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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利与弊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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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利与弊

篇1

甲基氯化物生产废水具有盐度高、有机硫和有机磷含量高、pH值高、毒性大以及难生化降解(BOD5/COD<0.1)等特点[1],目前处理这类废水成为生产有机磷农药厂家的棘手问题[2]。

1 废水水质

试验用水取自湖南南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甲基氯化物生产车间甲醇回收塔残液,其水质见表1。

表1 甲基氯化物生产废水水质 水温(℃) pH值 COD(mg/L) 有机磷(mg/L) 无机磷(mg/L) 硫化物(mg/L) BOD5/COD Cl-(g/L) 90~95 12 55 456 9 591 408 2 259 0.107 108 2 试验装置

湿式氧化试验的主体设备是GCF-0.5型强磁力回转搅拌反应釜,配有电加热炉、搅拌装置以及温度和搅拌转速控制器,试验装置及流程如图1所示。

内电解试验采用直径为50mm、高为700mm的两个有机玻璃圆柱串联构成铁炭内电解柱,以蠕动泵进水,装置见图2。

3  结果及讨论

3.1 湿式氧化法

1958年Zimmerman首次采用湿式氧化法处理造纸黑液,主要影响因素为温度、氧分压、反应时间、废水性质、pH值等,本试验综合处理成本及效果等各项因素考察了反应时间为30~120min、进水pH值为2.36~12.08、温度为140~200℃以及氧分压为0.4~1.8 MPa范围内预 处理甲基氯化物生产废水的效果。

① 湿式氧化法处理甲基氯化物生产废水分为前期的快速氧化分解和后期的慢速氧化两个过程,在30~60min内(反应初期)去除率随时间的快速变化;60min后去除率随时间增加缓慢,这说明经过快速段后易氧化物质被氧化,复杂有机物已被分解为较难氧化的小分子物质,由此确定最佳反应时间为60min左右。

② 在相同试验条件下,当调节废水pH值呈酸性时预处理的效果明显变好,如pH值由12.08调节至2.36时的COD去除率可增加10%左右,对有机磷、有机硫的去除率可增加30%左右,但考虑到后续生化处理及降低成本的需求,不宜大幅度地调节废水pH值。

③ 在140~180℃范围内随温度的增加,COD、有机磷的去除率增加较快,180℃以后则增加缓慢;有机硫的去除率变化较为特殊,在140~160℃之间去除率增加较快,160~180℃之间基本上无变化,180℃以后又迅速增加,这可能是因为在160~180℃之间大部分 有机硫化合物只发生了异构化反应[3],从预处理的角度来考虑,可选择反应温度为180℃。

④ 在氧分压为0.4~1.5MPa时,COD、有机磷和有机硫的去除率都随氧分压的增高而增大,其中0.4MPa的出水中有许多灰黑色沉淀物,说明氧分压较低时COD有很大一部分是以沉淀的形态离开水相。在氧分压>1.5MPa后,三项指标的去除率变化都趋于平缓, 这说明在氧分压较低时增大氧分压可提高氧传递速率,使反应速率增大,但整个过程的反 应速率并不与氧传递速率成正比(在氧分压较高时反应速率的上升趋于平缓),故对于预处理甲基氯化物生产废水,可选择氧分压为1.5MPa。

⑤ 废水经湿式氧化预处理后,可生化性得到一定的提高,当氧分压为1.5MPa、温度为180℃、反应时间为60min时,废水的BOD5/COD值从0.107提高至0.36。从试验可知温度与氧分压对改善可生化性的影响较大,如在温度为140℃、氧分压为0.45MPa时,可生化性的提高并不明显。

3.2 内电解法

① 铁炭比的确定

取300mL甲基氯化物生产废水,分别按不同的铁炭比例加入铁炭总量30g,缓慢搅拌3h后取水测定的结果如图3。

由图3可知,当铁炭比为1时处理效果位于最低谷,COD的去除率仅为22%,表明此时铁屑的电化学作用和活性炭的还原吸附作用都比较弱。而当活性炭量增加时,由于足够的活性炭的吸附作用,去除效果明显好转,如当铁炭比为1∶5时COD的去除率达36.4%。因活性炭的吸附作用具有饱和性,当第2次使用时COD的去除率降至25.1%。而当铁量增加时由于铁屑的电化学作用增强而使整个反应的效果也变好,如当铁炭比为2时去除率较佳,但继续增加铁量时去除率略为下降,可能是因活性炭量太少使形成的原电池的量大大减少所致,最终确定铁炭比为2。

② 反应时间、反应温度、进水pH值的影响

为了探索内电解的最佳试验条件,以反应时间、反应温度、进水pH值为考察因素,以COD去除率为指标,按L9(34)正交表进行试验,结果用极差分析进行主次分析,利用空列作为误差分析列,试验因素水平见表2,试验结果见表3,极差分析见表4。

表2 试验因素水平 类型 A时间(h) B pH值 C温度(℃) D 水平1 1 12.08 室温(28) 用于误差分析 水平2 2 6 50 水平3 3 2 80 表3 正交试验结果 试验号 A B C D COD去除率(%) 1 1 1 3 2 18.6 2 2 1 1 1 17.9 3 3 1 2 3 32.7 4 1 2 2 1 21.9 5 2 2 3 3 32.4 6 3 2 1 2 33.5 7 1 3 1 3 28.8 8 2 3 2 2 41.7 9 3 3 3 1 53.8 表4 极差分析 项目 A B C D k1 23.1 23.07 26.73 30.87 k2 30.67 29.27 32.1 31.27 k3 40 41.43 34.93 31.3 k4 16.9 18.36 8.2 0.43

由表4中的空列D可看出,此次试验的误差较小且影响内电解处理甲基氯化物生产废水因素的主次关系为B、A、C。反应温度对去除效果的影响相对较小,随着温度的升高去除率有一定的增加,考虑到废水出塔时的温度高达90~95℃,可考虑废水在水温较高时进入铁炭柱。由表4还可看出,废水pH值对去除效果的影响较大,当废水调节至强酸性时,由于酸性水解的促进作用去除效果明显变好,但考虑到水泵以及设备的防腐要求、加酸的成本等因素,可将废水调至微酸性条件下进行预处理。此外,对反应时间的研究表明:在控制水温为50℃、废水pH值为5.5的条件下,要达到较好的处理效果,废水在铁炭柱中的停留时间建议为7h左右(试验数据见表5)。

表5 反应时间对处理效果的影响 反应时间(h) 1.27 2.53 3.27 5.70 7.31 10.5 COD去除率(%) 30.2 33.7 38.9 40.3 41.8 42.1 有机磷去除率(%) 4.7 13.02 25.75 32.75 38.93 40.26 有机硫去除率(%) 13.2 27.13 39.62 46.91 49.06 51.60 BOD5/COD 0.170 0.251 0.270 0.294 0.320 0.322

③絮凝沉淀试验

由于内电解的电极反应生成的Fe2+、Fe3+都是很好的絮凝剂,它们还能形成各种形式的碱式盐,也都具有很强的吸附—絮凝活性,故在铁炭柱的出水中投加2g/L的石灰乳(以CaO计),此时COD的去除率由41.9%上升至62.43%,有机磷、硫的去除率分别达到4 2.62%、68.37%,BOD5/COD值为0.302。

4 两种方法的比较

对两种方法的比较如表6所示。

表6 两种预处理方法的对比 项目 湿式氧化法 内电解法 预处理操作条件 氧分压为1.5MPa、不调节pH值、反应温度为180 ℃、反应时间为60min 反应温度>50℃、pH值为5.5左右、铁炭比为2∶1、停留时间为7.3h左右,石灰乳投加量为2g/L 处理效果 对COD、有机磷、有机硫的去除率分别达68.5%、65%、88%,BOD5/COD值由0.107上升至0.36 对COD、有机磷、有机硫的去除率分别达62.43%、42.62%、68.37%,BOD5/COD值由0.107上升至0.302 运行成本 2.95元/kgCOD 0.62元/kgCOD 注: 运行成本以试验室条件为计算标准。

由表6可见,利用湿式氧化和内电解两种方法预处理甲基氯化物生产废水都是可行的,废水经预处理后可生化性都大大提高,为后续生化处理创造了很好的条件。相比较而言,湿式氧化法的处理效果更好,而内电解法则由于具有原材料价廉易得、设备简单、成本低等优点,值得大力推广。

参考文献:

篇2

合理避税包含避税行为,而避税行为是有危害性的。从法律的角度看,避税的危害性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是避税行为的现实危害;另一层则是避税在法律上带来的不利后果。以下笔者将分别进行阐述。

一、避税行为的现实危害

避税行为的现实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导致不公平竞争,扰乱正常税收秩序

税收也是企业的一项成本开支,在税前利润相同的情况下,避税纳税人的实际纳税额可能要远低于应纳税负,而未进行避税安排的纳税人的纳税额相比之下会高出许多,这样未避税纳税人的成本就增加了,在竞争中自然处于不利的地位。可见,税负的不公平导致了竞争的不公平,最终扰乱正常的税收秩序。

