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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分析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6 14: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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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分析

篇1

女企业家兰州赢得官司青岛被判无期引发争论。四五年前签下几份合同,甘肃女子乔红霞在甘肃两级法院打赢了与青岛澳柯玛公司间的经济纠纷案,争到了1500多万元的偿还款。然而两年后,乔红霞在青岛中级法院被指控变造、伪造这些合同,以刑事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究竟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笔者下文将予以探讨:

一、经济犯罪概念

关于经济犯罪概念,我国学者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广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认为,“经济犯罪活动或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行为,或表现为利用职权牟取暴利的行为。总之,经济犯罪是指一切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是狭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认为,“经济犯罪就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滥用商品的生活、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上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和经济权限,违反所有直接与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法规,危害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秩序的行为。”

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笔者赞同马克昌教授的观点,即“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规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经济纠纷概念和财产犯罪概念

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活动中,各民商事主体由于各种经济活动而产生的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因而经济纠纷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责任,经济犯罪是须要制裁的犯罪行为,旨在预防和抑止犯罪,故责任是惩罚的承担,而是损失的赔偿;经济纠纷等民事案件,法院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如当事人不愿提讼,法院都不得主动介入。这与经济犯罪案件存在着最大差异,依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立案侦查,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自首等多种受案渠道,而且还明确了不允许有不作为及放纵犯罪渎职行为发生。由于刑法规定的刑罚具有明显的副作用,所以作为民法我们充分保护某种合法权益时,才有刑法保护,于是刑法具有补充性,而民法并不具有补充性。

财产犯罪指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用、挪用、毁灭公私财产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侵犯财产罪的构成特征,即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用、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要有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活经营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被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三、经济犯罪区别于经济纠纷、财产犯罪的主要特征及三者辨析

1.经济犯罪的主要特征

(1)该类犯罪的侵害的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该类犯罪显要的特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关键要件,是划分经济违法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如果一种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经济管理法规,但还没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那就不构成犯罪。

(2)该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3)该类犯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大部分是经济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4)该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都表现为故意,其中一部分犯罪还具有牟利、非法占有等目的。

2.三者区别及相关案件探讨

实践中某种行为究竟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经济犯罪还是财产犯罪,不是一件容易区分的事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常常相混淆。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以查处诈骗等解决犯罪案件为名,直接插手干预一些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情况时有发生。为此公安部曾下发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通过中指出:“工作中,要注意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一时难以划清的,要慎重从事,经过请示报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当处理……”

那么如何来区分是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笔者认为首先要从概念中把握准确,紧扣民事刑事实体法,这是我们区别二者的基础。要搞清楚一些概念,如民事欺诈,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合同欺诈,是以欺诈行为以达到欺诈目为目的,以合同为手段,以合同的订立,履行为途径不公开地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与经济欺诈应当说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恶性的大小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合同欺诈是一种当事人的故意,这种故意并不是一种非法占有为直接目的的故意,其恶性要低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欺骗。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以骗取钱财为签订假合同,钱款都手后,毫无履行职意,这是合同欺骗,而在虚构过程中,一方弄虚作假骗取信任,目的是签订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合同。但仍希望通过合同履行获取利益,应为合同欺诈。2.利用虚假合同,骗取对方货款,供自己从事其他活动,而并不履行合同,而且开初就不是为了真正地履行合同,希望通过其他方面盈利后还款,这种行为是典型的民事侵权违法活动。因其主观恶性尚不足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尚不足以定罪。

有些案件双方从各自角度出发,本是一起民商事纠纷案件,受害方为了最大限度挽回自己的损失,不惜违背案件的事实,想方设法将案件当作刑事案件来报案,本是一起刑事案件,由于受害方法律知识的欠缺和保护意识方法的匮乏,可能当作民商事纠纷案件来提讼。

