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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6 14:42:59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

篇1

2、如果是原告以前已经起诉过离婚,之后又撤诉或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则按规定应该在六个月以后才能第二次起诉。

3、如果是在女方怀孕或者分娩后一年内的,按规定男方是不能起诉要求离婚的。

4、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则可以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要求上级法院撤销该不予受理的裁定,并责令下级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法律依据

篇2

原告撤诉后再起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来源:文章屋网 )

篇3

(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篇4

离婚诉讼费交了还要去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文章屋网 )

篇5

如果没有登记结婚,同居关系可自行解除。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文章屋网 )

篇6

可以起诉对方非法同居。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或者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文章屋网 )

篇7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谢寿光,社长。

委托人范广伟,男,汉族,48岁,该社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磨房南里甲30楼2门301号。

上诉人张楚因侵犯署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4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楚的委托人寇亮,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简称社科出版社)的委托人范广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和涉案图书已有的署名方式,张楚享有《网络法:课文和案例》一书译者的署名权。社科出版社提出涉案图书为委托创作的作品,双方在合同中对着作权归属做出了约定,因此包括署名权在内的着作权均由其享有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社科出版社在涉案图书封面折页、扉页、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页、版权页上署名张楚为该书译者,表明了张楚作为该书译者的作者身份。张楚主张社科出版社未给其在该书封面上署名,侵犯了其署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张楚还提出社科出版社的侵权行为是由于其违反双方图书翻译出版合同中有关署名方式的约定所至的主张,鉴于本案为着作权侵权之诉,对于双方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张楚和案外人乔延春、孙晔作为涉案图书的共同译者,共同对该书享有译者署名权。张楚在本案中主张社科出版社侵犯了其署名权并请求判令社科出版社在该书中去掉非翻译人员廖理的姓名,而廖理并非本案当事人,且张楚亦不能在本案中就其与案外人共同享有的权利单独提出主张,故与廖理有关的署名问题应另案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楚的诉讼请求。

张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1、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一审法院并未核对翻译出版合同原件即作为定案依据;上诉人曾要求在庭审笔录的每一页都签名,一审法院不允许,上诉人日后再查看笔录时,发现记录已明显不同。2、被上诉人未在作品封面给我署名,侵犯了我的署名权。3、署名权是作者的基本精神权利,被上诉人应对侵犯我署名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4、署名权属精神性人格权利,不存在与他人共有的问题,上诉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诉权。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社科出版社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21日,张楚与社科出版社签订《图书翻译出版合同》,约定:社科出版社委托张楚将《CYBERLAW:TEXT AND CASES》一书由英文翻译成中文;翻译作品的着作权归社科出版社所有,社科出版社尊重张楚确定的署名方式。张楚与社科出版社均提交了该翻译出版合同复印件,经比对,两份合同上张楚的签名字迹虽不同,合同内容完全相同。

社科出版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曾向张楚寄交涉案图书设计样稿两页,两页上均标有译者张楚等三人姓名,双方当事人对其中一页为版权页设计样稿无异议;对另一页,张楚主张为封面,社科出版社认为是扉页的环衬面。

2001年5月,社科出版社出版《网络法:课文和案例》一书。该书封面上标注有着者姓名,未署译者姓名,封面上方标有“创世纪工商管理译库 主编:廖理”;封面折页和扉页上方标有“主编:廖理 译者:张楚 乔延春 孙晔 出版人:谢寿光”;该书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页载明:“网络法:课文和案例/格拉德佛里拉等着;张楚等译”;该书版权页载明:“译者/张楚 乔延春 孙晔”。

社科出版社2003年第1期和第2期图书征订目录包括涉案图书,载明涉案图书的着者、出版年月、定价等内容,但未载明该书译者姓名。社科出版社称涉案图书尚未发行,仍封存在北京市焦王庄装订厂。张楚对此虽有异议,但未提供其他相反证据。

以上事实,有双方签订的翻译出版合同、图书设计样稿两页、《网络法:课文和案例》一书、社科出版社2003年第1期和第2期图书征订目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张楚虽对社科出版社所提交的翻译出版合同复印件提出异议,但该份合同复印件与张楚自己所提交的翻译出版合同复印件内容完全相同,张楚主张以其自己所提交的文本为准,在此情况下,已无必要要求社科出版社提交合同原件。张楚关于原审法院未核对社科出版社所提合同原件违反程序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原审法院擅自改动庭审笔录的上诉主张,上诉人并未指出在双方当事人当庭签署原审庭审笔录后,该笔录在何处有何改动,故其此项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社科出版社在涉案图书封面折页、扉页、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页、版权页上标明张楚为该书译者的行为,表明了张楚作为译者的身份,并已为张楚在该作品上予以署名。张楚关于社科出版社未给其在该书封面上署名,侵犯了其署名权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张楚主张社科出版社并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在封面上为其署名一节,属于是否违反合同约定之争议,鉴于张楚以社科出版社侵犯其署名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原审法院基于本案为侵权之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作者根据其署名权,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但鉴于张楚主张在该书上去掉廖理署名,涉及到廖理的署名权问题,而廖理并非本案当事人,故原审法院认为此问题应另案解决并无不当。张楚此项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篇8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立案。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立案。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文章屋网 )

篇9

法律上夫妻离婚的上诉方式是,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受理的告诉不予受理的理由。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文章屋网 )

篇10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时效已过,劳动仲裁委会裁定不予受理。此时你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劳动仲裁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来源:文章屋网 )

篇11

(3)作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篇12

工伤认定书送达需要10个工作日,将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各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来源:文章屋网 )

篇13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争议当事人须首先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收到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未在十五日内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该裁决,否则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十五日内起诉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响。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差异:

    1.性质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即机构组成具有"三方性",同时在方针、政策、规章等方面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司法特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权,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书在当事人未于法定期间内起诉的情况下即产生法律强制执行力。劳动争议纠纷则是完全的司法性质,具有最终的司法裁判权。

    2.依据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

    3.原则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①先行调解原则;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③及时原则。

    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程序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只有一审,仲裁裁决作出并送达后,仲裁程序即终结,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向上一级仲裁机构再行申请,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进入诉讼程序;劳动争议诉讼则有二审,诉讼一审结束后,如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应对一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5.审限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的审限为自立案起之日起60日,案情复杂需延期的,报批后可最长延期30日;劳动争议诉讼一审的审限为: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报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诉讼二审的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可报批延长。

    6.效力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未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则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而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则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争议案件内法院从头另行全面独立审理。

    7.收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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