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5 11: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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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我国于2006年末开展了全国事业而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其中,尤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开展范围最广、开展力度最大,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然而,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仍然存在着账实不符、配置不当等问题,从而限制了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进程。在此背景下,在了解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概念的基础上,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的创新力度和评价核心的分析力度,已成为当前行政事业单位需要着重开展的关键工作。
一、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及其管理概念
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即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并使用,在法律上为国家所用且能够以货币计量各资源价值的固定资产总和[1]。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既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其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核心要素,资产自身的质量、规模和价值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总资产的计算和相关决策的制定与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管理是借助一系列方法和手段,对行政事业单位内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保管和报废等各环节进行管理的过程。具体来说,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管理就是将固定资产作为主要对象,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整体目标出发,从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与组织统筹规划层面对固定资产进行规划设计、采购建设、以及保管维护和退役报废的全过程。
二、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配置不科学,效益低下
就现阶段而言,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大都是以非经营性资产为主,其使用的目的也均具有服务性,相应地,固定资产的使用也具有鲜明的无偿性,其被应用的最终目标均在于创造出更多的社会效益而非经济效益。但需要说明的是,要想对社会效益的评价标准进行细化是具有较大难度的,由此,也导致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的配置标准较为模糊,无法实现对相关资产的科学、理配置。此外,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配置资金又大多为财政性资金,从而导致相关资金在配置与使用时并不计成本、盈亏,反而追求资金配置的豪华化与高档化,由此造成投资上的盲目性,加之缺乏统一管理,使得大量固定资产凝固化或处于长期闲置状态,导致资产浪费严重。
(二)资产产权不明,流失严重
对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进行分析可知,其使用价值主要体现在自身的服务职能与社会公益职能方面,相应地资产的属性为非经营性资产,然而,当前,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以筹措经费为名义进行兴办实体,将固定资产的属性转变为经营性资产,从而造成了产权不清与固定资产的大量流失。对经营性资产进行分析可知,其价值补偿的实现途径主要以计提折旧为主,但目前绝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并未对其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或少提折旧,从而出现了“非转经”资产,加之资产所有者对资产配置的“虚位”,组织单位的经营者便在无人向其追索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将受益分配倾斜于自身,造成了固定资产补偿的严重不足,相应地,国有资产也发生了变相流失,这也是不同地区政府部门、各个行政单位间出现“贫富不均”以及各单位职工待遇和办公条件参差不齐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账实不符,资产信息失真
账实不符,资产信息失真是当前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的另一突出问题。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准则进行分析可知,其在年度末应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从而确保各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并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提供支持。然而,就现阶段耳环,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仍然存在着账实不符的情况,主要体现在:(1)有物无账,构建的资产并未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由此产生账外资产,例如,已经使用了一定年限的房屋建筑仍然归于“在建工程”的会计科目当中,难以对该部分资产的账目进行准确核实;(2)有账无物,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仍然将已经损毁、报废或是已变价处理的固定资产计入账簿当中,导致固定资产的清查信息严重失真。
三、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创新途径与评价分析
(一)建立基于统一监管的管理体制
建立基于统一监管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并对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无偿使用模式进行改革是实现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科学配置的关键途径。具体形式如下:以国家与各级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作为出自方,组建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并建立相应的出资人制度,从而以新的国有资产产权运营主体形成对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的经营、托管,同时,以现代企业制度为依托实现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科学的优化配置与合理的资本运作[4]。相应的操作步骤为:(1)产权的整合与变更。原有的归于各个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产权应变更至组建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当中进行统一的管理与配置;(2)建立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的租赁制度,对此类资产实施有偿使用制度,以资产使用者所占有的资产量为依据对其收取相应的资产使用费用,同时,将其所缴纳的租金纳入到出租单位的行政预算当中。由此,建立起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管理机构与资产使用人间的这一新型经济关系,以此来促使行政事业单位形成资产租赁付费的市场化意识,实现固定资产配置科学性的全面提升。