2.导致国家财政收入计划的落空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财政收入被用于国家各项建设事业及其他财政支出中。避税行为满足纳税人的个人经济利益的同时必然会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使国家税收水平降低、税收实际数额减少。而且,国家财政计划是其他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和国家经济发展计划的运行调控。避税导致国家的财政税收计划不能顺利地实现,继而影响国家其他事业的发展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3.扰乱国家宏观调控

避税行为中的异常交易和经济安排使经济活动人为的扭曲,导致税收难以发挥政策引导和资源配置的作用,使国家利用税收这一重要经济杠杆意欲达到的宏观调控目标落空。这样税收就不能实现对市场失灵的补救功能,进而在客观上有损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4.影响了社会的再分配

税收中有相当一部分用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避税行为使税收额减少,实际上把避税行为人所规避的税收负担不公平地转移给其他诚实守法的纳税人承担,这不但没有起到税收再分配的功能,反而加剧了税负的不公平。可见,避税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分配秩序,造成了经济和社会的不公平,进而妨碍税收社会功能的实现。

5.导致成本增加,经济效益降低

纳税人花费一定成本调整其经济事务,虽然有利于避税,却并不一定符合经济合理避税的相关规制研究要求。纳税人的所得,无论是留存企业还是上缴国库,都只是资源的转移,不发生资源的实际耗用。但是当纳税人仅仅出于避税的目的,而非商业利益上的考虑来安排事务时,资源被实际耗用了。如果将精力和财力浪费在避税方面,那么交易成本增加,价格必然也会增加。而对于国家来说,为了防止避税行为或避税行为带来的弊端而对立法和政策的制定、对避税行为的法律惩罚方面投入的成本也应该是巨大的。从这此来说,避税行为的对社会经济发展,效益增加有极大弊端。

二、避税行为在法律上的消极影响

1.违背税法的宗旨和原则

保障有效获取财政收入有效实施宏观调控和保障经济与社会的稳定三个目标是税法的宗旨。纳税人以实现自身经济利益为出发点采取避税行为,虽然在实现自身利益时并没有违法,但是客观上的结果表现为减少了国家正常的财政收入、扰乱了国家的收受宏观调控,这与税法的宗旨是根本相悖的。据上述避税行为的危害也可以肯定,避税行为违背了税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脱离了税法设置的初衷。从法律的角度看,避税行为已经不属于狭义的合法行为了。

税收法定原则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纳税人的正当利益和规范税收行为,而不是用于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原则本身并不具有现实的法律效力,只发挥其指导作用和本义的价值。所以,避税行为不但没有遵循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更是对这一原则根木的违反。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税收公平原则是法的公平理念在税法中的贯彻和体现。对纳税人而言,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纳税人在税收方面只有义务而缺乏权利,这就更需要在纳税人之间公平的分配税负,只有纳税人平等、公平的负担了税负,税收公平原则才得以体现,税收的正当性才有落实的基础。合理避税使应纳税人减轻或排除了税收负担,却使这部分不当税收利益转嫁给其他纳税人,显然加剧了税负的不公,从而使税收公平原则受到实质的损害。

2.有损税法的地位

法律的重要特征是稳定性和权威性,法律的效力很大程度上决定法律的地位。避税行为使税法在指导税收、规范纳税行为方面处于了尴尬的境地。避税行为使税法无法在其面前确立权威,这使税法的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而且由于经济行为的多变性,追随避税行为的反避税立法难以确立其稳定性。税法不能规制避税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们怀疑税法的效力,带来的必将是税法地位的动摇。

参考文献:

[1]韩丽娜:日本的反避税措施[J]了.海外之窗,2001,(12)

[2]王荃:西方国家反避税税制研究[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0,(2)

篇3

(一)制定两者的基本目的在于秩序

高校管理制度出于维护高校和谐有序的教育环境的目的,将可能发生在校园中对个体和学校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影响校园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予以明确否认,并规定相应的后果,比如通过制定课堂、考试、宿舍管理条例将学生的行为限定在合理范围之内,对一定行为进行明令禁止,如果违反相应的管理制度则会带来个人评价的降低或者收到保留不良记录的惩罚,以致对未来升学、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规则的产生是人类群居所必需亦是必然的结果,无论群体大小,人最终都会发展为群居的“有规律的生活”的个体,这也是为什么“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原因。学校制度是约束了校园内的“小群体”,法律约束的则是以国家为单位的“大群体”。法律制度经过制定、执行和遵守的过程,从而影响和引导人们遵守一般的社会规范,使一些不受调整的社会关系得到有效的疏导和整合,使无序变为有序状态。法律将社会中出现的一些重要的社会关系加以确认,通过直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使这些关系本身具有法律的性质和意义,由此形成有条不紊的状态。法律制度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通过立法给人们设立行为规范,从消极角度而言,法律对违反法律制度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人予以限制自由或者财产损失以求达到警示和教育的目的,从而消除违法带来的不良影响及无序状态,预防其他违法行为的出现,在维护秩序的角度上,法律和高校管理制度具有同样的秩序价值。

(二)高校管理制度需要遵照法律的规定制定

高校制度建设需要切合学生实际,符合校园管理的要求,但最基础的,必须坚持合乎法律且程序正当。除国家制定的法律之外的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对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个人隐私权及各项自由权利进行剥夺或限制,没有经过基本法律的授权,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对公民实施限制其自由权利的行为。教育管理制度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有助于社会进步的意义。我国先后颁布了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等在内的多部教育法律和十多部教育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高校的权利及义务都有明确规定,所以高校在制定管理制度时除了需要遵守社会的基本法律制度之外,还受到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限制,因此高校的一切行为包括制定管理制度都是不能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

二、高校管理制度与法律制度之相错

高校毕竟不是社会,社会包含了形形的群体和个人,每个人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承担着不同的使命,给社会带来的影响也复杂多样,法律要约束到所有群体,设计到生活每个角落,所以需要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到社会出现的各类情形,因而法律和高校管理制度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性质的差异。

(一)制定主体地位截然不同

高校的制度规范往往是由学校的管理者制定,对于制度的产生过程,作为被管理者的学生和老师等往往无权参与,规则如何修改和完善,被管理者在一般情形下也不能提出意见和建议,高校规则的制定显然是典型的“家长式的关怀”,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处于完全不同的位置,是严格的自上而下的形式,管理者拥有绝对的制定规则修改规则的权利,不受被管理者的监督和约束。而法律则一般以民主的方式产生,规则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由公民群体共同制定和修改,而且规则的制定者本身同时又受到法律约束,所以法律法规一经制定,就必须得到制定者管理范围内的普遍遵守,法律讲求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享受特权不受法律约束,所以法律于制定者而言,直涉自身利益,在制度考虑时能以一般民众的角度考量法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高校管理制度约束特定主体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中的的我们,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但高校作为管理者与教育者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突出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而为了让高校教育事业与教育活动彰显出更好的生命力,成为社会不断发展的正能量,需要建立起完善科学的高校管理制度,在全面协调好高校秩序中教育者、管理者以及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之余,坚持以学生为主体的原则,在规定其必须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切实尊重并保障学生权益,将学生培养成身心健康的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保障实施的强制力迥异

不同的高校规章制度有不同的制定主体,有学校层面主导制定规章制度的,有院系层面主导制定规章制度的,有行政党务等职能部门主导制定规章制度的,有群众组织、学生组织、学会、协会等主导制定规章制度的,这就决定了不同管理规则实施的强制力也有差异。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不同于法律,高校规章制度作为高校内部的“自治公约”,大部分内部规章制度不是命令式的,而是协商式的。这就要求权力主体在制定各类规章制度的时候,必须考虑特定主体的不同需求,在制定的过程、程序等方面充分体现民意。

三、交错下的高校管理制度建设之理性思考

比较的意义在于取长补短。法律能作为约束社会最一般的规则,得到普遍遵守,在法律制定和保障实施上必定有其独特的优越性,高校管理规则在不违法的基础上,吸收法律制度建设的优越性以补全自身不足,对于高校管理制度更趋合理、合法,更能有利于学生发展等方面有指导意义。

(一)高校管理制度应当强化法定权利义务

高校首先应当是守法的主体,尊重法律的规定,即法定的权利义务必须在高校的规则制定中得到体现。但高校主体的特定性决定了其管理制度不能仅仅体现法定权利义务,而应当在一般权利义务的基础上,结合高校学生的特点,将法定的权利义务融入到高校学生的学习生活中,通过细化的规则将法定权利义务具体化。如法律规定任何人享有生命健康权,高校在制定规则时则应将该项权利具体到禁止打架斗殴、规范体检、增加安全防护等因素上。权利义务都需要具体化到实际生活,平等需要体现到具体的分配之上,高校的管理制度应当切合实际,将法定的权利义务在高校范围内进一步强化具体落实,使得法定的权利义务能够在校园点滴生活中深入人心。

