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5 11: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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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概述
证券化分为融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融资证券化是指融资由银行贷款转向具有流动性的债务工具,筹资者除向银行贷款外,更多的是发行各种有价证券、股票以及其他商业票据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直接向国际社会筹集资金的方式,资金供应者在购进债券、票据后也可以随时把拥有的债权出售,转换为资金或其他资产。此种方式大多为信用融资,只有政府和信誉极高的大公司才能以较低的成本取得资金,属于增量的证券化,又称“初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资产证券化后其流动性大为增强,它从已有的信用关系上发展起来,属于存量的证券化,又称“二级证券化”。
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包括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和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式的资产运营方式;而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则指信贷资产证券化。按照资产种类的不同,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MBS)和资产支持的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ABS),某些分类中还包括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sset-Backed Commercial Securitization,简称ABCS)。其中ABS是国际资本市场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证券化形式。
在操作流程及机构设置上,资产证券化具有四个主要特征:首先是通过一个特设载体(Special-Purpose Vehicle,简称SPV)作为交易中介,由SPV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并以发行收入作为购买证券化资产的价款,从而使原始筹资者获取所需的资金,从这个角度说,资产证券化本质上是一个资本市场满足社会长期信用需求的直接融资过程。另一个显著特征是信用增级,在发行前通过设立超额抵押或备付金账户进行内部增级,或者通过大型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担保进行外部信用增级来提高证券信用等级,从而吸引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然后是其规避风险的功能,通过资产组合、转让将集中与卖方的信用和流动性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可以降低系统性风险;最后是其广泛性,凡是可以参数收入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证券化。
(一)运作主体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有一系列的运转主体构成,主要包括:发动主体、特设主体,即前文提到的SPV,待发行主体、投资者、信用增级主体、资信评级主体、监管机构、证券化产品投资者等。
(二)发展及演化
最早的资产证券化出现于1968年的抵押担保债券MBS,在美国金融机构在受到投资银行业务冲击而业绩下滑,Q条例限制利率上限的情况下,为获取更多流动性,恢复利润而产生的金融创新。1970年,通过买卖住房抵押贷款创造了可转让的证券,经过20多年的发展,到21世纪已经成为重要的证券产品,并扩散到亚洲、欧洲等其他市场。直到2007年,次级贷款数量累积,证券化链条越来越长,在此过程中,处于链条前端的市场主体的风险得以有效转移,并获得流动性好处,使得这些市场主体进行了深度的市场挖掘,扩大信贷规模,降低门槛,以增加收益;而在链条中,证券化的次数增加,并且和其他不同的证券,或者是风险不相同的同种证券进行重组再转向下一投资者,最终导致链条内的风险逐渐累积,开始出现还贷者违约行为屡屡发生,风险开始顺着复杂的证券化链条扩散,证券产品编制,投资者信心下降,并逐渐波及到整个金融市场,向海外市场蔓延,并进入到实体经济,形成2008年的次贷危机。
另外,资金链的延长不仅扩大了系统风险,也使得投资者对于源头资产信息缺失,投资对象由明朗逐渐变得不透明,这实际上并没有降低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还增加了风险。
(三)功能及意义的探析
首先,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改善我国的投融资状况。证券化在我国最原始的应用应当是政府对于国债的发行和使用。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融资手段,政府通过发行国债向民众筹集资金用于基础建设或者对企业进行扶持,到规定年限后再予以归还,是一种直接融资的方式(此处没有考虑商业银行等代销机构)。而资产的证券化则是在已有资产上以资产为依托,发行证券,筹集再生产或者扩张所需的资金,在中介机构进行适当的期限、种类配比后,相当于直接对投资者融资。而引入资产证券化之后,这种方式将从政府专属扩张到经济领域,不仅对于我国现在的“二八”现象的改善有利,而且对于金融创新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企业发展、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增长。对于民众来说,降低筹资门槛可以提前享受到所需的生活设施,最重要的比如房产。而对于实体经济的企业来说,则可以扩大市场、增加利润。对于中介的银行以及投资银行来说,则可以对本身所有的劣质资产进行恰当的处置,减少风险资产额,保证收益,盘活不良贷款,如果代销机构得到良好发展,则可以达到充分分散风险的目的。
最后,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政府以及大型企业在对资源进行整合的时候,往往因为资金原因而使计划难以实施,而转型中的中国需要的是经济结构的全面性调整和产业优化整合及升级,才能为下一轮的经济增长奠定基础。资产证券化则可以为新的经济项目筹集更多资金,使得经济持续发展和产业升级的目标得以实现。
资产证券化与金融市场发展及稳定
(一)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稳定
本文在对资产证券化进行概述的过程中,陈述了资产证券化所带来的利弊,以及2008年次贷危机对于金融经济稳定造成的冲击。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主要通过金融市场对经济稳定和动荡产生作用。而金融体系作为一种融资效率提高的工具,对分配资金,实现帕累托最优起主要作用。资产证券化在金融市场中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资源配置方式,重组了风险收益比,对整个金融体系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资产证券化在对交易机制进行重新设计和创新之后,对传统的银行中介金融体系有很大程度的改进,纠正了间接融资方式的缺陷,使金融模式更加合理高效,推动资源有效配置和金融市场效率的提高。
一方面,在证券法、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证券对于信息的披露更加规范,所披露的信息也更加广泛,事实上更加系统和真实,资产的重新组合根据不同的风险状态和收益进行,证券的评估也更加容易。
另一方面,中介机构的进入将对整个资产进行多次评估,投资者可以利用这些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估报告掌握企业和资产的源头信息,使得交易效率得以提高;另外,交易模式改变了商业银行批量贷款加工和搜集信息的核准弊端,分散的、各自独立的投资者分别进行信用评估,使得信息的流动更加充分,促进了信息的真实化和独立化,提高了投融资的运作效率。
由此,资产证券化可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提高投融资效率,优化资本和风险结构,并且有利于金融分工专业化,是有利于金融和经济稳定的。
(二)资产证券化对金融稳定形成阻碍
资产证券化容易造成过度创造信用。由于投资性银行和其他中介机构能够利用证券化进行风险的有效转移,冲减自身不良资产,由此容易促使此类机构不负责任地进行资产多次证券化,扩大源头资产,包含很多不良资产或者重复证券化,并且延长了证券化的链条。为了追求最高利润,更多的创新型的衍生金融资产被创造出来,证券化产品的复杂化导致潜在的危机因素浮现,并可能由此造成重大的危机。
对于市场来说,则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包括其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如果一种金融工具没有正确定价,并且不能提供足够的利润来弥补和抵御各类市场交易的损失,将给金融机构带来长期或者短期的损失,而对于市场来说,则会造成投资者破产、市场动荡,风险通过金融领域传到实体经济。
对于政府来说,各类新的金融工具的出现将为其管理带来更大的困难。资产证券化也不例外。比如在对货币存量和流量进行管理和干预时,由于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创造现金流入,中央银行对其的控制将由此削弱,宏观调控的能力受限。要克服这些困难,中央银行必须重新制定各类政策组合来增强对于金融机构的控制,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的功能。
资产证券化与次贷危机
美国2008年次贷危机的爆发根本原因在于其虚拟经济的发展脱离了实体经济。这样,虚拟经济中的资本不受实际资本约束,其自身的膨胀最终造成经济泡沫并形成经济危机。
资产证券化产品造成信用膨胀。商业银行借助资产证券化增加流动性,扩张资金来源渠道,放大信贷投放规模。最终也脱离了解决抵押贷款的流动性风险的初衷,成为接纳其不良资产,提高银行流动性与盈利性,进而提高了其安全性。银行体系外的资金通过这一纽带源源不断地流入银行。
信贷扩张形成资产价格泡沫。银行将获取的资金重新用于支持房地产业的开发,大量的资金涌入刺激了房地产市场的长期繁荣,最终形成房地产市场价格泡沫。房地产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呈现出整个行业发展的良好势头,而这种势头并非是市场需求所引发的,从而造成房产泡沫。
抵押贷款资金链断裂造成次贷危机。大量低质量抵押贷款不能到期得以偿还,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形成资金断裂,而这一影响直接顺着资产证券化的链条向后扩张,并深入以房地产行业为触发点的实体经济,造成次贷危机。
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的运用与监管
(一)完善证券化相关法律和制度
我国现阶段仅有会计制度、税收制度和基本的监管制度作为基础,在此之上,对于各类中介机构、操作规范及流程,二级市场的相关规定等都处于真空状态,这是阻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根本原因。在此基础上,应当对基本制度进行完备,并制定成体系的政策和规定,特别是税收作为证券化主要成本的税收制度。
(二)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完善
证券化产品最终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流通的,所以其发展需要完善的证券市场支持,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而对于相关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与管理也应当进行相应的完善,使其真正为实体经济直接、方便的融资服务,而不是脱离实体成为危机的触发点。此外,中介机构在交易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作用,对于符合条例的中介机构的扶持和引导,建立建设评级机构以及SPV等,学习和积累相关经验,培养专业方向人才,才能为资产证券化的良好发展构建强有力的框架。
(三)政府监管应当顺应市场发展
政府的作用不仅在于初试阶段的有力扶持和引导,避免依靠企业自己的信用进行证券化操作处理问题的不恰当手段,也在于其参与,引入外资投资性银行以及担保公司等,减小操作性风险,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能力,进行市场规范性管理和约束,才能有效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综上,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为企业直接融资,在市场运行中有其特定的功能和弊端,在其运用和监管不当时可能造成经济危机。因此,我国在对其进行运用时应当注意对其进行适当的管理和约束,以使其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
次贷危机使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国家甚至对其有效性产生了强烈怀疑,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导致这次次贷危机的罪魁祸首。诚然,资产证券化存在着它内在的弊端。
一、中集集团背景资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 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此次协议有效期限为3年。在3年内,凡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由该公司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总发行金额不超过8 000万美元。在此期间,荷兰银行将发行票据所得资金支付给中集集团,中集集团的债务人则将应付款项交给约定的信托人,由该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职责。而商业票据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高出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团首先要把上亿美元的应收账款进行设计安排,结合荷兰银行提出的标准,挑选优良的应收账款组合成一个资金池,然后交给信用评级公司评级。
2.中集集团向所有客户说明abcp融资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应付款项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别目的公司)账户。
3.中集集团仍然履行所有针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
4.spv再将全部应收账款出售给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国际票据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资产购买公司)。
5.由tapco公司在商业票据(cp)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cp。
6.tapco从cp市场上获得资金并付给spv,spv又将资金付至中集集团设于经国家外管局批准的专用账户。
项目完成后,中集集团只需花两周时间,就可获得本应138天才能收回的现金。作为服务方的荷兰银行可收取200多万美元的费用。
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分析
(一)可能导致财务风险的主要交易环节分析
1.设立特设信托机构环节
特设信托机构是专门为完成资产证券化交易而设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它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名义主体。在本案例中,荷兰银行就是为了完成中集集团本次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该信托机构必须和中集集团(证券化资产销售方)没有关联关系,这是为了使证券化资产和中集集团的其他资产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该信托机构购买资产证券化权益受益人销售给它的资产组合,并负责对该资产组合进行管理,以确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时支付。然而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支付责任,因此它与信托机构仍然有利益上的关联,没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是导致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的原因之一。
2.金融资产出售环节
金融资产的出售必须是“真实销售”,以保证买方在特殊情况下拥有强制性处置资产的权利。通过“真实销售”以实现“风险隔离”,即特设机构对委托管理资产的权益将不会因发起人的破产而丧失。中集集团某子公司将未来几年向客户的未来运输收入以协议形式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中集集团对该资产不再拥有所有权。但是中集集团仍然需要对客户承担责任,当资产池中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负有法律上的补足责任。因此该证券化资产没有实现真实出售,相关风险没有实现转移。
3.信用增级环节
信用增级也称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设机构为了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种有效手段,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成功的关键所在。信用增级不但保证投资者免受资产质量风险损失,还可以大大降低证券化结构风险,是提升资产证券投资级别的重要手段,也是资产证券能够交易成功、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保证。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采用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即当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时中集集团负有补足清偿的责任。这就增加了中集集团未来的财务风险,使中集集团未来的现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4.破产隔离环节
偿付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本金与利息的来源必须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开来,以避免发起人遇到麻烦或者破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首要的问题是,必须保证无论发起人发生什么问题,都不会殃及特别载体;其次,要保证应收账款从发起人转移到特别载体的过程中不受到干预。
在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这个案例中没有做到
特殊载体的破产隔离。因为,中集集团在出售证券化资产后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清偿责任,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实现转移。中集集团的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该资产池中现金流量势必受到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受到很大的冲击。
(二)违背资产证券化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终极目的就是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从而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然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既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也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
1.违背真实销售原则的财务风险分析
中集集团的资产证券化违背真实销售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管理权没有转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虽然以协议的形式把资产出售给了特设信托机构,转移了对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其作为该资产证券化的服务商仍然负责对该证券化资产进行管理。根据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中集集团仍然对该证券化资产承担着责任,没有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
另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设信托机构提供超额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当特设信托机构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承担着补充清偿的责任。由此看来,中集集团某子公司虽然通过一纸文书的形式实现了真实销售,但是与其所售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到购买方。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子公司没有实现真实销售。
2.违背风险隔离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一方面违背真实销售原则就意味着证券化资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该证券化的资产未来运营失败的风险,证券化资产也没有完全摆脱中集集团自身的风险,如破产风险的影响。中集集团整体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度的高低,中集集团本身的运营风险也会传递到该证券化资产。因此,作为发起方的中集集团没有和证券化资产实现风险隔离。
