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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方式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6 14: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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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方式

篇1

    应收账款一般是指企业因对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原因而产生的应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等收取商品或劳务的价款及价外费用的企业债权,其本质为一般债权。[1]大量现存应收款及不断增长的未来应收款,使许多企业遭受困扰。它们一方面背负繁重的应收款管理及催收工作负担,一方面又在资金融通和周转上面临困境。为摆脱这种困境,实践中出现了以应收款这一一般债权作为担保品融资的做法。这种做法把应收款管理与融资两个方面创造性地结合在一起,是一种解决难题的新思路。但其是否在法律上可行,担保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究竟有哪些担保方式可以选择,立法上应该如何应对,这都是在先行的实务面前不容回避的理论及立法问题。但长期以来,人们对财产的静态归宿关注较多,却忽视了天然具备动态特征的债权的转让和利用,反映到立法上来,以债权作为融资工具的法律规范不但粗疏,而且不成体系,甚至付之阙如。这样,理论及立法上的滞后与现实中需要的迫切就使对应收账款融资担保问题的探讨获得了广阔的生存空间。

    一、应收账款融资担保的比较法考察

    从世界范围观察,应收账款作为融资工具,比较典型的有美、英、法、德等几个发达国家。美国法对应收账款的法律调整主要体现在《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九篇。[2]该篇对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的各种要求作出了明确而完备的规定,如定义、登记、附着、完善、抗辩及优先权等。当事人间就应收账款进行的融资,不管形式如何、名称怎样,如设备信托、代办人留置权、动产抵押、让与、附条件买卖等,只要客观情况表明有设立担保权益的真实意图,则一律依ucc第九篇进行担保权益的登记,以完善担保权益,否则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对债权人而言,都不能享有专为担保权人规定的救济措施。ucc第九篇对应收账款的买卖及担保均有效力,且以中央登记制解决了应收账款转让中的第三人保护问题。这些决定第九篇的实用价值极大。事实证明,这套制度经得起考验,在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和有力防止欺诈方面成效卓着,能够适应当代商业发展。

    在英国法上有以诉讼物担保的形式。诉讼物是指不能实际占有,但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认领和强制执行之物。以债权作为担保标的属于诉讼物担保。设质的债权被称为“应收债账”。可以认为,在英国法的实践中存在一般债权质押,但建筑合同和租买合同等以一般合同作为其表现形式的一般债权质押是不被允许的。[3]另外,因为应收账款大多涉及后得财产即未来的库存及其收益,浮动的债务负担亦是可资利用的担保方式。[4]其主要特征有:第一,它是在企业的某一类财产或全部财产上设定的担保,这些财产或资产是现在的或将来的则在所不问。第二,已设定担保的财产在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中处于变动状态,只是在债务人届时不能清偿债务,或债务人公司发生停业或解散事由时,才最终特定化。第三,债权人不转移担保物的占有。在担保物结晶之前,债务人可以自由处分,第三人即使知道浮动担保的存在,对购买的担保物,亦取得完全的所有权。法国法上可以选择的担保方式主要有:(1)普通质押。需要指出的是,法国民法将各种财产权当作无体动产处理,债权质权的规范只能从动产质权中寻找。依《法国民法典》第529条之规定,“以可追索之款项或动产物品为标的的债与诉权”系被视为动产的权利种类。(2)整个事业的质押。担保物包括企业的所有财产(如商誉、应收账款、库存、设备、专利等),与英国法中的浮动的债务负担类似,但形式上要求比英国法严格。(3)loidaily。依1981年loidaily法,当事人通过向金融机构传递一个账债清单就可进行多次现在以及未来债权的转让。为使转让有效,借款人必须向银行寄送包含下述内容的电子账单文件:(1)有适用债权让与法或债权抵押法的字样。(2)有陈述适用1981年loidaily法规定的条款。(3)银行名称。(4)所转让账债的精确识别。包括账债债务人名称、地址以及有关债权的金额。[5]

    德国法主要采用债权让与担保来解决在应收账款上设定担保权益的问题。债权让与担保是指为担保债权人的一项债权,把债务人的

债权转移给债权人。概述如下:第一,前债权人与新债权人之间关于让与债权的合同一旦成立,新债权人就取代前债权人,如果债权产生于双务合同,担保的受益人并不取得合同当事人之一的地位,只是取得债权占有者的地位,即成为债权的持有人。第二,为担保让与债权,对第三人来说是全面的转移,但在当事人之间是受限制的。第三,债权让与担保不是附属权利,其存在不取决于被担保的债权。第四,将来发生的债权、多数不特定债权均可作为债权让与担保的标的。[6]值得注意的是,债权让与担保,在很多情形下取代了其他担保方式,例如债权质权。原因主要在于:债权质权的本质,是附条件的债权转让,即债权人届时不能对自己的债权人履行义务,而由后者直接行使债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其效果与债权担保完全一致。而债权让与担保制度比债权质权制度更加简明,而且易于执行。[7]

    综上所述,美、英、法、德四国在应收账款融资担保的问题上,主要采用了以下四种方式:应收款转让、浮动担保、普通债权质押、一般债权让与担保。但就单个国家而言,呈现多种方式各有分工、齐头并进的局面,当事人在以应收账款作为融资工具时,有多种选择。相比之下,单一方式的法律手段无异于限制当事人的意志,强迫他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所幸这种对自由意志的践踏在以上各国并不存在。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以上四国,有关应收账款的融资担保方式,已经突破了民法范畴,进入了商法或者金融法的领域。这一点是我们尤其应当注意的。

    二、我国应收账款融资担保方式的应然选择

    应收款转让、浮动担保、普通债权质押、一般债权让与担保四种制度都在应收账款融资担保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我国目前的企业发展也迫切需要应收款类债权利用的助力,那么在我国法律,尤其是物权法的框架内,究竟哪一种方式更适宜、更有效呢?梁慧星教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将一般债权质押、浮动担保及一般债权让与担保一举囊括,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建议稿则仅仅确认了一般债权质押和让与担保。[8]两个学者建议稿代表了学界重视物权法指引功能的心理。但是,这种运用法律指导实践,使二者不致脱节的迫切愿望是否能够实现,暂时还是一个疑问。

    一般债权质押,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可的一种担保方式。但我国担保法上却未见其踪影。仅仅第75条第4项“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这一关于质押标的的兜底性规定,依稀给人承认一般债权质权的希望。事实上,大多数学者在为现实中的一般债权设质寻找法律依据的时候,也倾向于作出将一般债权包含于“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的解释。推而知之,通说对立法明确承认一般债权质押持支持态度。但也有学者提出了质疑。[9]质疑意见主要包括以下两点:其一,一般债权质押担保功能有限。一般债权质权的标的物是拟制的财产,实际上只是一种请求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也是一种请求权。如果此种请求权的实现以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为基础,那么债权最终实现的程度难以预料。第三债务人(入质债权的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状况,第三债务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是否有抗辩事由,亦重新回到质权人的考察范围,而这正是担保物权制度所极力规避的。其二,一般债权质押缺乏合适的公示方式。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具有物权效力,要求质权的标的进行公示,不特定的第三人方可知晓质权的存在从而产生公信力。当债权作为质权的标的时,能否公示,如何公示就成了一个难题。目前实践中采用的移转债权证书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公示方式并不足取。

    但经过分析不难发现,以上质疑并非不可反驳。基于债权的请求权性质认为一般债权质押担保功能有限不无道理。但事实上,在一般债权质押实务中,没有人会不经过信用调查,甘冒巨大风险将资金出贷或者设定很难实现、甚至没有实现可能的质权。设想有这样一种人存在,与民法上“理性人”的基本假设是相悖的。这种信用调查包括对出质人以及第三债务人的还款能力等方面数据的整理与分析,以便为进一步决策提供依据。当然,这无疑是加大了质权人的信息咨询成本,因此有学者呼吁建立全社会多层次的信用和风险评级制度,[10]培育中介机构,分担质权人的负担,保证债权利用的良好运行。在这样的制度健全之后,随着不良债权成为质权标的可能性的减小,一般债权的担保功能会相应地增强。至于一般债权作为质权标的时的公示难题,在未找到合适的公示方法之前,可以通过其他制度设计尝试解决。权利质权作为物权,其所以需要公示,系由其对世性。换言之,一方面,质权人的质权需得到尊重,不受任何人的侵害,另一方面,潜在的后顺序质权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需加以保护。质权人占有债权证书一可以宣示质权的存在,二可使善意第三人从质权人处获悉债权设质的事实,在法律规定

债权设质需通知第三债务人的场合,同一事实亦可从第三债务人处知悉。那么,若第三债务人谨遵诚信,以上设计似乎达到了对质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目的。但若出质人与第三债务人恶意串通,善意第三人从第三债务人处无法得知有价值的信息,甚至得知错误的信息,其利益难免受损。为有效规避这种情况的发生,在赋予第三债务人抗辩权的同时,对之课以如实告知权利状态的义务,使第三债务人处于出质人的保证人地位,当是一种较好的选择。综上所述,在“物尽其用”成为我国物权法孜孜以求的立法目标的大背景下,一般债权质押不能囿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担保法仓促出台之时处于对“三角债”问题的惧怕而过于谨慎的立场,而应借助相对成熟的理论准备,非常迫切的现实需要,在物权法上立足,以发挥债权财产化、价值化的应有效用。但一般债权质押不能替代一般债权让与担保和浮动担保。

    债权的让与担保是实务中应用较为广泛的权利担保方式。与债权质押相比,二者在成立要件、对抗要件和实行方法方面并无两样,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却迥然不同。第一,法律渊源上。债权质押是成文法的产物,大陆法系民法典大多对此予以明确规定。而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仅在判例法中可寻见踪迹。第二,债务人和债权人是担保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保护方面,是力求平衡还是各有侧重可以成为判断不同担保方式的标准。债权让与担保因担保权人直接取得了让与担保的权利,在对外的关系上,因不考虑是否善意的问题,第三人极易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其在制度上系为明显偏向债权人的担保制度。[11]相比之下,债权质在担保权设定双方的关系上更加平衡。第三,能用质权担保的现有或将来的债权必须是能够确定的,这种确定性不仅要求指出第三债务人的姓名,还需明确其法律原因,甚至债权发生期限(始期和终期)或债权发生的确定性、债权的金额等。[12]

    所以在未来债权作为担保物的场合,债权质权就显得力不从心。同理,在多数不特定债权之上设定集合让与担保的场合,债权质权更是无能为力。

    浮动担保也有自身的优越性。在法定或约定的结晶事由来临之前,浮动担保人可自由处置其财产,其经营活动不受担保事实的影响。这一特征不但使整个财产的抵押成为可能,扩大了抵押标的物的范围,而且可以使抵押人借助贷款资金,缓解资金周转的暂时困难,获得发展机会,从而从根本上增强偿债能力。但该制度也存在不少缺陷。最主要的是债权人利益得不到最大程度的保障。这一难题克服与否,不但关系到浮动担保在现实运用中的生命力,而且对我国是否引进浮动担保制度影响甚大。但浮动担保中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并不是一个解不开的死结,它有赖于浮动担保制度的精心构建。

    实践中运用的不断增多与立法粗疏甚至缺位的现状、使一般债权质押、浮动担保、让与担保等融资担保制度获得了实用性和立法的必要性。但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立法,仍是一个重要的立法选择问题。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关于担保物权,学者争议最大的就是是否增加担保物权种类以及新增哪些种类。对这一争议的不同回答,反映了对物权法的体系、担保物权的定位、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关系、各种新型担保物权(方式)的法律构造等等命题的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在物权法作出继受德国民法他物权制度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两分格局的选择之后,为法典的逻辑性与体系性考虑,就必须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尽力维护这种模式。例如,担保物权的分类标准采“限制物权说”,那么在吸纳新的担保物权种类时,就不能另立一套标准。当然,这可能暂时无法使新型担保方式在法律上得到承认,但匆匆作出将新出现的担保方式统统纳入物权法的结论更是不切实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特殊的、非典型的担保方式还将不断涌现,届时法典的修改是个难题,即使修改,也难以穷尽其种类。而且在担保方式的效力层次上,因为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则,物权法上的担保方式相对于特别法,就会被“普通法化”,从而失去优先适用性和原有魅力。因此,结合以上三种担保方式的特性,笔者认为以下安排较为妥当:一般债权质押由物权法明确规定,让与担保与浮动担保留待担保法修改时,由担保法予以吸纳。

    三、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律规则的构成

    一般债权质押,质权不能仅依质权人的意思得以实现,还需借助第三债务人的履行行为。这导致质权人的风险加大,因而对质权人安全的保障成为一般债权质押中的重头戏。但是,债权质权的设定、行使及实现也有可能给第三债务人带来额外的负担,比如债务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的改变。一个完善的一般债权质押制度设计,必然要求在保障债权的流通性的同时,避免因债权出质可能给

第三债务人带来的不利后果。可见,质权人利益和第三债务人利益均在保护范围之内。这样,寻找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就成为一般债权质押制度设计中必须予以充分重视的一个问题。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一般债权质押制度可作如下设计:

    第一,承认一般债权可作为权利质权标的。在这方面,梁慧星建议稿和王利明建议稿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但二者采取的立法技术不同。梁稿将“其他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与汇票、支票等证券债权质权并列,王稿则将“依法可以转让的一般债权”单独作为一项,与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并列。我们赞同梁稿的安排。因为一般债权与证券债权一样,是债权的下位概念,而只有债权质权才与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处于同一次序。将“依法可以转让的一般债权”单列,将导致种属概念在位阶上的混乱。