(二)高校应当超过法定的期待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最一般的约束,是维护社会秩序所需要的最低标准,法律没有以高标准的道德要求来限制公众的自由,通常也是被动的得到适用。但是高校是育人成才的摇篮,大学生走出校园之后,将会承担比一般公众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任务,如果仅仅以最低限度的标准管理高校学生,则偏离了社会给予知识群体的期待。当然,这也不能成为限制高校学生正当权利的理由。只是在管理制度之上,应该考虑到高校育人的使命,且相对而言,高校师生对于一般公众,知识结构的差异使其对于规则有更好的理解力,规则更容易得到遵守,因此高校的管理制度不应当如同法律一样刻板,在含义明确的基础上,可以更具有灵活性。同时,制度具有思想性,它通过具体的规定和相应的惩罚等强制措施来达到规范学生思想言行的目的,进而培育学生的公民意识、公德意识和法制观念。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出发点,不是束缚人、禁锢人,而是创造条件发展人,以育人为本,因此,高校管理制度应当更具有激发性和启发性,在制度的设置上做到刚柔并济,奖惩并行,激发学生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对更高人生价值的追求,激励学生获得更好的发展。

(三)遵循原则,程序合理

每部单行法律的制定,都有相应的立法原则作为指导,所有制定规则都不能偏离原则或背道而驰,因而法律的条文制定被限定在立法原则的指导之下,违背相应原则的条款和行为都将被认定为无效。高校管理制度的制定也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高校育人,理应以学生为本,理应注重品格与修养;其次应当直面社会。校园管理也应当以此为原则,指导被管理者的一切行为。同时,高校的制度制定应当按照既定的程序,使其具有合理性。高校内部规则的制定、实施、规则内容、处分标准等均应体现公正合理的法理精神。高校具有实现民主的条件,因此对于高校管理制度应该允许学生提出异议,对不合理的管理制度应当以更民主的方式进行修改,给予学生合理的申诉权、抗辩权、听证权等。

(四)高校管理制度更需人文关怀

篇4

[DOI]10.13939/ki.zgsc.2016.31.130

专利的运营途径正从单一的转让许可模式向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入股,专利资产证券化管理、专利资产质押融资等宽领域、多层次的交叉运作模式转变,专利信托因其责任与利益分离、信托财产独立等特点,可有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规避证券市场风险,实现专利权的保值增值。然而我国缺乏信托传统文化与英美平衡理念,无完备的理论支撑与制度规范体系,法律移植与现实脱节,削弱了信托固有的财产管理优势。

1专利信托概论

专利信托是专利权人基于信任,将专利权及附属权利转移至受托人,由受托人以独立的意愿和自己的名义结合资本、货币与产业运作途径对信托专利权进行管理、收益、处分,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利益,受益人依协议享有特定利益的专利运作模式。其为缺乏实施条件的权利人提供了专业化的技术成果转化平台,权利人通过转移支配,获取价金或融资,拓展了信托财产的对象范围。《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含财产性权利,《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1条进一步明确了专利信托的合法性与可能性。

因知识产权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相结合的特点,专利信托运作的模式与传统信托存在差异,风险来源也随社会利益政策的变动趋向多元。商标因其标识商品来源的功能特征,滥用信托导致商标多重许可易引发市场潜在交易风险,多有国家规定商标权不可单独转让,商标信托面临流通性上的障碍。著作权管理组织的性质仍有待于确定,侵权发生时,原委托人在特定情况下仍有完整的诉权,且基于道德风险而赋予原权利人一定的解除权,组织的管理处分权限实质上被极大削弱。专利信托是知识产权信托的核心,是知识产权转化难题新的突破,也有利于克服中小企业融资瓶颈。

2专利信托风险来源及对策

专利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其本身市场价值存在不确定性、易受侵犯性,受到政策、技术转化率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运营风险趋向多元。

篇5

近年来,法律专业成为文科高职院校的热门专业,甚至有的工科类高职院校也开设了法律专业,法律专业的招生人数逐年增加。随着招生人数的增加,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也越来越大,形势并不容乐观。如何改变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现状,是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存在的问题

1.学校培养的学生与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存在一定差距。

由于我国高职法律专业教育起步较晚,缺乏教学经验,培养方向并不明确。特别是在教学过程中,尚未形成专业特色,在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缺陷,法律专业的设置也比较单一,与社会现实需要不相适应,没有充分体现出高职法律专业教育的目标特色。高职法律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法律专业实用性人才,即培养低层次的司法人才和低层次的治国人才。所谓低层次的“司法人才”,是指能够适应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以及律师助理,企业法律秘书,银行法务人员,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员,法警等职业岗位工作需要的人才。所谓低层次的“治国人才”,是指能够从国家和社会的高度看待所从事的工作,适应现代社会政治需要,能够胜任所担负的工作的人才。低层次的“治国人才”的具体工作岗位有:党团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城市社区的工作人员,如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农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概括起来高职法律专业培养的重点是“实用性”和“职业性”。但是很多高职院校都只注重对学生知识的灌输,却忽略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与社会所需要的法律实用型人才是严重脱节的。

2.毕业生心态失衡,定位不准,就业的期望值过高。

就业期望值过高是影响毕业生就业的主要因素之一。个别学生不愿意从事与自己专业不对口的工作;不愿到基层、中小型企业从事基础工作;不愿到经济不发达地区工作。另外,高职法学专业毕业生月薪期望明显偏高,他们对就业后的收入期望与实际情况也有很大的差距,没有摆正自己的就业心态,没有认识到自己的期望是不切实际的,造成理想与现实的错位,加大了择业困惑,增大了就业难度。

二、缓解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对策

1.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

由于高职法律专业的生源质量不太理想,招进来的学生,一般文化基础都不是很好,对法律课的学习感到枯燥乏味,学习中他们感到压力很大。因此,要努力改变传统的法律专业教学方法。传统的教学方法以讲授法为主,比较注重知识的系统传授,却忽略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律专业的课程实践性很强,为了使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例如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指以简洁的语言文字形式,再现一个法律实践活动的基本过程,从中提出法律制度完善问题或者法律适用问题,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获得法律技能。案例教学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自觉性。要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如去法院旁听、去律师事务所见习等。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让学生直接目击庭审的全过程,学习、观摩法官、检察官、律师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技巧,了解庭审的程序,加深对所学法律知识的理解与运用。

2.加强学生择业观念教育。

学生就业过程是从职业理想走向社会现实的过程,随着就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学生择业心理问题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影响他们顺利走向社会。所以要加强择业心理的指导,使学生增强心理承受能力,以有利于他们尽快适应职业,完成角色转换,实现人生价值。要教育学生树立“适合”的择业观念。寻求适合自己的职业是现代社会人择业的一个重要原则。在择业的标准上,不一定说留在大城市、进入大单位、赚钱最多、级别能够更高就是最好的,而是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适合自己,也就是说最适合自己的性格、兴趣、价值观、能力。要适当确定自己的期望值,不要好高骛远,也不要妄自菲薄,更不能盲目攀比、盲目跟风。教育学生在考虑就业问题的时候要把眼前利益和长远的发展结合起来,真正找到适合自己兴趣和能力,既是社会需要又有利于自己长远发展的岗位。

引导学生先就业,再择业,鼓励学生创业。先就业:就是不要只盯住那些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岗位,一旦有岗位录用就要珍惜机会,先解决就业问题,通过在相应工作岗位的锻炼,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为下一步选择比较理想的职业岗位创造条件。再择业:经过几年的实践锻炼,学生自身积累了实践经验,技能提高了,熟练程度增强了,这时候,就可以进一步选择比较满意的职业岗位。鼓励学生创业:对有一定潜能的学生,教师要有针对性地引导他们,在自身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闯出自己的一片天地。如创立律师事务所等。

3.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工作。

职业指导工作是高职院校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提高职业指导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开展职业指导应着重教育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生存。职业指导要贯穿学生学习的全过程,新生入学时,主要解决学生对专业的认识、认同问题,针对新生入学时情绪不稳定,思想波动大的特点,教师应着重对学生进行就业形势教育。学生学业中期阶段,主要解决专业技能和个人综合素质问题,这一时期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主要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认知态度等教育为主。学生经过在校学习的培养,已初步具备了一定的知识水平、伦理道德及行为规范,具有一定的道德认知水准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在此基础上对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通过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可以使学生及早认识择业与就业的关系,在择业就业时明确自己的奋斗目标,考虑专业特长,考虑兴趣爱好。教育学生不求直接选择理想职业,但至少可以明确自己的所爱所想,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向着自己的理想职业一步步迈进,逐渐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学生毕业前夕,着重进行创业意识、就业形势、就业政策教育。教育学生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现阶段人事制度改革的变化。指导学生掌握收集、处理、利用招聘信息的方法;学会向社会积极推销自己的技巧;做好面试的充分准备等,通过职业指导提高学生的就业水平。

篇6

一、专门用途英语

随着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在各个领域的日益增加,英语作为国际通用语变得越来越为重要,社会越来越需要既具备扎实的语言基础,又具备相关学科一定的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在这种背景下,英语教学开始与学科和专业相结合,专门用途英语(English for Special/Specific Purposes,简称ESP)教学与研究应运而生并逐步发展起来。ESP教学旨在提高学生综合竞争力,满足国内外各领域对英语人才的需求,它是和专业或职业相关的语言教学,这一点决定了它除了要涵盖语言知识以外,还要涉及大量的不同专业的专业知识。因此,在不同学习者的不同需求下,ESP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趋于多元化。

