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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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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

篇1

私募股权投资这些年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但是在该行业相关的系统理论探讨上还相对缺乏,而在私募股权投资上如何进行有效的价值评估是现阶段一个焦点性的话题。从我国开启相应的创业板块以来,不仅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基金的退出渠道给与了极大的丰富,而且还带来了对市场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价值评估的大幅度的攀升的现象,而对于这种投资行为来讲,其不仅使其中蕴藏的较大的非理性因素得到充分展现,而且对私募股权投资的收益率也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对私募股权投资进行合理的价值评估是现阶段给与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私募股权投资概念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含义

投资于企业的权益资本可以分为公开交易和不可公开交易两个类型,其中不可公开交易的权益资本就是私募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就是运用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它的特点是投资大回报大、同时面临的风险也很大。私募股权投资的核心观念是通过投资的方式使得资产增加价值,然后通过售卖从中获得利益。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类型

私募股权投资通常是由专业的投资中介进行投资管理的,它是一种组织程度和专业程度相当高的投资方式。目前私募股权投资的运转机制已经变得相当成熟。私募股权投资可以分成几种不同的投资类型,主要有如下几种:

1.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通常是经过专业的管理人员把资本投资到一些初创阶段的高科技企业或者具有竞争力发展迅猛的企业的一种权益性投资方式。风险投资一般的投资额占据公司股份的10%-25%,但是风险投资风险非常大,同时风险投资带来的回报也非常大。

2.直接投资基金

直接投资基金一般投资一些传统产业中处于扩充阶段且竞争力较强的未上市的企业。直接投资基金的投资额占公司股份的10%-25%左右,一般不以控股作为投资目标。直接投资资金通常会给企业提供一些增值服务,帮助企业成功上市,进而从中并购或者回收部分股份来收回投资,达到投资目的。

3.收购基金

收购基金主要是针对一些具有一定发展规模的企业,通过对企业的重组和改进,使企业的价值增加,然后再通过出售或者企业上市的形式从中获取经济利益。收购基金具有交易规模大的特点,收购基金的交易通常会超过10亿美元。和其他私募股权投资不同,收购基金以取得企业的控制权为目标,通过对企业资源的整合和合理配置,使企业提高价值。

4.夹层基金

夹层基金主要针对已经完成初步股权融资准备上市的企业,它是指处于优先债权投资和股本投资之间的一种投资方式。夹层基金一般采用债权的方式,是充分融合债权与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夹层基金投资比较灵活,投资决策也比较快速。因为夹层基金投资的稀释程度没有股市大,并且夹层基金投资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况随时做出调整。

5.重振基金

重振基金主要针对一些资金紧缺,急需资金来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困境的企业。投资后,重振基金通过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改善和重组,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帮助企业顺利走出财务困境。

法律没有明确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类型进行界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产生于私募股权投资的历史过程中,目前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日渐模糊。不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具有不同的长处和优势。

二、私募股权投资价值评估的意义及特征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在通常情况下,把基金作为其资金募集的载体,然后再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给与相关的运作管理。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来说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特征,私募股权在一定条件下与相应的公众股权形成对立关系,对于私募股权来说它主要是针对安歇没有上市或者是死人公司的股权来说的,而公众股权主要是针对那些已经上市的公司或者是公众公司等。而所谓的私募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和联系,所谓的风险投资主要是针对那些以科学技术为发展方向以及还处在早期阶段的企业之间的投资行为,而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来说,其在具体的范围上要比风险投资要广,而对于那些已经成熟的企业来说也可以成为私募股权投资的相关的标的对象。对于私募股权投资的具体特征来讲,其主要表现了独特的广泛性和私募性,这也是相关的资金募集对象所具有的性质和特点,私募股权投资资金主要是通过相应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通过一定的非公开的形式向相关的结构投资者或者是个人进行相应的资金募集,而在募集的过程中相关的销售和赎回环节都是通过双方在私下情况下来完成的。私募股权投资还具有资金来源广泛的外在特征,其主要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有钱人、杠杆并购资金以及相应的风险基金等。随着我国当前对相应的保险公司以及商业银行的限制放宽,因此,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募集渠道也在不断的向多元化发展。另外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来讲其主要的投资对象不是那些上市公司,而是一些非上市公司,但是在具体的外在表现上来看这些公司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和未来发展空间。而在具体的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一般都是把这些公司作为其主要的投资对象。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以中长期为主的投资行为,其在具体的应用上缺乏相应的流动性。现阶段还没有相关的交易市场来进行那些非上市公司的买卖交易。并且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属于中长期投资行为,在具体的投资当中面临着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并且在具体的退出上就会发生风险因素的存在,与此同时,在私募股权投资也带来了也存在着较高的风险因素。

三、私募股权投资当中价值评估的影响因素分析

首先,在企业价值具体的评估过程中,需要对企业的成长性、盈利状况以及经营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分析,并且还要对安歇具有隐性价值的相关方面给与高度的重视。比如相关企业的管理素质、员工技能状况记忆具体的工作态度等。其次,价值评估技术的特征表现。对于那些还没有形成企业状态的新技术或者创意来说,由于在未来的发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因此没有能够和评估标的形成有效对比的相关因素,因此不能使用市场法对其进行相应的评估分析。对于那些还处在不同阶段并且具有不同运营状态的标的企业来说,去在采用的具体的估值方法上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别。最后,相关投资企业的具体的收益状况因素的影响。对收益预期造成影响的因素有很多,从总体上来看主要包含企业的行业状态以及未来的发展状况,协同效应状况以及相关的宏观经济状况等,由于其在具体的环境和投资企业所存在的差异性,对具体的收益预期在具体的判断上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而导致最终的估值结果也会产生差异。

四、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价值评估风险的具体防范措施

(一)合理项目团队的构建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企业价值评估在具体的业务上比较广泛,其中需要运用很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如果仅仅是依靠个别评估人员的话是很难实现价值评估效果和目的的,对于相关的信息分析而言,其受到专业知识的限制很难进行比较全面的分析,因此,在具体的分析结果上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偏差,从而在具体的技术上可能会带来一些风险。因此,在具体的私募股权投资价值评估业务当中需要运用团队的力量才能实现,从多专业和多角度充分分析相应的信息内容,从而达到对评估任务共同完成的目的。项目团队的合理配置要具有合理的结构,主要包含年龄结构的合理、能力机构的合理以及相关的内在知识结构的合理等方面内容。所谓知识结构的合理是指在团队的所有成员当中,应该具有相应的多学科的背景环境,并且还要具有多学科方面的专业知识。而年龄结构的合理就是团队在具体的组成上,应根据需要由不同的年龄阶段的人员来组成。而所谓的能力结构上的合理是指在整个项目评估团队当中,其成员应由不同能力水平的人员来组成,对人员的能力结构进行合理搭配,从而能够更好的让团队成员从事与其实际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环节,对分析的效率和深度进行有效的提高。另外,作为一个合理的评估团队来说还要具有相关的外部专家网络,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在具体的评估对象上存在着越发复杂的专业技术知识,在有些情况下还会达到一些评估人员在具体的认知上海没有达到的领域,因此,一些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能够更好的帮助评估人员进一步加深心理的分析和理解,在一定情况下评估任务的有效完成离不开相关专家的帮助。

(二)在具体的评估结果上的分析

在企业具体的价值评估过程中,在对其进行假设的时候其对最终的评估结果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所存在的各种假设在具体的对评估结果所产生的影响的程度上却存在差异性。为了能够更好的推动相关的假设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并机一部促进相关信息揭示的合理性发展要求,需要对那些对相关的评估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假设进行仔细、严格的检验和验证。因此,在具体的验证过程中需要运用相关的敏感性分析方法对那些假设进行有效的检验,还可以通过敏感性分析的有效运用,对相关的假设所存在的合理性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取舍,从而达到有效防范和降低风险成本的目的。

(三)对相关的评估人员的管理分析

篇2

1引言

企业股权投资是企业发展中非常常见的一种投资方式,一般情况下,其通常发生在两个不同的公司或者公司与风投机构之间。在股权投资及后续的管理过程中,目标企业的股权结构发生了转变,经营方式有可能随着投资企业的管控而发生变化。企业的股权投资根据投资企业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又可分为全资、控股和参股等几种情况[1]。企业股权投资过程因涉及各项财产的转移,牵扯税种及税负金额的计算,从减少税负的角度,应进行必要的税务筹划。论文根据企业股权投资的过程,对股权转移过程中的税收问题进行简单分析,希望能够为有股权投资业务需求的企业提供参考。

