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5 11: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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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近日通报2005年第一季度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一季度,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17220起,造成23411人死亡、118887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9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20064起,下降14.6%;死亡人数减少1763人,下降7%;受伤人数增加14638人,上升14%;直接财产损失减少2.1亿元,下降30.3%。
今年第一季度中,全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保障春运和“两会”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中心任务,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突出路面交通管控,大力治理“双超”,全面推进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继续保持平稳。
一季度,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1起,造成232人死亡、221人受伤。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14起,下降56%;死亡人数减少100人,下降30.1%;受伤人数减少240人,下降52.1%。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5至9人特大交通事故68起,造成400人死亡,375人受伤。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9起,下降11.7%;死亡人数减少84人,下降17.4%;受伤人数减少235人,下降38.5%.大部分省(区、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其中河北、河南、辽宁、吉林、西藏、江西、贵州7个省(区)降幅超过20%。一季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全国前5位的省份是:广东(2746人)、江苏(1857人)、浙江(1696人)、山东(1688人)、福建(1158人)。
一季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其它特点是,酒后驾驶、不按规定让行等导致死亡人数有所上升。因酒后驾驶导致1113人死亡,同比上升5.2%;不按规定让行导致2089人死亡,同比上升31.4%。超速、客车超员交通事故下降,公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等外公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增加。客运车辆事故死亡人数下降,公路客运车辆降幅明显。一季度,营运客车肇事14597起,造成3010人死亡,同比减少349人,下降10.4%.其中,公路客运车辆肇事导致1902人死亡,同比下降12.8%.低驾龄驾驶人肇事减少,非本地车辆肇事突出。由于经济活动的日趋频繁,跨省、跨地区客货运输量不断增加,车辆异地肇事情况随之增多,一季度由非本省籍车辆肇事导致3068人死亡,占死亡总数的13.1%。
目前正值春游时节,“五一”黄金周将至,道路交通流量增大。公安部交管局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的监管,尤其要严格对学校等单位组织包车春游的交通安全管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景区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路段;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周年为契机,大张旗鼓地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同时,继续加大治理“双超”、打击盗抢机动车、完善路面标志标线等工作的力度,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公安部近日通报2005年第一季度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一季度,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17220起,造成23411人死亡、118887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9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20064起,下降14.6%;死亡人数减少1763人,下降7%;受伤人数增加14638人,上升14%;直接财产损失减少2.1亿元,下降30.3%。
今年第一季度中,全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保障春运和“两会”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中心任务,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突出路面交通管控,大力治理“双超”,全面推进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继续保持平稳。
一季度,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1起,造成232人死亡、221人受伤。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14起,下降56%;死亡人数减少100人,下降30.1%;受伤人数减少240人,下降52.1%。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5至9人特大交通事故68起,造成400人死亡,375人受伤。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9起,下降11.7%;死亡人数减少84人,下降17.4%;受伤人数减少235人,下降38.5%.大部分省(区、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其中河北、河南、辽宁、吉林、西藏、江西、贵州7个省(区)降幅超过20%。一季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全国前5位的省份是:广东(2746人)、江苏(1857人)、浙江(1696人)、山东(1688人)、福建(1158人)。
一季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其它特点是,酒后驾驶、不按规定让行等导致死亡人数有所上升。因酒后驾驶导致1113人死亡,同比上升5.2%;不按规定让行导致2089人死亡,同比上升31.4%。超速、客车超员交通事故下降,公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等外公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增加。客运车辆事故死亡人数下降,公路客运车辆降幅明显。一季度,营运客车肇事14597起,造成3010人死亡,同比减少349人,下降10.4%.其中,公路客运车辆肇事导致1902人死亡,同比下降12.8%.低驾龄驾驶人肇事减少,非本地车辆肇事突出。由于经济活动的日趋频繁,跨省、跨地区客货运输量不断增加,车辆异地肇事情况随之增多,一季度由非本省籍车辆肇事导致3068人死亡,占死亡总数的13.1%。
目前正值春游时节,“五一”黄金周将至,道路交通流量增大。公安部交管局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的监管,尤其要严格对学校等单位组织包车春游的交通安全管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景区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路段;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周年为契机,大张旗鼓地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同时,继续加大治理“双超”、打击盗抢机动车、完善路面标志标线等工作的力度,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中图分类号:662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aults caused by zenner diode safety barrier used in ship, finds out the reasons for them and puts forward the solutions for the faults.
