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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的法律法规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51:43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低保的法律法规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低保的法律法规

篇1

张艺婷

一、问题的提出

5.12汶川大地震让世人震惊,给四川人民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我们产生一个念头——地震的发生有规律吗?如果有规律,我们就能提前做好准备,把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恰好我们刚学了“综合活动”这一组课文,老师又布置试写调查报告,所以我们就对地震发生有没有规律这个问题做了一次调查,希望能找到答案。

二、调查的方法

查阅有关地震的书籍,阅读报纸杂志及学校宣传栏宣传画,上网浏览有关资料,访问了解相关情况。

三、调查情况和资料整理 (信息渠 道涉及方面 收集、整理的具体内容)

书报杂志校宣传 栏;

1、地震原因;我们常说的地震是指因地球内部缓慢积累DE能量突然释放而引起的地球表层的振动。

2、地震数据;地球上每天都在发生地震,一年约有500万次。其中约5万次人们可以感觉到;能造成破坏的约有1000次;7级以上的大地震平均一年有十几次。

上网;

1、地震的级数划分;7级和7级以上的地震,称为大震;7级以下、5级和5级以上的地震称为强震或中强震;5级以下、3级和3级以上的,称为小震;3级以下、1级或1级以上的称弱震和微震。小于1级的称为超微震。

2、世界上最大地震、死亡人数最多的最大地震,是发生于1960年5月22日的智利8.9级地震。1201年7月,近 东和地中海东部地区的所有城市都遭地震破坏,死人最多, 现有估算约达110万。1556年1月23日发生在中国陕西华县的8.0级地震直接与间接造成死亡83万余人。近代地震死亡人数的最高记录是发生在1976年中国唐山大地震(震级为7.8)死亡数为242000人。

3、百年来大地震发生的年份时间主要有:1906年、1908年、1920年、 1923年、1927年、1933年、1960年、1970年、1976年、1990年、1995年、2001年、2003年、2004年、2004年、2005年、2005年、2005年、 2006年、2007年、2007年、2008年等等

4、比较著名的大地震发生地区:美国旧金山、意大利墨西拿、中国宁夏海原、日本关东、中国甘肃古浪、中国四川茂县叠溪、智利、秘鲁钦博 特、中国唐山、伊朗、日本神户、印度古吉拉特邦、伊朗巴姆、摩洛哥胡 塞马、印尼苏门答腊岛、伊朗东南部、巴基斯坦控制的克什米尔地区、伊朗西部、日本新??县、秘鲁、中国四川等等

综合(书报、网络、访问、交流);

1、世界上预测地震仪器及水平

世界上第一台地动仪(候风地动仪)是我国东汉科学家张衡发明的,公元132年记录到陇西大地震。目前世界上开展地震预报研究工作较多的国家是主要有中国、日本、美国。我国的地震预报还不可能对多数破坏性地震作出预报。但我国在震例资料和现场预报经验的积累方面具有优势。我国在70年代中期,曾成功预报过辽宁海城7.3级地震。1995年云南孟连7.3级地震,1997年新疆伽师6.3、6.4级等地震,1998年云南丽江宁蒗县4次5级以上地震,1999年辽宁岫岩??海城5.6级地震等一系列成功的短临预报。这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

2、地震预报;根据我国《地震预报的管理规定》,任何个人都无权擅自向社会地震预报意见或消息,不管他是谁。由于地震预报处于探索阶段,因而,科学家的预测意见只能提供给地震部门做参考。将个人的预测意见向社会散布本身就是违法的。

3、世界主要大地震带有两大地震带:(1)环太平洋地震带;(2)喜马拉雅—地中海地震带。我国地处全球两大地震带之间。

四、结论

1、地震发生的时间没有规律。地震预报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2、地震发生与地域有关,特别是地处地震带的地方。

3、我国确实是一个地震多发的国家。应该广泛宣传地震防震科普知识,让人们提高减灾意识和能力,自觉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篇2

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4-1605(2007)05-0071-04

作者简介: 张燕玲(1974- ),女,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债权法、亲属法。

所谓生殖细胞,一般指和卵子。我国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虽然规范了“配子、合子和胚胎”的管理,但未使用“生殖细胞”的提法,而我国台湾地区卫生署颁布的“人工协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则明确规定“生殖细胞”仅指和卵子,未包括受精卵和胚胎的型态。人工生殖技术的应用离不开对、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的使用、管理。本文为研究的方便,在剖析、卵子的属性与权利外,还就受精卵和胚胎一并予以研究。所以论题所及不仅指和卵子,还有受精卵或胚胎。

一、、卵子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归属

(一)、卵子的法律地位

日本2000年12月颁布的《复制规范法》规定生殖细胞仅包括和未授精的卵子,但对是什么未作具体规定。英国《人工授精和胚胎法》和法国的《尊重人体法》也未对、卵子进行定义。传统民法观念认为人的身体或其一部分,不是物,不能成立物权,但与身体分离的部分,不问其分离的原因如何,均成为物(动产),由其人取得所有权,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得为抛弃和让与)。[1]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活人的身体不属于物的观念受到挑战,器官移植、精卵捐赠等均以活人之器官或细胞为合同的标的物,与卵子在离开身体前为身体之一部分,而人的身体非物,故其不得为权利之客体。当或卵子一旦与身体分离,应视为物,所有权归属可以类推适用罗马法上关于确定物的孳息的归属的原物主义原则,即对原物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人有取得孳息的权利。近代的德国、瑞士、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均采此种立法例,如台湾民法第766条规定“物的成分及其天然孳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仍应归属于其物之所有人”。我国现行法尽管对物的孳息未作规定,但理论和实务均采原物主义。

至于疑惑人身体之一部为标的物的交易契约是否有效,应视其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而定,人类处分自己尚未与人体分离之身体某一部分,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可认为有效,正如捐血、捐人体器官等。所以人类出于人工生殖的目的自愿处分自己的或卵子,目的在于帮助他人治疗不孕,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合法有效。

(二)、卵子的权利归属

1.寄存关系

当或卵子的所有人将精卵从体内取出,寄存于医疗机构或精卵银行以备后用时,所有人即和寄存机构之间形成寄存关系。寄存合同,又称保管合同、寄托合同。根据寄存合同的特点和相关法律规定,寄存有期限者,寄存人可以在寄存合同期限届满时取回;合同没有约定寄存期限或约定不明时,寄存人可以随时请求返还寄存物。寄存人可以在寄存期限内遗嘱处分其寄存物,寄存人在合同期限内死亡而没有立下遗嘱时,所寄存的或卵子可否作为继承的标的被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现代继承法的观念,遗产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与卵子尽管可以脱离人体而被自由处分,但其终究不同于一般的物,其作为生殖细胞,具有孕育生命的可能性,不可以作为继承的标的。