二、内容依托式教学

内容依托式教学(content-based instruction,简称CBI)是指将语言教学构建于某个学科或某种主题内容的教学之上,把语言学习与学科知识学习结合起来,在提高学生学科知识和认知能力的同时,促进其语言水平的提高( Mohan 1986;袁平华,俞理明,2008)。这种教学方法是倡导通过学习主题,而不是单纯地学习语言,以获得一定的语言能力,它的核心理念是将某种专业知识引入学习内容以学习语言并强化专业能力,通过将语言与内容相结合增强教学效果。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关于以内容为依托的教学受到各国有关专家的普遍重视和广泛研究。1989年,布林顿提出以内容为依托主要包括以下五个基本原理:第一,语言学习应和语言的使用相结合;第二,语言教学中学科内容的引入有利于激发语言学习动力,提高学习效率;第三,语言教学将学习者的语言能力与其学习经历、专业知识及学习环境相组合才更有效;第四,语言教学应强调语言在特定场合的实际使用,不能仅限于句子的用法;第五,在理解学科内容的过程中,学习者的语言技能和认知技能都将得到提高。同年,史赛克和丽芙尔(Stryker&Leaver)指出了以内容为依托的外语教学具有的四个显著特征:第一,以专业知识为核心;第二,使用真实的语言材料;第三,学习新信息;第四,课程设置必须符合不同学生的需求。

通过上述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语言和内容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因此,专门用途英语(ESP)最理想的教学模式是将目标语域的知识、技巧和语言技能的提高相结合,在一个统一的系统中完成。内容依托式教学(CBI)恰好具备这一特点,由此可见,将内容依托式教学方法应用于专门用途英语教学是可行而且合理的。

三、法律英语教学

课程设置和课堂教学是以专门用途英语为导向、以内容为依托的英语教学应该关注的重点。法律英语所具有的交叉性、复合性和应用性的学科特点,决定了法律英语教学的课程设置及课堂教学都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课程设置

从狭义上讲,课程设置是指学校所选定的各门课程的设立和安排,应该包括合理的课程结构,课程间的衔接应该有序,知识应该完整系统,使学生能够通过对某些课程的学习,获得某一专业的知识。法律英语的复合性特点要求其课程设置既要遵循英语语言和法律知识两个领域内各自学科设置的系统性,又要注重两个知识体系结合过程中的系统性;既要重视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综合学习,又要注重培养学生将英语语言技能运用于法律环境中的能力。笔者认为可以将法律英语的课程设置为以下四个模块,然后以严密的逻辑来构建全部内容:

第一,语言基础模块。该模块涵盖法律英语语言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法律词汇和法律术语等内容。第二, 法律基础模块。该模块涵盖法学学科知识,主要包括法学理论、法律体系、各国法律制度和法院概况等及各部门法等。第三,法律应用模块。主要包括法务写作和法律翻译。第四,法律实践模块。主要包括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及法律电影观摩等。在上述模块中,法律知识模块为主线,语言基础模块融入课文的语言学习和讲解中,法律应用模块安排在课文后面的练习中,然后将所有知识综合运用于法律实践模块中。所有这些模块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法律英语的课程体系。

(二)课堂教学设计

法律英语同时具有普通英语和法律专业知识的特征。在教学设计中,可以考虑多个领域相结合的办法,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设计思路可以多种多样。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用什么方法设计,都应该把握两个原则:第一,因材施教;第二,循序渐进。下面本文以讲授――案例教学――情景模拟表演――阶段测试的顺序,设计一种法律英语课堂教学活动。

1.讲授

法律英语具有很强的严密性和精确性,法律英语中大量的专业词汇、复杂的表达方式和句式等,即使对于母语是英语的学生而言也十分困难。因此,尽管传统的讲授法在英语教学中遭到很多人的质疑,但是在法律英语的教学中仍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基础方法。教师可在讲授的过程中一边翻译一边讲解,帮助学生获取有效的信息,快速进入法律英语的语境,并通过重点、难点的专门讲解和适当的课外阅读,使学生更高效地掌握法律英语的基础词汇和表达方式。可以说,讲授法适合法律英语教学的初级阶段。

2.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开展的前提是通过前期的讲授和大量的阅读打下的坚实的基础。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法律英语教学内容都适合采用这种方法,例如司法判例的学习适合采用案例教学法,可是法律法规及法律合同的学习,如果采用案例教学法,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分散学生的注意力,从而可能导致学生的学习效率低下。总的来说,案例教学适合法律英语学习的中级阶段。

(三)情景模拟表演

情景模拟表演是法律英语教学中经常开展的教学活动,使得学生能够积极主动地探索、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和英语语言知识,有效地锻炼学生对法律的综合运用能力。当通过情景模拟表演,学生获得了一定的专业和语言知识以后,学生的自信心会得到很大的提高。需要注意的是,情景模拟对学生的法律英语语言水平、法律专业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要求较高,因此,该教学活动课可以安排在法律英语教学的后期阶段,并给学生三到四周的准备时间。

(四)阶段测试

法律英语教学选择阶段测试有两个原因:第一,课堂教学时间有限,法律英语需要学生花费大量的课外时间查阅资料,做课前准备,学生自学的积极性十分重要,而阶段性测试可以督促学生做好课前准备,保证平时的学习份量和学习时间。第二,法律英语侧重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阶段测试有利于教师对不同教学内容采用灵活的测试方式考查学生的应用能力,如翻译法律法规、起草法律合同、开展情景模拟表演等。与单一的期末考试相比,阶段测试能更真实有效地考查学生平时知识的摄入和能力的提高。

阶段测试可根据教学内容之间的关联进行划分和测试,数次阶段测试的成绩应在学生最终成绩中占据大部分比重,如60%~70%。

四、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脚步的不断加快,英语作为国际通用语越来越受到重视,对于外语学习者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学习者把语言学习和专业知识的学习结合起来,成为既具有英语语言基础又具备相关学科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才能够更好地迎接挑战。以内容为依托的专门用途英语教学是一种培养这种具有综合能力的复合型人才的好的方法。目前,我国许多大学都开设了专门用途英语课程,笔者对作为专门用途英语分支的法律英语教学的课程设置和课堂教学设计进行了探讨,提供了众多思路中的一种,供大家参考。如何更有效地进行专门用途英语教学,还有待广大的相关领域的学者及英语教师们不断地探索和实践,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外语教学定能取得丰硕的成果。

参考文献:

[1]Mohan,B.A. Language and Content[M]. Reading,MA:Addison-Wesley,1986.

[2]Stryker,S.& Leaver,B. ( ed.) .Content-based Instruction in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Models and Methods[C].Washington,D. C.: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1997.

[3]Kasper,L.( ed.) Content-based College ESL Instruction[M]. Mah-wah,NJ: Lawrence Erlbaum Assoc,2000.

篇7

[中图分类号] R61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0)06-65-02

Nursing Intervention of the Combined Spinal-epidural Anesthesia Compared the Incidence of Adverse Reactions

XIANG Zhihui

Yiyang Central Hospital,Yiyang 41300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discuss the nursing interventions on patients with combined spinal-epidural anesthesia for the impact of the incidence of adverse reactions. Methods Forty-six patients with lumbar epidural anesthesia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intervention group and comtrol group,intervention group is given to the systemic and complete nursing intervention before anesthesia and in anesthesia,the comtrol group is carried out according to routine care; the patient’s adverse reactions of anesthesia were observed. Results In intervention group patients had spinal-epidural anesthesia occurred in blood pressure,slow heart rate,respiratory depression,nausea,vomiting,and other significant adverse reactions probability low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P

[Key words] Compared-spinal-epidural anesthesia;Adverse reactions;Nursing

近年来,腰硬联合麻醉因起效快、镇痛与肌松完善、便于调节麻醉平面,已广泛应用于经腹、盆腔手术,但因病人麻醉后常引起一系列生理扰乱,发生一系列的病情变化,如血压下降、心率缓慢、呼吸抑制、恶心、呕吐等[1],给患者带来更大的痛苦。为了减少这些情况的发生,我们在2008年7~12月对46例行腰硬联合麻醉手术配合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的护理措施,并对其效果进行比较,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46例腰硬联合麻醉患者,年龄31~86岁,体重39~80kg,按照手术日期的单双号随机分为两组,单号为对照组21例,其中男17例,女4例,平均年龄(57.86±12.70)岁,体重(60.76±9.23)kg,身高(166.10±7.78)cm,手术时间(5.00±0.82)h,双号为干预组25例,其中男17例,女8例,平均年龄(60.16±14.03)岁,体重(59.46±8.85)kg,身高(163.20±8.64)cm,手术时间(5.13±3.00)h。

干预组与对照组患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均衡性分析,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体重、身高、手术时间等方面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故具有可比性。见表1。

