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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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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

篇1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

学界对如何定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诸多观点。+①虽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其共同点包括:首先,社会调查的适用范围,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其次,社会调查的内容,则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等。再次,社会调查的用途,社会调查主要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提供参考。综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犯罪未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特定的社会调查主体或其他人员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学习状况、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智状况及案发后的各种表现等情况进行全面而详尽的调查,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份书面的社会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提供参考依据的制度。+②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价值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如何更好的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成为国家与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未成年的身体和心理发育尚未完全,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使得他们极易在社会化过程中受到错误、消极的影响,进而产生滋生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是以感性支配行为,从犯罪动机上看“多有强烈的情感性和情绪性,随机性很强”,从认识特征来看“孤立的而不是联系的看待事物,易为眼前状况所影响;同时对认知对象易产生片面性、局限性理解”,具有“冒险和侥幸心理”。+③通过分析这些犯罪心理结构特征,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未成年人心理上的不成熟和易受感染性,同时也应看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存在不稳定、容易改变的特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价值就在于实现了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以“宽容”为核心理念的人文关怀。它要求全面了解未成年人产生犯罪的各种因素,为其犯罪的预防及矫正营造宽松和谐的氛围,促进社会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理解和接纳,能够使他们提高思想和行为的成熟度,从而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这一制度设立推广的目的在于促使法官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时,综合考量其在所处社会环境中所表现出的各种内外因素,为对未成年人进行感化教育提供参考,真正做到因人施教,使寓教于审不流于形

式,+④有目的有计划地帮助该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情况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逐步发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被引入我国刑事诉讼中。本着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21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⑤2010年8月14日,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3章第1节对社会调查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⑥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更是明确规定了公检法部门有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与此同时,全国不少地方也相继出台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积极开展试点,普遍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该制度仍存在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对谁进行社会调查,何时进行社会调查,调查什么内容,调查结果如何使用,调查经费如何保障,各地自行其是,缺乏统一的实施细则,导致社会调查报告性质定位不明晰等困惑的产生。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一)社会调查内容

社会调查内容是构成整个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核心部分,因此对它的要求是客观、全面,同时贯彻必要性原则。它是调查报告发挥积极作用的主要依据,调查内容主要叙述和剖析家庭、学校等因素对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所产生的影响,针对性的提出应对措施,最大限度的帮助未成年人。

1.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调查内容所应当包含的内容不够全面,准确性不高。陈瑞华教授在对重庆某区法院少年庭的社会调查报告抽样调查时发现,在很多“社会调查报告”在对“犯罪原因”一栏的填写存在惊人的简单化、敷衍化问题。一些“社会调查员”竟然只填写“交友不慎”、“上网吧缺钱”、“家境贫寒”、或者“父母离异”等寥寥数语。+⑦

第二,社会调查中所获资料的来源不详细。调查内容的出处无迹可寻,也就使内容的真实性受到怀疑,法官若以此内容作参考则缺乏说服力。

第三,调查内容仅仅是对调查事实的简单罗列,依照调查报告制作人自身的理解来完成,并不能将调查所得的事实与心理学、社会学等外部资源相结合,缺乏分析论证,导致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有一个全面透彻的了解,也使社会调查报告无法具有全国统一的格式,为异地委托调查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多不便。

第四,很多地区忽视对被害人意见的关注,没有考虑到未成年被害人的意见所具有的独立价值。

2.完善建议

以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适用各项处置措施的规定为基本条件为标准开展社会调查,不仅使内容更为确定具体,而且更有利于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隐私,具体体现在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审查阶段及法院量刑、行刑阶段三个方面:首先,明确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强制措施的条件,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批准逮捕等措施的条件,+⑧这就要求社会调查内容须包括能够评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危险性的信息,因为人身危险性为一种犯罪可能性,除了从社会因素、心理因素考察外,还需从生理因素考察,将其理解为“犯罪人主观上的性格或危险倾向”,评判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系数。其次,在审查阶段,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必须包含决定是否应提起公诉的重要信息,尤其是在适用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方面,争取做到“三个见面”,综合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是否符合构罪的条件,心理或生理上是否存在特质因素等等。再次,法庭量刑、行刑阶段,对未成年被告人多期望采用非监禁刑的处置方式,故调查内容应当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发生的原因、犯罪发生后的悔罪态度,家庭及周围环境能够提供的管教条件。

(二)社会调查主体

社会调查主体作为承担社会调查工作的载体,主体的能力、资格不仅直接影响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也关系社会调查时间的切入点,因此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综合分析各地现行模式中社会调查主体的类型,评析由任一单一主体承担社会调查工作存在的利弊,提出现行司法运行环境下适格的社会调查主体。

1.各地社会调查模式的调查主体

重庆市沙坪坝区主要区分为两个阶段:体现在审查逮捕、阶段委托律师承担社会调查工作,在审判阶段则由法官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社会调查主体。前一阶段由律师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其优势在于:律师的介入不仅可以解决由专门人员进行调查所出现的成本问题、专业化问题,而且可以促使侦查机关承担起证明逮捕必要性条件的责任,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劣势在于:现有司法实践中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援助库律师数量少,以及援助律师的待遇难题。后一阶段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调查主体,优势在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专业素养,不属于控辩任何一方,能够保持中立。劣势在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社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尴尬,经费及人员问题难以得到落实,被调查人不予配合。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以合适成年人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其优势在于:借鉴英国处理少年案件的做法,将合适成年人定位成中立的个体,盘龙区对其进行全面培训,提升调查报告的可信度。劣势在于:合适成年人的主体身份、资格没有明确规定,在试点地区之外是否能获得认可值得考虑。

上海市长宁区将社会调查主体分为两种类型,形成由青少年保护工作者承担社会调查与社工矫正部门承担人格调查的模式。其优势在于:调查主体实现了社会化,并且专门成立了调查机构,社区矫正部门的介入使得社会调查主体更为专业,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更为全面。劣势在于:长宁区在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时,并没有获得专项经费的保障,社会调查员的培训缺乏专门化、系统化。

2.完善建议

首先,在侦查阶段应分别由侦察机关和律师作为主体进行调查,互相补充,交叉配合。因为,一方面,侦查机关对犯罪事实的调查或多或少会涉及到诸如环境、品格等因素,如赋予侦查机关社会调查的职能,可节约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关注的重点易放在结案数量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利益重视不够,因此可采用律师介入调查,与侦查机关相制衡。

其次,在审查逮捕与阶段,检察机关能够获得侦查阶段所作的调查报告,可将该报告作为审查的参考。检察机关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了解案情,查缺补漏,合适相关案件发生的过程,使调查报告更加完整。

最后,在法院量刑及行刑阶段,调查主体应由法官来承担,但作为调查主体的法官不能参与到其调查对象的案件审判中去。可在少审庭内部进行轮流分工,既能保证报告内容的质量,又能兼顾中立性。同时,法院可聘请心理学等专业人士,利用自身身份优势,为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提供专业的参考。

(三)社会调查时间

社会调查时间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何时开展,不同阶段得到哪一类适格主体的参与,社会调查报告如何使用等问题。因此期望通过综合分析各地模式推行不同的社会调查时间取得的不同效果,总结各自利弊及共同存在的问题,确定参与调查的合适时间。

1.各地社会调查模式的调查时间

重庆市沙坪坝区根据案件流程发展阶段的不同,引起参与社会调查的主体不同,使得参与刑事案件调查开始的时间也会有所不同,沙坪坝区检察院目前推行的律师介入机制可以弥补检察官进行调查产生的时间不足的弊端。

昆明市盘龙区使用社会调查报告的目的在于开展司法分流程序以及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因此社会调查报告有可能出现在判决前司法程序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昆明市盘龙区将社会调查时间定在侦查阶段对挽救犯罪未成年人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合适成年人的资格和权利仅是盘龙区政府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赋予的,尽管具备适格的调查能力,然而在权利有限的情况下,如何扩大合适成年人主体地位的普适性仍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上海市长宁区的社会调查一般在批捕阶段进行,在接到司法机关的委托函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院在开庭前3日通知社会调查主体参加庭审,并参与法庭教育,判决后移交社区矫正部门开展矫正工作,有利实现了“无缝衔接”。+⑨但是未明确侦查阶段如何利用社会调查报告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置成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上的缺失。

2.完善建议

综上,社会调查应从侦查阶段开始,将该阶段所能获得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作为后续程序的基础性因素。因为,首先,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需要给予其更多保护,防止其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尤其在侦查、逮捕及阶段强制措施的适用,需要调查报告作为重要参考。其次,社会调查需要走访众多人员和地点,若从审判阶段才开始介入调查,时间未免过于仓促,不能保证作出高质量调查报告所需时间。再次,从侦查阶段开始社会调查,对调查内容的全面性、及时性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能够做到整个案件流程的“无缝衔接”,更好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帮扶。

[注释]

①有学者认为,社会调查制度是指为了在刑事程序上对每一个犯罪人都能选择恰当的处遇方法,使法院能在判决前的审理中,对被告人的素质和社会环境做出科学的分析而制定的制度。参见:[日]菊田幸一:《犯罪学》,海沫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78页。也有学者认为,社会调查制度要求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员通过走访家庭、学校、单位、居委会、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案以前的一贯表现、作案原因、受教育程度和家庭生活环境作一个全面的了解。参见:温小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页。

②马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3月,第2页。

③熊云武:《犯罪心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6-218页。

④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32页。

⑤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⑥该意见规定:“社会调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可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或委托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⑦陈瑞华:“论量刑信息的调查”,《法学家》(北京),2010年第2期,第25页。

篇2

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调查主体围绕涉嫌犯罪人的生活背景、成长经历、主观恶性程度、犯罪前后的表现、回归社会的社会支持条件等一系列要件展开的专业调查活动。社会调查工作的目的之一便是在收集资料的过程中找出帮教涉嫌犯罪人的内容和线索,以指导相关帮教矫正工作,帮助涉嫌犯罪人更加顺利回归社会。

作为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其预防犯罪功能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涉罪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正、未来犯罪的自我防范以及重新犯罪的再预防。社会调查制度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主要表现在社会调查工作的专业化与科学化两个方面。专业化是指社会调查工作要建立的专业知识的基础之上。调查的主体要经过专业知识、技能与伦理的训练,其调查的方法要遵循科学的原则。其科学化是指调查的范围、内容、方法与工作效果要建立在科学研究基础之上,需要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科学的逻辑研判以及科学的干预矫正作为基础。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调查与帮教是少年司法制度给予的最后挽救措施。正是社会调查工作专业化与科学化,涉罪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的矫正与犯罪再预防的工作才变得有章可依,社会调查制度才真正具备了预防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功能。

二、社会调查制度及预防犯罪机制的实务探索

(一)云南盘龙模式——专职合适成年人的介入

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活动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人因故不能到场的情况下,可以聘请其他符合条件的成年人到场,代行法定人的部分职责,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以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救济制度。在云南盘龙模式中,合适成年人扩大了法律意义上的职责,是在触法未成年人诉讼活动中,融英国合适成年人和上海、香港社工职责为一体,不是律师,不是监护人,不是志愿者、不是公检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他们是有组织的、独立的,经过一定专业培训,能运用新理念、新观念依法保护触法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身心健康及良好成长, 有效促进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的综合保护和预防犯罪的社会工作力量。

