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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培养方向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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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培养方向

篇1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21世纪法学教育的闪光点之一。2009年开始,法律硕士从仅招收非法学专业的应届学生改革为允许法学本科应届生报考,从而出现了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法学)两个专业的区分。由此,法律专业硕士层次的培养就出现了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三种。

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统称为“法律硕士”,其目的着眼于培养法律实务人才,即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实务部门工作职业群体。而法学硕士则主要着眼于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学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

长期以来,“法学研究生教育的任务都明确规定为教学科研部门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即法学硕士),缺乏研究生层次的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渠道和制度设计”。法律硕士的引进,为我国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新的模式。然而囿于研究生教学、培养方式的守旧思维,各大高校并没有探索出一条与法律硕士专业的学生情况和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培养模式,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培养方式趋同,法律硕士的法律实务能力及职业能力要求也并未在教学及培养方案中予以体现,这一弊端可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层面予以反映。

一、法律实践性教学简述

法律实践教学是指通过讲授法律实务技能、观摩法律实际运用、分析法律事实及诉讼证据、分析案例、法律实务实习和办理案件等亲身体验的教学方式、培养学生职业技能、专业方法、应用能力、职业经验的教学活动。简言之,实践教学就是要通过专门的实践教学方法培养、训练学生的职业专长和职业(技能)能力的教学活动。

二、法律硕士专业实践性教学之不足

鉴于法律硕士(法学与非法学)专业与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与学生现状的不同,在课程设置和培养模式上应当有所不同。而这种不同主要应当体现在实践性教学活动占整个专业教学活动中的比重不同。由于教学模式僵化、传统,教学方法缺乏创意等诸多原因,我国既有的实务教学水平根本无法满足学生成长的需要和社会对法律高端人才的需求。

(一)实务型师资的严重缺乏

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师资是制约法律硕士专业学生实践能力提升的“瓶颈”之一。“大学之大,非因其高楼馆舍,而在于其大师也。”对于学校而言,核心的生产力在于教师,缺乏一个良好的教师队伍,很能培养出优秀的学生。总体而言,我国现阶段研究生教育已经从精英教育沦为平民教育,师生比例的严重失衡成一大诟病,这一点在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尤为突出。其一,法律硕士(法学)专业招生人数较多,各大院校的招生规模基本在50人以上,政法院校的招生规模更大。招生规模的扩大速度明显快于学校教师的增长,导致师资严重不足。其二,与法学硕士不同,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教学对实务型导师的需求较大。而受高校法学硕士理论人才培养模式和学校对教师考核制度的影响,高校教师多侧重于理论研究,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教师数量极为有限。

正所谓,术业有专攻,以学术型教师讲授所谓的实践性课程,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由此实践教学沦为走过场与纸上谈兵。

(二)大班教学效果不佳

受师资、学校教学设施的限制,加之学生人数众多,法律硕士专业的授课多为大班教学,这严重制约了教学质量的提升。以笔者所在的西南政法大学为例,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一个教学班由一般三个行政班组成,上课的学生人数在100人以上。如此一来,分摊到每个学生身上的教学资源便严重不足,教师也无法进行深入的讲解,教学之间的互动也仅有一小部分学生能够有幸参与。更为重要的是,实践性教学不同于理论讲授,只有学生亲身参与其中、充分实现教与学的互动,才能实现教学效果。否则,学生仅仅观摩其他学生的法律实践,与坐在电视机前收看庭审的效果别无二致。以模拟法庭为例,每个参与其中的学生都有自己的角色定位,事前需要对案情及庭审相关程序进行学习和规划,方能熟悉庭审的流程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参与其中,扮演某个诉讼参与人才能真正地学习到庭审的相关技能,这一点是消极地作为一名“观众”的同学无法企及的。

(三)实务课程教授沿袭传统教学模式

我国高校现行的实务课程教学方式存在诸多弊病,这是制约我国法律实务人才培养质量的主要原因。其一、沿袭专题形式的理论讲授。对法律硕士的培养,除了在课程设置上有一些区别以外,在教学方法上与法学本科和法学研究生教学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本科“填鸭式”理论灌输或者以法学硕士“专题教学”为主,其他形式的法律实践训练较为少有,不具常态性,无法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与职业化教育的实践要求。其二、案例教学停留在分析层面上。案例教学帮助我们了解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并得出法律结论,具有深化理解的功能。然而,在对法律硕士的培养中,案例教学的运用较为守旧,仅仅停留下“分析”上。在这种案例教学中,所提供案件的案件事实是已经确切知道的,在案件描述中已经对案情做出了认定,而在课堂教学中的任务仅仅在于对既有事实进行分析、定性并给出法律意见。众所周知,在司法实践中,任何裁判作出的前提都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可见,相对于根据已知事实得出法律结论而言,如何从纷繁的证据资料中提取案件事实并加以评断,显得更加重要且难于把握。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无法达到这一目的,只能教会学生做简单的法律判断,无法教会学生提取案件事实并通过举证实现诉讼目的,难以有效提升学生对案件的综合把握能力。

(四)文书写作教学效果欠佳

某法学家说过:“笔上功夫和嘴上功夫是法律人赖以生存的两项技能。”文字表达能力的一个主要体现就在于法律文书的写作水平。然而,与法学硕士一样,法律硕士专业学生也鲜有人能熟练地进行法律文书写作,更何谈深谙法律文书写作之道。原因在于,虽然各高校均开设有法律文书的课程,但多采用理论化的授课方式,讲授的内容也多是“法律文书学”,而非“法律文书实践教学”。学生虽完成一学期的课程学习后,却没有针对某个具体的案例写过法律文书,教师也不会针对学生写作的文书提出详细的修改意见。没有针对性地教学和实践,学生写作的法律文书自然也难以符合规范。

三、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异化的管理体制缺陷

诚如前文对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弊端的分析,其实践形态已背离了其培养目标,这一异化反映出法律硕士培养深刻的管理体制障碍。

目前国内的法律硕士培养通常由单设的法律硕士学院集中管理,在毕业论文写作前的第一、二学年,学生所学课程完全相同,也无对应的指导老师,对学生学业的管理停留于研究部及法律硕士学院的统一行政管理与课堂教学安排,而不是个性化、体现法律实务要求的个性化指导。到了最后一年的论文写作阶段,才由学生根据自己感兴趣的研究方向从导师库中选择相应的毕业论文指导老师,由于导师与学生间接触时间短、接触机会少,谈不上相互了解,更谈不上有何感情,因此对论文写作指导、实务指导都停留在较浅的层面,甚至出现个别不尽责的导师忘了自己有这么个学生、忘记指导从而影响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答辩的情形,其荒唐可见一斑。这种培养机制导致的结果是,表面上有研究生部及一个法律硕士学院管理,也有论文指导教师,但最后成了似乎谁都在管、谁都没管的状态,在这种培养体制下,其实践教学出现前述种种弊端自然成了情理之中的事。

另外,这一体制下法律硕士培养毫无特色可言,都是统一的模型塑造,难以培养出创新性特色法律人才;同时导师队伍也缺乏激情,更缺乏竞争机制,很难逼出导师在培养法律实务人才方面的潜能。因此,现行的法律硕士管理体制亟待进行改革。

四、法律硕士分流至各二级学科所属学院的特色专业方向——西南政法大学的改革实践

针对前述法律硕士培养中实践教学的弊端及培养管理体制的缺陷,西南政法大学通过广泛调研、讨论,尝试进行改革,这一管理培养方式改革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法律硕士培养管理分流至各二级学科所属学院,以优化机制并激发学院积极能动性

各法学二级学科所属学院在研究生部统筹指导下,制订并实施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目标明确的法律硕士特色方向培养方案,主动吸引法律硕士优质生源。研究生部负责各类别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动态竞争,提高法律硕士培养质量

各学院应以提高法律硕士培养质量为目标,根据本学院优势,开展各具特色的法律硕士培养工作。研究生部根据各学院法律硕士培养工作的实际成效引导各学院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和优化,在各学院之间形成法律硕士生源的动态竞争机制,方案实施后的前三年为培育保护期,此期间由学校根据各学院的师资情况、学科发展水平,统一分配法律硕士研究生数额;三年期满后由学生报名选择各学院特色专业方向,达不到30人报名人数的学科将取消法律硕士培养授权。

(三)分类培养,凸显各类法律硕士培养特色

各方向法律硕士培养方案除对法律硕士的培养作一般性规定和要求外,还应根据法律硕士(非法学)和法律硕士(法学)两类法律硕士不同的生源特征和培养目标,在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实习实践、论文指导等方面进行不同的特色化安排。

以我院(刑事侦查学院)为例,我院的特色在于证据调查、科学证据及司法鉴定实务等,为此为院有针对性的制定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证据应用特色方向)培养方案”,以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课程为例,其特色性、实务性体现尤其明显:

基于上述分析及例证可以看出,西南政法大学对法律硕士培养方式的分流改革及特色化培养方案,不仅充分体现了法律硕士培养重法律实务的培养目标,而且推进了培养管理的实质性、竞争性、合作性与有效性,而且百花齐放,不仅发挥了各学院学科的积极性及特长发挥,更能满足实务部门多样化的人才细化需求。

参考文献

[1] 王琪,董玉庭.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及相关问题分析[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7月,第24卷第4期.

[2] 2009年国务院学位办《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

[3] 胡弘弘,谭中平.“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与定位”[J].中国高教研究,2011年第11期.

篇2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308-02

上海大学法律硕士从2008年开始招生,截至2013年7月,已有三届毕业生,分别于2011、2012和2013年毕业。学生就业情况与社会经济状况相关,与前两年相比,2013年学生整体就业下滑,在就业竞争中无明显优势。这与我们实行统一培养模式有关,每一届学生人数近百,实行大班授课,对所有学生实行同一化教育,培养模式单一,在培养时未结合学生本科所学专业以及学生自身发展的规律因材施教。在国民经济繁荣的年份,学生就业不会有问题,整体经济不景气时,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就凸现出来了。

一、法律硕士人才培养问题分析

上海大学法律硕士发展历史较短,学生培养处于不断摸索中,通过总结经验,完善方法,以期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优秀学生。上海大学法学院在培养学生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足。

(一)缺乏个性化职业规划导向

在2012级法律硕士实务课上,一名实务专家问同学们,将来毕业有何计划?80%以上的学生一脸茫然,没有职业规划和职业目标。这是中国高校的常态,很多学生没有很好地规划自己,无明确的目标,在毕业找工作时,实行广撒网捕鱼式,在经济景气时,人才市场没有供过于求,学生就业不成问题,但一旦经济出现危机,市场紧缩,问题就凸显出来。有着明确的人生规划的学生,与那些在学校没有职业规划的学生相比,具备明显的优势。

职业规划于人生而言,好比大海航行中的灯塔,引领你朝着某个方向前进。而学生对职业规划重视不够,缘由何在?首先,在学校没有引起重视,未引导学生规划自己的人生。学院无专人负责学生职业规划教育,新生入学后,无人对学生的职业规划进行引导,也没有请专家为在校生做职业规划讲座。其次,学生没有意识到职业规划的重要性,对市场激烈竞争没有危机感。

学生选择就业时,首选公务员,相继参加各地公务员笔试。而企业每年招聘高峰都在年前,等公务员考试失败后,再找其他工作,为时晚矣。有的学生是兼顾公务员考试和其他工作机会,而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可能同时还要撰写论文,完成学业,很难兼顾。如果有自己的职业规划,集中精力,有备而战,容易成功。学生在选择工作地点时,大部分首选留在上海,其次是除上海以外的一线城市。就读于外地学校的莘莘学子也希望在上海就业,因此,上海就业机会多,竞争也最激烈。学生根据自己的竞争实力,选择城市,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房价偏高,如果父母没有能力支持,将面临巨大的生活压力;若选择回家乡,生活成本相对不高,工作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也较好,生活质量提高的同时,支援了家乡建设。

(二)与实践人才需求脱节

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面向法律实务部门的通用人才,换句话说,法律硕士生毕业去向是到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实务部门从事法律职业工作。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要求是毕业生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专业知识,能够独立进行法律实务工作。①在培养过程中关于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极为重要。上海大学法律硕士是依据上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和规定招生和培养,学制三年,在培养时考虑社会的发展和需求还不够,课程设置与现实脱节,学生入学前两年是专业课程安排,包含实践课程,以课堂讲课的方式进行,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提升作用不明显。

除此之外,第二学年的实习,按照学生自主选择和学院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学生的实习单位。学院安排的实习单位为法院和检察院,学院和实习单位之间的合作未以任何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具有随机性。在学生实习期间,具体如何做,听从实习单位的安排,但是学生实习需要学会哪些本领,实习单位需要教给学生哪些能力,皆无明确的界定,学院与实习单位之间缺乏长效机制。学生自主选择实习,有些学生通过熟人,直接获取单位提供的实习鉴定材料,而未真正参与实习;有的通过投递简历,找到实习单位,做些行政事务性工作,实习结束了,对法律实务工作还是一无所知,实习效果大打折扣。

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除掌握法律知识之外,还要具有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而我们在法律硕士人才培养过程中,更注重的是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方法的学习等,对如何提高法律实践能力,如何将所学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中解决现实法律问题,在法律硕士培养过程没引起足够的重视,人才培养机制与社会需求脱节,人才培养规格与社会需求不尽相符,学生素质、能力也不符合公司企业的要求。

(三)与学术型混同培养

上海大学法学硕士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培养机制成熟,培养方案设置科学,培养目标明确,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得心应手,培养的学生具有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学职业培养体系。法律硕士从2008年开始招生,2011年第一届学生毕业,尚处于不断摸索中,虽然有很多其他高校的成功例子可供借鉴,但想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占有一席之地,必须有自己的特色。法律硕士的培养机制不完善,体制尚不健全,在法律硕士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等方面都在某种程度上仿照了法学硕士,指导教师指导论文时,按照法学硕士的要求和标准来要求法律硕士;任课教师或按照法学硕士教学模式教学,效果不佳。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的基础不一样,培养目标也不相同,按照学术型的培养模式培养专业型研究生,显然混同了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的培养目标,无法实现专业硕士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目标。

二、法律硕士(非法学)特色教育改革尝试

法律硕士(非法学)在培养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为实现法律硕士的教育目标,我们做了一下特色教育教学改革尝试。

