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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商业模式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18 16:32:47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农村养老商业模式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农村养老商业模式

篇1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

我国处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攻坚阶段,在切实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还要落实农村群众的养老保险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国务院于2009年9月1日颁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在为群众提供基础保障的同时,逐渐扩大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设和落实。然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试点推广当中遇到诸多问题,如地方政府筹措资金困难、集体补助存在缺口、个人缴费落实不到位以及基础养老金发放的制度缺陷等等。同时,我国不同地区存在差异,这也对我国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形成很大阻碍。

二、商业保险引入新农保的优势分析

(一)商业保险是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

随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运行,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与弊端,如果可以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引入商业保险,利用商业保险比较成熟的分配机制则可以很好的解决以上问题,充分借鉴商业保险的运营模式,借助各种社会力量,可以在政策与制度方面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借鉴,使其进行调整与完善。

(二)商业保险模式能更好的解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凸显的问题

商业保险拥有相对完善的管理经验与风险控制机制,通过商业保险机构的网络与信息管理系统,能够解决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当中的诸多问题,同时商业保险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无论在产品研发或是风险控制方面都可以根据新农保的需要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关业务。

(三)商业模式监管更为细致严谨

商业保险在进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过程中,作为社保基金的操控者,遵从政府这个“管理者”进行管理,实行“管办分离”,利用保险公司细致严谨的风险管理制度与管控机制实现客户与的多元化,既可以保证社保资金的安全性,还能够保证社保资金的流动性,可以实现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相互监督与管控,从而使社保资金更为安全。

三、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引入商业保险缺乏政府支持与保障

新农保始终都在保险范畴当中,由于商业保险进入新农保时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如果缺乏政府在政策上的扶持,但长此以往则无法对商业保险形成保障,这就造成商业保险公司短期内对新农保的投资热情较高,然而从长远来分析,商业保险公司后劲可能会收到影响,此类业务的持续性不甚理想。

(二)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推广力度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目前仍然是以缴费型为主,具体则有地方“补入口”,政府“补出口”,这种情况会造成地方参保率与地方财政压力直接挂钩,参保率越高,财政压力越大。这种情况会使地方政府产生消极的宣传,商业保险进入新农保的积极性也随之降低。

(三)商业保险进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需创新思维与模式

首先,保险机构需要根据新农保的需求进行理念上的创新,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的参与到新农保当中来;其次,商业保险要发挥其相对成熟的管理模式与保障机制,真正体现保险行业的专业性;再则,商业保险公司要根据具体情况改善经营方式,通过创新服务的方式,突出保险公司的管控能力;最后,保险公司要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制定应对措施,化解政策风险。

四、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策

(一)商业保险需要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寻求支持机制

商业保险通过自身的专业优势,在新农保当中寻求支持机制,根据新农保制度的特点制定相对应的介入方式,发现并弥补新型新农保当中的制度当中的缺点与不足,促进相关部门对新农保政策进行修订与调整,使得商业保险公司能够与政府合力促进新农保制度的完善。

(二)商业保险介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提高流程运行效率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自身的资源优势,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在基本管理服务当中,商业保险要通过管控技术,对保险流程进行风险管控,减少甚至杜绝资金挪用、虚假操作、人情因素等保险风险。与此同时,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使参保人员的信息能够更准确的呈现出来,更好的为新农保服务。

(三)加强与深化商业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合作与保障机制

一方面,商业保险凭借自身完善的保险管理与控制能力,解决政府在新农保实际操作中的难题,如流动人口资金、账户转移等,可以使资金进行整体统筹;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可以根据农村参保的实际情况,设计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寻求市场的差异化开拓,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业务,满足农村人口层次的差异化需求。

(四)加强介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相对脆弱,不成熟的农村保障市场非常容易引起商业保险公司的恶性竞争,这就使得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必须加强。通过加强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管控,杜绝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已经发现必须严厉惩处。

总而言之,政府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施行有针对性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制,在政策上要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扶持,并且制定更为完善的与农村保险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构建更为稳定的保险环境,调动群众参保的积极性。同时,要明确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形成更为完善的保险方式与保险机制,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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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中图分类号:F8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3-0051-04

