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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特点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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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特点

篇1

纵观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GDP增长与生态环境脆弱的矛盾日益突出,农村环境污染与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日益加剧业已成为政府、企业、百姓既关注又头痛的瓶颈。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在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交织、工业生产污染与农村生活污染叠加的现状下,以农业污染源为突出代表的农业环境污染又呈现出新的特点,更给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1.农业环境污染新特点

1.1农民增收的喜悦与自溅家园苦果的酸涩

农村大部分养殖场,受资金条件局限和养殖户传统习惯的影响,很少有相配套的畜禽粪尿处理利用设施,致使大量畜禽粪尿随意排放或只简单堆放在养殖场和农户院外,造成大气恶臭污染、周边地表水有机污染、富营养化污染,甚至造成地下水污染。养殖户和其他农户生活在畜禽粪便的环境中,病原体直接威胁人身健康。《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于2010年2月9日,农业部王衍亮巡视员指出:“从这次普查的结果看,在农业源污染中,比较突出的是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畜禽养殖业的化学需氧量、总氮和总磷分别占农业源的96%、38%和56%。”以成年牛为例的调查显示:每头牛每日食干料8kg,引用大量水,以每户养殖50头计算,排出粪便量可想而知。

1.2经济提速的光环与突发事件恶劣的偏颇

李干杰提出:部分地区的环境污染还很严重,重化工业等重点产业、重点行业的污染排放,在工业污染排放中的所占比重还很高。污染源找到了,但污染的地域在哪里?城市产业升级换代和城市环境改善在某种程度上是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的,以电子废物为例,城市回收利用的部分只能是一小部分,大部分污染只能由农业环境承载。“环境突发事件和污染事故进入了高发期,由于环境污染引发的一些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的现状,突发性强、伤害性大、恢复难度大的现实,为全社会敲响了农业环境污染新特点的警钟。

1.3今昔欠帐的继续与子孙买单的无奈

随着我国人民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不断变化,农村垃圾数量和结构都发生了新的变化:一是垃圾总量变大。农村养殖业粪便、房屋建筑、生活自有垃圾不断增加。二是垃圾结构冗杂。不可降解塑料地膜的大范围使用和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无控制使用,农村的白色垃圾污染不断增加。农业外部污染如城市工业延伸和农村工业发展造成农村环境污染排放量日益加大,农村内部污染如农业污水和生活污水“二污合流”、垃圾中的难降解有机物质、化肥农药的过度使用、养殖业对水环境的污染等问题日益加剧。老污染问题尚未解决,新污染问题逐渐显现,灰霾天气、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湖泊富营养化等新的污染问题出现增长趋势,农民及子孙来承载污染的历程还要继续。

2.应对措施

笔者通过大量的调研体会到,针对农业环境污染新特点,应采取新的应对措施。

2.1摸清底数跟踪监测

长期以来,“底数不清”制约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和农村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对策,结果只能是“影响工作”。规划、措施是以掌握农村各类污染源的行业、数量及其分布地域为基础,以了解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去向为依据,以农村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农膜污染和施用农药、化肥造成的农村面源污染程度为参照。要想早发现、早防治、早见效,必须随时掌握农业环境污染第一手材料,真正全面摸清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的家底,才能有“防”有“治”,防治兼备,因地制宜、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使农业环境污染少发生、早治理并且成本降到最低。

2.2明确标准快速判断

应因地制宜地采取符合我国具体实际的计量标准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衡量、裁定、监督、治理,实现规范化计量、标准化。例如,最新研究表明,当前我国的大气污染结构已由过去的煤烟型污染转变为煤烟型和汽车尾气复合型污染,多种污染物都以高浓度同时存在的污染状况。而我国现行的空气质量标准和评价(API指数)体系不能全面表示城市空气质量等级。应借鉴国际空气质量监测评价方法,重新修订我国现行空气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

农业环境污染特别是突发性污染事故,具有时间突发、形式多样、危害严重和处置复杂的特点。快速判断污染事故的类型及污染状况,是污染事故得到及时处理、恢复措施得以及时制定、不良影响得以及时消除的前提和关键。环境污染处理人员要把污染物质的种类、污染物质的浓度、污染的范围及其可能的危害,在最短的时间,采用最简便的方法,取得最直观的数据,得出最准确的结论,提供第一手资料,为事故处理抢抓时机。

