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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的法律法规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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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中图分类号:F30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2)03-0118-04

农村土地流转效率问题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束缚瓶颈。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的重要流转方式。一般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入股企业等经济实体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取得相应的股份,行使相应的股权,据此获得相应的利润或分红并承担相应的风险。根据资本运作的特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折合的股份应自由流转并且不能退出,但是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建立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的,农村土地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所以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立法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事实上的转移,即禁止形成不可恢复性的流转。如此立法上的限制导致入股实践举步维艰,如何突破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障碍成为扫清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关键。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实践探索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最早形式是土地股份合作制,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初。土地股份合作制是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的形式,将原来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交由专业合作社统一经营,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在创立初期确实获得了相当的成功,如我们所熟知的“南海模式”、“上海模式”等。但是,土地股份合作制并不是任何地区都可以仿效取得成功。现在,在我国农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困难形势日益严峻和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深层次矛盾日益突出的环境下,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是必然的改革选择。在这一改革过程中,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关键,或者说农村土地流转是关键。目前,反响比较大的是重庆推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尝试。

2007年重庆市工商局颁布《深入贯彻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渝工商发[2007]17号),其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意见》文件一出,即引发各方的争论。事实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在此之前就已经出现,据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透露,截至2007年5月,重庆市已有35家以土地入股的农民公司从事农业生产。继《意见》文件出台后,重庆批准了很多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公司,如重庆宗胜果品有限公司、营盘生殖养猪公司等,而且也都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益。但是,重庆的这一做法很快被中央叫停。叫停的原因主要是:非农村集体成员可能经过股权转让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可能用于偿还破产企业债务等。事实上,对农地入股设立公司作出限制也是很多实行土地私有制国家的做法,如美国“法律禁止公司拥有农业土地,并常常禁止其从事农业生产,除非公司是紧密联合的(通常是由家庭成员之间的紧密联合),并且是由农民或在农村定居的人作为所有者”。所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等的禁止也无可厚非。2009年重庆市工商局又颁布《关于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只限于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践中,重庆市按照《专业合作社法》,在万州、江津、梁平等10个区县开展试点工作:一方面,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对以土地入股组建的公司进行变更登记,转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江津区仁伟果业公司和长寿区宗胜果品有限公司分别变更为太玉柑橘专业合作社和股田柑橘专业合作社;另一方面,试点区县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积极发展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附作物作价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据统计,试点区县发展的36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经营作价出资5011.02万元,占出资总额的33.06%,合作社统一经营土地面积达6.5万亩。

在这些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践之中,有一些取得了不错的经营效果。如2007年成立的重庆农大夫有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其生产的有机大米于2009年被国家相关部门认证为有机转换产品,每公斤售价高达112元,而且销售相当好,为人股的农民也带来了可观的收入。再如,重庆长寿区麒麟村508户农户于2006年3月成立宗胜果品有限公司,宗胜公司成立以后与澳门恒河果业公司签订了30年的包销合同。自公司成立以来,已呈现出了巨大效果。2007年10月,在农民的强烈要求下,公司新增农民股东404人,新增入股土地730亩,入股现金22万元。

篇2

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4-1605(2007)05-0071-04

作者简介: 张燕玲(1974- ),女,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债权法、亲属法。

所谓生殖细胞,一般指和卵子。我国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虽然规范了“配子、合子和胚胎”的管理,但未使用“生殖细胞”的提法,而我国台湾地区卫生署颁布的“人工协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则明确规定“生殖细胞”仅指和卵子,未包括受精卵和胚胎的型态。人工生殖技术的应用离不开对、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的使用、管理。本文为研究的方便,在剖析、卵子的属性与权利外,还就受精卵和胚胎一并予以研究。所以论题所及不仅指和卵子,还有受精卵或胚胎。

