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云杂志! 关于我们 企业资质 权益保障 投稿策略
咨询热线:400-838-9661
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最新税法知识

最新税法知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6 14:43:04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最新税法知识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最新税法知识

篇1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法律也不断完善。营业税新法的颁布实施,对施工企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既提供了机遇,也带来了不少的难题。

一、关于新税法的概述

(一)新税法的基本内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在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制定并的。与旧的营业税相比有着很大的变化,对这些变化进行细致的研究,有助于促进施工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新税法颁布的意义

新税法的颁布对企业、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充分体现了税收法定主义的最新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施工企业的要求。

第二,对营业税进行改革是经济全球化的内在需求。

第三,改革旧营业税,实施新营业税是我国进行经济改革的内在要求。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和平竞争,有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水平与质量,有助于推进我国进行税制的改革与现代化建设,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变革与产业结构的升级。

二、新税法的变化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代扣代缴义务的变化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境外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的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提供应税义务,在我国境内的人是代扣代缴的义务人,在我国境内没有人的施工企业,可以使用购买方的名义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从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新营业税法解除了施工工程总承包人的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改为纳税人承担。

(二)施工企业需要纳税的地点发生了改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它所承包的工程如若跨省区,它所提供的建筑业劳务要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交纳税款;施工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在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交纳税款的那天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要由当地有关部门或者税务机构向其强制征收税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税务部门的强制。

(三)施工企业纳税时间的变化

在以前的纳税过程中,施工企业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是由建筑工程完成的进度与工程办理结算的时间决定,这使得很多施工企业有充裕的时间进行税收筹划,进而达到拖延交纳税款款的目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在收到预收工程款的当天即为纳税义务的开始。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逃税、避税的可能,保障了施工企业税款的及时缴纳。

(四)施工企业营业额发生了很大变化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作为纳税人的主体,在为社会提供建筑业劳务及服务的过程中,它的营业额应该包括的内容是建筑工程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动力价款及相关的物资。其中,营业额不包括的部分是建筑工程的建设方所提供的设备价款。在规定中营业额的适用范围被调整为不包含装饰劳务的建筑业劳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施工企业拖延税款缴纳的可能,规范了施工企业应缴纳税款的范围,减少了施工企业漏税的行为。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

按照国务院与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改安排,营业税在不久的将来必将改征增值税,目前已经在上海市试点。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最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建筑企业分包重复开票税收问题上。由于营业税是道道征税,按照现行规定,总承包人要向建设单位全额开具发票,分包人也要向总承包人按照分包额全额开具发票,这就导致重复征税问题。总承包人进行分包和不进行分包,总体纳税额是不同的,这就导致税负不公,违背了公平税负原则,背离了税法精神,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发挥增值税税负公平的特点,有利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改征税的实施,必将对建筑业产生很大的影响,施工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当实时跟踪和了解税改过程,了解税改对本企业的影响,以便本企业能够及时改变做法,适应改征税的要求,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四、针对新税法的影响,施工企业要采取的发展措施

(一)在新税法颁布之后,施工企业要迅速地做出正确的反应,积极掌握、领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增值税》的税法精神与税法内容,根据本单位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改革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模式与内容,以尽快地适应新税法,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本单位财务部门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提升财务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三)施工企业的高管,也要加强对税法的学习,深刻地领会新税法的指导精神与内容,把握住税法的发展方向,带领企业稳定发展。

(四)施工企业要积极加强与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沟通,争取税务机关的理解与支持,以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五、结束语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它为施工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为施工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多的发展难题。作为施工企业,要审时度势,积极地去了解、掌握、领会新税法的内容与精神,为施工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篇2

    (一)新税法的基本内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在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制定并的。与旧的营业税相比有着很大的变化,对这些变化进行细致的研究,有助于促进施工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新税法颁布的意义

    新税法的颁布对企业、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充分体现了税收法定主义的最新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施工企业的要求。

    第二,对营业税进行改革是经济全球化的内在需求。

    第三,改革旧营业税,实施新营业税是我国进行经济改革的内在要求。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和平竞争,有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水平与质量,有助于推进我国进行税制的改革与现代化建设,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变革与产业结构的升级。

    二、新税法的变化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代扣代缴义务的变化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境外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的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提供应税义务,在我国境内的人是代扣代缴的义务人,在我国境内没有人的施工企业,可以使用购买方的名义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从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新营业税法解除了施工工程总承包人的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改为纳税人承担。

    (二)施工企业需要纳税的地点发生了改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它所承包的工程如若跨省区,它所提供的建筑业劳务要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交纳税款;施工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在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交纳税款的那天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要由当地有关部门或者税务机构向其强制征收税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税务部门的强制性功能。

    (三)施工企业纳税时间的变化

    在以前的纳税过程中,施工企业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是由建筑工程完成的进度与工程办理结算的时间决定,这使得很多施工企业有充裕的时间进行税收筹划,进而达到拖延交纳税款款的目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在收到预收工程款的当天即为纳税义务的开始。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逃税、避税的可能,保障了施工企业税款的及时缴纳。

    (四)施工企业营业额发生了很大变化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作为纳税人的主体,在为社会提供建筑业劳务及服务的过程中,它的营业额应该包括的内容是建筑工程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动力价款及相关的物资。其中,营业额不包括的部分是建筑工程的建设方所提供的设备价款。在规定中营业额的适用范围被调整为不包含装饰劳务的建筑业劳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施工企业拖延税款缴纳的可能,规范了施工企业应缴纳税款的范围,减少了施工企业漏税的行为。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

    按照国务院与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改安排,营业税在不久的将来必将改征增值税,目前已经在上海市试点。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最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建筑企业分包重复开票税收问题上。由于营业税是道道征税,按照现行规定,总承包人要向建设单位全额开具发票,分包人也要向总承包人按照分包额全额开具发票,这就导致重复征税问题。总承包人进行分包和不进行分包,总体纳税额是不同的,这就导致税负不公,违背了公平税负原则,背离了税法精神,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发挥增值税税负公平的特点,有利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改征税的实施,必将对建筑业产生很大的影响,施工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当实时跟踪和了解税改过程,了解税改对本企业的影响,以便本企业能够及时改变做法,适应改征税的要求,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四、针对新税法的影响,施工企业要采取的发展措施

    (一)在新税法颁布之后,施工企业要迅速地做出正确的反应,积极掌握、领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增值税》的税法精神与税法内容,根据本单位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改革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模式与内容,以尽快地适应新税法,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本单位财务部门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提升财务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三)施工企业的高管,也要加强对税法的学习,深刻地领会新税法的指导精神与内容,把握住税法的发展方向,带领企业稳定发展。

篇3

开展业财融合培训,此次开展的业务财务交流会上,财务业务人员分别通过岗位专业知识讲课,讲授工作相关工作流程及风险防控体系标准内容,财务人员传达最新税法条款、资金及预算管理要求等内容,提高不同部门岗位的互动交流频次,促进工作经验快速交流吸收,更好的提升工作效率。

篇4

我国所得税会计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二)一般程序

1.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确定资产负债表中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的其它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

2.按照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

3.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分析其性质,除准则中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定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金额,并与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相比,确定应予进一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或应予转销的金额,作为递延所得税。

4.就企业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按照适用的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将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当期应交所得税。

5.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组成部分,企业在计算确定了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后,两者之和(或之差),就是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二、我国所得税会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缺乏动力

由于企业自身动力不足,对于所得税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视程度不够,参与调查的企业中还有43.24%的企业未对所得税会计准则进行学习。缺乏重视就不会主动地追求高质量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利于所得税会计的整体发展的。

1.我国资本市场比较落后。上市公司数量有限,不能满足广大的投资者的需求。资本市场上是供小于求,企业易于筹资,与西方发达国家比,缺乏披露信息的动力,信息披露透明度低。这种情况下,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度缺少了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会计信息的质量漠不关心,也就不关注不同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优缺,仅在乎不同处理方法的难易程度。上市公司的这种态度,对于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制约着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发展。