例:乔红霞案件:乔红霞,今年37岁,甘肃秦安人。1997年3月至99年6月间,乔红霞以甘肃海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签订数份购销合同,为澳柯玛集团在兰州、秦安等地销售家电。合作过程中,双方因货款及返利问题产生纠纷。1999年10月,澳柯玛集团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乔红霞偿付货款600余万元。后该案转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0年3月,乔红霞以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欠其返利款为由,向兰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5月,兰州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偿还乔红霞多付的货款、折扣款其返利款共计1557万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于同年11月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青岛中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发现,乔红霞向该院提交的合同中有编造、添加的嫌疑,于是将案件移交青岛市公安局展开刑事侦查。2002年11月5日,乔红霞被逮捕。2003年11月,青岛中级人民法院以欺骗罪判处乔红霞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00万元。乔红霞不服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院。此案经媒体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4日作出裁定,撤销青岛中院对乔红霞的有罪判决,发回青岛市中院重申。为避免司法公正受地方保护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乔红霞案由天津司法机关管辖。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乔红霞不构成犯罪,不符合条件,将案件退回青岛公安局。2005年10月14日,乔红霞被青岛警方从天津押回青岛。同年12月14日,青岛公安局对乔红霞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今年6月14日,公安局又将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

乔案引起了包括法学专家在内的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专家认为,同一事实,不可能既属于民事纠纷,又属刑事犯罪。这是百姓看来都极为简单的道理,而在一些权力机关却成了不解的难题。这其中不外乎以下几种原因:一是公权的滥用。个别权力机关把法律赋予的权力无限放大;二是一些执法者把法律当成他们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三是地方保护根深蒂固;四是权力机关拒绝接受各方监督;五是不尊重人权。专家还注意到: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认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曾明确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认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认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也明确指出:“该问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4日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认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已经明确。该答复在起草过程中已征求了我室意见。你院(人民法院)在审理此后发生的有关案件时可参酌适用该《答复》的规定。”对此,专家们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是非常正确的,并指出:最高人员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认为当前我国对诉讼诈骗不宜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考虑到在当前我国的司法领域中地方保护主义还比较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事实上也很担心地方公安司法机关滥用刑事追究手段肆意生效的民事判决,从而进一步给地方保护主义可乘之机。

直到2008年初记者才获悉,备受全国关注的“乔红霞案”有了新进展,青岛市公安局已于2007年6月13日解除了对乔红霞的取保候审,羁押5年之久的乔红霞终于重获自由。

行为是经济犯罪还是财产犯罪,如普通欺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需要加以区分。区分的关键还是在侵犯的客体和客观行为表现方面不同。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经济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一些劳务诈骗虽然也签订了劳务合同,从客体和客观方面去分析,应定诈骗犯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当然经济纠纷与财产犯罪的区别也是通过客体和客观方面进行分析的。

例:2005年至2006年3月,张某购买了李某的水泥,张以水泥质量问题为由,欠下李某水泥货款14.2万元,李某多次催要不成,2006年9月4日11时许,双方在某茶楼协商未成,李某不顾张某阻拦将张某本田轿车开走。该案应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公安机关应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建议报案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抢劫罪必须要具备主观和客观要件的统一,债权人占据债务人的汽车,其目的是为了索债,其客观目的不是为了占有其财产。实践中同类事情很多,债权人往往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维护自身权益。对此,一些基层办案单位在接到报案后,对其应如何处置存在一些分歧,有的认为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不予立案,有的却立了案。

当然实践中有许多经济纠纷案件同时涉嫌经济犯罪,也就是常说的刑民交叉案件,由于本文章篇幅所限,就不再展开讨论,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掌握好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那么就能够更好地处理刑民交叉案件。

参考文献:

[1]马克昌:《经济犯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篇2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工程经济纠纷的成因1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使得施工企业争相压价。许多施工单位为取得项目而采取低价投标策略,甚至漏算工程量,减少报价子目、甚至低于市场的价格而中标,最后在结算时发生一系列的纠纷。

2、对工程承包合同价审查疏漏是工程结算发生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对双方缺乏约束力,更加助长了工程造价纠纷的发生。其中约定固定总价的合同方式产生的纠纷频频发生。建设单位为节约成本,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比较普遍。比如:先进行包干总价,而在合同签订中又留些活口,没有约定材料费用的调整方法,一旦材料涨价,施工单位就会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补偿,建设单位就会以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而不给予调整,从而使得双方争议过大,至使工程无法顺利开展。又如:工程变更价格计算方法约定不明,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引起的价款变动如何计价,将可能导致一方主张按市场价或造价部门市场信息计价,另一方则坚持按承包人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价的情形。所以,采用固定总价时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至各方面的风险,把风险降至最低,避免蒙受大的经济损失。

