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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环境污染的建议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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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环境污染的建议

篇1

为此,建议尽快采取措施,完善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环境污染纠纷的综合治理机制。具体建议:

一、完善环境非诉讼机制

着重完善协商和仲裁的机制建设。一方面,健全协商机制,建议国家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制定有关协商解决环境纠纷的规章,明确协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同时,支持环保公益团体援助弱势一方进行平等协商。

另一方面,健全环境仲裁机制,加强相关立法,建议在修订《环境保护法》时明确仲裁作为环境民事纠纷的法定方式之一。设立专门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级环境仲裁委员会,依法各自独立仲裁环境纠纷。仲裁委员会由环境行政机关的代表、专家代表、行业协会的代表、公益性环保团体或者公众的代表组成,并逐步实行环境纠纷仲裁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环境仲裁员的准入门槛。

二、完善环境诉讼机制

建议对环境案件进行分流,对于事实情节清楚、没有复杂的技术性问题的环境案件仍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其一审法院。对于案件较为复杂,具有一定的技术性问题的,或人数众多的、影响范围较广的,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应交由中级以上法院根据其管辖范围确定一审法院。继续探索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环境法庭,并对法官培训专门的环境法律和环境保护知识,培养专门的环境法官,增强法院审理环境案件的办案能力。

三、环境治理部门和社会综合治理部门要履行监督职能,防范环境污染纠纷

篇2

调查学校附近地区环境污染状况,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

二、活动目的

1.通过对学校附近地区环境污染状况的调查,了解其对附近居民的影响,增强学生环境保护的意识。

2.学会分析污染源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

3.通过开展调查和探究活动,使学生对书本知识有更深的理解,初步了解科学探究的基本过程和步骤,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合作学习的能力。

三、活动过程

1.课题小组的组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按照兴趣自由组合,人数在5~6人为宜,成立课题组。由学生自己推选出组长,并负责组内成员的研究分工、活动的具体安排。

2.研究方案的制定:由小组成员共同商讨,制订活动计划,形成具体的方案。主要包括研究方法、实施步骤、成员的分工等。

3.课题活动的实施:各研究专题小组利用五一节期间围绕课题分工合作进行了调查访问、资料查询等。以学校周围方圆一千米的城区作为研究范围,通过调查、走访和资料查询,发现学校周围地区主要存在大气污染、水源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和噪声污染等。

(1)大气污染。学校附近几家洗浴中心,有许多小煤炉,特别是位于学校南面的黄桥热电厂,经常可看到高烟囱里冒出黑烟,是主要的大气污染源。它们靠燃烧煤炭提供热能,煤炭的燃烧过程中会排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酸性气体,是形成酸雨的主要原因。汽车尾气是最严重的铅污染源,其中含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硫氧化物、铅化物等。空气中铅浓度的增加,会造成人体和环境遭受铅污染,尤其是儿童在游戏、玩耍过程中,铅通过呼吸和食物链进入人体,会使儿童智力与身体健康受到铅污染损伤和危害。

(2)水源污染。学校西边的姜黄河(姜堰至黄桥)是我们的主要生活用水源。学生从位于学校西北方向的水厂开始,沿着姜黄河向上游寻找,发现有五六个污水排放口,其中炼油厂的排污口污染最为严重。这些污水大多是没有经过处理就直接排放到姜黄河中,站在河边就能闻到阵阵恶臭。经学生查阅资料发现,这些未经处理的污水中可能含有大量对身体危害较大的氨、硫化氢、甲基硫、三甲氨、甲醛、酚等许多种物质。

(3)固体废弃物污染。工厂、学校居民区产生很多生产生活垃圾,这些垃圾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在城乡交界处形成了许多垃圾存放中心,浪费了许多土地。尤其是一些有污染的垃圾像塑料袋、废电池可能会对土壤造成污染。

(4)噪声污染。学校西边和北边是两条主要的街道,坐在教室里经常可听到街道上传来的汽车鸣笛声,尤其是上下班高峰期,汽车鸣笛声甚至盖过了学生朗朗的读书声。噪声也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

4.研究结论与建议:通过调查活动和集体研究讨论,为有效控制学校周围的环境污染,课题研究小组提出了多种合理化建议,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搬迁一些污染源到合适的位置,如搬迁有大气污染的炼油厂、热电厂到城区东北或西南方向的郊区(考虑本地的盛行风向)。

(2)研究黄桥热电厂各个生产环节中产生的废品的可循环利用,如煤灰可以用来生产建筑材料,冷却水可以为洗浴中心提供热水源等。

(3)水厂要搬迁到姜黄河的上游,另外要建立污水处理厂。

(4)对污染严重的厂家实行监督管理,有害物质要回收或经处理后再排放。

(5)建立垃圾处理中心,在城区设置可回收、不可回收垃圾箱。相邻单位建议错开上下班时间,过境车辆不允许进入城区,在居民区或者学校附近设置禁鸣区。

篇3

1.2对农药化肥等所带来的污染的防控措施农药化肥等中的化学物质对土壤的危害性极大,为了使农药和化肥对环境的污染减小到最低,在使用中一定按照科学的方法使用,建议在农村使用生物农药和有机化肥,这样既减小了对土地的损害,又生产了“绿色食品”,做到环保,健康。

2.妥善处理农村废弃物,做好污水排放问题

农村废弃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家禽牲畜类的粪便等,这些垃圾是病菌传染的主要载体,对人的健康存在威胁,对家禽和牲畜的瘟疫传播有潜在的危险性。在农村地区,废弃物已成为污染的主要来源,环保方面对于农村废弃物处理问题已经提上日程,从现实情况看来,发展沼气工程与无公害农业实现整体化,采用循环再生,实现协调发展是解决农村废弃物污染的主要途径。建议将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处理与我县农村城镇化发展总体规划相结合,制定政策,加大对农村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是的农村废弃物污染及早得到解决。家禽牲畜类粪便也是一种宝贵的饲料和肥料资源。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的氮、磷等营养物质,通过加工处理成优质饲料或有机复合肥料,开发利用畜禽粪便不仅能变废为宝,不仅可以解决农村粪便类污染问题,还可以减少生产成本,解决农村用能问题,极大地改善污染状况,切断病菌的传染,具有很好的社会现实意义和一定的经济效益,对于促进我国农村资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治理好农村周边乡镇企业的各种污染问题,减少对农村环境的破坏

3.1乡镇企业的主要污染现状及原因我县是山区农业县,我县一直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在不懈努力。而县内的一些中小型企业的污染问题一直未得以彻底解决。随着农村城镇化的趋势的发展,乡镇企业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在污染方面带来了很多的问题。比如企业水污染,粉尘污染,噪声污染等等。我县乡镇工业行业大都存在人才匮乏,技术水平低和设备简陋等方面的问题。我县乡镇地区企业多数是小规模企业,设备购进的大都是廉价设备,这本身就对环境污染存在潜在的隐患。我县缺少对乡镇地区企业污染及其特点的追踪,加之乡镇工业污染防治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导致我县的乡镇企业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目前我县绝大部分乡镇没有建立专门的环保机构和队伍,环境一级检测部门不到位,存在环境问题无人问,环境事故无人管的现状。

3.2对与乡镇企业污染情况的处理措施针对我国在法律法规制定中有关农村环境保护针对性不强的现状,加速对乡镇工业污染防治的环境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健全适应乡镇特点和环保工作实际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乡镇工业污染防治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我县应该促进有关政府部门加强这方面工作,为基层职能部门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加强乡镇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和基础体系建设。无论是在乡镇政府,还是在乡镇企业,都要把乡镇环境污染防治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实行领导责任制,建立综合环境防治体系,在乡镇政府,或者村级部门,成立专门的环保小组,对环境污染防治重视起来,使农村环境极大得到改善,使我们的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让我们的家园越来月美丽,身体越来越健康。对与小规模的乡镇企业来说,要加大引进高科技人才,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在政府的帮持下,购进新的设备,扩大生产规模,减小因设备和技术的问题对环境带来的污染。

