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14: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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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切实提高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认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税收征管的基本原理和实际情况,为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而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具体体现。各级财税征收机关要打破部门分割、税种分割、信息不沟通的管理状态,从房地产开发、交易到保有的全过程加强税源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促进信息的共享和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税收收入,降低纳税成本,方便纳税人。
二、全面落实契税直征,严格契税“先税后证”制度。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进一步落实契税直接征收工作,设立契税直征窗口,提高征管效率;同时要严格“先税后证”制度,逐步建立包括涉税资料的收集和共享、税源信息的传递和利用、计税依据的确定和认可、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等内容的工作联系制度,把契税征管纳入房地产权属转移办理流程,实现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为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奠定基础。
三、实现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的“一窗式”征收。在交易环节建立征收机制,通过一个窗口对各税种进行统管,是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最基本的要求。各级财税征收机关要加强与房地产部门的联系,有条件的地方一定要在今年内由财政和地税部门在房地产交易部门共同设立征收窗口,实现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的“一窗式”征收。同时利用契税“先税后证”的特点,把房地产交易环节的信息储存起来,建立数据库,然后将信息向房地产开发、保有两个环节传递,进行税源监控;暂不具备共同设立窗口条件的,地税部门可委托财政部门代征税款,同时要明确一个部门负责储存、传递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信息,保证对房地产开发、保有两个环节的税源进行监控。
一、明确纳税对象
本通知所指纳税对象是指*区东城、西城、南城、北城、*、何楼、万福办事处和*开发区辖区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企业。
二、规范纳税办法
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按照属地缴纳原则缴纳各项税收。具体纳税办法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和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国库。(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缴纳的车船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所在地和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国库。(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和规定的预缴比例及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国库,最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汇算清缴。(四)市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分别下放给*区和*开发区管理。其上缴市级国库的各项税金,以20*年上缴数为基数,由市区两级财政进行结算。
三、强化征收管理
以现代企业的管理理论和科学的管理手段,完善有效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良好的税收筹划环境,实现企业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重要管理手段。
1.1 风控模式一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审计曝光后,建立健全有效的科学的风险管理体制和考核机制,把加强内控机制建设、规范经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以培养员工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与专业素质及提高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作为基础,通过加强或完善内部稽核、培养教育、考核和激励机制等各项制度,全面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1.2 风控模式二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保利集团控股的大型国有房地产上市公司,业务涵盖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工程施工、物业管理、销售以及商业会展、酒店经营等相关行业。国家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由于加强企业风险管理,建立企业科学规范的风险管理体系,较好地把控房地产企业各类风险与关键控制点,2013年荣获上市公司综合实力第二名,风险控制第一名。
2 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
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和征管制度的改革对企业税收遵从的要求越来越高的环境下,专业科学的企业房地产税务风险控制模式非常重要。
根据《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31号),房地产业再次成为指令性检查项目,房地产业已连续13年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年度专项检查的行业。
房地产税务风险管理的不良表现:
2.1 内部控制缺失或风险管理不健全
房地产经营业务多样,经营活动复杂,一个项目的开发包括设计、建筑施工安装、加工业、建材商贸、房屋销售业、广告、物业管理等诸多部门,不仅使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日常处理的工作量大、成本核算也容易混乱,管理难度大。
2.2 税控风险管理手段相对薄弱,管理资源缺乏,管理环节滞后,实际纳税遵从度时有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如隐瞒收入偷税、虚增供料偷税、虚列成本偷税、多列支出偷税、虚列成本偷税、多种手段偷税、虚假申报偷税、隐瞒二手房交易价格偷税等。
3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风险控制模式的建立
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要及时、全面地了解有关税收法规,或对相关税收法规的精神准确把握,在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愿望,纳税时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去做,避免事实上的偷税、逃税,从而被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控制模式:制定税务风险控制方向、设置税务风险管理边界、组织税务风险控制活动、分配税务风险控制职责。使税务风险控制在有效的规范的房地产商业模式下。
3.1 外部风控模式的建立
国家税务总局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稽查管理,认为经常会出现很多问题。
3.1.1 房地产行业的收入虚假主要表现在销售价格收入偏低的问题
①未取得售房许可证收取定金,未按预收账款处理,隐瞒销售收入。
②关联交易销售款不结转或少结转收入。开具收款收据,隐匿收入。
③代建转开发,少申报收入,少缴税款。拆迁补偿收入不按规定确认收入。
④坐支售房款少计销售收入。税前超标准列支成本费用,减少应税所得额。
⑤银行按揭贷款资金不及时结转收入。委托销售房产不按规定确认收入。
⑥假承包经营少缴税。假联营将房地产对外投资入股分得利润逃税。
⑦工程尚未决算,长期挂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往来科目,不结转或延期结转应税销售额。
3.1.2 房地产行业的成本虚假主要表现为建筑成本偏高
①建安成本重复入账,甲供材重复进入开发成本。
②收入费用配比方面不合理,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
③以假发票虚列成本。
④多结转成本等。
3.1.3 房地产行业的费用虚假主要表现各项成本的分摊费用的问题
①工资、福利费、业务宣传费超标准列支费用。
②税法不允许列支的项目。
例如,某企业开发项目当年实现预售收入1000万元,预计计税毛利率20%,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15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6.5万元;次年实现预售收入2000万元,预计计税毛利率15%,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20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第三年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250万元,项目计税成本4200万元。
企业财务人员作账:项目竣工清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8.5万元。
税务稽查:应纳所得税262.5万元。
3.2 内部风控模式的建立
3.2.1 一般房地产开发建设与经营的主要环节
3.2.2 涉及主要税种
分为土地取得、建筑安装和成品销售三个环节,牵涉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等项税种。
3.2.3 房地产项目投入大工期长
有些项目由于工程款项拖欠、资金困难或者工程未结算等原因虽然已经完工,甚至已投入使用多年,但长期不进行工程结算,也不进行税款申报。
3.2.4 税务风险控制模式的建立
通过建立“基础管理信息+风险统计分析+纳税评估管理+应税稽查准备”税务风险控制模式,从信息管理到技术分析,精细化运营和精细化管理,实现科学规范有效的风险管控。第一道防控由业务运营和生产建设部门搭建,第二道防控由风险管理、合规管理、财务管理等部门搭建,第三道防控由稽核审计、统计部门搭建,第四道防线则由董事会和监事会搭建。
企业报表的基本信息来源以及账面数字的变动趋势,基础信息、涉税信息、财务信息 、运营信息,其相互关联性可以测定企业的经营效率和合理分布,有助于降低经营生产的风险。也是企业公司治理和风险控制的“目标责任书”。强化企业管理意识,特别要抓住关键的财务数据和相关指标,有针对性地研究企业公司税控管理和运营方略。
自2010年1月10日出通知要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之后,国家先后出台“国十条”、“新国五条”以及最新出台的“新国八条”等多项房地产调控政策,意在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照市场经济环境下适者生存的不二法则,经历了此轮房地产宏观调控,房地产各参与方必然会转换其自身的发展方式,朝着管理层和政策导向希望的方向发展。房地产企业要想走出困境并且持续发展,首先要管理的核心是自身内部的财务管理,应该说在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的昨天,房地产企业并没有将财务管理纳入企业管理应有的地位。因此,在目前这种经济形势下房地产企业加强自身内部财务管理是必须的。
