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08: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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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铁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发展和铁路提速,铁路交通安全更加突出和重要。保障铁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级、*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铁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协助铁路管理机构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及管理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保障铁路交通安全。
二、明确安全责任,密切协调配合
*级、*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配合。要定期召开由经贸、铁路、交通、公安、安监、广播电视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分析铁路交通安全情况,查找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铁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保障铁路安全畅通。
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管理机构要对有关铁路安全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铁路运输的关键环节、要害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安全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认真做好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隐患治理等工作。
铁路沿线*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地方铁路部门负责省管地方铁路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地方铁路安全畅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开发等作业的监督检查,避免此类活动影响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桥梁跨越河道的安全监督检查,制止在铁路桥梁安全保护区涉及河道内从事违法作业等危及铁路桥梁安全的活动;公安、安监、环保、国防科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铁路沿线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场所的监督检查,依法取缔在铁路线路及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的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加工以及爆破作业等活动;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损坏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以及破坏和非法收购铁路设施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经贸等部门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协调工作;埋设、敷设、架设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接受通信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铁路管理机构与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铁路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管理机构通报。
三、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标桩埋设和管理工作
铁路沿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铁路管理机构制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和埋设标桩工作。铁路管理机构提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并报送铁路沿线县(市、区)政府后,县(市、区)政府要及时组织经贸、安监、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水利(河道)等部门进行审定,审定后要加盖县(市、区)政府公章,依此作为划定安全保护区、埋设标桩以及对安全保护区进行管理的依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和交通(公路)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对铁路管理机构提交的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后,由铁路管理机构负责埋设保护区标桩。
铁路沿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自职责,协助铁路管理机构加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不得擅自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规划和批准实施*种建设。需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确认安全或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实施。对安全保护区内违法、违章建造的已有建筑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对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拆除,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但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铁路沿线*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铁路部门做好铁路道口标志的移交工作,严厉制止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盗窃铁路物资、破坏铁路设施等现象。
四、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一是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铁路运输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护的规章制度,确保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要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铁路线基础设施是否稳固、行车设备是否完好、职工是否按标准化作业、雨雪中行车是否按规定提前对线路进行预检等,对发现的问题要逐项整改。二是认真排查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危及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安全的取土挖砂、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生产储存危险品等活动,对存在的问题要制订整改措施,限期解决。对拒不整改或故意拖延的,要依法处理。三是加强道口的日常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掌握道口情况。要做好道口铺面、预报警设备、通讯工具、工具备品等设施设备的养护,以及道口警示标志标线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道口设施设备和标志标线完备,运行状况良好。四是认真做好恶劣天气抢险准备工作。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要和当地气象部门建立防范自然灾害引发铁路安全事故的机制,做到气象部门的预报、预警与铁路方面的预警预防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制定和完善恶劣天气抢险预案,建立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资,对铁路线基础薄弱地段、高路基地段、易塌方和滑坡地段,要加大资金投入进行加固,并加强巡查,一旦遇到险情做到快速反应,靠前指挥,确保万无一失。五是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