Key words: Intrinsic Safety explosion-proof; Zenner Diode safety barrier; Isolated safety barrier
1 概述
船用设备在危险区域的必须使用防爆产品,国内和国际上都将危险区域进行了分类,其中要求最高的0区域,既在爆炸型气体混合物连续或者长期存在的场所,必须使用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本安设备),限制点火源能量。本安防爆设备必须有关联的安全栅安装在安全区域,安全栅主要有两种,齐纳式和隔离式。在安全栅的选用中,要综合考虑价格和使用环境条件,全部满足要求才能选用。曾经在某船上,因为使用齐纳式安全栅,导致系统功能故障,本文就对此故障进行分析。
2 故障现象
某船上使用的货舱进水报警系统共有十多个数据采集点,传感器本安防爆浮子安装开关在货舱区域和首部,采集控制箱安装在驾驶室,安全栅放在货舱区域的克令吊筒体里面,属于安全区,但距离采集控制箱距离较远。在系泊试验中,整个系统调试报验所有报警点都正常工作,没有任何问题,报验顺利通过。大约一个月后试航回来,系统有好几个点都出现误报警,检查浮子没有问题,所有线路也正常,将正常工作点的安全栅和不正常工作点的安全栅交换使用,正常的依然正常,误报警的依然误报警,更换浮子也不行,看似与安全栅和浮子都没有关系,控制箱也正常工作。
3 故障测试和分析
经查看分析安全栅的电路,用万用表测试安全栅各点工作电压,发现原来是船体地电位导致安全栅工作不正常,当时系统配置的安全栅是齐纳式安全栅,其电路如图1所示。
船用电源为DC24V对船体绝缘的电源系统,此信号采集为开关量信号,R为限流电阻,F为熔断丝,D1、D2为齐纳二极管用于限压,S1为危险区域液位浮子开关。测试发现,在误报警的回路中,地电位太高,导致两个齐纳二极管D1、D2都正向导通而误报警,正常工作的电路中D1、D2至少有一个是反向截止的。如果将安全栅的船体接地断开,回路都可以正常工作,但失去了防爆保护功能。测试还发现,货舱桅屋区域的船体电位有时和驾驶室差异近20 V。我们分析,在当初系泊试验期间,各处船体电位都低,所有报警点都正常工作,但随着船上各种条件的变化,船体各处地电位发生的变化,导致部分安全栅出现异常工作,所以此次故障属于安全栅选型造成故障。我们将所有安全栅更换成隔离式安全栅,并按新的方式安装调试,船体地电位不再对工作电路造成任何影响,结果所有工作正常,故障也解决了。
4 安全栅选型
安全栅分两类,齐纳式安全栅和隔离式安全栅。根据实际性能需要和两种安全栅的优缺点,合理选用经济可靠的安全栅。
齐纳式安全栅原理简单、电路实现容易、价格低廉、精度高、通用性强,不过其自身原理有很大缺陷,有如下四个条件和特点:
(1)安装位置必须有非常可靠的接地系统;
(2)要求危险区域的现场仪表用隔离型;
(3)对电源的影响大,也受电源影响;
(4)其电路原理需要吸收输入回路能量,易造成输出不稳定。
隔离式安全栅将输入、输出及电源三方之间相互电气隔离,同时符合本安型限制能量要求,克服了齐纳式安全栅的四大缺陷。与齐纳式安全栅相比,虽然价格稍贵,而其性能上的突出优点却为用户应用带来更多收益。
由于船舶设备系统可能跨区较大,船体本身“地”的不可靠性,不能保证整个设备有可靠的接地系统, 齐纳式安全的原理缺陷不适合在船舶上使用。
5 结束语
被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州市信托投资公司同福证券业务部(下称同福证券部)。
被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州市信托投资公司。
1994年5月16日,原告朱丽云持身份证、股东卡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存折与被告同福证券部签订了一份“证券交易协议”,该协议书上留存了原告的身份证号码及深圳、上海股东卡号码等。此后原告在股票交易的过程中认识了股民杨某某,并常带杨某某进大户室。在此期间,杨某某偷看了原告的个人资料,随后,杨某某凭所盗的资料伪造了原告的身份证,上海、深圳股东卡,于同年7月26日到中国工商银行开设了一本银行存折,以原告名义与被告同福证券部签订一份“证券交易协议”,并办理了电话委托项目。1994年7月28日下午1时46分,杨某某用假的身份证、股东卡将原告的保证金129000元转入其冒名开设的中国工商银行帐户,随后分二次将该款提走。2时左右,原告下单给同福证券部的工作人员准备买入股票时,被告知保证金只剩下800多元,方知出现了问题。2时8分至2时10分,杨某某用电话委托又将原告辽房天15000股、川长钢8900股、粤富华3500股三只深圳股票盗卖,用回笼资金买入界龙实业3100股;2时38分,杨某某又将该3100股界龙实业及原告原有的5000股重庆万里卖出。案发当日,同福证券部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次日,杨某某再去提款时,被有准备的公安人员抓获,追回被杨某某提走的保证金129000元和抛售股票所得款143230元,共272230元。1994年10月27日,公安局将上述款交还原告。案发后,深圳、上海股票综合指数不断攀升,由1994年7月28日的96点、339点升至9月13日最高点225点、1033点,退还款的10月27日回落至159点、703点。原告的身份证、股东卡与杨某某伪造的假身份证、股东卡的照片、地址、有效日期、签发日期、代码位数、电话号码位数等均有不同。被告同福证券部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具有独立财产、能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被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州市信托投资公司是其上级。
原告向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的过错,致使我的保证金被他人转走。发现问题后,我当即向同福证券部请求马上把余款和股票冻结,但该部没有采取冻结措施,致使我的所有股票在中国股市最低潮的时候被盗卖,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要求二被告按1994年7月28日被盗卖股票数价和1994年9月13日股票升至最高价之间的平均价减去已退回的盗卖款,以及因保证金被转走不能下单买进股票而造成的损失,共计赔偿人民币239141元。