一、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概念和特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财务管理的概念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进行城市土地及房屋综合开发、经营和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和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所需各种资金的筹集、使用、耗费、收入和分配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并正确处理各种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它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2、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特点
(1)开发周期长,资金筹集任务繁重。房地产开发具有长期性、资金周转期较长、周转率比较低等特点。由于土地和房屋工程造价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而开发建设需要经历从征地、土地开发、房屋建设到竣工、交付使用等过程,所需时间往往在三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因此在目前经济形式较差、企业融资较为困难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需要通过各种融资手段来筹集开发资金,并进行项目滚动开发。
(2)房地产企业开发风险较大。宏观调控给房地产企业开发带来了财务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筹资风险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房地产企业的财务关系包括投资者、承包单位、被迁单位和居民、勘察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单位、房屋购买者、土地转让单位以及工商、税务等行政单位。由于财务关系复杂,房地产开发敏感性强,其自身调整能力较差,因而管理风险较大。
二、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新国八条”的出台,一方面与2010年末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火爆有关,另一方面也表明国家对地方调控的结果不甚满意。因此,“新国八条”在对以往调控政策深化的同时,明确要求各地限购,实行约谈问责机制。房地产企业也应该及时发现自身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内部调整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
1、房地产企业缺乏财务风险控制意识
财务风险是指在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中,因企业受内外部环境及各种难以预计或无法控制的因素影响,在一定时期内,企业的实际财务结果与预期财务结果发生偏离,从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将其具体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上,主要是指由于财务状况恶化而导致实际开发利润与预计利润之间发生较大背离,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有些房地产开发商认为,只要能够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工程项目能够按期竣工就会产生经济效益,其实则不然。由于开发商前期没有对财务风险进行周密细致的可行性研究,对投资风险的认识不足,信息不全面,导致盲目投资,投资无法按期收回,使投资项目不能获得预期的收益,因而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应该说缺乏财务风险控制意识既影响了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又影响了企业的整体偿债能力,成本负担会不断加重,随着资金的循环使用,一旦资金链条发生断裂就会面临资金短缺的风险,从而产生损失。
2、房地产企业更倾向于举债增加成本负担,不能进行合理的财务预算
“新国八条”相对于此前两轮调控,最大的特点是“抬高门槛,强化力度”,以抑制过度消费和投资需求。央行加息、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等措施的推出,将提高房屋开发成本。目前,央行已连续三次加息和八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大型金融机构调整后的存款准备金率达19.5%的历史高位。加息和存款准备金率上调的叠加效应也将逐步释放,进一步影响市场预期。这样一来,严重影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的回笼。年内央行继续加息和上调准备金率的可能性也比较大,信贷全面收紧将是2011年房地产金融市场的主基调。
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70%来自银行,这种单一的举债经营管理模式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负债率加大,相应的债权人的债权保证程度就会大幅地降低,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其他渠道增加负债筹资的能力。
房地产企业一方面着急上项目而没有将成本合理的测算并且层层落实,另一方面当自身缺乏资金的时候更倾向于向银行或其他单位借款,而没有从财务管理内部挖掘资金潜力,没有对项目资金做整体的财务规划,加大了房地产项目的投资风险度。例如,在项目前期阶段,财务人员如何根据调整的项目总体设计方案来不断调整项目总体预算是财务管理的关键问题。在土地征用方面,国家一方面不断收紧地根,控制土地的市场供应节奏;另一方面在土地出让方式上,禁止协议出让土地,继经营性土地全面实施“招拍挂”方式后,进而提高了开发商的拿地成本。再如,对建筑材料的价格变动预计不足,市场是不断变化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往往会出现差距。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如果其无法合理估计其中存在的误差,做好财务预算,企业的资金管理链条很可能会出现问题。而房地产项目工程成本管理的基础资料,均来自于企来内部各职能部门及施工一线的管理部门,管理者认为成本管理和核算是财务部门的职责,而忽视了内部各职能部门进行全过程成本核算的重要作用,致使财务收集资料有限,成本管理偏离预算。
3、税收筹划困难
长远来看,未来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将进一步细化,保持房地产政策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如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监督,以综合调控税收等手段来多方面协调推进房地产调控政策。“十二五”规划建议也提出,要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收改革。目前重庆、上海已试行房地产税。未来,随着试点的成熟,房产税将逐步扩大至全国范围,并从仅对增量征收推广至对存量也征收,这对房地产市场短期和长远健康发展影响重大,税收的综合调控政策使得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更加困难。
三、新形势下加强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控制的对策
1、谨慎投资,严控风险
房地产企业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中要树立风险管理意识,要实行财务集中管理模式,建立集中的现金管理、筹资管理以及投资管理系统,要逐步规范公司重要财务决策的账务处理程序以及审批程序,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房地产公司融资结构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完成对项目风险的分析和评估。能否采用以及如何设计项目融资结构的关健之一是要求项目投资者对与项目有关的风险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判断,确定项目的债务承受能力和风险,设计出切实可行的融资方案。融资结构以及相应的资金结构的设计和选择必须全面反映出投资者的融资战略和要求。
2、根据国家的政策及时优化资本结构,加强资金管理
在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下,企业要充分考虑税率、利率风险,合理安排资金的筹资渠道及方式,加强资金管理内部控制。企业要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税收筹划,尽可能获得纳税节约的好处。企业要准确估计每个时期项目所需要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做到与银行贷款金额、时间相匹配,加强资金回收和集中管理。企业应对国家宏观调控的货币政策作出合理的判断,如果预期国家利率会上升,那么企业应该签订长期合同,以免增加财务费用,如果预期国家利率会下降则应该签订短期合同,提早归还借款。
房地产企业还应充分挖掘自身潜力,用好留存资金,实施多元化融资策略。企业可通过合理安排产权资本与债务资本比例,寻求最佳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3、充分考虑财务预算的决策作用
房地产企业运用不同的方法进行项目成本的归集,这对收入、利润的确认都将产生不同的管理效益。因此,在制定项目计划时,充分考虑财务预算的作用,对企业降低成本、防范风险、加强内部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制定成本预算目标时,需要将项目建设中发生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费用、规划设计费用、工程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经营收入等纳入到整体预算中来,对成本费用进行正确的归集和核算,重视基础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做好成本预测,挖掘内部潜力,设立目标成本,对投资成本开支进行预先的控制。为了更好地推进全面预算管理,房地产企业只有将预算管理绩效考评与奖惩机制相结合,才能确保企业预算管理目标和战略目标的最终实现。
在企业管理过程中,财务管理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影响企业获得经济效益的管理环节。许多企业的兴衰史充分说明,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企业才能充分获益,迅速发展。这就要求企业各级领导层牢固树立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这一基本理念,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并不断创新,以利于房地产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跟进。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三章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第十三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第十五条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第十六条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第十七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第二十条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三条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四条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第四章计税成本的核算