3、施工过程中过多的设计变更,签证等是造成纠纷的另一重要原因。施工单位在签证索赔时,不按合同中约定索赔时间进行签证索赔,未按索赔程序进行,造成发生了的工作内容建设单位不签字认可,而到结算时又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实际已经发生了。甚至有监管不严,或签了的东西在审计时也不认可的情形。这就需要我们在签证过程中注意时效性和文字的表述,避免因签证表述不当让甲方或审计钻空子。因此,施工单位应注重收集证据,包括影相等,避免做了的东西到最后没有相应的资料作支撑。在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发出意向书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或经济补偿等,这是保障施工单位能获得索赔的最好办法。

另外,还有其它原因,如自然条件的变化、各种不能预见的政策性调整等等,都可能引起纠纷。

二、工程经济纠纷应对办法和策略

在工程造价纠纷产生后,如何对产生造价纠纷遇到的难题进行分析处理。下面就XX工程在结算中遇到的纠纷问题进行分析阐述:

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问题争议

因为招标文件和第三版合同有许多冲突的地方,双方结算时产生争议,业主以招标文件的解释顺序在合同之前为由采用了很多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观点】第一,尊重双方约定,以后约定为准,倾向于“合同文件”作为主要依据;第二,本案中双方在合同文件缔约过程中都有过失,但是招标文件只是初步要约邀请,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除非是合同中没有约定才看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文件只在合同中约定不明时才具有解释力:后约定优于先约定的;定量的优于定性的;数字优于文字;例外优于普通;第三,仲裁时一般只关注合同本身,不会过多考虑招标文件。合同出现问题时才会看招标文件。

2. “调价”与“调差”的争议问题 【事件描述】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采用了大量的不平衡报价,同一种材料,承包商在不同的分项工程中报的价格不同,但是在单位工程的材料价格表中,承包商一种材料只填写了一种价格。在签订第三版合同时,双方约定三大主材按照实际施工期间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指导价格的算术平均数作为结算价。实际结算时,承包商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价”,即三大主材按照实际施工期间的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指导价格的算术平均数作为结算价。而业主要求进行“调差”,即用实际施工期间的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指导价的算术平均数减去原投标报价中的三大主材的价格,将差额部分支付给申请人。结算时应当“调差”还是“调价”? 【观点】依据合同约定及其理解,对三大主材应该进行调价。

3. “现场签证单”的效力问题 【事件描述】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的设计变更等原因,双方就变更项目的价格进行了现场签证,现业主以签证单上的工程量与实际不符,签证单上的价格高于市场价为由,签证单。工程量要求现场重新计量,价格要求按照市场价进行结算。

篇3

一、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特点

 

1.社会性

 

经济法中法律责任具备了社会性的特征,正是由于经济法中法律责任具备这个特点才使得经济法的众多法律责任关系得以平衡稳定。经济法的社会性特点指的是法律责任不管是构建体系还是创建制度等都应当充分考虑到社会的公共性,不但以维护整个社会利益作为宗旨,而且还兼容了多种制度、多种原则、多种方式来体现,可以说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社会性特点就是一种全局性、公众性、公平性以及多元性的整体特征。违反经济法的行为极有可能对他人的利益造成侵犯,严重者甚至可能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危害,所以,经济法更应当站在社会角度去规定其法律责任[1]。

 

2.综合性

 

经济法中法律责任通畅会采取传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等形式来体现,在表现形式上具备了极为明显综合性特点。法律制度不断成熟后其形态就会按照传统的标准分配到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然而经济法属于新法律部门,则很难发展出更新的形式。此外,经济法所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复杂程度也已经表明了,无论是何法律部门都需要明确诸多法律责任,才能将立法的宗旨及目标实现。

 

3.双重性

 

经济法法律责任具备的双重性特点可以从以下的三个角度理解。第一,双重性特点指的是法律责任极有可能由他法责任与本法责任来组成。第二,直接的讲,经济法法律责任就是违反法律的人应对社会承担的责任,既可以体现民事责任中的补偿性质,也具备了行政责任中的惩罚性质,经济法法律责任就是结合了补偿性与惩罚性的一种责任制度。第三,违反经济法的行为极有可能对个体或者整体的利益造成损害,而这种双重性的损害使得经济法的主体也承担了双重责任[2]。

 

二、经济法中法律责任形态

 

1.经济法法律责任的传统形态

 

在经济法中,大部分的法律责任都是专章规定,这其中就存在了大量与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等性质一样的规定,主要采取间接和直接的方式对这些规定进行表述。其一,间接方式指的是在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当中,要对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追究,但是传统的法律责任只是规定了应该追究其责任形态,并且由执法人员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处理。其二,直接方式指的是在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当中,应当具体说明或者明确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承担幅度等内容,能够直接采取该条款进行执法处理[3]。

