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5 11: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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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PE入资中国的积极影响
国际PE进入中国。主要带来四方面积极的影响:
第一,弥补了中国PE业长期发展不足的缺陷。尽管中国在上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创业投资”的概念,但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于1995年才引入PE概念,并在当时翻译为产业投资基金,2005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中国创投业开始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此时,国际PE开始纷纷进入中国,为中国带来了全新的投资理念和方式,中国PE业开始活跃,出现了政府引导基金,国内私募和国际私募等多种基金形式,一时进入中国私募股权基金业的鼎盛发展时代。通过对PE投资的规范,中国的金融体系也日益完善,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
第二,拓宽了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私募股权基金类似于上世纪90年代在中国流行一时的风险投资,最初的不同。来源于风险投资多投资于创业型高科技企业,而PE则倾注于相对成熟的企业,随着全球金融投资业的发展,二者的界限越来越模糊。PE的大举进入以及对中小有前景企业的青睐大大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拓宽其融资渠道,在中国的经济环境下,大大拓展了优秀民企的生存空间。
第三,推动了中国高新企业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国际PE注重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资金与技术的结合有助于促进高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从而推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扩大科技含量。
第四,完善了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治理结构。国际PE的入资为被投资企业带来了全新的股权管理理念,用全新的管理方式和股权治理方式对中国原有不完善的企业结构注入最新的国际元素。
二、国际PE投资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作用
经济发展中普遍存在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长期具有计划经济特色的中国,这种表现尤为突出。广大中小企业面对着国企对投融资份额的挤占而艰难生存。由于银行投资获得的艰难,寄希望于债权投资往往使中小企业失望而归,但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对实体经济、绝对收益和长期投资的钟爱,为众多中小企业找到了融资出路。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PE资金直接作为股权投入,能够帮助企业迅速壮大,对于企业的成长、健康市场的培育、产业结构的调整都十分重要。企业上市之前,特别是在初创期和高速发展期,获得贷款难度较高,出路往往借助于PE投资。中国政府看到了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等对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积极影响,从上世纪起开始积极推动其发展,出现了国际PE积极人资中国中小企业的案例,一些成功案例由外资背景的私募基金运作,如蒙牛、无锡尚德、盛大网络、李宁等,其背后皆是一些国际私募股权基金,如摩根、KKR、百仕通、凯雷、华平、新桥、英联等。国际PE的人资加大了中小企业经营成功的概率,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国际PE为中小企业带来了充实的资金,帮助打破其发展瓶颈。入主中国的国际PE皆为国际大型基金,强大的资金实力使得其对中小企业有足够的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资金的注入大大缓解了中小企业发展困境,解决发展所需。在关键环节可以帮助企业度过发展孕育期或一时的困境。
第二,国际PE入资中小企业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并引入科学的股权治理结构。国际PE在带来充裕资金的同时,还带来了国际最先进最前沿的管理经验,并引入了比较全面的股权治理结构。在企业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引导了中小企业,使其在发展进入良性轨道的同时也能够较好地独立发展,而不会出现PE退出之后的自身成长难问题。
三、《办法》对国际PE入境投资的积极意义
新出台的《办法》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这是我国通过立法吸收外商投资的一种新方式,特别是为国际PE进人中国开辟了一条快捷通道。
(一)《办法》出台前外资PE入境投资法律形式演变。我国对外商投资类企业实行专门的管理,办法出台前,规范外商投资行为的法律主要有三部,即《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这些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私募基金已经可以采取多样化的组织形式,如信托制、契约制和公司制等。但用于采取合伙制企业形式进行投资的方式一直没有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界定,PE入资中国采取合伙制形式一直受到限制。
