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5 11: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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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兴起,金融业也迎来了全新的发展热潮,科技赋予金融业以新的面貌。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下的金融创新,简单理解就是“互联网+金融”,利用科学技术服务金融业。金融科技正深刻地改变着金融业的发展形态,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发力点。但是金融科技在为金融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暗含风险,一方面金融科技依然面临着传统金融风险的冲击,另一方面在新的技术环境下,金融科技还面临着新的风险。要推动金融科技的稳态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克服现有的监管难题,构建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和监管体系。
一、金融科技风险分析
金融科技依托快速发展的科学技术,不断创新金融业态,改变传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实现普惠金融。但是在金融科技的发展过程中也凸显了许多问题,冲击着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
(一)操作风险
首先,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离不开大数据的支持,金融科技的发展也离不开数据的支撑。在互联网情境中存在大量的数据交换和处理,传统金融监管的被动监管模式难以进行有效监管,极易出现数据造假和数据泄露问题。其次,普通消费者不具有相关专业性,缺乏专业的风险评估能力和金融产品的判断能力,容易进行不合理的投资,给自身造成严重风险负担。最后,金融科技依靠新兴技术,企业本身可能面临技术短板,无法有效对风险进行预测分析。
(二)信用风险
在金融业发展领域,信用风险是普遍性的金融风险类型,是由参与交易的乙方或者双方实施的可能违背约定的行为造成的。造成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披露程度低,导致信息不对称。金融就其本质来说就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金融交易以信息为支点,信息流动具有重要价值,但是在金融科技背景下,互联网信息数据鱼龙混杂,难以分辨其准确性和真实性,如果对交易参与者不进行充分的信息审查,极易增加潜在的信用风险。同时,当前金融科技产品呈现出同质化倾向,信息披露程度低,普通民众缺乏专业知识,风险意识低,交易时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导致金融科技潜在的信用风险持续走高。
(三)法律风险
在金融科技层面,各类信息技术的发展使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发生了巨变,无论是传统金融行业还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其交易习惯和方式都有一定程度的改变或重塑。不断涌现的新兴金融交易方式和金融业态给金融监管提出了巨大挑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难以实现规制目的。同时,一个金融交易行为可能涉及多种法律规则,如何进行法律界定和规制也是一大难题。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个人信息泄露日益严重,网络金融诈骗层出不穷,金融服务提供者身份难辨,使得金融犯罪情形更加复杂,加之我国当前相关的金融科技法律法规缺失,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无规可依,更加剧了金融科技的法律风险。
二、金融科技监管面临的突出性挑战
(一)法律层面:法律制度覆盖面窄
金融科技发展势如破竹,更新换代迅速,法律的滞后性使其难以匹配金融科技的发展速度。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保险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及其规范构成,然而现存的法律规范是为了应对已存在的风险,是对已存在和过去出现的问题进行规制的规则。法律和规则的制定需要一个过程,现有的立法相对于新出现的金融科技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我国当前还未进行有关金融科技的立法,对金融科技的监管还处于空白阶段。同时,金融科技在互联网大数据的支撑下得以进行,金融科技的运作过程也是信息数据的交换过程,在此情境下,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泄露、金融诈骗、贩卖数据牟利等情况不断发生,因此,在金融领域保护参与者的个人信息,防止金融数据泄露也需要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规制。
(二)技术层面:监管科技效用性低
金融科技的深入应用拓展了金融交易的人员参与范围,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已经无法达到防范金融科技风险的要求。传统的金融监管以制定全面具体的标准和细则为准绳,而金融科技风险的主要来源是新兴科学技术,因此规制金融科技风险,必须对技术风险进行有效的约束。实践中,对技术的监管总是落后于技术本身的发展,监管科技发展滞后导致了无法有效应对风险的频繁发生。许多新的技术为科技监管提供了支持,但是金融科技同样依托于新兴技术,这就对监管科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监管层面:传统监管局限性强
我国现阶段采用“一元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形成有序的监管体系。但是在科技加持的情况下,金融业开始朝混业式经营发展,分业式经营体系不断受到冲击,不再适合对混业式经营的监管。同时,“一元多头”的监管体制存在监管重合和监管盲区,容易导致风险隐匿的出现,已经不能够满足金融科技深入发展的需要。传统的金融监管主要包括3种方式:一是公告监管,金融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供其经营资料;二是规范监管,国家制定规则对金融机构的经营事项、管理办法、惩罚措施进行规定;三是实体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发展、清算以及破产进行实时全面的监管。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主要是金融机构依法提交的各类实体经营材料和企业经营信息进行静态监管、被动监管,但是金融科技具有快速性特征,在其支持下,金融市场的规模和交易速率有了大幅提升,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监管方式更具有灵活性和时效性。在金融科技火速发展的当下,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急需改头换面。