2.上市公司的情况尚且如此,众多中小企业就更难接受。中小企业的财务重心还是纳税核算,不是提供高质量的会计报表信息,因此,其更乐意接受核算简便的应付税款法。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中规定只能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来核算所得税费用,众多中小企业必须从应付税款法直接过渡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企业需要一个适应期,此期间难免会有差错。

3.转换成本对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也存在影响。在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成本问题,即制度的转换成本,包括对企业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费用及在校教育投入、企业相关账目的调整费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初期的效率损失成本、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推广成本等。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能够带来的效益主要是能够真实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快与国际社会接轨、方便资本的国际间流动。只有当制度的转换成本小于效益时,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才会顺利进行。对于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能够带来的效益的考核,带有很大的主观性,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只能作定性分析。企业的能够合理的预期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带来的利益时,能够积极的推动实施。否则,企业缺乏动力推行所得税会计准则,甚至阻碍其实施。

4.为加快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应用,必须在成本与效益方面做好准备。首先,在成本上,不仅要注意加大投入,更要注意投资的效率,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对于支出的去向用途及使用效率进行跟踪,作必要的监督。其次,对于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后能带来的收益,积极加以宣传,提高相关人员的认识,特别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证监会、企业主管部门。增加对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后收益的预期。证监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最先提高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认识,并在监管指标的制定及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指标的制定中反应出这种认识结果,引导企业和市场重视所得税会计准则。做好成本与收益的配比,积极促进所得税会计准则在我国的实施应用。

(二)违背公平原则

公平税负是历来构建税制和开展税收征管应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国家发挥税收调控经济职能,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有效手段。新税法在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等问题的规定上造成现实经济中的不公平,具体分析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在可以过渡期内继续享受优惠政策造成企业实际税率不同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新税法之前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新税法规定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率不足10%,而内资企业为28%.新税法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虽然降低了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但过渡期的优惠政策仍然使国内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税收负担仍然大大高于外资企业。这使内资企业难以与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处于相对公平竞争环境之中,特别在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显著的今天,税收负担的不公平,极大的抑制了国内产业的发展。

2.在纳税人的界定上未将机关进行经营的部分确定为纳税人,造成偷逃税收现象。新税法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同时考虑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性质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排除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之外。这个界定未将取得取得经营收入的机关涵盖进来,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机关未脱沟取得经营收入的情况,特别是在房屋租赁、房屋开发环节,由于企业所得税法没有界定机关取得经营收入的纳税义务。造成同样的行为,企业纳税,取得经营收入的机关不纳税的情况,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

3.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地区间税收负担不均衡。改革开放以来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民族自治地方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是国家一直坚持的税收优惠。应该说分税制以来的民族自治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给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发展壮大机会,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部分位于中西部地区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已超过位于相同地区的非民族自治地区的经济。在与民族自治方的相临近的非民族自治地方企业与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相比,税收负担明显偏高。而且新税法的注册地纳税的办法也会导致非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流向民族自治地方。这也与新税法中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相符合。

(三)违背效率原则

1.税基不稳导致税款流失。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资产计价上和成本计算上与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核算的相关度同旧所得税条例相比,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旧与会计准则和财务核算办法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这就要求企业不但要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准确核算经营成果,还要在纳税申报的过程中不断调整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这在很大程度中加重了纳税人申报所得税的难度,与税法的差异在会计核算中如何处理也会一直困扰着纳税人。同样,所得税税基核实的复杂程度也影响着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在税务机关人员短缺或业务素质低下的情况下,极容易造成税基的不稳导致税款的流失。

2.有可能在纳税申报中出错或者是利用优惠进行偷逃税。新税法在税收优惠上的手段和数量较多,从形式上看,税收优惠手段包括免税、减速税、优惠税率、退税、优惠扣除、税收抵免、税收饶让、盈亏互抵、税收递延和加速折旧。这些优惠手段涉及到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核算、分配等方方面面,优惠形式众多和企业所得税税基确定的复杂性,如一些成本费用的扣除等,其计算、确定和掌握非常复杂。对纳税人而言,有可能在纳税申报中出错或者是利用优惠进行偷逃税。同样,税收管理部门对企业所得税和稽查和管理也非常困难。

(五)会计人员素质对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制约1.会计人员对于所得税会计准则的了解不够,对于涉及的基本概念的理解不深。新准则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大多数企业会计人员对于此方法的认识和理解流于表面。即使掌握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原理,但实际应用还是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我国企业2007年前大多使用应付税款法,直接过渡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会计人员而言是一项挑战。而且我国会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要求全体会计人员短期内适应新方法难度大,已适应旧制度的会计人员对新方法会有抵制情绪,不利于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推广。

2.会计人员难以做出准确的职业判断。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具有科学性,其原理更能揭示企业的财务状况,同时,其会计处理方法要复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会计人员能做出准确的职业判断。例如,所得税会计准则中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是企业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时,要求会计人员做出职业判断并充当评估师的角色。另外,我国的税务也不发达,企业进行纳税的活动较少。论文格式所以,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而我国的会计人员多层次、多样性,既有国际级别的专家,也有仅具备记账水平的会计员,这必然阻碍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发展。

3.容易造成会计虚假信息。会计人员长期以来对税法的重视远超过会计准则,将纳税放在会计核算之上,以至于进行纳税核算时为减少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直接按税法要求进行核算,从而造成会计信息虚假,侵害了投资人的利益。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很可能遇到同样的问题。选择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目的正是要提高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的质量,如会计人员仍按税法要求进行核算,则达到更改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目的,不利于所得税会计的发展。因此,新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应用要求高素质的会计人员。

三、对所得税会计应用的建议

(一)谨慎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1. 加快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为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发展创造必备的环境条件,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助于所得税会计准则高质量的发挥作用。目前,我国的市场体系还不完善,必要的配套设施还在不断完善中,需要建立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证监会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提高社会公众投资者的监督力度,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促使上市公司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在企业管理上下功夫,改变企业靠关联方交易等行为操纵利润的做法,建立良好的竞争秩序。

2.对于公允价值的使用应当谨慎。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属性,打破了原单一的计量属性,使资产负债的计量更能符合实际,当然,对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比之前要有难度,要求的技术性更强。所得税会计计量过程中,需要确定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在新会计准则核算体系下,部分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的确定会涉及公允价值,只有能够合理确定公允价值才能准确确定账面价值,而公允价值的确定有赖于资本市场的完善。鉴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对于公允价值的使用应当谨慎,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才可适当放松。

(二)协调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差异

1.促使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协调发展。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是会计的不同分支,在不同方面发挥着作用。加快发展税务会计,建立税务会计的理论框架,促使税务会计向财务会计靠拢,使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协调发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也可以加以协调。二者根据不同的差异采用不同的做法。税收针对会计的处理原则进行合理的改动,当然其本身的原则不可动摇,这样的结果会减少二者之间的差异,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在经济生活中,难把握的方面越来越明显,会计处理涉及许多进行职业判断的方面,需要会计估计的地方越来越多,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税额是相对确定的,而会计处理的结果的不确定性加大,两者之间的矛盾影响所得税会计的发展。国家应尽量调节二者的矛盾,减少差距的拉大,在国家经济实力达到一定水平时,税法应顾及企业的情况,理解企业的选择,给企业充分的发展空间。

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属于不同领域的规章,其制定和和实施有不同的主管部门负责,这些部门之间应该加强联系与合作,企业可以单独成立税务岗,负责企业有关的税务资料,建立专门的税务核算体系与财务会计协调,减少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间的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新企业所得税将内资与外资企业所得税合一,并对各税制要素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如果未来出现需要对税制要素进行调整的情况,则要用法律的手段来实现。税法的语言要求精炼,不能存在模糊的表述,条例要求详尽范围广。为方便税收征管的实行,主法应与实施细则一起颁布。