对于寄存的剩余精卵如何处理,有人认为应归还其所有人或所有人的继承人,有人则认为应予销毁,也有人认为其不可用于人工生殖而只能作为实验之用。其中第三种观点被许多国家的立法采纳。笔者也赞同第三种观点,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与卵子作为生殖细胞,具有未来生命的特征,不能像一般的财产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所有人或寄存人之外的其他人应没有处分权。第二,为保护下一代的健康成长,避免无父或无母子女的出生,应确保所有人死亡后剩余的精卵不被用于孕育子女。第三,从促进医学研究发展的角度看,将剩余生殖细胞供医学研究用,不仅可以促进人口的优生,提高人口素质,而且可以推动医疗技术的改进。所以,将剩余精卵用于实验研究较为合理。

2.赠与关系

对于捐赠的精卵,捐赠者和受赠机构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合同何时生效,交付赠与物后能否撤销赠与?大陆和台湾法的规定不同。台湾《人工协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与卵子提供给医疗机构作为治疗不孕之用应采赠与方式为之,并规定赠与应为无偿,不可支付对价,而且约定捐赠者应将或卵子的所有权转移给负责保存之医疗机构。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自可撤销其赠与的意思表示,但赠与生效后可否撤销?台湾民法典第416和417条关于撤销赠与之规定系针对一般性的财产权具有经济上价值的情形而设,与精卵基于慈善性质的赠与不同,故解释认为不易适用。《台湾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于捐赠之撤销也无明文规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时成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撤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卵子、受精卵和胚胎,也即无偿捐赠精卵是我国现行法下唯一的取得精卵的渠道。可以看出大陆和台湾的现行法均难以找到撤销精卵捐赠的法律依据,这不免为撤销捐赠引发纠纷留下隐患,为定纷止争,稳定捐赠生效后的法律关系,双方在签订捐赠合同时,应当专门就不得撤销作出约定,排除捐赠人的撤销权。精卵之捐赠不可附条件,如指定使用对象等,以避免精卵被不正当利用。

3.、卵子可否买卖

国外,如美国、墨西哥等国早有、卵子出售,我国在2000年也曾有人在互联网上炒作拍卖美女卵子。关于精卵能否商品化的问题,历来有争议。赞成者认为精卵商品化有助于解决精卵供应不足的问题;反对者认为精卵商品化容易导致质量危机,也可能引起反复供精导致血亲婚配问题。人工生殖中生殖细胞提供者的健康状况,直接影响到所生婴儿的健康状况及家庭幸福,与民族素质也有一定联系。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不易施行精卵的商品化。我国卫生部2003年颁布执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库伦理原则》都明确禁止买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供精行为,规定库的不得作为商品进行商业交易。卫生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募集供卵者进行商业供卵行为。笔者认为,精卵的非商品化可以确保精卵的质量,有益于维护人工生殖子女的健康。我国应将精卵不可买卖的内容规定在未来的人工生殖立法中。

二、受精卵、胚胎的法律地位与权利归属

(一)受精卵或胚胎的法律地位

英国1990年法和德国1990年法定义胚胎为“受精后的物质”,2000年的日本《复制规范法》定义为“人的和未受精的卵子通过受精而生成的物质”。胚胎是人吗?生命源于何时?研究生命的起源,首先要剖析生命的孕育过程,从精卵的结合到胎儿的出生,整个生命的孕育过程要经历如下阶段:卵子受精、受精卵着床、早期胚胎、胎儿成形、到胎儿出生并独立呼吸。关于人类生命的起源开始于何时,学界观点纷呈。

从尊重医学的角度看,笔者认为早期胚胎即孕育满十四天的胚胎作为生命的开始较为适宜。原因主要在于:第一,受精卵只有植入子宫才可分裂孕育,在人体外之胚胎根本无法确定为谁所有,赋予其生命对胎儿和社会均无益处,反而形成诸多隐患。第二,受精卵着床说尽管与各国立法上胎儿婚生推定的规则相符,但从医学上看,孕育不足十四天之胚胎,根本没有任何生命迹象,以之作为生命的起源难以解释医学问题。立法规范决不能脱离科学或违背科学。第三,胎儿成形说虽然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得到支持,如台湾《人工生殖法(草案)》即采此观点,认为分裂满八周的受精卵形成胚胎,这与世界卫生组织的规定一致。但该说忽视医学上生命迹象产生的时间,过于注重胎儿人体特征的发育情况,对生命的保护有不周之嫌。第四,出生并独立呼吸说坚持胎儿脱离母体时才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也与世界各国对于生命的早期保护之规范有冲突。综上,笔者认为孕育满十四天之胚胎即应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防范或禁止侵害生命的事情发生。

那受精不足十四天的前胚胎是否可以不受保护?有人认为其虽然不是人,但也不是物,因有成为人的可能,应受到一定保护。在他们看来,胚胎虽然不是社会的人,但它是“生物人”,具有发展成为“社会人”的潜力,应具有比一般生命物质更高的道德地位。法国关于“生命和健康科学之伦理咨询委员会”报告,认为胚胎从受精之时存在“潜在人格”,1981年欧洲理事会各委员会认为胚胎即使不具法律地位,也应给予法律保护。所以故意破坏胚胎或故意破坏库或卵子库的、卵子是否构成犯罪,值得我们在确保人工生殖技术的健康发展中深入研究。

(二)受精卵或胚胎的权利归属

1.受精卵或胚胎的权利

英美法将受精卵或胚胎作为财产的一种看待,认为其不具有独立之人格也不应被赋予权利和受法律保护。假使医生由于机械操作或人为疏忽造成胚胎的损害时,胚胎提供者,通常情形下即为不孕夫妻,拥有因侵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求偿的依据在于财产遭受侵害,而不是所有权受侵害。

从理论上看,胚胎作为权利客体的物,物上应有所有权且在法令限制范围内所有人有自由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当没有契约的特别约定时,胚胎的所有权应属于提供者所有。但由于胚胎及受精卵具有成为生命的潜在能力,故其使用、收益、处分应由法律规范加以限制以避免因对其滥用而影响当事人权益。胚胎能否自由转让?一般财产除具有专属性的情形外均可自由转让;享有所有权之提供者应当享有对胚胎的处分权,其能否进行法律上的处分,随意转让胚胎?笔者认为胚胎不同于一般的物,不可作为买卖交易之客体。对于用人工受精形成的人工生殖所用的胚胎,医疗机构对于多余的胚胎如何处理?除了销毁外,能否将之应用于实验研究?笔者认为在征得所有者的同意的前提下,胚胎可以进行一定范围的转让,但受让对象以受许可者为限;同样,有了所有者的同意,胚胎可以用来作实验研究。