三、金融科技监管的有效治理路径
(一)填补法律空白,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
1.树立金融科技监管的一般规则。金融科技正处于快速发展和不断变化的阶段,对于金融科技的法律监管应适当地具有灵活性。首先,可以采用原则性的监管办法。原则性监管较为灵活,能够适应金融科技的未来发展变化,同时也可以作为一种临时性的规制办法,为规则性监管制度的构建提供指导。其次,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修订。为了避免法律重复出现的情况,可以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增设有关金融科技风险监管的专门内容,以适应金融科技给金融监管带来的变化。最后,制定新的法律规范,针对金融科技的全面深入发展,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金融科技法律,对金融科技风险进行全面有力地规制。2.多角度建设金融科技监管法律体系。第一,充分考虑科学技术在金融行业呈现的作用特征和价值,健全当前的金融法制体系,对当前金融法制体系中不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有关规范进行调整。第二,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创新领域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和梳理,制定共通性的金融科技法律规范,并进一步制定细则。第三,针对特殊科学技术、特殊部门、业务制定出专门规定,有针对性地采取差别化措施,不断提高金融科技领域法律监管的精确度。第四,加快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立法,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增设法律屏障。
(二)强化监管科技,充分发挥技术先进性
1.明确监管科技发展满足合规性。监管科技是金融监管的新方式,是对传统金融方式的补足,因此,监管科技的发展必须合法合规,应将其纳入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并推动监管方式的进步。加强监管科技的顶层设计。从技术标准到管理和应用标准,全方位地建立起监管科技的标准体系,以保障其规范性、科学性。2.推动监管科技应用进程。现阶段,我国的监管科技还处于萌芽时期,为发挥监管科技的长远效应,推进监管科技的科学化、合理化发展进程,可以采取试点应用的方式,通过优质范例带动全面发展。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管科技应用部门,整合相关资源,进行监管科技的实验工作,并进行追踪记录,对可行性进行确认,最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推广。将科技和监管结合,形成监管科技,对发展变化的金融科技进行有效地监管。
(三)改进监管方式,构建多元化监管体系
美国为控制系统性风险,对金融业进行了新的监管改革,全方位扩大了政府的监管范围,将监管方式从分散监管向集中监管转变,将金融监管的重点放在了全面监管上,改变了以往着重地方监管和个体监管的局面。我国可以学习美国的经验,并根据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推动协同式监管的构建。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促进其他金融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在各司其职的状态下加强统一合作,并不断提高监管效力和效率。除此以外,要加大对社会资源的充分调动,拓宽监管主体,形成多元主体的监管体系。在确保政府统一监管的基础上,推动社会、行业、企业等民间主体共同参与,加快构建多元化金融科技监管体系。1.金融科技企业自主监管。一方面,在金融监科技管领域,被监管人往往比监管人对自身更加了解,外部人通常难以得知金融科技企业内部的特定信息。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企业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作为竞争对手,金融科技企业之间也会对彼此更加关注。倡导金融科技企业自主监管,有利于加强企业对自身的约束和自我监督,也有利于加强企业之间的互相监督。因此,政府可以赋予金融科技企业更大的自,提高金融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促进金融科技企业自律。2.行业自律。行业应当承担起自身责任以应对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英国为推动金融科技发展和金融创新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我国可以学习相关经验,成立金融科技监管组织,发挥行业的监管作用。现阶段,可以由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牵头,推动行业自律机制的构建,制定行业准则,进行投资者保护和信息披露工作,引导行业加强自律,审慎经营,实现金融科技行业的稳健发展。3.社会监督。金融科技涉及方方面面,与社会群众的生活密不可分。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有关的金融监督部门应当广开言路,不断提高公民的参与度,拓展监督渠道,建立举报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大众积极参与金融科技的社会监管,并积极开展金融科技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大众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金融监督意识。
四、结语
金融与科技的充分融合和深入发展给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巨大挑战,如何在金融科技创新和金融风险防控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实现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和有效监督,成为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加强行业自律,构建适宜的监管体系,以“科技”应对“科技”,实现对金融科技风险的有效治理。
参考文献:
[1]夏诗园,汤柳.金融科技潜在风险、监管挑战与国际经验[J].征信,2020(9):8-14.
[2]蒙杰.论金融科技风险的法律监管[J].对外经贸,2020(8):111-115.
[3]张凯.金融科技:风险衍生、监管挑战与治理路径[J].西南金融,2021(3):39-51.
