固定,并根据信息内容对法律风险进行统一的管理与处理。信息化管理可以将传统的纸质管理转换成电子式管理,通过信息化来处理合同中所出现的法律风险,并在管理的过程中采用标准化来实现对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控制。
(四)加强对于合同管理的队伍建设力度
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应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应从各个方面入手,企业管理人员也应给予合同管理部门大力的支持,并将管理渗透到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并提升管理的专业性与科学性。同时企业还应增强人才培训力度,以此来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为企业建立起一支专业性强的合同管理队伍,增强企业对风险的掌控能力。
四、结语
目前,企业是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应利用法律来完善自身管理。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所有的项目、合作都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尤其是在企业合同管理上应利用法律来规避风险。应制定完整的合同管理法律来规避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并以此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当代社会,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涉及到人力资源、设备或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一系列业务往来,这些环节都是依靠合同为链节,以达到规范双方约定及履责的目的。合同签订以后,便形成法律效应,合同签订双方必须按照合同内条款履行应尽义务和责任,否则,视为违反合同签订,企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由于合同签订涉及众多法律条款和双方约定条款,如果企业未能重视合同管理,在合同签订时不能及时发现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往往对企业经济效益造成很大的损失。现代企业管理中,合同签订带来的法律风险是普遍存在的,因此,企业必须重视日常的合同管理,提高自身法律风险识别能力,以科学、合理、高效地控制合同风险,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电力市场改革以后,电力企业步入市场经济,其生产经营活动必然要遵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因此,电力企业业务往来需要面对各种各样的合同签订,面临不同的法律风险。为了避免因合同签订带来的法律风险,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合同管理,注意合同法律风险识别,并认真制定相应解决对策,保障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识别
(一)签订合同前的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合同签订双方的职业道德素养、法律意识、企业资质、企业履约能力等,都会影响合同本身的签订风险,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对方企业自身问题上。因此,如果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对彼此都不了解,一方没有履约能力,或者主体资格欠缺,合同即使签订,一方缺乏履约能力,合同将会被迫终止,无法继续履行。甚至有的企业缺乏职业道德,为从中牟利,利用法律漏洞制定合同陷阱,也会产生合同纠纷,导致合同终止。
(二)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
合同签订中产生的法律风险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签订形式是否正确,二是合同内条款是否合法合理。首先,需要认清双方签订的合同形式是否正确,如果一些合同形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立即终止签订,避免给企业造成损失;其次,要特别注意合同条款内容,认真阅读、研究合同内每一条款细则,检查条款内容有无纰漏,有无漏洞,有无存在歧义,是否合法合理等,如若发现问题,立刻停止签订,要求对方改正。
(三)合同履行时的法律风险
在合同履行期间,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以为事件,导致对方企业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责,如对方企业故意违反合同规定、对方企业经营不善破产倒闭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对方企业突然失去履约能力,这些都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企业应加强合同履行时的日常管理力度,随时关注对方企业的经营变化,包括对方企业的财务状况、债务偿还能力、经营管理能力、企业发展状况等,时刻关注企业履约情况及发展走向,发现问题及时做出应急反应。
二、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合同管理重视程度,提高合同法律风险意
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是每个企业必须重视的内容,特别是对于步入市场经济体制较晚的电力企业,提高自身规避法律风险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显得尤为重要。为此,企业要加强对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不断改进合同管理方式,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同时,企业应对合同管理人员加强培训,提高其法律风险意识,并不断提高其法律专业能力,确保合同管理人员学会辩识合同中隐藏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自身的法律权益。
(二)合理构建合同管理体系,完善合同日常管理制度
构建合理的合同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是企业强化合同管理能力、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根基。合同签订对于企业良性经营发展至关重要,甚至关系着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企业有必要健全完善合同管理体系,设立核心管理机构,与各部门紧密联系、相互配合,保证合同管理全面、统一、高效。同时,企业还要不断完善合同管理相关制度,以科学合理的管理条例为基础,细化合同日常管理工作的每一项职责。
(三)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全面跟踪合同签订相关问题
合同管理涉及到法律法规,合同法律风险辩识和规避工作,在企业合同管理中,普通非法律专业职员是无法胜任的,因此,为避免企业合同管理中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需要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全权负责合同签订相关法律问题,从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问题,到合同签订形式及签订时的条款拟定,再到最后的合同履行,全面跟踪合同管理相关工作,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并规避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结束语
现代社会一切以法律为基础,现代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遵守法律规则的同时,必须重视随处隐藏的法律风险。合同签订产生的法律风险普遍存在,也最容易被企业忽视,现代企业必须认清当前企业管理形势,重视合同管理,注意法律风险识别,并制定科学有效的解决对策,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张玉翔.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J].职业时空,2007(15).
煤炭企业资源扩张既顺应了国家调整煤炭产业结构、转变煤炭行业发展方式、提高煤炭行业科学发展水平的客观要求,也是煤炭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煤炭企业作为一个资源性企业,拥有煤炭资源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政策要求和企业需要决定了煤炭企业对外资源扩张是不可避免,是煤炭企业发展的一个根本战略。
一、煤炭企业资源扩张的两种常见形式
1.股权收购式扩张。股权收购式扩张是指扩张煤炭企业(收购方)通过收购目标煤炭企业(被收购方)的股权,达到直接或间接占有煤炭资源的扩张形式。股权收购后,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扩张煤炭企业收购目标煤炭企业全部股权后,注销目标煤炭企业法人资格,目标煤炭企业不复存在,煤炭资源直接归属于扩张煤炭企业占有,原目标煤炭企业的债权债务、人员亦归扩张煤炭企业承继;二是扩张煤炭企业成为目标煤炭企业的股东(控股或参股),目标煤炭企业继续存在,煤炭资源占有使用主体不发生变化,债权债务及人员仍在目标煤炭企业。
2.资产购买式扩张。资产购买式扩张是指扩张煤炭企业(购买方)通过购买目标煤炭企业(被购买方)的企业资产(主要指探矿权或采矿权)或者从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购买矿业权的扩张形式。扩张煤炭企业获取矿业权以后,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煤炭资源开采利用。资产购买式扩张不涉及交易双方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也不涉及目标煤炭企业债权债务及人员的移转。
二、资源扩张中法律风险的识别
1.目标煤炭企业的矿业权属风险。实践中,存在目标煤炭企业与矿业权属证照权利人不符以及证照过期等问题,给扩张煤炭企业的资源占有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在法律上,确定煤炭资源矿业权属的证明是探矿权证和采矿权证。从一定意义上讲,煤炭资源扩张就是获取探矿权证和采矿权证。对于扩张煤炭企业而言,在对目标煤炭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时,首要的一点就是要搞清楚探矿权证和采矿权证的登记事项,如权利人、资源范围和有效期限等事项。
2.目标煤炭企业的工商登记风险。(1)企业的主体资格。企业前置审批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参加年检及对变更事项进行及时登记,以保证企业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经营主体,具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和能力。(2)股东资格及出资。股东资格是否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之间关系,股东出资是否实际到位,有无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情况,有无合格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验资报告。(3)股东变化。股东变化是否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正常程序,签订了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及批准手续,是否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实际股东与工商登记股东是否相符。
3.目标煤炭企业的经营方式风险。企业有无承包经营和转包经营行为,如存在承包或转包经营的情况,搞清承包人、转包人情况及与登记经营者的关系,双方之间有无承包、转包协议及其权利义务的约定。