 

2.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新形态

 

(1)纠正性广告制度。站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对那些违反经济法行为,有时不仅仅只限于追究其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而且还应考虑到抵消这些违法行为是否会对社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而纠正性的广告形态就是一个典范。

 

(2)惩罚性的赔偿制度。惩罚性的赔偿主要包含了三个功能。第一,赔偿功能,这一功能主要是针对一些难以证明的人身伤害损失、受害人精神损害以及诉讼费用等给予的赔偿。第二,制裁功能主要是对那些具有恶意行为、违法行为者给予的惩罚。第三,遏制功能就是,受害人在接受赔偿后又受到不法分子的威吓,遏制功能可以对此发挥出遏制的作用,让不法分子在这种违法行为中吸取教训后不敢再实施该类行为。惩罚性的赔偿能够给予受害人更加及时、充分以及全面的利益保护,激励受害人与违法行为做斗争,这种功能可以对一些潜在的违法人员起到震慑作用,以削弱违法人员的强势地位而预防或者避免违法行为的产生。

 

(3)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指的是销售商、生产商或者进口商得知自身销售、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可能存在一些危害消费者的安全、健康等缺陷时,可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报告并及时通知广大消费者,最后设法将消费人员手上以及市场上的缺陷产品收回,采取销毁、更换或者免费修理等措施进行弥补制度。目前,国际上已经有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召回缺陷产品的制度,并且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且还制提高了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意识,为广大消费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利保障。

 

(4)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指的是企业在获取利润的同时,也有增进或维护社会利益的责任与义务。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了慈善责任、道义责任、综合责任以及法律责任等,这些责任对企业自身发展及演变过程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企业的社会责任最初的表现形式以道德责任为主,然后慢慢发展成为了软法责任,一部分又开始不断转化为法律责任,此种演进足以反映人们道德水平、文明程度的提升。现如今,社会发展速度极为迅猛,在不久的将来将会有更多企业责任实现法律化、

 

软法化。最后,除了上述的两种责任类型以外,经济法内还包括了资格减免责任、信用减等责任、失误的政府经济决策失赔偿责任以及发出禁止令责任等形态[4]。

 

篇4

一、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市场假设

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习惯于将研究对象放置进一个市场框架内进行研究,即使对其进行假设,对于医疗纠纷解决法律的问题,也可以假设它们具有与普通市场类似的属性,假设医疗纠纷解决是一个市场。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经济分析理论就是把相关法律问题模拟为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用经济工具分析患者、医疗机构以及立法、执法、司法机关、自治组织、社会在医疗纠纷解决法律市场中的活动,并用效率作为价值评判标准。其也有理性人对收益的最大化追求,参与医疗纠纷解决的不同主体在激烈竞争,影响资源分配、对利益进行交换、考虑成本支出、供求等关系。

(一)理性人假设

理性人就是理性的最大化者,即对利益获取的最大化追求者,也被称作“经济人”。该理性人是经济学者在对经济学问题进行抽象研究时的理想状态,是经济市场得以完整分析的重要基础,也是我们要研究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市场假设的理论出发点。

在经济市场中,交易双方都有其自己对交易标的考量,即市场的供给状态和我的需求程度,或者价格影响,我的支出成本和收益的比例,能否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这就是常见的理性人,即每个理性人在作出决策时都会使用经济的分析工具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在医疗纠纷解决市场中,各方也是理性的。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是理性的、患方是理性的、医疗机构是理性的、法官或调解人员是理性的、律师也是理性的,各方都能够合理行事,各方都排斥不合理的行为。选择何种方式解决纠纷、是否要进行调解、如何参与调解,都由患方和患方的律师决定。医疗纠纷解决市场同样利用价格问题引导各方最求利益最大化。比如在赔偿金问题上,赔偿责任并不是要求违规者去遵守法律法规或是操作守则,而是强制违规者承担与其违规的机会成本相等的价格。