    第二,明确仅在具备以下三要件的情况下,才完成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一是质押合同应采取严格的书面形式;二是出质债权有债权证书的,应将债权证书交付质权人;三是应将债权出质的事项通知第三债务人。第二、第三个要件的提出并不意味着我们主张债权证书的交付及通知第三债务人为一般债权设质的生效要件。债权证书并不是权利证书,其交付并不能产生与权利证书交付相同的效果。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还需要证明合同上已为履行行为的文书一并移转占有。因为在当事人的交易过程中,欲以合同债权设质多须设质人已为合同上给付而债务人未为对待给付时形成的单方债权,否则因债务人的履行抗辩权会使设质变得毫无意义。[13]

    这些在实务操作中,无论对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极为繁琐和不便。但是,债权证书的占有会使质权人多一种宣示权利的途径,从质权公示的角度考虑,有债权证书的,应当移转债权证书。对第三债务人的通知在一般债权质押的制度设计中地位十分重要。它不仅是质权效力的体现,起到约束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之间行为的作用,而且有利于对第三债务人利益的保护。但是,质权的生效仅仅取决于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合意以及这种合意是否符合形式要件,与是否通知第三债务人无关。一般债权设质将通知第三债务人作为对抗要件更为妥当。

    第三,明确一般债权质权的实行方法。讨论一般债权质权的实行方法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被担保债权与入质债权其清偿期未必一致,二是两个债权的标的物亦有可能不一致。我们在立法中有必要一一予以区分,并制定不同的规则。[14]对入质债权的清偿期先行届至情况下质权的实行方法,立法及学说已有定论,即赋予质权人请求提存的权利,待质权人自己的债权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由其直接收取提存物。而被担保债权的清偿期先行届至时,质权人是否有权处分入质债权,学者意见不一。我们认为,不能因债权设质,而强迫债务人提前清偿从而剥夺其期限利益,况且两个债权的清偿期存在以上情况,在设定债权时,质权人即应明知。明知而仍设定质权,即意味着接受由此而带来的后果,此时,质权人的利益并无保护的必要。立法上可以参照担保法解释第102条,规定质权人只能在入质债权清偿期届满时方可行使质权。[15]

    至于是否区分标的债权给付物的不同,规定不同的实行方法,也应具体分析。标的债权的给付物一般为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物(亦称为他物)。给付物为金钱时,被担保债权的标的也可能为金钱或者他物,因而有两种不同组合,给付物为他物时亦然。但这看似庞大的阵容并不必全部在一般债权质权的实行方法中予以规定。以入质债权的标的为他物,而被担保债权为金钱债权的情况为例。质权人收取第三债务人给付的实体物后,实质上质权人的质权发生了变化,由权利质权转化为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实行方法即可用,并无必要另立实行方法。但是,入质债权的给付物为金钱还是他物的区分还是必不可少的,这方面,《日本民法典》第367条的规定可资借鉴。

    第四,引入第三债务人的抗辩权。赋予第三债务人以抗辩权,是保护其利益的一个重大举措。王利明建议稿第500条即规定:第三债务人可以以其对出质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对抗质权人。该规定确认了第三债务人的抗辩权利,却未届定可得主张的抗辩权范围。事实上,并非第三债务人享有的对出质人的所有抗辩权均得对质权人主张,债务人仅得以受通知时所能对抗出质人的事由对抗质权人。[16]对于通知后所产生的可以出质人的抗辩事由而使债权消灭或有瑕疵的风险,不应由质权人承担。

    明确了一般债权质押的具体制度设计之后,接下来的问题是立法技术上如何处理。就质权一章,梁慧星建议稿及王利明建议稿均采用了“一般规定”。这样,权利质权在准用动产质权规定的同时,还可援用“一般规

定”,或者说一般债权质权与动产质权及其他权利质权的相同之处,可以在“一般规定”中规定。而《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则仍然沿用“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两分的体例。那么我们可能的选择就是在权利质权部分仅仅规定其特殊适用规范,从而在保证物权法担保物权编逻辑清晰、体系完整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避免条文重复。一般债权质权的处理也是同样道理。以下尝试就一般债权质权的各个具体方面作出安排。一般债权作为质权标的的问题,可坚持梁慧星建议稿的相关规定。

    一般债权质权设定的三个要件,“应采书面合同”在动产质权一节中规定,“有债权证书的,移转债权证书”及“通知第三债务人”可作如下规定:以一般债权出质,有债权证书的,出质人应将债权证书交付质权人。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将债权出质的事项通知第三债务人,未经通知的,不得对抗第三债务人和其他第三人。

    一般债权质权的实行方面,入质债权清偿期先于或后于被担保债权的清偿期时的实行,可与证券债权质权一并规定。入质债权的给付物为金钱或他物时的实行,可借鉴《日本民法典》第367条,作如下规定:质权人可以直接收取作为出质标的的债权。债权的标的物为金钱时,质权人以对自己的债权额为限,可以收取。债权的标的物不是金钱时,质权人于作为清偿所受的物上有质权。

    第三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修改王利明建议稿的规定:第三债务人可以以其受通知时对出质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对抗质权人。

    注释:

    [1]有学者将应收款定义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前者指一人可以从另一人获得一笔款项的权利,不论其产生原因为何。后者指一人从另一人受付一笔金钱的合同权利。参见李国安主编《国际融资担保的创新与借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2106页。本文采狭义的应收账款概念。

    [2] 《美国统一商法典》称之为帐债。

    [3]参见费安玲主编《比较担保法——以德国、法国、瑞士、意大利、英国和中国担保法为研究对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0页。

    [4]阎秋平《在帐债上设定担保权益的法律比较》,载《国际贸易问题》1998年第9期。

    [5]阎秋平《在帐债上设定担保权益的法律比较》,载《国际贸易问题》1998年第9期。

    [6] 参见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2962307页。

    [7]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52页。

    [8]应收款转让,其实质为一般债权让与。此时的应收款,像动产不动产一样,系买卖的标的物。转让的结果,对债权人来讲,是债权的提前变现,对债务人而言,意味着债务人的替换,第三人成为新债权人,原债权人退出该法律关系。此种以融资为目的的应收款转让,因基本不掺杂担保的成分,适用《合同法》中的债权让与制度为已足。另外,有不少学者指出,在一般债权(权利)作为担保物时,可以考虑权利抵押的方式。的确,在我国,权利抵押权与权利质权的区分并不明显。但依担保法的规定,权利抵押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用益权,如土地使用权。本文坚持这一立场,因此不将权利抵押作为可选方式之一。

    [9]参见宁宁《对一般债权质押的质疑》,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11期。

    [10]参见许多奇《债权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4页。不过,许书系在讨论如何防范保理风险时,提出了该法律制度建议。

    [11]钟青《权利质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2页。[12]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222页。

    [13]许多奇《债权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65页。

    [14]陈祥健主编《担保物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55页。

篇2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中国首席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截止到2012年,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微企业总数已达4000万左右,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但是由于小微企业点多面广、分散、征信困难、风险难测,实力也相对比较弱,一直以来没有作为金融机构融资的重点扶持对象,造成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发展缓慢。

海西小微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1、贷款难

一方面由于小微企业整体实力薄弱,可抵押质押物缺乏,财务核算不健全,在目前的金融体制下,小微企业根本不具备对金融机构的议价能力,甚至很难进入正规金融机构的“法眼”;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数量有限,而小微企业数量众多,且分布散漫,也很难成为金融机构的贷款服务对象。

2、融资费用高

由于难以享受银行的服务,小微企业要发展,不得不从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利率高,昂贵的借款成本必然影响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即便有的小微企业享受到银行的服务,实付利率也不低,这主要是合同外的额外费用导致的,包括账户管理费、融资咨询费、顾问费等。

3、资本逐利取向

资本永远是逐利的,哪里有利润,资本就流向哪里;哪里利润更高,资本就流向哪里,金融机构作为企业,其目标也是股东利润的最大化。为了规避风险,尽可能的减少贷款坏账率,金融机构偏爱于有合作基础、家底厚实以及品牌价值高、有抵押物的大企业。

4、资金链断裂风险比较高

小微企业经营利润“比刀片薄”,由于其融资渠道单一、融资环境差、融资成本高、又参与高利贷的借贷,所以,在背负沉重的债务负担与压力的同时,又聚集着一定的融资风险,往往还得使用担保或质押,压力无疑是巨大的,一旦经营出现问题发生资金链断裂,小微企业的生存就要受到威胁、甚至破产倒闭。

二、目前金融机构创新措施

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福建省各家银行打破传统思维,结合本地产业发展情况,积极研究和不断探索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新路子。

第一、针对小微企业缺乏抵押物问题,各银行结合小微企业的特点和需求,量体裁衣,提供多样化、针对性的创新金融产品:如 “存货滚动质押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林权质押贷款”、“小微设备贷”,“林权、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组合宝”担保贷款等;

第二、银行的小微企业服务创新。如设立小企业金融部,构造独具特色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为小微企业搭建起一条金融服务的“绿色通道”;

第三、从单一贷款扶持到综合金融服务。着眼于当下融资需求的同时,不少银行还开发出现金结算管理、资产投资增值等金融服务,积极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如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的专业化财富管理服务,在满足企业资金需求的同时还提供公司保险、财务担保、资产评估等资询服务,公司汇款、“全国通”等结算服务。

第四、银行业通过与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等签约合作,组团支持小微企业。如通过同业公会或商会牵头担保,会员企业通过联保方式向银行贷款,然后同业公会或商会以及联保企业并对贷款企业进行监督,减少了银行一定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

采取小微企业金融机构创新后成效显著,如根据统计数据显示,仅民生银行泉州分行,截2011年末新增小微企业贷款13.22亿元,占全年新增贷款总量的117%(当年度压缩其它贷款来投放小微企业),小微客户新增1.3万多户,总数达1.7万户。但是金融机构创新辐射到的小微企业数量比较有限,并且有的条件还是比较苛刻,比如金融产品还只是针对某一类企业、同业公会对会员企业入会有着苛刻要求等等,因此很有必要采取更进一步措施,结合目前海西开发区比较多的特点,通过开发区内企业互助担保的方式来解决海西小微企业融资问题。

三、福建省开发区概况

从1985年1月,国务院批准设立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始,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福建开发区从小到大,从沿海到山区,规模不断壮大,截止到2012年,福建省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共有60多个,其从地域分布看,开发区主要集中在沿海的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及莆田,这些开发区充分发挥了“窗口、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服务外经贸发展,服务海西建设的要求,不断实现产业优化升级,开发区经济继续保持高位增长,也有力地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在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四、开发区企业互助担保方式解决海西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思路

1、开发区发起成立企业互助协会,引导会员企业规范融资行为,促进会员企业间互助担保,对个别会员企业出现的临时性还款困难内部互助,通过搭建企业互助平台,组织广大会员企业开展互助、担保业务,促进区内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

2、互助协会对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资金流量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和监督,并会同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定期对会员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定期组织会员举办企业发展战略、金融政策、市场营销等方面座谈会、研讨班等,这样有助于加强开发区内企业间的沟通与协作,对开发区经济的发展也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3、协会也可以以集体信用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融资贷款,协会签约银行可直接为会员企业办理贷款业务,并给予会员企业优惠。

4、协会会员企业分别出资一定额度,共同组建合作平台资金池,以解决成员企业超短期流动资金紧缺,并且无须抵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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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融资担保 地方政府 创业投资 政府引导基金

融资担保模式是指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在创业投资企业债项信用评级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的情况下,引导基金以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负债增强投资能力。融资担保的具体做法是,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公开市场发行证券或者从特定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由引导基金对其融入资金的还本付息予以担保。在创业投资机构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时,由引导基金代为偿付。为补偿所承担的风险,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机构收取一定比率的担保管理费。目前我国各地方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普遍没有采取融资担保模式,本文试从引导基金实施融资担保模式的意义与条件入手,分析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实施融资担保模式的适用性。

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融资担保模式的意义

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融资担保模式,对提高引导基金的放大倍数、控制投资风险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可以提高地方政府引导基金放大倍数且增加园区中小科技企业融资供给

在参股子基金或跟进投资的运作模式下,由于引导基金需直接向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支持的创业企业提供资金,受引导基金自身的资本规模限制,流入地方政府科技园区的民间资本放大倍数有限。如中关村引导基金在过去六年中投入资金5328万元,带动合作机构投资额为22448万元,放大倍数为4.2倍。而融资担保模式不需要直接占用引导基金的资金,这样引导基金就能够为更多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使流入地方政府科技园区的创业资本以更大的倍数扩张。美国SBIC项目自1994年开始实施融资担保模式到2002年止,财政共拨款2.285亿美元,并自2002年开始财政不再对SBIC项目投入资金。但仅在2002财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就批准了313家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注册申请,引入私人直接投资61.66亿美元,为小企业投资公司担保债务资金82.791亿美元,使当年可用于小企业投资的资金高达144.451亿美元,是累计财政拨款总额的63.22倍。

(二)可以有效提高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率

在参股子基金的运作模式下,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来说,引导基金的资金为无成本资金,因此个别子基金在引导基金完成出资后迟迟不进行项目投资,导致资金闲置。在融资担保模式下,创业投资企业对引导基金提供的债务担保承诺要支付承诺费,对已发生的担保债务要支付利息、担保费及管理年费等成本,这就会迫使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重视投资项目的选择及资金的使用效率问题,从而提高引导基金的整体使用效率。

(三)可以降低引导基金的投资风险且解决投资收益与风险不匹配问题

在参股子基金的运作模式下,为吸引参与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采取较强的让利政策,在承担高的股权投资风险的同时只分享相当于同期国债收益率的回报率。这种低回报率与高风险的严重不匹配不利于引导基金的持续运行。在融资担保模式下,引导基金不直接承担投资风险,仅在创业投资企业因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偿付担保债务时才出资代为偿付。担保(债权)人的身份使引导基金能够优先处置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从而降低了投资风险。而在创业投资企业发生违约偿付之前收取的承诺费、担保费等收入也在一定程度上抵补了代为偿付担保债务所发生的损失。