限于社会调查制度的预防违法犯罪功能的需要,合适成年人参与社会调查工作与帮教矫正工作,这一身份、工作内容和法定承担社会调查工作的调查员的角色、身份等存在重叠与冲突,过多的糅杂了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员、司法社工、志愿者的角色与职责,超出了法定的合适成年人本职工作,其在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中的推广意义有待商榷。

(二)上海模式——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介入

上海是全国最早开展社会调查制度探索的地方,建立了“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协作模式。目前,随着上海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专业社会工作者已经开始逐步全面介入上海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与帮教矫正领域,承担起相应的犯罪预防工作。

上海市成立了三个专门针对违法犯罪高危群体的事务办公室,即: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社区矫正办公室、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这三个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相互配合在全市范围内预防违法犯罪,并代表政府购买社团服务,指导和管理社团,促进社工队伍的建设与发展。例如,与政府机构合作的上海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它就主要承担承担政府委托的社区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该中心所承担的考察教育服务,主要是针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在经历行政处罚或刑事诉讼阶段时,根据司法机关作出实施考察教育的决定,与社会组织、学校、家庭共同落实开展的制度,其主要针对上海市轻微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开展再犯罪可能性评估、悔罪表现观察、心理调适、社会公益劳动教育等一系列考察教育之后,向司法机关提供报告。

专业社会工作介入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过程,推动了 “办案专业化、维权全面化、帮教社会化”,可以说上海少年司法工作模式的建立,为司法机关更加合理有效的管理社会搭建了平台。但是,该工作主要针对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工作虽在侦查阶段、审查批捕阶段就进行介入,但其工作覆盖对象范围较窄,存在对涉罪未成年人身份与罪行方面的筛选,限制了上海模式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的推广价值。

(三)北京模式——专职司法社会工作者的介入

作为新兴的北京模式,主要由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发起推动,实现了社会调查专业化、专职化的探索。社会调查的承担者为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的司法社会工作者,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他们专职于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工作。2012年,在他们的成功探索下,首都综治办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组推动了“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百例试点”工作,开始从少年司法制度层面探索刑事诉讼阶段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机制。

北京模式利用侦查讯问、审查批捕、诉中考察、庭前调查等阶段展开社会调查的时间期限融入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初期干预环节。初期干预是基于帮助身心不成熟的涉罪涉罪未成年人及时得到帮扶,使其成为积极社会人的犯罪预防理念采取的帮教措施。该模式不但实现了对涉罪未成年人到特殊的谅解外,更为其有机会成为社会有用之才提供了机会。北京模式中,专业介入与社会调查司法程序的基本实现了无缝衔接,弥补了当前社会调查工作的不足,完善了中国少年司法制度中预防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工作机制。

北京模式下,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机制由三个工作程序构成。一是委托机关向社会调查机构委托调查,依据调查结果进行科学化量刑的机制。二是公安、检察院、法院之间社会调查工作衔接的工作机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便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委托调查,并按照诉讼程序将社会调查材料随案卷移交检察院、法院,确保社会调查工作在诉讼程序中的无缝衔接。三是司法社会调查员针对调查对象进行资料调查、风险评估与实施干预的专业介入程序。以上三个程序以专业介入为核心,以纵横工作机制为衔接,形成了法律程序保障与专业预防相结合的工作策略,有效地构建了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罪的预防干预机制。

在其他省市,人民法院也对社会调查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如重庆沙坪坝区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在当地,由担任援助工作的援助律师或者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承担人民法院委托的社会调查工作,或相关调查工作由法院委托街镇司法所的司法员、社区矫正组织工作人员完成。这种模式用于户籍地和经常居住的为本区域的未成年被告人。作为中原地区的河南兰考县,该县专门出台工作细则,由人民法院在少年法庭专门设立社会调查员承担相应的社会调查工作。社会调查员在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并制作报告后,还在法庭教育阶段,主持开展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工作并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具体适用刑罚提出建议,而且承担制定涉罪未成年人的定期回访矫正教育措施,全程参与矫正教育工作。

在这些探索中,社会调查主体或为律师、或为司法助理员,或为法庭专职人员。作为律师、法庭专职人员,基于他们的身份与角色,在一定程度上有碍司法公正,有违调查工作的中立性原则的嫌疑。作为司法助理员,由于现实种种因素限制,其工作的专业性程度以及调查与帮教工作的效果一直未得到委托方的充分认可。

三、完善社会调查制度犯罪预防机制的建议

(一)建立权威的法律规范

针对社会调查主体专业资格、社会调查流程、调查性质、社会调查主体身份地位,调查的方法与内容、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等基本内容,国家必须进行立法规范与统一,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调查制度的功能得到切实发挥,才能真正使社会调查制度中的犯罪预防工作得到落实。

另外,在条件允许成熟情况下,国家应尽快修订或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社会调查要求,从法律层面建立与完善“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与领导机构的职责;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由“可以”转为“必须”,符合法定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应不分户籍、不分地区、不分涉案类型均接受相关的社会调查;凡承担未成年人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专门招聘或调选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士承担,对于已经承办涉罪未成年人案件的工作人员应强制相应的专业培训。

通过以上方面的法律规范,社会调查制度才能在制度普适性、人事专业性、权利保障等方面得以完善。国家才能确保涉罪未成年人真正享受到社会调查制度带来的益处,才能最大限度挽救他们,促使他们成为积极的社会人才。

(二)完善相关领导组织职能建设

随着社会调查制度的逐步完善,在国家层面也需要一个权威的组织可以协调公、检、法、司法行政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笔者建议加强和丰富现在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或由团中央、检察院牵头成立相应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监察督导委员会,专门负责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相关的制度建设工作与督导日常的社会调查工作。

这一机构有三个方面的职责:第一,负责推动公、检、法、司法矫正机构的业务衔接,促使社会调查工作中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无缝衔接,以及中央六部委《意见》中赋予的职责;第二,行使对社会调查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包括人才队伍建设、日常工作督导、帮教效果评估等,而不仅是宏观的督查考评工作;第三,这一组织可以牵头成立社会调查合议委员会,由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法院主审法官、社会调查机构人员、司法助理员、未成年人的辩护人、监护人(合适成年人)等人员组成。该合议委员会可以针对已经进入检察阶段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结果与刑罚处置措施进行合议,以便对涉罪未成年人做出最为恰当与公平的处置。在监护人缺席情况下,合适成年人应代替监护人参与出席。

(三)加强社会调查队伍专业能力建设

要保障社会调查制度的预防犯罪功能必须规范社会调查的主体专业资格。在未来的制度完善中,笔者认为,社会调查制度应排斥检察官、法官、辩护人、兼职志愿者作为社会调查主体的资格,社会调查主体应由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士承担,应独立于相关的办案部门或机构。

在未来工作中,国家相关部门应不断提升司法助理员、司法社会工作者或全职专业人员的地位,并不断通过教育培训、督导训练等方式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特别要强调他们作为社会调查员在问题评估与帮教干预方面的能力培养。兼职志愿者则可以作为调查对象回归社会的重要社会支持力量,辅助社会调查员协调各方资源,做好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矫正与社会回归的支持性工作。

篇3

一、引言

当今社会,科技迅速发展,社会调查作为一种研究工具,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它不仅应用于经济管理、数学、教育、生物、医学、心理学,而且还应用于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满意度调查、薪酬调查等方面。另外,它也越来越受社会工作者的青睐,成为他们了解社会、研究社会现象、研究对策的最好工具。做好社会调查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界政府部门的重视,因为社会调查结果越来越成为政务部门工作实现科学化管理的基础。正像同志所说“不做调查没有发言权”、“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实事求是”、“深入实地”的调查研究才是正确之路。

社会调查研究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人们正确认识社会的基本途径;它是制定、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依据;它是密切党和政府与社会公众联系的桥梁。

社会调查研究的学科性质可以用四句话表述:社会调查研究是一门方法性学科;社会调查研究是一门综合性学科;社会调查研究是一门应用性学科;社会调查研究是一门带有认从论的学科,它包含管理学基本原理和统计学,基础学科是统计学,所以涉及很多统计学的原理和方法,尤其是对社会调查数据统计分析过程中,必须应用的统计学知识和方法。之所以说社会调查包含管理学的基本原理,是因为在社会调查的组织实施过程中贯彻着管理学的思想,如社会调查目标确定、调查计划制定、实施调查的组织监督与实施、调查工作的控制与调整、调查工作总结等,这一系列动作,不仅构成了社会调查的完整过程,而且还体现了管理学在社会调查工作中的重要性,所以做好社会调查的管理工作是实现社会调查目标的重要保障。

二、社会调查的关键步骤

作为一种系统的、科学的认识活动,社会调查有着一种比较固定的程序,这种固定程序具有内在的逻辑结构,大体上可以分为五个步骤:选题、准备、调查、分析和总结。

关键步骤一:选题。选一个合适的调查问题在初学者看来并不困难,但在实际操作上却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从程序上看,选择调查问题是一项社会调查活动的起点,是整个调查工作的第一步,调查问题一旦确定,整个调查活动的目标和方向也就随之确定,调查问题选择得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整个调查工作的成败,决定着调查成果的优劣。因此,应当对选题阶段的工作给与高度的重视。选题阶段的主要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现象、问题和焦点中,恰当地选出一个有价值的、创新的、可行的调查问题。二是将比较含糊、比较笼统、比较宽泛的调查问题具体化和精确化,明确调查问题的范围,澄清调查工作的思路。

关键步骤二:准备。如果选择调查问题的意义在于确定调查的目标,那么准备阶段的全部工作就可以理解成为实现调查的目标而进行的道路选择和工具准备。所谓道路选择是指为达到调查的目标而进行的调查设计工作。它包括从思路、策略到方式、方法和具体技术的各个方面。就像实施一项工程之前必须进行工程设计一样,要保证一项社会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调查目标的完满实现,也必须进行周密的调查设计。这里所说的工具准备,主要是指调查所用的测量工具或信息收集工具――问卷的准备,当然,同时还包括调查信息的来源――调查对象的选取工作。

关键步骤三:调查。调查阶段也被称为收集资料阶段或调查方案的实施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具体贯彻调查设计中确定的思路和策略,按照调查设计中所确定的方式、方法和基础进行资料的收集工作。在这个阶段,调查证往往要深入实地,接触被调查者,调查工作中所投入的人力也最多,遇到的实际问题也最多。因此,需要很好地组织和管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或者由于现实条件的变化,我们事先所考虑的调查设计往往会在某些方面与现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或偏差,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正和弥补,发挥研究者的灵活性和主动性。

关键步骤四:分析。分析阶段也被称为研究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实地调查所收集到的原始资料进行系统的审核、整理、统计、分析。就像从地里打下的粮食,要经过很多道加工工序,才能成为香甜可口的食品一样,从实地调查中所得到的众多信息和第一手资料也要经过调查研究者的多种“加工”和“处理”,才能最终变成调查研究的结论。这里既有对原始资料的整理、转换和录入计算机等工作,也有利用各种方法对资料进行分析的工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加工、处理得方式及手段主要是定量的统计分析,这是由现代社会调查的特定方式、方法,以及所收集的资料的性质所决定的。

