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08: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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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放射肿瘤医学;科技发展;展望
作者:张英浩王莹(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杭州310000)
目前信息技术的发展带动了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各行各业都将计算机引入到管理中,尤其是放射肿瘤医学对计算机的应用更为普遍,计算机的应用使得肿瘤治疗的手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诊断的结果也更加的精确。而在放射肿瘤医学中,所涉及到的内容涵盖了方方面面,这些内容之间只有紧密配合才能够使得放射肿瘤治疗效果得带明显的体现。就我国目前的放射肿瘤医学的发展状况而言,其还有极大的发展空间,在临床中还需要不断的研究拓展,随着放射肿瘤医学的不断发展,未来的肿瘤治疗效果会更加的突出。
1放射物理学研究
医学中放射物理学是一种交叉的学科类别,能够利用物理学的相关知识对肿瘤疾病进行详细的诊断,并且根据诊断的内容进行有效的治疗。随着放射物理学的发展,X射线技术出现,放射肿瘤医学中逐渐将X射线技术引入,使得放射诊断的结果更加的精确,同时为治疗提供了更加可靠的依据。就目前放射肿瘤所采用的设备现状来说,所采用的放射诊断设备在性能上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其中在现代放射肿瘤诊断中,主要采用的诊断设备为核磁共振成像以及数字减影仪、X线诊断机等影像技术。这些影像技术的应用,使得影像思维得到了拓展,影像技术的更新,使得影像学向着功能化的方向发展,功能化影像学的出现,使得各种细微的形态学都能够得到良好的观察结果,而且在扫描的速度上以及在影像清晰度的呈现上,更加具有优势,为放射肿瘤医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近年来,由诊断机衍生出来的治疗机种类也在不断的丰富,在目前的放射肿瘤治疗中,主要使用的治疗机为射频治疗仪、超声聚焦刀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治疗技术虽然各有不同,但是无论是何种治疗技术,都属于物理学肿瘤治疗技术范畴。
2影响诊断技术的应用
在进行肿瘤放射治疗时,采用影像技术已经成为了共识。影像技术贯穿于放射肿瘤治疗的全过程中,对放射治疗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利用影像技术可以对肿瘤治疗的各个阶段进行具体的信息分析,从而能够得到准确的信息,对放射肿瘤医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意义。随着时代的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出现了不同种类的成像技术以及影像信息源,并且在临床应用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极大的推动了放射治疗技术的发展。而在新一轮的发展中,有出现了组合型一体化设备,这些组合型一体化设备的应用,为肿瘤的诊断和治疗提供了更加先进的技术手段,使得肿瘤的临床治疗效果得到极大的突破,并且极大的改善了医学影像与诊疗效果之间的传统界限,使得两者之间的联系性不断的加强,对影像诊断技术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3线性能量传递治疗机
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Y线能量与X线能量得到提高,在利用两者进行放射治疗时,能够有效的杀死大量的癌细胞,阻止癌细胞的扩散,从而增强治疗的效果。但是,当着两个射线进入到人体之后,会沿着轨迹行进,其传递能量比较的小,被称为低LET,在静止期细胞、缺氧细胞方面,要通过低LET将其杀灭是不可能的。为此,人们开始注重对高LET射线的研究。对于细胞分裂、细胞氧含量各期的依赖,高LET射线的生物效应程度比较的小,即使在低氧、缺氧的状态下,杀灭肿瘤细胞都是可以实现的。