(一)重视职业规划教育

学校充分重视学生职业规划教育,从招生与就业专项费用中建立职业规划教育专项基金,用于各学院开展职业规划教育系列活动支出。学院由专人负责学生职业规划教育,利用校内资源和校外资源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在校内建立学生职业规划联系人制度,由实践经验丰富的资深教师担任,根据学生的知识背景和个性能力,引导学生正确建立自己的职业规划。学生在建立自己的职业规划时,结合本科专业和法律专业,将两种不同的知识背景融合起来,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寻找适合自己的职业方向,并有目的有重点地围绕自己的职业规划开展学习,为自己将来的职业打下坚实的基础。另外,学校和学院聘请相关行业资深人力资源部经理,不定期举办职业规划讲座,从不同行业、不同层次寻找主讲人,使学生化被动为主动,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真正明白建立职业规划的重要性,并及早地进行职业规划,实现教育的真正目的,培养社会需要的栋梁人才。

(二)职业化

法律硕士以市场法律人才需求为导向,实行职业化教育,改变现有的培养思路,根据法律实务人才的需求方向确定法律职业方向,设置公司金融法务、刑事司法、知识产权、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政府法制六大方向,招生时优先选择有初步学业规划的学生,按照类别定向招生,分类培养教育,减少课堂式教学,延长专业实践的时间,专业实习充分利用寒暑假期间,不短于一年,建立实习长效机制,通过制度规范实习,提高实习的质量和价值。课堂教学放在第一学年,实践课程由相应行业的单位负责,如检察实务类课程由检察院负责,审判实务类课程由法院负责等,由学院和相关单位以协议方式确认,学院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专业实践由原来的两个月延长到一年,按照门类和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确定实习的内容、学生实习需要学会的本领以及实习单位的责任,要求实习单位为每个学生配备带教老师,指导学生实践,协助学生解决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通过专业实践,真正提升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将来就业时,缩短适应时间,真正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三)特色化

篇3

二、法律硕士在我国的培养现状

法律硕士毕竟在我国作为一门新兴教育培养,存在着一定的不成熟性。我们以广东地区几大高校作为出发点,分析其在法律硕士培养问题在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大致可总结如下几个方面:

(一)现阶段我国关于法学的教育培养,首先在学位方面是采取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并存的双轨制模式。针对这个情况,目前已经有相当一部分院校的法学院开始进行富有成效的实验改革。然而深入的问题本质,我们应当如何考虑法律硕士的具体培养,其在培养措施上所采取的方案与法学硕士的培养又存在哪些差异与相同,以及我国现在是否存在一套可广而普适的法律硕士教育培养方案经验等相关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应该深入考虑的。从广东地区几所高校的基本现在进行分析,首先中山大学在2009年完成了对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改革,大大促使和推进了法律硕士专业的培养信心。中山大学针对自身的教育特色,把法律硕士定位为侧重于高层次法律实务型的人才教育培养,具体也体现在中大在法律硕士课程设置上偏向与法律事务相衔接这一方面上。此外华南理工大学的法律硕士也不断推进改革方案,其定型为面向法律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等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与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以上院校在法律硕士培养方案的改革上除了都侧重于实务型人才培养这一个点之外,还都明确显示出了其培养与法学硕士的培养是显然不同的。

(二)虽然各大高等院校都在课程设置上采取了积极的改革措施,然而法律硕士毕竟作为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兴专业,因而与成熟的法学硕士培养相比,明显缺乏较为实践经验丰富的师资力量,而且相应的配套教育资源也相当有限。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对法律硕士连年采取扩招政策,在社会认可度存在一定质疑的同时,法律硕士的扩招也一定程度上令其教育培养的质量遭到更多质疑。而正是这一系列的质疑,很大程度上就影响了法律硕士的社会形象和公众印象。

(三)法律硕士制度的培养目的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因此在校培养期间我们要求其教育体制是与法律相关职业需求相适应的,而且还必须与司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相衔接。然而目前我国法律硕士的培养教育要达到这个不脱节的目标还是存在一定的距离。在实践当中,法律硕士除了完成基本法律课程之外,与实践当中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的互动沟通相对较少。而正是这种培养过程中相对较少的沟通,很大程度上导致法律硕士在就业形势上无法显示其优势,也没有达到其最初的培养初衷。

(四)此前我们更多讨论法律硕士的社会认可度问题与实践当中的衔接是否顺利,但回归到硕士学位教育培养的本身,法律硕士仍是不可避免会被拿来与法学硕士相比较。而且在事实当中却因为法律硕士学生存在着法律理论知识相对薄弱这一问题,在就业形势上与法学硕士相比明显处于较为不看好的位置上。在这个问题上面,怕且连法律硕士学生本身也很难回答应该如何做到如何充分把本科专业背景知识与法律硕士阶段所接触学习的法律知识相结合。随着近年来法律硕士的报考不断持续加热,而法律硕士的培养和教育却没有出现预期的市场满意度,因此这也是各大高等院校在法律硕士培养教育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我们回归去理解法律硕士设立的目的,在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的背后,在教育体制这一环节上,应该可以理解为是法学与法律两种不同教育属性之间教育制度的权衡与尝试。依照目前我国对法学教育培养的情况来看,这一套教育体制是相对成熟的,可以支撑与满足我国现代法制社会建设人才的供求需要,而相对呈现劣势的是体现在法律教育这样一个板块上。法学教育与法律教育非也处于同一个层次上这个问题不难理解,让我们苦恼甚多的是如何在法学教育与法律教育上寻求一个平衡点,从而去弥补法律教育在结构性设计上的缺失。这种缺失的影响是重大且短期内持续可见的,不但体现在法律教育培养的管理制度上,追溯其根源问题,我们还会在各大高等院校的培养思想、培养目的和培养制度等方面。然而让我们可欣慰的是法律硕士经过近年来的良好发展,各大高校在法律硕士培养问题上已经注意到相关问题,并且都充满信心与动力去面对问题,高度重视法律硕士培养的良性发展,纷纷根据自身院校的特点制定相应不同的法律硕士培养方案。在不断提升自身法律硕士毕业生竞争力的同时,也在不断推进我国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和制度的良性发展。

三、探讨和完善法律硕士培养机制

在文章前面我们针对法律硕士培养教育情况,特别是广东地区几大高等院校在设立法律硕士学位培养之后所出现和面临的瓶颈困难问题进行初步概要分析。针对以上存在的几点问题,我们特别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的培养情况为例,进一步探讨如何改革和完善法律硕士的培养机制。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法律硕士是一门新兴学科,在2009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从而展开教学。在设立之初,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就提出了科学合理、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法律硕士特色教育培养方案。随着近年来的发展,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在法律硕士培养上可进一步理解为加强的设置和实施对策如下:

一是强调管理体制的完善,切实做到在管理部门上与法律职业相关部门有机结合,避免培养结果非预想化,出现就业脱节的现象。

二是注重知识培养和使用的适当性,在不断推进法学教育发展的同时也加强展开法律教育的特色培养,在课程设置上突显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外语教育的优势。在培养学生法律知识的同时,更注重法律外语的教育,从而培养更有竞争力的现代化法律人才。

篇4

虽然国家提出了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但还没有国家层面针对法律英语课程专门教学大纲。本科阶段法律英语课程教学如此,研究生阶段更是缺乏可参考的统一的课程教学指导规范。在研究生法律英语教学过程中,如何针对不同类别研究生进行区分地法律英语教学以更好地完成不同的培养目标成为教学中的难题。通过近十年的不断实践、思考、研究与总结,提出可区分的不同的教学目标以目标实现方法,以期完善研究生法律英语教学的效果,也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参考。

 

一、法学专业不同类别研究生教学目标的区分设定

 

一门课程教学目标的设定与学生的培养目标紧密关联。目前我国法学专业硕士大致上可分为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与法律硕士(包括法学与非法学)不同。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以教学、学术研究以及实务等多方面为指向,偏重于学术研究能力的培养。而法律硕士是以致用、实务为指向,侧重于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培养目标的不同决定了法律英语课程教学目标的不同与相应区分。

 

对法学硕士研究生来说,应区分与本科生法律英语教学目标的不同。如果说本科生阶段法律英语教学目标设定为对法律语言特点、句型、语法的了解、对英美法制度与文化的基本了解以及法学专业翻译与写作知识与技巧的初步掌握与应用。那么研究生阶段法律英语教学目标则应设定为熟练掌握国际公约、规则以及外国国内法条文的格式与特点,并能对照联系本国相应法律制度的用语进行较为准确地阅读理解与翻译;能够熟练查找并阅读理解本专业方向国外文章;了解在国际杂志上发表文章的要求并能撰写学位论文英文摘要;了解各种法律文书格式并能进行基本写作等。这样既能体现了该课程从本科生阶段到研究生阶段的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衔接过渡,又符合了对法学硕士研究生偏重学术研究能力的培养目标。

 

对法律硕士研究生来说,应注重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学目标相区别。由于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偏重于学术研究能力,其教学目标也相应侧重于研究生法律英语学术研究能力的培养。而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偏重于实务应用,其教学目标则也应偏重于实务应用,即应设定为能够熟练掌握与专业方向相关的国际公约、规则以及外国国内法条文的格式与特点,并能对照联系本国相应法律制度的用语进行较为准确地阅读理解与翻译;能够撰写与翻译学位论文摘要;熟练掌握各种法律文书格式具有较高水平写作能力。这样使法律硕士的教学目标更侧重与实务需求相一致,对与实务相关的法律文书写作方面的熟练程度要求比法学硕士高。

 

教学目标的居于整个教学过程的核心位置,经过区分设定的不同法律英语教学目标,会使得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方法手段等环节有了依据,更加清晰明确,教学效果会更加完善。

 

二、不同类别研究生法律英语课程设置的考虑

 

研究生法律英语课程设置需要区分。硕士研究生整体上都经历了初高中以及大学阶段较为系统的听说读写译方面的英语学习,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与能力。不同的是法学硕士研究生与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还具有三到四年专科或本科的法学知识系统学习经历,对英美法等外国法有一定的了解。而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在本科阶段主要修习其他专业,对法学知识了解较少,对法律英语了解更少。因此,在课程设置方面要区别对待,不能简单地统一学时、统一开课时段合并上课。根据教学实践总结,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法律英语课程应较早开设,最好开设在研究生第一学期。这一时期,研究生比较能专心学习不受实习、毕业论文写作等因素的干扰,学习热情高。且随着专业课学习展开,同时开设的法律英语课程关于外国文献、案例、法条等查找、阅读与翻译技能的训练对专业领域学习与研究有很大帮助,能够达到“学中用,用中学”的效果。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由于已具备了一定的英语水平与专业知识,也应考虑在第一学期就开设法律英语课程。而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则最好在第二学期开设法律英语课程,并考虑相应增加学时。因为,只有在第一学期经过专业课学习,对法学专业知识有一定掌握后再学习法律英语,才能够更好地将英语与法律知识结合,提高教学质量。而只有增加学时才能有充足的教学时间来补足本科阶段本应学习的法律英语内容,并在研究生阶段进一步提高以完成教学目标与培养目标。

 

三、不同类别研究生法律英语教学目标实现具体环节的思考

 

教学目标是教学内容设定的依据,而教学内容又离不开教材的选择与使用。从教材情况看,专门适用于研究生的法律英语教材较少。虽然有些书籍在前言部分有提及该书适用于研究生或本科生或从业人员,但是从内容编排体例上大致相同主要是对外国法律制度的介绍,区分度不高,体现不出研究生学习与本科生学习的不同,也不能完全满足实务需求。在教学实践中,单一依靠这些教材教学,既不能涵盖全部的课堂教学内容也不能实现全部的教学目标。随着LEC考试设置,虽然出现一些针对LEC考试的综合性教材,不仅有外国法律制度介绍还增加了一些语言学内容与写作内容,但是这些书籍更适合本科生学习,并不能满足研究生尤其是不同类别研究生学习需求。因此,研究生阶段,以指定教材为主进行课堂教学并不可取,教材的使用应根据不同类别研究生灵活处理。对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来说,可以教材为辅助作为课后阅读资料或翻译资料使用。而对法学研究生与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而言,并不需要专门教材,而是应根据专业研究方向不同与个体情况差异采集不同的适合自己的学习所需资料。这就要求改变传统的课堂英语教学方法如语法分析+词汇讲解+阅读理解等,转换到范例讲解、采集资料、练习、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教学模式上来,学生学习由被动接受变主动参与并促进学生间的相互学习。

 

对法学硕士研究生,课堂教学应“以练习应用为主,以学为辅”。教学内容应体现为对读写译能力的侧重培养,具体包括介绍外国文献查找与收集方法,要求学生自行查找收集本专业研究所需文献;介绍外国文献阅读与摘要技巧,要求学生阅读外国文献并能够撰写摘要;锻炼学生进行汉英法条互译;介绍案例摘要技巧,要求学生撰写案例摘要并能分析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撰写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教材为其自行收集的文献案例与教师指定的文献与案例。对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教学内容除了包括读写译内容,还要适当增加听说内容。具体为锻炼学生进行汉英法条互译;撰写案例摘要并能分析评价;介绍各种法律文书格式与特点,要求学生练习写作并最终熟练应用;增加通过外国法庭庭审与外国案件录像环节,要求学生练习撰写案件摘要,在此基础上以小组形式撰写起诉状与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并模拟法庭庭审,由法官组学生撰写判决书。其教材主要由教师根据学生练习情况予以选编。而对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除了上述教学内容与手段还要增加课堂讲述内容,主要是对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英美法律制度特点、外国法律文化与中国法律文化的差异等内容进行介绍以拟补学生本科阶段法学专业学习的不足。其教材应既有介绍英美法律制度与文化的出版教材也应有各种经典或及时案例等内容。

 

综上,研究生阶段的法律英语教学不应再局限于“学”,而应是强调“用”;不应再以普及教学为主而应侧重于个别指导,因人而异,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不同类别研究生的教学目标与培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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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1995年4月召开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确立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制度,明确了法律硕士(非法学)学位是具体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是专业学位之一,其专业定位为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金融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1]。法律硕士最初设立的目的是为非法学本科专业(或同等学历)背景学生提供新平台、新机遇、新选择,但2009年新增加了法律硕士(法学)方向,其招生对象则是本科专业为法学的学生,其目标是全面培养法律方面的实务型人才。

