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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审查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6 08: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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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审查

篇1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关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加强消防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以“消防审验要依法,化解风险在萌芽”为主题,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宣传活动,强化消防工程各方参建主体及人员的遵法守法意识和消防安全意识,依法做好相关新、改、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施工质量,为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活动时间

4月19日至23日。

三、活动内容

(一)活动形式多样。采取印发传单、普法教育、案例警示、业务培训、知识讲座等灵活多样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査验收管理行办法》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宣传贯彻活动。

(二)强化系统学习。组织全体审验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审验业务专题学习;开展一次集中观看《正风防腐就在身边》第三集一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的警示教育。通过系统学习,加深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相关法律规定、政策要求的理解,提高全体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依法审验能力,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审验工作,从源头杜绝遗留火灾隐患的可能。

(三)优化服务环境。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悬挂消防审验宣传横。在办事窗口显著位置张贴审查验收的申报要件、办事流程、完结时限、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常见问题解答等,让办事群众熟恐法律法规要求,为办事群众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四) 提升运行水平。为社区内大型商业综合体办公楼、临街商铺等经营性单位和场所发放消防审验知识问答和业务咨询电话,提示他们在进行新、改、扩建时需要办理消防审验手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利用住宅小区的宣传栏、橱窗,因地制宜宣传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常识畅通“生命通道”的重要意义、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管理制度等安全知识促进广大社区商户和业主将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手续转化为强烈的自觉意识,有效提升社区这一社会最小细胞的消防安全运行水平。

(五)组织系列活动。在施工现场设立消防安全宣传栏,向工程参建人员发放消防安全知识资料;在公共部位张贴消防安全提示标语,组织实施“三个一活动”,即组织一次《消防法》关于注法律责任的宣讲活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部署一次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活动,化解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施工现场举行一次灭火疏散演练活动,提升火灾自救能力。通过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明确各方参建主体和人员消防质量安全责任,预防和降低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事故及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概率。

四、有关要求

篇2

引 言

消防问题是建设工程中的关键问题,而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可以有效地保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工作,同时进行消防工程安全监督制度建设对于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因而必须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重视。

1 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1.1 窗口统一受理制度

集中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网上受理备案申报,并出具受理凭证。凭证上应明确受理时间、资料目录、办结时限、受理人员等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资料缺项内容。受理各类项目必须登记,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进入内部审批流程。属于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书一律从受理窗口发出。

1.2 主责承办负责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实行主责承办负责制集体会审制度。会审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技术复核人)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形成书面意见。下列事项应当列入集体会审范围: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需要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需要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做出强制执行决定的;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给予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大额罚款处罚的;其他技术疑难问题。

1.3 审验分离制度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工作,应当分别由防火监督部门两个不同的职能处(科)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员不应作为同一项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主责承办人。

1.4 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在消防验收过程中,发现原消防设计审核意见违反当时的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除依据当时的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验收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消防设计审核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和行政审批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原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意见违反当时的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和行政审批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1.5 档案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档案,并将有关集体会审记录、专家评审意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等有关资料与法律文书一并归档。主责承办人应在工作办结后30日内立卷建档,移交档案管理室统一保管,确保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的完整和有效利用。

2 如何做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2.1 进一步落实建设消防质量安全责任

建设消防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严格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把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关,严格档案资料管理。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也应对本单位所承接工程的相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凡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一律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从严问责。

2.2 积极推行消防施工单位质量回访保修制

施工单位对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消防设施在质保期内要实行每年定期回访,对施工质量问题负责保修,鼓励质保期外适时回访,并听取使用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回访保修结束后,应制作回访保修报告,对建设消防设施管理、维保提出合理化建议,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

2.3 切实加强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监管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重点检查行政许可、备案抽查、临时用房、临时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疏散通道、防火管理措施、消防设计意见落实情况,从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推动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2.4 切实加强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保企业市场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严格按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消防资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市场准入和资质审查,并及时开展资质动态检查,公安消防部门在实施工程行政许可、备案和监督检查时,应严格审查相应资质等级情况。公安消防部门根据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改进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工作中资质审查方式,推行消防设施施工、检测、维保单位数字身份认证管理模式,并逐步推广至消防设施设计、监理领域。各消防设施施工、检测、维保单位经数字身份认证后,登录楚天消防网录入本单位承接工程基本信息,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只需网上审查资质,不得再要求相关施工、消防设施检测、维保单位送审资质原件,并人为设置市场准入条件。各消防施工、消防设施检测、维保单位承接工程信息将进行网上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网上录入的承接工程信息将作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消防施工企业、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设施检测、维保企业进行业绩审查和资质管理时的重要内容。

