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8 16:32:18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银行业的现状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中图分类号:TU247.1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规制现状
我国银行的规制机构主要有银监会、人民银行、证监会,当银行处于非上市阶段时,主要由银监会、人民银行执行规制职能,而上市银行除了银监人民银行之外,又引入新的规制机构――证监会。本文主要从上市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进行讨论。
目前我国的银行业仍是分业经营为主,所以对上市商业银行的规制也是采取分业规制的思路分别进行规制:针对上市商业银行的商业银行属性,由银监会对上市商业银行实行规制;针对上市商业银行的上市公司属性,由证监会对上市商业银行实行规制。
二、我国银行业规制的内容
(一)市场准入规制
这里的市场准入规制包括对进入银行系统、商业银行上市和再融资等经济活动进行规制:1.开业的审批登记制度。商业银行设立的审批权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上市需要证监会的审批,审批主要包括审批注册机构、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一些内容。2.经营范围规制。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二)日常运营规制
1.资本充足率规制。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是衡量银行机构资本安全的尺度。我国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我国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规制能够促使银行正确处理资本与风险资产的关系,提高银行经营业务的安全性,保障金融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2.资产质量规制(银行资产规制)。资产质量是衡量一家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的最重要的依据,而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由于上市银行不同的资产业务(比如贷款质量)有不同的风险,所以要协调证券业和银行业等金融体系主要分支协同规制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3.内部控制规制。上市银行的内部控制是指对风险控制和管理的一整套制度和方法。上市商业银行的规制关乎与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股票市场信号功能是否发挥作用,以及保障银行资产安全和信息及时可靠的传递。
(三)风险危机和退出规制(破产规制)
一直以来,在我国银行体系中,由国家承担风险的做法使得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中风险意识淡薄,加上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诸多因素影响使得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下降,银行坏帐率高,出现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现象。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而且中国商业银行上市的步伐较晚,尚未出现过重大金融问题,因此我国对商业银行的破产问题如何规制还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三、我国银行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规制体系低效率及规制成本高昂
我国银行规制体系存在着内在弊病。虽然目前有关我国的银行规制体系已经形成了一些共识,建立了一些基础性制度安排,如会计准则的国际化;金融保障体系建设;强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等等。但现实中,上市银行规制缺乏规范性、连续性和系统性,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银行业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规制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盲目性、随意性和分散性,缺乏各种规制手段的有效配合和对规制信息的综合运用,缺乏对风险的跟踪监测,从而导致规制成本的不断提高和效率的低下。
(二)规制机构自身的困境
正如前面的分析,上市银行面临来自银监会、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制,但由于历史渊源和组织结构上的关系,这些规制主体内部以及各规制主体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多职权存在重叠、错位和缺位。规制主体缺乏独立性、稳定性,规制主体之间工作不协调。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制作为一个市场行为,自身运营既有收益,又存在成本,其中成本主要是行政成本,即一个庞大的规制机构要运作起来需要各种费用。而我国规制机构的多元化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规制成本的高昂。
(三)缺乏对规制者的规制
我们在分析银行的规制时,主要强调规制活动是以各规制主体对银行从不同角度的规制,却忽视了对规制者的规制,有可能会导致寻租成本的产生。虽然当前实行分业规制,而对银行更是可以凭多方力量相互制衡进行规制,但操作层面上却暴露出了缺乏对规制者规制的问题。我国人民银行是金融规制的主要执行者,处于实质性的核心地位,所以各方力量并不是平等的制衡,规制体系缺乏平等力量的制衡也必然导致规制机构非规范化和规制体系效率低下。
(四)规制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
我国银行规制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存在着法律真空,操作性较差,如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个人责任的法律规制尚不健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规则对“审计监督”机制没有予以高度关注等等。
(五)银行风险危机和退出规制落后
在我国,面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仍主要采取行政方式,尚未建立危机金融机构顺利退出的市场配套机制。同时,由于金融事件往往带有突发性强,规制组织机构在面对重大突发事件时缺乏应急机制和协调机制,尽管当前尚未遇到重大金融事件,但这也仅仅因为一直以来中国资本市场尚未开放,而且国际金融活动以国家财政和外汇为依靠。随着经营国际化和混业经营时代的来临,其中的问题也愈加突出。
(六)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不够完善