二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硕士培养工作发展概况

北京工商大学于2009年取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是第八批新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并本着培养高水平、高层次的复合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和服务人才的目标不断加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点的建设。从2010年开始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来,共计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321名,其中已经毕业202人,现在校生119人。几年来,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教育在师资队伍建设、课程教学、实践教学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尤其是在法律硕士专业实践性教学的改革与发展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突出地表现在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建设、实践课程教学及模拟法庭教学方式改革、双导师培养机制的完善等特色教学活动方面。

(一)诊所法律教育概况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历来强调“以法条为准绳,以案例为素材”的实践教学模式,自2006年3月起,学院在本科生教学中就已经开展法律诊所教育项目,注意培养法学本科生准确、熟练运用法条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自2009年获批法硕学位点后,法律诊所课程先后被确定为我校法律硕士研究生的选修和必须课程,有效地延续了我院法科学生培养的传统特色和教学优势。目前,我院已经开设了刑事、民事、法律咨询等三个方向的诊所教育模式。其中刑事、民事方向的诊所教育主要通过校内课程学习与校外受理、咨询案件的方式展开。法律咨询方向则是通过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合作,建立长期固定的法律诊所教育实践基地来进行,要求每一名法硕学生必须在实践基地连续值班两个星期以上,通过向立案当事人提供诉前咨询、引导、协助调解等方式来锻炼、检验和提高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应用水平,同时培养了学生服务社会、献身公益的意识。

(二)实践教学体系概况1.实务训练课我院严格按照教育部公布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设置实务训练课程的科目,其课程在划分为法律职业规范与伦理、实践必修环节和实务实习三大模块的基础上,又进一步细分为法律文书、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谈判等具体课程。而在每一门课程中,又分别将内容划分为民事业务、刑事业务、行政业务、国际业务四个组成部分,分别由相关专业老师完成授课,达到了对实务训练课程门数多、分类细的要求。2.模拟法庭训练模拟法庭训练是我院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的核心内容,在内容上既包括学生自行开展的刑事、民事、行政、涉外案件的模拟庭审演练[2],也包括校外实践导师亲自主持的庭审演示和现场实操,其灵活多样的授课方式既提高了课程内容的吸引力,也最大程度地将拉近学生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距离,极大地提高了课程的教学效果。此外,为配合《模拟法庭》的课程教学,学院还购买了“北大法宝”、“北大法益”模拟审判系统,学生可以随时、多次通过网络系统选择不同的法律角色来进行虚拟办案。网络模拟审判系统的引进摆脱了传统教学方式在授课时间、授课地点、授课人数和授课次数等方面的限制性,可以使学生反复尝试多种不同法律角色在法律案件中所拥有的权利、义务,以及所要遵循的不同办案流程和相关手续,无疑是线下模拟法庭课程的有效补充。3.与区域(行业)部门合作建设实习基地我院一直积极与各司法实践部门进行合作,先后建立了平谷区人民法院、丰台区人民法院、房山区人民法院、通州区人民法院、诵盈律师事务所等二十三个正式实践教学基地,并长期保持着良好、密切的合作关系。学生既有在不同法律业务领域之间的充分选择空间,也能够在任一实践基地获得足够的实习时间和真正的业务指导[3]。此外,我院还从各实践基地聘请了多名高水平的校外实践导师,通过开设讲座、合作授课、案例研讨、论文指导、竞赛培训等多种方式向法律硕士传授其宝贵的司法实践工作经验,极大地扩展在校学生的法律视野,全面锻炼和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实践工作所需要的逻辑思维能力、解决问题能力、文书写作能力及较高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

三当前我院在诊所法律教育与实践教学体系方面的不足

(一)学生身份限制诊所教育的发展法律诊所的主要教学方式是通过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来锻炼、提高法学学生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虽然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款》中第八条的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但在校学生这一特殊身份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诊所教学的实际效果。一方面,负责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学生本身也仍然处于法律知识的学习阶段,其法律专业水平还未得到正式的官方认可。而法律问题又与人民群众的权利、义务息息相关,一旦由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出现错误,将会造成重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即便部分学生已经取得了司法职业资格,但根据学校的规定还无法从事正式的法律执业活动,因此其所能提供的法律援助方式也因此变得相对有限,无法使其各方面知识得到完整的锻炼。

(二)理论知识与实践之间衔接性不足提升实践能力是法律硕士培养的第一要务。我院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在教学方式上与实践所需求的仍有所差距,如实务训练课基本上仍围绕着传统的民事法律实务、刑事法律实务、行政法律实务、国际法律实务四个组成部分展开,模拟法庭课程亦为传统的刑事、民事、行政、涉外案件的模拟庭审演练,而这些似乎已满足不了学生日益增长的对拓展应用能力的需要。模拟与实践,正如演习与实战一样,必然存在着差距与不确定性,我们传统的模式教育与学生毕业就业后的社会实践衔接还是不够紧密,使学生在某些问题上不能找到问题症结、“对症开方”[4]。又如理论学习的各类案例,我们或许在实践中碰到一样的能够轻松应对,但若遇到疑似或者复杂些的就把握不准重点和关键,就像“丈二的和尚”——摸不着头脑了,势必无从下手。

(三)实习效果达不到预期目标我院对于每一名法硕学生实习的硬性要求是必须在合作法院实践基地连续值班两个星期以上,或者到合作律师事务所实践基地实习连续两个月以上,通过实习了解法院或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流程与工作环境。而法律硕士研究生实习的目的是要找到与未来职业相一致单位,在实习单位中学习实务知识、了解行业规则、积累工作经验,以便在毕业找工作时能更快地找到理想、合适工作并能快速地适应工作、融入工作[5]。然而,并不是所有法律硕士学生毕业后都想或者都可以进入法院、律师事务所工作,选择法院、律所实习或许可以一定程度上培养法律素养、拓宽法律视野,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更多毕业生倾向于企业、检察院、公证处等其他单位就业的融入适应问题。可见,基地实习环节对学生日后就业走上工作岗位非常重要,实习要兼顾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否则就达不到预期效果。

四诊所法律教育与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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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教育定位的不科学,导致法科硕士在学位设置、学习年限、课程设置以及教学方法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为构建高质量的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有必要将法科硕士的教育定位明确为职业教育,在此基础上将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统一为一种新的法科硕士学位,并对其学习年限、课程设置等不足进行改革。

关键词:法科硕士;教育定位;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

Clear the education orientation to construct high-quality

education for master students of law

―In view of Beihang university

Hanwei Yue

( Law schoo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 100191)

Abstract:Unscientific education orientation leads to some deficiencies about education of law master in degree setting, period of learning, course offering, teaching method and so on. In order to construct high-quality education for law master students, it is necessary to change the education orientation of law master to professional education, and based on it, to make the master of law and legal master be unified into a new master's degree of law, and reform those disadvantages about period of learning and course offering, etc.

Keywords:master of law, education orientation, education of law master students

一、北航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现状

北航法科硕士研究生包括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以及法律硕士(非法学)三类。

法学硕士的学制为2年,实行导师负责制。法学硕士的专业方向,区分为民商法、法理与法律史、诉讼法、国际法、宪法与行政法、刑事法、环境资源与经济法七大方向。其课程设置,包括学位必修课和学位选修课。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理论、外语和科技专题)、学科必修课(专业课、社会实践课)和培养环节(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学术活动)。专业课按上述七大学科开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

法律硕士(法学)的学制为2年,实行导师负责制。法律硕士(法学)的专业方向,区分为民商事法律实务、刑事法律实务、诉讼法律实务以及国际经济法律实务。其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课,其中必修课包括学位必修课(理论、外语、专业外语、法学理论前沿、民法总论)和专业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分不同方向而分别设置,选修课在学院开设的其他课程中任选;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学制为3年,实行导师组集体指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方式。法律硕士(非法学)不区分专业方向,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课。法律硕士(非法学)的专业必修课以及选修课涉及七大学科。法律硕士的特色体现在实践课上,不仅包括司法实践课(在法律实务部门实习两至三周),还包括法律文书课(由律师、检察官和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课以及法律谈判课。特色实践课的安排,体现了法律硕士职业教育的定位。

对于法科硕士研究生的授课以及考核方式,学校和法学院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于授课方式,各位老师一般采取的方式包括:(1)苏格拉底式授课方式,即问答式教学;(2)针对不同专题,学生主讲,老师点评;(3)针对不同专题,师生进行座谈式讨论;(4)案例式教学方式等;对于考核方式,一般采取撰写结课论文,或者采取撰写结课论文与平时成绩相结合的方式,个别也会采取闭卷或开卷的随堂考试方式。

二、北航法科硕士教育面临的根本问题――教育定位不科学

法科硕士研究生的教育定位,究竟是一种职业教育还是一种学术教育?长期以来是困扰中国法科研究生教育的关键问题。之所以说它关键,是因为教育定位决定了学位的设置、学习年限、课程设置以及教学方法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并最终决定了人才培养的模式和人才培养的素质。对于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定位问题,根据我们设置的《北航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55.1%的研究生选择职业教育,24.1%的研究生选择学术教育。

北航目前和其他院校一样,对法学硕士的教育定位是学术教育,对法律硕士的教育定位是职业教育,但是这种教育定位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最终导致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具体阐述如下:

(一)学位设置不合理

法学硕士的教育定位,依照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培养研究型人才,为教学科研和法学研究培养后备人才。这种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与当时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相适应。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各种法律人才匮乏,法学硕士教育的目的主要是培养教学科研人才,实务性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由法学本科教育以及各种社会培训和成人教育承担。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随着研究生招生数量的连年攀升以及实务部门对法律人才职业素质要求的不断提高,法学博士教育已经取代法学硕士成为培养教学研究人才的主力,绝大多数的法学硕士走向了实务部门。在前述调查问卷关于“攻读法科研究生的目的”中,仅有12%的同学选择学术研究,有6%的同学选择为读博做准备,其余皆选择找到理想的工作。因此,法学硕士教育有必要以职业教育重新定位。

法律硕士(非法学)的教育定位,是职业教育。法律硕士(非法学)是借鉴美国法律教育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于1995年设立的,其目标是为法律实务部门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的高层次的实践型复合型法律人才。

法律硕士(法学)的教育定位,同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是2009年为缓解毕业生就业压力而设立。该专业是为了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实现法科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结构性调整,逐步由学术型为主向职业型为主过渡。[1]北航作为34所自定线院校,其法律硕士(法学)的生源主要来自报考北航法学硕士复试不通过或者公共课单科受限的考生。北航法律硕士(法学)的专业设置、学习年限以及课程设置趋同法学硕士,只是由于其职业教育的定位,比法学硕士多几门实践课程。因此,北航法律硕士(法学)的总体设计和法学硕士的差别微乎其微。

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以及法律硕士(非法学),三者事实上相同的法律职业规划,使法律硕士(非法学)在就业市场上遭遇到来自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法学)的激烈竞争。近年来,不少用人单位倾向于录取法学硕士研究生,而对法律硕士(非法学)的任职进行限制,主要表现为:在公开招录时规定具体的专业要求,比如刑法学、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等;或在招录条件中规定,法律专业、硕士以上并且本科为法学专业。[2]由于法律硕士(法学)基本上等同于法学硕士,而法学硕士最终读博或者从事学术研究的寥寥无几,因此三者之间再作区分没有任何现实意义,相反会导致法律硕士(非法学)在就业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

(二) 学习年限不合理

北航现有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的学习年限是二年,第一年上课,第二年由于考公务员以及找工作等原因,学生基本处于“放养式”状态,这就导致毕业生即使顺利进入法律实务部门但难以立即适应具体的法务工作。

在前述调查问卷关于“提高北航法科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选择中,排在第一位的是研究生执业能力的培养。缺乏充分的执业能力培训,是北航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急需改进之处。而在两年之内,既实现专业理论课的深入学习又保障执业能力的充分训练是根本不可能的。

(三) 课程设置不合理

1、 课时安排不合理

非专业课程所占学时过多,这是研究生教育普遍存在的问题。就北航而言,法律硕士公共课占180课时5学分,法学硕士公共课6学分,课时比法律硕士更多,其中公共英语开设两个学期,而法律英语只有1学分16课时。我们的研究生用大量时间学外语、政治和哲学,而这些课程在本科阶段已经开设,研究生阶段继续开设实属资源浪费。

2、 学习选择权受到限制

在学习上,硕士阶段应强调学生的自主性,学校应给予学生充分的选择自由和选择空间。但是,很多高校对学生的学习选择权不够重视。就北航而言,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

(1)必修课和选修课比例严重失调。根据法学硕士课程体系安排,其中民法、国际法和法理学等二级学科减少选修课;其他二级学科不设选修课,这就剥夺了研究生根据兴趣和爱好自由选择非必修课的权利。而在美国法学院,选修课一般占全部课程的2/3,这样的课程安排不仅会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而且会激励老师去教好每门课,毕竟没人选的课最终会被淘汰。

(2)讲座实行签到制度。学校不分讲座形式、讲座质量和专业倾向,强制要求所有研究生参加。多数研究生认为讲座签到制度缺乏合理性,应区分讲座内容允许研究生选择参加。

3、 实践课程的缺失

在北航法学硕士的课程设置中,仅要求2个学分的社会实践课,这与其职业化的实际状况不相适应。法律硕士虽然设置了四种类型的必修实践课程(法律实践课、法律文书课、模拟法庭课以及法律谈判课),但由于受课时、师资、经费、场地等各种因素的限制,这种带有法律职业教育的手段比较有限,而且现实中这种法律执业能力往往不是教出来的,而是由学生在实务过程中切身感受和领悟出来的。[3]虽然我们也开展了“法律援助机构”作为学生法律职业训练基地,但毕竟案源有限而且也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教学模式,这使得学生无法获得充分的执业能力训练。总之,北航现行的课程设置缺乏法律实务界实习阶段,实践性教学无法充分开展,实习变成走过场。

4、 司法伦理训练课程的缺失

职业化教育的目标,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业的知识体系,而且要培养特定的职业思维、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

对于法科硕士生,我们不仅要培养其良好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而且应培养其遵守司法伦理和职业道德的基本素质。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着两个根本缺陷:第一个是缺乏司法伦理的训练。不具有司法伦理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很危险的,就如同守仓库的盗贼。司法腐败与缺乏职业伦理教育有极大的关系。一个人的伦理水平不是通过知识来获得的,而是遵循某种训练路径。人的有德与高尚是在消除对己义务的冲突中被驯化出来的,没有这一过程,便没有高尚。司法腐败要从法学教育上寻找源头;第二个是缺乏职业技巧培训。没有职业技巧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无法适应职业要求。[4]目前,北航法科硕士研究生课程中缺乏司法伦理课程,这对提升学生的司法伦理修为是极为不利的。