2005年,央行、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创投办法》),中国PE业开始大举发展,特别是国际著名PE,纷纷入主中国进行投资,并于2006年酿造了“中国PE年”。但因创设资商事主体类型限制,这些投资主要只能采用有限公司形式,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GP)与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各自的权利义务。即便是使用《创投办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特别规定设立的“非法人中外合作创投企业”(《创投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在形式上虽能体现PE合伙的功能,但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立法之时,本就未承认合伙的存在,其章节“特别规定”中有关的“非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合伙,且因《创投办法》仅为部门规章,其所创设的商事主体类型及PE模式中的LP所承担的有限责任,能否为司法所认同,因无判例,无从得知。
2007年6月1日起,中国开始施行最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9年颁布的《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明确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合伙形式设立,打破了只有国内基金企业可以用合伙形式设立股权投资管理基金企业的历史。
(二)《办法》对外资PE入境的积极意义。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我国利用
外资的一种新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做了必要的管理规定。此规定大大简化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审批环节,简化了办事程序,使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比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更为简便灵活。《办法》是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之后我国颁布的又一部重要法规。《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继续推进我国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拓宽了国际PE投资中国的渠道。在原有设立“三资”企业的基础上,《办法》为国际PE开辟了新的投资途径,通过设立合伙制企业,国际PE的投资形式更加灵活,方便PE进行投资各阶段的操作,方便人资撤资、实现收益。这将大大吸引国际PE前来中国投资实体经济,并利用其丰富的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股权治理结构为中国企业融资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第二,降低国际PE投资设立合伙企业门槛。《办法》从三方面大大降低了外资设立合伙企业的门槛。一是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这不仅减少了行政审批,简化了办事程序,而且有利于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二是外国人可以自由与中国人合伙、入伙、退伙;三是外国人可以创办合伙企业,也可以自由入伙中国人现有的合伙企业。
第三,为国际PE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营造宽松的法律环境。外商合伙企业是和“三资”企业不完全相同的一种外商投资方式,不再适用有关“三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办法》赋予了外商投资者与境内投资者同等的“国民待遇”,可以有力吸引国际PE入资中国。从而引进更多先进技术和庞大资金支持我国经济发展,国际PE的加入也活跃了中国刚刚起步的PE业发展。为进一步完善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环境及行业发展有积极的影响。
四、登管结合,完善外商投资私募股权行业相关政策
《办法》的出台无疑为PE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但完善的市场规范是活跃交易的前提,针对当前我国外资PE相关政策的不尽完善,特别是在法律规范方面的缺失,应着力制定登记、监管和与之配套的政策法规。
(一)准入条件不明确。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尚未出台外资合伙制PE登记相关程序性规定,各地基本都是按照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以重庆市为例,目前登记合伙制PE的依据只有《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而以上法规、规章,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执行事务合伙人条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以及是否有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是否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都未做明确规定。重庆市在2008年10月出台的《关于鼓励股权类投资机构发展的意见》,倒是有部分相关依据,但又因效力层级的限制,难以符合《行政许可法》对工商登记的要求。
(二)加强市场监管和“信用”防范。作为21世纪在中国大力发展的创新金融产物,PE市场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应筹建风险投资协会,通过协会规范市场运作。与此同时,还应完善市场风险退出机制,为PE投资提供更多保障性政策,推动PE市场体系建设。此外,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国际、国内对金融业的信用防范意识普遍增强,在加大引进外资PE的同时,还要加大对此类企业的“信用”要求,注意防范金融风险。对信用记录良好的PE给予政策奖励,而对有信用风险的企业则加强防范。而对境外机构成为PE的普通合伙人,如何防范因其职业操守或投资失败而导致债权人的诉求因债务人身处境外而难以追索,都是需要在法律、法规层面予以解决的。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8)-09-0083-02
据商务部2008年7月11日的数据,今年上半年,我国实际使用外汇金额523.88亿美元,同比增长45.55%;外商投资新设立企业14544家,同比下降22.15%。数据显示,6月份当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96.1亿美元,同比增长44.9%,增幅比5月份高出7个百分点;外商投资新设立企业2629家,同比下降22.19%,降幅比5月份高出16.36个百分点。