一、银行监督管理体系概述
所谓银行业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或监管执行机关根据金融法规对银行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确保金融经营机构的安全和盈利。
关于监管主体,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来说。狭义的监管主体是指中央银行官方机构;广义的监管主体则把银行放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大背景下来看。监管终极目标是:通过对银行业的监管,所要达成的最终目标和归宿,体现了银行监管的根本要求。对于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终极目标就是要推动银行体系能更好、更充分地发挥作用,有效地促使储蓄转化为投资,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从而可以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二、加入WTO后我国银行监管体系所面临的挑战
1997年12月12日,世界贸易组织近100个成员共同通过了《金融服务自由化多边协议》,内容包括:(1)取消对外国金融服务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设立方面的限制。(2)提高外国公司在东道国银行和金融服务业中可以拥有的股权份额,允许其超过
50%。(3)居民能够使用以外国为基地的银行业、投资和保险服务。
这就意味着中国如果加入WTO,将会批准成立一些外资金融机构,允许他们在有限定的范围内,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为我国境内的企业提供一定的银行服务。这对我国银行监管体系来说是个很大的挑战。
(一)监督客体的多样化。加入WTO之后,监管客体将从国有商业银行扩大到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共存。中资银行面临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经营压力会增大。会导致中央银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运行的任务繁重。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后将会扩大市场份额,竞争优质的客户和优秀的人才,中国的银行,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会受到挤压,进一步提高操作的难度,管理风险。结合国内银行业最初存在的不良资产比例高、低水平竞争、薄弱的内控制度等这些问题还来不及进行有效的解决,双重因素的作用会导致金融风险积累和扩大,中央银行实施金融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来稳定金融体系。
(二)监管内容的扩大化。随着金融衍生工具日益增长;银行的业务范围开始涉及到保险、证券等行业,监管内容也将扩大。金融创新将越来越频繁,给中央银行监管带来新的困难。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非常活跃,特别是在中间业务和零售业务不断扩大,出现了大量的新业务品种,例如银证通、电话银行、理财咨询、消费贷款、网络银行等等。金融创新的趋势在未来将进一步增强。从微观角度来看,一个新的金融产品,由于金融市场接受它的时间短,缺乏对它的影响和作用的了解,商业银行和企业缺乏历史数据准确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大量的金融创新活动,监管机构很难获得准确的统计数据和银行对账单,甚至影响货币政策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对于国外某些金融创新活动来说,其直接原因就是逃避金融监管。致使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的时候,我国中央银行现有的监管方式和监管人员素质提出强劲的挑战。
(三)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和国际化。监管主体应该从中央银行的独家监督扩展到有关社会机构、行业协会与银行机构本身的全方位监管。
迄今为止,在我国,境内外资银行的数量并不多,只有分布在沿海一些大中城市,主要业务是国际结算等,外汇存贷款只是占一个很小的份额,人民币业务仍然属于试验阶段,尚未广泛进行,因此对于外资银行的监管来说,中央银行压力并不大。但是,在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大量的外资银行允许进入市场和享受国民待遇,它们将全面拓展国内外业务。众所周知,外资银行与国际金融市场密切联系,国际化的交易,多元化的服务,先进的技术手段,强大的金融创新能力,可以从国际市场进口品种繁多,复杂操作的新型金融工具,中央银行在国内主要长期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在进行金融监管,如何按照国际惯例、对不熟悉的外资银行进行业务的有效监管,也将会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四)信息科技监管。信息科技的监管是最后的一个挑战。这是针对零售银行的发展。从2003年开始到2010年,中国大型银行股份制改革结束,电子化的趋势被中国的零售银行业金融活动呈现出来,交易形式越来越多样化。除银行卡之外,第三方支付、电子货币以及电子交易等交易手段发展迅速。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金融监管方面面临很大的挑战。监管人员不仅需要懂报表,并且需要懂计算机程序。知识经济的更新速度对银行监管机构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考验。金融信息安全的突显也是信息科技监管的一个难点。
三、WTO之后中国银行监管体系面临的对策
(一)努力建立一个完美的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避免重复或监管监督漏洞,完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调整,构建体统的综合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的体系。完善的银行监管体系应该是有政府监管、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个方面。在我国,就现在而言,金融监管体系政府监管效率不高、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不完善、行业自律能力和社会监管力量薄弱存在种种问题,在政府监管方面,目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三个独立的金融监管当局,实行监督下的独立运营。尽管分业监管符合我国目前的金融发展现状,在过去的几年中也取得一些成果,但从整体的角度来看金融监管的效果并不理想,联合监管显得软弱。
面对这样的法力金融监管体系,在巨大的利益吸引下,有足够的竞争经验的外资金融机构早已经盯上,加入WTO所带来的影响将是巨大的。首先混合经营世界的大趋势会给分业监管的体制很大的冲击,紧随其后的是中国金融机构自律能力面临挑战。第三是社会监管和与监管质量的强度将受到考验。
尽管国外现在已有监管的经验和模式,但对我国来说,国情是最重要的因素,如何因地制宜,制定统一的计划,整合监管资源并完善监管体制,健全监管组织体系,加强社会监督,构建多层次、多维立体的立体监管体系,是非常紧迫和重要的。
(二)加强银行监管中的立法与执法。中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发展国际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因此,加强和完善银行监管执法和立法,对现有的金融法制法规不断修改和补充,跟上国际化的金融监管改革潮流在中国已成为当务之急。
遵循市场规律,加强银行监管立法,这里所说的立法在广义上将是立法工作,从立法的主体来看,包括国法文法、行政文法和银行监管机构所定的部门规章制度;从文法的顺序来看,除了具体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制定等立法的具体行为外,也包括立法前的调研和后续修订、提高、更新等等。在立法中,我们应该遵循金融市场的规律,加强银行监管立法;立法要维护客户权益,做到以人文本。
