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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6 14: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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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

篇1

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逐渐建立,企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而这一社会价值的实现是通过税收来实现的,企业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组织,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税收作为一项义务,代表着企业的一种无偿的社会付出,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收益,为了在保证企业实现自身社会价值,完成纳税义务的同时,实现企业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便催生出了税收筹划。财务管理作为企业对于自身经济活动的管理手段与监控举措,涉及到企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而其中绝大多数都与税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税收筹划存在于财务管理的各个方面,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对于企业来说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税务支出作为企业日常开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必须承担的、无法回避的社会责任,但是纳税行为意味着企业收益的降低,利润的流失,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这种企业利润的降低,保证企业正当的受益,就需要采取税收筹划的手段,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的利用我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经营模式进行及时的调整,达到依法节约税务支出的目的。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发展,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进行,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走出国门,进军“世界市场”。在这一过程中企业不仅需要面对来自同类企业的竞争,还必须根据各个国家的经济政策,进行企业营销上的战略调整,而企业的调整更多的是根据当地的税收政策做出的,为了更好的融入国际市场,让自身拥有更多的竞争优势,就需要企业将税收筹划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税收筹划来应该各国税收政策的变化,对企业的筹资、投资、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作出必要的调整,从税收层面保证企业的利润,提升我国企业在海外的竞争力,实现企业自身的跨越式发展。

二、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的关系

财务管理作为现代企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一定的科学理论与管理原则,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包含了企业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税收作为企业所必须承担的一项义务,对于企业的发展同样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在目的上的关系。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目的是企业自身进行财务管理工作的方向与需求的有效说明,表明了企业发展的真实状况。可以说财务管理的目的是建立在对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与自身状况客观评估的基础之上,他的存在为企业的发展规划出科学合理的发展轨迹,是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存在的目的是在现有的框架下最大限度的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合法的降低企业在税务方面的支持,最大的限度的保证企业的利润收入。其核心目的就是现实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自身一种理财行为,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所有的举措都是在财务管理的体系之内进行,可以说二者在目标设置上有一致性,税收筹划的目的与财务管理的目的都是由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所决定。因此企业的管理者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必须要财务管理的目的考虑进来,将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以免给财务管理带来不利的影响。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管理对象的关系。财务管理的对象是企业的资金,财务管理需要保证企业的资金时刻处于运转状态,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企业收益的增加。企业的税务支出由于受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因为相对于其他方面的支出来说,弹性较小,变化幅度不大,数额比较固定。企业一旦在进行税务支付时出现困难,就会对企业自身的信誉与形象带来灾难性的破坏,所以在进行财务管理的过程中要重视税务支出的重要性,并根据税务情况对于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及时的调整,保证企业资金的高效运作,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企业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在管理内容上的关系。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四个主要内容,资本筹集、投资行为、企业经销和利润分配都在一定程度与税收筹划存在着一定的联系,税收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对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并对财务管理的外在环境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良好的税收筹划能够为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一个更加广阔的平台,帮助企业提升自身财务管理的科学性与有效性,为企业竞争能力的增强,资本的使用效率提供了有效保障。

三、税收筹划实现的方法与途径

税收筹划之所以能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得以实现,拥有极大的可行性,有着充分的现实原因。税收筹划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框架之下进行,与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正是国家在法律与政策上的认可与支持,才使得税收筹划成为企业减少税务支出,现实科学高效的财务管理的有效途径。我国税收制度的日益完善成为税收筹划得以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实施的又一个关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着制度化、体系化的方向发展,使得税收筹划的进行有一个良好的制度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收筹划的应用与普及。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我们财务科学的手段与方法。

1.调整成本法。调整成本法是指通过对企业成本的合理调整,抵减收益、减少应税所得额以减轻企业税负的节税方法。成本的调整应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适当处理,决不能乱摊成本,乱计费用。

2.收入控制法。收入控制法是通过对收入的合理控制,相应减少所得,减轻或拖延纳税义务以减轻企业税负的节税方法。这里必须明确,收入控制是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的合理财务技术处理。

四、结语

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企业在实现自身财务管理高效的化同时,合法的降低了税务支出,保证了自身的利润空间,在与同行业的其他企业进行竞争的过程中,保持了足够的优势,从财务管理的角度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通信行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具有投资大,周期长,供应链时长的特点。通信工程建设中税费占施工成本比例大,除了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和配套建设费用等之外,与通信建设开发有关的税费,也是影响通信建设商实际可获得的纯收入的重要因素。因此,通信企业必须通过对税负及盈利两个方面进行系统分析,提出通信行业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应对策略:

1、通过提高销售收入的方式不断降低销项计税基础;

篇2

一、引言

税务筹划是企业主动、认真研究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合理安排涉税事项,达到有效降低纳税成本的目的、为企业创造价值。风力发电企业有着较大的税务筹划空间。风力发电企业合理、合法、超前的税务筹划,有利于降低纳税成本,有利于企业的规范化科学化的税务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所以本文主要是研究风电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及现状,从而提出相关的改善对策。

二、税收筹划的意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对于风电企业来讲,税收筹划的具体意义:一是减轻税收负担。通过纳税筹划使企业达到绝对减少税额负担、相对减少税收比例、延缓纳税时间。从而达到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二是规避税务风险。企业纳税筹划是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进行,这样就有效地规避了税务风险,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三是有利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纳税筹划过程,需要对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内容进行事先科学安排,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风电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分析

(一)风电企业中,国企的占比较大,因此领导及财务人员的重视程度相对较低

首先,在我国对于风电企业上的税收规则有很多的优惠政策,但是因为这些风电企业中大部分是国有企业,相关的工作人员并不是特别了解税收筹划中的优惠政策巧妙利用,所以就无法合理的利用政策来减免税款。其次是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国家会在特定的时间以及特定的行业进行相关政策的出台,所以需要企业的领导以及管理加强重视。另外,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国家会在特定的时间以及特定的行业进行相关政策的出台,所以需要企业的领导以及财务人员高度的关注税收政策,合理的使用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减轻税收负担,但是很多风电企业中,税收工作相关的人员不重视,就会错过国家出台优惠政策的时间短,也就无法帮助企业减轻负担。

(二)税收筹划不仅仅是财务人员的工作内容,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密不可分的

在很多风电企业内部,税务筹划工作会被安排给合作的事务所,而且他们本身就认为税务筹划仅仅是会计人员的工作而已,与企业整体的生产经营过程不相干,但实际情况却是相反,事务所的人虽然对于税务筹划工作非常专业,但是他们不清楚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所以他们的建议是较为片面的,而且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尤其是风电企业内部,因为具体的账务处理意见经营发展目标不同,纳税的情况也会出现很大的差距。

(三)企业的税收筹划与当地财政收入相冲,弊大于利

当地的很多风电企业在税收筹划工作进行的过程中会受到当地政府财政方面的影响,工作无法顺利地进行展开,也就会导致企业无法更好的节约税收成本。因为风电企业所处的环境地域是较为落后的,税源非常有限,所以发电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是需要税务局进行指标安排,而前提就是能够保证税务局完成任务的情况,这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不利的,既增加了发电企业的现金流压力,另外也导致主营业务的税金及附加有了一定的提高,增加了发点企业当期的支出。

四、改善风电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有效对策

在风力发电企业内部,进行税务筹划的范围很广,涉税事项筹划主要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项的筹划。而飞涉税事项筹划主要包括主体法律形式的选择、投资方式的选择以及投资地点的选择

(一)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因地制宜,选择最合理的税务筹划方式

风电企业所处的环境不一样,在企业经营中的税收筹划模式和方法也是不一样的,面对当地的市场以及税收方面的相关情况,因地制宜,从而来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方案。每家企业的管理模式都是不一样的,所以税务筹划工作也需要结合企业的经营目标来给到合理的建议,要对待问题做全面独特的分析。

(二)树立风险意识,规范化日常财务工作的模式及流程

风险和收益是成正比的,在很多情况下,为了追求企业的最终效益最大化,需要风电企业承担一定的风险因素,要树立一定的风险意识,尽可能的去优化所选的结果,保证在税负较小的情况下能够实现企业的效益最大化。其次就是发电企业内部必须加强管理,保证财务人员都有依法纳税的意识以及观念,结合当前的三免三减半政策,再根据企业发展的特点,结合自身生产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去应对灵活多变的税收政策,充分的考虑税收筹划方案的各个风险因素,综合各方面过后再定夺。

(三)为保证风电企业效益最大化,建立税务部,合理的进行税务筹划

在发电企业内部建立税务部是相当有必要的,税收筹划工作的意义就在于帮助企业减少税收支出,更好的规避税务风险,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所以在内部完善控制机制,建立税务部,依靠专业的财务人员结合企业整体的生产经营,做最为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决策,能够帮助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结语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是一个相对要求较高的工作,首先需要得到企业内部领导以及管理者的重视,其次是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特点来应对不断变化的税收政策,帮助企业规避税务风险,更少的进行税务方面的支出,促进企业的长期有效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萍.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财经界.2012(224).