有关专家指出,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断增长,表明外商投资依然看好中国市场,而且正在从制造业向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转移,外商投资结构在不断优化。但同时,外商直接投资大幅增长的背后,也不排除其中暗含国际短期资本借道流入。对此,需要加强监管,防范异常资金进入中国进行投机套利,冲击中国的金融市场。
一、境外资金流入的动因
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商直接投资成为国际资本流动在中国的主要形式。在过去的10年中,流向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占全球流向新兴市场国家外商直接投资的三分之一。
我国短期外汇资本的流入,主要受弱势美元,人民币升值预期,中美利差,以及我国良好的经济基本面影响。
1.美元汇率的波动会影响资本在国际市场上的流动方向。历史表明,美元贬值时,国际资本纷纷流向新兴市场;随着美元汇率触底,资本流动趋势便出现逆转。从2001年美元贬值开始,涌入新兴市场的资本一直呈现上升趋,达到了历史高点。
2.人民币升值预期加强,成为吸引短期国际资本流入的主要原因之一。2005年7月汇率改革以来,人民币升值步伐加快。从2005年7月21日到2005年12月30日,人民币相当于美元升值的幅度为0.51%,2007年全年累计升幅达到6.7%。
3.中美利差倒挂也是一个吸引短期国际资本流入中国的重要原因。美联储为防止经济衰退发生,自去年9月以来连续七次降息至2.0%,使联邦基金基准利率为2004年以来的最低水平。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影响下,中美利差越扩大,境外短期资本流入进行汇差、利差、价差套利的动机就越高。
4.中国良好的经济基本面也进一步推动了资本的流入。2000年以来中国经济表现明显好于发达国家。未来两年,西方发达经济体可能出现放缓,而我国有望继续保持增长态势。
二、境外资金的流入渠道
在当前人民币持续升值,美欧日等国经济受次贷危机拖累的情况下,全球各类资金都在积极寻求出路,选择各种手段保值、升值。异常外汇资金可能会设法规避监管,通过不同渠道涌入我国。境外资金流入主要通过资本项目、经常项目以及非法渠道三种方式进入,但是手段日趋多样化、复杂化。
1.通过资本项目进入国内,进行名不符实的虚假投资
通过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而流入资本金可能成为境外资金流入的途径之一。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环节相对简单,审核材料容易提供,部分外资进入中国后并未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而是将资本金结汇后流入其他领域,特别是流入房地产和股市等国家严控的热点领域。资本金结汇使用的灵活性和难以检测性以及有些地方政府不加区分一味地鼓励引入外资政策,为异常资金流入打开了方便之门。
2.通过经常项目进入,采用不同的手段伺机套利,常见的手段有以下几种:
(1)一般贸易渠道下的“已收汇未核销”,非法资金可能通过货款形式流入境内机构。
(2)加工贸易渠道下“高报少付”、“自行价格”。目前国内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实际上是境外投资方的一个加工车间,其生产、销售、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直接受外方控制,通过进料加工贸易采取进料不付或少付,而出口全额收汇的手法进行操作或是来料加工贸易多收加工费方式进行操作,达到资金流入目的。
(3)关联交易方式下“收付汇时间差和金额差”。通常表现为出口时采用全额收汇,提前收汇的方式,利用收付汇时间差和收付汇金额差将外汇滞留境内,转入投机领域。
(4)预收货款方式下“借道融资”。预收货款的显著特点是无货物对应的纯资金流入,通常会隐藏非法的资本流动。目前预收货款与正常贸易区分困难,不排除以预收货款名义进行融资或借道入境的情形。
(5)个人帐户汇入方式下的“侨汇”、“赡家款”、“捐赠”等方式入境的资金增加,大额外汇资金与个人具体状况往往不符,资金入境后通常投向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等行业,达到入境套利的目的。
3.通过非法渠道入境
为了投机套利或洗钱的目的,一些境外资金从事跨境非法资金流动活动,通过地下钱庄进行本外币置换。这种非法行为会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地下钱庄一直是外汇局和公安部联合打击的重点对象,实施违法行为的机会将会越来越小。
三、境外资金流入的监管
针对资金的可能流入渠道,相关方面的加强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1.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结汇管理
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一直占据资本项目结汇的半壁江山。2007年外商投资资本结汇增长幅度较大,资本金结汇占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现汇流入的比例仍在高位运行,资本金结汇形势严峻。
近几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资本金结汇管理上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2008年5月1日,外汇局在全国推广上线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FDI模块,在外汇局与银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建立联网数据交换机制,逐步取消纸质凭证;采用IC卡外汇登记证替代纸质外汇登记证,以确保业务登记、操作及数据传送的及时、可靠和安全。系统上线后,外汇局、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网络传递数据信息,提高了直接投资项下跨境资金的统计、监测和预警水平,也为下一步的政策调整打下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2.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管理
外债项下资金流出入是中国资本流动的一个重要部分。