五、加强铁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于20*年*月*日起施行。铁路沿线*级、*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铁路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铁路管理机构和*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治理等工作。
第三条安全监管办主任由各铁路局局长担任。安全监管办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应急管理、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和法律事务工作的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根据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或职务任免,安全监管办主任、副主任相应进行调整,不履行任免手续。
第四条安全监管办主任负责安全监管办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二)组织研究部署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三)签发安全监管办重要法律文书和重要文件。(四)国家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规定的其他职责。安全监管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与其分管业务有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直接负责。
第五条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管理本安全监管办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一)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关系,统一管理安全监管办文件、安全监管办印章以及行政处罚专用印章。(二)负责运输安全执法人员管理,具体包括执法人员资格的初步审查、考核和日常培训,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以及对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三)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管理制度,统一受理行政处罚案件,对不当行政处罚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四)建立健全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参与事故调查,草拟事故认定书;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负责对参与事故调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及监督检查。(五)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事务。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安全监管办指定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监管办的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土地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各专业领域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和相关行政处罚职责。安全监管办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建议,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七条安全监管办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相关情况,保证与铁道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单位信息畅通,协调铁路有关部门、单位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事故时的具体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规则,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督促落实有关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的各项要求。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现场组织、救援指挥工作。
第八条安全监管办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管理与安全监管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事务。具体职责是:(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对涉及或可能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及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统计、分析和报告,管理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二)对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组织研究处理有关行政争议案件,对安全监管办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安全监管办有关安全监督管理行政事项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名称和专用印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专用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专用章”。安全监管办人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时,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证”。行使相关行政处罚职责时,还应当出示铁道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执法证”。安全监管办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人员应当具备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和专用罚款票据。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规定,专用罚款票据由铁道部统一向财政部领取。罚款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预算,对其工作条件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办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规则,加强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严格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依据法定程序开展工作。重大行政管理事项应当经安全监管办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4项工作去“顽疾”