2企业股权投资目标的选择

对投资企业来说,目标企业的选择是企业股权投资的首要任务,需对投资标的企业从行业前景、业务相关度、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所在地的政策方面进行深入的调研,为税收筹划提供依据。对企业投资方来说,企业股权投资是实现企业资本增值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企业资本运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因此,企业投资方在选择投资目标企业时,首先应考虑被投资企业的基本状况,投资方更愿意将资本投向那些新兴朝阳产业或者与本公司经营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在投资的前期尽调过程中,投资企业应对标的企业的以下基本情况进行评估与核实:被投资企业所处行业是否为国家政策支持产业,所提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的占有情况、是否被市场及消费者认可,品牌认知度如何;企业近年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运营管理模式、人员结构、企业文化理念等,对标的企业所处产业、地区的政府投资优惠政策、税收减免政策信息作全面的收集和分析,只有前期尽调结果表明被投资企业与企业战略业务方向相符,企业质地良好,能对企业发展起到正向支撑作用,方可列为投资目标[2]。

3企业股权投资涉及税种分析

企业股权在转移过程中主要涉及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契税,不征收营业税。接下来,论文将分别予以简单介绍。印花税:根据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为应纳税凭证。股权转让合同属于该条所指的“产权转移书据”,应当按照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依法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之相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的“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居民企业取得所有应纳税收入及非居民年企业取得的除下述收入外的所有收入,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金=应纳税所得额×25%;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金=应纳税所得额×20%。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属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因此,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属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还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3]。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转让,对接收方按照3%~5%的税率征收契税。营业税:根据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股权投资中企业税收筹划策略分析

企业股权投资中可充分利用税收政策,选择适合的投资方式、投资时机制定投资方案,合理规避税务风险,减少税务成本。以下简要分析几种方式:

4.1选择合适的股权投资比例

股权结构选择:财税[2009]59条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比例的选择时可进行参考。收购100%股权可有效地规避目标企业所涉及的债务、劳资关系、法律纠纷等一系列问题,但会增大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投资企业的资本支出;如投资方的资产占有不低于原企业25%,且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投资企业能够享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暂免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在实际的股权投资中,若股份支付比例大于85%或者同一控制不支付的情况下,双方都可以免除并购过程中所得税,这对企业股权投资双方来说不失为一条良策。

4.2选择合适的股权收购对价支付方式

通常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选用的投资方式主要有:货币资金投资、实物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换股投资以及债券投资等。企业在进行投资对价支付方式选择时,应该根据自身真实状况,选择效益比较高的投资形式。假设企业直接以货币资金投资,不能起到节税的效果。实物资产投资中,如企业以土地(房地产)作为对价,根据财税字[1995]0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再如换股投资,它是指股权投资方以股权支付的方式收购目标企业的股权,双方只需按照税法约定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和印花税即可,无需再另行缴纳其他税额,但这种投资方式有一定限制,根据税法规定,股权投资方购买被投资方的股权份额不得低于75%,而且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才可以采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在企业的股权投资中要特别注意这点。

4.3充分利用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国现行的税法中,对一些特殊地区有一定经济优惠政策,例如,在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以及民族自治区等地区。除此之外,一些当地政府为了推进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会单独推行一些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投资入住,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这些优惠地区,能够享有国家或者当地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则能提高被投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4]。

篇3

另一种情况就是被投资企业审计或评估的基准日后至股份购买日(购并日)前的损益归属的处理问题。一旦两个企业确定购并日,这一期间被投资公司所实现的利润就不能计入购并方的利润(按权益享有的利润)。同样,被投资企业从审计或评估基准日至购买日期间所形成的利润也不再由老股东享有,那么,如何处理被投资企业在此期间的损益会计实务界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这是投资企业从投资业务中获取的额外收入,应单独结算,投资方应按享有的权益记入“营业外收入”;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是被收购企业对收购企业的一种捐赠,应列为“资本公积”;而目前通常的做法是将其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按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的差额,作“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因此,笔者更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即作为投资差额处理。

二、长期股权投资“借差”摊销时间的确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但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企业均按两者的期限孰短原则选择摊销期间,并非完全按准则制定本公司的会计政策。而这种摊销方式在实务中又面临着另一个问题,即什么时候开始摊销,是指投资可否不论月份均作一年处理,还是从投资日(购并日)之月起分10年摊销?显然,前者操作简便,但后者更符合实际情况,也更严密。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上市公司均采用以收购日之月起分10年摊销,又分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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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认

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对于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是非常重要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除了股权的合并形成以外都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确认。

(一)长期股权投资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为证券的公允价值。

(二)通过现金直接购买,这种情况下的初始投资成本就是实际购买中的支付金额,包括直接费用、税金和其他支出等。

(三)投资者投入的,除约定价格不公允的情况外,其初始投资成本都按照合约约定的价值进行计算。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者债务重组所取得的初始投资资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计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的应用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在以其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后确认收益的方法即为成本法。

按照有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的主要使用在以下几种情况中:1、在企业的合并重组中,投资企业可以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所有权控制。最常见的情况就是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50%以上或通过协议等对其经营决策拥有控制权。2、在非企业合并的情况下,投资企业通常对于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权,在市场价值中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没有报价。共同控制即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20%以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合作经营,拥有一票否决权。而当两个企业之间联合经营,投资企业在技术、经营决策等方面对被投资企业有影响时即为重大影响。

(二)成本法的核算方法及核算程序

1、核算方法。长期股权投资通常被企业长期持有,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进行初始投资成本计算时,在追加资本、减少资本投入的同时要注意对于成本的核算调整,对于被投资企业所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当企业当期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分配额度的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避免在成本核算上出现纰漏,造成企业损失。在这样的核算方法下,投资企业被动获取其对于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最大限度的保证了被投资单位的生产自主性。

2、核算程序。应用成本法对于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时,要按照严格的程序执行,避免核算错误的发生。第一,对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进行核算时,通常情况下以其初始投资成本作为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第二,被投资企业要按照投资企业对其的投资成本进行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分派,这些现金股利或利润所得即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若到本年末累积利润大于等于被投资单位至上年末的累积净损益,则可以依据会计制度按公式计算并进行会计处理,反之则应先计算当期投资企业的营收股利利润,将以前所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为投资收益,对初始成本进行冲减。

(三)成本法的理论依据和改进

1、理论依据。成本法的理论依据是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时的成本入账,不随所有者权益增减而调整,账面价值保持不变,除追加、收回或减少投资外,都以入账成本反映长期股权投资。因此无论企业盈亏,都只在收到现金股利和利润时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核算方法相对较为简单。在利润分派前投资企业没有分派利润的权利,两个企业相对独立。因此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不控制被投资企业且对其没有重大影响时。

2、成本法的改进。在运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通过投资成本冲减及转回台帐的方式来改进成本法,在计算时不在重新累计计算以前的净损益和分配股利,直接根据当年分派的利润和上年净损益,结合投资成本冲减及转回台帐中金额计算投资收益和成本变动,这样不仅可以节省时间精力,也降低了差错率,达到了简化的效果。

三、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的应用

(一)权益法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在进行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权益份额变动情况调整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

按照相关规定,当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如果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企业具有较大的影响或者享有共同控制权,这种情况下采用权益法(即合营或联营企业投资)是非常明智的。

(二)权益法的核算方法和优点

1、核算方法:当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其差额应当计入被投资企业的当期损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营业外收入”,并且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以便于资金核算;反之则不进行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2、优点:应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符合权责发生制的理论要求,是可行和有意义的。它不考虑股利是否收到,而是根据被投资其实是否有损益发生来确定投资企业的权益。权益法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经济实质关系的强调也减少了利用分配调整利润的行为。

(三)存在的问题

分析权益法的核算方法会发现,权益法在初始计量时会出现以下问题:若上市公司以市价评估净资产公允价值,享受的差额不应被重复确认为商誉或不符合条件的资产价值,而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如果对被投资方资产逐项评估确认公允价值,差额不一定是转让收益,也可能时负商誉或未入账的负债。在后续计量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与现金流入不符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问题。

四、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联系比较

(一)面对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对于其股票获利的处理方法相同。被投资企业按照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股票获利的分配后,投资企业不管应用哪一种方法都只是在除权日注明股数变化,而不是进行详细的账务的处理。

篇5

在企业投资的过程中,长期股权投资具有重要意义的原因,是其决定着投资单位的利益,左右投资单位在进行投资过程中的话语权。权益法和成本法是长期股权投资的两种后续计量方法,权益法的运用一般是在投资后,投资单位对被投资方的经营方式和财务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成本法的运用一般适用于投资单位无法对被投资方产生影响,不能和被投资方共同管理,投资的效益没有可靠的数据验证,在市场中没有竞争力等情况。当然,在投资的过程中各种各样的风险还会不停的改变着投资双方的地位。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的转换问题之所以会出现,是由于投资份额被投资企业所控制,用来获取其在投资中的权益。如果在产生投资后,不能合理的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的转换,就可能被投资方所利用,作为利益获取的工具为自己谋利。因此,正确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转换是十分重要的。