篇3

【关键词】

税收筹划;意义;财务管理;对策

引言

企业通过进行税收筹划选择一种合理的纳税方案,减轻自身的税负,提高自身的效益。这是一种合法的行为,而且对纳税人本身的也要求,纳税人必须了解一些税法的相关政策,以便对其进行研究。

1.税收筹划的意义

1.1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必不可少的就是进行税收筹划。近些年来社会在不断的发展也促成了政府公共部门的壮大,国家职能涉及的方面也在逐渐增多,要想满足他们的财政需要就一定要增大税收,所以才造成了税收逐年增多的情况。对于企业的经营者来说,一定不要把税收部分忽略掉,并且还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税收进行筹划,看看如何能够实现节税,以此来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

1.2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使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所提高,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我们会运用上许多有关税法的知识,有助于税法的普及和学习。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之前必须首先对税法有所了解,然后再进行研究选出一个合理的纳税方案,在学习税法研究税法的过程中也可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1.3要想促进税务事业的发展,税收筹划也是必不可少的,税务早先是在发达国家产生的,我们通过向他们借鉴经验也逐渐形成了我国的税务事业,并且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税务事业已经有了很大的起色,但是还有一些不规范的地方就是许多税务机构都附属于税务机关,它们并不是独立的,这跟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仍需要进行完善。

2.税收筹划的特点及其原则

2.1 合法性

税收筹划跟我们平时所说的偷税,漏税完全是不同的。偷税,漏税的行为是违法的,政府是要追究企业的有关责任的。但是对于税收筹划而言,它是一种合法的手段,是纳税人在对税法进行深入研究之后对自己的纳税方案做出一种最优的选择的过程,这样的做法并不违法。

2.2 普遍性

近年来,税法在不断的进行完善,许多偷税,漏税的现象已经不常见了。许多的纳税人对纳税筹划提起了重视,希望通过合理的方法为自身减轻纳税的负担。但是税收的负担对于不同的人,不同的区域而言都是不同的。

2.3 税收筹划形式的多样性

每个国家的税法是不一样的,而且每个国家的会计制度也有所不同,所以每个国家的税收筹划的形式也有很大的差别。对于同一个国家而言,不同的地区,不同行业所涉及到的税收政策也是不一样的。税收筹划形式的多样性与纳税人了解税法的程度是有很大的关系的。

2.4 成本效益原则

我们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提高企业的效益,但是对于一个筹划方案而言它也是具有两面性的,纳税人在取得效益的同时也需要为此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些费用是用来进行筹划方案的实施的,而且我们在敲定一个方案的同时也会为此放弃其他的方案,这也会为纳税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这些都是纳税人应该考虑在内的。

3.进行税收筹划财务管理的对策研究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国内税收筹划开展的时间还比较短,缺乏丰富的经验。

3.1 企业筹资,融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首要条件就是筹资融资。企业要想实现好的财务利益一定要对筹资融资的方式进行把握。企业的资金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借入资金,另外一种就是权益资金。权益资金不仅安全而且还能保证长期性,但是它需要支付相应的股息,相比较而言它的资金成本是比较高的。对于借入资金而言,我们可以在纳税之前把利息先扣除,虽然它相比较权益资金而言具有较高的风险,但是它需要的资金成本是不高的。

3.2 会计处理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对于纳税人而言他们可以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之下,通过调整存货计价的方法让它的发货成本得到最大,从而让它的账目上的利润是最少的。这种存货计价的方法是有很多种的,采用不同的方法计算出的价值也是不一样的,企业最后的利润也是不同的,当然最后需要缴纳的税款也是不同的。还有一种方法就是把固定资产折旧处理,但是折旧额是需要算在成本里面的,所以我们还需要对折旧额进行合理的计算,实现企业的税收筹划。企业在生产以及经营的过程中会涉及到许多的费用,费用的平摊问题就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且采用不同的分摊方法是可以影响到企业的纳税额的。

3.3 合理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合法性的原则,所以对于纳税人而言,一定要对税法的规定有所了解,这样一来纳税人就需要学习一些与税收有关的政策,从而保证企业的税收筹划是合法的,此外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也要结合经济发展的特点,把握好税收的政策。税收筹划是一种综合性的学科,它涉及到了许多方面的知识,包括会计,财务等等。这对于相关人员的专业性要求也是比较强的,一般都是由专业人士来完成的。对于企业而言,它们可以聘请一些相关的税收筹划专家来帮助它们完成税收筹划的工作,提高自身的效益。

4.结语

税收筹划是一种巧妙的纳税行为,它不同于偷税,漏税,它是合法的。此外,税收筹划对于专业性的要求是很强的,一般需要由专业的人士来完成。我们可以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规定的情况下适当的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王青.浅议税收筹划在商业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J].商讯:商业经济文荟,2005,(4):9295

篇4

现阶段,企业发展期间,研究对象中比较重要的一个即为税收筹划,随着研究的深入,不断的更新、完善税收筹划的内容,而税收筹划完善程度越高时,越有利于实现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因此,现代企业开展财务管理工作时,十分发关注税收筹划问题,但受到缺乏健全的税收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具体的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多,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完善,由此可见,本文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开展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一)税收筹划介绍

税收筹划,也称之为“合理避税”,是指企业为将缴税金额减少,采取对内部某些经济安排做出调整的方式,这些调整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随着税收筹划研究的长期开展,其定义、相关条款变得越来越标准化,简要的说,税收筹划是指在合法范围内,对企业经营、投资及理财方式做出科学的调整,以使纳税金额最大限度的减少,保证企业获得更多的资金利益。

(二)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开展的必要性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开展税收筹划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对于企业的会计管理与经营管理工作来说,资金、成本、利润为3大构成要素,开展税收筹划后,能够最优的调整三者之间的关系,促进管理水平的升高;第二,促进企业偿债能力的增强,强制性为企业纳税的特点之一,纳税后,现金流出量会增加,税收筹划进行后,可使纳税金额尽可能的减少,从而降低了现金的流出量,防止现金不足问题的出现,保证企业能够按期偿还债务;第三,促进财务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在不断完善税收制度的过程中,越来越凸显出纳税的可筹划性,此种背景下,现代企业开展财务管理过程中,重点工作中应包含税收筹划[1]。

二、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开展收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逐渐的完善了企业制度,并明显的改进了税收筹划工作,但由于该项制度的实施时间并不长,导致企业开展时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了税收筹划效果的发挥。

(一)缺乏全面的法律意识

现代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前提条件为合法性,目的在于将企业的税负最大限度减小,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有部分企业在开展的过程中,对经济效益过分追求或盲目追求,导致税收筹划工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冲突于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违法行为。现阶段,企业税收筹划中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避税、逃税等为主要的表现,这与企业决策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单一密切相关。短期看,企业违法的偷逃税行为可能使自身的现金流出量减少,但从长远看,不仅难以享有税收收益,还会承担更多的损失,如:税收处罚、形象损失,严重情况下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或行政处罚。

(二)适应性及综合性不强

现代企业中,税收筹划工作开展后,可将其财务管理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来,因此,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对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纳税状况做出充分的了解,以保证相对应。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开展时,需与财务状况严格对应,但实际状况是多个事项并不能严格的对应财务状况,即无法较强的追随财务,导致税收筹划的工作不够完善。另外,企业所制定的收筹划方案仅适用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时期,一旦时期、法律法规做出改变后,必须要调整税收筹划的方案,以能适应财务管理工作,但从现状来看,这种适应性并不强,甚至出现违背法律法规发展的现象[2]。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过程中,因未能全方位关注各个影响因素,实践中可能忽略某个因素,从而制约了企业长足与稳定发展

(三)对税收成本方面过于注重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帮助企业在合法的前提下降低成本。企业经营过程中,经营效率会受到税收成本的影响,但税收成本仅为众多影响因素中比较重要的一个,还包含其他相关的影响因素。与此同时,在税收作用下,企业资金流动性可以增强,因此,衡量税收作用时,不能单从降低成本方面考虑。而我国目前多数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时,对税收筹划开展过程中的税收成本过于注重,一味追求成本最低化,甚至出现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四)开展时过于理想化