1.2方法

1.2.1对照组常规护理措施:患者进入手术间,常规查对病人基本信息;建立静脉通路,保持输液通畅;麻醉时协助病人侧卧并床旁照护;穿刺时观察患者的面色、呼吸及脉搏等变化;穿刺完毕协助患者恢复仰卧,固定好四肢,防止坠床。

1.2.2干预组在麻醉前麻醉中给予系统完整的干预措施,具体措施如下:①患者进入手术间,常规查对病人基本信息。②向患者做好解释及安慰,告知患者麻醉的方法、穿刺部位及麻醉穿刺时注意要点,使患者做好思想准备,取得患者的配合。③麻醉前建立静脉通路,进行适当扩容,量在500~1000mL,并保持快速输液的通畅。④建立监测系统,监测心电图、血压、动脉血氧饱合度,每5分钟测量1次,并注意其动态变化,发现异常及时处理。⑤麻醉穿刺前抬高床头15°~30°,以控制麻醉平面。⑥麻醉穿刺时协助病人摆放并床旁照护,护士站在患者腹侧面,协助患者曲躯,双手抱膝,大腿贴近腹壁,头尽量向胸部屈曲,使腰背部向后方成弧形,背部与床面垂直,且平齐手术床边沿,避免前俯或后倾,以利于穿刺[2]。⑦穿刺后,迅速使患者平卧、固定四肢,观察患者面色、呼吸及脉搏,血压下降多数在注药后15~30min发生,此时应快速输入胶体溶液500mL,以达到扩容维持有效循环血容量的目的。⑧持续氧气吸入,准备麻黄素10~20mg,嘱患者放松心情,均匀呼吸,避免情绪紧张,必要时给予适量镇静剂。⑨手术过程中注意保暖,及时输入各种液体及各种血液制品,保持水、电解质酸碱平衡。⑩术毕,因麻醉作用未消除,搬运患者动作要轻巧平稳,切忌突然变更患者,以免出现血压及麻醉平面的突然改变,引起患者不适。

1.3观察指标

比较两组手术患者在腰硬联合麻醉下不良反应发生的机率,术后24h随访患者1次,评价两组患者术后有无不良反应的发生。

1.4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1.5软件,计量资料行t检验,计数资料行χ2检验。

2结果

两组患者在护理干预下发生不良反应的比较,见表2。

3讨论

腰硬联合麻醉下,血压下降主要是因交感神经节前纤维阻滞,使小动脉扩张,周围血管阻力下降,血液淤积于周围血管系静脉回心血量减少,心排出量下降等造成[3]。心率缓慢是因部分交感神经被阻滞,迷走神经相对亢进所致。而血压下降心率缓慢严重时导致脑供血不足而出现恶心、呕吐、面色苍白、躁动不安。呼吸抑制,主要是肋间肌麻痹,表现为胸式呼吸微弱,腹式呼吸增强,病人潮气量减少,咳嗽无力,不能发声,甚至紫绀[4]。

对比显示,除常规性的护理措施外,预见性的给予患者适当扩容,麻醉时抬高床头,控制麻醉平面,监测系统动态观察患者生命体征,给病人吸氧,加强心理护理等一系列护理干预,干预组病人不良反应发生率明显低于对照组,由此说明手术麻醉过程中加强护理干预既能减轻病人痛苦又能使患者平静安全地度过手术难关。

[参考文献]

[1] 徐启明. 临床麻醉学[M]. 第2版.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122 -123.

[2] 林岩. 实用手术护理学[M]. 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6:255.

篇8

中图分类号: G622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1672-1578(2012)05-0220-01

《品德与社会》的教学目标是为学生认识社会,参加社会,适应社会,成为具有爱心、责任心、良好的行为习惯和个性品质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奠定基础,促进学生良好品德的形成和社会性的发展。我们就是要把抽象的知识生活化,直观化,在学习中,引导学生回归生活、感悟生活、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通过创设情境进行对比,激发他们学习的兴趣,促使他们个体经验不断增长,情感价值观不断升华。那么,在教学中,我们如何巧妙创设情境,利用对比教学法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激情而提高教学效率,顺利完成教目标呢?通过教学实践,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 以学生曾亲身经历的活动创设情境,利用对比教学法,优化教学过程,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前苏联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任何一个优秀的教师,他必须是一个善于激起学生对自己课堂兴趣,确立自己课程吸引力的教师。

如果让学生亲身参与活动中,让自己亲身经历,更容易让学生体验其情感和内涵,对所学知识产生浓厚的兴趣。

如在教学《一分钟能做什么》一课时,笔者用了这样方法创设情境进行对比:上课铃巳响过,笔者并不急着上课,而是叫孩子们接着再静息一分种,并在心里用默数的方法记时,一分钟后再上课,接着笔者叫孩子们马上看以前没有播放过的动画片“狮子王”,什么也不讲,但我自己看着时间,一分钟后,马上关掉,告诉孩子们,我们巳看了一分钟了。然后,笔者叫孩子们把刚才静息用的一分钟和现在看动画片用的一分钟进行对比,让他们谈谈自己的感受。孩子们都感觉到前面的一分钟较长些,而后面的呢,过的很快。孩子们因此明白了,等待的时候会感觉时候变长了,而做自己开心的事感觉快乐的时候,同样的时间却感觉很快就过去了。通过这个亲身经历的事例的对比,让学生真切的感受和体验到两个不同的一分钟,然后积极地投入新知的学习之中,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 以师生互动的活动,创设情境,利用对比教学法,使抽象的知识直观化,生活化,刺激学生学习的兴趣

布鲁纳曾说过:学习最好的刺激乃是对所学材料的兴趣。

如笔者在教学《身边的学问》一课时,曾用这样的事例创设情境:

上课了,我叫孩子们坐下后,安静地听我朗读教材上一段文字,并录了音,听完后,笔者又叫另一个普通话较标准的孩子小丽来朗读这段同样的文字,同样录了音,读完后,叫孩子们把老师和同学的朗读进行对比,有孩子马上举手告诉同学们:“老师朗读时有感情,但是,把个别字读音发错了。小丽的朗读时没有老师的感情浓,但是读音较准”。笔者把孩子们提出的读音不准的那段中,笔者读的与小丽读的重放了一次,让孩子们进行比较,全班的孩子都发现象了这个问题。笔者请求小丽再将笔者读得不准的那段朗读了一次,笔者跟着学读了一次,以这样的情境为契机,告诉孩子们:“今天,小丽是我的小老师了,我是小丽的学生”。然后得出:“三人行,必我有师” 。让孩子们真切体会到身边处处有学问,处处有老师,要善于发现,勤奋学习,并且要做一个谦虚的人。通过这样的对比教学,把抽象的知识直观化,生活化了,让孩子们对所学的知识产生热情,体验到成功的乐趣,并全面投入到学习之中。

实践证明,挖掘一切可以利用的事例进行对比教学,丰富教育内涵,有利于学生建构真正属于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从而形成内化的道德品质和外化的道德行为。

3 以摸拟的方式开展活动,创设情境,进行对比教学,让学生产生共鸣,然后明理,导行,使教学内容延伸于学生生活实际中

篇9

Abstract :Objective: To compare the primary hypertension patients with er bei sha Tanzania hydrochlorothiazide, fu cinepolis effectiveness of treatment. Methods: Randomly selected from February 2012 to October 2014 to our hospital cardiovascular internal medicine for treatment of 50 cases as the research object, is divided into observation group and control group, control group treated by f cinepolis, observation group with er bei sha Tanzania hydrochlorothiazide treatment, compared the therapeutic effect of two groups of patients. Results: The observation group curative effect was 92%, control group therapy is 76%; Observation group parameters such as systolic pressure, diastolic blood pressure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 after treatment; Observation group adverse reaction rate was 12%, the control group the adverse reaction rate was 24%; The data contrast differences between group significantly (P < 0.05). Conclusion: er bei sha Tanzania hydrochlorothiazide relative to f cinepolis, more suitable for use in the clinical treatment of primary hypertension, it has high treatment efficiency, low adverse reaction, fast recovery of should be fully applied in the clinical treatment of high blood pressure.