不同类型的社会调查研究,使用不同的方法,描述性研究侧重于单、双变量的描述统计和推论统计,解释性研究和预测性研究主要依赖于双变量和多变量的相关分析、回归分析,以及事件分析等多种量化分析方法,而探索性研究则往往倾向于定性分析方法。

关键步骤五:总结。总结阶段的任务主要是撰写调查报告,评估调查质量、应用调查成果。调查报告是一种以文字和图表将整个工作所得到的结果系统、集中、规范地反映出来的形式。它是社会调查成果的体现。撰写调查报告也可以说是对整个社会调查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从调查的目的、方式、到资料的收集分析方法,以及调查得出的结论、调查成果的质量,都要在调查报告中进行总结和反映。同时,还要将社会调查的成果以不同的形式应用到实践中去,真正发挥社会调查在认识社会现象、探索社会规律中的巨大作用。

在本阶段,需要注意的是在修改调查报告时要考虑以下问题:调查报告的主题是否符合时代的要求;调查报告的整体机构是否完整,各部分的安排是否符合一定的逻辑顺序;检查观点是否明确,表达是否准确;检查引用的材料是否恰当,是否有说服力;通读全篇报告,检查语言是否流畅,图表的制作是否清晰美观。

三、实例说明社会调查的关键步骤

为了更好地说明以上关键步骤的具体内容,下面举一个实际的社会调查准备阶段产生的社会调查规划的例子作为参考:

第一步:选题。根据要研究的问题,进行社会调查的需要分析,本例是党校中对干部信息化能力的调查,希望根据本次调查获得三方面信息:一要了解领导干部对信息化知识和技能的需求;二要了解领导干部现有的信息化能力和水平;三要了解他们对已开的信息化课程的满意度及意见。学校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课程更新与调整,更切实地满足领导干部信息化能力提高的需求。确定了调查目的后,确定调查题目为“领导干部信息化技能水平及需求调查”。

第二步:准备。根据调查目的和题目,进行调查前的准备,首先,确定调查对象,确定调查时间,调查实施部门和具体人员职责,确定调查方式;其次,确定调查工具,即调查问卷;再次,进行相应的调查前培训。

调查方式可以有多种,包括访谈、座谈、电话访谈、问卷调查等,本例因为调查的人员比较多,希望了解的信息比较普及,所以选用调查问卷调查的方式。

调查问卷的设计与制定需要非常科学的方法,问题不能太多,最多让填写答案的人在半个小时内完成。问卷涉及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并要覆盖要调查的内容。语言要简洁易懂,尽量减少专业用语,如果有专业用语,需要加以说明。

调查前的培训工作,是针对实施调查的工作人员进行的,主要是要讲解如何进行调查前的指导语的陈述,如何辅助调查,还要针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如何处理的培训,这个培训关系到是否能获得全面而真实的调查数据。

第三步:调查。实施调查期间,需要认真执行计划中的步骤,调查员要组织好被调查的学员,宣读调查问卷填写规则,并负责说明解释。最后,收回整理调查问卷并统计回收率。

第四步:分析。统计分析可以通过专门的软件进行,当前,用于社会科学调查比较好的统计软件有SPSS(Statistical Packageforthe Social Sciences,即“社会科学统计软件包”)。SPSS是世界上最早采用图形菜单驱动界面的统计软件,他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操作界面极为友好,输出结果美观漂亮。SPSS采用类似EXCEL表格的方式输入与管理数据,数据接口较为通用,能方便的从其他数据库中读入数据。其统计过程包括了常用的、较为成熟的统计过程,完全可以满足非统计专业人士的工作需要。

第五步:总结。调查报告是整个社会调查工作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描述了整个调查工作,也体现了调查结果。通过调查结果,提出存在的一些问题,分析一些结果的产生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下面是该实例准备阶段的规划文档。

对党校学员的信息化能力调查规划:

第一,调查目的:领导干部信息化水平是否达到一定标准,让学员了解自己的信息化水平,和应达到的标准之间的差距。另外,通过对学员信息化水平的调查,给党校计算机课程设置和课程的侧重点提供依据。

第二,调查标题:领导干部信息化技能水平及需求调查。

第三,调查范围:在党校学习的全体学员。

第四,调查时间:入校初期(培训前)和毕业前期(培训后)。

第五,调查内容:(详细内容请参见“信息化能力调查问卷”)(略)。操作系统的基本操作能力;办公软件Word、Excel、PowerPoint的应用能力;局域网组件、维护、管理的能力;现代网络媒体的使用(物联网、微博);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网上购物、预订机票和酒店);数字图书馆的使用和信息检索能力;办公安全管理能力;工作计划进度管理软件Project的使用能力;社会调查与统计软件的使用SPSS;常用软件的使用能力(如杀毒软件、压缩软件winRAR、备份软件gost、PDF阅读器、聊天软件QQ或MSN、图片处理软件、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多媒体播放器);常用办公设备的使用(打印机、扫描仪、刻录机、数码相机、移动存储设备);综合应用能力。

第六,调查形式:调查问卷(或电话访谈)。

第七,调查统计、分析内容:根据培训前调查确定哪些知识需要确定为信息化能力培训课程的重点内容;分析培训后调查问卷结果,与培训前的调查问卷比较,得到培训效果评估结果;分析哪些培训内容完成较好,哪些培训需要加强,哪些内容需要调整。

第八,调查数据分析软件:SPSS。

第九,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读者是校级领导、教务处、计算机教研室教师。

第十,组织调查部门及人员:计算机教研室教师及教务处教学管理人员。

从这个例子看出,要想实现高效的社会调查,必须从两方面入手,既要抓好组织实施社会调查的管理工作,又要运用好统计方法和统计软件,具体内容要经过深思熟虑,问题设计要有能体现显示情况,并能反映正确的信息。规划必须周密,尽力将社会调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都在规划中设计出来。只有将五个关键步骤的工作都认真执行了,才能够得到预期的结果。

四、总结

社会调查是一个实践过程,每一步骤都至关重要,关系到整个调查结果的科学性、具体表现在:数据来源的代表性、数据信息的准确性、数据处理结果对问题或情况的说明性、解释性,最终关系到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的决策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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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调查的概念简述

笔者通过查阅有关的文献著作,发现虽然就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概念定义纷繁多样,但其中包含的关键要件还是趋于一致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又被称为全面调查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仅要全面收集案件的相关证据,还要调查分析与未成年犯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基本情况、社区综合环境、交往范围对象、心智发展情况等与案件处理有关的信息,还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医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等方面鉴定,最后形成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理案件的辅助证据的一种制度。从犯罪学的角度看来,在绝大多数犯罪中,行为人之人身危险性与其人格结构及要素之间存在着基本的一致性。所以,社会调查制度的主要价值目标就是调查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

一项制度基于其合理性与必要性而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亦是如此。一方面,未成年人处于特殊的年龄段,其知识结构、思想感情、身心发展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和对行为后果辨识力不足,犯罪呈现冲动性和盲从性的特点。且他们社会阅历尚浅,社会调查制度能更直接反映其人格特点和社会危险性。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处在发展和定型阶段,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和发展空间,实行社会调查制度更可有效地为教育挽救犯罪未成年人提供参考材料,有利于全面考量惩罚犯罪与感化教育的期待性。

综上所述,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能机械地追求罪刑均衡,而更应当注意处理结果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我国的刑事法典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差别化处理主要体现在刑法中。刑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累犯、不得判处死刑等内容。而刑事诉讼法中关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有指定辩护、法定代表人到场以及犯罪记录封存、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调查特别诉讼程序等规定,尤其是这次新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程序规定,弥补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不足,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出发进行程序设置,更好的发挥刑法实体法与刑诉程序法的制度价值。

二、社会调查的国际法经验

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16条首次明确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即“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者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判决。”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积极推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进程,通过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成为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法律渊源。比较研究国外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建构具有启示意义。

(一)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社会调查制度概况

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典型国家,1899年在伊利诺伊州诞生了世界第一部《少年法院法》和少年法院法庭。根据《少年法院法》的规定,在法律术语上,少年触犯法律的行为不被称为“犯罪”(crime),而被称为“罪错”(delinquency)。其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分为庭前调查和判刑前调查两个阶段。美国各州法律规定,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除设立少年法官外,另设缓刑官员。就少年刑事司法而言,庭前调查的目的具有非刑事性,但对刑事诉讼程序是否需要启动具有影响,判刑前调查则直接对法官量刑具有作用。

庭前调查由缓刑官负责,这一阶段的社会调查并不全面的收集分析信息,其主要目的是对大部分未成年人案件的非刑事化处理提供依据。当未成年人的重大罪错需要被追究司法责任时,缓刑官就会在案件起诉后判刑前对未成年人进行一系列的社会调查。缓刑官需要查访犯罪少年的生活环境、学习经历等情况,必要时委托有关专家进行生理、心理测试评估。缓刑官要对上述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价,客观有序地写在量刑前报告中。该社会调查报告是少年法庭作出及震慑罪错又满足矫正要求判决的重要参考。

(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社会调查制度概况

德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创立了少年刑事诉讼协理制度,由少年福利局在少年教养联合会的协作下执行。即在德国少年法院庭审前,少年福利局的工作人员要充分关注犯罪人本身以外的性格、家庭环境、成长背景等因素,提出对涉嫌犯罪的少年采取措施的见解。现行《少年法院法》(1998年修订)第43条规定,“诉讼程序开始后,为有助于判决被告人心理上、精神上和性格上的特点,应尽快调查其生活和家庭状况、成长过程、现在的行为及其他有关事项。”少年犯罪进入诉讼程序后,少年法院应当通知少年福利局启动社会调查程序,遵循有利于少年犯的原则进行的,在社会调查基础上将相关的信息资料制作书面报告,提出应采取的措施,提供给少年法官、检察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三、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构建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通过对条文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社会调查制度有以下特点。第一,社会调查的法定主体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可见我国对于社会调查主体采取的职能主义模式,并未采取独立的调查员制度,或者吸收社会工作者、专业人员参与社会调查。第二,根据刑诉法“可以根据情况”的表述,我国未成年社会调查并不是必经程序,公检法三机关对情节的把握拥有较大的自主决定权,但是纵向的诉讼结构又可以保证在前一诉讼阶段责任主体未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下,后一诉讼阶段的责任主体可以随时开展社会调查,从侧面起到了补充的作用。第三,刑诉法对社会调查的结果形式以及其证据属性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只是表述为“办案参考”。在实践中,负责调查的主体既可以单独形成社会调查报告,亦可在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中附带提及。实践中社会调查的调查手段主要是询问未成年人的父母家长、学校老师同学等证人,或是调取学习成绩、荣誉证书等书证,从证据属性来讲这些材料皆可为案件证据加以运用。在出具单独社会调查报告的情况下,社会调查报告的依据是调查时收集的证言和书证,所以报告的属性可以定性为书面化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在不出具单独社会调查报告的情况下,调查阶段收集到的材料应当附卷,其中有关未成年犯罪的内容亦可以作为证据,但要接受法庭质证。

四、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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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调查主体;问题建议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主体的认识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主体的法律规定

