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8 16:32:22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国内审计和国外审计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关键词】 重金属 砷盐 中药 限量标准
Abstract:To compare and analyze the limit standards for heavy metals and arsenic salts in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both at home and abroad,for improving the competition and going with the current of green TCM,suggest to establish the limit standards for heavy metals and arsenic salts in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o accord with concrete situation and international rules.
Key wordsHeavy metals; Arsenic salts;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Limit standards
加入WTO后,中药的国际贸易将以国际通行的标准进行。目前,国际上虽然尚无植物类中药的国际标准,但是FAO和WHO均制定了食品、蔬菜及茶叶重金属的允许摄入量和农药残留限量。美国、欧盟及传统出口中药的东南亚地区均对中药提出了重金属和农药残留限量的指标,并有提高的趋势。
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以环保标准为基础的绿色认证制度日趋盛行,“环保标签”在许多情况下变成贸易壁垒。在中药材生产过程中,由于对土壤选择不严,以及长期施用农药、化肥和除草剂,加之对农药的盲目选择,施用时间和剂量等达不到技术要求,导致目前药材普遍存在农药残留量和有害重金属含量超标,这是造成中药材质量下降的重要因素,也是制约我国中药及其它农副产品难以走向国际市场的重要原因之一,直接影响了中药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据报道,川芎、黄芪、人参出口受阻即是重金属检测超标的结果;而曾在德国风靡一时的普洱减肥茶现已被迫完全退出了德国市场,罪魁祸首也是重金属和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另据《中国中医药报》(19960426)报道,我国向新加坡出口的岷山牌归脾丸、岷山牌香砂养胃丸、神农牌泻吐灵和中国灵芝等24种中药,由于被检出含有西药成分和重金属(尤其是含砷及水银)超标,已遭新加坡卫生部禁售。又如1999年美国加州卫生署公布了260种中成药的检测结果,其中,不合格的123个中成药中,中国大陆有93个,中国香港17个,中国台湾2个,日本2个,泰国3个。而不合格中成药所含铅、砷、汞(Pb、As、Hg)等重金属大大超过了FDA规定的指标,有的则是农药残留超标或含FDA认定的毒性成分。外经贸技发[2000]第625号文述及2000年7月,欧盟致函外经贸部,指出我国出口欧盟的花生仁中黄曲霉毒素严重超标,并逐项列出16个月中40余批次不合格产品,其超标的黄曲霉毒素B1最高达557.5 ppm,超出标准200多倍,被检出的超标花生或遭退货或被拒绝入境,甚至被销毁。据不完全统计,数量达到数百吨之巨。
在此情况下,一方面我们要建立适合我国产品质量的标准以适应国际标准。另一方面中药在中国有数千年的使用历史,世界各国在制定相应的植物药产品质量标准中也多参考我国的中药标准,因此,制定绿色标准也可以影响世界,达到对我中药产品国际贸易相对有利的局面。由外经贸部制定并颁布的《药用植物及制剂外经贸绿色行业标准》已于20010701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中药的第一个进出口质量标准,也是我国中药的第一个绿色标准,对推动我国中药进入国际市场,确保植物药进出口品质,有着重大的历史性意义[1~3]。
1 重金属及砷盐
《中国药典》和《日本药局方》对重金属定义为在实验条件下能与硫代乙酰胺或硫化钠作用显色的金属杂质[4],而英、美和欧洲药典系指在实验条件下能与硫离子作用显色的金属杂质,代表物是铅(Pb)、汞(Hg)、铋(Bi)、砷(As)、锑(Ti)、锡(Sn)、镉(Cd)、银(Ag)、铜(Cu)和铡(Mo)。重金属对人体的危害,很早就有论著:血液中汞含量达200 μg/L时能导致肾障碍、震颤乃至麻痹;锡及其有机化合物有剧毒,当超过250 mg/kg可引起中毒反应,重症发生脑水肿;镉被国际癌症研究中心(IARC)于1992年确认为IA级致癌物,被美国毒物管委会(ATSDR)列为第6位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物质,镉是已知的最易在体内长期蓄积的毒物。