一、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的转换

企业在投资期间,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因素发生改变,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投资方持续投资以提升持股比例

若投资单位对无法得到被投资单位准确的市场价值数据、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追加投资,并且对被投资方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则必须要改变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方法为权益法来做出弥补,使双方不必遭受到严重的损失。

对于投资方在投资之日起至追加投资当天这一段时间,被投资方享有该段期间内的净资产公允价值,而投资方在投资之日起至追加投资当天这段时间内的净损益则应当算入整个的当期损益中。

(二)在处置部分投资时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下降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投资方会将原有的投资份额进行压缩,导致话语权降低,致使无法控制被投资方时,此时,权益法就必须做为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方法来使用。

首先,被处置的投资部分应按照比例终止原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此基础上,重新计算出当前投资部分在整体投资中的比例,整合出当前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购买当日的公允价值在权益法下具单一性,可以不予以考虑所处置部分投资过程中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价值),即可以不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但当投资成本缩水,无法保证原有投资份额时,应同时调整投资成本和留存收益。

二、对财务的主要影响

(一)给母公司带来冲击

基于新准则的规定,母公司在对子公司进行投资时,要使用成本法,而在合并财务报表之后则必须用权益法调整。这一变化并不影响财务报表的合并和编制,但是却影响着众多母公司,特别是个别控股型公司的财务报表。成本法和权益法所存在的最大的区别就是在投资收益方面的确认方式。权益法是对投资企业净损益做出改变后确认投资的损失或盈利,以达到长期的价值;而成本法则不受到被投资企业过去盈利或亏损的影响,确认投资收益也是在得到股利之后。

当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有一大部分的股利发放都达不到其实现的净利润。而改变了核算方法之后,如果子公司能够一直保持盈利的状态,母公司在对投资收益进行确认时依然运用成本法的话,相比于运用权益法来确认其资产总额和净收益还有些许不足;但是如果子公司不能持续盈利反而一直亏损,这种情况则恰恰相反。这一变化,也使得母公司不得不对企业中原有财务指标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过去的财务政策被迫调整

1、对利润分配做出改变

实务中,净利润才是对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基础。运用成本法时,在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十分低下的前提下,经营活动方面存在着收益不足等情况使得支出费用大于收益,新准则的规定还有可能导致母公司的留存收益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不能按要求实行分红制度。但是为了符合国家的要求,使资本市场的预定效果得到满足,企业就必须对其当前在子公司中推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明确的调整。

2、 调整筹资策略

在新准则开始实施后,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的选择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的发展能力和偿债能力等也会在原来的基础上发生巨大变化。在新准则实施初期,与新准则存在利益关系的人必然会高度关注新准则的实施。因此,公司在面对这些债权人时不能慌乱,要耐心的进行解释,并调整筹资方式、策略和规模。

三、结束语

长期股权投资对一个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作为企业的金融资产,能够使其他的企业金融资产和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得到区分,并且使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得到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认可。通过对国外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方面先进经验的不断摸索,再结合我国企业当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现实状况,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在不断的努力改进我国当前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以求在最大程度上达到最佳效果。当前在核算方面,长期股权投资的可理解性正在不断的增强,也越来越切合实际,但是,还并不是最完整的体系,尚且需要进行不断的探索,合理的运用会计信息使其为企业的发展添加动力。

参考文献:

[1]徐璧.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J].科技创新与生产力,2010(07):278-279

篇6

在企业的财务资产管理中,长期投资性资产是企业整体资产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新会计准则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部分的资产管理有明确规定,即投资企业对于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资产部分的管理,应当遵循成本核算的方法,并在编制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资产核算管理的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我国权益法的相关要求进行调整。通常情况下,在管理资产过程中,投资企业多是利用对于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来实现对于子公司的投资收益管理回报与控制的目的。因此,进行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实务处理分析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既可以提高投资企业对于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管理水平,又可以保证投资企业的投资利益,还可以促进企业的财务管理与运营发展。下文将结合新会计准则中,对于投资企业进行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务处理的具体要求与规定,从投资企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控制”判断、成本确定、权益转换、合并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述,以提高投资企业对于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实务处理管理水平,推进企业运营发展与进步。

一、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务处理中的“控制”判断

在进行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处理时,投资企业如何“控制”判断以及确认,是其处理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企业运营管理中,投资方具有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利,通常被投资单位称为是投资企业的子公司,而投资企业对于子公司的控制权利,则是指在投资企业的子公司运营与财务管理中,投资企业有权利决策或影响子公司的财务以及运营,并从子公司的运营活动中获得相关利益。因此,对于投资企业以及子公司来讲,进行实质控制权的确定,不仅对投资企业进行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有着直接的影响,还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务处理中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确定也有着很大的关系。而企业财务管理的相关会计准则,只对投资企业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控制”权利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使得企业会计人员在进行一些股权关系的公司控制权益判断处理时,难以进行判断处理和界定。比如,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务处理规定,就有“合资协议或者是章程规定,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成员中,本公司以及本公司可以控制的子公司派出的董事会成员数量超过全部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实质上就形成对于公司的财务与经营政策的控制决定权利”的相关规定。对于这此类规定,在投资企业对于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实务处理中,实务处理的章程或者是协议不可能另投资企业一方说了算,而实际执行中则是由大股东对于子公司的财务与运营政策进行掌控。为了避免这一问题的发生,可进行“控制”权利明确,以实现对于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务处理中的“控制”权利明确和判断。

二、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务处理中的成本确认

在进行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务处理过程中,成本确认的问题主要是指对于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管理中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对于这一问题,在企业的新会计准则中有明确规定,投资企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务中。所谓的初始投资成本主要是指除了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资产成本以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资产以及成本部分,在投资时期内应当按照以下的要求规定,确认初始投资成本。第一,对于投资企业通过支付现金形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资产部分,在进行初始投资成本确认中,要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进行初始投资成本确认,其中包括与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直接相关的费用与税金、支出等部分;第二,在投资企业以权益性证券发行方式所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资产部分,在进行初始投资成本确认时,需要按照权益性证券发行的公允价值来确认实施;第三,对于投资者进行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资产部分,在进行初始投资资产的确认中,要依照投资合同或者是协议规定中价值进行确认实施;第四,对于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方式所获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也应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应规定进行初始投资成本确认。此外,以债务重组形式的初始投资资本确认,按照债务重组的要求进行确认。

三、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务处理中的权益变动

在投资企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中,对于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除了追加或者是回收的长期股权投资部分外,通常情况下,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部分账面价值是保持不变化的。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投资企业应对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的权益进行调整处理,以便于投资企业以及子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第一,投资企业在进行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相关权益的变动处理中,如果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或是发生运营亏损时,投资企业不对于子公司账务进行处理,而只有在子公司宣告分派现金的股利或者是利润的情况时,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当期投资收益情况进行确认,或者是处理子公司相关权益的变动;第二,投资企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部分只局限于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企业投资后所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部分,而从中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者是利润中超出上述数额的那一部分,在对于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会作为投资中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收回。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投资企业能够对于被投资单位也就是子公司所实施的长期股权投资控制部分,由原来的权益法核算管理转变为应用成本核算法进行核算管理,这一核算管理方法与国际财务核算管理中应用的方法比较一致,但是在实际处理应用中,却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长期股权投资控制核算管理原则有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在进行单独的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成本核算管理的方法能够实现反映投资股利分配方面的信息,而公允价值的相关法则,则能够反映投资的经济价值,同时,在进行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管理中,成本核算方法的应用还能够实现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质量,因为投资企业所核算形成的财务成本以及业绩真实性更大,在进行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操作空间更小,这也就更具有积极作用和意义。

四、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务处理中的披露信息分析

投资企业在管理子公司长期股投资过程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做好对协议及附件的信息披露工作。披露内容应包括:子公司的企业名称以及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表决权等有关信息内容;被投资单位想投资企业进行资金转移能力所受到严格限制的具体情况,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管理过程中,当期和累计的没有进行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情况;子公司投资所相关的或有负债情况等。

