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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6 08: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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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

篇1

一 、引言

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中小企业飞速发展,逐步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体制中的中坚力量。而税收成本是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发展策略,是推动企业稳定发展,创造利润的重要制度措施。在我国经济体制不断变革的过程中,形式各异的企业逐步加强对税收成本的优化管理,通过良好的税收成本管理体系实现企业经营过程中利益的最大化是企业发展过程中追求的目标。

二、税收成本的含义和特征

(一)税收成本的基本含义

依据我国现行的税收筹划理论体系,税收是企业经营过程中成本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与企业经营发展中的经营成本都是企业谋求最大利利润的重要因素。从纳税人的理念来分析,税收成本是和企业的经营利润成负相关的,税收成本通过国家法律统一协调规定的情况下,对所有企业统一实施,企业税收成本在国家的统一调控体制下,相对缺乏灵活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随意设定自我税收成本,损害的必将是国家利益。企业的税收成本有不同的解释方法。从广义上来讲,企业税收成本不仅包含形式各异的实体性税收,还包括企业进行纳税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关联性费用,比如滞纳金、罚款、税收人员工资等等,而从狭义的角度来看,企业的税收成本仅仅包含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实体性税收。

(二)企业税收成本的特征

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的税收成本所包含的内容众多,本文主要对企业的实体性税收成本和企业税收处罚成本的基本特征进行简要分析。

1、企业税收实体成本特征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改革发展的过程中,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发展,税法作为调整我国国家财政、企业经营的重要制度保障,逐步得到规范发展,在对企业进行一系列的实体性成本征收的过程中,更加注重企业发展经营之间的公平负担,在企业自身发展体系下,由于自身的税收筹划的差异,其实体性成本有可能产生一定的差异性因素。

2、企业税收的处罚性成本特征分析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处罚性成本是企业税收成本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处罚行为的发生并不是必然的,处罚性税收成本的产生往往是由于企业自身发展过程中对国家基本的税收知识了解不够,纳税意识相对浅薄而导致的相关的违反国家企业税收政策的行为所受到的处罚,在企业自身依法经营的过程中,便不会产生处罚性税收成本。

三、企业税收成本发展中的问题和现状分析

(一)税收成本管理意识初步形成

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我国法律体制同样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国家通过多种方式逐步加大对企业税收知识的宣传推广,这使得众多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对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的税收知识进行了全面了解。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企业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已然成为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共同意识,税收成本管理意识的初步形成,促进企业在经营发展中能够不断改进管理体系,推动企业的持续经营发展。

(二)成本分析体系相对混乱

我国企业在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尽管已经初步形成了对于税收的成本管理意识观念,但是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对于税收管理体系中的成本分析体系的把控仍然处于摸索阶段,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由于缺乏系统的技术手段保障对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具体花销进行系统统计,缺乏完善的技术分析指导,在对企业平常的管理过程中对于企业经营管理预测不系统,这便导致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只能单纯去执行相关的成本计划,而不能形成完善的成本管理体制,对企业经营发展过程进行总体把控,由此使得企业在税收管理中对于成本分析管理体制没有完善的运行机制。

四、企业税收成本优化管理建议

(一)筹建系统的税收成本管理体系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注意对企业的税收成本进行系统规划和统一管理,实现税收陈本预算执行报告制度,不断加强税收成本管理控制体系,逐步推行税收互负统计规划,依据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产业属性、产品分类和企业发展体制进行系统的税收成本筹划,逐步形成依赖于先进的企业管理技术为保障,在以往企业预算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税收成本管理协调化。

(二)不断加强对企业员工培训

在企业进行日常的税收管理中,不断通过对企业相关工作员工的基本技能培训,逐步提升企业员工的相关工作技能和职业素养,为企业能够稳步进行体系化的税务管理,降低企业运行管理中成本花费,对于企业管理体制中的纳税申报员工来说,不断加强对其自身的工作技能和税务办理业务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促进企业管理体系的统筹运行,在进行员工培训过程中,通过持续的人才引进和交流体系能够为企业税务管理奠定良好管理机制和发展基石。

五、结论

在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下,通过逐步完善企业的税收成本管理体系,不断优化企业管理机制,以先进税务运行机制,保障企业经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能够自觉履行自我发展过程中的社会责任,实现企业发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 杨元杰.税收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篇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同社会主义基本社会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体现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它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把资源配置到效益最好的环节中去,并使企业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应灵敏的特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

市场经济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不同利益关系决定的一种经济形式,它有自身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市场经济的共性或一般性;而不同的社会制度条件,使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同的特点,表现为市场经济在不同社会条件下的特殊性。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必然受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制约和影响,从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呈现独特的基本特征。

(来源:文章屋网 )

篇3

社会利益的分化,是体制转轨时期最广泛、最深刻的变化。它涉及每个经济主体、每个社会集团和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决定它们对改革进程和社会变革的态度。利益分化一方面激发了社会要素的活力。同时也产生了一些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能否在全面认识利益分化问题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利益协调,使利益驱动作用得到正确发挥,使利益矛盾和冲突得到正确处理,从而使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能够在彼此协调的基础上稳定快速地得到实现,已经成为摆在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利益分化及其矛盾的产生

利益是人类生存、发展和享受的各种需要的总和。凡一切与人的生存、发展和享受相关的对象都属于利益的范畴,根据利益的社会性质和特征可以归为三大类: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文化利益。人类的一切社会活动,都是为了获取利益、维护利益或者争得利益,从而使得社会利益关系一次一次地得以调整和重组,并进而推动着社会的不断变革和发展。

分化的含义包含着差别化或者说差别扩大化的意思。在这里,利益分化并不是一般的利益差别,本文所讲的利益分化,主要是指由于社会结构性的变革而使得一种既定的利益关系发生重组并进而使社会成员的利益关系发生急剧变化的过程。所谓社会利益分化,也就是指社会群体出现了利益差异,利益要求发生了分歧,简言之,就是不同的群体有了不同的利益。在这个意义上,利益分化具有如下的一些基本特征:利益分化表明一种既定的利益关系被打破:一种新的利益关系迅速形成;利益差别迅速扩大。

利益分化促使利益矛盾的产生,利益分化意味着不同的群体有了不同的利益,而不同的利益要求又会强化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异,不同的利益要求往往互相冲突,在冲突中各利益群体或者会互相妥协。达成比较一致的利益共识,形成“双赢”或“多赢”的局面。但是,如果群体间的利益冲突不能形成有序的互动,无法达成共识,则会进一步强化利益分歧,最终导致社会结构的崩溃。

总之,对于利益分化我们应该有一个总体的把握:一方面,利益分化的社会也并不因此而停滞不前,相反,利益分化和利益矛盾甚至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另一方面,利益分化和由此带来的利益矛盾。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给中国的改革开放带来一定的难题和困境。但是重要的是后者,我们应看到,利益的过度分化则会给社会带来分崩离析的打击。因此,如何控制利益分化的程度,缩小群体外的利益分化,适当拉开群体内部的收入档次,促使分化向“有序”和“有利”的方向发展。是我国政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的主要目标。

利益分化实际上带来了所谓社会结构的变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层次推进,社会资源的占有状态的逐渐改变,出现了利益重构与利益分化使得利益集团多元化的趋势开始呈现并将继续发展:社会精英集团开始形成;农民阶层的利益将更加面临困境:随着改革开放以及由此带来的利益分化过程,城市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失去劳动能力的困难户等社会边缘群体不断扩大:利益分化的程度将日趋严重。

二、利益协调的重大意义

尽管利益准则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准则,因而人们的利益追求是其社会行为的基本出发点,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但是,一个社会的利益差别和利益分化尤其是过度的利益差别和利益分化。是影响社会稳定也是影响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障碍。目前由于利益分化所带来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日益严重,面对社会转型所导致的利益格局的变动以及由此而引发的社会价值规范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社会要能够得以正常地生存并良好地运转,我们认为当务之急就是进行利益整合。从实践意义上说,没有利益整合。改革就无法推行下去,利益协调对于推进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这是因为:

首先,利益协调是国家治理特别是维护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宗旨的需要。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高度的利益分化不是其国家治理的根本宗旨。特别是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更要防止两极分化的贫富差别。

其次,利益协调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等平均主义的利益分配导向严重地挫伤了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承认利益差别、拉开分配档次能够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热情。但是,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过度的利益分化也会导致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严重挫伤。特别是在我们国家很多劳动群众的利益绝对受损或者相对受损的情况下,必须进行利益协调。

最后,利益协调还将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根据的基本观点,尽管生产决定消费,但是如果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在一个利益高度分化的社会,其绝少数社会成员掌握并控制着社会的绝大多数资源和财富,在这样一个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购买力水平很低的情况下,社会的消费能力就会受到极大的影响。而这是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总而言之,要使社会得以稳定持续发展,有效地避免利益高度分化,实现利益的平衡发展就显得十分重要。

三、利益整合过程中的政府职责

所谓利益整合,就是对社会个体和集团的利益进行调整,消除利益主体间的磨擦和冲突,使其协调和均衡,形成和谐统一的社会利益整体。它包括:肯定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合法利益,约束逐利行为使之规范有序,取缔非法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责任无疑是巨大的。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国家或者说国家权力的执掌者一政府之所以产生,正是为了协调社会的利益冲突,解决社会的利益矛盾。当然,政府控制利益、协调利益的责任要通过政府的积极作为来实现,这些具体的积极作为可以从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三方面来具体分析。

政治方面,政府通过保卫国家的独立和、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及其各种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国家和个人的财产不受侵犯,来维护国家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从而从总体上维护社会的利益格局。

经济方面,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同样需要切实履行其应有的社会经济责任,并且为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政府这种责任应该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责任更加重大。目前,我国正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但是,由于市场的实际运作总是偏离理想设计状态,加之本身的局限性和不可能解决伴随经济发展而来的社会问题,从而也就需要政府的力量进行纠正。为此,政府在协调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政府首先要履行和保护产权。产权是由法律明确

界定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必须明确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者,生产经营权的占有者和收入的获益者,它包括资源的使用权、收入权、转让权等基本权利。在明晰的产权制度下,所有者不会出现“空缺”,每个经济人都为自身的利益而工作,从而使资源配置最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政府不仅要界定和保护公有产权,而且还应该保护合法的私有产权。这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因为它有利于稳定非公有制企业的业主,使他们安心企业经营,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政府要实现对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的管理责任。微观经济,是指国民经济中以经济个体为主体进行的那一部分经济活动。微观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基础。是政府管理经济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但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管理又不能象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企业统的过死,原则上。政府对微观经济应当放开搞活。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价格机制、劳动保护、保护和促进竞争基本途径来实现对微观经济的管理。

在宏观经济的管理方面,政府具有更为重大的责任。政府管理经济职能的目标在于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因为宏观经济的稳定是整个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前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稳定宏观经济可以采取提供基础设施、政策调节的基本手段来实现。通过积极的经济政策,可以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同时也将起到协调利益、平抑利益过度分化的作用。

第三,在社会管理的许多领域,政府具有分配资源、协调利益的责任。这些的责任包括:

1 推进公共教育事业的发展

经济和社会长期发展的关键在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民素质的提高,而这又取决于教育的发展。在传统的两极社会中,只有少数人受过高等教育,多数人都没有受过正规教育。这使人的发展机会不平等,从而实际上也使利益的分配不平等不公正。在现代社会中,教育被视为人类生存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政府提供平等的公共教育,其本身也就是协调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

2 促进收入分配的公正与合理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的收入存在着严重的平均主义,这极大地挫伤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市场经济的体制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分配制度上的平均主义倾向,但是也有可能导致收入过分悬殊、两极分化严重的结果。因此,政府有责任通过某种管理性的措施,担负起缓解社会收入分配悬殊的责任。

3 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篇4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39-0059-02

任何事物的产生与发展都离不开环境的影响,会计作为社会文明的产物当然也离不开环境的影响。在一个政治相对稳定的环境中,会计的发展变化主要源于经济因素的不断变化。可以说,整个会计工作的发展史就是不断适应经济环境而逐渐变革和更新的一部历史。

不同的经济环境对会计的影响和作用程度不同,研究经济环境系统能够对会计有一个很好的认识。本文从宏观经济环境和微观经济环境两个角度分析经济环境对会计活动的影响,目的是促进会计主体更好地发展并建立一整套适合我国会计理论水平和会计实践工作的会计体系。