(二)建立以政府采购为主导的资产增量管理模式
建立以政府采购为主导的资产增量管理模式是明确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产权的有效途径。首先,政府应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统一标准为依据,对各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同时,对不切实际的项目和超出标准限定的项目购置计划进行限制;其次,政府应加强发挥其在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将此类固定资产的购置权与使用权进行分离,进而从根本上避免单位中无效资产的增加。需要说明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的产权,政府除了加强其采购作用外,还应进一步加强其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关于固定资产使用和折旧的监督,政府应以具体的会计期间为单位,对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的用途进行全面检查和分析,一旦发现相关单位以筹措经费为名利用固定资产兴办实体经济组织,便应立即停止单位有关负责人的一切职务,同时,对其人为转变的经营性固定资产进行清查,计算出资产流失经济损失,令相关负责人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5]。此外,政府还应在固定资产采购后、投入使用前对固定资产的产权予以说明,而任何以个人形式挪用属性为国家公共财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行为势必会受到法律的追责和制裁。
(三)构建“非转经”资产管理模式
对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可知,其主要目的是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因此,其应属于非盈利性资产。然而,在利益的驱动下,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仍然在从事着固定资产的经营活动,对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了严重影响。而对此类固定资产的经营若以收取使用费或租金形式进行束缚和限制显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在此种情况下,在政府主导及有关行政单位的配合下,可组建一专门的公司负责固定资产的经营活动,使其参与到市场竞争当中,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以租赁、拍卖、出售和转让等形式实现对固定资产产权的变更。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账目的核对与处理,通过引入相关领域的财务人员,对相关账目进行核查与分析,从整体上降低账实不符情况发生的可能性,确保相关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
(四)基于固定资产利用效能的管理体制评价核心
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管理的评价核心应集中体现在固定资产利用能效的评价方面,而这一工作又是由对规定资产使用的绩效评价来决定的,即应将固定资产使用的绩效评价作为评判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以此构建的评价体系应将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的完好率、使用率以及增值率和闲置率等相关指标予以囊括,同时,这一评价体系还应同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制、单位绩效以及管理者的服务和管理能力的评价工进行有积结合,并将其共同作为管理人员职务与薪酬变动考核的关键指标,在明确各管理部门全责的基础上,构建起高效、公平、公正的固定资产评价监督体系,确保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及其管理的概念进行说明,针对当前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对此类型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的创新途径与评价核心做出了系统探究。研究结果表明,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的创新途径主要包括了建立基于统一监管的管理体制以及建立以政府采购为主导的资产增量管理模式和构建“非转经”资产管理模式,而其体制评价核心则在于实现对固定资产使用的科学绩效评价。未来,还需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的创新,从而使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能够充分服务于社会群众,促进社会发展。
作者:朱莫思 单位: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胡存芳.完善我国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改革的具体措施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3,05(12):28-29.
[2]宋川.深化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改革完善公共预算体制——结合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体制创新的思考[J].环渤海经济!望,2013,10(24):55-57.
引言
随着我国的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收支分类财政的改革,在旧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现今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应运而生。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原则、标准、分类、科目设置等都作出较大的调整。在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之下,该如何做好会计工作,从而达到有效的利用资产,保护资产,达到对固定资产管理的科学化,精密化将是未来事业单位会计部门所将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1.新旧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所发生的变化
1.1对固定资产的概念产生了变化
在新制度中对于固定资产的概念是: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特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形态超过1年以上的资产。与旧的会计制度相比,通用设备以及专业设备的价值都有增长,这一价值标准就说明新的会计制度更适应现在的物价水平和消费标准。
1.2对固定资产的分类发生了变化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分类与旧的会计制度相比有着以下改动。
(1)将原有制度中的“房屋和建筑物”改为“房屋与构筑物”。
(2)将原有制度中“一般设备”改为现在的“通用设备”。
(3)将原有制度中“图书”改为“图书、档案”。
(4)将原有制度中“其他固定资产”改为了现在的“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这说明新的会计制度中对固定资产的分类对现今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以及财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了综合地考虑,同时相比旧的会计制度也显得更加的合理。
1.3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发生了变化
1.3.1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