通过调研,泰安市交通局发现一些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些单位和企业应急管理体系不够健全;有些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实用实效性不足;少数部门、单位注重文字资料的学习,忽视了应急演练,应急保障能力不足;从业人员,尤其是营运车辆驾驶员在遇有突况时,应变处理能力较低。
针对这些“顽疾”,泰安市交通系统加强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自2001年开始,泰安市交通局针对全系统内各类较大、特大等级及以上事故、突发事件,编制了应急处置救援预案。第3次修改印发的《泰安市交通系统较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从针对性、可操作性、实用实效性出发,明确了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时,公安、交通、卫生、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及当地政府各自的职责。如:道路发生水毁、塌陷、滑坡等险情,公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过往车辆,交通部门要立即组织抢修,确保道路畅通。此外,规定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至少组织一次对相关预案的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补充、完善本预案和现场救援预案,实现交通主管部门应急预案规范化、全面化。市县交通管理机构在为从事道路营运、水上运输、公路工程建设的单位办法行政经营许可、核发许可证时,将“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作为审核内容之一,提高了全行业应对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施救与处置能力。
交通管理部门还增加了应急管理培训时间。尤其是各运输企业,对驾驶员都进行了道路常见各种突发险情的应变处理培训。仅2011年上半年,泰安市交通应急培训中心就开展各类培训42期,培训8188人次,培训内容包括交通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办法。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危险路段排查整治,针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进行重点整改。整治的重点包括公路事故高发路段,易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路段和路口,城区应设信号灯而未设置信号灯的路口,交通信号灯设置不合理及行人过街设施缺失的路段。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泰安市交通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找准问题的原因和关键环节,提出整改建议,明确整治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之后,市交通局还继续坚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道路交通危险路段排查整治,消除道路交通危险路段。对正在整改和还没有整改的路段、路口加强监护措施,确保不发生问题。
为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管理,泰安市借助手机3G网络,建设长途车载无线视频监控系统,实现长途客运、货运汽车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控。此外,泰安市还对首次非故意违法且危害较轻的,实行首次违法不罚制,只下达警示书而不处罚。开发了“智能交通指挥系统”,内容包括交通信息指挥中心系统、单兵无线执法系统、智能公交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数字交通”信息化项目,能够实现对全市5个码头、10个公路收费站、12个汽车站及150辆公交车辆的监控,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准确、及时、动态地报告应对处置的情况。
关键词:上海轨道交通突发事故 应急处置
中图分类号:U491.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
上海轨交线路建成运营至今,已有十多年,现有11条线路总长超过400多公里,已经成为人们出门的主流交通工具。然而大量早期线路设备已进入老化阶段,近2年来故障率明显增加,由于其区域均为相对封闭空间的特殊性,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虽然上海地铁相关部门对此也做出了相应的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不足之处。本文就是从乘客的角度出发,对上海轨交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进行的思考。
一、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特点
基于近年来上海市范围内发生的几起轨交突发事故,本项目小组成员把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特点归纳为以下四点:
1.突发性
轨道交通事故的最明显的一个特点即为突发性强,每次事故,无论大小,都来的十分突然,不易察觉。乘客在没有任何预兆的情况下只能对突如其来的事故全盘接受。
2.信息不畅
当事故发生时,乘客往往带着许多疑团,不明发生了何事,不知自己处在什么位置,列车处在什么位置,对现场事故没有任何通知,也不知道如何联系工作人员,容易造成恐慌、不安、焦虑的心理,信息不畅极易演变成人群混乱的导火索。
案例:2009年12月22日清晨5时50分,申城轨交1号线陕西南路站至人民广场站区间突发供电跳闸事故,导致列车停驶。未等故障排除,至早晨7时,还是1号线,一辆载客列车行至上海火车站折返站时,与一辆正在折返的空驶列车发生侧面擦碰,致中山北路至上海火车站区间双向停运。尽管没有发生人员伤亡,但由于1号线直到中午11时55分才全线恢复通行,致使正逢上下班高峰人流与冬至扫墓人流双碰头情形下的地下交通出现区域性混乱,继而又导致申城部分地区的地面交通出现少见的连锁混乱。
3.救助难度大
轨道交通工具一般都处在地下或高架桥的半封闭空间里,救助通道十分狭隘,若处于隧道间隔中,对救援难度更是一个挑战,此外,有限的救助器材及安全知识的缺乏也给乘客的自救也带来了许多限制。
4.社会影响大
较之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而言,轨道交通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如载客量大、安全、准点、快捷、舒适、环保等等。这些优势使得轨道交通受到了乘客的青睐,成为越来越多的人出行的首选。因此,一旦发生重大轨交事故,不但会给乘客留下心理阴影,还使普通百姓产生恐慌情绪,进而给社会的和谐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案例:2011年9月27日14时37分,上海轨道交通10号线1005号列车与1016号列车在豫园站至老西门站下行区间发生追尾事故,事故伤员总数为260人。事故发生后,人们纷纷通过微博、博客、网上论坛等渠道表示了对轨交安全性的质疑和恐慌,一时间,人们谈地铁色变,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坏。
正是由于以上四个方面的特点给轨交突发事故应急方案增加了难度,使得轨交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促使轨交部门不断地改善管理方式和应急措施,让百姓的出行变得更加安全,舒适。
二、 上海轨交应急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2 此部分内容引用自“上海市处置轨道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
上海轨道交通在吸收了以往事故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更加完善的应急指挥体系。上海轨道交通成立了紧急救援小组,主要用以处理突发事件下的救助抢险工作。轨道交通企业根据运营情况制定了演练计划,定期、不定期地组织进行各层级的预案演练。如与上海市消防局、轨道公安分局联合举办地铁灭火救援演习。轨道交通企业建立了信息传递系统,制定了信息报告流程图。在轨道交通发生突发事故时,事发点及时将现场情况,采取初报、续报等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现场情况传递到救援中心。救援中心根据事故点汇报的信息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向具体抢险救灾部门发出救援命令。此外,上海市消防总队轨道支队近期专门研究制定了“一站一方案”消防应急管理模式。