2.5 大力提升从业人员消防专业素质

提高从业人员消防专业素质是从根本上提升建设消防设施质量和改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建设行业特点,推行实施分级分岗消防培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组织建设行业专业培训时,应将消防安全作为重要的培训内容。公安消防部门在开展消防培训工作时,应把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作为重要的培训对象。建设行业消防培训内容由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编制。公安消防总队要进一步加强建设消防设施从业人员消防专业考试工作,不断完善考试大纲和题库,实行网上报名、上机考试、网上查分,确保考试质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消防专业资质许可(审核)时要从严审查消防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凡未达到考试合格人数的企业,其相关资质申请依法不予核准。积极探索建设行业消防职业鉴定制度,逐步推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项目经理消防职业鉴定,推进建设行业消防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2.6 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以文件的形式通报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情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情况、施工现场消防监督检查情况,协商研究解决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的重大、突出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在开展建设工程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级或本部门管辖的,应根据管辖权限实行案件移交。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针对重大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省住建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可根据需要组织重大案件专项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2.7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工作的推进作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联合建设工程领域消防监管工作情况,采取新闻、隐患曝光、跟踪报道、深度采访、正反结合等方式,充分发挥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推动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工作。对新闻媒体曝光的工程建设领域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迅速核查,严肃处理,及时回复。省公安消防总队将在“办事直通车”上受理群众网上举报;对实名举报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管问题,在三日内到现场核查,七日内应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并在网上公布;对于群众咨询的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问题,五日内网上答复咨询人。

2.8 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服务效能

切实加强消防安全服务效能建设。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在严格落实审验分离、分级审批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加强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建设,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大力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网上运行制。要加强对重点工程的消防安全跟踪服务,在重点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介入,积极主动上门为工程提供技术服务。对于突破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的工程,要及时提交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或论证,防止出现先天性火灾隐患。

2.9 大力推进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结合社会管理创新,推行前置审批配合制度,积极探索工程行政许可联审联办模式,结合我省实际探索消防中介审图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推进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创新,支持、鼓励建设火灾防控技术研究,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和发展。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可以有效地促进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并且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水平,仅仅靠制度建设是不够的,还需要采取其他多种措施,共同提高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郑雁秋.白凤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0年07期.56~57.

篇3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省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责任,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

(二)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并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

(三)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

(四)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建设总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或者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五)建筑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建筑内设有前6项所列场所之一的建设工程;

(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除第(七)项及第(八)项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九条下列建设工程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60,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三)工程造价在20亿元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五)国家级、省级和涉外的建设工程项目;

(六)国家和省有关单位的重要建设工程项目;

(七)其他应当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的建设项目。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除本条外的建设工程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消防设计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

(二)使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安全责任:

(一)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

(二)施工作业区内不得设置集体宿舍;

(三)施工使用的保温材料,或者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安全网、围网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四)施工作业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

(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六)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七)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

(八)施工现场应当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九)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步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总责,并明确各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及其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备案企业标准的产品;

(三)参加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有相应数量的设计人员、施工技术人员通过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办消防业务培训时,监理单位的技术人员可以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情况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抽查:

(一)经举报或者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

(二)需要进行消防技术专家论证的;

(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认为消防设计存在问题的。

第十九条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备案、备案抽查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二条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设计审核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其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设计审核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7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竣工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相关手续时,其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书;对属于消防竣工验收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相关手续时,其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备案公告。

公众聚集场所办理相关手续时,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的;

(二)建设单位选用消防设计、施工单位不符合国家资质等级规定的;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区内设置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使用的保温材料,或者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安全网、围网等为易燃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施工作业区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的;

(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未按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的;

(三)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或者未及时清除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的;

(四)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或者堵塞、挤占临时消防车道的;

(五)施工现场未配置消防器材,未设置或者提前拆除、停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

篇4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准备工作

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办理好土地出让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院对待建项目进行研究并制作报告书,应附有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并落实足够的开发资金。

第二部分,行政审批部分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规章,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共分六个阶段:1)选址定点;2)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4)规划报建图审查;5)施工报建;6)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选址定点阶段。此阶段一般办理以下事项:

1、计委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立项。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

3、建委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4、环保局办理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表)。

5、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6、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布局审查。

2、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预审。

3、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规划部门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2、公安消防支队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

3、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

4、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设计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

7、建委制发初步设计批复,并对落实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

8、建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根据业主单位意见,核发技术性审查委托通知单。

9、建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四、规划报建图审查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公安消防支队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2、人防办进行人防设施审查。

3、建委、市政部门、园林局、环保局、卫生局按职责划分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变更部分的规划设计补充核准规划设计条件,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施工报建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报建登记。

2、建设方对工程进行发包,确定施工队伍。招标类工程通过招标确定施工队伍,非招标类工程直接发包。

3、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对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以下证明材料: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3、工程施工合同;

4、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七、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备案审查。

2、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进行核实验收。

3、规划部门、市政部门、水利局、环保局、文化局、卫生局、公安消防支队、园林局以及其他需要参加验收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验收。规划部门根据上述部门和本部门验收情况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4、建委综合各部门验收、审查意见,对符合审核标准和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作退件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部分 房地产项目权属初始登记阶段

1、由房管局核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大产权证)登记。

2、开发商应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

(7)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篇5

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办理好土地出让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院对待建项目进行研究并制作报告书,应附有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并落实足够的开发资金。

第二部分,行政审批部分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规章,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共分六个阶段:1)选址定点;2)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4)规划报建图审查;5)施工报建;6)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选址定点阶段。此阶段一般办理以下事项:

1、计委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立项。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