在确定成本这一方面,新旧会计都是根据相关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以及相关的税费、交通费等确定的。但在新制度中却加进了没有相关凭证的,其成本对照同类或相似的固定资产价格,再加上税费和运输费等相关费用;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1.3.2固定资产的盘盈
在盘盈固定资产方面,新旧会计制度都是通过相类似的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来确认其入账价值的,但是新会计制度中加了一条“对于没有相关凭证和类似的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的,该固定资产需以名义金额的方式入账。”
1.4对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有变化
1.4.1累计折旧的核算
旧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折旧,而新的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除了文物、陈列品、动植物、档案、图书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之外,都应折旧,并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扣[1]。
在账务处理方面,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计提折旧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时,应当按照已计提折旧,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2]。
1.4.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核算
在新会计制度中增设了“在建工程”会计科目,对自行建造或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先通过该科目进行核算相关成本,待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相较旧会计制度下的账务处理更能充分反映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更为详实、准确。
2.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核算的不足和建议
随着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推行,对权责发生制进行修正,是为了令固定资产的核算更为真实可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事业单位报告的质量有所提升,但是依旧存在着一些弊端。
2.1对固定资产的范围以及折旧年限的界定不够清楚
因为即使在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之中,依旧没有对固定资产进行明确、统一的标准划分,从而增加了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固定资产划分的难度。除此之外,影响成本核算以及资产使用情况的另一个主要因素就是使用年限。不同的使用年限会影响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的金额,在这个时候会计人员往往会采用主观判断的方法,从而造成了会计信息的偏失,从而令固定资产的核算效果大打折扣,为固定资产的管理和审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还有一点,那就是在进行固定资产核算时,其核算标准偏低,例如固定电话等简单的办公用具也加入到固定资产的核算,这不仅容易影响到固定资产核算的准确性,还增加了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因此,建议事业单位在进行固定资产核算时,尽量提高核算标准或是分类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明细。
2.2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较为单一
年限平均法以及工作量法是新制度里提到的对于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的两种方法。在实际情况下,这种规定事业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都按照直线法的方法进行折旧,不仅违反了会计的原则,还对核算固定资产,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情况的准确性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所以事业单位在采用会计折旧方法的时候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折旧方法进行明确的规定,并不得随意变更。
2.3对固定资产相关科目设置有所疏忽
在会计行业中的谨慎性原则中就提到过,不能高估资产,同时也不能低估负债。在会计工作中,固定资产的损耗其实是难以避免的,这在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就没有找到相应的设置,如减值准备。
3.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新旧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可以看到新制度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较旧的制度更为全面、详实、合理。这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水平的提高,但新的制度依旧存在着一些缺陷,希望有关部门以及会计工作人员能够结合实际工作提出建议,共同提高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水平。(作者单位:贵阳中医学院)
中图分类号:F4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3-0-01
一、旧制度下固定资产核算存在的问题
1.认定标准过低。旧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自1997年起颁布执行,其中对固定资产的认定价值标准为一般设备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按照当时的经济和物价水平来看,这个标准具有合理性。然而,十几年过去了,我国的经济总量翻了好几番,当时的标准在已经明显偏低,参照旧《制度》中的判断标准,固定资产核算范围无疑会大大地扩大,加大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
2.会计报告不完整,会计科目不能包括所有核算项目。旧制度规定: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在竣工之前单独建账,不在会计总账上反映,待项目竣工决算后再并入会计报表中。这一做法使得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信息具有了天然的不完整性,部分规模较大的基建项目的完工验收可能导致资产发生剧烈变动,同时在基建过程中监督的缺失极有可能导致会计舞弊、建立小金库等行为。因此,长期以来基建项目核算方式广泛被人们批评,这既不利于事业单位对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也不符合预算改革的基本要求。
3.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始终不变,不提取折旧。旧的预算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是,实质上随着使用年限的逐渐增加,固定资产必然会老化磨损,价值产生变化,而账面上的固定资产价值始终不变明显不符合会计核算中“实质大于形式”的要求。事实上,不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始终将其按原值显示至报废是长期以看来广受各方诟病的问题,这使得事业单位会计报告严重失真,同时也不利于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二、新旧《制度》固定资产核算相关规定变化对比