由上述分析发现,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过程中,必要条件为一定的目标,该目标需要适合于企业的现状,杜绝盲目制定目标。现在,在我国众多的企业中,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忽略自身现状开展税收筹划,导致各种税种的统筹工作无法有效的实施,过高的期望税收筹划后的结果,最终,实际工作结果严重偏离预期目标,限制税收规划应有作用的发挥。

三、改进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对策

(一)提高企业的重视程度

现代企业应在整个经营过程中贯穿税收筹划理念,从筹划准备工作开始,直至筹划决策,由最初的制定策略,到后来的具体实施,均应融合税收筹划工作,在宏观上把握,微观上细查,对各个细节仔细的探究,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以往,现代企业管理层在开展财务管理时,仅对成本控制高度重视,创造出多种降低成本的有效方法,却对税收筹划工作予以忽略,导致整体上的财务支出减少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应在企业管理层中大力的宣传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性,提升管理层对税收筹划工作的认知,提高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对各个部门及分支结构做出科学的调整,合理的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二)促进机构市场化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要求企业具有比较高的管理水平,如果该项工作的开展仅仅依靠企业自身,那么不仅推动时间会比较长,而且难度也比较高,因此,为使税收筹划良好的发展,应积极的促进机构市场化。税务机构发展过程中,应对人才给予高度的重视,结合机构内部实际情况及市场需求,构建科学的用人制度、培训制度,以能良好的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并保证人才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为行业中最新的。此外,行业自律要不断的加强,强化机构及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建设,提升其职业道德水平,保证工作科学的开展,发挥税收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的作用。税务机构实现市场化后,运作将会变得更加的规范,促使税收筹划真正的服务于市场经济。

(三)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在税收筹划发展过程中,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税收法律法规趋近于完善时,能够强有力的规范及保护税收筹划工作。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快速的发展税收筹划工作,主要原因为其税收制度比较完善,而且相对处于稳定的状态中。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税法制度不完善的地方还比较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筹划的发展。鉴于我国书法的特殊性,应将税收立法级次最大限度的提升,尽快的制定、颁布税收基本法,将现行税法中存在的过于分散的问题消除;对于税收法规中存在的不公平之处,积极的做出修改,避免漏洞的存在,发挥其应用的保护作用[3]。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健全的同时,还应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管理层的法律意识,促使其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此外,国家相关部门要关注企业税收筹划工作,一旦发现其存在违法乱纪的行为,则要及时处理,通过合理与规范的惩处,以及适合的奖励与肯定,以此防止企业漏税与逃税,调动企业税收筹划积极性与主动性,促使企业开展规范的税收筹划工作,促进此项工作的良好发展。

四、结论

现代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开展后,有利于将企业税收支出成本降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及财务管理水平,但在开展过程中,相关部门还应制定完善的保障措施,以促进税收筹划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段超.基于现代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筹划对策的分析[J].商,2014(25):143.

篇5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主要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按《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要求进行会计处理:第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第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当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会计处理分成四种情况: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冲减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第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指南》的规定,无锡企业政策性搬迁问题上的所得税处理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后进行异地重建的所得税处理

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计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其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后没有重建计划的所得税处理

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财税差异案例分析

根据国家和无锡市地方的税收文件,结合业务案例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财税差异进行进一步分析。

【例1】某企业2009年度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搬迁中拆除厂房原值1 580万元,折旧880万元,拆迁过程中发生清理费用20万元。灭失土地使用权折余价值210万元。发生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用30万元,发生职工安置费20万元,取得搬迁补偿收入1 500万元,五年内完成搬迁,重置固定资产980万元。

(一)会计处理

1.取得搬迁补偿收入

借:银行存款/其它应收款 1 500

贷:专项应付款 1 500

2.拆除厂房净值

(1)将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700

累计折旧880

贷:固定资产 1 580

(2)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

贷:银行存款 20

(3)清理损失冲减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720

贷:固定资产清理720

3.灭失土地使用权折余价值处理

借:专项应付款 210

贷:无形资产210

4.支付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

借:专项应付款 30

贷:银行存款30

5.支付职工安置费用

借:专项应付款 20

贷:银行存款20

6.结转搬迁补偿收入余额

专项应付款余额1 500-720-210-30-20=52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520

贷:资本公积 520

7.重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980

贷:银行存款980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1.搬迁项目完成年度,结算搬迁收入余额

搬迁收入余额=1 500-980-30-20=470(万元)

2.该余额250万元应计入搬迁项目完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19行3列。

3.如企业未按规定将拆除厂房、灭失土地使用权等账面剩余价值、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等支出计入专项应付款,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在计入损益年度作纳税调增。

4.确定重置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980万元。

【例2】假如上述企业重置固定资产650万元。

取得搬迁补偿收入,拆除厂房净值、灭失土地使用权折余价值处理,支付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和职工安置费用、结转搬迁补偿收入余额业务同例1。

(一)会计处理

1.取得搬迁补偿收入

借:银行存款/其它应收款 1 500

贷:专项应付款 1 500

2.拆除厂房净值

(1)将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700

累计折旧880

贷:固定资产 1 580

(2)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20

贷:银行存款20

(3)清理损失冲减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 720

贷:固定资产清理720

3.灭失土地使用权折余价值处理

借:专项应付款 210

贷:无形资产210

4.支付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

借:专项应付款30

贷:银行存款 30

5.支付职工安置费用

借:专项应付款 20

贷:银行存款20

6.结转搬迁补偿收入余额

专项应付款余额1 500-720-210-30-20=52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520

贷:资本公积 520

7.重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650

贷:银行存款 650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1.搬迁项目完成年度,结算搬迁收入余额

搬迁收入余额=1 500-650-30-20=800(万元)

2.该余额800万元应计入搬迁项目完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19行3列。

3.如企业未按规定将拆除厂房、灭失土地使用权等账面剩余价值、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等支出计入专项应付款,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在计入损益年度作纳税调增。

4.对拆除、灭失原资产账面折余价值720万元与重置资产650万元的差额允许在搬迁结算年度税前扣除,如涉及搬迁年度与搬迁结算年度税收待遇不同的,应追溯调整。这个政策是无锡市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5.确定重置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650万元。

【例3】假如该企业无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重置计划,则应按一般固定资产处置进行所得税处理,即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7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20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1.结算固定资产处置应纳税所得额=1 000-720=280万元。

2.涉及的安置职工费用可在实际发生年度据实扣除。

四、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纳税筹划

(一)《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指南》只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

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如将取得的搬迁收入用于重置和改良固定资产的,可在取得搬迁收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征收方式的申请,经有权税务机关核实符合条件,并将征收方式调整为查账征收后,按本指南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如仍保留核定征收,则应将其取得的搬迁收入计入取得年度的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中,核定征收企业要将取得的搬迁收入计入《核定征收收入明细表》的第十行“非日常经营性项目收入”,按25%的税率,全额征收所得税,税负比较重。

(二)税务部门对政策性搬迁实施备案管理,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备案

根据《指南》的要求,因政策性原因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的企业,应在与政府或搬迁公司签订搬迁协议后的30日内、相关资产处置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搬迁项目备案手续,并提交书面申请、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协议、企业搬迁或处置资产的计划、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及安置职工的计划等相关资料。

(三)企业在重置过程中租赁厂房或设备,租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有很多企业在政策性搬迁后没有采用重置固定资产,而是采用了租赁的方式。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于这部分租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这样,无形中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水平。建议企业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如果有重置计划的话,尽可能采用买的方式,而不是租的方式。

【参考文献】

[1] 财企2005(123号)[EB/OL].shiju.tax861.省略/wenzi/wenzi.asp more_id=73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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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飞速发展,纳税人的理性水平不断增加,企业重视追求经济效益,因此,对税收筹划的重视水平不断提高,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税收筹划是十分重要的内容,应该建设完善的管理环境,重视政府在征税过程中的作用,将税收筹划和税收制度相结合,随着社会技术、社会文化、社会经济和社会政治的变化,对税收制度进行调整和优化,因此,税收环境在筹划的过程中具有不受控制等特征,根据上述特征,我国税制改革能够对财务决策和财务管理产生影响,为税收筹划带来机遇和挑战,因此,企业作为税收筹划的主体,应该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把握新形势,明确立法精神,关注政策走向,对税收政策进行深入学习,对税收筹划等内容进行及时调整,提高财务管理整体水平,增加企业利润。本文针对税收转型和税收改革等方面,对新形势下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进行深入分析,为税收筹划提供新方式和新思路。

一、税收政策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税收制度指的是与税收活动相联系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征管体制、征管制度、税收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等,税收制度会随着技术环境、文化环境、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而转变,新经济形式为社会带来深刻的影响,面对经济形势的转变,我国在2003年开始实施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的措施,在重视效率和公平的思想下,实现严格的征管、较低的税率,之后进行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深入改革,对税制不断完善,提高征收的范围,使其包含交通行业和建筑行业,同时,适宜的减少税率,使用多种优惠政策。