五、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事物处理中的合并财务报表

投资企业在管理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核算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使用成本核算法进行核算管理,而在编制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应当依照权益法的相关内容以及规定,进行编制调整。比如,在企业的新会计准则中规定,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投资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同时对投资公司在子公司中的相应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也进行抵销。此外,对于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享有份额的差额部分,也要求在购买日对于具体数额项目进行列示,如果进行列示的商誉项目发生减值变化,减值变化的商誉项目应注意按照经过减值测试后的金额数目进行列示。而在投资企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实务处理过程中,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在购买方以公允价值进行合并成本确认后,在购买日对作为合并所对价付出的资产以及发生、承担负债等情况,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核算,其中公允价值与相应的账面价值差额部分归计到当期损益中。同时,还应注意对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确认,确认过程中,购买方的合并成本中比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所大出的差额部分,应当作为商誉进行确认,并废除原有的“合并差价”。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新会计准则中,初始确认后的商誉是不允许进行摊销的,需要通过减值测试确认减值损失。企业新会计准则的这一规定,与企业合并中合并商誉自身的特征相符合,规定合并商誉本身不在企业可以摊销的资产范围之内,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相趋同。此外,购买方进行合并成本中比合并过程中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小的差额部分,在经过复算审核后,也应归计到当期损益中。

在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投资企业则应当按照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情况作为基础,进行子公司财务报表的核算调整与管理,对不同财务内容按照成本核算的相关规定实施编制核算。其中,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编制时,应对因企业合并所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以及负债、或有负债等情况以公允价值方法标准核算列示;在进行个别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投资企业对于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成本核算法进行核算,而在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先在投资公司依照权益法对于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收益情况进行调整转换后,再将调整转换结果在合并工作底稿中进行显示,同时作为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基础,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总之,妥善分析和处理好长期股权投资资产问题,有利提高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实务处理以及管理水平,对于促进企业规范化、合理法发展进步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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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股权投资;国有企业;经济体制改革

0.引言

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和中心环节。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国有企业的改革与转型有了明确的目标和方向,据了解,在十三五规划中,全国大多数的国有企业面临着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而灵活性较高、收益与风险分担的股权投资的引入,为国企改革注入了新鲜血液,创新了改革的思路和方向。

1.股权投资

1.1股权投资的内涵

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手段来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通常是采用个人或企业购买其他准备上市或者未上市企业的股票这一方式或者是利用无形的资产、货币资金或实物资产直接地投资其他企业单位,通过风险分担的方式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或者利润分取、股利获取与风险相适应的经济利益。股权投资要承担投资失利的风险,也能获得被投资单位的利益[1]。例如,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状况陷入僵局或者是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环节时,投资者将会承担投资失败的后果和损失;相反地如果被投资企业或单位的经营状况良好、市场反响好、其所经营的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空间较大,投资者通过股权控制被投资单位,从而从价格波动和产品销售前景中获得经济利益。

1.2股权投资的分类

股权投资可以分为共同控制、控制、重大影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四大类。其中,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某种经济活动所享有的 共有类型的控制;控制是指获得股权并取得整个企业的控制权,能够独立地做出企业运行的决策和财务经营决策,并能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一种方式;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顾名思义,仅是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上因有参与权而产生重大影响但没有决策权。这几种类型的股权投资,其风险程度和所获利益都各有不同,控制类型的没有风险分担体,风险较大,但是相应的经济利益可以达到最大化;共同控制次之;重大影响类型的风险可以分担,独自承受的投资风险相对较小,但是所获利益也相应减少。

1.3股权投资的结构及发展现状

股权投资由成本、收益、风险、权益、减值等因素构成[2],其中成本和收益的核算是最为关键的环节,权益是受益的保障。自从20世纪初期我国提出了经济改革,许多人开始“下海”,股市一直风靡至今。目前,我国的股权投资经历了长期的市场经济的调节和洗礼,已经进入深入发展的阶段(如图1)。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如下页图2),从图中可以看出我国私募性质的股权投资金额较小,还是严重受到国有企业的经济体制的影响。这是因为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有经济仍然占了大部分比例,并且其经济体制严重制约了市场和股权的发展。

2.国有经济体制的发展现状和问题

2.1国有经济体制的内涵我国的国有企业经营模式是对苏联的经济模式进行全盘照搬过来的,强调了国家集体利益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的重要地位,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进化成了现在的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形成的国有经济体制。其具有独立的决策能力、鲜明的行政色彩、国有资本化程度颇高等特征。目前,国有企业仍实行的是以管理资产为主的经济体制,这对于迎接新的经济挑战和经济改革有着诸多的限制和阻碍。

2.2国有经济体制的发展现状国有企业的经济体制由最初的苏联式经济模式,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国有企业权力下放、让利的过程和80年代以后的承包经营责任制,让企业逐渐地拥有了发展的相对自由权的过程。到了21世纪初期至今,为适用股份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和创新,但由于行政色彩厚重,极大地影响了改革的进程和效果[3]。

3.股权投资在国有企业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应用

3.1股权投资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作用

3.1.1扩大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是对资本营运的重要手段和表现形式,国有企业通过对不同企业的股权投资或引入战略投资方,不仅可以建立与国有企业主业相关的经营性联系,还可以扩展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产业链,达到资本利用率最大化的目标;还能够建立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产业联系,拓宽经营范畴,增加利润和回报,进而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例如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委实际控制的鞍钢集团公司改制而来的,其原有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钢压延加工、黑金属冶炼、焦化化工等23种产品和业务,但是自从2002年开始实施改制后,其增加了家电、汽车使用的镀锌钢板的生产,创造出年生产能力达到40万t的奇迹;经过2006年股权投资的扩大,其主营业务的净利润增长率高达229.24%,推进了其在全国同行中的净利润增长排名。

3.1.2提高规避风险能力现代企业的运营发展主要是依靠多元化经营的方式,而国有企业的股权投资正是这一方式的具体体现。长期的股权投资,不仅能够弥补单一的业务经营的劣势,形成多元化经营的格局和生产模式;还能进一步地加强和丰富经营内容,分担风险的同时还能扩大收益的渠道,进而降低企业对现有业务的依赖性,减少单一业务所带来的风险。

3.1.3有效实现战略转移运用马克思资本论的原理和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等理论进行分析,可以看到目前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企业,它所拥有的主营业务或关键性业务都是有一定的周期性的,并且其业务的延续能力与生存能力是有限的[4]。因此,国有企业作为主营业务急速衰退的企业,在经济侧结构调整的时代背景下进行改制,能够有条不紊地与新的主营业务进行接轨,同时从企业的竞争实力上来看,具有更高的经营活力和较强的竞争能力。例如,总部设在广州省惠州市的由国家控股的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自成立以来不断通过股权投资的形式吸收较多的资本和附加业务,保持了利润连续20年的稳健增长的步伐,在深化改革的今天已经逐渐形成了多元化业务经营的格局,其主营的电子产品(手机、彩电等)和开关插座在国内市场上具有领先的竞争优势,在体制改革的当下有极高的生存能力,并且有希望踏入世界竞争的行列。

3.1.4有效地盘活资金国有企业的体制一般是以管理资产为主,但是股权投资是以资本管理为主,如果加大力度引进民间资本对国有企业的股权投资或加大国有企业对不同企业间的股权投资,将会弥补资产沉淀却不能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把资本盘活,真正地做到“钱生钱”。

3.2股权投资在改制中的运作

股权投资方式是通过投资决策、投资运营管理、投资清算等环节实现投资资本所获利益最大化的(如图3)。其中投资清算和决策的运作具有阶段性和专属性的特点,而投资运营的管理具有持续性和经常性的特征。其通过投资实施、决策、持股比例调整、营运控制、投资收益账务等关键环节的实施,能够有效地把股权投资方式完美地契合到国有企业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去,达到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目标。

4.结语

随着经济结构的侧结构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制已经箭在弦上了。尝试着把股权投资的资本运作方式融入国有企业改制活动中去,不仅可以扩大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风险分担,减少利润损失,增加企业的利润来源,还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在残酷的竞争中的生存几率,进一步促进经济建设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绍秉仁.创建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2]冯华,任少飞.有效政府与有效市场:改革历程中的政企关系回顾与前瞻[J].山东财政学院报,2006(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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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现状;基金;问题;措施

对非上市股权进行投资,或者是上市公司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股权交易的一系列投资方式就称之为私募股权投资。当前,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在亚洲地区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是最具发展潜力的,已受到了各个国家大型投行的高度关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是存在许多问题的,面临着新的挑战,下面就这一问题我们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1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现存的一系列问题

