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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条件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6 08: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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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条件

篇1

Abstract: the city planning should take the architectural design as the basic point, the construction should be designed to meet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city planning, the two complement each other to coordinate mutually can reflect the design effect.

Keywords: city planning; architectural design; relationship; coordination set

中图分类号: TU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前言

城市规划(Urban Planning)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也是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三个阶段管理的龙头。城市规划是对城市空间的分析与设计,它解决的是由建筑、人文风景、绿化、道路、水系等共同组成的诸因素以及以人的感受尺度为准组合而成的城市空间。

建筑设计(Architectural Design )是指建筑物在建造之前,设计者按照建设任务,把施工过程和使用过程中所存在的或可能发生的问题,事先作好通盘的设想,拟定好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方案,用图纸和文件表达出来。作为备料、施工组织工作和各工种在制作、建造工作中互相配合协作的共同依据。便于整个工程得以在预定的投资限额范围内,按照周密考虑的预定方案,统一步调,顺利进行 。并使建成的建筑物充分满足使用者和社会所期望的各种要求。建筑设计是满足室内空间的使用、经济、美观的要求,解决建筑个体功能以及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影响下与城市大环境小环境的协调。

2 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的关系

城市规划设计是通过建筑设计来实现的,城市规划主要解决的是城市的面和线问题,是建筑设计的前提与先导。建筑设计是在城市规划的要求下,根据建设任务要求和工程技术条件进行设计,根据建筑功能确定建筑物的空间组合形式和详细尺寸,是城市规划在空间上的具体落实。

2.1 城市规划对建筑设计的影响

建筑师曾说过:通常做设计是要把它置于一栋房子中; 将一栋房子置于周围的环境中; 将周围的环境置于一个城市规划中 。建筑师在设计单体或群体建筑时, 必须考虑建筑的大环境和开发地盘红线内的小环境问题。城市规划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建筑的问题。建筑设计是在城市规划的要求下,根据建设任务要求和工程技术条件进行设计的。

建筑必须服从于城市内容, 他们之间在空间上是点与面的关系, 好的建筑如同城市的灵魂, 建筑也不能脱离城市环境, 必须与城市环境相融合, 因此建筑设计受城市规划的影响。建筑设计不仅仅是对单个建筑物体的设计, 还牵涉到场地设计问题。城市规划对场地设计的要求:对用地性质和用地范围的控制,对于容积率、建筑覆盖率、绿化覆盖率、建筑高度、建筑后退红线距离方面的要求,以及对交通规定等。这些要求体现在城市总体规划对于城市用地的发展方向和布局结构的控制之上以及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对场地设计有直接的影响,场地设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之中的土地使用和建筑布置等各项细则必须做出恰当的切实反应。。它们会对场地设计尤其是布局形态的确定构成决定性影响。

2.2 建筑设计对城市规划的影响

(1) 建筑的安全性体现了城市的安全级别

雅安、汶川大地震等自然灾害充分说明了建筑安全的重要性,建筑安全是建筑功能实现的最基本保障。建筑安全影响城市安全,城市防震等级以及设防烈度对建筑安全提出详细的要求,城市安全需要建筑的安全性来体现,在建筑设计时,对建筑结构的考虑,需要满足城市居民的安全要求,建筑防火、建筑防水、建筑防震都是在结构设计时需要重点考虑的,设计建筑的时,不仅要考虑建筑外形的艺术美感,同时需要考虑建筑的安全性,城市规划时关于抗震防灾的相关要求,要通过合理的建筑设计来完成。

(2)建筑的功能影响城市功能区划分

城市规划反映了城市功能区的划分,城市功能依赖于建筑功能来体现。居住建筑是城市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单元,在建筑设计居于主导地位,合理设计居住建筑有助于城市居住区功能优化。居住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商业办公类建筑是城市居民工作的场所,建筑设计时应注意有效组织工作流线、工作间与楼梯间之间的距离,最终达到轻松工作、安全工作的目的。最大发挥商业办公建筑的功能。

规范中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指标(m/千人)

(3) 建筑的艺术效果决定了城市整体的风格

建筑的艺术效果影响着城市风格,城市规划中有专门的城市色彩规划、城市风貌规划、城市景观规划以及城市设计。城市规划,只能从宏观上规定城市的基本风格和局部片区的城市设计意向,具体城市的风格很大程度上需要建筑来体现。例如:国家体育馆鸟巢的设计,采用建筑仿生形态设计,不仅将建筑功能与建筑艺术结合在一起,而且适应了周围环境,为北京市增添了生态与自然的相关元素,成为城市的最为重要的地标建筑。建筑的风格有助于形成城市的整体意向,例如:福建圆楼的相关民居村落的建筑形制的保留,为当地的旅游发展战略提供了最基本的支持。城市景观规划离不开建筑设计,好的景观设计理念需要通过建筑设计来具体落实。

3、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的协调相应

建筑是城市的名片, 反映出城市文化和历史,是衡量一个城市化的重要指标。重要的标志性建筑是一个城市的象征, 它的整体效果对一个城市的形象影响很大。因此在建筑方案设计应考虑是否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即要在城市规划设计的指导下对建筑进行设计。

现在经济高速发展,对于建筑实体的功能造型甚为重要,然而对这些建筑赖以立足的场地设计却常常忽略而过,因而类似“成功的单体建筑,失败的整体环境”这样的状况屡见不鲜。主要体现在:

(1)整体观念的忽略

现在设计中,注重建筑的外表而忽略场地形象很常见。建筑内部功能研究透彻但场地功能流线组织混乱较为普遍,反映出一种整体性思维的缺失。造成建筑设计与场地设计整体性缺乏的部分原因在于分段式的工作模式。目前国内的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几乎都是由规划师和建筑师先完成规划范围内的总体布局和建筑单体的设计,然后由园林师完善环境小品、植物配置的工作。这种分段式的工作模式由于缺乏设计者对设计流程自始至终的参与,往往容易造成建筑与场地环境的脱节。

(2)功能组织的忽略

场地的功能组织是场地规划设计中至为重要的部分,它是对人流、物流、货流等诸多活动在空间上的合理安排,是衔接建筑与城市空间的重要环节。目前的一些场地规划设计中,对交通组织、功能分区以及相关功能的忽视使得规划设计在相当多的时候仅仅成为一张缺乏细致考虑的图样,片面强调视觉效果却忽略了场地基本的功能组织,其结果是剩下混乱肤浅的表皮,在使用时有着诸多的不便。

(3)使用者的心理感受

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是规划设计最重要的原则。具有深远影响力的“环境—行为”理论一直致力于研究使用者心理和物质环境之间的关联,以此营造契合使用者心理的宜人环境。场地环境作为城市空间与建筑空间的重要连接,尊重使用者的心理感受,依据不同的需求营造适宜的环境氛围是场地规划设计中必须注重的基本问题。然而在一些建成的场地中,对使用者的人文关怀并没有得到真正体现。

因此在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时要做到:立足建筑设计, 做好城市规划;科学对待城市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服从城市规划设计。

4、结语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总纲,建筑是构成城市的主要物质基础,建筑设计必须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进行,才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一个城市建设的好坏与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高低有着直接关系,因为城市规划设计是城市建设的基础,也是建筑设计的依据。城市规划是科学严谨的,是中国现代城市建设中值得深思的课题,为将来留下什么样的建筑艺术,为人们的生活打造什么样的生活氛围,为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社会做什么样的努力。研究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的关系对城市可持续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城市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关系》 龚爱平( 安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安徽安庆246003)