在商品课税之中,增值税是十分重要的内容,也是我国税制改革之中的核心,我国于2004年,首先在行业之中实施增值税改革,启动了以东三省为首的改革方案,在2005年减少抵扣限制,提高抵扣处理等范围,我国目前对东三省的改革经验进行总结,有助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在增值税转型过程中,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内容:从生产型到消费型转变,在扣除税金等方面,具有不同款项是上述两种增值税的主要区别,在前一种增值税之中,只能够对采购原材料的税金进行扣除,不能够对采购固定资产的税金进行扣除;在后一种增值税中,可以对采购固定资产和原材料的税金进行一并扣除,因此,企业应该针对上述转型,转变以往的税收筹划方式。首先,针对固定资产方面的投资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避免使用旧税制的思想,只重视其对所得税产生的影响,应该对增值税转型对企业产生的机遇和挑战进行深入认识,提高扣除的限额,和税率的变化水平相结合,选择适宜的投资时机、折旧方式和折旧年限,有助于将企业税负的最小化落到实处。第二,企业作为纳税人,应该对增值税的转型进行实时的关注。

所得税改革不等同于两税合并,应该在两税合一等理念下,对统一优惠水平、统一税基、统一税率和相关标准等进行改革,将税负水平向统一的水平转变,将其保持为百分之二十四至百分之二十六之间,对现行的优惠政策不断规范,重视政策不断向环保领域、高科技领域、基础产业领域和农业领域倾斜,建设完善的优惠税收格局,使用过渡措施,提高政策连续水平,避免产生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税负方面不公平的现象,提高企业竞争的良性水平,重视外资引进的水平和质量,投入具有较高科技水平和附加值的外资,结合所得税改革的现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税收筹划进行考虑。首先,建立统一的税率,使用两税合一的方式,能够提高内资企业的利润水平,避免产生在以往税制条件下,假外资等现象,重视税率变化对内资企业的影响。第二,在税收改革试行的过程中,应该对多种优惠制度进行充分考虑,避免产生所得税缴费过多,利润降低的现象,充分享受企业的低税率,外资企业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该使用增加投资的方式,对低税率进行享受。第三,在同一税率的过程中,应该调整企业的扣除标准,使用适宜的组织形式,明确清理规范。

二、税制改革中的税收筹划方案

为了和税制改革相适应,企业应该明确改革对税收筹划产生的影响,对税收筹划的方案进行转变,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筹划方案进行有效分析。

企业在投资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应该明确增值税转型为企业造成的机遇和挑战,享受扣除的最大限额,在采购固定资产和投资建设等方面应该缓慢扩张,推迟投资的时间。企业可以按照自身的增值率水平,选择适宜的纳税身份,在增值税进行转型后,进项税额的抵扣水平会进一步增加,随之减少了增值率水平,企业应该对纳税身份进行重新选择,通过建立完善的会计财务计划,提高经营规模和生产规模,通过多公司联合的形式,减少税收的负担。

外资企业在具备条件的时候,应该使用提高投资的方式,享受具有较低税率的筹划方案,在两税合一之后,将税率统一为百分之二十四至百分之二十六左右,提高对税率优惠的适应水平。企业的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应该进行独立核算,对纳税义务进行承担,但是,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法人,不能够进行独立核算,可以将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所得税进行合并缴纳,如果项目投资在当年产生亏损,那么选择分公司对企业有利,因为分公司的亏损能够抵挡企业的赢利水平,将整体所得税降低,如果项目的投资能够赢利,那么选择子公司较为有利,能够减少累进税率,在分支机构设立的过程中,应该提高市场地调查水平,对投资的收益和风险进行预期,针对所得税额小于等于三万元的机构,应该选择百分之十八的优惠税率。我国产业政策能够通过税收优惠进行展现,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享受优惠政策,应该针对我国快速发展的行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将资本向该行业中引入,提高该行业的技术水平,针对国家的环保要求,提高政策的倾斜性,税收优惠能够和我国的经济政策相吻合,提高企业的投资水平,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实现国家和企业的共赢。

三、结语

总之,企业应该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明确立法精神,关注政策走向,对税收政策进行深入学习,对税收筹划等内容进行及时调整,提高财务管理整体水平,增加企业利润。税收筹划指的是企业按照我国的税收政策,在对政策执行和维护的过程中,对交易水平、经营方式和经营结构进行安排,优化设计纳税方案,降低企业的负担,提高其利润水平,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该和我国法律的变化相适应,促进税制改革,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该重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收税筹划应该正确认识,明确抗税、逃税、偷税和税收筹划之间的区别,遵守我国的法律,与立法精神相吻合。第二,对税制改革及时关注,使用相关的方案进行完善和修正,掌握新思路和新方式。第三,重视事前筹划,在企业和国家形成法律关系之间,应该结合差异性原则,事先安排、筹划理财活动、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避免产生应税行为,减少税收负担。第四,在进行税收筹划之前,应该重视降低整体税负水平,提高对时间价值的重视水平,将多种纳税方案折合为现值进行比较。第五,和财务管理目标相吻合,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不能够减少收益水平,应该将提高企业价值放在首位。

参考文献:

[1]马海涛.中国税制[J].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0(11):112—121

[2]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 [J].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2(11):11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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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起源于西方国家,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引入我国。税收筹划,又被称为:合理避税、税务筹划、纳税筹划。指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通过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筹资活动、资产管理等事项进行筹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各种优惠,事先进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谋划和对策,以达到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二)税收筹划的内容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重要的税负调节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以下将对税收筹划的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1、避税筹划。避税筹划是指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法立法初衷的前提下,纳税人利用税法中存在的空白之处和漏洞,以达到减轻税负的一种即不违法也不合法的行为。避税筹划作为企业减轻税负的一种手段,与偷税漏税等有着实质性的区别。偷税漏税是严重违反税法的违法行为,但避税是企业对税法存在的空白、漏洞等进行了利用,不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国家没有权利对企业避税行为进行法律制裁,而应加强对税收法规的完善和规范,以弥补税法存在的不足。

2、节税筹划。节税筹划是指企业以国家法律为前提,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充分利用税法中减免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起征点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常采取分立或分散经营的方式,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进行事先的安排和筹划,由于企业是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的合理利用,得到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认可,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对企业来说可以减少自身税负,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有利于企业作出投融资项目决策,优化产业结构。对于国家来说,可以防止企业偷税逃税的行为,增加税收。

3、转嫁筹划。转嫁筹划,指纳税人在商品的流通环节,通过对商品交易价格进行控制和调节,提高销售价格或降低购买价格,将税负转嫁给顾客或供应商的税收调节过程。虽然,企业能通过税收转移的方式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企业在进行税收转嫁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的经营特点、市场状况,制定符合企业自身情况的税收转嫁方案。

二、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

(一)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筹划

1、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我国税法规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生产并自行销售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免税农产品时,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除;但是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不准予扣除。

2、具体税收筹划方法。如果企业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进一步生产工业品,则增值税不得减免,因此,为了达到抵税的目的,生产企业可以采取分立或分散经营的方式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即通过分设独立的法人企业,将生产农产品和农产品的进一步加工进行分立,这样,就变成了两个独立的法人机构之间进行产品的交易,以达到抵税的目的。

(二)废旧物资收购政策及税收筹划

1、废旧物资收购政策。财政部规定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时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但是这项规定只适用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能按此规定执行。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收购废旧物资和从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购买废旧物资之间存在税负的差异,因此可以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2、具体税收筹划方法。与农产品税收筹划方法类似,生产企业可通过分设独立的法人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如果生产企业自行收购废旧物资,由于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企业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如果生产企业直接从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购买废旧物资,虽然可以享受进项税额的抵扣,但是这必然带来废旧物资收购成本的大幅增加;所以,在对各种方式下企业可能的税负情况进行分析后,企业合理避税最佳的方式就是,自己成立独立的法人公司,专门收购废旧物资,这样一来,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分立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同样,新成立的废旧物资收购公司也可以根据国家废旧物资收购政策,享受国家免税政策。

例如,乙企业时一家从事生产塑料瓶的企业,其生产塑料瓶所需的原材料主要是废弃的塑料容器,如果乙企业直接收购废塑料容器共计500万元,由于乙企业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乙企业设立独立的法人公司,专门从事生产塑料瓶所需的废旧塑料容器的收购业务,这样一来,乙企业成立的独立的法人机构,其收购的500万元废旧塑料容器可以按照10%抵扣率扣减进项税额,而对新成立的收购废旧塑料容器的公司,在该收购环节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筹划