3、建委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4、环保局办理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表)。

5、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6、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布局审查。

2、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预审。

3、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规划部门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2、公安消防支队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

3、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

4、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设计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

7、建委制发初步设计批复,并对落实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

8、建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根据业主单位意见,核发技术性审查委托通知单。

9、建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四、规划报建图审查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公安消防支队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2、人防办进行人防设施审查。

3、建委、市政部门、园林局、环保局、卫生局按职责划分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变更部分的规划设计补充核准规划设计条件,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施工报建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报建登记。

2、建设方对工程进行发包,确定施工队伍。招标类工程通过招标确定施工队伍,非招标类工程直接发包。

3、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对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以下证明材料: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3、工程施工合同;

4、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七、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备案审查。

2、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进行核实验收。

3、规划部门、市政部门、水利局、环保局、文化局、卫生局、公安消防支队、园林局以及其他需要参加验收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验收。规划部门根据上述部门和本部门验收情况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4、建委综合各部门验收、审查意见,对符合审核标准和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作退件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部分 房地产项目权属初始登记阶段

1、由房管局核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大产权证)登记。

2、开发商应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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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执行报建程序。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汕*府办〔*〕84、85、86号文件精神,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各类房屋建筑(包括学校、办公、医院、厂房、市场、幼儿园、养老院、酒店、宿舍、商品楼等)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以下程序履行报建手续:

(一)向区发展改革局办理计划立项或核准,取得立项批文(社会投资项目办理备案,取得备案表);

(二)向区规划国土局办理规划报建,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向区公安消防大队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审核合格意见书》;

(四)向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办理图纸审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

(五)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取得《中标通知书》;

(六)向区建设城管局办理施工报建,取得《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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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乡村建设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

(一)国家重点工程;

(二)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条 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制订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及时清除。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用火时,应当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作业。施工现场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焊、气焊作业等,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在建设工程外设置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和使用电热器具。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对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竖管。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对施工单位处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期限向公安消防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

(二)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或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

(三)违反本规定存放、保管施工材料的;

(四)设置宿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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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监理作为建筑业一个独立产业,介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建设单位根据合同委托监理方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质量实施监理,他们之间的这种关系是通过合同来确定,是一种法律委托的关系,因此监理方应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切环节进行把关,也包括建设工程中的建筑物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划分施工、各种消防设施质量把关等等。

1 、消防工程施工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

消防工程具有非常明确的目的性,它的施工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产品加工过程。消防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作业场具有流动比较分散,生产周期普遍较长,还需要交叉作业等特点。由于施工环节多,从最开始的设计、施工准备,到施工的工程、调试开通,以及最后的竣工验收都会对工程的质量产生影响。所以,对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消防工程的作用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这对于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由此可以看出消防工程质量的优劣事关重大,施工监管人员务必要做到严格把关,保障消防工程的施工质量,切不可有半点疏忽。隐蔽的工程质量无法保障。消防工程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隐蔽工程,消防工程的质量检测等到竣工验收时隐蔽工程的质量就已经无法测得,只能依靠检验固定消防设备时应用性能,对于外露部分不规范的焊接即使是发现了,修改的难度也比较大,给工程的安全性和成本控制带来了极大的不利。

2、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过程消防质量应把好三关

2.1、把好建设工程消防质量验收关。对未纳入审核验收行政许可、在备案审查又未被公安消防机构抽查到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对该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施工过程中的监管负有主要责任。在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时,首先要求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再由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员核定等级并签字,并填写好验收表单递交监理。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现场检查复核原材料保证资料是否齐全,合格证、试验报告是否齐全,严格验收。监理方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待施工单位处理或返工完后,还要再进行复检,严格检查把关,保证质量。把好消防设施施工单位资质关。目前,市场上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水平参差不齐,施工单位的资质颁布以及施工单位的管理仍然说法不一,没有一个更为规范的程序,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承包资质没有明确规定,更多的是参照建设工程其他标准执行,因此监理单位在消防设施施工单位资质上一定要严把关,防止弄虚作假,根据施工业绩等合理把关,挂靠单位一定要有该单位的合同和委托证明材料。

2.2、把好建筑结构施工过程消防质量关。建设工程在结构主体阶段施工过程中消防质量关尤其重要,主要体现在建筑构件的耐火等级要求,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的划分要求,建设工程所在位置与周边建筑的防火间要求,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安全疏散楼梯、通道以及疏散宽度的要求,各种消防设施预留管线、孔洞的设置要求等等都是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应该严格把关,作好记录的方面。把好消防产品、防火材料进场质量关。消防产品、防火型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进场之前,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必须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认证证明材料,监理单位对进场消防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可联系当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进行把关。

2.3、把好消防设施施工程序关。工程一旦准备开工,监理工程师首先审查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是否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等制度,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到位。仔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检查和审查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杜绝质量事故的隐患。针对工程的特点和合同中签订的质量等级,建设方的要求、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力量等情况,确定监理方的监控目标,制定监理的各项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做到施工质量监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3、监理工作在消防质量把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监理单位在认识上仍不强,仍然存在消防工作是消防机构的事的思想,在消防施工单位资质把关、消防产品和防火材料质量进场把关、消防设施的施工程序把关等方面存在得过且过的情况。合同中虽然明确了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消防质量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缺乏认真审查,往往出现形同虚设,合同纠纷等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执行。