篇4

如今,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农业的健康发展。”省政协委员、省农科院院长张新友表示,农业与环境的关系非常密切,实事求是地讲,农业既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同时也是重要的污染源。很多面源污染问题就是农业造成的,如水污染问题、土壤污染问题,同时,这些问题又反过来使农业受害,因为水的污染、土壤的污染,我们生产不出合格的产品、绿色无公害的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受到环境制约。因此,对于环境问题我们要给予充分关注,加大治理环境污染力度,还农业健康发展。

近年来,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而土壤环境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关于土壤污染治理问题成为此次委员们讨论的热点。

“现在农田重污染非常严重,国土资源部数据显示,全国耕地污染比例接近1/5,这是相当惊人的。而且土壤污染治理成本极高,济源一片50亩的严重污染土地治理成本就高达800余万元,确实应该下大力气从源头上加强治理。”省政协委员、郑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牛河钧表示。

“我们现在的土地治理其实只是解决了平整土地的问题以及打井的问题、修路的问题。但是土壤里面,比如化肥、农药、除草剂以及灌溉水的污染等都非常严重,土壤一旦污染,需要五年、十年甚至二十年才能修复治理。对于土地治理只进行平整是不行的,我们需要做的根本问题是解决土壤问题。有好的土壤才能生产出好的粮食。因此,土壤污染治理应该提到议程上。”省政协委员、省国土资源厅老干部处处长彭显文的发言引起全场委员共鸣。

篇5

畜牧业作为我国产业类型的重要组成,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对于农村发展而言,畜牧业给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出路,在改善农村生活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畜牧业的不断发展,畜牧生产在不断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显,亟需采取有效的应对办法加以解决。最大程度解决畜牧生产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才能为畜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一、我国畜牧业发展现状

从我国畜牧业发展现状来看,就2016年的畜牧业发展成果分析,在提质增效方面取得了巨大突破,并取得了转型上的巨大成功。随着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的不断落实,畜牧业生产在产品产量和质量上均有巨大提升,改革政策成效显现,总体畜牧产业保持平稳发展势头并向着结构性发展的良好趋势前行。畜牧业发展获得了生产结构优化,区域布局优化、质量安全较优等良好成绩,整体基础不断夯实[1]。但同时可看到的是,畜牧生产在环境污染方面的问题较为严重,国家在相关问题应对方面出台相应政策法规,以期缓解环境危机。但在具体解决方式上,主要为提高环保门槛和划定禁养区,导致了养殖场户退出多、进入难,禁养多、转移难的局面,畜牧生产环境污染问题亟需研究出更为稳妥有效而具体的应对办法[2]。

二、畜牧生产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

我国畜牧生产在取得重大成绩和突破的同时面临着生产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土地污染。

(一)大气污染

畜牧生产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首先体现在大气污染上。在畜牧业的生产过程中,随着市场对畜禽产品需求的不断增加,畜牧业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畜牧养殖的数量在不断增加。随着畜牧动物数量的快速增加,生产当中产生的有害气体也就不断增多。动物呼吸与消化均会产生有害气体,如动物消化食物时会产生二氧化碳和氨气,排入空气中便会对大气环境造成相应影响。同时,动物排出的粪便长时间暴露在空气中会产生污染性的浮尘并伴生污浊气体,造成大气环境质量的下降[3]。此外,畜牧生产中饲料的生产和使用均会产生含有大量微生物和寄生虫的大气漂浮物,造成大气环境纯度的下降,饲料同时会因有关酶的作用而产生异味气体,严重影响大气质量水平。随着畜牧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大气污染问题不断恶化,对大气环境造成更大破坏,对人类生存生活空间质量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二)水体污染

畜牧生产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还体现在水体污染。水体污染主要来源于畜牧生产中动物排泄物的不合理排放。畜牧生产中对于动物排泄物未作合理处理,而动物排泄物当中含有诸多氮元素和磷元素,过度排放到环境中容易造成水体出现富营养,水体环境中出现水生植物的疯狂生长,过度消耗水体氧气造成水体含氧量下降,造成水生生物缺乏足够氧气而大量死亡。同时,动物排泄物如长期堆积会产生诸多有毒有害物质,在渗透作用下进入土地当中,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到地下水,致病菌造成地下水源的严重污染,不仅会对周边动物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还可能导致周边居民的生命健康遭受巨大威胁。地下水体循环周期较长,一旦发生污染造成的后果相对严重,很难获得污染问题的解决。

(三)土地污染

畜牧生产环境污染问题的另一大类别为土地污染,畜牧垃圾得不到妥善处理造成土地环境的巨大破坏。一方面,由于我国畜牧业生产管理模式大部分沿用传统,在畜牧垃圾处理上技术水平不高,生产垃圾多随意堆放和丢弃,造成土地的巨大污染,长期将导致周边养殖环境的破坏,畜牧业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另一方面,动物排泄物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随意堆放,如排泄物总量超过土地自然净化能力,则地区土地生态环境必然不断恶化,原有生态平衡被打破。动物排泄物当中的寄生虫进入自然环境不断异化繁衍,将会造成地区内农林生产的巨大破坏,给地区内农林经济带来巨大的威胁。

三、造成畜牧生产环境污染问题的主要原因

从我国畜牧生产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方面,我国畜牧业发展处速增长阶段,生产规模不断扩大,而生产管理方式仍相对落后,生产管理科技水平仍有待提高;另一方面,大部分畜牧从业者对于环境污染问题的认识程度不高,未认识到盲目的畜牧生产对于环境造成的巨大破坏,部分从业者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多无视环境问题,即便想要解决苦于资金和技术上的短板,只能任其恶化;此外,我国畜牧生产大环境仍有巨大进步空间,畜牧生态经济理念仍较为新颖,尚未推广普及,需要政府加大推广宣传力度,落实相关政策加以支持,实现畜牧生产生态化、长足化、健康化,才能逐步摆脱畜牧生产中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走向一条生态环保和绿色健康、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四、畜牧生产环境污染问题的应对建议畜牧生产环境污染问题是大问题,需要政府和畜牧业的共同努力。政府除了不断推动畜牧生态经济发展,落实相关政策加强畜牧生产环境污染问题整治,还应通过多方位的宣传,让畜牧从业者认识到畜牧生产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积极主动投身到环境污染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当中,为畜牧生产的生态化、健康化作出多方面的努力。

(一)科学选择并规范管理畜牧生产场地

畜牧生产场地选择的好坏决定了生产效果的好坏,也决定了其对于环境造成污染的轻重。对于畜牧经营者而言,应当首先提高对畜牧生产的科学认识,明确畜牧生产不仅仅关系到自身的眼前利益,还应看到其对于周边环境和自身长远利益的巨大影响。具体选择中,应首先远离工厂和城市等人口密集的区域,以最大程度降低畜牧生产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的影响,防止生产管理不当引发严重的后果;其次,应当以林地、鱼塘和农田等邻近区域作为首要选择,以满足生态化养殖的需求,为畜牧生产的废弃物处理提供优势条件。

(二)研究并应用生态化的畜牧养殖方式

生态化畜牧生产是畜牧生态经济的根本主张之一,以生态化的养殖方式实现畜牧生产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为打造生态化的畜牧养殖方式,畜牧经营者应当通过多方研究,在政府生态化畜牧生产主张引导下不断强化养殖方式,强化生态效用,通过建立五大产业全面发展的稳定生态养殖系统,以不断消除畜牧生产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借由政府的力量,通过各大产业的有益合作,打造完善的生态养殖系统,一步步落实环境污染问题的对应解决方式。如对于动物排泄物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可通过处理加工再应用于淡水养殖,帮助渔业的有效发展,或应用在生态种植当中,提高农业的生产水平。同时,还可建立沼气池以处理排泄物,沼气可用于生活生产,沼渣可用于生态农业发展,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同时促进了其它产业的有益发展。