[2]《小议城市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关系》 宋金彧 双鸭山规划设计院,黑龙江双鸭山155100)

篇2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17-0076-04

一、引言

中国的高等教育目前已由精英教育进入到大众化教育,由规模扩张向内涵建设发展,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成为高等教育的核心,而决定该核心的是教与学的交融与课程体系,作为“授体”的教师和作为“受体”的学生是高等教育的主体。在不少高校,针对教师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制度、监督机制和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但忽略了学生对教学质量的关键作用,我们强调的“以学生为本”只是单一地强调学生的地位,并未将学生完全融入教学体系中。即使再优秀的老师,再好的教学手段,学生不愿学、不努力学,也很难培养出优秀的人才。高校的课程设置是基于人才培养目标、学科、专业特色、知识体系等诸多要素的系统工程,但我们却忽视了作为课程“受体”的大学生,“授”与“受”的有机融合才能确保优良的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2012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将原地理科学类“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调整为“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070502)”和“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070503)”两个新专业,调整后的新专业与地理科学的自然地理学和人文地理学两个二级学科保持了一致性,但如何使两个新专业及能延续“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的特色和优势,又符合社会需求和形成特色是许多高校面临的难题。特别是始于1998年的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经过十几年的建设,已在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思路、办学模式、课程体系、实践能力培养与强化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已形成了具有各校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的教学体系及培养方向。2016年,第一批新专业学生已进入大三,很多高校已在新专业培养目标、定位、课程体系等方面开展了研究,如赵映慧等对东北农业大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课程体系进行了完善,强化了实践课程,杨立国等从实践教学体系构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实践教学模式三方面探讨了“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R档氖导教学体系建设,李春妍等和宋红梅就“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的专业课程优化改革进行了探讨。这些成果对于新专业课程优化有很好的借鉴,但部分高校新专业课程体系大多仍以原专业为基础,强调各校的学科优势与特色,忽略了学生在课程建设中的作用,对教学中出现的部分学生对一些课程无兴趣、不主动、应付考试的现象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影响了教学质量和学生能力培养。鉴于此,本文以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为例,通过对“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的问卷调查,通过量化指标了解学生对不同课程的喜爱程度,了解学生对课程设置的需求,从学生的角度探讨课程体系的合理性,探讨课程建设中“授”与“受”的平衡与和谐。

二、研究方法

采样问卷调查方式,调查对象为佛山科学技术学院2012级“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专业学生和2013级、2014级、2015级“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学生,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对所有开设课程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喜爱度、对专业学习的贡献度等指标选择。选取贡献度、重要度、喜爱度三种指标,贡献度(大与小)、重要度(重要与不重要)、喜爱度(喜欢与不喜欢)=各指标选择人数/调查问卷总人数×100,通过选取比例排序反映学生对某一课程的态度。

三、调查结果与讨论

篇3

项目管理的方法是相对现代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控制和利用现有资源。我国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可以通过项目管理的模式解决海外拓展中绝大部分问题,建议国有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内部优化组织结构、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加强合同管理、推进信息化、制定人力资源管理计划、变更管理流程、风险管理流程,加强海外布点建设和企业文化管理等。

1.背景

目前,中国轨道交通装备行业的竞争日趋白热化。 中国铁路经历快速发展后转入平稳增长。一方面,GE、庞巴迪、SIEMENS、阿尔斯通等行业巨头涌入我国,凭借品牌、资金和技术优势,采取合资和技术转让等方式开拓市场;另一方面,国内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多年同业竞争,导致国内铁路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面对市场新增容量有限,技术换代升级,新竞争主体的加入,国内轨道交通装备企业面临的压力将越来越大。迈向国际化,是国有轨道交通装备企业获取竞争优势做大做强的必然之举。

“走出去”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这是一片蓝色的海洋,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铁路产品与服务,可以拓展市场做大规模;在国际层面主动竞争,可以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做强企业。

2.国有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国有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实施国际化战略也得到了国家的支持,在是否走出去的问题上没有争议,如何更好地走出去,站稳脚跟,规避风险,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是目前面临的难题。

2.1合同

合同层面的风险是各类风险的源头,也是最大的隐患。项目的复杂和环境的多变,一系列不确定因素孕育的风险都会落地合同上面。

海外市场面临拿单的巨大压力,竞争的激烈导致价格的失控,为了拿单而拿单的情况在大多数海外项目中都存在,存在一开始就可能违约或者亏损的风险。用户至上导致很多不合理的条款一再增加,由于对重大长周期部件供应商的控制力不足,价格和供货周期面临失控,并且生态环境的影响甚至会让合同前期的工作推倒重来。

2.2技术及标准

国内轨道交通企业现有的技术标准与国外或多或少存在差异,如气候、电网、轨距等。激烈竞争导致对技术要求的不断提升,加剧了技术的不可预测性带来的风险和调整。技术的不可预测性必须由技术本身来解决,国有轨道交通装备企业现有的技术人才储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但不足以支撑海外项目,特别是新的技术规范要求,跨部门甚至跨国界之间的技术标准统一是一种必然选择,还需通过大量的实验研究来提升产品的质量和适应性。

2.3沟通

国有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已加大了人力资源、信息化和企业文化整合的力度,效果卓著。但海外市场方面整体合力还不足,存在同属同一企业旗下的几家子公司相互争斗的现象,表现为:同一个订单项目,可能旗下的多家公司参与投标;各子公司分工不明确,影响了效率同时又影响了企业的整体形象。

此外,由于国有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布点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海外项目都是通过进行沟通,从而导致远距离响应客户要求反应缓慢,不能在第一时间了解第一手资料,从而无法实现有效的沟通,以至于难以理解客户的真正需求。

2.4驻外人员

目前企业驻外项目经理存在责任大、压力大而又有些无助的局面。部分原因在于职责不清晰,既要拿单,又要负责与客户沟通和催款,还要负责项目现场实施以及售后服务工作等,同时还有不定期的接待任务。由于服务周期长,工作时间不固定,对家庭照顾不到,导致压力累计,从而影响健康。人员的激励制度不完善,职业发展不清晰,容易产生焦虑的情绪。此外,驻外人员的储备方面严重不足,影响了业务的开展。

3.推进国有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国际化项目的建议

国有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实施国际化战略多年,在海外采购、产品输出、技术转让、全寿命周期服务等方面成效显著,在大面积推广和应用方面不足。为了更深入推进产品国际化,提出以下建议:

3.1优化组织模式,推进项目管理中心的建设

建议国有轨道交通装备企业设立项目管理中心,集中协调管理所辖的各项目,管理共享资源,协调项目沟通,开发管理流程程序和方法,并进行指导和监督,识别开发方法实践的标准,并审计、监督项目模板的执行。

3.2加强合同管理,切实降低风险

建议国有轨道交通装备企业进一步重视海外项目的合同。投入足够的资源进行情报收集、风险评估、风险定性和定量分析,进行产品需求的前期识别、整体交货进度、长周期大部件采购等评估。形成符合企业特点的项目管理九大知识领域的程序文件,使之规范化,并在后期的实施中不断完善,形成推进项目管理的方法论,全面提升项目管理的水平。