(三)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避免监管失灵和过度,树立监管的成本效益意识,提高监管效率,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创新。到目前为止,我国的金融监管依旧停留在行政式监管阶段,带着浓厚的行政色彩,监管的独立性不足和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着重大的缺陷,致使监管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变得有难度,存在着大量监管失灵的情况。银证合作、银保合作、金融机构相互的业务是金融发展必须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应加快向商业银行转型的步伐、降低金融机构经营成本、不断改革金融机构服务、繁荣金融市场,在现有的体制下适当调整监管方法和思路,积极寻求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支持,同时加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不断追求监管创新,促进金融创新发展,使金融市场更加繁荣。
参考文献:
[1]吴曼曼.中国金融脆弱性指标体系设定[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6.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金融业经过艰难的体制和机制的探索与改革,不仅建立了较完善的金融体系,而且还成功的度过了加入WTO对外开放的5年过渡期。但在成绩的背后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的金融业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市场要求,在金融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金融监管上还存在着不少的矛盾和问题。当前我国应以美国次贷危机为鉴,正视金融监管上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建立一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这是实现我国金融体系的和谐与稳定、实现长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1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金融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紧密结合金融业实际,把握金融监管工作规律,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通过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从理论和实践上回答“为谁监管、监管什么、怎么监管”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改进监管提供科学指导。
1.1 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
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以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以下三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协调。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抑制管理水平低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最后,要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与规范性监管转变。
1.2 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
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可是金融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因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开发出来,所以抑制不能解决问题。只能采取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1.3 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
在我国行政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还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 坚持以国际化的视野,加快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
完善的金融体系,尤其是功能健全、安全高效的资本市场,对于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能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着重强调,要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推动金融创新,促进产业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2.1 进一步完善中央监管机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治理、金融行业自律、社会公众监管四个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
健全金融监管主体系统,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建立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为主、金融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和社会监督相配合的立体式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组织网络体系。督促金融机构随着金融业务种类的增加和科技水平的提高,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实际,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控建设。同时还要不断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完善各种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协助监督主体,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威慑力,督促各金融机构依法经营。
2.2 完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中央监管的协调机制
金融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因此,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就显得日趋重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更好和更紧密地监管协调和合作势在必行。
2.3 加强金融法律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