4.目标煤炭企业的债务风险。(1)企业借款及抵押、担保债务。企业借款的数额、利率、期限、贷款行、借款转移等情况,抵押财产范围、数额,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担保数额、担保方式、期限等情况。(2)经济合同债务。企业生产经营中签订履行的各类经济合同,正在履行的、未履行的各类合同明细、标的额、合同对方、现存状态等。(3)诉讼中的债务。以目标煤炭企业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中涉及企业的债务,案件名称、受案法院、当事人各方、争议标的、处理现状等。(4)侵权债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侵害他方合法权利,但未进入司法程序,却存在潜在赔偿可能性的违法行为的情况,特别要注意采煤塌陷和违法占地造成的损害赔偿。(5)遗漏债务。扩张煤炭企业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因目标煤炭企业故意或过失未予告知的其他债务。
5.目标煤炭企业的各类权证风险。即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和相符。开办经营煤炭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排污许可证等主要证照是否齐全。此外,目标煤炭企业从事其他需要政府许可的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是否具备。这些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证照的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相符。
6.目标煤炭企业的劳动用工风险。(1)书面劳动合同书。目标煤炭企业是否与职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工资及社保费用。目标煤炭企业是否按时足额向职工支付工资,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3)工伤(工亡)认定与待遇给付。对工伤职工是否依法申请了认定,是否评定了伤残等级及按照国家标准给付了相关工伤待遇。(4)劳务用工。与劳务派遣单位是否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劳务费用。(5)非法用工。企业是否存在非法用工的情况。
7.目标煤炭企业的税收风险。即目标煤炭企业的纳税种类是否有遗漏、纳税数额是否足额、纳税时间是否合规,申请减免税的是否有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8.目标煤炭企业的环保、节能减排风险。目标煤炭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有无政府排污许可证明,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用;有无拖延或不实施需要强制实施的节能减排工程,摸清工程项目、规模、费用及资金来源渠道。
9.目标煤炭企业与周边村庄关系风险。很多地方,煤矿就是当地地方政府和周边村庄的主要(重要)经济来源,扩张煤炭企业兼并目标煤炭企业后,随着企业经营者的变化,有可能让原来一些相安无事的隐患矛盾集中爆发出来,给兼并后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此种风险特别是在外埠区域扩张过程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进行详细的评估,以保证企业兼并后与周边村庄的和谐相处。
10.目标煤炭企业资产评估及审计风险。此种风险控制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评估及审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符合资质的机构,评估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二是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和公正,数据可靠,方法正确,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侵害矿业权人合法利益,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指的是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因为人力资源管理各阶段法律问题处理不当,使企业经营管理面临损失的可能性。对于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特征而言,主要表现为:1)动态性,在人力资源管理各个阶段,法律风险可表现出截然不同的发生范围、频率以及强度。2)客观性,人力资源管理各个阶段均潜藏着法律风险,缺乏对法律风险的有效重视,势必会对企业经营管理造成极大不利影响。3)破坏性,人力资源是企业的核心资源,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倘若引发法律风险,极易使企业面临巨大的损失。
二、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识别
法律风险识别是法律风险防范的一大前提,是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伴随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外部环境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越来越严苛的要求,企业管理侧重点由“物”向“人”转变,秉承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已然转变成企业实现有序健康发展的必备条件。结合当前企业发展现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于:1)劳动关系建立时期。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一系列未切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的风险点,诸如非本人签订、签订期限与规定不符、未及时续签等,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带来法律风险。2)劳动关系维护时期。企业依托人力资源管理对劳动关系予以维护,诸如建立规章制度、签订培训协议、归档保管资料等,对关乎员工合法权益的各项前置条件,如果没有满足则极易产生新的风险点;劳动关系程序处理不当,也可能会引发法律风险[2]。3)劳动关系解除时期。很大一部分劳动争议均发生于劳动关系解除过程中,员工与企业离职事务未达成共识所产生的,诸如工资结算、五险二金转移、经济补偿等,极易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带来法律风险。
三、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一)加大与法务的合作力度,严谨制定劳动合同
针对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大与法务的合作力度,严谨制定劳动合同,并切实结合合同法与入职员工签订正规有效的法律合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明确规定企业与员工相互间的责任,对工作中潜在的一系列问题予以严谨归纳,并制定有效的处理预案。企业应当明确认识,劳动合同是解决企业与员工相互间各种纠纷的有力依据,倘若企业与员工相互间引发相关纠纷等,诸如离职工伤等,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来对责任权属予以有效明确,进而使企业与员工在较为和谐的环境下以解决各式各样问题[3]。
(二)构建健全员工培训及风险管控制度
企业应当构建健全员工培训及风险管控制度。员工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元素,应当有效调动起员工工作的主观能动性,依托建立风险管控制度,以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度、归属感,使员工可没有后顾之忧地投身到企业工作中。同时,企业还应当适时开展培训教育,使员工掌握相关基础的法律知识,提高员工的法律观念意识,引导员工在面临问题时,可借助法律手段去解决各式各样问题,以推动构建企业和谐的氛围,促进企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三)防范企业离职管理法律风险
其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劳动关系解除的操作流程,确立各个环节的注意事项。其二,企业不可随意扣押离职员工的档案或者相关证件。其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好人才规划及人才库储备工作,防止员工离职造成岗位空缺。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经营管理能否有序开展。要想确保企业得以有序健康发展,务必要开展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工作。因而,企业相关人员必须加大研究力度,全面分析,清楚认识,“加大与法务的合作力度,严谨制定劳动合同”、“构建健全员工培训及风险管控制度”、“防范企业离职管理法律风险”等,积极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为加快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进程,国家对科教用品进口予以支持,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来说,进口科教用品存在价值较高、购销链长的特点。在进口科教用品工作中应加强风险防控,尤其是法律风险的识别与应对,主动、积极、有针对性地管理风险,以最小成本争取最大安全保证,防范风险导致重大损失。
1 风险、法律风险与风险识别、风险应对
风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时期内,由于各种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而导致行为主体遭受损失及这种损失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增加损失发生频率或加重损失程度的状况被称为风险因素[1]。
法律风险由法律风险事件引起,由公权力部门或其他方当事人追究而引起的法律风险后果,可能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还可能是无形资产损失、单方权益丧失、机会成本增加等间接损失[2]。
风险识别是判断哪些风险因素会影响项目并记录其特征、影响范围的过程,它是一个反复进行的过程。
有4种策略来应对威胁或可能给项目目标带来消极影响的风险—回避、转移、减轻和接受。
回避是指改变计划以完全消除不利风险事件的威胁。
转移是指把风险的部分或全部消极影响连同应对责任转移给第三方。
减轻是指把不利风险事件的概率或影响降低到可接受的临界值范围内。
因不可能消除项目的全部威胁,所以还需要采用风险接受策略,分为主动接受与被动接受。
2 进口科教用品的法律风险
2.1 管制风险
2.1.1 风险识别
进口管制:出于对国防、环保、经济等各种因素的考虑,国家禁止进口某些货物,或通过配额和许可制度限制进口某些货物(出口国也有出口管制)。
2.1.2 风险应对策略—回避
在拟签合同之前,应查阅商务部的禁止/限制进口货物目录,或咨询外贸公司,明确货物是禁止进口、限制进口还是自由进口的,能否征免,以及出口国对该货物的管制态度。部分机电产品应先申请进口许可,有放射源的进口设备应先经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环评。
2.2 资信风险
2.2.1 风险识别
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行特许经营和强制制度。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的科研院所和地方所属的副厅(局)级以上科研院所、其他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的科研院所、年总收入在3 000万元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额在1 000万元以上的省级科委认定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可向当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两委”审核后上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推荐,外经贸部审批后取得进出口经营权。进口方无进出口经营权时,外贸合同应委托经国家批准的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与外国供应商共同签订后方有效。