鉴于上述元素毒性较强,有害于人类,直接影响人体的健康,世界卫生组织已明确规定重金属基线值,即短期可耐受一星期摄取量:铅3 mg,镉0.4~0.5 mg,汞0.3 mg[5]。综合研究、检测和控制毒性元素在中药材和中成药中的含量限度十分重要。现今对中药研究的重金属有铅、镉、铬、汞、砷(其中主要研究的重金属为铅、汞)和砷盐,并规定了大部分中药重金属及砷盐的限量标准及检测方法[6]。
2 国外有关中药中重金属及砷盐限量标准
据报道[7],《美国药典》第24版收载植物药71种,其中有重金属限量规定的品种共17种,占植物药的23.9%。《英国药典》2000年版和《欧洲药典》1997~2001年版除墨角藻(Fucus)和菊粉(Inulin)外,对植物药的重金属无限定。《日本药局方》第13改正版收载植物来源的生药172种,其中97%的品种均无重金属的限量标准。目前各国及WHO有关中药中重金属及砷盐限量标准还很不一致,参见表1[8]~2。 表1 部分国家及地区有关中药中重金属、砷盐限量规定(略)表2 世界卫生组织(WHO)精选药用植物重金属含量标准(略)
3 我国有关中药中重金属及砷盐限量标准
3.1 现状
《中国药典》2000年版Ⅰ部收载的中药材及中药成方制剂共992种,其中有重金属限量要求的仅18种,约占2%(规定中药注射剂中重金属含量≤0.15 mg/kg,其他药品中重金属≤20 mg/kg)。为了加强中药的安全性,《中国药典》2005年版新增了采用原子吸收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测定重金属和有害元素的方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同时作为法定方法,以适用于不同实验室分析条件。其中,西洋参、白芍、甘草、丹参、金银花、黄芪等就是采用上述方法测定的品种,并且首次规定上述药材含重金属铅(Pb) ≤5.0 mg/kg,镉(Cd) ≤0.3 mg/kg,汞(Hg) ≤0.2 mg/kg,砷(As) ≤2.0 mg/kg,铜(Cu)≤20.0 mg/kg[4]。该限量标准与《药用植物及制剂进出口绿色行业标准》中所规定的绿色药用植物及制剂的重金属及砷盐的限量指标相一致。《中国药典》2005年版Ⅰ部对砷盐的规定为:石膏中砷盐含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二,芒硝中砷盐含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十。我国香港也对铜、汞、镉、锡、铅、锑、铬、砷8种有害元素制定了限量规定。
转贴于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中药中镉含量超标的情况屡有报道。据有关文献统计[9],33种中药中Cd的含量在0.1~0.5,0.5~1.5,1.5~5.0,>5 mg/kg出现的频数分别为20,7,4,2,可见Cd的含量在≥0.5 mg/kg范围内的中药数占总数的39.4%。由于化肥、有机肥的过度施用和大气沉降等因素,许多农业土壤中的镉含量正在缓慢增加。
3.2 分析《中国药典》2005年版和《药用植物及制剂外经贸绿色行业标准》虽对重金属总量和种类做出相关限制,但存在两方面的不足:一是规定的重金属种类偏少,例如对重金属镍、铬、锑、锡的含量未作限定,但这些元素因毒性问题现已引起人们重视,故应增加镍、铬、锑、锡等重金属的限量标准和检测方法;二是有的检测项目比欧共体标准偏低,如汞、镉的限量等,而且该标准普遍低于我国在其它食用作物上所作的规定。例如:
镉:药材规定为≤0.3 mg/kg,低于国家规定的无公害蔬菜0.05 mg/kg与稻米0.2 mg/kg[GB15201-1994]。
汞:药材规定为≤0.2mg/kg,低于无公害蔬菜0.01 mg/kg与稻米0.02 mg/kg[GB15201-1994]。
铅:药材规定为≤5.0 mg/kg,低于无公害蔬菜0.2 mg/kg[GB15201-1994]与茶叶2.0 mg/kg(紧压茶3.0 mg/kg)[GB15201-1994],同时还低于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0.5 mg/kg。
砷:药材规定为≤2.0 mg/kg,低于无公害蔬菜0.5 mg/kg和稻米0.7 mg/kg[GB15201-1994]以及茶叶(无公害、出口)0.5 mg/kg [GB/75009.12-1985],同时也低于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中As的最高允许含量≤0.3 mg/kg。
目前无公害中药材栽培技术是控制重金属污染较为理想的途径。中药材要达到出口标准还需做不少基础工作,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规则的灵敏、可靠、规范的检测方法和标准势在必行[1~3]。
参考文献
[1]李 敏.中药材规范化生产与管理(GAP)方法及技术[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5:17.