(二)竞争

市场是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导的,这只看不见的手就是市场竞争。因此,竞争充斥着我们的市场生活,小到商贩买卖,大到国家贸易,竞争无时无刻不在调整着市场关系和资源分配。同样,医疗纠纷法律市场也存在着“看不见的手”,左右着医疗纠纷法律市场主体的活动,法律市场也要发挥竞争的作用。医疗纠纷的产生主要原因就是竞争,正常的竞争可以导致医疗市场良性的发展,但由于种种因素我国的医疗市场正朝着相反方向发展,恶性竞争导致了医疗纠纷频发。同时,纠纷解决市场也存在竞争,也许我们并没有意识到,在纠纷解决的第一步就存在竞争,医疗机构和患方在面对医疗事故时,首先想到的是要解决这个问题,但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很多种,于是就产生了竞争,基于对各种解纷方式的评价和衡量而产生的竞争。

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供给-需求分析

市场经济最有用的分析工具就是供给-需求分析,它可以分析市场中出现的任何现象,提供其产生原因和未来走向。那么,在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法经济学分析上,供给-需求同样能发挥很大作用。

(一)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供给

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供给首要的还是政府对法律制度的供给。政府在这一活动中充当调控者的角色。政府服务于全社会公民的利益,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为医疗纠纷解决市场提供前提和基础,即是制度保障。但同时,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以维护医疗纠纷解决法律市场的同时,又可能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破坏这一基础。比如说,我国目前关于医疗纠纷相关法律资源不足,大部分都依靠地方卫生部门的文件作为执行依据,其执行力和约束力较低,法律调解的环境不佳,就会导致纠纷双方选择非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我们还应该注意到,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是通过公共选择作为其基础的,即是大多数人都赞同的情况下制定某一部法律,满足了更多数人的意愿,作为制定法律的垄断机关,它可以比其他社会团体以更低的成本提供法律服务,降低制度成本,并扩大适用范围。当然,其满足的范围仅仅是大多数人,并不能造成一致同意的现象,其结果是有利于一部分人而不利于一部分人,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同时,法律制度的供给还受到法律体制的影响,受到法律生产技术水平、法律意识、法律生产要素等因素的制约,所以目前医疗纠纷无论是调解还是其他解纷方式都还存在供给不足的状态,所以才会出现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局面。

(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需求

医疗纠纷的法律需求属于制度需求的范畴,是一种非市场、非物质商品的需求。其根源在于主体期望获取的利益最大化。如果按照原有的制度安排或行为模式,社会资源的配置没有达到帕雷托最优状态,而改变资源的配置方式将更有效率,这时我们说原有的制度安排存在“潜在利润”。这种“潜在利润”存在于制度之中。当主体意识到通过法律改变行为模式或建立某种行为模式可以获取该“潜在利润”时,便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也就是说,主体之所以选择适用法律,是因为适用的结果给他带来了利益,而不适用将丧失该利益。从制度需求理论上讲,通过法律使显露在现存制度安排结构之外的利润内在化,是法律需求产生的基本原因。

目前,在医疗纠纷解决市场上,由于医患关系紧张,医方技术失误、误诊、违规操作、费用纠纷、隐私权纠纷等因素,医疗纠纷的量在不断上升。某市医院仅2011年一年发生的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和非事故纠纷总共95起,重大医疗事故18起,仅是该医院对解决纠纷的需求就已经非常严峻了。

三、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成本-收益分析

(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成本

成本是当事人在进行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所耗费的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支出的总和。成本也直接影响着供给的数量和质量,对供给曲线有重要影响。当然,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中,当事人各方支出的成本包括静态的成本和动态的成本,静态的成本主要就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这一支出,当然,这一支出已经通过国家税收进行了支付,动态的成本就是我们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所耗费的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支出,即是运作的成本。

以诉讼和第三方调解来进行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诉讼所耗费的成本总是大于第三方调解。从诉讼的经济成本来看,案件受理费是首要支出的费用;再者是律师费,目前律师费针对涉及金钱标的的案件基本起步价2000元,按照标的的大小梯度收费5%、4.5%、4%......针对医疗纠纷这种专业性比较强的案件,这还不涉及复杂案件的费用,基本上律师费是高于普通民事案件的;其次是鉴定费用(包括伤情鉴定费用、伤残等级鉴定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鉴定是其决定性的证据,鉴定费用也是一笔较大的支出,每个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次数保持在2-3次,甚至因为双方当事人的不信任鉴定可能超过3次,其费用支出是巨大的;除开前述费用外,勘验费、公告费用、翻译人员费用、证人费用特别是专家证人费用、执行费用等都是诉讼所必须要支出的费用。从诉讼的非经济成本来看,主要是人力成本、时间成本、精神成本。其中,患方的人力和精神成本是巨大的,既要承受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还要应对强大的医方和繁琐的法律救济程序。从时间成本来看,医疗纠纷诉讼短则数月,长则几年,诉讼一般要经历诉前准备、、立案、保全(财产、证据和行为保全)、调查举证、鉴定、庭审、判决、执行等阶段,同时,程序上还要经历法庭调解、一审、二审,若二审发回重审还要重新进行审理,审结之后可能还有当事人的申诉、检察院的抗诉,导致再审。即是是简易程序,其耗费的时间也不短。所以,诉讼当事人支出的成本是巨大的,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都不愿意用诉讼来解决医疗纠纷,而是借助社会力量,比如媒体曝光、或者武力围堵,通过非法手段解决纠纷。