三、胚胎的保存和转用

(一)胚胎的保存

各国立法上规定、卵子的保存期间的较少。英国1990年法规定了十年的保存期限,法国1994年法则未作规定,但很多国家规定了胚胎的保存期限。如英国、法国、瑞典等多规定保存期限为五年,芬兰规定十年,澳大利亚则确定为一年。从科学的视角看,冷冻胚胎完全可以实行永久保存,不设定期限限制。但从社会和伦理的角度看,不对其进行限制必然出现间隔几代再赋予其生命,从而造成血统辈分混乱的人类梦魇,这种违反自然的现象当然不能任其存在和发展。不仅于此,限制人类胚胎的保存期限的原因还在于:禁止使用死亡者的生殖细胞孕育生命,以保护人工生殖子女的利益,使其不致于一出生就成为无父之子或无母之子;同时,期限限制可以使得医疗机构不致因庞大的保存量而负担过重。所以,笔者认为对胚胎的保存期限应予以一定限制。究竟确定多长期限较为妥当?期满之后的胚胎如何处理?这也是立法上必须面对和处理的问题。

日本妇产科学会的会告规定,配偶间体外受精用的胚胎保存期间为“夫妻的婚姻存续期间且不得超过提取卵子的母体的生育年龄”。对于同质人工受精所用的保存期间没有涉及。2000年12月的前厚生省专门委员会报告书没有言及保存期间,现正在进行的厚生劳动省生殖辅助医疗部会提出胚胎的保存期限为十年,、卵子的保存期限为二年。作为提案的日本生命伦理法案第7条规定、卵子和胚胎的保存期限为五年。[2]428台湾《人工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卵子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人工生殖法草案”(甲、乙案)未对胚胎的保存作出规定。

笔者赞同立法将、卵子与胚胎的保存期限分别设定。相对来说,胚胎的保存期限应相对较短,至于具体期限,参照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确定为五年较为适宜,保存期过长,容易导致医学风险,而且将具有个人隐私的遗传信息的胚胎长期保存未必是件值得高兴的事情。

(二)胚胎的转用

英国1990年法对保存期已满的胚胎,除允许向其他夫妇提供以用于不孕治疗外,还可以进行遗传病的实验研究;法国的1994年法规定不是提供给其他夫妇的胚胎原则上应予销毁,但如果以治疗不孕为目的且不侵袭胚胎,可以进行研究利用。现在法国正在研讨扩大胚胎的试验研究范围的问题。在日本,前厚生省报告书及厚生劳动省生殖辅助医疗部会的报告中都允许向别的配偶提供胚胎。日本“生命伦理法”草案第16条规定对人工生殖目的作成的胚胎,其剩余部分在得到精卵提供者的同意和生命伦理委员会的许可后,可以进行相关生殖医学研究。[2]428相比而言,德国的规定较为严格,德国《胚胎保护法》不仅禁止向其他夫妇提供胚胎而且禁止研究利用胚胎,不过,解禁胚胎的利用和研究的讨论也正在进行中。澳大利亚有些州的法律与德国胚胎保护法相同,如1991年初维多利亚州的新法令禁止研究人的胚胎,禁止繁殖胚胎供研究之用。[3]

剩余的冷冻胚胎究竟可否用于科学实验?道德上是否不可接受?尽管胚胎还不具有生命,但不可否认其具有成为“人”的潜在能力,应对其进行特别的保护与尊重。对于胚胎可否提供作为实验之用,有正反两种意见,赞成者认为:胚胎研究是关系人类幸福的重要一环,它不仅可以减少不孕以及促进人工生殖技术的进步和发展,而且对胚胎的研究能增加人类对早期胚胎的生长、成活、植入及随后发育等更进一步的认识,这种认识是降低不孕比率和自然流产率之必需;另外胚胎研究还有助于及早察觉遗传上的缺陷,提供根绝遗传疾病之机会。[4]反对者则认为:(1)人工生殖技术是以治疗不孕为目的,不可为实验目的而制造胚胎;(2)胚胎具有发展成为人的能力,将胚胎应用于实验无异于将生命暴露于危险中;(3)其也难被伦理道德所接受;(4)医学对人体实验有严格的限制,胚胎也应同样被限制。

笔者认为,比较各国的规定,德国的胚胎保护法对胚胎实验禁止的规定最为严厉,这可能与德国在二次世界大战纳粹曾进行残酷的人体试验,使德国人一提到人体试验便大为惊恐,所以颁布该法禁止胚胎试验有其一定的历史渊源。单纯从推动生殖医学的发展、造福人类社会的角度看,胚胎研究不仅可治疗不孕,而且可以从研究中改善人工生殖技术,克服不可知的遗传疾病。而且放宽对胚胎转用的限制,充分发挥剩余胚胎对生殖医学研究的作用也是当前的国际立法趋势。借鉴英、法等国的立法经验,我国未来人工生殖法应当允许将剩余胚胎应用于科学实验,但有一点必须明确:仅可使用十四天以内的胚胎,此阶段的胚胎还未出现生命的象征,道德非难性较小;而且研究应征得提供者的同意和许可。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17.

篇3

张艺婷

一、 问题的提出

5.12汶川大地震让世人震惊,给四川人民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我们产生一个念头——地震的发生有规律吗?如果有规律,我们就能提前做好准备,把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恰好我们刚学了“综合活动”这一组课文,老师又布置试写调查报告,所以我们就对地震发生有没有规律这个问题做了一次调查,希望能找到答案。

二、调查的方法

查阅有关地震的书籍,阅读报纸杂志及学校宣传栏宣传画,上网浏览有关资料,访问了解相关情况。

三、 调查情况和资料整理(信息渠 道 涉及方面 收集、整理的具体内容)

书报杂志校宣传 栏;

1、地震原因;我们常说的地震是指因地球内部缓慢积累DE能量突然释放而引起的地球表层的振动。

2、地震数据;地球上每天都在发生地震,一年约有500万次。其中约5万次人们可以感觉到;能造成破坏的约有1000次;7级以上的大地震平均一年有十几次。

上网;

1、地震的级数划分;7级和7级以上的地震,称为大震;7级以下、5级和5级以上的地震称为强震或中强震;5级以下、3级和3级以上的,称为小震;3级以下、1级或1级以上的称弱震和微震。小于1级的称为超微震。

2、世界上最大地震、死亡人数最多的最大地震,是发生于1960年5月22日的智利8.9级地震。1201年7月,近 东和地中海东部地区的所有城市都遭地震破坏,死人最多, 现有估算约达110万。1556年1月23日发生在中国陕西华县的8.0级地震直接与间接造成死亡83万余人。近代地震死亡人数的最高记录是发生在1976年中国唐山大地震(震级为7.8)死亡数为242000人。

3、百年来大地震发生的年份时间主要有:1906年、1908年、1920年、 1923年、1927年、1933年、1960年、1970年、1976年、1990年、1995年、2001年、2003年、2004年、2004年、2005年、2005年、2005年、 2006年、2007年、2007年、2008年等等

4、比较著名的大地震发生地区:美国旧金山、意大利墨西拿、中国宁夏海原、日本关东、中国甘肃古浪、中国四川茂县叠溪、智利、秘鲁钦博 特、中国唐山、伊朗、日本神户、印度古吉拉特邦、伊朗巴姆、摩洛哥胡 塞马、印尼苏门答腊岛、伊朗东南部、巴基斯坦控制的克什米尔地区、伊朗西部、日本新??县、秘鲁、中国四川等等