3.3加强信息规范化推进

建议国有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全面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工作规划,以信息化为载体开展各项业务工作,规范员工行为。应花大力气转变员工的行为,将所有工作纳入到项目管理系统规定的流程,不要因为效率低、流程复杂、员工的抵触情绪而另辟新径,必须通过完善的管理制度流程和配台措施来满足系统要求,逐步体现信息化的价值,得到员工的理解和支持,并形成一种自觉的行为,通过信息化全面释放企业发展的潜力和活力。

3.4优化人力资源管理

建议国有轨道交通装备企业结合企业发展需要,加大外派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力度,建立团结高效的海外项目团队。驻外人员面临的挑战不仅仅工作本身,而是文化差异带来的沟通障碍。外派人员的选拔,除要求具有良好的专业技能外,还要有比较出色的语言能力、人际关系能力、适应能力以及去海外工作的自身意愿。培训应侧重于提升外派人员在海外项目中的文化理解能力和适应能力。通过跨文化培训,员工提高了对不同文化的适应性,就能够迅速地进入工作角色,融入海外项目团队。

3.5加强海外布点平台建设,打造属地化管理体系

建议国有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将属地化管理作为海外项目管理中心管理的核心。海外项目属地化管理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经营属地化、管理属地化、人员属地化和待遇属地化,这四方面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经营属地化是出发点,管理属地化是保障和基础,人员属地化是经营和管理属地化的要求,也是达到属地化的重要措施,经营、管理和人员属地化的实现则是待遇属地化的前提。

4.结论

项目管理的方法是相对现代的,通过重组管理及采用特殊的管理技术等方法,达到更好地控制和利用现有资源的目的。推进项目管理,关键在内部而不是外部。为在充满风险的国际舞台上竞争,国有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必须努力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一个清晰的战略定位在海外扩张中是至关重要的。在中国市场行得通的粗放式增长方式可能在海外市场遭遇失败。能够审时度势,预见产业未来的发展方向,采用合适的组织形式,整合资源,才能培养新的竞争能力,获得新的竞争优势。

为此,国有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应合理构想未来的产业格局,在资源整合、知识和信息共享、规范化运作等方面,通过项目化的运作,克服文化差异,降低运营风险,培养新的核心竞争力,并且设法持续保持这种能力,在竞争中不断发展,成熟壮大。

参考资料:

篇4

二、规划变更条件

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以及《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不得批准变更的情形,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或容积率指标一般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

1.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2.相关技术规定调整变化的;

3.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4.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5.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的。

符合以上条件,调整后满足建设用地性质兼容性,且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利益的,方可启动变更程序。

三、规划条件变更程序及通报制度

变更规划条件的程序是: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就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进行说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并采取公示、听证、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篇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居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县城,包括县政府所在镇和已经与该镇建设发展关系密切的镇、乡和村庄。

本条例所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城市、县城、镇的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供热、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和交通枢纽、水源地及其保护区、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和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 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服从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自治州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州政府所在城市的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工作。

城市功能相对独立的市辖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县的规划管理职责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所在区域位置、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以及资源承载能力,统筹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协调相关关系,并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作出规定。其中,规定空间管制的强制性要求应当在规划成果中明确标示并独立成篇。

省会城市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在甘及省上单位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县城、镇、乡的规划要立足县、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并为周边农村生活、生产提供服务。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城镇体系规划与总体规划合并编制。

第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

编制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委托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空间发展战略、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综合交通、资源环境承载力等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专题研究报告需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作为编制规划的依据。

编制总体规划,应当先制定总体规划纲要,并按照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提请批准该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省会城市的总体规划纲要在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前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宅建设技术导则和图则,具体确定农宅建设技术标准。

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新增规划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的两年内完成。编制旧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尊重土地使用权属和优化用地布局相结合的原则划分规划控制地块。

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及兼容性、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会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各类基础设施主干网络系统布局和规划规模,基础设施枢纽工程的用地,需要政府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绿化、历史街区和重点文物、水体等的保护和控制范围。

第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时组织编制重要地块和旧城区内土地使用权属复杂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模较小的县城和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总体规划直接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要求驻地大专院校、大型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单位依据总体规划直接编制所在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等各类园区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工矿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管理机构会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编制的需要向规划编制单位提供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关规划以及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 规划批准后15日内,县城总体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认为上报的城乡规划存在违反上位规划和规划编制技术标准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责令组织编制机关限期修改,并按程序重新报批和备案。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批准并备案后,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有关成果;其中,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镇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永久性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城乡规划成果除外。

县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固定场馆,对城乡规划进行公告、公布。

第三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护各类资源,传承历史风貌和体现本地特色。

新区开发,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旧区改建,应当合理控制用地使用强度,推动停车场、环卫设施、绿地及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场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

第十八条 全省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规划许可证书的办理程序、时限及规划许可附件的内容、格式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许可时,应当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布局建设项目使用所需的交通、消防通道及其他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和空间关系,保证相邻权益人的日照、通风、采光、通行、安全以及土地使用等权益。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规定程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一)报国家或者省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和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逐级提出初审意见,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和在已有用地上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转让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属人已经取得的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需变更规划条件和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重新申请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新的土地使用权属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建设用地的建设现状和近期建设规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确定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定附件。建设项目用地所在地区已制定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条件应当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

对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确需进行项目建设的,规划条件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城乡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规划编制规范及其强制性条文拟定,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后提出。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进行工程设计的规划依据。

第二十五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及其具体建设时序。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进行施工许可和房屋预售许可。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范标准,提出临时用地规划条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

(二)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实施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四)侵占公共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电力、通信、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或者压占地下管线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完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只能一次并不得超过1年。

临时建设工程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拆除。

第二十九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核发该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和现场核实,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的,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转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不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改造或者建设二层以下农宅的,在村委会协调相邻权利人关系的基础上,由个人自主进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提供农宅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第三十一条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性质提供以下资料:

(一)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

(三)三层及以上农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未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的,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许可变更。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兼容性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不配套的、房屋安全及适用性鉴定不合格的、未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证明的以及对周边环境形成污染的,不得作出规划变更许可。

第四章规划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体规划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乡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每5年进行一次评估。

评估报告应当具有下列主要内容:

(一)规划公告情况和公众意见;

(二)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公益设施等基础设施和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情况;

(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四)绿化、交通、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的规划实施情况。

第三十五条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修改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模、发展目标和整体功能布局及规划区范围,涉及多项强制性内容调整的,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应当按照制定新版规划的程序进行;

(二)修改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不影响建设用地规模、发展目标和整体功能布局及规划区范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进行专题评估,编制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修改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由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下一层次规划中具体作出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一)新编制的总体规划或者修改的总体规划对规划地段有新要求的;

(二)规划地段内出现新的利害关系,需要修改规划解决的;

(三)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供给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批准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评估的监督检查。,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的实施进行规划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规划督察意见、建议,在规定工作日内完善相关规划工作,并向其作出报告。监督检查机关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相关权益人对取得的规划许可有异议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可以向作出规划许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督察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维持原许可或限期办理、责令纠正、撤销行政许可等决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在规定限期内办理、纠正或重新办理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办公场所或者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资料;特殊情况需要的,也可以通过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并有权就涉嫌违法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提出监督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修改、报批、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违反程序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确定规划条件或者确定的规划条件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又未按程序修改规划的;

(五)未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的;

(六)做出的规划许可违反国家标准、规范的;

(七)发现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向未依照本条例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的;

(三)未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四)向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五)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许可或者房屋预售许可;