[2]李 敏,周 娟.中药材质量与控制[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6:49.
[3]李 敏,吴 锐.中药材GAP实施与认证[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6:37.
[4]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典,Ⅰ部[S].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附录45.
[5]徐 良,叶定江,徐鹤良.中药无公害栽培加工与转基因工程学[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3:12.
[6]张俊清,刘明生,符乃光.中药材微量元素及重金属研究的意义与方法[J].中国野生植物资源,2002,21(3):48.
1 国外关于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研究成果
1.1 国外内部审计的发展阶段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内部审计的职能也从以查找错误为导向,单纯的监督、控制以及保护企业财产的“警察”角色,发展至今日以企业风险管理为导向。
1.1.1 以“控制”为导向的内审阶段
20世纪40至60年代,在内审制度产生的初期,企业只在总公司一级设立内审机构,实行自上而下的巡回式审计,一般由会计部门领导,实质上履行的是会计监督职能。
1.1.2 以“流程”为导向的内审阶段
内审职能到了20世纪70至80年代,变成以业务流程为关注点,对组织内关键业务流程的设计、效果和效益进行评价。
1.1.3 以“风险基础”为导向的内审阶段
演进至20世纪80到90年代,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进程加快,以“风险基础”为导向的内审应时而出,主要关注对企业关键业务流程以及关键控制的风险的辨识,从而采取措施,降低组织面临的风险。
1.1.4 以“企业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内审阶段
到了上世纪90年代后期,企业对风险的认识产生了较大的转变——认为企业所面临的是包含了财务管理、业务经营、流程管理以及战略管理等多方面的风险,是企业的整体风险,而不是局限于某一部分、某一功能或某一区域。
1.2 国外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研究现状
早在1947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就将内部审计界定为一种“独立评价活动”,此后,内部审计的定义虽几经变迁,但“独立”作为内部审计的显著特征一直被包含在有关定义中。根据IIA2001年提出的内部审计最新定义,认为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目的是为组织增加价值并提高机构的运作效率,从而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IIA(2003)也指出,恰当的报告关系对实现独立性、客观性及在组织中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它们是内部审计有效履行其义务的必要因素。IIA进而提出“双报告模型”。IIA建议:CAE在职能上应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其他适当的治理机构报告并负责;CAE的行政性报告应当面向CEO或另一位具有充分权利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使日常审计工作得到适当的支持。
2 我国关于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研究成果
2.1 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83年-1994年)为我国内部审计初步建立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成立后,就一直依靠行政力量推动企事业单位建立内部审计制度。1983年国务院批转了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首次提到了内部审计监督问题;198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9年审计署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内部审计的部门规章。这一阶段通过行政法规确立了内部审计的基本制度,促使我国内部审计走上了依法审计的轨道。
第二阶段(1994年-2002年)为我国内部审计立法进一步完善的阶段。1994年8月颁布了《审计法》;1995年7月审计署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1998年经审计署批准,中国内部审计学会更名为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使其成为对企业、事业行政机关和其他事业组织的内审机构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2001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开始实行国际上通行的行业自律管理,推动我国内部审级逐步走向职业化。
P键词:内部审计;风险导向审计;风险评估
Key words: internal audit;risk-oriented audit;risk assessment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6-0013-02
0 引言
市场经济是发展中的经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与完善,企业所处的环境日益复杂,在其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客观的存在着潜在的风险与变数。企业中的内部审计是为公司治理而设置的,众所周知,公司治理是以企业绩效提高,价值增长的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目标与理论基础的一致性使得其成为企业加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可以使得企业在充满风险与变数的市场环境中得以生存发展。在我国内部审计短短四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它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经验,在坚持依法审计下秉承着实事求是的信念履行着自己的职责。然而,在国际内部审计与公司风险管理相关联后,我国内部审计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1 我国现阶段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1.1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合理