国家规定,科研机构和学校以科研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教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3]。又因外贸是隐名,外贸公司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因此,进口方需防止合同对方以欺诈手段,利用科教用品征免的合法形式掩盖逃税、走私等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
2.2.2 风险应对策略—回避
进口方应对合作单位开展资信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一般主体资格。如法人的单位或分支机构不具有对外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成为合同主体。(2)特殊主体资格。如外贸公司应经国家批准、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等。(3)主体的财力、信誉、经营范围、营销渠道等情况。同时,进口方还需密切监督合同对方的履约情况。
2.3 合同风险
合同对买卖双方具有同等的权威性、指导性、保护力和约束力,是买卖活动中各方的行为准则。合同风险主要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合同条款的不完备或不明确、不具体是产生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2.3.1 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1)风险识别。合同要尽可能完善、全面,但也没有一个合同能够包容项目所涉及的所有事项。合同条款不完备包括合同基本条款的缺失与合同其他条款的遗漏两种情况。
(2)风险应对策略—减轻。合同条款是合同目的的体现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载体。进口科教用品采购合同应包含以下条款:①标的(品名、数量、质量、包装、产地、出厂时间、配置、赠送件、选购件、消耗品数量);②装运条款(运输方式、装运期、到货期、交货地点);③商品价格;④结算方式、支付条件;⑤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安装调试、培训、验收标准、验收方案;⑥售后服务条款(技术服务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在保证期满后对零配件的供应以及价格);⑦违约责任条款(索赔、仲裁及费)、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文字语言条款;⑧其他主要条款。
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2.3.2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
(1)风险识别。合同条款不明确、不具体主要是指合同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够具体明确,有的过于宽泛而无法实际履行和操作,或因约定的事项不具有唯一性而产生歧义[4]。
(2)风险应对策略—减轻。产地—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世界各地都有生产基地,由于各地条件不一,不同产地的同一品牌、同一技术的产品在质量、性能、价格上都存在差异,且进口国对不同产地征收的关税各不相同。因此,合同应明确约定产地,并可要求供货方提供原产地证书。
技术服务—通过生产厂商授权的商或中间商购买设备,一般也能获得厂商最初提供的技术服务,但如果商的授权过期或商截留技术服务费用,且商不具备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将会给设备使用带来麻烦,还有可能因商逃匿等情况连违约责任也无从追究。因此,最好直接向生产厂商购买。
价格—应该注意,不同的合同价款包含了不同的费用[5]。
FOB/FCA价=进货成本价+出口国国内费用+净利润
CFR/CPT价=进货成本价+出口国国内费用+国外运费(正常主运费)+净利润
CIF/CIP价=进货成本价+出口国国内费用+国外运费(正常主运费)+国外保险费(主运输货物保险费)+净利润
合同应列出各种开支,采用国际贸易术语标价,避免标识含糊。并可利用合同把某些风险转移给另一方,如利用成本补偿合同把成本风险转移给进口方,利用总价合同把风险转移给供货方。
装运条款—运输方式可分为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集装箱运输、国际多式联运等。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装运条款或约定不够细致严密,进口方可能面临巨大风险。如合同约定装运期但没约定到货期,且未约定不得转运或分运,那么供货人可能将货物交给过路船只,经过多次装运或分运才到达目的港。
结算条款—国际货款结算有3种主要方式:①汇付,也叫进口方直接付款,主要包括票汇(D/D)、信汇(M/T)、电汇(T/T)3种。D/D是进口方申请,汇出行开出银行汇票,进口方将汇票交供货方以向汇入行兑现;环节多,速度慢,存在汇票被盗、丢失等风险。M/T是由进口方将款项交给汇出行,由汇出行用信函委托汇入行付款给供货方;汇费低,速度慢。T/T是汇出行用电报或电传委托汇入行付款给供货方;速度快,简便易行,汇费较高。②信用证(L/C)。L/C是银行以自身信誉向供货方提供付款保证的一种书面凭证。根据进口方的请求,其交易银行以信用证的方式向进口方提供信用,承诺在一定条件下承兑或支付由甲乙方开具的汇票。信用证因与CIF合同相结合构成了国际贸易中完美的运作机制而被誉为“商业天才的创造”[6]。但由于需要银行信用参与,成本也最高。③托收是供货方以进口方为付款人开具汇票,委托银行代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包括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D/P是供货方发货后准备好装运单据及汇票,通过银行交单至进口方银行,进口方银行提示进口方单据已到,付款后银行将装运单据交给进口方。D/A则只需进口方承兑供货方单据就可以拿走正本单据,到期时付款[5,7]。
从供货方角度考虑,L/C最安全;D/P的供货方将承担较大的风险,但成本相对于L/C更低;T/T,D/A的供货方风险很大,除非双方对于对方的资信有充分把握,一般较少采用。进口方反之。
处于进口方的角度,L/C,D/P的风险都较大,可利用保险或投标保证书、履约保证书、银行保函等预付款担保工具转移风险[8-11]。进口方应在合同中将开具信用证、履约保函、担保书或付款条件规定得非常明确具体,并严格审核供货人提交的所有单据,保证所有单证相符才付款。
违约责任—合同执行中违约后的仲裁机构及惩罚条款要明确,以免在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无法解决[11-12]。
2.3.3 合同履行的情况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密切监督合同的对方的履约情况。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都是不容忽视的风险因素,如果有确实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应通过中止合同履行,或解除合同,或由对方提供担保后继续履行等手段,及时有效地降低风险。
3 结束语
进口科教用品的法律风险可以通过管理风险回避、资信审查、合同审查等手段加以防范(如图1所示)。应该注意,以上探讨的是已知、部分可预测的进口科教用品法律风险。在实践中,还可能存在因笔者经验局限而忽略的其他风险,以及随客观环境变化而形成的不可预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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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鼓励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之问通过股权并购、股权置换、相互参股等方式进行重组,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到2010年,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调整和重组至80~100家。可以判断,未来几年内,企业并购将成为中国企业发展的主流。然而,如何识别和防范企业并购中的法律风险是企业并购过程中不得不面临的问题。
l并购概述
所谓并购(M&A),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企业的产权,它包括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两种形式。兼并主要指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出于减少竞争对手、降低成本、获取资源、产生规模效应等动机,采取各种方法进行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以达到完全控制对方的目的,兼并完成后,被兼并企业不复存在。收购则是一企业以某种条件获得另一企业的产权,从而处于控制地位(包括绝对控制或相对控制)的产权交易行为,收购完成后,被收购企业仍是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主体。对于收购,从收购标的的角度来划分,可以分为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是指购买方以现金、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为对价,收购目标公司全部或实质全部的资产而接管被收购方。股权收购是指收购公司通过公开方式或协议方式取得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从而获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无论是兼并还是收购,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并购企业的发展战略,实现并购企业的企业价值最大化。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并购都会带来企业价值的增长,据统计,在全球并购活动中,有54%的并购行为最终证明是失败的(Source:SECOR M&A Database updated UsingBloomber)。这说明企业在并购活动中面临很大的风险。所谓并购风险,是指企业在实施并购行为时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包括法律风险、商业风险、财务风险、政治风险和其他类型的风险。发现并预防法律风险是企业在并购活动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法律风险控制的完善与否将直接关系到并购的成败。
2并购法律风险识别
(1)信息不对称风险。这是并购中最常见和影响最大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对被并购方(目标公司)的了解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相比,可能存在严重的不对等,从而给并购活动带来的不确定因素。
企业作为一个多种生产要素、多种关系交织构成的综合系统,极具复杂性,并购方一般很难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全面了解、逐一辨别真伪。一些并购活动因为并购方事先对被并购对象的盈利状况、资产质量(例如有形资产的可用性、无形资产的真实性、债权的有效性(如应收账款实际无法收回等))、或有事项等缺乏深入了解,没有发现隐瞒的债务、可能承担损失的担保、诉讼纠纷、资产潜在问题等关键情况,从而给目标公司埋下巨大的潜伏债务,使并购方在并购实施后落入陷阱,难以自拔。
(2)法律不对称风险。这种风险在跨国并购中最为常见。跨国并购中,并购双方受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约束与调整,而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由于国情、文化背景等不同,规定不尽一致,从而使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对称。这种法律不对称的风险即使是在我国境内也同样存在,比如有些地方政府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使某些主体拥有某些特定权利等。