1、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我国绝大多数企业为民营企业,最近几年,小微企业数量增多,发展迅速,推动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为了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的向前发展,保障增值税税收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2016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公告,明确了2016年至2017年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事项。公告指出,自2016年5月1日起到2017年12月31日止,负有纳税义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时,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具体税收筹划方法。由于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存在一定条件的,即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只有在这个标准内,小微企业才能享受国家的免税政策。由于,随着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不可能长时间的享受此优惠政策,为了能长久的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有必要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与上述方法类似,小微企业可采取分立或分散经营的方式,将不符合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公司进行分立,即将该企业按经营方式、业务特征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小微型企业,使得分立后的公司能继续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从而降低整个企业的税收负担。

例如,丙是一家从事销售电脑及零配件的小微企业,2016年9月份实现销售收入4万元,其中销售电脑的销售收入为2.5万元,销售电脑零配件的销售收入为1.5万元,如果,丙企业不进行分立,就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丙企业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分别设立两个小微型企业,一家专卖电脑,另一家专卖电脑零配件,则2016年9月份两公司取得的月销售收入都未超过3万元,因此都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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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英飞凌公司是以生产电脑芯片等高科技产品为主的高科技企业,是德国股票指数DAX中的一员,是德国高科技企业中的旗舰式企业,它在德国乃至于世界的高科技领域的地位是很高的。它究竟为何要外迁他国呢?据德国工商协会最近的一项调查表明,筹划搬迁的公司并非英飞凌一家,有不少于25%的德国企业正在筹划外迁。让以英飞凌为主的德国企业外迁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德国政府每年居高不下、不断增长的税收支出,而外迁可以降低税收支出。由此可见,外迁主要是以英飞凌为代表的德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结果。那么,什么是税收筹划?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呢?

目前,我国税收筹划还处于初始阶段。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对税收筹划的内涵及其应用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笔者立足于财务会计原理,并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税收筹划的内涵

对税收筹划的定义,综述国内外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认为税收筹划是通过预先谍划进行偷税、漏税,甚至骗税和抗税的违法行为。九十年代以前,大部分国内人士,包括税企,甚至理论界的一些人都这样认为;第二种,认为税收筹划就是避税,即通过合法子段减轻税收负担。九十年代,当时我们许多人包括一部分税务干部在内都是这样认为;第三种,认为税收筹划是企业对涉税事项的计划安排。具体的说,就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收法规的前提下。以企业最大经济利益为目标,对涉税事项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周密细致的计划和安排的一项涉税经济活动。

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应该说,税收筹划包括通常的节税(指纳税人利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以减轻税负的经济行为)、避税(指纳税人利用法律漏洞或含糊之处来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以减少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的经济行为)和税负转嫁(指纳税人通过提高商品售价或压低商品购价等方法,把税负转嫁他人的经济行为),而与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相对应。显然,它包括符合立法原则的类似于税收优惠政策的涉税经济行为,也包括因法律的漏洞或含糊之处而不缴或少缴税额的涉税经济行为。它主要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不违法性。这是税收筹划最基本的特征。不违法不等于合法,但大部分有关的报刊、杂志、专著或网站上,都将税收筹划(或纳税筹划)定位在“合法性”上。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现实中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标就是获取最大利益,而他们在涉税方面的手段就是坚持一个原则:不违反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收法规。另一方面,“合法性”既包括符合立法原则和精神,又包括符合法律条文。但作为税收法律法规的漏洞或含糊之处,则是不符合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的。它是因为政策制定者的疏忽,或是因为当时的条件还不成熟而暂不要求造成的。“疏忽”是因为对情况不了解,而“不要求”则是因为新生事物或特殊现象。疏忽是暂时的,政府会采取措施补救;对新生事物或特殊现象,只要是健康的、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当政者不会马上去制定什么政策阻碍它的发展。即使会这样,也不可能做得到、因为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随时随地都会有许许多多的新生事物、特殊现象发生。

2、目的性。进行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取得整体最大利益。有的人认为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君不见一些设在我国特区的外资企业,出现了这样的一种现象运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利润逆向转移到境外的高税区。原因何在?原来他们在逃避我国的外汇管制,追求其集团总体利益最大化。

5、计划性。筹划就是计划安排,而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一种具有计划性的涉税经济活动,而又是一项事前经济活动。纳税人在进行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经营活动之前往往会把缴税作为影响经济利益的一个主要因素来考虑、而纳税行为则是在纳税人应税经营活动发生后才发生的。比如,企业的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承担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义务。这就客观上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之前进行计划和安排的可能性。

4、专业性。税收筹划者必须首先对现行的税收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非常熟悉,从法律条文到立法原则和精神;其次要还要对与税收筹划相关的法学、财务管理学、运筹学等学科了然于心。从业人员不能是一般的企业办税人员或会计人员,必须是经过专门训练或深刻研究,同时具备税收学、法学、财务管理学、财务会计学和运筹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

二、纳税筹划的现实意义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偷、逃、欠、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纳税人都希望减轻税负。如果有不违法的方法可以选择,自然就不会做违法之事。税收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使其远离税收违法行为。

2、有助于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企业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投资决策、企业制度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拉杆的作用下,逐步走上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

3、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如果一个国家的现行税收法规存在漏洞而纳税人却无视其存在,这可能意味着:一方面纳税人经营水平层次较低,对现有税法没有太深层次的掌握,就更谈不上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另一方面意味着一个国家税收立法质量差,如果税收法规漏洞永远存在,这又怎能谈得上依法治税呢?

4、有利于完善税制,增加国家税收。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机结合,从而增加国家税收。如税收筹划中的避税筹划,就是对现有税法缺陷作出的昭示,暴露了现有税收法规的不足,国家则可根据税法缺陷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正,以完善国家的税收法规。

三、税收筹划的方法

要想深入了解税收筹划的方法,必须首先了解影响税收筹划的主要因素。影响税收筹划的因素有很多,概括起来主要包括税收政策、纳税成本、投资结构、应税收益构成、时间价值等。因此,我们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注意:1、它属于财务会计的管理范畴,其大小是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来计算和反映的;2、它是一种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手段,与降低产品成本有着同等重要的经济价值;3、它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4、税收筹划的收益与风险并存。这样,我们在进一步了解税收筹划的方法时,就必须考虑影响税收筹划的因素以及一些应该注意的问题。那么,进行税收筹划有哪些方法呢?

论文企业税收筹划问题探讨来自

税收筹划的方法也有很多。笔者从财务会计角度考虑,认为可分为两类:财务管理式筹划和会计处理式筹划。所谓财务管理式筹划是指企业采用财务杠杆手段对其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管理技术的税收筹划,主要表现在管理方面而会计处理式筹划是指企业通过会计方式对其具体经营活动涉及的会计事项进行多少的计量和大小的确认来实现税收筹划,主要表现在“计量和确认”。具体可分为六个方面:

(一)企业设立、分立、兼并和清算的税收筹划方法

1、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包括企业性质、从属机构、注册地点等方面的税收筹划。企业性质、从属机构和注册地点的不同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不同的。如前所述,企业进行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获取最大利益,税收筹划必须围绕这一目的进行。

首先,从企业设立的性质看。内资、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不同,有的地方(包括国家和地区,下同)为了吸引外资,在税收政策上,给予外资的比中外合资优惠,给予中外合资的比内资优惠,尽管不一定合理;就具体某一税种来说,比如增值税,当某个行业的毛利率(以一般商业行业为例,下同)小于4/17(约25.52%)时,申请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要轻,反之亦然。目前,大多数行业的毛利率小于这个比率。所以,企业都千方百计,找人托关系也要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便减轻税负;凡此等等。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国家从政治、经济角度考虑,它们享受的优急政策是不一样的,这给企业设立性质的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

其次,就企业设立的从属机构来看。企业的从属机构主要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这三种形式的从属机构在设立手续、核算和纳税形式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是不同的。子公司虽是独立法人,设立手续复杂,独立核算和缴纳所得税等,但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和办事处则设立手续简单,不独立核算,也不独立缴纳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税,税负较轻,但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选择促使企业获得最大利益、税负较轻的方案实施。

再次,从企业注册地点来看。在税收政策上,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老、少、边、穷”地区和保税区比其他非开发区享有更多的优惠。就税率来讲,一般地区是18%、27%,而特定地区是15%、18%、24%;现在的西部开发地区,国家和当地给了更多的包括税收在内的优惠政策;另外,国际上还有“避税港”等。它们都是企业税收筹划考虑的重点对象。笔者在文章开头提到的英飞凌公司投资中国就是一个良好的例证。