Keywords: Essential hypertension; He sand jotham hydrochlorothiazide; F cinepolis

心脑血管常见疾病中原发性高血压具有较高的发病率,其特点以体循环动脉压升高为主,是因为多种危险原因、环境、多基因遗传等方面造成的[1]。倘若无法有效的控制疾病,则会使肾、脑、心等重要脏器疾病发病率有所增加,严重者甚至会出现死亡症状,对患者正常生活产生一定影响。因此,选择何种药物控制血压,从而提高患者治疗效果是临床主治医生面临的主要问题。为了探讨原发性高血压药物治疗效果,本文分别对比原发性高血压采用福辛普利、厄贝沙坦氢氯噻嗪进行临床治疗的有效性,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

本组患者均来自我院心血管内科2012年2月到2014年10月收治的50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男24例,女26例,最小年龄40岁,最大年龄80岁,平均年龄(58.2±3.2)岁;病程范围为4年~30年,平均病程为(15.2±3.5)年;其中30例1级高血压,10例2级高血压,10例3级高血压;本组研究对象的诊断标准与《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互相符合,且舒张压≥90mmHg,收缩压≥140mmHg;将肾、肝、心功能严重不全、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脑血管病、继发性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高血脂疾病等患者全面排除。随机分成观察组与对照组,每组25例。两组研究对象在性别、年龄、病程、高血压类型、诊断标准、排除标准等方面数据对比无明显差异(P>0.05),具有比较性。

1.2方法

对照组患者采用10mg福辛普利给予口服治疗,在用餐前使用,1次/d;观察组患者采用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给予口服治疗,同样在用药前使用。两组患者均治疗2个疗程,1个疗程为30天。完成2个疗程治疗后对两组研究对象的治疗总有效性、不良反应、收缩压、舒张压等指标进行观察记录,并进行对比。

1.3临床效果判定标准

观察组与对照组用药治疗后均根据《2004版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内科学》等标准进行判定,分别分成显效、有效以及无效等3个级别,具体体现如下:(1)患者完成治疗后舒张压降低程度超过10mmHg且为正常状态;或者下降程度超过20mmHg为治疗效果显效;(2)患者用药治疗后舒张压下降程度没有超过10mmHg,但是下降幅度为10~19mmHg的为治疗效果有效;(3)患者接受治疗后舒张压、收缩压与治疗前对比无明显变化为治疗效果无效。

1.4统计学分析

本组研究数据均采用SPSS19.0软件做统计学分析处理工作,采用t检验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以率(%)表示计数资料,通过卡方检验,两组患者数据对比差异明显,具有统计学差异以P

2.结果

2.1对比两组患者治疗有效性

观察组治疗效果为92%,对照组治疗效果为76%,观察组治疗效果较高,组间数据对比差异明显(P

2.2对比两组患者临床指标改善情况

观察组与对照组收缩压、舒张压在用药治疗无明显差异(P>0.05);用药后两组患者临床指标均有所改善,但观察组改善情况更明显,组间数据对比差异明显(P

表2对比两组患者临床指标改善情况(mmHg)

2.3对比两组不良反应

观察组中1例眩晕,2例头痛,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2%;对照组中3例眩晕,3例头痛,不良反应发生率为24%,观察组不良反应发生率明显低于对照组,组间数据对比差异明显(P

3.讨论

高血压疾病中原发性高血压占据95%的概率,临床以心悸、乏力、晕眩、头痛等表现为主,如患者疾病得不到有效控制,会对肾、脑、心等重要脏器功能产生严重的影响,是诱发心脑血管疾病的危险原因[3]。现今,我国原发性高血压临床主要是采用运动疗法、饮食控制联合药物的方式进行治疗,而原发性高血压临床常用福辛普利或者厄贝沙坦氢氯噻嗪进行治疗。福辛普利是采用对ACEI进行控制后使血压有所降低,属于一类前体药物,患者在口服该药物之后能够在加快的时间内往二酸代谢产物转变,具有较强的活力,药物成分可以与ACEI活性位置的锌离子结合,在很大程度上抑制ACEI活动,但该药物整体降压效果较弱。厄贝沙坦氢氯噻嗪以厄贝沙坦作为主要药物成分,通过分析现代药理学相关内容得知,厄贝沙坦能够使利尿剂导致的代偿机制在较快时间内抵消,从而促进利尿剂降压有效性得以明显提高[4]。另外,厄贝沙坦对AT1亚型受体能够起到选择性阻断作用,从根本上促进降压有效性得以全面发挥。据相关研究资料表明,氢滤噻嗪对于交感神经系统、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可以起到激活的效果,倘若仅仅通过氢氯噻嗪进行治疗也许会出现血尿酸升高、血钾降低等症状,采用联合治疗的方式能够达到血压降低的效果,该药物与阻滞剂、钙拮抗剂、ACEI等具有相同的降压效果。通过分析本组研究数据得知,观察组与对照组治疗有效性分别为92%、76%;观察组收缩压、舒张压等临床指标用药后与对照组相比,改善情况较为明显;观察组、对照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2%、24%;两组患者各方面的数据对比均具有明显差异(P

综上所述,原发性高血压患者采用厄贝沙坦氢氯噻嗪进行临床治疗,具有极大的有效性,患者的治疗效果明显好于福辛普利的治疗效果,在控制高血压水平方面具有明显的效果,可降低心肌梗死、冠心病的发生率,具有全方位推广意义。

参考文献:

[1]康文慧.厄贝沙坦氢氯噻嗪和福辛普利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疗效比较[J].中西医结合心血管病电子杂志,2014(10):172-173.

[2]蔡君.用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和福辛普利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疗效对比[J].当代医药论丛,2014(05):188-189.

篇10

氯丙嗪属于常用典型抗精神病药物,而阿立哌唑则是一种新型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两种药物治疗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的阳性和阴性症状均有效[1]。为比较阿立哌唑和氯丙嗪治疗首发精神分裂症的疗效,本院将患者进行分组分别予以两种药物治疗,并获得满意效果,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回顾性分析2013年9月~2014年9月本院收治72例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临床资料,均符合CCMD-3中分裂症的诊断标准[2]。按照数字表法将患者分成两组,每组36例,对照组男女比为17:19,年龄19~59岁,平均(37.3±6.1)岁,病程2个月~10年,平均(5.2±1.6)年;研究组患者男女比为15:21,年龄22~58岁,平均(40.2±8.7)岁,病程5个月~12年,平均(6.7±2.1)年。两组患者基线资料无明显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治疗方法 两组患者入院后均经清洗期1w,研究组患者予以阿立哌唑(浙江大冢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H20061304,规格5mg*10片),起始剂量为5mg/d,再根据患者病情逐渐加至10~30mg/d;对照组患者予以氯丙嗪(大同市云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H14020185,规格25mg*100片),起始剂量为50mg/d,再逐渐加至300~500mg/d。两组均连续治疗4~12w,期间不合用其他抗精神药物。

1.3判定标准 采用阴性与阳性症状量表(PANSS)在治疗前和治疗12w后测定症状改善情况,总分100,分值与症状程度成反比关系[3]。采用健康调查简表(SF-36量表)比较两组患者治疗生活质量,选取躯体功能、情感功能和精神状况3个项目,每项0~100分,分值与生活质量水平成正比关系[4]。采用TESS副反应量表比较两组不良反应情况,包括嗜睡、视力模糊、便秘和血压下降,不良反应可叠加[5]。

1.4统计学分析 研究数据均用SPSS21.0软件分析,用(x±s)表计量资料,用t进行组间比较;用百分比(%)表计数资料,用?字2进行组间比较,P

2结果

2.1两组患者治疗前后症状比较 两组患者治疗后阳性症状、阴性症状及精神病理总分均有降低,研究组降低幅度明显大于对照组,比较差异均具统计学意义(P

2.2两组生活质量水平比较 研究组躯体功能、情感功能、精神状况评分均高于对照组,比较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

2.3两组患者不良反应情况比较 研究组患者不良反应发生情况明显少于对照组,比较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

3讨论

精神分裂属于常见慢性精神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有研究报道:与传统典型抗精神病药物比较,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改善患者生活质量更有效[6]。本次研究结果显示,治疗后研究组患者阳性、阴性症状及精神病理分值均优于对照组,表明阿立哌唑治疗首次精神分裂症疗效较氯丙嗪更为显著。分析原因可能在于,阿立哌唑属于喹啉类衍生物,主要是通过多巴胺的D2部分激动作用提高额叶不足DA功能;通过降低中脑边缘喜用的通路过高的DA功能,降低亢进的DA活性,达到改善患者阴性症状目的,其药理不同于传统抗精神药物氯丙嗪,因此治疗效果更显著[7]。另外研究结果显示,治疗后研究组患者生活质量优于对照组,表明阿立哌唑可以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同时研究结果显示,研究组患者不良反应发生情况明显少于对照组,表明阿立哌对首次精神分裂症治疗的患者伤害性更小,即安全性更好。分析原因可能在于,氯丙嗪会升高患者的胆固醇、甘油三酯和低密度脂蛋白水平,对患者血脂水平的影响较大,因此不良反应情况较严重[8]。

综上所述,阿立哌唑较氯丙嗪治疗首次精神分裂症效果更显著,可以提高患者认知水平,改善生活质量,其不良反应少即安全性高,值得临床推广。

参考文献:

[1]王伯军,张华,刘严.阿立哌唑都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疗效与社会功能的影响[J].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13,21(10):1450-1452.

[2]熊建文,杨远坚,周朝雄.阿立哌唑与氯丙嗪对慢性精神分裂症认知功能的影响[J].中国实用医药,2013,8(31):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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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淑珍.阿立哌唑与利培酮治疗首发精神分裂症临床疗效观察[J].河北医学,2013,19(9):1348-1351.

[5]刘倩倩,李亚飞,朱祥路,等.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使用阿立哌唑够血清1L-2、1L-4水平变化的探讨[J].贵州医学,2014,38(2):99-101.