另一方面,该资产证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殊信托结构发行资产支持债券提供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在证券化资产运营失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下,中集集团存在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财务风险。即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和中集集团本身的风险没有实现完全的风险隔离。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
(一)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方案概述
正如历史上所有的经济危机的救市方案一样,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世界各国政府都担当着主要角色。在这个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图1所示)中,由政府出面成立一个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基金。各个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及其后来证券投资者都要根据自己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交由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当在某个资产证券化案例中,由于某些原因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证券到期的本息时由该基金管理部门进行补足,因此可以防止资产证券化的失败,进而避免其导致相关财务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运行
1.风险防范基金管理者必须是政府部门。因为只有政府才可以在出现如利率下降、物价下跌及自然灾害等严重系统风险时有能力担当起救市的角色,市场经济其他参与者自身都处于市场风险之中,很难承担救市重任。例如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一些财大气粗的跨国企业诸如著名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美林证券及其美国三大汽车巨头等都没能躲过金融危机带来的巨大的系统风险。如果不是美国政府及时地出手相救,相信美国的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三大汽车巨头很难逃脱破产的命运。
2.风险防范基金提取比例必须多样化。在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时必须对其资产池中的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评估,根据其信用度确定计提标准。信用度越高计提比例越低,信用度越低计提比例越高。以此防止滥用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场中圈钱的行为,保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市场参与各方的公平。
3.风险防范必须坚持按收益计提的原则。按资产证券化各参与者所获收益计提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体现了金融的公平原则。即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得了收益,就要支付一定的代价来防范可能由该资产证券化导致的财务风险。因为各参与者的收益越多,那么该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就越大。因为投资收益是销售该证券的收入与投资该证券的成本之差。收益大就必然意味着该证券的转手价格较高,那么当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该证券到期本息时该证券持有者就会承受较大的投资失败的财务风险。因此,各参与者从该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越大,其计提的用以防范其后投资失败的风险防范基金就应该越多。
(三)
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综合评价
首先,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侧重于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估。因为,初次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池中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级来确定计提比例的。因此,证券化资产一般都会经过严格的信用评级,其信用度较高,其资产证券化失败的可能性较小,进而减少了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其次,该风险防范方案能有效应对因资产证券化而引起的金融泡沫的膨胀。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各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的一定比例计提的,该资产支持证券在市场上的交易次数越多,产生的泡沫越大,而相应计提的风险防范基金也会越多。同时,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也会降低投资者转手交易该资产支持证券的积极性,进而有效抑制了金融泡沫的产生,降低了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过度膨胀的金融泡沫破灭造成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最后,在该风险防范方案下,政府能积聚数额巨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当出现利率下跌,物价下降以及自然灾害等系统风险引起的资产证券化失败而造成的市场震荡时,政府有足够的实力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冯科.从美国次级债危机反思中国房地产金融风险[j]. 南方金融,2007(9):11-16.
[2] 季然.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开展及风险问题分析[j].财经界,2007(3):24-26.
[3] 金郁森.中国资产证券化实务:解决方案与产品设计[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5:98-136.
[4] 梁志峰.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创新理论研究综述[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3):21-24.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财务风险; 信用评级
次贷危机使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国家甚至对其有效性产生了强烈怀疑,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导致这次次贷危机的罪魁祸首。诚然,资产证券化存在着它内在的弊端。
一、中集集团背景资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 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此次协议有效期限为3年。在3年内,凡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由该公司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总发行金额不超过8 000万美元。在此期间,荷兰银行将发行票据所得资金支付给中集集团,中集集团的债务人则将应付款项交给约定的信托人,由该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职责。而商业票据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高出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团首先要把上亿美元的应收账款进行设计安排,结合荷兰银行提出的标准,挑选优良的应收账款组合成一个资金池,然后交给信用评级公司评级。
2.中集集团向所有客户说明ABCP融资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应付款项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别目的公司)账户。
3.中集集团仍然履行所有针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
4.SPV再将全部应收账款出售给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国际票据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资产购买公司)。
5.由TAPCO公司在商业票据(CP)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CP。
6.TAPCO从CP市场上获得资金并付给SPV,SPV又将资金付至中集集团设于经国家外管局批准的专用账户。
项目完成后,中集集团只需花两周时间,就可获得本应138天才能收回的现金。作为服务方的荷兰银行可收取200多万美元的费用。
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分析
(一)可能导致财务风险的主要交易环节分析
1.设立特设信托机构环节
特设信托机构是专门为完成资产证券化交易而设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它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名义主体。在本案例中,荷兰银行就是为了完成中集集团本次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该信托机构必须和中集集团(证券化资产销售方)没有关联关系,这是为了使证券化资产和中集集团的其他资产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该信托机构购买资产证券化权益受益人销售给它的资产组合,并负责对该资产组合进行管理,以确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时支付。然而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支付责任,因此它与信托机构仍然有利益上的关联,没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是导致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的原因之一。
2.金融资产出售环节
金融资产的出售必须是“真实销售”,以保证买方在特殊情况下拥有强制性处置资产的权利。通过“真实销售”以实现“风险隔离”,即特设机构对委托管理资产的权益将不会因发起人的破产而丧失。中集集团某子公司将未来几年向客户的未来运输收入以协议形式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中集集团对该资产不再拥有所有权。但是中集集团仍然需要对客户承担责任,当资产池中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负有法律上的补足责任。因此该证券化资产没有实现真实出售,相关风险没有实现转移。
3.信用增级环节
信用增级也称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设机构为了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种有效手段,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成功的关键所在。信用增级不但保证投资者免受资产质量风险损失,还可以大大降低证券化结构风险,是提升资产证券投资级别的重要手段,也是资产证券能够交易成功、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保证。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采用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即当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时中集集团负有补足清偿的责任。这就增加了中集集团未来的财务风险,使中集集团未来的现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4.破产隔离环节
偿付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本金与利息的来源必须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开来,以避免发起人遇到麻烦或者破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首要的问题是,必须保证无论发起人发生什么问题,都不会殃及特别载体;其次,要保证应收账款从发起人转移到特别载体的过程中不受到干预。
在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这个案例中没有做到特殊载体的破产隔离。因为,中集集团在出售证券化资产后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清偿责任,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实现转移。中集集团的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该资产池中现金流量势必受到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受到很大的冲击。
(二)违背资产证券化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终极目的就是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从而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然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既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也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
1.违背真实销售原则的财务风险分析
中集集团的资产证券化违背真实销售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管理权没有转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虽然以协议的形式把资产出售给了特设信托机构,转移了对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其作为该资产证券化的服务商仍然负责对该证券化资产进行管理。根据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中集集团仍然对该证券化资产承担着责任,没有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
另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设信托机构提供超额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当特设信托机构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承担着补充清偿的责任。由此看来,中集集团某子公司虽然通过一纸文书的形式实现了真实销售,但是与其所售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到购买方。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子公司没有实现真实销售。
2.违背风险隔离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一方面违背真实销售原则就意味着证券化资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该证券化的资产未来运营失败的风险,证券化资产也没有完全摆脱中集集团自身的风险,如破产风险的影响。中集集团整体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度的高低,中集集团本身的运营风险也会传递到该证券化资产。因此,作为发起方的中集集团没有和证券化资产实现风险隔离。
另一方面,该资产证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殊信托结构发行资产支持债券提供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在证券化资产运营失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下,中集集团存在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财务风险。即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和中集集团本身的风险没有实现完全的风险隔离。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
(一)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方案概述
正如历史上所有的经济危机的救市方案一样,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世界各国政府都担当着主要角色。在这个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图1所示)中,由政府出面成立一个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基金。各个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及其后来证券投资者都要根据自己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交由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当在某个资产证券化案例中,由于某些原因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证券到期的本息时由该基金管理部门进行补足,因此可以防止资产证券化的失败,进而避免其导致相关财务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运行
1.风险防范基金管理者必须是政府部门。因为只有政府才可以在出现如利率下降、物价下跌及自然灾害等严重系统风险时有能力担当起救市的角色,市场经济其他参与者自身都处于市场风险之中,很难承担救市重任。例如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一些财大气粗的跨国企业诸如著名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美林证券及其美国三大汽车巨头等都没能躲过金融危机带来的巨大的系统风险。如果不是美国政府及时地出手相救,相信美国的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三大汽车巨头很难逃脱破产的命运。
2.风险防范基金提取比例必须多样化。在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时必须对其资产池中的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评估,根据其信用度确定计提标准。信用度越高计提比例越低,信用度越低计提比例越高。以此防止滥用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场中圈钱的行为,保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市场参与各方的公平。
3.风险防范必须坚持按收益计提的原则。按资产证券化各参与者所获收益计提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体现了金融的公平原则。即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得了收益,就要支付一定的代价来防范可能由该资产证券化导致的财务风险。因为各参与者的收益越多,那么该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就越大。因为投资收益是销售该证券的收入与投资该证券的成本之差。收益大就必然意味着该证券的转手价格较高,那么当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该证券到期本息时该证券持有者就会承受较大的投资失败的财务风险。因此,各参与者从该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越大,其计提的用以防范其后投资失败的风险防范基金就应该越多。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综合评价
首先,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侧重于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估。因为,初次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池中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级来确定计提比例的。因此,证券化资产一般都会经过严格的信用评级,其信用度较高,其资产证券化失败的可能性较小,进而减少了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其次,该风险防范方案能有效应对因资产证券化而引起的金融泡沫的膨胀。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各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的一定比例计提的,该资产支持证券在市场上的交易次数越多,产生的泡沫越大,而相应计提的风险防范基金也会越多。同时,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也会降低投资者转手交易该资产支持证券的积极性,进而有效抑制了金融泡沫的产生,降低了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过度膨胀的金融泡沫破灭造成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最后,在该风险防范方案下,政府能积聚数额巨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当出现利率下跌,物价下降以及自然灾害等系统风险引起的资产证券化失败而造成的市场震荡时,政府有足够的实力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冯科.从美国次级债危机反思中国房地产金融风险[J]. 南方金融,2007(9):11-16.
