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5 11:51:46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第2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3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4条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章程。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章程执行。
第二节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5条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6条公司部会计师。
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7条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章程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8条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9条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章程;
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条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11条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章程、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12条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13条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章程。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14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15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16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章程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章程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17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第2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3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第4条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5条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6条公司部会计师。
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7条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8条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9条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条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11条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12条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13条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14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15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16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17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自1979年,教育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制度规范,不仅对高校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和权限等问题进行了界定,而且也明确要求凡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都应设置总会计师。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各高等院校对总会计师的设置情况并不理想。少数设置了总会计师岗位的高等院校,也存在着总会计师权限职责不明确的问题。随着高等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我国的高等教育从过去的精英教育转变为大众教育,高校在资产规模、资产组合和管理方式方面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多元化的内部经济结构和错综复杂的会计核算内容为高校有关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明确高校总会计师的权限和职责,有效地推动高校总会计师制度的建设以及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是摆在我国高等学校面前的一个问题。
美国高等学校CFO(Chief Financial Officer)制度建立较早,发展也相对比较成熟。本文拟借鉴和参考美国高校CFO的权责界定情况,针对国内高校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政策性建议。
一、美国高校CFO权责状况
为了了解美国高校CFO的权责状况,本文选择了8所美国高校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见表1。
从上述为数不多的美国部分高校CFO权责调查情况来看,CFO主要从事的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战略与风险管理。战略与风险管理不是CFO的主要职责,但是CFO通常需要参与其中,包括:(1)校园总体筹划。CFO通过分析影响校园的人口、经济以及地理趋势来为学校的未来发展确定方向。(2)风险管理。高校CFO需要确认和分析不同种类、不同规模的风险,承担整体调度的角色,将不同的校务相关团体的活动统一起来,提出一些风险预防建议,实施风险回避政策,进行风险转移或其他有效的措施。(3)院校联盟战略管理工作。随着高等教育竞争和合作形势的发展,在美国高校之间出现了院校联盟这种新型关系。院校联盟的优点如下:课程丰富、避免支出、降低成本、成功合作的连锁效应、集中智慧等。美国高校CFO通常还需参与到这种院校联盟的管理工作中去。
