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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主体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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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主体

篇1

中图分类号:F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09-0017-06

经济学方法论是每一个理论经济学家从事经济学研究乃至建立经济学体系的“工具箱”。回顾近现代经济思想史,经济学研究对象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研究资源最优配置问题和研究人的经济社会行为。从经济学方法论的视角看,前者属于经济学个人主义范畴,后者采用整体主义经济学方法论。

一、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两种经济学研究的方法论立场

现代经济学发展了几百年,经济学内部之间的争论或者来自经济学领域之外的批判从来没有停止过,撇开经济学家之间对某些具体分歧不谈,从经济学方法论的视角看,经济学流派或者经济学家之间的争论可以近似地归结为经济学方法论上的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之争。

1.经济学是研究市场机制条件下资源最优配置的科学

萨缪尔森认为,所有经济社会都必须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三个基本经济问题:在一切可能被生产的物品和劳务中,生产什么种类和多少数量?在生产这些物品时如何使用经济资源?为谁生产物品?即如何在不同的个人和阶级之间分配消费品。同时,他还指出:“基本问题之所以至关重要是因为经济生活中的这一根本事实:在有限的资源和技术条件下,生活水平是有限的,经济物品是稀缺的,不能自由取用的。由于不能满足所有的需要和欲望,社会必须在它们中间进行选择。”追随新古典经济学传统的经济学家,大都同意萨缪尔森的定义,认为经济学是研究既定条件下资源的有效配置。这种经济学定义及其所得出的结论揭示了一定范围内经济现象的经济规律,也能有效地解释部分经济现实。经过几代经济学家的努力,新古典经济学已发展成比较精致的经济学理论体系(即教科书上的微观经济学),但同时也带有明显的工程科学色彩,与经济社会之间的鸿沟在逐渐拉大。

2.作为一门研究人的经济社会行为的科学

马克思在《资本论》序言中明确指出《资本论》是“研究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②,并多次强调政治经济学是一门历史科学。罗雪尔认为,国民经济学只研究进入交换的财,即只研究经济财。经济财分为三类:(1)物;(2)劳役;(3)关系。现代经济学家艾克纳提出“把注意力集中在行为的特殊方面。即由稀少的影响强加的形式方面。因此,由此可以推论出,人类任何一种行为都落在经济学的概念范围之内。”当代经济学家托达罗在谈到经济学研究对象时说,经济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研究的对象是人类社会系统。该系统把人类和社会的活动组织起来,以满足其基本的物质需要和非物质需要。

从经济学研究的科学性和系统性而言,马克思的《资本论》无疑是极为深刻和全面的,但在论及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时,马克思与这些经济学家也有一定的相通之处,即把经济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而且马克思更加强调政治经济学的历史性、阶级性。

把经济学定义为具有工程科学倾向的学科,或者认为经济学是一门研究人的经济社会行为的科学,构成了不同经济学家认识社会经济现象的两大基本视角,前者借鉴牛顿力学中“原子主义”自然哲学观,后者从经济社会层面的人的社会性角度人手。从表面而言,经济学确实更多地表现为经济思想的差异,但从方法论的角度着手研究,现有经济学理论体系近似地可以分为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这不失为一种简略可行的划分。

二、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方法论研究经济学面临的二重性

1.个体性与社会整体性的统一

经济学个人主义认为,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单位是个人。它要求把一切经济现象还原到个体的层面,从个人的行动和目的、意图、动机等方面对经济现象加以说明和理解。个人主义方法论在相当长时间内一直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的一个方法论准则。斯密认为劳动分工、货币发明、经济机制等都是在个人追求自由利益的过程中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而且通过对“经济人”的分析奠定了古典经济学个人利己主义的方法论基础。新古典经济学方法论从本质上讲也可以概括为个人主义,其理论中的“个人”就是其关于“经济人”的假定,它不仅构成了整个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也为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大厦提供了基石。经过贝克尔、卢卡斯等人的努力,进一步增强了“经济人”假定的解释能力,但其方法论的内核并没有根本改变,仍是从个人的经济行为出发理解整体的市场行为。与经济学的个人主义相对立,整体主义认为应该通过经济社会的整体来研究经济学。它们认为,对经济社会进行分析、研究的基本对象不是个体或个体现象,而是社会的制度、习俗、社会运动,等等。德国历史学派指出“经济人”抽象并没有反映人的全貌;旧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凡勃仑也认为要从每个人的现实存在和他与环境的关系、制度结构、组织模式、文化和社会规模去理解人的经济行为。

我们认为,经济学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各有其合理因素和局限性。个人主义特别是其绝对的还原论的失误正日益被人们所指正;整体主义对个人主义的许多批评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它指出了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的局限性,并正确地强调只有研究了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才能对经济现象作出科学的说明。但是,整体主义并没有提供一套完善和规范的研究有机整体的操作方法。因为从分析单位的角度来看,整体与个体绝对不能相互割裂,二者的范围、程度和水平等各个方面都处于相互发展的过程之中。因此,经济现象都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二者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在经济学方法论中,萨缪尔森等人的“新古典综合”和20世纪70年代由卢卡斯等人掀起的“理性预期革命”,都是试图把新古典经济学个量分析与凯恩斯的总量分析结合起来的有益尝试。