二被告辩称:1994年7月28日下午2时许,原告递单准备买入股票发现问题后,我们立即赶到工商银行拟采取措施,但为时已晚,案犯已在10分钟前把款提走。与此同时,根据资料显示,案犯已将原告深圳粤富华、辽房天、川长钢等几个股票卖出,并用卖股票的钱买入上海界龙实业股票3100股。经与上海证交所取得联系,连夜部署了一个抓获案犯的计划,次日,将前来提款的案犯抓获,并把129000元保证金及抛售原告上海股所得的款项143230元全部退回。原告的身份证、股东卡号码等资料是案犯在其身边偷窥分多次记下后伪造的,原告的保证金、股票被盗卖,其本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理无据,其本人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案犯杨某某多次利用与原告留存的资料有明显漏洞的假证买入卖出股票,从不同的开户行提款,并利用与身份证照片不同的其他人去签协议等,被告同福证券部均无发现,说明其对“三证”(身份证、股东卡、股东资金帐户)的审查是不严谨的。同福证券部在发现原告的保证金帐户和股票出现异常后,亦无依职责立即向登记公司或交易结算中心提出冻结要求,工作上存在一定的疏忽大意和过失。但其在事后能准确判断,对及时破案追回款项起到积极作用,挽回了不必要的损失。鉴于案发后股票指数不断上升,确有原告的一定预期收益,故被告同福证券部应对自己过错造成原告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原告在股票交易过程中,不注意保密个人资料,给了罪犯可乘之机,亦有一定的过错。同福证券部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所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于1995年10月12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同福证券部支付4万元给原告作损失补偿。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宣判后,同福证券部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证券商仅登记客户的身份证号码、股东卡号码及签名,其它家庭住址、电话号码、领息代码等资料均不是必要记载事项,也不是法定审查事项。因此,我们无法根据这些内容进行审查。被上诉人发现保证金被转走时,其三只深圳股票正在委托卖出,处在“买卖冻结”状态,无法进行“事故冻结”,故我们不存在疏忽和过失。被上诉人向案犯泄露关键资料,也有过失。原判决判令赔偿4万元,缺乏依据。原判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不当。
朱丽云辩称:同福证券部不按章办事,造成我的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我没有泄露资料,是案犯杨某某偷看我的资料,造成损失责任不应由我承担。一审法院仅判决赔偿我4万元,远远不能补偿我的损失,且我的股票多次被人买入卖出,所交的手续费和税费都应计入损失。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查明:1994年7月29日各股票价格均低于7月28日。案涉买入卖出辽房天、川长钢、粤富华、界龙实业、重庆万里的佣金、印花税、过户费合计2510.61元,129000元保证金从被盗提至发回日止的利息3870元,全部损失共计6380.61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疏于保密,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对造成经济损失有一定过错。上诉人对犯罪分子所持假证件审查不严,亦有过错,对造成纠纷负有相应的责任,对被上诉人的损失应予赔偿。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有:被盗卖股票所交纳的佣金、印花税、过户费以及保证金被非法转走不能获取的银行利息。被上诉人以股票1994年7月28日的低价与同年9月27日之间最高价的平均价为其损失不合理,原审判决不予认定是正确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损失数额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不当,应予更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于1996年7月17日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变更原审判决主文第一项为:接到本判决之日起10日内,上诉人支付6380.61元给被上诉人作损失补偿。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四个问题:
一是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自原告朱丽云与被告同福证券部签订《证券交易协议》时起,二者之间就产生了委托的合同关系,双方各自享有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双方对交易密码均有保密的义务,被告对原告委托的交易有严格审查“三证”(身份证、股东卡、资金帐号)的义务等等。本案中,被告同福证券部未能严格履行审查“三证”的义务,即未能按约定要求履行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由于被告未能严格审查“三证”,致使案犯杨某某利用假身份证、假股东卡等办理了 “电话委托交易”,利用假委托提走了原告的保证金,盗卖了原告的股票,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种因被告实施某一违法行为符合多种责任形式的现象,称为责任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有多个请求权,既可提起违约之诉,亦可提起侵权之诉,但不能同时或先后实现两项请求权。
二是原告有无过错。对此,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没有过错,因为原告的个人资料并非原告主动泄露,而是案犯偷窥所得,二者之间有质的区别,因此原告没有过错。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股票交易个人资料只有同福证券部和原告知道,如果原告不泄露出去,盗卖股票的事绝不可能发生。并且,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保密的义务,而原告方没有做到合理的谨慎,常带案犯出入大户室,在下单填写密码时亦未回避,给了案犯以可乘之机,显然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原告是有过错的,法庭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三是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有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赔偿分为两类,一是直接损失,一是间接损失,并且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7月28日同福证券部得知客户股票被盗卖,7月29日抓住案犯,追回全部保证金和被盗卖股票款,至此,同福证券部为追回损失尽了自己应尽的责任。