一、我国小额保险发展模式的理论选择

(一)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模式

商业运作模式即由商业保险公司作为风险承担方,不依赖任何其他组织和机构。在产品定价、销售、保费的收取、核保、理赔、服务等方面,完全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在商业运作模式下,提供小额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实力雄厚,规模较大,拥有较广泛的服务网络,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支持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在这种模式下,保险运营的所有环节都由保险公司自己掌握和完成,对保险公司的专业化要求很高。

1 销售渠道方面。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寻找一种成本低且有效的销售方式,比如:依靠自己现有的营销队伍,在薪酬体系方面进行适当的改革,降低经营成本。或者建立专门的小额保险销售队伍,从人员招募、培训、薪酬体系方面充分考虑小额保险市场的特点,使小额保险的销售既高效又费用低。在佣金支付结构方面,应充分考虑首期佣金和续期佣金支付的平衡,避免人只重视新单销售而忽视后续服务,造成客户不满。

目前中国人寿以农村营销服务为支撑的驻村业务员模式与印度的塔塔友邦采用的农村社区保险团队较为相似,只是在人员招聘方面没有借助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完全依赖公司自行完成。营销员主要是来自在当地有群众基础、交际广泛、有业务能力、思想品德好、热爱寿险事业的人,包括村电工、协储员、医生、教师、村组干部、乡镇政府精减人员等。每个业务员主要负责本村的新单拓展和后续服务,同时又在每个乡镇网点配备专职的售后服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主要负责收取孤儿保单续期收费,也可以销售新单。

2 产品方面。需要结合低收入市场的特点,设计开发低收入者真正需要的保险产品。保费相对低廉但又要保证商业保险公司具有一定的盈利可能,同时保证销售渠道的利润,使之有销售的动力。

3 理赔及服务方面,小额保险覆盖地区相对欠发达且距离市中心城区比较远,必须保证理赔及时和服务周到,这直接影响小额保险客户的满意度以及小额保险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因为,如果后续服务及理赔不及时,令客户不满意,会引起小额保险的覆盖率(参保率)降低,进而导致人均成本的上升,使小额保险业务的财务状况恶化,导致经营困难。但理赔和服务又是保险业务成本的主要构成之一,要提供更好的服务,一般来说成本也会上升,因此必须巧妙地寻找二者的平衡点。保险公司应该充分地利用营销服务部和电话服务中心、短信、网络、信函以及营销服务部的客服人员、驻村服务人员的现场服务,来提高客户服务的质量。

(二)政府支持下的半商业模式

半商业模式是指基于一定的社会管理需要。政府参与组织动员低收入人群投保,但不承担经营风险,由保险公司本着微利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或者政府负责建立低收入人群的一个保险基金,保险公司通过获得管理费的方式提供第三方管理服务。

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负责产品开发、精算、核保、理赔、服务与风险管理等。政府根据对低收入者状况的了解和社会管理的需要,提出初步的产品需求或保险方案,寻找能够满足这些需求的保险公司。然后利用公信力,组织低收入者投保。由于政府的参与,小额保险在低收入人群中的可信度得到提高。因政府组织动员,甚至提供补贴,销售环节变得简单,有时可能仅仅是一个团体保单,覆盖率可以得到较大的提高。

这种模式通常能以较低的成本,在较短的时间内使保险覆盖率达到较高的水平。例如自2005年以来,中国人寿重庆公司针对外出务工的农民,推出了50元保一年的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其中政府补贴30元,农民工个人出20元,最高意外伤害保额3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额2000元。很快试点覆盖率已高达70%。

产品方面,除了考虑结合低收入市场的特点,满足低收入人群需求以外,还需要结合社会管理的目的和初衷,满足政府的需要,使政府有积极性参与组织、推动投保。

尽管有政府的参与,但理赔和服务仍然十分重要。政府主要参与销售过程,后续工作仍然需要保险公司承担,如果理赔和服务不到位,将导致低收入者的不满,会影响政府管理目标的实现,参保率也会随之下降,从而造成小额保险经营困难。

(三)多主体合作模式

多主体合作模式是让和低收入人群密切联系的公共或共同机构、联合组织等都成为小额保险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他们以小额保险人的身份介入小额保险业务。