税收征管体制对我国所得税会计有很大的影响。目前,我国的市场改革稳步进行中,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步的,但是税收征管体制的发展却停止不前,严重落后于实践,对所得税会计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阻碍了所得税会计的发展。所以,税收征管体制应当加快改革,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首先,加快建设税收征管的网络化及运算软件的升级,是报税系统与企业会计核算系统衔接,实现不同部门的信息共享,减少资源浪费,提高工作效率。其次,提高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加快审批速度。选择合理的标准,对企业进行监督。最后,加强税务人员的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及服务意识。

2.应取消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过渡期。二法合并前不同的税收优惠是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迥异的主要原因。导致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刺激了中外双方的避税行为,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诱使企业竞争方向的改变和资源配置的扭曲,出现大量“假投资”“假三资”现象;税收理论和实践表明,任何税收优惠,都可能导致某些纳税人去想方设法钻空子,从而成为税收的漏洞。但这并不排斥税收优惠作为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关键在于优惠政策与优惠方式的选择。不论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优惠政策都是公司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一般根据本国具体的国情和不同时期的发展任务,实施特定的区域优惠和产业优惠。

3.要调整所得税优惠的实施范围和方向。建立产业政策导向与区域发展战略导向相协调的所得税优下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为所有市场参与主体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而不是人为地通过政策倾斜厚此薄彼,造成一部分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相反,为保持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国家要承担社会收入再分配职能。在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支持落后地区发展的同时,要有选择、适当地实施对在落后地区投资企业的优惠税收政策。要有目的地扶持有效益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因为落后地区不发展,要拖全国经济发展的后腿;中小企业不发展,不利于形成有效竞争市场,不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就业水平,提高社会整体生活质量。而落后地区和中小企业在社会经济现存格局中往往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才是真正需要扶持的。

综上,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己经在我国实施了,并且我国的税收也在不断的改革发展中,抓住这个机会,加速会计与税法的协调,对税收法规做出新的调整,以适应新的环境,建立促进税法与会计协调发展的制度,使我国的国家税收与企业得到双赢。

(三)范应税所得

企业所得税课税客体的基础,是纳税人的经营利润。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必须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统一资产处理的方法和标准,也应是采取同样的程序和方法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这是公平税负的前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还尽可能多地考虑企业经营中出现的新动向。

1.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税前扣除标准要符合当前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尽量与国际惯例相接轨,其核算应税所得的各项列支和扣除项目标准应最大限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核算相符合,使应税所得的计算更加简便,易于操作自。

具体来讲①坏账提取比例。根据现行规定,企业不得税前扣除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为了抵御市场风险,真实反应企业经营核算的成果,应扩大企业税前扣除风险准备金的比例,特别是一些高风险、高投资的行业,比如投资、房地产、金融等。②业务招待费提取的分类。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既然限定了招待费的比例,就不要再限定其扣除的比例,可以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上加强审核。③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的税务处理在年度利润的总额12%范围以内部分,可以扣除。公益性捐赠实质上是在弥补政府职能的缺位,企业积极参与公益性捐赠,对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税前扣除的比例应全额在税前扣除。

2.资产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选择。国际通行的做法是采用加速折旧法,这样一方面可以刺激投资,另一方面也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我国应在全国范围内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法,这样既有利于鼓励资本投资,加快固定资产更新,又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技术进步,并同国际惯例相衔接。

资本交易利得或损失的税务处理。资本利得已经成为企业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某些企业来说,现行税法没有对资本利得做出专门的规定,一般的做法是将企业资本交易所取得的利得并入企业利润总额征税,因交易而发生的损失则冲抵企业的营业利润。这种处理方法实际上是鼓励投机而不是投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应对资本交易利得或损失予以明确的规定。本着鼓励投资、防止投机的原则,对企业取得的当期资本交易中的净收益,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法定税率课征所得税。企业资本交易中发生的损失,只能冲抵其从资本交易中取得的收益,不得冲抵企业的正常营业利润。

(四)加强所得税会计人员培训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有赖于会计人员的素质的提高。2007年以前,企业可以在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利润表债务法中选择,尽管会计理论界早己经指出应付税款法的不足及缺陷,但大多数企业还是选择了应付税款法,其原因在于应付税款法的处理简便。但新所得税会计准则选择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新的所得税处理方法虽然科学性强但其处理难度明显高于其他三种方法。同时,会计人员对于新所得税处理方法的认识不深。这种情况对于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极为不利。为减少这种不利影响,应该加强对所得税会计人员的培训,系统学习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原理及处理方法,这是加快实行新方法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存在许多方面,如广告费、薪酬、佣金、罚金、财产损失、各项准备金、或有事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会计人员的核算工作大。由于会计人员是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企业所得税费用的核算,会计人员的素质无论对税务部门还是对企业都有重大影响。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才能很好的应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才能保证新所得税处理方法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会计人员的要求比较高,如在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前提条件是企业很可能在未来有足够的应税收入以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人员需要依据现有的证据做出判断,这对会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会计人员要尽快从应付税款法转变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中来,对新方法要有充分的认识,对其本质要有清楚的理解。短期内实现这种转变有很大难度。为适应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必须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

企业会计人员在校期间学习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比例很少。学校教育本应是传播知识的殿堂,特别是先进的知识。目前,高校中对于西方的一些成果介绍较少,学生对于一些较新的处理方法知之甚少。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美国及许多国家已经应用了很多年,国际会计准则也早就采用了该方法,但在新准则颁布前,几乎没有几家高校介绍过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高校教育的缺失不利于会计的发展。所以,应迅速在高校中开展所得税会计教育,普及所得税会计的专业知识。在高校开设相关课程,培养高水平的会计专业人才。

篇5

中小企业无论是在数量、提供就业以及科技创新等方面都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中小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更加严峻,一旦爆发往往造成严重损失。因此,深入研究中小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及防范对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刻意义。

一、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

(一)中小企业管理层的税务筹划风险意识淡薄

由于我国的中小企业大部分是家族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高度集中的特点使得中小企业管理者一般对税务筹划的内涵理解不足,特别是对税务筹划风险的了解更是不多,对防范税务筹划风险的意识淡薄。他们常常以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虽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但是防范成效却不明显,因此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风险防范措施的积极性不高,对其重视程度不够。

(二)财务人员素质不高

一方面,我国的中小企业大多是家族企业,企业的领导者在选择财务人员时大都选择和自己比较熟悉、值得信任的亲人。这样就导致大多数财务岗位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过正规的财务知识培训,很难将税法知识和会计知识相结合,加大税务筹划方案不科学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规模与融资的有限性,给出的薪酬没有吸引力,发展空间也不大,因此企业很难留住优秀的人才。

(三)税收政策变动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我国税收法律政策变更频繁。如果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没有及时地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加以调整,很有可能由合法变为不合法,使中小企业面临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由于税务筹划具有时效性的特点,无疑增加了中小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难度,尤其是在新旧税法的变更阶段,如果在税务筹划方案从策划到实施这一过程中遇到国家对税收政策进行变更,中小企业有关人员没能及时关注并学习新的税收政策,也没有对税务筹划方案做出及时的调整,就很有可能面临失败的风险。

(四)税务筹划目标选择存在风险

税务筹划的目标有节税、税后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税务筹划实施的效果会受到税务筹划目标的影响。如果企业以节税为税务筹划目标,那么税务筹划活动将围绕税负最小化这一目标而展开,这就可能导致企业的决策及安排产产生错误。例如,为了节税,企业刻意避开投资利润较高的方案,同时也没有想到税务筹划的风险与成本;如果选择税后利润最大化,那么税收因素是筹划者在进行决策时要充分考虑的关键,虽然这是对节税目标的完善与发展,但是税后利润最大化依然没有考虑到筹划风险问题,极易招致企业的短视行为。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不仅弥补了节税和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缺陷,还将利益相关者考虑在内。因此,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要求在制定税务筹划方案时要全面的衡量各种因素,保证筹划结果的有效性。

二、中小企业税务筹划风险防范

虽然税务筹划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依然可以防范和控制的。就中小企业而言,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加强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对税务筹划风险防范的认识