第二十五条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第二十八条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三)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四)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其中属于开发产品的,应按可售面积计算其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在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五)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
第二十九条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二)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三)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四)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一)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二)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第三十五条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章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带动了房地产业的成长,房地产业经过近二十几年的发展已经较为成熟,追逐暴利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就必须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有效的税务管理能够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税负、防范纳税风险,提高企业获利能力,提升企业的综合实力,从而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尤其重要。
一、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的原理及现状
企业税务管理是企业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达到少缴税款或递延缴纳税款,从而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税收成本最小化的经营管理活动,是一种合理、合法的纳税、节税行为。
从国税发[2003]83号、国税发[2006]31号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国税发[2009]31号、国税函[2009]342号、国税函[2010]201号文件等所得税政策,以及1993开征、2006年从严征管的土地增值税政策,这一系列为房地产企业量体裁衣的政策,让诸多房地产企业“财富巨人,纳税侏儒”的“形象”成为历史。税收成本平均达房产销售收入的17%。税收成本成为房地产企业除土地成本、建安成本之外的第三大成本。有些地方房地产业的税收占到了地方财政收入的20%以上,个别地方达到40%。房地产业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多年来都被列为税收专项检查对象。
新国十条、限购、限贷、限外等一系列的调控施压,2012年3月住建部重申房地产调控绝不会松动,严控地方微调,房地产企业面临更严峻的考验。另外,很多老总对企业税收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大多数企业都是由财务人员兼做办税人员。有的认为只要跟税务部门搞好关系,就能应付企业的税收问题。在一些大型企业,由于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缺乏有效沟通,致使有些业务发生时,企业的税务人员并不知道,无法进行涉税分析与纳税管理,加之具体办理业务的人员对税收政策不一定能掌握到位,使应税事项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置,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因此,进行有效的税务管理,合理控制税收成本,对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尤其重要。
二、房地产企业常用的避税措施
房地产企业相对繁重的税负,促使房地产企业不断寻求避税措施,常用的避税措施是建立很多避税链公司,财务可能都在一个办公室,有的形成公司共聚一堂。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利润。随着经济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在向集团化方向发展,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利用建安公司、销售公司、物业公司等关联企业来转移利润,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即利用自己的亲戚朋友注册成立一些相应的建筑安装公司、销售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使其成为控股公司或全资公司,然后将开发商品房的建安工程交由关联的建筑公司承建;将房地产的销售业务分离出去,经营其房产开发企业的销售业务、广告业务等。这些关联企业通过订立各种假合同等手段,相互调控收入及利润,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综合起来,就是以下几种方式:
(1)利用关联建筑公司多开发票,加大成本。同时资金回流,避免个人所得税。
(2)在国内设立咨询公司、设计公司、绿化公司多列费用。
(3)在国外设立设计公司加大成本,尤其是香港等地。
(4)设立关联的新办商业企业,运用甲方供材以加大成本。
(5)设立关联的装饰公司,销售精装修房的筹划。
(6)设立关联的公司,进行流程再造。
(7)设立销售公司,分解收入,降低增值率。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颂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成本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房地产企业应审核目前集团内关联交易定价政策、改善不合理的地方,并以此制定合理的收费,同时根据税务机关规定准备相关证明文件。
我们一定要注意逃税和税务筹划的界限问题,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和税务管理才是有效的。
三、房地产企业涉税管理
房地产企业的税务事项始终贯穿于土地取得、立项、建设、销售、出租、项目清算等各环节之中。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费主要有十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文浅要地分析房地产企业的几项经营业务涉及税务处理。
(一)代收款项的税务处理
1、营业税
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房地产行业在持续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逐步出现了供求失衡、价格飞涨、利润构成畸形等方面的问题,给中国的整体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调控具有脱缰之势的房地产行业,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而税收政策作为宏观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更是被反复使用。但是从当前的市场反馈情况来看,税收政策本身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作用发挥并不明显,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产生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如何进一步完善现有房地产税收制度,促进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将成为我国下一轮税制改革必须正视的问题。
一、房地产税收的特性
1.国家性
房地产税收行为是一种国家行为,国家税务机关,或受国家税务机关委托的国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都只是代表国家代行房地产税收行为,或者换句话说,国家的房地产税收行为是通过或借助于国家税务机关和有关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实现的。土地是国家资源,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只有国家才有权选择或实施房地产税收行为,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实施房地产税收行为。国家行使着土地资源的最终的管理权限,国家通过对土地、不动产及附属的财产以及其生产、经营、流通过程的税收征管,使国家财政得以相应保证,这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和反映,是国家存在的基本要求,所以也只有国家才有资格和能力来进行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
2.法定性
税与法不可分离。“因法设税,依法治税”是税收法律化的基本要求。离开了法律的规定,税收这样一个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活动便失去了其应有的基础和保障,也无法真实发挥其功能,实现其价值。作为专门用以调整房地产领域的房地产税收,当然也无法离开法律规定这一前提条件而任意行为。通过立法的规定,将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种类、具体内容、法律责任等予以一一确认,使房地产税收的有关内容得以公布颁行,从而为房地产税收的开征、征收、管理、稽查等奠定法律基础,使房地产税收具有了普遍遵行的效力和依据并得以正常进行。
3.规范性
房地产税收工作是一项严谨、规范的工作,无论是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还是通过受委托的国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来进行,其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范,不可任意妄为。
二、我国房地产税收存在的问题
1.重流转,轻持有
房地产持有阶段课税少、税负轻;而流通环节,多个税种同时课征。着重对营业性房屋、个人出租房屋征税,如个人房屋交易既要征收契税,又要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明显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不对个人非营业性住房征房产税,这相当于给了土地持有者无息贷款,只要未流通,就无须为土地的增值而纳税。
2.税制不统一,内外两套有违公平
一是两套所得税制。对内外资房地产企业分别开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二是两套房地产制和土地税制。而对涉外企业则只开征城市房地产税,而对涉外企业则只开征城市房地产税,并且仅对房产征税,对地产不征税;三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内外有别。对内资房地产企业开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对外资房地产企业则不征收此项税费;四是耕地占用税政策内外不统一。对内资企业占用耕地却不征收。
3.税收立法层次低,征税依据不太充分