最后,从企业设立时的投资行业和方式看。一方面,无论是生产性行业,还是非生产性行业,不同行业字有不同的税收政策优惠,有的享受减税,有的享受免税,有的甚至享受退税,这一点不难理解,尤其是高科技行业。这也就是为什么英飞凌准备在苏州工业园建立芯片生产基地的原因。另一方面,无论是有形资产投资,还是无形资产投资,或是现汇投资。它们带来的税收负担是不一样的。如外商进口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或其它材料投资是免关税和增值税的;又如出卖专有技术是要交纳相关税金的,而以专有技术作价投资是可以免除这笔税金的等等。

另外,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筹划获利年度,以减轻税负,这也是一种重要的税收筹划的方法。

2、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分立是指企业因发挥专业化和职能化优势,扩大整体利益,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法行为。包括两种:一是企业以部分财产和业务增设一个新企业,原企业续存;二是一分为二,原企业注销。就目前税法而言,企业分立从某种程度来讲,完全可以在实现企业最大利益的条件下减轻税负。就拿所得税来说,一般税率为33%,而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以下减按18%征税,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至10万减按27%征税。因此,企业可根据其所得利润,事先筹划,合法分立,以减轻税负;再比如如上所述的增位税,当某行业毛利率在25.529%以上、一般纳税人税负比JJ、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一般纳税人可在不影响企业生产和经营的条件下,事先筹划合理分立,以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3、企业兼并的税收筹划:兼并是指企业因某种合法原因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的经济行为。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它与分立是相对的,企业分立和合并都是为了其整体利益最大化。因此,也同样是为此目的。比如盈亏相抵的筹划获利能力高的企业可通过兼并亏损企业来盘活其资产,以增大自身竞争优势和能力,同时还可冲减利润,少缴税款。但必须注意:要符合税法规定(尤其是手续)。再如吸收现金或收购股权的筹划:企业合并若采取现金吸收合并时,产权关系明确,但被吸收方收到现金时必须缴纳所得税。而采取持有股份,虽不能一次性将全部股份转移,却不需缴纳这笔税款。

4、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清算是指企业依法除因合并和分立事由外宣告终止经营活动的法律行为。企业清算必然涉及清算所得和所得税款,因此就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主要包括:清算所得中资本公积项目的筹划和清算期限的筹划。对资本公积中评估增值和接收捐赠项目,发生时不计征所得税,而清算时应缴所得税,即可延期缴税。若其他条件不变。增值部分合法计提折旧,以减少所得税额,从而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一般地,清算期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其间必有清算费用,如同时有大量盈利,则可筹划合法适当延长清算期,以冲减利润,减轻税负。

(二)企业筹资和投资的税收筹划方法

就企业筹资而言,目前常见的筹资方式有: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借款、集资和企业自筹资金等。方式不同,税负不同,因此就存在很大税收筹划空间。一般地。单就税负而言。自我积累比贷款重,贷款又比企业间拆借重,拆借又比内部集资重;另外,企业联营和融资也是税收筹划常用的方式。联营和融资均可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势互补,前者主要包括场地、人力和设备等全面的配置,以降低资金成本。而后者尤其指取得固定资产等使用权,支付的租金可在税前列支,从而可以减轻所得税税负。总之,各种筹资方式的选择并无定数,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税负和收益等因素,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为目标进行选择。

就企业投资而言,如果有多个投资方案,必须在综合考虑税负、时间价值和风险以后才可做出判断。

(三)价格转让税收筹划方法

价格转让主要应用在关联企业之间、表现为转让定价。转让定价各个国家是有严格规定的,因此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税法规定的限度以内,不得突破红线,否则构成偷税、逃税。具体措施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原材料、产品或劳务等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办法,将收入转移到低税负区,把费用转移到高税负区,以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特别是无形资产和内部贷款。无形资产一般没有市场参考标准,它的价格转让比货物和劳务更自由和灵活;总公司对下属公司的内部贷款也是一项很好的价格转让措施,在许可限度内,对高税区实行高利率贷款,对低税区实行低利率贷款,以转让利润来减轻税负。

(四)存货计价税收筹划方法

根据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存货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毛利率法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企业期末存货与销售成本成反比关系,并影响企业当期利润:芳期初存货不变,期末存货低,则当期销售成本高,当期利润小,所缴所得税少。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当期存货、销售成本和利润以及所缴所得税的影响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材料价格上涨,应采取先进先出法多计成本,以降低当期利润从而降低税负;若企业处在免税期,则可选择有利的存货计价方式减少成本费用,增加当期利润,使企业利润最大化;芳企业处在征税期,则可先选择有利的存货计价方式增加成本费用,减少当期利润,以降低税负。从长期来看,存货计价对企业税负没有影响,实缴税款应该是相同的,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无异于“无息贷款”,何乐而不为呢!

(五)费用分摊税收筹划力法

企业发生各项间接费用的分摊方法主要有平均摊销法和实际摊销法等。最常用的是平均摊销法,它是将一定时期内的全部间接费用进行平均摊销。从而平均当期利润,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润,减少应税所得额,降低税负。特别是年度各期盈亏悬殊很大,或年度利润在数百万的企业。前者可相互抵消盈利,减少应税所得额,以降低税负;后者则可在合法的前提下,将费用提前摊销,将利润向后递延到年终,推迟缴税时间,实现“无息贷款”。但必须提醒大家:这样做的前提条件是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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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税务规划等,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财务、经营、投融资等涉税事项的安排或选择,对纳税义务做出规划。

税收筹划既是经济学范畴,也是管理学和法学范畴。经济学是一种选择的科学,其假设提前是资源的稀缺性。税收是政府配置资源的重要工具,它对稀缺的资源配置会产生明显影响,纳税人在纳税中通过寻求有效资源配置的政策条件,选择收税政策,是经济学基本规律的应有之意,是符合经济学基本要求的;税收筹划是一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管理尤其是财务管理中,开征税收筹划,可以降低税收成本,增加企业收益;税收筹划是一种纳税的法律行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二、企业重组概述

企业重组,是对企业的资金、资产、劳动力、技术、管理等要素进行重新配置,构建新的生产经营模式,使企业在变化中保持竞争优势的过程。企业重组贯穿于企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

广义的企业重组,包括企业的所有权、资产、负债、人员、业务等要素的重新组合和配置。狭义的企业重组是指企业以资本保值增值为目标,运用资产重组、负债重组和产权重组方式,优化企业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和产权结构,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企业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机组合。企业的功能在于把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进行最佳组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市场需求和生产要素是不断变化的,特别是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日益全球化、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企业生存的内外环境的变动趋于加快,企业要在这种变动的环境中保持竞争优势,就必须不断地及时进行竞争力要素再组合,企业重组就是要素再组合的一种手段。在市场竞争中,对企业长远发展最有意义的是建立在企业核心竞争力基础之上的持久的竞争优势。企业的竞争优势是企业盈利能力的根本保证,没有竞争力的企业连基本的生存都得不到保证,更谈不上发展。所以,通过企业内部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组织的重新组合以及通过从企业外部获得企业发展所需要的各种资源和专长,培育和发展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重组的最终目的。

三、企业重组的纳税策略与方法

企业通过合并、分立等方式进行重组,是在经营过程中的重大决策。企业重组虽然有各种不同的原因或目标选择,但是税收政策是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或选择目标。其中,税收政策分为重组的长期目标选择和重组过程中的目标选择。企业重组的长期税收政策目标选择,主要是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的有关政策的选择问题。在企业重组过程中的税收政策选择,主要是指通过何种方式进行重组而对税收政策的选择。

1.企业合并长期税收政策目标的选择

(1)企业合并对增值税长期政策目标的选择。①如果经测算税负,将原有小规模纳税人改为一般纳税人更有利,除通过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外,也可以通过企业合并的办法实现这一目标。其中,经营农产品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通过一定形式合并为一般纳税人,一般可以享受“计税差价减税”利益。②如果集团内部有的子公司用购进的免税农产品继续生产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农产品的,且长期存在抵扣不完的进项税,长期有较大留抵税额,一般是由于“计税差价减税”政策原因所导致,可以考虑将该企业与其他纳税较多的企业进行合并。

(2)企业合并对企业所得税长期政策目标的选择。对于集团公司而言,如果所属企业有比较多的亏损,可以考虑通过合并的方式,将亏损企业与盈利企业按法律程序进行合并,实现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同时这也是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这种合并必须符合财税[2009]59号文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其中,条件之一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根据该规定,这种合并至少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以合理的商业目的为前提,以企业发展的整体战略为考量;②不以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作为合并的实质性内容;③必须是实质性的企业合并。