税务筹划活动是在恪守国家税收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的财务管理活动,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税务筹划活动有可能会失败。中小企业提高对税务筹划风险的认识,加强风险防范,不但提高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而且能够使企业的成本降低,因此中小企业管理者应高瞻远瞩,将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看作是企业战略组成的一部分,重视税务筹划风险,支持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防范工作。只有这样,中小企业才能顺利地开展税务筹划工作。

(二)提高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的素质

税务筹划工作涉及会计、财务管理、管理学等多学科知识,因而对财务人员的要求比较高,需要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为保证中小企业顺利地开展税务筹划工作,需要增强企业财务人员的素质培养,同时建立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来提高财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例如,中小企业可以将财务人员分批送到专业的培训机构或财经类高校进行系统的专业培训和专业知识学习;同时还可以聘请著名的税务筹划专家、学者到中小企业内部进行税务筹划方面的知识讲解、培训,及时更新相应的税务筹划知识。

除此之外,中小企业通过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来促进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中小企业可以对有税务筹划贡献的工作人员进行物质奖励,还可以开表彰大会进行精神奖励;另一方面,提拔那些能力突出的工作人员。这样来促进税务筹划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给企业带来更科学、更成功的税务筹划方案。

(三)加强国家税收政策的学习

由于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是税务筹划工作的前提,因此必须及时更新税收政策信息库,充分了解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的变动。例如,中小企业可以定期邀请税务机关人员到企业内部讲授税收政策,解读最新税收政策的精髓。中小企业还可以在新旧税法变更时期针对变更的条款组织内部人员一起学习、讨论来及时更新税法知识,防范税务筹划风险的发生。

(四)选择正确的税务筹划目标

由于税务筹划活动是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其目标也应服从于企业的财务目标,并与财务目标相协调。中小企业应该选择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税务筹划的目标,在考虑各个相关者利益的同时最大程度的实现股东的利益,避免税务筹划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因考虑不周出现较大的税务筹划风险,帮助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

三、结语

综合以上分析,中小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同时加强对风险的防范并认真分析各种可能导致风险的因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来避免落入税收的陷阱,从而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

参考文献:

篇6

全国百家经济媒体记者走进五指山,各类闻所未闻的黎药以及珍贵的百草真一酒,让采风组记者大呼神奇;各类美味罕见的野菜,更让大家大饱口福;而黎族人的质朴和热情,则让大家倍感亲切,纷纷融入其中,与村民们一道举杯对歌,载歌载舞,现场一派欢声笑语,热闹非凡。

期间,采风组来到了五指山黎族民间医药研究会门诊部和百草真一酒厂。在这里,作为五指山黎族民间医药研究协会会长的黎家阿姐杨丽娜向大家讲述了她与黎族医药的不解情缘。她的祖母吉雅坤是当地有名的黎医,她自幼跟随祖母学习黎族医药。2001年下半年,杨丽娜正式成立了“五指山黎族民间医药研究会”;2003年,她编写了《黎族民间草药集锦》一书,共收集了300多种草药,并将其分为13类别,详细介绍治疗肝炎、消化系统、泌尿系统、骨科等疾病类药;2005年5月,“五指山黎族民间医药研究会”门诊部正式成立;2006年,杨丽娜开办了百草真一酒厂。杨丽娜说,黎族医药的神奇越来越得到世人的肯定,但未来发展还面临着很多困难。希望更多的人能关心这一事业,愿意学习和传承这一事业,更好地推广黎族医药,造福更多人。

捷成将建旗下第二家上海保时捷中心

作为大中华地区优质产品市场规划及分销的领导企业―捷成集团(捷成)近日宣布,捷成将在上海建立一家全新的保时捷中心。新保时捷中心占地约14000平方米,是迄今捷成在汽车经销领域投资额最高的项目。为实践环保理念,捷成重金引进国外先进的绿色科技打造低碳建筑,锐意将该中心打造为“最少碳足迹”的低碳建筑。

上海新保时捷中心将成为捷成在大中华区运营的第八家、在上海运营的第二家保时捷中心,这也是捷成首次在同一个城市运营两家保时捷中心。作为保时捷最大的商,捷成汽车投资建立新的保时捷中心,旨在满足上海及华东地区消费者需求的快速增长――在2010年,捷成运营的上海浦西保时捷中心成为首个交付车辆超过1000台的保时捷经销商。

即将建立的上海新保时捷中心是一幢三层建筑(含夹层),其展厅能同时摆放20台车,维修车间也设有20个工位。该中心还包括零配件仓库、功能完备的新车交付检验中心、技术先进的钣金车间及办公区域。该中心将在2011年第四季度完成建筑施工,并计划在2012年第二季度开业。

篇7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3-000-01

纳税统筹是指企业即纳税人为了缩减或者规避其所承受的税负而找寻并且利用所适用税法的漏洞或缺陷进行的不违法法律的行为,也可以说是利用相关优惠税法政策进行节税的行为,其核心就是为转嫁税收负担所进行的转税经济行为。纳税统筹的存在是具有一定必然性的,这是国家经济产业结构不合理,地区间、行业间发展不平衡,和税法不尽完善等方面共同作用下催生出来的产物。如何正确的运用纳税统筹,达到双赢的状态,我们要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密切关注相关税法

纳税统筹本身很大一部分操作空间就是根据相关最新的优惠税收政策进行操作的,所以密切关注最新的税收政策是重中之重。税法的变化无一例外的是为了适应社会的经济发展,我们要时刻关注新税法的出台或者旧税法的修订,并要对其细节变动认真、仔细的学习,体会其变动或修改的意义,把握住其变动内涵,找到税法与企业税收筹划策略的共利点,也只有这样才能对企业重组中的纳税统筹做出正确的选择与判断。要想对税法做到融会贯通,还要注意两个方面,及时性和细节性。税法的变法不能是说是瞬息万变,但是也要对此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有可能现行的税法政策没有进行良好的运用下一刻就已措施了一次节税的良机。这也要求我们纳税操作人员要对未来的纳税政策变化的方向有一定的预先判定,最起码要掌握其变化的大趋势。其次是要对税法变化的细节部分进行细致研究,每一个细枝末节都有可能是企业节税的立足点,也只有对税法细节上的充分利用才能制定出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一定要密切关注税法变化,特别是资产认定,股权的支付以及债务偿还等相关税法。

二、要立足于企业经营全局

一个企业少纳税并不是其最终目标,一个企业所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而纳税统筹仅仅是提升企业利益的一个组成部分。优质的纳税筹划是要全面考虑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管理等各个方面后,进行一个总体的衡量所计划并执行的。在进行纳税筹划是不要顾此失彼,只为了节税而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利润,这样一来就是得不偿失。例如,在企业选址过程中仅仅考虑到该地区某项税率有相关优惠政策,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而没有考虑到该地区地处偏远,企业原材料的采购,生产机械的运输与货物的运输都要耗资巨树,使得该企业生产成本远远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及时可以通过节税获得一些利益,但是远远弥补不了企业为了节税而承担的生产成本上浮,企业的净利润必然承受巨大损失。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可能还会面临经营范围的合并,此时我们更要注重全局性,不能为了一方利益而损害了整体的大局。这许就是我们俗语常说的“不能丢了西瓜拣芝麻”。

三、要加强纳税统筹的风险防控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纳税统筹也并不例外。纳税统筹通过对相关税法的合理运用可以做到降低税务成本,为企业节省资源,看起来是一件可以提高企业效益的好事,但是,收益与风险并存,其在实行过程中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纳税统筹所能带来的风险多隐藏于经济、经营环境与国家政策与企业三方关系不断变化之中。这三方中的任意一方稍有变化即可能会对纳税筹划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纳税统筹所面临的最大风险莫过于纳税人与征税人对于纳税筹划中的征税问题有定义或理解上的分歧。纳税筹划本身必须是合法的,企业这一方也十分认同这一观点,但是企业所制定的纳税统筹中的某些做法确实有可能与收税人或者立法者的初衷或者意图相违背,这种违背不是违反法律,可能仅仅是角度不同或者理解分歧。但这种不统一的存在就肯能使得筹划方案处在违法的边缘,为了避免这一风险的发生,企业要认真理解税法内涵并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所以在我们进行纳税统筹之初,我们要充分学习、研究相关税法,考虑所计划的纳税统筹所会带来的风险,全面考虑其后果的可承担性,再进行多方衡量最后做出决策。