2.3普及常识应急演练

环境污染防治和处理不仅是环保等几个部门的事情,而是涉及全社会的事情,是时时有可能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情。普及防治知识,常抓现场演练,提高防范能力,是应对农业环境污染新特点的有效机制。现场演练旨在提高对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特别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农业环境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

参考文献:

篇2

农药泼洒是农业生产的必要条件,农药在帮助农作物的抵御病虫害的时候,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污染了周围的环境,农田周围的水、土地在受到污染之后通过水循环以及渗透作用,影响了更大的面积,造成了环境的大面积污染现象。在现在这个人们格外重视环境保护形式下,控制好农药的污染,减少污染物的扩散非常重要。

一、农药的污染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农药污染种类非常多,因为我国的农药生产厂家也非常多,每一家厂商的农药产品的成分也不相同,这就造成了农药的污染物种类达到上千种。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我国的农业面积很大,每年使用掉的农药也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在农药中杀虫剂的比例极大,而杀虫剂的毒性也最强。按照毒素累积得原则,农药受害最严重就是人类本身。

二、农药的对环境的危害

(一)农药对人体的危害。农药对人体的危害分为多种形式。主要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为误食危害、第二种是扩散危害、第三种是累积危害。第一种维护一般是在农民喷洒农药或者使用农药的时候,没有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引发的误食现象。如果农药少量,会对人的消化系统造成较大损害。如果误食量过多就容易造成人员的死亡,或者瘫痪等。第二种危害是农药扩散造成的,一般是因为农药的扩散现象,造成在一段时间内吸入一定量的农药气体造成轻微的农药中毒,中毒效果不明显,表现为头晕、头痛、恶心等。第三种危害形式也是最难以避免的形式,农药通过生态循环,不断的进入自然环境中,在动物和植物体内累积大量毒素,人作为食物链最顶端的生物,这就造成了毒素累计,人体虽然对毒素的反应不灵敏,会让人体产生癌变、畸形等现象。

(二)农药对其他生物的危害。农药对其他生物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药直接将有益的鸟类、微生物、兽类杀死,破坏食物链,不利于生态系统维持平衡。二是农药滥施、滥用,使病虫害抗药性增加,导致后续生产过程中农药的使用量越来越大。农药残留在土壤、作物及水体中,给人类及其他生物生长带来了潜在危害,会导致一系列严重的后果。

(三)农药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一是农药对水环境的污染。在实际生产中,农药对水体造成污染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为了防治蚊子等害虫,喷施有机杀虫剂于水面。②为了防止渠道、水库、湖泊中的杂草,将水生型除草剂喷施于水面。③制造和使用农药过程中农药瓶或其他包装物随意丢弃。二是农药对土壤的污染。农药污染土壤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①农药直接进入土壤,包括喷施于农作物的农药,在施用过程中喷施在土壤中的部分。②撒施在农田中的农药。③随着大气沉降于灌溉水和植物残体中的农药。三是农药对大气的污染。根据农药在大气中不同的浓度和分布密度,将大气中的农药分为3个带:①药源带。农药的浓度在该带中最大,农药通过这一带进入空气。②空气污染带。在这一空气带中,农药的浓度因为对流作用而降低,一般低于药源带。但也可能会由于气团不能够完全混合,导致局部地区空气中农药浓度偏高。③大气中农药迁移最宽和农药浓度最低地带。

三、治理对策

(一)建立有限的完善的农药管理法律体系。很多农药污染现象是可以避免的,比如农药瓶的随意丢弃现象,就是完全可以监管的行为。但是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随意丢弃农药瓶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要加强农药的管理首先应该完善法律的立法,出台相应的农业生产的法律,而不是地方的规定,在农业的发展中需要这样的法律对农业操作的具体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这样就能让监管部门有法可依,在管理中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同时也便于农业的宣传,更具有威慑力。自然农药的管理效果会不断提高。