这种模式与合伙模式类似,保险公司作为风险的承担者和保险产品的提供者,上述组织作为,将保险产品销售给他们所接触到的低收入人群。保险公司一般支付佣金或手续费作为给这些团体的报酬。但是,在这种模式下,这些组织并不应该简单以获取佣金为目的来销售保险,应尽量将他们销售的保险与自身的组织目标结合起来。争取与在产品和服务等各个方面都能满足本团体成员要求的保险公司合作,而不是为了简单地获取佣金而被动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而销售小额保险产品。只有这样,合作关系才能实现客户、保险公司和机构多方共赢。

在这种模式下,保费可以不采取单独收费方式,而是由组织机构统一收取,再定期划转给保险公司。保费可由组织机构直接从该组织的盈余或下拨费用中提取或者从会员个人账户中提取。这样避免保险公司去面对单个独立的被保险人收取保费,可降低经营成本。

按照这种模式提供给低收入者的保险产品,是组织机构根据他们所了解到的成员的保险需求,从保险公司挑选的符合要求的产品。如果是较大规模的机构,可以与保险公司共同开发产品,以更好的满足其成员的需要。保险公司也通过与这些团体机构共同开发产品,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与团体的市场信息相结合,拓展更广阔的市场。

在这种模式下,小额保险的一些管理工作可以转移给机构。比如客户记录与团体成员登记相结合,核保与成员资格取得相联系。甚至理赔与服务等环节也可以通过团体机构进行,充分利用团体接触客户的便利条件提高理赔的实效性和合理性,当然保险公司应在技术方面提供相应的支持。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在这些团体的理赔决策中引入客户代表这样更有利于保险公司了解低收入人群真实的想法,并作出积极的反应。

二、不同小额保险发展模式的比较分析

(一)保险公司主导商业模式的优势与不足

商业运作模式的优势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风

险承担者的专业能力强。这种模式的风险承担者为大型的商业保险公司,技术实力较为雄厚,在精算、信息系统、风险控制、经验数据等方面专业性强。小额保险业务整体风险较小,有利于长期经营的稳定性,对于低收入者来说,可以长期获得需要的保险产品。二是保险公司自主性强,销售渠道带来的风险相对较小。由于所有的流程都有保险公司实施和控制,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进行合理的定价,不会遇到通过其他渠道进行销售时的各种限制。如保险产品与销售渠道的主营业务相关,范围较窄,价格受到销售渠道佣金、手续费的制约等。在核保、理赔和服务时也不会受到销售渠道的压力,能够保持独立性。

但是完全的商业模式也有不足:一是通过商业模式提供小额保险服务难度较大。由于该模式要求的专业性比较强,因此采取这种模式的难度比较高。在成本控制、销售渠道建设、理赔与服务的平衡问题等方面都需要很高的管理水平。二是保险公司接触低收入人群的机会较少,难以确切的满足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传统商业保险一般是针对中高收入阶层,因而商业保险公司接触低收入人群的机会较少。由于保险公司对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了解的不够充分,导致提供的小额保险的产品难以满足实际需要。保险公司只有花费较大的精力与这些客户进行沟通才能保证产品服务的有效性。

(二)半商业模式的优势与不足

半商业模式的优势在于有政府的参与对于小额保险的销售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我国目前大部分低收入者对保险所知甚少,在购买保险过程中最担心遇到保险欺诈和销售误导。如果保险公司直接销售小额保险,首先要取得客户的信任,否则销售比较困难。而政府具有公信力,人们更愿意接受政府主导的保险项目,这样销售会变得相对容易,销售成本也可以降低。如果政府还能够提供保费的补贴,就能减轻低收入群体的支付压力,提高低收入群体参保积极性。参保率大幅提升,对改善小额保险经营状况非常有利,也有利于保险公司迅速提升自身品牌形象的渗透率。