(六)未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验线的。

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指违反城乡规划,对城市、县城、镇的空间布局、防灾能力、交通能力、环境质量形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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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99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020(C)-0234-01

城乡是经济活动的主要载体。搞好城乡规划,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具有深远的意义。一方面,城乡规划管理可以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城乡规划管理可以控制投资开发方向、结构、空间、速度、节奏。

一、新疆城乡规划面临的挑战和存在问题

对于新疆地区来说,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城乡规划体制无论在自身机构、管理机制、还是规划方法等方面都难以适应这种新的经济关系。主要表现在,一是传统的城乡规划对城乡土地和空间资源价值认识不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城乡建设资金短缺;二是传统的规划管理强调的是计划性和强制性,若严格按照城乡规划进行管理,则投资商没有任何选择余地,容易影响投资商的积极性,若规划执法不严又容易产生各种腐败现象;三是城乡规划代表的是城乡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目前我们低规格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难以承担起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和协调经济法人与公众利益关系的职能;四是传统的城乡规划是以土地利用控制为核心的一种静态的物质规划,规划缺乏实施可行性论证和评估,造成了规划的目标过于僵化,实施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以适应干变万化的市场,从而造成大面积的违法建设;五是传统城乡规划关注的是既定规划蓝图的实现,而忽视了城乡规划对城乡土地开发过程的调控功能,容易引起土地的投机活动;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商对经济效益过度追求往往会侵害公众的利益,造成土地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而作为城乡整体利益的代表,城乡规划部门难以对这类行为进行有效的干预和调控,使得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得不到有效保障等。此外,新疆城乡规划还主要存在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内部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性不强等等问题。国外“公众参与”经历了从物质建设规划、数理模型规划到社会发展规划几个阶段,规划工作逐渐由宏观转向微观,由政府行为转向市民的角度,由理论性、专业性和集中的权力转到感性、具体、由下至上的参与。这一成果还没有被我们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很好的利用,一个城乡的发展离不开人的存在,城乡最起码的要求是是满足人正常生活的要求,然后是精神上的需求,忽视了公众的对城乡建设的需求实际上必将导致城乡发展走弯路。

二、加强新疆城乡规划工作的建议

(一)改革城乡规划管理机制

城乡规划管理作为实施城乡规划目标、配置城乡空间资源和城乡发展秩序的宏观引导和调控者,在现代社会要真正发挥作用还要做以下几方面工作:调整规划管理模式,抓大放小。现行城乡规划管理效果欠佳主要表现是宏观失控、微观越位。规划管理人员的主要精力都用在城乡建设具体项目管理的日常活动上,陷入了开会、协调、纠纷、扯皮、批项目、跑现场、赶场子等烦琐任务而不能自拔,因而大大降低了城乡规划发展战略研究、宏观规划参谋决策能力、综合服务能力和综合调控协作能力及城乡规划管理自身提高和系统改革能力。为此,要树立全新的城乡规划管理思路和现代管理理念,集中精力抓大事、抓方向,真正发挥政府参谋作用,提高规划管理在城乡政府的行政地位,将城乡规划管理作为实施城乡规划目标和配置城乡空间资源重要调控手段之一。

(二)科学设置规划管理机构

没有科学的机构设置,管理中的内耗就多,效率低下,从根本上影响城乡规划目标的实现和城乡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在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网络的同时,要明确界定规划管理权限。规划管理权限的划分应立足大局、整体和长远,避免受部门利益、既得利益影响,消除条块分割,坚持以条为主,条块结合,提高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管理上的权威,保证其对城乡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一方面明确城乡政府的规划执法主体,将规划管理权集中,绝不能下放、分散;另一方面将对违法违章建设的强制执行权直接赋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这样有利于执法,增强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三)加强公众监督,扩大公众参与。

增强城乡规划的透明度,加强公众参与力度也是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的有效途径。城乡规划的科学化要建立在民主化的基础上,公众参与是规划决策民主化在编制和实施中的体现,是城乡规划本质所决定的,是城乡规划实施目的所决定的,也是规划决策科学性的重要前提。新疆城乡规划目前仅限于政府与专家之间的交流,公众参与十分有限,广大群众处于被动接受规划的状态,这种被动性成了城乡规划实施的阻碍。要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必须抓紧建立公开透明、群众监督、科学公正的规划编制、审批、管理、监督机制。

结束语: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规模很大的事业,必须解决好各个方面的问题才能更好的发展。建设部门要不断创新规划理念,全面构建覆盖城乡的规划体系,以进一步提高城乡建设的总体水平。

作者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作者简介:阳辉,女,本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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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TU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是我国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工作之一,如何规范这一工作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中面临的一大课题。我们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根据《行政许可法》中的公开透明、加强监督、依法许可以及高效便民等立法宗旨,对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以下的探讨。

一、依法行政是城乡规划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法律来进行行政的行为不仅仅是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城乡规划制度进行完善,以及对人民参与规划管理权利进行保障的需要。同时,依法行政也是对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进行履行,对城乡经济社会的发展进行调控的需要。

第一,在城乡规划管理的过程中,由于行政机关和被管理者的地位不是完全对等的,所以,为了防止行政机关由于而有可能会侵犯被管理者的权益,需要对行政机关的权限以及管理职能等进行规范。第二,城乡规划在管理的过程中会涉及到社会和经济生活等的方方面面,所以需要对一些相关方面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从而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第三,对管理过程中的方法及手段的利用进行规范,将其和法律手段进行紧密的结合,从而形成一个统一并完整的管理机制,这样才能有效的对城乡规划进行管理。

二、依法规范、完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行为

1、完善城乡规划的公布及公众参与制度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需要作为一个决策制度来实行,公众可以参与的内容应该涉及到城乡规划方案的编制以及规划实施的所有阶段。

(1)公众对城市规划的编制过程进行参与。公众在这一阶段的参与主要表现在利用问卷调查以及访谈等方法来征求市民对城市发展和城市未来发展的建议及意见。

(2)公众对规划方案的评议及选择进行参与。公众对规划方案的评议及选择进行参与及确定最终的方案,实际上也是对政府决策的参与。它不仅仅是对城乡规划公正性及科学性进行保证的重要方式,也是公众对城乡建设进行管理的关键因素。

(3)公众对规划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在确定了城市规划方案以后,民众应该自觉的对城市中的所有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并监督城乡规划的管理部门,以确保符合城乡规划的管理制度。

(4)公众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反馈。实施城乡规划是一个长期、容易受外部因素影响且动态的行为,这就需要我们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的进行调整。在调整的过程中需要各方面反馈来的消息。同时,城乡规划的行政主体需要给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提供便利条件。

2、对申请和受理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进行公开

(1)对许可的基本制度进行规定。《行政许可法》在第三十、三十二条中对许可事项公示、一次告知、当场受理、书面告知以及推定受理等制度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且也明确的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这些条件和制度的主题是公开,这就需要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示范文本等过程中充分的听取公众的建议及意见,并公开进行检测及听证等。

(2)对受理的具体条件进行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据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十六第4款规定:对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做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1]。

3、对行政许可审查决定的标准及依据进行明确

以前,虽然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不断的对其管理的专业性及技术性进行了强调,但是管理部门审查决定的方式一般是在内部进行论证及讨论,然后做出审查决定。虽然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重要的,但是其管理行为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其审查的决定的依据及标准进行明确,根据标准及依据对行政许可做出解释。