随着时代的进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已取得了较好的发展,但对当前的诸多形势进行分析可发现,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是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这些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当前,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以及《信托法》等法律规章制度逐步得到了出台,这些法规都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建设以及发展提供了帮助和保障。但是,以上法律规章在运行上依旧存在不足之处,比方说其中的一些规章细则并没有得到明确,这就使得整体法规不具较好的可操作性。因此,在发展的过程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会时常面临工商注册问题、资金募集问题以及税收缴纳问题等诸多阻碍。由此可见,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规章依旧不够完善,没有对基金的运行、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标准和支持。

1.2 监管责任的不到位

一般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行和发展离不开投资活动以及募集资金活动,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涉及面就会很广阔,也会接触到诸多监管机构,具体为银监会、发改委以及证监会等等。当前,分业监管制度的核心工作就是机构监管,而政府各部门的监管内容以及具体职责是不具明确性以及规范性的,而这就严重阻碍到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和进步。

1.3 投资重点不具科学性、合理性

对国外的私募股权投资实例进行深入分析可知,创新产业是进行投资的重点。但是在我国,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知识产权意识的缺乏,使得具有高度价值的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合理的保护,在这样的情况下,侵权行为就变得十分常见了。所以,在我国,传统行业就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的重点,而具有创新性的高新产业则缺乏资金的支持。这样一来,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就无法得到有效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行也会因而受到制约。

1.4 退出渠道不够完善

在PE运行机制的设计里面,退出渠道的不完善是值得重点思考的。在国外,IPO、产权交易、资产证券化、柜台交易、并购市场等已经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出现,使资本市场具有了无缝链接的优点,进而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理、有效发展获得了完善的退出渠道。目前,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是不具科学性的,各级政府并没有对市场进行合理的定位,也没有制定出行之有效的运行政策。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无法拥有完善的退出渠道,最终也阻碍了我国PE的进步和发展。

1.5 高素质PE人员的缺失

一般来说,人力资源、货币资本以及知识资本等构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这里人力资源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得到有效运作的基本保障。因此,要想让私募股权投资取得成功,就需先具备高素质的投资人才。但是目前受传统思想、相关机制以及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情况的影响,真正能对私募股权投资运作进行掌握的人才是极少的。因此,私募股权投资业在我国的发展就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1.6 投资总金额里海外资金占优势

在我国,私募股权的资本主要从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以及个人中获取,但这种资本筹集模式是不具合理性以及科学性的。主要原因在于私人资本具有不稳定性,而国有资本也会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对我国相关实例进行分析可以知晓,私募股权的资本主要来自于金融保险机构以及养老基金等,但是这些资金都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所以,在我国当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里面,海外资金占有极大的份额,国内的投资比例却相对而言较小。在这样的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就无法得到有效的发展。[1]

2 如何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诸多问题

2.1 对PE相关的法律规章进行完善

为了使我国的PE市场得到合理、有序的发展,就需先建立出一套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首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就需得到出台,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步骤、监管原则以及发展目标等得到进一步明确。其次,在工商注册、资产托管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需使相关的规章得到完善。再次,需使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进入标准得到规范,进而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行模式具备科学性。最后,针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当前的发展情况,我国需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有效运行提供基本保障。

2.2 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

对国外相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可知,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越大,该国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情况就越好,创新能力也越大。另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得到有效发展的基础就是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的存在。所以,我国需分析国外的先进经验,并结合自身的发展实际情况,对知识产权进行大力保护,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实现一致性,最终推动我国创新性企业的稳步发展。[2]

2.3 使产权交易市场具有多样性

可以说,要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得到保障,进而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合理的退出机制以及退出渠道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就需对具有多样性的交易市场进行建立和完善,让产权的流通市场获得通畅。一般来说,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主要由主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二板市场以及产权交易活动来构成的,这就使得各类企业都可以依靠合适的方法进行产权流通,并在竞争中推动我国产权交易体系的稳定和进步。这样一来,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也获得了合理的退出渠道。

2.4 培养出具有高素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才

基金回报率以及所获经济效益的情况都受到了基金管理人才素质高低的影响。所以,为了募集到更多的资金,继而推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发展,就需先培养出综合素质高、专业技能好基金管理人才。而要想培养出具有高素质的基金管理人才,就需依据以下几种方法:首先,可从国外引进专业的股权管理人才,让他们对管理队伍进行建设和指导,进而培养出优秀的管理人才;其次,先在国内选出优秀的人才,派送他们到国外学习先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经验;再次,可号召具有丰富经验的企业家对PE投资活动进行学习和研究,使自身的管理方法以及经营措施得到完善和提升;最后,针对当前已有的PE业务的人才,可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采用课程教学、专家授课等多种方法使其综合素质等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2.5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的来源渠道进行拓展

对国外相关成功事例进行深入分析可知,政府资本、金融机构资本、私人资本以及公共保险保障机制资本构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资本。但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的来源渠道是较为狭窄的。因此,我国就需依据实际情况,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本募集渠道进行拓宽,使政府资本、金融机构、企业资金、企业年金、社保基金、境外资本以及个人资金等都包含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体系里面。

2.6 对市场诚信体系进行建设和完善

就目前情况来看,基金管理的市场诚信度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信用契约关系,可推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理、有效运行。所以,就需加大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力度,让管理者都具有较强的信托责任制理念。依靠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信誉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我国就可以使相关的管理制度得到加强,让中介机构具有责任意识,最终提升市场的诚信度以及透明度。这样一来,一方面可以使投资市场的运作成本得到降低,另一方面还可以使市场更具规范性和科学性。

2.7 对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进行合理限制

因为PE的内在本性,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缺点并存。因此,我们就需采取合理的措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进行有效的引导。另外,在我国,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实力还远远不够强大的,因此,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在各个方面就受到了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深远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就需采取合理措施对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活动进行限制,继而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多帮助和保障。

3 总结

为了使我国的金融结构以及市场体系得到完善和提升,就需加大力度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发展。随着时代的进步,我国的资本市场日益繁荣,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也取得了较好的发展。对于我国来说PE一方面是挑战,一方面也代表着机遇,因此,我们就需将本国实际情况和国外先进经验结合起来,采取一系列合理的措施解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现存的诸多问题,最终推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稳定、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赵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J].吉林大学,2010(10)

篇9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认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初始投资成本时,除了合并形成以外都按以下几种方式确认。

(1)长期股权投资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为证券的公允价值。

(2)支付现金取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为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包括直接费用、税金和其他支出。

(3)投资者投入的,除约定价格不公允的情况外,初始投资成本都为合约约定的价值。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和债务重组取得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的规定来确定。

二、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的应用

1.定义及适用范围。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成本计量后,在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后确认收益的方法即为成本法。

按照有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中发生以下情况时可以使用成本法:(1)企业合并中,投资企业可以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控制。通常表现为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50%以上或通过协议等对其经营决策拥有控制权。(2)非企业合并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在活跃市场中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没有报价。共同控制即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20%以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合作经营,拥有一票否决权。而当两个企业之间联合经营,投资企业在技术、经营决策等方面对被投资企业有影响时即为重大影响。

2.成本法的核算方法及核算程序。(1)核算方法。当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时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算,追加或收回成本时要调整成本,被投资企业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企业累计净利润分配的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这种方法下投资被动获取投资收益,不能对被投资单位产生主动影响。(2)核算程序。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一般要遵循以下程序:初始或追加投资时,一般以其初始投资成本作为账面价值;投资企业应按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若到本年末累积利润大于等于被投资单位至上年末的累积净损益,则可以依据会计制度按公式计算并进行会计处理,反之则应先计算应收股利,并将以前的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初始成本的金额转回。

3.成本法的理论依据和改进。 (1)理论依据。成本法的理论依据是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时的成本入账,不随所有者权益增减而调整,账面价值保持不变,除追加、收回或减少投资外,都以入账成本反映长期股权投资。因此无论企业盈亏,都只在收到现金股利和利润时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核算方法相对较为简单。在利润分派前投资企业没有分派利润的权利,两个企业相对独立。因此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不控制被投资企业且对其没有重大影响时。(2)成本法的改进。在运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通过投资成本冲减及转回台账的方式来改进成本法,在计算时不在重新累计计算以前的净损益和分配股利,直接根据当年分派的利润和上年净损益,结合投资成本冲减及转回台账中金额计算投资收益和成本变动,这样不仅可以节省时间精力,也降低了差错率,达到了简化的效果。

三、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的应用

1.权益法的定义及适用范围。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权益份额变动情况调整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即为权益法。

按照有关规定,发生长期股权投资时,若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可以采用权益法,即对合营或联营企业投资。

2.权益法的核算方法和优点。(1)核算方法。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反之则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2)优点。采用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符合权责发生制的理论要求,是可行和有意义的。它不考虑股利是否收到,而是根据被投资其实是否有损益发生来确定投资企业的权益。权益法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经济实质关系的强调也减少了利用分配调整利润的行为。