2008年7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了汇发2008 [30] 号文件“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本通知所称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汇。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需办理延登记手续及相应的注销手续。企业登记的延期付款的年度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
3.加强收结汇管理,对于违反收汇结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在结售汇过程中,“真实性”审核原则非常重要。银行被赋予了监管责任,要严格审查结售汇环节中应审核的材料,防止异常资金混入。对于违反收汇结汇管理的行为,如虚报进出口商品价格,出口多收汇,已收汇逾期未核销,以伪造合同等方式骗取资本金、外债结汇以及资本金,外债结汇未按支付命令和申请用途使用的,等等,明确其违规性质和处罚依据将会起到抑制该行为的效果。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10-0062-03
据统计,经商务部确认,2007年1-5月,江苏省外商直接投资实际到账注册外资91.94亿美元,同比增长42.1%,月平均到账外资18.39亿美元,同比增加5.45亿美元。同期,江苏省新增工商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2686家,同比增长24.2%;注册协议外资161.22亿美元,同比增长24.8%。目前,江苏省引资总量继续保持全国第一,实际直接投资占到全国36.4%的份额。同比提高8.3个百分点;增幅与全国相比高出32.2个百分点。外商投资大幅增长与国内持续向好的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和日益改进的投资环境有关。但是对其中异常现象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一、江苏省招商引资增长中出现的异常现象
1、异常的资本金来源。资本金来源较为复杂,大多来自不同的国家,投资者与汇款人大多数不一致。通过外汇管理局验资询证发现,外方投资者与交款人国别、名称等不一致的现象较为普遍,个别企业25万美元的外方投资款甚至来自5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这其中不乏正常的关联公司等汇款,但是企业多方筹集资本金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意图较为明显。从盐城市股权转让情况看,相当数量外资转入方为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个别企业甚至出现中外方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情况。
2、投资企业无正常的生产经营。由于异常外商投资目的的特殊性,企业往往是皮包公司,并无固定的厂房和设施,不进行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以避税为目的的外资企业,其显著的特点是企业利润率奇高,远超出正常的盈利水平,往往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大量汇出利润,且企业的进出口产品价格远不同于正常价格。如2007年1月,一个名为LUI CHUEN的人从香港连续向某市4家外资企业汇入投资资本金21笔,累计折907.94万美元。经调查,这4家企业既无厂址厂房,又无人员设备,其企业法人、银行预留印鉴章和联系人均为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并且均已通过正常验资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上述资本金均在到账的当日凭虚假合同办理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均汇往深圳指定账户。经查明,境外汇款人LUI CHUEN并非投资方,而是收取结汇人民币资金的深圳某公司的内部人员。乡镇政府人员确认,这4家企业资本金的汇入与汇出都由同一个人出面与他们联系,该人自称为很多地方办理过虚假投资手续,从未出现问题。
3、境内资本的“返程投资”。苏南等地在产业转移过程中,大多数企业通过“返程投资”的形式来实现产业转移,这些企业在境外离岸中心成立投资公司,再将募集资金投资到境内,成功将资本性质进行“变脸”。如江苏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某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江苏某纺织有限公司等在外汇局登记的投资外商都来自境外离岸中心。而其实际控制人却分别是河北廊坊某集团、上海某集团和福建某集团等。
4、外方变相高价出售设备。主要表现为外方用虚高报价的设备投资,或者以投资资本金从外方关联(或控股)企业高价购买设备。如盐城市某工具有限公司经验资确认实际到位注册资本357万美元,其湾威庭公司设备投入342万美元,美元现汇投资15万美元。事后发现,该企业作为实物投资的50多套设备中大部分是旧设备,但进口投资时却以旧报新,以次充好,虚报价格,其中一台机器报价86.63万美元,相当于国内同种设备的4-5倍。
5、资本金汇入验资后。企业随即以多种名义汇出外汇。部分非正常企业汇入资本金来自国外融资。履行完验资手续后,该部分资金即设法以个人或者非贸易付汇等名义汇出国外。部分个人外汇资金来自外汇黑市交易。如盐城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设立,注册资金为110万美元。在没有发生实际支出的情况下,该公司于2007年3月将110元资本金结汇。结汇后随即再以非贸易付汇的名义汇出外汇。
6、招商部门代替企业办理手续,不见企业相关人员。政府部门配备专职的招商引资人员,代替企业跑审批、办业务,这一方面是政府招商引资软环境改善的一个方面,但是个别企业在具体的业务审批过程中,完全凭政府部门人员意愿办理开户登记等手续,不见企业人员,部分企业登记开户后杳无音信。资本金汇入结汇资金设法划走。对此类企业的真实性应加以关注。盐城市某家合资企业2007年3月底收到香港外方投资者汇入的12笔“投资款”合计港币4047万元,当日即结汇转至深圳某公司,汇款用途为“设备款”。经调查深圳公司为注册资本只有3万元的贸易有限公司,其在短短一个月内进出账户资金竟有12亿多。同时发现一些中外合作企业,其外方投资者为香港公司,将资本金结汇后,以购买设备名义分次将人民币资金汇入深圳多家公司现象