第二,财务会计领导工作。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美国高校CFO主要开展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1)制定并推行财务会计政策。高校CFO需要起草相关财务会计政策,对现行财务会计政策进行整理编目,对过去相关政策进行存档,并负责管理学校有关财务会计政策的网页,在财务部门推行实施新的财务会计政策。(2)管理财务会计部门,要求学校的财务会计部门保存会计记录,提供准确及时的财务会计报告,并为学生提供相关财务会计服务,如助学贷款、奖学金核算和发放等等。(3)开展总体的财务分析。高校CFO们不仅要关注日常的财务核算,还要运用高校计划、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对高校一定时期内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系统的剖析、比较和评价,进而分析出高校总体经济活动和事业发展状况。
第三,管理会计领导工作。美国高校CFO的管理会计工作主要包括:(1)预算管理。高校CFO不仅要负责预算流程的开发,而且还要就主要的预算要素和校方关注的问题向校董事会咨询,确保预算能够驱动整体战略的实施。(2)学费预算和薪酬管理。高校CFO还必须在所需的学费收入、学生群体的规模和类型、教工的工资水平以及用来资助课程的经费之间做出明确的权衡。同时,CFO和董事会还将大量时间花费在如何促进学费增长,以及如何确保学校薪酬的竞争性方面。
第四,财务管理领导工作。这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对学校资产、基金以及设备仪器的管理,特别是资产和基金的管理,其涉及的管理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包括:国家财政拨款;高校长期各种投资形成的实物资产;个人和社会组织的捐款;教学、科研活动形成了大量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著作发明及长期以来在学术界和社会上形成的声誉等;各种投资及经营性资产等等。
第五,审计、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工作。部分高校CFO除了参与和领导上述四项工作之外,还需负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维护学校的内部财经纪律,加强内部管理,协助高校管理层达成高校的运作、财务以及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目标,提高办学效益,并以内部顾问的身份为新的管理流程及其他内部控制活动提供建议。在有些高校,CFO还要负责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和完善支撑高校财务工作的技术系统和财务报告系统;建立信息安全系统,保证高校财务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为所有部门提供信息技术系统;重要档案信息化;完善校园卡系统等。
第六,其他综合性管理。少部分的美国高校CFO还需负责其他综合性管理工作,如环境卫生和安全等。高校CFO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应对措施,范围包括:实验室安全、核辐射安全、激光安全、职业卫生、职业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保护等。针对不同人员,如实验室人员、教职工、设备管理员和学生制定不同的政策和应急措施,为其定期举办相关培训课程。
二、我国高校总会计师制度背景与现状
1. 我国高校财政体制的变革
我国高校财政体制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单一依靠财政拨款;第二阶段,以财政拨款为主,高校自筹和社会筹资为辅;第三阶段,以高校自筹和社会筹资为主,财政拨款为辅。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质量的提高,高校对资金的需求愈加迫切,各高校在争取更多财政拨款的同时,通过兴办产业、收取学费、银行贷款、社会捐助等渠道来扩大资金来源。同时,利用后勤社会化以及与其他高校结盟等方式来缓解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伴随着资金流入量的增加, 如何科学管理这些资金及如何保护资金的安全也都对高校的财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近几年高校不断进行战略重组,向银行贷款融资、招商引资、对外投资与合作等,这些重大举措都会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财务、法律、管理等问题,这需要高校领导班子中有熟悉财经管理的专家出面组织、协调,事前通过科学、充分地反复论证,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因此,在高校中设置总会计师职位,协助校长进行科学决策,积极拓展学校的筹资渠道,进行资金最优化配置,并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及评价就显得非常必要。
2. 我国高校总会计师制度权责界定
早在1979年底,教育部以《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为基础,颁布了《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凡设立一级财会机构的高等学校,一般应当设置总会计师。但是,限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对总会计师的权责规定相对比较弱化。此后,1991年10月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联合了《关于高等院校贯彻〈总会计师条例〉的实施意见》,1997年6月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联合了《高等学校财务制度》,2007年1月15日教育部和财政部了《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制度规范,都要求符合一定规模条件或者具备一定管理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该设立总会计师。2010年2月28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在高等学校试行设立总会计师职务,提升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专业化水平,并且规定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由政府委派。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是:(1)监督经费使用的合规与有效;(2)经费管理信息化;(3)经费使用绩效评价;(4)国有资产管理效益。
总体看来,随着我国高等学校经费使用和管理水平要求的日益提高,以及国有资产规模的日益扩大,高等学校设立总会计师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3. 我国高校总会计师设置现状