(三)落实畜牧生产当中的卫生管理问题

畜牧生产环境污染问题很大部分源于生产卫生管理的不到位。为此,应当重点落实畜牧生产的卫生管理工作,做好畜牧生产各个环节的卫生处理。提升畜牧生产的卫生质量。畜牧经营者应当规划好卫生管理方案,落实好畜牧生产中的重点问题。在饲料生产制作上,应当合理选择并搭配好饲料,使得饲料能够在动物肠道内有效发酵,不产生过多气体,不对大气环境造成相应破坏。在饲料的使用上,做好饲料的堆放管理,避免长时间堆放,避免出现浪费问题。在圈舍的卫生清洁方面,应当做好动物排泄物的清理工作,将排泄物妥善处理,并对圈舍进行清洁处理,保持内部干燥通风,以消毒剂和除臭剂等最大程度消除寄生虫,保持动物的卫生健康。

结语:

我国畜牧业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经济的不断深化得到不断发展,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越来越大,但在环境污染问题上形势却越来越严峻。对于畜牧生产经营者而言,应当科学选择并规范管理畜牧生产场地,研究并应用生态化的畜牧养殖方式,并重点落实畜牧生产当中的卫生管理问题,才能多方位消除畜牧生产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实现我国畜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米成军.畜牧业面源污染及防控对策[J].乡村科技,2016,(18):57.

篇6

一、引言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又被称作绿色保险,是继“绿色信贷”之后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这使得以往企业通过污染环境来获利对社会产生负的外部性,但却丝毫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的局面彻底改变,它不仅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社会化,还推动了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发展。

十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强调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三十余年的高速发展,却是以牺牲了生态环境为代价换来了全面的工业化时代。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系统开始逐步退化。我国已经进入了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每年都会发生几起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之重,地域分布之广,受害人数之多等,使得绝大多数的企业难以独自承担,有时甚至引发社会冲突和,而后续的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与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则因巨大的成本问题成为政府负担。

二、文献回顾

在这种背景下,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受到了越来越多研究中国环境经济领域学者的关注。KennethS.Abraham(1988)研究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项新兴的险种,在法律制度、保险范围等多方面需要不断完善,进而才能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作用。Howard C Kunreuther(2008)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实现社会的效率,而罚款等行政方式无法达到这个目标。保险能在节约成本的基础上实现环境风险的规避。BenjaminJ.Richardson (2002)提出了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环境责任保险中实施的必要性,探讨了强制模式在实行中遇到的困难以及解决方式。Vito Fragnelli、Marian Erminia(2002)则认为环境污染风险责任对于单一的保险公司而言太大,运用博弈论方法对几家保险公司共保环境污染风险的份额分配问题进行了理论研究,并以加拿大的保险公司为例进行了模拟数据研究。

国内研究方面,陆幼尘(2008)结合法学、伦理学从环境产权资本化理论的角度进行论述,构建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本框架,建议从法律制度、政府监管、市场安排三个方面入手,全面架构我国强制环境责任保险的制度。滕静(2010)认为虽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推行面临许多问题,在全面推进中还面临着认识不到位、相关法律不健全、缺乏实施的相关标准和企业承受能力有限等诸多问题,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使环境污染事故中多方共赢,应尽快在全国推广。刘艳(2010)认为我国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借鉴美国的发展经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研究重点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责任之间的互动关系、环境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保险人的代位权等问题。贾爱玲(2012)通过分析美国、德国、法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提出加快立法步骤,完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建议采用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保险方式,认为先承保突发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待时机成熟再承保累积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分步骤界定承保范围,建立保险集团并加强对保险机构的扶持,严格限定赔付限额。

一部分学者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选择角度出发对其进行研究,游桂云(2009)选取了四个角度探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模式,分别是保险制度效率理论、市场条件、国际比较、相近业务提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农业保险存在着很多相似之处,建议我们应当借鉴农业保险的经验教训选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模式。粟芳、赵超(2010)认为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有利有弊,应当将强制性和任意性两种模式相结合,针对不同的企业实行不同的保险模式。谢朝德(2011)提出分步走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采取的发展步骤,应当先承保突发性的环境侵权行为,等制度完善时再承保持续性的环境侵权行为;应采取强制与任意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对于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模式,对于环境污染较轻的企业实行任意保险模式。陈冬梅、夏座蓉(2011)基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认为自发性环境责任保险市场难以建立,可以考虑实行间接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模式。并提出环境责任保险是主体,民事侵权责任制度是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政府支持是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重要补充。

还有部分学者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角度出发,例如轩伟(2008)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中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初步探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中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直接目标是解决巨额环境损害赔偿问题。陈美桂、侯旭华(2011)建议从侵权赔偿责任、政策激励体系、经营原则、巨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等问题的立法需求出发,确立和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而游桂云、鞠铮(2009)等则利用B-S模型研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创造性地将银行的存款保险看作是银行资产价值的一项看跌期权,从而可以利用B-S期权定价模型,从而对保费进行定价。于晓梅(2012)还运用静态博弈对政府环保部门、潜在污染企业和保险公司三者之间相互博弈过程进行了全面分析,论证了政府环保部门强制潜在污染企业缴纳环境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并且政府要给予承保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一定的补贴是最合理的决策,而且证明了发生事故的概率在企业决策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综合以上研究分析,国内外学者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模式、法律和模型四个方面,尽管他们各自的研究对象和分析方法有所不同,但他们的研究都表明,环境风险的防范、污染事故的理赔以及相关措施的激励都是我们今后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该研究的重点。

三、结束语

根据环境风险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研究,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应对环境风险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实现环境管理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任务。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有利于借助保险“大数法则”,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则是政府和企业有效的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手段。保险制度的引入将对完善目前风险转移机制,激发环境污染者在改变生产模式、防止“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恶性循环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借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有效提升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促进环境保护的市场化运作。

基金项目:本文为西南民族大学应用经济学位点建设项目(2011XWD-S0202)、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重点项目“中国环境责任保险研究”(CX2014SP123)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Scott E.Harrington,Gregory R.Niehaus著,陈秉正等译.风险管理与保险[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10.

[2]安树民:环境保险在中国的可行性探讨[J].重庆环境科学,2000,12.

[3]石俊贤,林智明,冯志豪(台).环境风险与保险专题报告:企业环境污染责任负债与环境风险&FMEA软体操作,2004,1.

篇7

一、农村环境污染情况现状

农村环境作为城市生态系统的支持者一直是城市污染的消纳方。近年来,在城市环境日益改善的同时,农村污染问题却越来越严重,在工业化、城镇化程度较高的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村尤为突出。各种污染不仅威胁到了农村人口的健康,甚至通过水、大气污染和食品污染等渠道最终影响到城市人口。

1、现代化农业生产造成的各类污染。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的开发已接近极限,化肥、农药的施用成为提高土地产出水平的重要途径,加之化肥、农药使用量大的蔬菜生产发展迅猛,使得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数量最大的国家。在化肥施用中还存在各种肥之间结构不合理等现象。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不仅导致农田土壤污染,还通过农田径流造成了对水体的有机污染、富营养化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

2、由于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

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生活污染物因为基础设施和管制的缺失一般直接排入周边环境中,造成严重的“脏乱差”现象:每年产生的约为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几乎全部露天堆放;每年产生的超过2500万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几乎全部直排,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

3、乡镇企业布局不当、治理不够产生的工业污染。

受乡村自然经济的深刻影响,农村工业化实际上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的粗放经营为特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反积聚效应的工业化,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不仅造成污染治理困难,还导致污染危害直接。目前,我国乡镇企业废水COD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而且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污染物处理率也显著低于工业污染物平均处理率。

此外,由于污水灌溉、堆置固体废弃物、承受了大量工业污染的转移,农村土壤的重金属污染已经延伸到了食品污染。

由于我国农村污染治理体系尚未建立,环境污染不仅将迅速“小污”变“大污”,而且已经“小污”成“大害”,给作为弱势产业的农业和弱势群体的农民带来了显著的负面影响.