一、、卵子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归属

(一)、卵子的法律地位

日本2000年12月颁布的《复制规范法》规定生殖细胞仅包括和未授精的卵子,但对是什么未作具体规定。英国《人工授精和胚胎法》和法国的《尊重人体法》也未对、卵子进行定义。传统民法观念认为人的身体或其一部分,不是物,不能成立物权,但与身体分离的部分,不问其分离的原因如何,均成为物(动产),由其人取得所有权,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得为抛弃和让与)。[1]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活人的身体不属于物的观念受到挑战,器官移植、精卵捐赠等均以活人之器官或细胞为合同的标的物,与卵子在离开身体前为身体之一部分,而人的身体非物,故其不得为权利之客体。当或卵子一旦与身体分离,应视为物,所有权归属可以类推适用罗马法上关于确定物的孳息的归属的原物主义原则,即对原物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人有取得孳息的权利。近代的德国、瑞士、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均采此种立法例,如台湾民法第766条规定“物的成分及其天然孳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仍应归属于其物之所有人”。我国现行法尽管对物的孳息未作规定,但理论和实务均采原物主义。

至于疑惑人身体之一部为标的物的交易契约是否有效,应视其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而定,人类处分自己尚未与人体分离之身体某一部分,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可认为有效,正如捐血、捐人体器官等。所以人类出于人工生殖的目的自愿处分自己的或卵子,目的在于帮助他人治疗不孕,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合法有效。

(二)、卵子的权利归属

1.寄存关系

当或卵子的所有人将精卵从体内取出,寄存于医疗机构或精卵银行以备后用时,所有人即和寄存机构之间形成寄存关系。寄存合同,又称保管合同、寄托合同。根据寄存合同的特点和相关法律规定,寄存有期限者,寄存人可以在寄存合同期限届满时取回;合同没有约定寄存期限或约定不明时,寄存人可以随时请求返还寄存物。寄存人可以在寄存期限内遗嘱处分其寄存物,寄存人在合同期限内死亡而没有立下遗嘱时,所寄存的或卵子可否作为继承的标的被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现代继承法的观念,遗产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与卵子尽管可以脱离人体而被自由处分,但其终究不同于一般的物,其作为生殖细胞,具有孕育生命的可能性,不可以作为继承的标的。

对于寄存的剩余精卵如何处理,有人认为应归还其所有人或所有人的继承人,有人则认为应予销毁,也有人认为其不可用于人工生殖而只能作为实验之用。其中第三种观点被许多国家的立法采纳。笔者也赞同第三种观点,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与卵子作为生殖细胞,具有未来生命的特征,不能像一般的财产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所有人或寄存人之外的其他人应没有处分权。第二,为保护下一代的健康成长,避免无父或无母子女的出生,应确保所有人死亡后剩余的精卵不被用于孕育子女。第三,从促进医学研究发展的角度看,将剩余生殖细胞供医学研究用,不仅可以促进人口的优生,提高人口素质,而且可以推动医疗技术的改进。所以,将剩余精卵用于实验研究较为合理。

2.赠与关系

对于捐赠的精卵,捐赠者和受赠机构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合同何时生效,交付赠与物后能否撤销赠与?大陆和台湾法的规定不同。台湾《人工协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与卵子提供给医疗机构作为治疗不孕之用应采赠与方式为之,并规定赠与应为无偿,不可支付对价,而且约定捐赠者应将或卵子的所有权转移给负责保存之医疗机构。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自可撤销其赠与的意思表示,但赠与生效后可否撤销?台湾民法典第416和417条关于撤销赠与之规定系针对一般性的财产权具有经济上价值的情形而设,与精卵基于慈善性质的赠与不同,故解释认为不易适用。《台湾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于捐赠之撤销也无明文规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时成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撤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卵子、受精卵和胚胎,也即无偿捐赠精卵是我国现行法下唯一的取得精卵的渠道。可以看出大陆和台湾的现行法均难以找到撤销精卵捐赠的法律依据,这不免为撤销捐赠引发纠纷留下隐患,为定纷止争,稳定捐赠生效后的法律关系,双方在签订捐赠合同时,应当专门就不得撤销作出约定,排除捐赠人的撤销权。精卵之捐赠不可附条件,如指定使用对象等,以避免精卵被不正当利用。

