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8 16: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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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113.5+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房屋测绘在房地产测绘中占据着一个十分重要的作用,房屋测绘不仅关系到房产行业的发展,还关系到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房屋测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民生问题。近些年来,我国的房地产业发展迅速,其中占较大比重的是商品房,开发商和消费者多因房屋的面积问题产生一系列的冲突和纠纷。因此,为了商品房交易的顺利而有序的进行,必须做好房屋测绘工作。
房屋测绘指的是采用专业的测量方法,使用特定的仪器设备,运用较高的测绘技术,统计房屋的具体参数,为房产部门等等提供较为有用的数据信息。房屋测绘包括多种方面的内容,主要有:房屋的面积测算、房产图纸的绘制、方承诺调查等等多种方面。作为一项法定的工作,房产测绘的政策性十分强。由于种种原因,房产测绘工作在我国发展地不是很快,目前,在房产测绘中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结合我国房产测绘的实际,分析了房产测绘中出现的问题,并找出相关的原因,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
房地产测绘的作用
第一,房产测绘为房地产业的交易提供专业性的信息服务
通过房产测绘,可以根据绘制房地产的图纸、以及城镇的平面控制网和房产的分幅平面图等,形成一个坐标体统,这个系统可以为相关的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的数据信息,包括房屋的数量、分布、利用情况等等。[1]根据这些信息,不仅为房产的建筑方提供比较全面的数据资料,可以对每一处房产的各方面的状况作比较直观的展现,包括房产的面积、房产的具置、房产的界址等等。这样消费者在选择房产时,就不是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记性盲目的选择,而是根据这些较为专业、权威的信息,进行相对较为理性的判断,选择适合自己的房产。而且,一旦日后消费者和房产开发商产生这方面的利益冲突和纠纷,消费者可以及时地进行比较清晰的调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消费者和开发商来说,房产测绘工作是十分有益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参考
房产测绘关系到多种个方面的工作,包括城市区域规划、房屋的拆迁和改造以及房产综合开发等,相关部门在进行这些工作时,房产测绘提供的相关数据信息对其工作的进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作用。除此以外,对于一些看似不相干的部门,如税收部门,房产测绘也可以为其工作提供一些比较基础的信息。
城市规划需要房产测绘
在城市的发展中,房地产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发展方面,而城市中房屋规划和建设的水平对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包括物质文化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了解城市建设的历史是城市规划必须要做的工作,为此,必须对城市建设的现状、房屋的数量、分布、用途等情况进行总结和整理,而房产测绘则为城市规划提供了这些资料,这样以来,城市规划工作就可以较为有利地进行。
房屋测量中出现问题的原因
房产测绘中的主要问题就是房产测绘可能会产生误差,由于房屋建设事务繁杂,房产测绘造成误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房屋测绘工具造成,第二是人为原因造成,第三是测绘方法造成。
测绘工具因素
房产测绘工作的进行不是单单靠人工就可以完成的,必须使用一定的测绘工具才能进行相关的测绘工作。这些工具也可能会出现功能损坏等问题,所以一旦这些支持性的工具出现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到测绘数据的结果。[2]虽然,在当代社会,房屋的测绘工具相比较古代社会,已经有了十分大的进步,不管是测绘工具的材质上,还是测绘工具的精度上,现代测绘工具都具有十分的优势。但是,再精良的设备也会有出现问题的时候,也可能会导致测绘误差的出现。
第二,测量方法不当造成误差
有了精良的仪器设备,并不能保证测绘结果的精确,必须还要掌握正确的测绘方法,不同的测绘方法的采用不是盲目的、一成不变的,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其变化来进行选择合适的测绘方法,这样就保证了在正确方法下的测绘。
人为因素
房屋测绘工作处理需要一定的仪器设备之外,人是最重要的因素,测绘工作主要是有人来完成的,因此,在房产测绘中,由于认为因素造成的测绘误差也经常发生。所以,必须对房产测绘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保证技术上的准确无误,并且在工作开展时,也要认真对待工作,不能三心二意,由粗心马虎造成的误判误读也时有发生。
三、如何提高房屋测量的准确度
第一,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关于房产测绘法律主要有《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测绘法》等等。这几部法律法规在房产测绘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保证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房产测绘的相关工作进行规范和规定。然而,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看,针对房产测绘仍然缺乏一些必要的法律法规。在各个地区,缺乏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对当地的房产测绘进行必要的规范。因此,制定地方性的测绘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的。必要注意的是,地方性法律法规要在国家线的法规指导下制定和执行,避免各个部门之间权利的重叠和交叉,并把这些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做到有法必依。
第二,加强对测绘部门的管理
测绘工作的最重要的参与者是测绘部门,测绘部门要对测绘结果给予充分的重视,测绘数据的准确度的高低关系重大。不仅测绘部门的领导要十分注意这一问题,测绘技术人员也应该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提高对测绘工作的认识,提高测绘的质量。
在测绘部门内部,应该及时地对测绘人员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对相关的测绘法律法规进行研读和学习,不仅要提高测绘人员的专业素质,还要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正确处理好金钱和道德的关系。
第三,加强对测绘过程的控制
现阶段,我国的房产行业的各项工作越来越趋于透明化,测绘过程也应该日益公开化、透明化。避免过去测绘过程中暗箱操作的弊端出现,通过对房产测绘过程的监督和控制,并且对产测绘的数据进行抽样检测,这样可以时测绘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度得到保障。
结语:我国房产行业的发展需要规范房屋的测绘工作,通过分析房屋测绘工作的重要性、房屋测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测绘质量的建议等,我们对房屋测绘工作有了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应该在今后的工作中对房屋测绘工作给予十分的重视。
经过二十余年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基本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对于保障农民居住权利、加强耕地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农村宅基地本身性质以及面临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宅基地管理也不断显现一些问题,有的问题还表现得比较突出。加快对宅基地管理的改革创新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与热议的重点,当前有些地区探索实施的一些改革模式也招致评论与争议。归纳起来,当前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建房布局散、乱,用地贪大求全。目前,农村建房缺乏统一规划,尽管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有些地方制订了村庄建设规划,但规划的控管作用并不明显,加上农村村民居住历史就较为分散,受各种因素影响,农民建房选址比较困难,现实当中往往出现公路修到哪、自己的责任田在哪,房屋就盖到哪里的随意现象,造成“满眼新屋却不见新村”。
2.违法占地现象多,查处屡陷困局。由于受各种观念影响和条件限制以及现实需求与土地法规政策约束之间的矛盾,农民想建、能建的地方难批,能批的地方又建不了或不想建,只能铤而走险;有的相互攀比,一户多基,少批多占;有的私自转让宅基地和买卖房屋;还有的就是能批、能建的地方,农民不等批准“先斩后奏”。这些都导致农村违法建房案件易发多发。
3.流转遭遇瓶颈,改革势在必行。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人口逐步向城镇集中,一些在农村拥有宅基地的人,希望能将因各种原因长期空置的房屋给予变现处置。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如城市郊区、城乡结合部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城镇人口和贫困地区的农民希望跨地区、跨城乡购买宅基地,这些年出现的“小产权”房就是鲜例。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这些都是明令禁止的,但由于利益等方面的驱使,这些年农村宅基地私自转让和房屋买卖时有发生,自发形成农村宅基地非法流转的隐形市场。加快集体土地管理改革创新,促进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转已迫在眉睫。
二、原因剖析
困扰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机制体制方面的原因。
1.现行法规政策欠完善,操作性不强。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农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只限于土地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文和相关政策性文件,数量少,效力层次低。如对农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必须予以拆除的规定,在字面上看是极为严肃的,但从多年的执法实践来看,在以人为本的执法环境中,此规定执行难度很大,可操作性不强且难以执行到位,导致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得不到有效制止。
2.规划管理滞后,农村陋习影响深远。长期以来,在规划管理上普遍存在重城镇轻农村的思想,对农村规划投入很少,大多数乡镇村庄没有规划,导致农村住宅建设无章可循,杂乱无序。总体上来看,农村宅基地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确定一个数字规划,与实际差距较大,没有落实到具体村庄和地块的点面上,村庄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普遍缺乏。
3.执法过于疲软,监管存在缺位越位。虽然近些年来,国家对土地管理的重视程度一度上升,监管政策也相继出台雪但在土地执法上,还一直处于“软肋”状态,主要表现在土地强制执行力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能向违法主体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作为一种约束性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未赋予土地执法监察人员一些必要的强制执行方面的权力。土地问责过松过软。
三、工作建议
加强新形势下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必须对当前宅基地本身的性质、功能以及环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从而把握好改革的方向。要从完善法律法规、机制体制人手,勇于创新,大胆探索新形势下的宅基地管理方式。
1 建筑工程质量的定义
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业主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综合。二十一世纪的建筑质量概念要比二十世纪大大拓宽,人们从狭义的质量发展到追求广义的质量。广义的建筑工程质量不仅包括工程的实体质量,还包括形成实体质量的工作质量。因此,我们必须从广义上理解工程质量的概念,而不能仅仅把认识停留在工程的实体质量上。过去对工程质量的管理通常是一种事后的行为,出了事才想起应该追究有关方面的工程质量责任,这时即使对责任主体依法惩处,也无法挽回已经造成的损失。但如果在工程质量形成过程中就对参建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就可以将工程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样虽然看上去加大了工作量,但却可以有效地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2 我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质量呈稳步上升趋势。但不可否认,一些在建工程和已投入使用的工程尚存在不少的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房屋建筑设计方面的问题