尽管各项政策法规中一直强调高校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但是实际上,我国高等学校从总会计师岗位的设置以及权责的界定上都不是十分理想。笔者针对我国113所“211工程”院校进行了一项简要的网络调查,调查结果见表2。从上述调查情况不难看出,目前,高校总会计师设置方面存在以下两个主要问题。
第一,组织上不落实。调查显示,在113所“211工程”院校中,明确表示设置了副校级总会计师的仅有4所,不足4%。在其余96%未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中,有68%的高校没有在其学校主页上标明副校长的分工信息,在另外未设立总会计师的32所高校中,很多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都是非专业人员。这与高校总会计师制度在岗位设置以及专业管理水平要求方面都严重背离。
第二,职责范围较小。在4所设立总会计师岗位的高校中,也存在着总会计师权责范围过小的问题。表3是北京大学和吉林大学总会计师的职责分工情况。从中不难看出,在学校的总体财务管理工作中,总会计师所负责的工作非常有限。其他财务管理工作被分割和肢解到其他非财务专业的副校长名下。这样的职责划分不仅与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不一致,同时也不利于总会计师的权责发挥与协同管理。
在另外32所获得副校长分工信息的高校中,大部分高校都是设置一名副校长来主管财务会计工作,其余与总会计师权责相关的事务通常都是由2-4位副校长分别管理,财务管理工作实施起来会存在很多的障碍,很难获得经费从收支合规到信息沟通及绩效评价的一体化协调管理。
有些高校领导包括总会计师本人,对总会计师的认识仍停留在“会计主管、财务主管”的定位上,总会计师在价值管理过程中的权限和职责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和发挥。
三、对我国高校总会计师制度的政策建议
总会计师作为高校财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全面参与高校的战略与风险管理,同时应该负责高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等领导工作。我国财政部2010年9月制定的《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第四章第8条明确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承担着经济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工作,应当具备战略规划、资本运作、财会、金融、法律等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从上述我国部分高校总会计师权责和美国部分高校CFO权责调查情况来看,我国高校总会计师目前在财务会计工作、管理会计工作、财务管理工作方面的参与程度较高,但是在这些方面所担负的总体领导性权责还不够。此外,总会计师在审计及高校的战略与风险管理方面也参与得不够,未曾涉及到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和其他综合性管理方面的内容。因此,未来我国高校总会计师制度建设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加强。
第一,在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方面加强领导和架构建设工作。
在财务会计工作方面,我国高校总会计师应协助校长领导学校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法规,进一步制定和推行学校现行财务会计政策,管理好学校的财务会计部门,组织领导全校的财经工作。同时,高校总会计师还需对现有及过去的财务会计政策进行整理和归类存档。此外,高校总会计师应进一步改进财务分析方法,建立并完善财务分析系统,全面揭示高校财务运行状况,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在管理会计工作方面,我国高校总会计师不能局限于单纯的预算编制,还应负责开发有效的预算流程,将预算作为有效的管理工具。不仅如此,总会计师还应在新生招录管理的决策中,特别是学费预算管理中发挥作用,在保证学校质量的前提下,权衡好所需的学费收入、学生群体的规模和类型、教工的工资水平以及用来资助课程的经费之间的比例。此外,还需完善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制度,参与工资/奖金方案的制订,做好薪酬管理及业绩评价工作。
在财务管理工作方面,高校总会计师对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负有直接的经济责任,需要不断提高资产、基金以及设备仪器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对于重大项目投资,要做好现金流的预测和报告,进行科学的投资决策和管理。总之,高校总会计师应进一步参与到学校重大经济问题的决策中去,审定基本建设等重大项目,审要经济合同的签订过程。
第二,总会计师应该积极参与高校的审计工作和战略与风险管理。
我国高校的审计工作大多是由总会计师之外或是负责财务会计之外的副校长来管理的,不利于高校财务的整体协作。因而,高校总会计师还应负责审计工作,不断完善学校的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利用自身熟悉学校的规章制度、熟悉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熟悉财务状况等优势,及时反馈校长决策的落实情况和制度的执行情况,完成高校在运作、财务以及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目标,把审计服务融于审计监督之中,将工作重点放在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学效益上。
在我国,随着前些年大学之间的合并和新校区的扩张,校园总体筹划工作尤其重要。一个精心设计、良好运行的总体筹划有利于将有限的学校资源集中用于满足学校所要求的高质量项目;相反,设计失误的总体筹划常常会使学校出现严重的财务和行政问题。因此,高校总会计师需要结合国家高等教育战略和学校的财务状况,考虑高校的未来发展战略,以实现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学术计划。
近些年,校园风险也日益突出,包括实物的、伤亡的、财务的、经营的和名誉的风险问题层出不穷。高校的总会计师也应该发挥自身的优势,做好以下工作:确认和分析各类风险;综合运用各种风险管理措施降低和控制风险等等。另外,总会计师应积极参与到新型的财务关系管理活动中。比如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和其他综合性管理工作等。
高校总会计师是改革高等教育的最大的潜在力量之一,随着高校的逐步发展扩大、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总会计师应该积极参与到这类新型财务关系管理活动中去。高校总会计师应当支持高校各部门全面建设信息技术系统,不断完善与财务工作相关的技术系统和财务报告系统,并确保关键信息的安全性,完善校园卡系统等。在环境卫生和安全方面,高校总会计师应高度重视人身安全,制定不同场景下的紧急应对政策和措施,并定期为教职工和学生开设相关危机处理的培训课程。
参考文献:
[1]Robert N. Anthony.Management Control Systems[M],NY. McGraw -Hill,1998:106.