1.定义及分类变化。(1)新《制度》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定义和分类标准主要来源于2012年的财政部第八号令《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旧《制度》相比,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认定标准有所提高,符合当前的经济和物价水平;(2)在固定资产分类方面,新《制度》对固定资产分类更加明确、具体(如将档案归入固定资产范畴);新制度对明确了一些特殊固定资产(如应用软件、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等)的确认方法并进行了特别说明。
2.相关科目设置变化。新《制度》规定:将“固定基金”科目更名为“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并设置了四个二级明细科目:“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与旧制度相比,该科目的核算范围有所扩大。
3.调整了基建项目会计核算办法。按照旧《制度》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在竣工之前单独建账,不在会计总账上反映,待项目竣工决算后再并入会计报表中。新《制度》增设了“在建工程”科目,用于“核算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同时针对这一变化,新《制度》还明确要求:“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至少按月并入‘在建工程’科目及其他相关科目反映”,这一规定圆满解决了基建工程“账外账”引发的种种问题。
4.固定资产折旧。旧《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照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新《制度》中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除下列各项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①文物和陈列品;②动植物;③图书、档案;④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这一变化解决了固定资产价值不实的问题。
三、固定资产核算的改进
1.新《制度》调整和修改了一部分科目,科目设置更加符合实际。具体来说,除了对“固定资产”进行了主要调整以外,还调整了多个科目,进一步完善了固定资产的核算。例如,旧制度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包括了各类应付款项,涉及范围较多,明细不清容易引发各种问题,在新《制度》中针对这一问题,专门增设了“长期应付款”科目。这一变动符合了当前经济形势的需要,同时出租方和承租方有了相互对应了会计科目,事业单位以往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产生的负债专门在此科目中核算,这一科目的设立使得以往一些支付期限较长的负债可以根据流动性与短期负债区别开来。
2.完善了会计核算体系。这方面主要表现在基建项目的核算改进上,一举解决了“账外账”难题。事业单位将基建项目运行中产生的会计科目变动直接计入“在建工程”这一科目,而这一科目作为一个单独科目在会计报表中存在,相关人员可直接、及时了解基建项目进展情况而无需查看其他账目。
3.新《制度》针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创造性提出虚提的概念。根据有关规定,不允许财政部门拨付折旧费用,同理也不可能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损耗而产生的成本费用拨付资金,这是预算管理规定与会计核算的“规定冲突”。针对这一情况新制度创造性地提出了“虚提折旧”的概念,简单地说,就是在会计报表中对固定资产损耗进行折旧提取,同时核减了固定资产价值,但是折旧提取不会在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间产生任何的资金流动,完全是事业单位根据相关折旧提取规定的“自选动作”。这个办法解决了财政部门与事业单位关于固定资产价值变动处理的矛盾,同时也使得事业单位会计报表更加符合实际,一举数得。
四、结论与展望
新《制度》的出台全面反映了财政改革和事业单位发展新要求,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提供了新依据,在继承了旧《制度》合理内容的同时,又体现了重大的突破和创新。然而,任何制度的修订和出台,都意味着相关工作的巨大挑战。在本次修订中,所涉及的“虚提折旧”、“基建并账”内容,由于其长期以来的历史问题和体制问题,可以预见新旧衔接的难度较大。有鉴于此,为确保新旧《制度》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财政部又于2013年1月10日印发了《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专门就制度衔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指导。
当然,我们要意识到的是,所有的改革举措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要求我们在执行《制度》过程中做好配合工作,财政部门积极出台指导规范、事业单位及时组织协调新旧衔接、会计人员自主学习新制度、新规范,这样才能实现顺利过渡,真正让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
目前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主要由《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共同规范。在其准则和财务规则中规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 经济 资源,包括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该定义描述了事业单位资产的三个特征:(1)是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2)能以货币计量的;(3)是一种经济资源。这与目前 理论 界对资产的定义是有差别的。正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的《论财务会计概念》第三辑《财务报表的要素》中指出:“资产是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它是特定个体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所取得的或加以控制的。”其重要特征有以下几点:(1)资产蕴涵着可能的未来利益;(2)特定个体能借助它获得利益,并对其他方面之取得它加以控制;(3)使个体有权取得或控制利益的交易或其他事项业已发生。
实质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的《论财务会计概念》关于资产的定义不仅适用于企业,还适用于非盈利组织。其理由主要有二:其一是企业和非赢利组织所需的资财都从各种来源取得,其二是资财或资产是企业和非盈利组织生命所系的血液。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在其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明确公共部门(包括政府)与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基本是一致的,即资产具有获得未来的经济利益和权属性两个特征。
由此可以看出,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其部分被划归企业,部分被划归政府或非营利组织,因此作为其拥有的资产和其他实体所拥有的资产是同质的。都应是一个实体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实体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实体带来预期经济利益的资源。
二、关于事业单位资产范围的问题
(一)财务规则与准则及制度不协调之处
首先,关于存货的定义不一致。财务规则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而在准则(试行)中规定的存货是事业单位在业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或者为销售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实质上,存货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一个实体持有存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