篇8

一、目前税法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手段及教学方法较为落后

当今世界处于高度信息化的时代,提高教育科技手段的现代化水平和信息化程度已经成为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手段。当前各高校已普遍利用多媒体教学工具,然而,在实际的课程教学中,相当一部分教师还是习惯于沿袭传统的教学方法,尝试利用多媒体教学的教师也存在着缺乏经验的问题,加之教育经费紧张,硬件建设的步伐较慢,多媒体教室等资源紧张,导致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应用受限,从而使教学效果大受影响。

(二)教学内容互相割裂

在税法课程的教学中,教师一直是根据教材内容,按照章节教学,针对单个税种独立授课,极少考虑各税种的内在联系。一般只重点讲授流转税和所得税等主要税种,而忽略财产税和行为税等小税种,对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也涉及较少。致使学生掌握的知识不够系统、全面,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三)忽视实践教学

在税法课程的教学中,目前很多院校虽然表面上既安排了理论课时又安排了实践课时,但实践部分多流于形式。因为绝大多数的院校教师都是从学校毕业后直接参与教学的,没有涉税工作的实战经验使得教师在课堂上无法引领学生学习税法实践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二、对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探讨

(一)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

首先,税法课程应该充分利用鲜活素材实施教学,如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税收动漫、税法故事等,将税法知识以非文字、数字的崭新形式呈现,化枯燥为生动、变平淡为神奇。其次,税法实践教学中可以通过广泛运用多媒体技术提高教学效果,如在演示纳税申报环节时,采用多媒体进行辅助,直观地展示纳税申报的每一个步骤,变抽象为具体,从而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使用新的教学手段,既节省时间,又增加信息量,丰富教学内容,活跃课堂气氛。再次,实施案例教学也是提高教学效果、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一种有效办法。税法课程非常适合案例教学,由于大量的案例都来自于社会生活实践,真实性和趣味性较强,再加上教师的启发诱导,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使课堂教学气氛活跃,便于学生掌握所学内容,并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开展综合教学

税法课程综合教学可以针对涉税业务较为全面的多税种纳税义务人展开,在课堂上进行多税种联合教学的方法;也可以针对某些行业的税收问题进行专题讲授。它避免了各税种分章教学的不足之处,使各税种之间建立联系。例如,某企业为商品流通企业,与其相关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房地产企业则会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具体教学中以实际企业为例,将该企业涉及的诸多税种串联在一起教学,提高学生综合运用解决社会实际问题、复杂问题的能力。这就要求教师对有关问题要深入研究,充分准备,可以在学期末进行,也可结合平时教学进行,安排综合教学的时点不同,综合教学的繁简度也应适当。

(三)突出实践教学

应用是学习的最终目的,如何将学到的税法知识顺利地应用到实践中去,这是教师需要着重要考虑的问题,教师在教学中要努力为学生提供模拟实践、参与实际工作的机会。在教学实施中应加大实践教学的时间和力度,可以考虑将税法的实践教学单独作为一门课程,由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教师组织教学,提高教学效果。税法实践教学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是计税与报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可以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同步进行,税额计算是填制纳税申报表的基础,申报表中各栏次已明确列出各种数据的计算步骤,教学中,应讲明各栏次的数据关系以及填表的注意事项。这部分教学可以采取手工操作,也可以使用相关的纳税申报教学软件,教学软件与企业实际使用的纳税申报软件非常接近,形象直观,有助于节约教学时间,提高学习效率。其次是涉税业务的账务处理。税法与其他学科有比较紧密的关联性,如与会计学、经济学、法学等。税法与会计课程关系尤为密切,一方面计算应纳税额的数据多来源于会计资料,另一方面,税额的计算与缴纳等涉税经济业务,又是会计核算的内容,因此,在教学实践中可以在讲解相关税法知识后,再相应讲解涉税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使学生对所学的相关学科建立起综合的联系,避免各学科孤立教学,真正做到学以致用,提高教学质量。

(四)培养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

师资是实现以上教学改革思路的重要保证,因此各院校应采取激励措施鼓励税法教师到企业去实践,把企业真实的纳税流程等各种最新税法相关信息传授给学生,提高教学效果。

税法课程教学知识点多,涉及面广,与其他课程和实际工作联系密切,税法课程改革的研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孙杏桃.浅谈税法的教学改革[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3(6)

篇9

一、我国税务会计的现状及问题

1 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管理不同步。新税制的实施,难以适应《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原来规定的核算内容。尤其是目前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并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角色的互换,使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复杂化。新税制实施之初,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会计处理首次施行。相当一部分企业会计人员对期初存货处理、含税收入还原、视同销售行为的计税等会计处理方法不熟悉,企业税收会计核算一度出现比较混乱的局面。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增值”及低申报问题的大量出现,税收政策又作了相应的改变,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更加慎重,适当缩小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迫使企业不断改变税收会计核算方式。加之税务人员对稽查后调账辅导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列支出项目、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后,没有考虑到企业会计核算的杂工作量,只补税罚款了事。一部分企业税收会计核算呈现无序状态。

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原来税法规定的内容难以满足新的经济情况。如旧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所得税的退还财务制度规定冲减退还当年的应交所得税等,税法即对此没有规定。

2 缺乏统一规范的核算文本。现行的会计制度是先于税制改革制定的,对税收会计核算要求只在应交税金或应缴税费科目下进行了简单的介绍。而相继颁布的新税种,又只是各个税种相互独立地列明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人员难以从统一的文本中系统了解和掌握税收会计核算方法。在税款计缴过程中,难免顾此失彼。如工业企业在材料购进环节,既要确定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及原材料成本,又要对应征消费税的产品计算出税法规定的外购环节允许扣除的消费税。由于消费税不是对所有企业普遍征收的税种。经常造成计税失误。虽然掌握会计核算方法是会计人员的最起码要求,但要求企业所有的会计人员都精通税法,显然也是不可能的。

3 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目前会计人员的管理方式是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培训、发证及考核。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工作缺乏硬性监督。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规定了“企业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已建立账簿而核算混乱的,仍无法作出规范性的处罚。更何况企业会计核算管理主要遵循的是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其解释权不在税务机关。只通过一般性的税法宣传和公示公告,无法使企业会计人员系统掌握税收会计核算方法。而税务机关办班培训又受收费标准和纳税人的承担能力等诸多因素的限制。这客观上影响了部分企业会计人员税收会计核算技能的提高。

4 缺乏独立行使税收执法权。税收,对国家来说,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纳税人来说,是必须承担的经济成本。税务机关能否独立行使税收执法权,无论对政府还是对纳税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各级地方政府作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行为主体,直接参与经济生活,往往对税收的征收管理进行直接干预,使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偏离法治轨道,也影响到经济利益。

二、对税务会计的几点建议

1 理论构建方面

(1)建立增值税会计。增值税会计的基本理论框架。增值税会计的基本理论框架包括增值税会计的目标、要素、原则、方法和程序。

增值税会计的目标。增值税会计的目标应该是向纳税人提供有关增值税业务活动的会计信息。增值税会计理论的目标应该是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当期应交增值税额以及增值税资产或负债,按照税法正确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额和未交增值税,为编制增值税会计报表,以便向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关信息作出规范。

增值税会计的要素。增值税会计的要素主要包括五对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专业术语。它们是:会计增值额与应税增值额-会计销售额与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与出口退税;时间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

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程序。就我国当前情况来看,增值税会计已经形成了一套有别于税务会计中其他税种的账务处理程序。概括起来说,这一会计处理程序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第一步,确认会计销售收入,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确认的原则、标准、方法,确认应计的销售收入。