二、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四条成因

1、目前的环境管理体系难以应对污染问题。

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防治上的,对农村污染及其特点重视不够,加之农村环境治理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导致其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不仅力量薄弱而且适用性不强。

2、财政渠道的资金来源不够,导致污染治理不力。

城乡分治战略使城市和农村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具体到环保领域,主要指城乡地区在获取资源、利益与承担环保责任上严重不协调。长期以来,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而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

3、扶持措施不力,导致农村污染治理的市场化机制难以建立。

我国对城市和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如排污费返还使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时征地低价或无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还可以申请用财政资金对贷款贴息等。而对农村各类环境污染治理,却没有类似政策。由于农村污染治理的资金本来就匮乏,建立收费机制困难,又缺少扶持政策,导致农村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机制难以建立。

4、治理模式不适,导致农村污染治理效率不高。

农村的三类环境污染,套用解决城市污染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污染的主要手段,但却存在技术、经济障碍。除了面源污染难以收集污染物外,其它类污染用末端治理常会出现既治不起,也治不净的情况: 农村的生活污染、乡镇企业污染以及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采用末端治理则会因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最小经济规模限制以及高折旧率限制而不可行。

三、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要有效治理农村环境污染,创建美好生态家园,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由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着重从几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强化宣传引导,增强群众环境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环境法律法规,倡导生态文明,营造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逐步引导农民改变生活陋习,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加强对村民、企业经营者和青少年学生的环境教育,提高农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树立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是畅通投资渠道,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加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主动与上级相关部门协调沟通,争取中央、省、市的专项资金投入,重点解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问题。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农村环境保护,采用多种措施确保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到位。引导村民建设居民小区,逐步实现农民向社区集中,以便生活污水集中净化处理。

三是强化源头管理,整治生活垃圾污染。在生活垃圾的处理上,坚持做到统筹规划,科学处理,从源头杜绝污染问题。对乡镇生活垃圾采取“组保洁、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城乡统筹处理模式,提高垃圾收集覆盖率和集中处理率,对不具备条件的偏远乡镇生活垃圾采取深埋等无害化处理。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处理生活污水。扎实开展城乡综合环境治理,以生态创建为载体,有效推进农村环境污染治理。

四是引进先进理念,科学发展畜禽养殖。借鉴外地先进经验,集中建设集畜禽饲养、粪便无害化处理和有机肥综合利用于一体的多功能现代化养殖场,提高畜禽养殖规模,提高综合利用效率,实现农村经济增长和废物综合利用双赢的目标。划定禁养区和非禁养区,扶持规模养殖场,控制小型养殖场,走农业加工业、种植加养殖的循环经济之路。

五是提倡标本兼治,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坚持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结合地方实际,加强农村环境的综合治理。强化乡镇企业的监督检查,巩固达标排放成果,对重点污染企业进行严密监控,对新建企业实行严格的环评审批。整治农村河沟池塘污染,保护村庄现有水源,发挥河沟池塘的自然环境净化能力。

六是强化监督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把环境保护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体系,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重要农产品产地等的环境监测。坚持“执法从严,处罚从重”的原则,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七是坚持疏堵结合,健全治理长效机制。完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清除农村卫生死角,建立长效保洁机制。开展以村庄绿化、河道净化、卫生洁化为主题的“三化”活动。组织成立新农村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对村庄环境整治进行长效管理,确保有人管事,有人办事。健全环保责任制,实行环境保护辖区首长负责制,开展农村环境质量考核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确保污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参考书目:

1、《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建议洋淀水环境污染防治对策》 中国生态农业学报, 2006, 14 期杨志新, 冯圣东, 刘树庆;

2、《隔、锌、铅单元素及其复合污染与土壤过氧化氢酶活性关系研究》 中国生态农业学报, 2005, 13期 ;

篇8

2010年12月底,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有100多名儿童被检查出血铅超标。这些血铅异常的儿童的家附近有两家电源厂,经怀宁县政府2011年1月6日通报,初步认定博瑞电源有限公司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超时违规试生产,是造成此次血铅超标的主要原因。论者查知,血铅是指铅中毒,主要影响儿童的智能行为和体格生长,而且铅毒性作用待发现时已经难以逆转,其隐匿渐进的病理特点使其对儿童健康的危害性更大。一镇之中如此多的儿童被检查出血铅超标,将对孩子的身体及其家庭造成极大的痛苦和损失,这引起了论者对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弥补或预防的法律措施的思考,危害既已发生,社会对受害人能做的就只有想办法救济,使损害降到可能的最低,论者拟就建构我国环境保险制度再做思考。

环境保险制度对于目前环境法学界的人士来说并非新鲜的概念,国内也有不少学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自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引起的全国各界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讨论后,虽有一些单行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对环境污染损害补偿进行规定,并部分地区也开始环境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但是,历经数年我国仍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环境污染保险制度,基于此种情形,论者试图从该制度的法理理论根据出发阐述该制度建构的必要性,并就环境保险制度建构的若干理论和现实问题提出拙见。

1 环境保险制度的概念。

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是“环境保险”。关于环境保险的概念,有学者认为,环境责任保险(environmental liability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它由公众责任保险(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CGL)发展而来[1]。环境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在各国的名称不一,但总的说来,是指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其实,具体的定义对于制度的建构来说并非决定性的因素,关键是要充分认识到制度建构的深层次原因。既然是保险,那环境保险也要符合投保的一般条件,需要具有可保性、保险利益且是因意外污染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因为非意外的事故责任将被视为除外责任,而不具有可保性。

了解了环境保险的概念,环境保险制度的概念就不难理解了。有学者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赔偿污染损害的财务保障机制。通过众多排污单位分别缴纳的污染责任保险费,积少成多,用以补偿个别企业因为污染事故给少数人造成的损害,既可以使环境污染责任分散化,还可以使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有所减轻,从而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2]。依论者浅见,环境保险制度是一套关于环境保险的设置、运作和落实的整体机制,它以环境保险这一险种的设置为前提,目的是要很好地使环境保险充分发挥其设计初衷,有效地激励或敦促被保险人预防或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在污染发生之后为受害人提供适当及时的救济,将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降到最低。

2 环境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

对环境保险制度的伦理基础、经济基础的论述已经很多,论者尝试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思考这一问题,这或许能对我国环境保险制度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所启发。

2.1 风险社会理论。

“风险社会”理论或许能为我们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和态度的转变有所启示。贝克认为,风险社会的风险是一种现代化的风险,“风险是个指明自然终结和传统终结的概念;或者换句话说,在自然和传统失去它们的无限效力并依赖于人的决定的地方,才谈得上风险”[3]。贝克认为的“环境风险”是在工业社会系统地伴随着财富的社会生产而必然产生的,它在本质上与财富不同,是指完全脱离人类感知能力的放射性、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素与污染物,以及相伴随的短期和长期的对植物、动物和人的影响,引致系统地、常常是不可逆的伤害,而且这些伤害一般是不可见的[4]。可见,现代社会的风险是一种人类自负的结果,环境污染问题就是人类开始受到来自环境的无声但激烈的反抗,此时人类才开始思考自己对环境的破坏或过度影响。

在现代社会,环境风险还具有“飞去来器效应”,它以一种整体的、平等的方式损害着每一个人。我们所关注的往往是一个个触目惊心的环境污染事故,诚然,这些事故把环境的恶化或者其隐患以鲜活的生命作为代价展现在我们面前,是值得关注和解决的,但是,我们还应该有忧患意识并发现其中深层的危机。一个个事故的点状的发生,就可能是环境问题成面、成片发生的前奏,别国的危机同时也会以某种方式影响到我们自己的国家。在环境风险面前,没有贫富,没有老幼,没有先进或落后,从全球的视野看,所有国家和地区,所有的人最终都将感知环境风险,都将成为受害者,无一例外。所以,环境风险是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没有任何人能被“豁免”,每一个地球人都应该有环境保护的意识,更应该有应对环境风险的意识。他人深受环境污染所害之时,也应有危机意识和同理之心,共同为人为的环境灾难的损害的减小而努力。这一点可以成为环境保险制度的社会理论基础,因为环境保险制度的设计目的就是集众家之力,解一家之危,这正是现代社会环境风险的“飞去来器效应”所要求的。