被告因其失职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有股票被盗卖所支出的佣金、印花税、过户费,为恢复原状买入其原有股票要支付的佣金、印花税、过户费,129000元保证金自被盗提至发回之日的利息,共6380.61元。一审判决中的4万元除了实际损失外,其余部分具有精神赔偿的性质。至于原告要求以1994年7月28日的低价与同年9月27日的最高价的平均价为其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有一定的预期利益,是不合理的。因为:1.股票交易是一种充满投机性和风险性的行业,它往往受企业经营状况、经济、市场等方面的影响,股票价格时涨时落,瞬息万变。在交易中,即使下了单,也未必能按预定的价格成交。正是由于股票交易的特殊性、波动性,在该类案件中,不宜也无法预定其有可得利益。例如本案中,如果28日以后的股票价格一直下跌,那么可以说盗卖股票还相对减少了原告的损失。2.原告股票被盗卖,证券公司有部分过错,但已于29日追回赃款,且29日的全部股票价格均低于28日,原告不存在差价损失。至于公安局在三个月后才发回款项,这是侦查部门办案程序的需要,与证券公司的过错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原告的请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四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本案二审法院确认原告是有过错的,但并未要求她分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1.尽管原告有过错,但该过错既无主观恶意又不是操作程序中的过错,而是疏忽大意被案犯钻了空子,因此过错显著轻微。2.证券公司作为一个专门股民从事股票交易的行业机构,其成立经过专门机构的审批,拥有训练有素的专业工作人员,它必须谨慎行事,因为它的任何疏忽都可能给股民带来损失。本案判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将促使证券公司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操作行为。在我国目前尚无证券法的情况下,通过公平原则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注重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无疑是有益的尝试。
最大限度地减少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拥挤、踩踏伤亡事故中的人员伤亡,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迅速疏散人群,及时开展救援,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河北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邯郸市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主要包括:
(1)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发生的拥挤、踩踏伤亡事故。
(2)车站等公共场所发生的拥挤、踩踏伤亡事故。
(3)各种游园、灯会、花会、庙会等民间传统活动,政府组织的梨花观赏周等重大节日活动、大型演唱会、纪念庆典、体育赛事等活动发生的拥挤、踩踏伤亡事故。
(4)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分别适用县政府制定的相应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原则;依法处置、职责明确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依靠科学、反应及时的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县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县公安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指挥部下设情报信息、事故处置、新闻宣传、政策法规等4个专门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为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现场指挥。
2.2职责分工
县指挥部:负责对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采取救援、疏散、交通管制等重大措施,负责审定新闻报道意见和宣传报道口径,对县内新闻报道稿件审核把关。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协调和保障工作,综合整理情况信息,拟定决策建议,传达指示和命令,协调各专门工作组和有关单位开展工作,检查监督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根据县指挥部的授权做好新闻的相关工作。
情报信息组:成员单位有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县文体旅游局、县商务局等单位,负责搜集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观赏热点地区、大型购物场所、公共复杂场所及大型活动中人员聚集密度、环境复杂情况等安全事故隐患的情报信息,进行预测分析,提出工作建议。
事故处置组:成员单位有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县交通局、县卫生局等单位,负责研究、拟定现场紧急疏散、救援的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宣传组:成员单位有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等单位,负责提出宣传报道意见,拟定报道口径,指导和协调有关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工作。