而第三方调解模式则可以减少当事人的经济和非经济成本。第三方调解模式的成本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法律成本、经济成本和非经济成本。法律成本即是国家对第三方调解制度的法律制度保障,国家通过法律条文限定第三方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机构的组建、调解结果的效力以及执行保障。当然,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法,现有的调解都是依托《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地方政府卫生部门出台的文件。经济成本是很低的,无论是哪种机构主导的调解模式,弱势的患方都基本无需支付调解费用,因为调解是由中立的第三方在进行,双方当事人都无需再聘请律师;也无需支付专家证人等费用,因为第三方调解机构都建立了医学和法学专家库,调解时随机抽取专家。第三方调解的非经济成本较诉讼也小得多,在时间成本上,当事人可以省去诉讼的很多程序,一般调解的时间跨度都能控制在一个月以内。所以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更能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收益

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收益,是指通过依法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分配、责任的确认、损害的救济,促进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满足法律主体的最大需要和利益,并促使社会公共生活更富效率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原则的总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收益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时表现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得到更好的保护;有时表现为违规违法行为收到赔偿金的否定;有时表现为公民收入增加、福利改善和就业机会的改善;有时表现为医疗秩序的好转,医疗环境改善,社会供需矛盾的解决;有时还表现为环境污染的减少及所受侵害获得的相应补偿等。同时,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收益不仅包括经济上的收益,还包括政治上的收益、社会上的收益、伦理道德上的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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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

本组100例,男96例,女4例。年龄:20~22岁84例,23~27岁16例。职业:大学生100例(女大学生4例)。饮酒原因:节假日好友聚会60例,毕业前聚餐34例,闹情绪6例。醉酒时间:多于饮酒后2 h左右。到医院就医时间:多为晚上7~11点左右,个别于午后1~2点。

1.2临床症状及诊断

动作不协调,行动蹒跚,均由人搀扶或抬着来院就诊。话多、欣快、悲喜无常,语言含糊不清者20例,占19.2%。嗜睡、神志恍惚、沉默寡言自行入睡者82例,占78.8%。浅昏迷状2例,占1.92%。104例均有不同程度的恶心、呕吐,呕吐物为所进食物残渣,多数频吐,少数呕吐2~4次。其中3例呕吐物内伴有咖啡色液(排除其他原因),另有3例男学生,分别于酒醒后第5~7 d,发现巩膜轻度黄染,GPT增高(排除病毒肝炎及其他药物性肝受损)。护肝治疗,于第10日复查肝功能正常。

1.3处理

1.3.1洗胃

神志恍惚,自呕吐不彻底者,上胃管用清水反复洗胃。清醒者自饮凉开水,刺激诱发呕吐。

1.3.2给氧

有昏睡、昏迷者给氧。

1.3.3药物治疗

10%葡萄糖+肌苷0.6+维生素C 2.0+维生素B6 100mg静点。10%葡萄糖500mL+10%氯化钾10mL+普通胰岛素10U静点,补充水电解质。以加快酒精在体内的氧化,促进清醒。

1.3.4根据病情变化,予以对症治疗。

2讨论

从以上资料看:①醉酒者男性远比女性多(前者占96%,后者占4%);②一次性过量饮酒中毒症状严重程度与饮酒量成正比;③醉酒易诊断,及时治疗预后好;④醉酒时神经及消化系统受累症状明显。