7、股权溢价增加注册资本。股权溢价操作主要指外方资本通过高溢价收购中方股权或溢价增资的方式。实现大量额外资本从境外流入中国境内的目的。如2007年4月份某中资企业办理一笔涉外转股手续,外方认购中方股权溢价达1485%,如此的高溢价率使得境外资金多汇入了87.91万美元。又如2007年1月,江苏省苏北某中韩合资企业外方原股东增加注册资本630万美元,从而使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00万美元增加到1130万美元。此次增资采取了溢价的方式,实际汇入资本金1000万美元,多余的370万美元计入公司公积金、储备基金账户。
8、假投资真外债。受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国内某些企业为缓解资金困难的矛盾,通过非正规的途径筹措境外资金。江苏省苏北一家新批的外商独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总投资1000万美元。公司2007年4月份成立后,注册资本金随即就到位,并陆续全部结汇成人民币,其中有一笔432万美元的结汇依据是一份与省内某中资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
9、利用外币兑换店的虚假外资。调查显示,一些企业为获取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想尽办法通过非法渠道汇入外汇资金,充作投资款,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盐城市某公司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将近3000万元人民币资金汇到香港,利用“外币兑换店”将其兑换为美元,再流入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10、通过成立“虚假”中外合作企业渠道流入。所谓“虚假”中外合作企业,是指中资企业。尤其是民营中资企业单纯为引人境外资金而与外国投资者共同设立契约式中外合作企业。此类合作企业是在原中资企业的基础上设立的,仍使用原中资企业的办公、生产场地及生产管理人员,合作企业的法人代表也仍为原中资企业的
法人代表,外方只负责投入外汇资金,合作企业完全由中方自行自主生产经营管理,自行安排生产、销售等。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以及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有的甚至通过私下同外国投资者签订带有固定回报条款的合作合同,来达到谋取境外融资的目的,从而为大量异常资金流入境内提供了可能通道。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1、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监管。进一步明确企业资本金结汇的审核要件和审核要求,增强其真实性审核的可操作性,重点加强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用途的监管。对于申请资本金结汇的合同内容与企业经营范围不符、申请结汇金额与投资规模不符、合同内容雷同、不能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用途有效证明文件等异常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应停止为其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并报告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
2、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对虚假外商投资问题的处罚依据和处罚措施。当前虚假外商投资行为主要表现为外汇资金的非法流入和结汇,而现行外汇管理法规在这方面管理的脆弱性,客观上纵容了虚假外商投资企业在某些地区的泛滥。因此,打击虚假外商投资行为,关键是要完善相关法规,尽快修订出台新的《外汇管理条例》,明确对外汇流入的监管依据和涉汇主体、有关部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对其的处罚措施。
作者简介: 吴文智(1980-),安徽歙县人,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领域有旅游地保护、开发与规划、政府规制与旅游政策等:
杨宏浩(1972-),湖北孝感人,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针对我国旅游业未来外资进入的规模、方式与结构,文章系统研究了影响外资进入我国旅游业的各项动力因素,认为旅游行业设施使用率和入境旅游人数是影响外资进入规模的关键因素,而外资进入方式和结构受当地经济增长、投资环境、旅游行业及外商自身因素的综合影响,由此也构成外资进入我国旅游业趋向的预测指标体系。
关键词:外资;旅游业;趋向;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8)02-0073-05
收稿日期:2007-10-10
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外商投资第一产业比重会提高,投资第二产业比重会有所减少,投资第三产业比重会显著上升。
旅游业作为对外资较早开放的领域也备受关注,特别是入世以后我国旅游业逐步全面开放,外资进入旅行社业、景区(点)、车船业等的势头越来越足。针对旅游业的特殊性,旅游业外资可定义为:进入旅游业领域的海外资源,包括海外的资金、人力资本、技术、设备、品牌、知识等。
对我同旅游业来说,在发展之初投资大部分集中在旅游饭店业,随着假日经济的发展,旅游景观会出现短缺。外资会流入旅游景观领域,包括海洋公园、野生动物园等,并主要投向代表国家水平的精品旅游项目上;在投资地区方面,以中西部为重点,实现东南沿海和中西部的协调发展。广发证券在其研究报告中也指出,在外资进入旅游业方式上,外资并购将成为亮点,术来旅行社合资将掀,酒店更多引进管理,景点合作开发形式多样,包括转让经营、出租经营、委托经营等新模式将不断出现。
其他研究还包括刘华在分析FDI的利用概况基础上,重点探讨了FDI对旅游产业内的旅游饭店业、旅行社业、旅游景区的未来影响,以及FDI的投入区域和行业投资分布情况。
一、外资进入中国旅游业趋向的基本分析框架
目前,对影响外资进入趋向的因素分析成果主要有20世纪80年代库普曼、孟蒂斯提出的所谓国家特定特征的环境―制度―政策理论范式(ESP范式),以及J.H.Dunning所阐述的选择对外直接投资的OIL三种优势(OIL范式)。根据上述分析方法,结合我国旅游业利用外资实际,本文认为,外资进入我国旅游业趋向研究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海外投资商(简称外商)对我国旅游业的投资行为,二是我国旅游业的地区或行业代表(主要是当地政府部门和企业个人)利用外资行为,并且不管是外商投资行为还是利用外资行为都受到三类动力因素影响,即受到投资主体的投资动力因素、引资主体的引资动力因素和影响上述主体的外部动力因素的综合影响。