2.实证性与规范性的统一

个人主义方法论强调,经济现象与自然现象之间具有相似性,因而,经济学与自然科学在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性质方面也具有共通性、一致性。正像约翰・内维尔・凯恩斯曾全面概括的那样:(1)应该并且可以在政治经济学的实证科学和规范分析之间划出界限;(2)在一定意义上,把财富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分开来研究是可能的;等等。因此,他相信,作为一门实证的、抽象的和演绎的科学而不是一门伦理的、现实的和归纳的科学,经济学的预测一定是正确的(由于假设的正确性),当预测不正确时,对事实的探究总会揭示出一些起干扰作用的特别因素。这些因素应承担理论与事实之间差异的原因。总之,从经济学的客观性出发,实证经济学认为,它能导致经济理论的结论及其推论仿佛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并且似乎是绝对的价值中立的,从而保证了经济理论的实用性和对经济现象的解释力。

在经济学研究中突出实证科学的同时,无论如何不应忽视规范经济学的存在。实证经济学的理论前提包括研究者立场、哲学理念、检验方法和适用范围,从这些方面看,彻底的实证也是不可能的。当我们指出中国近年来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自然环境遭到破坏,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从而对这种高速增长提出质疑,并进而得出新发展观,这就加入了研究者的价值判断。把经济学的问题想象成完全可以预见和不带有任何偏见,显然是不可能的。实证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只有在特殊的意义上才是事实陈述,在普遍性的意义上只能是意义陈述。哈耶克认为,

“经济研究从来不是对社会现象为什么是这样而怀有的纯智力上的好奇心的产品,而是对迫切需要重建一个产生严重不满的社会所进行思考的结果。”

经济学具有实证和规范的双重属性。经济活动作为人的生存活动,既有客观性又有主观性;经济规律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又与自然规律有很大不同,带有很大的或然性特征。经济学要面对具有如此双重属性的经济活动作出正确的理论概括,就不能不既具有实证性,又具有规范性。

3.价值中立性与非中立性的统一

个人主义方法论从实证主义的价值中立和经验证实原则出发。提出了“纯粹的”、“科学的”经济学应该是价值无涉的科学的观点。他们一方面拒斥价值评价、价值判断,一方面尝试把实证主义的方法纳入经济学,强调经济学知识的可证实性。在他们看来,只要把经验证实原则引入经济学,就可以证明经济学的命题是不包含价值意义的纯科学命题。经济学的判断是科学判断而非价值判断,经济学对经济现象的描述是纯科学描述。这种说法,虽有为资本主义辩护之嫌,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市场经济运行的经验总结,为改善经济运行提供了理论依据。从这个角度上讲,经济学确实具有一定的价值中立性。

整体主义方法论者批驳说经济学并非“纯科学”。它不可能具有完全的“价值中立性”。法国经济学家佩鲁就曾经指出:要对世界历史的各种事实和现在的世界状况作出清楚的分析,看来无论如何需要从人的角度指出一条可以接受的一般研究路线,并指出每个人以及整个人类多方面的、全面的发展方向。从人的角度指出一条可以接受的一般研究路线是佩鲁等经济学家鼓吹的“科学的”经济学的根本之点。研究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人,就要研究现实经济过程中的“人”,就要研究经济现实;而价值与现实是不可分的,价值是事实的价值,事实是包含有研究者价值观念的事实。这说明经济学不能回避价值评价和价值分析,那种以经验证实原则、价值中立原则来排斥价值原则是不可取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片面强调经济学的价值中立性或非中立性的观点,都割裂了经济学的客观性和价值性,都对经济学的性质作了片面的理解。“经济学价值中立论”从市场经济运行或资源配置的角度出发,认为经济学中不包含价值性,实质上忽视了经济制度分析的存在,而且市场经济运行的结果也不是完全价值中立的。“经济学价值非中立论”强调了经济学中价值与意识形态因素的存在及其相互作用,但是也不能夸大这种因素的作用。对西方经济学中科学的成分采取抵制、排斥的态度,也是带有一定的偏见。可见,只有正确地把握经济学的价值中立性与非中立性的辩证关系,才有可能真正理解经济学所具有的价值中立性与非中立性相统一的性质。

三、经济学方法论纷争背后的理论反思与回应

从总体上看,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在经济学方法论上的争论是围绕以下具体问题来展开的。

1.经济事实与自然事实

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它们对于经济现象与自然现象及其相互关系的不同理解。个人主义者强调经济现象与自然现象的基本相似性,忽略其间的根本差异性,主张像对待自然现象那样来对待社会现象。他们尽管对经济现象的结论有所不同,但在强调经济现象的客观性和因果性方面则是共同的。萨缪尔森曾经指出:“各种看起来似乎不同的学科领域――生产经济学、消费者行为、国际贸易、财政、经济循环、收益分析――都具有明显的形式上的相似性。”从总体上看。尽管像马歇尔这样的经济学科学主义者也承认人类行为比自然现象更复杂。因而探索社会科学规律比探索自然科学规律更困难,但他们否认这种差别是本质性的、根本的。他们认为,经济现象与自然现象尽管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在本质上却都是客观的、因果性的、有规律的,因而是可以观察、试验和概括的。