(二)加强农药生产的管理工作。农药的生产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为了保护环境很多农药已经不让生产,比如敌敌畏等,这些高毒的农药已经为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但是有些不良厂商私自生产,销售渠道也比较隐蔽,治理这样的现象就必须从源头抓起,做好生产厂商的管理工作,对于那些非法生产的黑作坊严肃的查出,并追究刑事现象并通过媒体手段向其他没有被监察到厂商敲响警钟。同时接受整个社会的监督和公开信息。

(三)加强农药零售商家的监管。农药的零售商是监管的重要方向之一,因为零售商这里出现的问题最多,同时也比较容易管理,在农药的监管过程中,要经常突击检查,或者采用暗访的方式。对于零售商出售的每一批农药都要有完整的进货渠道,以及产品质量鉴定合格证书。在监管中要注意产品生产批号的检查,因为产品生产批号一般都是假冒伪劣产品的破绽所在,对于出售假冒伪劣和已经被禁止销售的产品的零售商严肃处理,剥夺其销售资格,另一方面加强农药类产品许可证的颁发审核机制。

(四)研究开发新型农药。尽快调整农药产业发展方向,加快研究开发新型生物农药产品,鼓励大型企业研发新农药、研究新剂型,推广使用生物农药,保障我国农业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总结

在农药的使用中,虽然会对环境造成巨大的影响,但是为了农业的生产又不得不用,所以这就需要做好农药使用的规范工作。另一方面禁止一些高毒性农药的生产、销售、以及使用。要做到这些首先要做好农业使用农药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工作,让农业生产的行为得到规范,减少随意丢弃农药瓶的现象。同时做好农药生产的管理工作,对于非法加工高毒性的企业立即查处,对于零售商也是一样,通过零售商顺藤摸瓜严格打击农药黑作坊,保护环境。除此之外,国家应该加大新型农药的研发工作,实现农业和环境的共同发展。

篇3

2014年8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为保险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意见中明确提出要重点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发挥保险社会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同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对推动保险在风险治理的作用方面奠定了基础。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以企业发生污染风险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财产保险险种。环境污染风险事件频频发生,需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参与和管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保险功能和管理,环境污染风险责任实现社会化,达到减轻社会负担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环境责任保险是近年来重点关注和发展的保险业务,是一种以风险转移为目的的环境污染处理机制。与罚款、技术提升等传统的环境污染治理方法相比,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有效的提升处理赔偿事故的效率、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概率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等优势。

一、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情况

在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许多国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金融工具和管理办法。在国内,随着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2007年开始江苏、湖南、湖北、河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等省市已经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但进展缓慢,社会大众对其的了解知之甚少。2009年,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重新探索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解决机制。其中,重庆、宁波、深圳等地保险与环保部门共同合作,正式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2013年3月,根据试点城市的经验,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三类企业必须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否则将在环评、信贷等方面受到影响。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按照规定应当投保而未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停业等相关约束措施。

2009年,浙江开始启动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工作。2010年,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嘉兴,金华、温州都推行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4年,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规定在重金属、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行业试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体到杭州,富阳区在2012年开始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已有医药、有色金属、电镀等行业的企业投保。但总体的投保率偏低,在险种的设计、服务等方面存在缺陷,必须总结省内外试点城市的经验和地区实际,设计出符合地区特色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二、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随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广泛宣传和推广应用,杭州地区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可以借鉴已经试点城市的经验,特别是可以借鉴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经验,设计符合需求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于杭州地区建议先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条款设计

1.费率分类问题

保险费率是保险条款的基本内容,也是影响投保积极性的重要方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确定需要考虑制造环境污染的行业的特点和区域经济的特点分类确定。

按照目前杭州地区的现状,可以在一些重点领域和污染严重的领域分类确定费率。比如分为重有色金属业、化工业、医药业、电镀业、其它行业等确定费率标准,并在高污染的行业要求率先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影响企业缴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的因素除了保险费率外,还有赔偿限额。强制保险提供的是基本的环境安全保障,赔偿限额也是基础性的基本保障。可以按照每次事故死亡伤残、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进行确定。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发展水平的不同,可以根据地方特点确定保险金额。以杭州市为例,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各项数据标准如下: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76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86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3257元。①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财产损失较少,其赔偿限额可以按照基础确定一个标准,比如1000元。