3.存在的问题。分析权益法的核算方法会发现,权益法在初始计量时会出现以下问题:(1)若上市公司以市价评估净资产公允价值,享受的差额不应被重复确认为商誉或不符合条件的资产价值,而应作为营业外支出。(2)如果对被投资方资产逐项评估确认公允价值,差额不一定是转让收益,也可能时负商誉或未入账的负债。在后续计量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与现金流入不符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问题。

四、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

1.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联系。(1)股票股利处理方法相同。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后,投资企业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都不做账务处理,只是在除权日注明股数变化。(2)资产减值计提方式相同。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现象,在核算确定账面价值后要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对子公司、合营公司以及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及重大影响、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投资都要按相应的会计准则规定确定可回收资金,计提减值准备。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减值准备确定后都不能再转回。(3)两者之间可以转化。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决定了使用成本法还是收益法进行核算,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当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也可能发生转换。

2.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1)定义和核算范围不通。由前文分析可知,成本法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权益法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将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视为一体,二者的定义有着根本区别,在进行核算时的适用范围也显著不同。(2)初始投资确定不同在运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支付现金时以实际支付金额作为初始成本,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税金也计入投资成本。运用权益法时,若出生成本大于应享有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部分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反之则差额部分被看做当期收益,并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做出调整。

五、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相互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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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wto是海外私募股权基金进入我国的开端和契机。私募股权基金指以私募方式筹集资金、针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往往是长期投资,流动性比较差。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收益、承担风险,最后出售持股获利。投资者的目的就是在合适的时机退出企业获得高额收益,因此退出是他们最关心的环节。近年来中国本土的私募股权基金开始飞速发展,但市场份额和影响力难以与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相抗衡。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私募股权退出机制不完善,本文主要分析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的退出机制以及这些机制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建议。

    一、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现状

    风险投资家在确定需要退出风险资本后,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退出方式以获取最大的收益。国际上私募股权的退出方式主要是公开发行、并购回购、交易退出、清算退出。近几年,中国私募股权基金ipo实现的退出明显增多,其他几种方式很少使用。根据清科-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数据库统计,2007年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发生236笔退出交易,其中以ipo方式退出的案例笔数为179笔。

    对退出方式进行统计的结果如下:

    由数据可以看到,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选择上市退出,这主要由于上市退出回报率最高,其他方式障碍又大。并且中国缺乏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很多企业在国内不能上市就选择绕去境外上市。股改后ipo的重新开闸,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敞开了大门。07年中国股票是大牛市,a股市场上市的吸引力显着加强,国内资本市场开始成为我国创投机构的主要退出渠道,但是随着08年股市暴跌,中国资本市场不再像07年那样受青睐。而且由于ipo的高昂费用,使海外上市退出也遭遇巨大成本,因此给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带来很大的障碍。

    二、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现状的分析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现状与具体的政策和资本市场不发达密切相关,相对于发达国家成熟的资本市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几种退出方式都存在着障碍,以下就是具体分析:

    1.公开上市有一定局限性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基本上选择的都是ipo的方式,但是也存在一定障碍。我国资本市场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要求很高,使得高科技风险企业实现ipo上市的机会很小且成本过高。同时我国的中小企业板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二板市场,并不能完成我国证券市场多层次化建设以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使命。以上情况导致大批企业绕道海外市场上市,但是这种退出渠道的费用持续增加并十分昂贵,作为承销商的投资银行一般索取投资总额5%-10%的佣金,这为我国风险投资海外上市又设置了不小的障碍。因此ipo退出收益高但成本也高,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

    2.企业兼并与收购体系有待完善

    并购建立在股权流动的基础上,需要有股票股权交易市场。而我国在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以前允许上市流通的是社会公众股而非法人股,多数中国风险投资的成功退出,是通过非上市的股权转让实现的。这样的退出方式会导致整个风险投资业的畸形发展,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正常发展。

    3.回购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

    对于回购方式来说,新《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很显然,按照这项规定,风险投资人无法要求被投资企业回购其持有的股份,除非减少其资本。这个法条很明显限制了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长期发展不利。

    4.交易状况混乱

    目前我国产权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尚缺乏法律依据,转让交易上存在着重大障碍。并且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极度萎缩,交易混乱,缺乏监管。这又使得交易退出方式在我国不现实,限制了私募股权基金退出。

    5.清算或破产缺乏具体的配套法规

    清算或破产这一退出方式损失较大,经常是被迫的。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主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对于其他类型企业不适应。但是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来实施破产,缺乏具体的配套法规,操作起来复杂,且时间较长成本较高。因此总体上来说,我国并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破产清算退出的权益。

    三、消除退出障碍的分析及建议

    退出机制的不完善对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起到一定制约作用,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主要的缺陷就是法律不完善、没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私募在我国还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这对私募股权在我国的发展很不利,我国政府应尽快明确私募的法律地位。并且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阻碍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以股份转让形式退出;新修订的《破产法》也存在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破产清算时退出的漏洞;在并购、回购和破产清算的法律法规制定上,应该尽量鼓励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同时使政策带有鼓励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倾向。这样才能让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有法可依,并在实践中不断取得进步。

    我国的证券市场只有沪、深两个主板市场,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虽然京、津、沪产权交易市场办理一些企业的产权和股权转让业务,但无论从市场规模还是交易体制来看,都算不上是真正的全国性三板市场。单一的资本市场层次严重阻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使得我国资本市场和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处于被动的地位。构建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能够为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构筑融资平台,为私募股权基金建立顺畅的退出通路,显着提升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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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

会计处理

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至2005年8月19日,46家股改试点公司全部登场,股权分置改革如火如荼地展开。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非流通股东为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会计处理问题开始引起人们高度关注。到为止,财政部还在和国资委、证监会沟通,希望能够尽快出台一项办法。对此,各界人士众说纷纭,观点不尽一致。

据了解,目前财政部提出的方案中,主要会有几种可能的考虑:

首要的问题便是支付对价是否计入损益表。如果将支付对价直接核销,那就会产生两个新问题:1、以什么名目进行核销。2、会与当前的绩效考核体系产生矛盾。如果将支付对价计入损益表,列为营业外支出的话,是作为一次性营外支出核销,还是允许像无形资产一样,作为递延费用,分期核销?

还有一种考虑的方案是将支付的对价作为长期投资。支持这种看法的机构人士认为,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支付的这些补偿,并不是无偿的,实际上是个对价,对价就意味着可能带来亏损,也可能得到收益,所以,对于非流通股股东来说,这其实是一项长期投资,所以应该可以考虑计入资产收益价值。

具体说来,相关账务的具体处理方法,归纳起来大体有五种:

方法一: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在损益表上反映。将支付对价作为一种费用性支出,借记“投资收益”或“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或“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方法二:不计入损益,也不计入资产,而是绕过损益表,从资产负债表右边走,直接冲减所有者权益。这种方法下,根据金额大小,依次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所有者权益科目。

方法三:不计入当期损益,计入资产,从资产负债表左边走。这其中又有三种方式:一是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并按准则规定的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办法逐年摊销;二是计入“递延资产——股权分置对价支出”科目,不进行摊销,等到以后股权转让时,对该科目按比例部分或全额结转,作为股权转让成本的一部分,股权全部转让后,该科目余额结转为零;三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摊销完毕,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与长期投资分开列示。

方法四:方法二和三结合使用。即先冲减上市公司发行流通股时非流通股股东账面形成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不足冲减的差额则计入资产负债表左边,按方法三处理。

方法五:不做账务处理,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该方法对送现金不适用,仅适用于送股或送权证。

到底上述哪种方法最为合理呢?笔者认为,要理清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会计处理,必须正确认识股权分置改革的性质,并考虑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制度背景和投资会计准则的演变。

一般认为,股权分置是造成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成本不一致的根本原因,从而形成的中国股市特有的“同股不同权(流通权),同股不同价(持有成本),同股不同利(收益)”现象,流通股股东为换取股票流通权并换取国有股和法人股不流通,默认并购买上市公司高溢价发行的可流通的公众股,默认并无偿向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股东转移属于自己的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被转移的公众股股东的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就构成了公众股股东的股票流通权成本,同时也构成了国有股、法人股等股东放弃国有股、法人股流通权的收益。由于上国有股和法人股不流通的承诺而导致公众历次认购流通股时付出了高昂的代价。现在,原先承诺不流通的一方要求获得流通权,必定会导致“同股同权”但“同股不同价”;并且,根据供求,这势必会对流通股股价产生较大的下跌压力从而造成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损失,因此,作为国有股和法人股股东要想获得与流通股股东同等的流通权,那就必须为获取这一权利而导致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损失进行相应的对价补偿,这是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法理基础。事实上,目前市场已经形成了对价预期,如果在改革的关键时刻否定这种预期和方式,将不利于股市的稳定和。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第一,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流通权而支付的成本,符合资产的定义,会计上应该作为资产处理,予以资本化,理由如下:1、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形成。非流通股股东取得流通权并为此支付了对价,主要包括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及其他资产,这些都是由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形成的。2、由拥有和控制的资源。流通权的行使是由非流通股股东决定的,并被其拥有和控制。3、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利益。流通权是有价值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后,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流通,由市场价格决定的价值会获得提升,因此具有未来经济利益。