第二步,依据增值税法规关于应税收入的规定,与已确认的会计销售收入进行对比,计算出两者的差异。

第三步,在会计销售收入的基础上,通过加或减差异项目,计算出应税的销售收入。

第四步,在“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账户中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即根据应税销售收入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当期的销项税额,继而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掉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确定本期的应纳增值税额。

第五步,期末,通过转账,在“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账户反映应纳增值税,并通过编制增值税会计报表,据以完成纳税义务。

(2)进一步完善所得税会计。所得税是当今各国税法中最具代表性、占主体税地位和纳税计算最复杂的税种。它是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的结果,体现了公平税负。

①个人所得税的制度缺陷:分类课征的模式有失公平,极易诱发偷逃税和避税行为。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中还没有考虑纳税人为获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教育费、医疗费和住房费等家庭综合收入情况,这不仅无法体现公平,也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影响了经济效率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由地方征管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

②企业所得税的制度缺陷: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很好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来说是区域性优惠导向有余,产业性优惠导向不足。

④所得税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所得税会计需要在它所依据的两个尺度――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建立和发展。虽然会计准则和新税法已提供了这样的条件,然而它们都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④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的措施:进一步研讨与国际会计惯例基本协调且具有中国特色的所得税会计发展思路,鼓励会计部门、税务部门等共同探讨所得税会计的发展方向,使其符合国情,易于操作。尽早制定所得税会计准则,明确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与国际会计接轨。企业应重视所得税的合理避税策划,强化所得税会计观念;而税务部门则应认真研究税务会计方法,加强税务立法工作,制定缜密合理的税收政策,加强反避税工作。只有通过不断的避税与反避税的交手,所得税会计才能不断地发展并得以完善。应税收益是根据会计收益调整得到的,完善的所得税会计,可确保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净收益是衡量企业成就的主要尺度。而如何节约支出,增加收入,是今天的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决策。所得税对企业的组

织形式、财务安排和交易方式等都有影响,企业进行决策时不能不考虑所得税这一重要因素。严格的所得税会计能确保企业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有关部门应制定出关于企业所得税核算的各种报表、数据及分析公式的规范格式,将各种法规要求直观化、易操作化,以求将所得税会计工作化难为易。

2 人才方面

如果说税务会计的最重要的目标是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那么税务会计的业务素质则是税务会计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核心和保证。税务会计作为融会计知识、税务知识、法律知识及其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为一体的高智能活动主体,首先需要社会为其提供充足的业务培训机会:

(1)在高等教育中开设与“税务会计”相关的课程,培养具有较深会计理论、税收理论及法律理论功底的专业人才。

(2)税务机关应给企业税务会计常年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的机会,以使企业税务会计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规定和征管制度。

(3)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选拔符合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人员担任税务会计,并为其提供培训、调研机会,保证税务会计质量的不断提高。

3 组织方面

篇10

现阶段,市场经济体系深入改革,给各行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但是在实际中,企业面临的税负压力加大,为了维护企业自身利益,应从多角度出发,结合我国新税法改革要求,做好纳税筹划工作,科学规避税务风险,保证企业经济效益,实现企业健康发展。在实际中,相关人员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整经营战略,采取有效对策,减少企业税负,延长纳税时间,在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科学规划,完成企业合理节税目标。

一、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

(一)政策风险导致政策风险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对最新税收政策了解不到位,在本质上,纳税筹划作为前期规划的经济活动,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国家税法不断调整完善的情况下,将会产生各种不确定因素。如果税务人员缺少对国家相关政策的了解,使得自身与税务政策之间存在偏差,主观意识强烈,在某种程度上加剧涉税风险出现,影响企业发展。[1]

(二)操作风险对于操作风险来说,一般展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纳税筹划人员在使用各种优惠政策时,将会面临应用不到位的现象,从而引发操作风险。例如,部分企业现有残疾人比例不满足既定标准,但是依然可以享有相关政策,该现象在企业中比较普遍,给操作风险出现提供可能。其次,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因为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全面,筹划中将会面临各种风险。如企业改制、合并重组中将会产生优惠政策操作风险。

(三)筹划风险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一般会渗透在企业各个经营环节中。在企业经营生产中,包含诸多环节,在不同环节中将会产生各种风险因素[2]。并且,企业风险与效益并存,在企业效益受到影响时,纳税筹划将会从其他方面为企业创造效益,追究其因,就是纳税筹划在前期规划中是否规范合理及企业是否可以控制各种风险因素。

二、导致税务风险出现的原因

(一)税收风险意识淡薄在企业经营发展中,部分管理人员对纳税筹划的认识不足,不具备较强的筹划意识,税务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企业损失出现一般是在控制纳税筹划方案的基础上,对税务风险调查不充分导致。企业在纳税筹划时,缺少完善的管理体系,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没有对纳税筹划过程进行追踪和管控,更不会对税务风险总结和分析。在出现税务风险的后,管理人员才意识到纳税筹划方式可能不合理,再采取防范对策已经为时已晚。

(二)纳税筹划不合理企业纳税筹划在预期经营过程中,如果缺少对企业经营特点的了解,只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进行编制,将会导致纳税筹划方案的不合理。企业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案已经丧失原有价值,所以,纳税筹划方案是否灵活将会给税务风险出现带来一定影响[3]。因为企业在使用税收政策时,将会受到各种要求的限制,所以企业在经营发展中,不可随意应用,使得企业纳税筹划灵活性受到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加剧纳税筹划管理难度,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三)纳税筹划机制不完善企业是企业征税的主要产业,与税务部门之间交流密切,但是部分企业没有给予税务风险防范工作高度重视,更不会根据纳税筹划要求,构建完善的纳税筹划管理机制,缺少专业的税务风险防范预警体系。部分企业设定的纳税筹划目标比较片面,只是根据企业所得税进行。在实际筹划过程中,缺少明确工作要求,如果一味地注重企业筹划经济效益,将会在其他方面加剧企业税负,影响企业发展。

(四)纳税筹划激励体系缺失当前,部分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没有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对于企业而言,纳税筹划需要缩减企业成本支出,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在纳税筹划时,通过前期筹划,关注事中执行动态,才能对各项涉税问题科学把控,保证纳税筹划的实效性。通过建立完善的激励体系,能够调动各级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工作水平。但是,部分企业忽略激励体系在企业中的作用,没有从纳税筹划角度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激励体系缺失,严重打消各级人员工作兴趣,阻碍纳税筹划目标的完成。[4]

三、企业基于税务风险防范的纳税筹划对策

(一)强化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企业管理人员应该从整体角度出发,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给予税务风险防控工作高度重视,结合纳税筹划要求,建立一套规范的风险防范体系。在实际中,不可凭借以往的工作经验和主观意识进行决策判断,而是从全局入手,在对企业当前所处环境深入分析的情况下,不可一味地按照传统工作方式和技术,在对企业长远发展综合思考的同时,要求管理人员具备发展战略目光,用系统观点进行纳税筹划,保证筹划中风险与效益均衡。与此同时,企业管理者应该以效益最大化为根本,协调税种之间的关系,某个税种计税下降,将会造成其他税种的扩大[5]。所以,在实际纳税筹划中,管理人员应对国家的税收政策有充分认识,对企业实际经营发展状况进行追踪和监控,让两者充分融合,制定迎合企业发展需求的纳税筹划方案,从根源上减少涉税风险出现。

(二)科学编制纳税筹划方案在编制纳税筹划方案前,应对国家税收政策有深入了解,在秉持合理合法纳税的情况下,根据税务政策改革情况进行方案调整。在实际中,需要明确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之间的差别,在满足国家税法要求的情况下进行,控制税务风险。与此同时,管理人员可以结合企业经营发展需求,对纳税筹划内容进行审核,保证企业在经营生产过程中可以迎合税收政策变化,加强对纳税筹划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从减少税务风险发生,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除此之外,企业领导应及时与税务部门交流,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前,应对税务部门工作要求有一定认识,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德大税务部门的支持,极大限度地降低税务风险发生率。