2.无赔款优待制度设计

无赔款优待制度广泛应用于保险险种的设计,一般的含义是如果保险标的在上一年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赔款,则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可享受减收保险费的优惠;反之,如果保险标的在上一年保险期间内发生赔款,则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就要多交保险费。无赔款优待制度的核心是保险费直接与实际损失相联系,从而使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保险费能够更加真实、直观地反映所承保的风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道德风险。车险是实施无赔款优待制度最为成熟和完善的险种。交强险的无赔款优待制度与道路交通事故、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目前最低下浮30%,最高上浮30%。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设计需要无赔款优待制度的参与,可以参考交强险的费率浮动机制,对于上个保险年度内无保险事故发生的企业给予10%的费率优惠,对于上个保险年度内有保险事故发生的企业给予10%的费率上浮,特别对于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给予30%的费率上浮。

总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设计一定要体现强制性的特色,体现基础性的特点。

(二)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担的是损害赔偿责任,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给予政策支持。首先,建立和健全环境污染的责任认定体系,这是推广该保险的基础。其次,对于杭州的环保部门来说要研究和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重点包括如何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给予政策支持,比如适宜的税收、财政优惠政策能吸引更多的排污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要注意管理方式和方法,保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安全落地和顺畅执行。最后,考虑到环境污染的公众性,可以建立环境救济基金。环境救济基金可以起到迅速补充赔偿的作用,是环境污染赔偿与救济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环境救济基金的来源,可以通过国家财政拨付转移、排污费、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等多种渠道予以建立。

(三)建立多方共享、协作的沟通机制和协调中心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需要保险公司、环保部门、政府的共同维护和管理。首先,要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制。包括召开定期沟通例会,建立信息反馈和联合督查机制。其中,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是重要的环节和核心内容,可以建立环境污染的信息统计系统,保险公司的承保、理赔数据、环保部门的数据都进行共享和整合,这是保障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正常实施的重要保障。另外,要建立黑名单体系。对于发生重大环境安全事件和在联合督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进黑名单,给予重点的督查、费率上浮、提高免赔额等措施。协调中心主要负责对实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制度提出建议,同时针对保险公司处理环境污染的专业技术能力欠缺的问题,协调中心要制定污染损害赔偿、鉴定程序的技术指南,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撑。

(四)建立有效、快捷的理赔服务

在保险经营的各个环节中,保险理赔最能体现保险的补偿职能,是保险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服务更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体现。首先,要建立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服务。特别是迅速的理赔服务,可以在保险制度中规定具体的理赔时效,比如1天内确定保险责任,在理赔资料收齐的情况下3天内给予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赔付等等,让客户感觉到保得放心,赔得心服,也是保险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其次,根据责任保险的制度,保险理赔的赔付金可以直接支付给利益受到损害的第三者,具体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最后,要建立环境污染救助基金。由于各种原因比如找不到污染企业时,根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得不到赔偿,可以通过救助基金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赔偿。环境污染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环境污染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费用的专项基金。基金的筹集可以从环境污染企业的罚款、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利润和保费中获取。总之,要建立群众放心、企业信任、符合地区实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五)适时推出环境污染责任商业保险

以上讨论的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设计,其提供的是基本的保障,其赔付金额也是较低的。当强制保险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具备一定的经验之后,可以推出商业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其赔付金额相对较高,可以供投保人进行选择,以满足不同层次的企业的投保需求。鉴于近年来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形势,可以参照国际和试点城市推广的经验,采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保险模式,即鼓励企业自愿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而对于环境风险大、环境污染严重的行业或者对地区影响颇大的行业,应实施强制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杭州地区就可以试行在重点污染行业强制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鼓励企业投保商业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篇4

关键词:

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管理;对策分析

1引言

环境污染治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他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为引起环境污染的因素非常的多,必须对污染有个全方面的了解之后才能够对污染有比较好的治理。虽然我国加强了对于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但是依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模式进行环境污染治理,这种管理模式已经不太适合当今社会污染的情况治理。管理模式应该改变。本文就针对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管理进行对策分析。