经济学整体主义者则突出强调经济现象与自然现象的根本区别。在他们看来,经济现象首先是一个社会现象,像人的思维、情感、意志、行为等不仅有自然物质世界的各种特性,而且具有许多它们所不具有的更加高级和复杂的特性,例如主观性、非确定性、个别性和非量化性,等等。因此,经济现象不仅仅是一种纯粹客观的物质运动过程。还是人的自觉的活动过程。主观性是经济事实的内在组成部分,人的动机、愿望、信念、希望等作为人的内在要素支配着人的行为,并通过人的活动及其结果而对象化、现实化、社会化,成为经济事实的内容。经济事实以社会现象为对象,就不能不面对社会现象中的主观方面、精神方面,并对其加以说明。对经济现象中主观因素的把握只有用现象学的方法通过精神的沟通而达到,这就是说,要达到对于人的主观方面的把握,就决不可能仅仅通过自然科学那样的客观的观察和实证分析,而必须有自己的特殊方法。马克斯・韦伯说:“在社会科学中,我们关心的是心理的和精神的现象,而关于这些现象的移情理解无疑是与一般精确自然科学的方案能够或力图解决的问题明显不同的。”总之,经济现象从外在形态看带有某些自然科学的特征,但又具有许多不同于和超越于自然现象的性质和特点,这是突破和发展新古典经济学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2.因果解释与非因果解释

因果解释就是用事件一原因的关系来说明经济社会现象,困果律是自然规律中的最基本规律之一。相应地,在自然科学中,对于特殊事实的任何解释都必须找出那些事实的原因。经济学也是找出经济现象中的规律,但经济现象中的规律具有同自然科学并不完全一致的特点。经济现象区别于自然现象的最重要之点就在于社会现象中有人的动机、愿望等主观因素的参与,经济事件是作为人的活动及其结果而产生和存在的。人的经济活动的动机与活动的结果之间的关系成为经济学中的因果解释的关键问题。也正是在这里,经济学的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分歧的焦点之一在于,在对经济现象的解释中,到底是人们的动机、愿望优先还是外在的结果优先。马歇尔说:“经济规律,即经济倾向的叙述,就是与某种行为有关的社会规律,而与这种行为有主要关系的动机的力量使用货币价格来衡量。”马歇尔先是承认在经济学研究中首先要研究人的动机和欲望等主观因素,认为生产财货的根本目的是用来满足人的需要,但他并没有坚持到底,正如他(同上)所说:“经济学家并不能衡量人心中任何情感本身。即不能直接地来衡量,而只能间接地通过它的结果来衡量。”他又指出:“他从结果来估计激发活动的动力”。因而,他认为是活动的结果决定了主观因素本身,即人们的愿望和动机服从于事物的因果关系。显然,马歇尔的前后论证存在着逻辑不一致性。

而对于整体主义者来说,对于动机的了解和理解是把握经济学中因果性的必要前提。马克斯・韦伯认为:“对具体行动途径做正确的因果解释,只有在这种明显的行动和这些动机被正确地理解,且同时它们的关系成为有意义的和可理解的情况下,才能达到。”韦伯又指出“它们有一个具体形式所认为的意向:唯有它才使有关过程成为一个统一体,唯有它才使这些过程成为可以理解。”新古典经济学的一大功绩是把经济学的基点建立在效用、人的主观愿望基础之上。它的缺陷也在于没有继续从主观愿望出发。深刻论证人的意识存在系统与外在物质系统的具体联系,从而科学地揭示出经济社会现象演化、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

3.单一方法论与多元主义方法论

目前,个人主义方法论受到了不少挑战。有学者认为。主流经济学的单一方法论表现为:在研究内容上,排挤了伦理学的内容而越来越狭隘化;在前提假设上。抽象为原子经济人而撇开了对真实人性的探讨:在意识形态上,崇尚单一的个人主义而窒息了思想自由;在工具运用上,大量机械地走数理化道路而离现实越来越远;在知识结构上,强调统一的专业训练而忽视了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所需要的知识多样性。正因为如此,经济学的思想越来越枯萎,研究的真正领域越来越封闭,经济学的进展越来越依靠其他学科的学者,经济学理论和经济学单一方法论正处在深刻的危机之中。正当中国经济学的发展加速西方主流化之时,2000年7月,西方国家尤其是法国的学生兴起了一场“经济学改革国际运动”,这场运动的矛头直指以新古典经济学为代表的西方主流经济学。他们指出经济学要面向经验的和具体的经济现实,采用科学的而不是科学主义的态度,坚持经济学方法的多元论。

经济学整体主义方法论认为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并不是截然对立、水火不容的,而是相容的、互补的,它们各自有助于说明经济现象的不同方面,因而可以同时在经济学研究中得到应用,并帮助人们达到对经济行为的全面完整的理解。具体而言,实现经济学的新综合,必须摒弃传统理性主义封闭的局部性思维,广泛借鉴现代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新知识,以研究现实经济社会中的“人”为出发点,结合社会、文化、制度、心理等因素理解人的社会性,从而为经济学的重建奠定基础。坚持经济学多元主义方法论,其实质是一种在经济学研究方法论中的宽容精神和开放态度。我们并不否认新古典经济学在构建统一的经济学理论体系上的贡献,也不否认它对经济现象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但是,新古典经济学方法论又有其明显的适用范围和相应的局限,如制度、技术假定不变,以单一的价格联系取代其他联系,等等。事实上,20世纪30年代以后经济学的每一重大突破与创新。无一不是与对新古典经济学范式假设的修正有关。可以公正地说,主流经济学总体上仍若无其事地照常运行,仿佛什么错误也没有发生。它的行事程序没有出现显著变化,单一理论的实践仍占统治地位,欧洲、澳大利亚和美国的异端经济学家仍然在任命、晋升和科研方面被排除在外。事实上,如果说有什么变化,那就是单一理论主义的变本加厉。毫不夸张地说,主流经济学对危机的总体反应是把头埋进沙子中。在这种意义上,方法论多元主义实际上为经济学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方法论空间。