近年问世的仪器包括重粒子、快中子、质子等,虽然已开始应用于临床,但多为研究阶段。在国内,临床对中子刀的应用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治疗经验。而质子的治疗还处于试运阶段,由于器械的造价较为昂贵,为此在短期内普及还比较困难。在高LET治疗中,能量释放最为猛烈的是硼中子俘获治疗系统,它是利用原子核爆炸,将肿瘤细胞内的肿瘤细胞摧毁,得到有效治疗的一种手段。在治疗过程中,对一种含非放射性的自然元素硼进行注射,其与肿瘤细胞的亲和力非常的强,作为一种特殊的化合物,其进入人体后能在肿瘤细胞内迅速凝聚,之后借助超低能中子射线进行照射,硼元素在肿瘤细胞内与中子射线发生核反应,而一种具高线性能量转换的α粒子由此得到释放,即使α粒子的释放是少量的,也能够起到杀死肿瘤细胞的作用。
4近距离治疗(后装机)
自1898年居里夫人发现了镭(Ra)元素之后,1905年开始了第一例组织间Ra插植治疗。1930年Paterson和Packer建立了Ra针插植规则及剂量计算方法,正式开始了近距离治疗。直到20世纪80年代近距离放射治疗技术(后装机)取代了传统的近距离放射治疗。后装机采用远距离操作,计算机控制,能够勾划出清晰的图像和剂量曲线分布。无论从安全性、可靠性、防护性和病人舒适程度考虑,明显提高了精度和治疗效果,从而迅速推广。
近距离治疗有多种方式,因肿瘤位置或解剖结构的差异,可采取不同的照射技术,空腔脏器常用腔内治疗,实质性肿块采取组织间植入,近几年又开展了放射性粒子植入技术,配合其他治疗手段治疗前列腺癌、胰腺癌、甚至某些类型的肺癌、脑瘤等,取得良好效果。这也是继近距离放疗后的进一步发展,过去有些模具或敷贴器治疗现在已为浅层X线或电子束所取代,术中置管术因受条件限制,国内仅有少数单位作过报道。
近距离治疗常用的核素种类繁多,源型各异,(管、针、液、胶囊等剂型)能量和半衰期也不同,除钴能量较高外,多数为低能含γ和β的混合线。放射线经金属外壳过滤后成单一的γ线能谱。它照射的范围有限,损伤危险性很小,是重要的辅助放射治疗工具。
5结论
总之,放射肿瘤医学科技在不断的发展和创新之中,使得肿瘤疾病的诊断依据更加的精准,治疗效果得到极大的提升。通过放射肿瘤工作者长时间的研究和改进,各种诊断技术以及治疗技术出现,使得肿瘤的治愈率逐步提升,放射治疗和诊断也能够对人体中的各个部位进行有效的诊断和治疗,但是就目前的放射治疗技术来说,其还是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其也只能起到局部的治疗效果。因此,还需要专家和学者对其进行详细的研究,对放射肿瘤医学中的各项科技进行拓展和创新,这对肿瘤工作者而言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
参考文献: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中图分类号] R734.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1)32-114-02
The Observation about PET-CT Image-guided Radiation Treatment in 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
WANG Fengzhi ZHAO Huilan LI Huilan
Shanxi Coal Center Hospital,Taiyuan 030006,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clinical significance of PET-CT image-guided radiation in treating 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Nsclc). Methods Selected 40 cases with NSCLC during January 2009 to December 2010 in our hospital. And put them into two groups as study group which accepted PET-CT image-guided radiation treatment and control group which accepted CT image-guided. Results There were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between two group in GTV、PTV and V20,the t value were 6.25,6.92,5.15(P<0.05). Conclusion It shows PET-CT image-guided radiation treatment obvious advantages in treating Nsclc which is worthy of clinical promotion or can be recognized as a prior choice in treating.