1 外部经济环境对会计的影响

11 经济体制对会计的影响

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主要由所有制、宏观调控程度、经济类型、企业组织形式等基本要素组成。不同的经济体制形成了不同的会计目标、管理方式、会计规范、会计监督等模式,各国会计准则的产生和发展也都与经济体制有关。我国的经济体制是生产资料以公有制为基本特征或公有制占较主要地位的所有制形式,在这种经济体制下,会计服务的宗旨,更多的是强调社会的宏观效益,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由此可见,会计发展和经济体制密切相关。

12 经济发展水平对会计的影响

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会计发展的主要环境因素,经济的发展是推动会计理论和实务发展的原动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经济关系越复杂,整个社会对会计的要求也就越高,使得会计在整个经济生活中,不仅越来越必要,而且对社会经济的反应也越来越敏感和快捷;反之经济发展水平越低,经济业务和会计实务就越简单,会计理论所要解释的问题就越少。

13 物价变动对会计的影响

传统会计是以币值稳定为基础的,但是市场经济中一个很普通的现象就是物价变动剧烈而频繁。

物价变动对会计的影响是相对于传统历史成本会计而言的。历史成本会计的基本前提之一是货币计量,即假定所使用的货币单位是一个恒定不变的计量单位。但是经济生活中物价是处于经常的变动之中的,物价的变动势必会对传统的历史成本会计带来影响和冲击。会导致基本会计数据失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脱离实际,据此作出的决策会导致严重失误。

14 知识经济对会计的影响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会计所处的环境发生重大的变化,对传统的会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严峻的挑战,同时又给了会计一个创新的机遇。

在工业经济时代,企业的经济资源主要是指物资或财务资源,通常表现为有形资产。而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资源增加了表现形式为无形资产的知识资源。把知识资源纳入企业资产的范围,无疑是对会计观念的重大挑战,这意味着传统的资产概念将被赋予新的含义。同时也为资产计算带来新的课题。

在知识经济时代,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的各种信息以及竞争对手的信息和其他企业的业绩都有很高的要求,并且对企业知识资本拥有量和知识创新能力的信息也会提出相应的要求。因而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不仅要满足使用者对企业资本、物质等财务资源的增长和创造的兴趣,也要满足他们对人力资源、知识资源的信息需求。同时会计将会由核算型转化为管理核算型,财务会计将在现在的以核算为主的基础上增加参与决策、实施适时控制和开展经济分析等内容,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的会计信息,既要说明企业的价值,以及相关的权益性资产和当期或未来履行偿债能力,还必须要包括企业知识资本拥有量和知识创新能力的信息。另外,为防范知识经济时代市场信息瞬息万变带来信息滞后风险,会计应及时提供相关的预测性财务信息。

2 内部经济环境对会计的影响

会计的内部环境是会计系统内部各组成部分的客观状况,是指企业自身管理体制、管理水平、经营组织形式、生产经营规模以及企业领导班子和会计人员素质等因素结合所形成的既定空间。一定时期企业的内部环境同样会对会计产生重大影响,这种影响虽然不是决定性的,但却能促进企业规范会计行为,采用先进的会计方法,完善会计组织和提高会计管理水平。

21 企业管理体制对会计的影响

企业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各种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的总称。企业管理体制一般是由其所有制性质和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体制所决定的。在企业微观理财环境中,管理体制起着决定作用,它直接决定着企业微观理财环境的优劣,以及企业会计理财权限的大小和理财领域的广狭。一般来讲,凡企业管理制度完备,则会计管理水平就高,会计信息的揭示就及时,信息反馈就迅速,会计管理参与经营管理决策的作用就能充分发挥。

22 企业规模与组织形式对会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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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理论界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性作了许多论述,但对其战略地位、原则和基本内涵还有深入探讨的必要,这将有助于增强改革的自觉性。

一、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

1、所有制的核心是产权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度基础工作是构建现代产权制度。由于所有制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因此,现实生活中所有制各种实现形态及其发展形态,实际是表现为产权形态。从这个意义上讲,产权可视为所有制的核心,那么,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当然就是现代产权制度。因为,我们要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显然不是古典的市场经济体制,而是建立在现代生产力高度发达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体制,尤其表现为,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制度基础的市场经济。所以,按照经济学的这一基本原理要求,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理应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

2、按制度经济学理论,产权制度是社会经济制度结构中最核心的制度

林毅夫认为,制度可以区分为制度安排与制度结构。前者是指在特定领域内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组规则;后者则指经济社会中所有制度安排的总和。但制度安排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基本的制度安排和一般的制度安排,因为一个经济社会的制度结构,不是所有制度安排随机的、简单的加总,也就是说,在制度结构中必有一个或几个作为基本制度安排起决定作用,它(们)决定和影响其他一般的制度安排及其性质和功能,从而决定了该制度结构的构成和性质,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现实中的制度变迁问题。从经济的制度结构来说,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可以看作两种不同的经济制度结构。而所有制或产权制度,则是制度结构的基本制度安排,它决定并影响着其他一般制度安排。例如,在改革开放后的20多年里,由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安排的形成,更精确地说,是产权制度的变迁,决定并影响了其他一般制度安排的变迁和形成,从而导致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制度结构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结构转变。所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就是要改革传统计划体制的产权制度这一基本制度安排,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产权制度。

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1、建立与现代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相适应的产权制度

农业社会的权利制度,是以身份权、土地产权为中心的;工业社会的产权制度,是以机器、设备、材料等物质资本的产权为中心的。虽然我国首先需要完成工业化任务,重视物质资本产权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历史的发展趋势,即一个越来越以人力资本产权为中心的世界经济社会的形成。为此,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就必须充分体现每个人自由的选择权、流动权、就业权、劳动权、创新权,以及享有劳动(包括一切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创造的一切有形和无形成果的权利。

2、建立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

既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那么,在此基本制度规定下的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产权制度,就必须体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因此,要建立的现代产权制度,在结构上必须是国有产权、集体产权、社团产权、法人产权、私有产权、个人产权、混合产权等多种不同产权,既相互竞争又相互联系融合的产权结构。所以,我国既要学习发达国家的产权制度,也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允许和鼓励各种形式的产权制度创新,尤其是各种混合产权制度的创新,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趋势。

3、建立必须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法治要求的产权制度

所谓的现代市场经济,是一个以高度发达的分工和专业化,密切合作和充分竞争为本质特征的复杂经济体系,也是由高度非人格化的交易活动组成的经济体系。在这种经济体系中,一切分工和交换关系,都必须建立在由国家提供第三方的产权界定和保护的基础上即法治的基础上,而不靠传统的身份权关系,如血缘关系、同乡关系、朋友关系、上下级关系等来维系的。因此,我国的现代产权制度,首先要在宪法的层次对所有的财产即无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无论是有形的财产还是无形的财产等等,都必须给予明确的界定和保护,同时还需要严格划清政府公共权利与公民私人权利的范围边界,以防止公权侵犯私权。其次,由于这种现代高度非人格化交易关系,而使得各种交易纠纷十分复杂,因此必须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否则,产权的第三方保护将是不可能的。

三、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内涵和特征

关于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内涵和特征,《决定》已概括为四句话:“归属清楚、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但除了这四条以外,还需要增补很重要的一条,即“选择自由”。另外,“归属清楚”不如改为“界定清楚”似乎更准确些。因此,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可概括为:“界定清楚,权责明确,选择自由,保护严格,流转顺畅。”

1、界定清楚

将归属改为界定主要有两点理由:一是归属在我们的通常理解中,是指财产归谁所有的关系,很容易把它理解为狭义的所有权,从而不利于各种产权关系的把握。二是把它理解为广义的所有权,但这种归属,只涵盖了作为产权的客体与主体的归属关系,难以表达产权的行为边界含义,在现代产权制度中十分重要。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界定清楚的产权,应是具有人格化的产权,也就是说,产权要明确界定在有行为能力的主体上。这不仅是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公有产权来说或许更重要。在现代市场经济里,交易中的产权更多的是表现为法人产权的行为。法人是法律认可或规范的有独立人格的团体组织,因而,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团体组织。但是,我国的公有产权,虽然归属十分清楚,如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但是,由于它们不具有这种人格化主体的性质,因此在人格主体上即行为主体上却是界定不清楚的,从而导致交易关系混乱,并为个人侵吞公有产权提供了便利条件,这种不具有行为主体的产权特征,也正是我国国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效率不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而且,只有界定了人格化主体的产权,才能够权责明确。

2、权责明确

完整的产权,显然还包括利益,因此,这里的“权”即权利,涵界了相应的利益,所以,完整的表述应为:权责利的明确。其次,权责明确,只是一个简略的说法。也就是说,现代产权制度,不仅要求在权责利上有明确的、具有人格化的产权主体,而且,权责利还应是对称的,即多大的权力必须与多大的利益,及多大的责任相对应。否则,不对称的权责利将导致权力的滥用,逃避责任,利益分配不对等,从而,产权起不到应有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实际上,产权制度的效率与权责利的对称性是正相关的。所以,权责利最大限度的对称性,是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特征。

3、选择自由

为什么要增加这一特征?因为,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分工和专业化的社会,每个人只能掌握极片面的一小部分知识,因此,个人最清楚自己范围所及的事情,从而作出最有利的选择。在每个人自由选择的基础上,市场便把这分散的知识汇集起来形成价格信息。而这样形成的价格机制,才能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所以,有人格化的产权主体,在社会习惯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具有选择做什么、不做什么和怎样做的自由权,这是现代产权制度不同于前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在前现代,因各种国家权力和各种封建特权的种种限制,产权主体的选择是不完整、不充分的,因而他们的创造性也相应受到限制。目前我国就存在类似的限制,例如银行等行业,只对国有企业甚至外资开放,而限制民营企业进入。实际上,现代社会,尤其在知识经济时代,如果产权主体充分自由的选择权被抑制了,那么创新的源泉也将同时枯竭。美国硅谷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由于那里的人们限制最少,他们在合作和竞争中都享有充分自由的选择权,从而才可能在无数的“试错”中筛选出具有商业前景的创新技术。所以,我国要建立的产权制度,也应具备这一现代特征。

4、保护严格

产权仅界定清晰还不行,它在各种交易关系中还必须得到严格实施才有意义。马克思也说过,所有权必须实现,否则毫无意义。怎样得到可靠的产权实施,这就必须有严格的保护。虽然传统社会的产权实施可以靠亲缘关系,熟人关系,伦理道德,甚至建立个人武装来维系,但在现代社会,产权的实施主要靠国家的法律来保证,而且,只有在国家法律的保护下,产权的实施才是严格的、可靠的、具有效率的、公正的。所以,保护严格是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特征。

5、流转顺畅

流转顺畅是指产权的流动性和交易性特征。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效率往往会高于以往的社会,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该社会能够“地尽其力,物尽其用,人尽其才”,每一资源都能得到最有效的利用,用经济学术语讲,叫资源最优配置。那么,为什么资源能够得到最优配置?这就得益于产权的流动性和交易性。例如,同样一元钱,在自己手中只能购买价值一元的消费品,但在企业家手里,它却能为社会创造出10元,甚至百元的财富来。但是,如果这一元产权不能充分流动和交易,那么就到不了企业家手中。产权的流动性和交易性也是现代社会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而在前现代社会是没有的。因为,不仅产权有种种限制而迈不开步,而且也没有现代这样发达的统一市场。所以,建立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意味着要打破我国目前地方、部门分割和封锁的市场状况,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

[2] 程启智:内部性与外部性及其政府管制的产权分析[J].管理世界,2002(12).