4、建立行政许可的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对听证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制度的内容[2]。依据这个规定,行政机关的管理部门发现许可的事项可能与他人有着直接利益关系的,应通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及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权力进行申辩及陈述。

5、对行政许可规定进行统一,并规定实施的具体时限

(1)对“一书两证”审发的工作时限进行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四十五条对行政许可的时限做出了明确的统一规定,最长时限为30日[3]。因为规划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例如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批时,一般会与计划、国土、消防、卫生及劳动等部门有着关系,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然是首先进行审批的部门,所以一定要对相应部门的工作进行协调。同时,一定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使审批工作按时完成。

(2)对“一书两证”实施的有效期限进行规定。在《城乡规划法》里没有有关“一书两证”有效期限的明确规定,这就很难实施管理。因此,我们建议根据《行政许可法》对其在地方立法或者行政法规进行规定。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势,并考虑有效管理,我们建议定“一书两证”的有效期限位2年,应该在有效期届满30 日之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然后让主管部门决定是不是可以延续。

6、增加受处罚的违法行为类型

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工作,建议应该规定以下为违法行为:没有领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开始建设;没有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根据超过有效期的规划许可证来建设的。

三、目前急需加强及完善的工作

1、加强学习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

城乡规划关系到城乡各个部门及各个阶层的利益,对各个方面的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存在着非常突出的矛盾,尤其是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了以后,公众的监督权力很难得到保障。所以,建立一支素质高的规划管理队伍、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进行提高,使其可以准确的理解并执行行政许可法,从而取得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是非常重要的。

2、清理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文件

现在,政府的所有部门都在积极的进行着清理与许可法相抵触的文件的工作。所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对清理本部门和相关部门文件而产生的真空和相关法律的冲突等问题进行关注,以防行政许可法实施的过程中带来的矛盾的出现。

同时对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有效的界定与清理,尽力的对遗留问题进行解决。

4、加快清理原审批项目

对原来的审批项目进行清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行政许可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产生有害的法律后果,产生恶劣后果的可能原因有审批时对法律的理解存在矛盾、审批的程序存在瑕疵等。

5、加强和政府的沟通以及相关部门的协调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全过程、全方位的对项目进行管理,这是因为城乡规划工作涉及到的法律和部门都很多。各个部门除了进行默契的配合,还要严格的进行依法行政,我们需要政府在行政许可改革时对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协调。同时,这需要规划部门和相应的部门在行政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良好的配合,应该在许可法实施之前就将这些工作做到位。

6、加快相关规划的编制,用最快的速度完成审批以形成规划审批的依据

在《行政许可法》中对期限制度、一次告知制度以及责任制度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政府迅速并高标准的来提高其管理城市的水平,尽快的编制和出台城市规划方案,这不仅可以提高行政许可的质量和效率,还可以对审批人员的裁量权进行有效的减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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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是政府部门关于城乡发展目标的决策安排,其本质是对土地权利的分割、分配和交易,与土地产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土地产权的不平等、地方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寻租行为,导致土地大面积的开发与城市的蔓延,既不利于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又给城乡规划带来了诸多弊端,如交通拥堵、市政设施敷设重叠等问题。因此,土地产权影响了政府和个人在土地上的获利方式,产生了城市空间建设不同的行为模式,给城乡规划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基于此,本文从土地产权的视角深入剖析城乡规划与土地产权的内在关系,分析当前产权环境下城乡规划的困境及其应对策略。

1土地产权视角下城乡规划的内涵

城乡规划作为一种分配和组织城乡土地使用的综合性调控手段,核心任务在于高效地实现和公平地分配开发权。区域规划主要确定各地区之间的土地开发权转移和补偿政策;城乡总体规划主要对土地使用性质和开发强度进行原则性划定,并制定城乡之间的土地开发权转移和补偿政策;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对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进行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制定城市内部的土地开发权转移和补偿政策。城乡规划从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各个方面影响了城乡土地利用及空间结构的形态,决定了土地开发权的大小,其对某些地段开发的鼓励或限制,实际上是利用土地开发权的转移来调控空间资源和平衡公共利益。

2城乡规划管理中面临的问题和困境

2.1 总体规划的编制

《城乡规划法》虽然强调城乡统筹,但在总体规划层面却"见点不见面",导致城乡脱离。城乡土地产权的差异使城市与乡村规划在编制主体和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上也有很大差别,但片面地隔离城乡,会导致城乡之间发展的不均等。

总体规划编制所依据的规范、标准过于僵化,未充分考虑城乡土地产权的差异。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营权、使用权分散到每家每户,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和农村特殊的生产、生活组织方式,对配套服务设施和服务市场化运作都存在一定的障碍,为农村规划建设的实施带来难题。规划人员以教条化的规范为依据,未能考虑村集体的长远发展与村民个体之间利益的均衡,缺乏对实际操作问题的可预见性。

2.2 土地出让

在土地出让时,直接套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规则,将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开发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调整,这就形成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土地出让条件的"硬捆绑"。由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存在缺陷,如缺乏产权地块划分、指标制定不科学、缺乏社会经济分析和研究、编制与审批存在矛盾,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土地出让之间存在时间差等,导致"硬捆绑"面临困境。同时,某些地方政府对出让条件的约束能力相对较弱,土地部门甚至在未取得规划部门出让条件的情况下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是规划部门有相应的土地出让条件的规定,但这部分内容不明确、不清晰,与合同的要求相距甚远,这都为今后的管理工作留下了隐患。

此外,在土地出让完成后,由于土地占有主体的不同,可能会对建设用地的规划控制条件提出修改的要求,这个过程又将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甚至总体规划调整的被动性,导致土地权益在使用者和社会之间重新分配,如果没有进行事先的评估和研究,将可能产生社会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影响土地的合理利用。

2.3 规划审批管理

土地出让合同使受让人享有土地使用的权利,并按照规划部门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使得原规划管理体制中设定的"一书两证"关于土地许可的审查显得多余,且不具有独立审查的法律依据。这是由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所列内容都已经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之中。同时,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的事中、事后存在监督缺位的问题,审批自由裁量权过大,以行政许可权为中心,在行政程序上控制较弱,客观上必然导致土地寻租行为层出不穷。

3基于我国土地产权的城乡规划改进思考

3.1平衡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城乡规划的安排调整不仅是针对土地使用性质、强度等物质空间层面的内容,更是一种权益的变化。城乡规划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平衡公共利益的工具,但目前在规划过程中主要考虑这种技术性的手段是否能够调配社会权利和土地资源。

城乡规划的本质应在于提供公共政策与公共服务,在多重社会力量的制衡中,发挥规范、协调和监管的作用,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城乡规划应强调从平衡论的视角出发,将公共利益与土地使用产权的维护结合起来,促进公众参与,避免城乡规划对私人产权的侵害。平衡论是指通过博弈来实现公民权力和公民义务的动态平衡,既防止公平权益的滥用,又防止行政权的滥用。片面强调公众利益,可能会忽视经济发展,而过度的产权保护又会减缓城市功能提升的速度,即片面强调公众和个人都不可行。