首先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内容依赖于对企业各部门运行情况的了解,其次内部审计的职能是评价、咨询和监督企业内部各部门运行情况,这样在为最高管理当局服务时,才能不受其他部门的牵制,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由于我国内部审计起步较晚,在短短四十年的时间内我国内部审计未能得到长足发展,又由于对国外经验借鉴的各不相同而导致了各方面发展不平衡,这样就造成了我国国内现存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多样性。
1.2 内部审计制度设立不完善
在我国,虽然有由内部审计协会颁布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做依据,规定了内部审计工作应涉及到舞弊的预防,检查与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等等,但在实际企业中的可操作性并不强。譬如,直到现在我国很多企业仍将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现定于“查错防弊”,这使得内部审计的功能和作用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我国大部分企业内部的审计工作都停留在财务审计,审计对象过于狭窄。
1.3 内部审计模式和技术落后
在我国大部分企业中内部审计对象主要是会计报表等财务相关资料,所以内审技术采用的方法仍是账证、账账以及账表核对,这样的审计无法为企业提供具有重要价值的审计信息,更难以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除此之外,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仍在使用从报表到账簿到凭证到结论的旧的审计思路,在审计过程中不但耗费的时间与精力过于多,成本高,而且得出的审计结果没有新意,效果也不明显。因此,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无论是在审计模式还是审计技术上都过于落后,内部审计工作无法为企业改善经营情况,加强企业对风险的应对能力。
另外,内审知识结构及内审人员素质决定了我国的内部审计不可能在模式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要求,内部审计结果也不可能具有权威性。企业本身不注重内部审计工作,很少或不为内审人员提供学习交流的机会,内部审计人员通常是处于“闭门造舟”的情况下,对先进的审计知识的接触与吸收基本为零。
2 发展和完善我国内部审计的对策探讨
2.1 内部审计要为企业的风险管理提供建议
从我国内部审计的现状来看内部审计的职能――评价、咨询、监督,并没有在我国企业内部切实的得到发挥。而由于经济的发展为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内部审计的职能只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才有可能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带来增值。在国外,内部审计参与风险管理已经在各种类型和规模的企业中实现,我国在这一点上应积极向国外借鉴。对于已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的企业,应当将内部审计参与到风险管理中,由此,可以进一步通过内审工作帮助企业分析风险情况,及早发掘潜在风险。对于已做出的内审报告,内审部门应及时将其传递给各相关部门及董事会等高层管理者,帮助企业管理高层鉴别风险,做出正确、及时、切实可行的决策。这些就要求内部审计加强工作的灵活性,通过与各相关部门及公司管理高层之间的交流,不断调整内部计工作及风险关注点,使其更加符合管理高层的期望。
2.2 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相比较于国外内部审计的立法,我国政府仍应该根据本国经济情况强化内部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想内部审计在企业内部确保顺利实施,单单靠国家是不够的。企业自身应当根据各自的具体经营情况,通过借鉴先进和成功的内审经验,明确自身内部审计地位,界定内部审计工作范围。此外,企业还应强化内部审计考核,规划好审计工作重点,例如规定在机构撤销与合并时、企业各部门负责人更换调动时加强审计工作。
2.3 内部审计要善于沟通,服务于管理
在我国企业内部,通常有由于内部其他部门的不理解与不配合而导致的内审工作受阻的情况。由于内部审计需要与企业各个部门都有良好的沟通,在首先做到熟悉各部门的工作的条件下,才能更好的进行内部审计。所以企业自身应做好以下三方面:
第一方面,应在企业内部强化风险管理思想,让企业内部各个部门的员工充分从思想认识到内部审计的重要性,避免内部审计是“找麻烦”的思想在企业内部蔓延。
第二方面,企业管理层可以考虑让各个部门的员工协助内部审计,参与内部审计,从而理解审计工作,提高对审计工作的认知。
第三方面,内审人员应注意在日常工作中多与其他部门交流,为基层服务,在以服务为宗旨的前提下开展工作。
内部审计可以帮助企业规避风险,促进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各部门之间与公司管理者、所有者的沟通,使企业能够在经济浪潮中稳步前进。
2.4 提高内审人员素质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企业首先应合理化改善对内审部门人员的专业要求,对于财务以外的专业,诸如法律,管理等专业人员的安排量要扩大。只有全面丰富的专业知识才能更好的帮助企业规避各方面的风险。其次,就是对内部审计人员加强对不同职责的内审人员进行有重点的培训,并定期进行对先进审计技术、审计理念及内控测试技术等的学习,不断进行知识的补充。第三,企业可以制定交流日,让内部审计人员之间互相沟通,共同解决问题。最后,企业还应加强内审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内审人员之间互相监督。
3 风险管理导向下内部审计的发展方向
纵观我国现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设情况,除了中国联通,武汉钢铁等大型企业逐步将风险导向内部审计与公司管理相结合外,其余大多数的企业在内部审计制度建立方面处于迷茫状态,很多企业的组织构架中没有明确的内部审计组织。然而,内部审计应从全局评价企业风险,据资料显示,我国大型企业Z企业和S企业自2016年引入风险导向的内部审计制度后,企业内部审计的作用日趋显著。一方面,合理有效的内部审计促进了企业对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为两企业面对多变的经济环境制定出了风险管理战略,在企业中担任起了咨询者、建议者和协调者的角色。另一方面,风险管理则促进了内部审计的有效开展,不但保证了内部审计职能的发挥,而且使其向着更加持续多变的方向发展。风险导向下的内部审计在Z企业和S企业中的应用给予我们实践性的经验,风险导向下的内部审计确实能为企业更好的规避风险,我们应在其余大中型企业中借鉴,帮助我国大中型企业推行风险导向内部审计。
4 结论
在经济环境日新月异的今天,我国内部审计工作和企业实际需要的内部审计比起来是远远不够的,没有良好的内部审计,在国际化的经济浪潮中,企业难以立足。为了我国企业良好稳步的发展,只有内部审计工作与公司风险管理相结合全面良好的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我国企业才能过及时发现和规避经济风险,从而带领我国经济更好的向前。
参考文献:
[1]梁素萍.内部审计中的风险问题及其控制对策[J].财会研究,2010(4):69-71.