(3)并购协议、并购程序合法性风险。并购协议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如关于特殊行业准入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信息披露等规定)和程序规定(如并购国有企业中的挂牌交易程序报告、公告、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有关机关的审批程序等)签订和履行,否则不仅可能导致协议无效,而且可能产生并购争端,甚至引发诉讼。由于专业人士的缺乏,并购方案的设计缺陷等原因,一些并购交易会有意无意、或多或少地违反法律的规定,突出地表现在有关信息披露、强制收购、程序合法、一致行动等方面,导致并购失败。如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董事会没有就收购事宜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或者独立董事没有单独发表意见,导致程序不合法等。
(4)目标公司反收购风险。由于有些并购并不是两厢情愿的,目标公司在面临敌意收购或恶意收购时,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可能会采取反并购措施。如国外常用的“毒丸计划”、“焦土战术”、“金色降落伞计划”、“死亡换股”等,这些反并购手段,有的带有严重的自残性质,有的过分关注管理层利益,有的与法律冲突,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目标公司自身的利益,从而造成在成功抵制了并购之后伤筋动骨甚至大伤元气,一蹶不振。对于并购公司而言,有可能导致花了高成本,得到的却并不是真正想要的东西,更有甚者,还可能与目标企业两败俱伤、同归于尽。
(5)行政干预风险。企业并购本质上来说应是纯粹的市场行为,是企业根据其对市场的判断自主作出的决定。然而在我国,由于国家是国有企业所有权的主体,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行政权、财产权,因此,在涉及国有企业的并购中,政府主导型的并购频繁发生,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有些违反企业意愿强行并购,实行“拉郎配”,有些则因某些利益关系对并购进行干涉,阻碍并购。
(6)泄密风险。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并购是一项高度保密的工作,并购企业的判断、估值、并购策略等信息至关重要,它不仅是谈判的砝码,也是并购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这些信息的泄漏,将导致竞争对手的加入,并购价格的提升,并购成本的增加,甚至导致并购的失败。在上市公司并购中,上市公司股价对并购信息极为敏感,稍有不慎,就会导致股价的连续涨停或跌停,从而引起证券监管机构的关注,可能要求强制披露并购信息,这对尚处在并购过程中的并购企业而言,将造成被动,可能导致并购的失败。
3规避并购法律风险的主要措施
作为并购方,为确保并购成功应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各类法律风险。
(1)积极调研法律与政策。由于并购行为不仅受全国性法规调控,还涉及诸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因此充分了解并购双方所在地关于并购的法律规定与政策导向是作出并购战略决策的先决条件。
并购公司应对目标公司所在地的法律和政策作以下分析:该地域对并购的一般态度;并购方在该地域享受何种优惠待遇;目标公司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为限制领域等。目前,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并购的全国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主要内容如附表。
(2)审慎进行尽职调查。“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这是并购成功的重要条件。在并购双方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审慎调查对于防范并购中的风险至关重要,应作为并购签约前及决策前的必经程序。
为了确定并购的可行性,减少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损失,并购方在选择潜在的目标公司之前,必须收集整理目标公司的相关信息资料,对目标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进行审慎调查和评估。这是为了了解目标企业的相关情况,并基于调查结果判断能否进行并购、设计并购交易结构和财务预算、分析影响并购的关键要素和对策,从而决定是否并购和怎样进行并购。惟有如此,才能保证所选对象正确。由于目前一般采用价值要素评价体系来评估目标公司,因此单纯的财务调查是远远不够的,而应对目标公司的价值要素体系进行调查。目标公司的价值要素体系可分级细化。其中一级价值要素包括:核心技术和研发能力、管理体系、未来发展战略、产品和市场、经营能力提升、财务价值、企业影响力等。并购企业应围绕目标公司价值要素制作调查清单后分工实施。此外,需要重点关注下列极有可能暗含风险的问题:
1)土地及房产、设备的权利与限制:权属证明是否合法有效、土地使用性质及年限、有无限制、设备等主要资产是否为融资租赁。
2)知识产权:权属性、专利到期日、发明或专利的实际控制人、商标的使用是否有条件或限制。
3)关键合同与合同承诺:长期购买或供应合同、合资企业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对外担保情况,这些合同可能对公司的日后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税收与环保责任:目标公司已纳税情况、有无欠缴税、有无税收优惠及是否会调整等;经营产品与当地环保的关系、有无违反环保记录、潜在的环保责任等等。
5)员工利益:员工合同特别是高管聘用合同(有无对并购的限制)、股票期权、退休金计划等。
6)诉讼与争议:目标公司当前面临和潜在的诉讼及仲裁,它们对公司的影响,有无索赔。
7)其他或有事项。
(3)合适选择并购形式与对象。要约收购一般属于敌意并购,容易导致股价异常波动,国家对此限制较多,法律风险相对较大。协议收购一般属于善意并购,并购交易对股价影响较小,法律风险相对也较小。因此,应积极与目标公司协商,尽可能采用协议并购形式,降低反收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而且通过双方协商沟通,还可以达到信息交流、相互理解的目的,降低并购交易的其他风险,同时,也有利于并购完成后的整合与后续合作。
(4)妥善处理与政府关系。当前,我国正处于转轨经济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因此政府在企业并购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不仅并购前要取得政府的同意,并购中要获得政府的审批,而且并购完成后企业要得到发展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因此,要积极与政府沟通,建立与政府部门的良好关系,获得其支持和帮助。
(5)切实好做并购保密工作。首先,要控制参与并购项目人员,降低泄密事件发生的概率。其次,要完善保密机制,建立分级的并购信息获取机制,保证并购核心机密掌握在少数关键管理、决策人员手中。最后,要与并购参与各方订立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法律责任,从法律角度防范泄密风险。
(6)聘请高水平中介机构。并购是一项专业化要求很高的行为,并购方由于信息、人员、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局限,很难独自完成并购,需要聘请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投行)、评估师等专业机构。这些中介机构在并购中对法律风险的防范起着重要作用。法律顾问的主要作用包括并购活动的法律策划、并购尽职调查、起草并修改并购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并购谈判等。财务顾问的主要作用是进行并购可行性研究、并购方案设计、配套融资方案拟订、交易谈判、协调沟通并购各方关系等。财务顾问的介入有利于并购策划和融资安排,处理可能产生的复杂的并购事务,并为公司并购的运作提供财务咨询和建议。评估师的评估结果则是并购方出价的重要依据。
在聘请专业机构时,一般应选择业内影响较大、专业素质较好、具有丰富并购经验的机构,同时应确保该机构与目标公司没有任何能够实质影响并购交易的联系和利益冲突。
(7)严密安排并购协议条款。并购协议是并购交易的法律表现,严密的并购协议条款是主动防范各类已知和未知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一般而言,在并购协议中采用通用条款和特殊条款来保护并购交易安全。
1)一般条款
1陈述与保证条款。这类条款要求并购方和目标公司对其任何并购相关事项均作出真实而详细的陈述,并明确虚假陈述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就目标公司而言,其应如实陈述和保证的内容包括公司的组织机构、法律地位、资产负债状况、对外担保、或有负债、合同关系、劳资关系及保险、环保等情况;就并购公司而言,应如实陈述和保证的内容有:公司的组织机构、权利有无冲突、并购动机、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财务状况和信誉、有无改善目标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目标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
②维持现状条款。当并购协议签订至协议履行交割前,并购双方尤其是目标公司须维持目标公司现状,不得修改章程,分派股利和红利,并不得将其股份出售、转移、抵押处置。在交割日前,并购方对目标公司仍有审慎调查的权利。维持现状条款的设置大大有利于并购方防范并购风险。
③风险分担条款。并购双方就并购交易进行的谈判事实上就是双方为规避风险或将风险责任转移给对方或让对方分担的过程。就陈述和保证的内容而言,双方通常以“就本方所知”作为陈述和保证的前提条件。就并购公司而言,最为担心的就是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因此,并购公司可在协议中订立“或有债务在交割时由目标公司自行负担”的条款,以及“交割后发现的或有债务如目标公司未曾如实陈述,无论是否为故意过失,均由目标公司负担”的条款。当然,风险分担的范围、方式和程度往往取决于并购价款。在高价前提下,并购公司可要求目标公司承担较重的保证责任;反之,在低价情况下,并购公司可适当缩小目标公司保证范围。
索赔条款。当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不实陈述或违约时,有权向对方索赔,这就是索赔条款。索赔条款可以是独立的条款,也可以散见于并购协议的其他条款之中。就索赔期间,目标公司往往希望以短为宜,并购公司则希望越长越好,索赔期间甚至因陈述和保证的内容不同和发现的难度不同而长短不一。为防止出现无法落实索赔的情况,并购公司可设置提存条款,即将并购价款存放在第三方,以供索赔之用。
中图分类号:D926.5; F426.8 文献标识码:A
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早在2001年初就为吕立山等著名法律界人士所高度重视,2004年6月,国资委也出台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6年后又相继出台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等相关文件,应当说市场经济的逐步繁荣促进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产生和不断完善。
那么究竟什么是企业的法律风险呢?我们认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法律主体的作为及不作为,而对企业产生的负面法律责任或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这个定义阐明了构成企业法律风险的三个基本要素:首先,风险产生的前提条件是法律对其有相关的规定或合同对其有相应的约定;其次引发风险的直接原因包括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及企业自身或其他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最后,风险发生后会给企业带来负面的法律责任或后果。据此,我们以部门法分类和企业生产经营主要环节为经纬度,把烟草企业最常见的法律风险归结为以下几个领域:
1、合同法律风险
(1)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风险
(2)合同形式不当导致的法律风险
(3)合同内容瑕疵导致的法律风险