4.经济学家对人性看法的分歧

个人主义相信“人是自私的”人性观。个人主义分析经济问题的出发点是从每一个个体出发的,每一个个体在经济社会中表现出丰富多彩的人性。而与经济分析直接相关的是人性的“自私”、“贪欲”,以及社会满足这些要求的条件的稀缺。休谟指出在人的自然性情中,“自私”是最重大的一种,指的是人们总要追求三种福利:一是我们内心的满意;二是我们身体外表的优点;三是对我们凭勤劳和幸运而获得的所有物的享用。他指出这当然不是说人没有利他的感情(例如人的亲情和爱情),而是说利己总是首要的和最重要的。坚持个人主义方法论的经济学家或者说主流经济学家,也许他们研究问题的视角和经济学结论相距甚远,但从方法论层面看。他们几乎都是从“人是自私的”经济哲学观出发,建立一个逻辑自洽的理论体系。

整体主义经济学家更强调人的社会性层面。重视制度、习俗和文化传统分析的经济学家,都是以人的社会性为基点,批判个人主义经济学家的方法论。以马克思为例,他指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强调研究经济问题开始接触到的是一个个生产者、消费者和市场,一般认为个体就是经济学研究的起点;其实不然,马克思认为每一个个体背后的“社会生产关系”像“普照的光”,决定了经济社会中个体的行为。如果仅从个体出发,要么抓住了经济现象而忽视了问题的本质,忽略了决定个体行为的最重要因素;要么从简单现象出发,明明是研究资本家的经济行为,却避而不谈,或泛化为一般人的行为,马克思批判他们是为资本家辩护,是资本主义的代言人。马克思经济学的立场与制度主义经济学当然差别很大,但在批判个体主义经济学方法论方面是比较相近的。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将马克思经济学划入整体主义经济学方法论范畴。

如果从当代人文社会科学已经产生的理论成果来看,坚持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经济学方法论都有进一步发展乃至突破的必要。不同学科的理论家们关于人性的认识,分歧很大,有的往往选取或放大人性中的某一点,而忽略人性中的其余部分。但关于人性的看法至少有两点达成共识:人性既包括又超越动物性(感性);人性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过程性、形象性、生成性和主动性的统一。以这两点认识为基础,坚持个人主义经济学方法论的经济学家们认为人是自私的,这种自私的本性与动物的本能性几乎可以划等号,未能在经济学中展现超越自私的内容,以至于个体主义经济学可以解释许多经济现象,但是利他、互助、非自私的经济行为却排除在主流经济学理论框架之外,要么说是特例,要么说可以用人性是自私的予以解释。我们认为这些解释难以服众:超越动物性的人性恰恰是普遍的,而且自私与利他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人性,不能用一个解释另一个。至于整体主义方法论,似乎重视了人性的社会性层面,但这种社会性(制度、文化、习俗)被认为是既定的、外生的、刚性的,缺乏过程性、形象性、生成性和主动性,以至于这种社会性的人性是一成不变的,人在它们面前似乎无能为力,或者被动接受,或者激烈炸碎。现在来看,我们更强调制度的亲和力、人们选择的主动性、人性的生成性和可改造性。

5.如何处理从个体到集体的路径问题

篇2

―、经济学视角下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新制度经济学就是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制度的经济学。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作为研究的对象有其丰富的内涵。科斯与诺思都强调了新制度经济学应该研究人、制度与经济活动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人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是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进行的。这些制约条件就是一系列规则、规范等。

从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内涵看,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与人的动机、行为有着内在的联系。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的框架。制度的本质是对均衡博弈路径显著和固定特征的一种浓缩性表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如同其他所有的制度一样,以一种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所有参与人,并反过来又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下的实际决策不断再生产出来。可以说,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是无形的、是具有排他性的特殊公共品。这种“公共品”与其他“公共品”有一定的区别,它是面向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这一弱势群体采取的一项措施。而一般公共品不具有排他性,是在一定范围内人人都可以享用的公共品。

其次,从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基本规则看,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正式规则可以描绘为:界定政府、银行、学校、学生等利益主体在分工中的责任的规则,其中包括了贷款资金的筹措、政府如何分担银行的风险及银行贷款的决策、贷款的发放、贷款的管理、贷款的检查、贷款的回收、对有问题贷款的处理等方面制定出具体的正式规则。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三个基本因素构成: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正式约束是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它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以及由这一系列的规则所构成的一种等级约束,它们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现有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正式约束是经过多次的调整逐步确立的。非正式约束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两者是相互制约和促进的关系。非正式约束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因素。它是一个自然演变过程,包括相应的思想文化启蒙、思想解放运动及相应的法律文化和传统的积累和沉淀。我国在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在正式约束方面确实有了较大的进展,但是根源于文化、历史传统的非正式约束的转变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且正式约束由于非正式约束形成的滞后使效果大打折扣。对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而言,借贷人的意识形态、习惯,整个社会的道德规范等非正式约束对正式约束的顺利实施有着重要的影响。