篇6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经济法制的日趋完善,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条件,迎来了中国经济法空前发展的新纪元。在新形势下,反思过去,面对现实,展望未来,对经济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必然会形成某些新的认识。为进一步促进对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的研讨,笔者拟就经济法的概念、对象、体系等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略抒浅见,以就教于法学界同仁。

一、关于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是经济法学体系和结构的支柱,也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能否科学地揭示和界定经济法的概念,不仅关系到经济法理论框架的构筑,而且直接决定着经济法能否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因此,对于经济法概念的揭示与探讨,是经济法学研究不可回避的、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之一。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圆满的解决,无论经济法在形式上是如何的繁荣,在实践中是多么的重要,其结果都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成为没有根基的空中楼阁。

有鉴于此,自经济法概念被引入我国后,二十年来,对经济法概念的研讨始终是我国经济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所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人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经济法的概念作出了种种不同的界定,并由此形成了不同的经济法学说。(注:对经济法概念的不同认识,形成了种种不同的经济法学说,举其要者,大致有三,即“纵横统一说”、“经济行政法说”、“学科经济法说”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某些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颇有影响的经济法学说已经逐渐地被放弃。顺应时代的潮流,经济法学家们对经济法的概念又重新进行认识并另行作出界定。

尽管经济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和因素错综复杂,但考察经济法概念产生的历史过程,在笔者看来,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实际上就是对既存法律的一种分类和再分类的活动。在大陆法系国家,经济法概念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是对法律突破了传统公法与私法分类状况的认可与折衷。由于资本主义垄断的形成,为了适应国家对经济的统制,同时也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秩序,资本主义国家从对经济活动的自由放任并依靠“看不见的手”来调整经济关系,开始走向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国家干预。与此相应,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先后颁布了大量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出现,一方面打破了传统的私法自治的局面,使私法关系渗透了国家干预的痕迹;另一方面,也突破了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传统理论,使公法融入了对私权关系调整的内容。这种法律性质及其内容的演变,被法学家们概括为“私法的公法化”。正是为了适应这种法律性质及其内容的变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们将那些介于传统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法律概括为“经济法”。由此可见,无论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动因如何复杂,表现在法理上,则是因应变化了的法律,对原有法律体系的一种重新分类活动。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出现虽然也是对法律的重新分类,但其产生的基础却与资本主义国家有着天壤之别。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管理国民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职能,特别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无时无刻不在参与、干预和管理着社会经济活动,甚至具体到某份经济合同。加之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因此,规范国家行政活动的行政法最大量的是国民经济管理法规。这种情况在以行政法作为典型公法的资本主义国家里是不可思议的,也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传统行政法所不能包容的。尽管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干预和管理社会经济的手段、方式和程度有了根本的变化,但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介入和干预的程度是资本主义国家所无法比拟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出现,同样是对传统法律分类的再分类,但这种分类的基础不是对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折衷,而是对内容庞杂的行政法的再分类以及对其他相关法律的重新概括。

综上可见,无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都意味着对法律体系的重构。既然经济法是法律重新分类的活动和结果,而法律分类又是一种人的主观抽象概括活动,那么,在对法律重新分类的过程中,基于主观认识的不同,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解就必然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异。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本身就是对法律的重新分类,但这种分类绝不是主观的随意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对已有科学分类的充分尊重,而不是随心所欲的归纳和概括。否则,经济法就永远无法获得应有的独立地位。

纵观我国经济法概念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到,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不仅受制于经济体制,而且还受制于法制的发展水平。首先,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受制于一定的经济体制。在我国,虽然经济法的概念被正式接受至今仅仅有着20年的历史,但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产生着对经济法概念的不同认识。在计划经济体制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下,产生着“纵横统一说”等经济法学说,而且这些学说在当时的经济体制下亦不无道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也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学说,目前经济法学界正在致力于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科学的经济法学说的建立。这一状况恰恰证明了经济与法的关系,表明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其次,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还受制于法制的发展水平。在我国《民法通则》及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尚未出台前,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存在着极大的随意性,有些经济法学说无节制地扩大经济法领域,将传统民法与商法的内容视为经济法,有的甚至主张用经济法取代民法。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无法使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反还导致了法律学科与法律体系的严重混乱,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步伐。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特别是随着我国《民法通则》及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的制定与颁布,那些“大经济法”的主张及“综合经济法说”等观点都相继退出了法学舞台,也相应地净化了经济法理论。我们认为,除了内容庞杂且没有统一法典的行政法外,凡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业已被确定地归属为某一独立法律部门的法律,都不应再列入经济法的范围。不仅民法如此,商法作为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独立性亦应受到经济法的尊重,也不宜纳入经济法的领域。否则,经济法就无法摆脱“综合症”的困扰,难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法制建设的发展与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亦日趋深化,人们越来越倾向于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政府)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关系之法。尽管在具体的认识和表述上仍有差异,但在原则问题上可以说已经形成了最基本的共识。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我国的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表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毫无疑问,经济法的概念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密不可分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任何对经济法概念的定义都直接源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实质上也是在深化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在逻辑关系和认识顺序上,定义本应结论于对事物本质的揭示之后或同时。本文对经济法概念所作出的定义同样不能违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一般规律,只是为了叙述的便利,才将对经济法定义的结论交待于对调整对象研究的过程之前。

把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是为法理学所确认的一项普遍适用的原则。因而,经济法要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必须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即特定的经济关系。从经济关系的法律性质上考察,以经济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可以分为两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和商法统一进行调整,这就从立法上排除了经济法直接调整此类关系的可能性。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只能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亦即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发生于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行政管理性为其基本特征,可以把它简单地概括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

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发生在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根据在此类关系中经济行政机关有无上下级之间的隶属性,还可以将这类关系细分为两类,即不同层次的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隶属关系和不同职能的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业务范围上的管理关系。前者即上级经济行政机关与下级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如上级税务机关与下级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后者则是由于职能分工的不同,某一政府机关在业务职能上与其他政府机关之间发生的管理关系,如财政机关的决定对同级政府机关的约束。第二类是发生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根据引发此类关系产生的政府行为的不同,可以把这类关系细分为两类,即因抽象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和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前者是特定政府机关向市场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所形成的管理关系,如特定政府机关向不特定市场主体颁发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后者则是特定的政府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并依其职权向特定市场主体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所形成的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者的处罚。就上述两类行政管理关系的性质而言,第一类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并不都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的是行政法的规制内容;而第二类行政管理性的经济关系则是经济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并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要正确认识由经济法调整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性质,必须澄清以下问题:

首先,必须搞清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与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的区别。有的同志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或者认为隶属性是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基本特征。(注: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1 期。)我们认为这种概括并不确切。如前所述,严格意义上的隶属性只存在于上下级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并无隶属性可言,存在的只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将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概括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较为准确。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不仅包括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包括那些应由经济法调整的具有行政隶属性特征的经济关系。

其次,必须搞清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与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联系。有的同志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管理主体包括国家机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4月版,第207~213页。)诚然, 广义上的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可以具体化为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能活动,也就是说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但是绝不能因此便得出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是经济管理机关的结论,更不能把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看作是经济管理行为。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由宪法、诉讼法和有关的组织法等予以调整,此类关系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无干,不能混为一谈,否则必将重蹈“大经济法说”之覆辙。国家立法机关主要是以经济立法的形式去表现和实现国家的经济意志,要实现国家权力机关的经济立法意图,离不开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都是由政府来完成的,都要转化或表现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因此,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实质上就是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

再次,必须搞清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与市场主体行为的联系,即与平等主体关系的联系。有人认为既然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既然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应由民商法来加以调整,经济法就不应涉足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关系,其实这是不应产生的误解。必须看到,经济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基础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活动。一般说来,只要市场主体的行为在民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就可以排除经济法的介入,而由民法来加以调整。在民法调整的范围内,主体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权。但当市场主体的行为超出了民法调整的范围,导致市场机制失灵、民法无所作为时,即可能引起经济法的介入,而当作为经济法主体的政府机关依据其管理职能及管理权限介入该经济关系时,此种经济关系即成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随之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例如,当市场主体依法公平竞争时,其相互关系为民事关系;当市场主体实施商业贿赂、降价排挤、强行搭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就会引起有关管理机关的介入,在有关管理机关与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市场主体之间就会形成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由此可见,那种认为经济法不能作用于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观点是不切实际的,完全摈弃经济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作用,无疑是拆除了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石,使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无所指向,从而实质上导致了对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否认。有人把国家通过政府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对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评价比作体育竞赛的裁判,我们认为不无道理,体育竞赛的裁判虽不能直接参与竞赛,但裁判的对象却是竞赛场上运动员的竞技活动。在运动员违例犯规时,裁判员就要主动干预,对犯规的运动员及时判罚,以恢复竞赛秩序并保证竞赛的公平进行。经济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作用情同此理。

复次,必须搞清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手段及其相互关系。有人认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就会过分强调国家行政权力因素,使经济法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其实这种认识至少存在着两个误解,一是将经济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混为一谈,二是将经济法的调整手段简单地等同于行政手段。对此,我们认为,其一,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不会过分强调国家对经济的行政干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或管理经济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等都已被经济法所固定化,政府干预或管理经济的广度与深度已被法律所限定。其二,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不等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管理经济。那种认为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的观点,直接源于对经济、行政、法律三种手段关系的误解。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三种手段视为并列关系。然而,从经济法的角度观之,这种认识并不科学。因为健全完善的经济法制必然要求把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法律化,而经济法就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化的集中表现。在经济法中,无论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都集中地表现为法律形式。例如,税收、税率、利率、价格等作为经济杠杆是实现国家调控的重要经济手段,但这些经济杠杆在经济法中都已被法律化,理所当然地又成为法律手段;又如,计划、命令、禁止、许可、确认、撤销、罚没等都是国家管理经济的行政手段,但这些行政手段在经济法中也被制度化、法律化,上升为法律形式,自然也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手段。因此,法治国家干预和管理经济应当一准于法。经济法作为国家管理经济之法,是对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并非单纯或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强调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的法律化并不是抹煞这两种手段在性质上的区别,而是强调它们在经济法形式上的统一。

最后,要正确认识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必要性,还必须搞清经济法规制此类关系的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始终存在着市场主体自利行为失控的可能。为确保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和市场活动的有序进行,就必须有效地强化政府权威,充分发挥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的职能,以防止市场主体自利行为的失控。同时,由于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享有充分的经济自由,为防止对市场主体权利的侵犯,还必须严格地限定政府的权力,保证政府依法行政,不允许政府对市场主体活动的法外干预。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不仅是国家或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干预政府之法。经济法既要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设定权利和义务,也要界定政府干预或管理经济的权力和责任,这就是经济法规制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根本宗旨,也是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全部内容。

三、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指对已有的或应有的经济法律、法规,按一定的逻辑关系建立起各个经济法部门,由各个经济法部门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经济法系统。对于经济法体系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实然的经济法体系,即由已有的经济法部门有机组合所形成的经济法系统;二是应然的经济法体系,即由已有的和应有的经济法部门有机组合所形成的经济法系统。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应然的经济法体系是对实然经济法体系的理论指导,而实然的经济法体系则是对应然的经济法体系的现实反映。无论建立实然的经济法体系,还是构筑应然的经济法体系,实质上都是对经济法律、法规按其内部逻辑关系(或依其特有的调整对象,或依其作用的不同领域)进行的一种分类或再分类。建立应然的经济法体系的目的是用来指导经济立法活动,确立一个科学的立法规划,使之成为内部和谐统一的法律整体;构筑实然的经济法体系的目的是通过对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分类,使庞杂的经济法律、法规条理化、部门化,以便于市场主体知法、守法,并便于经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经济法的准确适用。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这一方面说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不同,将直接决定经济法体系在结构上的差异;另一方面也表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在建立经济法体系中的决定作用。例如,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纵横统一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学派,势必将经济合同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主张经济法调整综合经济关系的“综合经济法学派”,甚至把民法中的所有权制度、法人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都视为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显然基于此种认识所建立起来的经济法体系,不仅无助于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地位的确定,而且还人为地造成了现存法律体系的混乱。可见,能否建立起科学的经济法体系,首先取决于对经济法概念与调整对象的正确认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经济法学界对于我国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的认识也日趋一致,这就为科学的经济法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必要的基础。由于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而经济法首先应当包括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管理法这两个最重要的经济法部门。对此,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基本取得了共识。此外,我认为,资产资源管理法和涉外经济管理法也应当成为我国经济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一)宏观调控法

应当指出的是,所谓宏观调控法并不是以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部门经济法,而是对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是基础层次的调节,但是由于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与滞后性,因而当市场主体的自利行为失控时,就会出现“市场失灵”,“看不见的手”就会无所适从。为此,就必须建立必要的宏观调控体系,用国家的自觉调节来弥补乃至于在必要时取代市场的自发调节。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与市场主体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宏观调控关系,调整此类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调整宏观调控经济关系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发展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衡。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化了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优化资源配置,优化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衡平市场经济中的公平与效率,引导经济活动与社会发展。