(4)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当履行、不当变更、不当解除导致法律风险。
2、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1)商标法律风险
(2)专利法律风险
(3)著作权法律风险
(4)企业商业秘密法律风险
3、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
(1)劳动用工形式选择带来的风险。
(2)试用期条款带来的法律风险
(3)规章制度带来的法律风险。
(4)违约条款带来的法律风险。
(5)培训和竞业限制条款带来的法律风险。
4、市场营销的法律风险
(1)产品或服务质量瑕疵的法律风险
(2)有奖促销的法律风险
(3)营销价格确定的法律风险
(4)广告内容违规或未经审批程序的法律风险
5、招投标的法律风险
(1)应招项目未招标的法律风险
(2)未按规定招标公告的法律风险
(3)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法律风险
(4)联合体投标的法律风险
(5)多个投标人对的同一品牌商品进行投标的法律风险
(6)没有明确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法律风险
(7)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法律风险
(8)未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
(9)中标人中途不履行合同或转让中标项目的法律风险
6、诉讼中的法律风险
(1)超过诉讼时效
(2)不符合条件,包括诉讼请求不恰当、对象不明确等
(3)举证不能或超期举证
(4)不能提供准确送达地址
(5)对方无财产或无足够财产供执行
(6)仲裁条款无效
产生前述法律风险的原因,我们认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外部环境因素变化导致法律风险
(1)政策调控导致的风险
(2)法律变动导致的风险
(3)经济波动导致的风险
(4)自然原因导致的风险
2、企业主观认识因素导致法律风险
(1)依附权利导致的风险
(2)企业家经营理念蕴藏的法律风险
3、风险防控策略不当导致法律风险
(1)法律风险防范识别不够全面、系统。
(2)企业法律工作还不能真正介入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
(3)企业的法律工作局限于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4)无法将法律风险管理责任分解到各个部门
通过对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形式及发生原因的分析,我们认为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应当用管理的方法解决法律问题,才能真正建立起符合企业需要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1、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的创新
企业要走出法律风险管理面临的困境,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所谓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即是将风险作为管理对象,以合理、有效的控制风险为目标,并遵循风险管理的一般原则和规律。按此要求建立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主要包括这样几个环节:首先要对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其次要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再次要对风险评估进行结果分析,确定控制对象并进行有效控制,最后要对风险控制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监控并反馈。
2、法律风险管理方法的创新
新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模式下,必须确定一套标准的方法和工具,供企业在进行法律风险识别、评估、分析和控制等管理活动时使用。这套工具应该尽可能标准化,即不同的人使用相同的方法和工具得出来的结果应当基本相同,不应该有明显的差别。
3、法律风险识别的创新
一是要在建立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的过程中充分考虑风险识别系统性的要求,组织完整、有序的风险识别活动;二是要在确定法律风险管理方法和工具的过程中充分考虑风险识别系统性的要求,设计科学、合理的法律风险识别方法。
4、法律风险分析的创新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必须实现法律风险分析的定量性,即指可以用具体的数量值来表示风险的大小,包括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和风险发生后造成的损失度大小。这种方法应当包括具体的评估纬度、明确的评估标准以及评估结果数量值的数学公式等。
5、法律风险应对的创新
近年来,烟草工业企业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外部发展环境和日趋严苛的法律风险,必须大力加强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努力形成一套方法科学、管理有效、特色鲜明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烟草工业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开展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一、充分认识开展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开展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烟草,实现烟草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要求;是适应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快速应对市场变化,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的内在需要;是维护和巩固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推进烟草工业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烟草工业企业要站在维护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开展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依法治国的总要求上来,坚持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解决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确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工作原则
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是烟草工业企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都要长期坚持的一项重点工作,必须紧紧围绕以下原则去推进:
1.坚持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导向,充分考虑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与企业战略目标的关系,紧紧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中心工作任务,将法律风险防控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为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2.坚持系统防控的原则。企业法律风险发生于烟草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全过程,法律风险管理活动贯穿于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因此,必须按照全员、全面、全程防控思路,充分调动各部门、各环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系统、科学、高效的防控体系。
3.坚持重点防控的原则。着力增强防控措施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防控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多发、易发的重大法律风险,如重大决策法律风险防控,管理规范法律风险防控,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控,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控,采购管理法律风险防控,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控,烟草控制法律风险防控。
4.坚持审慎管理的原则。法律风险具有特殊性,因此在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时,要坚持审慎管理的原则,在尊重法律、保持诚信的前提下,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活动,同时要与烟草工业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相适应。
5.坚持持续改进的原则。积极适应烟草工业企业内外部法律环境变化,按照持续改进的思想,不断更新、完善和调整法律风险防控方法,健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大胆创新,恰当反应,确保法律风险防控与企业内、外部环境法律变化相协调。
三、科学划分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阶段
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企业方方面面,笔者认为,必须合理划分各工作阶段,才能顺利推进。
1.导入学习阶段。开展导入培训,宣传学习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知识,全面领会、准确把握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各项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营造氛围,为扎实开展后续工作打好坚实基础。
2.重点推进阶段。根据确定的防控重点,结合企业实际,实行“专项负责制”,确定主导部门,由主导部门发挥各专项工作的牵头作用,积极开展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为后续阶段工作推进摸索经验。
3.全面深化阶段。按照“全员、全面、全程”梳理的要求,在总结重点推进阶段工作的基础上,从生产经营、内部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入手,组织发动各相关部门、岗位、业务流程人员全面查找、收集法律风险,做到法律风险防控全覆盖、无空白。
4.总结提升阶段。在全面总结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推进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烟草企业工业实际,建章立制,让法律风险防控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动态化。
四、认真开展法律风险识别、评估、应对和提升等工作
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风险识别、分析、评价、应对、监督和检查等流程开展工作,有效推进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