[2] 季然.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开展及风险问题分析[J].财经界,2007(3):24-26.
[3] 金郁森.中国资产证券化实务:解决方案与产品设计[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5:98-136.
一、中集集团背景资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 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此次协议有效期限为3年。在3年内,凡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由该公司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总发行金额不超过8 000万美元。在此期间,荷兰银行将发行票据所得资金支付给中集集团,中集集团的债务人则将应付款项交给约定的信托人,由该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职责。而商业票据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高出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团首先要把上亿美元的应收账款进行设计安排,结合荷兰银行提出的标准,挑选优良的应收账款组合成一个资金池,然后交给信用评级公司评级。
2.中集集团向所有客户说明ABCP融资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应付款项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别目的公司)账户。
3.中集集团仍然履行所有针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
4.SPV再将全部应收账款出售给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国际票据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资产购买公司)。
5.由TAPCO公司在商业票据(CP)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CP。
6.TAPCO从CP市场上获得资金并付给SPV,SPV又将资金付至中集集团设于经国家外管局批准的专用账户。
项目完成后,中集集团只需花两周时间,就可获得本应138天才能收回的现金。作为服务方的荷兰银行可收取200多万美元的费用。
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分析
(一)可能导致财务风险的主要交易环节分析
1.设立特设信托机构环节
特设信托机构是专门为完成资产证券化交易而设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它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名义主体。在本案例中,荷兰银行就是为了完成中集集团本次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该信托机构必须和中集集团(证券化资产销售方)没有关联关系,这是为了使证券化资产和中集集团的其他资产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该信托机构购买资产证券化权益受益人销售给它的资产组合,并负责对该资产组合进行管理,以确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时支付。然而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支付责任,因此它与信托机构仍然有利益上的关联,没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是导致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的原因之一。
2.金融资产出售环节
金融资产的出售必须是“真实销售”,以保证买方在特殊情况下拥有强制性处置资产的权利。通过“真实销售”以实现“风险隔离”,即特设机构对委托管理资产的权益将不会因发起人的破产而丧失。中集集团某子公司将未来几年向客户的未来运输收入以协议形式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中集集团对该资产不再拥有所有权。但是中集集团仍然需要对客户承担责任,当资产池中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负有法律上的补足责任。因此该证券化资产没有实现真实出售,相关风险没有实现转移。
3.信用增级环节
信用增级也称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设机构为了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种有效手段,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成功的关键所在。信用增级不但保证投资者免受资产质量风险损失,还可以大大降低证券化结构风险,是提升资产证券投资级别的重要手段,也是资产证券能够交易成功、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保证。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采用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即当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时中集集团负有补足清偿的责任。这就增加了中集集团未来的财务风险,使中集集团未来的现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4.破产隔离环节
偿付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本金与利息的来源必须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开来,以避免发起人遇到麻烦或者破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首要的问题是,必须保证无论发起人发生什么问题,都不会殃及特别载体;其次,要保证应收账款从发起人转移到特别载体的过程中不受到干预。
在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这个案例中没有做到特殊载体的破产隔离。因为,中集集团在出售证券化资产后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清偿责任,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实现转移。中集集团的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该资产池中现金流量势必受到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受到很大的冲击。
(二)违背资产证券化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终极目的就是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从而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然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既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也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
1.违背真实销售原则的财务风险分析
中集集团的资产证券化违背真实销售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管理权没有转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虽然以协议的形式把资产出售给了特设信托机构,转移了对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其作为该资产证券化的服务商仍然负责对该证券化资产进行管理。根据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中集集团仍然对该证券化资产承担着责任,没有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
另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设信托机构提供超额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当特设信托机构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承担着补充清偿的责任。由此看来,中集集团某子公司虽然通过一纸文书的形式实现了真实销售,但是与其所售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到购买方。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子公司没有实现真实销售。
2.违背风险隔离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一方面违背真实销售原则就意味着证券化资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该证券化的资产未来运营失败的风险,证券化资产也没有完全摆脱中集集团自身的风险,如破产风险的影响。中集集团整体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度的高低,中集集团本身的运营风险也会传递到该证券化资产。因此,作为发起方的中集集团没有和证券化资产实现风险隔离。
另一方面,该资产证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殊信托结构发行资产支持债券提供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在证券化资产运营失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下,中集集团存在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财务风险。即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和中集集团本身的风险没有实现完全的风险隔离。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
(一)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方案概述
正如历史上所有的经济危机的救市方案一样,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世界各国政府都担当着主要角色。在这个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图1所示)中,由政府出面成立一个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基金。各个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及其后来证券投资者都要根据自己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交由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当在某个资产证券化案例中,由于某些原因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证券到期的本息时由该基金管理部门进行补足,因此可以防止资产证券化的失败,进而避免其导致相关财务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运行
1.风险防范基金管理者必须是政府部门。因为只有政府才可以在出现如利率下降、物价下跌及自然灾害等严重系统风险时有能力担当起救市的角色,市场经济其他参与者自身都处于市场风险之中,很难承担救市重任。例如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一些财大气粗的跨国企业诸如著名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美林证券及其美国三大汽车巨头等都没能躲过金融危机带来的巨大的系统风险。如果不是美国政府及时地出手相救,相信美国的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三大汽车巨头很难逃脱破产的命运。
2.风险防范基金提取比例必须多样化。在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时必须对其资产池中的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评估,根据其信用度确定计提标准。信用度越高计提比例越低,信用度越低计提比例越高。以此防止滥用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场中圈钱的行为,保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市场参与各方的公平。
3.风险防范必须坚持按收益计提的原则。按资产证券化各参与者所获收益计提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体现了金融的公平原则。即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得了收益,就要支付一定的代价来防范可能由该资产证券化导致的财务风险。因为各参与者的收益越多,那么该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就越大。因为投资收益是销售该证券的收入与投资该证券的成本之差。收益大就必然意味着该证券的转手价格较高,那么当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该证券到期本息时该证券持有者就会承受较大的投资失败的财务风险。因此,各参与者从该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越大,其计提的用以防范其后投资失败的风险防范基金就应该越多。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综合评价
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深化金融制度改革的目标。中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金融资源迅速生成,快速增长。但是,由于实施战略滞后于金融改革,导致金融和经济的发展与金融资源配置的需要不相适应。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因此,如何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成为理论研究和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应对全球调整的需要。中国于2001年加入WTO,这有助于中国融入整个世界金融体系,但也对中国的企业带来了更大的挑战。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起者能够补充资金,用来进行另外的投资。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证券化处理进行交易,这样做可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就中国金融系统目前的状况而言,资产证券化是提高金融系统风险抵抗力的重要途径,并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企业的系统风险。
满足企业融资管理的需求。资产证券化还为发起者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财务管理模式。这使发起者可以更好地进行资产负债管理,使资产与负债得到精确、有效的匹配。资产证券化可以使商业银行通过将一些期限较长、流动性不足的资产出售来减少商业银行不必要的市场风险。更重要的是,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获得较为稳定的资金来源,不仅可以降低风险,同时可以改进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水平。资产证券化还将证券发起以及资金的服务功能进行区分,分别由各个机构承担,这有利于体现各金融机构的竞争优势,便于确立金融机构各自的竞争策略。新发或增发股权凭证会稀释原有的股东权益。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是传统融资手段的前提,而财务信息是核心商业机密,公开意味着信息也暴露在竞争者面前,因此在融资时要权衡考虑。通过资产证券化,公司就能够采用非公司负债型的融资手段,为企业解决财务问题提供新的途径。
有利于降低资产成本。对于资金筹集者而言,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可以提供成本更低的资金来源,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筹集到的资金比通过其他市场方式筹集的资金成本更低,其原因是发起者通过资产证券化获得的金融工具信用等级更高,所以发起者支付的利益就更低,从而可以有效降低资金成本。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投资者购买的是由资产担保证券组成的资产组合的整体信用质量,因而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成本较低。
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特有优势
增强企业资产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提高企业资产的流动性,有助于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证券化处理,从而进行交易。因而,企业可以通过将一些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转化,转变成为证券来进行交易,可以大大提高企业资产的流动性。
提高企业的负债能力。资产证券化是资产担保的证券融资过程,是一项创新的融资技术。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指的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见未来现金流的资产,按照某种共同特征分类,形成资产组合,并以这些资产为担保发行可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技术和过程。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未来可以实现的现金流入是确定的,因而可以大大提升企业的偿债能力。
降低融资风险。破产隔离的融资结构安排保证了资产证券化融资是以特定的金融资产而不是以发起人的整体信用作为支付保证和信用基础的,从而完全消除了企业破产的影响。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对投资者的偿付利息以及归还本金都与企业的破产情况无关,因而可以降低投资者的信用风险。与资产证券化相比,资产担保权益证券不以公司产权为基础进行偿还,而是以被证券化的资产进行偿还,因而资产证券化就可以把资产风险进行分散,可以把资产的风险让更多的投资者来承担,可以大大降低交易中的借贷风险。
节约融资成本。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可以提供成本更低的资金渠道,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筹集到的资金比通过其他市场筹集的资金成本要更低,其原因是发起者通过资产证券化获得的金融工具信用等级更高,所以发起者支付的利益就更低,从而可以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所以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投资者购买的是资产担保证券组成的资产组合的整体信用质量,因而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成本较低。同时,资产证券化运用成熟的交易架构和信用增级手段,改善了证券发行的条件;较高信用等级的资产担保证券在发行时不必通过折价销售,或者提高发行利率等增加成本的手段来吸引投资者的投资意愿。一般情况下,资产担保证券总能以高于或等于面值的价格发行,支付的手续费也比原始权益人发行类似证券的手续费低。