综合(书报、网络、访问、交流);

1、世界上预测地震仪器及水平

世界上第一台地动仪(候风地动仪)是我国东汉科学家张衡发明的,公元132年记录到陇西大地震。目前世界上开展地震预报研究工作较多的国家是主要有中国、日本、美国。我国的地震预报还不可能对多数破坏性地震作出预报。但我国在震例资料和现场预报经验的积累方面具有优势。我国在70年代中期,曾成功预报过辽宁海城7.3级地震。1995年云南孟连7.3级地震,1997年新疆伽师6.3、6.4级等地震,1998年云南丽江宁蒗县4次5级以上地震,1999年辽宁岫岩??海城5.6级地震等一系列成功的短临预报。这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

2、地震预报;根据我国《地震预报的管理规定》,任何个人都无权擅自向社会地震预报意见或消息,不管他是谁。由于地震预报处于探索阶段,因而,科学家的预测意见只能提供给地震部门做参考。将个人的预测意见向社会散布本身就是违法的。

3、世界主要大地震带有两大地震带:(1)环太平洋地震带;(2)喜马拉雅—地中海地震带。我国地处全球两大地震带之间。

四、 结论

1、 地震发生的时间没有规律。地震预报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2、 地震发生与地域有关,特别是地处地震带的地方。

3、 我国确实是一个地震多发的国家。应该广泛宣传地震防震科普知识,让人们提高减灾意识和能力,自觉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篇4

第三条、公司编制以上报告时,应以如下利润表附表形式,分别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

|                               |    净资产收益率  |    每股收益      |

|        报告期利润              |---------|--------- |

|                               |全面摊薄|加权平均|全面摊薄 |加权平均|

|---------------- |---- |----|----|----|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       |        |       |

|----------------  |----|----|----|----|

|营          业        利      润|        |       |       |        |

|----------------  |----|----|----|----|

|净            利              润|        |       |       |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       |        |       |        |

 --------------------------------------

第四条、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报告期利润÷期末净资产

全面摊薄每股收益=报告期利润÷期末股份总数

第五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的计算公式如下:

                       P

ROE=——————————————————————

         E0+NP÷2+Ei×Mi÷M0-Ej×Mj÷M0

其中:P为报告期利润;NP为报告期净利润;E0为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第六条、加权平均每股收益(EPS)的计算公式如下:

                       P

EPS=————————————————————

          

S0+S1+Si×Mi÷M0-Sj×Mj÷M0

其中:P为报告期利润;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或缩股等减少股份数;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第七条、公司在编制比较财务数据时,上期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应按此规则进行计算。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正文应包括这些指标的计算过程,摘要可省略计算过程。

篇5

附:民政部关于《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3年3月10日、民〔1983〕民20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已征得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同意,现予公布实行。各地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为了便于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的婚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特作如下规定:

一、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国内公民

(一)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

乙、华侨

(一)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二)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丙、港澳同胞

(一)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二)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三)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免交(二)、(三)项规定的证明。

此外,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三、对于来自和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的华侨同国内公民之间申请结婚登记的,须持有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根据其国内原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后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以及本人出具的无配偶的书面声明,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后,可予办理结婚登记。

四、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篇6

现代社会,作为民众基本生存和生活状态的体现,民生和民主、民权越来越相互倚重,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民生档案中最为明显地反映出来。随着信息的公开化,民生档案开放利用的程度加大,关于民生档案的政策法规也陆续出台,但任何形式和内容的法规都必须跟得上时代的步伐,满足得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民生档案的法制建设仍然落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极大地制约了民生档案的利用,阻碍了民生档案价值的发挥,因此从利用角度来谈民生档案的法制建设成为本文的出发点。

一、与民生档案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民生档案利用服务水平的提高与软硬件的配备息息相关,如果说硬件设施的配备是前提,那么法律制度这一软件层面的完善就是民生档案得到有效利用的保证。就目前来说,法律法规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加上网络时代的到来给民生档案的利用带来新契机的同时,更是给民生档案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

1.现有的民生档案法律规章在利用方面存在盲区。

众所周知,我国民生档案归属不一,种类较多,包括了婚姻档案、医保档案、军人安置档案、低保档案等等。目前,《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等作为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已经出台,对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两项内容陈述得相当详实,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是在利用方面却存在盲区:

(1)民生档案的利用方式不够明确,未考虑到利用主体平民化的特点。

民生档案受众面较广,利用主体大多是最基层的群众,随着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利用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各地纷纷采取馆室联动、跨馆出证以及远程服务等措施,促进民生档案的服务工作深入到基层,但在现有的民生档案法律法规中并未将民生档案的利用方式细化,无论传统的还是现代化的都未加以规范,只是着重强调了利用手续,不利于民生档案新型服务方式的合法化。

(2)未注重民生档案利用中公民隐私的保护。

民生档案最为贴近民生,利用率自然最高,据不完全统计,青岛市北区档案馆2007年以来的利用统计中,民生档案的利用占95%以上[1]。利用率之高除了因其受众面较广,更是由于现代社会公民物质性权益意识的提高。同时公民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也伴随着权利意识的提高而提高,作为档案工作者也更有义务保护公民的隐私。但在已有的民生档案规章制度中对于公民隐私的保护却过于笼统,例如《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六点“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环节并未加以细化,也未对处罚措施进行详细的说明。

2.与民生档案利用相关的法律制度较为滞后。

社会是运动的,法律却需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否则将给执法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我们需正确看待法的滞后性,但正确看待不代表对其缺陷不去指正,因为只有不断发现法律的缺陷,及时对法律进行修订,才能最大限度地改善法律的滞后性。

(1)从客体来看,民生档案法规体系覆盖面较窄。

我国档案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以档案法规、规章为补充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①第一层次:档案法律。与民生档案相关的国家专门档案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和其他专门法律中涉及民生档案利用服务相关的规定目前还没有。②第二层次:档案行政法规。笔者登录国家档案局网站进行查阅,目前我国已制定和待制定的档案行政法规共七项,并无涉及民生档案的行政法规。③第三层次:地方性档案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制定地方性档案法规,但其法规内容并无明确涉及民生档案的管理与利用,更无民生档案的专项法规。④第四层次:档案规章。目前有两部针对民生档案的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已颁布,分别是《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涉及其它种类的民生档案部门规章尚处于待制定状态。由四川省省长魏宏于2014年11月17日签署命令进行公布的《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是四川省第一部明确涉及民生档案利用服务的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同时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此类政府规章中也是开创先河的。