1.认真开展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识别是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遵循“自下而上”的原则,按照“谁在岗、谁识别、谁负责”的要求,全面排查、识别企业内部各岗位法律风险。各岗位人员在开展法律风险排查识别时,要对照所在岗位的职责,认真梳理本岗位涉及的管理活动或业务活动流程并进行分解,合理划分和确定每项流程包含的环节或步骤,对照法律风险表现形态,逐一判断各项管理、业务活动中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并进行分析,找出可能引发该风险的具体行为,确定法律风险涉及的法律法规、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等因素。
2.认真开展法律风险评价。法律风险评价是指根据法律风险分析结果,确定法律风险等级的过程,目的是为法律风险应对做出决策。在开展法律风险评价时,要按照法律风险水平的高低对法律风险进行初步排序和分级。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近年来发生的法律事件等因素,采取部门集体会商等方式对初步排序和分级的结果进行适宜的调整、确定。
3.认真制定法律风险应对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资源配置类;(2)制度流程类;(3)标准规范类;(4)技术手段类;(5)信息类;(6)活动类;(7)培训类。卷烟工业企业在制定应对措施时,应结合企业实际,应对措施应明确、具体、可操作。同时要与业务流程优化、规章制度完善相结合,切实发挥防控法律风险的作用。
4.认真开展改进提升工作。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初步建立后,应及时监测法律风险信息,并收集体系运行建议,努力做到构架科学、功能完备、作用明显。同时还要建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办法,根据内外部法律环境变化,不断完善,做到管理动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实现持续改进提升。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优势,探索“互联网+法律风险防控”,不断提升法律风险防控水平,真正发挥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作用。
参考文献:
“法律风险环境”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2005年的《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环境分析报告》中,《报告》以实证研究的方法说明了影响企业法律风险环境的因素,包括行业、组织形式、设立管辖、知识产权、采购和销售行为发生地,从而建立法律风险的评分体系。尽管这份报告的影响力较大,被多篇文献引用,但其没有对“法律风险环境”这一概念做出清晰的界定。此后,也仅有吴江水、徐永前在其著作中对这一概念进行较为详实而明确的阐述。研究“法律风险环境”的内涵可以帮助我们识别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能为法律风险对策的形成提供充分、全面、坚实的基础。
一、法律风险环境的地位
法律风险环境作为风险管理理论与法学理论交叉领域的概念,其地位可从风险管理和法学的角度进行理解。
在风险管理理论中,风险管理通常包括三个步骤: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而风险又有三大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风险因素是指增加损失发生频率或加重损失程度的状况,构成风险因素的条件越多,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就越大,损失就会越严重。因此,风险因素累积至一定条件就会产生风险,而风险事故的发生最终将这种损失可能性转变为实际的损失。这三大要素反映了风险在不同阶段的不同形态,呈现递进衔接的关系。因此,风险识别的对象包含了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及损失,风险识别的范围即风险所在的风险环境。按此种理论,法律风险环境即法律风险识别的范围。
从法学角度看,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法律规范的规定与行为主体之间的行为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不利后果须由行为主体承担的可能性。通过对法律风险这一概念中的要素进行推敲可知,法律风险的构成中存在三个变量,即主体、环境、行为,这三个变量呈现相对独立、并列存在的关系,在其共同作用下决定了法律风险的类型与内容。因此,法律风险环境是法律风险的变量之一。
二、法律风险环境与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这一概念是在21世纪产生和发展的,尽管这一词汇已经成为当下的热门词汇之一,但也因广大媒体与文献的过度使用,其含义变得随意而模糊,缺乏准确的定位。
目前,国际上关于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且通常采取列举法律风险成因的方式进行界定。国内现有的文献主要是从法律风险成因及法律风险后果这两个方面对法律风险进行定义。学界一种主流观点认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因法律主体的行为及外部法律环境因素等方面的因素交织,从而产生不利法律后果或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另一种观点借鉴了风险管理理论中对风险的经典定义,认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法律行为与法律相违背从而产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尽管表述不同,但两者在本质上都把法律风险定义为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徐永前(2011)认为,企业法律风险不是对企业某一类风险的概括,而是所有企业风险在一定阶段的表现形式,企业的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营运风险往往最终都会向法律风险转化。张晓玲(2009)认为,企业法律风险不是一种孤立的风险,而是与各种风险交织在一起,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一般可以分为直接法律风险(指由法律因素直接引发的各种企业风险)和间接法律风险(因非法律因素导致的企业风险,但最终需承担各种法律后果)。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的常以(2009)也将这一标准作为法律风险分类的依据之一。上述观点揭示了法律风险与其他风险的关联性与伴生性,表明法律风险既可能来源于法律因素也可能来源于非法律因素,是其他风险形态的最终呈现形式。这也就意味着,对“法律风险因素”的识别不能只局限于法律领域。
王廷良、韩玉(2010)专门撰文研究法律风险的传导机制:风险源是上市公司法律风险传导流程的开始(内部系统与外部环境),通过资金、法律、信息、市场、政策、行为、物质、技术等载体,在企业风险的子系统中发生效果,通过价值链、耦合传导、利益链,产生可能导致不能履行企业合同,并且发生争议甚至法律纠纷和诉讼,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这些特定危害事件或经济损失的具体法律风险事件,最终导致损失的产生并继续递传。这一流程不仅充分阐述与展示了非法律因素引发法律风险的全过程,而且详细说明了哪些相关领域中的因素应当纳入到法律风险因素的识别范围之中,从而强有力地论证了将非法律因素纳入法律风险识别范围中的合理性、及时性和必要性。
由于法律风险阶段性、关联性及法律风险复杂的传导机制,“法律风险环境”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法律风险所存在的环境,还应当看到各法律风险因素之间的关联性、法律风险的形成过程及法律风险传导的过程。这也揭示了法律风险环境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有机整体。
三、法律风险环境与风险环境
风险环境、法律风险环境这两个概念都涉及“环境”这一概念,因此了解环境学基本理论是尤为必要的。在环境学理论中,环境总是相对于某项中心事物而言,它是指作用于这一中心事物周围的客观事物的整体,它随中心事物的变化而改变、随中心事物的不同而不同。环境要素是指由各个独立而性质不同的针对环境的基本物质组分。环境要素组成环境的结构单元,环境的结构单元则最终形成了环境系统或环境整体。樊芷芸、黎松强(2004)认为,“环境”具有以下特征:整体性(系统性)与区域性;变动性与稳定性;资源性与价值性;危害作用的时滞性。因此,就“法律风险环境”而言,它是“风险环境”的子系统,即“风险环境”的环境结构单元;“法律风险环境”的环境要则是法律风险要素。就企业的法律风险环境而言,其中心事物应当是企业自身。同时,风险环境、法律风险环境都应当具备“整体性”或“系统性”特征,这是“环境”所赋予这两个概念的共同特征。
在风险管理领域中虽然有“风险环境”的提法,但鲜有文献对“风险环境”这一概念进行独立分析。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课题组(1997)认为,外部风险环境一般是指商业银行自身无法控制,但对商业银行经营又有一定影响的国内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王刚(2003)认为,风险环境就是指造成风险因素存在的各种情况和条件的总和。齐宏志(2011)认为,任何一个企业或组织开展经营管理活动都需要一定的环境,经营目标的实现是需要确定的因素,不确定的因素则会影响到经营目标的实现,所以说,经营环境就是风险环境。分析上述观点可得,风险环境的内涵进一步扩大且更为精确。
法律风险环境作为风险环境的子概念,必然继承了风险环境的本质内涵和特征,但同时也具备自身的法律特性。由此笔者得出,法律风险环境是指构成法律风险因素的各种情况和条件的总和及各法律风险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有机整体。
四、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风险环境概念的提出确有必要,并且要适当地将非法律因素纳入到考量范围之中,因此笔者对“法律风险环境”做出以下定义:法律风险因素是指增加法律风险事件发生频率或加重法律风险后果严重程度的状况,而法律风险环境则是指一切以法律主体为中心,由法律风险因素的情况和条件的总和相互交织而成的有机整体。在这个有机整体中,这些法律风险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
对法律风险环境作如上界定,一方面有助于我们充分、全面地识别法律风险,避免法律风险产生的不利后果,为应对法律风险提供决策依据;另一方面也为进一步研究其特征、要素、外延等奠定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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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运营过程中,管理者因操作管理不符合某种法律规范,管控与预测能力缺乏,致使企业的运营结果在预先期待的结果之外,事与愿违,企业相应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当然这也伴随一定的企业损失,于是法律风险便产生了。由于煤炭企业法律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和突发性,一旦企业不重视法律风险,意识不到其巨大危害,法律风险将有变为法律危机的可能,法律危机将使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建立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势在必行。
1.煤炭企业法律风险概述
所谓煤炭企业法律风险即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其行为和法律规定不符,且缺乏管理控制和预测意识,导致企业事前预测的结果远远偏离实际结果,最终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和面临经济损失。但法律风险也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大部分企业都不能认识法律风险带来的影响危害,进而放任煤炭企业法律风险无限制的发展,从风险逐渐过渡到危机,一旦转换为法律危机,企业很难掌控其发展情况,严重破坏企业发展,甚至还会带来破产的风险。所以健全煤炭企业法律风险控制能保证企业避免损失,另一方面能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对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决策和维护自身权益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而企业建立法律风险控制体系也成为经营运营不可缺少的措施,有利于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2.影响煤炭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制约性因素