另外,从个人的角度考虑环境风险的“飞去来器效应”,我们还可以得出个人的环境义务的问题。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环境风险的制造者,同时又将会是环境风险的承受者,所以,每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预防环境风险的发生,在环境风险发生后有所作为。也就是要有“责任感”,这也可以成为环境保险制度的伦理基础。

2.2 校正正义。

实现正义是立法和制度设计中所要考虑的最根本的问题,也是评判一项立法或一个制度的合理与否的根本标准。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两种。其中分配正义所强调的是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其理论基础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而校正正义则是一种基于平等的正义,在处理环境风险的问题上,造成污染的一方与受到环境污染损害的一方之间虽然在经济或政治地位上有所差异,但是,在环境保险制度的设计中应该将双方视为是平等的,因而适用校正正义的原理。在污然损害的补偿上,谁造成了污染的损害就应对受害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承担投保的义务,这才是正义的。

将校正正义作为环境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制度设计的正义性和合理性的要求。正如有学者所说:环境法律制度的有两条利益和意志主线,一是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意志;二是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和当事人意志。一个理性和健全的环境法律制度,应该是这两条主线的结合[5]。在环境保险制度的设计中需要处理好社会整体与国家,社会成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这实际上就需要运用校正正义的理论作为支撑。

3 环境保险制度的现实基础。

环境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其现实需要的基础之上的,我们目前的环境污染问题应对措施的贫乏和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的缺陷是建构一套完整的环境保险制度的现实基础。

3.1 我国环境问题现状。

人类环境法的发展历史主要经历了18世纪资本主义工业革命之前的古代环境法时期,18世纪工业革命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近代环境法时期和20世纪50年代至今的现代环境法时期[6]。人类对于环境风险的应对措施也由把污染治理与环境保护分离转变为将两者结合综合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据我国第一份经环境污染调整的GDP核算研究报告显示,2004年全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 118亿元,相当于当年GDP的3.05%;2006年和2007年,全国总共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269起,平均每两天一起;2007年、2008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别达到462起和474起,平均每天1.3起[7]。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我国对化石燃料等能源的使用进一步增多,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频发,这表明我国已经开始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控制环境污染,构建合理的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已经成为我国走新兴工业化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其中,构建我国的环境保险制度是题中应有之义。

3.2 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的缺陷。

认识到目前我国对环境污染损害的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好地对其进行补足或改善。我国现有的环境纠纷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的,但是,民事诉讼需要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等,这对于已经受到环境污染损害的受害者来说无疑雪上加霜,加之受害者多为普通民众财力精力有限,所以民事诉讼的救济途径往往无法落实。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以数以千亿计,而赔偿数额却少得可怜[1]。进一步考虑,受害者不能得到及时合理的救济,就会引发社会矛盾,非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加重危害后果。论者将从造成污染的企业或政府部门的角度和环境污染受害者的角度分别探讨我国现行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的缺陷,以论证构建我国环境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环境污染制造者的补偿动力不足。

首先,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尤其缺少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再加上执法不严,对排污者客观上形不成压力。在执法过程中污染赔偿的责任绝大部分往往由国家和社会承担,企业压力不够大,缺乏参加环境责任保险的动力。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49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51条还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从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来看,责任保险的责任风险最终会通过保险制度由各个投保的企业所投的保险费经保险公司以保险金的名义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这种将风险分化的方式是符合风险社会理论的。

其次,从企业的逐利本质考察,企业现在不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法律规定的缺漏,很多环境责任没有被纳入强制保险范围之内;保险费率高,加上存在侥幸心理,于是存在道德风险问题;目前保险费率的厘定是否合理,也对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存在影响;除投保外,是否还存在其他责任承担形式?那些责任较投保更严厉,也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与企业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对比的结果,同样是道德风险问题。所以,没有建构出健全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企业的利益进行科学合理的考量之前,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将会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而举步维艰。

最后,从保险人的利益考量看,承前文,我国目前每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以千亿计,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虽然较一般的责任保险已经很高,即按行业划分,最低的费率为2.2%,最高的为8%,但是相对于巨额的保险金来说还是杯水车薪。另外,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不高,所以,保险人承保环境污染保险需要面对巨大的经济压力和风险。因而,在构建完善的保险机制之前,保险人的积极性必然不高。如何协调企业、保险公司、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实现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及时有效的补偿,实现社会稳定和谐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而这也正是环境保险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

(2)环境污染受害者的追偿实力欠缺。

面对现代化的副产品——环境污染问题,人类全体都有责任和义务,但是,对环境污染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或政府部门应该为受害者提供足够的救济。因为就社会经济、政治地位和双方占有的社会资源来说,受害者往往处于劣势。我国现有的救济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而这两种途径都是需要高额的费用支出的,受害者本已受到物质和精神上的重创,往往无力支付相应的费用而失去追偿能力。另外,我国现行的环境责任保险以自愿性的保险为主,大多数企业因抱着侥幸心理没有参加该保险,使无辜受害人得不到公平赔偿的现象普遍存在。基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模式,实行政府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制度。

4 我国建构环境保险制度的若干建议。

前文中论者就我国构建环境保险机制的理论和现实基础进行了论述,并且提出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存在的若干缺陷,在这一部分中,论者将结合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我国建构环境保险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在提出建议之前,首先来分析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补偿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以便为环境保险制度设计、运行和落实提供必要的前提。承前文,我国环境保险制度的设计需要处理好三对关系: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企业、个人、部门等的利益);污染责任主体的利益与污染受害者的利益;污染责任主体的利益与保险人的利益。这三对利益的冲突与矛盾正是我国环境保险制度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症结所在,它们涉及到我国环境保险的性质、环境保险的承保范围等问题。其中,对于环境保险制度的运行和落实有决定意义的是污染责任主体与保险人之间利益的均衡,这主要涉及到的一点便是在任何保险制度的设计中都需要着重考虑的道德风险问题,论者将在接下来的论述中将对道德风险问题进行分析。

4.1 我国环境保险的性质。

我国环境保险的性质问题正是解决环境保险制度设计中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相互矛盾的问题。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是由公共保险发展而来的,环境保险并非一般的商业保险,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具有社会性、不特定性、潜在性等特点,这决定了它不可能也不应该仅仅作为商业保险而存在。论者认为,中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应该区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而具有政策保险的性质。国家应该建立或者规定由特定的机构专司环境污染责任的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保险费率的厘定等事务,其中要正确处理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干预之间的关系。诚然,环境责任保险的具体运作可以交给商业保险公司,但是由于环境保险涉及的利益重大,所以,政府对其进行适当的干预是正当的。“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模式,实行政府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制度。在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严重的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而在其他污染相对较轻非行业,政府则给予积极引导,仿效日本提出一些有益的‘行政建议’利用政府的威信使企业自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1]

4.2 我国环境保险的承保范围。

环境保险的承保范围要根据对可保风险的划分界定。根据“可保风险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为其根本特征”的定义,我们一般将污染划分为突发性环境污染和渐进性环境污染两类,突发性环境污染当然具有可保风险的三个特征,无疑属于环境保险的承保范围。至于渐进性污染,由于其污染的发生及其危害性是逐渐被发觉的,所以,其可保性曾受到一定的质疑。但是,论者认为,虽然渐进性环境污染的危害是逐渐被发现的,但是其危害一旦发生也和突发性污染一样具有不可逆性,所以应该被纳入承保范围。