(四)可以解决地方政府引导基金资本规模偏小问题

目前我国设立的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在1亿元到20亿元之间,其中由地方政府独资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多为5亿元人民币,这些引导基金多采取参股子基金的方式,运行一段时间就会显得资本规模不足,难以持续运行。如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当初设计的总规模为5亿元,到2008年末时已累计投入了3.75亿元,离当初设计的5亿元总规模仅剩1.25亿元。而园区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仍未得到充分满足,在单个创业投资基金规模日益扩大的趋势下,这些资金如果还采取参股子基金的方式的话,将远不能实现引入民间资本解决园区内科技企业融资困难的政策目标。但在融资担保模式下,由于引导基金可以在不直接向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资金的情况下极大地扩大引入资本的倍数,这些资金作为提供融资担保的保证,就能满足引导基金持续运行的要求,并保证政策目标的实现。

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实施融资担保模式已具备的条件与不足

(一)目前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实施融资担保模式已具备的条件

首先,法律制度允许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实施融资担保。《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引导基金“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这为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提供了制度依据。

其次,融资担保模式给创业投资企业带来较高的杠杆收益,提高了其与引导基金的合作积极性。利用引导基金提供的融资担保,创业投资企业能够较快地获得比引导基金提供参股资金更多的管理资本规模,并且在资金筹集规模及使用上拥有更多的灵活性,因而融资担保模式将会比参股子基金模式更受创业投资企业的欢迎。目前,因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融资环境恶化也为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提供了有利机会。

再次,地方政府所在地区有众多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多与地方政府机构及中小企业已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这为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时与之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奠定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担保资金的融通问题。

最后,部分地方政府早在20世纪末就建立了政府担保机构,这些担保机构在贷款担保、票据担保、融资信托计划担保、公司债券担保等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实施融资担保管理储备了人才。

(二)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存在的不足

在操作层面上,地方政府可以债券融资担保和贷款融资担保两种方式向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但如果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采取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模式,就要考虑贷款资金的获得与使用问题。我国《贷款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于创业投资机构而言,其获得担保性贷款的目的就是要扩大对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这与我国《贷款通则》中的规定不符。在这种情况下,引导基金可能难以找到能够提供贷款的合作金融机构,或在取得贷款后不能向创业企业提供股本性资金支持。这是融资担保模式能否得以实施的根本性问题,地方政府引导基金还需要取得政策的突破点。

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吸引民间资本从事创业投资能否取得成功还会受到自身信用级别的限制。目前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多以国有企业的身份存在,资本规模有限,担保信用级别并不高,对拟发行债券融资的创业投资机构吸引力不足。而在提供贷款担保时,由于我国相关政策规定担保机构可以提供保证金贷款倍数为其注册资本的5-10倍,且银行提供的贷款额度与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挂钩,这就使政府引导基金的放大倍数存在许多不确定性。

如何确定担保费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引导基金融资担保模式的成功运行。由于我国担保市场起步晚,相关数据积累少,已形成的数据代表性较低。又因国情差异较大,借鉴其它国家(美国SBIC)的相关费率可能会出现偏误。这些都加大了引导基金确定担保费率的难度。如果在融资担保模式的实施早期收取过低的相关费率,引导基金融资担保项目就可能在运行一定时期后难以实现收支的自我平衡;而收取的相关费率过高,又会缺乏对创业投资机构的吸引力,难以实现引导民间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目的。

综上所述,当前实施融资担保模式对政府引导基金的持续运行具有很强的积极意义。但是各地方政府在采取决策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突破政策上对贷款资金使用方向的限制,并科学论证我国当前对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融资担保的适宜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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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6-0105-04

文化产业是一个知识密集、资金密集的行业,其发展需要金融的大力支持。由于文化产业的项目具有高风险、难量化等特征,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比重大、回报周期长、中小企业居多,一直面临“融资难”的发展瓶颈,这是国外文化产业曾经遭遇的共性问题。文化产业向市场提供的主要是内容产品,其投融资中存在收益的不确定性和资产的可抵押性相对较弱两大问题。我国银行偏好固定资产抵押,一般不愿接受中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抵押,而大多数文化企业缺乏可以作为抵押的不动产,难以满足金融机构的放贷要求。因此,在国家政策面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如何进行金融创新,切实有效解决文化产业融资难的问题,是当前急需研究的课题。

本文主要从文化企业贷款融资的角度,以影视制作业为例,总结了我国文化产业金融创新方式发展的特点,并重点分析了多个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这一主要金融创新方式。

一、我国文化产业金融创新方式发展的特点

我国文化产业金融从2006年开始出现了较大规模的发展,文化产业和金融的结合日益紧密。从我国影视制作行业来看,无论融资的规模还是金融创新的方式都有了很大的发展。金融创新方式的发展呈现出两个“多样化”的特点,即融资方式多样化与融资参与主体多样化。

(一)融资方式多样化

我国文化产业的贷款融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目前文化企业向银行融资采用的方式有专利权、版权、发行权、播映权、预期收益、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和版权信托融资等。这些融资方式有一个显著的共同点就是通过无形资产质押进行融资。由于文化企业缺乏可供担保抵押的有形财产,因此,无形资产成为唯一选择。其中版权、发行权、播映权质押融资和版权信托是主要融资方式。

版权质押融资是众多融资方式中最主要的方式之一。文化企业一个重要的特征是无形资产比重大,而无形资产中最为核心的是版权。因此,在众多的融资方式中,版权质押融资成为文化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的主要方式。在实际贷款中,也有银行要求以文化企业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作为附加条款,如电影《集结号》贷款合同中除了版权质押,还附加了华谊兄弟的王中军、王中磊兄弟和阿里巴巴董事长马云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发行权质押融资和播映权质押融资属于版权效力范围的融资方式。发行权质押融资相对版权质押融资,其质押力较弱。播映权质押融资则更弱。发行权是版权财产中的一项权利,是指版权所有人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其中就包含了播映权。发行权质押融资的方式同样适用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如电视剧《桃花女》拍摄的融资采用了发行权质押的方式。播映权质押融资则只适用于影音作品。上影英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电视剧《神话》的播映权质押为《金枝玉叶》的拍摄申请了450万元的贷款,也成为全国首创的映播权质押融资方式。

版权信托融资是不同于质押融资的新型融资方式。2009年5月,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旗下的版权产业融资平台正式开通,为信托公司介入解决文化企业融资提供了契机。版权信托融资的创新方式。为文化创意企业、版权企业提供了获取资金的渠道。文化企业可以通过将作品版权信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以这部分信托资产做抵押物,协助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从而增大了企业获得贷款的机会。

(二)融资参与主体多样化

文化企业多是中小企业,缺乏有形资产作抵押,仅以无形资产质押,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第三方主体的加入能增强企业信用,减少银行贷款风险。目前我国文化产业的融资参与主体除企业和银行外,还有担保机构、保险公司、风险投资基金、信托公司、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等(见图1)。政府也是文化企业的贷款融资的重要参与者。政府通过对文化企业的产业政策扶持。对银行进行金融政策指导,建立版权交易中心和征信平台,为文化企业获得贷款融资铺平了道路。

担保公司目前是我国中小企业贷款中最主要的增信方。由于文化企业多数是中小企业,因此,担保公司是文化企业贷款最主要的参与主体。大多数文化企业的贷款都是在担保公司的担保下得以完成的。目前采用的最为广泛的方式是版权担保贷款。如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推出的“文化创意产业版权担保贷款”,是向文化创意产业的中小企业发放、以自主著作权为主要担保方式的,用于满足其融资项目的创作、后期制作、生产销售、衍生品开发、商业推广等整个经营过程中正常资金需要的一定金额的贷款。

保险公司的作用是解决文化企业融资难、主创风险、盗版、生产与制作过程中的人财物损失和发行推广等环节的风险保障问题。通过保险公司对文化企业专利权、版权等无形资产侵权危害进行保险,对文化产品的形成和完工进行保险,对文化产品能否达到预期的市场表现如票房收益进行保险等,增强文化企业抗风险能力,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电影《夜宴》就是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其海外发行提供1年的出口信用保险,从而以版权抵押的方式获得深圳发展银行5000万元的贷款融资。

信托公司的信托与文化企业的版权相结合是目前文化企业贷款融资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文化企业将版权信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以该信托资产作为抵押物协助企业申请贷款。当资金出现问题时,信托公司对信托资产有全权处置权,这样就降低了银行的风险,也降低了文化企业贷款的门槛。由于版权属于无形资产,当信托业务涉足无形资产领域时,必须解决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和风险控制问题。这两个问题的解决依赖于版权交易中心征信平台的建设。通过这个征信平台协助银行和信托公司审核企业背景,从而搭建银行与项目之间对接的桥梁,确保贷款融资顺利完成。

风险投资基金介入到文化企业的贷款融资过程中是一项创新。由于大多数文化企业处于初创阶段、成长阶段,因此,风险投资基金通常是作为股权投资的角色参与企业融资。目前,风险投资基金在文化企业融资中的一个新的角色则是作为文化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时的担保人。风险投资基金向银行提供担保,文化企业将一定比率的股权质押给风险投资基金作为反担保。当文化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时,则由风险投资基金代偿,同时风险投资基金获得文化企业的股

权。如杭州峰景动漫公司通过引入风险投资基金的担保获得了银行的贷款融资。

二、我国文化产业金融创新方式的分析

根据我国文化产业金融创新方式发展的特点,我们可以创造性地组合出多种贷款融资方式。比如,引人保险或引入担保的版权质押融资、发行权质押融资、预期收益质押融资、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等,以及版权信托融资、风险投资介入的版权或发行权等质押融资等等。在实际的贷款操作中,可以采用多种贷款形式和贷款主体进行结合。本文在分析单个企业多个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融资方式的基础上,借鉴中小企业集合债原理和版权质押贷款方式,提出了多个企业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方式。

(一)采用多个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的原因

将多个版权进行打包集合质押,附加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方式是一种新型贷款融资方式。版权质押是文化产业主流的贷款方式。版权从创作、形成到发售会有各种各样的风险。如果仅仅以一个产品的版权进行质押贷款,银行将会面临单一版权集中的风险,如果该版权创作失败,无法形成,或是该版权受到盗版侵害,则该笔贷款也将受到损失。以电影行业为例,电影业的高投入可以带来高产出,但具体到某一部影片的投人和产出时,却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2009年我国电影产量为456部,进入院线播映的只有130部。按照我国院线电影只有30%的盈利比例计算,我国2009年所拍摄的电影中仅有8.6%是盈利的。因此,电影的投资风险很高。银行若是只对一部电影贷款融资,其风险是巨大的。若将多个版权进行捆绑打包,进行集合质押融资,可有效地分散版权质押贷款的风险。

(二)单个企业多个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方式

单个企业多个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融资方式是指一个企业将自己的多个版权打包进行集合质押,再由担保公司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见图2)。在这一贷款方式中,银行的贷款虽然只授予了一个企业,但面临的却是该企业多个版权的风险,相比单一的版权质押贷款。银行的风险是分散的。即使其中一个版权发生风险,还有其他版权的收益作为保障,从而确保了银行收回贷款的可能。不过这种方式的贷款主体是单一企业。其风险不是在企业之间进行分散,而是在企业的不同版权之间进行分散。因此,银行和担保公司必须对该企业进行充分的考察分析,对企业提供的多个版权价值和风险进行细致评估,而且对企业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有较高的要求。这种贷款方式适用于规模较大的企业。

我国电影行业首次采用了单个企业多个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融资方式。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采用了该贷款方式成功为华谊兄弟发放项目贷款1.2亿元,主要用于华谊兄弟2009-2010年四部电影(《追影》、《风声》、《唐山大地震》和《狄仁杰之通天帝国》)的摄制与发行。该贷款以四部电影的版权进行打包集合质押,并附加企业法人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四部电影投资总预算为3亿元。目前四部电影实现的票房收入分别为1220万元、2.16亿元、6.48亿元、2.96亿元。按照票房分成比例40%计算,投资方共可获4.40亿元的收入,超过电影总投资。虽然四部电影票房收入有很大差距,但采用“打包”的方式使得影片间的各项收入“以丰补缺”,最大程度平衡了单片风险,确保了银行顺利收回贷款。

(三)多个企业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方式

除了单个企业自身的版权集合质押以外,还可以将多个企业的版权进行集合质押。本文借鉴企业集合债原理,创新性地提出了多个企业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的新融资方式(见图3)。

企业集合债是指以多个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发行企业各自确定发行额度分别负债,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统收统付,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对于文化企业,可以借鉴这种“捆绑发债”的方式,将各个企业的版权打包在一起进行集合质押。再统一由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各个企业的贷款需求和版权质押的情况向企业发放贷款。这种方式可以由各个企业之间进行联保,从而减少贷款的违约风险,降低贷款成本。为了进一步分散风险,也可以尽可能选择分属于不同文化行业的企业,实现降低行业风险的目的。

本文提出的多个企业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融资方式是一种更为灵活、适用性更强、更一般化的贷款方式。在进行版权集合质押时,企业可以选择一个版权进入质押集合,也可以选择多个版权。不同企业可以根据贷款金额大小和版权数量选择质押版权的数量。企业选择多个版权质押时,先将自己的版权打包形成版权包,再与其他的企业的版权(包)打包,进行集合质押,申请贷款。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前面提到的单个企业多个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融资方式是它的特殊形式。此外。它对于企业的限制相对更少,尤其适用于中小型的文化企业。由于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的版权比较单一,风险较大,单独贷款获批的可能性较小,通过与其他企业进行版权集合质押,贷款的可能性大大提高。考虑到我国大多数文化企业是中小企业,因此,在解决这类文化企业贷款问题时,可以采用本文提出的多个企业版权打包集合质押担保贷款方式。

篇5

目前我国注册登记的中小 企业 早已超过1000万家,数量占企业总量的99.3%,创造了GDP的55.6%,提供了全国75%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1]然而,在中小企业占据半壁江山的今天,对其 金融 供给却严重滞后。企业因自身条件不足等原因造成“贷款难,还款更难”的局面,迫切需要担保机构的协助以获得贷款。