2.1.1 不重视勘察等基础工作。有些工程在未认真进行地质勘察工作或借用相邻的地质报告就盲目设计.施工后常常发生基础不均造成沉降、裂缝、倾斜甚至基础断裂等质量问题。
2.1.2 边设计边施工。目前,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建设单位没能给设计单位足够的时间进行设计,设计者只能以赶快出图以供施工急需为指导思想进行设计,不可能认真研究设计方案,出图匆忙、加之设计中会受到来自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种想法的干扰,设计质量不能保证,从而使得建筑质量在设计环节就已经先天不足。
2.1.3 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不高。由于建设规模的逐年扩大,重大工程项目不断增加,工期要求不平衡,迫使建筑工程设计工作量不断增加,设计人员必须加班加点,以最快的速度满足各方的要求。因此,设计方案在短时间内很少进行方案对比,从而做到优化设计。而传统的校对、审核和专业会签工作也形同虚设,造成设计深度不够,错、漏、碰、缺较多,设计质量下降。
2.2 房屋建筑施工方面的问题
伴随房地产开发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队伍迅速扩大。特别是大量未经过专业培训的农民工涌入建筑业,导致施工队伍整体素质每况愈下。一些原来已灭绝的“四无”工程,即无规划部门审批、无许可证、无证设计、无证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又卷土重来。从而给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留下了众多的隐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基础沉降不均匀,墙身开裂;(2)现浇钢筋混凝土工程出现蜂窝、麻面、露筋;(3)现浇钢筋混凝土阳台、雨蓬根部开裂或倾覆、坍塌;(4)预制构件裂缝,预埋件移位,预应力张拉不足;(5)水暖电工安装粗糙,不符合使用要求;(6)砂浆、混凝土配合比控制不严,任意加水,混凝土强度得不到保证;(7)屋面找平不够,造成屋面或天沟等局部积水。
2.3 房屋建筑材料方面的问题
2.3.1 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建筑物的质量,决定着建筑物的寿命。一是某些生产厂家为了谋求利润,在加工过程中在原材料及生产工艺方面做手脚,出售给施工单位以次充好。二是施工单位在未拿到生产厂家合格证时就接收材料,到现场后又不按规定进行检验、复试或检验不严格。三是有些施工单位为了降低材料成本或赊取材料,从一些水平较低的材料厂家进材料,由于这些材料的质量不稳定,而施工单位又不每批次进行检验等。于是这些不合格的材料被用到工程中,给工程留下质量隐患。
2.3.2 偷工减料,不按图纸施工。施工单位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在建设单位压低工程造价的情况下,只好不按图施工,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2.4 房屋建筑质量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2.4.1 房屋建筑质量监督的立法方面存在问题
首先,关于房屋建筑质量监督的法规在中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体系中层次过低。应该说《建筑法》是我国房屋建筑市场的最高层次的法律, 但是它只规定了质量管量的要求, 没有规定房屋建筑质量监督, 为此, 关于房屋建筑质量监督的规定只能在第二层次即行政法规中有所规定, 甚至只能在更低层次的部门规定和一些地方法规或文件才有所涉用。
其次,在内容上, 《建筑法》颁布于 1997 年, 现在很多条款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规律和行政管理的要求, 存在许多与国际惯例不相符的条款, 更没有规定质量监督问题, 使《建筑法》的规定远远不能适应房屋建筑质量监督的需要。
2.4.2 房屋建筑质量监督的执法方面存在问题
我国房屋建筑质量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在立法工作中的缺陷、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的不完善及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 加上目前我国处在市场经济初期的建筑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 建筑市场混乱,质量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执法者见多不惊, 往往风声大雨点小, 实际上房屋建筑质量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还不到位, 尤其是对农村房屋建筑质量监督更是成为监督的盲区。
3 我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控制
3.1 完善房屋建筑质量监督机制
3.1.1 建立和完善房屋建筑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为了有效进行房屋建筑质量监督, 必须建立健全一整套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它们是进行质量监督的法律准绳和规范依据, 当前主要做好:提高房屋建筑质量管理法规的层次, 修改房屋建筑质量监督方面过时的法律。此外, 还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房屋建筑质量监督行政法律法规。以形成完善的房屋建筑监督法律、法规体系, 使房屋建筑质量行为现任制等纳入法制轨道,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违法必究。
3.1.2 有效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在当前条件下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为有效的措施之一。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机构要加大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的监管,尤其要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使工程参建单位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深刻认识到任何不良行为都可能面临严厉的处罚。监督过程中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3.2 加强施工队伍人才的培养,提高施工企业的综合管理素质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不仅要依靠健全的法律法规,更要依靠掌握先进管理技术和专业技术的各类人才,提高施工企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为此,我们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2.1 提高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技术素质,熟练掌握工程质量问题形成的规律并具有预防工程质量问题的技能,有效地指导本企业施工技术工作。
3.2.2 改进施工操作工艺,对一些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工艺要加以改进。对某些容易形成工程质量问题的部位或工艺要加大管理力度,以预防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3.2.3 加强施工技术人员对规范、规程的学习,认真组织施工,倡导优质服务,建立有效的奖罚机制。对违反规范、规程施工造成质量问题的予以严惩,对能按质按量,有效消除工程质量问题的技术人员做出奖励。
3.2.4 对治理难度大的质量问题,要组织科研力量研究攻关;对不配套,不成熟的施工技术,应制止推广。对于一些治理难度大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动用科研力量来攻关,有关管理部门应有足够的重视,增加科研投入,鼓励推广使用产生实效的新技术和新工艺。
3.3 在科学设计的基础上确保原材料质量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房屋租赁市场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也存在着很多的管理难点。
(一)诚信缺乏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房屋租赁市场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由于觉得有利可图,很多不法分子也乘机进入房屋租赁市场,这些不法分子打着中介的幌子,到处散发虚假的房屋租赁广告,给需要租赁房屋的居民提高虚假的租赁信息和电话,从而取得顾客的信任,骗取顾客的押金和定金,这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在我国房屋租赁市场中普遍存在,如2004年的“中天恒基”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缺乏诚信的例子,诚信的缺乏不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更不利于我国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给我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二)房屋租赁管理的立法滞后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房屋租赁市场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不断的发展中,房屋租赁管理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如出租人的多元化、支付租金方式的变化以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等,这些新问题和新情况由于以前没有遇到过,如果出现了这些新问题和新情况,很多的房屋租赁的管理者就会不知所措,不知道该如何去解决问题,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提供相应的解决措施,由此可见,房屋租赁立法的滞后是制约我国房屋租赁市场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不规范
在我国房屋租赁管理难度中,最让我国房屋租赁管理者感到为难的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不规范,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不规范而导致纠纷的情况比比皆是,很多消费者与房屋租赁中介都是以口头的方式来达成协定,而非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签订协议的,在执行中如果一方不遵守协议就会产生纠纷,由于没有签订正规的租赁合同,很多的顾客和房屋租赁中介在纠纷中往往都会不欢而散,如价格的纠纷,很多的价格纠纷都是由于双方口头定价的方式来确定价格的,这就很容易因为没有正规的合同而产生各种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的不规范不仅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更阻碍了我国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
二、对策与措施
上面我们发现了我国房屋租赁管理中存在的各种管理难点,这些管理难点严重制约我国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下面就探讨哪些对策与措施可以解决我国房屋租赁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难点,从而促进我国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强化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中介行为,提高中介诚信意识