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中首次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合法地位正式确立并明确规定了社会调查的主体范围。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相关司法解释中又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方面的权利。因此可知,我国当前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体主要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但是过多的社会调查主体,使得调查操作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因此,有必要分析和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体问题。

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主体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启动调查主体未具体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主体,但是,社会调查工作既包括调查权的启动与调查权的具体实施,二者之间都需要有主体来开展此项工作,那么公检法三机关是作为调查权的统一的主体,还是启动主体与调查主体相分离,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如果公检法既可以是调查权的启动主体也可以是具体调查主体,也就是启动主体与调查主体为同一主体时,调查权与启动权完全有公检法来进行,不利于社会调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调查主体权限范围规定不明确

1、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原因进行调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导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各方面因素进行的一个较全面的调查,在一定情况下能够很大程度的影响公安机关的相关决定。比如,调查材料的影响程度高时,公安机关在做出立案以及批捕申请等方面的决定时,会充分考虑调查材料的内容。但是由于拥有侦查权的公安机关是最先接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在侦查过程中往往受到有罪思维的影响,在侦查之前就已经先入为主的认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在这种思维模式的影响下,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往往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无罪证据的调查和收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最轻的定罪量刑。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其进行社会调查,不仅加重了公安机关的工作量,也不能够完全保证公安机关调查工作的质量。公安机关应注重案件本身的侦查,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可由其他机构专门负责。

2、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的具体权限范围在法律上的规定不全面,社会调查是适用于检察机关的全部工作范围内还是就某一程序范围内。比如,在批准逮捕阶段中对未成年犯罪人开展的社会调查,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必须在7天内做出批捕决定,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需要在这短短7天内,除了研究案情来决定是否批捕外,还得抽出时间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进行社会调查,如此仓促的调查过程,可想而知,调查结果往往不够全面和正确,对未成年犯罪案件的与否,大大降低了其应有的参考价值。

3、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社会调查的重视以及社会调查报告材料的引用,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判决结果有着一定的影响作用,但是法院是一个中立的审判机关,在法庭上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后,依法作出相关判决的。法院成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体,会不可避免的依据自身所进行的调查报告内容来进行定罪量刑,使得法官脱离了中立思想的存在,不利于审判中立原则的贯彻和实施,也不利于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公正审判。同样法院审理案件工作量大,所以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这方面就不能做到全面正确的调查,有损未成年人的正当利益。所以为了防止法院的权力滥用问题出现,法律上应明确规定法院的主体调查范围,过于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并不能解决操作性强的社会调查工作,制作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必须具有明确的调查主体才能够保证调查报告的正确性与公正性。不然可能影响社会调查报告的中立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社会调查权,但是法院同时还是审判机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受先入为主观念的影响,认为未成年人已实施犯罪或构成犯罪,因此法院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报告时,可能导致调查资料的不全面,需要规定由办案机关或者办案人员之外的主体来实施社会调查。当前立法对这方面规定较为模糊,不利于办案机关进行规范有序的调查工作开展。

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主体的完善与建议

(一)具体规定启动程序的调查主体问题

尽管刑诉法中确立了公检法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权,但是法律规定内容还不完善,尤其是对调查主体的规定方面缺乏具体的规定内容。对于该权利何时启动也就是何时行使,以及启动权与调查权的主体是否都有同一主体来进行都未作出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启动未成年社会调查权的程序问题,比如启动调查的时间规定应具体确定下来,以便于调查主体之间避免不必要的调查冲突,影响办案效率。所以需要明确公检法各自的调查启动时间,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保证调查报告的正确性与严谨性。

(二)确定调查主体的调查权限

调查主体的调查权限方面主要是针对调查工作的调查内容来讲的,法律应具体规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调查内容,排除不必要的调查内容,确定调查主体的调查权限内容,促进调查效率的提高,节省司法资源。区分调查内容与办案机关对有关事实依法查明的不同之处。其次,调查内容中也应避免与定罪有关的一些事实问题,只涉及到影响其犯罪的重要原因。调查报告作为量刑情节在调查工作中应与法律早已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区分开来,防止调查资料的反复收集,节约司法资源,也不利于调查与搜集真正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资料。因而,对于未成年社会调查报告方面,应主要针对导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危险性的发生,引发其犯罪产生的原因,并且在现有的诉讼程序中又不会关注的这些因素中来进行有关调查。

1、公安机关。进一步的确定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时的调查权限与调查范围,具体规定出公安机关应该在哪一阶段或者可以在哪一阶段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进行社会调查。比如,在立案阶段作出相应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前是否就应对未成年进行立案调查,或是在立案之后的哪一阶段或是任何阶段都应考虑对其进行社会调查。

2、检察院。检察机关的调查权限同样需要引起重视,尤其是检察机关在批捕、审查阶段,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的必要与否,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合法与否,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对这两个阶段,法律应作出一个更为完善的补充,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权限范围和具体的调查内容,进一步的保证监察机关的调查主体地位,确保检察机关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3、法院。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于是否采纳社会调查报告的情形,应明确体现在判决书上,并且应使其法定化,并且是法官必须履行的而非是可以履行的义务。使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切实成为对未成年犯罪人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李兰英、程莹:“新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规定之评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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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

1.概念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办案人员在侦查阶段、审查阶段以及法院审理阶段要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各类相关情况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出书面的社会调查报告,该报告将会成为司法机关做出决定或判决的重要参考因素。

2.社会调查报告性质

社会调查报告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后形成的书面材料。它反映了犯罪人的背景材料,这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以及可信度,能够使司法机关结合其所处的环境来决定对其是否适合做出某种决定或判决。但它并不起到证明犯罪事实本身的作用,所以一般不认为社会调查报告是证据,而是将它作为司法机关做出决定或裁判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

1.社会调查制度是刑罚个别化的要求,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化关怀和特殊保护

刑罚个别化要求针对不同案件的情况以及不同的犯罪人要采取不同的刑罚措施,所采取的刑罚措施要最符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也要最有利于犯罪人的在接受刑罚后回归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人来说,要决定采取何种刑罚措施对其最适合就要全面的了解其个体背景情况。只有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后,司法机关才能综合所了解情况采取最适当的刑法措施。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上的特点,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不仅要充分了解案件事实,还要更加注意其自身的基本情况。这是实现对未成年人保护、挽救的基本要求,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化关怀和特殊保护。

2.社会调查制度为有针对性的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帮教和矫治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只有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背景情况作出客观的社会调查报告,法院可以根据报告有选择性的决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最适合该未成年人的审判庭进行审判,同时它也可以为少年法庭开展法庭教育提供重要依据。在判决生效后送达执行机关后,执行机关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根据未成年犯罪人的不同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这能够使矫治工作取得最大成效,使未成年人早日回归社会。

三、国内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比较

国外类似的社会调查制度,一种为刑事司法程序启动前的调查制度,此制度的功能为可以完成对案件的分类,防止将少年不当交付刑事司法程序,调查所获得与提供的信息还可以为少年刑事问题的处置提供参考性依据。另一种则是英美国家推行的量刑判决前调查制度(人格调查制度),它主要是在实行定罪与量刑分离的,是在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后启动的人格调查程序,其目的在于为法官恰当量刑提供参考性依据。而我国庭前社会调查不具有国外刑事司法程序启动前的社会调查制度的案件分类功能,是作为少年刑事审判庭前准备程序设计,是为刑事程序的选择与被告人的定罪处刑提供参考性依据。

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构建

1.社会调查主体

社会调查主体是通过对未成年犯罪人或被告人的个体情况进行走访、了解,从而制定社会调查报告的人。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社会调查的主体。同时,未成年人的律师在诉讼中所负有的职责也决定了其应当进行社会调查并向司法机关提交调查报告。笔者认为可以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同与青少年工作联系密切的社会团体进行联系,共同筛选出相对固定的社会调查员,并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等业务培训。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时,可以委托这些固定的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

2.调查的对象

社会调查的对象应是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接触的人或者单位,便于深入了解所需掌握的信息。具体包括:未成年人就读的学校(工作的单位)、老师、同学(同事)、社区组织、社区成员、亲戚、朋友、户籍地或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等。

3.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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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分析,并在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后制作出书面社会调查报告,该报告将会成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作出决定或者裁决的重要参考因素。 

目前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进行了规定,各地也在实践中探索着这一制度。但是,从这些规定也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各个部门都针对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作出了规定,但整体上没有衔接,缺乏完整的梳理与清晰地系统。社会调查主体规定得比较笼统,而且缺少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统一规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和作用在我国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规定得也不完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得抽象和不完善导致了实践中司法部门在实施社会调查时的不统一。 

目前,结合我国实际建立统一、规范的社会调查制度已成为必然趋势,笔者认为其核心问题主要有: 

一、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关联性,而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是犯罪人的背景材料和接受帮教的条件,并没有证明犯罪事实本身。因此我们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是证据,控辩双方也不能在法庭上对其加以质证。但如果公检法机关发现律师和委托的社会调查员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有比较大的分歧,则可以另行委托其他社会调查员进行社会调查并提交报告。社会调查报告是经过调查后作出的书面报告,是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或者裁判的重要参考因素,其应该具有准法律文书的性质。随着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与成熟,应该制定出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统一格式和必备内容。 

二、进行社会调查的主体 

1.社会调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社会调查主体是通过走访相关人员、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生活、学习、社区以及其他关系所在地等进行实地调查,从而掌握该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并作出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人。因此其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应当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情况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应当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社会调查工作;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 

2.社会调查主体的范围。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律师无论是从自身条件还是从为未成年人辩护需要的角度看都应当进行社会调查,并向司法机关提交社会调查报告。但为避免律师只是从对未成年人有利的角度提交报告而出现报告不准确和不全面的情况,公检法部门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的控诉方和裁判者,也应当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情况。依照我国目前司法解释的规定,控辩双方都可以提交社会调查报告。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在公检法部门形成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系统性制度。以我国实践看来,各级共青团的权益部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中具有一定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担任社会调查的工作,他们有相关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有与青少年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经验,同时又能保证中立性,公检法部门可以委托其进行调查。还要特别指出的是,2004年社会工作者被载入中国职业标准目录并逐步专业化。社区的一项主要工作职责就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随着这个职业走向正轨,社工也就比较适合进行社会调查工作,而且社区在法庭作出判决后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 

3.社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关系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涉及其履行职务的职权保障,决定其制作的调查报告的属性,影响其调查职能的充分发挥。应尽快从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赋予调查人员等同于鉴定人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以使调查人员能以正当的名分参加诉讼,独立自主地提出调查报告并接受各方质证。 

三、社会调查开始的时间 

虽然目前在理论和实务界比较热衷于讨论审前社会调查,但是笔者认为,律师和公安机关委托的调查员应当自侦查阶段就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并提交社会调查报告。因为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该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可以作为侦查机关决定是否取保候审以及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以及是否起诉决定的重要参考因素。 