一方面要切实做好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废止等清理工作,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要尽快制定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政策性银行、期货、信托、外汇管理以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填补依法监管的空白,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另一方面做好金融监管环境的改善工作,要完善我国的信用评级系统,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和内部风险模型,同时还要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3 坚持以依法科学有效为原则,着力完善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
随着金融全球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国际的金融政策、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要求监管当局适应新形势,推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通过完善各种监管手段和方式,实现对各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面管理,切实提升监管效率。
3.1 对金融机构进行全过程、多方位监管
在金融监管的着力点上,监管当局应在原有的以合规性监管为主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上,监管当局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并参考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定详细可行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制度框架,以便对有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有效的处理措施或勒令其退出市场,化解金融风险源,使整个金融系统处于安全状态。在监管手段上,要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即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 转贴于
3.2 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
(1)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各国的监管经验表明,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事实上,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案、巴林银行的倒闭以及其他金融案例中,如果银行制定并执行了严格的内控制度,危机是可以避免的。
(2)加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行业自律也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可以提高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的协作。加快我国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及中国保险业协会)的发展和完善,使其在金融监管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3)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他社会监督的作用。由于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很难完全由监管当局自身承担,所以应该加强纪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商、财税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增强金融机构在资金营运、财务管理、业务开展和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和群众的力量,监督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金融纪律、方针、政策,监督其遵守相关的金融法规。
(4)走科技监管之路。要加大对监管的科技投入,提高金融监管的网络化、电子化水平,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现监管机构内部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监管时滞和高成本,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
4 坚持以“以人为本”为核心,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决策到传达再到执行,监管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监管人才。为此,监管当局必须强化“人本管理”理念,对现有的监管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大胆进行改革。
4.1 培养和造就现有监管队伍
一方面要选拔一批较好的监管人员到国外中央银行锻炼学习;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人员新理论、新业务、新技能的培训。通过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使之逐渐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需要。
4.2 引进一批高素质的金融人才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引进更多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的队伍中,组建一支以精英监管、专家监管为主导的精干、高效的职业监管队伍,促进监管人员监管水平的提高。
4.3 建立竞争机制、约束与激励机制
制定执行监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科学考核、约束与激励的办法,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努力做到监管行为的客观、公正,防止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现象,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
5 坚持构建和谐稳定的国际金融秩序,不断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交流与合作
在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的时代,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越来越快,影响面越来越大。从2006年开始的美国次贷危机就是很典型的事例。实践证明,要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必须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文章编号:1003-4625(2014)01-0104-04 中图分类号:F831.2 文献标志码:A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掀起了网络金融创新浪潮,将信息技术、电子商务、金融服务深度融合,不仅标志着我国经济金融正加速进入信息化时代,更意味着超大规模关联关系的建立和更多的安全风险敞口。以满足市场特色金融服务需求为切入点的创新,已不仅仅局限于支付服务,正向着金融产业链的纵深发展,与金融稳定、金融发展、国家经济金融信息安全等内容密切相关,亟须对其实施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和引导。本文通过梳理网络金融创新的特点,对现有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网络金融的监管架构。
一、第三方支付网络金融创新特点