2.企业分立长期税收政策目标的选择

(1)企业分立对企业所得税长期政策目标的选择。某些大企业通过分立,缩小企业规模,可以降低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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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重组是当前企业改革的重点,也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资产重组的方式很多,有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形式。国家为适应企业资产重组的需要,推进企业改革,加强对资产重组企业的税收管理,先后出台了相关税收政策,为我们进行企业资产重组的纳税筹划提供了较大的运作空间。

一、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规定

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当事人各方可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所得税税收处理:

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所得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二)企业合并中纳税筹划的策略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在合并中由于产权交换支付方式不同,其转让所得、资产计价、亏损弥补等涉及所得税事项可选择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而对涉及所得税事项的税务处理方法不同,必然对合并或被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产生不同的影响,这就要求进行企业合并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资产转让损益确认与否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是否确认财产转让收益取决于产权交换支付方式。在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被合并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只有待股权转让后才计算损益,作为资本利得所得税。如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税。由于上述两种情况,其转让收益的确认时间、计税依据不同,对被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影响也不同。例:A企业购买B企业,出价1000万元,B企业账面净资产为850万元。如A企业全部用股票支付,则B企业的股东在合并时不需缴纳所得税。如A企业用股权支付70%、用现金支付30%,则被合并企业在合并时应按资产转让所得1000-850=150万元,缴纳150×33%=49.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即使在第一种情况中,B企业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时,应缴纳资本利得所得税,但那相当于B企业的股东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2.资产计价税务处理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可按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而如果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成本。由于两种不同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的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计入成本费用价值基础不同,必然导致税前扣除的金额不同,从而使合并后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不同。如在上述例子中,A企业接受B企业的资产中有生产线一条,原账面原值300万元,已提折旧210万元,预计折旧年度10年,已折旧7年(不考虑净残值),该生产线在合并时评估作价150万元。则:在第一种情况下,年折旧额=(300-210)÷(10-7)=30万元;第二种情况下,其年折旧额=150÷(10-7)=50万元。折旧额越大,应税所得越少,企业就可少纳所得税。

3.亏损弥补的处理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情况下,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而高于20%的,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如:A企业1999年初合并B企业,B企业当时有200万元亏损未得到弥补,其税前弥补期限尚有1年。被合并的B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合并后合并企业1999年的弥补亏损前应税所得300万元。则两种不同支付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结果不同。第一种支付方式,合并企业1999年共应缴纳所得税款33万元,比第二种支付方式应缴所得税99万元少了66万元。

二、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规定

通常情况下,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如是存续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由存续企业继续弥补。如是新设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不得结转到分立企业弥补。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

(二)企业分立中纳税筹划的策略

在企业分立中由于产权交换所采用的支付方式不同,其资产转让损益、亏损弥补等涉及所得税的事项也可选择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而选择处理方法不同,会对分立或被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产生不同影响,这就要求进行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从是否确认资产转让损益来看,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的资产转让价格高于账面净值时,应选择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的资产转让价格低于账面净值时,则应选择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支付方式,从而降低被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

2.从资产计价的税收处理来看,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资产的评估价值低于账面净值时,应选择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从而降低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资产的评估价值高于账面净值时,要选择哪一种支付方式,则必须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因为不管采用哪种支付方式,分立企业都可按其所接受的资产的评估价值确定结转计税成本。

3.从亏损弥补的处理来看,如果被分立企业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时,应选择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因为选择这种支付方式,降低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而是否选择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支付方式,则还必须看企业采用的是存继分立还是新设分立。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企业合并或是分立的税收筹划,都必须充分考量资产转让损益、资产计价和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方法对所得税负的影响。为便于说明问题,我们分别从各个方面剖析其对税负的影响。在现实中,应把三方面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综合起来进行比较,方能达到税收筹划的最佳目的。

三、企业清算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契约等原因,不能或不再继续经营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具有法律效力的章程协议等文件精神,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与结算,并对企业剩余财产进行分配,解除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系列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企业清算的现象将越来越多。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清算时,应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的清算所得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财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净资产或剩余财产=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清算费用-企业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应缴清算所得税=清算所得×适用税率。

企业应缴纳的清算所得税,应于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企业清算中纳税筹划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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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是当今时代企业应对复杂经济形势,摆脱经济危机、发展企业生产规模,确保企业经济效益的必要举措,企业重组涵盖多方面的内容,例如:企业所有权的重组、资金资产与债务的配置以及人力资源力量的调动与分配等等,通过对这些重要项目进行重新规划与设计确保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进行,狭义上的企业重组则是在确保企业增值的基础上,通过对资产、债务以及产权的更新与调整达到企业资产经营结构的优化重组,充分有效地利用企业资源来确保资源的优化配置,总之就是要通过重组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获得更加长远的发展与进步。

一、 企业重组的税收筹划

企业重组分为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与清算,不同的重组形式需要不同的税收筹划方式。

(一)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

1、纳税人的处理

无论是合并企业还是被合并企业都必须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来决定纳税人资格,达到所得税纳税人标准的,则要将被合并企业以及存续企业共同担当纳税人,相反,被合并企业没有达到纳税人标准,则由存续企业担当纳税人。

新合并后的企业,如果各项条件达到了纳税人标准,则要将新合并企业作为纳税人,履行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

2、合并重组中所得税的筹划处理

为了能够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企业可以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基础上采用有利于合并后企业所得税抵抗原则的合并方式,其中股权支付要成为优选方式。以此来减少合并企业的纳税规模,科学合理又合法,同时也为被合并企业原股东纳税赢得了更多的时间。

(二)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

企业分立就是企业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将企业解体为两个或者更多的企业,这一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具体涵盖:具有特殊生产能力的部门独自创建企业,减少了流转税税负;如果企业所得税使用累进税率的状态下,利用分立解体的方法使原本纳税率高的企业,分解为多个低赋税企业,能够有效减少总体税负,这就是通过分立来进行税收的科学筹划。

1、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产品免收增值税,例如:天然的自产农产品、古旧书目等等。

下面假设某企业为普通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一面经营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产品,一面经营免增值税的产品,那么这个企业是否应该通过企业分立重组来减少税负呢?

2、分立中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在使用累进税率的状态下,在实行分立政策后,可以通过使用相对较低的税率来减少整个企业的税负。因为我国对于一些利润较低,规模较小的企业,为了照顾其负担能力,制定了一席相对优惠的税收制度,那就是对于应纳所得税在3万元以下的中小型企业,只收取其中18%的税率。

(三)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

企业清算主要是指企业公布结束经营,其中排除企业合并与分立的原因,结束企业的法律关系,取消企业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在这一过程中,企业的税收筹划涵盖:第一,延期与提前清算开始的时间,科学地整理清算所得与常规经营所得,以此来控制企业整体税负;第二,将原来减免税到期的企业清除掉以后,再次创设一个新的企业,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制度。

1、整理清算所得与常规经营所得

清算所得主要是指纳税人清算中的所有资本减去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及企业没有分配的利润、公益金与公积金之后剩下的金额,超过实际缴纳资本的部分。

2、调整企业清算时间,科学开展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现在的税收制定,企业应该将清算时间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期间。因此,可以科学地调整企业清算时间来控制清算时间内需要上缴的所得税数额,达到科学筹划企业税收的目标。

二、 企业重组的会计处理

企业重组属于法律行为也属于区别于企业常规经营的经济行为。重组会计担负着运筹企业重组、监督重组行为的职责,其工作范围必然区分于正常的会计。

首先,企业在重组时期仍然在持续进行经营,所以,会计负责人的各项工作仍然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工作的基础上,然而,由于企业处于结构重组阶段,这就要求会计要对重组过程中的分期假设从局部加以修订。

其次,企业重组时期,所损失的利益与日常经营所失去的经济利益是同不存在的,因为重组时不仅需要按照常规程序经营下去,而且也需要制定与落实重组后新的经营管理计划,例如:重新确认债务、处理财产等等。也就是说日常的经营管理与重组是同步进行的,这就在客观上表明了企业重组时期,经营管理所损失的利益与重组时所损失的利益是共存的。

第三,企业开展重组工作后,需要在资产负债文件中清晰地显示出企业的重组情况,例如:需要重组的债务,不需要重组的债务,都需要清楚、明白地展现出来,绝非单纯地为了重组人、重组监督人的方面把负债进行简单区分。所以,会计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负债表格,其中需要反映出需要重组的债务以及不需要重组债务、短期债务与长期债务;也要做好企业经营利润的表格,其中需要全面反映出企业经营损失的利益以及重组所损失的利益。