4、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措施

质量合格的消防产品是保证现场施工质量的基础,煮好工程设施配套产品的质量是保证消防系统安全运行的基本条件,所以对于一些不具有产品合格证的产品或者是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坚决不能使用。设备与材料的质量,以及在施工过程保管是否妥善,都会施工质量产生直接的影响。施工的设备有施工机械、测量仪器、检测仪器等,比较常用的施工机械有切割机、无齿锯、套丝机等,这些设备要定期的进行维护和保养,使其保持一个完好的状态,这样才能保障施工的质量。监管机构要注意,对消防系统中使用的主要数据仪表,如压力表等,以及检测安全性的计量器如绝缘电阻表、接地电阻表等,一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将其列入强制检定范围,并且消防工程施工所用到的材料和设备必须要符合设计和合同文件中的要求。施工过程中要对材料和设备进行妥善的保管,防止设备损坏和材料变质。除此之外,还要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要和土建、装修等其他各个专业承包商一起维持一个整洁有序,安全有序的施工现场。于此同时,在施工的过程中做好与项目有关文件和过程施工记录的管理工作,收集保管所有的文件和记录,比如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消防设施审核意见书、主要材料或设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等等。管理者要严格依照法律行事,将法律作为一切行动的准则,消防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法》以及《计量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要根据实际的施工环境和工程规模来选择合适的施工团队,在有关政策的指导下,施工单位要在施工前就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施工方案、现场管理制度以及规范性的现场动态管理。特别是项目负责人,作为施工现场的直接管理者和施工团队的组织者,务必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组织日常的施工,同时也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团队的整体法律意识,使其熟练掌握现场管理和相关操作要求。

5、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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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结合《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风险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和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度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场所,集中组织开展住建系统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切实加强我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力度,强化源头管控,全面排查和消除建筑工地、房屋市政工程、物业服务、燃气管理等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审查

验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及全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工作会议要求,结合前期开展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专项检查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建设工程相应责任,切实加强源头管控,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重点检查建设工程存在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未按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类违法行为。(牵头科室:勘察设计科、质安科)

(二)深化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控

严格落实《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重点检查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存在无证上岗和违章操作行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是否规范,配电设备、设施、电缆电线等是否采用合格产品;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等是否配备完好,应急消防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楼层临时消防系统是否同步安装使用;施工现场保温材料、塑料模板、安全密目网及活动板房等材质防火等级、阻燃指标是否达标;易燃可燃物品安全管理是否集中堆放并规范管理,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车道、临时给水、应急照明,并配备灭火器材、设施;是否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技术措施和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大对城区老旧小区管线、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坚决杜绝情况不清、野蛮施工等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牵头科室:质安站、质安科)

(三)深入开展重点领域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

一是加强老旧小区消防安全治理。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冬春两季要组织开展全面彻底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对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房屋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的房屋坚决停用或拆除。要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建立完善消防隐患风险点台账,制定落实消防隐患防范措施。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切实保障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通道正常使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用电用气检查。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电梯保养维护工作,加强高空坠物安全防范工作。对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等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隔离、防护和维修工作。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充分利用宣传栏、公告栏、橱窗、板报、电子显示屏等多渠道多形式加大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房屋安全使用和消防安全防范的责任意识。(牵头科室:房产科)

二是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以建筑高度超过24米(约8层)的建筑为重点,进一步增强高层建筑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消防安全意识,堵塞管理漏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高层建筑的消防通道安全畅通率达10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完好率达100%,消火栓给水系统完好率达100%,新投入使用的消防设施设备合格率达100%,消防安全管理建章立制率达100%,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重点对高层建筑中的供电安全、广告牌安全、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安全、楼道乱堆杂物堵塞消防通道安全、楼顶管理安全、无证经营场所管理安全等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进行核对,逐一进行梳理,摸清区域内高层建筑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尚未整治或整治不到位的高层建筑进行汇总,并按隐患的轻重缓急程度进行分类;对存在隐患建立专门的管理台账,责任主体原则上是建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由其业主委员会作为责任主体,进一步加强指导,督促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落实。(牵头科室:房产科)

三是加强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火灾防控治理。按照燃气场站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燃气场站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进一步落实燃气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检查各种设备、管道、阀门及连接处有无跑、冒、滴、漏现象;各种工艺指标是否正常;灭火设施、器材配置是否齐备充足;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等内容。督促检查各燃气经营企业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装备和队伍,提升燃气专业应急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加强城市(县城)供水、污水、垃圾等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及规范运行。(牵头科室:城建城管科)

四是加强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整治。要对人员密集场所、冰雪游乐设施尤其是违规搭建、使用易燃可燃夹芯板材,且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责令拆除或更换合格材料。重点对消防设施配套不足、消防通道堵塞、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搭建等用作经营的房屋开展排查整治,消除经营性房屋消防安全隐患。(牵头科室:城建城管科、房产科)