[2]露西·拉普斯基,玛丽·P·麦考文·莫克.高校的财务运作[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31-40.
[3]国家教委. 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工作试行规程[Z].1987-10-28.
[4]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Z].1990-12-31.
[5]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Z]. 财会字[1996]19号.
[6]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Z].1997.
[7]黄力.高校财务管理应对发展新趋势研究[J]. 教育财会研究, 2004(5).
第2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3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4条
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5条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6条公司部会计师。
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7条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8条
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9条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条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11条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12条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13条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14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15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16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17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计划帐务部部长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三节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18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19条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20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21条
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22条
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23条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24条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25条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26条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27条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28条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
第29条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30条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第31条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32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33条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34条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帐龄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
第35条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年度);
4.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
5.专用基金明细表(半年);
6.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
7.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月);
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9.提取坏帐准备金明细表(月);
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第四节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36条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37条
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38条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39条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40条
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41条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款审批权限如下:属预付货款、定金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含3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贸易货款的,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含3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自带汇票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含1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汇出境外的资金,外贸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可共同审批5万美元的(含5万美元)资金,其余:10万美元以下的(含10万美元
)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至20万美元的(含2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20万至50万美元的(含50万美元)由总经理审批;50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审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42条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43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凡付出款(物)5万元以上的,各单位财务必须逐项跟踪基1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44条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禁止坐支营来收入现金。
第45条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46条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47条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48条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
第49条各单位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帐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50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条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51条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52条
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其中对介绍费和手续费,经办人还须另付合同书和