与商业模式比较,除了销售的难度和成本降低以外其他环节的专业程度要求并没有降低,尤其是在后续服务方面。因此进入门槛较高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同时由于该模式主体的增加还产生了新问题:一是保险公司的自主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和保险方案时,必须增加考虑政府的要求,有时在风险控制、价格等方面必须作出妥协,有可能影响小额保险业务的盈利状况甚至财务稳定。二是客户与保险公司产生分歧时,保险公司可能会面临来政府的压力。在保险业务中,客户难免与保险公司产生矛盾,在这种模式下客户可以寻求政府的帮助迫使保险公司满足其要求。即使有时客户的要求不尽合理,保险公司也不得不满足。

(三)多主体合作模式的优势与不足

多主体合作模式可以实现保险公司、机构以及客户的三方共赢。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可以借助团体机构较为轻松的解决销售渠道的问题,提高销售效率。对于团体而言,可以借助保险公司为其成员提供保险业务,扩宽服务领域,提高其成员的忠诚度。而且销售获得的佣金还有助于摊薄固定成本,提高组织效率。对于低收入者可以方便的获得保障,并且可以借助团体机构的力量与保险公司进行谈判,获得更优质的服务,在维护自身合理利益的同时,团体的力量也使低收入者处于更强势的地位。

同样多主体合作模式也存在不足之处:一是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团体的销售渠道,独立性受到影响。保险公司有时需要作出一定的妥协,从而有可能影响小额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这就需要监管部门指定保险公司能够妥协的底线,避免陷入与目前国内银保市场类似的恶性竞争。二是如果保险公司与团体沟通不畅,将无法发挥各自的优势。尽管双方都有有价值的信息和技术,但是必须依赖于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如果沟通不充分,提供的小额保险产品和服务不符合实际的需求,则不能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

三、我国小额保险发展模式的现实选择

小额保险既有一定社会性又有一定经济性,因此它既可以定位于为没有社会保险的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发挥社会保险的作用,也可以是向低收入人群提供商业性质保险,因此其发展模式可以采取多种模式共存。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现阶段发展小额保险可选的模式各有特色和不足,而这些又是由于政府、保险公司以及低收入人群在模式中不同的地位和作用所造成的。下面从政府的参与度、保险公司的参与度、低收入人群参与度三个方面来对三种模式进行综合的对比分析(见表1)。每个方面用强、中、弱指标来进行简单的评价。

在不同的模式中都是政府、保险公司以及低收入人群三方的博弈,开展小额保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三方的共赢。在现阶段,我国可以选择政府支持的半商业模式为主,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模式为辅。探索多种主体合作模式的思路来开展小额保险。

(一)小额保险的性质决定了在其发展的初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小额保险的目标客户群是低收入人群,因而它在经营时和一般的商业保险会有所不同,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国际上,小额保险的发展初期都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印度,保险监管部门直接规定了成立一定年限的保险公司农村业务发展必须达成的目标,极大地推动了农村业务的发展;在塞内加尔,国家社会保护战略将小额保险计划定义为扩大社会保护服务的重要机制;在卢旺达和加纳,在全国实施建基于地区和社区互助组织的健康社会保护计划。同样小额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初期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从表1中可以看到政府支持下的半商业模式,政府参与小额保险的程度最强。小额保险主要是针对低收入人群的,它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看作是社会保险的补充,可以为没有被社会保险所覆盖的人群提供一定的保障。低收入人群一般对保险了解甚少,有的甚至对保险产生一些误解。政府具有公信力,一旦政府也参与到小额保险中,有利于增强低收入人群对小额保险的信任,从而促进了小额保险的开展。同时,政府也可以利用小额保险发挥社会职能。例如,在我国农村很多人口都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险,截止到2006年年底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参加人数5373.4万人。政府可以和保险公司合作开展适合农村人口的小额保险产品解决农村养老、看病等难题。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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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中图分类号:C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5-0071-01

1 引言

2008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资料显示,2008年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1亿,占世界老年人口的23%。我国即将进入快速人口老龄化阶段,老年人增长速度大大高于总人口增长速度。总人口在2035年左右达峰值,但老年人口仍将继续增长。2005年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到7.6%,预测2040年达22%。

2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处于起步阶段

长期护理保险(Long Term Care Insurance,简称LTCI),是指为那些因老年、疾病或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长期照顾的人提供护理费用或护理服务的保险。老年人是长期护理服务的主要使用者。