五是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安全管理,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推动既有住宅小区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设施,合理规划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区域,从源头上解决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私拉乱接电线充电带来的消防安全隐患,强化提升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能力。(牵头科室:城建城管科、房产科)

六是切实落实物业管理火灾防控责任。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认真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积极主动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做好消防安全风险防范、排查和处置工作。加强物业服务员工应急处置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培训,提升物业服务企业应急处理能力,并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配电室、单元配电箱柜和电梯使用等安全防范,确保设施设备运转正常有效。(牵头科室:房产科)

七是加强农村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完成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非经营性农村人员聚集场所房屋消防安全隐患重点排查整治,同步启动其它农村房屋的排查整治。(牵头科室:村镇科)

(四)持续推进消防“生命通道”畅通

工程建设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全州打通“生命通道”机制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积极配合推动开展车位配建、增建和规范管理,对现有居住小区内部设置的停车位进行科学调整,新建公共停车场和新增车位,推动加强停车设施建设。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企业安全责任清单参考模板(1.0版)》,扎实做好清单制定、推行、实施,按相关规范要求维护消防疏散通道畅通。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弹性停车、错时开放、潮汐停车和共享停车等停车措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消防车通道标识化管理,对乱搭乱建、私自停车等影响消防通道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置。同时,引导群众对消防车道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提高群众参与意识。(牵头科室:房产科)

(五)强化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处林区、山区、临山的建设项目以及分布在林区、山间的市政公用设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地、城市山体公园和临近山体的公园消防安全管理,严格火源管理和动火作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牵头科室:质安科)

(六)加强冬春期间消防宣传工作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冬春期间,在行业系统内组织一次消防安全集中培训和疏散演练。在元旦、春节、“两会”等重要节点,开展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及时向重点单位负责人、管理人推送消防安全提示信息。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调整宣传思路,营造良好氛围,主动应对新形势、新问题,积极探索网络媒介、直播平台等无接触消防宣传手段,拓宽消防安全宣传的受众面,全力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牵头科室:质安科)

三、工作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业务工作开展一次消防安全风险形势研判会,针对辖区建筑工地、老旧小区改造、物业管理、传统村落等隐患易发、多发场所或领域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分析研判,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措施和责任。

(二)组织实施阶段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场所,全面排查整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行为和建筑工地、房屋市政工程、物业服务、燃气管理等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分类列出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照单履责、照单检查、照单督导、照单销账,形成工作闭环,全力抓好冬春火灾防控各项任务落实。

(三)总结分析阶段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情况,开展自查自评、固化经验做法。要对前期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隐患整改完成情况开展“回头看”,强化跟踪整改,落实闭环治理,进一步健全完善火灾防控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深刻认识做好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深化协作机制,确保辖区内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火灾防控措施全面覆盖、不留死角、落到实处,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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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建设工程消防审计审核与验收工作是消防监督工作的源头和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建审工作对于树立消防部队的良好形象,控制火灾隐患存量,减少火灾隐患增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新《消防法》第九至十四条分别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审核、验收、备案及抽查等内容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此,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阐述一下自己的认识与见解,可供大家参考。

2对新《消防法》中建设工程“审核”、“验收”有关法条的理解

2.1 新《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制度的改革

按照《消防法》规定,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实行审核与备案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按照抽查比例,目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抽查的工作量还很大。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不断完善,可以考虑将中介服务组织引入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工作,实现消防技术核定社会化的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工作改革思路。实行建审与验收改革,进一步深化消防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仅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审批、公告,对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结果进行审查、抽查,这对于切实提高消防设计审核质量、减少行政审批、缩减行政成本、提高审核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能够把有限的消防监督警力从繁琐的图纸审核中解脱出来,更多地投入到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之中。

公安消防机构对中介服务组织应提出的3点要求:一要严控准入标准,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二要规范操作程序,保障改革的公开、公平、公正;三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检测机构等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的长效监督管理,规范其市场运作。

2.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重点的界定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质量和效率《 消防法》缩小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范围。但对公安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高度超过50 m 的公共建筑、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及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基础上,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这些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必须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从严把关,防止出现先天性火灾隐患。

2.3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的出台

为了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消防法》确立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未要求强制审核、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7日内,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受理系统中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对于被抽查到的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的内容提供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竣工备案资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图纸审查和工程检查并进行公告。这种备案、抽查属于事后监督的范畴,与行政许可有着本质区别,备案与抽查本身不影响建设单位施工、使用,但如果依法抽查发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不合格,或实施竣工消防监督抽查发现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强制性条文的不合格工程,建设单位应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组织进行整改后重新申报。

3建设工程“审核”、“验收”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是行政许可的范畴,有具体的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但社会单位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仍错误认为消防部门在设置门槛。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有极少数单位、执法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不高,有“推”、“拖”等现象,主要表现在:

3.1 审批时限问题

现行的消防法律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有具体的时限要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些单位对于应该公告、公示、公布的事项不按规定公开,造成行政许可不按时限办结的现象屡有发生。在“公示”方面,应将法律规定的有关受理事项、申报材料、审批时限等在互联网、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在“公告”方面,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消防产品认证等内容,应在业务受理大厅和互联网上进行公告,让建设单位在招标、监理过程中作出正确的选择;在“公布”方面,对审核、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都应依法、依序从受理到办结全过程公布,便于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只有行政审批机关切实为建设单位着想,行政审批各个环节都能公开透明,审批机关内部和社会监督落实到位,行政审批才能少走弯路,法定的时限才能得到保证。