增大信息披露弹性。正如前文所言,相应的财务信息公开是企业进行传统融资的前提条件,还要受相关部门的监管。资产证券化一方面可以改善资产的流动性,不限制资金用途,融资金额也不受企业净资产的限制,具有较大弹性。另一方面,相对于其他融资途径而言,在证券化融资中,对投资者的还本付息不受企业的破产影响,从而降低了投资者的信用风险。
资产证券化风险及防范对策
风险的表现形式。企业在享受资产证券化融资带来的优势的同时,该融资方式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评级风险。首先,存在着一般的国际评级风险。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而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较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程度远远不如美国,存在着与美国相同的风险,如,评级机构监管不力、寻租行为、评级机构缺乏自我约束力等等。其次还存在着另类评级风险,由于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不够完善,因此常常借助于国外的评级机构,一方面国外评级机构存在垄断性,导致价格高昂。另一方面,国外评级机构对中国的国情不是完全了解,因此会带来评级风险。
监管风险。这里主要指混业监管风险和业务外包风险。混业经营的弊端有:金融控股公司资本金不充足,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合作与协调;金融业务间风险相互传染;金融主体间的业务难融合;公司内部管理困难等等。业务外包已经成为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重要内容,业务外包能提高组织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但也能给企业带来潜在的风险。
道德风险。道德风险的形成有两种原因,一种是由于缺乏偿付能力;另一种是利用权力进行投资。前者是一种被动型的道德风险,而后者却是一种主动型的道德风险。在我国,道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制度的执行不力,往往导致这样一个结果:好的政策在贯彻时偏离了初衷。
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防范对策。首先,构建资产证券化风险预警系统。“证券化风险预警系统”是衡量证券化项目运作过程中某种状态偏离预警线的强弱程度,发出预警信号并提前采取防范措施的系统。它能使证券化结构中的参与者在风险发生之前得到预警,从而做好预防风险发生,缩小风险范围,降低风险损失等工作。作为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的第一道防火墙,资产证券化风险预警系统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从发达国家风险控制的成功案例看,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次,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各国政府或央行的注资、融资等救助行为,本质上是将不良金融资产放到了社会公共资产负债表上,将金融系统风险社会化,换句话说是让全社会承担了部分商业损失,让全社会承担了部分商业化风险,这种救助容易让更多的金融机构产生依赖心理,进而引发道德风险。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救助应该有一个合适的尺度,这个尺度越小越好,重要的工作应该放在事前的监管上。
再次,警惕“软政权化”的侵蚀。所谓“软政权化”是指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形同虚设。在“软政权化”模式下,一些集团利用自己垄断优势,产生各种寻租行为以获取非法收益,而这种寻租活动又导致“软政权化”加剧,形成恶性循环。中国处于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初期,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很容易受到“软政权化”的影响,腐败、寻租等不良行为在所难免。其后果轻则阻碍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重则影响整体国民经济。
最后,谨慎借鉴国外经验。美国是资产证券化起源的国家,也是金融市场最成熟的国家,我们应该积极借鉴其相关经验。虽然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和相关制度都不完善,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应该循序渐进,对金融衍生品的选取应该从简单到复杂。对国外经验借鉴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坚持金融创新,认为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元凶是金融创新,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纵观发达国家发展历史,其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是技术和金融创新。二是慎重金融创新,过度资产证券化和高杠杆操作是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我们应吸取教训。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金融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加入WTO后,如何将商业银行建设成有竞争力的国际性大银行,已成为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内部沉积的大量不良资产,已经成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降低金融运行风险的关键。因此加快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消化历史包袱,促进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资产证券化与不良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是证券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相结合的产物。一般来讲,资产证券化是指把流动性相对较差的、但具有潜在现金流的金融资产(如住房抵押、应收账款等)汇集起来,分类整理为各种资产组合,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债务证券的融资过程。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方面,是将不良资产通过分割和重组,运用资产证券化的形式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增强不良资产的流动性。不良资产特指那些流动性不强、盈利性有限、收益与成本不成比例的资产,如银行的呆坏账等。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有利于银行盘活金融资产,增强系统抗风险能力。资产证券化把过去由银行来承担的金融服务,分解为多家机构和投资者共同参与的投资活动,不仅有效地降低了金融风险,而且大大提高了资本流通和增值
能力。
二、银行不良资产处理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率一直居高不下。我国于1999年先后成立了信达、长城、东方、华融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专门负责接管四大国有独资银行的不良债权。2003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共处理不良资产逾5000亿元,回收现金则只有994亿元。目前,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是用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这种债转股的方式在目前来看,有利于缓解国有企业债务负担过重的现状,在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够清晰,公司治理结构不够规范的情况下,也有助于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但是,从长远来看,该方式的弊端也会逐渐暴露出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银行的逾期贷款不再正常上升,出现了“赖账经济”,那么很可能由此导致国家金融风险的逆向上升。
总的来说,经过六年的努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从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我们应该看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仍然任重而道远。首先,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资产回收率和现金回收率低;其次,国有商业银行大量的不良资产急需寻找有效的方法予以解决。因而,探索一种可以有效地解决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中不良资产,并能有效的处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的未处置的不良资产的方法,是当务之急。
三、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推行的难点
(一)交易载体(英文简称SPV)缺位,完成“真实出售”困难大
SPV是以资产证券化为惟一目的的独立信托实体。通过SPV与银行间讨价还价的公平交易,银行账面资产变成待出售的证券化商品。这个商品的定价、出售等问题,是由独立的SPV根据投资者需要决定的,不受银行等相关利益机构以及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影响和控制,从而使资产证券符合市场规则,有市场需求基础和支撑。可见,银行与SPV之间的资产交易是“真实销售”,是真正意义上的“破产隔离”。在我国还没有SPV,虽然1999年新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与美国的SPV有些相似,但它们不是以资产证券化为惟一目的,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SPV,所以我国还需尽快组建SPV。
目前,我国实行银行不良资产的“真实出售”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技术难题:1.不良资产划分的时间界限和划分标准问题;2.不良资产出售的定价问题;3.不良资产的产权问题。此外,不良资产出售的法律、会计和税收问题,也有可能导致不良资产“真实出售”的流产。
(二)缺乏规范的信用评级机构
质量和信用等级能够被准确评估,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条件之一。目前我国缺乏被市场投资者认可的信用评级专业机构,现存的资信评估机构缺乏统一的组织形式和行为规范,独立性不强,出具的评估结果难以使人信服。这会直接导致证券发行成本的增加,证券化后的产品在市场上没有需求者,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行体系不畅通。
(三)缺乏成熟的市场和理性的投资者
我国的资本市场一直没有得到长足的发展,资本市场的金融产品较少,法律、法规不健全,管制较多,这些缺陷直接导致企业的融资渠道单一化,多数依赖银行贷款,银行的不良资产敞口也随之扩大。需被证券化的不良资产的数量呈正态上涨趋势,但是由于保险、证券、银行分业经营的限制以及资本市场的不健全,导致在金融市场上缺乏大的机构投资者,多数为分散的个人投资者。这也使得资产证券化市场出现供过于求的局面,资产证券化无法顺利推行。
(四)券化所需法律制度不完善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交易结构复杂,参与主体众多的系统工程,势必需要依靠一系列完善的法规体系来规范其操作,明确各参与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是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办法》等,都未对不良贷款证券化问题做出任何规定,找不到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依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的缺陷和不足,导致市场主体的行为很难规范,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难以真正得到维护。
(五)缺乏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监管和协调体系
由于不良资产证券化潜伏着很大的道德风险,对它的监管就显得非常重要,但是过多的部门管理会使证券化的审批、运作产生困难。例如: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会涉及到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两个监管主体,同时由于不良资产的债务人往往是国有企业,因而又涉及到国有资产管理局、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等。众多机构的重叠式管理,使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变得繁琐、冗长。
(六)信用制度上的障碍
我国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增级机制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为:许多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所接受和认可的在国内、国际金融市场有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没有建立起能体现政府全面信用支持的有效的信用增级机制。近几年,由于一些地方的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一些农村基金会因为经营不完善、支付困难而发生挤兑风潮,所有这些严重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扰乱了金融秩序,给投资者造成了信用危机,以至于谈“券”色变。
(七)缺乏明确的会计处理原则和税收优惠政策
在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发起人将资产转让给SPV的过程,既可以看作是一种资产出售过程,也可以看作是一种融资过程。而如何界定出售和融资,决定了能否将转让资产从发起人原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后做表外处理。如果SPV是由发起人设立的,那么是否应该将SPV作为原发起人的子公司而将两家的会计报表合并处理,诸如此类的会计处理问题在我国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中没有相应的配套条款。同时,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如果负税水平过高,将会大大增加证券化的融资成本,降低证券的信用等级。政府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也应当给与适当的税收优惠,而目前缺乏必要的支持条款。
四、对我国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对策建议
不良资产证券化虽然在我国存在种种困难,但并不是说就不能进行。
为更好地通过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来化解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我们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建立与证券化相关的制度
运用资产证券化解决资产流动性相关问题,离不开法律规范和保障。
在我国实行资产证券化将面临很多法律障碍。要解决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操作问题,必须制定法律、会计、评估和税收等相关的法律制度,实行统一的监管和协调。
(二)重组现金流、加强信用评级
为了促进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降低证券化成本,应采用多种措施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国家对金融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建立统一的操作规程,杜绝在信用评级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乱收费等现象。可以考虑设立一个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的机构,从而建立一个独立、公正、客观、透明的信用评级系统。
(三)尽快制定和完善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应结合金融市场发展的特点,根据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具体要求出台一部与资产证券化密切相关的法规,修正并完善现存的与资产证券化相冲突的金融法规。关于是否在银行设立SPV,SPV的性质、设立以及破产清算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同时要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汇总的会计、税务、报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问题,制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销售、融资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及交易后资产负债的处理方法,并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豁免支持政策。
(四)建立符合市场机制运作的特设载体,实现标的资产的“真实出售”
[关键词]不良资产;证券化;难点;处置策略
[DOI]10.13939/j.cnki.zgsc.2017.30.063
从国际金融发展现状来看,商业银行多面临不良资产的困惑,而一旦受到外部因素的冲击,很容易诱发金融危机。证券化作为处置不良资产的新型方式,被多国所重视并采用。从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践来看,东方、信达、建设银行等机构多有涉足,但在美国“次贷危机”背景下又被迫暂停。2012年,重启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但因风险防控问题而一再推迟。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商业银行在面对不良贷款压力下,对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呼声更高。现就相关难点及纾解策略展开探析。
1 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的条件
引入证券化来盘活不良资产,其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金融政策、法律、监管环境的成熟。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出台,再到2012年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随之2014年11月银监会将资产证券化由审核制改为备案制,到2015年4月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注册制,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为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奠定了基础。2015年6月,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在陆家嘴论坛上提出引入市场化手段来处置不良资产的建议,同年,曹宇则在全国城商行年会上提出资产证券化盘活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与此同时,一些金融机构也逐渐为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行全面评级研究。