政策法规组:成员单位有县政府法制办、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单位,负责为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进行现场指挥,落实县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工作指令。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预警支持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情报搜集途径,采取多种手段及时获取可靠的情报信息,及时了解、掌握动态,实现情报信息资源共享。对所搜集的情报要立即上报上级机关,为判断预警级别提供决策依据。
县公安局根据获取的各方面的情报,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确定预警级别,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将预警信息通知有关单位。
3.2预警级别划分
预警级别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级别,代表色为蓝、黄、橙、红。
Ⅳ级预警活动中人员数量超过核定安全容量1/10,有安全事故隐患的,定为Ⅳ级预警。
Ⅲ级预警活动中人员数量超过核定安全容量1/5,有较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定为Ⅲ级预警。
Ⅱ级预警活动中人员数量超过核定安全容量1/3,场地存在拱桥、坡道、台阶、瓶颈路段、不通畅出口等危险部位,环境复杂,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定为Ⅱ级预警。
Ⅰ级预警活动中人员数量超过核定安全容量1/2,场地存在拱桥、坡道、台阶、瓶颈路段、不通畅出口等危险部位较多,环境非常复杂,有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定为Ⅰ级预警。
3.3预警响应
Ⅳ级预警接到Ⅳ级预警信息后,各有关部门要广泛搜集情报,加强分析,及时上报;密切掌握事态发展动向,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防范意识。
Ⅲ级预警接到Ⅲ级预警信息后,指挥部做好一切准备;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行战前动员,开展战前训练;加强值班备勤,准备随时执行处置任务;密切关注动向,及时掌握情况;视情况修订行动和保障方案;加强宣传,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Ⅱ级预警接到Ⅱ级预警信息后,迅速启动本预案,建立指挥部;相关职能部门深入进行救援战前动员,完善行动和保障方案,强化临战训练;救援力量严守岗位,保证指挥通信顺畅;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严密掌握重点地域和重大活动动态;做好人员疏散准备,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
Ⅰ级预警接到Ⅰ级预警信息后,指挥人员全部进入指挥位置,指挥网全部开通,确保不间断指挥;各级救援处置力量迅速集合,开赴现场,高度戒备,严阵以待;打开疏散通道,预留救援绿色通道,控制危险部位。
4安全事故级别划分
按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发生安全事故伤亡的程度可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表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
4.1四级
为一般安全事故,死亡不足3人,我县能自行救援的。
4.2三级
为较大安全事故,死亡3人至9人,在省、市指挥部的指导和支援下,能有效处置并消除后果的。
4.3二级
为重大安全事故,死亡10人至29人,在国家安全事故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援下,在省指挥部的直接指挥和组织下,能有效处置并消除后果的。
4.4一级
为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死亡30人以上,在国家安全事故主管部门的直接指挥和支援下,能有效处置并消除后果的。
5应急反应处置
5.1安全事故的应急反应
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后,要迅速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
5.1.1四级安全事故的反应
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后,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分工,迅速启动本预案,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5.1.2三级安全事故的反应
发生较大规模的安全事故后,在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县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各有关部门全力展开现场救援和处置工作。
5.1.3二级安全事故的反应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全民发动、全县参与,调动多方面力量和资源,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采取措施开展紧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1.4一级安全事故的反应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后,在国务院和省指挥部的指挥和支援下,全力以赴开展各项处置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2安全事故的处置措施
(1)及时确定安全事故的原因和危害程度。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判断安全事故的原因和严重程度,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上报县政府,县政府根据上报信息,确定安全事故级别,进行相应的处置,并建立相应指挥机构。
(2)制止混乱,及时疏散群众。现场指挥部迅速通告,通报公众紧急危险情况,告知公众保持冷静,及时打开疏散通道,迅速、有序疏散现场群众。
(3)根据情况实行区域通管制,分流无关车辆、行人,确保救援通道畅通。根据安全事故严重程度和人员拥挤程度,经指挥部建议,报县政府同意后实行区域交通管制,防止人员过度拥挤,确保人员疏散和救援通道畅通。