投资动力主要是指由外商投资目标、外商内部环境、目标国投资环境、目标行业环境、母国环境等因素综合决定的海外投资商对我国旅游业的投融资意愿及行为。引资动力则主要是指东道主国家或地区旅游业利用外资的意愿及行为,其决定因素有东道主旅游业引资目标、地区旅游经济增长、旅游行业国际竞争、引进外资宏观政策等。外部动力则是指非投资者和引资者操纵的外界机遇因素,如加入世贸组织、国有企业改革、国内外经济周期、公共健康安全事件、区域经济一体化等。
上述动力因素直接影响到了外商投资他国或地区旅游业的决策行为,包括投资的规模选择、地区选择、行业选择、方式选择和时机选择等方面,从而间接影响到了该国家或地区旅游业利用外资的规模趋向、结构趋向和方式趋向。由此也就形成了外资进入一国或地区旅游业的动力因素模型(具体如图1所示),这也是决定未来旅游业利用外资趋向的内在机制,并由此可以选择和设计出我国旅游业利用外资趋向的预测方法和预测指标体系。
二、影响外资进入中国旅游业趋向的关键因素分析
(一)影响外资进入旅游业规模趋向的关键因素
根据J.H.Dunning的“经济发展阶段论”,认为各同吸引国际投资的规模大小主要取决于各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高低,即一国或地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越高,则该国或地区对国外资本流入的引力就越大,反之则越小。虽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可以作为一国或地区整体经济利用外资规模大小的关键参数,但对于具体的行业,特别是旅游业来说,其影响因素不可避免地带有行业特殊性。
通过对我国1990~2004年饭店利用外资规模(以外资饭店固定资产为衡量指标)的影响因素进行相关性分析(如图2所示),可以观察到,影响外资进入旅游行业规模的关键因素包括了旅游行业设施存量(床位数)、旅游行业总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旅游行业设施使用率(出租率)、入境旅游人数和国际旅游外汇收入等,其中又以旅游行业设施使用率(出租率或利用率)和入境旅游人数两项指标最为关键。可以将旅游行业设施存量、总投资规模和入境旅游人数看作是吸引外商投资的历史上的潜力指标,同时将旅游行业设施使用率、国际旅游外汇收入看作是吸引外商投资的历史上的收益指标。
当然,对一国或地区旅游业利用外资来说,不可避免地受到本国或地区利用外资环境变量的影响,特别是汇率变动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末的“汇率变动诱发论”认为,国际汇率变化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采用兼并方式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变化,所以汇率也是解释短期外资进入旅游业规模大幅度波动一个重要因素,但由于旅游业投资周期较长,影响也相对较小。
(二)影响外资进入旅游业结构趋向的关键因素
外资进入旅游业的结构包括了地区结构、行业结构和来源结构,由于外商投资受其趋利动机影响,各地区和行业的投资收益率必定是外商选择投资地区和行业的一大关键因素,虽然外商投资也受到各地区和行业利用外资政策及旅游业投资环境的影响;而对于旅游业利用外资的来源结构或币种结构而言,它主要取决于国际投资引力作用。
1、影响外资进入旅游业地区结构趋向的关键因素。F.J.Constractor和S.K.Kundu和在对全球性连锁饭店在世界上67个国家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研究表明,国民生产总值、旅游总收入和投资环境及风险对于饭店业利用外资的地区结构有着显著的相关性。本文在对京、津、沪饭店业利用外资影响因素的相关性调查(具体如图3所示)基础上,也初步认为外资选择投资某一地区关键取决于该地区旅游业发展状况及其品质,包括旅游接待量、旅游总收入、旅游人均天消费和旅游人均停留天数等因素。
总体来说,影响外商选择投资某一地区旅游业的关键因素包括:
(1)地区经济、人口和游客的规模与增长率,代表着该地区现有发展条件和市场成长空间;
(2)旅游经济增长机会,包括因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同内旅游的增长所相应呈现出的增加饭店、旅行社、景点建设等方面的投资机会;
(3)旅游投资配套环境,包括与旅游业有关联的基础设施的可获得性和质量,它也是外商选择投资地区的重要考虑因素,足与区位密切相关的辅助因素;
(4)地区发展机遇与利用外资政策,以及社会、文化和经济稳定性。
2、影响外资进入旅游业行业结构趋向的关键因素。根据图3所示,可以看出饭店业利用外资主要受市场规模及其消费水平、国际旅游收入等因素影响;由此,外商选择进入旅游行业的考虑因素除了上述行业投资收益率之外,还包括了旅游行业市场消费、经营状况、行业收入等因素。具体来说,影响外商选择投资某一旅游行业的关键因素包括:
(1)旅游行业成长机会:包括该行业游客接待规模及其增长率、旅游行业总收入及其增长率、旅游市场消费水平等因素;
(2)旅游行业投资潜力:包括该行业经营状况、投资收益率和投资回报周期等因素;
逐步建立法检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外贸发展和产品质量安全需要,在风险分析基础上,建立法检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支持农轻纺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
积极促进农产品、食品、机电产品国际互认工作。加强对外磋商交流,积极推动其他国家和地区开放市场,扩大优势产品出口。深化机电出口企业分类监管,指导帮助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调整监管重点,优化监管模式,扩大出口免验范围,提高通关效率。
共同开展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培训。2009年,商务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将共同为企业举办多期培训,帮助企业提高质量监管水平,实现以质取胜。
协作《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及时向企业提示相关风险,加强对企业的信息服务。
共同加强壁垒应对和宣传工作,营造有利的外部舆论环境。
共同加强外派劳务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积极主动联合开展健康咨询,共同保护外派劳务人员身心健康、防止疾病传播,减少外派劳务人员在境外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鼓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借鉴建立贸检协作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程序简化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进行简化。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必再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