四、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未成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未成年人的个人背景材料,另一部分是据此提出的建议。个人背景资料包括基本情况和背景情况。个人基本情况指的是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生理和心理情况、性格特点、是否在校读书等情况,背景情况包括走访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区以及关系密切的朋友等了解到其的家庭情况、在校表现情况、社区对其的评价以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情况;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以及实施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受害人遭受犯罪影响的程度、对犯罪人的态度以及是否与犯罪人达成了刑事和解等。社会调查报告中应当尽量附有证明这些客观事实情况的相关文件。社会调查报告中的建议部分是指进行社会调查的律师和社会团体中的调查员依据调查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提出处理该未成年人的建议,主要包括是否应当取保候审,是否应当被不予批准逮捕,是否可以酌定不起诉,是否可以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适用缓刑等。 

五、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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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刑事法治文明程度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志,是近代刑法理论中的刑罚个别化原则、教育刑理论以及刑罚目的的再社会化理念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典型反应。大庆地区为顺应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改革工作的需要,自2008年起创建少年法庭,2010年开始大庆地区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归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少年法庭审理,自成立以来“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1件,帮助、挽救失足少年242人。其中2008年5件8人,2009年4件5人,2010年54件65人,2011年138件164人。2008年以来,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人数为108人,约占总人数的45”。在审理过程中,少年法庭一直重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尤其是在适用缓刑案件以及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教育挽救过程中社会调查报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与上海长宁区法院、北京石景山区、云南盘龙地区等最先开展未成年人诉讼改革的试点地区相比,高新区法院在社会调查制度的实施上尚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也是众多基层法院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和完善,对于我国少年法庭适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社会调查制度是随着犯罪原因、目的以及刑罚理念的发展而诞生和不断完善的。在新的刑法理念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在刑事诉讼中推行社会调查制度,如根据美国各州法律规定,少年法院或者少年法庭除设立少年法官外,另设缓刑官员。少年法院在接到相关人员或机构提出的控告后,由缓刑官员启动案件的社会调查程序,对涉案青少年的背景性材料进行调查,其社会调查制度包括庭前调查和判刑前调查。此外,英国、德国、日本等国也在其相关少年法中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我国1991年签署的《北京规则》16.1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做出明智的判决。可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处遇的普适性制度。

我国自签署《北京规则》以来,一直积极探索和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上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首次确立了社会调查制度,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意味着社会调查制度在基本法中得以确立。2012年12月陆续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也分别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方面,全国多地司法机关进行了社会调查工作的探索和尝试,并形成了几个典型模式,如上海长宁区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上海模式;以海淀区为代表,自下而上由基层司法机关推动并联合社会专业力量进行社会调查的北京模式;合适成年人自侦查阶段介入并负责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云南盘龙模式;以及河南兰考县在少年法庭内合议庭之外设立相对固定的社会调查员的兰考模式。

二、大庆地区少年法庭适用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社会调查制度的实施现状

1.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高新区法院少年法庭对于社会调查工作比较重视,特别聘请了专职社会调查员一名,该调查员曾经是一名教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有一定的了解,并与大庆市妇联、大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及被告人所在社区协调,认真开展调查工作,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深层原因。在案件比较多的情况下,会聘请兼职的社会调查员,大多为社区工作人员或者在职教师,工作都认真负责。

2.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和对象。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主要围绕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人性格特点、文化程度、成长经历、社会交往以及被指控前后的具体表现和实施犯罪的原因等情况展开,调查范围主要在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派出所、居委会、生活的小区、学校、网吧等地;调查的主要对象是父母、邻居、老师和同学等。

3.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程序。高新区法院目前对于社会调查采取选择性适用的原则,数量大概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30%左右;调查开始的时间一般为案件移送法院经审查适宜适用社会调查报告的则通知聘任的社会调查员或者合作的专门机关进行;在庭审过程中社会调查报告不作为证据在法庭出示及质证,也不需要社会调查员出庭接受询问。但是在量刑阶段,除证据外,社会调查报告有时会成为是否对未成年人判处缓刑等的参考依据,在庭审后报告也会被作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主要依据。

(二)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1.调查主体单一、有限,调查制度无法覆盖全部案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社会调查的主体可以由哪些组织和个人担任,故全国各地法院在社会调查主体的选择上都不一致,存在很多不确定性。高新区法院的社会调查员过于单一,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做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存在一定难度,由于人员有限,兼职的社会调查员本职工作繁忙,不同程度上存在精力有限、时间不充裕的现象无法保证完成所有案件的社会调查,因此通常只能选择部分案件进行,这在实质上造成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不公平对待。

2.报告的法律性质及适用规则不明确。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争议不断。报告是否属于证据,在报告的运用上“是否需要进行质证”,“是否需要进行法庭宣读”“由谁宣读社会调查报告”等问题存在争议。高新区法院同大多数地方法院一样认为报告不属于证据,因此在法庭阶段不出示也不宣读社会调查报告,但报告确实会对一些案件的量刑产生影响,这无形中剥夺了控辩双方对报告询问和质疑的权利,会导致当事方产生司法不公的印象。

3.社会调查启动时间过晚、报告内容过于简单、调查经费不足。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涵盖了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社会环境、人格特点以及犯罪前后表现等丰富的内容,需要社会调查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全面细致的工作。目前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一般都为法院受理案件后,受审理期限的限制,进行社会调查的时间一般只有几天,远远不能满足社会调查的时间需要;社会调查员一般都未经过专业的培训,对于调查报告的性质和功能缺乏深入的认识;加之社会调查的经费严重不足,法院委托社会团体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一般都为无偿劳动或是仅报销必要的车旅费,调查员从事调查工作的积极性不高,这些都导致调查报告内容过于简单和公式化,进而无法起到预期的效果。

三、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一)丰富调查员种类、提升专业素质,实现调查工作的普遍适用

从长远来看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由专门的社工担任社会调查员是社会调查主体最佳的选择,但现阶段我国社工发展落后,因此在社会调查主体的设置上“应坚持多元化的发展方向,同时要注意吸收更多有益力量,建立起“多层次互补,专兼职相辅”的社会调查主体模式,即既包括实践经验丰富的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也包括专业功底扎实的教师、学者、社会工作者,既可以设立专职的社会调查员,也可以吸纳兼职社会调查员⑤”。基于社会调查工作的专业性,应当注重提高社会调查主体的专业素质,定期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和业绩考核工作,以更好的适应社会调查工作的专业性要求。

(二)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及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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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的江苏高考政策下,高中地理教学如不能抓住学生的学习兴奋点,学科就会被学生归入副科行列,仅仅是为了应付会考才学习,新课标的种种要求和理念将很难得以贯彻落实。在笔者多年的教学实施中,始终在探讨如何能让刚进入高中的学生对地理学科有新的认识,让学生认识到地理无处不在,无处不用,形成地理思维和地理意识。通过对新课标的学习,“重视对地理问题的探究。倡导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探究学习,开展地理观测、地理考察、地理实验、地理调查和地理专题研究等实践活动”(《高中地理课程标准》的第三条基本理)。结合教材的特点:地理2“以人文地理内容为主,包括人口与城市、工农业区位因素等经典内容”。它表达的就是我们身边的地理。在必修2的人文地理的教学中充分地理社会调查法,效果显著。

社会调查法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社会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材料的方法,是人文学科的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一般程序为:选题阶段;准备阶段(准备调查内容、准备调查工具、准备调查对象);调查阶段(收集资料,实施调查);分析阶段(审核、整理、统计、分析);总结阶段(调查报告)。在地理教学中对各个程序结合教材、课时安排及学生、学校所在地实际,进行选择。

一、选题阶段

好的选题是社会调查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高一学生多数从未进行过社会调查活动,因此开始进行选题时会较困惑,往往题目大而空或不能阐释地理理论,教师就要给予相应的指导。必修2的“活动”有很好的社会调查建议,教师可让学生参考,但是针对我们学生的特点和时间的局限性。在选题时要注意几个原则:

重要性和目的性――想要通过调查解决什么问题?能否对课本的理论知识进行较好的诠释?如:《苏州外来人口调查》,能较好反映我国的人口问题和人口迁移理论。

可行性――选择的课题既要结合学校所在地的具体实际,同时还要易操作。选题不要追求大、全,要易切人。如工业区位因素调查中,我们就只是选了日常接触较多的商场、超市及苏州的一些专业市场中较特出商品。趣味性――高一学生对地理学科有着根深蒂固的副科概念。如果我们的选题不能抓住他们的关注热点,特别是在最初实行的调查阶段,这一活动很可能难以得到落实。我在必修2教学中作的第一个小社会调查是:你家庭不同辈分的兄弟姐妹的人数。题目很小、很易操作,结论却很能说明我国人口模式的变化。

二、准备阶段

课题明确后,进入准备阶段,准备充分与否关系到调查能否得以设施。此阶段要做以下几个工作:

“确定谁去调查”:明确调查者是独立还是合作,高中阶段因学生的年龄特征及培养合作精神的课程理念,通常采用小组合作调查,小组的组成根据课题的要求,本着自愿的原则组合,人数不要太多,通常以4-6人为佳,同时一定要在准备阶段明确各人的分工和具体任务,防止出现小组内部扯皮现象的发生。如在苏州房价调查活动中,按学生居住区域进行相应组合。

“向谁调查、调查什么?”:紧扣选定的主题明确调查的对象,如苏州外来人口的调查中,外来人口包含新苏州人(已在苏州安家)、外来打工人员、外籍来苏工作人员。调查内容则是要参照相关资料,提出不同层次的问题,拟定提纲对所有提出的问题和项目加以精选,分别轻重缓急,使其系统、完整。如东西山柑橘业发展的思考,要对东西山的柑橘业历史和现状提出数据层面上的调查,又要提出发展方向等深层次的问题。

“怎样调查?”:根据调查内容确定调查方法。社会调查的方法许多种,常见的有问卷法――设计调查问卷,高中阶段的调查问卷设计要简单明了。不能让问卷太过复杂化,以免在调查中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干扰调查的主题。如苏州外来人口的调查问卷中学生设计了以下几个问题:1,您的家乡;2,您的年龄段;3,您来苏的时间;4,您的收入段;5,您想在苏州长期居住吗?6,您对苏州较为满意的方面有;7,您对苏州不满意的有。虽然只有几个小选择题,但却包含了我国人口迁移的方向、对迁出迁入的影响、苏州面临的人口问题和城市问题等知识点。文献法――日益发达和普及的英特网及苏州众多的免费开放的博物馆、图书馆为文献法提供了最为便捷的调查基础。如苏州市区的面积和形态的变化,学生从网络和图书馆收集了从平江府图到苏州未来五年的发展图。访问法一通过与特定的对象(可以是某些方面的专家也可以是经历了许多地理历史事件的老者又或是某一地理事件的经历者)交谈获得资料。观察法――现场观察,选择好观察的时间和地点,看其是否具有代表性、可观察性。如苏城交通状况调查,选择的时间为工作日几个时间段、周末,地点为主要商业区(观前、石路)、主要学校区、几条主要的公交线路等。

三、调查阶段

作为社会调查最主要阶段,它是对我们先期准备工作的最有效的检验,同时又是对我们的学生能力考验和培养。

协调好时间的安排:高中学习时间紧。在进行相关的社会调查时首先要和班主任说明调查大概安排,同时一定以家校的形式告知家长,争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多数调查时间尽量安排在研究性学习时间,同时让学生学会用平时有意识收集一些有用的地理资料,以备不时之需。