(2)从内容来看,民生档案服务型规定少于管理型规定。

我国关于档案利用的法律规章多于上世纪90年代出台,21世纪以来档案利用政策多于领导讲话和专门档案管理规定中体现,针对利用服务工作的专项政策增加幅度不大[2]。现有的法规内容中对于档案利用的规定是少之又少,《上海市档案条例》仅在第39、41、44条中对利用工作做出字数不多的规定,虽然适用于各类档案,但并无专指,其中第44条的处罚措施也较为笼统,对利用面较广的民生档案而言,违规程度的界定和处罚力度的把握都是不易的。在此大环境之下,民生档案的规章制度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随着《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在各级部门的实施,各地也逐步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如上海市《关于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通知》,天津市汉沽区《实施宅基地换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但这些文件百分之九十的篇幅都是管理型的规定,虽然也提到了利用事宜,却仅仅停留在利用手续方面,显然不够全面,可见现有的民生档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管理型”规定十分强势,而“服务型”规定却相对弱势。

二、基于利用角度对民生档案法制建设的设想

将民生档案信息利用到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维护公民的根本利益是民生档案发挥作用的最终目的,那么民生档案利用服务的水平就成为关键,而任何一次档案利用服务的飞跃都离不开法制建设的支撑,民生档案自然也不例外,法制建设越明确、具体、与时俱进,就越能推动民生档案利用工作的进步,以及民生档案价值的发挥。

1.提升民生档案立法层面。

我国现有的民生档案法律法规处于档案法律体系的第四个层次及以下,多为档案规章和档案规范性文件,而我国民生档案归属不一,利用工作面临的问题也是纷繁复杂,需要国家从更高的立法层面给予规范和保障。

(1)档案法律所调节的对象都具有普遍性的特征,因此民生档案作为涉及领域最广的一类档案,需要我国档案领域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从宏观层面上增加开放与利用的条款。

(2)档案行政法规所调节的对象都具有专指性的特征,所以对于门类众多的民生档案而言,需制定档案行政法规加以规范,对民生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开放与利用等环节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定。

(3)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档案法律和行政法规具体化的产物,更具操作性,是我国民生档案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应会同各专业主管部门,尽快解决《劳动保障档案管理办法》、《低保档案管理办法》、《医保档案管理办法》等各类民生档案管理办法在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中待制订的状态[3]。

(4)根据需要,将部分民生档案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档案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的对某一领域范围内法律范畴以外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4]。如2007年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是一部从整体上把握民生档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引起各级档案部门对于民生档案的关注,考虑到民生档案工作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又关乎公民权益、社会稳定、档案和政府的威信,笔者认为有必要将此规范性文件上升到档案法规规章层面,为其他民生档案规章制度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

2.增补档案法律法规中对民生档案“服务型”的规定。

笔者在上文中提到我国档案法律法规中民生档案“服务型”规定正处于弱势,有必要针对民生档案的利用工作增加一些专指性、操作性、执行性较强的条款。目前四川省在此方面已有初步的进展,该省第一部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中对民生档案的利用就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31、34条提到“对公民利用记载有关本人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学籍、学历、工龄、职称、获奖荣誉、离退休、房产等证明性未开放档案,国家档案馆应当提供便利”,“国家档案馆之间可以开展婚姻证明、房产权属、社会保险等与民生相关档案的异地查档和跨馆服务,逐步以数字化档案等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实现档案信息的远程利用”[5]。另外,也明确提出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查询。四川省出台的这一档案政府规章值得全国各省市学习借鉴,但是笔者认为我国档案法律法规中关于民生档案利用的条款在此基础上还应更加完善:

(1)由于民生档案归属不一的特性,使得民生档案的利用工作不仅仅局限于国家档案馆,还与各业务主管部门息息相关,因此国家档案馆应采取措施与各业务主管部门档案室、各专业档案馆多方协作,共同开展民生档案的跨馆服务和远程利用。

(2)民生档案的利用工作涉及多个行业、多个部门,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各部门的档案工作内容,将民生档案的利用工作纳入各部门基础业务建设中,与国家档案馆共同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3)明确民生档案利用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和不作为行为,并提出处罚措施,引起各部门的重视,将民生档案利用工作落实到位。法律法规既是引领民生档案利用工作的导航,又是追究责任的准绳,服务水平的提高必定有政策法规的变革作为支撑,增加民生档案利用服务的条款,切实做到有法可依,降低了利用工作中的主观因素的影响程度,真正地促进民生档案利用服务的优化。

3.重视民生档案利用中公民隐私的保护。

《山西晚报》中曾刊登这样一则新闻:一名女子敲开太原王先生的家门,让他们全家填写“居民健康档案”,还说是区卫生局要求的,王先生看了一下,表格需填写个人详细资料,担心上当泄露个人信息,就没敢贸然填写。一则新闻体现出我国公民对自我隐私的保护意识正在逐步提高,然而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和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明显不足,并且民生档案的服务终点在于公民,涉及公民的众多个人信息,因此对于公民隐私的保护是民生档案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1)明确开放与保密的责任。上文中提到要追究民生档案利用过程中各部门及人员不作为行为的责任,笔者认为还应追究利用主体泄密的责任。在民生档案中很多公民信息是以表格的形式记载的,也就是说公民如果合法利用个人这一形式的档案信息,档案本身就会涉及他人的隐私,例如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签字盖章的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由于该名册清楚地记载着公民的身份证号码、录取专业、学制、培养方式、培养类别、高考成绩等个人信息,利用率较高,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利用本人的档案信息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泄露档案中他人的隐私或者将他人隐私作为他用就是违法的,那么民生档案的法律法规中就必须明确开放与保密的责任,增加责任追究条款,为正确处理民生档案利用过程中两者之间的矛盾提供法律依据。

(2)完善关于隐私权的档案法律法规。民生档案中个人隐私的泄露主要是由于工作人员不当行为、公民个人或组织有意盗用或无心之失。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更是让公民的隐私保护问题凸显出来,亟须法律法规施以援手。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虽然提及隐私权,但不是一部专门针对隐私权的法律规范,仅仅停留在了宏观层面[6]。当前情况下将隐私权纳入宪法还比较困难,可以在现有的档案法律中增加关于隐私权的条款和出台专门的隐私权档案法律法规。通过法律途径,将民生档案利用过程中范围、侵权行为、责任追究以及隐私权的保护方法、权利救济渠道等内容加以规范,确保民生档案信息安全有效,保证民生档案利用中隐私主体的权利。通过民生档案法制建设,促进民生档案利用工作更加规范地进行,有助于民生效益的发挥和社会需求的满足,不过法律毕竟不是工作指南,多多少少会呈现出原则性的特点,造成可操作性的规范不够明确,那么普法工作就成为民生档案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完善民生档案法规体系的同时,也需让公民懂得如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推动民生档案利用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扎实做好民生档案工作[J].山东档案,2008(1).

[2]冯子直.汇集(第五集):大力加强档案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国家档案局局长冯子直同志在全国档案法制工作会议上的报告[M].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7.

[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局门户网站.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EB/OL].