二是当前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人力结构逐渐完善,截至2015年9月,全国金融机构中有159家支持证券化,特别是在涉及企业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贷款等领域更为迫切。
三是“不良资产”压力刺激证券化重启。全国经济进入“换挡期”,对于前期信贷规模的快速增长,其信用风险及违约概率逐渐变大,加剧了银行机构的“不良贷款”压力。据统计,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额突破1万亿元,较2014年增加了近30%。可见,从构建证券化模式及途径上来缓解不良信贷资产压力将是重要的出路。
四是优质资产证券化稀缺,动力不足。从经济下行周期来看,优质资产证券化规模逐渐减少,而不良资产率反而攀升,面对该环境,必然需要从完善资产证券化途径上,放宽标准,激发金融机构的热情,盘活存量资产。
五是传统的处置手段局限性突出。从清收、重组、核销、转让等传统处置方式来看,进度慢、成本高、效率低,效果有限。面对不良贷款压力,处置难度更大。因此,只有从市场手段引入中来化解不良资产,通过证券化来批量处置不良资产。
2 不良资产证券化难点梳理
2.1配套法律环境不完善,税负突出
从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过程来看,由于涉及的交易主体较多,不同交易方式及交易结构的复杂度,需要从法律法规建设上来确保其正常运作。然而,由于当前资产证券化领域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法律不完善,甚至还存在法规冲突。比如《金融行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限制了批量转让的范围,只能限定为资产管理公司。同时,基于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成本较高,比如资产交易过程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较多。
2.2各方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认识模糊,存在投资误解
从不良资产与优质资产的对比来看,其构成、成本较为复杂,证券化过程缺乏经验可鉴,特别是受次贷危机的影响,各方对资产证券化认识存在误解。比如在不良资产风险管理上,缺乏正常的信息披露制度,导致投资者难以了解和获得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息;同时,由于资产证券化市场还处于初期,相关政策、引导机制不足,投资者缺乏认知条件,对不良贷款投资更为谨慎。另外,由于不良资产证券化需要向外披露核心信息,很多金融机构出于声誉考虑不愿意将不良资产纳入证券化体系,加之相关监管层对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疑虑,也制约了不良资产证券化进程。
2.3对不良资产进行定价、估值、评级等缺乏相应体系
考虑到不良资产的多样性,其风险也较多,尤其是违约风险大,对现金回收存在不可预测性。同时,不良资产定价体系不健全,其定价方法复杂,通常需要根据可回收债权数额减去回收成本,再通过流动性溢价、其他投资机会成本等来确定。整个定价过程由于受到金融环境的影响,其主观性较强,风险不可把控。另外,由于不良资产在信用等级评估上存在较大困难,比如一些逾期贷款,本身就存在信用质量问题;加之对一些不良资产所涉及的经济环境、区域环境、担保物估值等方面的问题,更难以增强信用等级。另外,对于当前评级机构的监管不到位,降低了评级机构的透明度、权威性。一些评级运作方式不规范问题,也制约了不良资产评级工作的有序开展。
2.4不良资产整体流动性差,市场不成熟
从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结构来看,一级市场多由银行发起,以对公贷款为主,二级市场不活跃,不良资产流动性差,投资者对不良资产的投资需求不足,无法推进不良证券化产品的全面销售。根据银行间资产证券化交易信息统计,2014年发生35笔,金额达21亿元,而场内资产支持证券只有4.74亿元。由于投资者消费习惯、对投资利率的敏感,也给不良资产证券化带来较大波动影响。
3 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策略
3.1把握资产证券化的审慎态度
从金融行业发展来看,不良资产证券化具有两面性,要保持审慎态度。一方面,立足现有行业环境,通过试点来完善不良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严控风险;另一方面,加强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不可预期风险的防范,并制定有效措施来保障不良资产证券化。比如构建风险隔离机制,避免不良资产证券化后再度进入再证券化覆辙;平衡好不良资产投资方、卖方的利益,完善金融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资产证券化市场秩序。
3.2注重监管协同与法律完善
推进资产证券化发展,必然需要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上,为证券化交易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比如尽快出台、修改、完善修改法规及会计条例,避免冲突,出台专门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法案,加快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规范运输,从流程简化、资产证券化规范标准上,引入监管规则,协同好市场与金融机构的配合,增加银行间市商报价机制;同时,加强税收政策完善,特别是降低税负方面,以市场化为基础,来降低资产证券化交易成本。
3.3丰富投资主体多元化,增强流动性
不良资产证券化要在严格的资产尽职调查、审慎的资产价值评估基础上,以打折、分层等技术手段,来过滤风险,分散给有能力承受的投资者。因此,加强对不良资产证券化宣传,培养多元化市场投资主体,鼓励民间资本、非银金融机构参与,来降低发行成本;另外,引入境外投资者,摆脱传统证券化市场局限于商业银行之间的弊端,探索多种交易方式,来拓宽证券化潜在市场,增强流动性。
3.4做好风险防范,确保证券化运行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正常运行,需要从风险分散、分级及证券运行安全上来保障。一方面银行机构要完善证券化信息系统,从数据库建设、定价体系,以及风险管控上来提升证券化业务安全性水平;另一方面从基础资产合规性上,细化标准。比如对有抵质押担保类资产,也可以纳入其中,来稀释证券化整体风险。同时,开展优先/次级结构分层、充足的超额抵押比率、额外的流动性支持、更严格的回收款触发机制等措施来增进产品信用,对资产的“不良”因素起到纳入和缓冲的作用。另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激发金融机构处置能力,降低证券化兑付风险。
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发现,无论是从宏观方面,还是从微观方面考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都能够更好的促进金融业和银行自身的快速发展。宏观方面,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实现对金融行业的资产进行优化配置,进而提高金融行业中资产的利用效率和周转率,这对推动金融行业发展具有较为重要影响。微观方面,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对银行自身的资金管理体系结构进行优化调整,进一步提升银行自身资产的管理工作效率,并且,应用该方式对资产进行管理,还能够对资产管理中的风险进行有效预控,降低风险影响,减少风险损失[1]。经过国际应用经验证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确能够给商业银行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能够促进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并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应用和发展时间尚短,应用体系不成熟,应用技术水平也不高,但即使如此,在应用该方式之后,也给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更大的推动力。从发展历程上来看,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正式应用于2005年,并于2007年开始大范围试点应用,但是在2008年爆发世界性金融危机之后,其陷入了停滞阶段,直到2012年,才从真正意义上进入了复苏阶段,并在酝酿一段时间之后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发展到今天,其应用水平虽然没有赶上西方发达国家,但也很好的解决了我国金融行业高速发展,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出现缺陷的问题,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做出了有力贡献。
二、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特点
(一)对传统银行型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管理结构,其不仅涉及到银行资产管理,还涉及到证券信托、投资方和借贷方等多个相关结构的资产的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大大增加了商业银行资产管理的工作难度。尤其是在实现经济全球化之后,为了能够进一步提升银行自身的企业形象和进一步提升银行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在资产管理工作中,银行多注重对投资方和借贷方等非银行本身资产进行管理,进而导致在银行自身的资产管理中暴露出许多问题。而实现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最大特点,就是在不破坏商业银行现有资产结构的基础上,对传统型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和管理功能进行进一步完善[2]。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将银行资产体系中本来流动性比较低的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大幅度提升。同时,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还能够实现商业银行信贷市场融资,进而解决当前商业银行基本资金不足的问题,并且能够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降低银行的资产负债率,为促进商业银行的良性发展的打下牢固基础。
(二)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金融体系的效率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行之后就显而易见的特点,就是金融市场的金融体系结构开始发展转变,快速从银行主导发展和市场主导发展阶段进入了证券化主导发展阶段。在传统金融市场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的融资要通过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来实现间接融资,这种融资方式,不仅效率低,而且其稳定性很难得到保障,作为融资主体的银行业无法对融资过程进行有效调控。而信贷资产证券化,则从根本上对这种间接融资方式进行了改变,并且以市场中介取代了机构中介,实现了直接以银行为主体进行直接融资,这种融资方式,不仅直接、稳定,并且商业银行能够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对其进行有效控制,进而达到提高融资效率,更好地推动商业银行自身快速发展的目的。从上述特点中不难看出,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金融体系的效率。
(三)更好的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
四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需要。2008年以来,我国政府为应对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运行带来的影响,出台了4万亿的刺激计划,同时放松银根,扩张银行信贷,导致银行信贷规模激增。2009年当年社会融资规模比上年增长近一倍,银行信贷占GDP的比重上升24.3个百分点,造成企业和地方政府负债率高企,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威胁增大的后果。尽管后来采取各种监管措施,放缓了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增速,但是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为代表的融资主体资金需求强度不减,这反而导致了影子银行的兴起。影子银行的主要形式之一是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6月底正规金融体系理财产品已高达9.85万亿元。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和业务与正规金融体系盘根错节,邓海清、胡玉峰:《资产证券化与影子银行》,宏源证券研究报告,2013年10月8日。极易向正规金融体系传递风险,一旦缺乏有效防火墙, 会导致系统性风险的爆发和传染。作为有效的资本管理工具,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一方面可以将目前的表外影子银行业务阳光化,从而转移和分散信用风险,降低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还可以创造灵活的资产腾挪方式和竞争手段,解决资产负债结构中的期限匹配、风险匹配,改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与资产定价能力,从而达到降低和抵御金融风险的目的。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及模式
1.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虽然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出现仅有8年的时间,目前却发展成为三大模式,分别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
(1)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作为基础资产而进行的证券化。该产品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负责审批和监管,其发起人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公司。2005年3月至2013年9月,中国累计发行82支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规模达到909亿元。②③张明、邹晓梅、高蓓:《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发展现状与前景展望》,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金融研究中心工作报告,NO.2013W19,2013,10.试点8年来,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制度已初步建立,产品发行和交易运行稳健,发起机构和投资者范围趋于多元化。目前已经发行并到期的各支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兑付良好,没有一支证券化产品在试点过程中出现本息违约或者现金中断问题,试点取得积极成效。
(2)企业资产证券化。又称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证券化,是指由证券公司设立SPV,以计划管理人身份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并将该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由证监会审批和监管,基础资产涵盖各种债权、收益权和不动产三种资产类型。2005 年初到2013 年9 月,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共68支,合计357 亿元。②2013 年3 月15 日,证监会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说明监管层有意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适度松绑,试点业务将变成常规业务,未来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空间广阔。
(3)资产支持票据(ABN)。资产支持票据的发展起步较晚。2012 年8 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资产支持票据正式亮相。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一种债务融资工具。ABN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审批和监管,其基础资产的内容与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接近。从2012年8月7日发行首支ABN以来,金融市场已经累计发行24支资产支持票据,总规模达82亿元。③
2.我国资产证券化模式比较
从三种资产证券化模式的发展历程和特点看(见表1),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监管文件、法律基础、财税安排、会计处理等细节均已非常成熟。企业资产证券化走的是从试点到推广的道路,其特点是虽然其法律基础、财税安排、会计处理等方面不如信贷资产证券化完备,但是为非金融企业提供了一条直接融资渠道,从已发行的产品来看,融资成本大大低于同时间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资产支持票据起步最晚,虽然其基础资产类别同样广泛、结构化方式同样多变,但是它最大的特点是不循常规,采取注册制的融资方式,适合追求隐秘融资的企业。邓海清、胡玉峰:《国内资产证券化模式比较》,宏源证券研究报告,2013年5月13日。
三、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有利条件及制约因素
1.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有利条件
(1)我国现有资产存量巨大。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是要有庞大的基础资产作为支撑,而目前我国银行的信贷资产、个人及商业住房抵押贷款以及工商企业各种财产及权益规模巨大,有推进资产证券化的雄厚基础。就信贷资产来看,目前70.28万亿元的贷款中,金融机构本外币企业及其他部门中长期贷款余额27.95万亿元,短期贷款及票据融资余额25.48万亿元,房地产贷款余额14.17万亿元,住户消费及经营性贷款余额19.22万亿元。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前三季度金融统计数据报告》,2013年10月14日,.同样,券商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的基础资产储备池也十分庞大。
(2)政府意愿强烈、政策思路清晰。
一是定位明确。此次扩大试点的政策思路清晰,主要是盘活存量将有效信贷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倾斜,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特别是基础设施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节能减排、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等为近期发展重点。
二是策略得当。发展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前提是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统一产品标准和监管规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2013年8月20日国务院宣布,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财政部及发展改革委参加,其目的就是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稳定运行。另外,此前我国已有8年前期试点的操作实践,已经积累了各种经验和教训,实际风险可控。