内控机制是在监管当局的帮助、指导、督促下建立起来的,且把监管当局的监管意图完整地贯彻其中。由于历史和现实、制度和认识的原因,过去的规制主要强调对上市银行的外部规制,却忽视了上市银行的内控机制,银行内部工作程序组织简单,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和工作人员之间的职责划分不够明晰,尚未形成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自我信息披露不足,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在协调上市公司身份和商业银行身份方面有欠缺经验,没有明确合理和透明的业绩评估程序等等。目前,我国对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还没完全建立起来。
在美国,所谓私人银行业务,就是向拥有高净资产的私人客户个别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包括接受存款、贷款、个人信托、遗嘱处理、资金转移、开立转付账户、在外国银行开立账户,以及其他不向一般公众普遍提供的金融服务。然而,真正的私人银行业务不仅有资产组合管理和财富管理,还包括防范经济、政治风险的资产保护。这就意味着,如果政府不充分尊重银行私密,私人银行业务就难以开展。因此,私人银行业务并不是随处可以开展的。根据国际银行业开展私人银行服务的实践,笔者认为,所谓私人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面向社会富裕人士提供的以财富管理为核心的专业化一揽子高层次金融服务。
一 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现状
近几年,各中资商业银行已经意识到高端客户的私人银行业务对其经营利润和自身长远发展的重要性,从2007年开始,国内商业银行在贵宾理财业务的基础上相继推出了自己的私人银行业务。
2007年3月,中国银行与其战略投资者苏格兰皇家银行合作,在北京、上海两地设立私人银行部,准入标准为100万美元。2007年8月,招商银行私人银行深圳中心正式开业,准入标准设为1000万元人民币。招行私人银行把服务团队形容为“1+N”,1是指专业稳定的一对一客户经理,而N是指私人银行高级经理与招商银行的全部资源,随时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2008年2月,交通银行设立私人银行业务管理中心开始涉足私人银行业务。2008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私人银行部门正式成立并投入运行。这标志着中国最大的商业
拉开了向私人银行业务进军的序幕,2008年7月,建设银行也推出了自己的私人银行业务。另外,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也都在积极筹划私人银行服务。
但是面对拥有四百多年私人银行业务发展史的外资银行,中资银行在私人银行业务开展方面仍显薄弱。
二 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基于中国近十几年良好的经济发展势头和乐观预期,以及不断增加的富裕人口基数,国内外各大知名银行纷纷大力发展私人银行业务,而我国私人银行正处于由零售业务向私人银行业务过渡阶段,在这个过程中遇到诸多问题和困难。阻碍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因素主要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
1.外部环境制约因素
第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的制约。由于中国严格的分业经营金融体制和资本管制制度,在岸业务尚无法直接进行资产管理,并因为增加委托、环节而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下降和风险的上升。以商业银行体系内的私人银行业务为例,由于不能直接进行投资资产管理,凡涉及资产管理类的产品都需要借助信托公司通道,同时聘请具有相应资产管理经验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作为投资顾问进行各种资产类别的投资。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作为直接面对客户的机构,其固有的严谨的风险管理文化难免与合作方产生不同程度的沟通障碍,进而影响产品管理流程上的衔接。
第二,严格的外汇管制。私人银行业务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全球化配置资产,既可以在全球范围设计产品,同时也是规避金融风险的需要。虽然我国已经放松了个人项目下的外汇管理,但是为了我国处于稳定本币汇率,防止资本外逃或大规模的投机性资本流动,减少涉外经济活动中的外汇风险,维护本国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等方面考虑,现实行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对居民使用外汇及金融机构从事外汇业务实行相对严格的控制,这就限制了私人财富在国际上自由投资,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使得我国的私人银行业务无法在全球范围内为客户进行资源配置,无法分散风险,严重阻碍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
第三,个人信用评估系统尚不健全。国家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估系统,没有全社会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标准,银行间信息无法共享。这些造成银行在办理个人消费贷款过程中难以对借款人信用的真实情况做出准确的判断。银行在
受理客户申请,到调查、签合同、办理公证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人力和物力,这大大制约了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
第四,缺乏明确的监管政策。迄今为止,监管部门尚未出台系统的私人银行业务监管条例或业务指引。仅在2005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在“综合理财服务”的框架之下提及私人银行业务的定义、客户对象,但未最终形成正式文件。这对现阶段私人银行业务的产品开发、服务开发、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方面,难免造成一些困惑。因此,为了境内私人银行业务的长期健康开展,还需明确监管层面的约束和支持。
中图分类号: F83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1770(2009)08-054-05
交叉销售是以企业与客户的现有关系为基础,以客户为中心,通过满足客户多种需求,销售更多的产品的营销方式。早在1965年,交叉销售的概念就出现在国外银行业,目前是跨国银行获取盈利的重要方式。北京作为我国的政治经济中心,基础设施完善、技术发展迅速,同时还是金融服务发展最快的区域,但竞争也最为激烈。北京地区的银行业不仅要面临着众多国内银行业的激烈竞争,而且还要应对国外强大竞争对手所带来的威胁。因此,伴随北京地区金融需求的增长,促进交叉销售对北京地区银行业来说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一、银行业开展交叉销售的利益
银行业通过实施交叉销售可以为自身带来多种利益,尤其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交叉销售能提高顾客满意度和忠诚度