3.2审批效率问题

建设单位通常追求的是结果、不看过程,而在审批过程中有一整套工作流程,绝大部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得比较好,但也有个别单位的消防行政审批仍在使用纸质文书流转,在网下“体外循环”,个别审批环节出了问题不易被发现,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压卷不审,或产生不公不廉现象。因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的“三级把关、四级负责”制度必须坚持,对每一个环节的工作要根据工作量的大小明确时限要求,防止因人为因素拖延;对于需要单位修改、更正的内容,应当由窗口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审批文书、证件应当由窗口统一发放,做到项目受理、审批结果一个窗口进出,不允许审批机构层级人员与建设单位轮番见面,提出新问题、新要求,导致工程项目反复修改、久拖不决。

3.3审批服务问题

目前消防行政许可大都是在办事大厅受理,有的受理人员对建设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不能一次告知,导致建设单位重复往返,意见很大;有的受理人员业务不熟悉,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问题不能应对和解释,需要申报人再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去咨询,给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有的受理人员存在特权思想,服务意识和态度差,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时有冷、硬、横、推现象出现,服务质量已成为社会反映较大的问题。

4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应实现“三个转变”

笔者认为,在坚持公正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建设工程审核与验收应大力推行联审联批制度,实现“三个转变”。

4.1“审核”、“验收”由串联向并联的转变

目前,建设工程大都是按程序先后办理立项、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土地预审、工程设计(论证)、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这些手续涉及到的每个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往往互为前置,属于典型的串联方式审批,效率低、周期长。

实行联审、联批以后所产生的效果完全不同,各部门同时受理、集中办公、并联办理,既能互相监督,又可缩短审批周期。如遇到急需开工的项目,负责审批的各职能部门可启动应急程序,分专业、分项目、分段、分块审批,保证项目提前开工建设。竣工验收也同样由各专业部门联同验收。这一制度应该充分进行尝试。

4.2由分散办理向集中办理的转变

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验收手续需要各审批部门按照各自的规定分散办理。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实行联审联批以后,建设单位需备齐有关资料报送受理大厅,分别交给联审联批办公室,有特殊要求的资料交给联审联批的职能部门,再由各部门集中办理,符合审批条件的现场办结,工程复杂的可在15个工作日办结。需要专家评审、验收的工程,可在30 个工作日办结。对规模大、周期长的大型工程项目,在整体方案设计通过核准后,除单体建筑外可选择根据项目的进度分期审核、分期验收,不符合一次办结的建设工程要一次性告知,补齐资料后一次办理。对建设单位需要咨询的问题,最好在联审、联批时一次性集中答复。需要沟通的问题,各部门要在现场沟通。互为前置的部门审批可以在联审会议上现场协调解决,作好会议记录,由相关部门承办人签字认可后,先行给予行政许可,中间环节的审批手续可事后再补齐。

4.3由被动受理向主动办理的转变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大都是由项目单位分别到各审批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行政许可部门属于被动受理,符合条件的就办、不符合条件的就退回。实行联审联批以后,大项目办公室要根据各地主要建设项目网络的节点计划筛选、排定开工项目的周期,主动与项目建设单位沟通联系。对进审、联批程序的项目,各审批部门提前介入,主动指导并帮助项目单位完善申报材料,需要现场勘验的及时现场查实,并提供有关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各审批部门受理后,需要国家、省级审批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派出专人跟踪问效,落实审批。这样既提高了审批效率,又节约了行政成本。

5结语

建设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学科、各领域,特别是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标准不断出现,使得一项建筑涉及面更宽、更加复杂。从全国近几年开展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可以发现,大部分建设工程的火灾隐患都是在建设之初形成的先天性火灾隐患。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不断完善;建筑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方面的队伍要不断壮大;人员、技术和设备力量也要不断增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消防工程验收的合格率,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消除控制火灾隐患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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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日益增多,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未落实而导致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在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的同时,也使得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十分重大,因此,对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必须严格执法,充分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目前由于我国建设施工企业消防意识淡泊,主体责任不清,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责任划分不明等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严重影响到消防执法工作的效果。

一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以及社会对消防安全工作的普遍重视,目前社会火灾防范意识比前些年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对于一些建设工程,由于一些施工企业防火防灾意识薄弱,对消防工作不够重视,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忽视了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造成了灾害事故的发生。而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对消防执法有抵触情绪,造成了监督执法工作难以开展。目前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验收及备案问题

在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竣工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备案时,往往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一些消防设施在进行验收和竣工备案时缺少相关的设计图纸,给验收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在施工现场验收的过程中,只是对消防工程的设施布置、材料耐火等级达到国家规范的要求进行了验收,而对消防管理方法是否完善,消防责任划分是否清晰这些问题不能有效的进行控制。另外,在进行行政备案时,存在企业为逃避监督检查而虚假备案和重复备案的现象,这些都为消防监督的展开带来了困扰。

