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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6 14: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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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

篇1

2、如果是原告以前已经起诉过离婚,之后又撤诉或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则按规定应该在六个月以后才能第二次起诉。

3、如果是在女方怀孕或者分娩后一年内的,按规定男方是不能起诉要求离婚的。

4、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则可以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要求上级法院撤销该不予受理的裁定,并责令下级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法律依据

篇2

原告撤诉后再起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来源:文章屋网 )

篇3

(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篇4

离婚诉讼费交了还要去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文章屋网 )

篇5

如果没有登记结婚,同居关系可自行解除。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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