4.3 我国环境保险中的道德风险规避问题。

在环境保险中,道德风险可以说是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功利的利益考量之后可能导致的必然结果,这是企业的逐利本质所决定的。有学者认为,“最理想的道德危险控制模型是给予被保险人的生态环境危害行为以与其未获得保险时相当的激励和威慑。但这种最理想的状态是很难达到的,只能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以尽可能趋近这一目标。从理论上分析,大致有两条途径:其一,运用保险费率制度有效地激励被保险人的行为;其二,使被保险人部分地暴露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保留责任制度的一定威慑力。”[8]因而,我们在环境保险制度设计过程中对道德风险的估算和预测,以厘定合理的得以规避道德风险的保险费率自然成为重头戏。另外,根据风险社会理论,让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伦理和社会责任,认识到自己可能会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深重灾难最终会波及自身的生存,使他们具有环境危机感和社会责任感,以主动承担起缴纳环境保险的义务。

5 结论。

论者从环境污染责任者的社会和伦理责任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建构环境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并就其现实基础加以阐述,目的在于唤起社会整体对于环境风险的充分认识,环境保险制度只是一个补偿机制,最根本的是要预防环境污染的惨剧频繁发生,因为,人类共同生活在一个地球上,对地球每一处的环境灾难,全人类的每一个人最终都不可能置身事外。

参考文献:

[1]陈冬梅。 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若干思考[J]. 环境保护,2006(1):22~25.

[2]熊英,别涛,王彬。 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J]. 现代法学,2007(1):90~101.

[3][德]乌尔里希 贝克。 关于风险社会的对话[A]//薛晓源,周战超。 全球化与风险社会[C].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4][德]乌尔里希 贝克。 风险社会[M]. 何博闻,译。 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20.

[5]王彬辉。 论环境法的逻辑嬗变——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150.

[6]张梓太,李传轩,陶蕾。 环境法法典化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3~27.

篇9

自2006年《意见》出台以来,全国先后有广东、浙江、重庆、云南等12个省市开展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并在损害赔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保险报》披露,在2008年12月,环保部向媒体了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案例,当年9月,农药生产企业株洲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污染了附近村民的菜田,该企业赔偿部分村民后,又有120户村民要求赔偿。之后,该企业联系了承保该险种的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经核查属实后,该公司及时将1.1万元赔款支付到位。2013年3月,鄞州一家电镀加工厂内的废水处理池地基沉降,导致池底出现裂缝,部分污水渗漏排入附近水域内一网箱水产养殖基地,进而出现鱼苗大面积死亡现象。接到报案后,人保财险鄞州支公司立即派专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经查证,确系企业意外造成此次环境污染损害。在结合当地环保主管部门事故鉴定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很快与企业达成赔偿协议,并向该企业兑现了环境污染损害赔款5000元。由此可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将是污染事故的有力处理者。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若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保险公司会进行勘察,勘察属实后,再进行理赔,这样有助于投保方解决环境污染事故,缓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负担。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工作难点及成因

(一)企业投保意识不强

据资料显示,平安产险作为较早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一的保险公司,2008年4月,平安产险向保监会备案并正式推出了自行开发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当年9月开始接到保单,当月就签下了3笔保单。但截至目前,根据平安产险统计的综合投保率来看,全国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数量占排污企业的比率一直偏低。另外,深圳作为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批试点城市之一,从2008年开始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09年,全市仅有8家企业与人保财险、平安产险等保险公司签单;2010年,此8家企业中7家续保。企业投保率偏低已成现实难题,究其原因,首先是企业经营者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漠视态度。在缺乏法律和行政强制的情况下,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还不够;其次,企业规避责任风险意识不强,污染事件发生后,一方面要接受环保部门的经济处罚,另一方面与受害方的损害赔偿、矛盾纠纷有政府兜底协调,致使其抱有侥幸心态;其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偏高,企业难以承受。

(二)保险公司承保意愿不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作为一项新险种,具有风险识别和量化难度大的特点,其推行存在“三难一缺乏”:一是保险费率确定难,需要大量的环境污染侵权事实作为基础,来确定每个企业污染风险的等级;二是环境污染损失的评估和责任认定难,同时,环境污染责任制度不健全,污染损害赔偿的标准不明确,保险定损和理赔机制不清楚,这些不健全和不确定的因素加剧了环境保险市场的不稳定性;三是缺乏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其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车险、财产险等等大同小异,但主要是它的风险特殊性决定了其推行的难度。环境污染的风险大,往往超过了保险公司应对风险的能力,这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向了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保险公司考虑到承担的风险大,而不得不提高投保费率,这就造成了投保人的投保压力;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考虑到环境污染的风险特殊性,而对此选择避而不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积极性不高。

三、加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相关建议

在实施新型工业化发展进程中,工业三废排放、矿产资源开采对地质和水资源的损害等所形成的环境污染在所难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作为一项环境损害赔偿的处理机制,对增强企业环保责任意识,缓解政府处理受害百姓与污染企业的矛盾纠纷具有积极作用。结合环境责任保险发展中面临投保企业积极性不高、赔偿标准尚未完善等诸多问题。笔者认为,要想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能够顺利推行,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第一,尽快完善环境侵权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我国关于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云南颁发过《云南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办法》还仅仅停留在环境污染防治、资源保护、责任处罚层面,涉及环境污染责任赔偿方面的法律少之又少,更没有关于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专项法律法规。对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环境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尽早制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明确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运行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第二,清晰定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积极引导理念上的环保。当前,企业对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理解还停留在损失补偿上,即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由保险公司来买单,这样就大大扭曲了其设立的目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在履行对企业的补偿责任外,更强调的是激励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保护环境方面的职责。在这方面,国家可以对企业进行积极的政策宣导,在对此险种宣传和推广的过程中,扶正企业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错误定位。同时,保险公司可以发挥自身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专长,帮助企业做好日常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不定期对企业进行环境安全培训,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环境污染风险排查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环境污染风险。环保部门也应在政策规定、宣传导向上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总之,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应联合起来,引导企业不仅在实践中环保,更在理念上环保。

第三,各方携手共同解决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技术上的难题。由于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具有突发性、累积性、滞后性、转化性等特征,环境污染责任的风险识别和量化难度大,加之保险公司首次“试水”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缺乏相关的经验,这一险种在推行之初有诸多难题需要解决。对此,国家应加快制定明确的环境污染损失认定和评估标准,加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建设,设立专业的第三方责任鉴定机构,为环境污染责任和损失确定提供统一的标准。保险公司应在条款和费率制定上加大马力,充分权衡各方利益关系,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可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污染类别设立不同的条款合同和费率标准,保证定价的公平合理。同时,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还应积极探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经营模式,如对环境污染可能造成损失特别巨大的项目推介再保险公司介入,为原投保保险公司提供巨额赔款保障。

第四,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这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国家为经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税收优惠,由于这一险种在推行之初有许多未解决的问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较大的风险。国家应通过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限制责任险项目,扩大市场主体。二是保险公司通过费率优惠、安全培训等手段鼓励企业主动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由于企业认识不够,投保积极性不高,即使强制投保,也未能从本质上认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保险公司通过费率优惠,如前一年未发生污染事件的企业,在第二年续保时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以及定期为企业提供安全培训、风险排查等,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安全性;另一方面,也能够强化企业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本质认识,推动企业达成环境保护共识。

篇10

一、绿色保险概述

绿色保险也称为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绿色保险是绿色金融中重要的一环,其实质是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目标,以保险为金融工具保护生态环境,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维护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和提高企业防范环境风险意识,实行绿色保险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绿色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的职能。

二、我国绿色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绿色保险供给和需求不平衡。

从绿色保险的市场发展规模和程度来看,绿色保险产品的供给和需求存在着双缺。目前我国的绿色保险产品主要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主。保险业开发的环境责任保险主要针对石油钻井、船舶和天然气勘探开发造成的污染,而这些行业受法律监督必须参保。可见,目前的绿色保险产品类型单一,无法适应越来越广泛的投保需求。在目前上市的绿色保险产品中,尚未研发针对水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核污染等其他高污染行业的具有特别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研发,对企业在保险产品的选择范围造成了一定限制。