1 国外关于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研究成果
1.1 国外内部审计的发展阶段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内部审计的职能也从以查找错误为导向,单纯的监督、控制以及保护企业财产的“警察”角色,发展至今日以企业风险管理为导向。
1.1.1 以“控制”为导向的内审阶段
20世纪40至60年代,在内审制度产生的初期,企业只在总公司一级设立内审机构,实行自上而下的巡回式审计,一般由会计部门领导,实质上履行的是会计监督职能。
1.1.2 以“流程”为导向的内审阶段
内审职能到了20世纪70至80年代,变成以业务流程为关注点,对组织内关键业务流程的设计、效果和效益进行评价。
1.1.3 以“风险基础”为导向的内审阶段
演进至20世纪80到90年代,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进程加快,以“风险基础”为导向的内审应时而出,主要关注对企业关键业务流程以及关键控制的风险的辨识,从而采取措施,降低组织面临的风险。
1.1.4 以“企业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内审阶段
到了上世纪90年代后期,企业对风险的认识产生了较大的转变——认为企业所面临的是包含了财务管理、业务经营、流程管理以及战略管理等多方面的风险,是企业的整体风险,而不是局限于某一部分、某一功能或某一区域。
1.2 国外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研究现状
早在1947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就将内部审计界定为一种“独立评价活动”,此后,内部审计的定义虽几经变迁,但“独立”作为内部审计的显著特征一直被包含在有关定义中。根据iia2001年提出的内部审计最新定义,认为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目的是为组织增加价值并提高机构的运作效率,从而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iia(2003)也指出,恰当的报告关系对实现独立性、客观性及在组织中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它们是内部审计有效履行其义务的必要因素。iia进而提出“双报告模型”。iia建议:cae在职能上应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其他适当的治理机构报告并负责;cae的行政性报告应当面向ceo或另一位具有充分权利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使日常审计工作得到适当的支持。
2 我国关于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研究成果
2.1 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83年-1994年)为我国内部审计初步建立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成立后,就一直依靠行政力量推动企事业单位建立内部审计制度。1983年国务院批转了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首次提到了内部审计监督问题;198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9年审计署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内部审计的部门规章。这一阶段通过行政法规确立了内部审计的基本制度,促使我国内部审计走上了依法审计的轨道。
第二阶段(1994年-2002年)为我国内部审计立法进一步完善的阶段。1994年8月颁布了《审计法》;1995年7月审计署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1998年经审计署批准,中国内部审计学会更名为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使其成为对企业、事业行政机关和其他事业组织的内审机构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2001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开始实行国际上通行的行业自律管理,推动我国内部审级逐步走向职业化。
第三阶段(从2003年开始至今)为我国内部审计法规体系全面建立健全的阶段。2003年3月审计署颁发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这一新规定的颁布,是我国内部审计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标志。
2.2 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研究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的快速增长,经济行为越加国际化,我国企业内部审计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目前已具备了一定数量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它在维护国家财经法纪、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企业内部审计在认识、地位、人员素质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3 影响我国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的主要因素分析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特殊形式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是先天不足。
3.1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比较常见的公司治理结构缺陷主要表现在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难以对经理层进行有效约束、独立董事难以发挥作用、监事会未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等方面,这就严重影响了内部审计部门职能的发挥。
3.2 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不完善
目前,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报告关系呈现多元化状态。尽管一些企业建立了审计委员会,并规定了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但是对于内部审计机构对财会部门负责,多数的内部审计机构则对总经理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这样的机构设置,就严重的影响了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使其职能的发挥受到很大的限制。
3.3 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独立性
内部审计人员作为单位的一名成员,他们的工作、工资、其它福利等受本公司有关负责人的支配。这就使得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其监督和评价职能时有很多的顾虑。另外,由于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够,内部审计被不切实际的精简,人员队伍不稳定,从而使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部门的前途缺乏信心,严重影响了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3.4 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