[Key words] PET-CT;CT; NSCLC;Radiation treatment
非小细胞型肺癌 (non-small cell lung caner,NSCLC)是肺癌的一种,约占肺癌总数的80%~85%[1],本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位居肿瘤首位;对于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一般给予放射治疗。在放射治疗过程中需要提高靶区勾画的精确度,从而提高本病的治疗有效率。PET-CT是指将CT与PET融为一体,具有灵敏、准确、特异及定位精确等特点。与传统的CT相比有很大的优势,效果满意。本文对2009年1月~2010年12月在本院用PET-CT影像引导放射治疗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情况进行分析,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09年1月~2010年12月在本院肿瘤科共收集40例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所选病例均经病理学或组织细胞学确诊为非小细胞肺癌。术后病理结果显示:鳞癌26例,腺癌14例。40例患者随机分为两组,每组各20例,男性各14例,女性各6例;研究组(PET-CT引导)患者年龄36~75岁,平均年龄(55.3±5.3)岁;对照组(CT引导)患者年龄35~74岁,平均年龄(54.9±5.2)岁。
1.2 入选标准
(1)在本院肿瘤科就诊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2)以上病例均经病理学或者组织细胞学确诊为非小细胞肺癌。排除标准:(1)合并心力衰竭、肝肾功能不全等其他严重的全身性疾病;(2)患有其他严重的急性或慢性疾病;(3)患有精神性疾病等严重影响研究进程的疾病[2]。
1.3 治疗方法
均在质子计划系统上,研究组和对照组的患者分别在PET-CT、CT图像上勾画出大体靶区GTVCT、GTVPE-CT。GTVPE-CT以最大标准摄取值(SUV)的45%确定肿瘤边界。计划靶区PTVCT、PTVPE-CT分别由GTVCT、GTVPE-CT外放8mm得到。两套计划均采用两个共面适形照射野,照射野的入射角度相同,剂量权重相同。完成上述工作后,用直线加速器的放射治疗机,采用处方剂量60CGE进行放疗,2CGE/次,每周5次,每次两野[3]。
1.4 统计学方法
计量资料间比较采用配对t检验,率的比较采用卡方检验,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χ±s)表示。
2 结果
2.1 显像结果
研究组和对照组患者分别在PET-CT、CT定位系统下进行放射治疗,图1和图2显示,单独的CT显像结果模糊,不能明确区分肿瘤与肺不张的界限;而PET-CT显像则能清晰显示肿瘤对邻近胸膜、肋骨等浸润情况,在放疗前勾画靶区时可明显提高靶区勾画的精确度。
图1 CT显像,难以区分肿瘤的边界 图2 PET-CT显像,可清晰显示肿瘤边界
2.2 照射靶区各个观察指标情况
两组患者靶区的各指标各不相同,详见表1。将两组的大体靶区(GTV)、计划靶区(PTV)、接受20 Gy照射肺体积占全肺的百分比(V20)经配对t检验后,t值分别为6.25、6.92、5.15,P<0.0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即研究组的GTV、PTV及V20均明显小于对照组。
2.3 两组患者治疗效果比较
治疗结束后第3个月进行CT评价治疗效果,疗效评价依据mRECIST标准分为四种情况:CR(完全缓解)、PR(部分缓解)、PD(进展)、SD(稳定),有效率 =CR+PR。将两组患者的有效率进行卡方检验后,χ2=7.9,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即研究组的放射治疗有效率明显优于对照组。
3 讨论
非小细胞型肺癌约占肺癌总数的80%~85%,对于有些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病例必须给予放射治疗。PET是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是一种最先进的医学影像技术,是目前临床上唯一的用解剖形态方式进行功能、代谢和受体显像的技术,其最大优点是无创伤性,目前已经成为临床上用以诊断和指导治疗肿瘤的最佳手段之一。PET-CT将CT与PET融为一体,是目前全球最高端的医学影像诊断设备,此项技术由CT提供肿瘤的精确解剖位置[4],而PET提供肿瘤详尽的功能与代谢等分子信息,一次显像可获得患者解剖、功能与代谢等各方位的信息,可明确掌握患者全身状况。
PET-CT是依据组织摄取显像剂程度进行显像,可进一步提高NSCLC显像的准确性。由本次研究可知,单独的CT显像结果模糊,不能明确区分肿瘤与肺不张的界限;而PET-CT显像则能清晰显示肿瘤对邻近胸膜、肋骨等浸润情况,放疗前勾画靶区时可明显提高靶区勾画的精确度。研究组的GTV、PTV及V20均明显小于对照组,放射治疗有效率明显优于对照组,因此在PET-CT影像引导下对患者进行放射治疗,在提高放射治疗有效率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护心脏等重要脏器,均证实了PET-CT在NSCLC放疗中的重要价值。
综上所述,在PET-CT影像引导下对非小细胞肺癌患者进行放射治疗,提高了计划的合理性,减少了心脏等重要器官的照射,提高了放射治疗的有效率,临床上应充分发挥PET-CT在非小细胞肺癌放射治疗中的优势。
[参考文献]
[1] 刘素文,于金明,邢力刚.CT-PET图像融合在非小细胞肺癌精确放射治疗中的作用[J]. 中华放射肿瘤学杂志,2009,12(3):175-176.