我国房屋租赁市场最近几年之所以会得到快速发展,房屋租赁中介在其中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很多欺骗性质的中介机构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我国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因此,为了为我国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客观环境,我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必须强化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中介的行为,一方面,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的监督与检查,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组织人员对房屋租赁中介进行相关检查,一旦发现房屋租赁结构存在欺骗行为一定要严肃处理,严重的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绝不能有半点姑息。另一方面,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的宣传与教育,提高中介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要每一中介从业人员认识到诚信不仅对顾客有利,更对自己有利,从而使房屋租赁中介的每一个工作人员从思想上树立诚信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进而促进我国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和提高我国房屋租赁管理的水平与质量。
(二)健全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是现阶段制约我国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要想促进我们房屋租赁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提高我国房屋租赁管理的水平就必须不断的完善房屋租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从而使房屋租赁管理的各项工作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健全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尽快清除房屋租赁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的一些冲突和矛盾,保证执法可以顺利进行。其次,对房屋转租问题要尽快予以明确,在法律法规中要进一步明确哪些房屋可以转租,哪些房屋是不可以转租的,只有明确规定,才可以制止现在公房转租的现象。最后,进一步规范房屋中介组织行为。房屋租赁中介在房屋租赁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地位,如何有效的管理与约束给房屋租赁中介的行为对提高我国房屋租赁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是有很大帮助的,因此,我国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要根据我国房屋租赁中介的实际情况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便可以更好的约束房屋租赁中介的行为。总之,要想解决我国房屋租赁管理中的难点就必须健全房屋租赁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房屋租赁管理的中存在的难点,提高我国房屋租赁管理的水平与质量。
上面我们探讨了解决我国房屋租赁管理难点的几种措施与对策,当然,不仅仅只有上面几种措施与对策可以解决我国房屋租赁管理方面存在的难点,还有很多的措施都可以帮助我国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解决房屋租赁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难点,如加快信息化租赁管理体系的建立、加快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的建设等,这里就不再一一阐述与分析了。
总结:
随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房屋租赁管理在我国社会经济以及居民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和影响,解决我国房屋租赁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难点,不仅可以提高我国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质量,更可以提高我国房屋租赁管理的水平与质量,从而促进我国房屋租赁市场的更好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燕,房屋租赁管理缺陷及应对方案分析[J].中国市场,2010(19).
1 房地产法规应用课程的教学目标和积极意义
中职房地产营销与管理专业将房地产法规应用作为必修课程,这就说明了房地产法律在房地产行业中的地位,其积极意义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合理规避政策风险,发现经营漏洞,提高学生在生活和学习中处理现实问题的能力,即学习课程的过程去现行国家或地方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变化,从而制定有利于经营的决策,同时,了解我国房地产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针对工作中出现的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尤其是房地产交易登记过程中的问题能有较好的把握能力,具体而言,房地产法规应用教学的目标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主要通过房地产法含义、特征、原则以及我国房地产立法过程等的讲解,使学生对房地产法有一个基本的认识。(2)介绍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各个环节具体的法律规定,涉及范围主要有土地出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估价、房地产赠与、继承、物业服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会结合房地产业实际操作,通过法律工具找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3)培养学生能够运用所学房地产法律知识、法律关系,更好地处理工作和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2 房地产法规应用课程教学特点
2.1 以专业课为底设计授课内容
一是将中职第一学期到第三学期的“房地产基础知识”、“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估价实务”等专业课程的内容简化,融入到房地产法规应用课程中去。在课程设置上,前面提到的三门专业课是在房地产法规应用之前讲授的,在房地产法规应用学习中,一些较为基本的概念如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抵押、共同共有等都可以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去展示。但由于大部分的学生没有法律基础,因此会在授课中先复习案例中涉及到的房地产专业知识,之后再详细向学生介绍有关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等,如法律主体、法律关系、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基础知识,重要的是解释他们之间的联系,有利于学生随后学习案例分析、法规应用。
二是按照整个房地产开发的过程设计教学计划。即从开发企业组建项目公司,通过拍卖市场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后向商业银行抵押土地使用权来融资,再到房屋建设、验收和销售,最后到物业服务、组建业委会等,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都有其固有的操作特点和法律风险,按照开发过程去讲解便于学生理解。
三是在向学生们讲解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有意识地指导学生们独立思考问题的习惯,同时,让学生们思考在现阶段法律法规现存的问题如何去解决和进一步完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房地产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提高了立法的层次,不断地扩大其调整的客体,但我们依然看到,房地产法亦有其不少尚待解决的问题,例如法律法规间的冲突,立法层次急需提高,部分法律内容过于简化、不合情理。
2.2 以中职学习学习的特点出发,探讨不同的教学方式方法
与很多实操类的房地产专业课程相比较,房地产法规应用的教学内容是较为枯燥的,每节课都要向学生介绍不同的法律法规,为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笔者运用了:案例教学法、分组讨论法、视频分享法及律师讲座法等方式,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首先是案例教学法,大大小小的不同案例汇聚于每一个任务或专题,使学生们都试着用生活中接触过的经验、学过的法律知识去分析,案例教学是采取分组的形式去进行,即每个小组成员约为四至五人,课前将讨论资料打印好,分发给大家去准备。通过分析、讨论加深对每个案例涉及法律法规的认识。
第二是上课讨论,一定规模的上课讨论、分析贯穿整个教学过程,例如对某个概念、原理或有关的案例,先让学生分组讨论,再由任课教师归纳总结。又如在讲解房屋抵押时候,碰巧是我国汶川地震发生后不久,社会上在热烈讨论灾区损坏的房屋的产权人应否还要继续向借款的商业银行归还贷款的事情,于是将这个真实案例展示在课堂上,同时列举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文,学生们集思广益,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
第三是视频的观看。在分析某一个法律任务时,可以提前将准备好的案例视频播放出来,使学生们有一个较为直观的认识,同时,可以增加他们的理性认识,更能活跃上课的气氛。教学的视频必须贴合实际生活和学习,勤于更换,不用年深日久的视频,要与时俱进。
第四是创造机会去法院旁听,让学生迈出课堂,切身处地在法庭看到法官的审判、律师的辩护,体会到在上课时候枯燥无味的法律法条在法庭上竟成了强有力的依据。从法庭回来后让学生针对案件进行分享。
3 授课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一是内容整合、课时再安排。房地产行业是极受政策影响的行业,学习房地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房地产专业的学生尤为重要。如果课程学时安排每周两个学时的话,很难在短期内将涉及如此浩瀚的房地产法律体系完整地展现,充其量只能是蜻蜓点水或只讲重点章节,更缺乏足够的学时去讲解及进行上课探讨分析。所以,学时应增加为每周四至六个学时,此举有利于提高房地产法规应用课程的学习效果。
二是教学视频的收集或制作。除了利用网络资源下载、书店购买或图书馆查询等方法,还可以调动所有学生的积极性,如让他们演绎某些案例,如物业服务中的业主收楼、买卖双方由于合同纠纷而做的调解、业主大会开会选举代表等。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目前我国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基础逐步建立与完善的,其特征约束了社会发展,同时,建筑质量也得不到保证。目前以我国的国情,全面加强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是从根本上保证建筑质量的重要措施。通过对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研究,可以进一步优化建筑,同时使工作效率提高,保证各种监督管理体系发挥其最大作用,弥补理论研究的薄弱环节,对完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意义。
1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建筑质量监督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立法方面的问题很多,主要表现是:中国建筑质量法律体系关于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法规规范性不强。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之后,保证了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建筑法》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筑施工许可等做出了原则上的规定,对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化和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建筑法》并没有对建筑质量监督有规定,没有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对此,关于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即第二层次法律中有所规定,而且只在更低级层次的地方法规或者文件和某些部门规章才有所涉用;内容上,《建筑法》在1997年颁布,很多条款已经不再适应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管理和市场规制的要求,许多条款都与国际惯例不符,更没有关于质量监督管理问题的规定。另一方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是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地方性法规。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对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罚时,缺乏相应的处罚依据。