(二)企业的投保意识薄弱、积极性差

建立绿色保险,主要是通过多数企业的参保来解决少数企业的高额赔偿负担。但是,目前我国企业参保比例少,绿色保险规模小,难以实现环境风险的分散机制。企业对自己的社会责任定位没有清晰的认识,对环境任险的转嫁责任功能缺乏了解。这就导致企业对很多公众责任事故缺乏维权和索赔意识,不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大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保险意识淡薄,一旦出现大的环境污染事故主要依靠政府承担处理责任,排污企业也就不会有很强的风险意识和动力去投保绿色保险。一些企业对于绿色保险的具体操作过程还不太了解,这些都影响了企业的投保热情。因此,排污企业也就不会有很强的风险意识和动力去投保绿色保险。

(三)关于绿色保险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首先,虽有部分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现了绿色保险的相关内容,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一直缺乏针对绿色保险的完整性、系统性的规定。法律法规对于过错责任进行了框架约束,而对归责的原则、赔偿标准等内容及条款的解释还不够明确,对于之后的协调和执行也设置了障碍。再者,即使目前已有有关绿色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实际操作规程,特别是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目前污染赔偿的责任绝大部分往往由国家和社会承担。

三、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的解决对策及建议

(一)丰富和完善绿色保险产品体系

通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绿色保险业创新,加快绿色保险业体制机制、产品服务、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创新。丰富绿色保险产品,完善绿色保险产品体系,不仅有利于满足和扩大不同的客户需求,而且还能借助完善的产品体系对防止环境污染提供多方面的保障;同时,通过产品体系能够扩展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范围,有助于对环境多方面的保护。

(二)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建立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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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峻。我国在十一五划计中明确提出,要实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由此可见,环境问题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1 我国环境保护投资效率存在的问题分析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污染、城市建设污染等污染物排放量呈现逐渐上升趋势。从总体上来看,我国污染物的排放量大于我国经济的增长率。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环境保护投资效率呈现总体下降趋势。虽然我国年都会对环境保护工作投入大量的资金,且资金总量逐渐增加,但由于环境污染速度过快、环境保护投资资金有效利用率低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环境保护投资治理效果并不理想。

根据近几年有关我国环境保护投资效率数据分析,可以得出,影响我国环境保护投资效率的因素有许多。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效率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环境保护投资资金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管理;②在环境污染治理与投资资金运行方面效率较低;③环境保护投资资金运用不合理;④环境保护投资资金形式过于单一;⑤环境污染治理专业化程度低,缺乏市场竞争机制。

2 发达国家环境保护投资发展经验

由于发达国家无论是在经济方面,还是科学技术方面都拥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因此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环境保护投资经验,有效提高我国环境保护投资效率。

2.1 环境保护投资的重点工作在于“治本”

环境保护投资应从污染治理转向以预防与清洁生产为主的道路上,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其实质就是从生产的整个过程中做好环境保护措施,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先进的技术为基础。所以想要做好环境保护投资,就必须要做好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在发达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预防与清洁生产得到了高度的重视。例如美国成立了环境污染预防机构,成立专门的环境污染专家小组,对各行各业环境污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供环境污染问题预防与清洁生产的具体指导。

2.2 法律的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通过立法的手段,加强环境保护。美国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起,对各个行业建立了二十多项环境保护法律。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对已建立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开始严格的执行,对环境污染严重超标的行业实行全面的环境治理措施,并对环境治理过程中的费用支出与所承担的责任做出详细的规定。采用法律的强制作用,可以有效提高政府环境保护执行力度,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此外,法律的强制实施,有效确保环境保护投资的持续性,资金治理的稳定性,从而有效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率。

3 提高我国环境保护投资效率的建议

3.1 有效调整环境保护投资结构

想要做好环境投资,将环境污染治理转向环境污染的预防与清洁生产的过程中,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提高环境污染投资效率。将环境保护资金主要投资于具有清洁生产的技术领域中,有效做到从企业生产过程中原料选择、生产工艺等多个环节预防环境污染。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对于有效节约能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等生产技术进行评估,具有推广价值与实践意义的清洁生产技术可列为地方、行业或者是国家科研项目计划。并且对于清洁生产技术研究过程中缺乏资金的,国家应给予一定的贷款支持。除此之外,对于一切有利于清洁生产与预防环境污染的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国家也可以采取免收各种技术服务费、评估费、转让费等措施,而企业研制清洁生产技术所花费的科研费等,可以不受任何限制。

3.2 运用法律手段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率

政府部门通过建立环境保护法,运用法律的手段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率。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立法经验,为了能够使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与国际接轨,应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完善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的相关规定,规范环境保护项目的投资、运营等各个方面的规则。根据环境保护项目的投资不同、项目类别不同,构建灵活多变的可行性的投资方式,做到环境保护投资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4 结语

近几年来,伴随着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给各国带来严峻的挑战,人们普遍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我国十中明确提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而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做好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提高我国环境保护投资效率,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杨竟萌,王保娟,杨文杰.我国环境保护投资效率问题研究[J].当代财经,2009,298(09):20-24.

[2]何平林,刘建平,王晓霞.财政投资效率的数据网络分析:基于环境保护投资[J].财政研究,2011,32(05):117-119.

篇12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44-0044-01

1 近郊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主要来源

目前近郊农村的环境污染来源大体可以归纳为两种渠道,一是农业自身生产活动中的环境污染。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农药、化肥和除草剂在农业生产上的使用,农业废弃物的任意排放,是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点,造成水质变坏、土壤污染、大气浑浊恶臭,直接影响农业产品的品质,危害农业生产,且易传染疾病,影响居民健康;另一种是外界对农村的环境污染。近年来,随着城市环境的日益改善,一些污染性工业开始向农村转移,再加之农村养殖业的迅速发展,使得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2 近郊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形成的原因分析

1)观念落后,环保意识淡薄。解决近郊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关键在于观念的更新,环保意识的增强。但是我国农村农民环保意识普遍淡薄,传统的小农意识重视私有,缺乏共享意识,重视现实,缺乏未来意识。另外,部分地方政府和官员没有树立科学的政绩观,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而忽略了农村的生态环境建设,在处理环境与经济发展关系时,片面强调眼前和局部利益,在决策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一时的经济利益,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2)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不完善,缺少专门的农业环保管理机构。随着现代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由于目前在农村基层环保监管体系不健全、农村基层环保部门队伍薄弱, 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目前环保部门还没有健全农业环境监测的专门机构、专职人员素质低、监测仪器和业务经费短缺, 对农业环境还没有常规监测。

3)我国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综观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是以城市污染和工业防治污染为目标而建立起来的。这些环境法虽然或多或少的有关于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但是这一法律法规体系并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缺乏关于综合性的农业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或条例。此外,在一些重要环境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如程序法方面的有关环境评价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农药使用造成环境污染法等。

4)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投入不足。我国目前的环境环境保护资金大部分用于治理工业和大城市的环境污染。但是伴随着城市环境的改善,一些城市环境污染开始向农村的转移,而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这些都使得我国农村环境保护事业举步维艰。

3 保护和改善近郊农村环境问题的对策建议

1)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和相关领导环保意识。在我国,环境保护的本身起步比较晚,加上农村传统意识的影响,大多数农民的环境意识和知识水平处于较低的水平,环境道德意识较弱。此外乡镇和农村的一些领导片面追求政绩,而忽视环境保护问题。因此,要想保护好农村的环境就要加大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切实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环境公德以及环境法律观念;

2)建立健全完善的环境保护体制,强化对农村环境的保护。 根据环境保护法,应该建立健全完善的环保体制,在农村环保执法过程中,应该以环保局为执法主体,独立于当地政府之外,当地政府可以参与辅助本地环保机构工作,但是不能直接进行行政干涉。这样各地各部门的环保工作都由统一的环保机构来行使职权,各级政府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各内部的环保法制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各个部门政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地制止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

3)加速对农业环保的环境立法,健全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在农村的发展和建设过程中,要健全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构建农村环境保护法制体系,建立适应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农村生态安全及乡村企业环境管理的法律机制;

4)加大对农村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投入。一方面政府用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另一方面鼓励社会和企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研究农村区域间的生态补偿方式。

4 结论

总之,在我国,农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因此农村的环境保护问题成为发展农村经济必须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找到农村环境问题形成的原因,从多方面入手寻求解决途径,加强对农村环境的保护,以促进农业持续发展与农村和谐,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刘雪艳,孟祥德.论生态文明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现状与对策选择[J].前沿,2011,1.