篇11

[摘要] 目的 比较和分析厄贝沙坦氢氯噻嗪和卡托普利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疗效。方法 选取该院收治的60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将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治疗组,每组30例。观察组给予厄贝沙坦氢氯噻嗪治疗,对照组给予卡托普利进行治疗,对两组患者的治疗效果及并发症情况进行比较和分析。 结果 观察组患者23例显效,5例有效,2例无效,有效率为93.33%。对照组患者12例显效,8例有效,10例无效,有效率为66.67%。两组患者总有效率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出现3例不良反应,对照组出现10例不良反应,两组患者不良反应发生率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厄贝沙坦氢氯噻嗪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效果优于卡托普利,值得临床推广使用。

关键词 厄贝沙坦氢氯噻嗪;卡托普利;原发性高血压

[中图分类号] R544.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4-0742(2014)08(a)-0146-02

[作者简介] 郭道安(1956.1-),男,甘肃人,本科,副主任医师,研究方向:高血压病。

高血压是我国心脑血管疾病中最主要的危险因素,目前,临床治疗高血压中,多提倡积极有效的达标治疗,在这种治疗理念中,联合治疗的效果优于单药治疗[1]。低剂量联合使用可有效减少因使用单一药物可能存在的药物依赖等不良反应,是目前控制高血压的有效策略之一[2]。有研究表明,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复方制剂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疗效显著,降压效果迅速、平稳,且具有极佳的药动学效应。为寻求原发性高血压的最佳治疗方式,比较和分析厄贝沙坦氢氯噻嗪和卡托普利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疗效现分析该院2011年1月—2013年12月间收治的60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的临床资料,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该院收治的60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入选标准:①符合《内科学》诊断标准[3];②均为原发性;③临床分级为I-III级;④均知情且签署知情同意书。排除标准:①合并有严重肝、肾、心脏疾病者;②治疗期间需使用其他药物影响疗效者;③临床治疗收集不全或中途退出患者。依据随机数字表法将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每组30例。观察组中男性16例,女性14例;平均年龄为(43.2±3.6)岁;病程为3个月~3年,平均病程为(11.7±1.3)个月。18例I级,10例II级,2例III级。对照组中男性18例,女性12例;平均年龄为(43.5±3.2)岁;病程为3个月~2.9年,平均病程为(12.1±1.1)个月。16例I级,11例II级,3例III级。

1.2 治疗方法

观察组患者给予厄贝沙坦氢氯噻嗪(国药准字号为H20057227)进行治疗,餐前口服,1片/次,1次/d,每片含150 mg厄贝沙坦和12.5 mg氢氯噻嗪,如有必要,遵医嘱加量服用[4]。对照组患者给予卡托普利(国药准字号为H31022986)进行治疗,餐后服用,12.5 mg/次,3次/d,可遵医嘱适量增加剂量。两组患者的治疗时间均为4周。

1.3 疗效判定标准

显效:血压下降至正常范围(120/80 mmHg);有效:血压有明显下降,但是未达到正常范围;无效:血压无下降甚至升高。

1.4 统计方法

该研究所有数据的录入及处理均采用统计学软件包spss15.0实现,计数资料用%表示,采用χ2检验。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疗效对比

观察组患者23例显效,5例有效,2例无效,有效率为93.33%。对照组患者12例显效,8例有效,10例无效,有效率为66.67%。两组患者总有效率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2 两组患者不良反应对比

治疗前后两组患者血糖、电解质及肝肾功能等均未见异常。治疗过程中,观察组3例出现心悸、头晕、乏力,占10%。对照组出现10例踝部水肿、干咳和心理加快,占33.33%。两组间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 4.811 8,P= 0.028 3)。

3 讨论

作为一种独立疾病,原发性高血压有着自己的病因、发展及转归规律和临床表现[5]。其发病机制尚未完全明确,该病症可导致心、脑、肝、肾等脏器受累,以诱发心力衰竭、脑出血、肾功能障碍等严重并发症[6]。原发性高血压是目前心血管疾病死亡的重要原因,发病率有逐年增高的趋势。治疗高血压的目的是降压达标,并降低心血管疾病的总体危险。有研究表明,血压每上升20/10 mmHg,心血管事件的发生风险有翻倍的可能;血压每降低20/10 mmHg,心血管事件的发生风险可降低10%左右。相关研究结果表明,70%以上的高血压患者需要两种以上的降压药物复合治疗方可将血压控制在正常范围内。

该研究中,采用卡托普利治疗的对照组患者治疗总有效率为66.67%,出现10例踝部水肿、干咳和心理加快,占33.33%,主要原因在于卡托普利是人工合成的非肽类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主要作用与RAA系统,抑制RAA系统的血管紧张素转化酶和醛固酮的分泌,减少水钠潴留。该药物对多种类型的高血压均有明显的降压作用,并且能改善心力衰竭患者的心脏功能。该药物作为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在使用过程中,易造成顽固性干咳、高血钾等不良反应[7]。

该研究中,使用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的观察组患者治疗总有效率为93.33%,3例患者出现心悸、头晕、乏力,占10%,原因可能是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是有厄贝沙坦和氢氯噻嗪组合而成的复方制剂,是由血管经商组拮抗剂和利尿剂合成的复方制剂,其中的氢氯噻嗪可引起交感神经系统和血管-肾素金上诉系统激活,对抗降压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血钾水平[8]。厄贝沙坦可抵消因利尿剂诱发的代偿机制,进而增强利尿剂的降压作用,还可选择性的对AT1亚型受体发挥有效降压作用。与此同时,厄贝沙坦还可减弱氢氯噻嗪诱发的血钾水平降低及血清尿酸升高的现象[9]。作为ARB制剂,厄贝沙坦对体内缓激肽的降解不产生抑制作用,因此在使用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过程中,很少出现因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造成的干咳,其他严重不良反应如高血钾、神经性水肿等也比较少见。该研究成果与前人的研究结果一致[10]。

综上所述,厄贝沙坦氢氯噻嗪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疗效显著,不良反应少,值得临床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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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

中图分类号:F8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9-0054-03

一、国际利率互换市场的现状与趋势

(一)利率互换的概念及国际利率互换市场的形成

从本质上讲,利率互换是由相关基础金融资产――利率衍生而来。利率互换(interest rate swap)是双方订立的、在一定时期后进行的支付协定,所支付的金额依据一定的利率和不一定量的本金来计算。在典型的利率互换安排中,一方依据浮动利率指数计算支付的金额,而另一方则依据固定利率或是另一种浮动利率指数确定支付的金额。双方支付的是同一种货币,仅向对方支付按不同利率水平确定的利息,本金不发生交换。[1]

利率互换市场发展的初始推动因素是筹资者对信用套利机会的利用,但这往往需要作为对手的两家公司的需求正好对应才能达成交易。随着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介入,他们作为做市商与客户达成交易,并通过做市商间的市场平补净头寸。随着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各国利率波动幅度明显增大,这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利率风险,从而促使银行不断地走金融创新之路,有效地防范利率风险,利率互换由此产生。当今的国际债券发行市场已成为互换驱动型市场。

(二)国际利率互换市场的运行情况

1.市场规模。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统计,近年来,场外交易市场上利率互换在利率衍生工具的占比始终保持在75%以上,并保持持续增长。

2.利率互换的二级市场。二级市场的交易内容包括互换转让、再互换、反向互换和主动终止等业务。据统计,互换二级市场的交易量占互换总市场的20%-30%。互换交易在资产和债券管理上的广泛运用和互换市场流动性的提高是互换二级市场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3.互换利率在充当市场基准利率方面的作用。利率互换交易量大,互换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市场的基准利率。如在欧洲,欧元隔夜平均利率被认为是欧元收益率曲线的近端标准,同时互换利度曲线也是欧元债券的定价基准。

(三)发展中国家利率互换市场的发展特征

1.趋向标准化、制度化。成立于1985年的国际互换与衍生产品协会(ISDA)是一个代表衍生产品参与者利益的全球易协会。成立该协会的主要目的在于识别和减少衍生产品交易中的风险,规范衍生产品市场。该机构的成立标志着互换交易逐渐走向标准化、制度化。

2.参与者角色的专业化。早期的互换交易主要是一些跨国公司,它们并不是专门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机构。随着互换交易的发展,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专业性机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开始参与到互换交易中来,它们凭借资金与信息方面的优势迅速成为了互换市场的主要参与者。

3.互换形式多样化。早期的互换品种单一,仅限于商品互换,随着互换交易的进一步发展,货币互换、利率互换、外汇互换等各种形式的互换应运而生。基于不同标的资产的互换满足了不同市场的需求。[2]

二、我国发展人民币利率互换市场面临的问题

(一)利率互换的合理定价问题

利率互换交易涉及到互换合约周期内的数次现金流的交换,如何确定互换交易中的固定利率,是利率互换交易的关键环节。近年来,虽然国内债券市场债券存量和市场成交额都有了飞速的发展,但无风险即期利率曲线的绘制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确定即期利率曲线最佳的方法是根据关键点零息债券的市场收益率进行绘制,但是国内债券市场几乎没有中长期零息债券或者贴现债券。如何确定关键时间点附息债券的到期收益率成为难点,以此为基础绘制无风险收益率曲线误差自然也就更大。目前有数家机构各自计算的国债到期收益率曲线和即期利率曲线,但是至今尚没有一条市场公认的基准。没有一条市场公允的即期利率曲线,互换交易的定价就会出现问题,也就自然难以达成交易。[3]