篇7

一从法的起源上看三者功能的契合法的产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之一。在漫漫历史长河中,人类社会的演变从来都是没有停息过,经济基础亦同样发生着与之相适应的演变和变化。这种演变有时表现为前进,有时表现为停滞,甚至是倒退。相应地,法律在各个历史时期也显现出不同的内容特点和形式安排。具体到民法、商法及经济法上,我们发现三法从出现时间上恰巧是一一顺次出现,从法的功能上体现出后法对前法的修正和补充作用,一定程度上极为突出地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人类社会的演进及经济基础的变化。

近代民法一语,是从罗马法之Juseivile一语沿袭而来,故罗马法之市民法,为今日各国民法之语源。罗马奴隶制经济制度是古代奴隶制的最高形式。以大农庄为代表的土地所有制,先进的生产技术的推行及普及,奴隶劳动深人社会生产各个领域,众多手工业部门的形成,四通八达的海陆交通,带来了商品生产和商品贸易的不断发展与繁荣;而新兴城市的兴起,则进一步拓展了商业并刺激了消费领域,推动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同时,奴隶制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导致了社会经济生活与经济关系的复杂化。这就要求相应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来进行规范和调整。罗马法正是在这种经济条件和矛盾中有的放矢地对商品经济中最本质的关系做出了规定。因此,作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社会的生产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为适应当时社会相当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交换的要求,罗马法对诸如民事主体、私有财产、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他财产关系都有详细和明确的规定。这其中很大一部分为现代民法所继承和保留。然而,罗马法就像一个早产的婴儿,被表面上繁荣的商品经济催生在古罗马大地上,它虽然具有现代民法的某些基本特征,但适应其生长的经济基础存在时间并不长。川特别是由于罗马的商业基础是脆弱的,其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始终是农业的从属;它的商业更加依托战争这种变数很大的因素,因而是不理性的,只能是暂时的和阶段性的,它突然兴起也会突然消失;并且罗马从来没有建立起重商的传统。虽然从法律上认可了商品交易的正当性,但从制度安排上对交易的形式及程序规定严格、要求繁琐,未能更好地推动整个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伴随着日耳曼人征服西罗马帝国,整个欧洲大陆进人了漫长而黑暗的中世纪。在基督教会及庄园制经济的双重钳制下,这一时期仅存在着小规模的以满足生活需要而进行的作为庄园制经济补充的商品交换;而以获取利润为最终目的的商业活动根本不存在。罗马法,换句话说,民法的发展进人了一个停滞的阶段,几乎接近衰亡。

然而,回顾既往,中世纪的前半期也可以被视为一段为期太长的休耕期,通过衰败和调整,它为更有活力和更为平衡的经济结构铺平了道路。川公元十一世纪,随着人口数量的急剧增加,农耕、航海等新技术的发明和大规模使用,城市化的加速及基督教神学思想实质上的变化,欧洲社会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商人阶层。商业的发展需要一种更加高效率和更加独立的法律,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要求从民法市民法原理的内部进行修正,同时也要求对民法外部作补充。环境的压力导致了初始的商业法。“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成了一条普适的规律。日益繁荣昌盛的商品交易活动必然要求有相应体系化、逻辑化的交易规则予以规范。根据伯尔曼先生的归纳,在这一时期商人创制出了:动产与不动产法截然分离;更换较古老货物交付的要求,以便用一种象征性方法转移所有权;承认动产买卖口头协议的有效性;信用、票据制度等十七类商人法。这大大便捷了商品交易,提高了交易的效率,满足了商人们彼此间商品交易习惯的客观要求。商人法的诞生是欧洲经济条件发展到十一世纪这一阶段的必需,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对相应法律规范的要求,是对民法的第一次修正和补充。

此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进人一个高速发展期,特别是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初,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和杰出代表亚当·斯密提出:要跨进本国的富强,促进国家财富的增长,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建立一种使“经济人”和“看不见的手”都能发挥作用的市场经济体制。他认为政府无须干预经济,只应成为一个“守夜人”。在其自由经济思想的指引下,体现了“自私的动机,私有的 企业,竞争的市场”的私法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8]然而,当时间来到十九世纪末,在自由经济思想的指导下,资本主义经济进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市场自身先天存在的缺陷而导致的经济危机频繁而周期性地发生,其结果不单影响到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导致社会财富的浪费,而且直接动摇了资本主义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在作为商品经济条件下一般性法律规范的民法对解决此问题力不从心时,为克服市场调节机制本身的缺陷,保障市场环境和市场条件,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放弃其传统的单纯“守夜人”角色,主动以公共权力介人经济生活,以各种手段包括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调控及其他形式的干预。同时,为适应建立由政府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需要,一种新的法律理论和法律部门出现了。这就是介于私法和公法领域之间,被普遍认为开创了第三法域—社会法域的经济法。作为商品经济条件下,以提供市场条件保障,进行市场行为矫正,帮助市场行为引导和市场行为促进为目的的法律,经济法的出现对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是对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一般性法律规范—民法的又一次修正和补充。如上所述,在对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最初起源进行一系列考证之后,我们不难发现,三者从诞生之初就体现出了它们在功能上的相互补充作用,并最终形成民法、商法、经济法这一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

二从法的价值取向上看三者功能的契合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最高原则,它既体现了民法的任务、性质和特征,也反映了民法的追求目的,是民事立法的宗旨、执法的准绳和行为人守法的基本指南,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活的灵魂。民法是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它假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都是“经济人”或“理性人”,并由此而得出三个基本判断:1、平等性。认为一切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2、互换性。主体的身份会在出卖者和购买者之间频繁互换;3、最佳性。每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有学者称这种“经济人”为“生活理性人”。这就决定了民法的公平是一种个体的公平、形式的公平和条件的公平,即强调人人均在同一起跑线上,是起点的公平和机会的公平。该原则体现和要求的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有均等的机会参与经济能力,要求一切市场主体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实行差别待遇,保证人们在机会公平条件下,以自身的能力和努力获取与自身相对的利益。对于个体间的差异与政治上或社会中的不平等则不予考虑。因而,民法只能是个人利益的本位法和个人权利的维护法。

商法的最高价值目标是效益的最大化,如前所述,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纵观由此开始而经变迁的十七、十八世纪的近代商法及十九世纪最终形成的现代商法,其共同的本质特征就是营利性。作为商法所主要调整的商人具体行为,其最根本的目标就是追求个人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商法的根本任务就是通过维护商事交易的自由和便捷,促使商业的发展和繁荣,尊重和保障商事主体目标的实现。当效益与公平、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可能发生冲突时,商法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牺牲公平,侧重尊重个人的意思自治和保护个人利益,而不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利益至上,追求实质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首先,在对公平的追求上,经济法追求的是一种实质的公平,它是对民法形式公平的一种补充和修正,是对形式公平的一种扬弃,它注重强调个体间的差异性,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保护弱势一方,比如在反垄断法领域,通过打破垄断,禁止少数大企业凭借其经济优势支配他人经营活动,进而甚至强制拆分垄断企业,使中小企业的地位和利益得到恢复,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从而保障和实现了强、弱主体间的机会公平。另外,不同于民事法律强调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的公平,经济法更加重视财富的再分配领域。比如,通过税法对所得税率高低及“起征点”的不同规定直接“剥夺”高收人者的财富以及社会保障法直接给予低收人者救济来实现社会财富二次分配的实质公平。其次,在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上,经济法不同于商法以个人至上作为基本价值判断,而是以保障个人利益下的社会整体利益至上作为最高价值追求。还如前文所谈到的,十九世纪下半叶,资本主义经济由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向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过渡,生产力迅猛发展,出现社会化大生产。社会化大生产存在自身不可克服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社会化大生产使全社会经济日益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每个经济个体对社会经济有机整体依赖性更强,生产社会化要求每个经济个体遵守法律和市场规则,否则会导致灾难性后果;二是经济个体在社会化大生产中是自发的、盲目的,他们为追求个人利益会不择手段,这势必会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整体利益。因此,社会化大生产迫切需要一个最有权威、最有力量的组织—国家来协调各种利益之间冲突,追求公平的竞争秩序,防止经济危机的发生,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也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从其诞生时起,就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

如上所述,我们发现,从民法、商法、经济法三法的基本价值判断上,三法的价值取向又一次体现出一种相互补充和修正的有机统一。

三从对社会关系采用的调整方法上看三法的功能契合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方法是规定人们行为准则(模式),规定出人们违反或遵守准则所导致的后果。行为模式包括:命令或禁止人们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强制性规范;允许人们为或不为,这样为或那样为的任意性规范;以及提倡、鼓励人们为或不为,这样为或那样为某种行为的提倡性规范。法律后果则规定出人们违反法律规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及其方式,以及遵守法律规定时法律的态度和采取的措施。法律一方面运用强制性、任意性或提倡性规范方式规定人们的行为,同时又规定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或奖励等形式的法律后果。法就是采用这种基本方法来调整社会关系,以实现其任务。

具体到民法、商法、经济法三法时,依据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差异,立法者在制度设计上采用了不同的规范模式。在民法中,任意性规范的设计占据了绝大部分。民法是纯粹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由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设定权利和义务,不予以过多的干预,最大程度地体现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商法中,法律规范体现出一种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强制性规范为辅的特征。商法是私法,任意性规范是其基本规范形式。尽管随着当代国家对商事主体及商事行为的要求更加严格,出现了大量的强制规范,甚至有了所谓“商法公法化”的提法,但我们认为,商法的私法本质属性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这就决定了任意性规范依然是其主要规范形式,同时,这种强制规范多是为了便于具体实践中操作而对技术性规则的一种强制性规定。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以便捷交易、提高效率为己任。在尊重当事人意思的基础上,对主体行为的具体实施予以一定的技术性保证,也正符合商法目的的题中之意。在经济法中,强制性规范和提倡性规范是主要的制度设计。一方面立法者通过在具体法律中频频使用“禁止”、“不得”、“必须”等命令性口吻阻止行为人为特定行为。另一方面,又通过提供一定的奖励或优惠鼓励当事人为、不为或按某种特定的方式为立法者所希望其为之的某种行为。在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提倡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提倡性规范可以说是任意性规范以一定特例的形式存在。例如: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经营者安置残疾人就业,但对是否为此行为仅是一种任意性要求,即可为也可不为(任意性规范),同时又规定对为此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实行税收减免,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即一旦为此行为国家就给予相应的奖励或优惠(提倡性规范)。

另外,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主动性上,三法也显现出不同的特点,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上采用的是“被动式”的方法,“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商法较民法制度而言向前迈出了一步,采用了“半主动式”的调整方法,对部分行为在事前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国家主动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一面。而与上述方法不同,经济法大都采用了“主动式”调整方法。例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 机关有权直接进行调查处理,对可能形成垄断,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企业并购须报批,并对已经形成的垄断企业有权以行政或司法手段直接予以拆分等,反映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运行的迫切需要。

由此,民法、商法、经济法三法在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方法上再一次呈现出一种相互补充和修正的有机统一的功能契合关系。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清晰地看出民法、商法及经济法在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平稳、有序发展上构成了一个统一、完整、有机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各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接下来,我们要做的是对三法各自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进行一次定位,以期对我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及准确理解和适用各法提供一些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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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具有自主性、平等性、法制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的特征。物资管理是企业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对企业效益有直接影响,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和保证企业有序生产的前提条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结合市场经济特征,加强物质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才能促进企业发展。

一、我国的市场经济

1、市场经济的定义

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产品和服务的生产、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引导。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同义词,在市场经济里虽然没有中央协调的体制指导运作,但是在理论上,市场通过产品、服务的供给和需求,产生了复杂的相互作用,实现了自我组织的效果。

2、市场经济的现象

分析西方国家实现工业化的原因,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这些国家相对薄弱的传统封建农业势力,使发展商品经济受到较小的阻力,所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得以迅速发展,开辟了工业革命的道路。事物的发展变化通常都在旧事物相对发达或相对落后的地方实现突破,即所谓的“黄金突破点原理”。

相反的,虽然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在世界中遥遥领先,但也因为这样,传统封建势力比较强大,使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在萌芽的过程中遇到了强大的阻力,迟迟不能实现封建小农经济向资本主义工业化市场经济的转变。目前,中国社会仍然普遍的充斥着浓厚的反市场和反商品情绪,时常有各种方借口阻挠深入的发展市场经济改革。