[2] 赵美红,申文江,马静静,等.PET-CT在非小细胞肺癌质子治疗靶区勾画的价值[J].现代肿瘤医学,2008,48(42):80.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申请许可的项目既涉及市卫生行政部门又涉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管理范围的,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放射诊疗人员一览表及其健康检查结果,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五)放射诊疗设备列入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的,应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批准通知书》(复印件);
(六)由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报告;
(七)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
(八)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九)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第五条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是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单独开展核素敷贴治疗除外)的,应当提供(以下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1件):放射肿瘤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医学物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的《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单独开展核素敷贴治疗的,应当提供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
(二)开展核医学(单独开展放射免疫除外)工作的,应当提供(以下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1件):核医学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核医学技师或技术人员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单独开展放射免疫工作的,应当提供医学检验人员相关证书。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提供(以下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1件):放射影像医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放射影像技师相关证书;相关科室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至少提供1名放射影像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无专业放射影像医师从事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的医疗机构,其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是口腔类执业医师,且取得由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放射影像专业相关培训证明。
第六条第四条第(九)项所称放射诊疗设备是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除单独开展核素敷贴治疗)的,应当至少配有1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配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配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配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配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七条第四条第(八)项所称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是指:
(一)放射诊疗工作安全操作制度;
(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三)放射诊疗场所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四)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五)放射性同位素领用登记制度;
(六)放射诊疗设备维护、维修制度;
(七)放射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等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内容为: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中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尤其是开展的诊疗项目与现场情况是否一致;
(二)申请人提供的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与现场的诊疗设备情况是否一致;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放射防护仪器设备的配备情况;
(四)放射诊疗人员资质与提交的材料是否相符;
(五)放射诊疗人员体检、培训、健康档案的建立等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的要求;
(六)与从事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的制订和工作开展情况;
(七)是否具有有关辐射影响患者和受检者(尤其是对育龄妇女、儿童等特殊人群)健康的有效事先告知方式;
(八)对放射诊疗场所和设备的辐射水平、安全连锁装置的性能现场抽检结果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条第九条第(三)项所称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放射防护仪器设备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放射诊疗设备和场所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警示标志;
(二)放射治疗场所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开展核素敷贴治疗的,工作场所应配备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核医学工作场所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配置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并设有存放场所,配有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四)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每个机房至少配备1套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应当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的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第十三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校验时申请人应当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验证周期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检测报告、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材料;