说明报批:2000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至1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53条业务费实行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由经理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总经理确定。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污。
公司本部各部、室的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1000元以下抒总会计师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公司本部员工的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2000元以下的由部会计师审批报销,2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第54条探亲旅费、医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销。
第55条
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费等在福利基金列支,2000元以下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5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56条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租用),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其中,属专控商品的,还必须报经专控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非专控商品,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57条
各单位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投资效益。各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任何投资,均须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投入。
第58条
各单位所创的外汇限于进出中贸易使用。其他外汇买卖的价格由总会计师根据市场情况审定一个最低、最高价,所进行的外汇买卖均不得低于审定的最低价、最高价。
第59条
下属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决。其贷款需公司担保的可报计划财务部审查。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下属公司、企业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公司临时借调的,应先报计划财务部签署意见后,50万元以下的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部经理审批。借款按期参照银行贷款计收本息。本系统内的相互借款均计收本息。
第60条严禁下属公司、企业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61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62条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台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人代为审批。
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
第五节工资及奖金
第43条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44条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
第45条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由总会计师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审定。
第46条下属公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具体办法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47条
下属公司、企业的资金按下达的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分别提取,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48条实行全员抵押承包经营与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下属公司、企业,其工资及奖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49条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第50条税后利润的分配按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节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第51条
下属公司、企业应上交公司的利润(含基数利润和分成利润),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上交70%,余下30%在下年3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交的单位,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计收利息。
第52条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
第53条仓库每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盈亏表同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
第54条
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盘亏在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由所在单位财务部审核,报经理审批后处理,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含5000元)须呈报会计师审批后处理,5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后处理。
第八节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55条
各下属公司、企业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处发票额15%以上的罚款和扣发1-2个月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56条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在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公司财务经理下设财务司库和财务控制员。财务司库的任务是管理公司现金,募集资本,同银行和股东保持经常性业务联络;财务控制员主要职责是控制公司经营管理在预算框架下运转。规模较大的公司,如企业集团中,董事会中行使最高财务决策权力的“财务经理”就是首席财务执行官(英文简称CFO)。从广义上理解,财务总监(包括财务经理和CFO)应是受托,包括受股东委托、受集团企业管理层等其他委派,进行财务监督管理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员。这个定义中有三层意思,一是受托,二是行使财务监督职能,三是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有别于一般的财务管理人员。
现代财务总监制度模式主要受着资本市场、公司的资本结构、公司治理模式等因素影响,根据资本市场发达程度和公司治理模式不同,财务总监制度又可以分为美国、德日和东南亚等三种模式。
二、我国实行财务总监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和意义
财务总监制度产生于两权分离,属于财务监督的范畴。由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经理层,在目标、利益、行为等方面与所有者存在很大差异,当双方利益不一致时,经理层往往通过选择会计政策、会计方法、会计程序等等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西方国家通过建立财务总监制,监督总经理及经理层,以避免“内部人控制”问题,有效保护所有者的利益,满足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监控的要求。
财务总监制度虽然起源于西方国家,但对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却有非常现实的借鉴意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国国有企业里,尤其是大中型国企,经营者与所有者的背离有过之而无不及。为数不少的国有企业存在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混乱、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穷庙富方丈不胜枚举。究其根本,财务收支管理失控是主要原因。这个问题不尽快解决,将极大地妨碍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在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建立财务总监制度,在财务收支及管理标准上对企业的投资、筹资、收入分配以及日常经营收支在时间上、数量上实施监控,是非常有必要的。