[4]百度百科.规范性文件[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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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保障法基本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全部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法作为规范农村特殊社会关系的法律,应该具有其特殊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一方面应有区别于其它法律规范的特点,体现出农村社会保障法自身的价值取向与基本理念;另一方面是基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必须得以贯彻的基本原则,有着独立的社会价值。对此,有关学者提出了农村社会保障法应该贯彻普遍性原则,社会化原则以及集约立法原则等。应当说这些原则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法中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还不是很确切和科学,也不很全面。笔者认为应该分别从统筹城乡发展、突显农村特色、确保农民生存权等方面加以归纳。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原则

科学发展观强调了"五个统筹"的发展思路,而统筹城乡发展被立为"五个统筹"之首,这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因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没有8亿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实现全面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全国的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必须突破现有城乡分割的格局、突破重城市轻农村观念的束缚、突破各级财政只管城市社会保障不管农村社会保障的做法。要从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形式明示:农民和市民一样享受社会保障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向农民提供社会保障作为国家和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

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制度的支持,其中尤为重要的是需要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支持。建立健全农村社保法律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国家要从战略的高度上统筹安排、科学规划、稳步推进。目前,与城市社会保障立法相比,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明显滞后,因此,在总的立法原则上,农村社会保障应与城镇社会保障有所区别,不能一步到位,不能互相攀比,不能顾此失彼。目前,城乡两种社会保障制度应并行不悖,双轨运行,但是社会保障理论体系应一脉相承,社会保障项目要基本一致,资金管理原则要基本一致,规定互相衔接立法要基本一致。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加快在农村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制建设,凭借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吸引和激励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养老、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充分保证农村特困群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不断提高社会保障覆盖率,最终达到“全民皆保”的目标,力争到2020年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的基本接轨,最终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二、确保农民基本生存权和应保尽保原则

生存权是人生存必不可少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物质享受权等内容,是基本人权之一。社会保障法的宗旨在于当社会成员遇到生存困难时,国家和社会有义务对其进行物质帮助。因此,生存权的保障是农村社会保障法最基本的要求。生存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要得到真正的保障,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最早在宪法中明文规定生存权的是德国的《魏玛宪法》。该宪法赋予生存权以具体的内涵,即生存权不仅仅是活下去的权利,而且是能够体现人的价值和人的尊严地生活下去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第4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因而,作为宪法中的一项基本的权利,生存权保障成为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起点和归宿。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必须以满足农民基本的生存需要为起点和归宿,这当然是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评价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成败得失的基本标准。不管从宏观的法律制度设置,还是具体的法律实施,都应遵循这一原则,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立法应明确农村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明确国家和社会的法律责任,赋予广大农民维护自身应有的权利。二是立法应该考虑广大农民的各项社会保障权利在得不到保障或生存受到威胁时,能借助社会保障法提供切实保护。三是立法要明确广大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救济程序,并引导广大社会力量包括新闻媒体参与和监督等。四是立法要考虑到尽可能地满足广大农民自我发展的权利需求。

        为了确保农民基本生存权,农村低保制度以全体农村绝对贫困居民为保障对象,确定保障对象的唯一根据是其全年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农村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根据社会保障理论,国际上通常将一定区域内人口的5%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在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时,要面向全体贫困对象,做到“一个不漏,应保尽保”。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我国由城镇低保发展到农村低保,实施全民普遍享有社会保障权和共同分享经济发展利益必将逐步成为现实。

三、突显农村特色与因时因地制宜原则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有高有低,参差不齐,而且这种态势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不可能根本改变。因此在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时就应该考虑到这种差异,切不可搞一刀切,必须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稳步实施。

从地域上讲,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规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可以一步到位,立足于建立覆盖面广、保障项目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经济中等发达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条件尚未完全成熟,应当重点抓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养老保险立法,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工作的深入再全面推开;经济欠发达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条件还很不成熟,尤其是部分农民还没有完全解决温饱问题,农民筹资非常困难,地方财政也力不从心。因而对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应本着急用先立的原则,从农民最急需的保障项目入手,先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确保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并实行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的立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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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救助暖万家。

二、活动内容

主要宣传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临时困难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优抚抚恤、灾害救助、孤残儿童救助、养老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申请救助的程序。

三、活动的组织领导及分工

成立某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组织领导。为了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月活动的顺利开展。由区,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镇(街)也要相应成立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的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月活动。

负责通过相关媒体加强对社会救助政策和活动情况的宣传;区民政局负责拟定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月活动具体实施方案,职责分工。区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活动的统筹协调。负责民政救助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月活动工作经费;区教委、区司法局、区国土房管局、区人力社保局等做好教育救助、司法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救助等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区监察局、区农委、区计生委、区卫生局、区残联、区新闻社、区广播电视台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月活动。

四、活动安排

开展一次集中宣传活动。启动仪式由镇(街)主要负责人主持,举行一个启动仪式。各镇(街)要在10月15日前举行年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月启动仪式。涉及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设立政策咨询台、摆放宣传展板和图片、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文艺演出等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地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救助氛围。

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

至少要组织一次区域性的社会救助政策宣讲活动,一是利用“万场院坝会”宣讲救助政策。各镇(街)宣传月期间。至少要在一个学校进行一次宣讲活动;镇(街)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民政干部、村(居)社会救助专干要走进农村和城镇群众院坝、居民小区,深入田间地头,组织召开院坝会,宣传社会救助政策,确保每户居民至少有1名家庭成员知晓救助政策,知晓救助程序,知晓救助标准。

刊登社会救助政策宣传连载、发表专题文章等形式,二是利用报刊网络宣传。某日报、某热线、区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各镇街、有关部门官方网站等开设救助政策宣传专栏。对社会救助政策进行宣传。

大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通过各镇(街)广播室,三是利用电视广播宣传。通过某电视台播放公益字幕广告、开设专题讲座、播放专题片、播发新闻等形式。村村通”广播中播放救助政策宣传CD播放村(居)享受低保人员家庭情况等,增加政策及享受对象的透明度。

公示享受对象、停发对象信息,四是利用低保公示栏宣传。镇(街)村(居)村(居)民小组的低保公示栏内公布社会救助政策及申报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增加老百姓对低保政策的解;三是印制3万册《民政救助政策宣传手册》全区居民小组长以上工作人员人手一册,印制一套宣传资料。一是印制62万张《城乡低保救助服务卡》发至全区每户家庭;二是设计制作浅显易懂的低保政策宣传连环画》并印制20万份。用于社会救助政策宣讲活动。以上宣传资料由区民政局负责统一印制,由各镇(街)发至全区相关人员手中。

区民政局从27个镇(街)抽调专门人员,开展一次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的交叉检查。9月中旬开始至10月底。分成6组,对镇(街)社会救助工作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检查采取明察暗访,分片包干、进村入户、查看资料等形式,重点检查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和执行情况,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认可度。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五)组织一次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培训。9月下旬区民政局邀请市民政局法规处、区政府法制办、区委党校为全区社会救助执法人员开展一次行政执法业务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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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与价格工作实际相结合,提高全社会的价格法制观念,为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营造良好的价格法制环境,为党的十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普法重点及对象

(一)突出抓好宪法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宪法的基本内容,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民主法制意识,进一步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浓厚社会氛围。