影响煤炭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制约性因素有很多,如企业决策不当,违规运营与生产,法律意识淡薄、民事诉讼违约较多,维权意识弱、法人治理结构缺乏健全性,法律管理体系不健全等等。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即管理目标模糊,管理职能欠缺,管理方式不科学。首先是煤炭企业法律管理目标松散,没有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理念,将短期经济效益的追求作为企业发展与管理的终极目标,这种急功近利的心态,使企业在面临市场经济的严峻压力与挑战时,片面追求企业销售成绩的提高,打破了企业销售额与风险体系的平衡状态,致使法律风险的产生,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受到了制约。其次,煤炭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职能缺乏,致使企业员工存在极大的懒散与惰性,工作效果严重滞后。煤炭企业法律风险的产生与企业管理效率低下,管理职能不健全,管理行为不力有着直接的关系。由于自身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淡薄,管理职能的构建不能实现目标明确化、任务具体化,一些领域甚至出现了管理空白的状况,这给煤炭企业法律风险的产生埋下了隐患,影响着企业的长期稳定与健康发展。最后,企业风险管理方法不当,不能基于企业实情建立科学、完善的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机制,管理方法的不科学与管理手段的陈旧,使企业风险管理实质性效率低下,于是一系列煤炭企业法律风险便浮现出来。
3.建立煤炭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可行性策略
(1)增强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意识
增强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意识是建立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基础与前提,要做到这一点,企业主要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树立煤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观念,企业要做到事先有效预防、过程中加强控制,事后要科学补救。将法律防范与控制理念贯彻与企业生产与经营的方方面面,上至领导下至员工,都要正确认识市场的复杂性和煤炭企业法律风险的不确定、不稳定性与突发性,一旦出现法律诉讼案件,全企业应齐心协力积极应对。二是提高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意识,一些企业的领导往往只注重追求企业经营的速度与效益,忽视了风险存在的客观实在性,致使企业经济损失严重。因此,企业领导者与管理者应在进行重大决策时,一定要广泛吸纳各方人士的意见,特别是专业法律人员,避免随意、盲目决策带来的法律风险。另外,企业要经常开展对员工的法律风险控制培训,不断增强企业所用人员的风险控制意识。
(2)建立和健全法律风险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责任体系是推动法律风险控制体系有效建立的重要手段,能有效提高法律控制的高效性。当前,我国煤炭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律风险管理责任体系的缺失造成,因此,建立健全法律风险责任体系不可或缺。法律管理责任体系的欠缺与不完善主要体现在管理职责模糊,不具体,管理协调统一性不强。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责任体系主要应坚持“管理协调化、职责明晰化、方式灵活化”的原则,并且注重从三方面着手:一是进行分层管理。将煤炭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构分为决策层、管理层与实施层,每一层都要恪守职责,严守法律规范,收集有效法律风险信息,尽可能杜绝法律风险。二是进行分类管理,就是将不同种类的法律风险进行总结归类,并下分到企业不同的部分与岗位,加强各部门风险防范与控制的配合力度,弱化风险。
(3)推动法律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
大多数企业对法律风险产生的因素不够了解,对其发生的征兆也不够清楚,这就导致其对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预警不够全面客观,对法律风险的片面认识也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对法律风险源的识别与判定。因此,有必要推动法律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与完善。首先,企业应提高对法律风险的认识与了解,明确法律风险识别主体与审核主体,加强预警意识,既能有效识别风险源,又能为解决风险提供可行性方案与措施。其次,企业各生产部门都应对该部门和自身岗位所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有一定的认识,常怀预警之心,提高识别风险能力,在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督促每一个部门建立法律风险控制网络,全面检测煤炭企业法律风险。
(4)注重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的创新
注重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的创新,是推动煤炭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的又一重要措施。创新法律风险管理流程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践行:一是企业各部门法律风险管理信息进行收集与积累。包括企业各部门财务、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各类潜在性风险,企业要严格要求各部门遵循科学、有效的搜集方法,确保收集风险知识的可靠与实效性。二是做好对煤炭企业法律风险的识别工作。在企业不同的责任阶层与管理阶层,都要严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流程规范,对相关领域内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描述与分类,考虑到风险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对识别的法律风险进行科学评估,为应对风险奠定基础。三是采取积极的风险应对策略。企业要适当将风险控制在企业可以应对的范围内,根据评估和控制结果采取科学有效的风险解决措施。再者,基于风险环境的改变,要不断完善与改进应对计划,做到监督与完善并举,提高风险解决效率。
(5)构建煤炭企业法律文化提高风险控制意识
首先企业应树立法律风险控制理念,提前做好预防和事后补救工作。所谓事先预防提前给企业注射免疫疫苗,使企业从高层领导以及下属员工都具备防范法律风险意识。同时也要在过程中做好控制,这也是企业实施法律风险控制的重中之重,可以说企业所有部门和岗位在运行过程中都能做到有效控制法律风险。而控制法律风险的目的在于将威胁企业运行和发展的因素扼杀到摇篮里。但不可否认市场有一定的风险性和复杂性,并不能完全避免法律风险发生,所以事后补救成为企业面法律风险的最后一层堡垒。一旦企业面临法律诉讼,其内部法律人员就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制定可行性应对措施,减少诉讼风险损失,总的来说,煤炭企业法律风险事先控制是基础,过程控制是关键,而事后补救十分重要。其次增强法律风险控制意识;当前多数企业高层都过于重视企业经济发展速度,甚至没有法律风险控制意识,也忽略了风险的客观存在,从而导致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没有达到预期设计目标,进而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因此企业高层在针对经营管理组做出重大决策时应实行民主决策,增加透明度,积极听取煤炭企业法律工作人员建议,避免因盲目决策而导致企业经济损失。此外岗位不同,诱发其发生法律风险的因素也自然不同,企业有必要定期组织员工接受法律风险培训,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法律风险报告制度,促使企业高层和员工能及时掌握相关法律风险信息,可以说只有提高企业高层管理法律风险控制意识,才能有效避免发生法律风险。第三强化守法行为意识;企业领导和员工应共同提高法律思想境界,尤其决策者在作出决定前应先咨询相关法律事项,保证经营不违法的经济活动,那么企业才能更快提高管理水平,为法律风险控制打下坚实的基础。综上所述,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要想实现企业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企业在注重经济增长与销售效益的同时也要建立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强化法律风险管理的科学性与高效性,通过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责任体系、建立法律风险预警机制、注重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的优化与创新等方式推动煤炭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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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所涉行业关系着国家、国民的经济命脉,在经济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保障国有企业的良性发展,监管国有资产安全,促使国资保值增值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命题,这就需要有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予以规范。自2004年5月,国资委已逐步在中央和地方重点国有企业推进依法治企、依规管理,这为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定下了基调。经过国企法制工作不断地探索与实践,截至2014年底,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已基本完成了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随着2015年依法治国的全面深化与法制工作五年规划的推进,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更加凸显。然而,其运行情况却不容乐观,根本原因是缺乏有效的运行途径。
1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无法有效运行的根本原因
1.1法律意识淡薄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本身就意味着对风险的管理,法律风险只是经营管理风险在法律领域的反映,法律风险仍属于经营管理风险的范畴[1]。然而,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以最小成本支出获得最大收益是其终极目标,重视经济效益,轻视法律风险是企业普遍的通病,将法律仅作为事后救济的手段,而忽视法律事前预防的实效,视法律为阻碍,视规则为障碍,久而久之,就淡薄了法律规则意识。1.2法律知识欠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且以部门法为准,多而繁杂,且较为苦涩难懂,致使本来时间有限的经营管理者无法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了解学习法律知识,不知则无畏,加上法律意识的淡薄,就造成置法律风险于不顾的状况。1.3法律融入度不够法律若要真正起到预防法律风险的作用,就必须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业务相融合,而并非游离在企业内部管理之外,而现实是法律往往处于边缘,无法有效融入到经营管理之中,因缺乏有效的方法与切入点,往往使法律保障流于形式。1.4法律风险高发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只要有对外行为,就存在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法律风险具有隐蔽性、高发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因而难以发现且难以准确识别。1.5对法律重视程度不足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前期不会投入时间、精力去关注法律,因为法律并不能像投资经营一样直接产生大额回报,所以往往是发生纠纷才会寻求法律解决。其实,事前做好法律风险防范,事中做好控制,事后及时做好补救,往往会使企业避免遭受重大损失,而这多停留在期望状态,并未得到足够重视。