(三)加强税务风险预警针对企业纳税筹划人员来说,为了防范税务风险,应该加强纳税筹划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在现代化管理方式下,对纳税筹划中潜在风险问题进行预测和监管,对于已经确定的风险,应做好准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为了实现税务风险的科学预警,需要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工作,根据获取的信息,制定风险防范计划,实现对税务风险的动态把控。除此之外,为了减少税务风险发生,提高纳税筹划人员专业水平是非常必要的。企业需要根据纳税筹划人员实际情况,制定一套详细的培训计划,通过培训,让纳税筹划人员掌握更多专业知识,提高其专业水平。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需要秉持客观事实的原则,减少主观判断。一般来说,纳税筹划人员专业素质越强,筹划方案越合理,纳税筹划人员应对税务、会计、法律等内容有一定的了解,具备专业素养。在纳税筹划之前,应主动与各部门人员交流,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编制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案,保证方案既满足企业发展要求,又符合国家法律标准。

篇11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及其意义

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和专业性的特点。

科学事业单位纳税筹划的意义也不仅仅只在于节税,而且会有更深层的意义:

1. 有利于纳税人利益最大化。从纳税人方面看,纳税筹划可以节减纳税人税收,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

2. 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和实施税收法规。纳税筹划人为了帮助纳税人节减更多的税收,总是随时随地、密切地注意着国家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一旦税法有所变化,纳税筹划人就会从追求纳税人的最大财务利益出发,马上采取相应行动,趋利避害,把税收的意图迅速融入纳税人企业的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从这方面来说,纳税筹划在客观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贯彻税收法律法规的作用。

3. 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热的国家,一般只有管理规范、规模较大的企业才配有专门的纳税筹划的专业人员,通过专业人员的筹划,在企业运营的整个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税收的影响,可使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包括使纳税人税后利润最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润的高低决定了资本的流向,而资本总是流向利润最大的行业、企业,所以资本的流动代表的是实物资产和劳动力流动,实际上代表着资源在全社会的流动配置。资源向经营管理规范、规模大的企业流动,实现规模经济,可以达到全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二、税收筹划的动力机制及本质

1.减轻税收负担。纳税人对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税收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毫无疑问,直接减轻税收负担也就是税收筹划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

2.降低税务风险。风险就是在某个特定状态下和特定的时间内可能发生的损失。所谓税务风险是指纳税人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未来发生损失的可能性。由于中国税收征管极其严格,所有的补税都会涉及滞纳金,甚至还有罚款。因此,很多纳税人努力追求涉税零风险。

3.获取资金时间价值。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纳税人通过一定的手段将当期应当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年度缴纳,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4.提高单位整体的经济效益,实现利润最大化。纳税筹划时纳税人在税收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以争取税收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筹划活动,最终实现单位利润最大化的目的。简而言之,税收筹划的本质就是合规性、事前性和可行性。

三、科学事业单位的纳税筹划途径

第一、将科学事业单位的核心技术往高新技术上靠,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通过给予一定的税收利益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税收优惠反映了政府行为,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生产与消费偏好来实现的,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把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运用。税收优惠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引导其投资方向的指示器。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是纳税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既方便、又安全,而且税收利益非常可观。

而风能研究所研究的是风能,利用风力产生能量。既保护环境,又称得上是高新技术企业。所以,风能研究所在纳税时能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我国2010版最新税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有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征收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风能研究所研究时也将涉及到研究开发费,而研究开发费也是与税收优惠有关的。

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从2008年1月1日起,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按下列相关规定执行:

1.开发费,是指从事规定范围内的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3.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二、税额抵免优惠。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结语

税收通过外在税收环境刺激或制约企业的行为选择,使企业适应税收的变化,形成对所有的经济主体总体上一视同仁的激励与制约机制。这表明税收调控并不针对具体的纳税主体,不同的纳税主体所面临的是同样的税收环境。在市场经济中,纳税主体要想获得合法的税收利益,只有通过纳税筹划才能实现,而期望得到国家的个别优惠是不现实的。同时,国家税收政策也将根据调控目标与政策实施结果的状况作出新的调整,这就要求企业纳税筹划应及时与税收政策变动作出相应的配合,与时俱进地更新纳税筹划的内容与方法,而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动,某些今天看来行之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法,明天则可能是偷税行为。所以,企业对于国家颁布的最新税收政策要时刻关注,及时调整。

参考文献:

篇12

本文为邢台学院教改课题“会计类专业《税法》实践教学研究与实践”(课题编号:JGY10015)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会计专业一般除开设会计专业基础课和会计专业课外,还开设《税法》课程。税法虽然不直接决定会计处理,但因其与会计实务密切相关,因而对会计专业人才的执业技能有很大影响。而且,在许多小企业的财务工作中,税法实务操作能力甚至比会计能力还要重要。因此,会计专业毕业生不仅要有很强的会计实践能力,还需要具备过硬的税法知识及操作能力才能胜任工作。本文就会计专业《税法》课程如何设计实践课程进行一些探讨。

一、《税法》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应用型会计人才的培养目标要求税法进行实践教学,税法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也使会计专业学生要想实现就业就必须掌握税法实务操作。

(一)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实践教学。财政部在制定《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中明确指出:各级财政部门要推动建立以用人单位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产学研战略联盟;要推广以院校教学为主体、以单位实践为补充的会计人才培养模式;社会各界应当履行社会责任,搭建会计人才培养平台,共同推动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所谓应用型会计人才,是指能够将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用于会计工作实践的专门人才。培养应用型会计人才,发挥会计人才在社会实践中的作用,是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要求教师采用实践教学。

(二)会计专业就业实习要求税法实践教学。会计专业学生的实习企业或初次就业一般为小型企业,而提高学生初次就业的职业信心有助于学生很快适应工作,并为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打下基础,而小企业的会计处理受税法影响比较大。财政部在2010年11月起草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虽然小企业会计准则尚在征求意见中,但小企业将遵循与大企业不同的会计准则是肯定的。考虑到我国小企业规模小、业务简单、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相对单一等实际,此次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遵循了简化原则,同时与我国税法保持协调,减少了职业判断的内容,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所以,加强税法课程的实践教学对会计专业学生的就业实习很重要。

二、《税法》实践教学设计

(一)校内实践教学设计

1、《税法》实践教学教材建设。《税法》实践教材要以最新税法为依据,设计适用的各税种的相关票据以及纳税申报表,并需要设计好实务操作题供学生实践适用。针对增值税实践教学,需要设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等实践内容,以及依据《税收征收管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编制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两个附表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实践内容,并结合设计的实务操作题让学生判断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针对企业所得税,设计某企业一年的主要业务(可以是汇总数),让学生判断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设计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根据当期业务填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以及相关附表的编制,练习涉及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如何汇总纳税以及合伙企业所得税的报税等。

在教材建设中要重视例题模拟实践教学。所谓例题模拟实践教学,就是把具体的纳税申报材料由老师通过例题和作业的形式呈现给学生,再通过讲解例题和完成作业两个环节,让学生了解和掌握纳税信息的处理、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纳税申报等环节的具体问题。采用例题模拟教学,关键是要选择适当的模拟材料,既不能将某个纳税人某个时期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纳税资料不加处理、简单地照抄照搬,也不能脱离实际凭空想象。主讲教师必须精心准备材料,一方面要突出税法理论上的重点内容;另一方面又要具有操作性,能够锻炼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2、《税法》实践教学实验室建设。通过建立《税法》实践教学实验室可以更好地进行税法实践,但结合院校自身条件,实验室可以单独建立,也可以和会计实验室建在一起。实验室主要配备实验资料、税务软件和税法教学光盘,应能供正常实践教学、税务软件操作演示以及学生进行手工模拟实训、岗位实训等。教学功能主要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一方面认识不同纳税人及其应当办理的各种涉税法律业务事项;另一方面通过学生动手操作,练习为各类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审核等业务。