调查注意事项:作问卷调查和访谈时衣着要得体、态度要诚恳、语言表达要清晰有礼。如遇到麻烦的事和人要耐心、尽最大可能获取第一手资料。

发挥小组的力量:调查小组相互间既有明确的分工,又要彼此帮助。遇到问题依靠集体的力量。每个小组选出一名沟通和协调能力较强的学生负责协调事务。时刻保持与指导老师的联系,学会运用社会力量帮助自己。

所有的户外的调查要注意安全,特别在进行交通状况、水污染等调查时,要将安全工作落实到人。

四、资料的整理和分析阶段

本阶段根据课题的特点进行小组整理,包括数据的汇总、图表对比、问题归类,注意调查的第一手资料的保管。分析时可以参考课本的知识体系或寻求老师的帮助。

五、展示和评价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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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社会学学科在中国大陆经历了迅速扩张。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等社会学恢复较早的高等院校,以其优势的师资、教学、教材等,影响乃至指导了国内社会学专业教学实践。然而,这些研究型院校的社会学人才培养偏好理论,注重西方社会学派的引入,沉醉于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搬用。其教学体系突出了研究型能力,忽略了应用型能力培养。

因此,教学研究型大学的社会学专业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不仅是一项有待完成的教学任务,而且将是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社会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最重要途径。社会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薄弱,传统实践教学模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必须要对实践教学进行改革和创新。

二、社会调查:社会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重点形式

社会学本科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备系统的社会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具备较强的分析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较熟练的社会调查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依据这一目标,社会学实践教学应充分考虑社会学学科特性,确定适当的社会实践方式与实践内容,培养应用型的专业人才。

据社会学专业毕业生的反馈及社会需求调查,社会学专业应用型技能大致包括“社会调查研究技能”、“社会现象研究技能”、“个人综合素质”等,所占比例如下:社会调查方法训练,29%;社会现象综合研究,23%;个人综合素质训练,19%;社会政策分析,14%;基础理论研究,9%。

毕业生的反馈和社会需求调查显示了对社会学专业社会调查技能的浓厚兴趣和应用前景。社会调查锻炼了学生专业的思维能力,提高了术语表达能力,加强了探知社会事实的能力,从而夯实了专业基础。社会调查锻炼了学生专业的创新能力,回应社会转型的重要命题。同时,社会调查有助于提高学生的交际和协作能力,增强职业适应能力。

现有专业实践教学包含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等形式。教学研究型院校的社会学实践教学可以将实证调查作为实践教学的基本方式,以将学生的理论与方法论经由实践加以融会贯通,使学生能够进行比较科学的社会调查研究与统计分析,具备一定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综合能力与科研素质。

三、现有社会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不足

注重社会调查研究是社会学学科的突出特点和优良传统。目前许多教学研究型高校积极主动地整合资源,加强国内外交流、校企合作,创造实践教学条件和机会,实践教学状况将逐渐好转。但就目前教学研究型高校社会学专业的情况来看,实践教学还存在一些不足,不利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因素。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调查实践观念朴素

社会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中,师生普遍存在朴素的实践教学观念,认为实践教学是使学生获得感性认识,是通过亲自动手实践来掌握基本的操作技能和经验技术的课程。这种观念影响了实践教学的实际效果,没有完整理解实践教学的内涵,没有认识到通过实践环节,培养学生创造性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适应职业岗位群的应用型能力。

这种观念反应到实践教学中,体现为社会调查的学科化倾向,将社会调查的实践教学转换成了理论教学,讲授社会学实证研究的方法和具体操作程序。学生在实践教学中只掌握了社会调查的方法论环节和基本形式,但难以在实践上具体操作具体问题的应用分析。

(二)实践教学机会较匮乏

根据学科性质和人才培养要求,开设社会学专业的院系通常建立了一定数量的实习基地,重视实践教学的开展工作。此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也组织策划学生利用假期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

这些实践基地和活动对于非社会学专业人才培养能够重要的帮助。但就社会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而言,走马观花式的参观调查,只是最低水平的社会调查活动,很难达到专业化的素养和水平。因此,社会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本科阶段社会调查实践存在机会较少,实践程度较浅,应用调查方法较弱的问题。

(三)社会调查安排程序化

实践教学课程的持续时间较长,分为教师学校内外教学和学生自寻实践两大部分。教师学校内外的实践教学主要指涉及技能训练的社会调查,按照教学大纲安排在第四学年第一学期持续七周集中实施。

单次较长的实践教学容易滋生懈怠和厌烦情绪,直接影响学生对社会调查实践的精力投入。这段时间学生将考虑毕业去向,考研、找工作,易与实践教学发生冲突,且是学生和职业岗位使用技能而非进行培养的阶段,影响实践教学的进展和技能训练的质量。

社会调查的实践教学,按照选定调查课题、设计调查方案、设计调查工具、实施调查工作、编录调查资料、分析调查资料、撰写调查报告的程式展开。程序严谨,但社会调查实践本身缺乏灵活操作,因为时间限定,程序环节一旦出漏,极易导致无果而终。

(四)实践教学主体被教学

社会调查是社会学专业实践教与学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融合,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以教师助学为辅。在低年级的实践教学中,学生表现为社会调查的无意识或低意识。在现有的社会调查实践中,学生参与社会调查的自主性和主体性受到压制,缺乏有效自觉、主动地进行调查实践学习。因此,涉及社会调查的课题选定、方案设计、工具选取、调查实施等环节,学生表现出“填鸭式”操作实践,主动性较差。

如何在社会调查的实践教学中,发挥学生的主体精神,引导学生自主参与社会调查,让学生尝到实践教学的乐趣,使学生从“学会”变成“会学”,是社会学专业实践教学必须解决的问题。

(五)社会调查考核绩效低

有效的实践教学考核,能监督和指导学生的实践活动,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目前的社会调查实践教学考核是以学生实践单位给予的评价、学生调查实践日志、调查实践总结和教师观察为依据,尚未充分发挥考核的实践效果。

实践教学考核绩效较低主要在于:社会调查实践教学的环节模糊,缺乏标准化依据,导致实践教学考核不够充分;社会调查实践教学尚有难以操作性的飞地;社会调查实践缺乏考核学生掌握调查技能的最终成果等原因,需要进行考核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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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创新强化应用型人才培养

社会学专业的本科实践教学需在创新教育思想的指导下,结合实际情况,针对以前实践教学的不足,创新实践教学的观念,完善实践培养模式,充分吸纳其他社会科学的最新成果和借鉴其他专业实践教学的先进经验,形成相互激励、教学相长的师生关系,努力建立符合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律、激发学生创造性和创新性的新型实践教学模式。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理顺社会调查实践观念

社会调查实践作为社会学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中最能体现以“学生为教学活动主体”的教学环节,在培养学生的独立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社会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必须紧跟社会转型,着眼时代内容,不断进行创新。

实践教学首要理顺观念认识。通过各种途径,教师需充分认识到,实践教学是全面提高社会学专业的教育质量,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是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学生需充分认识到,社会调查为主的实践教学是成为拥有社会调查等技能的应用型人才的有效手段,是面临职业岗位必不可少的保证。

(二)增加社会调查实践机会

社会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突出社会调查实践。针对本科阶段社会调查机会较少,实践程度较浅,应用调查方法较弱的问题,需密切关注转型社会的热点问题和区域发展的重要命题,千方百计的增加社会调查实践机会。

同时,更新社会调查的技术手段。积极利用现代化信息和传播技术,大力推动社会调查实践信息化,开展网络调查、电话访谈等调查手段,充分利用STATA、SPSS、访谈专家等软件,使社会调查的技术手段更新,多渠道开展实践教学。

(三)灵活安排社会调查实践

实践教学安排需根据理论研习和现实需要灵活分配时间。单次较长的社会调查实践可以做出原则范围内的调整,根据学生的时间安排作更合理的时间与进度规划。针对这一问题的初步设想是,将系统社会调查实践的部分内容分散在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中,以减少社会调查实践与学生个人发展规划的时间冲突。

社会调查实践的流程,因为部分内容的前移和更为充分的选题准备、方法选取和使用,可以做出更为合理的调适。社会调查实践教学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科学合理的指导,允许失败的时间和反复中掌握应用型技能的可能,使实践教学环环相扣,既具有原则性,又具有灵活性,真正成为有机整体。

(四)激发社会调查主体动力

社会调查实践教学,要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加强教师的责任感、紧迫感,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改进教育方法。同时,社会调查实践要发挥学生的主体精神,让学生尝到实践教学的乐趣,积极主动参与社会调查,大胆进行各种创新。

根据专业特性,社会调查主要从社会研究方法的回顾与深化、社会问题研究、市场调查研究、选题案例研究、统计分析方法与技术、社会实践指导等方面进行教学,强调学习的系统性、完整性,将理论知识与实际运用有机地结合。社会调查实践可由兴趣相近的学生组成小组,选择相关主题持续的追踪调查实践。让学生自主选择研究课题、担任课题负责人、自主撰写研究方案、自主搜集资料、自主撰写研究报告,得到综合训练,在实践的过程中去培养应用型能力。

(五)改革社会调查考核形成

社会调查实践的考核形式可以进行创新。在实证研究中,各个研究环节的质量都会影响整体研究成效,因而,对成绩的考核与评审应建立于社会调查的各环节中,而且还应将考核与评审方法标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这样的成绩考核评审制度才有效和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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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社会学学科在中国大陆经历了迅速扩张。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等社会学恢复较早的高等院校,以其优势的师资、教学、教材等,影响乃至指导了国内社会学专业教学实践。然而,这些研究型院校的社会学人才培养偏好理论,注重西方社会学派的引入,沉醉于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搬用。其教学体系突出了研究型能力,忽略了应用型能力培养。

因此,教学研究型大学的社会学专业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不仅是一项有待完成的教学任务,而且将是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社会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最重要途径。社会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薄弱,传统实践教学模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必须要对实践教学进行改革和创新。

二、社会调查:社会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重点形式

社会学本科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备系统的社会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具备较强的分析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较熟练的社会调查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依据这一目标,社会学实践教学应充分考虑社会学学科特性,确定适当的社会实践方式与实践内容,培养应用型的专业人才。

据社会学专业毕业生的反馈及社会需求调查,社会学专业应用型技能大致包括“社会调查研究技能”、“社会现象研究技能”、“个人综合素质”等,所占比例如下:社会调查方法训练,29%;社会现象综合研究,23%;个人综合素质训练,19%;社会政策分析,14%;基础理论研究,9%。

毕业生的反馈和社会需求调查显示了对社会学专业社会调查技能的浓厚兴趣和应用前景。社会调查锻炼了学生专业的思维能力,提高了术语表达能力,加强了探知社会事实的能力,从而夯实了专业基础。社会调查锻炼了学生专业的创新能力,回应社会转型的重要命题。同时,社会调查有助于提高学生的交际和协作能力,增强职业适应能力。

现有专业实践教学包含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等形式。教学研究型院校的社会学实践教学可以将实证调查作为实践教学的基本方式,以将学生的理论与方法论经由实践加以融会贯通,使学生能够进行比较科学的社会调查研究与统计分析,具备一定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综合能力与科研素质。