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是在2006年由中国人保健康首先推出,虽然之后其它保险公司也相继推出了一些护理新险种,并且在长护险的拉动下,2008年中国健康险的规模有了飞速地增长,保费收入剧增,但是以商业模式来推行的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之路仍然很艰辛。

(1)由于国内经济水平、人们的消费水平的制约,目前长期护理险的投保率并不高。同时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还不成熟,完整的保险产业链还未形成,导致国内长期护理险的费率相对较高。。

(2)文化观念的束缚。“养儿防老”的观念在中国五千年历史的沉淀中早已根深蒂固。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老年人大多没有经济来源,是靠子女的供养。即使是在城市中,虽然大部分老年人都有退休金的保障,但他们并不愿去住疗养院接受外来人员的护理,而是更喜欢跟子女住在一起。对子女来说,他们担心将老人送到养老院会让人看做不孝,即使照顾老人会影响工作,造成身心上的压力,他们还是更愿意将老人留在家中自己照顾。

商业模式的长期护理保险所存在的这些问题,不能满足全民投保的高福利要求,而且由于个人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位置,他们更倾向于选择政府提供的保险,因为他们认为政府会比营利性的保险提供商赚取较少的利润。

3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3.1 我国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不足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保障范围窄,不足以弥补老年人对长期护理的需求。长期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的根本不同在于其覆盖范围,医疗保险主要覆盖。医疗保险主要覆盖看病,化验,手术,体检及住院等项目;而长期护理保险则覆盖包括护理、照看、康复以及一些病人在衣食住行方面的帮助。而这些项目都是一般医疗保险所不覆盖的。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是针对疾病治疗的费用,而对疾病发生之前积极预防和疾病发生之后的老年护理、康复等却鲜有涉及,在基本医疗保险的框架下, 非基本医疗照护、 生活照护等甚至被列为“ 不予支付项目”;另外,我国医疗保险采用的统账结合方式,不管有病无病,年轻年老都要分配一部分资金到个人账户上,部分人的个人账户长期积累,资金沉淀下来,既不能用于非医疗保险方面的支付,又不能用于投资增值,造成资金的闲置,从而导致社会性住院和过度住院问题,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

3.2 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不足

从目前中国实际看,虽然城镇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已初步形成,并已初步建立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老龄化问题的加重,给养老金带来了巨大的支付压力,增加了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难度。据测算,按现行退休年龄和8%个人账户做实方案,到2020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缺口将达1.2万亿,这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财政负担。

在这种背景下,长期护理保险收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推动长护险的发展,不但可以满足老年人对长期护理的需求,缓解老龄化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对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

4 在中国逐步推行社保模式的长期护理保险,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构想

但从长远来看,我国采用商业保险模式并不能满足全民投保的高福利要求。我们可以考虑在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采用先在东部等经济发达地区试点,再向全社会推广的方式,逐步转向社会保险的模式来构建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在资金来源上,可以借鉴德国的方式,从而减轻投保人的负担。在护理模式上除了提供必要的机构护理之外,也要大力倡导居家护理模式,并给予适当的实务给付或者现金给付。这是符合我国优良文化传统的,与机构护理相比还可以节省护理费用。现阶段我国的社区正迅猛发展,可以充分利用社区的信息优势,帮助需要护理的人选择合适的护理模式,帮助护理提供者掌握更多的护理知识和信息,提高护理服务质量,最终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

篇5

一、国内养老服务需求状况

目前,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大发展,我国养老政策在与市场的衔接上,还存在着明显脱节。尽管居家养老智能化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可,社区智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渐趋成型,但在实现智慧养老全覆盖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智慧养老保障的水准比较低,还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然而,近年来,老年人照顾服务需求持续上升,社区养老服务上门看病需求居于首位。城乡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项目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上门看病、上门做家务和康复护理,其比例分别是38.1%,12.1%,11.3%。

如今,依托互联网平台,在线咨询、预约挂号,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家政、关怀陪伴等养老互助服务层出不穷;为老年人设计的健康手环、健康腕表等可穿戴监护设备也日渐流行……互联网为老年人带来了哪些新变化?如何借助互联网推进我国养老服务转型升级?