1.信息传递
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市地铁抢险办及有关单位接到轨道交通事故报警后,在按照预案组织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重要信息应迅速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
根据突发轨道交通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将预警信息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橙、黄、蓝四色表示。
市地铁抢险救灾指挥部根据有关轨道交通运行监测信息,按其运作规程,对预警级别适时进行。其中,对Ⅱ级(橙色)和Ⅰ级(红色)预警信息的,须报请市政府决定。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用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2.救援点与人员安排
地铁的救援小组主要设置在1号线梅陇点、1号线新闸点、3号线宝山点,全天待命,一有突发事件,及时出发救援,并配备GPS定位系统和抢险车,配备专业的抢险车辆和救援工具,器材。此外,地铁志愿者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维持秩序。
3.应急保障
(1)队伍保障
(2)物资保障
(3)医疗卫生保障
(4)交通运输保障
(5)治安维护
(6)通信保障
(7)技术支持
4.宣传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内部员工的教育培训,组织编写教育培训材料和通俗读本,不断增强预防和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故的能力。
轨道交通相关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演练
市地铁抢险救灾指挥部要协同市应急联动中心适时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联动处置预案的综合演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特别是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加强对应急处置单位的培训和训练,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实战处置能力。
例如:地铁4、7号线东安路站进行过一场逼真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联合救治应急演练。此次演练进一步提高了车站员工面对乘客受伤等突发事件的初期救治能力,也为车站联合周边医 院开展应急疏散、紧急救援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实战经验。上海地铁第三运营有限公司、龙华医院、医药大学等领导、主任医生及员工等共计80余人观摩了此次演练。
2.公路运输中引发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存在的问题
2.1应急联动管理权不确定
应急联动在处理危机事件时基本上实行“按灾种,分部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一方面,各职能部门只对涉及各自领域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响应处置,当公共危机处于多个领域交叉时,各部门在公共危机的管理权认定往往存在争议,各职能部门谁也不愿意牵头,“三不管”状况时常在应急处置中发生。另一方面,对于事故的预测以及其性质、发展和影响的判断,往往无法马上确定归属于何等级别响应、何等部门职责,也是导致管理权不确定的重要原因。
2.2应急联动不畅
地方各部门实施的“分工负责”制,由于地方党政领导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协调督促不够,致使应急联动的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未从全局观出发,只片面应对属于本部门的突发事件,与其他部门配合协调不够。当发生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应对的“综合性”突发事件时,各部门各自响应、各自为政,互不配合。特别是当部门之间的职责相互交叉时,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以致延误最佳解决突发事件时机。且各部门应急管理资源难以有效调动和利用。以至于出现了“不联不动、联而不动,联而慢动、联而乱动”的局面。
2.3应急联动体系建设落后
公路运输引发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滞后,缺乏专有的协调联动的建设体系。地方应急主管部门都编制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然而这些预案只从宏观上作了一般指导,具体可操作性不强。而各部门应对的公共综合危机应急预案只从各自领域出发,未从各部门职责相互交叉以及部门分工协调入手,致使各部门预案分布零散,整体性和规范性不强,应急联动协调规定不够具体,相互之间缺乏衔接甚至矛盾的情况,其效力还远远达不到联动效果。
2.4应急处置人员在环境保护意识薄弱
公路运输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和消防人员一般首先赶到现场,现场应急处置多数采取消防水措施。一些污染物随着消防水流入事故现场附近农田、河流或者饮用水源,造成次级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处置人员环保意识薄弱,处置措施单一和粗放,未考虑次级污染后果,往往在处置过程造成更大环境污染。
3.公路运输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对策
3.1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的机制
危险化学品因涉及不同的管理部门,难以采取联合执法查处行动。因此,必须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使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认真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和危险化学口品运输规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手段,环境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今后管理工作的重点。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宣传,加大监管的力度,规范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的转移行为。
3.2加强多部门协助处理和应急联动机制
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工作是全社会共同协助处理的大事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污染事故处置中紧紧地与安全生产、公安、消防、卫生、气象、国土资源、海洋、渔业、交通、铁路、水利、海事、通讯等部门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和处置支援网络,切实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
3.3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环保部门根据自身组织指挥、情况处置、车辆保障、通信保障、器材保障和网络建设等方面设有的具体方案,建立多部门协调处置突发性环境事故的应急预案,确保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协调一致,一声令下就能迅速行动。
3.4加强信息网络软件和应急设备硬件建设
一是要改进通信手段,进行无线上网,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建立信息基础数据库,为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加大对应急监测仪器设备的投入力度,确保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快速监测,为负责处置的环境管理部门快速提供决策。
3.5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应急处置工作人才的培养是完成各项任务的关建。在抓好理论基础知识学习的同时,注重在实战中培养人才,不断总结实战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