财务总监介入企业治理问题。从所有者的愿望来说,财务总监的监督范围应大一点,而从经营者的愿望来说,财务总监的监督范围应小一点。在公司内部,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各机构相互制衡的机制远没有发挥作用。股东大会所实施的所有者监督由于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的虚设而严重缺乏,使得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名无实;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合,使得董事会制衡作用完全失效,要么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董事会不懂事”;监事会由于监事自身的能力不足,信息不充分以及缺乏激励等原因也形同虚设。在这样的特定条件下,财务总监介入企业治理,把所有者的监督及时传递给经营者,把经营履约的情况反馈给所有者,对经营者产生制约,运用法律手段,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权力制约的机制。
(一)财务总监制度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财务总监制度吸收了总会计师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的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弥补了总会计师在职责权限上的局限性和内部审计制度滞后性的缺陷。此外,企业的监事会虽然也是监督机构,但其职能主要是事后监督,人员也并非专职,而财务总监则是对国有企业的整体财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专业专职监督。
(二)财务总监制度维护了所有者的利益,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应是互相制约、互相促进、互相保证的,因此,所有者有必要对经营者实施适度的监管。这种监管首先体现在对经营者的选择,即选择最适当的人担任总经理;其次是对经营者的重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的审定和制约。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在两权关系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所有者主体缺位和经营者行为失控并存。经营者的行为未受到应有的制约,由此导致国企的种种腐败,因此,规范和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关系到国企改革的成败,关系到现代企业制度能否建立和发展。
财务总监制度的实施,就是为了改变所有者主体缺位和经营者权力失控,目的在于建立一种两权互相制约的机制。强化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使经营者在重大决策和财务收支上最大限度地体现所有者的意志,这也是国际上处理两权关系的通行做法。
实施财务总监制度,并不是干预经营者的经营权,尽管财务总监所实施的监督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但经营者与财务总监在企业总体目标上是一致的,赋予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使命是完全合理可行的,也与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与政企分开和两权分离的基本要求是相吻合的。
虽然财务总监是受企业所有者的委派以独立的身份进入企业的,但其职责的履行是与企业内部经营活动以及决策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构成了现代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的有机组织部分,在内部约束机制运行中发挥财务监督职能。这种监督具有及时、有效经常、自觉的特点,显然,这种作用于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的监督是企业外部任何监督都无法实现的。
现论认为更有效地监督应该是对企业实施事前与事中监督。但是,来自于企业外部的监督如政府监督、债权人监督和社会监督等都不可能详细、全面和及时,他们只能审查会计核算的最终产品———财务报告。企业的内部审计由于审计人员的任命、考核、待遇等问题直接受制于企业领导,所以无法发挥制衡作用,财务总监制度则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这是因为一是财务总监由所有者委派,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权,具有法定的权威性。二是财务总监按照一定的程序进入董事会,行政职权相当于企业副总,参与企业的决策具有实质的权威性。三是财务总监从财务专家中选拔,除具有专业会计知识外,还具有很强的财务管理能力和审计能力,具有专业的权威性。四是财务总监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考核晋升和住房等利益与企业无关,具有独立的权威性。因此,财务总监对总经理及经理层有天然的制衡力,可确保会计监督落到实处。
实践证明,对国有企业派出财务总监是加强对国有企业财会监管的好办法,不少地区和部门在一些大中型企业试行财务总监制度,收到了比较良好的效果,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能够较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奠定了良好地基础;摸清了企业的家底,为企业正确决策创造了条件;通过资金运作的联合签名,正确把握了资金的流向;能及时发现领导的违纪违法问题,对企业主要领导起到有效的制衡。
三、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模式探讨
从目前发展阶段来看,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仍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主要地位,起着主要作用,搞好国有企业特别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是中央经济工作的重心和难点。因此,笔者建议我国的财务总监制度模式应采取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并行,财务总监监督经理人,财务总监的职责主要是监督。
(一)财务总监与企业总会计师的关系
从委派的主体上看,财务总监由董事会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对上述委派人负责。企业总会计师由总经理任命,对总经理负责。虽然我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对企业财务有监管职能,但实践中,总会计师往往受制于经营者,无法真正履行监管职责,而且总会计师来自企业的内部,与经营者的利益是一致的,通常会更多的维护经营者的利益。而财务总监来自于企业外部,又置身于企业之中他不受经营者的领导,可以站在投资者的立场上,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而对企业进行财务监管。从双方的职责上看:总会计师执行总经理的指令:组织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主管企业财务、会计、审计和结算中心的日常工作、为企业内部和外部提供真实有用的会计信息,保证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并参与企业的财务、经营决策,当好厂长、经理的助手。财务总监不主持企业的财会工作,他的主要职责监督国有资产的营运是否能保值增值;企业账目的完整性、真实性;重大财务、经营决策以及企业资金的流向是否符合董事会的决议等等,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鉴于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各有不同的职责与作用,两者不能互相取代,如果不设财务总监,仍采用总会计师单轨运行制,则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者缺位、经营者权力失控等问题就很难解决:如果用财务总监制完全代替总会计师制,那么,财务总监既是管理者,又是监督者,又回到了原来的老路,而不利于发挥经营者的特长,又削弱了投资人的监督,最终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财务总监制与总会计师制应同时运行。
(二)财务总监的职责
我国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失效现象是有目共睹的,尽管有这样那样的监督,但国有资产还是流失。监督机制的问题,反过来又影响到财务正面作用的发挥。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的监督机制过于单一,缺乏多种监督和多重监督,造成所有者权力缺位和经营者权力越位,混淆了法人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的界限,从而使得监督机制失灵,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目标严重偏离。因此,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具体的分析主要就是对国有企业的整体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财务业务处理程序的合理性、有效性与正确性;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及完整性;核实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客观、完整性。财务总监应监督国有资产的营运、参与重大财务决策和审查财务报告,对重大财务收支与经营活动实行与总经理联签制,检查揭示各种弊端,定期向董事会(国资委部门)报告并提出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