作为新支付渠道,第三方支付在我国走过了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已经形成较完备的产业链结构,支付渠道、支付介质、支付应用都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当前,我国第三方支付正不断拓展支付服务的内涵和外延。各支付机构以新技术应用、深化金融服务为切入点,向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各产业链纵深渗透,开展了一系列市场化、产业化、多样化的网络金融创新活动,主要在以下三个层面上依次递进展开。
(一)基于银行服务又高于银行服务
传统金融服务发展的不均衡,为网络金融创新提供了空间。单就支付服务而言,目前第三方支付活动,必须要借助于银行提供的清算通道才能完成。长期以来银行业基于资金成本收益和稳定存款源的考量,多采取“二八原则”:即重点服务带来80%利润的20%的大型客户,小微企业、普通客户群个性化金融服务需求尚未成为业务发展的重点,各家银行推出的网上银行服务,往往是线下传统流程的移植。而第三方支付依托技术、数据、客户群的优势,通过不断创新来满足小微企业、民众对网络金融服务的需求:在移动支付领域,不断推进二维码、手机刷卡等新技术应用;在深化金融服务方面,通过统一门户提供包括消费、投资、理财、转账、缴费等各类快捷便宜、价格低廉的支付服务,体现出基于银行服务而又高于银行服务,贴近网络个性化应用需求的特性。
(二)从满足支付需求到发掘支付需求
随着业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企业已经不满足于网银渠道、传统支付中介的角色。一方面营运中采集的数据,使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够成为了解消费者习惯、需求,熟知经营者状况,掌握市场行情和行业发展前景的信息情报中心;另一方面,散落民间的小微资本所具有的聚沙成塔的数量优势以及长期以来投资获利无门的实际情况,使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够运用“长尾理论”,开发并提供新型金融服务产品,引导公众做出自有资金投资、管理的支付决定。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推出了包括保险、基金、存款在内的更加灵活的多种碎片化在线理财业务。1元起的余额宝、50元起的定存宝实现了消费、理财管理的无缝连接。尽管这些服务还未实现产品多样化,但是服务的种类已基本涵盖传统银行个人金融、中间业务服务的内容,对传统银行经营模式形成了强劲的冲击。
(三)利用大数据优势向金融产业链的纵深发展
互联网发展进入大数据时代,为网络金融创新提供了平台。研究认为,在大数据时代依托互联网发展的产业具有三大趋势:
一是应用软件泛互联网化,即公司通过门户网站向用户提供功能强大的软件应用服务,在分析用户数据的基础上,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增强用户使用黏性;二是行业会垂直整合,即越靠近终端用户的公司,在产业链上拥有更大的发言权;三是数据成为掌控市场的重要资产,能够获得巨大的经济利润。
以阿里巴巴、苏宁、京东商城为代表的电商企业和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清楚地认识到:
一是电商要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拥有配套的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服务,增强客户黏性;二是不论是自发成立或是联合,电商和第三方支付机构间的密切合作,能够集中客户、技术、数据优势,打造上下游配套供应链金融服务,建立基于平台的、封闭的网络金融生态环境;三是借助信息资源的优势,能够建立内容丰富的行业、中小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据此开办具有关联关系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特色应用数据中心、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咨询机构,乃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征信和评级机构,获取丰厚的集团利润回报。
正是基于清晰的利益链条,尽管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不能直接受理金融服务,所有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动都要与传统金融机构联手实施,但大型的电商、第三方支付机构都在为可预见的信息化金融时代积极布局:设立相关全资、控股子公司;或是和大型金融集团建立联盟;争取诸如支付业务许可、IDC(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牌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行业执业许可牌照。电商联手第三方支付机构正在向金融产业链的纵深快速挺进。这一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外资控股的阿里巴巴集团和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活跃的身影。
二、第三方支付网络金融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方支付掀起的创新活动将网络、信息技术、电子商务、金融服务深度融合,正在建立前所未有的超大规模关联关系,也因此形成了更多的安全风险敞口。
(一)跨界经营的风险管理问题
一是多行业风险叠加。一方面第三方支付活动中原有的一些问题,诸如客户备付金权益保障、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的违规和无序竞争、反洗钱义务难履行、支付信息系统安全隐患、虚拟货币管理、非法套现等问题更加凸显。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存在的诱导消费、告知不到位、模糊概念、服务协议不规范、霸王条款等问题在创新活动中也体现了出来。
二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安全稳健经营、内外风险控制管理等方面,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三是目前对跨界业务创新融合尚无有效的跟踪监管。
(二)混业经营多重角色转换带来的问题
第三方支付企业已经在向集团化方向发展,除了支付结算职能,其自身或关联机构还往往兼有电子商务服务商、金融产品交易经纪人、信用评估、担保等多重职能。众多的角色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关联风险和监管套利风险,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单方改变、终止服务内容,提高服务受理标准;机构内部人员勾结作案;通过掌握的信息操纵市场;掩盖真实服务内容逃避监管等。
(三)大规模的互联网应用金融安全风险凸显
一是网络信息技术在促进创新的同时,具有非比寻常的风险规模放大效应,一旦出现问题“蝴蝶效应”和“羊群效应”更加迅速和显著,会对金融稳定产生巨大影响。
二是作为创新活动的主体,第三方支付所采用的软硬件技术绝大多数来自国外,对外技术依存度高。
三是网络金融创新服务链长、结点多、涉及海量资金与数据的特点使其更容易遭受外来恶意攻击。2013年彭博泄密事件、斯诺登事件都表明网络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四)创新活动背后的外资背景与金融安全问题
网络金融多方参与、混业经营、跨界融合、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使得不同背景的资本能够有机会通过多方渠道,深入参与我国金融业发展,掌控包括第三方支付信息在内的经济、金融信息资源。当前,电子商务行业巨头被外资控股、第三方支付正在形成的行业垄断,这些均应当引起监管者足够的关注。
三、我国现有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由于第三方支付掀起的网络金融创新浪潮已不仅局限于支付服务,而是呈现出跨平台、跨行业、集团化、产业联动、相互融合的特点,并向着金融产业链的纵深发展,因此,仅依靠现有的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显然难以适应网络金融创新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现有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架构