3、市场经济的职能

价格被称为市场的无形之手,决定了资源分配,供需决定价格,市场参与者决定供需,参与者是大多数人,因此自由市场由多数人决策;政府和垄断企业被称为市场的有形之手,由少数人做决策。市场经济通过左右手互博,决定谁拥有话语权和定价权。市场经济政府的职能是保护市场无形之手,弥补缺陷。打压垄断的通常手段是价格政策、税收政策、利率政策和补贴政策。

经济市场的政府职能包括:打压垄断、规范市场、鼓励竞争和激励生产。政府理性,社会民主,经济自由,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

4、市场经济的影响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工业和农业互换,工业占据了社会经济的主导地位,最普遍的经营形式是市场营销,给各个方面的社会经济造成了一系列的深刻变化。

市场营销根据市场需求,要广泛利用各种市场资源,在广阔的时空范围内进行生产,改变传统小农在一个家庭范围内的局限现象,利用家庭资源进行生产,满足家庭需要。目前,很多人已经接受了面向市场需求的概念,但广泛利用市场资源的观念仍然十分淡薄。在经济发展的形势下,利用市场资源,以市场营销为主要手段,积极发展科学技术,实现中国经济建设的全面发展。

二、简述物质管理

1、物质管理的定义

物资管理就是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计划、组织和控制企业需要物资的采购、使用和储备。

2、物质管理的现状

根据资料显示,中国在很长的一段时期里, 都受到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企业物资管理模式也属于“计划”制,根据产量指标制定粗略的物资计划、向少数指定的供货商采购物资、不断加大物资库存等现象经常发生。所以,企业物资管理模式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创新,而且要符合现代企业的发展潮流。在近三十年的改革与探索之后,我国企业在企业物资的计划、采购、使用和储备等管理环节上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

3、物质管理的作用

物质管理在科技技术发达的今天,已经采用先进的设备进行数据管理、分析和存储。我们要充分利用现代化工具,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1)发挥系统工程作用

物质系统工程是运用系统工程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进行物质管理。系统工程,需要结合物质部门的特点,遵守科学的管理原则,根据商品的流通规律,建立科学的物资流通机构和体系。在物资工作中,使用运筹学,建立模型、定量分析,通过对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和综合研究,促进物质管理的科学进步和发展,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

(2)发挥信息化资源作用

信息作用是物质部门的决策基础、系统制订的计划依据,控制物质供应的手段和保证协调工作的重要条件。物质部门决策要先确定目标,制订的目标要结合实际,合理可行;物资工作的起点是物资计划,结合内部和外部信息资源为计划依据,制订最佳的计划方案;通过信息反馈,及时解决物资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作出调整和改善,保证物资工作各个环节的正常进行;全面的物资信息,构建了物资信息的管理系统,是保证各个部门互相协调配合的重要条件。不同的部门,利用信息化资源发挥不同的作用,各个部门互相配合,才能保证整个物资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

(3)发挥存储论的作用

存储论也叫库存论,是研究仓库储存的理论。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和供应需求,需要储存物资达到特定的数量。存货过多,会积压资金;存货过少,会影响生产,造成供不应求。存储论通过研究“物资最优存储量”的理论和方法,既保证正常的经济活动进行,又把各种费用降到最低,拥有广泛的应用范围,可以解决经营管理和物资存储量中产生的问题。

(4)发挥线形规划作用

作为运筹学规划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在线性约束条件下,达到最优预定目标。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根据线性规划中求“极小值”的办法,对任务进行统筹安排,减少完成任务浪费资源的现象;按照线性规划中求“最大值”的方法,对一定数量的资源进行合理调配,完成任务的要求。

三、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物质管理

1、物质管理体系不健全

企业对物资管理不够重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比较关注产品的生产量和销售利润。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企业在加大生产、积极销售的同时,应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改善企业内部结构,建立健全的物质管理体系,实现采购、储备等制度的规范性,加强物质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物资管理模式落后

一般来说,企业的物质管理模式比较落后。在市场经济体制的环境下,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要求企业在完善内部结构的同时,加强企业物质管理,转变物质管理模式。物质管理模式,不仅是企业管理结构的一部分,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也有着重要的作用,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与时俱进,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实现企业物质管理的现代化。

3、物质管理技术落后

物质管理除了依靠管理制度实施以外,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对物资管理的采购和仓储等进行支持和计划。企业仓库一般都由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调度,资源共享和资产归属的限制,导致重复采购问题的出现,对仓库空间进行合理的设计和布局,提高仓库资源使用率和物流效率,采用先进的物质管理技术,使企业经济效益得到最大化。

四、加强物质管理的建议

1、加强成本控制

在特定的情况下,发展市场经济,提高盈利水平需要企业提高生产价格或者降低成本资金。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自由的市场和自由的价格才是经济发展的主体,企业不能擅自提高价格,所以我们需要加强对成本的控制,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发展。

某生产味精的集团,在加强成本控制,降低各种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1996年,根据强化成本控制的方针,使味精这一主导产品对淀粉的消耗量从1995年的2.38吨/吨减少到了2.18吨/吨,节约了600万元的资金,共降低1383万元的成本,提高了450万元的利润。这个事例说明,在物质管理中,应该加强成本控制。成本作为企业生产发展和提高效益的决定性因素,应该合理的进行、管理和控制,实现企业经济发展。

2、按照需求进行采购

做好物资采购工作,是企业保证产品质量,防止经营过程中出现“成本漏洞”的必要措施和物资管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加强物资需求计划管理,需要严格按照管理程序和统一规定的格式对所需物资进行上报,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提出申请、报中心审核、最后批准通过之后,按申请的数量进行采购,杜绝计划外的违章和无序采购。

3、加强仓储物资管理

定期进行库房物资的清理工作,对损耗和淘汰的物资备件进行清理,既可以节省库房空间还能够回收资金。按ERP类别原则码放置生产中用到的物资备件,解决仓储管理原来的一些弊端。通过科学的方法对物资进行保养,某石油部门有大型钻井设备20部,8部是进口的,生产周期较长容易消耗物资,加强对这些易耗物资的管理可以根据特点,采用独特的保管养护措施,例如根据物理性能、体积大小、化学成分等合理的进行分类和分别保管。

总结:

现代企业管理是企业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和全环节的管理,是经济与技术的结合,具有科学性、主动性和经营性。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就由计划制经济体制向市场制经济体制改变,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使得我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是我国企业的一个重要的机遇和挑战。企业在竞争中想要立于不败之地,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物质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应该加强重视程度和管理力度,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企业的现代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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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呈现了诸多发展趋势,其中,经济全球化是当代世界经济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其表现及影响已日益为国际社会所广泛关注。它使企业生产的内部分工不断扩展为全球性分工,使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优化组合,达到资源优化配置,从而促进了各国和全球经济的共同发展,同时也带来了全球共同面临的社会经济问题。

一、经济全球化的基本特征

经济全球化,是指资本、信息、技术、劳动力、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流动、配置、重组的过程,是生产、投资、金融、贸易使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相互融合、相互依赖、相互竞争和制约的趋势。它有以下基本特征。

1、企业全球化

跨国公司既是生产和资本国际化的产物,又会进一步促进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和全球化。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一直是国际直接投资的主导力量。全球化的发展使跨国公司的生产在全球范围内组织,竞争也在全球范围内展开。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兼并现象比较突出,并呈现出两大突出特点:规模大;兼并数量多;涉及金额巨大。这种企业的兼并浪潮客观上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

2、生产全球化

生产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特征,也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动力。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分工进一步向广度和深度发展,从广度上讲,参与国际分工的国家和地区已遍及全球;从深度上讲,国际分工越来越细,已由过去单一的垂直型分工发展为垂直型、水平型和混合型多种分工形式并存的新格局。同时,国际直接投资迅速发展,国际直接投资是一种深层次上的通过投资设厂,在生产领域里、在生产过程中把各国经济联系起来的方式,90年代以来,国际直接投资增长速度在各项国际经济指标中是最高的。另外,国际资本流动规模的迅速扩大,已成为贸易之外联系世界各国经济的又一重要纽带。

3、贸易全球化

贸易全球化表现在:国际间的产业转移使各国交流产品的必要性大大增加;新科技革命推动下的高效率大批量生产,也要求在全球范围内开拓市场,扩大国际贸易规模;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增加了对国外产品的需求,从而促进贸易全球化;便捷灵活的贸易方式和国际协调对贸易限制的减少,促进了贸易全球化。二战后,国际贸易总量和规模不断扩大,而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增长又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4、市场经济体制全球化

虽然西方发达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二战后相继取得民族独立的发展中国家也大都选择了市场经济体制,但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全球化还只是上世纪末的事情。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已成为不同制度国家的共同体制,从而为市场经济全球化奠定了制度性基础。经济全球化以市场经济体制的全球化为基础,没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球化就没有生产要素国际间的自由流动,也就谈不上真正意义的经济全球化。

5、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信息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电子技术和通信手段的飞速发展,尤其是随着各国对资本流动管制的解除和“电子货币”(信用卡)的流行,货币的国际交换和流动的规模日益扩大,使经济信息在全球迅速、准确地传递,这大大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金融的全球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科技的加速发展,信息化已成为市场经济全球化的一个显著特征,信息产业在一些发达国家已取代传统产业而成为支柱产业。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也改变了传统制造业、商业、金融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这一切使全球经济活动的速度越来越快,规模越来越大。

6、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加强和国际经济组织日益健全

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展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明显加快,这种区域经济一体化进一步推动了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蓬勃发展的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世界贸易组织等作为协调和监督世界经济运行的国际性组织,其权威性和作用越来越明显,在世界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二、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既有正面效应,也有负面效应。

1、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的机遇

二战以来,发展中国家纷纷实行市场经济体制,逐步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全球化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多数发展中国家也在不同程度上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受益者。

(1)经济全球化使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深化,步伐加大。发展中国家利用这个契机,既可以继续引进发达国家技术比较先进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增加国内就业,扩大出口,完成工业化进程;又能够利用经济全球化提供的机会,加大对发达国家先进技术的引进和学习,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在某些关键环节上占据优势地位,加速国内现代化进程。

(2)经济全球化为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外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使其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增长迅速。如:1983―1987年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额仅为年均42亿美元,1996年则增加到510亿美元,而到2003年,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则达到900亿美元,占全球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十分之一强。

(3)经济全球化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更多吸引外资的条件和机会。据联合国公布的数据,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数额在增长;投向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私人资本在增加。吸引外资规模的扩大,无疑有助于解决发展中国家的资金短缺问题。

(4)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发展,使其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逐渐增强。近年来,发展中国家有些跨国公司已从贸易活动深入到国际生产领域和高科技领域,并开始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向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提出了挑战。

(5)经济全球化带动了世界范围内经济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自由贸易区等多种形式自由经济区的发展。主要分布于发展中国家的各类经济区,不仅成为吸引外资的“载体”,而且对解决这些国家的就业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6)经济全球化拉动了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近10年来,国际贸易的增长大大超过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尽管发达国家是国际贸易的最大受益者,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的发展中国家也受益于国际贸易。

总之,发展中国家通过参与经济全球化,可以为自身发展提供全球化的市场、资金、技术、人才及先进的管理经验,使国内资源得到最为充分的合理配置;可以在日益剧烈的国际竞争中,尽快地提高本国民族企业的竞争力,加快经济改革与对外开放,促进经济现代化的早日实现;还可以推进政治改革,加速民主化进程。

2、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的挑战

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分享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部分利益的同时,却承受着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甚至对本国经济的严重冲击。

(1)经济全球化导致和加剧了世界经济发展的进一步不平衡。突出表现在南北差距不断扩大,发展中国家更加落后于发达国家,尤其是造成那些处于最底层的发展中国家更加贫穷落后。因此,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1999年度人类发展报告》中呼吁人们重新认识经济全球化问题,努力缩小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

(2)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各国都要一定程度地让渡和共享经济,而这种让渡和共享实际上又是不对称的。同时,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世界范围内市场力量的加强以及发达国家大跨国公司的不断扩张,有可能冲击发展中国家的一些国内产业,威胁其国内市场安全,使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事务中的权力相对减弱。另外,适应经济全球化需要而成立的“超国家”的专门性国际经济组织也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形成约束,因此,经济全球化带给发展中国家的最大问题是国家将受到冲击和削弱,国家经济安全受到威胁。