按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税收的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征税、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纳税。这里所指的法律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但我们现行的企业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法律依据是由国务院制定并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级次较低。
三、对改进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建议
1.调整征税方向
应逐步将房地产税收的重点由目前对供给方征税转向对需求方征税,这是下一步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应该选择的方向。目前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什么不能像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那样对个人住宅房地产征收呢?一方面因为上述税制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原值其与市场经济体制下房地产市场价值相差太远,而改变计税依据和方法就需要对整个房地产税制进行较大的改革和调整;另一方面,如何对个人的不动产征税,在现行的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中都缺乏必要的规定和实施细则。此外,如果对个人不动产征税.还有大量的问题和技术条件需要解决。解决这些问题,应该是未来房产税收方面的重点工作。
2.合并内外两套房地产税制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
房地产税收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近年来,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地方税收新的税源增长点,其税收征管也日益成为了税务部门关注的重点和难点。由于其范围广、税费项目繁多、重复课税、税负不公、收入分散且隐蔽性强,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多的困难。漏征漏管的多,税收流失严重,已成为制约产业经济发展的“瓶颈”。以北京为例,2007年北京市地税部门共清缴历年稽查欠税4.59亿元,其中房地产行业就达2.56万元,占欠税总量的55.8%。本文根据房地产税收征管问题的成因,针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和问题
1、相关的税收法规制度不完善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有关房地产税收方面的权威大法还是195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尽管后来根据不同的历史时期做过各种各样的补充和修改,但作为上位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变化和需求,尤其是我国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而私人财产登记制度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房产、土地、户籍等有关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的协作配合不够,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造成财产税收的流失。同时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涉及到的税(费)种有10多个,相关的税收政策正在不断的修订完善中,政策变化快难以掌握。
2、房地产企业纳税意识不强
一方面,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数都是在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注册登记的,财务人员就地聘请,开发企业的股东也只是房地产行业的行家里手,对税收法规和政策了解不多、学习不多,加上工程开发前期投入较大,资金周转较紧,造成了企业欠交税款情况较为普遍。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具有一定社会背景和社会活动能力,他们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利用其自身影响力和拥有的各种社会资源干扰和影响着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因此,他们在税收上往往是能偷则偷,能逃则逃,“勇”于以身试法,纳税意识比一般的纳税人更差。
3、财务管理比较混乱
在房地产企业,不做账、做假账、记流水账、账务混乱等现象普遍存在。还有些房地产公司不按规定设置账簿;将部分收入或预收账款直接存入老板私人账户,不及时在会计上反映该部分收入,或将其混入其他往来账户;将预缴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记入预缴年度的扣除项目,违背了配比原则,减少了企业当年的利润;与往来单位交叉摊计费用,将对方成本费用在本企业账上反映,虚增成本费用,偷逃税款;多头开户,隐瞒收入。这些不规范的会计核算,为其偷漏税提供了方便,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
4、房地产经营项目难以管理
房地产企业对房屋的开发,要涉及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但是目前这些部门相互之间的合作只处于相互约定和协商的状态,遇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必须召开部门问的协调会议才可解决,缺乏相应的激励制约手段,未能实现信息共享,难以实现房地产行业税源的源泉控制。使得一些房地产企业有机可乘,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5、税务征管能力不强
一是稽查人员配备不足,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稽查工作效率不高,查处力度不强,违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其次是税务部门出于扶植企业发展、维护税源的考虑,征管力度较弱,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持“仁慈”心理,处罚较弱,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处罚决定得不到严格执行,往往流于形式。第三是行业征管手段滞后。目前,许多地方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还处于“粗放”阶段,特别是征管手段上还不能适应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信息共享难、操作处理慢。
二、加强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措施
1、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我们要针对房地产税收政策的一些缺陷,加大改进力度,力求每项政策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不留漏洞。对自用没有同类可比价开发产品的房地产企业,要求其提供法定评估机构的评估证明严格界定拆迁补偿费,建立拆迁补偿费列支的管理和审批制度;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计税成本的基准定额,加强审核、管理力度,有效堵塞偷逃税漏洞。
2、提高纳税意识
一个良好的纳税企业服务体系和精心策划而有目标的税法宣传活动,对促进纳税企业守法至关重要。为了促进自觉守法。税务机关必须通过良好的宣传方法向纳税企业提供持之以恒、公正、礼貌和快捷的服务。宣传方法应该是通俗简明,达到即使是没有受过多少教育的纳税人也能够理解。同时税务人员对不同的纳税人应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宣传税法、规章、规定和通告,以便提高其遵章守法水平,从而减少对税收的误解。把申报纳税变成公民的自觉行为。还有加强税务的信息化建设。随着现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税务机关不但可以通过网络获取企业和个人房地产方面的信息,为税收征管其他环节提供基础,而且可以通过与银行等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网了解纳税人的收入及经营情况。而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网络获得多数纳税相关信息。尤其是电子邮件的广泛使用可大大缩小征纳双方之间的交往成本。可见,实现信息化管理对于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都有促进作用。
3、加大房地产税收稽查力度
为了防止房地产企业的偷税漏税,稽查人员在对房地产业开展检查时,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实行主查人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大考核力度。第二,每年都应重点安排若干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在开展全面性的税收检查基础上,分析、剖析加强税收管理的对策和措施,提出有效的办法和建议。第三,加大对存量房交易完税凭证的检查力度,依法追缴应纳税。对违法行为,要加大曝光和惩罚力度。第四,各税种检查相结合,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稽查力度。国税、地税、财政、金融、审计等机构应加强联手配合,互通营业税、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纳税评估情况,相互印证,联合开展对房地产的重点、交叉稽查。
4、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
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以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征管工作为切入点,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整合征管资源,优化纳税服务。首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定期将税源数据库的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其次要开展科技创新,开发“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软件,多方采集房地产企业的涉税信息。同时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机制,明确部门职责。
5、提高税务征管能力
一是要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要在人员录用上力争吸收一些专业水平较高的人才,并定时组织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对稽查人员加强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二是改进征管手段,提高科技含量。要不断提高房地产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在税务机关之间、部门之间、税企之间充分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可由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或政府信息管理部门牵头,在政府共享平台上搭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信息共享系统”,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信息要实现共享。同时加大以票管税力度,全面推广使用电脑版建安、不动产发票。
【参考文献】
[1]赵晋林:当前我国房地产税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J].涉外税务,2004(4).