交叉销售是关系营销的体现,通过对同一客户销售产品使得银行能够更好的理解客户、搜集到客户的有用信息,并从中分析客户的行为模式和购买规律,进一步满足客户需求。随着购买产品的增多,银行与客户之间越容易建立信任和依赖关系越强,客户越不容易流失,银行也就有更多的信息和机会交叉销售其他的产品和服务。研究表明,如果顾客在银行中只有一个支票帐户,银行留住顾客的概率为1%;如果顾客在银行只有一个存款帐户,留住顾客的概率为0.5%;如果顾客同时拥有这两个帐户,则银行留住顾客的概率会增加到10%;如果顾客享受到3种服务,概率将会增大到18%;而如果顾客使用4种或更多的产品和服务,则银行留住顾客的概率将会增大到100%。
(二) 交叉销售能降低成本、增加利润
由于金融资产的同质性,交叉销售使顾客资源、信息管理、经营管理、技术开发、营销渠道等等方面产生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尤其是由一个整合后的金融集团提供一整套金融服务,可以比由专业金融机构分别提供一种金融服务的成本更低、利润更高。美国管理科学院的一项研究表明,开发一个新客户的费用是保持现有顾客的6倍。而且,将产品或服务推销给原有顾客的成交机会比推销给新顾客高出很多。从成本方面来考虑,交叉销售是建立在现有顾客基础上的,随着银行与顾客关系的深入,向顾客销售的边际成本也随之降低。据美国西北银行估计,对顾客销售2个产品,每年可从他身上获利22美元;销售数增至4个,获利增至113美元;销售数增至6个,获利额将跃升至147美元:一旦销售数达9个以上,获利额将激增为391美元。
(三) 交叉销售能获取协同效应
通过交叉销售可以获取以下几种协同效应:第一,运营管理的协同,即在多种产品上共享资源,如共享销售渠道、信息平台、管理和研发人员等;第二,客户或市场协同,即向老客户销售新产品并提供一体化服务,能够提高客户满意度,增强客户稳定性,如银行拥有庞大的客户群和营业网点,利用营业网点和现有客户群实施交叉销售的边际成本很低,边际收益却非常高;第三,财务协同,即在金融控股集团层面,实现资本和规模优势,使经营风险和资金成本降低,通过对财务资源进行统一规划使用,产生正向现金流的业务可支持产生负向现金流的业务,使内部资金运用更有效率;总而言之,通过交叉销售可以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减少重复的岗位,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拓展市场增加利润。
二、 北京地区银行业交叉销售现状
北京地区的经济、金融的发展水平均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市场竞争的激烈与未实现的客户需求缺口同时并存,为交叉销售提供了机遇与挑战。
(一)北京地区银行业实施交叉销售的SWOT分析
北京地区的银行业的分析有两个参照点,一是外国先进水平,二是全国平均水平。从SWOT分析可以看出,北京银行业交叉销售既有广阔的前景,也面临制约:
从内部看,北京地区银行业的优势主要来自银行业的信誉与基础设施,尤其是以银行网点为代表的销售渠道极为广泛,是零售业务开展的绝佳条件。就外部的机会来看,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集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于一身,市场潜力巨大,相对全国水平来说,客户经济实力较强、金融需求多样化。2008年北京地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0488亿元,全市人均GDP达到63029元。2008年北京地区银行营业网点3379个,存款总量达3.77万亿,贷款总量达1.98万亿,分别占全国存贷款总量的9.4%和7.2%,实现各类证券交易额9.98万亿,保险收入498亿,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分别为5.5%和3099元,居全国首位。2008年年底,北京共有A股、B股和H股上市公司139家;同期,北京市在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取得的总市值占全国A股市场总市值的53.4%,总资产占全国上市公司总资产的68%。
北京银行业的内部劣势主要来自分业经营制度、市场定位重叠、产品差异不足,尤其是信息技术的使用虽然领先于全国水平,但远远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所面临的外部威胁主要来自缺乏对交叉销售的法律支持、地区市场竞争激烈等方面,尤其在跨国银行大举进入的情况下,高端客户容易流失。还面临高端的企业客户“脱媒”,以直接融资替代银行间接融资,如2007年,北京企业集团发行1390亿元短期融资券,发行期数和发行额分别占全国的22.9%和43.2%。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一些企业集团的直接融资规模超过了银行贷款,降低了对银行信贷渠道的信赖程度。
因此,北京地区银行业实施交叉销售,既面临机遇的诱惑又面临强烈的挑战。
(二) 北京地区银行业交叉销售形式多样
随着国内银行业营销意识的觉醒,北京地区银行业占据得天独厚的条件,交叉销售的开展形式日趋多样。在我国分业经营的体制下,除了银行业内部产品的销售外,跨行业的交叉销售也较为丰富,如银行代销保险、银行代销基金。针对公司客户和零售客户,交叉销售的内容不一样,并且公司客户和个人客户之间还可以通过私人银行、保险、信用卡等进行互动交叉销售,如向企业的股东推销私人银行、向员工推销保险和信用卡等。
(三)北京地区跨行业交叉销售模式正从初级阶段向更高层次过渡
在分业经营的制度下,只有光大、中信、平安这样的金融控股集团可以在集团层面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的业务互动来实施交叉销售,如2008年上半年中国平安产险业务保费收入的14.0%、银行业务新增对公存款的9.1%及新增信用卡的55.8%、年金受托业务新增规模的12.5%及投资管理业务新增规模的12.7%来自交叉销售。但是,绝大多数银行是通过兼业的形式销售保险、基金、信托理财等产品,此类代销协议往往是短期的,主要目的是利用银行的网点、客户资源来销售产品,银行收取一定的费,属于交叉销售的初级阶段。随着金融市场、政策法规的变化,以股权合作为特征的更高级形式逐步出现,如2008年《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允许银行投资保险公司,使进一步的银保合作、交叉销售成为可能。
(四) 银行在金融行业交叉销售中扮演“被动”主导角色
银行借助其优质的信誉、广泛的客户资源、营销渠道,在金融业交叉销售扮演着主导角色。但是,通过分业经营下的代销业务,保险、证券、基金借助银行的网络优势和信誉扩大了客户基础和市场,银行虽借此可获取一定中间业务收入,但主要是为其他金融机构“打工”,而所销售的投资保险、分红保险、万能人寿保险等同时具备了储蓄、投资、保险的功能,因而对银行的储蓄、基金、国债具有较强的替代性,而非互补性。交叉销售的利益主要是从银行流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到银行的利益流向较少。现实上,银行在交叉销售过程中存在被动的一面。
三、 北京地区银行业交叉销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分业经营成为交叉销售的制度障碍
分业经营限制了银行向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其影响在批发业务方面更甚于零售业务。大部分银行只能在分业经营的框架下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交叉销售协议的方式来进行,这种方式属于交叉销售的较低层次,较容易产生不同利益体间的利益冲突。如银保间交叉销售协议中,银行由于其相对强势地位,不断提高利润分成,导致其代销保险的手续费由一开始的0.3%不断上涨到5%-6%,挤占了保险公司的大部分利润。银行与证券间的交叉销售也因利益冲突的存在而难以深入,如银行需要证券的支持来开展理财业务,而证券业完全有能力自行帮助顾客理财、因此不愿银行分享自己的利润。