(3)随着全球贸易和全球生产体系的迅速发展以及跨国公司及其资本的不断扩张,发展中国家的民族经济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和冲击,对发达国家的依附性也不断增大,因此,发展中国家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4)在解决全球性问题时,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两难的尴尬局面:一方面他们要发展本国经济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却被发达国家指责破坏环境。而实际上,经济全球化使发达国家将越来越多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以及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发展中国家资源浪费现象因此而相当严重,平衡的生态系统因此而遭到破坏,良好的自然环境因此而受到污染,社会负担成本因此而日益加重,从而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并最终影响到整个世界的可持续发展。而问题的实质在于,发达国家现在已经超越了工业化发展阶段,它们理应对已经形成的环境污染负责。

(5)经济全球化下的金融全球化,在推动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金融风险和经济冲击。目前,24小时电子化交易的全球金融市场已经形成,在为市场交易提供更大便利的同时,也为金融界的不少投机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国际互联网的畅通运行,使资金可以随时流向地球上任何一个有利可图的地方。由于国际市场上巨额资金的短期套利,如果在防范金融风险和稳定金融秩序方面稍有不慎,将会带来巨大风险,墨西哥和东南亚的金融危机都是最好的例证。

可见,经济全球化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深远而复杂,各国都要从自身的战略高度,全面考虑本国的经济利益,综合平衡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既要看到经济全球化的大好前景,又要充分考虑到可能产生的问题并审慎对待,不可盲从。

【参考文献】

[1] 十七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学习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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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13.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1-0098-02

一、市场营销方式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市场营销方式的概念

营销方式是营造市场商品顺利销售要素方法的模式与营销观念的类型。营销方法是形式,营销理念是核心。不同营销方法的形式或形态反映不同的营销理念,反之亦然。市场营销方式创新,就是市场营销方法模式的前进、提升、扩展与深化。

(二)市场营销方式的分类

一是按照发展的不同程度分为传统型营销方式和创新型营销方式;二是按照国别的不同分为本国营销方式和国际营销方式;三是按照部门的类型不同分为物质产品经营部门的营销方式和非物质产品经营部门的营销方式;四是按照生产要素的不同分为产品、资金、劳动力、服务、信息、科技、房地产、文化等要素的营销方式等。

二、市场营销方式创新发展的动因

(一)国内外社会经济发展的总趋势

1.国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趋势

(1)人类文明的演进。人类社会文明经过原始文明、黑色文明,现在正向绿色文明推进。“绿色”是指安全、无污染、高质量的品质。当今时代,社会和经济活动正在向“绿化”推进。“绿化”的发展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理论,即以人为中心,从“自然—社会—经济”三维结构复合系统出发进行能动的调控,在不超越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的条件下,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持资源永续利用,不断提高生活质量,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的利益。中国在可持续发展理论基础上提出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其基本内涵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由此,又提出了新“人本主义”;同时,提出了人类在全球生存与发展中的和谐,这就促成了世界经济一体化和世界经济的大循环,从而进行社会生产的国际大分工。

(2)人类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演进。人类社会经济经过牧童经济、工业经济时代,现正在向知识经济时代推进。知识经济的基本内涵是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科技变为第一生产力;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支撑的现代信息技术成为高新技术创新发展的核心以及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知识作为一种新的信息,引导和推动着人类社会经济活动迈向更高的发展阶段。

(3)市场区域范围发展阶段的演进。人类社会经济中的市场范围经过国内市场、区域市场,走向国际市场,进而大多数国家进入国际市场交换的世界经济大循环中。在国际市场中,既存在协作,又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与此相适应,经济的发展形式是各国进行各自独立的国内发展,然后进入区域集团协作化发展阶段,现在正在进入世界范围内有选择的经济大协作发展阶段。

2.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趋势

(1)实现两个根本转变。实现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根本转变。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经过摆脱贫困、全面进入小康社会,然后进入富裕社会和现代化社会。

(2)实施两个基本战略并进行两大经济发展战略调整。首先是改变单纯追求经济高速增长的“赶超型”战略,而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战略。同时,进行两大经济发展战略调整,即将优先发展东部地区、再发展中部地区、最后发展西部地区的区域梯进战略,调整为以中部发展为中心,进行东、中、西部同时推进的全面发展战略;由原先向“西方”国家倾斜、再向“东方”国家倾斜的国际市场倾斜战略,调整为“一体”、“两翼”(以发展中国家市场为“主体”,以西方国家市场与东方国家市场为“两翼”,交叉互补,良性循环)的国际市场良性大循环战略。

(3)突出两个经济工作重点并采取两个经济发展方针。其重点是:推行国有企业市场化的成功改革;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村经济的产业化与农业工业化、将农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到小康及大康水平。其发展方针是:坚持国内经济的独立自主发展;积极开拓、占领、争胜于国际市场,成为国际经贸强国。

(4)两大经济特点是: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协调发展;国民经济实现快速增长,由生产主导型向流通主导型转化、由供应约束型向需求约束型转化、模仿型向创新型转化、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化、由速度型向科学型转化。

(二)国内外市场需求的发展趋势

1.国内市场需求的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从而使人民的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得到显著提高。同时,居民市场需求量不断提高、需求结构不断优化。基于此发展,绿色消费不断兴起;个性化消费日益明显;需求层次不断向高层次递进。同时,随着电子信息技术与通讯技术的创新发展,引起了商品供应方式与购物方式的变革,网上商务谈判、网络营销、直供物流等方式应运而生。

2.国际市场需求的发展趋势

国际市场需求量日益扩大,中国商品出口量大幅增长;各国的差别市场需求更加明显,中国的出口商品结构将随国际市场差别化需求及其增长而日益优化;绿色消费需求激增;消费质量向高级化延伸;消费品种向多样化发展;非物质商品的消费比重不断提高;消费观念更加现代化。

三、市场营销方式的演进及其创新发展趋势

(一)生产方式的变革推进营销方式的变革

1.历史演进过程

随着生产由手工作坊发展到大规模生产、标准化批量生产,以及现在定制化批量生产,使生产系统由成本导向型向市场导向型演进。与生产模式的变化相对应,市场营销模式也由集市贸易、大量贩运,经过大量营销、目标市场差异化营销阶段,而发展到新兴的定制营销模式。这一营销模式的变化过程体现了市场营销由单纯的销售功能而逐步演进为价值创造系统。同时,生产方式影响,或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营销方式,这是因为生产方式影响消费方式,消费方式决定着营销方式;当然,营销方式的变化,也会反作用于生产方式,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与决定、引导消费方式。

2.生产方式的未来发展,推动着营销方式的创新发展

首先,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引起了“绿化”生产的发展,从而也促进了“绿色消费”的兴起;其次,经济的高度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形成了人们的“个性化”消费需求;第三,随着国际生产分工的发展而形成的世界经济大循环,使市场差异化扩展、物流距离得到延伸、跨国经营向集团化和规模化拓展,引起了供应方式的变革;第四,现代高新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上交易、网上通信更加便利,这些内部网络、外部网络、专用网络的普及,引起了营销方式的相应变革。

3.生产方式、消费方式的变革引领营销管理原则的变革

现代营销管理将更多地实施如下原则:(1)需求创造原则;(2)满足个性化需求原则;(3)流通网络化原则;(4)全面营销整合原则;(5)虚拟市场营销原则;(6)非价格竞争原则;(7)运用多元化新型媒体原则;(8)产品及服务多样化原则;(9)面向国际市场经营原则;(10)品牌全球化原则;(11)营销环境优化原则;(12)科学认识市场原则;(13)营销咨询顾问原则等。以上营销管理原则的实施必然引领相应营销方式的产生与发展。

(二)营销方式创新发展的趋势

随社会生产方式、消费方式以及营销管理原则的变革与发展,营销方式也必然创新发展,以适应生产与生活消费需求的变化。

1.随着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绿色生产与绿色消费兴起,必然推进绿色营销的发展。

2.人们的个性化消费方式,必然推进直复营销和定制营销方式的发展。

3.电子网络与通信技术的普及运用,必然推进网络营销、数据库营销、直接营销方式的普及应用。

4.市场的国际化发展,必然引起全球营销、品牌营销等营销方式的创新发展。

5.知识经济的发展,商业文化的提升,必然引起知识营销、文化营销和情感营销等营销方式的发展。

6.各种管理原则的创新发展,必然引起战略营销、整合营销、全过程营销、服务营销、关系营销等方式的应用与发展。

7.市场营销集团化的发展,特别是为建立稳定的客户联系,形成稳定的市场,必然要发展合作营销和信用营销等方式,并且向深广发展方向延伸。

四、我国的创新型市场营销方式的类型及基本特征

(一)当前已经出现并开始采用的创新型市场营销方式的类型

一般包括:绿色营销;网络营销;直复营销;数据库营销;定制营销;关系营销;合作营销;信用营销;安全营销;知识营销;全过程营销;整合营销;品牌营销;服务营销;文化营销;情感营销;直接营销;传销;战略营销;全球营销。共20种营销方式。

(二)当前处于主流性的创新性市场营销方式的类型

主要是:绿色营销;直复营销;关系营销;合作营销;网络营销;定制营销;数据库营销;战略营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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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会各界近年来抱有浓厚兴趣并几番起伏、断续热论的“气象经济”内涵,更多关注的可能恰是广义“气象经济”内涵中“气象部门或其合作伙伴利用气象信息及其衍生服务通过市场化机制向特定组织或个人提供有偿服务的经济活动”即本文所论的“商业气象”现象。

1.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应时之作

1970 年代以前,各国气象信息服务均以无偿为主,1970 年代以后,信息服务开始由无偿向有偿转变。1969年3月23日“世界气象日”的主题即是“气象服务的经济效益”。1984 年9 月在荷兰海牙召开的第42 届国际文献联合会上,有偿气象信息服务获得与会代表的一致肯定,气象商业化服务的概念得到确立。

我国商业性气象服务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气象有偿服务发展到一定程度和近年来国际商业性气象服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开始的。在我国引入市场经济体制后,各种制度的积累性效应随改革的递进开始在我国气象信息业发挥作用。为维护我国气象信息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通过市场化的模式减轻气象事业对国家过分倚重的局面,便显得顺理成章。在我国加入WTO前后,我国的气象事业又面临必须服从“竞争法则”,在同其他国家的气象经济关系调整中保持竞争优势的严峻态势。。这些因素都促使我国气象服务的某些部分加速了其商业化的步伐。

2.气象商业化发展的阶段性及其进展

目前,国际上商业气象服务的运作方式大体可归为四类: 一是国家气象部门不开展商业气象服务,由私营气象公司开展, 如美国、日本等国;二是国家气象部门开展商业气象服务,与私营气象公司竞争,如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三是国家气象部门改组为气象公司,整个国家的气象服务商业化,如新西兰;四是国家气象部门主要从事公益气象,同时又近乎垄断商业气象服务,但其服务水平和社会整体商业气象发展水平又相当低,与社会经济发展和各方精细化的气象需求矛盾较大,如中国。

综览国外气象服务发展现状,其商业性气象服务呈现四个基本特征:一是受本国经济和公共管理体制变革的影响,气象部门出现经费不足或者政府部门减少了对气象部门的财政投入,使得开展商业性气象服务的国家气象部门不断增加,有的国家气象部门甚至转为商业性气象服务公司;二是随着商业性气象服务需求的倍增和日益精细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允许私人气象公司提供商业性气象服务,与国家气象部门开展竞争;三是商业性的气象服务公司普遍采取集约化、规模化方式运作,以获取高额利润;四是商业性气象服务正在不断向其他国家进行渗透,由为本国服务延伸到国外服务市场,跨国经营气象服务产品及技术。

再纵观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气象服务商业化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商业气象发展历经了如下三个依次渐进的阶段,这里仅对各发展阶段的基本特征及其对应国家的进展脉络做一些介绍。

2.1 草创阶段(萌芽时期)

这一阶段的基本特征是国家气象部门完全靠政府拨款支持,以开展公益气象服务为主要任务,专业有偿服务处于次要或从属的地位。专业服务的收费属于补偿性收费,没有严格的成本核算,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收取的服务费上缴财政,工作人员属于政府雇员。专业服务的产品主要是常规的资料、预报、情报,一般是使用公益服务产品略加改动或直接向专业用户提供。