3.、卵子可否买卖

国外,如美国、墨西哥等国早有、卵子出售,我国在2000年也曾有人在互联网上炒作拍卖美女卵子。关于精卵能否商品化的问题,历来有争议。赞成者认为精卵商品化有助于解决精卵供应不足的问题;反对者认为精卵商品化容易导致质量危机,也可能引起反复供精导致血亲婚配问题。人工生殖中生殖细胞提供者的健康状况,直接影响到所生婴儿的健康状况及家庭幸福,与民族素质也有一定联系。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不易施行精卵的商品化。我国卫生部2003年颁布执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库伦理原则》都明确禁止买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供精行为,规定库的不得作为商品进行商业交易。卫生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募集供卵者进行商业供卵行为。笔者认为,精卵的非商品化可以确保精卵的质量,有益于维护人工生殖子女的健康。我国应将精卵不可买卖的内容规定在未来的人工生殖立法中。

二、受精卵、胚胎的法律地位与权利归属

(一)受精卵或胚胎的法律地位

英国1990年法和德国1990年法定义胚胎为“受精后的物质”,2000年的日本《复制规范法》定义为“人的和未受精的卵子通过受精而生成的物质”。胚胎是人吗?生命源于何时?研究生命的起源,首先要剖析生命的孕育过程,从精卵的结合到胎儿的出生,整个生命的孕育过程要经历如下阶段:卵子受精、受精卵着床、早期胚胎、胎儿成形、到胎儿出生并独立呼吸。关于人类生命的起源开始于何时,学界观点纷呈。

从尊重医学的角度看,笔者认为早期胚胎即孕育满十四天的胚胎作为生命的开始较为适宜。原因主要在于:第一,受精卵只有植入子宫才可分裂孕育,在人体外之胚胎根本无法确定为谁所有,赋予其生命对胎儿和社会均无益处,反而形成诸多隐患。第二,受精卵着床说尽管与各国立法上胎儿婚生推定的规则相符,但从医学上看,孕育不足十四天之胚胎,根本没有任何生命迹象,以之作为生命的起源难以解释医学问题。立法规范决不能脱离科学或违背科学。第三,胎儿成形说虽然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得到支持,如台湾《人工生殖法(草案)》即采此观点,认为分裂满八周的受精卵形成胚胎,这与世界卫生组织的规定一致。但该说忽视医学上生命迹象产生的时间,过于注重胎儿人体特征的发育情况,对生命的保护有不周之嫌。第四,出生并独立呼吸说坚持胎儿脱离母体时才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也与世界各国对于生命的早期保护之规范有冲突。综上,笔者认为孕育满十四天之胚胎即应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防范或禁止侵害生命的事情发生。

那受精不足十四天的前胚胎是否可以不受保护?有人认为其虽然不是人,但也不是物,因有成为人的可能,应受到一定保护。在他们看来,胚胎虽然不是社会的人,但它是“生物人”,具有发展成为“社会人”的潜力,应具有比一般生命物质更高的道德地位。法国关于“生命和健康科学之伦理咨询委员会”报告,认为胚胎从受精之时存在“潜在人格”,1981年欧洲理事会各委员会认为胚胎即使不具法律地位,也应给予法律保护。所以故意破坏胚胎或故意破坏库或卵子库的、卵子是否构成犯罪,值得我们在确保人工生殖技术的健康发展中深入研究。

(二)受精卵或胚胎的权利归属

1.受精卵或胚胎的权利

英美法将受精卵或胚胎作为财产的一种看待,认为其不具有独立之人格也不应被赋予权利和受法律保护。假使医生由于机械操作或人为疏忽造成胚胎的损害时,胚胎提供者,通常情形下即为不孕夫妻,拥有因侵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求偿的依据在于财产遭受侵害,而不是所有权受侵害。