(二)基于交叉销售的资源共享层次较低
实施交叉销售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由于目前的兼业的交叉销售模式的资源共享多体现为营销渠道共享上,而产品设计、信息平台、后台服务、组织协调、流程优化方面则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在客户信息资料方面,数据平台不统一,客户信息难以做到切实共享。绝大部分的银行与证券、保险公司没有数据互通。
(三)各类银行目标市场重叠、产品单一
虽然北京集中了全国的金融资源,金融发展水平居全国前列,金融机构数量位居全国首位,但北京地区银行业所能提供的产品依然单一,营销意识仍然停留在以产品为中心上,以顾客为中心的营销流于形式。各类金融机构云集北京,但各自的市场定位并不明确,造成了同一客户群、同一市场中竞争激烈。而针对特定市场开发新产品的经验和技术不足,营销模式仍为大量营销,一对一的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营销依然停留在口头上。
(四)交叉销售的管理比较落后
北京地区银行业对于交叉销售的管理方式上还是较国际水平相对落后的。就交叉销售的四个环节:整合客户信息、识别交叉销售机会、实施交叉销售、评估交叉销售绩效来说,首先,客户信息集中、整合的能力差,难以运用CRM系统识别交叉销售,我国银行业实行实名制还不到八年时间,也就是说银行的历史数据中有客户信息的并不多。实施实名制后,客户信息也也仅限于姓名和证件号。在不同系统中存储的客户信息彼此是矛盾冲突的, 无法全面反映真实的客户信息。因此,北京地区银行业大多依赖柜员推荐、销售人员自身发现交叉销售的机会,实施成功率低。在营销渠道方面,仍以银行营业网点为主要平台,网络平台、呼叫中心、直邮营销渠道的利用率低,尤其是网络平台的交叉销售功能不强。呼叫中心是目前的一个新兴的识别机会方法,但是顾客的接受程度,以及真正能够为银行业带来多大交叉销售机会还有待考察。
(五)交叉销售带有盲目性
交叉销售的直接评价指标为交叉销售率,但根本目的却是提高银行业的利润,然而,迫于竞争压力各大银行的交叉销售存在着盲目性,忽略了获利能力这一根本目标。例如,北京地区信用卡市场如今成为各大银行较量的战场,北京市银行卡发卡市场继续保持增长。截至2009年4月,全市共发行银行卡9898.85万张,较去年同期增加1218.12万张,同比增长14.03%。其中,发行贷记卡1581.44万张,较去年同期增加509.69万张,同比增长47.56%。但实际使用信用卡的用户数量大约只有这一发卡数字的三分之一。大多数银行的做法是将信用卡交叉销售给自己企业客户下属的员工,但这些信用卡是否被使用、是否能给银行带来增量的效益则没有评估。这种无利可图的交叉销售越多给银行带来负利润越多,因此,营销成本和顾客赢利性是交叉销售必须考虑的因素。通过赢利性分析还可以使得企业在交叉销售的实施过程中正确地分配营销资源。
四、 若干策略选择
(一) 不同银行确立不同的交叉销售目标市场
为了提高交叉销售的效率,不同层次的银行需要根据自己的资源优势,依托核心竞争力,确定交叉销售的目标市场。在推进其他业务的同时,深度发掘目标市场,提高交叉销售的精度。
(二)从银行整体上真正实现“以客户为中心”
1. 从组织结构上保障以客户为中心
为了提高交叉销售效率,促进银行利润提高,应当在组织结构上进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改革,优化流程、全面推行扁平化管理;建立起包括市场部门、业务支持和管理部门以及保障服务部门三个层面的组织机构,将所有的营销资源集中于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按授权管理原则,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流程的无缝衔接,全面提高部门间协同工作的能力和效率。同时,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引导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人员之间的协作,使各部门自觉地将利益同银行整体利益结合起来,建立不同部门之间、不同员工之间的交叉销售的利益分配机制,进而调动各个客户经理及银行内部各个部门之间开展交叉销售的积极性,从而顺利实现交叉销售。
2. 从产品的设计上满足客户需求
2008 年北京市银行业消费者满意度测评分析发现,北京市消费者对银行业服务的满意度指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说明北京地区银行的服务与客户需求仍存在一定差距。不同客户的需求是不一样的,而我国银行业的金融产品存在严重的趋同化现象,加剧了同业间的盲目竞争。因此银行一方面要对已有的金融业务品种、功能进行整合完善;另一方面要根据市场定位,在深入分析顾客需求的基础上,加快产品创新步伐,开发出个性化产品,把细分市场做深做精。
(三)建立有效的客户数据库、利用CRM发现识别客户实施精准营销
在建立客户信息为中心的综合业务系统平台之后,需要建立统一的业务应用平台,实现经营模式由以“账户”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变,因此在CRM建设中,银行应将原始数据转化为策略性的信息,为商业银行提供准确、及时的业务和管理信息,更能对信息进行功能性的查询、分析和决策建议,为营销活动的开展提供详实的信息支持。并且要进一步切实落实银行的交易系统对接信息管理功能,及时更新和完善客户信息。使银行的信息建设充分与业务接轨,使IT投资产生具体的业务价值。
(四)充分利用各种营销渠道,拓展网络银行的销售功能
根据国外研究,不同销售渠道的销售效果是不一样的,三种营销渠道――零售营业网点、呼叫中心、直邮交叉销售的成本由高到低排列,但营业网点的预期回报率最高、呼叫中心居中、直邮最差。根据2008 年北京市银行业消费者满意度测评结果,北京地区有53.56%的消费者选择自动存取款,有34.78%的消费者选择到柜台办理一切业务,有5.93%的消费者选择自动缴费,有5.14%的消费者选择网上银行,只有0.59%的消费者选择电话银行。这意味着北京地区的营业网点仍然是与客户接触的主要渠道,也是实施交叉销售、建立客户忠诚度和深化客户关系的最佳选择。因此,在营业网点现有的交易服务功能基础上强化销售和咨询功能非常重要。另一方面,以ATM为代表的自助终端、在北京的普及率非常高,但是主要限于存取款功能,没有实施销售功能的附加,随着网上银行的迅速发展,银行不但需要继续增强网上银行的交易与结算功能,同时需要拓展网上银行的销售功能。
(五) 加深银行业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
目前, 北京地区的银行通过代销各种集合理财计划、基金产品、保险产品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产品线, 但在与证券、保险公司的渠道共享上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从银行与保险、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的合作模式上看, 按照整合的程度,自低而高分为普通关系、排他关系、战略联盟关系。可考虑通过与证券、保险公司相互渗透的联盟战略, 将银行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 并通过客户资源整合与销售渠道共享, 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结论
综上所述,北京地区银行业在交叉销售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既面临机遇又遭遇挑战,需要在制度完善的过程中,进一步通过市场定位、组织结构改革、流程优化、产品设计、信息资源集中等措施来提高交叉销售的效率。