(二)缺乏动态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连续的过程,贯穿工程建设的始终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效管理,不但能够保证建筑设施的安全与质量,而且能够避免工程事故的发生,为施工企业减少经济损失。因此在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时,应该做好工程的动态监督管理,随时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措施进行抽查,确保消防工程的最终质量。目前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抽查时,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检查的次数及监察的力度都存在很大的不足。施工企业方面对建筑施工过程的重视高于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认识,在监管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缺少负责人的现象,致使消防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而且消防机构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宏观管理工作,因此,很难保证监管工作的全面性。

(三)消防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素质问题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存在很大的人为因素,因此管理人员自身素质的好坏,会影响到消防工程的监管质量,从而对施工安全和建筑质量产生影响。我国目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管理人员主要存在人员流动性大,实际工作经验不足,缺乏专业技术能力,安全责任心不强。这些人为因素都会导致消防监督执法水平无法适应现代的建筑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给日常的监督执法带来了难处,造成了监管工作的难以推行。

二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的改进方法

消防监督工作是以行政执法的方式来实现的。作为一种具有执法权力的部队,在执法的过程中必须要做到公正、公开,执法手段一定要文明,这样才能提高消防部门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的形象,为消防监督工作带来便利。

(一)加强备案审查和验收工作。

针对出现的建筑工程重复备案现象,可以实行一次申报制。凡是被备案系统抽中的建设工程抽查对象,应当立即对其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其他相同名称的或不同名称多次申报的,统一确定为虚假备案。减少虚假备案对消防监督工作的干扰。在进行工程验收时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消防设计图原件,对不能提供文件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进行行政处罚。在现场验收的过程中,一定要认真执行,排除干扰,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建筑施工消防监督的动态管理

为了确保对建设工程的动态化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建立专门的工程巡查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巡查机构要加强定期抽查的次数和深度,监理企业则需要全程有效的监控和约束,把握工程项目进度,避免施工问题的发生。二、合理规范和划分监督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保证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对于消防机构来说,施工过程中的动态管理力度存在很大不足,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机构的工作性质所决定。行为方面的区别和定性,加强验收管理,提高技术含量。三、工程验收工作,是对建设工程整体质量审核的重要环节,加强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提高验收工作的合理性和全面性,确保消防工程建设的水平。

(三)提升监督人员素质,确保执法效果。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高低,决定了消防工程质量的好坏关。因此加强消防监督人员的培养工作,是提高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水平的重要措施。首先要做好消防监督人员的素质教育工作。首先要提高对监督工作性质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克服特权思想的问题。其次强化业务能力,提高监督执法水平,消防工程监督执法质量。最后设置必要的激励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定期考核。同时针对人才流失现象,还需要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引进工作,可以通过与专业院校合作的方式,通过委培、招聘、联合培养等方式吸收经验丰富、技术能力强的人才,保证监督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在我国消防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人情消防”的现象,严重危害了我国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平、公正原则。要从根本上解决“人情消防”的问题,有以下几条可行之举:一要专门制定规范消防监督人员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加大对消防监督人员的约束力度;二要加强对消防监督人员的监察力度,同时对违法人员进行严惩;三要增加消防监督的透明度,让全社会来监督消防人员的执法工作。

新《消防法》的修订和重新颁布,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度,有效减少灾害的发生和危害,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作为消防监督工作的执法人员,必须严格、认真、公正、文明地开展执法工作。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必须以良好的工作态度,高效的执法水平,保证消防监督工作的效果,为维护我国社会及经济的平稳稳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刘永杰,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及消防管理[J].中国科技信息,2011年08期

[2]张正海,浅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措施[J].科技资讯,2012年29期

[3]孙睿,浅谈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管理[J].科协论坛(下半月),2011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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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安排

4月20日——4月30日

二、检查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

三、检点

1、安全管理。重点检查:建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制定情况;建设工程分包情况,包括招投标、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建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情况及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与审查及安全监督检查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重大危险源的台帐建立、监控及上报情况。

2、消防安全。重点检查: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现场特殊部位防火安全管理,重点部位和各类易燃易爆作业落实专职监控责任管理,生活区域防火安全管理,宿舍临时用电管理;施工现场临时消防水源、灭火器等各类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动火作业审批、动火作业监护等各项消防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安全网、保温材料等工程材料是否经法定部门检定合格;施工作业人员使用明火时是否清除周围可燃物及其他易燃危险物资并按规定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在高处实施电焊、气焊切割作业时是否对作业的周围和下方实施防护遮挡,焊渣是否有容器接装。

3、危险性较大工程。主要包括深基坑、脚手架、起重机械等,检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条例规范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及审查情况;深基坑、高支模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及备案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四口临边防护安全达标情况;脚手架、起重机械设备、临时用电检查验收制度的落实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审查情况。