从理论上看,胚胎作为权利客体的物,物上应有所有权且在法令限制范围内所有人有自由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当没有契约的特别约定时,胚胎的所有权应属于提供者所有。但由于胚胎及受精卵具有成为生命的潜在能力,故其使用、收益、处分应由法律规范加以限制以避免因对其滥用而影响当事人权益。胚胎能否自由转让?一般财产除具有专属性的情形外均可自由转让;享有所有权之提供者应当享有对胚胎的处分权,其能否进行法律上的处分,随意转让胚胎?笔者认为胚胎不同于一般的物,不可作为买卖交易之客体。对于用人工受精形成的人工生殖所用的胚胎,医疗机构对于多余的胚胎如何处理?除了销毁外,能否将之应用于实验研究?笔者认为在征得所有者的同意的前提下,胚胎可以进行一定范围的转让,但受让对象以受许可者为限;同样,有了所有者的同意,胚胎可以用来作实验研究。

三、胚胎的保存和转用

(一)胚胎的保存

各国立法上规定、卵子的保存期间的较少。英国1990年法规定了十年的保存期限,法国1994年法则未作规定,但很多国家规定了胚胎的保存期限。如英国、法国、瑞典等多规定保存期限为五年,芬兰规定十年,澳大利亚则确定为一年。从科学的视角看,冷冻胚胎完全可以实行永久保存,不设定期限限制。但从社会和伦理的角度看,不对其进行限制必然出现间隔几代再赋予其生命,从而造成血统辈分混乱的人类梦魇,这种违反自然的现象当然不能任其存在和发展。不仅于此,限制人类胚胎的保存期限的原因还在于:禁止使用死亡者的生殖细胞孕育生命,以保护人工生殖子女的利益,使其不致于一出生就成为无父之子或无母之子;同时,期限限制可以使得医疗机构不致因庞大的保存量而负担过重。所以,笔者认为对胚胎的保存期限应予以一定限制。究竟确定多长期限较为妥当?期满之后的胚胎如何处理?这也是立法上必须面对和处理的问题。

日本妇产科学会的会告规定,配偶间体外受精用的胚胎保存期间为“夫妻的婚姻存续期间且不得超过提取卵子的母体的生育年龄”。对于同质人工受精所用的保存期间没有涉及。2000年12月的前厚生省专门委员会报告书没有言及保存期间,现正在进行的厚生劳动省生殖辅助医疗部会提出胚胎的保存期限为十年,、卵子的保存期限为二年。作为提案的日本生命伦理法案第7条规定、卵子和胚胎的保存期限为五年。[2]428台湾《人工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卵子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人工生殖法草案”(甲、乙案)未对胚胎的保存作出规定。

笔者赞同立法将、卵子与胚胎的保存期限分别设定。相对来说,胚胎的保存期限应相对较短,至于具体期限,参照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确定为五年较为适宜,保存期过长,容易导致医学风险,而且将具有个人隐私的遗传信息的胚胎长期保存未必是件值得高兴的事情。

(二)胚胎的转用

英国1990年法对保存期已满的胚胎,除允许向其他夫妇提供以用于不孕治疗外,还可以进行遗传病的实验研究;法国的1994年法规定不是提供给其他夫妇的胚胎原则上应予销毁,但如果以治疗不孕为目的且不侵袭胚胎,可以进行研究利用。现在法国正在研讨扩大胚胎的试验研究范围的问题。在日本,前厚生省报告书及厚生劳动省生殖辅助医疗部会的报告中都允许向别的配偶提供胚胎。日本“生命伦理法”草案第16条规定对人工生殖目的作成的胚胎,其剩余部分在得到精卵提供者的同意和生命伦理委员会的许可后,可以进行相关生殖医学研究。[2]428相比而言,德国的规定较为严格,德国《胚胎保护法》不仅禁止向其他夫妇提供胚胎而且禁止研究利用胚胎,不过,解禁胚胎的利用和研究的讨论也正在进行中。澳大利亚有些州的法律与德国胚胎保护法相同,如1991年初维多利亚州的新法令禁止研究人的胚胎,禁止繁殖胚胎供研究之用。[3]