一、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可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目前,在我国中小企业所获得的融资与其在国民 经济 中的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称。具体表现为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渠道狭窄,直接融资渠道也不畅通,并且融资方式仍很单一。

首先,从企业自身特点和经营困境来看,中小企业由于资产少,负债能力有限,因此在还款过程中容易受到周边经营环境的影响,而且部分企业信用意识淡薄,有意拖欠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信用担保诚信度低,进一步增加了融资难度。

其次,从政府和金融业的融资态度和困境来看,一方面,政府“抓大放小”的方针政策导致金融业在对大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的不平等。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由于自身经营要求实行谨慎原则,这也不利于风险性较高的中小企业融资。[2]

最后,从中小企业能够利用的融资方式来看,最原始的方式就是企业自筹资金,多为企业所有者自身积累或向亲戚朋友筹集的资金。这部分自筹资金一般金额都比较小,难以满足企业的长远 发展 。比较高级的方式是直接融资,包括债券和股票等方式。这种方式较简便且符合 现代 国际融资理念,但是只有公司制的中小企业才有权使用,而且只有极少符合严格条件的企业才能公开上市或进入“第二板块市场”进行融资,同样难以解决多数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所以目前最为实用,也是被普遍采用的形式还是间接融资(包括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的短、中、长期贷款)。

实践证明,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甚至唯一选择。[3]贷款方式主要分为抵押贷款、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要求贷款企业的资产达到一定水平,但我国中小企业多数抵押担保能力不足,缺乏必要的抵押品,导致这种方式利用率不高。第二种信用贷款的方式更是因为中小企业普遍信用度不高导致金融机构心有余悸而很少采用。最后,能被金融机构和企业普遍认同和接受,并为国际金融机构所提倡使用的即为担保贷款方式。

(二)信用担保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普遍采用的方式

由以上分析可见,对于企业来说,担保融资是其较好选择。其实不仅对于企业,而且对于政府和作为资金提供者的金融机构来说,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也是较好的选择。

对于政府部门这只“有形的手”来说,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问题作为一种市场现象,还要求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调节。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能使融资结构优化,自动调节其中的扭曲现象,减轻政府硬性调节市场以及被动处理逃废贷款行为的压力。

对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可使其规避风险并使潜在的交易成为可能。银行业通过承担其能够承受的风险获取利息收入,担保公司则是通过承担其能够吸收的风险来获取担保收入。由此,贷款的风险被担保机构大大分担。同时,担保机构的出现使信用不足、缺乏资金的企业和希望贷出资金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潜在交易成为可能,从而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

可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一个对利益各方都有利的选择。但是,虽然我国担保机构在数量上有了较快发展,但由于担保机构是新生事物,在运行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

二、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

中国 信用担保制度是于1990年启动的新型经济制度。原国家经贸委制定了“一体双翼”政策,即国家财政投入和民间资金的融入。在 法律 制定方面,2003年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机构结束了“试行期”。同年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积极劝说官办、民办的担保机构在“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注册登记。另外,现已针对机构的营运管理制定了具体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使信用担保活动更加有理可依。

(二)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存在总体结构性缺陷。政府的财政性担保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民间资本性担保的比重严重不足。过多的政府干预,一方面加重了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不利于民间资本的进入,不利于机构自身约束和激励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第二,存在经营性缺失。表现在缺乏风险分散机制。一是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没有合理分担风险,有的担保机构甚至被迫独立承担100%的风险。二是缺少专业的再担保机构,担保行业无法形成 网络 体系,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担保行业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思路

(一)针对结构性缺陷确立多层次的担保机构类型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中小 企业 融资信用担保应该是一个以政府担保为主,其他担保形式并存的信贷担保体系。

第一,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信用担保系统。确立从中央、省、地区或市、乡或镇的综合 网络 ,由中央统一投资设立(专家建议投入100亿元[4]),逐级财政划出一定量预算资金,组建信用担保基金。

第二,成立商业性担保体系。以法人、 自然 人为主出资,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组成责任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设立互民间中介担保机构。建议由商会来组织中小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组建,形成会员制度。各会员企业按规定缴纳一定的会费以获得数倍于入会费的担保贷款额度。之所以选择商会做“领头羊”的角色是因为商会比政府更接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能够在政府的利益与企业的要求之间作出平衡。

篇6

[中图分类号]F423;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6-0048-02

目前我国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早已超过1000万家,数量占企业总量的99.3%,创造了GDP的55.6%,提供了全国75%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1]然而,在中小企业占据半壁江山的今天,对其金融供给却严重滞后。企业因自身条件不足等原因造成“贷款难,还款更难”的局面,迫切需要担保机构的协助以获得贷款。

一、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可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目前,在我国中小企业所获得的融资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称。具体表现为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渠道狭窄,直接融资渠道也不畅通,并且融资方式仍很单一。

首先,从企业自身特点和经营困境来看,中小企业由于资产少,负债能力有限,因此在还款过程中容易受到周边经营环境的影响,而且部分企业信用意识淡薄,有意拖欠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信用担保诚信度低,进一步增加了融资难度。

其次,从政府和金融业的融资态度和困境来看,一方面,政府“抓大放小”的方针政策导致金融业在对大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的不平等。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由于自身经营要求实行谨慎原则,这也不利于风险性较高的中小企业融资。[2]

最后,从中小企业能够利用的融资方式来看,最原始的方式就是企业自筹资金,多为企业所有者自身积累或向亲戚朋友筹集的资金。这部分自筹资金一般金额都比较小,难以满足企业的长远发展。比较高级的方式是直接融资,包括债券和股票等方式。这种方式较简便且符合现代国际融资理念,但是只有公司制的中小企业才有权使用,而且只有极少符合严格条件的企业才能公开上市或进入“第二板块市场”进行融资,同样难以解决多数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所以目前最为实用,也是被普遍采用的形式还是间接融资(包括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的短、中、长期贷款)。

实践证明,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甚至唯一选择。[3]贷款方式主要分为抵押贷款、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要求贷款企业的资产达到一定水平,但我国中小企业多数抵押担保能力不足,缺乏必要的抵押品,导致这种方式利用率不高。第二种信用贷款的方式更是因为中小企业普遍信用度不高导致金融机构心有余悸而很少采用。最后,能被金融机构和企业普遍认同和接受,并为国际金融机构所提倡使用的即为担保贷款方式。

(二)信用担保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普遍采用的方式

由以上分析可见,对于企业来说,担保融资是其较好选择。其实不仅对于企业,而且对于政府和作为资金提供者的金融机构来说,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也是较好的选择。

对于政府部门这只“有形的手”来说,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问题作为一种市场现象,还要求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调节。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能使融资结构优化,自动调节其中的扭曲现象,减轻政府硬性调节市场以及被动处理逃废贷款行为的压力。

对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可使其规避风险并使潜在的交易成为可能。银行业通过承担其能够承受的风险获取利息收入,担保公司则是通过承担其能够吸收的风险来获取担保收入。由此,贷款的风险被担保机构大大分担。同时,担保机构的出现使信用不足、缺乏资金的企业和希望贷出资金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潜在交易成为可能,从而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

可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一个对利益各方都有利的选择。但是,虽然我国担保机构在数量上有了较快发展,但由于担保机构是新生事物,在运行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

二、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

中国信用担保制度是于1990年启动的新型经济制度。原国家经贸委制定了“一体双翼”政策,即国家财政投入和民间资金的融入。在法律制定方面,2003年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机构结束了“试行期”。同年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积极劝说官办、民办的担保机构在“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注册登记。另外,现已针对机构的营运管理制定了具体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使信用担保活动更加有理可依。

(二)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存在总体结构性缺陷。政府的财政性担保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民间资本性担保的比重严重不足。过多的政府干预,一方面加重了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不利于民间资本的进入,不利于机构自身约束和激励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第二,存在经营性缺失。表现在缺乏风险分散机制。一是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没有合理分担风险,有的担保机构甚至被迫独立承担100%的风险。二是缺少专业的再担保机构,担保行业无法形成网络体系,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担保行业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思路

(一)针对结构性缺陷确立多层次的担保机构类型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应该是一个以政府担保为主,其他担保形式并存的信贷担保体系。

第一,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信用担保系统。确立从中央、省、地区或市、乡或镇的综合网络,由中央统一投资设立(专家建议投入100亿元[4]),逐级财政划出一定量预算资金,组建信用担保基金。

第二,成立商业性担保体系。以法人、自然人为主出资,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组成责任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设立互民间中介担保机构。建议由商会来组织中小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组建,形成会员制度。各会员企业按规定缴纳一定的会费以获得数倍于入会费的担保贷款额度。之所以选择商会做“领头羊”的角色是因为商会比政府更接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能够在政府的利益与企业的要求之间作出平衡。

(二)针对经营性缺失建立担保机构的多层次风险补偿机制

第一,建立再担保体系。依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立地方担保、省级和全国性的再担保多层信用补偿机制。地方担保机构直接面对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直接面对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按预定支付再担保费,双方明确权利、义务,再担保机构按约定比例承担相应风险。这样的多层次性结构,从地方到省市再到全国,既放大了担保机构的倍数,有利于担保规模的扩大,又规避了担保公司的部分风险损失。

第二,构建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信用担保活动中,金融机构要相应承担10%~40%的担保贷款风险。借鉴它们的经验,各机构分担比例如下:一笔担保贷款,由贷款银行自己承担20%的贷款风险,由担保机构承担80%的贷款风险。在80%的贷款风险中,由省级政府的再担保机构承担30%的担保风险,再由该地区的下一级再担保机构承担20%的风险,最后30%的风险由担保机构自己承担。

第三,建立再保险体系。很多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有着成功的经验。日本中央信用保险公司为地方性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再保险,其比例一般为70%~80%。意大利担保公司每年最主要的再担保业务是与瑞士再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的,担保公司每年以承包项目75%的额度向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将再保险与担保行业相结合,担保机构在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将已经承担的风险按一定比例进行再保险,由再保险机构承担部分风险,当担保机构发生赔付时,由再保险机构按与担保机构约定的方式和承担责任的比例赔付。这样对保险公司来说可以创新品种,而担保机构又可以解除后顾之忧,分散风险。

(三)尝试“附加条件的担保融资”,加强监控降低风险

在国际融资相当发达的今天,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家提出实现融资的“无担保贷款”,但基于我国中小企业目前的融资状况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建议尝试采用更符合国情的附加条件的担保融资方式,进一步降低和分散风险。

首先,要求中小企业应满足一定的财务要求,始终在相关的指标下运行。具体的指标由其贷款银行针对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其次,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共同指派专业人员对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不间断的监督。风险控制点的分布是:前期的考察,中期的监控,后期的管理。

再次,贷款机构要注意控制本身的操作风险,包括要求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对企业指标进行审查,防范审批人的个人道德风险等。为此,可以设立“基层信贷经理”。基层信贷员比其他人更了解中小企业的“软信息”,然而手中却没有贷款的权利,只有推荐权,还要承担很大程度的风险,担负收贷收息的责任。建议把贷款的权力下放到基层信贷员手中,效率更高,也体现了权利和责任统一的原则。

最后,要求各金融机构不要惜贷。根据日本、韩国等东亚地区的成功经验,通过开展大量的业务,相对降低个别业务的事故所造成的冲击,则根据大数定律,即可获得持续的稳定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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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相关问题分析

(一)融资担保行业内部问题融资担保行业内部问题总结起来,涉及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风险控制能力薄弱。近些年来,商业性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迅速,相关机构数量也随之增多,但是内部制度未同步完善,与政策性担保机构标准相差甚远,导致其风险能力薄弱,增加了后续操作风险发生几率,最终对融资担保机构长远发展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二是缺乏再担保体系,大部分融资担保机构侧重直保,并在此方面投入较大精力和资金,致使融资担保职能既有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从而影响再担保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三是不良资产处理方式单一。大部分融资担保机构在处理不良资产时,主要以自我消化、诉讼执行为主,造成担保回收率不高,一方面增加了融资担保机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融资担保机构流动资金压力不断增加。四是融资担保机构内部人员综合素质,因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过于迅速,致使该行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尤其是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更是稀缺。

(二)政府引导方面的问题融资担保行业存在和发展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保障中小企业正常运转和进一步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而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为保障中小企业稳定运转,推动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各级地方政府都高度重视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并在各方面过多干预融资担保机构,如内部运作、内部机制建设、经营决策等,都涉及政府的干预手段,直接影响了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

(三)中小企业方面的问题中小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因自身经营不力,出现了过高的应收账款,外加中小企业对政策变化的应对能力薄弱,致使中小企业频繁出现担保代偿问题。现阶段,大部分中小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财务问题,如融资难引起的困境、经营规模盲目扩大引发的风险、项目投资失误引起的风险等,都会直接给中小企业增加资金上的压力,最终引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相关问题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分析

(一)融资担保行业内部问题的解决措施针对融资担保行业内部的问题,要采取如下措施逐一解决,一是构建完善的融资担保机构内部风控体系,充分利用政府扶持政策,不断规范融资担保机构各项操作,且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意识,不断提高风控能力。二是构建完善的再担保体系,受制于经济增速减缓压力,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力度降低,致使代偿率稳步提高,在此情况下,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快构建完善的再担保体系,弱化反担保感念。三是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方式。近些年来,融资担保机构因各类因素的影响,代偿金额大幅度增加,直接威胁到融资担保机构的长远发展。因此,融资担保机构要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如资产重组、债转股模式等。四是大力培养和引进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满足当前融资担保行业快速发展实际需求。

(二)政府引导方面的问题的解决措施政府引导方面的问题集中体现在政府干预力度过大、干预范围过于广泛等。因此,要想有效解决政府引导方面的问题,可考虑采取如下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适度管制。政府部门需最大限度减少对融资担保机构的行政干预,并以政策、扶持措施等多种方式,为融资担保机构搭建多层次的支撑体系,促进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发展。二是建立以政策性担保为主,民营担保为辅的担保机制,为中小企业快速融资创造良好的环境,确保中小企业正常运转拥有充足资金,从而推动中小企业快速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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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In recent years,

China'sfinancing guaranteemore

rapid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ineaseSME loans.SME devel-opmenthas playedan importantrole,

butalso exposedmany problems.