4、文明施工。根据《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现场文明施工管理,重点检查工地现场对《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落实情况,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地办公室、围挡等临时设施的设置情况;工地出入口、作业区和生活区主干道地面硬化,大门出入口阻水沟、车辆清洗坪和污水沉淀池设置及车辆污泥冲洗水泵配备情况;工地污泥、污水、废水排放及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工地食堂卫生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四、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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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我国公安机构要对消防技术进行审查和验收等等,因此,消防技术的标准就是主要的依据。也是施工人员在进行工程建设时的主要依据,对于现在公安机关要求的标准来说,很多还不达标,需要进一步加强技术的参照力度。

一、简要概述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标准化法》基本上就是现在消防技术的标准参照,除此之外,还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有着直接的联系。目的就是在于能够保护技术的安全,加强行业的专业性和可实施的力度,给公安机关的审查更多合理的参照。《标准化法》法程序的出台一般就是根据实际的规定对于消防工程质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予以限制和要求。从生产、施工、完善等各个方面都有了比较明确的提高和定论。是开展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的主要判断依据。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技术标准。主要按照《标准化法》来规定。一般都是为了能够保证公共财产和公众人身安全的。现有的我国工程建设和消防技术标准还不够彻底,主要是依靠法律法规的相关照应来实现管理的。;我国的消防能力是非常不容忽视的,因此各种办法和标准的制定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验收工程的时候,消防安全标准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关口,需要不断拓展技术标准的实力,才能够合理展开下一步的工作,进一步严格执行相关的规范,实现消防机构的安全能力拓展,对消防事业达到高度重视。

二、现在工程建设之中消防标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消防标准的条款,在我国现在还没有完全形成比较同意的规范,因此,显得不够专业化。对于建设施工单位以及相关设计单位来说,监管工作都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在施工的过程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标准来执行,消防安全的合理监督是保障社会安全,人们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消防安全条款就必须能够非常严谨细致,完善一些强制性标准和手段。但是我国现在由于地区的不同和发展环境的不同,暂时没有出现比较统一的标准模式,因此工程的发展就有待于提高,这其中就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两者比较具有代表性。

(二)针对不同的工程,技术的标准和防范的力度都有所不同,因此规定上也有着比较大的矛盾。甚至很多的消防标准在针对同样消防设施的情况下也是不一样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针对于应急照明和灯光方面的规定是非常不一样的,因此,持续的供电时间规定 30 分钟,而疏散情况下的应急照明光度和楼梯间的光度不得低于 5 勒克斯、密集人员的场所不能低于1 勒克斯且疏散走道不得低于 0.5 勒克斯,这都是有强制性的固定内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则是过 100 米的建筑所在的应急照明等和疏散指示灯都要加强对于其备用电源的规定程度,规定时间是 30 分钟,而其他的则是 20 分钟,对于现在疏散照明灯的光度,目前只提出了要高于 0.5 勒克斯的要求,但这个还不属于强制性的内容,因此,这些规定和标准就是相互矛盾的。

三、工程建设标准问题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对于同一的建设工程来说,设置的标准和实际实践的标准都要统一,标准条文的用语也要完全统一。我国的相关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条纹修订,所以,技术的标准和规范渐渐也有了比较明确的落实。对于一些容易出现的矛盾,要进一步加强标准的制定,去解决相关的矛盾,改善操作的严密性。修订标准也应该进一步注意规范用语。要保证在统一标准的条文之中,用语完全一致,避免出现一些意思模糊的词语,这样有可能会引起误操作,从而造成严重的后果。

(二)要将工程消防设计的实力和质量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第 18 条规定,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条件之是建筑总平面布局、建筑给水、建筑消防、建筑消防电源及建筑配电、建筑耐火等级、建筑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建筑安全疏散、建筑消防设施等这些方面的设计内容,必须要严格根据国家所规定的标准进行实施,明确针对强制性规定作出了一定的解释,要进行按照标准的实践模式,要能够让建设工程符合相关的规定和力度,根据不同的验收内容,要有着不同的标准加以辅助和配合,这样才能够积极完善设计单位的施工质量监管,将实际的能力落实到位,确保工程的验收能符合相关标准。

(三)对于那些违反了消防技术标准的施工内容,要进行严格的处罚措施,要严肃对待,坚决抵制不良工程。对于工程人员要做到认真的教育,要依法进行处理。这样才能够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实现对于消防标准的严格把握,是对人民的负责。首先是要对相关的技术检测制定一定的标准,然后针对于违规的行为,让工作人员加强设计单位的整改督促。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以便于能够改善其违法的行为。如果发现有多次违反规定的行为,那么就要进行上报,进一步加强主管部门的处理力度,完善消防设计的备案基础,改善检查和验收的标准。验收的过程之中如果发现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那么就必须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此外,抽样检查之中也有可能会发现违规的行为,一般都可能是工作人员的粗心大意或者是主观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就会影响到工程质量,这样就需要按照法律模式来进行处罚。针对相关的负责人了解实际情况,加强对策的处理,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保障人民的权利。

四、总结

综上,现代我结束国的工程建设消防标准还是在不断的进步之中,有着一些问题,需要加强相关的科学指示,不断拓展分析,将现有的问题进行整合。要促进工程质量的完善,就要合理制定标准,严格实施工程,这样才能够让消防实力不断上升,为人们的消防安全贡献出实际的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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