我国现行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本身也需要完善,很多条款内容在语言的表达上就不够具体和明确。还有一些政策性强而可操作性差的条款。一部分条款出现前后矛盾表述不一的现象,执行中会造成一些困扰。还有一部分条款没有前瞻性和可比性,看不清目前的情势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1.2 建筑质量监督在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立法工作中,我国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缺陷,相关配套实施细则也不完善,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而且,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初期中的建筑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建筑市场混乱,质量管理责任主体的行为不规范,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状况,执法者往往见多不惊,风声大雨点小。所以,实际上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执法工作的开展才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地区都还未开展,尤其是在农村,房屋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更是成了监督管理的盲区。归根结底是因为法制的不健全,导致建筑质量没有有效的监督,有法难依,违法违规行为也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1.3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 建筑行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普遍存在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这些部门存在很多交叉和模糊地带。我国建筑质量监督部门主要以事业编制为主体,近年来受有关部门体制改革的影响,对建设质量监督费用多次削减,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经费很多时候都难以为继,使建筑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常运转受到严重影响。与此同时,很多队伍都重复建设,很多业内监管都是你可以管而我也可以管的状态,因为经费问题而造成的谁都不管的情况也有发生,还有一些单位,既进行建设也进行质量控制,又进行质量监督,就造成了建筑质量责任无法落到实处,不利于建筑质量监督工作。
1.4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方面的问题 在建筑质量监督中,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网络化,利于建筑质量监督者执法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使建筑质量监督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传递和反馈速度,提升监督工作效率,利于建筑质量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增强监督的透明度。按我国实际情况,很多房屋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都没有建立建筑质量监督信息系统。
1.5 建筑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问题 进行建筑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对于参建单位建设、施工、设计等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应具有较高职业素养,在设计、施工等方面有多年丰富的专业经验,相对于一般建筑人员有更加丰富的专业知识。然而,目前,很多地方的建筑质量监督工作人员显然并没有达到这个素质要求。有一些地方,只是随便安插一些人进入质量监督部门,根本没有考虑监督人员的专业经验、专业知识和专业素质。
2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2.1 重视建设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立法、执法制度首先,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立法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为了有效地进行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健全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保证房屋建筑过程科学、高效地进行。这是建筑质量监督安全、健康进行的前提。为此,建筑主管部门必须先建立并健全建筑质量健康、安全的法制制度,提高建筑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层次,整理从前的法律,修改不符合当前国情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过时规定,不断完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法律体系,依法规范与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其次,积极推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之后的第一部配套的法规,同时也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部大法。《条例》第7章第43条明确规定了国家要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为主要方式;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保证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再次,进一步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在深化和完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要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地方性建筑法规的调研和修改工作,从而更好地保证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运行,为保证建筑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重要的法律基础。
2.2 积极优化技术规范和企业规范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深入,建筑行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也面临同样形势。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健全和完善有关技术规范和企业规范,加强建筑行业建筑管理工作的顺利运行。首先,优化相关的技术规范。例如,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相关质量监督规定,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相关验收,从而更好地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序运行;其次,优化建筑企业规范。如: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要进一步优化《建筑施工切质量管理规范》(GB50430—2007),保证建筑施工企业在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2.3 促进权责明确,深化体制改革随着我国建筑建设的稳步发展,政府已经逐渐意识到我国建筑行业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存在部门交叉监督的情况,目前,可以实行的手段就是接受政府委托,接受并利用社会的监督,在建设前期对各项工程进行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建筑质量。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原有体制造成,对此,促进权责明确以及深化体制改革也是应努力的一方面,权责问题解决好以后,可以做到促进建筑质量监督的作用。
2.4 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可以完善我国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为此,要重视使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来管理监督和检测工作,使信息管理在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使监督管理实现科学化、信息化和网络化,不断创新并改进检测的设备仪器,有效地适应建筑行业的发展,确保政府对建设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技术、装备和监管效率,推动整个建筑行业的信息化,促进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
2.5 重视建筑质量监督人才素质培养
随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运行,一方面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依靠掌握先进专业技术和管理技术的相关技术人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机构当前最为迫切的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工作,做好人才储备工作,从而能够更好地适应建筑业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为下一步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建筑质量监督在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立法工作中,我国在建设方面的法律相对比较完善,只是细则方面不规范、监管的力度、部分处罚措施操作起来有难度,并且,由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建筑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建筑市场混乱、质量管理责任主体的行为不规范等,执法者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状况,往往见多不惊,风声大雨点小。而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执法工作的开展才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地区都还未开展,尤其是在农村,房屋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更是成了监督管理的盲区。总之,由于法制的不健全,导致建筑质量没有有效的监督,有法难依、违法违规行为也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1.2 建筑质量监督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立法方面的问题很多,主要表现是:中国建筑质量法律体系关于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法规规范性不强。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之后,保证了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建筑法》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筑施工许可等做出了原则上的规定,对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化和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建筑法》并没有对建筑质量监督有规定,没有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对此,关于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即第二层次法律中有所规定,而且只在更低级层次的地方法规或者文件和某些部门规章才有所涉用;内容上,《建筑法》在1997年颁布,很多条款已经不再适应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管理和市场规制的要求,许多条款都与国际惯例不符,更没有关于质量监督管理问题的规定。另一方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是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地方性法规。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对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罚时,缺乏相应的处罚依据。我国现行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本身也需要完善,很多条款内容在语言的表达上就不够具体和明确。还有一些政策性强而可操作性差的条款。一部分条款出现前后矛盾表述不一的现象,执行中会造成一些困扰。还有一部分条款没有前瞻性和可比性,看不清目前的情势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1.3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 建筑行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普遍存在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这些部门存在很多交叉和模糊地带。我国建筑质量监督部门主要以事业编制为主体,近年来受有关部门体制改革的影响,对建设质量监督费用多次削减,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经费很多时候都难以为继,使建筑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常运转受到影响。与此同时,很多队伍都重复建设,很多业内监管都是你可以管而我也可以管的状态,因为经费问题而造成的谁都不管的情况也有发生,还有一些单位,既进行建设也进行质量控制,又进行质量监督,就造成了建筑质量责任无法落到实处,不利于建筑质量监督工作。