2当前环境污染治理的工作状态

2.1对工作不重视,工作程序不规范

因为现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导致了很多问题的发生,人们才开始关注对于环境的治理工作。但是大部分人对环境的治理工作依然不上心,没有一点责任感和危机感,政府方面对于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当中的工作过程监管不到位,导致很多的工作不到位,在环境污染管理当中虽然有很多比较好的政策,但是没有把好的政策落实到位,在进行工作中困难加大,无法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

2.2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比较为落后

城市中的园林建设景观在城市当中的建设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能够让城市中的居民有着比较好的感官享受,还能够缓解空气当中的污染,还能够改善城市的居住环境,提升居住品质。但是我国的城市规划中,对于园林景观的建设没有足够的重视,之加强对于城市经济的发展,而不关心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爱,一味地加强商品房的建设,对于城市土地资源的过度利用,导致很多的住宅楼层间距非常的小,无法进行绿化活动,导致空气无法得到精华。我国现有的城市园林景观建设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人们的需求。城市园林景观建设的缺乏在未来会是限制城市发展的一块绊脚石。

2.3污水不能够得到比较好的处理

城市的污水处理在城市污染治理工程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城市污水一般由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城市径流污水组成。其中对于城市生活污水的处理是非常的有必要的。对于生活污水的处理一般都是由城市的地下污水处理管道排到污水处理厂,因为生活污水中的污染物能够在经过污水处理过程之后,去掉污染物。这种水在一般的情况下都能够进行循环使用。工业废水由于其中含有重金属污染物,必须经过全面的处理和检测才能够排出。因为一旦处理不及时,那么他对人类的危害是不可逆的。城市径流污水大多数是由雨水或者雪融水等组成,污染程度不大,经过简单的处理之后就能够进行排放了。

3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策略分析

3.1做好城市的规划工作,建设完善的环境污染治理的基础设施

再进行相应的城市规划工作时,把城市环境污染治理放在工作的主要位置,提早做出对于城市中污染处理的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对于工业区的规划做好工业区内污染物排放的工作。尽量避免在主体工程已经建设完成之后,才开始考虑环境污染的处理,建设相关的基础设施。造成整个工业区生产生活上的延误,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城市规划过程中,要综合的考虑城市中的环境问题,让城市的环境污染治理工作跟上城市发展的脚步。只有合理地进行城市规划,有效利用城市空间,加大城市绿化力度,加强城市公园建设,出台节能配套措施和相关的优惠政策,鼓励开发、生产和应用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污染和环境问题的出现,为城市发展奠下良好的基础。

3.2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环境汚染管理体系

建立一套完整健全的相关责任机制。在环境污染管理体系建设时,最重要的就是在进行工作过程中,各部门知道自己负责哪一项工作。所以相关的部门要对工作部门进行责任的明确,真正的把每一个岗位都落实到相关的责任部门,确保每一个岗位的工作都做到位。建立好相应的追责机制。使每一个工作人员都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当中去。保证工作的进行。才能够使环境污染的治理达到预期的效果。

3.3提高対于环境方面的认识,充分调动资金储备

目前我国的环境治理前景不容乐观,绝大多数的人对于环境治理方面的工作都不太重视,因此,我们必须加强人们对于环境污染治理重要性的认识。政府部门应该观念的宣传工作,逐级进行宣传活动,使观念深入人心,同时应该加强资金在环境管理方面的资金注入,加强对于环境污染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对污染的处理能力。

4结语

当今社会在不断的转型,进行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正在进行转型,过了破坏环境拉动经济的阶段,面对越发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我国已将在对环境污染进行大力的治理活动。想要人们的生活环境越来越好,经济发展向着健康的道路迈进,就必须做好对环境污染治理的相关工作。

作者:陈祥 单位:江苏方正环保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王斌.环境污染治理与规制博弈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2]董文福,傅德黔,努丽亚.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发展及存在问题[J].中国环境监测,2008(4).

[3]刘超.管制、互动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2).