(四)教学方法不足

目前,北航的教学方法侧重于对法律知识的机械传授,忽视对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在前述问卷调查中,96.5%的同学希望能增加案例教学的实践课程,而在“希望的授课方式”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案例式教学方式”。因此,探索多样化的、以适应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学方法,是我们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三、如何构建高质量的北航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

《北航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现状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显示,88%的法科硕士研究生选择报考北航的最重要因素在于北航是一所声誉良好的学校。因此,如何依托北航严谨的理工思维和优秀的理工人才,构建一个与众不同的,能够与北航良好声誉相匹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北航声誉进一步提高的高质量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是年轻的法学院应该思考的重点。如果能够针对北航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现状的不足,并顺应国际趋势进行法学教育改革,不仅可以使北航法学院培养出训练有素的法律专业人才,而且可以为处于困境中的中国法学教育指出一条切实可行的改革之路,具体思路如下:

(一)明确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定位

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前提和基础,法律职业是法学教育的目的和归宿。脱离法律职业的引导,法学教育就会脱离国家的需要,就会迷失前进方向。[5]

法学硕士教育应属于实务层次的教育,培养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实务能力和司法伦理的高级实务型人才。在前述调查问卷中,77.6%的同学选择读法科研究生的目的是为了找到理想的工作,而在职业规划中,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律顾问等实务部门受到绝大多数同学的青睐。同时,84.5%的同学希望通过研究生阶段的学习提高实践应用能力。可见,绝大多数同学希望能通过研究生阶段的学习为毕业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法学教育在确保纯学术研究空间的同时,逐步把重点工作转移到职业法律家培养方面,造就一批富于正义感、责任感以及高尚情操、具有深厚的教养和学识、娴于法律技术、善于进行创造性思考的治国安邦的精英人才,造就大量具有国际眼光和专精学识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企业法律顾问,并根据这样的思路来调整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以及司法考试制度。[6]因此,法科硕士研究生的教育定位应为职业教育。

(二)取消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设置差别

在确定三类法科硕士研究生共同的职业教育定位的前提下,建议取消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设置差别,统一为一种法律硕士学位,并对其进行改革。新的法律硕士教育应突出北航特色,设想如下:

1、学制可设置为三年

第一年对学生进行法律通识教育,配合学生通过司法考试。既然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定位是高层次法律应用型人才,而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是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的必要条件,因此我们有必要鼓励和支持硕士生通过司法考试。

第二年对学生进行法律专题教育,加强学生的学术素养及司法伦理训练。“法学既是正义之学,又是治国之学,法学教育肩负着培养合格治国人才的特殊使命。”[7]与其他硕士教育不同,法科硕士教育的对象毕业后直接参与到国家的立法、司法、执法以及各种法律服务当中,因此法科硕士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技术人才,更多的是要“培植法律信仰塑造法治人格,使学生领悟社会责任与义务,将追求真理、维护正义、恪守职业道德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使其思想观念、价值判断、道德情操在潜移默化中感知、认同、接受、实践”。[8]

第三年与实务部门合作,学生专门进行司法实习,培训职业技巧及执业能力,同时准备毕业论文。

2、加大理工科生源的招收力度

法律教育不仅是一种人文教育,也是一种科学教育,在培养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对待证据问题方面,理工科学生更具有优势。因此,法学院应依托北航特色,逐渐加大优秀理工本科毕业生的招收力度。

3、完善课程设置

首先,缩短乃至取消公共外语和政治课;

其次,增加专业选修课,使之到达课程总量的2/3,并拓展选修课授课内容的范围;

最后,增设司法伦理训练课程。司法伦理不是教出来的,而是训练出来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在案件处理中往往会碰见许多义务的冲突,一些义务对他自身来说是不利的。如果这个法律人首先选择对他不利的义务履行,且这个心理的形成是比较稳定的,那么在这种状态下他的司法伦理就基本形成了。如果在义务冲突中,法律人总是"趋利避害",选择对个人有利的义务履行,那他的司法伦理没有形成。[10]因此,我们应该在案例教学中,通过无数次的义务冲突选择训练来提高法科硕士的司法伦理水准。

4、完善教学方法

为增强职业技能的训练,在传统课堂讲授、专题讨论的基础上,加大案例教学、模拟法庭以及诊所式教学的力度,贯彻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原则,通过师生互动、学生之间的互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加大北航法律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力度

“国际化治学”是北航法学院长期坚持的治学方针,在与世界接轨、与世界交流、与世界同步中求生存、求发展、求提升。北航法律研究生专业素质、职业伦理以及社会责任感的提高不仅来自于自身的努力和教师的言传身教,而且来自于与国际知名法学院师生的交流与沟通。因此,北航法学院的治学视野应当国际化。北航法学院近年来积极致力于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并取得了可喜成绩,应继续朝着以下方向发展:

1、增强师资队伍国际化的力量

聘请外国知名大学法学院的学者、知名律师等为研究生上课或讲座。

2、 扩展研究生的国际流

(1)让更多的研究生出国留学以拓展视野

(2)热情欢迎世界各地的法学学子留学我院

(3)推行一系列暑假海外游学项目

海外游学,不仅可以使北航法学院全面提升学生国际化水平,而且是法学教育与学生培养模式的大胆探索与尝试。利用暑假时间,选拔一批学生去国外学习不同制度下的法律,同时也欢迎世界各地其他法学院的学生来北航学习中国法律。

(4)组织各国学生之间的交流

学院应积极为学生提供与世界名校学生进行面对面直接交流的机会,让北航法律人与不同制度、不同国家的青年法律学子进行面对面交流,使各国学生聚集一堂从法律学习、法律执业到日常生活、校园环境畅所欲言。

(5)考虑与国际著名法学院合作,培养法律双语人才,毕业后可以获得国内及国外两个学位。

(四)借鉴美国本科后的教育模式

美国法学教育的一大特色是“本科后”教育,即法学教育不设立法学本科而采取研究生教育,它要求学生在进入法学院之前必须取得一个非法律本科以上的学位,然后在法学院学习三年,毕业后获得J•D学位(所谓法律博士),然后通过各州律师资格考试即可进行律师执业。少数旨在从事教学科研的毕业生会选择攻读LL.M(法学硕士,主要是外国留学生)和JSD(法学博士)学位。

目前,美国的法学教育制度比较稳定,亚洲国家法学教育的改革趋势是引进美国法学教育的模式。如韩国国会于2007年7月3日通过了《法学专门研究生院法》,将法学教育确定为职业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改变以往大学法律本科四年+司法研修两年的做法,从2009年起实行非法律本科四年(占三分之一以上比例)或者法律本科四年+法学研究生三年的新模式。

我国也在积极尝试改革,2008年教育部批准中国政法大学启动“六年制法学教育改革试点”工作,将法学教育分为四年基础学习和两年应用学习阶段,基础学习阶段包括通识教育和法律专业知识教育,合格者可获得本科学位并进入实习阶段。实习阶段主要训练学生的职业能力、技巧以及司法伦理等,合格者可获得法律硕士学位。这样的改革是为了满足法律职业教育的定位。

北航法学院属于新兴学院,本科生的规模一直很小,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本科后”教育模式,在北航彻底取消法律本科生教育,只招收法律硕士及法学博士,将法律硕士定位为职业教育,法学博士定位为学术教育,然后通过上述其他方面的改革,打造出具有北航特色的法科研究生教育制度。

参考文献

[1] 韩文生.关于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学)培养的思考和建议.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第5卷第1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 强梅梅.我国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现状的分析与思考――从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比较切入.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9年第4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 朱立恒.论法律硕士专业教育的现状与改革.载.河北法学.2008年5月第5期。

[4]2 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载.法制日报.2009年12月16日。

[5] 李碧,梁宋满:“浅谈高校法学教育的职业道德”,载.科技创新早报.2009年32期。

[6]季卫东.让我们共同探索今后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载.季卫东博客.2009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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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4.15

“研究生”在英文中用“postgraduate”来表述,即在本科后进行专业学习。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研究生培养受“重学术学位、轻专业学位”培养理念的影响,培养定位仅局限在培养专业领域的学术型研究人才,虽然造就了众多杰出、优秀的研究型法学人才,但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会各行业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持续增长,既往培养理念指导下的教育体系和培养模式已无法满足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研究生教育结构性过剩,学术型研究生过多,实务型、应用型人才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规模不足。一方面是研究生人才培养职业适应性不强,就业压力逐年增大,另一方面是社会各领域具有专业技术知识或管理经验同时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紧缺。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和结构调整已迫在眉睫。

一、我国研究生教育结构性调整、专业学位发展迅速

2008 年国家开始稳步推进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摆在重要位置,做出了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战略部署。参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第22条。2009 年1 月教育部党组决定,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更多选择渠道,决定增招5 万名硕士研究生,全部用于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攻读专业学位; 并决定从2009 年起,所有专业学位都招收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以增量促进存量调整。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曾在2011年指出,要积极发展专业学位教育,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在国家急需的新能源、新材料、环境、生物、信息、经济、教育、法律、社会工作领域,加大专业学位设置力度,创新培养模式,加强专业实践环节,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与产业、行业、企业、社会紧密结合[1]。2009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调整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扩大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范围。积极稳妥地推动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战略性转变[2]。2010年6月,国务院学位办和教育部组织申报和验收,并批准全国64 所大学进行专业硕士学位综合改革的试点工作,教育部同时颁布了《关于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试点培养单位进行专业学位综合试点改革工作,这一系列措施标志着我国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

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和结构调整对深化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的改革,完善研究生教育理念、体制、机制和培养模式,促进高等教育结构布局的合理化,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在国家宏观层面,进行研究生结构调整,平衡专业学位和学术型学位招生规模比例,逐步使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二是各培养单位以国家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为导向,在研究生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通过转变教育培养理念、改革教育培养机制、创新教育管理体系等措施,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务应用能力,优化研究生教育培养结构,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3]。

随着研究生结构性调整的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面临着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经过几年的改革发展,如今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招生规模、培养单位规模、专业类别等方面都取得了快速的发展。截至2011年初,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已批准设置了38种专业学位,其中,已经开展试点的研究生专业学位类别有19种,具有研究生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培养单位已达509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2 679个,累计招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100多万人,已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面临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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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发现:第一,“理论型”法学硕士“弱理论”化现象明显。按照培养目标的要求,法学硕士应该是注重理论人才的培养,其培养的过程重点放在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上面,主要的去向也应是各大高校或者科研院所。但当前法学硕士教育,从其个人意愿到培养方式过程,再到最后的就业去向都与“理论型”人才定位相矛盾。一方面,很多法学硕士生从法学本科升至法学硕士,并没有致力于法学理论研究的心理准备,仅仅是因为本科是法学专业而选择法学硕士,在法学硕士学习过程中,大多数也并没有选择走学术路线,更多人职业规划倾向于社会实践;另一方面,从最终人才走向看,法学硕士去向没有像培养目标设想的那样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或者走向高校、科研单位等,相反大部分是走向公务员机关、银行、律师事务所和公司等实践机构。反映了师生对法学硕士“理论型”定位的看法。此外,从培养方案来看,法学硕士的教学方式与课程设置也并没有很好地体现“理论型”人才定位的要求。大班填鸭式教学、对学生学术要求的低质化以及课程设置上诸多弊端使得法学硕士强调“理论型”人才的培养定位失去意义。如:课程安排方面,就存在课程设置太少、课程设置与本科相同而没有体现研究生课程的理论深度、课程设置没有反映理论前沿和缺乏实践性课程等问题。特别是课程设置与本科课程并没有太大区分、课程设置不能反映理论前沿及热点问题,会导致授课范围非常广泛,但理论深度和创新度不够,从而使得法学硕士“理论型”定位大打折扣。

第二,“实践型”法律硕士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实践要求。法律硕士的设置,原本是为了解决我国法律实践人才的稀缺,但从近些年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律硕士并没有很好地解决我国社会实践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问题。众多单位和行业反映,法律硕士尽管有其一定的交叉学科的优势,然而在向社会输送专业“法律知识”产品时尚显稚嫩。从法检系统、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等实践单位对于法律硕士的反馈来看,法律硕士普遍存在法学理论功底不深、法律思维方式欠缺以及法律信仰不坚定等缺陷。而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一方面说明了法律硕士并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实践需求,另一方面也凸显了对法学硕士的需求。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高且实践性、独立性强的职业,需要在大学教育基础上进行系统的专门职业培训后,才能进入其职业,担负起职业所要求的职责。法律硕士此等困境也正是说明法律学科是一门需要长时间专门训练的学科,没有长年累月的法律理论熏陶,仅仅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是不可能形成缜密的法律思维和具备坚定的法律信仰的,也不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此外,法律硕士的实务性训练也没有达到预想效果,大多数实践性的教学仅仅停留在表面形式之上,很难帮助学生取得先机。

第三,法科研究生人才“假性过剩”现象严重。一方面,法科类研究生招生规模一直在扩大,就业形势却十分严峻,《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就业蓝皮书)显示法学本科就业率连续3年垫底,法科人才供过于求,造成形式上的“人才过剩”现象;而问题的另一面却是过度扩张培养的法科研究生并不能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对创新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从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的普遍反映看,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存在诸如缺乏现代法治精神,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脱节、学生的实践能力不强等问题。这种现象凸显了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与实践的错位,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培养定位存在问题。具体就法学硕士来说,其主观上“理论型”培养的定位,必然会导致法学硕士人才的过剩。法学硕士理论型定位,是为高校、科研单位储备优秀的教学科研人员,但对于此种需求的具体情况(如人才需求的容量、结构、层次等)没有深入了解,使得培养教育与社会实践之间存在脱节。从当前我国法学硕士的培养情况来看,每年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与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基本相当,而社会对实践型人才的需求与对理论型人才的需求则不成比例,实践型人才的需求远远大于理论型人才的需求,如果法学硕士坚持单一“理论型”培养定位,就必然会导致大量法学硕士与社会需求脱节,法学硕士“人才过剩”。