1.4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方面的问题 在建筑质量监督中,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网络化,利于建筑质量监督者执法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使建筑质量监督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传递和反馈速度,提升监督工作效率,利于建筑质量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增强监督的透明度。按我国实际情况,很多房屋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都没有建立建筑质量监督信息系统。
1.5 建筑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问题 进行建筑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对于参建单位建设、施工、设计等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应具有较高职业素养,在设计、施工等方面有多年丰富的专业经验,相对于一般建筑人员有更加丰富的专业知识。然而,目前,很多地方的建筑质量监督工作人员显然并没有达到这个素质要求。有一些地方,只是随便安插一些人进入质量监督部门,根本没有考虑监督人员的专业经验、专业知识和专业素质。
2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2.1 重视建设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立法、执法制度 首先,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立法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为了有效地进行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健全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保证房屋建筑过程科学、高效地进行。这是建筑质量监督安全、健康进行的前提。为此,建筑主管部门必须先建立并健全建筑质量健康、安全的法制制度,提高建筑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层次,整理从前的法律,修改不符合当前国情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过时规定,不断完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法律体系,依法规范与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其次,积极推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之后的第一部配套的法规,同时也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部大法。《条例》第7章第43条明确规定了国家要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为主要方式;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保证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再次,进一步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在深化和完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要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地方性建筑法规的调研和修改工作,从而更好地保证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运行,为保证建筑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重要的法律基础。
2.2 积极优化技术规范和企业规范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深入,建筑行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也面临同样形势。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健全和完善有关技术规范和企业规范,加强建筑行业建筑管理工作的顺利运行。首先,优化相关的技术规范。例如,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相关质量监督规定,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相关验收,从而更好地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序运行;其次,优化建筑企业规范。如: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要进一步优化《建筑施工切质量管理规范》(GB50430—2007),保证建筑施工企业在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2.3 促进权责明确,深化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建筑建设的稳步发展,政府已经逐渐意识到我国建筑行业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存在部门交叉监督的情况,目前,可以实行的手段就是接受政府委托,利用社会监督,在建设前期对各项工程进行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建筑质量。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原有体制造成,对此,促进权责明确以及深化体制改革也是应努力的一方面,权责问题解决好以后,可以做到促进建筑质量监督的作用。
2.4 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可以完善我国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为此,要重视使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来管理监督和检测工作,使信息管理在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使监督管理实现科学化、信息化和网络化,不断创新并改进检测的设备仪器,有效地适应建筑行业的发展,确保政府对建设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技术、装备和监管效率,推动整个建筑行业的信息化,促进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
2.5 重视建筑质量监督人才素质培养
随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运行,一方面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依靠掌握先进专业技术和管理技术的相关技术人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机构当前最为迫切的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工作,做好人才储备工作,从而能够更好地适应建筑业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为下一步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诚实信用的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已互尽说明义务,充分注意到合同各项条款,明确各自的合同权利与义务,且合同已真实反映双方意思表示.
1、总则
1.1,本合同的签署仅为双方就有关房屋租赁提供依据,甲乙双方除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外,均可继续在法律法规授权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甲乙双方并未通过本合同的签订而在相互间建立任何方面的合伙,联营,委托,信托等关系.
1.2,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外,乙方不作任何未明示的承诺,担保或保证.乙方不承担任何偶然的,间接的,附带的或未明确约定的违约或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益损失,场地费用,广告费用及其他任何乙方所能预见范围外的损失).
1.3,甲方必须保证所出租的场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针对乙方对该场所的的出租行为完全合法有效,且不会损害乙方及任何第三的合法权益.
1.4,除乙方外,甲方不得将附近的,可能对乙方经营造成竟争的场所再租赁给任何与乙方经营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单位或个人.
2、双方签约主体的确认
2.1,甲方确认其签订本合同的名称 ,授权签约代表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授权范围
2.2,乙方确认其签订本合同的名称 ,授权签约代表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授权范围
2.3,甲方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其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等,必须在变更后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对甲方变更后的主体依然具备法律效力.
2.4,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等文件.如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应由第三人提供允许甲方出租的证明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任何一方不当使用上述文件,对不当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出租房屋坐落地点及设施情况:
3.1,甲方将其拥有的位于 市 区 号 栋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租给乙方使用,用途为 ,房屋面积为 平方米.
3.2,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见附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做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的验证依据.
4、房屋产权状况:
4. 1,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
4. 2,法人代码(身份证号码):
4. 3,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4. 4,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
4. 5,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
4. 6,房屋的使用面积:
4. 7,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和归房屋所有权人使用的设施:
4. 8,出租房屋其他概况:
5、房屋用途:
该项房屋用途为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间内未征得甲方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6、房屋改善:
6.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
费用由(甲方/乙方)负担.