[2]张雪绸.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及其保护对策[J].农村经济,2004,9.

[3]殷广平.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河北环境保护,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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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 policy, our country's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gained the success that attract worldwide attention, happened to turn the world upside down change village appearance. But the rura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gradually intensified, ecological damage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serious, agricultural environment have been seriously affected, the interests of farmers has deeply hurt. Current situation of profound analysis of rura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strengthen the rur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t is a strong guarantee for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In this paper, the basis of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tatus of rura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of the rur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rura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esent situation; suggestion

中图分类号:X5

目前,我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长期受到忽视,农村环境问题令人堪忧。一些地方的环境污染已经危及农民的生存权,因环境污染而引发的问题,几乎让农民收入增加化为乌有,这有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目的。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的时候,千万不能忽视农村的环境问题。

一、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

随着我国现代化经济的迅速发展,现阶段我国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却越来越突出。总的看来,我国农村污染的现状是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与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与二次相互污染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等较为严峻的形势。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农业污染占了排污总量的“半壁江山”。

1.1农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1)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废弃物对农村环境的污染。近几年来,畜禽养殖业从分散的农户养殖转向集约化、工厂化养殖,畜禽粪便污染大幅度增加,成为一个重要的污染源。畜禽养殖业所造成的污染问题逐渐突出, 已成为普遍关注的环境污染问题。譬如:重庆市农业面源污染近年来也有加重趋势,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重庆水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自2001年以来,重庆市畜牧业快速发展,到2006年,畜禽养殖生猪量活污水排放中的氮、磷污染负荷却仍然走高。其中来自农田化肥流失和生活污水排放已达3570万头,畜禽粪便年产生量达9500多万吨,年排入环境的COD量28.5万吨,已超过工业、生活排放的COD总和,占COD排放总量的51.9%。(2)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化学品造成的环境污染。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人们对农产品的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追求高产,农药、化肥和农膜大量使用。据统计,近些年我国化肥施用量居世界第1 位,单位面积使用量居世界中等水平,但我国化肥利用率平均只有30 %~50 %,这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形成环境污染,对土壤、水、生物、大气及人体健康产生污染危害。在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不久前对江苏省大浦镇污染结构进行的跟踪调查监测结果表明,大浦镇农田化肥流失和生中的氮污染物,已分别占全镇年均氮污染负荷的39%和25%;来自农田化肥流失和生活污水排放中的磷污染物,也占这个镇年均磷污染负荷的20%和34%。

1.2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对农村环境的污染。农村经济发展结构的变动使得人口居住特点由分散变为集中, 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逐渐突出起来。但由于资金、技术有限以及其他原因,村镇的生活废弃物处理厂的建设及容量都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相当多的村镇大部分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到河流, 路边和河沿成为堆放垃圾的主要场所,污染了农村当地环境。

1.3乡镇企业对农村环境的污染。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为农村发展和国民经济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乡镇企业数量众多、工艺陈旧、设备简陋、技术落后、能源消耗高,绝大部分企业没有防治污染设施,使污染危害变得非常突出。

1.4农村道路、交通对农村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近几年来,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拖拉机、三轮摩托、二轮摩托等机动车辆已在农村逐渐普及,这些车辆尾气废气大量排放;同时还由于一些乡镇和村间道路的路况差,通常是机动车一走,灰尘漫天飞扬,这对农村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1.5村镇等农村聚居点因缺乏规划和环境管理滞后造成的污染。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村聚居点规模迅速扩大。但在“新镇、新村、新房”建设中,规划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未能跟上:环境规划缺位或规划之间不协调———只重视编制城镇总体建设规划,忽视了与土地、环境、产业发展等规划的有机联系;农村聚居点则缺少规划,使城镇和农村聚居点或者沿公路带状发展,或者与工业区混杂。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生活污染物则因为基础设施和管制的缺失一般直接排入周边环境中,造成严重的“脏、乱、差” 成了很大危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农村现代化进程较快的地区,这种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落后于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水平的现象并没有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改善,其对人群健康的威胁在与日俱增。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清晰地看到,由于环境产权的缺位,导致环境保护问题的市场失灵,即使政府积极介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但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针对这些问题的存在,我们提几点有利于农村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相统一的建议:

2.1加大并充分利用政府的财政投入。环境保护是一项以政府为主导的公益性活动,因此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引导。虽然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投巨资在全国范围大规模进行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但是就总体效果来看,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仍未遏止住,环境破坏的范围还在不断地扩大。尤其在农村,不仅政府缺少保护环境的投入,而且在农村没有强有力的监管体系,所以有限的投入产生的绩效不显著,农村环境进一步恶化。

2.2建立多种形式的监管制度。如何激励企业自觉提高处污能力,尽量减少污物的排放,由于政府政策的可执行性,政府的监管标准必须统一,但统一的政府监管标准容易导致企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的存在,我们认为监管标准形式的多样化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如①退还押金制度。企业先预缴一笔额外的费用,待企业排污水平达到一定标准后,将押金退还企业。这种办法对一些乡镇企业解决潜在污染问题比较有效,一些乡镇企业观念落后,对环境保护意识不强,认为向周边排污不会有太大的影响,通过退还押金制度保证这些观念落后的企业切实解决环境保护问题。②购买排污权制度。该制度规定排污没达标的企业可以向处污能力比较高的企业购买排污权,一方面是对处污能力比较高的企业的一种奖励,另一方面从制度上保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一致性。③退税补贴制度。政府利用退税补贴方式鼓励企业购置处理污物的设备,通过企业的技术改造,减少污物的排放。

2.3积极开展广泛的公众监督。公众监督是环境监管的基本力量,通过借用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可以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制造者施加压力。但由于公众的搭便车意识,公众的监管又显得苍白无力,所以如果政府能对个人监管者提供物质条件,减轻个人监管企业破坏环境的成本,甚至给予奖励,就可以大大激发公众的监督潜力。如浙江富阳地方政府在2000年实施有奖举报措施,不仅对举报者奖励同时环境部门在每天24小时接受举报电话,并规定对边远地区的举报,执行人员务必两小时赶到现场,其它地区1小时赶到,这样富阳政府为保护环境顺利地发动了公众的潜在力量。

2.4加强社会公德教育。道德虽然不像法制一样具有强制性,但却是市场的重要补充。利用信息公开化,让公众了解环境恶化的结果,同时借助社会舆论的宣传,在全体公众中广泛开展保护环境的公德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培养人们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感,使人们自觉保护自己生存的环境。例如农民过多使用化肥或农药,或者使用方法不当,导致环境的严重污染,这些都没办法受到法律的约束,但通过社会公德教育,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之后,他们将自觉与不自觉地注意这些问题,保护自己身边的生存环境。

三、结束语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的今天,不能重蹈工业化“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要力避因为环境问题而阻碍农村社会的方法,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如果不重视农村环境问题,势必出现农村环境污染的规模和影响不断扩大,进而最终影响到城市,这不符合“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张雪绸.《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及其保护对策》.《农村经济》2004年09期

[2]李蓓蓓.《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及治理对策分析》.《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5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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