(二)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结合广大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宣传征地拆迁、劳动保护、土地流转、环境保护、城乡低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开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法制宣传教育。着重对治安、问题突出区域和公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公民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依法有序理性表达诉求。

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重点对象的基层党员干部,广大村民、居民,特别是家庭中的主事人,“两新”(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人员及特殊人群。

三、组织机构

市物价局成立法制宣讲团,团长:,副团长:、,局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法制宣讲团设立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办公室、监察室、综合法规科负责人组成。

四、活动内容及安排

活动期间,市物价局法制宣讲团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为9次,其中社区4次、农村5次。商价科、服价科、收费科、农医科、监测办、成本队、价调办、行政审批科、认证中心分别联系一个社区(农村),并于6月29日前将社区(农村)名单报法制宣传团办公室。以上相关科室应做好所联系社区(农村)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法制宣讲团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时,同时做到“五个一”:

1、发放一套价格法制宣传资料,包括价格法律手册、宣传单页等。此项工作由综合法规科负责。

2、举行一次价格法律讲座咨询服务活动,现场宣传价格法律法规,解答群众价格咨询,受理价格投诉举报。此项工作由价格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其他科室配合。

3、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排查有群体性迹象的价费矛盾纠纷,及时消除不和谐因素。此项工作由价检局负责,其他科室配合。

4、建立一个价格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在我局一楼悬挂宣传标语横幅,同时在我局网站开办一档固定法制栏目,利用政务公开栏、学习宣传栏、“数字物价”系统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扩大法制宣传的声势和影响,提升法制宣传效果。此项工作由党总支、综合法规科负责,其他科室配合。

5、组织一次干部法律知识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以换届后新任的乡镇领导干部和村级“两委”干部为重点对象,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培训。此项工作由综合法规科负责。

五、活动工作步骤

活动从6月上旬起至11月中旬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份):局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准备,认真参加宣讲团成员岗前培训工作,并按照任务和分工,全面做好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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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按要求成立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并由理事长担任组长,定期听取汇报,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每年初制定全年教育培训计划,对普法教育及培训进行统一部署。按要求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已完成。自评分:12分。

二、法制宣传教育(基础分42分,自评42分)

(一)普法档案资料。有普法规范,年度有计划,有总结及相关制度。培训及活动有记录。宣传材料有存档。(9分)

(二)建章立制。有培训制度,按要求参加年度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每年组织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结合残联实际,法律宣传活动进乡、村、社区,培训到服务对象残疾人,开展法律法规培训2次,参加过培训的残疾人140人。对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政执法人员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知识学习培训。(18分)

(三)阵地建设。不定期编发信息简报五年共90余份,并在政务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残疾人优惠政策、扶助办法等政策。(6分)

(四)宣传形式。每年在举办助残日活动中,司法局、税务、民政等各残工委成员单位积极开展残疾人优惠政策法律咨询,大力宣传《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公民道德规范》,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合同法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五年来共散发宣传单10万余份,向残疾群众散发《道路安全知识手册》、《残疾人保障法》小册子、挂历等9500本。(9分)

三、法治化管理(基础分18分,自评18分)

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过氏责任追究制及执法督查制。

单位做到依法建制,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规章。

(第一条、第三条针对的是乡镇和司法机关)

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协同交警、运政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治理整顿,做好说服残疾人政治思想工作,要维护大局不要再用代步车载客等营运问题, ,经过多方向区委、政府反映,政府出钱购买了岗位,基本解决了利用代步车非法营运的残疾人就业问题,44名曾经从事过非法营运的残疾人分别分配到各社区从事卫生清扫员,同时为6名残疾人协调争取到低保,解决了他们后顾之忧,极大维护了我区社会稳定。

四、工作成效(基础分14分,自评14分)

通过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在残疾人中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残疾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增强,残疾人工作步入依法有序轨道,五年来,共接待上访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1012人(次),受理案件226件,处结率达98%,回告率达100%,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没有出现残疾人群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区残联被省残工委、省残联授予“残疾人维权先进县(区)”称号。无残疾人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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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宣传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以残疾人各项政策知识为重点,宣传活动以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册和宣传单为主要方式,发放的宣传册子主要有《XX区扶持残疾人的政策知识》、《残疾人法律法规》、《残疾人社区康复知识手册》等,旨在向老百姓宣传残疾人享有的义务和权利,使老百姓充分认识到什么是残疾人,残疾人也同样享有权利和义务,国家对残疾人有哪些扶持政策,如何预防残疾以及针对各种残疾疾病进行康复治疗等知识,同时也能让残疾人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为了降低残疾人肛肠、胃肠疾病的发病率,解决贫困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XX市慈善总会XX肛肠医院始终秉承“弘扬人道,扶残助残”的理念,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支持残疾人事业。6月4日—8日,XX市慈善总会XX肛肠医院免费为我镇残疾人、老年人、低保对象、贫困人员检查肛肠、胃肠方面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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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8000是一个简称,指由美国非政府组织“社会责任国际"(SAD于1997年10月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认证――Social Accountability8000。SA8000是全球第一个针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其宗旨是“赋予市场经济以人道主义”。SA8000试图通过在企业采购活动中附加道德标准来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该标准对企业在许多方面做出了规范性要求,如果说IS09000标准针对的是产品质量、ISO14000标准针对的是环境质量的话,那么SA8000标准关注的就是工人的生存质量。

SA8000作为一个事实上的劳工标准,主要就童工、强迫劳动、健康与安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平等就业、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管理系统等方面规定了基本要求,也是最低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童工

企业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控制最低年龄用工,不可雇佣童工或者支持雇佣童工的行为,不可置儿童或青少年于危险、不安全、不健康的环境中。

2.强迫性劳动 企业不可雇佣或支持强制性劳工的行为,也不可要求员工在受雇之时缴纳押金或存放身份证于企业。

3.健康与安全

企业应当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采取适当措施在可能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环境中的危险隐患。保证员工接受定期和有记录的健康与安全训练,并为新进的和调职的员工重新进行培训。

4.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

企业尊重员工自由成立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利。当自由组织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受到法律限制的时候,企业应该协助员工采用类似的方法来达到独立、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

5.平等就业

企业在雇佣、薪酬、训练机会、升迁、解雇或退休等事务上,不可从事或支持任何基于种族、社会阶级、国籍、宗教、残疾、性别取向,及工会会员资格或政治关系的歧视行为。

6.惩戒措施

企业不可从事或支持精神和肉体上的惩罚以及言语。

7.工作时间

企业应该遵守法律和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可经常要求员工一个星期的工作时间超过48小时,并且员工在每个星期的工作时间内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时间。所有超时工作应付额外报酬。在任何情况下,每个员工每星期的加班不得超过12小时。所有加班必须是自愿性质。

8.工资报酬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应低于法律或行业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提供一些可以随便支配或者方便方式的收入。对工资的扣除不能是惩罚性的。保证工资、福利完全合乎所有适用的法律。