2.2拓展阶段

这一阶段的基本特征是国家气象部门仍靠政府拨款支持,但支持力度因政府公共开支的增多而被迫减少。气象部门便转而在开展公益气象服务的同时,积极开展有偿气象服务和发展纯商业气象服务。有偿气象服务收取由公益服务产品加工、生成以满足特定需求的专门服务产品所需的“额外”成本,纯商业气象服务收取“额外”成本和相应的“利润”,服务的成本有严格的成本核算。收取的服务费用上缴财政,工作人员属于政府雇员。。服务产品专门按用户要求加工生成,不再直接使用通用的公益服务产品。

2.3蓬勃生长阶段

这一阶段的基本特征是纯商业气象服务和必须由政府拨款支持的公益气象服务、专业有偿(成本回收) 气象服务分离。。或者是国家气象部门只开展公益气象服务和专业有偿气象服务,纯商业气象服务由私人气象公司承担,如美国等;或者是公益气象服务、专业有偿气象服务和纯商业气象服务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承担,如新西兰,“国家水和大气研究所”负责进行政府资助的有关气象及水文、海洋、生态的基本研究以及这些领域的有偿咨询服务,同时负责收集和存储气候资料。而“新西兰气象服务公司”则负责按纯商业运作方式为政府、民航和军航、媒体和公众等提供气象服务。公益气象服务、有偿气象服务和纯商业气象服务都进行成本核算,差异只是具体核算项目的多少和是否计入相应的“利润”。服务产品专门按用户要求加工生成,气象咨询服务在商业气象服务中占有重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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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依赖”是制度经济学中关于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的分析方法。在制度变迁中,由于存在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得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强化,即在制度选择过程中,初始选择对制度变迁的轨迹具有相当强的影响力和制约力,人们一旦确定了一种选择,就会对这种选择产生依赖性,这种选择本身也具有发展的惯性,具有自我积累放大效应,从而不断强化这种初始选泽。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的这一基本理论出发,来探讨我国地方税制改革的路径依赖的惯性特征。

1地方税制改革的路径依赖分析

地方税制是在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框架中明确提出的。财政管理体制作为划分各级政府之间财权和财力的根本制度,它受到国家治理结构的制约。在国家的治理结构中,一般来说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政府构成的,由于国情的差异,各个国家的治理结构呈现出多样性。在中国国家治理结构中,中央政府是治理国家的主导,而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的人。尽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逐步相应的扩大,利益的独立性获得提高,但这一格局并未获得实质性的改变。作为人,地方政府要受到中央政府的约束,这种约束体现在,第一,地方可支配的收入受中央政府的整体性安排的约束,即地方可支配的收入受到财政管理体制的约束;第二,地方政府筹措收入的制度受中央政府约束,地方收入制度是由中央政府提供的制度选择集组成的,地方政府基本上无权制定新的制度规则。在这些既定的约束下,地方税制改革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路径依赖特征:

(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依赖特征对地方税制改革的决定性影响。选择财政制度改革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这是由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内在决定的。然而,在改革的初期,向何种制度改革,即改革的目标是什么,对于治国者来说,可能是不确定的。为了维护改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治国者选择“试错法”,也就是“摸着石头过河”,通过在实践中摸索出未来制度框架。因而,就决定了治国者从它最为熟悉的地方开始,这就是治国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积累的调动微观经济主体积极性的经验——通过权力下放来调动微观主体的积极性,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这一改革构成了中国20年财政体制改革的主导。从财政管理体制来看,主要表现为通过不断调整地方的收入基数和上缴的比例来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并由中央政府把握最后的决定权。无论是1980年的以承包制度为核心的“分灶吃饭”体制,还是1994年的分税制框架,都体现出中央政府对收支的决定权和调整权。这种决定权和调整权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可以通过收入的分成比例和税种的调整而获得在财政收入分配份额中的绝对优势,也就是说,在于不确定性、技术因素等作用下,当中央政府在收入的份额下降的时候,它可以通过调整而重新获得这种优势。这是因为中央政府作为改革的发起者和推动者,在整个杜会经济的转型还没有完成之前,通过对地方收入和支出基数或增收的上缴比例的调整,保障中央政府对收入的整体控制,是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的平稳顺利推道和经济发展的整体性要求的根本保证。从改革后财政收入的实际情况来看,自从放权让利的改革推行以来,中央本级组织的财政收入的比重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中央收入严重依赖于地方上解,而财政承包制所体现出的累退性,使得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持续下降。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提高中央政府的财力,通过1994年的改革,使中央财政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获得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从1996年起地方组织的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大于中央政府收入的比例,已经出现地方财政收入比例大于中央财政收入比例,如果照此势头发展下去,中央本级的财力下降,而影响到改革的进一步推行时,新一轮的调整就势在必行,这种调整包括对地方税种的调整和地方收入的基数或者增收的比例的调整。因此,在经济转型完成之前,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和分权,没有随着经济形式的发展而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格局的情形下,中央政府的最后决定权将会加强和强化。由于地方税制是中央政府授予地方政府使用的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的制度安排,因此,地方税制改革必然要反映出中央政府的这种路径依赖特征,从而使得具有收入最大化动机的地方政府,就有着隐瞒收入的真实水平,并倾向于将财力和物力集中在地方政府可以支配和控制的强烈动机。

(二)地方税制改革作为中国财政制度改革的一个内在环节,它也表现出中国财政制度追求收入的路径依赖持征。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必然要反映到财政支出的不断扩大上来。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增长方式的粗放性特征,决定了国家投资所创造出来的效益和财政收入不断萎缩,从而使得财政收入的增长不能满足曰益扩大的财政支出要求。财政收支之间的缺口,有着曰益扩大的趋势,当国家不能有效的履行社会契约所赋予的职能时,其义理性水平就会下降。为了提高或者维持其义理性水平,就迫使国家对既有的政治经济体制做出自我调整,因而,财政压力是中国经济体制的直接原因(张宇燕、何帆,1998)。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计划和财政将社会资源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这种调整主要是表现在逐步放松对资源的管制,以及国家不断退出原有的特权领域,概括的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就是通过对产权规则的调整而达到国民收入增长的新的制度安排过程。在这一改革过程中,由于社会经济制度发生了变迁,必然要求国家筹措岁入的制度做出相应的变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主要是通过将社会资源控制在自己手中而能够直接控制着社会剩余,那么,在放松对社会资源的管制后,社会资源配置将是由分散化和多元化的微观主体来完成的,国家不再完全直接控制社会资源的配置,这就意味着,国家筹措岁入的制度安排也必须适应这种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作为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一方面,财政制度变迁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通过对财政制度的改革来推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另一方面则又是通过对国家筹措岁入制度的重构而构成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然而,在转型过程中,一方面由于财政支出的刚性,另一方面对放松管制后新增的社会财富,由于岁入筹措机制的不完善而不能及时筹集足额的收入以满足国家的需要,财政压力未能得到完全有效的缓解,同时,国家一旦推行改革,维护改革的稳定性和合法性则是国家义理性支持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改革的过程是一个利益相互冲突的过程,为了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而不至于反对改革或阻挠改革,国家就会通过扩大财政支出来平衡改革中的利益受损者,这又进一步增加了财政支出的压力。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改革会形成经济和财政之间的良性循环,但是,在改革的过渡期内,财政压力则表现得更直接、更明显。现实的财政压力也迫使国家倚重于强调收入的税制。因而,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将会选择那些能筹集收入?畲蠡乃笆罩贫劝才牛绻骋恢炙爸瓢才拍芪掖词杖氲淖畲蠡敲矗谒婧蟮母母镏校庵种贫劝才啪突岬玫角炕5胤剿爸谱魑醒胝谟璧胤匠锎胧杖氲闹贫劝才牛窃诠仪康魇杖氲闹贫劝才疟尘跋拢蚨诤星康魇杖牍δ艿墓咝蕴卣鳌?nbsp;

(三)在放权让利格局下形成的地方收入机制也有着强化的趋势。从地方税制来看,它仅仅是获得中央政府制定的税种的使用权、管理权、征收权,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由于既定的取得收入的形式——即税种的确立、税收制度的决定权在中央政府,当地方政府面对发展的需要而筹集一定的收入的时候,面对“菜单”选择却没有“菜”可选。由于不能创造新的制度和方式,对于地方政府而已,则将既定的和旧体制内所创立的规则在特殊情形下多样化,并且拓展这些规则的边界。这个旧体制内的规则就是预算外的收费制度,地方政府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各种收费、集资、摊派等多种形式的地方收入机制。对于地方政府的这种行径,中央政府一方面是财力拮据而不能完全满足地方政府的财力要求,而只给予地方政府的政策性资源和制度知识信息资源(只给政策、不出钱),允许地方政府或者基层组织在制度创新中留有一定的活动余地;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依赖于地方政府来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杜会的稳定发展,从而将改革的风险分散化,来达到风险最小化的目标。只要地方政府在一定的制度和政策空间内,既维护体制改革的稳定和顺利进行,同时地方经济又取得相当的发展,中央政府就会容忍和默认地方政府所从事的制度创新活动。

然而,收费制度一经在地方政府的运用,并经过上级政府的默认,它就有一种自我强化的倾向,这种自我强化的倾向是由地方政府的性质决定的。地方政府作为人,其目标函数与作为委托人的中央政府的目标函数是不同的,中央政府是由中央治国者所控制的,其目标函数是维持其治理国家的长期性和稳定性,而由地方官员控制的地方政府,其目标函数是地方官员的晋级、名誉、声望以及其他的私人利益。这样,地方官员的个人利益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可能一致或者相容,也可能不一致。地方官员通过发展地方经济而获得上级的提拔,这是相一致的地方,而发展地方经济就要求有强大的收入来支持;地方官员通过预算支出追求个人的其他私利,如津贴、住房、豪华的办公用品等,这是不一致的地方。无论是一致,还是不一致,都有着追求收入的动机。

此外,随着中央政府将财权和相应的事权下放给地方政府的同时,而地方政府的职能并未获得实质性的调整,这样地方政府实质上就相当于一个范围缩小的权力中心,它在职能和职责上与中央政府是重构的。由于收费制度比较简便和运作成本低,能及时为地方政府筹集发展某些项目的经费需要,最为根本的在于收费可以不受中央政府上缴收入的约束,从而保持收入在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中。一旦一个地方政府或一个部门使用了收费制度,它就会很快被其他的地方政府或部门迅速学习和模仿,而很快推演开来。同时,收费制度在部门利益和地方官员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就会逐步成为他们“寻租”的最为合法化的渠道。这也会推动收费制度的进一步强化。

2上述分析的路径依赖特征,给地方税制改革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负面影响。

1.由传统的直接控制资源而获得社会剩余的方式,转向通过国家政治权力向微观经济主体征收税负,即通过税收制度来重构国家岁入的转型过程中,强调收入的功能是其内在的要求。然而,由于现实的财政压力使得一旦走上强调收入的制度路径,就有着强化的趋势,从而使得税收制度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社会公平、以及国家对社会经济运行的间接调控缺乏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2.中央政府对税种和收入的决定权的强化,一方面,忽视地方政府在国家岁入制度重构中的内在作用。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治理结构中的组成部分,它同样是收入制度需求者,而且,由于地方政府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对制度创新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它是有能力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创造出新的有效的税收制度;另一方面,则导致地方政府的短期化行为,首先,在税制存续的有效期内,为了收入最大化,而可能将某一税种推至极端,而不顾该税种对地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其次,当地方政府预期到中央政府的调整时,可能会通过收取过头税等形式虚增收入来扩大收入的基数;最后,将财源和财力转移至非税收部门,从而为非规范的收入制度提供温床。

3对地方税制改革路径依赖的思考

上还分析表明,以放权让利为基本特征的第一阶段的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适应性效率已经递减,这是由于制度收益的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所决定的。因此,新一轮的制度创新工作就迫在眉睫,作为一种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财政税收制度的制度创新工作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实现的根本性的制度创新问题。值此中央政府提出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之际,为中国财政税收制度创新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在新一轮的制度创新过程中,要强调地方政府在国家岁入制度创新中的作用,要赋予地方政府有一定的创造新的制度规则的自。因为,首先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同样是新岁入制度的要求者,其次,地方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参与者、支持者、协调者、联结者,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所起到的制度创新作用(杨瑞龙,1998;张杰,1998;黄少安,1999)。地方政府同各级微观主体之间有着更为直接的联系。因而有着更广泛的制度创新信息,从而使得地方政府制订的收入制度规则有着直接的现实性和针对性。从中国制度创新活动的主体来看,它是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因而,地方政府对国家岁入制度的创新活动同样应该构成中国制度创新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而予以确认。