酒精由胃肠道吸收(70%在小肠上部,30%在胃)后,进入门静脉,通过毛细血管迅速弥散到全身细胞内、外液,在大脑、肝、肾和肺里,很快达到平衡。主要在肝脏代谢,故一次性过量或长期饮酒,可致肝受损。其机制:①酒精为肝细胞毒素,可直接损害肝细胞线粒体、胞浆、网状组织。②被损害的肝细胞又可释放永久性刺激物(Malloey氏小体),引起机体免疫反应,导致肝细胞坏死和纤维增生。③酒精在肝线粒体内氧化产生自由基,能夺取电子产生更多自由基,攻击肝细胞的大小分子,破坏肝细胞结构夺取电子产生更多自由基,攻击肝细胞大小分子,破坏肝细胞结构和功能。④酒精能改变生物膜 的蛋白质与脂质比例,损害生物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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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洋河酒业与双购酒业简介 洋河酒业在白酒行业地位突出,公司主要从事洋河蓝色经典、洋河大曲、敦煌古酿等系列品牌浓香型白酒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位于苏北古镇——洋河,主导产品为洋河蓝色经典系列(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等中高档白酒。公司拥有的“洋河”商标、“蓝色经典”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双沟酒业被誉为中国的源头酒,位于苏北的泗洪镇,在江苏省也一直享有盛誉。洋河并购双沟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首先,2010年4月8日,以53589.936万元成功完成对双沟国有股权的收购;接着,2011年3月18日,完成对26.91818909%法人股权的收购;最后,2011年3月19日、20日,以18元/股的价格完成对自然人股权的收购。至此,双沟酒业成为洋河酒业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洋河酒业完成对双沟酒业的收购。(数据来源于大智慧软件)洋河酒和双沟酒历史上非常辉煌,都曾多次获得国际金奖,此后,两酒业各自为战,竞争比较激烈,未能形成一线白酒品牌。现如今伴随着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及江苏沿海地区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大趋势,及“振兴苏北”、“打造酒都宿迁”的地方优势,为宿迁市白酒业快速发展产生了战略叠加效应。洋河酒业趁此机会成功牵手双沟酒业,意味着传统名酒再次复兴,江苏省白酒板块再次崛起,同时更多地为其自身带来了众多的潜在的经济效应。

(二)洋河酒业并购双沟酒业经济效应分析 如图1所示:

二、洋河酒业并购双沟酒业的经济效应分析

(一)规模经济效应 在高端酒巨额利润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公司在产量增速的同时,也把利润的来源放在高端品牌身上,导致二三线白酒企业开始主推高端产品,并投入巨额的广告费。近年来,白酒行业持续升级,白酒企业市场化的营销在全国布局,次高端白酒行业整合是必然选择,洋河酒业并购双沟酒业是酒业整合的必然。从2007年至2011年,洋河酒业连续五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近50%(单位万元)的快速增长。(见图2)

主营业务收入从2007年底的176201万元上升到2008年底的268220万元,增幅为52.2%;2008年底到2009年底的400205万元,增幅为49.2%;2009年底到2010年底的761909,增幅高达90.4%,2010年底到2011年底的1274090,增幅高达67.2%。洋河酒业2011年底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百亿大关。2011年1-6月白酒行业收入1727亿元,利润总额256.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8.1%和42.1%。有数据可查的上市公司中,13家上市公司的净利润达到了131亿元,占到整个白酒市场近50%的份额。作为一线品牌,贵州茅台和五粮液2011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为49亿元、33.6亿元。洋河酒业2011年第一季度的的利润总额为17.174382亿元,净利润为11.715353亿元;2011年中期的的利润总额为25.862621亿元,净利润为18.138567亿元。利润总额同比增长幅度为78.35%和80.76%,净利润同比增长幅度为62.39%和69.96%。(见图3)(数据来源于大智慧软件)

图2及图3都充分说明,洋河酒业成功收购双沟酒业后,无论是从主营业务收入方面还是利润总额及净利润方面,都大幅度增长,有效地扩大了市场份额,获得了良好的规模经济效应。

(二)品牌效应 江苏省宿迁市——白酒的故乡,拥有“洋河蓝色经典”、“苏酒”、“珍宝坊”三个白酒“中国驰名商标”。大大小小的白酒厂星罗棋布在宿迁市的城乡之间。其中洋河、双沟美酒香飘海内外。在2009年首届“华樽杯”中国酒类品牌价值评议中,洋河的品牌价值为116.20亿元,在200强中位居第七,在白酒中位居第四,超越传统的前三强茅五剑(茅台、五粮液、剑南春)中的剑南春。品牌对企业来说是一种最具价值的无形资产,可以为企业带来远远超过商品本身的价值,品牌价值在无形资产价值中占比非常高,通常情况下能达到60%至70%。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品牌已经成为人类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白酒行业要快速发展必须实施品牌战略,洋河酒业的快速发展,苏酒的振兴,需要更多好的高端的白酒品牌,宿迁需要靠品牌强市。