参考文献:
1.汪涛、崔楠.国外交叉销售研究综述.外国经济与管理[J],2005(2):43-50
2.汪涛,崔楠.金融业的交叉销售研究――实施过程、案例及探讨[J].管理科学,2005(12).
3.郭国庆.营销方式新进展:从CRM到交叉销售.管理评论[J].2003(2):40-44。[4]Vermeulen.Managing Product Innovation in Financial Services Firms [J]. European Management Journa1.2004,22(1)
4.Wagner A.Kamakura, S.Ramaswam, iand R.Sriv-astava. Applying Latent Trait Analysis in the Evaluation of Prospects for the Cross-Selling of Financial Services[J].Journal of Targeting Measurement and Analysis for Marketing.1991.
在过去的十多年中,乐山民营经济在乐山地方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自2013年以来的经济下行中,乐山民营经济受到较大冲击,名企的上游企业要现款,下游企业要赊账,结算周期和应收账款周期普遍拉长,企业资金链紧绷。如何重新认识经济转型新常态下乐山民营经济,如何在支持其转型发展中化解风险,缓解资金瓶颈,捕捉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是民企和银行急需解决的问题。乐山银行业努力探索,取得了成效。
一、民营经济是乐山经济发展和转型的重要组成
乐山民营经济占非公有制经济的94% ,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60%。近年来,乐山市民营经济实现了长足发展,已经成为支撑和推动乐山市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2015年乐山市国内生产总值1301亿元,其中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710亿元,对全市经济增长贡献率达63%。民营经济发展迅速,民间投资占社会总投资的六成,税收也占到六成,解决就业占7七成。民营经济已成为拉动全市经济增长、壮大经济实力的重要力量。随着民营经济涉足的产业从主要以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小型制造等传统行业为主,拓展到三次产业的多个领域,并向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资本和技术不断聚集提升。以民营企业为主逐步形成了新能源新材料、现代装备制造、冶金建材、精细盐磷化工、电子信息、农产品加工六大产业集群,如碳纤维复合材料、新型专业陶瓷、化工双甘膦等,结构优化成效明显。乐山市立足资源优势,经过多年的规划发展和结构导向调整,2016年乐山确立了旅游主导产业的地位,民营企业积极介入与旅游匹配的绿色产业,高新区的总部经济区,五通,犍为传统产业的低碳发展,沐川、井研的生态农业,建设全省最大的有机茶叶、有机竹笋基地。通过PPP等方式等参与打造与旅游相适应的美丽城市的“三江六岸”、“特色小镇”。在与旅游相联动的生态脱贫中展现民营经济的创新活力。在新一轮的民企“参军”中,走军民融合之路。
二、乐山民营经济获得了银行业机构较好的金融支持
各银行提高了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可获取性和覆盖面。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特别是贷款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额外提高门槛,不设玻璃门弹簧门。截至2016年3月末,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表内外授信余额103亿元,支持各类民营企业1.7万户。银行提供的融资服务方式逐渐多样化,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包括金融结算服务、财务顾问服务、结构化投融资业务,着手为民营企业设计债权承销业务等。辖内银行业机构中非授信业务民营企业客户数5万余户。各银行改进优化服务网点和设备,向城郊、集镇、园区延伸扎根。普及推广手机银行、电子银行等。丰富金融服务的“毛细血管”。2016年上半年,全市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同期各项贷款增速10个百分点。
各银行提升了对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各银行通过制度、流程和产品创新满足民营经济的差异化需求,降低融资成本。全市现有挂牌的小微支行3家,一些银行也将部分传统支行定位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专营机构。除传统的“三表、三品、三流”以外,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对客户发票、税务,POS数据,以及产业链上核心企业出具的交易数据作为客户分析的基础。积极推动建立政府、银行和担保机构合作机制,合理分担信贷风险,推进“银税保互动”等新服务模式。乐山建行与税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纳税评级高的客户可向建行申请最高额度为200万元的纯信用“税易贷”。借助省财政和产业园区补偿金,为园区企业提供“园保贷”融资、网银循环贷等。在转贷续贷上也不断完善制度办法和IT系统。乐山商业银行主动争取并用好央行政策工具,如全省首家试点的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等,至2016年上半年已累计运用专项资金77亿元,主要投向了民营经济。为降企业融资成本,农行等采取自己内部评估抵押资产、资产价值确认函等。有的银行不仅担保费率控制在2-3%以内,而且不收取保证金,抵押率提高到70~80%,对部分优质客户还可以足值贷、征信互认。招商银行一次抵押评估可以办理三个一年期贷款。中行“中银信贷工厂”通过专营机构和采用标准化流程集中审批提高效率,与海外分行协调,举办跨境交流合作会,打通国界开展业务。对企业的金融服务中,各银行减免合并收费项目共300多项。有的银行对新增收费项目公示三个月。全市一年期担保贷款的总成本一般控制在10%以内,抵押贷款8%以内,如邮储银行2016年上半年平均6.54%,相比2015的7.15%降幅较大。工行促进互联网金融服务,推动19家本地企业零门槛入驻工行融e购电商平台。国开行四川省分行自2015年起开展专项建设基金工作,以股权投资或股东借款的方式解决乐山重点领域项目资本金不足问题。
各银行落实经济转型期支持实体经济的要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安全等可以整改后达标,业主有意愿,也有信心度过难关,配合银行理清理对外的负债,担保,包括民间借贷情况的,银行业机构为企业转贷、续贷,降低利率,改变还款方式,不抽贷、断贷压贷,保持企业的资金链不断裂。在监管部门的督导下,各债权银行还成立债权银行委员会,相互交流债权企业的基本信息,通报企业重大投融资活动,共同研究风险化解方案,对企业采用一致的共进退行动。
支持乐山民营企业的“军民融合”发展。四川是军民融合发展的改革试验区,乐山有传统的核工业等基础。军民融合产业创新性强,技术密集,附加值高,也正符合经济转型升级的大方向。乐山银行业把握地方政府出台政策,探索以老军工企业为基础建立融合发展园区的机会,针对“民”和“民参军”的企业不断更新服务模式,突出地方特色,给予较高的利率优惠。在符合保密原则的基础上,做好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态分析。银行监管部门完善军民融合金融服务专项考核评估,形成了正向的激励和负向的约束。