房地产税收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近年来,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成为拉动 经济 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地方税收新的税源增长点,其税收征管也日益成为了税务部门关注的重点和难点。由于其范围广、税费项目繁多、重复课税、税负不公、收入分散且隐蔽性强,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多的困难。漏征漏管的多,税收流失严重,已成为制约产业经济发展的“瓶颈”。以北京为例,2007年北京市地税部门共清缴历年稽查欠税4.59亿元,其中房地产行业就达2.56万元,占欠税总量的55.8%。本文根据房地产税收征管问题的成因,针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和问题
1、相关的税收法规制度不完善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有关房地产税收方面的权威大法还是195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尽管后来根据不同的 历史 时期做过各种各样的补充和修改,但作为上位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变化和需求,尤其是我国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而私人财产登记制度还没有明确的 法律 规定。房产、土地、户籍等有关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的协作配合不够,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造成财产税收的流失。同时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涉及到的税(费)种有10多个,相关的税收政策正在不断的修订完善中,政策变化快难以掌握。
2、房地产企业纳税意识不强
一方面,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数都是在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注册登记的,财务人员就地聘请,开发企业的股东也只是房地产行业的行家里手,对税收法规和政策了解不多、学习不多,加上工程开发前期投入较大,资金周转较紧,造成了企业欠交税款情况较为普遍。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具有一定社会背景和社会活动能力,他们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利用其自身影响力和拥有的各种社会资源干扰和影响着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因此,他们在税收上往往是能偷则偷,能逃则逃,“勇”于以身试法,纳税意识比一般的纳税人更差。
3、财务管理比较混乱
在房地产企业,不做账、做假账、记流水账、账务混乱等现象普遍存在。还有些房地产公司不按规定设置账簿;将部分收入或预收账款直接存入老板私人账户,不及时在 会计 上反映该部分收入,或将其混入其他往来账户;将预缴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记入预缴年度的扣除项目,违背了配比原则,减少了企业当年的利润;与往来单位交叉摊计费用,将对方成本费用在本企业账上反映,虚增成本费用,偷逃税款;多头开户,隐瞒收入。这些不规范的会计核算,为其偷漏税提供了方便,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
4、房地产经营项目难以管理
房地产企业对房屋的开发,要涉及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但是目前这些部门相互之间的合作只处于相互约定和协商的状态,遇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必须召开部门问的协调会议才可解决,缺乏相应的激励制约手段,未能实现信息共享,难以实现房地产行业税源的源泉控制。使得一些房地产企业有机可乘,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5、税务征管能力不强
一是稽查人员配备不足,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稽查工作效率不高,查处力度不强,违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其次是税务部门出于扶植企业发展、维护税源的考虑,征管力度较弱,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持“仁慈”心理,处罚较弱,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处罚决定得不到严格执行,往往流于形式。第三是行业征管手段滞后。目前,许多地方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还处于“粗放”阶段,特别是征管手段上还不能适应 科学 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信息共享难、操作处理慢。
二、加强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措施
1、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我们要针对房地产税收政策的一些缺陷,加大改进力度,力求每项政策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不留漏洞。对自用没有同类可比价开发产品的房地产企业,要求其提供法定评估机构的评估证明严格界定拆迁补偿费,建立拆迁补偿费列支的管理和审批制度;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计税成本的基准定额,加强审核、管理力度,有效堵塞偷逃税漏洞。
2、提高纳税意识
一个良好的纳税 企业 服务体系和精心策划而有目标的税法宣传活动,对促进纳税企业守法至关重要。为了促进自觉守法。税务机关必须通过良好的宣传方法向纳税企业提供持之以恒、公正、礼貌和快捷的服务。宣传方法应该是通俗简明,达到即使是没有受过多少 教育 的纳税人也能够理解。同时税务人员对不同的纳税人应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宣传税法、规章、规定和通告,以便提高其遵章守法水平,从而减少对税收的误解。把申报纳税变成公民的自觉行为。还有加强税务的信息化建设。随着 现代 信息技术产业的 发展 ,税务机关不但可以通过 网络 获取企业和个人房地产方面的信息,为税收征管其他环节提供基础,而且可以通过与银行等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网了解纳税人的收入及经营情况。而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网络获得多数纳税相关信息。尤其是 电子 邮件的广泛使用可大大缩小征纳双方之间的交往成本。可见,实现信息化管理对于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都有促进作用。
3、加大房地产税收稽查力度
为了防止房地产企业的偷税漏税,稽查人员在对房地产业开展检查时,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实行主查人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大考核力度。第二,每年都应重点安排若干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在开展全面性的税收检查基础上,分析、剖析加强税收管理的对策和措施,提出有效的办法和建议。第三,加大对存量房交易完税凭证的检查力度,依法追缴应纳税。对违法行为,要加大曝光和惩罚力度。第四,各税种检查相结合,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稽查力度。国税、地税、财政、 金融 、审计等机构应加强联手配合,互通营业税、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纳税评估情况,相互印证,联合开展对房地产的重点、交叉稽查。
4、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
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以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征管工作为切入点,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整合征管资源,优化纳税服务。首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定期将税源数据库的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其次要开展科技创新,开发“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软件,多方采集房地产企业的涉税信息。同时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机制,明确部门职责。
5、提高税务征管能力