二、反思:法学硕士打破单一“理论型”培养定位之必然性

法科研究生教育定位上的“理论型”与“实践型”区分,反映了人们对于事物认知的传统观念,即“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认知理念。然而正如美国学者伯尔曼所说,“新的时代将是一个‘综合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面,‘非此即彼’让位于‘亦此亦彼’,不再是主体反对客体,而是主体与客体交互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克服渗入了一切分析形式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才能在更高水准上达到辩证的综合。”法学高等教育也应有此精神,要辩证地看待职业性与学术性、理论型与实践型,不能过分强调两者之区别。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诸多的困境,不仅从法学培养过程中可以发现,也可从社会实践中得到证实。针对这些问题,考虑到当前我国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长期并存的现状,以及社会对实践人才与理论人才的需求结构的不同,我们认为有必要打破单一的“理论型”定位,在注重理论的同时注重实践性教育,强调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多元化,在健全法律人格的基础上开展多元培养定位。

第一,符合法学硕士教育实际情况。注重法学硕士培养多元化,符合当前我国法学硕士的教育实情。首先,从法学硕士生的意愿来看,学生们对自己的职业规划有着不同打算,许多法学硕士生都是朝着实践部门进发。对于这些法学硕士生,应该鼓励他们多元化发展,加强实践学习以便更好地走向实践岗位,追求自我价值最大化。其次,从法学硕士的培养过程看,鼓励法学硕士多元化定位培养也是符合实情的,法学硕士一方面会去进行深层次理论上的学习,在导师的带领下进行科研活动,另一方面大多数法学硕士生也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而且实践时间并不短。最后,这也符合法学硕士就业需求。单一的理论型定位,并不利于法学硕士的就业,因为社会对于理论型人才的需求是有限的;现实情况是大多数法学硕士最终都会走向实践岗位,如果仅仅强调“理论型”人才培养定位,大多数法学硕士将很难适应社会需求。

第二,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实践要求。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研究生教育产生于社会对专业知识和专门人才的需求。专门人才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差距,是促成研究生教育发生的动力源泉。法学硕士教育也应该回应社会实践的需求,而今天的社会对于法律实践人才的需求是巨大的,远远大于对理论型人才的需求。当前,法律硕士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实践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社会对于法学硕士的需求,法学硕士教育应该正视这个需求。相对于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在许多方面都具有优势。法学硕士学习法律一般都超过六年,其法学理论功底较法律硕士更为深厚,且经历长期的法律氛围的熏陶,具备缜密的法律思维以及坚定的法律信仰,这些优势都使得法学硕士在实践中具有天然的优势反映了相关用人单位对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选择意向)。法学硕士的教育,应该打破单一的“理论型”定位模式,强调多元化培养,加强法学硕士的实践性培养,以符合社会实践要求。

第三,符合法学学科应用性和理论性双重本质属性。法学学科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但同时也具有实践性的本质属性,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从来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从某种程度上也说明实践性是法学本质属性之一。法律从其起源、发展到最终的目的,都与实践有莫大的关系,可以说法律本质是实践性的。学习法律知识,固然要重视理论学习,但也要具有实践性的属性和使命,我们不能脱离社会实践去研究纯法学理论,更不能用脱离实践的法学理论来指导实践。“法之理在法外”,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学习法学理论是为了满足社会实践的要求,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法学硕士是掌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强调其多元化培养符合法学应用性和理论性的双重本质属性。第四,符合高等教育“理论型”与“实践型”相融合的趋势。19世纪至今,人类经历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以及知识社会的巨变,高等教育从关注人的理智发展、满足学者“闲暇的好奇”到适应社会特别是经济发展的需求,从远离社会的“象牙塔”到游离于经济社会的边沿再到走入社会的中心,其适应性在逐步增强。具体从理论型与实践型教育的发展趋势看,以二战为分水岭,二战前的研究生教育,强调两者截然区分,理论型研究生“只进行纯知识、纯学理的探求”,而实践型研究生则主要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然而,二战后的研究生教育,在经历单一的学术性独霸天下的时代和职业性逐渐显现直至居于主流的时代后,进入理论性与职业性的共生融合时代。从两者最初的矛盾冲突到后来的和谐共处,是研究生教育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表现。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也应该顺应此趋势,加强两者的融合,在理论扎实的基础上注重实践性培养。

三、出路:法学硕士应在健全法律人格基础上实行多元化定位

高等法学教育非常重要。法治的完善、社会的进步、法治国家的理想等一切都根植于社会生活中的现实需要,都是法学研究生教育发生的逻辑前提。“因为这一切的实现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更需要实现该制度的主体,……法治的实现有赖于法律家群体的才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院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定位很重要。对此,我们认为法学硕士培养定位要辩证地看待,既要认识到培养定位的确定,有利于帮助学生进行自我定位,学生质量的提高,能对社会需求起到结构化调整的作用,也应看到定位的开放性与多元性,不能仅仅依据公权力、学校单方面的主观定位,还要兼顾学生的主体意愿、社会现实需求等因素。对于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应在保证具备健全法律人格的基础上,鼓励个体差异化发展,实现自我价值最大化。

(一)培养定位:健全法律人格基础上的多元化定位首先,法学硕士应该具备健全的法律人格。我们认为一个优秀的法律人才首先要具备健全的法律人格,不管其今后从事什么样的工作,都必须以此为基础。健全的人格教育,是法学院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令人尊重的法学院”的前提。无论是学术型还是职业型法律人才,最重要的素质是具备法律人的职业伦理与道德。健全的法律人格,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学问、法律思维和法律信仰。关于法律学问,孙晓楼先生曾说过“我以为法律人才,第一要有法律学问;其次是法律道德;其三是社会常识。”法律知识是法学硕士生所必须具备的前提素质,也是区分法学硕士与其他专业乃至法律硕士的重要标准,其本身的特点决定法学硕士应该具备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说到法律思维,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律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学科,没有经过专门的训练是不可能应对好法律问题的,因此,“像法律人一样思考”是非常重要的;至于法律信仰,需要强调的是,拥有健全法律人格的法律人应该是拥有法律信仰的。当然,法律信仰不仅仅是一种理念、一句口号,更重要的是要落实到行动上。这就要求我们培养的学生,未来在成为政府公务员以后,要学会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作为一名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应当恪尽法律职守,认真办理每一件案件;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应当依法理性表达法律诉求,依法解决面临的矛盾纠纷。此外,法学硕士生还应该承担起传播法治,让更多人认识法治意义的任务。其次,在健全法律人格基础上定位多元化。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一定程度上也在考验法学院究竟应该具备什么样的作用和功能,是培养学术型人才,还是社会实践型人才?从现代社会来看,法学院的功能应该是多元化的,任何单一的定位都可能既不符合社会实践也不足以引导社会向前发展。正如国际法律中心(ILC)在《时代变迁中的法学教育》中强调的“法学院,被视为多功能的中心,他们可以开发巩固法律体系所需的人力资源及其理念;他们可以确定研究及智力成果开发的方向;他们可以解决从到刑事司法领域的各类问题;他们可以将土著语言作为法律执行的工具以促进其发展;他们可以帮助其他机构培训法律助手;他们可以为公民在学校的普法教育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以及帮助媒体更为智慧地对待法律;他们还可以为需要取得特许技能的法律职业者组织或者帮助其组织高级的专业法律培训。”对于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也应该多元化,一方面,现代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元化的,既需要学术型人才,也需要实践型人才。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需要理论型人才,公司、律所等单位对于实践型人才十分渴求。从发展趋势来看,传统上对人才类型需求单一的单位,现在对人才的要求也逐渐丰富起来,律所、公司等单位在青睐实践型人才的同时,也注重理论人才的储备,高校、科研单位等对实践型人才也十分感兴趣。另一方面,这也是对个体差异性的尊重。个体对于事物的看法、喜好是不同的,我们不能按照一个预先统一不变的标准去要求具有差异性的个体。法学硕士在进入硕士阶段学习后,其将来的方向应与其兴趣能力挂钩,而不是预先设定。实现法学硕士在健全法律人格基础上的定位多元化,是尊重个体差异性的表现,这样才能够真正做到因材施教、各展其长,实现个体才能最大化、价值最大化。图1给出了法学硕士的1+N定位模式。

(二)培养方式:以健全人格为基础的多元化培养

1.课程设置:法律伦理教育与专业课并重如前所述,法学院应强调人才多元化培养,但前提是保证人才输出质量,首要的是健全法律人格的培养。法学硕士健全法律人格的培养至关重要,包括法学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信仰。首先,在法学知识方面,社会对于法学硕士首要的期望就是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在法学硕士的培养过程中,也一定要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设置必修的专业课就是帮助学生加强法学理论学习。同时,开设大量的选修课,让学生有大量的选课空间,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我国高校对于法学硕士生的专业课程设置并不是十分合理,应该参照其他国家、地区高校先进经验加以改进。其次,在法律思维方面,法律思维就是要求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从法律人的角度去认知世界,这是对法学知识的更深层次的要求,法学硕士的培养应该开设一些法律思维培养的课程,重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最后,在法律信仰的培育上,法律信仰不能抽象化,而应该落实到具体的社会实践之中,将抽象的法律信仰转为具体的行为规则。如课堂上的角色模拟,让学生体验法官、律师、检察官等不同法律人角色,从而更好地把握法律信仰的深意。

2.教学方式多样化法学硕士的课程教学应该多样化,不应局限于课堂老师讲课。研究生的培养说到底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教学之中,而教学的方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教学的效果,进而影响培养目标的实现程度。当前,许多老师迫于评职称、评优等现实压力,都偏重于科研而轻视教学,对于授课没有很多兴趣。教学的方式非常单一,基本上是以老师的讲授为主,还停留在本科教学的套路上。对于能够调动学生积极性的一些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分组讨论、角色模拟等方式,都视而不见或全然不会;教学过于以自己为中心,授课的内容多半是根据自己最近研究内容来定,方式更多的是个人演绎,很难保证学生听课效果。为此,有必要创新教学方式,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中心,突出学生的听课效果,广泛地运用讨论式教学和案例教学等新型教学方式。在这一方面,澳大利亚的法学教育非常有借鉴意义。当代澳大利亚法学教育方式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从以教师为中心转向以学生为中心。他们强调教学应该以学生为中心,教学的方法应该是学生能够感兴趣的、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动力的方法,注重传授学习的技巧和能力,认为这个远远重要于学习知识本身。通过学生积极参与学习的方式,学习的效果得到保证,老师只是起到辅助作用。这种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案,不仅仅应体现在课堂之上,还应体现在教材的设计、教学课程的安排、教学场地的布置等各方面,真正做到一切为了学生。

3.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法学具有很强的应用性,法学教育不应该局限于学校,还应扩张到学校之外,加强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的联系。这样既能让学校教育有更加坚实的实践基础,也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法学硕士中选择从事实践性事业或者对此有兴趣的学生,可以利用社会实践的机会,进一步加强对实践的了解,以便更好地走向岗位,或者通过实践来判明自己是否适合实践之路。理论指向与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在教育过程中交融在一起,互相影响彼此促进,理论研究有利于实际问题的准确发现和合理解决,为学生的未来孕育发展潜力;而实践指向的探究又有助于理论研究的深入,为理论难题的破解寻找对策。实践与理论相互补充,彼此呼应。此外,我们在强调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同时,也要体现在对于法学硕士的评估上。当前我国高校对于法学硕士的评估存在形式化、单一化和片面化的问题,大多数评估手段还停留在所修课程的期末成绩上,没有发挥评估的激励作用和让学生发现自我的目的,相反很多学生为了评估刻意迎合。一个优秀的评估系统应该更多地激励学生反思未来职业道路、优缺点,指导学生获得相关的学习机会;激励并引导学生在整个法学院学习期间逐渐进行复杂的工作,积极承担更多的责任。为此,我们应该从多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估,以促进学生自我发现、自我激励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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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论非法科法学研究生的培养     

3.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研究    

4.中国最早的法学研究生教育    

5.对法学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模式的思考  

6.中国法学领域内硕士研究生教育之路

7.法学研究生教学中应用性教学方法的运用研究    

8.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    

9.谈法学研究生的培养方式改革    

10.法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方式反思与拓展    

11.法学研究生诊所式教育探析   

12.法理学研讨式教学及其对培养法学研究生思辨能力的作用    

13.对现行法学研究生教育模式的思考     

14.对高校法学专业研究生法律英语教学的思考    

15.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索  

16.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反思与探索  

17.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反思与探索——以实践性教学为视角

18.“三严三宽”育英才——民事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之检讨

19.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20.试论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21.法学类硕士研究生法律职业能力培养路径探索

22.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机制研究

23.论法学类研究生教学方式的改革

24.法学硕士研究生教学改革目标导向与教学方法变革

25.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的问题与对策

26.金融全球化新时期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转型之思考

27.法学硕士研究生的“三教”

28.改革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制度刍议

29.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30.对法学专业研究生教学模式的反思

31.法学思维在研究生管理中的应用

32.论法学硕士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体系的构建

33.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英语词汇学习策略(混合方法)实证研究

34.法学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内涵与路径探究

35.论法学硕士研究生教学模式改革

36.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评价方法

37.全国法学专业研究生“企业法务征文奖”专题——公司非破产清算中的制约与权衡

38.硕士研究生导师期望值研究——基于法学类硕士研究生对导师期望的调查分析

39.法学硕士研究生课堂实践教学的进阶路径

40.优化法学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的思考

41.创新型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探索

42.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改革刍议

43.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学硕士研究生分类培养研究

44.法学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阻却性因素研究

45.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现状之检讨——以中日课程设置及教学方式为中心

46.关于当代法学研究生培养的思考——以纯粹学术型法律人为视角

47.谈法学研究生的学术研究及论文写作

48.未来法学研究生的成功指导之道

49.法学研究生的培养方式改革

50.论法学研究生的讨论式教学的改革与创新——以西南政法大学教学实践为例

51.法律史、法解释和法释义学——对法学研究生学术路径的一点建议

52.法学研究生的狂与贪

53.法学研究生如何学习和思考

54.国际法学研究生教学方法改革探析——以法律实证研究为视角

55.专业设置对法硕(法学)研究生思想状况的影响分析

56.论非法科法学研究生的培养——兼谈法学教学理念之革新

57.如何读法学研究生

58.论法学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培养——基于价值序列和创新动力构成的双重视角

59.当前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分析——以海南大学法学院为例

60.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索

61.医事法学研究生培养现状分析

62.法学研究生教学中知识拓展、知识链接与能力提升的探讨

63.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改革——从评估标准切入

64.德国、澳大利亚、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治理能力比较

65.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现实困境和改革方向

66.论法学研究生创新能力的提升

67.浅谈法学研究生知识结构的构筑

68.论法学研究生教育中的法律思维培养——兼论WTO案例教学

69.新世纪法学研究生教育--学问、常识、以及道德

70.学生打工遭遇法律空白--一个法学研究生受骗后的醒悟

71.新形势下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创新的系统思考——以湖南高校为例

72.法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方式反思与拓展

73.中国法学研究生学术成长的思考——从贝卡利亚学术成功之路谈起

74.新世纪法学研究生教育——井田之治抑或阡陌交通?