三、现有社会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不足

注重社会调查研究是社会学学科的突出特点和优良传统。目前许多教学研究型高校积极主动地整合资源,加强国内外交流、校企合作,创造实践教学条件和机会,实践教学状况将逐渐好转。但就目前教学研究型高校社会学专业的情况来看,实践教学还存在一些不足,不利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因素。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调查实践观念朴素

社会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中,师生普遍存在朴素的实践教学观念,认为实践教学是使学生获得感性认识,是通过亲自动手实践来掌握基本的操作技能和经验技术的课程。这种观念影响了实践教学的实际效果,没有完整理解实践教学的内涵,没有认识到通过实践环节,培养学生创造性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适应职业岗位群的应用型能力。

这种观念反应到实践教学中,体现为社会调查的学科化倾向,将社会调查的实践教学转换成了理论教学,讲授社会学实证研究的方法和具体操作程序。学生在实践教学中只掌握了社会调查的方法论环节和基本形式,但难以在实践上具体操作具体问题的应用分析。

(二)实践教学机会较匮乏

根据学科性质和人才培养要求,开设社会学专业的院系通常建立了一定数量的实习基地,重视实践教学的开展工作。此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也组织策划学生利用假期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

这些实践基地和活动对于非社会学专业人才培养能够重要的帮助。但就社会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而言,走马观花式的参观调查,只是最低水平的社会调查活动,很难达到专业化的素养和水平。因此,社会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本科阶段社会调查实践存在机会较少,实践程度较浅,应用调查方法较弱的问题。

(三)社会调查安排程序化

实践教学课程的持续时间较长,分为教师学校内外教学和学生自寻实践两大部分。教师学校内外的实践教学主要指涉及技能训练的社会调查,按照教学大纲安排在第四学年第一学期持续七周集中实施。

单次较长的实践教学容易滋生懈怠和厌烦情绪,直接影响学生对社会调查实践的精力投入。这段时间学生将考虑毕业去向,考研、找工作,易与实践教学发生冲突,且是学生和职业岗位使用技能而非进行培养的阶段,影响实践教学的进展和技能训练的质量。

社会调查的实践教学,按照选定调查课题、设计调查方案、设计调查工具、实施调查工作、编录调查资料、分析调查资料、撰写调查报告的程式展开。程序严谨,但社会调查实践本身缺乏灵活操作,因为时间限定,程序环节一旦出漏,极易导致无果而终。

(四)实践教学主体被教学

社会调查是社会学专业实践教与学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融合,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以教师助学为辅。在低年级的实践教学中,学生表现为社会调查的无意识或低意识。在现有的社会调查实践中,学生参与社会调查的自主性和主体性受到压制,缺乏有效自觉、主动地进行调查实践学习。因此,涉及社会调查的课题选定、方案设计、工具选取、调查实施等环节,学生表现出“填鸭式”操作实践,主动性较差。

如何在社会调查的实践教学中,发挥学生的主体精神,引导学生自主参与社会调查,让学生尝到实践教学的乐趣,使学生从“学会”变成“会学”,是社会学专业实践教学必须解决的问题。

(五)社会调查考核绩效低

有效的实践教学考核,能监督和指导学生的实践活动,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目前的社会调查实践教学考核是以学生实践单位给予的评价、学生调查实践日志、调查实践总结和教师观察为依据,尚未充分发挥考核的实践效果。

实践教学考核绩效较低主要在于:社会调查实践教学的环节模糊,缺乏标准化依据,导致实践教学考核不够充分;社会调查实践教学尚有难以操作性的飞地;社会调查实践缺乏考核学生掌握调查技能的最终成果等原因,需要进行考核创新。

四、以创新强化应用型人才培养

社会学专业的本科实践教学需在创新教育思想的指导下,结合实际情况,针对以前实践教学的不足,创新实践教学的观念,完善实践培养模式,充分吸纳其他社会科学的最新成果和借鉴其他专业实践教学的先进经验,形成相互激励、教学相长的师生关系,努力建立符合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律、激发学生创造性和创新性的新型实践教学模式。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理顺社会调查实践观念

社会调查实践作为社会学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中最能体现以“学生为教学活动主体”的教学环节,在培养学生的独立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社会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必须紧跟社会转型,着眼时代内容,不断进行创新。

实践教学首要理顺观念认识。通过各种途径,教师需充分认识到,实践教学是全面提高社会学专业的教育质量,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是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学生需充分认识到,社会调查为主的实践教学是成为拥有社会调查等技能的应用型人才的有效手段,是面临职业岗位必不可少的保证。

(二)增加社会调查实践机会

社会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突出社会调查实践。针对本科阶段社会调查机会较少,实践程度较浅,应用调查方法较弱的问题,需密切关注转型社会的热点问题和区域发展的重要命题,千方百计的增加社会调查实践机会。

同时,更新社会调查的技术手段。积极利用现代化信息和传播技术,大力推动社会调查实践信息化,开展网络调查、电话访谈等调查手段,充分利用STATA、SPSS、访谈专家等软件,使社会调查的技术手段更新,多渠道开展实践教学。

(三)灵活安排社会调查实践

实践教学安排需根据理论研习和现实需要灵活分配时间。单次较长的社会调查实践可以做出原则范围内的调整,根据学生的时间安排作更合理的时间与进度规划。针对这一问题的初步设想是,将系统社会调查实践的部分内容分散在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中,以减少社会调查实践与学生个人发展规划的时间冲突。

社会调查实践的流程,因为部分内容的前移和更为充分的选题准备、方法选取和使用,可以做出更为合理的调适。社会调查实践教学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科学合理的指导,允许失败的时间和反复中掌握应用型技能的可能,使实践教学环环相扣,既具有原则性,又具有灵活性,真正成为有机整体。

(四)激发社会调查主体动力

社会调查实践教学,要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加强教师的责任感、紧迫感,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改进教育方法。同时,社会调查实践要发挥学生的主体精神,让学生尝到实践教学的乐趣,积极主动参与社会调查,大胆进行各种创新。

根据专业特性,社会调查主要从社会研究方法的回顾与深化、社会问题研究、市场调查研究、选题案例研究、统计分析方法与技术、社会实践指导等方面进行教学,强调学习的系统性、完整性,将理论知识与实际运用有机地结合。社会调查实践可由兴趣相近的学生组成小组,选择相关主题持续的追踪调查实践。让学生自主选择研究课题、担任课题负责人、自主撰写研究方案、自主搜集资料、自主撰写研究报告,得到综合训练,在实践的过程中去培养应用型能力。

(五)改革社会调查考核形成

社会调查实践的考核形式可以进行创新。在实证研究中,各个研究环节的质量都会影响整体研究成效,因而,对成绩的考核与评审应建立于社会调查的各环节中,而且还应将考核与评审方法标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这样的成绩考核评审制度才有效和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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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活动目的…………第3页

三、活动主题……………第3页

四、活动时间………………第3页

五、筹备工作…………………第3页

六、系列活动一:名师讲座……第4页

七、系列活动二:问卷设计大赛……第5页

八、系列活动三:获奖品之实践出真知…第8页

九、获奖者表彰大会交流PPT成果展……第9页

一、活动背景 社会调查中心本着“关爱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的宗旨,为迎合社会和时代的需求,社调针对社会热点、焦点开展社会调查,不仅可以提高我们对社会的了解和认识,也可以提高我们的实践能力。

二、活动目的

社会热点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通过社会调查问卷的设计,不仅可以提升我们活跃思维,发现问题的能力,还可以引起我们对社会的思考,从而更加深刻了解我们身边的社会,增强我们对社会的责任感。 在成功举行了四次社会调查问卷设计大赛后,我们迎来了备受瞩目的第五届社会调查问卷设计大赛,相信同学们独特的视角可以带给我们更多的对社会的新认识。所以请踊跃报名吧,我们诚挚的欢迎你们!

三、活动主题

聚焦调查之镜,透视社会现象

四、活动时间

4月10日——5月29日

五、筹备工作

(一)、前期筹备

1、海报宣传:宣传小组要做好宣传工作,保证每一个活动都要有海报宣传.海报的张贴必须及时.(王海燕负责,尤琦维、邓坤、何满、许换) 2、宣传单、报名表:黄梅双、黄思静、做好宣传单、报名表,李林、吴慧芳做好通知,张正负责打印1000份宣传单和56份通知。吴慧芳、李林、韦媛、黄梅双、黄思静做好报名记录,由李羚负责将总记录交至主席团。 3、通知:由联络组通过社团联等途径把通知下发到各学院各班。

(二)、活动宣传时间

负责人

组员唐铁准 15296800289

谢欣欣、刘明晶、邓坤、于德慧、雷秋莹、李桃苑、廖桂玲(记录员)、段成彤、孙英琪

4月11日 17:40——18:10

黎美玲、吕江薇、罗小玲、李林、

王钰文、丁一、覃莉云、刘燕、许换李羚 13657734504

张秋萍、龙银武、吴慧芳、黄思静、

曾玉美、谢桂旋、韦媛、廖朝红、

张正、

4月12日 17:40——18:10

肖有忠

王小娜、严家慧、陈宝光、黄梅双、商丽珍、莫开惠、何满、王海燕、王爱华

2、班级宣传:

①摸清雁山各学院10级个班自习地点,提前与之班长联系(联络组)。

②4月10日(周日晚上) 利用晚点名时间,安排各小组成员到各学院、各班级进行宣传,并发宣传单、报名表给各班班长(记得每个班发多少张报名表)。

物资由物资组成员购买

六、系列活动一:名师讲座(李羚)

(一)、邀请老师来进行培训

(二)、培训交流(4月15日15:00——17:00)

阶段

活动内容

时间

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备注

开场阶段

主持人( 唐铁准 )开场词

10分钟

李羚 13657734504

讲座阶段

由嘉宾老师授课

1小时30分

肖有忠

交流阶段

与会者提问,与授课老师探讨问卷的相关内容

20分钟

此阶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可延长或缩短时间

结束阶段

欢送嘉宾老师。由男会员打扫整理,保持会场整洁

经费预算

活动阶段

具体项目

单价(元)

数量

金额(元)

前期宣传及名师讲座

海报

4312

宣传单

0.2600120

报名表

0.130030

嘉宾牌

212

请帖

212

小礼品(盆景)

20120

篇13

一、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实内涵

1984年5月,联合国在北京召开的“青少年犯罪与司法”专题专家会议,讨论、修改并确定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该规则第16条规定,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随后,2001年4月12日,为了贯彻《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首次认可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其后,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及200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一些省市陆续颁布了有关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办法。2012年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此前的2007年7月,湖北省率先正式确立了审前社会调查制度。2011年5月23日,福建省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办法(试行)》,在我省正式以成文形式确立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制度。

综合以上制度规定,在省内司法实践中,审前社会调查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第二类是根据福建省《关于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指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审判机关的委托,对可能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向委托人民法院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活动。

上述两类调查既有联系又有所区别。一是调查主体,审前社会调查的调查主体为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查主体也可以是公检法本身;二是调查对象,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雏形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而后延伸至非监禁刑被告人,即审前社会调查的对象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可能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的成年被告人,两类互有交叉(见图1);三是调查内容,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侧重于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犯罪前生活状况、犯罪原因、监护措施等情况,对于成年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则主要侧重是否适用社区矫正。