篇5

[中图分类号] X507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8-252-10引言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但是在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时,采用行政手段来处理,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在解决纠纷时,调解法受到环境保护机关的认可,下文就着重讲解了调解法的优点。

1行政处理的含义和特点

1.1行政处理是当事人发出的请求

行政处理程序的启动是指由环境污染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的第41条2款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关于环境污染中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统一的意见,无法自己自行处理。那么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关的请求,让环境保护主管(或者是或者是依照法律行驶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来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话,也可以向相关的人民法院,我国以下的几条法律都做了相关的规定,具体是:《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几项法律都做过明确的规定,从上述的法律可以看出,行政手段并不是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必经途径。是当事人对处理方式的不满意,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由于环境污染而引起的纠纷,并不是一种强制性管辖。只有双方当事人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要双方当事人一旦向法院提出请求,相关的环境保护的行政部门和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部门,才能处理这起环境污染纠纷。也就是说,环境污染纠纷的当事人只要向法院提出请求,选择用行政手段来处理,那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也就产生了相关的职责,并且要认真履行,把自己岗位上的事情做好。这是国家机关为了保护人民的财产生命安全,而做出的决定,如果不按照执行,那么就是行政不作为。

1.2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机关必须要具备法定的环境监督职能

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时,必要的条件就是要根据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第41条的规定,并结合环境污染纠纷的类型(以及所涉及的环境因素)来进行处理。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环境保护不止是行政主管一人,还包括了以下部门,具体的有:①渔政渔巷监督、②港务监督、③交通、④公安、⑤民航管理部门、⑥铁道等。县级以上的行政部门包括:①农业、②水利、③林业、④矿产等。以上这些行政部门都应该都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做出保护和监督的职责。

2运用行政手段调解环境污染纠纷

2.1行政调解

由环境污染而引发的纠纷,表明双方当事人在协调的过程中,意见没有达到一致,才引发的纠纷。双方本来就有一定的积怨,在双方的内心都会产生一定的敌视心理。双方当事人在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等问题上,由于各自意见的不一致,已经形成了对抗心理。如果任由对抗进行发展,不进行正确的调解,即使是相关的法律机关做出了判决。但是双方还是会对产生积怨,并不能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所以,行政手段用在环境污染纠纷中,并不合适。在生活中,对于环境污染纠纷,大多数都是采用的调解。因为调解可以缓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气息,而且也是进过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在调解的整个过程中,都贯串着双方当时互相体谅、换位思考的氛围。正是由于调解具有如此多的优点,所以,行政调解得到了环境管理监督部门的肯定,是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最受欢迎的方法。因此,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和其他的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调解环境污染的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原则:第一种原则是:把产生环境污染的是非调查清楚,查清楚产生环境污染的具体原因;第二种原则是:在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时,应该遵循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见,如双方意见达成一致,都同意调解,才可实施;第三种原则是:在双方均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并最终达成了协议,那么,该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

2.2行政处理决定

由于环境污染纠纷引起的行政处理决定,具体的意思是指:有管辖环境污染权的行政机关和部门,对当事人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时,由于意见达不到一致,可以根据已经调查到的事实和是非来进行处理,来做出最终的判决。使用行政手段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可以避免哪些久调不决的案子,这种做法,充分的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还可以提高法律处理事情的效率。环境保护机关对环境污染纠纷作出的判断,如果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那么,该法律就是有效的,有义务的一方就应该按照判决,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该判决引起了一方(或者是多方)不服的话,那么该判决也就失去了法律效益了,任何不服的一方都有权利提讼,从而得到司法的处理。

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对其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但是列谁为被告,有着多种说法,但是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性质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其“行政处理决定”的特点,以及不服处理判决而提讼的目的来确定应列谁为被告。

3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迅猛。但是在发展的同时,没有将环境保护的理念给贯串实施好。导致我国近年在环境污染问题上,频繁的发生纠纷。为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大多数都是采用的调解法,如果是使用调解法解决不了的问题,就可以采用行政手段来处理。行政手段具有维护法律公正、公平的特点,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松.论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及提讼的法律性质[J].贵州环保科技,2012,04: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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