3.2 城乡规划编制内容和程序的科学化、法制化

城乡规划不应只考虑建筑组合、景观环境等物质环境条件,还应该在明确土地产权的前提下,考虑土地使用者开发建设的能力。城乡规划应对政府的征收能力、财政能力和建设能力做出全面评估,预测土地使用可能发生的变化,如地块在规划期内是否会发生变化,会出现怎样的变化,什么时候发生,对周边地区可能产生怎样的影响等。对于已有建成区,应充分考虑其现状条件,尤其是现有土地产权之间的关系,划分地块产权界限,分析现有产权格局在城乡发展中的作用以及今后对公共权益可能产生的影响,并且在土地再开发 ( 旧城改造等 ) 的过程中,征求当事人的意见,避免产生规划侵权的纠纷;对于新区开发,给予产业类型、建筑类别和开发强度等以明确的指标,作为招商引资的参考,在投资主体确定后对先前的指标进行调整和深化,并给予更详细和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城乡规划应遵循渐进式的原则,突变式的规划可能会带来社会的分裂和动荡,影响城市的发展。将一次性的规划分为若干步骤,慎重考虑规划中任何土地使用关系的调整及改变对社会利益的再分配,同时利用不同地块使用权的时间差,对城乡土地进行调控,从而实现规划目标。

城乡规划编制的实质内容和程序都应纳入法治框架,体现法治精神。规划的成果性文件应有法定效用,符合法律文件的内容和性质,以法律的语言体现规划的原则和内容,明确实施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明晰规划反对什么、支持什么、鼓励什么及禁止什么等。

3.3探索不同类型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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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乡规划专业实践

虽然城乡规划学在2011年才正式成为一级学科,但是城乡规划实践却是伴随着人类的诞生而产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完善。可以说城乡规划专业就是一门先有实践而后有学科的一门科学。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既是国家快速发展壮大的时期,更是城乡规划专业快速发展和完善的时期。国家的发展为城乡规划专业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场所,城乡规划专业的实践也很好地指导和促进了国家的快速城镇化。面对新形势下国家建设和发展的转型,如何变革高校城乡规划专业教学,特别是民族地方高校城乡规划专业实践教学,是地方高等学校城乡规划专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内容。

《高等学校城乡规划本科指导性专业规范》(2013版)指出“强化实践、重视能力培养是专业规范的重点。实践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具有:(1)认识调研的能力;(2)规划设计的能力;(3)规划管理的初步能力等。城乡规划专业实践体系包括实践领域、实践单元、知识与技能点三个层次。为此,所有的城乡规划专业实践教学必须紧紧围绕这“三个能力、三个层次”来进行展开。笔者认为在“三个能力”方面调研能力是基础,规划设计能力是核心,规划管理能力是目标;在“三个层次”中实践领域是对象,实践单元重点,知识与技能点是抓手。

为此,在城乡规划专业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和安排上必须遵循上述的逻辑顺序展开,针对不同年级、不同层次的学生展开针对性教学,从基本的调研能力培训开始到核心规划设计能力的培养,最终培养学生具备一定的规划管理能力。以基本的知识和技能点为突破口,促进若干实践单元的有效实施,培养城乡规划专业学生的专业实践领域认知。城乡规划专业实践教学的目的就是培养学生的专业业务实践能力。

2 城乡规划专业实践现状及问题

湖北民族学院地处中国西部武陵山欠发达地区,湖北民族学院城乡规划专业创办于2004年,学制4年,经过10多年的探索、实践,在培养体系、师资队伍和教学条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先后为国家输送了近千名城乡规划专业人才,为国家快速城镇化建设做出了贡献。在做出了部分成绩的同时,在专业学科建设方面,特别是专业实践教学方面也还存在众多的不足。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建设美丽中国,以及武陵山地区发展的需要,对武陵山地区城乡规划专业实践教学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2.1 城乡规划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有待进一步完善

经过10多年的教学实践,湖北民族学院先后编制完成了五个版本的《城乡规划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在每一轮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中都很重视实践环节。以湖北民族学院2014年版《城乡规划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为例,主要实践性环节有军事技能训练、暑期社会实践、城市认知实习、测量学课程实习、城市总体规划课程实习、城市社会学与调查课程实习、毕业综合考核、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主要实践设计课程有绘画基础、城市规划实用软件、建筑设计、居住区规划设计、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场地设计等。所有实验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为30.85%。可见学院对城乡规划专业学生的认识调研能力和规划设计能力都有足够的重视。但是在规划管理的能力培养方面有一定的欠缺。随着湖北民族学院建设高水平地方性应用型民族大学定位的出台,势必加强应用型专业的培养和转型。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城乡规划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呼之欲出。

2.2 师资力量薄弱,因材施教困难重重

高校城乡规划专业教师稀缺,特别是高学历专业教师更是奇缺,这是当前国内开办有城乡规划专业高校的普遍现象。而湖北民族学院地处西部,经济欠发达,更是很难引进高学历的城乡规划专业人才。时至今日,湖北民族学院城乡规划教研室共有11名专业教师,其中副教授1名,高级实验师2名,讲师3,助教5名。硕士8人,在读博士1人,博士1人。专业构成方面,城市规划专业6人,土建类专业3人,测量学专业2人。在现有的教师构成中具备了一定的学科交叉能力,但是总体上要进行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教学,特别是要因材施教更是困难重重。急需建设一支队伍具有地方专业特色的一流城乡规划专业实践师资力量。

2.3 认识调研环节力度不足

在城乡规划专业实践教学中,认识调研是基础,是城乡规划专业的敲门砖。就目前的专业认识调研环节来说主要有暑期社会实践、城市认知实习、测量学课程实习、城市总体规划课程实习、城市社会学?c调查课程实习、毕业综合考核、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环节。而其中暑假社会实践、城市社会学与调查课程实习和毕业实习环节以学生自助进行为主,老师只是实践前期指导和后期把关,未能全程参与指导学生实习。城市认知实习与城市总体规划课程实习是专业老师全程指导,但是由于师资力量不足,往往是两个专业老师要指导60个学生实习。老师的指导深度严重不足。

2.4 课程设计总体质量不高,学生规划设计能力不足

对于城乡规划专业学生来说,规划设计能力是核心。目前主要开设有建筑设计、居住区规划设计、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场地设计等规划设计课程。由于城乡规划学科的知识体系十分庞大,哈佛大学建筑学院的院长曾提到,大约需要1992 年的时间才能培养一个通晓规划各个领域的通才。为此,在有限的师资条件和办学条件下要针对性地教好每一门设计课程是几乎不可能完成的工作,更不用说因材施教。

2.5 忽视规划管理能力的培养

城乡规划专业实践教学的最高境界,就是规划管理能力的培养,而规划管理能力的提高本身需要全面掌握规划认识调研和规划设计能力。目前,我校与规划管理相关的课程主要就《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一门理论课程,在培养学生规划管理能力方面有待进一步优化培养方案。

3 城乡规划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构建

3.1 优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善实践教学体系

好的实践教学培养体系,必须要有好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做支撑。以湖北民族学院建设高水平地方性应用型民族大学为契机,以《高等学校城乡规划本科指导性专业规范(2013版)》为指导,结合学校现有师资教学条件及武陵山地区特色制定科学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专业理论课程为指导,以培训学生认知调研为基础,规划设计能力为核心,规划管理能力为目标的实践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2 因材施教,因师施教,教学相长

教与学是一个相辅相成的过程,不同个体有不同特征,不同老师也有不同擅长专业领域和专业设计方向。因此,在城乡规划专业实践教学中一定要结合教师与学生的实际情况做到因材施教、因师施教,做到教学相长。在注重培养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的同时,培养一支专业结构合理、专业背景丰富、年龄搭配合理的“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