3、网上实践教学栏目的开设。税法更新很快,可以利用校园网开设网上税法实践教学栏目。一是提供最新的税收法规;二是可以提供教师实践教学的课件供学生重复学习;三是提供实践练习;四是可以提供教师与学生交流平台,更好地开展实践教学。

(二)校外实践教学设计

1、当地税务部门的支持。因为纳税申报是由税务部门管理的,很多报税业务更新很快,所以要想达到好的实践效果,必须取得当地税务部门的支持。例如,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需要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防伪税控系统是指使用税务部门认可的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通过这些设备以及一般纳税人的指定账号才能开具专用发票,而这样的条件校内实验室不可能具备,所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与认证还需要税务部门的帮助、讲解演示,让学生了解流程。可以定期聘请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到院校为学生讲解有关报税流程,也可以直接到税务大厅现场听取工作人员的讲解。

2、校外实践基地建设。会计以及报税工作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而由于财务工作的敏感性和机密性,使得会计专业校外实习因实习单位不愿意接收、怕单位财务资料外泄等原因而较难达到实训效果。可以探索“高校-中介机构-企业”的校外实训基地建设,通过顶岗实践安排学生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兼职指导教师与业务能手的带领下,进入企业从事税款汇算清缴工作。通过这些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一方面为学生参加实践活动提供一个平台;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强与中介机构以及企业的联系,把有关税法信息反馈给学校教学工作,进一步提高校内实践教学水平。

三、《税法》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队伍建设是税法实践教学的关键,没有实务经验的教师很难保障实践教学的质量。可以通过让高校教师“走出去”的“双师型”措施提高专业教师的综合专业素质,也可以通过把企业、税务师事务所的税法专家“引进来”的方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一)专业教师的“双师型”队伍建设。税法专业教师的“双师型”队伍建设是增强税法实践教学的有力措施。有些院校鼓励专业教师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借此提高教师综合专业素质。因为这类考试对实际操作能力有较高要求,所以也可以提高教师实际操作能力;有些院校鼓励专业教师到校外实习,教师实行轮流实习制度;有的院校鼓励教师在校外企业或会计、税务中介机构兼职,为企业做会计税务咨询等。通过这些措施,目的是增加教师的实践经验,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这样对提高授课水平、增强实训课教学效果有很大帮助。

(二)引入校外专家授课。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用”是关键,培养学用结合、服务发展、以用为本的应用型会计人才,要求人才培养工作一方面要时时处处着眼于“用”;另一方面要求将“用”落到实处,要将人才培养结合到具体企业中去,将人才培养工作放置到企业实践的第一线去,将书本中、课堂上学到的各种抽象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各种具体的工作中去,通过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工作中的具体实践过程,在干中学、学中干,活学活用所学知识,真正将知识转化为应用能力,转化为活的生产力和创造力。为促进应用型会计人才的培养,学校可以创造条件定期聘请校外会计专家为学生授课,如聘请当地企业的财务主管、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会计师、已经有丰富工作经验的历届优秀毕业生等给学生授课,以实践经验见长的会计税法专家可以很好地弥补在校生实践经验不足的知识技能缺陷,同时,也可以为专任教师与校外专家建立沟通平台,进一步提高专任教师的专业素养。

(作者单位:邢台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会计学会.推动产学研战略联盟 培养应用型会计人才――《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系列解读之九.财政部网站.2011.1.5.

篇13

一、建筑企业税收筹划基本特点

针对建筑企业来说,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过程中,需要从企业自身情况进行分析。由于和其他企业进行比较,建筑企业施工周期相对偏长,并且施工内容比较多,资金投放量较大,涉及的税务内容繁琐,其中包含了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建筑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和特点,其税收筹划具备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刚性大,也就是结合当前我国税务改革要求,针对建筑企业纳税人,不管是采用哪种工程结算方式,都涉及了诸多增值税业务。另一方面,征收范畴广泛。在建筑行业中,部分企业财务核算水平有待提升,并且缺少统一的核算标准,无法实现税收的精准核查。在这种情况下,在进行税务征收的过程中,其基层税务部门要想确保税源,将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向建筑企业征税。

二、建筑企业会计税收筹划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从税收筹划自身角度来说,其往往构建在合法的标准上,反之将无法实现税收筹划,也就是使得企业面临偷税、漏税的威胁。建筑企业在开展工程建设工作以及日常管理活动时,各项内容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标准进行,不可出现违反法律标准的状况,在出现违法乱纪行为时,应该第一时间和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联系,及时将现象处理,避免造成违法规模的扩大。税收筹划作为一项合法性工作,秉持的最基本要求在于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要求进行。

(二)效益性原则

由于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意义在于满足国家法律标准的情况下,减少建筑企业运营成本,给企业创造理想的效益,实现企业效益最优化。所以,在落实税收筹划工作过程中,需要综合思考行为目的。在国家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对纳税行为进行综合评估,给后续建筑企业发展提供条件。假设在企业运营发展过程中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则需要结合资金需求,合法避税,将税收筹划自身作用全面发挥。秉持效益最大化原则,不但可以确保企业顺利运行,同时还能实现建筑企业发展规划合理设定,精准核算企业需要投放的成本数据,根据劳动计划进行再生产,从而提升企业发展潜力,引导企业健康发展。

(三)权衡性原则

税收筹划行为不单单是为了减少成本投放,同时也能够有效的防止各种税收风险出现。所谓的规避风险也就是,结合当前建筑企业运营发展中可能存在的各种的风险因素,采取对应的风险防范对策,减少风险出现的可能性。为了避免企业因为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而造成资金链的断裂,则需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确保企业资金稳定运行。在每次工程结算工作结束以后,财务部门需要保存在应急资金库中,可以给建筑企业今后运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所以,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需要秉持风险和权益权衡的原则,为建筑企业今后发展保驾护航。

三、建筑企业会计税收筹划要点

(一)确认企业收入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往往由企业收入高低情况来设定,并且企业收入将会给企业获利总额情况带来直接影响,最终决定企业缴纳的税费额度。结合新税法标准得知,建筑企业可以结合当前已经实现的工作情况及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收入确认,但是因为施工项目时间跨度相对较长,并且无法在一个会计年度中实现。因此,建筑企业需要在法律标准许可的情况下,结合自身实际状况和要求,最大限度的延迟工程款项结算收入确认时间,从而实现纳税事前的延迟,提升企业资金应用效率。

(二)完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

建筑企业需要做好会计核算管理体系构建工作,根据国家规章体系要求开展会计核算工作,优化会计操作流程,定期安排会计工作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和考核,使其对国家最新的税收政策有深入的认识,明确会计工作流程,引导税收筹划工作顺利开展。建筑企业管理层级以及决策层级需要加强对会计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管,科学设定激励体系,引导会计工作人员学习相关税法知识,掌握国家纳税标准和要求,科学设定税收筹划方案,在减少企业税收压力的同时,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扣除不用计算赋税的费用

费用扣除给企业所得税带来一些影响,建筑企业在税法许可的范畴中,需要对各个费用列支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缩减税基,减少企业税费的缴纳。首先,需要明确国家许可的企业列支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能够降低账目上企业效益,并且适当的减少企业缴纳的税务费用。其次,对部分出现经济损失的费用加以记录和核查,保证各种费用不可超出税法所要求的列支限额。

(四)转变企业组织格局

首先,建筑企业需要通过集团股份企业实现税负的均衡。其具备的优势在于集团企业能够改善子公司组织框架以及管理方式,把企业整体发展当作主体,实现税收筹划,从而促进集团企业和子公司税务关系的协调和发展,减少集团企业税费缴纳额度,提升企业税收效益。其次,建筑企业需要向高新技术企业获取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应用优惠政策,能够实现建筑企业内部资源的整合,并对各项和新技术材料有关的资源进行分配,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极大限度的减少企业税负。

(五)认真研读合同内容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