再次,从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机制看,目前我国已改变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引入市场机制,实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配合银行做好催收还款工作,努力降低金融风险。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体现了市场机制和政策性的结合。按照“风险分担”原则、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鼓励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但是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在实施过程中得以体现的,在助学贷款方面我们国家有一些规定,还没有上升到严格的法律层面上,在银行、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责、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不是很明确。这使得在制度的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难以避免的问题。可见,判断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是否有效可行,除了看这种助学贷款制度的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是否完善以外,更重要的是应该看这个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

二、经济学视角下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变迁及其评述

制度变迁就是用一种制度安排去代替另一种制度安排。就国家助学贷款而言,制度变迁一旦进入了锁定状态,要脱身而出就会变得十分困难,因此路径依赖对制度变迁有极强的制约作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于是应运而生,并经历了萌芽、试点、推行、徘徊到拓展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国家助学贷款的萌芽阶段。1986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同意在全国85所院校中试点实行奖学金和贷学金制度,由此拉开助学金改为贷学金的帷幕。第二阶段:国家助学贷款的试点阶段。199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由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在1999年5月制定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由中国工商银行独家在北京等8个城市试点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并规定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面向在校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发放的,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财政贴息的贷款”。第三阶段:国家助学贷款的推行阶段。200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把国家助学贷款由8个试点城市拓展到全国,经办银行由中国工商银行扩大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把助学贷款范围扩大至研究生,并要求开展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第四阶段:国家助学贷款的徘徊阶段。2001年6月,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召开,为进一步推进助学贷款工作,工作会议产生两项举措:取消“一校一行”的规定和免征金融机构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利息收入营业税。第五阶段:国家助学贷款的拓展阶段。2004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设计进行了重大调整。

从上述我国助学贷款制度变迁的路径看,政府在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变迁中的历史定位,先是短期性的,随着其基础性制度条件的建立和完善逐步退出;然后是辅的,政府由充当运动员的角色改变成裁判员的角色,这是由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变迁的市场化方向所决定的。从发展方向来看,助学贷款制度的最终目标应为市场化,在这点已达成了高度的共识。但是要选择什么具体模式,我国尚没有明确的目标。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变迁没有形成一个市场化的整体框架,这也是制度依赖无法避免的问题。其次,在原有制度变迁中,连接所有行为主体的关键一点是政府信用的巨大作用,在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变迁中,政府的作用不是直接介入,而是提供制度基础服务。就国家助学贷款而言,制度变迁的成本是巨大的,它既来自于对抗制度稳定性的制度变迁的阻力,又来自于制度变迁过程。在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变迁过程中,交易费用的四个要素均广泛地存在着。因而助学贷款的理论效率受到高协调成本的严重制约,导致既定的制度安排在现实的制度环境下难以得到广泛的推行。

三、经济学视角下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虽然助学贷款存在诸多的风险,但它仍然是一项新兴的消费信贷产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信贷在我国已得到了较快地发展,而助学贷款作为一种新的消费信贷方式,不仅是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开展起来,而且也涉及到一个庞大的消费信贷群体,因此,尝试开办这一业务应该成为争夺消费信贷市场的一个竞争焦点。可以说助学贷款的实施不仅有利于拓展我国的消费信贷市场领域,也可以为今后我国个人金融业务的进一步发展积累有益的经验。同时也可以缓解我国高校目前面临的一些问题。

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放款,既无担保,也无抵押,还贷主要依靠学生未来的还贷能力及其还款意愿。国家助学贷款与一般消费信贷不同,因学生没有经济交易行为,银行不能通过经济手段来制约借款学生;助学贷款面广和催收等管理成本高;大学生群体毕业后流动性非常大,不利于银行对学生进行贷后跟踪与管理,银行承担较大的信用风险。

首先,从国家助学贷款的发展状况来看,1997年,我国高等教育实现从免费教育向成本补偿制度的过渡。但是,迅速提高的收费水平却严重影响低收入家庭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与积极性,成为影响社会不稳定的重要潜在因素。1999年,国家出台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并在北京等8城市的部分高校试点。到2004年6月,全国累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52亿元,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人数83万人。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央行、银监会2004年6月8日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范围原则上是按在校生总数的20%比例确定。因此,按照2003年底我国普通高校在校生1 174万人计,我国当年应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人数为234.8万人。但我国很多高校贫困生的比例远远超过了在校生总数的20%,有的高达25%-30%以上,因此,显然这一比例还很难满足贫困生的贷款要求。所以,就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的发展状况看来,很明显出现了供给不足的矛盾。而这一矛盾则反映了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所以必须解决供给矛盾,加大教育补偿投入。

其次,从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来讲:助学贷款既不同于一般商业贷款,也不同于普通消费贷款。一般商业贷款必须考虑借款人的品德、经营能力、资本实力、财务状况和抵押品,学生显然不可能具备这些条件而拥有贷款资格;普通消费贷款是建立在对借款人个人的收入、支出、资产所有权、负债等个人财务状况分析和信任的基础上,学生显然也不可能具备这些条件。使得助学贷款一开始就与风险相伴随。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发放每百元助学贷款的成本大约为15元,比同期普通消费贷款利率约高出10个百分点。但是,在还款方面,能够按照借款合同守信归还贷款的学生不足40%,另外,还有一半以上的学生毕业后不主动与借款银行联系,不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地址,这与我国普通消费贷款不到3%的违约率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教育部门或者商业银行应积极建立学生的信用体系和信用档案,最大限度地化解国家助学贷款过程中的信用风险与道德风险,构建一个系统有效的中国教育金融框架与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大学生信用评价体系,从而有效地解决日益扩大的高等教育规模发展问题。