三、对民营经济金融支持的制约因素
首先还是政策支持的问题。近年来支持民企发展的政策出台不少,但落地不到位。越往下走,政策的影响越来越低。国家和省里形成了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财政、税收、金融等一整套优惠政策体系,持续为企业松绑减负,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便利条件,但到市县一级,要么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的照搬,要么是干脆迟迟不落实。对待民营企业也缺乏政策宣传和解读,一些可操作性的政策在执行中不到位时也往往缺乏督促机制。
其次是民营企业自身存在明显短板制约融资业务。特别是有的企业公司治理不健全、股东监事风险意识弱,公司章程中权利责任等条款模糊不清。不少企业是新一轮经济上行周期发展起来的,没有经历过下行周期的冲击导致风险识别和处理能力弱。发展战略不清晰稳定,盲目扩张,绷紧资金链。不合理的企业经济结构在经济下行期业务风险不断显现。在环境过热时盲目的脱离主业的投资很快暴露出来,一些企业盲目投资资源产品初加工企业和房地产项目,业务跨度大。随资产价格的急剧下跌,又不愿果断止损导致主业资金链紧张。资产价格的下跌又导致企业的投资欲望减少,2016年上半年,乐山占总投资61%的民间投资增速仅仅0.4%,同比回落14个百分点。一些中大型企业关联关系复杂,形成理不清楚的“担保网络”和“连环担保”。不少企业还涉及高息的民间借贷,往往是导致资金链断裂的导火线。科技创新投入少,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弱。据初步调查,三分之二以上的非公企业没有研发部门或固定的科研合作单位。研发投入强度低导致新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足5%。在军民融合发展中,民营企业在军工市场的合作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而且有保密协议的约束,客观上影响了经营和财务透明度。
再次,对银行业机构来说,贷款等债权的违约率不断攀升,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不良贷款占到不良贷款的一半,不良资产管控压力增大,内部问责和外部监管也更严厉,如有的大型银行,不良贷款的追责情况需要报总行的监察部。出于对风险、利润等指标的综合考虑,商业金融毕竟不是政策金融,各行社的授信和贷款增量下降的幅度比较大。长期以来银行金融服务的专业性强,产品宣传主动营销力度弱,让银行自己和有金融服务需求的企业之间形成了“沟壑”。
四、对策和建议
(一)推动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在市县落地
民企具有天然的创新基因,国家和省级层面近年来出台了不少鼓励和支持民企发展的政策,有的配套措施还很具体,职能部门的可操作性强,但在市县一级就出现政策措施递减的情况,民企的获得感不好,一方面地方财力不足,更重要的是工作效率问题。市县一级要加快落实民间资本投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性措施,进一步细化行业领域准入规则、标准和条件等,建立健全具有操作性的支持体系,活跃产权交易和技术交易市场,疏通民间资本进入和退出渠道。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进入公开招标、特许经营、知识产权入股和产业投资基金等领域;通过技术改造、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专项政府资金,发挥财政资金的产业引导作用。通过实施风险补偿、贷款贴息、担保费补助、担保代偿损失补助、保险费补助等政策,健全风险共担机制。对民间投资的保护也非常重要,民间资本最关心的是辛苦投资和积累的财产或产权能否保值增值和完整安全。在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的债务纠纷中,要体现司法的公正。
(二)督促民营企业进一步提升发展质量
银行自身不仅有资金优势,还有信息、技术、人才、管理等优势,对企业的金融服务不仅在资金和结算,还要辅导和促进民营企业清晰化发展战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把握产业发展的方向,打造绿色健康品牌,加大技术创新,充分利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实现技术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银行要为企业做好总体财务策划,引导企业多维度拓宽融资渠道,除传统的银行贷款外,探索“新三板”挂牌、产业发展和风险投资基金、中小企业集合债、专项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使用。
(三)督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创新力度
突出银行机构建设的专营定位,完善符合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特点的信用评级授信制度,量身打造特色信贷产品,通过设定合理的贷款条件、期限结构和产品定价等手段强化风险防控。探索发展各类形式的担保机构,对现有的担保公司进行整合重组,依托省级政府背景的再担保公司,在新常态下探索担保的制度和方法,建立完善担保机构的资本补充机制,增强担保公司实力。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2)-0070-03
企业社会责任是第一次工业革命后现代意义上的企业模式开始逐渐成型后,在企业积累和社会财富达到一定程度下,企业意识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保证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条件的背景下产生的企业管理理念之一。经过20世纪欧美国家兴起的企业责任社会运动的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被广泛接收,如每年一度的《财富》、《福布斯》评选的世界企业排名等,都会将企业社会责任贡献作为评价标准之一予以参考。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被普遍接受相应地也产生了一些与此相关的行业标准,诸如赤道原则就被认为是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践行社会责任的最高标准。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理念是在上世纪改革开放后,在国际经济活动的参与中逐步接受并实施的,是我国企业自身内省与社会外部要求共同推动的结果。
2006年,浦发银行公布了我国银行业的第一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2007年,为了倡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履行社会责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履行的社会责任进行了界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股东、员工、金融消费者、政府等利益相关者以及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定责任都属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文件明确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要积极保护股东、债权人、消费者、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致力于环境保护及公共利益维护等公益事业,实现企业与社会协调发展。