6.2,甲方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者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者添置新物的范围是; 双方也可另行约定.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已经构成了社会的主体,人们进行的日常生活都有一个物质载体那就是房屋,所以,房屋的安全也被相应的提到了一定的高度,房屋的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们对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房屋安全的鉴定也就成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只有充分的认识到当下我国房屋安全鉴定的发展状况,了解房屋鉴定中所存在的问题才能够做出有效的改进和完善,更好的为人们创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一、房屋鉴定工作的特点
房屋鉴定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科技含量较高的工作,因此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具有自身的特点。
1、它对从业技术人员的要求非常高:既要熟悉结构设计和建筑施工技术,还要兼通使用环境、地理环境、气象条件等自然界对房屋的影响方式和结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分析解决问题和写作表达的能力。在某些情况下,还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我国建筑结构发展的历史和我国各年代、各地区、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和特性。
2、房屋鉴定和房屋检测密不可分。由于房屋结构多种多样,房屋损坏情况千变万化,以及鉴定工作在时间上的滞后性,现在越来越需要根据检测结果推断房屋损坏过程的中的情况和损坏原因。
3、房屋鉴定是一门活的综合学科。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不断深化和提高的,对房屋损坏原因的了解和判断的能力也在不断的发展和提高。因此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不断地总结、提高和创新。
二、我国房屋安全鉴定中所存在的问题
1、我国的房屋安全的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
现在我国虽然对房屋的安全鉴定有一定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对于各个省市来说没有一个标准的房屋安全管理措施,这就使得房屋的安全鉴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房屋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安全,如果政府不能制定一个统一的房屋安全鉴定标准这将会对房屋的安全鉴定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这也将有可能损害到人民的切身利益,从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所以,面对我国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措施方面的问题政府必须要引起相应的重视,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认真的贯彻和做好管理方面的工作,保证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2、我国的房屋安全鉴定存在一些秩序混乱的问题
我国的房屋安全鉴定在制度上要求是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的,然而,在这其中有一些机构就钻了规定的空子,使得许多的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的干涉,其中有一些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无关的本门也进入到其中来谋求一些利益,这就使得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呈现出一些秩序混乱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的是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面对当下房屋安全鉴定中存在的秩序混乱的问题国家政府要采取相关的措施进行规范,创造一个良好安定的社会秩序,让人民的切身利益能够得到保证,创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对我国房屋安全鉴定的改进和完善
1、强化政策宣传,不断提高居民群众房屋安全法制意识
房屋安全管理是政府赋予房管部门的重要社会管理责任,工作中我们利用一切可利用的社会宣传手段宣传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宣传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的职能,特别是《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规,并抓住一些影响力较大的鉴定事项进一步阐明房屋安全鉴定的必要性。以此契机,多方宣传。具体做到: 一是对上宣传。其对象主要是各级政府部门,让他们了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内容,以及房屋安全鉴定的重要性,以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提高各级领导对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重视程度。一方面结合城市建设改造过程中重点工程遇到的实际困难处置机会进行宣传。二是对下宣传。我们采取了多种形式、多个层面向广大的居民群众进行房屋安全知识宣传普及。一方面利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坚持常年面向社会广泛宣传房屋安全鉴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发放宣传材料。另一方面,我们还结合我市直管公房解危工程的安鉴工作,公开房屋安全鉴定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监督电话。通过多方位、多形式的宣传和报道,提高了广大公众房屋安全法制意识。
2、政府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严格的法律法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形成约束,现在,房屋安全鉴定制度主要是在各地方来进行约束,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切实有效的对房屋安全的鉴定做到约束,同时,在其工作的过程中往往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矛盾,从而也影响了工作的效率,面对这种问题必须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更好的对鉴定工作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管理,要以人为主从人民的切身利益出发,才能更好的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的工作。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是房屋安全鉴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的根本保障。
3、政府要进行有效的宣传,提高公民的道德素养
当下社会公民的道德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对房屋的安全鉴定有一定的影响,有树立良好的道德素质,对于房屋本身的安全鉴定不躲避,积极的配合相关部门的鉴定工作,及时有效的反映房屋的安全情况,为工作者提供相关的信息,并且在房屋安全工作的鉴定上不要违反政府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不以损害他人的利益来换取自身的利益,不断的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从而才能有利于促进房屋安全的鉴定。只有全体公民道德素质和综合素质得到提高,才能够促进公民发挥自己的道德感和责任心,树立自己是房屋主人翁的意识,加强对房屋安全是
监督和鉴定。
4、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必须实行法人负责制
推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法人身份,脱去政府的外衣,与政府管理部门分离,成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独立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的实体。鉴定机构是公正公信机构,不是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更不是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的执法部门。
5、加强软硬环境建设,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它不仅需要鉴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熟悉相关政策法规,还要求鉴定人员熟练掌握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管理等方面的相关知识,因此提高鉴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十分重要。稳定的人才队伍为鉴定报告的科学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结合市、局开展的机关作风建设、行风建设,狠抓单位从业人员的执行意识、严谨意识、求真意识、廉洁意识,做到定期回访当事人,让承诺服务落实到实处。房管部门的行业优势是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发展的动力源泉和核心,只有充分挖掘行业优势,才能带动相关职能工作的开展,因此,我们依靠房管部门的优势,不断拓展安全鉴定业务。一是加强横向联动,配合消防、文化教育等主管部门对公共场所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二是积极主动与安监局联系,加强对工矿企业生产厂房安全的普查;三是利用厂房补办房产证的时机,实施安生鉴定。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是房屋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它关乎房屋整个使用期的检查、维护及房屋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置等,理应提到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一样重要的位置来进一步强化和提高。我们将进一步努力工作,为推进房屋安全管理和鉴定工作做出自己应有的努力。
结束语
房屋使用安全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管理的过程中,政府应该给予高度的重视,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避免重特大房屋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有些房地产开发商通过规避法律的方式申请预售许可,但企业在预售后得到的资金并没有应用于房屋建设中,而是挪作他用,这会造成房地产开发商资金链断裂,而房屋不能及时交付或不能交付,使买房者的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害。国家针对此现象已经颁布了相关文件,但其有效性还需要作进一步观察。
2、欺诈现象严重
虽然存在房地产交易方面的法律规章,但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漏洞,这就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使房地产交易市场中经常会出现一房多卖,假户主等欺诈现象,严重影响了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而且法律中将这类问题划分为民事欺诈行为,不能给违法者以严厉惩处,反而加剧了欺诈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3、房地产开发商问题
资金问题是房地产开发商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有些开发商为了短期利益,甚至将土地抵押给银行,以此来获得预售许可,然后对房屋进行预售,这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非常严重的问题之一,而且购房者的权益因没有法律依据得不到保障很容易受到侵害。
二、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化发展