再次,我国教育助学贷款的资金来源单一。我国的教育助学资金大部分来自于银行的贷款和国家的财政资金,为解决教育资金紧缺的现状,我们必须多渠道筹措资金,发行教育债券或者教育基金等措施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参考文献】

[1] 诺思.制度变迁理论纲要. 北京大学经济研究中心: 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2] 沈红.国家助学贷款:银行的风险与机遇[J].中国高等教育,2001,(2).

篇3

由科斯及其追随者创立的理论体系,被称为“新制度经济学”。科斯是经济学界的传奇人物。他一生著述不多,于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和1960年写成的“社会成本问题”是最有代表性的两篇论文。尽管科斯本人著作较少,但影响甚大。他的论文不仅具有经济学理论的真知灼见和创造性的提出了新的概念和方法,而且更重要的是充满了想象力,激发了经济学界威廉姆森、波斯纳等人的灵感。这些人对科斯的理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运用和发挥其提出的理论方法,在各自的领域中都有所建树。经过一大批才华横溢的经济学家的努力,科斯所开创的理论方法现在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丰富和完整的经济学、法学理论体系。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新制度经济学”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快速、显著的发展。原因何在?皆于个体主义方法论为逻辑起点。与此相应而大肆渲染的私有化主张,是否符合我国实际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将对新制度个体主义方法论进行评析,以期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个体主义方法论

在新古典经济学对经济主体的最优化行为假设、偏好均衡分析和排除长期信息来分析社会经济现象方法的基础上,新制度经济学的共同前提是:个体是给定的,偏好是固定的,并且是由外在因素决定的。

新制度经济学所有要素的基础是有关经济人的假设,这些假设受到古典自由主义的影响,古典自由主义的关键主张是:个体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也就是说,个体及假定行为的特点,被当作是社会体系或经济体系理论中的基本构成要素。严格地讲,这并不是一个理论家是否承认个体的需要和偏好被环境改变的问题。事实上,包括从斯密到哈耶克等经济学家,都承认个体会被环境改变。关键在于,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可能也承认这一点,但为了经济研究的目的,他们继续假设个体和个体偏好是给定的。因此,区分标准并不是个体本身的可变性,而是否愿意把该问题看作经济研究的重要或合法要素。新古典经济学家经常反复声明直接来自古典自由主义的将个体视为“理所当然”的传统:品味和偏好并不是经济学家来解释的问题。同样,在罗宾斯以后,也是把个体和个体偏好看作是固定的。总体上讲,新制度经济学采用了同样的假设。

新制度经济学的假设是根据组成社会或经济整体的个体来解释整个社会和经济体是必须的,也是可能的,认为只有根据相关个体才能从原则上解释所有的社会经济现象。即具有特定偏好和稳定偏好的主体会采取理性的最优行为,这就是著名的个体主义方法论。个体主义方法论把个体及其行为特点当作社会或经济体系理论的基本组成要素。个体被抽象地描述为给定的,并且具有稳定的偏好和目的。很明显,这一假设不仅仅是新古典经济学的逻辑起点,也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逻辑起点。

二、个体主义方法论宣称的“普遍性”站不住脚

从宏观看,个体主义方法论暗示了经济学研究中僵化的、教条化的分类。从个体主义方法论可以引伸出的问题是:在解释社会或经济现象时停留在个体上是否合适。如果个体受到环境影响,那么为什么不能够反过来解释作用于个体的目标或利益呢?为什么一旦涉及个体,经济科学研究就停止了呢?如果存在对个体及其目标的决定性影响,那么就值得对其进行解释。反过来,根据其他目的的个体来解释尤其必要。个体的目的至少可以部分地从制度和文化背景来解释,也可以部分地根据其他个体来解释。这样,就会将解释陷入无限回归之中,永远不是个尽头。

把个体看作给定的并检验其行为之间的相互作用带来的后果,在有限的分析类型中也许具有合理性。这种特殊的分析方法与其他方法相互并列,并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占有一席之地;但它并不能证明个体主义方法论放之四海而皆准。如果停止在解释过程中的一个特定阶段,并说“所有的都可以简化为个体”,就好像说它是“社会的和制度的”一样,太^于简单和武断了。关键在于,在这个无限回归中,无论个体因素还是社会因素都不能成为合理的解释。因此,所有的解释都必须依据个体的观点并没有十足的根据。

三、个体主义方法论的具体困境

(一)个体主义方法论“完全市场”假设的缺陷

为了解释具体制度的产生,新制度经济学假设市场作为不受制度限制的“天然状态”预先就存在。譬如,威廉姆森写道:“最初就存在市场”,而没有关注市场制度的起源问题。同样,奥尔森在干预经济增长的论述中,首先假定存在一种市场和不受限制的“天然状态”,并将其与快速的经济增长联系在一起,但这种增长随后却受到利益集团和制度僵化的阻碍。这就错误地表明,市场本身可以完全不受制度的限制,并摆脱经济主体联盟的约束。相反,其他一些“旧”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如博兰尼)则认为,市场不是天然的事实或范围,而是一种社会制度,它受规则的支配。这些规则限制了一些行为,并使其行为合理化。