三是设置底线。此次启动资产证券化试点总原则是,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对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加快银行资金周转的同时,又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更为重要的是这次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设置了底线:明确指出对风险较大的资产不纳入试点范围,不搞再证券化。
(3)金融改革将加速推进,全面铺开。近期包括民营银行准入、国债期货重启、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通知等一系列举措的集中推出,意味着下一步我国金融改革将加速推进,这将为资产证券化营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2.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制约因素
(1)规模偏低、投资主体较单一,市场流动性较差。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发行规模上偏低,已发行的三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总规模不足1400亿元,相比美国约10万亿美元的证券化产品市场规模。邓海清、胡玉峰:《国内资产证券化模式比较》,宏源证券研究报告,2013年5月13日。规模偏低,造成市场交易量很少,多数投资者持有到期,导致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从我国已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产品来看,投资者以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为主,占比高达80%~90%,上海清算所:《固定收益产品投资者持有结构》,2013年9月3日,http:///sjtj/tjyb. 而券商、基金、保险等其他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力度不够,存在投资主体过于单一的问题。而且,就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而言,目前设计的目标对象是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尚无法参与。另外,在市场交易平台和流动性方面,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市场流通,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流通,导致市场分割,做市商及回购机制的缺乏,也致使现有市场流动性较差。
(2)缺乏有效监管,其他配套机制需完善。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三种发展类型,没有统一的监管机构,存在多头监管的弊端。其中,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主导,以大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为发行主体,信托公司作为特殊目的机构,发行的证券主要在银行间市场转让。企业资产证券化以证监会主导,以上市公司为主体的企业证券化,信托机构不参与其中,主要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以券商作为特殊目的机构。而资产支持票据由交易商协会主管。因此,受现行监管体制的限制,各监管机构缺乏有效的协调,共同监管显得力不从心。同时,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尚缺乏很清晰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出台,而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复杂,投资者要判断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价值与风险主要依赖于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完整的信息披露,这就要求评级机构、担保机构、资产管理、信用增级等机制不断完善,以解决投资者的后顾之忧。
(3)发起银行内部动力不足,风险没有真实转移。
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供给方看,我国的商业银行将信贷资产(尤其是优质资产)移出表外的动力不足。从经营结构来看,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的经营结构中,利息收入占经营性收入的比重仍在60%以上,银行经营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需较长的时间和过程。从扩大试点的资产池来看,目前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企业信贷,而银行十分愿意证券化的不良贷款不是扩大试点范围的重点,因此银行对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等优质消费信贷证券化动力不足。更为重要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可能无法将风险从银行分流,因为我国大商业银行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主要投资者(截至2013年9月银行持有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比例仍在65%以上),上海清算所:《固定收益产品投资者持有结构》,2013年9月3日,http:///sjtj/tjyb. 由银行发起证券化,信托公司作为受托和发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售,造成信贷资产在银行间交易流转,风险并未真正转移出银行体系。
四、我国资产证券化前景展望及政策建议
1.国际市场资产证券化发行的变动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金融市场上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虽然一度回落,但仍在波动中发展。据美国证券业及金融市场协会(SIFMA)数据显示,美国证券化市场发行量在2006年达到2.9万亿美元高峰,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后跌至1.5万亿美元,此后证券化市场逐步恢复。2012年,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量2.26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6.9%,资产证券化产品余额9.9万亿美元,占全部债券余额的25.8%,仅次于美国国债。
2012年,欧洲证券化产品发行量2308.5亿欧元,占同期债券发行总量的2.3%,余额1.6万亿欧元,占同期债券余额的10.5%(见图3)。同时,虽然经历2008年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但从2012年数据看,美国和欧洲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行量仍占全球市场总量的89%,特别是欧洲资产证券化中中小企业证券化(SME)发行占比也持续走高(见图4)。
从美国和欧洲资产证券化最近的发展表明,低风险优质的住房抵押贷款类证券化(MBS)与资产支持证券(ABS)发行量依然持续处于高位,受到投资者的欢迎和追捧,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和负面影响很快地消除。而冲击最大的主要是高风险的担保债务凭证(CDO)等再证券化产品,尤其是欧洲中小企业证券化(SME)占比持续走高,2012年发行量高达570亿欧元。较好地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正逐渐成为欧洲中小企业主流的融资方式,这一经验值得借鉴。
2.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前景展望
(1)从国际的经验来看,1980~2010年,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存量规模由1108亿美元增加到10万亿美元,其占同期信贷资产余额的比重也由5%上升至62%。2012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存量规模占债券规模的比例仅为0.12%,上海清算所:《固定收益产品投资者持有结构》,2013年9月3日,http:///sjtj/tjyb. 与国外成熟市场有着巨大差距,因此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空间很大。若不考虑信贷资产存量的增长,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占比规模达到1%,以目前约70万亿元的贷款余额计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可达7000亿元;若达到10%时,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可达7万亿元。
(2)从我国三类资产证券化发展模式来看,信贷资产证券化基于庞大的基础信贷资产,只要政府放开额度,未来的发展前景最为广阔。从官方态度来看,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成为未来几年发展的重点。从已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来看,其基础资产都是企业的应收账款和未来收益权,未来有望扩展到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商业物业等。由于宽广的潜在市场、券商灵活的市场化机制以及证监会高效的审批,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会迎来快速发展的黄金期,成为证券公司主要的创新业务之一。而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主体多为地方城司或与政府签订BT项目的承包人,通过发行资产支持票据融资,既不会占用企业债融资审批通道,也不会受到融资额度的限制。只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其发展前景也较为广阔。
(3)从专业证券机构预测来看,到2020年信贷资产证券化存量规模有望达到6.56~13.12 万亿元,占贷款余额的6.08~12.15%,约占资产证券化产品的82%。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存量有望达到1.44~2.88万亿元,约占资产证券化产品的18%,朱琰、薛缘:《资产证券化三种模式对比分析》,中信证券研究报告,2013年7月30日。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3.加快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1)消除市场分割,提高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受到多方面的制约,造成了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互相割裂。而市场的不协调导致了二级交易市场的流动性不足,影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长远发展。因此,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一方面要扩大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规模,丰富交易市场的品种,发展多渠道的融资方式,从而降低融资成本,扩大资金来源,丰富资产证券化市场类型。另一方面要加强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协同发展,消除两个市场之间的分割,实现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跨市场流通。
(2)建立统一监管体制,强化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
为解决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存在的多头监管、政策不统一、监管不协调的问题,应逐步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树立功能性监管理念。克服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弊端。由于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因此要重点强化对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充分借鉴巴赛尔协议III针对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提出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比如采取大幅度提高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拨备,对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设置额外限制条件,加强银行作为流动性提供者的风险暴露的管理机制,限制资产证券化的杠杆率和资产集中度等措施,以防范银行的金融风险发生。邓海清、胡玉峰:《资产证券化与影子银行》,宏源证券研究报告,2013年10月8日。
(3)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弥补行政监管的缺陷。
国外的经验表明,借助行业自律组织的力量,是加快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重要手段。其有身处一线市场和行业的便利,因而可发挥亲近市场的优势,监督违法行为,可以更好地引导市场发展。第一,积极倡导由行业协会制定贷款标准协议和转让协议,奠定大规模信贷资产转让的基础,建立规范和具有可比性的资产信息库,以提高资产证券化的信息透明度。第二,由证券交易所执行对证券化产品交易的一线监管和行业协会执行对证券化金融中介的自律监管,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发挥自律组织的行业优势以及提供交易设施与服务的便利,实时监督资产证券化活动,促进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公平,营造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环境。
(4)加快金融市场改革,增强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力。
1.1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出现的可行性和必然性分析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即金融租赁主体公司将大量用途、性能、租期等方面存在较大相似性甚至完全一致, 具备生成较稳定且规模较大的现金流可能的租赁资产进行育机集合和结构完整, 使其转化成金融市场中具有流通性证券的过程, 金融租赁主体公司可以引进资产证券化, 主要是因为, 金融租赁在股东背景、资金成本等方面均较理想, 使其基础资产方面优势明显, 而且在担保服务的作用下, 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明显提升, 使资本风险明显降低, 随着近年来我国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 我国投资环境得到了法律规范, 为金融市场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了条件。但需要注意的是, 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并不是偶然现象, 而是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首先, 在资金利率和同业拆借资金成本不断增加, 而融资期限不断缩减的市场条件下, 金融租赁在成本方面的优势被逐渐削弱, 而银行贷款和金融债券发行均存在弊端, 使金融租赁企业不得不选择成本相对较低的资产证券化; 其次, 虽然相关规定中明确商务部和银监会主管的金融租赁企业的资本杠杆分别为10 倍和12 5倍, 但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 仍受到资本金的制约, 而将租赁资产进行真实出售不仅可以实现其出表和资金快速回笼, 而且在扩大金融租赁业务覆盖范围方面也具有积极作用, 所以金融租赁企业在发展中也必然会选择资产证券化。
1.2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重点
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 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收取合约中规定的租金, 而且具有对承租人担保债务偿还能力所用的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而出租人的前一种权利受S P v 管理, 后一种权利由出租人管理, 这种管理模式虽然有利于金融租赁企业和客户建立稳定的关系, 并减少融资成本, 但在实际应用中, 并不排除出租人破产的可能, 使投资人面临一定的风险, 因为如果第三方在物权方面被侵害, 其有权对承租人和不创看设备的所育人提起诉讼, 所以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 应重点把握物权管理方面。其次注创看资产不仅已经覆盖现代大部分行业, 而且在进行还款期限设定
、还款方式选择等方面可以结合双方的需求进行协商, 这直接导致租赁合同具有非标准化特征; 在业务流程的实际落实和业务风险控制方式多样的作用下, 这种非标准化特征被进一步强化, 这直接导致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调查难以被规范, 使资产证券化发展受到制约, 所以改善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开展的非标准化特征也是其重点方面。
1.3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分析
2 0 0 8 年一2 01 5年, 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的比例分别为8 4 7 5%、7 7 石3%、6 4 9 4%、6 5 2 6 %、7 5 6 6%、8 3 7%、8 2 6%、8 9 4 %,随着售后回租比例的不断提升, 承租人所要承担的信用风险不断加大, 如果承租人不具备及时付款的能力, 将直接打击金融资产证券化; 其次, 随着全球经济发展状态的下滑, 各行业进行的直接租赁也面临着严重的信用风险, 据资料显示我国2 01 5年部分行业的租赁违约现象已经超过20 %, 这与租赁资产未全面准确的登记有密切关系, 使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不面临直接租赁模式下的信用风险。再次, 在我国逐步开展营改增财政政策后, 融资租赁行业原本的基础资产所有权逐渐向特殊目的载体转移, 此时应向租借的当事人提供增值税发票, 但截至目前其并不具有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权利, 这使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在深化的过程中不得不面临营改增环境的制约。除此之外, 在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不强、评级结果公信力不足、第三方信用评价公司在此方面经验较少的经济和社会信用环境下, 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风险进一步加大。结合远东租赁事件、交银租赁案例、汇元一期租赁案例等可以发现, 目前我国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内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均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的探索。最后, 结合大量租赁案件的经过和结果可以发现, 我国要实现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深化发展, 需要对我国的资产池资产条件进行明确, 使资产的选择、模式的选择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这要求我国现阶段积极建立中央优先权登记系统、统一的交易服务平台、完善相关法律和税收政策、提升相应的信用评级公信力。