其次,关于固定资产的定义不相一致。财务规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准则(试行)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但对规定的标准没有进行说明。
(二)现行财务规则与准则及制度涉及资产的几个重要问题
1.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问题。根据现行准则和制度,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计提折旧。在使用过程中也不计提减值准备,而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修购基金,专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这样导致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与现时净值随时间推移相差越来越大。而且,由于固定资产的损耗不能在成本中得以体现,必然导致成本费用,虚增赢余。再者,修购基金的提取与固定资产的损耗没有必然的关联,从而不能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 影响 会计信息的提供。 2.基本建设 会计 游离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之外。现行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没有对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事项做出规范,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中对基本建设拨款收支及结余的核算有所涉及, 但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明确指出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三者之间的核算口径不相一致。
3.资产减值的计提 问题 。资产预期能否会为实体带来 经济 利益是资产的重要特征。如果某一项目预期不能给实体带来经济利益,那么就不能将其确认为实体的资产。比如,事业单位在年末检查存货时发现存货毁损、无望收回的债权等情况,应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以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因为根据资产的定义,上述项目已经不能给事业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将其继续列报在资产负债表上必将导致会计报表反映的资产价值有“水分”,从而导致不能揭示资产潜在风险,并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决策提供相关的信息。
4.投资核算过于笼统,不够细化。现行财务规则和准则对对外投资的核算过于简单。没有区分长、短期投资,没有细分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因此不利于加强事业单位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三、几点建议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的概述
1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概念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其价值标准为: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单位价值虽然不在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2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的会计处理方式
事业单位在购建固定资产时,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专款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融资租人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其他应付款”,支付租金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因报废、毁损及盘亏等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相关残值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列入“专用基金――修够基金”;出售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用基金一修购基金”,同时按原价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
二、当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所存在的问题
从上不难看出,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只核算帐面价值,不计提折旧,通过提取修购基金来应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财政体制的改革、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扩大,这种会计处理已不能准确反映事业单位真实的财务运营状况,严重影响了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质量。
1 固定资产的范围界定欠合理
购入固定资产按实际列支,对一些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电话机等简易办公设施也在固定资产中核算。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物价水平的提高,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的价值标明显偏低。
2 虚增资产总额
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不能以累计折旧来反映使用过程中的损耗,其新旧程度无法体现;另外不计提减值准备,使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无法得以反映。由此虚增了资产总额,使得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背离,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两者的差额会越来越大。
3 虚增净资产
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直接增加专用基金,同时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数额未有变化,这使得净资产中既包括固定资产的原值,又包括提取的修购基金。这样使净资产虚增,净资产信息失真。
三、完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的具体对策
1 引入低值易耗品的核算
单位价值虽然不在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可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事业单位一次性购入大批同类资产时,借记“低值易耗品”,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可在一定期限内摊销,摊销时借记“事业支出一低值易耗品摊销”,贷记“低值易耗品”;零星购入时可直接列支,借记借记“事业支出一低值易耗品摊销”,贷记“现金”等科目。由于物价水平的提高,可相应提高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
2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及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