(四)放射诊疗工作和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加贴校验合格标志。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进。对改进合格的,加贴校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不包括迁址)、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许可变更申请表;
(三)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的,应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提供变更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复印件)、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设备清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和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因迁址而变更放射诊疗场所或新增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新增的放射诊疗项目涉及市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管理范围的,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办理许可。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及时收缴《放射诊疗许可证》,依法办理相应的诊疗科目变更(注销)手续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十七条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本市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持遗失公告到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放射诊疗许可证》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许可证正副本的格式进行编号,格式为:沪地区简称卫放证字(年份)第????号,从0001开始编号。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在网站上公示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中图分类号]R812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673-7210(2009)08(b)-072-02
放射治疗是医院肿瘤治疗中重要的方法之一。其放射治疗的质量主要由技术质量、诊断质量及治疗质量三者融为一体。因此,影响它的质量的因素也很多。随着科学技术和医院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与放射治疗相关的影像设备也发生了根本变化和质的飞跃,如CT、DSA、CR等先进设备的广泛应用,使放射治疗在医院的医疗质量也将直接影响疾病的诊断及治疗效果,影响到医院整体医疗质量的提高。因此,如何对放射治疗质量进行科学的管理和控制,使之适应医院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现结合笔者的工作体会,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我院放射科2008年2~6月所摄的普通X线片与造影片中按顺序抽取1 000张照片作为分析材料,其中,普通X线片800张,造影片200张;男613例,女387例;年龄20~81岁,平均46.5岁。
1.2 分析方法
由3位高年资技师对两组材料进行分析按照国家卫生部制定的二级甲等医院放射科X线照片质量评级标准评定甲、乙、丙级片和废片。进行逐日、逐人、逐项评价,分类统计甲、乙、丙级片和废片并予以记录。并对每例评为乙级、丙级的CR影像出现的主要缺点进行统计。当意见不一致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统计。
2 结果
1 000张照片中,甲级片667张,占66.7%;乙级片245张,占24.5%;丙级片69张,占6.9%;废片19张,占1.9%,总体水平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放射科照片质量评级标准。笔者对被评为丙级和废片的88张照片进行综合质量评价和分类:摄影条件不当造成降级的23张,占26.1%。其中因摄影条件选择不当、操作失误导致降级共计65张,占73.9%。说明人员技术水平、职业道德、责任心等人为因素是造成照片质量降级的主要因素。
3 讨论
放射治疗的质量控制是指保证放射治疗的整个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按国际标准准确安全的执行。其主要内容包括质量评定,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度量评价整个治疗过程的服务质量和治疗效果。其具体过程是指通过对治疗设备和附属设备的性能检测和维修,对放疗部门规范指标进行监督评价,并采取必要措施,使之保持最佳水平,以达到质量保证的要求,并逐步完善提高。放射治疗的质量控制是放射治疗安全和有效的关键。对放射治疗机构施治剂量的测量与对比是提高整个放射治疗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水平的有效方法之一。诊断质量是影响放射治疗质量的原因之一,通过本组评为丙级和废片的88张照片原因分析,73.9%的原因是因为工作不细心、操作不规范所致,26.1%是放射技术中遇到的新问题,其他由于后处理不当造成。加强责任心,规范操作规程,制订数字化影像质量标准,加强新技术理论学习,合理应用后处理功能,是保证图像质量和提高诊断水平的重要环节,从而提高放射治疗的质量。
3.1 严格质量控制程度
质量控制是医院管理的重要工作,没有有效的质量控制,就不会有有效的管理。因此,为了保证放射科质量管理,首先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网络。科室建立质量管理小组,各个工作点设立质控医师,具体负责科室的质量管理工作。根据科室的工作任务、性质和特点,分别建立相应的质控制度、标准和工作程序,并落实责任制,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质控记录,定期汇总评价,强化质控意识,完善自我检查和监督。
3.2 强化对放射设备的控制
许多临床研究证实,尽管肿瘤的类型和临床分期相同,但在不同放疗部门的5年存活率有着明显的差别,如果靶区剂量偏离最佳剂量的±5%,就有可能使原发肿瘤失控和并发症增加。为此在放射治疗中,要加强对放射设备的控制。干式激光打印机配用于放射时,由于激光胶片本底灰雾较高应注意相关摄影技术条件的选择。一般而言,应尽量选用低KV值,这样可减少胶片灰雾,并有效提高影像对比度。
3.3 统一评片标准
根据“21世纪医学影像技术发展战略研讨会暨放射诊断QA、QC第3届全国学术会议”研讨制订的《4个部位7种影像质量标准草案》指导性文件精神,以一张标准X照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正确的部位与位置、适当的密度和对比度、良好的锐利度和较小的失真度)和一般准则(满足要求、注释全准、无技术操作缺陷、用片分格射野得当、布局美观、密度适中等)为评片基础。我们为此应根据此条例制订详尽的高质量、高起点、适合本单位条件的评片标准。
3.4 全面提高技术员的素质
在放射治疗中,技术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认真的科学态度。定期开展业务学习,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开展讨论。我们为此要求技师按《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直线加速器技师考试大纲》自学,全面掌握相关知识。对新分配工作的技术员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独立操作。选送技术员外出进修,接受新知识、新技术。做到人人熟悉机器的操作、功能和性能,培养强烈的责任心。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准确录入患者信息,规范摆位,去除异物,合理选择条件,选择最佳时机,用最佳的后处理方式处理图像。
总之,放射治疗的质量控制是确保疗效的关键。近年来放射治疗已广泛应用于临床,通过在日常检测和治疗中严格规范各项操作,落实各项指标的定期检测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才能确保治疗的精确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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