一是要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 政治 素质。要在人员录用上力争吸收一些专业水平较高的人才,并定时组织培训和学习, 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对稽查人员加强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二是改进征管手段,提高科技含量。要不断提高房地产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在税务机关之间、部门之间、税企之间充分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可由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或政府信息管理部门牵头,在政府共享平台上搭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信息共享系统”,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信息要实现共享。同时加大以票管税力度,全面推广使用电脑版建安、不动产发票。
【 参考 文献 】
[1] 赵晋林:当前我国房地产税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j].涉外税务,2004(4).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我国房地产税制被得以创建,通过一系列改革和创新举措,最终确定了十类税种,涉及到房地产开发、转让、持有与租赁四大环节。房地产开发期间,主要涉及到的税种有印花税、营业税、土地占用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房地产转让阶段,主要涉及到的税种有建设税、增值税、转让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房地产持有阶段,持有主体主要需要承担房产的使用税、房产税等;房地产租赁阶段,主要涉及到营业税、建设税、个人与企业所得税等。截至目前,我国依然沿用九十年代的十类税种和四大环节,基本上对其没有进行改进和创新。经过近二十多年的发展与变革,我国房地产税制已经无法与现代社会所接轨,不能适应房地产产业发展新需求。因此,现行的房地产税制需要结合房地产产业实际情况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实现进一步改革和创新。
二、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税负设置不科学目前,我国房地产产业各个环节税负不均,房地产、土地处于闲置阶段时期,其应当承担的税负较低,如此一来,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和土地拥有主体会坐等时期,投机取巧的现象屡禁不止,最终造成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率低下,房地产资源闲置与浪费问题严重。与此同时,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利用闲置阶段的低税负政策,大量承包闲置土地,等待房价上涨的时机,这样便可以节约不少成本。在此背景下,房产价格长期居高不下,直接损害到人民的核心经济利益。此外,房地产开发商和土地持有者的投机行为,将会造成国家部分税费收入在无形中流失。
(二)税制范围设置不合理现阶段,我国房地产税制主要面对城市、郊区和工业园区,忽略了农村地区的应税对象,并且将国家财政列支单位建设性用房没有纳入到税制管理范围以内。如此一来,在税制健全和完善过程中,税制范围设置不合理问题日益突显出来。随着城市用房需求的不断扩大,房地产开发步伐的进一步加快,税制范围过小,势必会影响到国家税收,加剧国家财政压力,抬高房地产市场价格,最终不利于房地产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现行的房地产税制下,存在漏税、交叉和重叠的现象,部分应税主体被忽略掉,也有部分应税主体的纳税项目过多,这种非理性、不客观的税制,势必会加剧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可以说,税制范围设置不合理将是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三)税率设计与实际不符当前的房地产税制,其税率设计过于死板,绝大多数地区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规范,进行税率的遵照执行。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个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状况存在一定的差异,倘若采取统一的税率,那么将会无形中增加业主的经济负担,特别是对于经济条件较为落后的地区来讲,税率过高、税负过重,势必不利于地区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尽管现行的房地产税制,针对税率的设计,综合了相关层面的多个因素,但是随着房地产产业的不断发展,经济社会体制的不断变革,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设计的税率显然无法与当前社会经济相适应。就目前的税率设计情况来看,基本上采取统一标准,并没有根据地区经济差异,分别进行税率的科学设计。如此一来,从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房地产资源利用率长期处于低下水平。
(四)相关制度尚不健全由于房地产产业覆盖范围大、涉及面较广,所以在税收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偷税、漏税、重税的现象。目前,我国房地产税制依然沿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所制定的制度和决策,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地产税制方面的管理问题日益突显,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究其原因,由于我国房地产税制过于陈旧,相关管理机制十分落后,根本无法满足当今社会经济发展所需。与此同时,我国房地产税制相关评估机制尚不健全,尚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评估机制,不存在专业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才,缺乏相关的评估标准、规范。此外,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并不完善,相关机构和部门之间的关联度不高,协调能力较差,从而导致部分税收大面积流失,给国家税务征收带来巨大损失。
三、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优化路径
(一)确保各环节税负设置科学化目前,我国房地产税制下,四大环节税负设置不尽科学、合理,特别是在房地产持有阶段,基本上不予以征税,在房地产交易环节,税负标准较高,这种不均的税负制度,难免会导致市场投机行为的出现,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增长。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优化过程中,需要不断探索新的路径,首先从房地产开发、交易、持有、租赁四个环节的税负设置出发,公平、合理、科学的设置税负,有利于平衡四大环节,确保房地产开发、交易过程顺利进行。在房地产税负设置的同时,需要根据房地产的基础性质,分别有针对性的设置税负,比如根据房地产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和建筑面积,科学设置应纳税费标准和纳税项目,以此来降低相关主体的纳税负担,提升房地产资源有效利用率。与此同时,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进行内部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进而确保房地产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此外,要通过积极政策和激励制度,提倡和引导纳税主体按时纳税、积极纳税,给予表现良好的纳税主体一定的优惠和扶持政策。通过确保各环节税负设置科学化,将有利于房地产税制改革和创新。
(二)合理设置纳税范围和标准由于我国当前房地产税收制度主要针对城市、郊区和工业园区等经济发达地区的房地产应税主体,从而忽略了农村地区房产纳税主体。如此一来,国家部分税务征收在无形中流失,严重影响到国家税务征收,不利于财政负担的减轻。与此同时,在房地产各个环节中,税种、税负设置各不相同,造成部分纳税主体投机取巧,偷税、漏税行为屡见不鲜,部分纳税主体却面临双重或多重税收压力,这种不公平、不平等的纳税标准,势必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居乐业。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和创新过程中,需要合理设置纳税范围和纳税标准,以明确各纳税主体应纳税费标准,防止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维护税收制度健康发展。此外,相关部门要加大税务征管力度,逐步实现税务征收公开、透明化,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和管理,取缔一些乱征税、乱收费项目,严厉打击变相征税行为,通过合理设置纳税范围和纳税标准,将会推动房地产税制进一步改革和创新。