其次,试点的两批方案中,补偿方式基本有三种:送股、送现金或送权证,采用不同方式的股权分置解决方案,尽管形式表现不同,但其实质是一致的,都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取流通权而付出的一种对价。所以,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处理必须坚持的第二个原则是:不同对价支付方式的会计处理实质应一致,不因形式不同而导致会计处理有质的不同。

第三,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这些年一直处于不断变动中。例如,对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贷方差额,投资准则规定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后来,《关于执行〈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解答(二)》(财会[2003]10号)中对投资准则做了修正,对该文件后形成的贷方投资差额不再摊销计入损益,而是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此前已按原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不再做追溯调整。此外,非流通股股东基本都是非上市企业,过去大多数执行的是行业会计制度,并没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不同时期、不同行业的非流通股股东对子公司上市时流通股贡献的溢价会计处理存在差异。所以,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会计处理必须坚持的第三个原则是:尊重,考虑以往与投资相关的会计处理。

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具体会计处理(假设非流通股股东都采用权益法核算):

(1) 股权分置改革前,非流通股股东产生股权投资贷方差额,且贷方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股权分置改革产生的对价支出,则在支付时以改革前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为限冲减改革时所支付的对价,不足抵消的对价部分,记入股权投资差额借方,再按规定的年限分期摊销。会计处理为:如果对价支出大于改革前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应按改革前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按支付的对价贷记“现金”、“长期股权投资——xx单位(三级科目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xx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如果支付的对价小于或等于改革前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应按支付的对价,借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贷记“现金”、“长期股权投资——xx单位(三级科目略)”等科目。

(2) 股权分置改革前,非流通股股东产生股权投资贷方差额,且差额记入“长期股权投资——xx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方,支付的对价以改革前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为限冲减所支付的对价,不足抵消的对价部分,记入股权投资差额借方,再按规定的年限分期摊销。

(3) 股权分置改革前,非流通股股东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这种情况极为罕见),则支付的对价也作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按其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xx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现金”、“长期股权投资——xx单位(三级科目略)”等科目,并分别按规定的摊销年限摊销。如果支付的对价金额较小,可并入原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余额按剩余年限一并摊销。

还有一种看法认为,非流通股股东取得的流通权所带来的收益,在未来的转让中才能实现,属于未实现的收益,应该作为递延资产处理,并且不予摊销,处置时再按比例结转。笔者认为,根据目前企业会计制度,在权益法核算下,投资者由于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记入股权投资差额,并在一定的期限内摊销,而这一差额中就包含了股票的流通权成本,为了和目前的会计制度保持一致,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也应该记入股权投资差额,并在一定的期限内摊销。

在每个会计期末,企业应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回收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具体处理和《企业会计制度》一致。

具体运用上述处理方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部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按该项投资的平均总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同时按比例相应结转长期股权投资明细科目。

2、权益法下,该项股权投资每股账面金额(“投资成本+损益调整”明细科目)仍等于被投资单位每股净资产。

3、在备查账簿中登记减少的股份数。

4、改革后,在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完毕之前该项股权投资每股账面价值将高于被投资公司每股净资产。

5、此方法对后续每个会计期损益的有:差额分期摊销影响摊销期损益;会计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并提取减值准备时,可能影响损益。

6、在差额摊销完毕之前处置该投资时,对损益影响也将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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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是投资者通过投入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并打算长期持有的一种投资方式,其主要目的是获取长期利益。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及处置的不同规定,导致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在不同时期存在差异,这种财税差异的出现给会计实务的工作开展带来困难,理论界对该项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的研究也方兴未艾。

一、对于财税差异起因的分析

虽然“财务会计”与“税务法令”都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都最终服务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毕竟两者是不同领域的产物,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差异是不可避免的,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制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不同

会计准则的目的在于公允、及时的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及股东权益的变动情况,它通过提供报表的形式服务于相关利益者,并以此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而税法的初衷在于使政府能够无偿、稳定和强制性的取得税收收入,并着眼于通过二次分配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税法的制定也有方便税赋征管的考虑。可以说,目的的不同是产生财税差异的根源。

(二)会计准则和税法约束的范围不同

会计准则的规范主体是企业单位,它要求企业财务人员真实、完整的对外反应本企业的财务信息,力求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带来的利益相关者决策困难;而税法规范的是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行为,它更关注如何让社会财富公平、合理的在公共部门和私人单位及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由于两者规范范围的不同,产生差异也是在所难免的。

(三)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发展速度不同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猛,企业所处的金融环境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这就要求规范企业披露财务信息的会计准则要保持相应的快速发展,以满足报表使用者及时、完整把握企业财务信息的需要;而税法属于法律范畴,法律的修改程序上要求更加严格和复杂,修改引发的后果也比较严重、带来的影响比较长远,所以要着眼于国内的宏观经济形势,审慎的推进税法的改革,从而导致税法的发展速度慢于会计准则。这样,由于两者发展的速度不同,也会导致差异的出现。

财税差异的存在增加了企业的财务成本和纳税成本,而由于上述原因特别是会计和税法目的的不同,财税差异的完全消除需要一个相当长期的过程,但是逐步减少财税差异无疑对节约社会成本和促进企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通过研究国外的财税差异程度,我们也可以发现,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财税差异程度越小,这也给上述结论提供了有力的事实依据。

二、长期股权投资中产生财税差异的情况分析

(一)在初始确认环节的财税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的时候往往其账面价值是和计税基础相同的,不产生财税差异,但是以下情况会产生财税差异:

1.因享有税收优惠会产生财税差异

条例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如创投企业进行了这类企业的投资并打算在2年期满后再转让该资产,那么因持有该项资产可以税前扣除的总额将会是投资额的170%,即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大于账面价值,此时产生财税差异,该差异为时间暂时性差异。

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初始投资成本往往会产生财税差异

在同一控制下企业进行合并(不支付对价的除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取得享有被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而计税基础为实际投资成本即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这两者往往是存在差异的。

3.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及非企业合并形成的股权投资也会产生财税差异

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及非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实际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的合计数为初始入账价值;而税收法规规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照其原账面值为基础确认,资产、负债不确认所得或损失,获得递延的有利税收待遇,从而导致财税差异。

(二)在后续计量环节的财税差异

由于为了稳定税收收入和便于征管的考虑,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不得变更计税基础,但是为了及时、公允的反应该资产所代表的经济实质利益、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会计准则要求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从而产生财税差异,主要由以下几种情况:

1.权益法下,当投资企业为取得该股权投资而付出的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该将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作为本期损益,同时调整投资成本;而税法规定以实际投资成本作为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从而产生财税差异。

2.在权益法下,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时,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要根据应享有或承担的净利润或损失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税法要求不做处理,从而导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相同,产生应纳税或可抵扣暂时性财税差异,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这种情况下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在持有期间,应该根据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的变化进行增减变化,即可以转回。此外,当被投资单位出现其他权益变动时,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要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根据税法规定,其计税基础不能调整,由此导致财税差异。

3.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税法规定,在企业持有投资性资产期间,如果该资产发生减值的,不准减少其计税基础,国务院财政和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年度期末时如果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出现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时,应该对这项资产实施减值测试,若测试结果表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或类似表明该股权投资可回收金额小于账面价值的情况出现,应该计提减值准备。从而导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财税差异。

4.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时,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收回的金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确认为投资收益或者损失;税法规定,企业在处置股权投资时,可以将该项股权资产的净值(投资成本)和转让费用在税前扣除,即上述两项之和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该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这样,由于会计准则规定的处置成本与税法认可的处置成本的不同,导致了财税差异。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和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财税差异,要分情况做确认递延所得税或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不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的情形

1.在初始确认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长期股权投资财税差异

如果该长期股权投资是在非企业合并情况下取得的资产,并且该暂时性差异既不影响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就不确认递延所得税。根据这样的理论依据,因享有税收优惠会产生财税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2.当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情形