This articlefrom theindustry itself,

cooperative financialinstitutions,

industry regulationand other asp-

ectsofthefinancing guarantee

industrydevelopmentin thecause of the problems,and put forwar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Keywords : Financing Gua-

rantee Industry ; Problems and

Analysis; Suggested

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迅速,为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笔者拟基于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现状,结合近年工作实践,对融资性担保行业产生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进行探究。

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行业现行状况概述

截至2012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共计8590家,从业人员125726人,实收资本共计8282亿元。全行业资产总额10436亿元,负债总额1549亿元,净资产8886亿元,在保余额21704亿元,其中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18955亿元,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为2.1倍,全年担保业务收入392亿元,实现净利润114亿元。融资性担保代偿余额249.5亿元,融资性担保代偿率为1.3%,损失率为0.1%,融资性担保贷款不良率为1.3%;行业担保准备金合计701亿元,担保责任拨备覆盖率为280.3%,担保责任拨备率为3.2%[ 1]。

(二)行业现存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媒体屡屡爆出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经营、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法人失踪等问题,涉及金额越来越大,地域越来越多,波及范围也越来越广,如不对这种趋势加以遏制,势必将引起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信用缺失、银行不良贷款升高、小微企业融资更难等一系列连锁反应,不利于我国整体金融行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发展,尤其是处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关键时期。究其根源,导致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或不规范经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与金融机构相比,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特征:一方面,无论是国家的政策导向,还是行业自身的发展定位分析,其担保对象都是以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为主,同时其担保对象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就会减少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使得担保对象整体素质无法得到明显提高,经营风险较大。另一方面,从国家有关部门的扶持政策,以及担保对象的承受能力来看,都不支持过高的担保费率;再加上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普遍不足,2012年底全行业平均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仅为2.1倍,使得收益水平偏低。

其次,从合作金融机构方面来看,一是目前金融机构未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将全部风险都转嫁给融资性担保公司,既直接加大了其担保责任,又会导致金融机构放松对贷款对象的资格条件审查和日常风险管理等,客观上降低了贷款对象的贷款条件。二是部分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检查不到位,未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未充分关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主要资产、或有负债和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容易导致出现管理漏洞。三是目前各金融机构越来越重视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不断加强业务创新,部分银行推出围绕“一圈(商圈)一链(产业链)”商业模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弱担保和信用方式的小额信贷,客观上也挤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客户群体尤其是优质客户群体。

最后,从行业监管方面来看,一是监管主体多元化,专业性略显不足,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并且不同地区确定的监管部门也不统一,考虑到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准金融特性,监管主体的专业性和统一性略显不足。二是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除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配套制度和各地方出台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外,在具体担保业务、违规处理处罚方面没有更加具体的规章制度可以遵循。三是日常监管和配套服务不够到位,目前仍有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收账款和对外投资占比过大,存在抽逃出资或拆借资金的嫌疑,同时保前审查和保后管理也不够细致到位。另外,征信管理部门还未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其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及建议

(一)加强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日常监管,防范风险隐患。

监管部门要高度关注融资性担保行业日常经营风险,树立审慎监管理念,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日常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全面动态监管,避免发生系统性、行业性的风险。

一是借助专业化监管力量提升监管水平。融资性担保行业与银行等金融行业紧密相关,其主要风险实质上是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的前置或转移,而在金融行业监管方面,各级银监部门有较为系统的监控手段和丰富的监管经验,同时银监会也是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之一。因此由银监部门进行融资担保行业的日常监管,通过行业专项监管或是与金融机构合并监管的方式,既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又能减少或避免监管的重叠。

二是加大对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处罚力度。在进一步完善违规处理处罚制度的基础上,提高监管执行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应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坚决予以改正并进行处罚,对发现的潜在风险应要求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加以防范,对拒不改正问题或严重违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坚决予以取缔,扶优限劣,促进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三是加快推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监管方式手段。融资性担保公司呈现数量多规模小的特点,单靠传统的手工现场监管模式已难以满足监管需要,加快推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势在必行,通过采集各融资性担保公司具体担保业务的关键信息,利用分析模型或数据挖掘技术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各种分析比对,在时间上不受限制,便于及时揭示风险和纠正偏差,在效果上既便于获得行业性、系统性的信息直接为监管部门决策服务,又可以利用分析比对结果确定现场检查的重点,提高监管的效果和效率。

四是充分发挥合作金融机构的检查作用。作为其授信业务的保证人,金融机构必然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资格、业务合规、风险控制等全方位情况进行授信调查和定期检查,以确定是否达到合作条件和给予的合作额度。监管部门可以利用金融机构的检查来配合监管工作,通过合作金融机构监测、评价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状况,更好掌握其风险水平。

(二)转变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模式。

如前所述,与金融机构相比,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高收益低,纯商业化模式存在一定困难,2012年以来,在广州、深圳、郑州、厦门等地已有不少融资性担保公司退出该行业。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融资性担保,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故有必要对其目前的发展模式做相应的调整:

一是大力发展政策性担保公司。各级政府应通过财政注资或积极引导国有资本设立政策性担保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仅收取少量的担保或手续费用,考核目标主要以担保放大倍数、客户覆盖程度、资金安全性为主,并建立按考核结果定期进行业务量补贴补偿的制度安排,在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同时,有利于减少甚至杜绝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及民间借贷等违规经营风险的发生。

二是成立政策性再担保公司。除了反担保措施外,现阶段融资性担保行业面临的代偿损失风险缺少风险转移或风险分担的措施或手段,一旦出现损失仅能依靠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经营收益或是净资产来弥补,不利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做大做强。可以借鉴保险行业的再保险制度,由政府出资设立政策性再担保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客户群体仅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授信再担保(即“担保的担保”),放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倍数,分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减少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三)加大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扶持力度。

融资性担保行业作为准金融行业,目前机构规模偏小,为提高其担保业务能力,更好服务于小微企业经济,除了目前已实施的各项扶持措施外,还需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一是构建长期稳定的银担合作关系。各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搭建银担合作平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应适当降低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门槛,尤为关键的是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承担一定比例的信贷风险,而不是将全部风险都转嫁给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增强其自身信贷风险防范意识,降低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交流沟通,积极主动提供信贷客户的征信资料、账户明细等相关信息,在贷(保)前审查和贷(保)后管理阶段实现信息共享,互通有无,更为全面的了解信贷客户的情况,实现银保双方的共赢。

二是适当放宽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投资范围限制。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放大倍数普遍不足,除支付小部分保证金外,会产生大量的闲置货币资金,而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收益水平相对较低,对资本的吸引力不足,建议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扩大可投资金融产品的范围,例如保本型基金(或理财产品)、上市公司可转债、信托产品等风险较低但有望获取较高收益的金融产品;或是适当提高其他投资的投资比例。这样有利于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盈利能力,减少将公司资金用于民间借贷等违规经营的内在动力。

三是积极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创新。各监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创新,为其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在担保品种方面可以紧跟金融产品的创新,配套推出商圈企业融资担保、供应链企业融资担保、会员制担保以及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担保等,开拓担保的业务范围;在反担保方式方面,除了传统的房产、土地、动产及保证人担保外,还可以推出商标权、专利权、采矿权、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农村承包土地承包权等反担保方式,降低担保的风险;在业务合作层面方面,除了传统的银担合作外,在部分地区已推出的政银担企合作机制、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中小企业集合信托担保等,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推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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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政策的落实,目前许多企业已经实现从最早的劳务输出和工程分包的初级阶段到工程施工总承包和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提升转变。随着大量中国企业“走出去”,加上各国建筑企业的加入,国际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一个国际招标的项目往往有几十家单位参加竞争,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而且中国企业大都在贫穷而缺少资金的非洲等国家,这些国家急需基础设施的建设来提升国家的经济,国家又有丰富的资源,因而许多中国企业走向协助项目所在国融资的方向,这种方式不少企业目前也比较成熟,做成功不少项目,少数企业正在向更高端的领域以投资带动工程承包的方式进军国际市场。

融资项目的组织和结构

融资项目的组织和结构是比较复杂的,有不同的利益方参与者参与,因而组成了不同的投资结构,也形成了不同的资金结构,又根据融资项目的融资结构不同,组成了不同的融资类型,虽然融资类型不同,融资的组织、参与者、融资结构有所不同,但大致的参与者和程序是大同小异。

为项目所融资的参与者。一个融资项目要成功,必须有多方参加,首先要有项目的发起人,也就是准备组织做这项目的发起方,可以是政府部门,也可以是项目公司,当然也可以是借款人;另外还有给项目提供资金的机构,如贷款人,它可以是贷款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也可以是自然投资人:有些项目还离不开东道国政府,需要它为项目偿还债务进行主权担保,其它还有承包商,咨询公司,供应商,购买方,为借款人担保受托方,对工程或第三者进行保险的保险公司等。

融资结构。融资结构是整个项目能否成功的关键,是整个融资项目的核心,因而融资结构也称广义上的资本结构,它是指项目发起人在筹集资金时,由不同渠道取得的资金之间的有机构成及其比重关系,一般参与各方的关系用融资结构图表示。根据融资对象不同,融资类型可以分为:项目融资、直接融资、融资租赁等;根据融资方式不同,有买方信贷、卖方信贷、境外并购融资、内保外贷等。目前在国际工程中用得比较普遍的是出口买方信贷和境外项目融资。

项目资金结构。资金结构与融资项目的投资比例、参股多少相对应,特别对于大型的项目融资,投资结构比较复杂,所以相应的资金结构也较复杂,这方面主要由融资财团牵头,所以不详细描述。

项目信用保证结构。是融资项目中所采用的一切担保形式的组合,是以各种担保关系为主体构筑的。一方面是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另一方面是直接和间接的各种担保。如项目所在国的主权担保,银行担保,项目本身资产抵押担保等等。

融资项目的管理

融资项目的适用范围。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总之是哪些竞争性不强的行业,但项目本身有较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融资项目的程序。首先是工程项目选择,目前国际工程特别是非洲国家很缺钱,都需要融资来解决资金问题,而且目前融资项目大都还是以项目所在国政府来主导,所以当承包商获得某个工程项目信息时,一定要了解项目背景、大小、性质、投资额度,因为项目发起者在需要建设这个项目时,已经做了投资决策分析,包括请咨询公司做初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他在决定项目投资结构也考虑了许多因素,现金流量、债务责任、税务结构、将要选择的融资结构和资金来源等。

其次是融资决策,也就是选择何种融资方式,方式不同,选用的融资结构不同,风险和费用也不同,要考虑贷款资金数量、时间、融资费用,如果采用项目融资,因融资结构复杂,投资者就需要选择和任命融资顾问,开始研究和设计项目的融资结构,对项目有关的风险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确定项目的债务承受能力和风险,设计出切实可行的融资方案。承包商了解融资方式了,与贷款银行沟通确定合适的融资方案,向银行提供项目本身合法文件,如政府批准文件,可研和环评报告及政府批复,是否有东道主国家财政担保或者是当地国银行的担保,承包商与投资者签订的商务合同,供银行进行评估风险,此时,银行会提出贷款要有中国出口信用保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担保(一般出口买方信贷),因而承包商也要提交相关资料给中信保评估。

然后是待银行和中信保评估可行后,与投资者进行融资条件的谈判,包括贷款周期、贷款费用、合同金额的贷款比例等,接着由双方律师起草贷款协议,签署协议后,由中国信保出具承保函,最后承包商或投资者交给保险费用,承保函生效,投资者支付工程预付款,贷款协议生效可以按协议开始放款,承包商对项目开始实施。

融资方式选择。根据项目所需融资的金额规模大小、贷款偿还期长短以及项目风险大小和承包商所能承受的风险大小,承包商选择相应的融资方式,目前我国国际工程承包的融资方式较为单一,从政策优惠不同分:有优惠贷款和商业贷款;前者贷款利率比较底,贷款期限比较长,但运作的程序较复杂,周期比较长;后者贷款利率执行市场化,最终由双方谈判确定,但总的来说比较高,贷款期限没有前者长,但运作程序简单,比较快。从项目性质对象不同分:有买方信贷、卖方信贷、租赁融资、福费廷、项目融资等,租赁融资主要是承包商租赁一些较大型的施工设备,故融资规模不大,但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较大,承包商能通过福费廷融资的规模也不是很大,相比租赁融资卖方信贷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较小,买方和卖方信贷的规模根据实际情况可大可小,但买方信贷的风险最小,项目融资适用于大规模融资,同时它的风险也最大。目前我国承包商从风险角度、融资灵活度出发大都采用买方信贷的融资方式。

融资项目成功的条件。认真进行项目选择和风险分析,项目融资法律结构严谨不误,确定项目资金来源,项目管理结构的合适性,充分调动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

融资项目风险管理

承包商对于融资项目的风险,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管理和控制,一是外部环境风险,即融资项目所在国的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二是选择融资方式本身的风险。

在选择项目时,首先要考虑项目所在国的政局是否稳定;法律是否健全,是否对外国承包商有种种限制的法律规定,包括税法、劳工法,环保法等,有没有以前签订合同又不执行的案例;同时了解项目所在国近几年的经济情况如何,是否平稳,通胀率如何,国家的整个经济财政实力强弱,未来经济发展的趋势如何,外汇是否管制等等,同时考虑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偿还能力,又要考虑施工环境,能否在合同期内按时完工,包括在项目完工维修运行期间的各种风险。