(三)增强税率设计的实效性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制度中,对税率的设计标准是一致的,基本上沿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的相关税率标准。从某种层面来讲,统一的税率设计,有利于税务征收部门实施集中化、规范化管理,但是,却不利于地区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和谐稳定,从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部分纳税主体的经济负担。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房地产税务制度改革和优化过程中,需要增强税率设计的实效性。首先,在税率设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和房地产行业标准,在此基础上,根据地区经济条件、自然生态环境和居民人均收入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税率标准的设计,同时,要体现出公平、平等、透明、公开的原则,争取获得纳税主体的支持和认可;其次,要根据房地产地区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税率标准的设计,由于土地所处的位置不同,其使用价值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需要根据土地位置不同,合理设计税率标准,以此来提升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率。此外,针对农村非农土地资源,要一并纳入税收制度管理范围以内,给予一定的税务征收,设计税率标准,进而来体现出税率设计的实效性。
(四)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体系就目前我国房地产税收征管制度体系来看,尽管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但是与预期管控目标相比较,依然存在较大差距,各项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存在较大的问题和缺陷。因此,在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和优化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工作。首先,税费征收管理权限要得以下放。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税费征收工作由省、市级统一进行,下级部门基本没有单独征收权限,这样将严重影响到下级各部门的参与积极性和工作主动性,因此,要适当放权,给予下级主管部门必要的管理权限,以此来调动他们的积极主动性;其次,加大房地产税务征管力度。房地产税务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要建立密切关联关系,实现信息、资源、数据共享化,做好各类信息、数据的即时监控和检测,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防止一切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再次,要构建完善的房地产登记制度。通过构建完善的房地产登记制度,对房地产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统一、集中化管理,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构建强大的数据库系统,以此来确保房地产信息数据的安全、可靠性,并且能够防止房地产相关信息、数据被非法窃取和无意丢失;最后,要构建完善的房地产评估机制。目前,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体系中,并没有统一、完善的税制评估体系,从而缺乏标准、规范的评估方法,不利于房地产税制的客观、准确评估。因此,有必要做好评估机制的构建和完善,以此来推动房地产税制改革和创新步伐。
目前我市房地产税收征管格局是,市区(东区、西区、仁和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和非专业房地产经营单位及个人销售房地产涉及买卖双方的各项税收均由市局第二直属分局负责征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涉及的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从年4月契税由委托代征恢复为自征以来,市局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要求,加强部门配合,严格执法。契税、土地增值税大幅增长,年入库契税4737万,较年增长4倍。同时,在房产交易中心设立征收窗口,与房管部门联合办公,实现一站式服务,极大地方便了二手房交易业主缴税、办证。由此看出,目前我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格局初步形成,并取得了较大成效。但由于房地产税收涉及环节多、税种多、控管难度大,我们离总局、省局就一体化管理工作总体目标和要求还有差距。
二、当前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问题
1、契税征管基础工作不够扎实
契税征管是房地产税收管理的关键环节,取得土地或房屋权属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首要环节,及时掌握该环节的交易双方信息,有利于控管销售方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购买方契税税源和将来转让时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支出等扣除金额。尤其是掌握了买方取得土地或房屋权属的有关信息后,可以进一步跟踪了解下一步房产开发信息,获取预期税源情况。现行契税“先税后证”管理办法很好地从源头上控管了契税收入,但由于契税申报不规范,致使不能及时掌握契税税源和销售方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税源状况。
2、征管信息利用率不高
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涉及税种多。目前,我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的征管格局决定了不同环节,不同税种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同。不同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税收征管所依据基础信息大致相同。要提高各税种税源监控力度,各征收机关必需充分掌握各税种征管中的基础信息,并加强信息传递,实现信息共享。如:开发商到第二直局代购房人申报买方契税时,第二直局就应将对应的开发商销售不动产情况及时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便于及时核查开发商营业税、城建税是否申报,以加强控管。目前,在征管过程中,第二直局与市区三家主管局之间就各自掌握的征管信息传递不够,没有形成对房地产各项税收征管合力,税源监控不太理想。
3、信息化建设有待提高
如前所述,信息共享对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人工、纸质的传递固然能实现信息共享,但由于房地产税收征管过程中生成的信息量大,要确保信息收集完整和传递迅速,需要系统的征管软件做支撑。目前,契税征管软件主要功能是开具税票,查询功能尚不具备,不能对历史数据进行有效整理。另外,由于目前市局还未实现征管数据大集中,短期内要实现房地产税收信息网上传递、共享还有一定难度。
三、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对策
1、加强房地产一级市场契税征管房地产一级市场契税征管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强契税征管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首先是规范契税申报工作,重点是要求纳税人按契税条例规定必需在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此加强契税源控管。其次是通过契税申报资料收集房屋、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及时掌握交易房屋、土地使用权属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座落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信息。如果是权属转让,要掌握卖方销售不动产涉及的营业税、城建税等税源状况。同时,对取得权属一方要跟踪了解其下一步的开发计划。另外,签于我市前几年契税征管中的遗留问题,契税征收机关应主动到市国土部门了解土地出让、转让的相关信息,清理契税税源。
2、建立健全机制,确保信息共享
我市房地产税收主要由第二直属分局和三个区局负责征管。要实现对该行业税收的有效控管,必须发挥二分局与主管税务机关各自优势,整合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征管合力。在目前信息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第二分局与三个区局之间的信息传递机制。不久前,市局已下发了文件,就信息传递内容、时间等内容做了要求。原创文秘材料,尽在文秘知音网络.com网。但还需进一步明确责任,尤其是要具体到人,每个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传递和接受工作。把信息传递工作纳入单位的目标考核内容。其次可定期召开四家信息交流会,沟通情况,交流经验,集中大家智慧,为加强税收征管出谋划策。
【关键词】
房地产税;征管;述评
0 前言
丁成日(2007)认为中国迈向现代化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房地产税的改革和实施将成为政府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在中国可持续发展财政政策中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
1 我国房地产税的征管困境
时至今日,我国仍然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推行房地产税改革的条件,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1 个人产权的界定不明