当然,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收入制度创新自,必须以地方政府提供服务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来确定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为前提。更进一步,是要根据各级政府提供服务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来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在此基础上来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权,并将各级政府的这种基本关系通过法律框架规范起来,这样,一方面,形成对各级政府的外在约束,而不至于产生单纯追求收入而不顾经济发展的效率等问题,另一方面,有助于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各种权责关系,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格局,打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强化调整与反调整的路径依赖关系,从而也有利于各级政府发挥各自的职能。不仅如此,通过对各级政府事权的范围来确定财权,同样也有利于打破现行各级政府因职能不分而产生的对收入制度的路径依赖,从而使得在国家岁入的重构过程中,发挥出税收制度的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以调节社会公平、调控宏观经济稳定运行等功能。

主要参考文献:

1.盛洪张宇燕主编《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

2.杨瑞龙《我国制度变迁方式转换的三阶段论》我《经济研究》199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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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制改革的路径依赖分析

地方税制是在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框架中明确提出的。财政管理体制作为划分各级政府之间财权和财力的根本制度,它受到国家治理结构的制约。在国家的治理结构中,一般来说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政府构成的,由于国情的差异,各个国家的治理结构呈现出多样性。在中国国家治理结构中,中央政府是治理国家的主导,而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的人。尽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逐步相应的扩大,利益的独立性获得提高,但这一格局并未获得实质性的改变。作为人,地方政府要受到中央政府的约束,这种约束体现在,第一,地方可支配的收入受中央政府的整体性安排的约束,即地方可支配的收入受到财政管理体制的约束;第二,地方政府筹措收入的制度受中央政府约束,地方收入制度是由中央政府提供的制度选择集组成的,地方政府基本上无权制定新的制度规则。在这些既定的约束下,地方税制改革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路径依赖特征:

(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依赖特征对地方税制改革的决定性影响。选择财政制度改革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这是由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内在决定的。然而,在改革的初期,向何种制度改革,即改革的目标是什么,对于治国者来说,可能是不确定的。为了维护改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治国者选择“试错法”,也就是“摸着石头过河”,通过在实践中摸索出未来制度框架。因而,就决定了治国者从它最为熟悉的地方开始,这就是治国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积累的调动微观经济主体积极性的经验——通过权力下放来调动微观主体的积极性,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这一改革构成了中国20年财政体制改革的主导。从财政管理体制来看,主要表现为通过不断调整地方的收入基数和上缴的比例来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并由中央政府把握最后的决定权。无论是1980年的以承包制度为核心的“分灶吃饭”体制,还是1994年的分税制框架,都体现出中央政府对收支的决定权和调整权。这种决定权和调整权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可以通过收入的分成比例和税种的调整而获得在财政收入分配份额中的绝对优势,也就是说,在于不确定性、技术因素等作用下,当中央政府在收入的份额下降的时候,它可以通过调整而重新获得这种优势。这是因为中央政府作为改革的发起者和推动者,在整个杜会经济的转型还没有完成之前,通过对地方收入和支出基数或增收的上缴比例的调整,保障中央政府对收入的整体控制,是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的平稳顺利推道和经济发展的整体性要求的根本保证。从改革后财政收入的实际情况来看,自从放权让利的改革推行以来,中央本级组织的财政收入的比重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中央收入严重依赖于地方上解,而财政承包制所体现出的累退性,使得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持续下降。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提高中央政府的财力,通过1994年的改革,使中央财政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获得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从1996年起地方组织的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大于中央政府收入的比例,已经出现地方财政收入比例大于中央财政收入比例,如果照此势头发展下去,中央本级的财力下降,而影响到改革的进一步推行时,新一轮的调整就势在必行,这种调整包括对地方税种的调整和地方收入的基数或者增收的比例的调整。因此,在经济转型完成之前,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和分权,没有随着经济形式的发展而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格局的情形下,中央政府的最后决定权将会加强和强化。由于地方税制是中央政府授予地方政府使用的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的制度安排,因此,地方税制改革必然要反映出中央政府的这种路径依赖特征,从而使得具有收入最大化动机的地方政府,就有着隐瞒收入的真实水平,并倾向于将财力和物力集中在地方政府可以支配和控制的强烈动机。

(二)地方税制改革作为中国财政制度改革的一个内在环节,它也表现出中国财政制度追求收入的路径依赖持征。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必然要反映到财政支出的不断扩大上来。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增长方式的粗放性特征,决定了国家投资所创造出来的效益和财政收入不断萎缩,从而使得财政收入的增长不能满足曰益扩大的财政支出要求。财政收支之间的缺口,有着曰益扩大的趋势,当国家不能有效的履行社会契约所赋予的职能时,其义理性水平就会下降。为了提高或者维持其义理性水平,就迫使国家对既有的政治经济体制做出自我调整,因而,财政压力是中国经济体制的直接原因(张宇燕、何帆,1998)。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计划和财政将社会资源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这种调整主要是表现在逐步放松对资源的管制,以及国家不断退出原有的特权领域,概括的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就是通过对产权规则的调整而达到国民收入增长的新的制度安排过程。在这一改革过程中,由于社会经济制度发生了变迁,必然要求国家筹措岁入的制度做出相应的变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主要是通过将社会资源控制在自己手中而能够直接控制着社会剩余,那么,在放松对社会资源的管制后,社会资源配置将是由分散化和多元化的微观主体来完成的,国家不再完全直接控制社会资源的配置,这就意味着,国家筹措岁入的制度安排也必须适应这种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作为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一方面,财政制度变迁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通过对财政制度的改革来推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另一方面则又是通过对国家筹措岁入制度的重构而构成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然而,在转型过程中,一方面由于财政支出的刚性,另一方面对放松管制后新增的社会财富,由于岁入筹措机制的不完善而不能及时筹集足额的收入以满足国家的需要,财政压力未能得到完全有效的缓解,同时,国家一旦推行改革,维护改革的稳定性和合法性则是国家义理性支持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改革的过程是一个利益相互冲突的过程,为了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而不至于反对改革或阻挠改革,国家就会通过扩大财政支出来平衡改革中的利益受损者,这又进一步增加了财政支出的压力。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改革会形成经济和财政之间的良性循环,但是,在改革的过渡期内,财政压力则表现得更直接、更明显。现实的财政压力也迫使国家倚重于强调收入的税制。

(三)在放权让利格局下形成的地方收入机制也有着强化的趋势。从地方税制来看,它仅仅是获得中央政府制定的税种的使用权、管理权、征收权,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由于既定的取得收入的形式——即税种的确立、税收制度的决定权在中央政府,当地方政府面对发展的需要而筹集一定的收入的时候,面对“菜单”选择却没有“菜”可选。由于不能创造新的制度和方式,对于地方政府而已,则将既定的和旧体制内所创立的规则在特殊情形下多样化,并且拓展这些规则的边界。这个旧体制内的规则就是预算外的收费制度,地方政府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各种收费、集资、摊派等多种形式的地方收入机制。对于地方政府的这种行径,中央政府一方面是财力拮据而不能完全满足地方政府的财力要求,而只给予地方政府的政策性资源和制度知识信息资源(只给政策、不出钱),允许地方政府或者基层组织在制度创新中留有一定的活动余地;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依赖于地方政府来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杜会的稳定发展,从而将改革的风险分散化,来达到风险最小化的目标。只要地方政府在一定的制度和政策空间内,既维护体制改革的稳定和顺利进行,同时地方经济又取得相当的发展,中央政府就会容忍和默认地方政府所从事的制度创新活动。

然而,收费制度一经在地方政府的运用,并经过上级政府的默认,它就有一种自我强化的倾向,这种自我强化的倾向是由地方政府的性质决定的。地方政府作为人,其目标函数与作为委托人的中央政府的目标函数是不同的,中央政府是由中央治国者所控制的,其目标函数是维持其治理国家的长期性和稳定性,而由地方官员控制的地方政府,其目标函数是地方官员的晋级、名誉、声望以及其他的私人利益。这样,地方官员的个人利益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可能一致或者相容,也可能不一致。地方官员通过发展地方经济而获得上级的提拔,这是相一致的地方,而发展地方经济就要求有强大的收入来支持;地方官员通过预算支出追求个人的其他私利,如津贴、住房、豪华的办公用品等,这是不一致的地方。无论是一致,还是不一致,都有着追求收入的动机。

此外,随着中央政府将财权和相应的事权下放给地方政府的同时,而地方政府的职能并未获得实质性的调整,这样地方政府实质上就相当于一个范围缩小的权力中心,它在职能和职责上与中央政府是重构的。由于收费制度比较简便和运作成本低,能及时为地方政府筹集发展某些项目的经费需要,最为根本的在于收费可以不受中央政府上缴收入的约束,从而保持收入在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中。一旦一个地方政府或一个部门使用了收费制度,它就会很快被其他的地方政府或部门迅速学习和模仿,而很快推演开来。同时,收费制度在部门利益和地方官员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就会逐步成为他们“寻租”的最为合法化的渠道。这也会推动收费制度的进一步强化。

上述分析的路径依赖特征,给地方税制改革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负面影响。1.由传统的直接控制资源而获得社会剩余的方式,转向通过国家政治权力向微观经济主体征收税负,即通过税收制度来重构国家岁入的转型过程中,强调收入的功能是其内在的要求。然而,由于现实的财政压力使得一旦走上强调收入的制度路径,就有着强化的趋势,从而使得税收制度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社会公平、以及国家对社会经济运行的间接调控缺乏应有的功能和作用。2.中央政府对税种和收入的决定权的强化,一方面,忽视地方政府在国家岁入制度重构中的内在作用。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治理结构中的组成部分,它同样是收入制度需求者,而且,由于地方政府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对制度创新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它是有能力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创造出新的有效的税收制度;另一方面,则导致地方政府的短期化行为,首先,在税制存续的有效期内,为了收入最大化,而可能将某一税种推至极端,而不顾该税种对地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其次,当地方政府预期到中央政府的调整时,可能会通过收取过头税等形式虚增收入来扩大收入的基数;最后,将财源和财力转移至非税收部门,从而为非规范的收入制度提供温床。

对地方税制改革路径依赖的思考

上还分析表明,以放权让利为基本特征的第一阶段的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适应性效率已经递减,这是由于制度收益的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所决定的。因此,新一轮的制度创新工作就迫在眉睫,作为一种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财政税收制度的制度创新工作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实现的根本性的制度创新问题。值此中央政府提出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之际,为中国财政税收制度创新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在新一轮的制度创新过程中,要强调地方政府在国家岁入制度创新中的作用,要赋予地方政府有一定的创造新的制度规则的自。因为,首先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同样是新岁入制度的要求者,其次,地方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参与者、支持者、协调者、联结者,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所起到的制度创新作用(杨瑞龙,1998;张杰,1998;黄少安,1999)。地方政府同各级微观主体之间有着更为直接的联系。因而有着更广泛的制度创新信息,从而使得地方政府制订的收入制度规则有着直接的现实性和针对性。从中国制度创新活动的主体来看,它是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因而,地方政府对国家岁入制度的创新活动同样应该构成中国制度创新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而予以确认。

当然,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收入制度创新自,必须以地方政府提供服务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来确定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为前提。更进一步,是要根据各级政府提供服务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来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在此基础上来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权,并将各级政府的这种基本关系通过法律框架规范起来,这样,一方面,形成对各级政府的外在约束,而不至于产生单纯追求收入而不顾经济发展的效率等问题,另一方面,有助于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各种权责关系,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格局,打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强化调整与反调整的路径依赖关系,从而也有利于各级政府发挥各自的职能。不仅如此,通过对各级政府事权的范围来确定财权,同样也有利于打破现行各级政府因职能不分而产生的对收入制度的路径依赖,从而使得在国家岁入的重构过程中,发挥出税收制度的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以调节社会公平、调控宏观经济稳定运行等功能。

主要参考文献:

1.盛洪张宇燕主编《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

2.杨瑞龙《我国制度变迁方式转换的三阶段论》我《经济研究》199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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