二、“网络赋能”重构老年人生活

社会网络对老年人生活机会的重构:个体生活机会的增加,拓宽了老年人信息和知识获取渠道。在网络上阅读新闻可增加获取信息的渠道、增加生活常识、拓展兴趣爱好,丰富日常生活、深入社会参与。网络对老年人的影响主要在于工具性赋能、社会参与赋能和情感赋能。互联网逐渐融入老年人的日常生活,为老年人的交流方式增加新途径,使老年人能够通过网络参与个体生活和公共生活的实践,获取更多信息,培养兴趣爱好,增加情感表达,改善孤独状态。语音、视频等网络功能增强了老年人与子女的异地代际交流,提升了家庭凝聚力和归属感,互联网赋予老年人更多的机会和能力,使其能够主动参与到养老过程中来,实现养老观念的转变。

三、互联网养老服务需求丰富多样

(一)智慧养老服务多样化

老年人可通过微信预约、信息服务平台等参与文化养老活动,并享受到老年餐桌、心理辅导等养老服务,同时还可以进入虚拟养老院、穿戴智能养老服务设备等,极大推动了我国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

(二)互联网医疗与养老服务:期待与矛盾并存

老年人在使用互联网医疗的过程中,多数也只使用预约、挂号功能,对于药品配送、问诊、报告等功能很少使用。整体来看,当前我国老年人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使用率仍然较低。要真正把技术和服务结合起来,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运用智慧养老发展慢性病管理、居家健康养老、个性化健康管理、互联网健康咨询、生活照护、养老机构信息化服务等健康养老服务模式,使智慧养老服务更加多元化。

四、当前我国智慧养老服务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互联网+养老’还处于初级阶段,很多市场还需要去开拓和探索。随着市场化的推进,要从企业生存环境的良性循环入手,找到一个可营利、可持续的“互联网+养老”商业模式,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一是政府在支持与保障智慧养老服务发展的有效制度供给不足,全面建设智慧养老服务的投入很大,会给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二是传统的家庭养老服务功能不断弱化,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不能满足互联网时代养老的实际需求。三是民办养老机构面临用地、用人、融资和运营困境,床位空置率高。四是老年人口受欧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对于信息网络技术要求较高的新产品的使用出现困难。五是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滞后,留守老人的智慧养老服务难以保障。

五、构建科学合理的智慧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议

一是政府要做好制度供给,兜底没有家庭依靠的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底线,但不能^度大包大揽,应准确划分政府、市场、家庭、社会的职能与边界

二是要大力发展居家养老,发挥互联网+时代家庭在养老服务中的第一支柱作用,大力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推行老年健康管理,推进医养结合,实现居家养老服务内容的精细化。通过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的数据采集、信息交互系统优化融合社会养老资源,不断满足老人个性化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三是要多管齐下,缓解民办养老服务业用地、融资、用人以及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呼叫中心建设和配套服务项目等运营困境。尽管近年来政府不断鼓励和扶持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但仍然难以真正扩大社会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在信息技术发展的今天,政府应该抓住互联网+这个大机遇,大力支持并给予为智慧养老服务的社会企业力量一定的优惠政策,培育一批创新的民办智慧养老品牌,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升级。

四是加强对老人群体的互联网知识的培训,提升老人信息技术水平和使用产品的技术。然而,现阶段老年人口整体教育程度偏低,使得老人在接受和使用高科技产品的时候遇到困难。因此,要大力发挥社会以及政府力量,组织老年群体进行互联网知识的学习,由于老人记忆力和学习能力下降,因此,在设计产品的时候,要充分考虑老人的现实情况,如视力下降、动手能力较差等,使得产品易于操作。

五是解决乡村人口智慧养老服务资源有限形成的困境,要进一步完善农村智慧养老保障制度,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大力推行智慧养老服务产品进入乡村,加快农村智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农村养老基础环境,构建农村互助式智慧养老服务体系。

六、总结

智慧养老建设体系是提升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一个重要创新的举措,在提升老人生活质量、提高老年人服务质量、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互联网+养老’还处于初级阶段,很多市场还需要去开拓和探索。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的不断创新,提高养老的服务水平,使得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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