(二)浮动利率基准的选择问题

目前,国内的浮动利率基准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可供选择的范围很小。能够作为浮动利率基准的选择只有7天回购利率和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二是两个选择均不能完全满足互换交易对浮动利率的要求。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或基准贷款利率都不是市场利率,不能代表金融机构市场融资或投资的成本和收益,以它为参考利率进行利率掉期交易,不能达到完全规避利率风险的目的。而7天期回购利率与债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没有呈现出强烈正相关,反倒有微弱的负相关性。同时对影响债券市场行情走势的基本面和预期变化的反应也远不如央行票据的发行利率灵敏。

(三)信用风险的控制问题

利率互换交易合约的期限一般较长,从3年到10年不等。在这漫长的合约过程中,交易双方要一年一次甚至一年数次,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按照合约规定进行现金流的轧差清算。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的资信用风险评级体系,各类金融机构的信息和报表披露机制也不尽透明,金融机构自身发展面临的各类风险更是难以度量。特别是对于较长期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控制管理还较为缺乏,更缺少针对国内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度量的工具和模型,具有相关的知识背景和管理经验的人员更是屈指可数。

(四)税收和会计问题

目前很多机构反映之所以尚未开展互换交易,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没有相关的税收和会计规定可以遵循。特别是税收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到机构之间互换交易的定价和策略。衍生产品的会计处理制度的不完善则是各类机构开展诸如利率互换等衍生产品交易的另一个障碍。利率互换合约为交易双方带来的未来现金流在合约签定时是不确定的,互换合约仅仅带来未来将要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存在当前的成本,无法满足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只能被认为是“表外项目”在传统的会计制度披露方式下,对利率互换交易的披露缺乏约束性,无法对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

三、我国推进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市场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大力发展国债现货市场,促进即期利率曲线和浮动利率基准的完善

以增强流动性和提高交易效率为目的,大力发展国债现货市场,不仅能够为利率互换交易提供现货交易的支持,同时也能够为其定价提供合理准确的浮动基准利率和无风险收益率曲线。提高国债市场流动性,一是要改变市场交易主体类型不够多元化的不足,积极拓展债券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范围。二是要增加债券市场的供给,扩大债券发行规模并拓宽债券发行主体,丰富债券的期限品种,解决当前存在的债券市场供给不足的矛盾。三是要加强做市商制度,增加双边报价的券种和报价的期限,为收益率曲线关键点提供合理的依据。四是对于浮动利率基准少且不理想的问题,可以通过大力发展短期货币市场工具,如滚动发行短期国债、商业票据或大额存单等,逐步形成3个月至1月的短期利率指标体系,使之成为利率互换或是其经金融衍生产品的浮动利率基准,从根本上解决利率互换浮动端参考利率的问题。[4]

(二)建立健全市场资信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

一是要在银行间市场建立健全公正规范的金融机构资信评级制度,利用国际经验发展合格的评级机构。二是健全和完善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信用风险事件的披露监管。三是大力培养投资者的信用风险控制意识。四是各家机构在内控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交易对手的信用等级,确定相应的风险利差。在整个利率互换的合约执行期限内,风险控制部门根据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进行实时的控制,例如将信用风险过高的互换交易进行转让等。五是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自身也应该加强对信用风险控制相关人员的培训。

(三)尽快明确和规范利率互换交易的税收和会计准则

利率互换交易作为金融衍生产品,其产生的收益均来自于传统产品的行情变化和现金流支持。一是尽快明确利率互换交易市场的税收问题。随着金融市场收益率的变化,利率互换合约的每一期轧差清算都是变化不定的。在不同的税收制度下,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的交易策略和定价标准都会有所不同。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尽快明确规范。二是建议主管部门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尽快推出与国际接轨的衍生产品会计准则。会计准则问题直接影响到对金融机构和企业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监控和社会监督,影响到市场效率。主管部门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推出与国际接轨的衍生产品会计准则,适应人民币衍生产品交易发展的需要,推动利率互换交易有序健康发展。

(四)着力完善人民币互换业务外部环境

一是完善法律环境,加快相关法规体系的建设。目前利率互换业务处于试点阶段,与利率互换业务相关的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规定、业务操作细则以及互换双方签订的法律文本都需要在市场发展过程中逐步建立。监管部门应逐步放开对利率互换业务开展模式的限制,适时推出利率期货、利率期权等其他衍生工具。二是加强培育中介机构,逐步推行市场做市商制度。只有投资机构积极参与,逐步建立健全利率互换业务的做市商制度,利率互换业务才能得到健康持续发展。三是加大产品的宣传和认识。利率互换真正的生命线在于融入到整个金融体系和市场中去,而目前存在的对衍生产品的负面舆论影响了利率互换业务在财务风险管理方面的推广。应加大利率互换业务宣传力度,为提高金融机构及企业对该产品的认知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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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

普法教育作为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程,至今已经持续开展了二十多年。二十多年来,普法教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空前提升,各项依法治理工作稳步推进。”但是,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管理方式不断变革的新形势,普法教育在各方面亟待创新。未来的普法教育,有必要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普法教育的理念,进一步提高普法教育的实效性。

一、普法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公民意识

普法教育已经进行了二十多年,我们普法教育的目标到底是什么?是让老百姓知道我国有多少部法律,把法律知识灌给老百姓吗?还是让老百姓知道自己有哪些基本权利?这些以追求表面内容为主的普法教育都是肤浅的,不符合现代法治本质要求的。那么我们的普法教育要追求的是什么呢?普法教育不是让每一个人都知道《刑事诉讼法》《婚姻法》又一次被修改,而是让人们明白修改这些法律真正意味着什么;也不仅仅是让老百姓了解诉讼法的具体操作程序,更重要的是让人们认识到程序优先在法治进程中意味着什么。所以,笔者认为我国未来普法教育的目标应当是培养公民意识。“所谓公民意识,主要指公民对自己的身份和政治角色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的认知和社会价值取向。”公民意识涵盖了法治意识,是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我国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不仅要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还需要公民自觉地遵守和维护现有法律。这里所说公民意识,不是泛指公民的意识,而是特指具有宪法理念和法律精神的意识,他既包括公民对自己和他人权利的认知,也包括对尊严和价值的认知,以及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一个国家要进入法治化状态,不仅要以体现正义的良法为基础,而且要以理解法的精神的公民为社会基础。”在未来普法教育过程中积极培养公民意识,能够积极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实现。

二、普法教育的重点是实现法律的内化,确立法律信仰

英国著名法学家哈特把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分为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外在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对法律的态度是内心并没有真正接受法律而只是观察法律,他们将法律的要求视为一种外在的强迫,出于无奈而接受;另一种是内在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对法律的态度是从内心接受并且以法律为其指导,他们将法律的要求内化为自觉的行为,并以法律的要求作为评价自己行为的标准。哈特的这种区分给我们研究普法教育提供了另一个视角。“法律信仰是人们基于对法律的认识而形成的对法律深信不疑和确信服从的一种价值取向,是人们在对法律认识和对法律功能评判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对法律规则与法律功能的确信状态。”纵观我们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更多注重普及的是法律的具体内容,局限于使人们知法和懂法的状态。大多数状态下法律并没有被内化,而成为对法律规则持外在观点的人,是出于无奈而接受法律,从内心抵触、规避法律。笔者认为我国的普法教育现在已经基本完成了让人民群众知道法律、懂法律的第一步任务,下一步普法教育的重点应该是实现法律的社会内化,着眼于使人们从对待法律规则的外在观点向内在观点转化。也就是说,使法律规则成为人们“心中的法”,使法律规则被人们从内心真心接受,并且将法律的要求内化为自觉地行动。具体来说我国今后的普法教育要从普及法律知识向弘扬法治理念与法律精神转变,要将法治的理念和法律的精神向国人普及,让人们理解现代法治的真正内涵,进而在全社会建立普遍的法律信仰。

三、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是普法教育的必然趋势

法律思维方式作为思维方式的一种,它与其他思维方式相比有许多独特的特点。“法律思维方式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根本价值取向,重在维护权利、制约权力、契约自由、保障人权,反对义务本位、官本位。”“如果说,政治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利与弊的权衡,经济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道德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善与恶的评价,那么,法律思维方式的重心则在于合法性的分析。”法律思维作为一种特定的思维方式,是尊重人的主体地位,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按照法律的逻辑来分析和解决问题。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思维方式必然将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思维方式。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社会正向法治化迈进,国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人们对法律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普法教育的重点也由注重具体知识传授转向宣传法治理念。这种转变恰恰与法律思维的价值取向相吻合,社会中普遍的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需要长时间的法制教育,法律思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设法治社会的坚实基础,在未来普法教育中注重公民法律思维方式的培育是必然的趋势。

总之,我国的普法教育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未来的普法教育肩负的责任更加重大。今后一个时期,普法教育必须不断赋予新的时代内涵,积极开拓新路径,以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维来部署落实,努力开创普法教育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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