2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分析
2.1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的运行机理
20 14 年1 2月, 我国证监会提出对企业资产证券化实施事后备案+ 负面清单 的管理模式, 将事前行政审批取消, 而且使管理人的范围逐渐向子公司扩展, 这使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环境更加宽松, 现阶段我国存在出售回租、转租赁、融资租赁等金融租赁业务种类, 在各仲业务模式开展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下机理。
2 1 1 配置资源的机理
在配置资源的过程中, 主要考虑非证券化环境中投资人并不能及时有效地掌握资金需求群体的相关信息, 而且受自身专业知识、信息掌握能力等方面的制约, 其对自身的财务状况判断和经营能力分析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极端性, 这直接导致投资者只能按照自身对市场的了解和可以接触的最大市场范围进行投资行为的判断和操作, 这直接导致投资者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闲置资金未被利用, 使资金的利用率和利润空间极大缩减。另外, 部分金融租赁企业虽然具有较稳定的现金供应, 但在短期资金长期被占用的过程中, 会使其资金成本投入不断增加, 加大其经营实际压力, 此时需要通过配置资源使投资人和承租人之间建立较稳定的关系,并有意识的提升资金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 以此提升参与资产证券化主体的合法收益。例如在资源配置的作用下, 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主动性、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和规模均会明显提升, 而S P C 管理机构也可以通过L B C 的发行, 获取相应的利润, 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流动效率提升, 进而不断优化资产结构、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 实现更好的发展, 各类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得到扩展, 这对其提升市场风险的适应能力和防治能力也具有重要作用。可见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开展的过程中, 通过资源配置机理可以更好地保证参与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主体的经济收益,推动其进一步深化。
2 1 2 组合资产的机理
组合资产机理实际上就是在保留每笔资产自身特点的同时形成资产池的过程, 这直接决定构成资产池的各部分资产都有其特殊性, 可以使其自身存在的风险受到一定的控制, 并使各部分资产的收益以整合的形式存在, 为资产证券化的实现提供动力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 组合资产机理在运行的过程中可以向市场投资者出售, 在出售的过程中, 组合资产机理将被视为削介证券。由于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在流动性、标准化等方面特征显著, 将其应用与金融租赁行业中, 对提升租赁设备流动性具有积极的作用, 使原有的债务关系和债权形式的流动性和转让性得到强化, 可见组合资产机理在业务模式中的应用, 实际上是对原本债务和债权关系的破坏和充足, 使原本混乱的风险收益关系得到有效地分离和整合, 这对提升配置的科学性和定价的准确性具有积极的作用, 可以进一步保证相关主体的收益。
2 1 3 隔离风险的机理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实际上就是金融租赁企业的融资过程, 所以在进行的过程中, 金融租赁企业要对风险隔离、资金流剥离、信用等级提升等方面高度关注, 受资产证券化对可预期现金高度依赖的影响, 在对资产收益进行分割重组的过程中, 要对其整体资产池中具有某方面相似性的资产进行剥离和重组, 从而形成所需要的基础资产, 可见隔离风险机制在业务模式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提升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等主体对资产风险的抵制能力具有积极的作用, 是推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实现和发展的重要动力。
2.2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的案例说明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7-0105-04
一、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路径思考
美国学者Fabozzi曾对新兴市场发展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研究,认为新兴市场金融系统存在结构性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资产证券化在新兴市场的引入和传播,因此新兴市场应该首先解决金融系统的结构性问题,并以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发展证券化。在国内证券市场引进证券化的时机还不成熟的时候,新兴市场是通过国际市场来实行证券化的,主要采用的方式是未来收入流证券化。一方面跨国证券化使得新兴市场可以在国内投资者基础尚未建立起来的时候利用发达国家成熟的具有高风险容忍度的投资者来实现融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跨国证券化实践还可以积累证券化方面的知识经验,这将十分有助于国内引进证券化。
我国金融系统的特征与Fabozzi所研究的新兴市场在很多方面都有一致性,但在某些方面弊端更严重。如银行体系的垄断、股票市场的扭曲及公司债的滞后程度等。因此,在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也必须解决结构性问题,创造一个可行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其中的关键和前提是将我国金融工作的战略重点从银行体系的改革转移到以消除金融产业结构约束为目标的“金融发展”上来,即应当加速金融产业组织体系的结构化进程,大力推进满足各类经济行为主体直接融资需求的资本市场体系和制度的建设,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金融产业的业务创新和业务层次发展松绑,创造有利于权证品种丰富化进程的制度条件和市场条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路径思考:
1.建立一个有规模、流动性强的国债市场,形成基准的市场利率体系,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场定价提供无风险基准利率。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固定收益的债券工具,其期限、收益率水平各不相同,为了给其风险提供确切的溢价水平,一个长期和稳定的基准利率期限结构必须要由市场供给。目前以何种收益率作为市场基准利率,并无一致的认识,但从经济金融化、为各种金融工具定价的角度来看,无风险性、丰富的期限性及其衍生而来的稳定性是有效的基准利率必备的条件。不具备这些性质的基准利率,就有可能导致证券价格对市场均衡价格的偏离,误导金融资源的配置。一般而言,充当基准利率的各种收益率,主要是货币市场上的同业拆借利率、国债回购利率和国债到期收益率。
2.建立一个真正市场意义上的企业债券市场,为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基础的流动性及市场交易支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衍生的固定收益工具,其定价、运行、监管机制都较基础的企业债市场复杂。一个较成熟的企业债市场,在定价、市场操作等方面将给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充分的金融支持和前提条件。以定价而论,通过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促进市场风险债券的定价技巧和能力,并且,各类企业债券的价格也能给资产证券化的定价起到参考作用。Pelizzon 等人通过对欧洲资产证券化与企业债券的对比研究发现,在评级最高(AAA)的资产证券化品种与企业债品种之间,其信用溢价(credit spread)趋于相同,但在较低级别的两类产品之间,同级的证券化产品的溢价明显高于企业债券,级别越低,这种差价越为明显。他们给出的解释是估价一个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困难、信息问题的存在以及市场的经验匮乏。
总体而言,我国并没有建立一个真正市场化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现实环境。考虑到信用体系的建立、制度环境的完善都不是短时期内能完成的,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国目前并不适宜大力推行与发展资产证券化。当前,资产证券化已经在业界有所动作,但这应该只具试点性质而不应具有普遍性意义。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方案的选择模式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已经出现了多种方案,例如早期珠海高速公路未来收费的证券化、中集集团应收账款的海外证券化及近期宁波工商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和联通集团的未来收费现金流的资产证券化等。与上述方案不同,笔者从我国金融体系配置功能与效率的整体角度着眼,基于现代金融学范式的金融配置观——市场完全性原理的框架内考虑,从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市场结构的帕累托转换、增进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配置功能的提升出发,认为目前应该在我国实践商业银行的工商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证券化。通过对工商企业中长期贷款资产证券化,促使商业银行的定位逐步由中长期风险信贷资金的提供者转变为资产支持证券的组织、承销和交易者,从而使商业银行的功能实现回归,促进我国金融的安全与稳定。
工商企业中长期贷款资产证券化的有利之处还在于,首先,工商企业贷款一般很少有早偿行为,现金流相对更为确定,从而避免了早偿风险,因而与别的证券化类型相比,这类证券的定价相对简单,也有利于其流通。其次,由于这些中长期贷款一般均为项目贷款,因此现金流具有一定的可预期性,比不良资产的证券化运作更有操作性。第三,一般而言,证券化运作时资产池内的资产既要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即能够相互消除非系统风险,又要有一定的规模性。以规模来产生组合效应,从而使组合的现金流更加平稳,并通过分摊证券化运作中发生的固定费用来减轻成本。而工商企业中长期信贷资产正好符合这个条件。
三、工商企业中长期贷款资产证券化运作研究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证券投资领域已正式拉开序幕。目前,证券公司已经发行了“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等数支资产证券化产品。本文拟对我国证券公司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法律思考,以期对资产证券化法制完善有所裨益。
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多样性问题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出现了多元化态势。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信托结构运作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一是以委托结构运作的企业应收款证券化产品,以证券公司为受托人。
信托与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给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带来一个弊端,即信托制度未能成为共享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在募集说明书中,证券公司不能明确所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托类产品,而是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委托关系。但是,证监会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等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类似于信托制度的法律效果。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方法,既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又不利于明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应该从长计议,考虑将信托制度扩大适用到所有资产证券化试点领域,包括企业资产证券化。
对于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应当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使其不应因发行人、监管机构、法律形式的不同而发生监管政策的不同。在资产证券化的系统工程中,对资产独立、破产隔离、信用增级和资产负债表处理等一系列重要环节,应统一立法、协调监管。当前,监管失调的表现比较突出。银监会管辖的金融机构开发理财计划即使符合证券本质,也不敢称为“证券”,而证券公司开发的资产管理业务不敢明确成信托关系,均因担心产品落入对方监管领地。如果要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从委托性质转化成信托性质,其出路就是允许混业经营,具体方式有二:扩大信托制度的应用范围,允许证券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允许证券公司收购信托投资公司或者设立具备信托业务经营资格的子公司。
关于基础资产的选择问题
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现金流的来源,选择合适的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发行之前最重要的环节。
目前已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中,基础资产均是具有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或“收益权”。例如,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计划和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专项计划,则分别以公路收费权和网通集团应收款作为基础资产。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关于基础资产的命名。基础资产应准确称为“收益”,不能滥称“收益权”。已发行的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均为权益性资产,如联通计划的租赁费实际是债权证券化。收益权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均有财产性,可作为交易的对象,从而具有收益的权能。收益权通常只能是依附在某种确定的法律认可权利类型上的一个权能,它本身不能脱离其权利自身而单独转让。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法律定性应该在既有的权利范畴内寻找,例如债权、知识产权、物权、股权等,而不能概括成债权的收益权、知识产权的收益权、股权的分红权。这些收益权与原生权利在外观上和实体上是一体的,因此,可将基础资产称为“现金收益”,把目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的收益权回归到债权、物权等严格法律范畴的轨道上来,用规范的法律概念来定义基础资产,而不宜动辄创设新的权利。考虑到实务中的用语,本文仍用“收益权”来描述权益类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的合法性问题。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基础资产的权属以及转让合法性。证券公司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要关注原始权益人取得基础资产的合法性、基础资产上是否有第三方权利、是否有司法限制、法律法规或合同对基础资产的转让有否限制性规定、证券公司以专项计划的名义持有基础资产的资格等问题。
基础资产的确定方法问题。对基础资产的确定应采用定性加定量的方式,即将基础资产界定在不超过预期收益金额的范围内的某项权益,以使其与专项计划的预期收益相匹配。这既实现了内部超额担保的目的,又满足了原始权益人返还残值的愿望,最终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
真实销售问题。该问题的本质是收益权转让行为的法律实质是真实出售还是抵押融资。根据资产证券化法律原理,只有实现了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才能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真正脱离发行人的信用,即资产证券化完全依赖基础资产的信用,受托人对资产原始权益人没有追索权,属于满足证券化“真实销售”的实质要求。原始权益人与证券公司签署基础资产转让协议后,原始权益人将收益权转让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支付购买价,双方形成买卖关系。专项计划的收益来源于收益权,原始权益人仅有义务将收益权交付给证券公司在收益权之外,原始权益人对证券公司没有其他给付义务,因此,收益权转让不属于抵押融资。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力图将购买的资产的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来源(而非唯一还款来源),但由于要求有银行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始权益人追索,容易导致购买资产的行为并未形成“真实销售”。这是目前专项计划设计存在的一个较大弱点。如由股东或第三人对担保银行提供反担保,银行仅向反担保人追索,则可避开上述瑕疵。
基础资产交易的公示问题。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专项计划应尽量完备基础资产的交付环节,以适当的方式向相关权利人进行公示。以债权类权益作为基础资产时,应将债权转让书面通知原始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众多无法逐个通知,可考虑在媒体和网站上公告,将转让事项通知其他债权人。对于特许经营权之类基础资产,目前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其转让涉及的公示程序,可考虑采取主管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方式,以降低制度不配套的风险。
关于现金流管理的问题
证券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管理,包括现金流的收取、运作、分配等。