2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无法有效运行的主要障碍
2.1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无用论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中央企业,以纵向模式进行管理,呈树状结构,因国有资产的属性,难以做到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往往会给国有企业下达各项指标,以达到监管的目的,而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就是国资委下发法制工作建设的目标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多数国有企业把建设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作为一项考核指标来完成,多数人认为该体系仅是完成上级要求的一项工作,对企业并无实际意义,且无时间、精力和人员去管理该体系,并没有把该体系视为防范法律风险、提高管理效率的工具,而是认为是一种负担与麻烦。在这样的氛围下,虽建立了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但该体系并未有效运行,从而成为了摆设。2.2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机制参与度不够法律风险产生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因此法律风险管理需要企业所有员工的参与并承担相关责任,其别包括企业专职的法律管理部门(或人员);各方人员应分工负责,以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27914—2011.4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原则:g)。然而,很少有企业成立完善的法律风险组织机制,大多都由法律风险管理部门独自支撑,因资源配置效率较低,往往独木难支,即便成立了自上而下的组织机制,各组织机构之间往往也鲜有互动配合,多专注于各自专业事务,而忽视法律风险防范,不愿参与法律风险管理,甚至视其为负担。2.3法律风险管理过程联动性不足从风险管理原理的角度讲,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同根系的分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与企业风险管理过程同样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等若干环节[2]。因此,法律风险管理过程是动态的、联动的、循环的、闭环的,并非静止的、分离的。然而,因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机制的低效,致使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出现断层,无法有效衔接,表现为以下方面。(1)法律风险识别缺乏效率。法律风险识别应及时、全面,是动态的过程,识别需要全员参与并相互配合,然而,在企业中,识别工作往往由法律部门独自负担,因缺乏对各业务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的了解,致使识别效率较低,且偏离实际需要。(2)法律风险库更新时间较长。法律风险库是常见法律风险的集中反映,法律具有滞后性,企业经营目标、经营计划也会不定时调整,这需要按识别情况对法律风险库进行及时更新、修改、删除,然而因识别效率较低,使法律风险库在更新周期内无法及时完成更新。(3)法律风险量化测评缺乏客观性。法律风险量化测评是区分法律风险大小,进行排序,选取重点关注法律风险的基础,进行客观评分、理性评价至关重要。然而,测评人员往往基于主观判断,忽视测评标准随意评分,甚至依个人爱好进行评分,致使测评结果脱离实际。(4)法律风险分析方法单一。法律风险分析应以企业经营目标、实际需要为基础,采用法定准则、对比、类比、演绎、实证等方法进行法律分析。然而,实际上,企业在法律风险分析过程中,多依靠法律顾问,分析结果的优劣完全取决于法律顾问专业素质的高低,并未形成有效的方法论,并未将法律分析方法融会贯通,用于解决具体法律问题。(5)法律风险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法律风险管理的本质是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与事后补救,制定控制措施是为法律预防,常见控制措施以完善规章制度、优化内控流程、资源配置、技术手段及培训等方式。然而,当经营目标与上述控制措施出现冲突时,企业往往追求逐利,而忽视或折中执行法律控制措施,致使防控措施难以有效实施,甚至无法落实。(6)法律风险管理考核评价机制缺失。企业管理是管理学的一个分支是企业为实现预定目标而组织和使用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物质资源的过程[3]。可见,法律风险管理需要各种资源的配置与整合才能实现,考核评价机制是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动力。然而,企业并不重视考核评价机制的建立,即使已经建立,评价机制、考核机制、奖惩机制、追责机制等也大都停留在纸面上,或应付了事,或束之高阁,或碍于情面无法执行等。
3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运行平台难以保障
随着信息网络现代化的普及,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运行不能仅靠传统的人力方法去完成,还应借助现代化的办公平台与信息化手段去推动,靠人力去串联管理各环节难有成效。然而,信息化平台的建设需要资金、技术、专业人才等资源配置,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在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难以有过多精力投入到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中,致使体系虽已建立,但却无法运行,最终成为摆设。
4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运行途径的探讨
4.1转变观念,将法律风险管理纳入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企业文化氛围,它是多种载有企业价值观体系的信息综合作用的结果[4]。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风险管理应属于企业文化价值体系之一,这也与建设法治型企业相吻合。将法律风险管理纳入企业文化建设,同设计、同实施、同宣贯、同促进,对正确认识法律风险管理,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具有重大意义,利于法律风险管理本质涵义的传播,为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得到认可、有效运行提供精神支撑。4.2完善规章制度,使法律风险管理规范化、流程化规章制度有企业宪法之称,是依法治企的依据,将法律风险管理实践经验上升为规章制度,使法律风险管理获得制度保障,赋予其强制效力,便于法律风险管理的贯彻落实。规章制度是规范企业行为的准则,将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化,明确法律风险管理的目的、意义、原则、组织机制、管理过程、监督检查及奖惩,使法律风险管理成为常态,实现动态化、规范化,使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运行获得制度保障。4.3加强组织机制建设,使全员参与法律风险管理运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实施最终需要通过人的行为来实现,只有全员参与,上下一致,才能形成联动机制,而有效率、有秩序的组织机制是实现这一过程的基础。完善企业治理方式,将法律风险管理纳入企业决策机制,重点关注,重点推动,形成决策层、总法律顾问、法律管理部门、各业务部门到监督监察部门的组织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与权限,自上而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最终促进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联系机制,改变断层的局面。4.4将法律风险管理与全面风险管理相融合企业要增强法律风险管理运行实效,国有企业基本都建立了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二者相互独立并未有效融合,其实法律风险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一环,二者运行的过程和方法虽有差异但具有高度相似性,具备相融合的条件。将法律风险管理的识别、量化测评、分析及控制的方法和程序可以设置在全面风险管理中,设置共同关注的不同维度及测评方法,从经营视角和法律视角进行双重评价具备可操作性,如此以来,法律风险管理既扩大了覆盖面,也吸引了全员参与,使法律风险管理不再游离在企业经营管理之外,进而使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运行更具效率和实效。4.5完善监督机制,使法律风险管理与内控体系相衔接合法与合规的管理离不开内控体系的监管,离不开纪检监察的监督,无监督则无制约,无制约则无威慑力。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对保障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具有重大警示作用,应从规章制度建设、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资金、人才配置、考核评价机制等方面进行自我监督、团队内部监督和业绩考核监督,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4.6强化宣贯普及,使职工理解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效运行的前提是参与人员理解其涵义和主要做法,而这需要对其进行宣贯普及。法律部门应制定宣贯计划,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宣贯普及,便于体系的执行一致。4.7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效率现代化、信息化的平台是提高办公、经营管理效率的重要技术手段,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运行也应与时俱进,采用信息化的手段开展。企业应落实信息化建设资金,借用外部力量研发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将法律风险管理以流程图可视化的方法融入信息平台,改变传统仅靠人力、纸质的方式。
5结语
经以上探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途径实际上就是通过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流程、人力、物力、技术等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整合来实现,需要自上而下的联系与配合,才能实现法律风险管理提前预防法律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汲斌昌.驾驭风险: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杨紫煊,王钦之.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技巧及文书范本写作指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