1、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早在2006年相关部门已经颁布了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文件,其中明确指出要对房地产交易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惩治力度,并将责任落实到相应的主管部门。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系统的房地产交易法律法规,但房地产交易体系仍不健全,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再加上法制建设具有后性,使不法分子的不规范行为层出不穷。所以,要想保证房地产规范化发展首先要进一步健全房地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同时加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加大惩治力度,严厉打击那些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的欺诈、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使人民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要从完善房地产市场预售法律法规入手,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台规范预售的文件,国家也要对房地产市场预售行为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加强对预售款的监管力度,真正做到专款专用;当地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行业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准入门槛,并严格执行准入标准,构建优质的房地产开发商团队;为了使购房者的权益得到保障,要及时公布房地产开发商的抵押担保信息,使购房者做出正确的决策;另外,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也要注意,严格控制对贷款的滚动发放,还要严防贷款诈骗现象的出现,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2、加大惩治力度
目前,我国正处于房地产发展的转型时期,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房地产经营法律法规和行为准则,但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化已经成为房地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近年来,政府也在不断地发挥其宏观调控力度,在治理投机行为、稳定房价、抵制不合理购房需求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不断地规范房地产交易。所以,我们更应该加大惩治力度,通过行业巡查、规范管理、专项治理等有效手段,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各级房地产相关管理部门要对商品房销售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核,以便于全面地掌控房地产市场中的预售和销售楼盘信息,对于囤积房源、虚假信息、违法建设开发等各类扰乱业内秩序的行为和企业给予严厉的惩处。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飞速发展,房地产经纪行业违规操作现象越来越严重,相关部门要加强行业巡查,对房地产经纪单位的经营实施规范化管理。
3、加强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力度
相关管理部门还要重视管理技术水平的提高,加强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力度,以对交易行为形成更严格的约束。房地产交易中还存在一些利用技术弄虚作假的行为,这就要求管理部门也要提高防范技术,以约束不法分子的违规行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可以推行产权证加密措施,这样就可以对交易现场进行实时监管,能够从根本上治理各种不规范行为。同时,相关管理部门还应加大宣传力度,使大众了解到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相关举措,提高人民的防范意识,以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另外,我们还要认识到市场行为的规范程度与从业人员的素质息息相关。所以,管理部门一定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的学习,使其能够自觉的遵纪守法,坚持依法办事的理念,树立依法管理观,并以为人民服务为己任,对房地产交易市场中的各项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
中图分类号:TU-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3)10-0153-01
一 、房屋建筑主要的节能技术
1.采暖节能技术
水源热泵系统是建筑节能中最常用的一项技术。该项技术主要是利用地表水源吸收太阳能以及地热能形成热能资源。只要再输入高位电能就能呢个实现热能转移。
2.隔热节能设计
建筑的隔热设计主要是墙壁以及房顶,房顶受到太阳直射,尤其是在南方高温地区如果没有较好隔热效果不得不使用空调制冷,其结果就是导致能耗加大。目前大多数采用的是空气层隔热,比较廉价,该技术中、对墙壁、屋顶的隔热效果非常好,而且还能起到隔热保温两重功效。
3.太阳能节能技术
现如今太阳能作为新型能源引用在许多方面,太阳能在建筑节能中的运用是将散热、太阳能采集和遮阳一体化,初步发展成混合型太阳能应用技术,为房屋提供照明以及热能。
二、我国房屋建筑节能的现状
1.建筑节能应用不广泛
我国现阶段的房屋建筑绝大多部分为高耗能建筑。之所以称这类建筑为高耗能建筑是因为其在供热采暖、照明、热水供应、空调制冷等方面的能耗较大。针对建筑节能政府也有出台相关政策法律要求在房屋建设中使用相应的节能技术以及节能材料等,但在实际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过程中没有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大多数节能材料由于选材跟普通材料有很大区别因而成本会远远大于普通材料,促使建筑商在其过程中偷工减料,并没有按要求使用节能材料。进而导致建筑节能应用不够广泛这一现象。
2.公众节能意识不强
在我国,节能意识还没有深入人心,政府对节能的宣传力也还远远不够。许多民众对能源稀缺这一现状不了解,缺乏节能意识。大多数人在买房过程中只考虑房屋的地理位置、环境、价格等因素,对于建筑节能万群不了解也不关心。这中现状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开发商们不愿意在建设过程中运用节能技术与节能材料。
三、房屋建筑节能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建筑节能方面的研究起步比较晚。20世纪末期我国的房屋建筑节能才受到高度重视,并逐渐走上起步之路。各地方都制定了相应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正因为起步较晚才导致房主建筑节能中存在较多的问题。
1.相应法律法规不完善或未能有效执行
不论什么行业都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以约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政府不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将会出现许多违法行为,例如建筑商可能会使用有毒物质含量超标的建筑材料。我国在建筑节能方面出台的法律法规较少并不够完善。光制定法律法规仍然不够,还需要有效地去执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工作要做好。严禁出现贿赂包庇等现象。
2.建筑节能技术不成熟
我国在建筑节能技术方面的成就远远不如西方众多发达国家。建筑节能是一项新型技术,它牵涉到建筑施工、通风与空调、采暖与照明电器、建材、环境保护、能源应用等众多专业领域。据悉,我国在太阳能光伏电池方面的研究比较多,成果也十分显著,我国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光伏电池制造国,有着如此雄厚的技术却没有很好的运用到建筑节能中,着实让人感到惋惜。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利用是建筑节能的核心。据了解,我国建设部早在1995年的时候就已发表相关文献用以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但由于没有出台相应法律文献并且管理不完善,至今没有显著成果。
3.未做好节能材料后期保养与维修
节能材料的选材与普通材料不同,因此在使用中要注意的地方也与普通材料不同,许多建筑商在前期建造时使用了节能材料但并不了解其性能因此没有做好保养工作且后期有所损坏时无法做好维修工作。这使得节能材料的实际功效大打折扣。
4.政府激励政策力度不足
现如今政府对建筑节能技术的应用的重视程度仍显不足,政府的关注程度对建筑节能的施工的发展有着极大的影响。我国在建筑节能方面的研究本身就不足,建筑节能业创新能力较低,政府若仍不出台相应政策来加以扶持,建筑节能将很难稳步发展下去。
5.节能材料性价比不高
一般我们拿来比较的是有机类和无机类的材料。从材料的性能方面来考虑的话,有机类发泡聚氨酯在保温效果、抗压能力以及导热系数方面的优势都远远大于无机类,考虑到耐潮湿性能的话挤塑聚苯效果较为显著。以上是从材料的性能方面所做的考虑,在实际建设过程操作过程中,建筑商们最为重视的却是成本。在价格方面聚氨酯泡沫塑料的成本最为昂贵,绝大多数建筑商不会使用这类节能材料。
四、房屋建筑节能问题的解决对策
1.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做好监督工作
政府方面应该尽快完善建筑节能发面的法律体系,不能让一些不法之徒钻了法律的空子,要做到有法可依,有关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当地的情况制定相应的节能材料使用标准。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大力度在建筑工程进行时做好监督工作,一旦发现有不法建筑商未按标准使用节能材料应立即上报并做出相应的处分。
2.培养建筑节能发面的人才,深入研究建筑节能技术
由于我国在建筑节能方面所做的研究不够深入,因此这方面的人才也是比较稀缺的。政府应该大力宣传建筑节能技术。可以适当地在大学课程中增设这门学科,鼓励大学生在建筑节能方面有所创新。大力发展建筑节能产业,积极引导节能生产企业重点研发和生产各种新型高效的节能材料及其配套的节能技术的应用等。节能施工时,施工组织的设计方案中应包括节能施工的所有内容,专门制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经建设单位审核。从事建筑节能方面的技术人员在上岗操作前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以保证节能施工效果。
3.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很多建筑商在施工过程中不愿意使用较多的节能材料,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成本过高,针对这一现象,政府应积极做出解决方案,例如报销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节能材料的部分费用,对于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大力使用节能材料的企业加以表彰。
五、小结
能源的需求量不对增大,我们无法减少需求量,但可以开发新型绿色能源,利用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建筑节能技术从而达到绿色环保,低碳节能的理念。
参考文献
旧城改造是指依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求,有计划、有步骤的对城市的整体或者是局部进行改造,对城市的物质生活环境进行更新换代,为市民提供更为优质的生存环境,以及为城市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旧城改造拆迁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政府的角色定位模糊。房屋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可以称得上是人生中最重要的财产!因此,这项财产权利必须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此才能够使百姓安稳的生活,而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则需要肩负着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权利的义务。除此以外,政府对于城市房屋的拆迁工作还具有行政管理权,政府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实际上处于一种第三方的位置,也就是说这是从政府的角度出发,对一个民事问题加以规范。但是在实际拆迁的过程中,政府往往扮演了拆迁人“后台”的角色,甚至有些时候就是以拆迁人的身份出现的。这种角色定位的模糊使政府在旧城改造的过程中,既扮演了“运动员”的角色,又扮演了“裁判员”的角色,这显然是有悖初衷的。
(二)旧城改造拆迁中的法律关系过于复杂。旧城改造拆迁是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即:要给予被拆迁人一定的补偿安置,如此才能获得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权利。这样看来,仿佛其中的法律关系应该是围绕拆迁当事之间而发生的,但实际上却并非如此。我国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负责发放相关许可证,对拆迁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以及行使强制拆迁权力等等,也就是说政府的行政决定在其中起决定性因素。这样一来,拆迁过程中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同时又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非常复杂的。