在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多是在本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的,直接对公司负责人负责,其人员配置、职务升迁、工作地位及工资福利待遇等都由本单位负责人决定。这也就引出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内部审计机构在经济上不够独立;其次内部审计人员执纪执法的程度直接受公司负责人的影响,缺乏独立性。所以,我们从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机构设置的现状发现,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这就使得该机构的整体职能难以发挥。
4 提高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对策
4.1 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独立性的一个最主要标志,就是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独立性。科学、有效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是内部审计发挥作用的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内部审计部门与业务部门及其他各职能部门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制衡关系等因素,最终决定了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程度。
4.2 实行统管统派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为了强化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可由内部审计部门统一委派,内部审计部门向委派单位收取一定费用,用以支付派出内部审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内部审计人员实行统管统派制,从行政上和经济上解除了内部审计人员对委派单位(或称服务单位)的依存关系,消除了内部审计人员的后顾之忧,增强了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扩大了内部审计人员的自主权。内部审计部门为了监控审计质量,考核内部审计人员的政绩,要求他们定期制订审计计划,并报送内部审计部门;另一方面要规定内部审计人员的试用期(如一年或二年),如果在试用期间不合格或不能取得相应的职称者,除进行必要的教育外,必要时可以撤换。制定内部审计轮岗制度,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定期轮换,内部审计人员长期负责对某一部门或单位的审计工作,人情因素不可避免,影响其客观、公正地履行审计职责。
4.3 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审计独立性除了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具有独立性,还要求内审人员在精神上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和遵守职业操守。我国《内部审计准则》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
目前,我国多数企业在任用内审人员时,仅仅考察其是否具备财务知识。因此,我国大多数内部审计人员是从企业财务部门分离出来的。而财务收支审计是内部审计的基础性内容,这种状况造成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较差。要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必须对内部审计机构实行专职化的人员配备。对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在实行严格准入制度的同时,也要对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之对审计事项的判断和决定不屈从于他人的意志,不受外界的干扰,保持客观性和公正性。
4.4 内部审计的外部化
1 国外关于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研究成果
1.1 国外内部审计的发展阶段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内部审计的职能也从以查找错误为导向,单纯的监督、控制以及保护企业财产的“警察”角色,发展至今日以企业风险管理为导向。
1.1.1 以“控制”为导向的内审阶段
20世纪40至60年代,在内审制度产生的初期,企业只在总公司一级设立内审机构,实行自上而下的巡回式审计,一般由会计部门领导,实质上履行的是会计监督职能。
1.1.2 以“流程”为导向的内审阶段
内审职能到了20世纪70至80年代,变成以业务流程为关注点,对组织内关键业务流程的设计、效果和效益进行评价。
1.1.3 以“风险基础”为导向的内审阶段
演进至20世纪80到90年代,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进程加快,以“风险基础”为导向的内审应时而出,主要关注对企业关键业务流程以及关键控制的风险的辨识,从而采取措施,降低组织面临的风险。
1.1.4 以“企业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内审阶段
到了上世纪90年代后期,企业对风险的认识产生了较大的转变——认为企业所面临的是包含了财务管理、业务经营、流程管理以及战略管理等多方面的风险,是企业的整体风险,而不是局限于某一部分、某一功能或某一区域。
1.2 国外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研究现状
早在1947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就将内部审计界定为一种“独立评价活动”,此后,内部审计的定义虽几经变迁,但“独立”作为内部审计的显著特征一直被包含在有关定义中。根据IIA2001年提出的内部审计最新定义,认为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目的是为组织增加价值并提高机构的运作效率,从而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IIA(2003)也指出,恰当的报告关系对实现独立性、客观性及在组织中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它们是内部审计有效履行其义务的必要因素。IIA进而提出“双报告模型”。IIA建议:CAE在职能上应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其他适当的治理机构报告并负责;CAE的行政性报告应当面向CEO或另一位具有充分权利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使日常审计工作得到适当的支持。
2 我国关于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研究成果
2.1 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83年-1994年)为我国内部审计初步建立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成立后,就一直依靠行政力量推动企事业单位建立内部审计制度。1983年国务院批转了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首次提到了内部审计监督问题;198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9年审计署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内部审计的部门规章。这一阶段通过行政法规确立了内部审计的基本制度,促使我国内部审计走上了依法审计的轨道。
第二阶段(1994年-2002年)为我国内部审计立法进一步完善的阶段。1994年8月颁布了《审计法》;1995年7月审计署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1998年经审计署批准,中国内部审计学会更名为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使其成为对企业、事业行政机关和其他事业组织的内审机构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2001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开始实行国际上通行的行业自律管理,推动我国内部审级逐步走向职业化。