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
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制度有利于加快退税进度,促进外贸企业资金流转。
重庆
38项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及外商投资便利化
《重庆市对外贸易及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分为对外贸易便利化和外商投资便利化两部分,共38条,其中外贸便利化措施27条,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11条。
在促进对外贸易方面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供高效率的税收服务、提高口岸服务水平、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以及支持国际电子商务、实施涉外人才提升计划等措施。其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是贸易便利化措施中比重最大的部分,共有14条,包括改善进出口金融服务、改善外汇管理、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三个方面。为了鼓励银行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将通过对银行落实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政策跟踪评估等方式,把为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对银行机构进行考核。积极推动国际贸易人民币计价结算,进一步推动完善区县银行网点外汇金融服务功能。设立出口风险基金,帮助渝企抵御外部风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也将给予最高50%的补贴。今年还将成立注册资金达10亿元的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公司,充分发挥其融资担保功能,为加工贸易转移和工业园区提供支持。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重庆市对出口的活禽、活畜、水生动物将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将减半收取。而对重庆市出口较多的绸缎、棉纱等部分初级纺织品以及出口服装等,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将只按30%收取。
此外,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包括积极主动为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与提高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审批效率和水平等。
山东
24小时预约通关
山东省在近期出台的《关于促进外经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中规定,山东口岸海关将实行预约24小时通关,对所有海运、空运进出境货物实行“多点报关,口岸验放”;简化审价归类作业,实施信用审价,推行预先归类备案制度;实行担保通关,采取先放后税等快速通关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同样将提供24小时预约出口检验服务,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口岸直通放行”和“全省一个大通关地”模式,对诚信度高的进出口企业优先实施“绿色通道制度”。
同时,减免出口农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出口纺织服装产品的检验费用降低30%。
山东表示,将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开展出口信贷业务。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开展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扩大保单融资规模。鼓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扩大承保规模,对企业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给予补贴。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温州
推6项举措 便利外贸企业通关
优化区域通关机制,畅通进出口渠道。在温州港区逐步试行杭州海关区域大通关平台,继续推广“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便捷通关模式,最大限度地促进外贸企业在长三角区域内的顺畅通关。
优化通关流程,进一步提高通关速度。积极落实节假日预约通关措施,对诚信企业落实好提前报关、优先接单、上门验放、担保放行等通关便捷措施。
优化通关方式,有效降低贸易成本。在通关环节对诚信规范企业的进出口货物,采取多种方式提供海关担保,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优化海关政策服务,加强指导,提高企业规范化通关水平。建立海关“客户服务制度”,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提前介入、提前服务,支持全市各项重点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优化外贸企业管理,积极培育诚信企业。加快海关A类、AA类管理企业的申报工作,引导和支持B类企业向A类、AA类海关管理企业发展,提高A类、AA类企业在外贸企业中的整体比例。
与各口岸单位密切协作,共同优化外贸通关环境。积极支持全市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申请建设工作,改善外贸通关条件。
青岛
6大措施促贸易便利化