在选择融资方式时,要了解各种融资方式本身的特点和风险,以及承包商自身的财务能力,才能选择何种符合自己的融资方式。出口买方信贷、福费廷对承包商的财务能力要求不是太高,买方信贷是由业主或业主方银行向承包商银行贷款,而业主则以现汇方式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业主不能按期付款的风险将主要由银行间承担,通过银行的担保及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来转移这些风险,因此承包商的融资风险极小;福费廷融资方式承包商所承担的风险与买方信贷相似,但由于福费廷的重要特点之一是无追索权,即承包商将票据拒付的风险完全转嫁给了承接福费廷业务的银行,不过福费廷融资方式需要先由承包商向业主垫资,完成量待业主确权后,再由银行买断票据,因而事实上这种融资方式的风险要比出口买方信贷略大。出口卖方信贷、租赁融资的承贷人为承包商,如业主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则由承包商偿还,承包商则通过投保出口信用险、业主方银行的担保或其它手段来转移风险,因此这种融资方式中承包商承担了很大的融资风险,也要求承包商有较强的财务能力。项目融资形式风险最大,因而也要求承包商有极强的财务能力,因为它具有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特点,当业主(项目公司)不能偿还承包商以垫资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的资金时,项目发起人不对承包商的垫资有无限追偿之责任,追索权仅限于项目公司的资产以及项目公司得到的任何合同权利,履约保证金,保险金和担保。

因此,承包商要明确知道,承包商融资的目的是为了拿到项目,并通过项目实施获得承包利润,但融资风险与承包利润率并不完全成正比,承包商应根据自身承担风险或抗风险能力和项目风险的大小来选择融资方式,不可盲目推行,否则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融资项目的实例

根据前面的讲述,简单介绍两个常用的融资项目的成功案例。

优惠贷款项目。这是加纳某地的一个市场改造项目,由于该市场属于旅游城市,市场终日人群熙攘,交易量很高。然而既有的配套设施无法满足人们的购买热情,市场目前规划混乱,无合理分配购物空间,新市场建成后作为城市的中心交易枢纽,市场不但承担了全市商品交易,同时也需满足对外来人员如邻城、国外旅游人士的购物需要。同时提升该地区的交易能力,进而提高政府及人民收入水平。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约30100m2,对应总投资需6000万美元,建筑以二层、三层为主,个别为一层,含800个停车位(约22224 m2)及其它配套设施。由于一次改造完成动迁的工作量太大,故该市政府计划将项目分两期进行,第一期为3000万美元,政府市政规划为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拟申请中国优惠贷款用于改建原有市场并新建一个毗邻的购物中心。操作流程结构图如图1所示。

成功特点:一是项目本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改造技术难度和施工难度小;二是加纳政府和中国政府、口行及经商处的大力支持;三是保证了地方和承包商的经济利益,各方积极推动;四是承包商认真考察并做详细可研报告,并了解加纳法律,考虑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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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并出台《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及配套细则,持续加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力度。8月24日,《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出台,对“三农”融资难实施局部突围的政策“试水”。中央接连推出增进“三农”融资的系列政策,既喻示“三农”融资问题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也表明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新常态下,深化“三农”融资担保问题研究,对化解“三农”融资难困局具有重要意义。

一、“三农”融资担保体系发展现状

(一)涉农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速度放缓。据中国担保协会统计,2011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402家,较2010年末增加2372家,增长39.3%;担保余额19120亿元,较年初增加5374亿元,增长39.1%。2012年,《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出台,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结束了盲目扩张的态势。经过整合优化,机构数量增长速度与融资担保业务量呈现放缓趋势,融资性担保贷款户数和余额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中的比重有所下降,2013年末占比分别为9.92%和2.2%,分别比年初下降0.57个、0.04个百分点;2014年末占比分别为9.2%和1.8%,分别比年初下降0.4个、0.72个百分点。

(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增速减缓。针对“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中央因势利导地出台了多项扶持政策,各省(市)根据中央精神也相继出台政策细则,要求加大“三农”信贷投放。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投向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全国“三农”本外币贷款余额19.44万亿元,比2010年增长98.37%;农户本外币贷款余额5.36万亿元,比2010年增长1.2倍;农业贷款余额3.4万亿元,比2010年增长60%。但是,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不良率也企高不降(2014年保持在2.4%水平),为降低不良贷款率,中央提高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实行弹性存贷比考核和差异化存款偏离度考核,“三农”融资担保贷款增长开始进入相对理性的发展轨道。

(三)“三权”逐渐成为“三农”融资的有效手段。农村“三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产所有权)融资抵押试点开展以来,通过试点地区的实践,目前已取得明显成效,成为农村重要的抵押担保贷款。以重庆市“三权”融资抵押试点为例,据该市金融办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初,重庆市“三权”抵押贷款已超过480亿元,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市所有涉农区县,2015年该市计划实现农村“三权”抵押融资1000亿元以上,以切实帮助农村增加财产性收入。①

二、“三农”融资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法理支撑,融资担保法律法规修订滞后。尽管全国各地农村正在试运行“三权”改革试点,但从法律层面看,“三权”改革缺乏基本法理支撑。如《担保法》第37条第二款明确提出“农村耕地、宅基地不得抵押”,即目前“三权”中的前“两权”抵押行为属于违法;《担保法》第34条对可抵押财产范围的定义,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三农”融资担保外延的扩展,使得“三农”融资担保缺乏创新动力;2010年7月部委联合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相对于《担保法》的法律层级较低,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及强制力,加之没有专门的“三农”融资担保法律法规予以约束,存在非排他性特征,融资担保公司没有义务一定要为“三农”提供融资担保,致使“三农”融资性担保缺乏源动力———融资性担保公司常常违规经营,追逐利益,不愿意为“三农”融资提供担保。

(二)配套服务缺失,阻碍融资担保业务良性发展。一是“三农”资产产权交易流转平台建设滞后。目前,我国只有部分地区建立林权流转交易平台,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下称“两权”)流转平台即使在试点地区仍处于启动推进过程中。即当前发生“三农”信贷违约,用“两权”担保的贷款无法依法变现抵押品以实现风险转移。二是农村“三权”确权登记制度进展缓慢。全国“三权”抵押登记做法未达成共识,部分地方不认可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抵押登记主体资格,部分地区抵押和公证机构登记手续繁杂且存在不合理收费现象,间接增加了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的难度与成本。三是沟通“三农”及融资担保机构的外部征信和评估制度等体制性环境尚未确立。融资担保机构不能直接共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信息的有效共享存在障碍,导致银行对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对企业均无法获得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不利于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

(三)合作机制不畅,银担双方风险与利益不对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上处于“甲方”地位,担保机构则处于被动地位,银担合作机制不合理性也始于此。首先,过高的门槛,致使多数担保机构业务发展空间收窄。其次,“三农”融资担保机构赖以生存与获益的担保杠杆———担保放大倍数受限于不合理的合作机制。按照国际惯例,信贷担保基金的担保放大倍数通常情况下是18倍,而美国担保放大倍数是50倍,日本放大倍数达到60倍。相比较之下,《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不得超过10倍,在具体操作中担保放大倍数甚至远低于10倍之数(见表2)。再次,由于信息不对称,担保机构与被担保方共谋概率增加,银行为规避机会成本与风险,要求担保机构对贷款本息全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意味着担保公司需承担所有风险。

(四)市场风险高企,致使担保机构发展偏离轨道。近年来,受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企业资金链、互保链吃紧,风险加大、代偿率高是融资担保机构普遍面临的问题。由于中国“三农”的脆弱性,使得“三农”融资担保机构面临更为复杂、严峻的境况。部分农企和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虚假贸易、关联互保、重复抵押等方式骗取银行融资后,将资金投入民间借贷、房地产、股权交易等高风险领域进行“内金融化”操作。一方面,直接导致“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萎缩;另一方面,“内金融化”操作风险导致部分担保公司难以为继。

(五)风险补偿缺位,导致融资担保业务半途而废。一是政府资金投入不足。尤其对政策性担保机构而言,其经营过程中代偿风险难以避免,这就需要确保后续补偿资金及时到位,但部分地方政府对融资担保工作不够重视,致使融资担保机构资金链出现断链。二是有关政策措施不完善或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许多地方尚未建立农村信贷损失补偿机制,资本补充成为难题,融资担保机构只能使用本公司的资本金维续业务。三是“三农”融资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单一,缺乏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与承诺。从现实看,许多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组建初期没有充分利用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多元化来激活内部构成,从而导致机构在遭遇一系列代偿风险后缺乏持续增资能力。

三、国内外“三农”融资担保实践与经验

(一)美国的复合型信用模式。美国涉农融资担保体系由商业化金融机构、政府农业信贷机构、农业合作信贷机构共同构筑,采取“商业银行、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并存的复合型信用模式”。农户向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下称“合作社”)递交贷款申请书;再由合作社派专员对农户所出示的抵押物价值做出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交付合作社;合作社成员以投票方式通过该评估报告后,即履行担保职责;相关材料由联邦土地银行再次审核并通过后,农户需购买联邦土地银行相当于贷款额5%的股份;同时由联邦土地银行留用1%的贷款额作为手续费,然后将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抵押农地评估价值的85%)发放给合作社,再由合作社将这部分贷款转交给借款人。在担保物设定上,联邦土地银行将担保物与贷款资金捆绑起来。一般说来美国“涉农”贷款资金,除了来自股金和公积金外,主要通过发放联合债券的方式筹集。联合债券的担保物是以12个联邦土地银行联合的股金、公积金和农户所抵押的担保品为质。

(二)日本的三层级融资担保模式。日本“三农”融资担保体系是一个以农业协同组合为核心,即以政府为主导的三层级融资担保模式。政府不仅为农业发展提供优惠政策,还直接向农协注资,携手成立农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农业协会在融资担保实践中发挥担保人作用,以自身的信誉替农户提供担保与保证。一是信誉担保。农户凭借会员身份以农协组织的声誉地位和长期与金融部门的信贷合作关系获得信用贷款。二是保证担保。农业信用基金协会向农户收取4%左右的保证费,为农户提供债务保证。三是建立不良信用处罚机制。为降低信誉、保证担保过程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使违约风险最小化,日本农协系统建立了完善的不良信用处罚机制。通过取消贷款资格,解决一次博弈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即通过多次博弈让参与者在争取贷款时考虑到违约成本。

(三)印度的自助小组模式。在印度,大多数农户都会通过自发形式组成“借贷自助小组”。自助小组在整个贷款过程中发挥着担保责任人的作用,以自助小组的名誉与全体成员资产作为担保,并对贷款负有偿还责任。在风险防范方面,自助小组内成员互相监督,并凭借相互的熟悉程度能够有效地降低贷款风险。政府对“三农”融资担保高度重视,通过完善农户贷款配套制度,建立信贷风险的农业保险分担机制。在印度,农业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形式,农户在申请生产性贷款时需要办理强制性保险,但可自愿选取多种农业保险方案。

(四)孟加拉国的农户联保模式。一是以格莱瑕银行为核心向外扩散,在一定区域内,由5个具有同等经济地位且不存在亲属关系的农户自发组成联保小组,形成利益共同体;只要一个小组成员有贷款需求,其他成员都要为这笔贷款进行担保。二是格莱瑕银行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的资金需求发放贷款,并实行分期偿还。三是联保小组每周会在乡村中心召开相关会议引导与督促成员诚信贷款,并在日常生产生活进行相互监督,在整个联保模式中构筑内部风险监测网。

(五)政银保联动的“寿光(蔬菜产业)试点”。2013年初,山东省寿光市正式启动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一是政府出台《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融资担保参与主体的权责,设计了农户、农企失信惩戒等制度安排;并设立专项贷款保证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注资及贷款需求方的资金注入(除政府启动金1000万外,对每笔贷款财政另按照1.5%的贷款额度注资,农户/农企照贷款额度的1%注资)。二是建立银保协作机制。共享相关客户信息,在业务受理、风险控制、贷款追回等阶段密切配合;实施“保证基金+保险理赔”原则,在风险出现后,先由贷款保证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与银行按照既定比例(9∶1)共担,保险公司当年赔付金额达到年度累计保费4倍时,试点自动停止。三是建立“三农”贷款用途识别机制。对客户群体及贷款额度进行限定,客户只能够凭借真实有效的订单才可获得贷款审批,同时单笔贷款不能超过500万元。

(六)多方合作的“岱山(渔业产业)模式”。岱山田涂作为浙江省舟山渔业的典型代表,其发展壮大,不仅得益于“企业+渔运+渔户”的渔业发展模式,也得益于完善的融资担保机制。一是政银保联手为休闲渔业破解融资难,以岱山休闲渔业融资担保为例,当地财政局、农信联社、人保财险公司联合制定“政银保”合作贷款,其中政府注资成立政府财政担保专项基金,为农企提供担保。二是打破保证、房产、渔船抵押等传统担保模式,探索油品质押、水产品仓储质押等新型担保方式。随着《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管理条例》的颁布,及海域海岛使用权储备中心的设立,为海域使用权公开出让、交易提供了规范化的绿色通道。舟山辖内金融机构适时推出海域抵押贷款,把涉海的休闲渔企海域使用权与土地、码头、海岸线、承包权等抵押物混合打包,有效地解决了部分农户、农企房屋等高流动性资产不足的难题。