关于现金流的收取。随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展开,基础资产可能分布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原始权益人如以多个资产打包组成基础资产池,则现金流比较分散,由证券公司亲自管理反而可能增加专项计划运作的成本。此时,可考虑借鉴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贷款服务机构,在专项计划中引入基础资产服务商,由服务商受托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管理。通常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最为熟悉,可作为服务商,为基础资产提供服务,汇集现金流。
关于资金沉淀问题。资金沉淀将直接影响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基础资产的原始现金流的产生时间与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时间不完全一致。选取的基础资产通常大于本息偿还所需要的现金流,将发生资金沉淀。因此,在设计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条款时需要充分考虑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特点。有的基础资产在专项计划期间只发生一次或几次现金流流入,如联通计划中,联通运营公司根据租赁合同只在指定划款日支付租赁费,其现金流的流入时间是确定的。有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发生频率较高,如莞深计划中,每日均有车辆通行费收入。
为提高原始权益人的资金使用效率,专项计划对产品现金流需要做出合理安排,即产品现金流的安排应当尽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产品设计方案中,证券公司解决资金沉淀问题的措施主要有三种:
措施之一:结构匹配。由于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是指原始权益人交付的特定时期内一定额度的收益权收入,并未限定收益权收入的具体交付时间。因此,证券公司在进行精确的现金流测算后,在基础资产转让协议中对基础资产交付时间和交付数额予以约定,可以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重新安排,实现基础资产现金流与产品现金流的匹配。因特殊情况发生不匹配,可以通过即时追索担保人来解决问题。由于银行担保是连带责任担保,且属于履约担保,实际上起到可靠的流动性支持和债权担保的双重作用。
措施之二:资产管理。即证券公司将沉淀资金采用资产管理的方式来增加收益,但应投向国债、金融债、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低、流通性好的金融产品。
措施之三: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即证券公司在测算现金流后循环发行资产证券产品,并以专项计划名义设置现金储备账户,用于存储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了当期应付证券本息后的剩余资金。这些余款并不提前偿付给投资者,而是在循环额度范围内用于再次购买原始权益人的同类、同等档次标准的基础资产。通过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和多次购买基础资产,提前收回的资金又变成了基础资产,这样就不会产生过量资金沉淀,还解决短期基础资产与长期证券之间的期限不匹配问题。
关于统一流通平台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监会主管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的两大平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以债券为主的证券流通市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流动性是金融产品的生命力。但是,因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有限,使只限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性很小,截止2006年4月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仅发生交易1笔。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主体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化并未实现,而资产证券化所特有的分散风险功能以及为普通投资者创设投资品种的功能也无法实现。从长远来看,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如果不能到交易所交易,则其证券化的作用将大大降低。
证券交易所市场同样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提供了必要条件。证券公司发行的以专项计划为载体的“受益凭证”均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来进行交易。从节约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的角度考虑,应统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市场,改变目前各自为政的局面。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种类和数量远远多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产品的定价机制比较完善,且金融风险能够比较有效地向社会分散。所以,证券交易所市场应该成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主渠道。
总之,虽然资产证券化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金融创新工具,但在我国还刚刚起步。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将大大推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只有在实践探索中领悟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不断解决遇到的重要问题,才能尽快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
参考文献:
1.[美]斯蒂文•L•西瓦兹著.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李传全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笔者拟借鉴相关文献的理论成果进行比较研究,分析我国在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障碍,论证我国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在法律上的可行性,提供法学理论的支持,促进农村的金融改革与创新。
1 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的浪潮发端于美国政府支持并积极参与的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从最初 1970 年属于美国政府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的抵押担保证券后,在短短三十几年间,已经发展出信用卡应收款和汽车贷款、商业收入、特许费收入、过路费收入等的证券化,成为风靡全球的新型金融工具。虽然对资产证券化的讨论可以在许多金融和法律的文献中发现,但是至今资产证券化还没有一个确定的法律含义。
本文结合各国学者的学说和国内的普遍性说法,大致认为: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资产信用融资、结构性融资以及表外性融资的结合,发起人把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原始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 SPV),SPV 的原始概念来自于中国墙(China Wall)的风险隔离设计,专为达到"破产隔离"的而设计。SPV 在资产证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核心,各个参与者都将围绕着它来展开工作。SPV 有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两种主要法律形式。SPV 的本质可以是一个法人实体,可以是一个空壳公司,也可以是拥有国家信用的中介。通过其一系列的组合、包装等金融性安排,分离原始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其资产的信用,最后转化成有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据以流通融资的过程。
我国以1992年海南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拉开土地资产证券化的序幕。土地资产证券化的原理就是在金融经济和相关法律配合下,证券发起人把能产生预期现金流或者在“真实出售”后能产生现金流的不动产物权以及与不动产相关的债权、股权经过资产定价评估后集中成一个资产池,经过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进行资产的特殊化处理后,将原先流通性差、不易拆分的土地资产拆分成具有高信用级别的均等的小份额证券,从而达到融资目的的一种融资模式。简单地说,也就是把土地这一种静态价值形态转换成具有流通性的证券形态。这正如台湾学者谢哲胜解释不动产(在一定程度上主要是指土地)证券化的本质时认为“所谓不动产证券化,顾名思义就是将不动产上的财产权变成证券形态”。[1]
关于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的实现方式,理论界讨论颇多,邓大才认为土地承包权证券化的类型主要有申请抵押贷款、发行抵押债券和发行股票三种;[2]朱玉林认为:“(农村)土地证券化按照担保标的(即投资标的)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以土地抵押贷款为担保;[3]二是以土地项目贷款(无抵押)为担保;三是以土地资产收益为担保。”[3]
笔者认为,在中国的语境下,农村土地证券化就是以农村土地为载体并以其承包经营的收益作为担保发行证券的过程。农民在其中分到的将不会是一块块现实的土地,而是代表这些土地价值的收益凭证。这种操作模式将本来价值量大但又不易拆分的土地强化其流动性,并在增加其产权价值的条件下拆分其价值额度,使其资产化,并利用资本市场的强大融资功能,盘活土地资产,使土地资产市场化,进而实现农业的现代产业化发展。
2 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现有的制度困境
在我国大陆地区,农村土地资产的证券化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与不动产结合的事物,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和配套制度环境上陷入了异常困境。法律的滞后性弊端在此次综合型金融工具中显露无遗。据笔者考察分析,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大陆地区发展有以下几个制度困境。
2.1 产权关系不清晰
农村土地证券化的发展必须以明晰土地产权为前提。而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相对城市土地却更加模糊,经济学家周其仁在《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中强调:农民收入的问题是农地制度问题,农地制度的根本问题是产权模糊的问题。
农村土地产权大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处分权,收益权等权能。国家法律虽然规定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但是具体的所有权行使代表、产权管理主体以及问责主体都没有规定,因此权责不明。集体所有权组织的产权与农户利益严重被侵犯。
2.2 缺乏统一的土地产权流转市场
金融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金融市场发展的多样化、多元化以及高端化。要发展农村土地资产的证券化,顺利完成土地资产的融资,就必须要求土地是一个较为完整的生产要素,否则无法完全发挥土地的融资功能。因此,土地产权的市场化是土地资产发挥融资功能的平台和前提。而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土地产权登记制度,虽然各省市还出现了联合产权交易所,也给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提供了一定的平台,但从大部分的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对象来看,农村土地产权的交易还十分稀少,再加上大部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奉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计划性分配制度,农村土地的产权交易任重而道远。
2.3 现行法律对不动产资产证券化有立法缺陷
在我国大陆地区的现有金融证券法律框架内,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不仅数量较少,而且法律效力层级也比较低,如只有《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财政部等部门颁布的办法、政策以及通知。而一些发达国家主要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实施。例如,法国有专门的《证券化法》,韩国有《不良资产证券化法》,美国虽然没有专门的证券化法法规,但美国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如《破产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信托契约法》《不动产投资信托法》《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强化法案》《金融资产证券化投资信托法》等。我国大陆地区的资产证券化在立法上存在滞后性。
3 解决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困境的制度性思考
3.1 完善和构建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土地产权制度
产权明晰是资产证券化的首要条件,产权是一个有关财产的权利集合概念。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农村土地规定是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农户。但法律规定的所有权代表并不清晰,存在多级主体都“可以”享有的“一物多权” 局面,严重违反了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理,且现有法律对村集体的所有权与农户的经营权之间也没有明确关系。
笔者认为对于村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类村级别的所有权无论给谁都是一种比较清晰的界定。可以是所有权归属村委,由村委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由村民小组进行监督;可以是所有权归属村民小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并让村委提供党政服务和指导;也可以是所有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由村委和村民小组进行监督指导。
3.2 完善农户土地经营权制度
完善农民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的核心。现行的农村土地经营实行的是,是一种半计划半市场的产物,因此,这种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看似市场化,但此制度还附带着诸多计划配给的性质。
农民承包经营权是一个债权,此债权对我国现有的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威慑下是一个不完整的、不确定的、不连续的债权,因此要做实农民的经营权,扩大农民对土地的产权权能,就要把农民这一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法定化。要把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落实,在法定公示的基础上赋予农民更多的产权权能,拥有相应的农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等。此外,根据相应的权能还可以依法从事有偿转让、租赁、转包、反租倒包、联营入股、抵押等经营活动。还应适当再延长承包期限,给农民以产权的稳定感。除此,必须改革农村土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分配制度,这种农地数量与质量的分配不均是农民土地经营权分配不公平,社会分配机制不完善的又一大根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等作为村一级的产权所有者应该定时根据村里的实际情况重新分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3.3 完善农地产权流转制度
3.3.1 明确产权流转主体
现有法律经济制度下的农地产权是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模式,因此,农地产权流转也涉及两方主体。一方是作为农地产权所有权身份的村委、村集体等村一级别;另一方是作为拥有农地经营权的农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权主体也拥有农地产权流转的主体资格。农户拥有农地经营权,因此,也是农地产权交易的主体。
3.3.2 完善农地产权交易价格机制
完善的价格机制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核心。价格是市场资源配置的信号。完善的价格机制能够有效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在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恶性价格信息会造成“价贱伤农”,这对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是一个打击,不利于解决三农问题。因此,国家要适当干预市场,纠正市场的失序状态,完善农地交易分等、定级、估价制度,完善农地产权的交易的法律程序,从根本上完善农地产权交易价格机制。
3.4 完善现行立法
3.4.1 SPV建设建议
借鉴西方各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土地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各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基本上都有专门针对特殊目的机构 SPV 的单行立法。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美国的松散性立法与案例法司法制度有较大不同,考虑到立法成本问题,在特殊目的机构的立法上笔者认为应该借鉴日本、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特殊目的机构进行单独统一立法。比如,我国在设立特殊目的机构上可借鉴日本的《资产流动化法》对特定目的机构不设最低资本额的限制规定。对特殊目的机构组织形式,应当构建可供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公司型和信托型的双轨制。由于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地位涉及相关的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税法等多部法律,如要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而逐一修改,则立法成本较大,因此制定专门规制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是有效解决方法,并根据立法的法律效力层级规定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就很好的解决了设立特殊目的机构所面临的法律障碍。
3.4.2 金融法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