3.3 课内课外相结合,校内校外相结合

城乡规划专业实践教学不仅仅是课堂教学,更多的是要走向课外,走向社会。加强教师与业界的联系,以及学生与业界的联系来提升教学活动的水平。课堂上严把教学理论关,让学生掌握扎实的专业设计基础理论。课外引导学生拓宽专业视野,学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同时,鼓励和带领学生走向社会,通过学校与校外设计企业签订校外实习基地,定期将学生送往相关设计企业进行规划设计实习。此外,也把优秀的规划设计师请进校内,引入课堂。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将这个学习生涯置身于专业实践领域之中。

3.4 严把实?`教学环节和教学实践质量关

严格按照科学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各项实践教学环节,严格按照相关规范严格组织,细心辅导。建立严格的过程质量管理和考核方式,建立完善的教学实践环节考评机制。严格要求学生,全面系统掌握现行的城乡规划种类,及各类规划的设计的内容深度要求,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提高学生的规划设计能力。

3.5 构建地方实践教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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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发挥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由国内知名专家组成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聘请专家委员对城乡规划进行评审,实现科学规划、科学决策。

二、认真落实市城乡规划审批委员会的各项职责。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先经城乡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查,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城市重大项目、重要节点以及对城市形象有重大影响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交市城乡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再行公示和审批,实现集体决策。

三、坚持成片开发,严格杜绝插建。中心城区以内按照街坊整体开发、土地统一收储的原则实施改造。25米道路红线所围合区域作为最小开发单元,小于此规模的项目拆迁和开发不再批准。严格限制在现状多层建筑区内建设高层建筑。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拆迁改造。

四、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城市规划的定量管理。新建高层居住小区,容积率应控制在2.5以下。严格按规定控制高层建筑间距,高层建筑在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同时,对北侧现状居住建筑正面最小间距不得小于50米;新建高层居住建筑面宽不宜大于60米。

五、严格按照规定控制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建筑物朝向道路交叉口三角视距部分严禁设置出入口。

六、严格控制商住混合建设。住宅与城市大型公共设施必须各自独立布置,并按规定留足间距。道路红线宽度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禁止在住宅楼底层建设商业设施。

七、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沿主干道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其他项目按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的规定开展。在报市审批委员会批准时,必须附有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八、科学引导城市改造和项目建设。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凡与控规不符的,必须经市城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再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九、加强规划设计方案招标工作。大型公共建筑、城市重要节点项目的规划方案必须依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方案设计。今后凡提交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的规划方案应在三个以上,其中至少一个方案由境外设计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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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在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引入公众参与,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进步,同时对于公众来说意义也非常重大。也是我们在城乡规划管理中推行民主的重要表现。我们国家也对于字城乡规划管理中推行民主提出了一些指导性的规范和意见,旨在推动公众对城乡管理工作的参与,但是在城乡规划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我们对其进行充分重视,并且加以解决,以提升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一、公众参与概述

(一)公众参与的内涵

公众参与简单的说就是城乡居民参与政策的形成和实施。公众通过合法的手段,参与到城乡规划的各个阶段,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对城市的规划施加影响的过程。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要通过公众对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参与,更好地保证规划行为的公平性,使规划能够切实体现公众的利益要求,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提升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证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公众参与的必要性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建设是城乡居民参与政治活动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体现在现代政府在公共管理的行政决策中,因此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具有一定的必要性。首先,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公众广泛参与涉及到城市的切身利益,能够促使政府和社会其他团体进行相互协调,有效地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真正使城乡规划成为政府实施管理的有效手段。其次,加强规划管理,实施规划过程的公开性,可以使政府部门更好地了解公众的需求,最终制定出全社会认同的规划的决策。最后,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设计可以保证规划设计的合理性,吸引更多的专家、学者参与规划设计,为规划工作献计献策,集思广益,避免规划设计产生脱离实际的错误,使得规划的成果更为科学。城乡规划是实现我国城乡发展的要求,经常改动规划的设计对城乡的发展非常不利,同时还无端地增加很多工作,规划的效果也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在制定城乡规划的过程中,只有借助公众的力量,实施有效的监督策略,才能真正实现城乡规划的目标,全面促进城乡建设的发展。

(三)我国公众参与机制所处的阶段

现阶段,伴随着《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颁布与实施,公众参与在城乡规划领域内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一些地区已经根据上述法律制度,而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实施法则,比如青岛市规划局颁布了《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试行办法》。

二、提高公众参与有效性的方法

(一)营造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社会环境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教育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个过程与整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程度密不可分。在我国,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首要前提就是加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教育,增强全民城乡规划意识。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要引导公民普及城乡规划学科知识,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的价值功能,让公众真正了解规划的实质,积极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创造条件,注重多层次、多形式的规划宣传,采取咨询或召开情况通报会及通过电视节目、英特网定期向市民通报规划管理的内容、范围、技术指标要求等,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支持城乡规划。同时还可邀请公民参加城乡规划的展示会、论证座谈会或听证会,聘请公民担任城乡规划监督员,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设专门的城乡规划展览馆。另一方面,城乡规划人员要转变观念,注重自身专业理论素质的提高,密切联系和善于沟通公众、利益团体和各级政府。实践中,有的规划人员过于偏重物质规划和图纸设计外形,而忽略了规划的社会经济属性,这使得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许多错误。因此,规划人员要运用城乡规划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知识,广泛吸收不同行业、多层次多部门人士等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权衡各方的不同利益诉求,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

(二)提高公众对城乡规划管理的参与能力

在公共参与的过程中,公共提出的城市规划管理意见一般都按照自己的利益需求提出,有很多都是不可行乃至是威胁到他人或者集体利益的,这样的公共参与不仅效率差,反而影响了政府决策的进程。所以我们在让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的同时,应该提高公众对于城乡管理的参与能力。首先,通过宣传,让公众理解什么是城乡规划管理、城乡规划管理中自己的能够做什么、自己参与城乡规划管理的途径等,避免无序参与。其次,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让公众充分了解在城乡规划管理中自己的意见能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能够为自己带来怎样的好处等。

(三)完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的制度建设

很多时候,公众没有参与到城乡规划管理中去,不是因为公众没有能力,也不是因为公众没有参与意识,而是因为缺乏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的制度建设,导致公众要么缺乏参与城乡规划管理的途径,要么参与效果不明显,要么意见被忽视等。都影响到了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建设的积极性,因此,我们认为很有必要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的制度建设进行完善。首先,建立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管理制度来对公众的参与行为进行规范。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能够促使政府对于公众的参与行为进行重视,并且通过长效规范的管理制度的建设,能够促使公众参与的长期化和规范化。其次,对政府与民众之间进行沟通的方式进行规范。这样能够促使公共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提升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后,建立规划信息公开制度。规划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能够方便公众了解规划情况,实现对规划的监督,促使规划过程公开、公平、科学、合理地进行。

(四)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的形式与内容进行完善

通过各种途径拓宽公众参与城乡管理规划的途径。公众对城乡管理规划的参与,应该充分借助现代电子信息以及科举手段的发展,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可以通过网络、移动客户端、邮件以及直接参与的方式进行。政府应该对公众的参与渠道进行拓宽和维护。首先,通过网络对城乡规划管理的过程进行公开,并且建立政府与民众的互动渠道,实现民众对于城乡规划管理的参与。其次,政府应该及时城乡规划管理信息,使公众充分了解到城乡规划管理进程。最后,政府应该设立城乡管理规划民众接待窗口来实现公众对于城乡管理规划的参与,接受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反馈。