剩余的冷冻胚胎究竟可否用于科学实验?道德上是否不可接受?尽管胚胎还不具有生命,但不可否认其具有成为“人”的潜在能力,应对其进行特别的保护与尊重。对于胚胎可否提供作为实验之用,有正反两种意见,赞成者认为:胚胎研究是关系人类幸福的重要一环,它不仅可以减少不孕以及促进人工生殖技术的进步和发展,而且对胚胎的研究能增加人类对早期胚胎的生长、成活、植入及随后发育等更进一步的认识,这种认识是降低不孕比率和自然流产率之必需;另外胚胎研究还有助于及早察觉遗传上的缺陷,提供根绝遗传疾病之机会。[4]反对者则认为:(1)人工生殖技术是以治疗不孕为目的,不可为实验目的而制造胚胎;(2)胚胎具有发展成为人的能力,将胚胎应用于实验无异于将生命暴露于危险中;(3)其也难被伦理道德所接受;(4)医学对人体实验有严格的限制,胚胎也应同样被限制。

笔者认为,比较各国的规定,德国的胚胎保护法对胚胎实验禁止的规定最为严厉,这可能与德国在二次世界大战纳粹曾进行残酷的人体试验,使德国人一提到人体试验便大为惊恐,所以颁布该法禁止胚胎试验有其一定的历史渊源。单纯从推动生殖医学的发展、造福人类社会的角度看,胚胎研究不仅可治疗不孕,而且可以从研究中改善人工生殖技术,克服不可知的遗传疾病。而且放宽对胚胎转用的限制,充分发挥剩余胚胎对生殖医学研究的作用也是当前的国际立法趋势。借鉴英、法等国的立法经验,我国未来人工生殖法应当允许将剩余胚胎应用于科学实验,但有一点必须明确:仅可使用十四天以内的胚胎,此阶段的胚胎还未出现生命的象征,道德非难性较小;而且研究应征得提供者的同意和许可。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17.

篇3

张艺婷

一、 问题的提出

5.12汶川大地震让世人震惊,给四川人民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我们产生一个念头——地震的发生有规律吗?如果有规律,我们就能提前做好准备,把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恰好我们刚学了“综合活动”这一组课文,老师又布置试写调查报告,所以我们就对地震发生有没有规律这个问题做了一次调查,希望能找到答案。

二、调查的方法

查阅有关地震的书籍,阅读报纸杂志及学校宣传栏宣传画,上网浏览有关资料,访问了解相关情况。

三、 调查情况和资料整理(信息渠 道 涉及方面 收集、整理的具体内容)

书报杂志校宣传 栏;

1、地震原因;我们常说的地震是指因地球内部缓慢积累DE能量突然释放而引起的地球表层的振动。

2、地震数据;地球上每天都在发生地震,一年约有500万次。其中约5万次人们可以感觉到;能造成破坏的约有1000次;7级以上的大地震平均一年有十几次。

上网;

1、地震的级数划分;7级和7级以上的地震,称为大震;7级以下、5级和5级以上的地震称为强震或中强震;5级以下、3级和3级以上的,称为小震;3级以下、1级或1级以上的称弱震和微震。小于1级的称为超微震。

2、世界上最大地震、死亡人数最多的最大地震,是发生于1960年5月22日的智利8.9级地震。1201年7月,近 东和地中海东部地区的所有城市都遭地震破坏,死人最多, 现有估算约达110万。1556年1月23日发生在中国陕西华县的8.0级地震直接与间接造成死亡83万余人。近代地震死亡人数的最高记录是发生在1976年中国唐山大地震(震级为7.8)死亡数为242000人。