高培勇(2012)认为适用于存量房的房地产税总要对房地产所有人征收,所以它必须直接面对自然人纳税人,而不能绕开自然人或通过法人纳税人间接征收。个人房地产产权界定不明确的问题成为阻碍房地产税改革的根本性问题。
1.2 健全的房地产税信息系统缺乏
温来成(2011)认为,为全面推行房地产税改革,税务部门需要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关于纳税人应税房产、地产等方面税源的信息,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改革时机判断和改革风险评估,更好地进行具体税收制度设计。税务部门要想对房地产税改革的整体状况进行宏观地把握与判断,做出科学的决策,就必须建立一套健全的房地产税信息系统。
1.3 房地产税的性质与功能定位未能准确界定
贾康(2012)认为,为维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就必须要解决房地产调控这个重大而又棘手的问题,但是不应把所有的调控任务都指望于某一个税种,比如房地产税。温来成(2011)认为现代各国的房地产税主要是以房产、地产评估价值为课税对象进行课征,其收入主要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以及其他公共支出,鉴于房地产税具有税源固定和稳定等特点,因而较多地地方政府选择将它作为主体税种。
1.4 现行体制机制难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温来成(2011)认为目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本届政府若能从大规模开发、价格暴涨的房地产领域取得可观的税费收入,或土地价格的上涨中得到更多土地出让金收入,既可以满足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发展地方经济、取得政绩的愿望,又不需要担心下届政府是否无地可卖、城镇经济社会可否持续发展,所以地方政府就失去了全面推动房地产税改革的动力。
1.5 房地产税征收中批量评估面临的困难
面对大规模的目标房地产,只凭传统的单宗评估很难解决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只能依靠批量评估,只有通过批量评估才能在短时间内对大规模的目标房地产进行准确的价值评估。目前我国应用批量评估技术对房地产税的税基进行评估的准备工作还不够充分,还面临着前期准备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等困难。
1.6 纳税人的承受能力有限形成改革阻力
温来成(2011)认为改革开放后,随着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加以及住房制度、企业制度等改革的推进,居民所拥有财产的数量和种类在不断增加。在城镇,不少居民拥有两套以上的住房,有的居民还拥有经营性房产。因而,全面地推行房地产税改革,需要考虑到社会各阶层的承受能力,以降低改革的阻力。
2 完善我国房地产税征管的对策
谷成(2011)认为房地产税改革的推进也有赖于税收管理体制的理顺和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建立和完善我国房地产税征管体系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2.1 健全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
谷成(2011)认为建立较为完善的财产登记和信息管理体系是征收财产税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加快推进房产数据的采集收录以及与房地产相关部门的进行协调工作,建立有效的房产登记和信息共享机制,以满足房地产税的征管要求。
2.2 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制度和渠道
张平竺(2006)分析的结论是,目前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数据管理,应当着重考虑以下方面:一、建立财产登记制度,在一定的时期内,规定纳税人必须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从而能够全面掌握纳税人的财产税源数据;二、建立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与房产管理部门、统计部门等部门开展积极有效的合作,获取房地产各个方面的数据;三、与房地产中介公司合作来获取市场数据。
2.3 设立独立的房地产税基评估机构
张平竺(2006)认为,我国的房地产税制改革可以建立另外一种模式,即将评估机构与其它征收管理部门、政策管理部门并行设置。其主要职责应包含:评估手册的制定、税源数据的采集和分析、批量评估、争议处理等。
2.4 加大力度培养房地产税基评估人才
房地产税基的评估涉及有房地产税收理论、房地产评估、不动产研究、计算机应用、数理统计、地理信息技术等许多专业领域的知识与技术,张平竺(2006)认为在房地产税方面我们可以与具有先进管理经验的政府机构合作,或与国际专业性组织合作。
2.5 提高现有的房地产税基评估技术手段
张平竺(2006)认为随着地理信息系统(简称GIS)技术从军用转为民用,逐渐形成了更多的CAMA系统与GIS系统相互整合的技术运用模式。考虑到我国的基本国情,房地产等财产信息数据量极大,必须采用批量评估技术对一定区域内的房地产信息进行大量而快速的统计分析。
3 总结
国内学者从各个角度研究分析了我国房地产税在征管中所面临的困境,我认为比较棘手的问题就是个人产权的界定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个人产权问题涉及到很多配套的法律法规与制度安排,要想与房地产税进行对接改革并非一日之功,与此同时,房地产税的征收将直接面对自然人纳税人,在以间接税为主体的我国,居民的纳税意识普遍较低,对直接税的心理承受能力十分有限,面对着高房价的巨大压力,纳税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也十分有限,这对税务机关的征管又增加了一道障碍。如何找到一种可对接存量住房并适用房地产税通行征收规则的征管机制安排就成了下一步推进改革的重点,不同专家学者对这个问题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我认为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健全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这是房地产税开征的基础性工作,然后再逐步建立独立的房地产税基评估机构并培养一批具有较强专业胜任能力的评估人才,加上现在已经比较成熟的房地产信息共享机制和房地产税基批量评估技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房地产税并非难事。
【参考文献】
[1]丁成日.房地产税制的理论回顾(上).财政研究.2007(2)
[2]丁成日.房地产税制的理论回顾(下).财政研究.2007(3)
[3]温来成.全面推行房地产税改革的现实条件与路径选择.税务研究.2011(4)
一、房地产税的概念
房地产税从概念上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房地产税,通常是指房地产行业各环节所涉及税收的总称,房地产可划分为开发、转让和保有三个环节。狭义上的房地产税,仅指房地产保有环节涉及的税收,即对拥有或使用房地产的纳税人课征的税收,是按征税对象划分的税收概念。广义的房地产税,通常是指房地产行业各环节所涉及税收的总称,既包括房地产保有环节所涉及税收,即拥有或使用房地产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还包括房地产开发、转让环节所涉及的税收,即房地产开发、销售时纳税人所应缴纳的税收。
二、中国现有房地产税收存在的问题
(1)房地产业的租、税、费体系混乱。为了对房地产市场实行更好的管理,在税收之外加之以少量的收费是无可厚非的,然而从国际税收制度改革的趋势来看,逐步降低税费比重才是大势所趋。但是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却恰恰与之相反,一方面房地产业的税费数目快速增加;另一方面宏观环境下的租、税、费的征收错位,“以费代税、以税代租、以费挤税、以税代费、税费交叉”情况十分严重,这些都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我国税收征管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同时也极大的影响了我国房地产税在国家宏观调控方面作用的发挥。(2)各征收环节的税负不均。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总共有11个税种,而在流转环节就占据9个之多。所以,虽然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基本上覆盖了房地产行业的全过程,但税种着重分布于流通环节,相较之下,房地产业保有期间的涉税内容太少,而且大量的课税处于暂停征收或减免的状态;所以说我国的房地产税制结构极不合理,“重流转、轻保有”现象十分严重。(3)房地产税征收管理效率不高。理想的税收征管状态应达到纳税人自觉纳税,税务征管部门应收尽收的效果,而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征收管理的状态明显不好,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是社会成员普遍的厌税心理,依法纳税意识较弱;另一方面一些税收征收管理部门也存在管理缺失、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三、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优化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