第三阶段(从2003年开始至今)为我国内部审计法规体系全面建立健全的阶段。2003年3月审计署颁发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这一新规定的颁布,是我国内部审计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标志。
2.2 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研究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的快速增长,经济行为越加国际化,我国企业内部审计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目前已具备了一定数量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它在维护国家财经法纪、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企业内部审计在认识、地位、人员素质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3 影响我国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的主要因素分析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特殊形式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是先天不足。
3.1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比较常见的公司治理结构缺陷主要表现在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难以对经理层进行有效约束、独立董事难以发挥作用、监事会未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等方面,这就严重影响了内部审计部门职能的发挥。
3.2 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不完善
目前,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报告关系呈现多元化状态。尽管一些企业建立了审计委员会,并规定了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但是对于内部审计机构对财会部门负责,多数的内部审计机构则对总经理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这样的机构设置,就严重的影响了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使其职能的发挥受到很大的限制。
3.3 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独立性
内部审计人员作为单位的一名成员,他们的工作、工资、其它福利等受本公司有关负责人的支配。这就使得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其监督和评价职能时有很多的顾虑。另外,由于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够,内部审计被不切实际的精简,人员队伍不稳定,从而使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部门的前途缺乏信心,严重影响了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3.4 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
在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多是在本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的,直接对公司负责人负责,其人员配置、职务升迁、工作地位及工资福利待遇等都由本单位负责人决定。这也就引出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内部审计机构在经济上不够独立;其次内部审计人员执纪执法的程度直接受公司负责人的影响,缺乏独立性。所以,我们从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机构设置的现状发现,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这就使得该机构的整体职能难以发挥。
4 提高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对策
4.1 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独立性的一个最主要标志,就是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独立性。科学、有效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是内部审计发挥作用的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内部审计部门与业务部门及其他各职能部门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制衡关系等因素,最终决定了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程度。
4.2 实行统管统派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为了强化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可由内部审计部门统一委派,内部审计部门向委派单位收取一定费用,用以支付派出内部审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内部审计人员实行统管统派制,从行政上和经济上解除了内部审计人员对委派单位(或称服务单位)的依存关系,消除了内部审计人员的后顾之忧,增强了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扩大了内部审计人员的自主权。内部审计部门为了监控审计质量,考核内部审计人员的政绩,要求他们定期制订审计计划,并报送内部审计部门;另一方面要规定内部审计人员的试用期(如一年或二年),如果在试用期间不合格或不能取得相应的职称者,除进行必要的教育外,必要时可以撤换。制定内部审计轮岗制度,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定期轮换,内部审计人员长期负责对某一部门或单位的审计工作,人情因素不可避免,影响其客观、公正地履行审计职责。
4.3 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审计独立性除了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具有独立性,还要求内审人员在精神上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和遵守职业操守。我国《内部审计准则》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
目前,我国多数企业在任用内审人员时,仅仅考察其是否具备财务知识。因此,我国大多数内部审计人员是从企业财务部门分离出来的。而财务收支审计是内部审计的基础性内容,这种状况造成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较差。要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必须对内部审计机构实行专职化的人员配备。对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在实行严格准入制度的同时,也要对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之对审计事项的判断和决定不屈从于他人的意志,不受外界的干扰,保持客观性和公正性。
4.4 内部审计的外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