9.管理系统

企业高层应该制定有关社会责任和劳动条件的企业政策;应定期审查企业的政策、措施及其执行结果,决定其是否充分、适用和持续有效,在必要的时候,应该做系统的改进;应该指定一个企业高层代表来负责保证企业达到本标准的规定,等等。

虽然SA8000暂未纳入WTO规则体系,但发达国家将劳工标准引入WTO规则体系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从最近几轮的WTO谈判来看,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都坚持建立统一的核心劳动标准,部分国家贸易谈判代表甚至威胁说,对于不遵守国际公认劳动标准的国家应予以贸易制裁,要将不符合劳工标准国家生产的产品排除在欧美市场之外。对此,我们不能掉以轻心。如果我们无视SA8000的存在,甚至对抗它,那么SA8000自然就会成为贸易壁垒,反之,我们换个眼光来看它,并切实有效地执行SA8000,所谓壁垒也就不复存在。事实上,中国已经是WTO的正式成员,我们别无选择,我们所要做的就是遵守WTO的规则,并向当今国际流行或通用的规则靠拢和接轨。

二、应对SAS000的具体措施

1.强化劳动标准意识,完善劳动标准体系

劳动标准从一般意义上来讲,是对劳动领域内的重复性事务和行为进行规范,以定量或定性的形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劳动标准体系则是由劳动领域内多种类、多层次的劳动标准所组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劳动标准说到底,实际上是对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的最低保护,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关怀,也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树立和强化劳动标准意识,既是我们加入WTO后劳动领域应对挑战,接轨国际惯例的迫切需要,又是促进我国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长远需要。就当前而言,建立健全劳动标准体系,不仅能够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快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的步伐,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协调劳动关系,更好地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核心,内容涉及工时、休息休假、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劳动定额、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劳动标准体系,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SA8000的比较来看,我国的劳动标准并不低于SA8000设置的劳动标准,很多方面还高于SA8000的标准。我们完全有理由并有信心,建立适应国际惯例,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劳动标准体系。

2.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严格执行劳动标准

企业的生产经营离不开劳动用工,无数成功企业的案例说明,企业的兴衰与企业用工的好坏密切相关。企业要发展,要提高济效益,关键在于用人。劳动用工就是企业用人的具体体现。任何企业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用工秩序和一支人心稳定、素质优良的职工队伍,要想取得成功和长盛不衰是不可能的。长期以来,国家为了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其中涉及各方面的劳动标准。但是,由于这些法律规定纷繁复杂,加上不少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实际执行的状况不尽人意,甚至步入误区。不与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支付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超时加班等现象在不少企业还相当严重。结果既损害了职工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利益。事实上,合理的工资待遇、良好的福利

保险和安全的工作环境等等能够增强企业职工的安全感、归属感和忠诚度,同时能够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用工的边际效率。所以,规范企业按劳动标准用工,既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经营者必须承担的一项法律义务,更是企业本身成长和发展的必然需要。

3.加大劳动监察力度,改善劳动执法环境

我国从1993年开始,逐步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责令改正,并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投诉和举报。目前的问题是法不责众,劳动执法不力,劳动保障监察的地位有待提高,其作用更是亟需发挥。一方面,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某些地方、某些行业和用人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和蔓延,需要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执法,另一方面,部分地方领导存在着劳动执法影响投资环境,影响经济发展的认识误区,给劳动监察执法设置许多限制。其实,法制环境是最好的投资环境,劳动监察执法,非但不会破坏投资环境,相反大大有利于投资环境的改善。试想一下,一个劳动力市场健康规范,一个劳动者权利得到充分保护,一个劳资关系和谐稳定的地方,岂不是最好的投资乐园,最好的创业发展之地。如果我们以牺牲劳动者的利益为代价,即使将产品生产出来了,那也是“不道德的产品”,最终会遭到国际市场的抵制。我们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着力监督检查企业劳动标准的执行情况,切实维护好广大劳动者的各项权益。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标准并不低于SA8000,很多方面还高于SA8000标准的要求;只要我们全面执行了《劳动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我们就用不着惧怕SA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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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新义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中,经过近两年的锻炼,工作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对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在组织管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协调办事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有了很大提高,能够从容面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了本岗位工作的正常运行,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任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努力把物业管理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下面是我对物业工作的总结:

1、每天工作期间,坚持挂牌服务,并保持工作牌整洁,无缺损,严格按照市物业办要求,对社区范围内的住宅区及单位楼房坚持日查日检,科学合理制定巡视路线,每天对社区物业综合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巡视。熟悉小区各项设施、设备的情况;工作中不怕苦、不怕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巡检路线,建立工作日志制度,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做到字迹工整,记录准确,内容详实;环境卫生的管理方面,我们针对小区环境逐步完善的情况,组织公益岗位人员定期、不定期进行大扫除,制定了严格的保洁程序与考核办法,并对楼道垃圾及乱贴乱画进行清理;

2、建立报告制度,发现各类问题制止或协调无效时,及时填写“社区违规事件及物业管理问题报告单”并报告街道城管物业科。坚持每日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小区改造过程中,对业主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监督清运7次,成功率100%;共填写报告单 6 次,报告井盖丢失问题 4次,补齐2次;拆除违章建筑 3个,调解纠纷4次,业主满意率100%;对业主私自在绿地上种菜的行为及时制止2次,并恢复原状2次,现在小区无私自占用绿地行为;疏通下水堵塞6次。

3.认真落实房补政策,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吉林市廉租住房补贴的通知》,从实际出发,搞好廉租房补贴初审核定工作。对手续不齐全不符合条件的居民坚决不予办理。初步核定,共审核141户,符合办理的126户,其中新增16户,取消12户,对本年度低保取消的和住房改善的住户,不符合房补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房补, 对不能给予办理的说明原因,使居民心中有数,人人心服口服。按照政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推进信息公开,符合享受廉租房补贴政策的住户,在街道和社区门口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并公开投诉电话,让群众监督,并根据意见反馈情况,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

4、组织符合条件的居民申请、分配廉租、公租住房。给居民讲解最新廉租、公租房政策,接待咨询居民,受理申请手续并上报区住建部门。于2017年8月受理公租房18人,廉租房34人,在本年度的廉租房分配工作过程中,零错误,零投诉的完成了组织交代的任务。5、建立宣传制度,利用社区宣传栏宣传物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定期与街道、社区及物业服务企业联合举办文体娱乐活动,向居民宣传物业管理基本知识;

5、建立接待制度,做好社区物业接待记录,协调解决辖区范围内物业综合管理投诉和调解物业管理活动纠纷。对业户反映的问题,采取微笑、理解、跟进、沟通、回复的原则,并做好记录,及时与物业管理企业联系,解决问题。对有些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与业主沟通,取得他们的理解。同时根据客户投诉的事项,了解物业管理的缺陷与漏洞,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工作之余,努力学习物业管理及其有关的法律法规,并能通过法律法规处理或解答物业管理方面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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