把握好政策尺度,便利企业正常的货物贸易活动。简化企业申请比例结汇和临时额度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适当提高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和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允许企业已登记的小额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不受比例限制。
全面开展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工作安排,在成功进行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试运行基础上,继续组织人员开展核销制度改革研究,努力争取成为首批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试点单位。
加强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监管。充分利用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系统,全面监测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动向。
积极应对危机,推动地方“走出去、引进来”平稳发展。积极推广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ODI模块,便利企业开展境外股权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积极引导企业理智对待境外收并购行为,增强资金安全和风险意识。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跟踪,加大对海外企业后续金融支持的研究,妥善解决境外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积极与外经贸部门沟通、协作,不断改进和完善外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等外汇管理,促进地方利用外资健康平稳发展。
完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营管理,支持更多企业实现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进一步放宽跨国公司对外放款的资格条件,简化审核程序,便利跨国公司对境外成员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继续实施和完善出口退税无纸化操作。在保障核销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数据传输速度,从核销环节简化和便利企业退税操作。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有真实贸易背景但因客观因素导致的不能及时退税问题,为企业提供最大便利。
上海
多项金融措施推进贸易便利化
上海市商务委近期开展了加工贸易内销政策调研,协商海关等部门,研究实施加工贸易内销集中报税问题,推动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上海市外管局则主要通过完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推动长三角地区异地付汇集中备案登记,深化浦东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的试点,进一步完善贸易信贷政策等方式支持上海市外贸企业渡过难关。此外上海市外管局还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做好人民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的研究和试点。上海市金融办着力抓银行服务效率和质量的提高,支持贸易企业的信贷融资。开展银行贸易融资,为方便企业获得信贷支持。
深圳
5项措施推进贸易便利化
2008年8月正式运营集接单、税费、理单等各类内勤单证业务于一体的集约化接单中心,提供一站式、跨口岸的便利通关服务。
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设立保税港区和空港保税物流园区的工作,全力支持深圳保税区转型升级试点,改革完善保税区海关监管模式,促进该保税区向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服务贸易等综合功能发展。在此基础上,深圳海关将总结完善相关配套监管意见,并出台具体意见继续扩大应用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支持深圳加工贸易企业实现技术进步。
个性化服务扶持重点产业。为了创造好的通关环境,扶持重点产业,深圳海关结合企业特点提供个性化服务。与相关企业签署关企合作备忘录,明确提出便利通关等支持措施。
密切配合深圳地方政府的决策部署,细化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不断完善操作层面工作程序,使相关决策落到实处。
加强对当前经济形势特别是加工贸易面临困境和挑战的研究,拟进行一次综合性、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调研,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措施,为企业创造宽松、便利的条件,帮助企业减轻负担,提高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
珠海
出台6项措施 推进贸易便利化
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1月15日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企业确已实际出口并收汇,但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的,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企业在办理结汇或划转后30个工作日内补办联网核查手续,有效解决了企业跨关区报关因电子报关数据传输滞后而无法及时收结汇的难题。
简化来料加工贸易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手续,取消了来料加工联网核查“先比例内核注、后超比例核注”的顺序限制。
提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电子化便利程度。从2008年11月12日起企业可通过网上核查系统向银行提交《出口收汇说明》,而无需再使用纸质方式提交,也无需向银行提交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