(五)深化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前提条件。没有法定信息公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能会对城乡规划的相关真实信息进行人为地增减、加工,公众也很难对城乡规划决策进行客观地评价、理性地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因此,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公民获得公务活动公开的主体权利,是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重要保证。正如有学者指出:“通过法律建立经常性的、规范化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对于保证公众参与的真实和有效是极为重要和必不可少的。”各级政府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政务公开的范围,规范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的个环节应当充分听取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强化规划的强制性和严肃性,确保规划许可公开透明。

结束语

公众参与成为当前政府进行城乡规划时必不可少的环节,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公众综合素质水平的提高,公民自主的意识逐渐增强,公众决策成为政府推行各项决策时必不可少的环境。通过对当前我国城乡规划中公众参与机制的探讨,找出一套健全和完善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机制,以便更好地推进城乡规划的建设,更好地促进我国城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董秋红.行政规划中的公众参与:以城乡规划为例[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2:19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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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定放线、验线测量

城市规划要付诸实施,要将图上规划设计的位置正确地转移到实地上去,城市规划道路定线测量和建筑用地界址的拨定测量是城市规划阶段测量工作的主要内容。城市规划道路定线测量为城市的详细规划、各种市政工程的定线和建筑用地界址的拨定提供必要的依据,具有控制作用。建筑用地界址的拨定测量是根据规划要求在实地确定建筑用的边界,并以其界桩作为建筑物施工放线的控制依据,它是详细规划实施的具体化。放线测量是通过测量的科学手段将城乡规划的成果精确落实到实地的结果,在城市管理中,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关系到规划成果能够精确地落实到城市建设所界定的实际位置上来。放线测量的成果直接指导着工程的施工和建设,关系着土地使用权限、撤迁工作的安排等一系列和城乡规划信誉以及与百姓及开发商切身利益相关的方方面面,是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提供的成果为《工程测量放线报告》。

2.1定线测量的作业方法

①根据定线条件中所列规划道路中线与所指定的现状地物的相对关系,实地用全站仪定出路中线位置,钉中线桩,此为图解法。若采用解析法,则应联测中线各主要点及长直线加点的坐标,然后计算确定规划道路各线段的方位角。这种方法也称为实钉法,一般适用于通视条件较好或尚未建立各级导线网地区的规划道路及其它线路工程的定线测量。②根据定线条件,布设定线导线测量条件中指定的地物点坐标,以推算中线主要点坐标及各段方位角。如果定线条件所拟定的是规划道路中线各主要点的设计坐标,应算出中线各段方位角,然后用导线点将中线各主要点及直线上每隔150m~300m一点测设于实地。如果现场通视,对于直线段中中线点应选择两点作为基准线来进行验直,记录其它各点偏差数,调整直线的方法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作图量取或平差计算的改正数现场改正点位。这种方法也称为解析拨定法,中线点拨定的精度主要取决于定线导线点的精度。此法适用于已布设一、二级导线网的地区,对于通视条件不好的道路和规划道路群的定线尤其能发挥其优越性。

2.2拨地测量的作业方法

①解析实钉法。根据拨地条件中用地边界与规划道路或指定地物(包括旧有拨的界桩)的相对关系,按给定的距离、夹角等先测设各界桩,界桩间能通视时应进行图形校核,然后布设导线测量部分界桩坐标,作为条件坐标的起算数据或校核坐标,此种方法适用于一般的拨地。②解析拨定法。先布设导线,测定拨地条件中指定的地物点坐标,或按旧有拨地界桩坐标,根据计算的条件,坐标数据用导线点进行测设,然后校核图形或界桩坐标。此种方法对于通视困难的现场、较大范围的用地、实地无路中线桩或旧有拨地界桩以及地物稀少地区很适用。③图解法。要求现场通视良好,可根据拨地条件中用地边界与规划道路或指定地物(包括旧有拨地的界址)的相对关系,按图上给定的距离等,用全站仪或距离交会等方法测定界桩,进行必要的校核。对于采用解析法尚感条件欠缺的城市,以及城市远郊缺少测量控制点的局部地区可以采用此法。

3规划核实测量

3.1验线测量

为了加强对临规划路建筑的施工管理,在施工单位进行放线开槽后,规划管理部门在必要时下达验线条件,对建筑物的放线进行检验,以保证建筑物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与相邻建筑物保持正确的相对关系,且不超出红线。有些拨地界桩在钉桩后,由于种种原因建筑迟迟未开工,待到施工放线时,有些拨地界桩又因未加固保护,桩位发生变动甚或丢失,建筑单位未申请补钉,而是凭记忆、感觉认定的界桩位置来进行放线,如果不加检验,待到建筑物部分或全部建成后,才发现房基线偏斜或突出,与周围建筑物极不协调,就会破坏临街的景观。如果忍痛拆除重建,国家资金将造成巨大的损失浪费,不拆除又有碍观瞻,对城市建设带来严重影响。某些城市在这方面是有深刻教训的,因此进行验线测量是十分必要,不容忽视的。验线测量的方法根据情况不同而异。如果原拨地界桩保存完好,可在通过检测校核无问题后,对龙门板上的放线位置进行检验。要弄清所放的线是墙中心线,还是外墙皮线或别的什么轴线,它们之间的尺寸关系,记录偏差数值,通知施工放线员进行改正,并将验线结果书面通知规划管理部门。如果临路的界桩部分或完全选择,则可按照拨地测量的方法重新测设临路界桩(不需重新钉桩),然后对放线位置进行检验。

3.2工程竣工核实

竣工测量应在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和地下建(构)筑物工程等施工后进行。测量范围宜包括建设区外第一栋建筑物或市政道路或建设区外不小于30m。竣工测量地形图应包括工程建设地面建(构)筑物、道路、植被、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地下防空设施、地下隧道、空中悬空设施等要素。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功能使用要求,对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在具体实践中,各地都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筑工程实施放线、基础竣工测量、工程竣工测量后,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该建设工程的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竣工测量报告;而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每个环节的监管重点,将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办理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①放线核实也叫灰线验线,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放线报告与依法审定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进行对照,验核该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是否一致。②基础竣工核实也叫±0.00验线,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基础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有关建筑基础规划部分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基础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③工程竣工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规划竣工验收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批复后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同时也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保障城乡规划实施的重要环节。规划竣工验收的实施依赖于规划核实测量,规划核实测量是关系到规划实施、落实的一项重要测绘工作。其主要内容有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及退界距离、退道路红线距离、建筑高度及层数、停车位及配套设施等方面,不同城市规划部门要求在测绘单位承担规划核实测绘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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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培训工作的目的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作为专项的行政效能监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已成为解决当前城乡规划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制度,提高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水平和能力的重要举措。开展此次培训工作,主要是使各地能更好地掌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相关知识,提高管理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加强各地规划建设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相互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有计划、有重点做好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切实取得成效,防止走过场。

二、培训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培训的对象主要是省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和有关人员以及地(市)、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和有关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城乡规划法规政策、行政管理知识、行政监察政策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内容等。

三、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总体部署,有计划的切实组织好本地区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在组织各地(市)县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的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要带头参加培训。要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培训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考核相结合,确保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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