(七)风险共担的“万宁(种植产业)模式”。海南省万宁槟榔产业之所以保持直线增长态势,离不开融资担保的大力支持。其运行模式即:农户同槟榔产业专业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以此建立起稳定的个人与集体利益共同体关系。在融资担保环节中,农户退居幕后,由合作社代表农户利益,以合作社现有资产及信誉做担保;同时,合作社与下游企业签定长期合作协议,下游企业基于利益合作关系为资质良好的合作社提供保证担保或其他形式担保,由此形成了农户、合作社、下游农企共同承担风险的担保机制。槟榔作为重点扶持产业,万宁市政府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为全市槟榔产业链上的专业大户、合作社及特定对象提供担保与风险补偿,为槟榔产业增信,并以2000万元风险补偿基金撬动辖内银行贷款资金2亿元。②为进一步发挥风险补偿基金的正效应,还专门出台《扶持槟榔产业综合服务方案》用于规范风险补偿基金的运作管理,并在风险补偿基金担保项下增加多户联保担保方式,规定多户联保的条件限定,强化风控:1.贷款需求方户数必须大于等于3;2.其中100万元以下至少3户,100万~150万元至少4户,150万~200万元至少5户③。

四、完善我国“三农”融资担保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营造良好环境,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实践证明,“三农”融资担保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在法律层面上,建议修改《民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中对“三农”融资担保方式的桎梏,如删除《担保法》第37条第二款中对“农村耕地、宅基地不得抵押”的规定,将解放农村“三权”内容写入新《担保法》及相关法律中,将现阶段国家推行农村“三权”改革的政策转化为法律,理顺法理逻辑。对《担保法》第34条中关于可抵押财产的范围加以修改,将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等都纳入其中,扩展“三农”融资担保外延,让“三农”融资担保各类创新模式有法可依。在政策层面上,应充分借鉴国外在“三农”融资担保中的政策导向作用,尽快适应“三农”融资担保发展的客观需要,积极践行以下配套政策:一是鼓励发展各类涉农资产专业评估机构,对农户各类财产的客观价值进行评估,确保农户资产能够以合理价位设立抵押,降低融资担保机构代偿风险;二是修订行政法规,完善涉农资产抵押登记平台,规范相关产权取得和流转登记流程;三是建立农村物权交易中心,以便担保资产处置变现,切实提高融资担保机构资产的流动性,实现担保的再循环。

(二)完善两个体系,实现层级担保信用先行。一是建立政策性“三农”融资担保体系。2015年8月31日,《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指出“三农”融资担保在内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并提出三年基本实现省级再担保机构全面覆盖的目标。建议借鉴日本“三农”融资担保经验,对农业信用保证基金资金来源推动多元化配置,让民间资本逐利性与资本运营理念先进性融入其中,破解单纯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官僚机制运作虎头蛇尾、后劲不足等问题。对此,要加快培育一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实施资本多元化,将利益驱动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建立以政府财政资金为指导和支撑、民间资本参与、分层次的“三农”融资担保体系,实现“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的低成本、高效和可持续。二是建立“三农”融资担保信息支持体系。“在没有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借方会采取机会主义策略取代守信行为,这是因为存在这样风险溢价因素:借方采取背信行为与守信行为利益比较。”而信息充分性与征信制度完备性则通过设立这样一种制度,将背信行为产生的结果从一次博弈转向重复博弈,从而有利于较低违约率的形成。为此,建议借鉴日本“三农”融资担保经验,一方面,鼓励农业合作社、政府、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携手打造信用联网管理平台,实现与融资担保机构信用平台对接;另一方面,按照“三位一体”思维整合信用资源,加快完善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建立信用度积分制,实现对信用行为的量化监测。

(三)创新三个层面,提升融资担保服务效率。“三农”融资担保服务效率的提升直接关系到“三农”融资难的破解大局,需要在融资渠道、运作方式、全程保障方面予以创新。一是孵化涉农资本市场,拓展“三农”融资渠道。通过借鉴美国实施土地证券化经验,积极推动涉农企业进入“新三板”等资本市场,实现直接融资,为自身增信,其股权更是间接融资最优的抵押物,最为融资担保市场所青睐。二是改进农户联保模式,深化农户融资互联互保。大胆借鉴印度、孟加拉国实践经验,如改良国内农村现行的“五户联保小额信贷”模式,推行联保组团责任人及据综合信用能力授信机制;转变现存的“政府+银行+农业合作社”三线一体运作模式,剔除政府行政干扰因素。三是借力“保险+期货”方式,创新“三农”保险服务。探索运用“保险+期货”方式,鼓励农产交易所与保险机构、农企开展合作,共同推动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产品开发,利用期货市场发现价格与套期保值功能改变原来农产品价格风险转移方式和国家对农产品的补贴方式,实现期货、保险、农业的优势互补与多方共赢,为“三农”融资担保提供双重保障。

(四)推进四项改革,释放“三农”融资担保活力。一是深化“三权”改革试点工作,激活农村“三权”金融属性。借助《指导意见》支持新一轮农村产权改革的契机,在法理上寻求突破,为试点提供支撑,增强各方“三权”改革信心;健全“三权”抵押流转、评估专业服务平台,支持以各种合法方式流转、抵押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建立抵押物品处置机制,农户违约行为发生后,允许金融机构依照相关法律对农户抵押物进行处置。二是加快农业保险体系改革进程,建立政策性保险、商业保险共同支撑的现代农业保险体系。通过借鉴印度建立国家性农业保险体系经验,推行政府贴补普及农业强制保险,鼓励农户参与商业保险,突出商业保险高代偿率与政策性保险的补贴优势。三是深化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转移机制改革。借鉴“寿光试点”成功经验,通过建立一个积极稳健的损失补偿制度对“三农”融资担保给予正回馈,合理设定风险损失补偿上限与停止机制,实现该机制的有效甄别和可持续性,解决银行等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发生经济损失沉没成本意愿降低”恶性循环。四是加快银担合作机制改革。一方面,以明确合理的担保放大倍数为突破口,重点加强担保机构风险状况管理,实现担保放大倍数的动态管理,扭转现存合作机制中二者地位不等、利益不均的局面;另一方面,通过鼓励资金来源多元化与担保资源整合,提升融资担保机构实力,解决银行门槛高,不愿开展合作等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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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白钦先,曲绍光.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

[3]Wright.Ivan:Farmmortgagefinancing[M].NewYork:Mcgraw-Hillbookcompany,Inc,1924.

篇11

①让与担保。它是指债务人以担保债权为目的,转移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通过评价结算担保物价值来优先清偿其债权,或终局确定取得担保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因为其制度形式为让与权利,但其规范旨在债权担保,所以称为让与担保。它简化了担保的设定程序,不需采取传统担保方式的登记、占有方式,只需开设专用信用交易账户,将其中的资金和证券之权利通过信托方式,在名义上归于债权人成为担保物即可,客户作为担保人仍可继续动用担保品进行证券交易,而证券公司也可以取得担保的效果。然而,其缺点也很明显,因其违反了大陆法系所坚持的物权法定原则,故让与担保是否应在法律中确立仍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缺失上位法的支持,我们对让与担保进行具体制度的设计,并将它作为融资融券担保模式的基础,始终显得“名不正言不顺”。另外,让与担保缺乏一种行之有效的担保意思公示制度。占有担保物的债务人一旦违反诚信义务,擅自将标的物转让,债权人面临着“脱保”风险。债权人忽视债务人的利益,利用拥有的所有权对担保物进行处分或转让,债务人可能面临着担保物灭失的风险,对于第三人而言,由于其缺乏法定的公示和实现程序,其无从自外在表征确定其担保债权额,且在当事人之间极易就其债权额或担保物之估价造假,从而极易遭受不测之损害。

②账户质押。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自己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担保的方式向债权人质押,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或出现双方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以账户中的资金优先受偿。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存放于担保账户(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资券,类似于质押账户下的款项,且都规定在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有权以账户里的资金或款项获得赔偿。这种设想可以有效地解决公示性和担保物确立问题。账户名称中就已经包含有“担保”二字来体现该账户的功能,而且账户是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商业银行这些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开立,方便第三人在交易过程中辨认,同时,将账户本身设定为担保物,而不是以账户中的资金为担保物,则能够消除因担保物的流动性而引发的对外公示障碍。可是,账户质押与让与担保一样并没有得到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担保法》的解释中,曾对账户质押这一担保方式有所涉及,但后来最高院已明确废止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这一司法解释。另外,我国相关立法已对账户的流转性进行了明令禁止。

③最高额质押。我国学者提出将最高额质押适用于融资融券担保中,主要是考虑到了其可对连续交易状态下的一定范围内发生的债权产生担保效力。证券公司通过客户提交的保证金以及保证金比例,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这个授信额度即投资人在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担保的最高额限度。在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中适用最高额质押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可行性:首先,最高额质押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它与让与担保和账户质押之间最大的不同。最高额质押只需结合融资融券交易殊部分进行细节上的处理构造,如此带来的修法成本更低,与现有法律体系耦合性更高,更具有现实操作性。其次,解决了质押制度适用于融资融券交易中质物价值无法固化的问题。投资人和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开展前已确定了授信额度,投资人在一段时间内进行的连续易,无论其交易次数或交易额怎么变动,只要其没有超出授信额度的上限,就仍处于担保范围内,这种方式很好地解决了担保物处于流动状态下价值难以确定的问题。最后,最高额质押只需设立一次质押,即可担保后面一段时间的交易活动,减少了设立重复,简化程序,更好地发挥质押担保的功能。综上所述,融资融券担保实现制度的设计,首要之义为确定其构造路径的选择,金融领域的创新层出不穷,相对的规则也应与时俱进,但是我们应在制度创新与传统理念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点,尽量合理利用本国的法制资源,在适应本国法制环境的基础上,跟进金融创新,设计新的法律制度。相较而言,信托说虽然可有效利用现有法律资源,但是其与信托基本原理的冲突也显而易见。让与担保和账户质押说更是直接缺乏上位法的明文规定,故与其他学说相比,“最高额质押”的立法修改成本低,更能适应我国的法制环境。以最高额质押来构建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实现制度可谓是适宜的现实选择。

二、融资融券担保实现制度的具体构建

1.质押协议质押协议是我国物权法明文规定的最高额质押设立的必要条件,它确立了担保法律关系,清晰阐释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整个担保过程的约束保障。在明确质押协议重要性的前提下,要以满足担保需要为目的制定一份周密、严谨、合规、符合双方利益的质押协议,内容应该包括:担保双方当事人、担保目的、担保物范围、最高额限度、对交易涉及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主要业务操作环节、强制平仓权、转融通权等方面。可以说,它将最高额质押协议和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合成一份,这既是因为这两份协议内部大部分无矛盾之处可以完整结合,同时也便利了投资者签订协议、简化程序。从投资人和证券公司签订这份协议时,就代表做出了愿意接受合同协议约束的意思表示。

2.担保的成立和公示质押协议订立后,投资人会将担保资券分别存入在登记结算机构和制定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在资券入账时,证券公司就取得了这个账户里资券的控制权,此时,可以判定担保权已经成立。原因是:证券质押的法律核心是对证券的控制,在电子化、无纸化的情形下,人们无法以物理的方式占有证券,而电子化簿记式证券依托证券账户存在,取得对账户的控制意味着对证券的占有。在我国的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将转入的担保资券转入信用担保账户,而这些信用担保账户是以证券公司的名义所开立,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方面而言,证券公司名义上持有这些证券。通过二级“看穿式”账户体系,它能够很方便地监控一、二级账户变动的情况,客户交易行为都要委托证券公司进行,且所得证券或资金都要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存管商业划入担保账户,客户未经证券公司同意是无法挪用担保物的,由此可见证券公司能够限制担保人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可以说,从资券进入相关账户时证券公司就取得了相应的控制权。传统质押规则交付或背书转让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担保权人占有证券,而控制本质上就是对证券的占有,只不过是证券无纸化趋势下的形式上的转变。在公示问题上,我国融资融券的账户体系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融资融券中的信用担保帐户本身就有“担保”字样,揭示了其账户性质,所有担保品的种类、数量和金额等信息在登记结算机构都有记录。利害关系人可通过该账户体系来了解和把握资券的现有状况,从而形成对第三人的公示作用。电子簿记式证券以控制权转移为担保设定和公示的条件,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八章就有规定,它满足了融资融券交易的迅捷性以及高效率的要求,实行起来非常方便,只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存管商业银行对相关账户予以“贷记”或“借记”即可,无需履行其他程序,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利于融资融券交易的开展。

3.证券权的引入我国采取的是直接持有制度,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开立账户并依法登记,即可取得该账户里的资券所有权,然而,我国融资融券中,客户担保资金账户和担保证券账户均登记在证券公司名义下,是否意味着证券公司取得账户里资券所有权?显然,出于对交易便利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设计者更倾向于投资者取得这些账户里资券的所有权:证券公司实为证券账户的名义持有人,无权对存管在其处的证券帐户进行记载,证券帐户的簿记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交易结果进行;对于证券担保账户里证券,证券公司应事先征得投资人意见,按照客户意见以自己名义对证券发行人行使权利,包括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的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并且负责将证券所得的投资利益记录到相应的担保信用账户里,及时对相对应的客户信用账户明细数据进行更新。国外对这个问题已有了较为成熟的规定,尤其是美国,非常创造性地提出了“证券权”的新型概念。证券权是专门为了适应证券间接持有制度而拟制的一个法律词汇,它是指投资人对证券中间人持有的金融财产享有的一揽子权利和利益,即通过中间人持有证券头寸的人对该中间人及其财产所享有的全部权利,投资者又被称为权益持有人。我们可以引入证券权的概念构造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实现机制: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实际采取带有间接持有特征的直接持有制度,证券公司对担保物之资金和证券并不享有所有权,其对信用账户具有控制和管领的作用,保持其不被任何人随便动用的状态,这种状态实际上更接近于对质押物的“占有”。投资者依然可对担保物行使使用、设置担保、处分等方面的权利,如同直接持有模式下投资人对“证券”的处置一样。其核心在于确保证券权人的相关权利通过且只能通过直接中间人来实现,以兼顾投资者的权益和间接持有系统的稳定。该制度的引入,能很好的跳离信托法视角来完善我国的证券法律。