2013年6月和7月颁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办法》表明,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探索构建一个人民银行主导监管、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商业银行外部监督、支付机构自我管理的第三方支付多方位监管体系。
作为我国支付体系的组织建设者、推动者和监管者,人民银行立足建立公平、有序、开放的第三方支付市场竞争环境,并对支付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近年来在市场准入、业务规范、客户备付金管理、反洗钱、统计指标、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标准等方面,先后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等一系列管理办法。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负责对第三方支付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制定业务操作层面的具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则利用资产规模、技术、网点、内部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以及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间的对手业务关系,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进行日常监督。
(二)网络金融创新浪潮下现有监管存在的问题
1.网络金融创新监管主体单一,尚未建立内外联合监管体系
一是各部委对自身在网络金融创新活动中的监管定位并不明确,容易形成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尽管“一行三会”、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对创新多持鼓励的态度,但多数部委没有开展与创新相对应的风险管理、研究。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与修订,以及配套的监管基础设施建设,远远落后于市场发展的水平。
二是尚未形成有效的宏观联合监管机制。2013年8月15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一行三会”、外汇管理局(必要时可扩展至相关部委),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包括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协调在内的监管合作。但是,短时间内仍难以在监管决策、实施层面形成合力。
三是人民银行现行职能管理模式难以识别网络金融创新中存在的风险敞口。从已经出台的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内容看,监管的重点依然围绕着行业准入、支付业务和反洗钱,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信息管理仅提出了连带要求,还没有围绕网络金融创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建立支付、反洗钱、金融稳定、科技、征信等部门间的长效联合监管机制。
2.基层机构监管力量薄弱,行业协会尚未具备自我管理的能力
一是人民银行现有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监管的能力和手段还难以满足市场监管需求,尤其是基层行监管力量薄弱,全面实施市场监管难度较大。
二是我国的支付清算协会成立仅两年,尚未建立分支机构,很难满足线下行业自律的监管要求。同时自律的管理办法还不健全,对行业的实际约束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是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对手交易中是竞争合作的关系,以竞争对手的身份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角色尴尬。作为独立的法人减少运营成本、争取最大化的盈利是其共性,不能期望运动员同时是尽职、中立、无私的执法者。
四是网络活动的虚拟性、开放性等一系列不同于现实环境的特点,使第三方支付机构很难实现客户身份、交易真实性尽职调查,同时基于经营者趋利避害的天性,第三方支付自我监管不可能到位。
3.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滞后
一是维权机制不健全,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处于劣势。第三方支付目前尚未建立支付机构、行业协会、行业监管者、法律仲裁层层递进的维权机制。目前消费者只能向支付机构内设部门进行投诉。
二是维权法规不健全,消费者维权依据难寻。尽管第三方支付活动和网络金融创新是金融服务的延伸,但2013年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并没有将其纳入保护范围。而支付清算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才刚开始起步。
三是现有网络金融创新外部监管协作不到位,容易出现监管真空。以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宝业务为例,尽管证监会对余额宝业务备案合规性进行了提示,但余额宝界面“高收益”“理论上存在亏损可能,但从历史数据来看收益稳定风险极小”的产品说明,却没有任何监管机构予以管理。这与《银行业产品说明书描述规范》的出台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四是监管者对消费者开展的金融和第三方支付知识普及与宣传不足。
4.第三方支付信息资源利用监管严重缺失
第三方支付活动产生的信息是网络经济金融活动的原始记录,其蕴含的社会资金运动的规律,不仅成为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的“晴雨表”,在经营决策、支付监管、研究、宏观决策等领域更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极具经济价值。互联网金融创新浪潮依托、利用的正是这一核心资源。从长期发展来看,这些数据能够弥补现有征信系统的不足,是金融发展所必需的公共信息资源。
目前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是对信息资源的公共属性、行业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对信息资源的监管思路并不明确。没有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稳定、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的角度,对挖掘、使用这类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监管。
5.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之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
在网络金融创新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较为独立封闭的集团化、网络化、数字化运营模式,以及数据管理、技术应用的优势,使其在监管过程中占据信息优势。尽管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5月颁布的《支付业务统计指标》有利于缓解这种矛盾,但是各监管部门在监管手段、信息化进程上的差距和联合监管目标的差异性,决定了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动难以在短期内获得全方位的监管。