(三)补偿的标准存在偏低的情况。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是由政府拟定的,属于单方定价,因而很容易造成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不符的情况。有些地方政府是按照当地的财政承受能力来拟定补偿标准的,甚至会在对拆迁价格评估的过程进行直接干预;有些地方政府颁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没有随着市场变化而变化,几乎多年不变,这与近几年来房价大幅上涨的形势完全脱节;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故意制定很低的拆迁补偿标准,而回迁房的定价却很高,致使被拆迁户“流离失所”。
二、改进建议
(一)正确定位政府角色。由于政府在整个拆迁过程中起到的是主导作用,既扮演了“运动员”角色,也扮演了“裁判员”的角色,这种双重身份将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政府“裁决”的公正性表示怀疑。而且,由于政府在拆迁的整个过程中,其权力与利益易于寻租,这就使得政府的角色定位日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我们知道,旧城改造拆迁是土地与房屋等不动产的使用权人与所有权人在行使各自的物权时,所产生的一种行为。而这种行为又涉及到了诸多主体,因此,政府最应该扮演的角色就应该是“协调者”的角色,也就是说政府应该以公共服务者的姿态出现,对涉及到拆迁问题的各个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进行协调。这样,一方面能够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则能够维护国家的公信力。
(二)完善法律法规。旧城改造的拆迁问题,涉及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与出让、房屋所有权的征收等等,整个过程必须要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如此才能做到有法可依,使旧城改造工程有序进行的同时,还能够协调各方面的利益。现阶段所执行的拆迁办法虽然也是由法律法规所拟定的,但是效力低、缺乏细节、不利于执行。因此,想要从根本上解决拆迁中的法律问题,就必须要我国政府制定专门的征收、征用法规,并以此为依据对拆迁行为进行有效规范。
(三)对补偿标准进行公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各地方政府应当每年者对当地的各类房屋的价格进行估价,并且将估价公布于世。同时,相关部门要根据这些数据,来拟定拆迁补偿标准,如此才能确保拆迁补偿标准能够符合市场的实际情况。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当完善相关制定,增强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的抗辩机制。这是由于通常情况下,被拆迁方在整个拆迁过程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拆迁行为将会对被拆迁人构成利益影响,因此,政府需要增强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的抗辩机制,如此才能保证被拆迁人能够抵抗一些不利因素的侵害。
(四)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由于旧城改造拆迁中的法律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其中既有民事法律关系,又有行政法律关系,再加上一些不合理的行政权的介入,非常容易出现政府机构权力寻租的情况。为了有效处理上述情况,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在英、法、美、日等发达国家中,为了防止政府机构出现权力寻租的情况,他们制定了公共开发制,即:政府委派一个名为“开发公社”的非营利性机构,来负责实施拆迁工作。比如德国负责旧城改造的单位是社会公共部,负责承办具体事物的单位则是以公益法人为核心的公有制企业;日本也有类似的组织,名为“城市、住宅建设公团”,城市改建工作则是由这一集团来负责的。我国政府可以借鉴这一经验,制定“公共开发制度”,组建负责公共开发的非营利性机构,从而防止政府寻租行为为的出现。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旧城改造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法律问题,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我们从正确定位政府角色、完善法律法规、对补偿标准进行公开、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等方面入手,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房地产公司会计监督是指房地产公司会计对房地产公司所从事业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的工作过程。合法性是指会计监督确认房地产公司经济业务事项或生成会计资料的程序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性是指会计监督房地产公司会计计量、记录的相关活动是否实际发生或按规定生成相应的会计资料,杜绝会计资料因人为因素的失真;准确性是指房地产公司会计按照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相关要求,监督房地产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会计资料所记录的会计数据之间是否吻合,应确保各个数据之间吻合;完整性是指房地产公司会计核算公司相关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和提供的各种会计资料是否齐全和完整。
一、房地产公司会计监督现状及原因分析
有效的会计监督有利于房地产公司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协助管理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然而,在我国部分房产公司中,会计监督形如虚设,会计监督的不力,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会计行业的困境,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弄虚作假现象增多、诚信严重缺失等不利局面,不仅危及公司经营者、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而且阻碍了国家宏观调控和房地产公司管理的正常进行。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以下方面:
1.法律制度不健全。
由于会计监督的特殊性以及房地产公司所从事的行业特殊性,决定了有效的会计监督必然以会计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相关法律为准绳及行为标准。自1985年我国的第一部会计法通过并开始施行,后来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会计法也相应做过几次修订。近年来,房屋价格持续上扬,城市房屋销售价格上涨幅度成倍增加,随之而来出台了多项针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政策。就使得部分相关规定严重滞后,但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清理废止或修改工作未能及时跟进;甚至出现了会计法未涉及的真空地带,造成无法可依的局面。
2.监督体系流于形式。
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完整的会计监督体系是集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三位于一体的有效监督体系。但现状是它们并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有不断弱化的趋势,表现为:首先,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导致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缺位。虽然相关的制度规定也建立起来,但形如虚设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以致会计秩序混乱,弄虚作假现象频发。
3.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现阶段我国会计行业的从业人员部分专业素养不高,或者相对较高,但对于房地产行业相关知识的缺乏,并部分存在法制观念淡薄,职业道德缺失严重等,都造成了监督不力的局面。许多会计从业人员并没有意识到正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以保障公司经济活动行为所涉及的资金运作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公司效益的实现是法律法规所赋予的一项权利和义务。
二、会计监督在房地产行业的几点建议
针对以上所提出的房地产公司会计监督的现状和产生的原因,建议采取如下改进措施:
1.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相关制度体系。
完整的法律体系是会计监督职能有效发挥的有力保障。对于目前实行的《会计法》尽快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并结合房地产公司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会计权利、义务及相应的责任应做出详尽明确的解释规定,达到总则与实施细则相配套实施,使会计监督有法可依。提高会计监督的独立性,明确房地产公司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避免在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并且,从法律层面上加以明确相关责任追究原则,增加违法人员的作假成本,加大对监督不力行为的处罚和执行力度。为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对相关政策的制定应与时俱进,对房地产行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深入的了解,并做出及时的反应。结合新形势下会计工作实践的需要,制定统一的会计制度,形成以会计法为核心的集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的会计监督法系体系。同时,各地区应在结合自身情况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的基本规定,制定出切合实际的规章制度,以促进当地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
2.健全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强化会计监督职能。
加强政府监督主要是加强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公司会计工作的监督,相关部门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会计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对违法违纪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做好典型宣传,以维护会计法的权威性。加强内部监督机制,要求房地产公司参与经济业务事项所有工作人员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要注重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实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对于重大违纪违规问题,要联合纪委、监察部门共同参与,形成多方面的内部监督体系。只有通过单位内部、社会、政府三方的共同努力形成合力,会计监督才能真正有所作为,会计行业才能得以继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3.加强房地产公司会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作为房地产公司,要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首先,要建立健全人才引进机制,改善会计从业人员队伍结构,注重引进人才的层次及实践工作能力;其次,建立会计从业人员培养机制,提升其专业操作技能,通过从业人员培养机制的建立最终形成高素质高业务水平的会计监督主体;再次,建立会计人才考核机制,搭建成长平台,提供丰厚待遇,注重对会计监督能力、核算能力的实际操作水平的考核;最后,应该特别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思想道德修养,组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要求会计从业人员时刻以法的准则严格要求自己,敢于与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积极履行会计监督职能。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