(4)及时救护、救援。迅速组织力量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或送往医院救治。对处于危险境地的人员组织力量全力解救。
(5)维护社会秩序。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在省、市指挥部领导下,由新闻宣传组提出新闻报道意见,拟定宣传报道口径,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宣传报道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本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的原则,注重社会效果,正确引导舆论。
6后期处置
6.1后期评估报告
安全事故处置完毕后,有关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搞好事故的处置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处置概况、指挥机制运行情况、伤亡人员救治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
6.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加强社会、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确保资金、物资的专项使用。
6.3抚恤与补助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致病、伤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的工作人员确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4补偿与赔偿
对紧急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交通工具、器材设备及其它物资,在处置行动结束后应及时返还,并给予补偿;不能返还或损坏的应给予赔偿。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县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期间的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制定保障方案,提供技术、设备保障,建立应急指挥通信系统,确保紧急处置和救援行动的通信需要。
7.2应急支援保障
7.2.1应急队伍保障
安全事故处置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处置队伍,制定保障方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资料库,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7.2.2现场支援保障
各安全事故处置成员单位要充分组织好处置和救援保障工作,保证所需机械设备、工具及时到位;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用品的供应。
7.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局要在全县范围内建立符合我县实际情况的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
7.2.4经费保障
财政局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7.3技术储备保障
各单位要根据自己承担的任务和处置的需要,加强本部门安全事故预防处置技术的开发和研究。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加强紧急疏散、紧急救治、救援技术的开发和研究,其他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预防工作研究。
7.4物资储备保障
有关单位要建立救援装备储备库,储备相应的救援装备,并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制定科学合理的物资储备与保障计划,做好装备器材、救治药品、交通通信工具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7.5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将加强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公众避险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防范风险的意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传自救互救常识,培养公众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的习惯,使公众能够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有组织、有秩序地活动。
7.6演习演练
安全事故指挥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安全事故救援综合演习,检验和提高处置行动的协调配合和应急处置能力。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所担负的任务,适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演习、演练,提高应急队伍建设水平和处置能力。
7.7监督检查
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的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县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县公安局要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奖励
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预防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应急工作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3预案解释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