四、完善我国网络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建立多层次动态联合监管体系
一是各部委之间建立有效的动态联合监管机制。认清网络金融创新活动对原有监管组织体系架构的挑战,明确各部委在创新活动中的监管定位,加快对应的监管基础设施建设。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应调整第三方支付行业监管策略,在鼓励创新和行业自律的同时,尽快整合内部多方力量,对创新活动进行持续、系统、同步的跟踪研究,加强监管及时识别隐含的关联风险,对创新活动进行规划引导,避免因为监管缺位、市场失灵形成无序发展的倒逼机制。三是引入网络金融服务产品报备和消费者互动监督机制,弥补由于监管力量不足、不到位带来的监管失察。
(二)加快对第三方支付信息资源使用的监管和研究
一是从征信业发展规划的角度出发,明确第三方支付信息资源使用和管理的思路。二是从公平竞争防范金融市场利益冲突的角度出发,以业务隔离机制为核心,确保支付信息能够被平等合理使用。通过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共享数据,实行差异化经营,避免同质化竞争对金融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三是从国家信息安全的角度,梳理外资机构对我国第三方支付信息资源的掌控情况,评估其通过网络金融创新参与我国金融业务经营的程度。四是加快国家大数据的产业研究和应用,利用技术变革的优势后发赶超促进网络金融服务发展。
(三)成立金融监管信息技术风险实验室
一是通过跟踪新技术的发展,确保监管者在技术风险管理中具有前沿性和领先性,从风险管理和防控的角度对创新活动做出及时的判断,为监管决策提供意见。二是可以模拟监管环境,研发并提供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技术监管手段减少信息不对称。三是可以将新技术和新应用的研究分析成果,转化为监管手册对监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更好地认识科技风险,从而提升监管队伍整体水平。
(四)加快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
第三方支付活动是金融服务的延伸,应当将其纳入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之中,尽快予以完善。
一是通过立法明确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目标,并纳入金融机构监管的基本职责。二是加强第三方支付机构消费者保护制度建设。三是规范投诉机制建立切实有效、层层递进的维权机制。四是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树立“买者有责、卖者余责”的理念,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第三方支付、金融知识普及和宣传,引导其识别相关网络金融服务的风险点,让金融消费者清晰理解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和自身的风险责任及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互联网金融带来了交易的便捷化,提高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时明显降低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大大的促进了金融服务之多元化,丰富了我们现有的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融资市场结构优化了,单一的银行信贷供给方的格局成过去时了,资金配置更加优化,支付结算服务的单一局面改变了,银行独占资金支付的局面彻底改变了。信用数据丰富、参与度广是互联网金融的特征,互联网交易数据使社会信用记录更加完整,补充了现有的征信平台。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电脑可以准确记录交易主体的行为,很好的积累了每个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资料。小企业融资的途径因电商平台及金融服务网络化的出现,借贷的准入门槛降低了,手续办理变得简便快捷。移动支付使金融体系丰富了,金融覆盖面扩大了,使金融基础设施短缺的乡村群众在汇款转账等一般性金融服务方面便捷了许多。
二、互联网金融对经济的影响
(一)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中的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地位的冲击,导致商业银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降低了,作为资金中介的功能弱化了。各大商业银行陆续推出的手机APP,因其下载时验证环节较多、注册时间较长,只能限于银行窗口或者办理手续麻烦而被消费者逐渐冷落。另外,随着诸多互联网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购买者越来越多,如基金、保险等,而且年收益率高出银行同类产品,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占有份额变大的优势愈发明显,以信息技术作为推手,客户通过手机操作流畅方便。商业银行与市场消费者的行为习惯对接不畅,存贷、金融产品少有变化、办理业务低效,导致其营业收入与净利润不断下降。
(二)经济稳定受到了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我国金融市场愈发活跃了,然而从现实来看,互联网金融也有自身的固有的缺陷,网络借贷违约风险逐年增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稳定因素在增多。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融资进行放贷,而融资的来源渠道便是高于银行存款收益的理财产品,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充满了诱惑,且难于实时监管贷款的使用情况,增加了信贷风险概率,经济稳定受到了影响。
(三)互联网金融促进了经济增长
理财产品根据客户需要进行量身定制,互联网金融下这种灵活的网络理财服务可以满足各种类型的消费者,增大了网络理财客户人数。这种便捷人性化的理财方式,小额闲散资金被加以整合,满足了企业的融资服务。而且,对于所有的企业,这种网络借贷是全开放的,依托快捷的网络操作,互联网金融帮助资金需求者的融资更加便利化,资金短缺导致运营困难的企业得到了缓解,社会资金的利用效率提高了,很好的促进了经济的增长。
三、互联网金融投资风险
技术上的风险、投资上的风险、虚假宣传的风险等构成互联网金融风险。计算机病毒可以短时间内通过互联网快速扩散,若被病毒感染,互联网金融交易会受到病毒的侵袭。如果说传统金融业务,技术风险仅会造成很小的损失及影响,那么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当中,出现系统性风险,整个金融体系崩溃也是可能?l生的。在某些特殊时刻因技术缺陷,互联网金融平台难以及时应对大规模交易,如电商打折促销日,天量的交易数据会使服务器出现故障,系统不稳定,出现页面无法打开,支付拥堵的情况。互联网金融业产生的海量大数据通过分析能发现某个国家经济政治军事等现状,还能影响网络舆情及民众意识形态,威胁到国家信息安全。互联网金融投资离不开社会征信系统的帮助来甄别客户的征信情况,目前,在央行征信系统未全面开放的情况下,众多中小互联网公司彼此通过信息分享,自发形成多种风险控制系统,依靠第三方获得征信咨询服务,而大型公司则通过大数据建立自己的信用评级系统。在互联网金融投资当中,普通大众应了解财富增值的速度,尽量多补充学习金融知识,由于互联网金融属于新生事物,遇到的不确定的未知风险比较大,所以在风险控制方面,除了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外,投资者自身也要谨慎有加。互联网金融广告宣传领域应真实准确、合法。依托网络平台,经过简短的图片、文字,向用户展示各式各样的产品特征,这其中涉及到过度包装、不同客户理解差异等风险,因此对于金融产品和业务宣传不当的行为,没有金融业务资质对公司形象和金融产品业务进行误导性宣传的企业,应依法依规查办。
四、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需要全面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