3、百年来大地震发生的年份时间主要有:1906年、1908年、1920年、 1923年、1927年、1933年、1960年、1970年、1976年、1990年、1995年、2001年、2003年、2004年、2004年、2005年、2005年、2005年、 2006年、2007年、2007年、2008年等等

4、比较著名的大地震发生地区:美国旧金山、意大利墨西拿、中国宁夏海原、日本关东、中国甘肃古浪、中国四川茂县叠溪、智利、秘鲁钦博 特、中国唐山、伊朗、日本神户、印度古吉拉特邦、伊朗巴姆、摩洛哥胡 塞马、印尼苏门答腊岛、伊朗东南部、巴基斯坦控制的克什米尔地区、伊朗西部、日本新??县、秘鲁、中国四川等等

综合(书报、网络、访问、交流);

1、世界上预测地震仪器及水平

世界上第一台地动仪(候风地动仪)是我国东汉科学家张衡发明的,公元132年记录到陇西大地震。目前世界上开展地震预报研究工作较多的国家是主要有中国、日本、美国。我国的地震预报还不可能对多数破坏性地震作出预报。但我国在震例资料和现场预报经验的积累方面具有优势。我国在70年代中期,曾成功预报过辽宁海城7.3级地震。1995年云南孟连7.3级地震,1997年新疆伽师6.3、6.4级等地震,1998年云南丽江宁蒗县4次5级以上地震,1999年辽宁岫岩??海城5.6级地震等一系列成功的短临预报。这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

2、地震预报;根据我国《地震预报的管理规定》,任何个人都无权擅自向社会地震预报意见或消息,不管他是谁。由于地震预报处于探索阶段,因而,科学家的预测意见只能提供给地震部门做参考。将个人的预测意见向社会散布本身就是违法的。

3、世界主要大地震带有两大地震带:(1)环太平洋地震带;(2)喜马拉雅—地中海地震带。我国地处全球两大地震带之间。

四、 结论

1、 地震发生的时间没有规律。地震预报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2、 地震发生与地域有关,特别是地处地震带的地方。

3、 我国确实是一个地震多发的国家。应该广泛宣传地震防震科普知识,让人们提高减灾意识和能力,自觉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篇4

第三条、公司编制以上报告时,应以如下利润表附表形式,分别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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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净资产收益率  |    每股收益      |

|        报告期利润              |---------|--------- |

|                               |全面摊薄|加权平均|全面摊薄 |加权平均|

|---------------- |---- |----|----|----|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       |        |       |

|----------------  |----|----|----|----|

|营          业        利      润|        |       |       |        |

|----------------  |----|----|----|----|

|净            利              润|        |       |       |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       |        |       |        |

 --------------------------------------

第四条、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报告期利润÷期末净资产

全面摊薄每股收益=报告期利润÷期末股份总数

第五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的计算公式如下:

                       P

ROE=——————————————————————

         E0+NP÷2+Ei×Mi÷M0-Ej×Mj÷M0

其中:P为报告期利润;NP为报告期净利润;E0为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第六条、加权平均每股收益(EPS)的计算公式如下:

                       P

EPS=————————————————————

          

S0+S1+Si×Mi÷M0-Sj×Mj÷M0

其中:P为报告期利润;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或缩股等减少股份数;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第七条、公司在编制比较财务数据时,上期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应按此规则进行计算。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正文应包括这些指标的计算过程,摘要可省略计算过程。

篇5

附:民政部关于《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3年3月10日、民〔1983〕民20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已征得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同意,现予公布实行。各地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为了便于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的婚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特作如下规定:

一、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国内公民

(一)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

乙、华侨

(一)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二)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丙、港澳同胞

(一)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二)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三)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免交(二)、(三)项规定的证明。

此外,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三、对于来自和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的华侨同国内公民之间申请结婚登记的,须持有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根据其国内原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后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以及本人出具的无配偶的书面声明,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后,可予办理结婚登记。

四、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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