75.关于法学研究生课程设置和学位论文的思考——以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教学实践为例

76.新世纪法学研究生教育--我们的路,我们的未来

77.新世纪法学研究生教育--研究生如何上课

78.试论司法考试和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关系及其对策

79.法学硕士研究化法律硕士专门化——我国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刍议

80.法学研究生培养方式的革新——优势教学法与团队研习法的结合

81.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若干思考

82.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

83.诉讼法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索——以“四个结合”为基本指导思想

84.法学研究生教育中的化学知识

85.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分析

86.法学研究生与导师比例失衡问题研究——基于法律硕士招生的实证考察

87.法律方法课程在法学研究生教育中的引入——法律思维的视角

88.法理学研讨式教学及其对培养法学研究生思辨能力的作用

89.新世纪法学研究生教育--德国的Seminar

90.法学研究生的时间分配——对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的问卷调查

91.法学研究生教学方法创新探讨

92.法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研究

93.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日本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透视

94.论法学研究生教育方式的革新

95.关于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几点思考

96.中国最早的法学研究生教育—东吴大学法学研究生教育

97.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路径选择——以墨尔本大学法学院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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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目标与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提出来的[1];同时,该计划也是在现有法学教育已具规模、但质量急待提升的大背景下推出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随着规模的急剧扩张、研究生类别的增加,法律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问题日趋明显,如法律人才培养与实际工作的联系不足,人才培养模式亟待改革[2];法学教育的大众化难以适应法律职业日益精英化的要求,……适应国际化要求、能处理国际纠纷和跨国法律事务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奇缺[3];法律人才呈现结构性过剩,低端法律人才供过于求,高端人才却相当短缺[1]。基于这一背景,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1]:创新“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以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三种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积极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探索“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机制,优化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推进教学方法改革。从该计划的这些内容、背景和相关资料来看,其主要目标应在于培养高层次、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所谓“高层次”指本科以上层次;“高素质”强调德才兼备、综合能力强;“复合型”强调多学科背景和适应特定行业需要的能力,如从事医事法务的应具备一定的医学学科背景,从事专利法务的应具备一定的工科背景,从事涉外法务的应当具有很好的外语交流能力;“应用型”强调实践能力。对卓越法律人才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的要求一般应无异议,需要说明的是“高层次”,教育部虽未明确提出这一点,但笔者认为,“卓越法律人才”应该是“高层次”的。这是因为,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已成为一种大众化教育,对缺乏多学科背景且必须先完成通识教育的本科生来说,在四年里很难被培养为“卓越法律人才”。一些高校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践也能说明这一点:无论是中国政法大学的“4+2”模式,华东政法大学的“4+2”、“4+1”模式,还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2+2”模式,上海交通大学的“3+3”模式[1]等,都将“卓越法律人才”定位在硕士层次教育。

(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法硕教育的定位关于法硕教育,国务院学位办对各类法硕设定的培养目标分别是:全日制非法本法硕———“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4];全日制法本法硕———“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5];在职法硕———“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实践型、复合型、高层次的法务人才”[6]。比较这些规定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目标与要求,不难看出,两者实际上是基本一致的,而且两者都强调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机结合[7],只不过后者更加明确强调分类培养,即强调根据不同实际部门的需要培养各类卓越法律人才[2]。

总之,笔者认为,法硕教育应该是体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目标和要求的主要载体。当然,这一计划也应当将本科阶段的教育纳入其中通盘考虑。

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法硕教育培养的实践审视既然法硕教育是体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目标与要求的主要载体,那么目前高校法硕教育离该计划的目标与要求有多远?下文将结合湖南省几所高校近年来法硕教育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法硕教育的状况第一,办学已具规模。迄今,湖南省具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有四所,即中南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2008-2010年各法学院法硕招生总数分别是:湘潭大学504人、湖南大学590人、湖南师范大学383人、中南大学379人[8]。根据各法学院网站公布的师资队伍情况,具有指导法律硕士生资格的高级职称教师(限全职,下同)数分别是:湖南大学45名[9],湘潭大学54名[10],湖南师范大学43名[11],中南大学29名[12]。2008-2010年高级职称教师每年人均新增指导的法硕生数分别是:湖南大学4.4个,湘潭大学3.1个,湖南师范大学3个,中南大学4.3个。如果算上每个导师每年指导的法学硕士生,这些比例将会发生变化。仅从2010年各法学院招收的法学硕士生来看,招生数分别是:湖南大学60人,湘潭大学171人,湖南师范大学91人,中南大学59人;高级职称教师与该年法学硕士生的比例分别是:湖南大学1∶1.3,湘潭大学1∶3.2,湖南师范大学1∶2.1,中南大学1∶2。这样总体来算,各法学院高级职称教师每年人均新增指导的硕士生数均在6人左右。三个年级的硕士生加在一起,各法学院高级职称教师人均指导的硕士生在18人左右,考虑到每个教师每年还要指导本科毕业生或博士生,应该说,指导数量已基本达到教师精力的极限。如果要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各校应采取措施提高师生比。第二,分类培养模式初显[13]。

目前,各法学院除了针对法本法硕、非法本法硕和在职法硕的不同情况,设定了不大相同的研修方向和课程外,尚未制定明确的分类培养目标和模式。但值得一提的是,湘潭大学依托法学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14],中南大学依托法学院成立了“知识产权研究院”[15]和“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16],湖南大学开办“IT法律与知识产权”培养项目[17],推行“学院与学院共同培养”模式,整合校内学科资源,以期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在对三类法硕生的培养上,中南大学和湘潭大学根据法律硕士的不同类型设置了不同的研修方向,如中南大学为法本法硕设置了宪法与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等六个方向,为非法本法硕和在职法硕设置了司法法务、政务法务、商事法务等方向。湘潭大学为法本法硕设置了刑事法、民商事法、行政与经济社会法等方向,为非法本法硕设置了金融财税法、中非法律合作、知识产权等方向,为在职法硕设置了司法与行政方向律师实务等四个方向。两校为不同的研修方向开设了不完全相同的选修课程,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择业方向确定研修方向,选修相应课程。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则在选修课中提供了可供学生选择的学位方向课。第三,“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已具雏形。各法学院“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一是聘请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等实务部门的人员担任法硕生的校外导师,如中南大学、湖南大学为每个法硕生安排校外兼职导师,并明确其职责,定期组织他们召开座谈会、见面会等。二是选派法学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如湘潭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选派教师到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挂职锻炼,中南大学也将选派年轻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三是鼓励和支持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中南大学还对全日制法硕生实行了较为特别的“双导师制”[18],即“学习导师+论文导师”制,第一至第四学期,为每个法硕生安排一名学业导师;第五至第六学期,学生可以另选论文导师。之所以要为全日制法硕生安排学业导师,一是让他们尽快进入学习状态;二是让他们与法学硕士生平等享用教育资源。第四,实践教学环节全面展开。目前,各校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实践教学:一是开设法律文书、法律谈判等实践课程;二是模拟法庭训练;三是校外司法认知实习;四是强调课程教学中结合实务讲授;五是利用学校的法律援助中心开展诊所教育。各校实践教学途径虽然大致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差异。一是各校实践教学学分要求不一样,如中南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对全日制法本法硕学生要求的实践学分与总学分的比率分别是:10∶65、18∶62(知识产权方向的为12∶63)、15∶70、6∶54;湘潭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对在职法硕选修实践课程的学分要求分别是8与15,而中南大学和湖南大学对在职法硕生没有选修实践课程的要求。二是各校校外司法认知实习的时间要求不大一样,如中南大学、湘潭大学和湖南大学对全日制法本法硕学生要求的实习时间分别是4个月、6个月、2-3周。三是对模拟法庭训练和校外司法认知实习的要求宽严不一、规范程度不一。实践中,有的法学院还采取了一些特别的做法加强实践教学,如中南大学法学院通过与法院建立合作关系,双方共同选择一些有教学意义的案子在学校的模拟法庭开庭,将真实法庭审判引入校园,学生以旁听者的身份观摩庭审,给学生提供一个了解司法实务的校内平台[19]。

(二)法硕教育存在的问题近些年来,我省四大法学院虽然在法硕教育上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由于存在以下问题,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仍然有一些差距。一是分类培养模式不够明确,办学特色不够明显。各法学院虽然都在一定程度上区分了三类不同的法律硕士,制定了不同的培养方案,并且有的法学院进行“学院与学院共同培养”模式的尝试,但总体而言,在针对不同行业法律事务的需求、结合各自学校学科优势,制定实施各有特色的分类培养模式方面,仍显不足,使得各法学院办学特色还没有充分体现。如有的法学院虽然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但在法硕培养方案中却没有充分利用本校的工科优势设置相应的课程,聘请本校相关学院的教师授课;有的法学院虽然与本校其他学院联合成立了“知识产权研究院”、“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但如何利用这些资源培养相应方向的卓越法律人才,具体方案还未明确。另外,各法学院虽然聘请了实务部门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但在与特定实务部门的深度合作、联合培养上,还没有找到切入点。这些使得各法学院的法硕教育还难以“生产”出“品牌产品”或曰“特色产品”。二是校内教师实务经验尚待增强,校外导师兼职授课的制度尚未形成。目前,从各法学院师资的整体情况来看,校内教师实务经验存有不足,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各校都非常强调教师科研[20],发表文章、获得课题的多少直接决定着教师的职称升等和岗位津贴的多寡,形成了不鼓励教师兼职从事实务的倾向,使教师必须将主要精力用于学术研究,无暇积累实践经验[21]。各法学院虽然派了或将派一些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但能获得这种机会的教师毕竟很少,所以对教师队伍整体实务经验的积累作用目前尚不明显。同时,虽然各校也大都聘请了实务部门的人员做兼职教授或兼职导师,但由于对他们的责权利规定不明确,缺乏相关制度,兼职教授的作用仅限于偶尔作个讲座,兼职导师的作用仅限于提供实习机会,鲜有校外兼职教师定期讲授特定实务课程的情形,因而对各法学院整体师资实践教学能力的提升作用目前还不大。三是实践教学制度有待完善。各法学院虽然针对不同类型的法硕生制定了不同的实践教学方案,但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关于司法认知实习,由于法硕生一般都是自行联系、分散实习,但由于指导约束机制不到位,学生实习与不实习,随意性较大,实习效果并不理想;更主要的是,由于对实习内容、方式和目标等的要求不够明确,校外导师的责任心不强,有的学生没有得到应有的锻炼。另外,法本法硕生在现有实习模式下进行司法认知实习与本科阶段没有什么区别。关于各校法律援助中心的诊所教育,由于缺乏经费、指导教师激励机制不完善等原因,还难以发挥其促进实践教学的应有功能。四是教学方法难以适应需要。目前,各法学院法硕生每门专业课的课时一般都比本科生相同专业课的课时少,教师要在更为有限的时间内讲完相应课程,必须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但由于各法学院不少教师要同时给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或者法律硕士等不同类型、层次的学生开设课程,限于精力和现行的教学科研考评体制,他们往往难以针对不同学生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有的教师把法硕生当成本科生来对待,使用相同的教案,不善于利用学生多学科背景、社会阅历较丰富以及自学能力强等优势进行教学,结果只能通过减少教学内容以“完成”课程教学。有的教师把法硕生当成法学硕士生对待,仅仅讲授课程中自己深入研究过的内容,使得法硕生难以获得系统的专业训练。在授课方式上,有的法学院法硕生的专业课程基本上都是大班授课,学生相对较多,教学班人数最多的超过百人,因而教师和学生在课堂上无法进行有效交流与互动。上述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硕教育质量的提高,法硕生在就业市场上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优势,离“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比如全日制法硕毕业生,一方面,其法学功底可能不如法学硕士生深厚,甚至不如法学本科生;另一方面,实践能力比法学本科生也没强多少,而他们专业复合型的优势由于没有得到很好地培养与开发,一时还难以体现。

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法硕教育制度的完善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完善法硕教育制度,实际上就是这一制度本身在其原定目标下的改革、提升与完善问题。结合我省法硕教育的实践情况,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一)进一步重视法硕教育,强化质量意识目前,我国各法学院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有逐步收缩的趋势。同时,在当前和今后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教育的双重挤压下,法律本科教育难以继续占据法学教育的主导地位,法硕教育地位凸显应是大势所趋。有专家也曾指出,应逐步压缩法律本科和法学硕士教育,扩张法律硕士教育,使其成为我国今后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22]。截至2010年,我国具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已从1996年的8所增至131所,高校之间法硕教育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争夺有限优质生源,各法学院应进一步调整办学思路,高度重视法硕教育,将这一教育作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考虑,办出特色、办出品牌。

(二)明确培养模式,突出培养特色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三种类型的法硕教育即法本法硕、非法本法硕和在职法硕教育将同时存在,考虑到这三类法硕生的知识背景不同,各法学院校可以在加强与实践部门、国外法学院校合作培养的基础上,实行不同的培养模式,突出培养特色。同时,应结合各校学科优势、资源优势,在培养适应不同行业需要的卓越法律人才方面下大功夫。对于非法本法硕,建议进一步借鉴美国J.D.(Jurisdoctor)教育经验,在三年基础学制的前提下,前两年半时间用于法律专业课程学习,压缩毕业论文的写作时间为半年,甚至可以取消毕业论文写作,将三年时间全部用于法律课程的学习,这样可以促使他们花更多的时间夯实法学功底。同时,结合他们的本科专业尽可能多地开设不同选修课程供他们选择,使他们向专业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发展,如对本科学金融的,设置金融法、证券法、银行法等课程供他们选择;对本科学计算机的,开设网络知识产权、网络犯罪等课程供他们选择;对本科学医的,开设卫生法、医疗事故鉴定等课程供他们选择。对于法本法硕,在两年基础学制的基础上,建议第一年时间用于在本校其他学院如医学院、软件学院、金融学院等选修相关专业课程,再花一年时间选修相关法律专业方向课程即可,不必写毕业论文。这种模式,既充分利用了所在学校的专业优势,更有利于培养适应各类实际部门需要的卓越法律人才,也避免与法学硕士培养模式混同。对于在职法硕,应重在法学理论素养的提升。