二、长乐法院审前社会调查制度运行现状

(一)2010-2013年审前社会调查适用人数与适用率的总体情况

2010年-2013年6月,长乐法院(笔者所在单位,以下简称“我院”)共对845名被告人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占犯罪总人数的30.24%。其中2010年适用审前社会调查人数为175人,所占犯罪总人数的比率为26.76%;2011年适用审前社会调查人数为224人,所占犯罪总人数的比率为27.72%;2012年适用审前社会调查人数为288人,所占犯罪总人数的比率为33.1%;2013年适用审前社会调查人数为158人,所占犯罪总人数的比率为34.2%。如图2所示,我院在2010年-2013年6月间,适用审前社会调查人数及适用比率均逐年上升。

而从2012年始,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审前社会调查力求全覆盖,至2013年,我院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审前社会调查率100%。通过审前社会调查进一步核实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并获取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背景与其他量刑考量情节,从而提高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的准确性。

(二)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户籍及受委托司法机关地区分布情况

审前社会调查的调查主体与被调查人的户籍有着极大关联。在进行审前社会调查时,司法行政机关多以户籍地为标准考虑是否接收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如表1)。本地户籍人员大多能在长乐市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在适用非监禁刑时在本地进行社区矫正,而外地人口即使经常居住地在长乐市,也无法在本地进行审前社会调查,更无法被本地司法行政机关接收进行社区矫正。

(三)适用审前社会调查案件案由分布情况

案由分布广,以我院2012-2013年受理案件为例,共涉及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盗窃、抢劫、抢夺、诈骗、传播物品、贩卖、放火、绑架、组织、等16个案由。但同时,案由又体现出相对集中的特征,依然集中在盗窃等侵财型、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这三类案由(如图3)。一是该部分案由在我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大、基数大;二是该部分案由的自身特殊性,如故意伤害案件所造成的伤情多为轻伤,在审理过程中大多数能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获取被害人谅解。交通肇事案件因其为过失引发的犯罪,案发后也多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侵财型案件所涉及金额较小,法定刑较轻,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较大。

(四)审前社会调查案件适用程序情况

2012年我院审前社会调查案件适用程序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分别占进行审前社会调查案件的40%、60%;2013年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分别占进行审前社会调查案件41.38%、58.62%。

(五)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反馈及采信情况

若以我院委托本地与外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的委托率100%来计,2012年司法行政机关形成调查评估意见书回复给法院的反馈率为88.37%,而对最后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意见采信率为80.15%;2013年反馈率为75%,采信率为67.5%。从委托到反馈再到采信这一流程中,比例逐渐减少。委托后无法反馈比例相对较大,外地无法回复的较本地比例大。另外,反馈后采信率较高。

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运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通过三年多的实践,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都进行了广泛而多层次的探索,在运行中凸显了以下问题:

(一)制度层面的问题

审前社会调查立法相对落后,甚至落后于我国审前社会调查的实践。有法可依是法律运行的基础,但目前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审前社会调查仅有原则性的法律规定,缺乏配套的制度设计;而对拟适用非监禁刑成年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的则只有部门规定,尚未全面纳入法律层面,使得该制度在适用中缺乏强有力的保障。一是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6条虽然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的相关规定,但其只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性,既没有审前社会调查的程序规定,也没有对调查评估意见书性质的规定及如何适用等的具体规定。二是对于非监禁刑适用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托仍在两院两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2012年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省市地区自行拟定的相关规定。

(二)技术操作层面的问题

1.审理期限与调查时间的冲突

基层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较为普遍。依刑诉法规定,简易程序的结案时间为20日内,对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而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审前社会调查的时限为10天,虽然规定中第18条表明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调查评估时间相应减少,但首先该情况下获取的调查结论可能因为时间限制流于形式,其次实践中常有因调查情况复杂或外地人口需要邮寄至户籍地进行调查的情形,其所需时间更长。若因审限限制,导致对外地人员适用非监禁刑限制较大,显然对外口当事人不公平;另则公正与效率无法兼顾,审前社会调查的适用体现了公正,而审限的限制则与效率相挂钩。在顾及公正的情况下可能影响到当庭裁判率甚至是结案率。在我院实践中,因调查时间与审理期限冲突而造成在案件判决前无回复的约占无法反馈总数的40%。

2.外地人口审前社会调查的委托困境

作为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我院辖区外口较多,反映在刑事案件中,外口犯罪所占比例较大。2012-2013年,我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外地人口占总人数63.76%。外地人口因其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的不一致,造成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因其长期不在辖区居住无法进行实质性审前社会调查,而经常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又因其经常居住地难以确定和证明,以属外地人员,流动性较大拒绝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出现两地司法行政机关互相推诿、法院无所适从的情况。另外,从时间上来说,外地人口如若发回其户籍地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就常发生与审理期限相冲突而无法获得最终结论的情况,可能造成对外地人口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较本地人口低。从程序上来说,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24.条规定,在认定经常居住地时需要暂住证、村委会证明或租房协议等方可进行审前社会调查。但在司法实践中,外地人员由于“熟人社会”条件的限制,取得村委会证明的难度较大;或是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未能及时办理暂住证;或是由于流动性大及生活条件限制,无法签订长期租房协议。以上种种都将限制经常居住地的认定,从而无法在经常居住地对外地人口进行审前社会调查。

案例1:2012年5月,我院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1994年3月出生的张某某,户籍地为福建省霞浦县,因其父母先后出国,其辍学后于2009年开始住在长乐潭头的阿姨家,并在金峰上班。为此,决定在经常居住地进行调查,因被告人张某某居住多年却未曾办理过暂住证,亦无法得到其所在村委会证明,故我院向长乐市司法局出具了一份“关于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委托审前社会调查的说明”,并提交相关材料委托调查。潭头司法所通过走访,却出具了一份无法对被告人作出详细的审前调查的说明报告,并将材料退还至市司法局。后我院只能深入其经常居住地自行开展调查,通过走访村委,对其住所地邻居制作调查笔录,并向被告人打工店的老板了解其情况,最终获得调查结论。这一过程历时一个月多。其调查操作困难性可见一般。

3.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定性模糊

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和两院两部的意见及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对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报告)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审前社会调查结论的属性为何仍有待确认,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对该结论是否需要进行庭审质证有着不同观点,因此各地做法不同。2012年,长乐市司法行政部门审前社会调查形成文书的名称由“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变为“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但名称的转变仍无法明确审前社会调查结论的性质。一种观点认为,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应当作为证据中的鉴定意见或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另一种观点认为,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类型,仅作为一种参考,因此不需要进行庭审质证。为此,对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的定性仍在模糊阶段,因此造成对审前社会调查制度适用的可有可无,无法发挥其作用。

4.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效力纠结

审前社会调查为法院正确适用非监禁刑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在获取未成年人准确信息方面也有着重要价值,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审前社会调查机关与审判机关对调查报告(意见书)效力问题的不同看法。调查机关普遍认为,若调查结论为适用非监禁刑就可以判处非监禁刑,若结论认为不适用非监禁刑就不能判处非监禁刑,否则不予接收进行社区矫正;审判机关则认为以上做法危害司法独立性,但简单地不予认同,无助于被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落实社区矫正措施,也不利于判决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案例2:2013年4月,我院受理了被告人周某与毛某(女)罪一案。两被告人系夫妻关系,户籍地均为贵州省惠水县。经审查,被告人毛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且其案发后认罪态度好,鉴于被告人毛某尚需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家中还有两老人,其作为家中唯一的劳动力,综合考量案件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有可能对被告人毛某适用非监禁刑。因被告人毛某及其家中老人与子女均长期在长乐工作、生活,我院决定委托长乐市司法局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提交了审前社会委托函、起诉书副本、村委会证明、租房证明等材料,司法局对毛某进行了调查评估后认为鉴于被告人毛某属外地人口,总体情况不稳定,同时所在村委会认为若其实施社区矫正对周围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不同意在本辖区实施社区矫正,故司法局认为被告人毛某适用社区矫正的风险度为高,不适用社区矫正。法院经过审理后对被告人毛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执行阶段,考虑到被告人毛某的特殊家庭情况,我院积极与司法局进行沟通,建议接收被告人毛某在经常居住地进行社区矫正,但司法局以风险高为由拒绝接收。我院只能将执行材料重新寄至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并告知被告人回户籍所在地进行社区矫正。从具体情况看来,该做法无法做到最优适用社区矫正,不能根据被告人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有利于被告人的社区矫正方案,从另一方面来说或将造成社区矫正措施的无法落实。

四、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完善构想

(一)构建立法体系,夯实理论基础

1.构建统一又区分的立法体系。统一,即要有一个统领性法律对审前社会调查进行全国性规范,实现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法律适用的一体化。区分,即要以对象与地区进行区分性立法。从对象上分析,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在实践中越来越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审前社会调查,因此要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进行区分,在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中加入对未成年人家庭情况及其个人信息的调查内容,建立具有特色的针对未成年人的审前社会调查。对未成年人适用审前社会调查的委托函应当区别于拟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相应的调查报告内容也应有所区别,要增加对被告人家庭情况的详细资料及教育情况等内容。在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指引下,实现刑罚的个别教育、感化作用。从地区上分析,关于审前社会调查的立法的具体实施可以地区特色为参考,构建适合于各省具体情况的立法体系。

2.实行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审前社会调查全覆盖为更好地兼顾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及社会各方的利益,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模式应以恢复性司法模式为主、惩罚式司法模式为辅的组合设计。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同时兼顾了被告人、被害人以及社会其他各方(如村委会)等的利益,根据未成年人相关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立法方针以“教育、挽救、感化”为主,因此立法时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审前社会调查,在表述时将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的适用由“可以”改为“应当”。从立法上保障对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100%适用率,以支撑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实践,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二)完善调查流程,协调相关制度

1.前置调查启动时间,改变调查启动部门。公安机关较法院与检察机关有着天然的侦查优势,在侦查案件的同时更易获取与被告人相关的各项信息。在实践中常有侦查阶段法定人或亲属均参与调查,但到审理阶段无法联系法定人或亲属的情况。为此,应当将审前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前置,建立以公安机关为主,法院、检察机关为辅的审前社会调查程序(见图4)。这样既能有效解决调查时间较长与审理期限紧张之间的冲突,又能保障调查报告的质量,从而与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相协调,发挥社会调查的最大作用。

2.建立本地与外地司法局间直接委托关系。公检法部门审查拟适用审前社会调查的外口人员后委托经常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本地司法行政机关若无法获取准确调查结果,就可直接委托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节省返回法院后法院另行委托的时间。这一程序善既有利于保护外口人员的适用非监禁刑的公正性,也有利于调查结论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3.明确调查意见性质,发挥量刑辅助功能。从证据的概念上来看,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从报告的形成方式来看,意见书掺杂着调查人员与参与调查人员极大的主观性,在实践中较大成分存在因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家属之间的人情关系,换取法院判处非监禁刑的可能。为防止造成调查人员权力寻租现象,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也不适宜作为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在立法中,应当明确其“参考”性质,充分肯定其在适用刑罚上的“酌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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