一、我国银行业在环境保护中的作为分析
从中国银行业协会对外的年度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看出,针对社会责任工作,2011年,4家银行专设了工作部门,20家银行明确了工作承担部门,20多家银行了社会责任报告,10家银行制定了社会责任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管理制度。2012年,23家银行明确了工作的责任部门,并制定了信息披露等专项责任管理制度,49家银行了社会责任报告;2013年底,12家银行形成了社会责任指标体系,15家银行出台了社会责任战略规划,15家银行制定了社会责任专项制度;2014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社会责任工作的专职员工达1,200余人。《2015年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末,69家机构了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11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了社会责任理念,专职从事社会责任工作的员工达到3,315余人。
从责任报告披露的绿色信贷发放数据看,2012年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为6.14万亿元、2013年5.98万亿元、2014年7.59万亿元,2015年8.08万亿元。其中,数据显示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2013年5.2万亿元,2014年6.01万亿元,2015年达7.01万亿元。2013-2015年,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在各项贷款的占比分别为8.7%、9.33%、9.68%。
从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数据看,2011年、2012年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分别为3634亿元、3866亿元,发放节能环保项目贷款分别为1.47f亿元、3.58万亿元,2013-2015年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分别为2.1万亿元、2.2万亿元、2.4万亿元。
发放节能环保项目贷款及支持节能环保项目数量的数据显示,2011-2015年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节能环保贷款余额分别为1.47万亿元、3.58万亿元、1.60万亿元、1.87万亿元和2.32万亿元,支持节能环保项目数量分别为9349个、10,874个、14403个、15718个、2.31万个。
从披露的数据看出,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发放余额总量规模不断扩大,且大型商业银行贡献最大,虽然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绿色信贷数量在总体贷款发放数量中的占比在稳步攀升,但绿色信贷在各项贷款中占比依然较小。2011-2015年五年间,银行业支持节能环保项目贷款余额、支持节能环保项目数量都呈现大幅上升态势,2015年节能环保项目贷款余额较2011年增加了80%,节能环保项目支持数量2015年较2011年增加了1.5倍。中国经济网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末,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达7.26万亿元,占各项贷款的9.0%,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余额1.69万亿元,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贷款余额5.57万亿元。银行业在促进环境保护中的贡献越来越大,但作为空间依然巨大。
二、我国银行业接受赤道原则的基本情况和原因分析
在我国,银行贷款一直在项目融资中占据重要比例,银行业通过其资金投向和数量,体现其金融机构的杠杆作用和金融资源配置功能,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国际上评价金融机构在环境保护方面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最高标准,通常认为是赤道原则。根据赤道原则网站的最新数据,目前全世界已有35个国家的85家大型跨国银行正式宣布接受赤道原则,项目融资总额覆盖全世界70%的项目融资。在这85家赤道银行中,不但包括如花旗银行、德意志银行等世界主流商业银行,还包括发展中国家如乌拉圭、智利等国家的商业银行,我国正式对外宣布接受赤道原则的只有兴业银行一家。赤道原则作为世界主要金融机构制定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社会与环境风险的自愿性原则,确立了金融机构遵守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已发展为国际项目融资领域内的行业惯例,是成为国际主流商业银行的趋势。而我国仅有兴业银行接受了赤道原则,我国商业银行要在国际项目融资领域提高参与度,在国际项目的银团贷款中提高份额,必然要参照花旗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等国际金融机构,注重对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接受并实施赤道原则,这样才有助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国际金融规则的制定中取得话语权。
分析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受赤道原则程度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从赤道原则的自身特征看。一是赤道原则的产生是大型金融机构在发展到一定规模背景下,为协调促进自身与社会可持续发展,自发起草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业规则,虽然其内容根据实际进行过修订和补充,但其仍属行业惯例范畴,无强制要求,由金融机构自愿选择接受,不具有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性。二是接受赤道原则针对的项目融资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对融资方及融资需求者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操作框架,增加了金融机构的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三是由于赤道原则不属于法律法规、监督管理范畴,其执行情况的监督通常为非政府组织、媒体及其他民间力量。在国外,非政府组织发展非常成熟,在社会监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绿色和平组织等非政府组织不但工作具有完整体系,在社会规则的制定中享有话语权,对接受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构成了压力。