篇11

专业硕士逆势扩招

在专业硕士扩招之前,因为种类少,招生数量小,且广受社会追捧,以致人们只知MBA这样具体的专业硕士类型,对专业硕士则鲜有了解。然而,近3年来,专业硕士却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视野,甚至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这缘于国家推行的专业硕士扩招政策。2009年3月,教育部做出大幅度增加全日制专业硕士招生名额的决定。当时,这一政策并没有引起多大关注。在金融危机尚未消退、大学生就业严峻的形势下,许多人甚至将这一政策当做缓解大学生就业的法子。事实上,在这样的节骨眼,相关部门也的确有这样的考虑。

2008年12月初,教育部和国家发改委就做出“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国内大学生就业的影响,2009年研究生将适度扩招”的决定。而在2009年新增的招生计划中,在拟下达的2009年研究生招生计划基础上,又增加了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5万名,主要招收参加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我国的全日制专业硕士由此诞生。

然而,专业硕士扩招背后还有更深层次、更长远的考虑。首先源于国家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为了应对金融危机,我国推出了4万亿投资计划,同样引人瞩目的还有高端制造、生物医药等十大新型产业振兴计划;而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产业结构升级的关键时期,这对高校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

还有就是高等教育结构调整的需要。专业硕士实际上是一个“舶来品”。在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专业硕士已有超过100多年的发展史,已然成为研究生教育的主体,同时也是许多人进入行业、个人发展提升的重要渠道,尤其在工商、教育、工程和护理等领域。国外专业硕士培养规模非常大。据有关资料: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的专业硕士就已达到硕士研究生总数的55%以上;2003~2008年,英国的专业硕士更是达到了硕士研究生总数的75%左右。

反观我国的研究生教育,学术性硕士数量占绝大多数,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方式导致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脱节,以致硕士就业后“就业比不上本科、研究比不过博士”,“夹心层”地位让硕士毕业生尴尬不已,就业率一路走低,目前整体就业率已经低于本科生。

显然,研究生教育的结构失衡让高端人才培养无法充分体现出“服务社会”的功能,结构调整势在必行。作为培养高端应用型人才的专业硕士无疑成为首选,增招专业硕士也就变得顺理成章。

而事实上,专业硕士扩招政策效果可谓“立竿见影”。自2009年3月教育部决定增招以来,我国的专业硕士比例3年内急剧扩大。在硕士研究生结构中,2010年我国专业硕士的招生比例为15%;2011已达25%,并新增19个专业硕士学位;2012年更是占到了硕士研究生总量的30%。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扩招趋势并没有放缓的迹象。据教育部相关人士介绍,预计到2015年,专业硕士招生将占研究生总招生的50%以上。

扩招背后的“尴尬”

从2009年扩招至今,首批专业硕士已经走上了工作岗位。那么,专业硕士们是否如当初构想的那样受到社会的追捧呢?

诚然,从设计看,专业硕士与社会对接更加紧密。专业硕士以专业实践为导向,重视实践和应用,可以培养在专业和专门技术上受到正规的、高水平训练的高层次人才,正好解决了供需不对口的人才脱节问题。然而从实际结果看,理想与现实还有一定距离。这一点在就业上有所体现。大量专业硕士毕业生步入社会,所带来的并不是硕士就业率的走高,相反,在高校各层次毕业生中,硕士毕业生上交了一份“灰色”的成绩单——硕士就业难的报道频频出现在各类媒体中。

如此,对于专业硕士人才培养是否能够符合社会需求的问题,很多人表示怀疑。南京大学教育研究院教授操太圣表示,扩招政策更多关注的是如何应对大学生就业难带来的挑战,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问题成为其次。

事实上,扩招后的专业硕士正面临多方考验。上海交通大学教授、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直言:在部分高校,不管是“软件”还是“硬件”,其实都没有做好迎接大批量研究生的准备工作,尤其是质量无法跟上研究生规模的膨胀。

这一点在专业硕士培养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硕士培养,专业硕士注重实践能力培养,与社会联系紧密,需要采取独特的教学方式、独特的教材,比如需要相关的实践设备,需要“双师型”教师等。而这些方面,对于教育资源短缺的高校而言,是无法在短时间内完全达到的。正如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葛剑平所言:“我们需要一批应用型研究生的领跑性人才,但应用型研究生培养的产、学、研链条断了,缺乏双师型导师。”

于是,一些学校的专业硕士培养不自觉走上了学术型硕士的老路。小芳考上了一所名牌大学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她的宿舍室友是一名国际新闻学学术硕士。她发现,她们只有极个别的外语课程不一样。由于授课老师相同,风格也没太大差别,“不同的课同一个老师教,甚至留的作业、要求看的书都是一样的。”

对此,操太圣认为:“关键是没有准确定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功用。”一些高校将其视为低于学术型研究生的一个学位类型,甚至是增加学校收入的一个来源,这些都导致学校在师资配置上、课程设置上、培养方式上不能根据专业学位的特点进行设计,影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

更为严重的是,相比于传统的学术型硕士,专业硕士的社会认可度并不高。据某网站的一份大型在线调查显示:大学生对专业硕士的认可度不到三成。打算保送法律硕士的小张,就遭到了亲朋好友的劝阻。某高校农学院的一位大四学生说:“我们专业保送到专业学位读研究生的同学中,有一多半都放弃了保送资格,转而报考学术型研究生。”

除了认可度低以外,高昂的学费也是考生对报考专业硕士“望而却步”的原因。据了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每年学费1.6万元,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每年2.2万元,而复旦大学今年新设的金融学(基金管理方向)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费,更是达到了3年10万元。

众所周知,大多数高校会给学术硕士发放高额奖学金来抵充学费,另外还发放生活补助金,而专业硕士却享受不到如此待遇。某知名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明确规定:该校硕士研究生获得奖学金的平均覆盖面一般不低于90%,专业学位研究生除外。

因此,专业硕士在招生时,往往出现招不满的情况,有些最终就读专业硕士的考生,也是因为分数不够才不得不接受学校调剂。小李因为报考学术硕士失利,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接受了调剂。然而到了学校后,他发现班上只有10名同学,而招生计划是接近30人。

校内遭遇困境,校外情况也不乐观。天津滨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聘主管黄先生表示:“公司尚未招聘专业硕士,在以后的招聘中,也会更倾向于学术硕士。”在他看来,专业硕士虽然是以就业为导向来开展研究生阶段培养的,但是对企业而言,看重的一方面是现在会干什么,但更重要的是成长潜质。专业硕士所学的东西,和企业的真实需要还是差距比较大。

小王是去年毕业于某重点大学农业推广专业的硕士,本以为拿着名牌大学的研究生文凭应该很好找工作,谁知却因为所学为针对专业硕士新开设的专业而比别人多了一道坎。原来,小王经过层层面试杀进最后一关,却被面试官告知没被录用,原因在于没有听说过这个专业。

当然,各个公司的业务不同,招聘需求也不尽相同,MBA、MPA、法律硕士等几个起步较早、发展相对成熟的专业还是比较受用人单位青睐的。但从以上用人单位的态度中,人们不难发现专业硕士的确面临“尴尬”局面。

专业硕士如何“破局”

专业硕士目前的处境,让人不自觉想到1999年开始的大学扩招政策所引发的人们对大学教育质量的担忧。然而,无论是从国外专业硕士发展情况,还是国家发展需要看,专业硕士自身有着独特的优势,扩招专业硕士是大势所趋。

问题在于如何在数量增长的同时保障专业硕士培养质量。“打铁还要自身硬”,只有培养质量高了,社会认可度才会高,招生质量也会自然提高。如此,才能实现良性循环,达到专业硕士扩招的政策初衷。

专业硕士教育行进到现在,专业硕士与社会的期待还是有一定距离。作为一项大的教育政策,从政策决策、配套政策到具体实施,要做好非单方能力所及,需要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别敦荣认为:长期以来,整个社会重学术、轻应用是社会不认可专业硕士的重要原因。对此,我国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学位的保障体系,树立起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品牌。

建立和完善保障体系,对政府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这需要政府加大政策扶持,使专业硕士教育的各个环节有序开展;加大资金扶持,提高对专业硕士的奖助标准;加大师资扶持,使专业硕士学有所成;加大就业扶持,使专业硕士学有所用。为了保障各培养机构顺利执行相关文件及指示,还需教育部门定期对各专业硕士招收学校进行考察,同时合理介入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过程,对高校课程设置、学分、教学等方面进行评估认可。

据悉,为了保障全日制专业硕士顺利入学和就业,教育部早在2010年就发出了《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政策措施、经费投入、条件保障等方面与学术型研究生一视同仁。然而据笔者了解,目前距离这一目标尚有距离。显然,建立和完善保障体系,迫切需要教育部和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布局,加大监管,确保政策的贯彻实施。

作为培养方,高校更是责无旁贷。首先高校应该“解放思想”,认识到专业硕士的价值,尤其是专业硕士对高等教育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相关高校要针对专业硕士特点,在课程设计、师资培训、教学方式等方面进行适当的资源倾斜。

为此,有学者建议应该赋予高校一定的办学自。受困于现有教育体制,目前一些高校的专业硕士专业设置十分狭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烙印。高校在专业设置上毫无自,导致高校的专业设置和招生名额分配与当前学科发展趋势和人才需求错位严重。这一点不妨借鉴职业教育的发展经验,采取校企合作办学、订单定向培养、鼓励企业参与教学等方式,着力建立培养与就业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

实践基地对硕士研究生培养意义重大。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刘明利建议:应由政府出面,建立高校实习基地,以科研项目和研究课题,以及实际工作平台为依托,由社会单位主动与高校对接,发挥其培养应用型人才优势的主动性,结合高校系统的科研理论教育优势。

在师资方面,《关于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文件中,对专业硕士培养的师资作出了明确规定,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建立健全校内外双导师制,吸收不同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共同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长徐德龙坦言,改革专业硕士培养模式,首要突破口就是师资。对此,厦门理工学院校长教授黄红武表示认同:“学校不能只根据现有师资力量和导师研究方向来设置专业硕士培养方向,要根据职业需要来设置培养方向和聘任老师。”

时值专业硕士教育快速发展时期,根据职业需要来设置培养方向和聘任老师,为各专业学位配备有实战经验的教师队伍,制定专门的培养计划,在实践中落实双导师制,是高等教育遭遇市场化选择的必要措施。当然,作为专业硕士教师,在教学内容和方式上应当有所创新,根据行业最新变化和产业需求及时调整课程教案;在授课中重视对学生的专业技能训练,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

专业硕士招生考试改革也应提上日程。目前,招考形式自主仍停留在复试阶段,初试的考核内容和复试分数线依旧由教育部统一规定。对此,河北科技师范学院马海民认为:应从考试内容上进行改革,对有些专业采取取消外语考试或降低外语分数线,建立并施行同一学科采取有外语考试和无外语考试的“双轨”招考方式。有学者建议:考虑到专业硕士特点,可以考虑让高校发挥特色与优势,自主设定招考方案。

可喜的是,在一些具体政策层面,一些高校不断寻求突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招办副主任周明生介绍:该校在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复试时,除了学校导师,还邀请相关企业或公司的专家一起参与,导师负责考查考生理论知识,专家则从行业角度考查考生与专业相关的实际应用能力。

厦门理工学院赋予专业硕士在校生和企业员工的“双重身份”。按照学院要求,全日制专业硕士学制中至少要在企事业单位待一年,并实行弹性学制;课程设置与职业资格认证相衔接;考核形式主要看学生在读期间参与产品研发、工程设计、调研报告、工程项目管理等情况。

去年年初,经教育部批准,清华大学等64所学校已开始了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学校研究生的课题和训练项目必须来自实践,并与行业、企业的需求尽可能一致;论文答辩可以是项目完成报告,企业人士参与考核。

其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改革走在了前列。为了突出法律硕士的基础性、层次性和实践性,人民大学法学院设计编制出一套明显区别于法学硕士和本科层次的法律硕士课程体系;采取法学院教师与外聘律师、法官相结合授课的办法,并专门就法学新兴应用学科和社会热点领域开设选修课程;同时,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组建了一批常规化教学实践基地,包括法律诊所、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以及“校友结对教学实践基地”,用以逐步培养法律硕士职业素养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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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3)10-082-03

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高等学校法学实践基地建设的目标就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法学实践教育对法律人才正确人生观的形成,提高理论联系实际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有重大意义。

一、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的必要性

建设稳定的实践性教学基地有利于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近年来,提高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不可否认,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为我国法治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与社会多元化需求相比,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匮乏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不能满足社会对于法律实务型人才的需求。为此,高等法学教育在改革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充实法学师资队伍的同时,更要建设法学实践教育平台,从而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实践性教学基地以真实案件为教材,以优秀法律职业人为教师,为学生提供稳定的、有针对性指导的实践平台,重在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其职业素养。

建设实践性教学基地符合法学实践教育理念。根据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应当确立并不断丰富实践教育,在采用多种实践教学方式应用于课堂之后,建立法学实践教育基地,是目前各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新尝试。建立法学实践性教学基地,加强和改进法学实践教育,提高法学学生的综合素质,是法学教育改革和创新的重要途径和措施。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需要大量素质高、实践能力强、理论功底扎实的法律人才。重思辨、轻实证的法律人才往往缺乏对社会、对国情正确全面的认识,拥有法学教育背景却缺失实践应变能力。这就需要对法学教育进行从理念到方法的全面改革和创新。

建设稳定的实践性教学基地有利于实践性教学的具体落实。实践性法学教育形式多种多样。如案例教学、诊所式教育、模拟法庭和社会实践等,但这些实践性教学往往停留于课堂教学的层次,学生不能亲历社会,即便是亲历社会也多是“走马观花”式的短期社会实践,难以对社会现实获得客观、全面、深刻的认识。基层法治建设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在基层社会建立法学实践基地,使学生深入到现实社会生活中,体验法律在社会实践中的运用,有利于法学专业学生确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他们学以致用的实践能力。