第四,在企业重组以后,会计处理策略的使用也不是固定不变的。企业重组以后会无非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重组以后企业经营效果良好,重组效果显著;二是重组以后企业的经营落后,甚至低于重组前的经营效果。所以,企业会计处理方式的选择也要灵活变通,如果是第一种成功的情况,就需要恢复常规的生产经营,将重组期末当成企业经营的新起点,本着持续经营的原则,来使用会计处理策略;如果是第二种失败的情况,企业走向了衰落状态,则需要结束经营基础上的破产清算会计处理程序与策略。重组时期也需要科学的会计核算工作,其中涵盖重组业务与经营业务,要将二者进行严格分开,其中前者包括:重组花销、费用支出以及利益损失等方面的核算,要想确保重组期间依然能够正常开支,就需要创设“托管现金”账户,对重组中所涉及的现金收支工作进行有效核算,这些现金需要在法律监管人的监管下来使用。

此外,在企业重组时期所涉及到的多种债务重组项目需要开展独立的核算,用以反映重组所损失的经济利益,至于经营业务的核算则可以遵照正常的企业经营核算进行开展。当企业重组以后经营日渐好转,就要对企业的资产以及权益进行新一轮的计算,控制亏损,使企业形成新的权益结构。

企业重组是企业面临复杂的经济形势时候所进行的必要的发展战略,企业通过重组能够有效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加经济效益,但是,良好的重组效果需要科学的税收筹划与会计处理做支撑。

参考文献:

[1]翟继光,王雪鞋,郑小波,胡笑红.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M].北京:电子科技出版社,2010(12)

[2]王小波,邓晓等,王嘟嘟.纳税筹划与税务会计[J].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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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足利息支出扣除的政策。

在该项目中,A房地产企业管理层原本打算仅从银行借入资金1亿元,但是该企业在商业银行的借款额度尚有2.5亿元未使用。建议再向银行借入资金1亿元,用于该项目建设,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同时在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时,通过比较(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与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20000*10%*3=6000万元,前者大于后者,故而建议企业选择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从而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A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在税法理解上存在偏差,认为必须同时满足不能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和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两个条件,才可以按照10%扣除,实际上只要满足一个条件即可,这两个条件是“或者”的关系。按此思路,可增加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金额7697.73万元,借款利息还可以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金额3000万元。

2.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分别核算。

A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混在一起计算的,总体的增值率为33.86%,适用的税率为30%,如果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分别核算,同时能够做到普通住宅的增值率在20%以下,非普通住宅的增值率在50%以下,那将可以节省大量的税收。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税法的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扣除项目金额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建议A房地产企业使用按照建筑面积分摊。

3.A房地产企业Z项目筹划三步曲:分立—合资—股权转让。

A房地产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并未分别申请住宅用地、商业用地,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收筹划的难度。因为如果单独申请了酒店用地,同时已经联系到酒店的买家,则可以筹划为代建房行为,从而不用承受大额的土地增值税负担了。

(1)公司分立。从A房地产公司派生分立出B公司,将与此酒店有关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从A房地产公司中分离出来,B公司组建成为一个新的独立核算的法人,A房地产公司仍然存续。①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而有偿是指通过提供、转让或销售行为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由此可见,无论是营业税还是土地增值税都要求“有偿”,但是在公司派生分立中,分立方并未向被分立方支付对价,被分立方也未取得任何经济利益,因而无论是A房地产企业还是B公司都不需要交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②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③印花税。现行印花税采取正列举的形式,即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收。A房地产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企业分立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列举范围,所以该分立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同时税法规定,对于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来已经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如果分立后的A公司和B公司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之和与分立前A公司相等,未注入新资金,则A、B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④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2009〕59号)的规定,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则按照特殊性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被分立公司可暂不确认被分立资产的全部转让所得或损失,在不涉及非股权支付的情况下,分立公司应按原计税基础确定其在分立公司的计税基础,所以分立公司、被分立公司在分立环节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被分立公司股东而言,在被分立公司没有办理减资手续的情况下,不涉及确认旧股转让所得或损失问题。因为此种情况下,被分立公司股东取得新股并不需要放弃旧股,其取得的新股及非股权支付相当于从被分立公司取得股息所得,股息所得已经是税后的了,也不需要再交企业所得税。所以,公司分立后,A、B公司均不存在由于酒店相关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分离需要交纳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但是却发生了酒店土地、酒店房产的权属变动。

(2)合资。酒店建设竣工后,B公司也已经宣告成立,此时可以去寻找有意向投资该酒店的企业。当然如果在酒店开工之前,就已经与某酒店管理企业达成投资意向或签订投资协议,是受该酒店管理企业之托开发,按照对方的要求施工、建设,则税收筹划无需公司分立这一环节。B企业在找到有投资意向的某酒店管理公司后,与该酒店管理公司合资成立一家C酒店公司,B公司以竣工的酒店投资入股,占相应的股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所以B企业以酒店投资入股的行为,不需交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以B企业以酒店投资入股的行为,不需交土地增值税。

(3)股权转让。C酒店公司成立以后,B公司再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另一股东即某酒店管理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B公司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未转让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物权等法人财产权,也不需到相关部门办理物权变动的登记,不构成转让不动产物权的事实行为。同时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上看,只对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征收,没有规定转让股权行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B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也不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但是,该转让所得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篇13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企业价值最大化已成为企业竞相追逐的目标。然而,市场经济更是一种法治经济,依法纳税是企业或公民应尽的义务,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款的支付是企业现金的净流出,为了减轻税负,企业便会思考如何少缴税、免缴税或延缓缴税,这样,税收筹划便应运而生。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概念

税收策划又称节税,是指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选择税负最轻或税后利润最大的方案来安排投资、经营、财务等系列活动,是以法律条文为依据合理又合法的行为。通过有效的税收策划,在税法既定的范围内合理地减轻税负,可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和现金流量。由于企业投资决策、经营过程、结算方式等因素均对企业纳税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正确选择投资项目和方式、经营结算方式等,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完成纳税额最小化,对企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成为企业不容回避的重要抉择。

二、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一)税收策划时机的选择

1.企业设立时。由于我国在税制设计时,制定了很多差异性的税收政策,企业的性质不同,税收政策也不相同。例如,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征收的税种上也有很大差异,合伙制企业只缴个人所得税而不缴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的行业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大相同,如软件企业就有很多的税收优惠;企业使用人员身份不同,也有税收上的差异,如安置残疾人、下岗职工、随军家属等等,就可能获得相关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设立时,应充分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并进行充分的政策调研,对比税收负担,制订出最优纳税方案,避免错失税收筹划时机。

2.企业合并、分立时。企业合并、分立时,是比较复杂涉税业务,不同合并分立方式,对企业纳税影响也不相同,因此,纳税人在进行合并、分立时,必须充分进行税收政策调研,并制订相应的最优纳税方案,从而达到规避风险,降低税负的目的。例如,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兼并亏损企业,其盈利可以弥补亏损。因而对于一个盈利企业来说,兼并一个亏损企业,可以为其减轻所得税税负,获得净现金流量。

3.重大税收政策变化时。通常一项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整,对企业影响非常大,纳税人如果不及时了解这些税收政策变化,就可能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当重大税收政策变化时,纳税人就要对这类政策变化进行评估,进行相应纳税方案调整,甚至是经营方案调整。例如,从2005年4月1日起,根据财税[2005]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这样,对经营钢坯商品出口的进出口贸易企业,影响就很大,其结果加大了企业的营业成本,最终将导致企业作出经营方案的调整。

4.企业对外签订重大合同时。企业对外签订重大合同时,合同中的很多条款是直接与税收发生关系的,如付款方式,是采取预收货款,还是分期付款,还是代销合同,而这些条款签订不同,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不一样,再比如这一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合同,是否贴花,如何贴花等等,甚至合同不同签法,直接关系到是否征税,征什么税种,甚至税率都不一样,因此企业对外签订合同也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关键期,建议企业应建立涉税合同报批制度,以适应税收筹划的目的。

5.非常规业务发生时。企业在正常涉税处理中,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天天接触,往往不易出现差错,而相反,企业非常规业务发生时,财务人员没有相应税收概念,极易出现税收问题,如企业注册资金变化,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就忘了贴印花税等等,这些业务与企业正常业务相比,不经常发生,如果不进行税收筹划,或纳税方案设计,就可能导致纳税风险,甚至错失税收筹划时机。

(二)税收策划的几种方法

1.税收优惠筹划法。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例如减、免税优惠、退税优惠等等,企业如果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例如,财税[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根据此条款,纳税人就应该结合拟定售价,测算不同售价企业实际利益,寻求最优纳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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