(二)从金融机构角度看。首先是在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之间的选择。我国改革开放后的快速发展时期,是我国第一、二产业,银行行业快速发展壮大的关键时期,在提出经济可持续发展及经济转型观念前,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发展道路一样,以牺牲环境换发展。国内金融机构接受赤道原则后,由于环境和社会因素的评估形成较为严格的信贷审批条件,会减少在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大型项目上的融资成功率,或要求其增加额外成本以消除对环境的影响。不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增加,同时项目还本付息的净营业收入减少,会导致银行盈利减少,经济利益受到影响,银行通常都会偏向保护经济利益。其次,赤道原则的内容均为原则性的框架要求,需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内部治理与业务管理中进行相应的转化和整合。宣布接受赤道原则,意味着银行机构在国际项目融资中要遵守项目所在国家社会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提高了银行机构的运行成本。在国内项目融资中,对于一般项目建设通常会涉及的拆迁、少数民族、土著文化、装备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规范普遍相对落后,这样可能导致在开展项目环境评估时无法找到规范依据,而银行业金融机构宣布接受并实施赤道原则后,媒体、非政府组织及舆论机构对各环节的严密关注,会形成监督压力,驱使银行机构不主动接受赤道原则。
三、对我国银行业的建议
(一)监管部门应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价值导向。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赤道原则的宣传力度,引导商业银行把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履行提升到战略层面,调整单纯以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营方式,在经营和管理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等多方因素,协调好自身可持续发展与环境可持续发展间的关系,循序渐进地推动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接纳赤道原则。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下发,明确了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主要内容,但从起步到成熟,还需足够长时间的培育。在政策法规制定上,应以引导金融机构发放“绿色信贷”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为根本目标,将赤道原则的精神融入到“绿色信贷”管理,融入到绿色金融体系构建环节,制定出贴近赤道原则要求又符合我国实际的操作实施细则。在我国绿色债券、绿色发展基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经出现并快速发展的初期,应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监管细则,同时加快生态补偿、绿色贸易、环境税等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进程,以经济杠杆调节企业环境行为。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银行履行环保责任,将银行落实环保政策法规、控制污染企业信贷风险等纳入监管范围。
(三)加大信息共享和环保行为激励力度。央行应进一步加强与环保监管部门的合作深度和广度,协调环境保护各相关监管部门及时将环保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提高征信系统的环保信息数据采集的覆盖面,拓宽环保信息数据共享范围,为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提供全面、及时的信息参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纠正单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理念,积极响应落实国家的产业转型政策,顺应国家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趋势,在项目融资中将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作为主要因素予以考虑,大力支持环保项目的融资需求,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商业银行环保贡献激励机制,对在项目融资中积极开展环境影响审慎审查的金融机构行为进行奖励和宣传,使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银行受到激励,强化银行业的环保责任意识,在行业内部形成示范激励作用。
(四)定向开展专业人才培养。对于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要在国际项目融资市场中增加份额,接受国际惯例是必然选择。可采取派人赴国际金融公司、花旗银行等开展交流学习等方式,加大赤道原则研究性人才的培养力度,开展因地制宜的赤道原则宣传的同时,将赤道原则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治理相结合,在内部治理中进行符合赤道原则要求的内部整合,为正式接受赤道原则做好支持和准备。
参考文献
[1]胡珀,强晓捷.基于赤道原则对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与社会责任的反思[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6,(5):33-42。
[2]李彩.银行业企业社会责任披露探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5,(12):133-134。
[3]李丽君.赤道原则对我国绿色金融建设的启示[J].管理现代化,2015,(6):118-120。
[4]邱鹏辉.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分析[J].中国市场,2016,(37):158-159。
[5]陶昱.我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15[J].金融会计,2015,(12):48-53。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Fulfilling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China’s Banking Sector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Equator Principles
WANG Chengy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