法学实践性教学基地是高等法学院校与基地单位双方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它是高等法学院校与基地单位信息资源共享的平台,是学生实习与发展的平台,是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有机结合的平台,是师生直接为社会服务的平台,是理论与实践探讨和横向科研合作的平台。学生在实践教学基地学习,通过实际参与法律应用,培养了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即包括逻辑思维能力、交流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调研能力等。另外,通过实践教学,学生会受到良好的案情分析、法律推理、调查取证、辩护技巧和法律文书写作等专业训练,有助于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通过实践教学,学生零距离的观察、直接参与真实的法律操作过程,使学生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能力得到结合,将课堂上学到的书本理论和现实生活实际相结合,促使学生将掌握的法学和法律的内在精神和规律检验、反思理论,或者能够在现实基础上对理论进一步升华、完善,或者可以运用理论对现实问题提出批判性、建设性意见,完成从理论到实践,再由实践到理论的升华。

二、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指导思想

总体建设按照稳步、稳定和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的原则。在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过程中,高等法学院校应当主要负责人才、信息和智力支持;实践性教学基地的实务单位应当负责基本的物质保障和相应的管理。为了确保实践性教学基地的有效运行,双方还应当明确各自分工并保持经常的沟通。

建立稳定型的、长期合作式的良性运转的法学教学实践基地。目前,各法学院系都在努力扩充自己的实习实践基地,在实践基地不断发展的同时,我们更应该重视如何科学地组织与规划这些实践教学资源。建设实践型教学基地,既要考虑到学生的未来规划,又要考虑到学生的便利性,以确保其安全参加教学活动,还要体现一定的教学规律与稳定性,不能频繁变动。不稳定的实践性教学基地会削弱教学条件,不同程度地影响教学质量,不利于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稳定的法学教学实践基地有利于建设一支由校内导师与基地合作导师共同构成的通达实务与理论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可以制定常态化多层次教学实践实施方案,避免实践教学改革走过场。

法学实践性教学基地应当实现双赢效果。实践性教学基地的设立,应当有效实现高等学校法学理论教学目的与实践部门提升执法能力的双赢效果。法学院系的指导教师和实习学生在实践基地能更好地深入实践,汲取理论创新的营养,实践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掌握和吸取最新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推动实践部门业务骨干和专家型人才的培养。实践性教学基地的建立可以督促实践部门在执法中贯彻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更好地运用法学理论提升执法办案的专业技能,有利于推进实践部门专业化建设和职业化建设,有利于实践部门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为了充分体现法学院系与实践单位合作过程中的“互惠互利”原则,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应加强自身的软硬件建设,包括提高教师素质与扩展物质资源两方面。教师素质与学院发展互相促进,随着教学层次的逐渐提高,更多的博士、教授加入到教学队伍中来,利用其丰富的学术理论资源与实践单位展开交流合作。物质资源包括建成一定规模的法学图书馆、电子信息资料系统,为实践基地单位提供便利的查询条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与此同时,实践部门也应当从人员配备、硬件设施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法学实践性教学基地应当遵循严格的教学规范。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不是传统的课堂教学,教师要紧密结合现实案例,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指导教师在实践性教学基地中的核心任务是指导学生围绕特定案件涉及的程序性法务和实体性法务,培训学生的法律实务的能力。通过反复的实践性训练,深化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和通体把握能力,了解、感受、掌握法律实际应用的一般规律和方法,把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技术。首先,可以由指导教师将特定教学案例展示给学生,将学生引入实践的前期准备环节,在学生明确本次案例要完成的任务后,教师须指导学生学习、演练保障任务完成的方法,熟悉相应的法律程序,掌握相应的技术规范。学生可以担当律师助理、咨询员或人的角色,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实践项目。在实践课程结束后,教师组织学生就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交流和总结,教师对每个学生的表现给予点评,并解答学生面临的困惑和问题。总结经验教训。

法学实践性教学基地的建设应当遵循专业性原则。法学实践性教学基地是拓展法学院教师服务空间和增强学生实际技能的重要渠道和环节,专业性的法学实践性教学基地在人才培养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从事法律事务的机构进行以实践为主的法学专业实习,是法律人才职业生涯的重要阶段。因此,在选择建立法学实习基地的过程中,法学专业性不能削弱,要优先选择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专业性很强的部门。但是,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法学高等教育同时承担着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和理论研究的多重任务。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必然导致对高级法律专业人才需求的增长,法律职业具有的社会公职性,明确了逐步实现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分工应是我国法律人才教育制度中应当发展的方向。因此,在建设法学实践性教学基地时,不但要重视法学的专业性,也要重视法学的社会性,建立多点面广的实践基地,应当涵盖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执法机构、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机关企事业单等实践基地。

三、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具体内容

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基地作为法学院系与实践单位双方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其建设内容应当在共建、共享、共赢的活动方式上体现出灵活性和多样性,以使法学院系与实践单位双方实现多方面的合作和互助。根据专业特点,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可以在校内和校外同时开辟实训基地。如校内的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校外的实训基地可以设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学校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模拟实际岗位的基本技能操作训练,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高等学校在培养法律硕士的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备的实践基地教学体系。根据各法务实践部门的工作性质,有针对性地建设地方立法研究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公证机构、司法鉴定中心、律师事务所、监所业务中心、模拟法庭团队和法律诊所等专业教学实践基地。

在律师事务所里设立法学实践型教学基地。该基地可以设立在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律师事务所应为每个实习学生配备一名律师作实践指导教师,高等学校法学院系再为每家合作律师所配备一名教师作合作导师,实行学徒制、助理制等方式,让学生实际深入到具体案件中进行学习,亲身参与案件调查、谈判、方案制定、非讼及诉讼业务的具体处置,参与地方立法的咨询、调研和论证工作。

在法律援助中心设立法学实践型教学基地。法律援助中心一般是以接听电话、接待来访等形式提供各种法律咨询服务,对外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学生在此过程中得以深入社区,接触社会基层,为弱势群体、普通百姓、帮教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直接参与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甚至独立出庭案件。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也可以使学生接受严格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学生通过参加法律援助等活动,以准司法工作者的身份参与案件,增长见识,接受锻炼。

在司法机关设立法学实践型教学基地。通过安排学生在司法机关参与旁听、观摩监所等活动,了解这些法律机关的实际运行状态,积累法律工作的直观经验,感受法律职业工作的意义。在司法机关实习过程中,学生应当基本掌握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具体工作;熟知司法文书,如立案登记表、开庭公告、传票、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书写规范。“审判公开”是我国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通过形成了制度化的定期安排学生旁听庭审,不仅可以让学生学到程序法操作与实体法运用方面的知识,也是对审判机关依法审判进行有效监督。

模拟法庭通过生动、激烈的竞赛方式,将学生置于模拟真实的审判程序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实践中法庭审判为参照,围绕真实案件进行针对性训练,侧重于培养学生对法律案件的整体把握能力,包括对学生的案件事实的分析、案件争议点的提炼,诉讼策略的制定、意见的写作、法庭辩论的技巧等素质的训练和考查。对学生理解法律知识,掌握案件审理的基本模式提供真实与直接的感触。在演习中,不仅要注意辩论能力和技巧的培养与训练,还应当使整个模拟过程都必须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它把医学院学生临床实习的诊所式教育模式引入法学教育。在法律诊所内,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并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通过真实案例,亲自参加诉讼活动的方式来认识和学习法律。法律诊所作为一门实践性课程,通过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免费办理实际案件、提供法律咨询,从而锻炼其实际工作能力。法律诊所教学以真实案件为教学素材,组织学生全程参与案件的研讨、诉讼策略的制定、文案准备、尽职调查、合同起草,并参加庭审、谈判、和解等活动,主要是让学生从裁判者和人的立场,了解诉讼流程,制定诉讼策略,制作诉辩预案,熟习诉讼文状、词、判决书、裁决书的写作技术,掌握证据规则、法庭诉辩及调解技巧,形成以律师业务为取向的法律实务专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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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6)01010406

在高校综合性发展模式下,多数理工院校成为“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以下称“理工院校”),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专业成为其作为综合性大学的重要学科支撑。但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与政法类院校和传统综合性大学相比,在培养经验、师资水平、图书资料、学术积淀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法学专业知识培训存在缺憾。但法律工作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法律职业者的知识需求,除了法律专业知识外,还要有跨学科的专业知识。且随着科技发展、社会分工细化,相关专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频繁,这使得法律工作者不但要掌握法学基础知识,还要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特别是新兴科学技术知识也能把握。“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浓厚的理工学科背景,容易为其特色法学人才的培养提供背景支持,为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人才的培养提供学科支撑,容易形成自己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和培育优势。“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更为理工类院校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契机。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简介

1998年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就强调法律培养的职业性、专业化,将其培养目标定位为“高级专门人才”,要求法律从业人员通过专门系统的培训,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操作技能,形成独特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信念。且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纠纷的解决不能单靠法律知识,更需要相关领域的学科知识[1]。即法律职业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要求,不单是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更要求社会化;既有着后天训练得来的法律理性判断[2],也有着对更多领域知识的掌握,凭借丰富的社会经验、社会阅历,自由驾驭法律运用,实现法律规范的规范目的和规范价值。但我国目前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严重[3],法科学生的培养过于强调理论性、主张原理研究,忽略司法实务中的法律现象;有关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度、教育教学制度,也由于实施条件不足等原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被“虚置” [4],教育、培训效果并不明显。有鉴于此,2011年12月,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年-2020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从应用型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层面,对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做出整体战略性部署,建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以解决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与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的状态,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培养具有法学知识认知、实践能力操作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才 [5],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要求

法律职业是一种在经过专门法律训练后、具备娴熟法律技能、具有基本法律职业伦理的人所从事的工作[6]。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向上强调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性。如何理解该“卓越性”?从字面意义看,“卓越”意指“杰出”、“突出”、“非同一般”。法律学科作为一社会学科,法律本身的知识架构虽然相对独立,但其对应的社会现象却是纷繁复杂、非孤立存在。如金融业务、专利发明、证券业务、法医学、高科技开发和涉外等法律业务,都要求既通法律业务又懂其他专业知识,但能胜任这些跨专业法律业务的法律工作者却极少。也就是说,法律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较注重法律知识的通晓而不注重其他专业知识的灌输;加之法学专业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较弱,面对实际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所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强调法学专业学科知识掌握基础上的学科交叉,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既掌握法学专业课程本身的知识,也了解与法律事务相关联的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甚至工学、理学等领域的知识;具备法律职业技能,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在内的法律操作技术;富于法律人的法律理念、伦理修养[7],拥有法律正义感、职业伦理观念、法律担当精神和勇于创新、不断探索意识,展示出较强的法律职业发展潜力,能够在未来社会中妥善处置不断涌现的各种社会纷争,以较强法律实践运用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复合性和职业性。

二、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一)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

“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以其深厚的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和管理学背景,有着工程学、工学、理学和经济、管理类学科的资源优势,加之注重实验教学,强调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培养,顺应了卓越法律人才的应用性、职业性的培养需求。若能有效弥补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办学氛围不足的缺憾,积极借助理工院校实践性强的培养特色,以规范化操作的模式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以高校与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互聘制度、互训模式,从锻炼校内教师实践运用能力和提升校外教师理论功底的角度,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并落实法学实训教学环节,随时为学生实践能力训练提供操作平台,定将为单一模式法律人才培养提供更为广阔的领域。理工院校的科技背景、实验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

(二)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

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可以考虑其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将法律人才的培养与科技服务、企业管理、基层事务处理有效结合起来,借助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通过“法律+管理”、“法律+经济”、“法律+科技”等模式优化课程体系,以法律外部知识供给拓宽专业面,打牢专业适用基础,培养专业适应能力,在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课程结构优化等方面整体优化、提高素质、提升适应力和竞争力,注重“复合人才的专业素养、通识教育、综合素质与能力”等 [8],形成自己的学科培养优势。

具体而言,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专业性、卓越性、复合性,可围绕“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这一核心,利用“以工为主”的综合性院校学科部门齐全的特点,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按照“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和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侧重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企业法等专业方向,“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成为既通法律又懂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的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实现“法律”与“科技”、“法律”与“管理”的融通,以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模式,满足社会、市场对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多样

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使“科技类”法律人才培养成为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首要任务。而如何培养“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各理工院校都有自己的模式选择。如有的学校采用“法学专业课程+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模式,要求法律专业学生选修理工类、经管类专业的公共选修课。这种培养模式虽然扩大了法学学生的知识面,却无法对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科知识进行全面系统掌握。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科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要求理工类本科学生在主修科技专业课程的同时,以“2+2模式”在三、四年级或从第二学年下学期开始,辅修法学专业课程。由于辅修课程多半利用晚上、双休日时间授课,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课程内容和要求都比较简单,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都在四年的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习时间较为仓促,无法保证其学习质量,法律知识体系化掌握和法律技能培养受到影响。由此,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硕连读的培养模式,设置“科技+法学”试验班,将“科技”与“法学”两个专业结合起来,用“3+3”或“4+2”的时间完成一个科技类本科专业和一个法律硕士专业的学习,获得科技专业本科学位和法学专业硕士学位。如让本硕连读的学生,头3年完成建筑、计算机、管理、会计等本专业课程学习,第4年在完成本专业毕业论文的同时,进入法律硕士课程的系统学习,第5年完成法律硕士课程,第6年完成法律硕士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这种模式,可以让学生较为系统地学习法学专业知识,但也因此冲击法学本科、研究生的招生名额、招生规模;且因为跨专业的本硕连读,需要理工专业与法学专业的相互配合,有些事宜需要不断调和、甚至要工科专业做出让步才行。当然,也有学校依托知识产权研究所、环境资源保护法研究中心、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法与管理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进行“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但这种培养多从研究型角度进行,法律的操作性、应用性不足[9]。

理工院校结合自身学科优势的法律人才培养,虽类型多样,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相应瑕疵。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使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优势得以凸显,也对该卓越人才的培养质量提出要求。笔者以为,在法科学生大类培养的基础上,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按照“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实验班的模式,制定专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特色课程,强化实践训练,让学生系统掌握交叉学科课程,以通识教育的视角把握科技活动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既强调学科领域的交叉、又注意学科彼此的系统与完整,不失为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之一。下面笔者将就如何设置法务实验班,如何培养科技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进行具体分析。

三、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培养模式的具体思路

(一)依循理工院校学科优势设置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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