4.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担保的实现不仅是融资融券担保实现制度的重要保障,也是稳定市场保护债权的有力武器。一方面,证券市场处于高效运转连续交易的的状态中,各方市场主体之间已构成完整的资金链或证券链,若不能将一方违约所致的缺口及时补上,则可能导致链条断裂,酿至极其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立即处置担保物进行弥补;另一方面,融资融券本质为信用交易,担保的实现有助于授信方债权的保护,增强市场交易主体的信心,体现证券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了保障融资融券交易的高效运行,担保实现方式也应该灵活、快速、高效。其一,券商可将担保账户中的证券卖出就价金优先受偿。其二,双方在质押协议中事先约定担保实现情形出现时,券商可直接将担保证券转入自身普通账户,对客户债权进行抵销或折抵。这种方式同时需要双方对担保物的估值方式进行事先约定。我国证券估值技术发展较为成熟,当事人双方可依据市场价格、内在价值、公允价值与安全边际等方式进行估值,选择适合且便捷的方式完成担保实现过程。其三,可在借鉴《关于中介化证券的实体法公约》的基础上,增加另一种担保实现的方式———轧抵了结。证券公司在进行转融通业务时,将担保证券作为券源或将其整体打包向银行设质,可能会出现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返还证券全部利益的情形,此时,为了简化程序、便捷交易,将双方的债务予以抵销,若抵消后产生差额,作为差额债权的一方可向负债方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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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小企业 融资方式 内源融资 外源融资

在经历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后,我国中小企业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和挑战,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融资难的问题进一步扩大化。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不同的融资方式带来的融资效果是不一样的,受规模不大、资金短缺的限制,中小企业有必要对各融资方式进行透彻分析,在最优状况下选择对其自身最适宜的融资方式。

一、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比较

融资方式,是指企业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对资金筹集的方式、途径和渠道。实质上,融资方式是一种资金转移的形式,即资金从盈余部门向亏损部门转化的形式。目前,众多专家和学者对融资方式的研究大都从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方面进行。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大,传统的内源融资已经难以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外源融资逐渐成为企业融资的主流方向。

1.内源融资

内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自身积累从内部筹集资金的过程。内源融资不利用外部资金,其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强,与此同时,内源融资不需要对外支付利息或股利,其融资成本要明显低于其它各种融资方式,因此,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首先想到的就是利用内源融资来解决资金需求问题。只有当资金需求数量远远超过了企业自有资金数量时,企业才会考虑内源融资以外的融资方式。

2.外源融资

外源融资是指企业从外部获取资金并将其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种融资方式。相对内源融资,外源融资具有灵活性、高效性和集中性的特点,能使企业在较短时期内获得大量资金。在当前经济日益复杂化和信用化的进程中,外源融资已经成为企业获取资本的主要渠道。

外源融资最基本的融资方式就是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企业进行债务融资,需要定期向对方支付利息,且到期需要归还,银行贷款、债券、商业票据以及租赁都是债务融资的主要方式;股权融资是指企业以稀释控股权为代价向公众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相对于债务融资,股权融资没有到期还本的义务,也不需要支付利息,在企业有充足的盈余和现金时,向股东发放一定的股利。股权融资的具体方式有优先股、普通股。

二、融资风险评估对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影响

不同融资方式的融资风险是不一样的,反过来,风险的大小也会直接影响中小企业对融资方式的选择,所以有必要对不同融资方式的融资风险进行分析说明。由于内源融资是企业运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活动,无需承担融资风险。对此,本文仅对外源融资进行风险评估分析。

1.债权性融资的风险评估

企业采用债权性融资方式时,最直接的一个经济后果就是需要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这无疑会加重企业的经营负担。一旦企业没有能力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企业将陷入流动性不足的风险,甚至会引发破产的可能。可以说,债权性融资使企业不仅要面临经营风险,同时还要承担起财务风险。随着财务风险的加大,债权人为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失便会要求企业为增加的风险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如提高利息支付、限制债权资金的使用情况等等,这一方面进一步加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也使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过多的约束,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2.股权性融资的风险评估

若企业采用股权性融资方式时,企业无须承担到期偿还本金的压力,可以无限期使用获取的资金。另外,股权性融资方式免除了企业支付利息的义务,企业不会出现因清偿能力不足而产生融资风险的情况。企业在使用资金时,由于通过股权性融资所获得的资金可以当成企业自有资金,不会受到众多约束,也没有额外的使用成本,这可以使得企业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

相较于债权性融资,股权性融资只需承担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较小,因此,综合起来看,企业选择股权融资时所产生的融资风险整体上小于债权性融资。

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特征分析

2011年上半年,频频曝出因央行上调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导致中小企业停产或者半停产,甚至出现大规模扎堆倒闭的消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不可忽视。比如,在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居多的浙江温州,上半年的信贷形势不容乐观。人行温州中心支行的数据显示,2011年一季度温州新增贷款投放总额为238.28亿元,相当于2010年同期投放量的66.5%。同时,作为我国中小企业集聚的另一个重要区域珠三角地区,受存款准备金率的上调、人民币升值、企业成本上升、原材料价格攀升以及融资困难等因素的影响,上半年中小企业发展呈现整体盈利下滑的趋势,大量中小企业已经或正在面临空前的生存危机,而外向型中小企业却首当其冲。

另外,根据2007年世界银行下属的一个国际金融公司的调查,在我国中小企业的全部资金来源中,有超过50%的资金是来源于内源融资和内部留存收益(资本和留存收益分别占30%和26%),向银行贷款的比例约占20%左右,以公司债券和外部股权融资为代表的外部融资不到1%。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中小企业以内源融资为主,限制了融资渠道

“有超过50%的资金是来源于内源融资”和“向银行贷款的比例约占20%左右”,这充分地说明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基本上只有内源融资和银行贷款两种形式,而内源融资又是居于主导地位的。但是,企业内部留存收益的积累是有限的,随着企业的不断扩大再生产,单纯靠内部融资会极大地制约企业的发展。

2.中小企业间接融资规模偏低

尽管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认识到了中小企业的重要性而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强度,但由于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还是不能满足大型商业银行较高的放贷条件(例如企业经营运作状况的硬性指标和用于抵押或担保的资产金额的要求),所以大型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对中小企业来讲是难以获得的。

除此之外,中小企业对外部变化的承受能力是比较低的,政府对财政政策或是货币政策的微弱调整就会对中小企业造成较大的影响,所以当政府在2007年11月份做出实行信贷紧缩这一较大的政策调整后,特别是近一年时间来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的多次上调,使得我国中小企业外源融资就变得更加得困难。

3.创业板融资企业参与度不高

从我国2009年11月份推出创业板以来的情况来看,创业板的股票是比较受资金的追捧的,说明中小企业通过这种融资方式可以有效地融入资金,但是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数量太少,整个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

4.中小企业外源融资成本较高

目前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一般包括:贷款利息,主要包括基准利息和在此之上的浮动部分,这个波动一般是在20%以上;担保费用,一般来讲,每年的费用是占借款总金额的3%;评估抵押物的登记费用,这部分金额一般占总融资成本额的20%;用于防范风险的保证金利息,绝大多数的金融机构在向中小企业放款的同时,会以提前扣除贷款利息为名扣除一部分的贷款本金,所以中小企业在贷款的行为中实际得到的金额一般只是贷款本金的80%。由此可以看出,较高的融资成本也会降低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积极性。

四、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对策

从上一节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特征的分析来看,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大都倾向于外部融资。但是,面对国家从紧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中小企业在选择外部融资方式时会受到自身因素的限制,使外部融资的可能性和效率大打折扣。作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组成部门,中小企业对社会经济整体发展所作的贡献与其融资能力并不完全匹配,因此,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中小企业外部融资的扶持力度。

1.提高直接融资的能力

中小企业的基础比较薄弱,难以达到一般企业在股票市场上市的条件,国家应该尽快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体系,适当放宽中小企业上市条件,调整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的发行上市门槛,在评估企业资本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成长潜力的考察,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成功融资,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发行上市设立“绿色通道”――推出创业板。

除此以外,可转换债券的运用也可以提高企业直接融资的能力。可转换债券更是一种集股票和债券优点于一身的融资工具,国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来鼓励和支持其发展。

2.大力发展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

在银行对中小企业发放关系型贷款的初期,信用担保机构具有重要的作用。信用担保机构熟悉中小企业的状况并向其提供担保,这就减缓了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银行对中小企业还贷困难的担心,从而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程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加快信用担保立法,明确担保行业的监管法规和管理制度;规范担保机构以及其担保行为,明确担保行业的行业准入和行业管理办法,使担保机构建立以后按设立的章程运作,使担保资金的使用方向主要用于担保功能;建立多层次担保体系等等。

3.政府对中小企业实施宽松的财政政策

通过出台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通过向中小企业实行财政补贴,鼓励中小企业出口和技术创新,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

4.政府直接向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

在成立专门管理中小企业的机构的基础上,政府可以成立专门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的金融公司,根据中小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来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尤其是在没有建立关系型融资时,便于中小企业获得长期稳定的信贷资金,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总体而言,中小企业必须结合自身的特点选择融资方式,减少融资的盲目性,提高融资效率;政府在制定中小企业融资政策时,应充分考虑不同经济发展区域、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中小企业的融资特征,以提高融资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率。

参考文献:

[1]李卓瑜,祁西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存在问题与解决对策.现代经济信息.2010.02.

[2]罗莎.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比较分析.经营管理者.2010.04.

[3]丁凯.论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改革和创新.财务与金融.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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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8-000-01

一、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现状与特点

1.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近年,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中小微企业整体发展势头受压。根据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数据,2016年二季度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指数为92,比2010年底下降了14个点,表明中小微企业发展前景不容乐观。在中小企业发展指数的分项指数中,成本指数仍处于50以上,表示融资成本仍处于上升之中,这对于本身现金流状况并不理想的中小微企业而言,其债务负担进一步加重;银行对中小微企业放贷意愿从5月的58.4 下降至56.5,表明中小微企业通过银行实现融资的难度在加大。这些指标都表明中小微企业融资状况出现恶化的态势。

2016年6月份渣打中国中小企业信心指数中,中小微企业经营现状指数、预期指数、信用指数三列分项指标全面下滑,其中信用指数已位于两年来最低水平,表明中小微企业违约风险不断增大,资金方对中小企业的投资更趋谨慎,企业融资资金缺口也不断扩大。

2.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特点

一是融资渠道单一。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长期依赖于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简介融资机构和自筹资金,在金融危机之后,银行为降低不良资产率,首先收紧的是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权限,使得中小微企业融资状况更进一步恶化。

二是融资效率较低。中小微企业账目不清晰,缺乏专业的会计管理和内控制度,信息披露程度不高,公司治理通常存在问题,由此资金供给方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前需要花费更多的调查时间,从而拉低了助小微企业融资效率。

三是融资成本偏高。世界银行调查报告显示,从信贷成本来看,大中小企业的相对比例分别为1.0:1.3:1.4,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明显高于大企业。以上海企业为例,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一般为基准贷款利率上浮20%以上,抵押物等级评估费用为融资成本20%以上,融资担保费用为3%左右,另外有些企业还需要承担保险费用、风险保证金利息费用。

四是区域不均衡明显。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均衡,金融体系在各地区间的不平衡发展,以及资本的集聚效应和创新创业热度不同,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之间的区域性差异也很明显。我国金融要素市场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深圳等地,而众多的资本也聚集在以这三个城市为中心的京津、长三角、珠三角地带。

二、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方式创新

为了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政府持续出台扶持政策,企业融资方式创新不断涌现。

1.全国股转系统融资

全国股转系统是我国为中小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服务的平台,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中小微企业可以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挂牌企业还可以通过交易与定增,提升股票流动性,并带动股价提高。目前不少银行也开展全国股转系统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提高了挂牌企业融资能力。2015年,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5129家企业实现融资1216.7亿元,平均每家企业实现童子2371万元。

2.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

2013年以来,区域性股权市场得到蓬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利用定向增资、私募债、股权质押贷款等多种融资手段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融资。根据中国证监会数据,截至2016年4月底,已开业区域性股权市场38家,共有挂牌企业10600家,展示企业47400家,累计为企业实现各类融资4997亿元。

3.银行贷款创新

我国经济较为发达、金融创新较为活跃的地区有银行开始针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推出了特定的金额服务。比如在上海地区的交通银行、上海农商行、江苏银行针对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科技企业信用贷款,北京银行、上海农商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北京银行对节能服务中小微企业提供节能贷,上海农商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华瑞银行等都对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通过投贷联动方式提供融资支持。

4.信用担保、再担保融资

中小微企业可以利用担保公司作为担保方的中介作用、以及再担保机构进行保证再担保、抵押再担保或质押再担保的中介作用,引入融资征信方,提高从商业银行获得融资的能力。如今年6月,上海成立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由市、区两级财政与部门商业银行出资,首期规模50亿元,定位于政策性、公益性、非盈利性,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

三、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方式创新的政策建议

虽然中小微企业在融资方式上涌现出不少创新,但是也存在着问题阻碍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继续提升。

1.中小微企业融资方式创新中的障碍

一是全国股转系统服务对象选择出现偏差。全国股转系统有关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挂牌企业满足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等条件,不但高出了一般中小微企业的盈利、规模,而且与企业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条件接近,甚至部分条件超过了创业板。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股本在500万股以下的仅有25家,占所有挂牌企业的比重仅为0.49%。

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面临诸多障碍。区域性股权市场除了存在着与全国股转系统的同质竞争等问题之外,还存在着缺乏多样化融资工具、新旧政策衔接不到位,监管效力不明确等问题,制约了其市场功能发挥。

三是股权、债权融资缺乏退出渠道。中小微企业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后,可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且符合要求后可进行做市交易,但由于全国股转系统交易不活跃,不能为资金退出提供有效路径。区域性股权市场受制于38号文对于交易时间、交易方式、股东人数等方面的限制,资金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变现也较为困难。

2.相关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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