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往往不打算短期内出售,而是希望以此进行长期战略的控制被投资企业,在这个时候那些在出售该资产才可以转回的暂时性财税差异以及企业可以通过影响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及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而避免与之相关的暂时性财税差异转回的,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基于这样的分析,在投资企业主观打算或客观行动造成财税差异短期内不会转回时,以下情形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1)权益法核算下,由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而调整初始入账价值使的其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而不打算出售该长期股权投资的,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2)权益法核算下,由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但是投资企业通过施加影响使被投资单位在可预见的未来不发放现金股利及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该暂时性财税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3)权益法核算下,由于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导致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变动,但是投资企业没有出售该股权的打算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二)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的情形

会计准则规定,当一项财税差异在上述不确认之外的,应该根据实际有区别的确认递延所得税并记入所得税费用或权益乃至商誉。如果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交易产生的暂时性财税差异影响了当年的会计利润或应交所得税款,那么应该作为所得税费用的调整项计入利润表;如果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交易的发生影响的是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那么确认的相关递延所得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如果该长期项股权投资是通过企业合并方式取得,那么确认的相应递延所得税直接计入商誉。

四、结束语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发现,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财税差异主要发生在初始确认、投资收益的确认计量及处置等三个环节,当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不同规定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相等时,就会产生财税差异,但是财税差异是否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通过文章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做是否确认的判断是困难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研究长期股权投资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的处理,有助于帮助企业更好的管理长期股权投资、更好的规划长期股权投资,为实现企业战略目标提供更有力的决策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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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L分类号:G23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7-0109-0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本市场上的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目前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公开发行股票的第三大企业融资渠道。2011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规模达人民币2452亿元,投资总额达人民币1741亿元,同比增幅分别为40.7%、165.8%,创历史新高。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中关于“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政策的落地和相关细则的出台,业界预期,到2016年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规模将快速上升至人民币1万亿元左右。

伴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呈现爆发式的增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可观的存款和中间业务收益,并为商业银行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带来契机,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受到商业银行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并得到迅速发展。但作为在我国刚刚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资产托管业务,商业银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管理手段并不成熟,操作风险的暴露也并不充分。同时,随着国内一些地区出现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名而实际开展非法集资的风险事件,国家开始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这一过程将必然影响商业银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应引起商业银行的关注。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涵义与特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并以策略投资者的角色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与改造,最终以上市、转让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所持股权实现资本增值的一种资金运作方式。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仅指专门投资于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投资基金,而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泛指对所有IPO之前企业进行投资的基金,既包括前述的“成熟企业”,也包括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各阶段的“创业企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如下特征:一是资金募集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即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二是投资对象限定于未上市企业,投资期限长,投资风险大,但收益回报通常也较高。三是流动性较差,投资者不能随意抽回投资,基金的销售和赎回均由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四是全程封闭运作,透明度低,一般不对外披露投资信息。五是通常以策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注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快速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从本质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理财方式,组织形式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信托制以及契约制。目前我国认可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制、有限合伙以及信托制。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的职责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依法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其委托管理人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为其提供包括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会计核算、投资监督等服务的一种合约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但是,经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除外”的规定,原则上自2011年11月23日以后,所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均应当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选择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

理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应承担的托管职责一般包括:(一)安全保管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资金;(二)对所托管的不同股权投资基金分别开立账户,确保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财产的持有相分离及股权投资基金的独立性;(三)确认管理运用股权投资基金指令的真实性,核对股权投资基金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四)记录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委托人的划款指令及证明汇款真实性的相关材料;(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监督职责,按照投资监督事项表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等进行监督;(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托管协议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出具托管报告;(七)保存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对每一个托管项目的资料单独立卷保管;(八)向监管部门报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的违规行为,协助对投资者身份进行核查;(九)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风险表现

(一)对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资质审核不严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准入门槛低,且无统一的监管部门(募集规模达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公司制、合伙企业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国家发改委实施监管,募集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公司制、合伙企业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实施监管(有的地方是金融办、有的是地方是省级发改委)、信托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由中国银监会监管,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也非常宽松(主要监管措施是备案管理、年度报告及重大事件报告),导致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上鱼龙混杂,许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内控机制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低下,违法违规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甚至少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利用股权投资骗取投资者钱财、涉嫌非法集资,或陷入了拖欠投资者款项的风险事件中。如果商业银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人的资质审核不严,未能甄别出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未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严格管理,一旦卷入非法集资或诈骗案件中,商业银行就可能因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行为而面临法律诉讼,并影响商业银行的良好声誉,带来重大声誉风险。

(二)托管协议内容不完善

对作为公募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而言,其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已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其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签订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通常会采用标准化的合同文本,相对比较严密和规范。而商业银行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究竟应该履行哪些职责,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各家商业银行对此的认识也不统一。实践中,主要依据投资者签订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更多体现的是个性化,导致托管协议内容五花八门,无形中增加了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比如有的托管协议明确列明了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提示,一目了然,有的则仅笼统地规定托管银行负责监督资金的托管与运用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的托管协议中明确约定对于不可归因于托管人的原因而造成的资产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有的托管协议则没有明确约定或表述含糊;有的托管协议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在划款后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股权证书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有的托管协议则仅规定基金管理人提供工商登记股东查询表等能够证明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即可。

(三)托管账户管理不规范

托管账户,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后,托管银行协助其开立的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募集、管理和使用的专用存款账户。现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募基金托管账户由托管银行代基金刻制基金章并由托管银行代为保管和使用(独立清算模式),或由银行刻制“xx银行资产托管专户财务专用章”(集中清算模式)自行保管和使用,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账户开立和管理却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通常根据双方签署的托管协议来确定。实践中的几种做法包括:一是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委托银行代为开立托管账户,托管账户印鉴卡预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名章和托管银行的名章,预留印鉴各自保管;另一种做法则是,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银行的协助下自行开立,但预留印鉴均委托托管银行代为保管,做法与对公募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相似。另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必须开立验资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和托管专户,三者缺一不可,并全流程监督首期募集资金由验资账户到基本存款账户再到托管账户,许多商业银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际做法也不尽相同。

(四)投资监督职责履行不严格

监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是保障基金资产安全、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与主要投资于证券类金融资产的公募基金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企业股权,缺少公开透明的信息渠道进行跟踪和价值评估,商业银行一般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合同(或复印件)了解投资情况,通常也不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主要采取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交易合同、出资证明书或股权交割单等进行形式审查,缺少有效的投资监督手段,很难真正起到实质的投资监督义务。而且,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公募基金托管人承担的投资监督内容已有详细规定(包括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等内容监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承担怎样的投资监督职责,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商业银行主要依据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议内容进行投资监督,内容形形。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风险防范措施

(一)明确基金客户准入标准,慎选托管业务合作对象

商业银行应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客户准入标准,客户准入标准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基金是否合法成立;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否健全、防范利益冲突的机制是否完善、是否具有良好的运作经验和市场声誉:基金管理团队成员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基金投资方面与投资重点、投资策略是否清晰并建立科学的项目筛选标准和投资决策流程等。同时,要做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严格按照准入标准,审查和评估基金管理人、主要投资人、基金的资质及合法合规性,全面掌握基金建立的背景、管理团队构成、基金存续期内获利的主要来源、可持续投资资源储量、内部治理结构、投资风险控制措施等多方面,谨慎选择托管业务合作对象。对在托管过程中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向社会公开宣传、违规承诺收益、向社会募集资金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或者基金管理人多次出现违规操作,基金运作不规范,募集资金投向严重不透明等问题的,要及时、坚决退出,并向相关监管部门立即报告,以防范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二)分类完善托管协议文本,清晰界定托管银行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按照一定的标准(如按照对托管账户的监管方式进行分类,或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的行业实施分类)梳理托管协议,形成标准合同文本,积极向客户推荐,以有效防范因合同文本使用不当而出现的操作风险。同时,商业银行要从保护投资者和自身免责的角度进一步完善托管协议文本,在托管协议中明确托管人对基金的运作及收益不承担任何责任,约定“签订托管协议并不表明托管人对基金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和保证,也不表明投资者投资基金没有风险”;明确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托管协议约定处分投资股权及其收益的行为,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依据托管协议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发出的任何指令,托管人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划款前向银行提供投资相关法律文件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在划款后及时向托管人提供能够证明股权变更的有效法律文件,包括股权证书(或出资证明书)及加盖工商查询专用章的股东查询表、产权交易所出具的股权交割证明等。对于投资监督事项和方式,应以统一的格式与清单的形式作为托管协议的附件,防范操作不当的风险。

(三)出台基金账户管理制度,加强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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