(二)个体主义方法论的理论困境

从表面看,威廉姆森的企业理论著作视乎脱离了新古典理论,但如果仔细审查,威廉姆森对新古典理论的突破仅仅是部分的、不完整的,并且保留了许多新古典的核心内容。同时,威廉姆森与科斯的观点一脉相承。他们认为,企业的存在以及它们从内部对市场机制的取代都要归因于市场交易的交易成本。威廉姆森认为,科斯的观点与西蒙的观点相互联系:“交易成本的节约本质上可归纳成对有限理性的节约”。从本质上看,问题在于威廉姆森仅仅部分地接受了西蒙的部分观点,并且受到行为主义的影响,西蒙认为,完全的总体的理性是有限的。经济主体不再考虑最大化,而是努力获得可以接受的最小量;但重要的是,我们要注意这种“知足”行为的出现,并不仅仅是因为信息不充分,还因为即使相关信息可得,要执行这种计算也非常困难。某种意义上说,最大化行为被西蒙部分地否定了。

威廉姆森使用“有限理性”的次数更多,威廉姆森基本上采用了西蒙新古典最小化成本的解释。在威廉姆森看来,“节约交易成本”是总体成本最小化行为的一部分。虽然威廉姆森认识到了信息问题,但最小化成本的计算法仍然在其理论中占据了重要地位。该事实意味着他还没有完全摆脱新古典理论的最大化假设。与新古典理论的最大化行为假设一样,威廉姆森假设个体偏好没有被个体所处的经济环境和制度改变,他也保留了新古典理论的最大化行为假设。总之,各种新制度主义尽管在分析方法上和政策理论上有很大的不同,但似乎都有同样的假设,即个体偏好和目的都是外生变量;但在很多情况下,支配和改变个体行为的过程被忽视了。

四、个体主义方法论的本土化问题分析

在以上分析中,新制度个体主义方法论的具有特定偏好和稳定偏好的主体会采取理性的最优行为的假设,仅仅部分地客观描述了个体的部分特定状况。事实上,除了特定偏好和稳定偏好的主体会采取理性的最优行为之外,还有诸如个体的不理也是存在的。如果我们扩展到整个西方经济学研究的经济人假设,我们不得不说,一切假设都只是理论的、理想化的,其假设与现实会相差甚远。由于现实的不断变动性,主观假设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因此,西方经济学的假设,首先就具有不完全可靠性。“完全理性”、“完全市场竞争”、“理性的最优行为”在现实中、事实上几乎不存在。另外,如果从我国公有制经济基础、市场发展水平、文化等方面来分析,新制度个体主义方法论假设也仅仅能部分地在某些方面吸收借鉴,万不可盲目崇拜,照抄照搬。当然,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有没有克服西方经济学假设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呢?那就是“摸着石头过河”的“试点试验”的实用主x方法。

参考文献:

[1]张海峰.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论特色[N].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

[2]杨立雄.“个体主义”抑或“整体主义”[J].经济学家,2000

[3]付慧.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J].技术与市场,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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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2)05-0022-06

An analysis of the selection and transition of main suppliers of sports for

handicapped people in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HE Wen-sheng1,2,CAI Yong-mao2,ZHANG Bao-hua2

(1.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Guangzhou 510006,China;

2.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SUN Yat-sen University,Guangzhou 510275,China)

Abstract: The ways of supply of sports for handicapped people as a quasi public product mainly include such 3 modes as government supply, market supply and voluntary supply (by third party departments). The authors calculated the 3 modes of supply by using a transaction cost theory in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nd pointed out the followings: the marginal transaction cost produced by the current supply of sports for handicapped people solely by the government is much higher than the transaction cost produced by non government supply;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the handing over of supply of sports for handicapped people by a government department to a non government department can save transaction cost to a certain extent, thus enhance supply efficiency.

Key words: sport economics;sports for handicapped people;main supplier;institutional economics

残疾人体育作为残疾人事业和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同时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新的社会历史时期,加快建立并逐步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残疾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和紧迫任务。残疾人体育供给是残疾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环节[1],残疾人体育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其供给主要有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3种方式。基于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理论对以上3种供给方式进行测算,分析哪种供给模式或供给模式组合能够提供更有效率的产品或服务,是当前我国残疾人体育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重视效率的体现,同时也是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残疾人体育发展模式的有益探索。

本研究所涉及的残疾人体育概念是指包括智障人士在内并涵盖了任何生理、心理、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障碍的各级各类残疾人参与的各种运动和身体活动,不但包括残疾人体育竞技比赛和群众体育,而且也包括残疾人体育教育以及康复等其它相关内容。

1 中国残疾人体育的多元供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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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房地产开发市场主体———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信用缺失,影响了工程竣工验收、按期交付使用、顺利办理产权,损害了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给房地产开发监管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带来很大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给政府监管提出很高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要求政府致力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加强政府监管、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至关重要。

1 房地产开发中市场主体信用缺失的主要表现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政府职能部门在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实施行政许可,并负有后续监管的责任。由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是建立在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基础之上,因此,不再对有关数据进行计算,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再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建筑面积进行核算,使得机会主义者有空可钻,提供虚假数据。而且,行政机关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使得建设、施工单位有机会随意变更规划指标。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中各市场主体信用缺失,主要体现在:

(1)违法建设。体现在不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前期手续不齐全,产生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2)前期阶段。体现在有些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施工图实际的建筑面积大于申报《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图纸不是经过审查的图纸,造成两套不同图纸而超建的现象;绿地率达不到规划要求。

(3)实施阶段。体现在有些建设、施工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有意无意地违反设计条件,如擅自变更轴线位置、加层建设,使得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面积。

(4)竣工阶段。体现在有些建设单位携款逃跑、下落不明,建设项目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验收手续,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产权证,有些还给物业管理带来“后遗症”。

2 信用缺失原因的经济学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上述现象的产生与市场监管机制不健全、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和有限理性有关。

(1)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信用缺失的原因。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信用缺失的本质是经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按照威廉姆逊的定义,机会主义倾向指人们借助不正当的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目前,政府管理不到位给机会主义者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房地产开发周期长、环节多,参与的市场主体多,管理部门多,由于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机联系,而且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现象,使得管理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出现管理真空地带。行政管理的缺位,使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有时不会被发现,即使被查实,也只须交纳罚款,而罚金数目远远低于其所获得的经济收益,起不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市场主体选择不诚信,却得不到惩罚,仍能获得额外的经济效益,说明我们目前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不诚信的行为。

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尽管房地产开发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不可能完全根除,但是可以通过制度建设,依靠内部和外部两种强制力来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增加市场主体信守诺言和履行承诺的可能性。

(2)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信用缺失的原因。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信息不对称是房地产开发中市场主体失信的根源。信息不对称,使市场主体机会主义倾向得以显现,这种倾向分为事前、事后两种,事前称为逆向选择,事后称为道德风险。

在前期报批阶段,非对称信息将导致市场主体的逆向选择。例如在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知道审批部门不核算建筑面积,出于机会主义的动机,虚报建筑面积;而建设单位在过去有虚报建筑面积的行为,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并不知情。这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房地产开发周期长,同一单位可能会有多个项目交叉运作,存在前一个项目未竣工验收,后一个项目又进行前期报批;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数量多,有些是专门为项目开发而成立的项目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很难判断A公司的失信行为是否应记到B公司头上;三是有些建设审批权下放,市、区两级审批机构难以知悉某市场主体过去是否存在失信行为。

在建设阶段,非对称信息将导致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行为,即管理部门难以监督市场主体的行动而导致的风险。管理部门管理的目标侧重于全局性,重在培育诚信市场,对具体项目的管理大多采取抽查的方式或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市场主体可能利用这个管理漏洞,随意变更规划指标,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期交房、产权办理等方面留下后遗症,严重损害了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

尽管市场主体存在机会主义倾向,可能产生失信行为,但市场主体选择守信还是失信,是个博弈的过程。如果其失信的短期利益所得大于长期利益损失,他会选择失信。目前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处罚机制促使市场主体选择失信。例如超面积建设,以厦门为例,超建1m2,规划管理部门依据规划法律规章对违法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处罚标准按违法建设部分土建工程造价的60%即180元/ m2;土地部门要求建设单位补交超建部分的土地费用,房地产售价在5 000元/ m2左右,收入与费用相抵,仍有 3 000元/ m2以上的盈余,超建的效用太大了。

因此,需要建立一种机制,使失信受损、守信受益,让人们真切地认识到诚信可以给自己带来利益,是一个永远受用的无形资产。

3 解决思路

为解决上述失信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可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形式,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以法律为保障、道德为支撑的有效管理体系。

(1)建立系统、完善的行业信用法律体系。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法律规章,但这些法律规章并非专门针对信用,对企业的信用行为没有建立起与“规范授信、平等授信机会”相应的法律准则和约束体系。而且,目前并没有一个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各系统的信用信息得不到有效整合,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监管机制。因此,我们必须加快信用立法步伐,制订行业信用方面的专门法律,并建立有效整合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有法可依的法律环境。

(2)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审批管理。对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设计单位超面积设计的情况,可以通过加强政府审批、审查部门间的协作,共享建设审批成果来加以解决。即在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技术审查时,审图机构除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外,还应对建筑面积进行核算,确认是否超过规划局批准的建设工程方案所核定的面积指标。建设单位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同时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核算的建设面积,作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控制的依据。规划部门确认施工图审查意见书的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面积一致时予以发放批文。对出现两套不同图纸而超建的现象,可以通过完善施工图审查的操作办法来加以解决。

(3)加强规划放样验线的批后监管。为减少擅自变更轴线位置而导致建筑面积增加的行为,很多地方增设±0.00验线环节,要求建设单位将±0.00验线资料报送规划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后才可进入下一道工序,这样再加上测量所花的时间,整个时限较长,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而且由于±0.00验线不属行政审批事项,增设±0.00验线环节,有以加强行政管理之名、滥行行政审批的嫌疑。

(4)加强违规查处力度。有效发挥法律和市场机制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罚机制,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保护守信企业、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房地产开发中各市场主体信用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的行为,包括设计单位不按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立项、规划等批准文件及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对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超建、扩建等违反规划指标要求的或不办理建设项目前期手续,施工单位不履行监管职能或监管不到位,目前法律规章均有明确的罚款、降低资质直到清除市场等处罚规定,关键在于行政执法机关能否掌握到失信行为,并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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