洋河酒业并购双沟酒业获得规模经济效应后,同时还可以获得品牌效应,更好地打造酒都宿迁。洋河酒业在并购双沟酒业前,洋河酒业以“洋河蓝色经典”主打,双沟酒业以“珍宝坊”主打,两个企业竞争非常激烈,从城市竞争到乡下,两酒业主要忙于内部竞争,在品牌价值的提升方面未做太多工作。如今洋河酒业成功并购双沟酒业,洋河酒业和双沟酒业一方面,可以集中全面的人力、财力及物力,共同发展,进一步获取垄断利润;另一方面获得了高额利润,大大减少竞争的同时,便可以集中精力在品牌传播的力度、广度及深度方面入手,大大提升洋河酒业的品牌的价值,为洋河酒业的品牌成为一线品牌奠定良好的基础。

苏酒向来以“三沟一河”而著称,“三沟一河”指双沟酒业、汤沟酒业、高沟酒业及洋河酒业。在这四酒业中洋河酒业和双沟酒业为苏酒的老大和老二,如今,苏酒的两大酒业强强联合,不再分散为战,而成准备形成白酒产业带,形成统一战线,为迅速提升苏酒竞争力拉开序幕。

(三)财务协同效应 洋河酒业并购双沟酒业也会获得财务协同效应。财务协同效应是指并购在财务方面给公司带来收益:包括财务能力提高和股价预期效应。企业并购成功后,一方面将自身的成本比较低的资金投向被收购企业的收益比较高的项目上,可以大大提高被收购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益;另一方面,新血液的加入,可以使被收购的企业能更加有效地使用资金。

一是有利于提高洋河酒业财务能力。洋河酒业并购双沟酒业后,资金来源丰富了很多,同时在规模上也有所扩大,融资能力也进一步增强。洋河酒业将资金(新鲜的血液)注入双沟企业,运用于良好项目的投资;好投资又反过来为双沟企业带来了更好的收益和机会。这种良性循环使企业内部资金的创造机能大大增强,同时也丰富了现金流。2011年,洋河酒业成功并购双沟酒业后,洋河酒业大大扩大了自身资本,原来偿债能力限制洋河酒业融资问题得以解决。同时洋河酒业的负债能力大大提高,投资者在对洋河酒业的负债能力进行评价时,不是单单评价其本身,而是对并购后的新企业进行评价。反映企业财务能力的指标主要有资产负债率、权益系数、产权比率、股东权益比率等。洋河酒业财务能力的指标情况见表1:

洋河酒业并购双沟酒业前后,反映负债程度的指标资产负债率和权益乘数均处于上升趋势,反映洋河酒业的负债能力进一步在提升,目前的资产与负债比率及权益系数处于正常范围;产权比率可以对企业资金结构的合理性进行评估。一般说来,产权比率高是高风险、高报酬的财务结构,产权比率低,是低风险、低报酬的财务结构。对于股东来说,通货膨胀比较严重时,往往带来本币的贬值,企业这时的高负债一定程度上会将损失和风险转移出去给债权人,这时多负债通常可以获得一定额外收益。洋河酒业并购双沟酒业过程中,我国经济正好处在通货膨胀比较严重的时期,此时洋河酒业产权比率处于上升趋势,反映洋河酒业的财务结构趋向高风险、高报酬的财务结构;股东权益比率应当适中,股东权益比率=股东权益总额/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恒等式知,资产负债率加上股东权益比率等于1。股东权益比率过大,意味着资产负债率过小,企业没有有效利用财务杠杆。反过来股东权益比率过小,意味着资产负债率过大,企业负债过于严重,企业抗风险能力比较弱。洋河酒业的股东权益比率2010年第一季度高达0.8,2011年中期股东权益比率为0.63,说明洋河酒业的财务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是获得股价预期效应。股价预期效应是指企业并购成功后,股票市场及投资者通常会改变以往对企业股票的评价,进而使股票价格发生波动。股票价格的强烈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新的投机或投资机会。洋河酒业第一阶段收购双沟酒业成功后,大大提高了洋河酒业股价的上升。洋河酒业并购双沟酒业后,使并购后的每股收益不断上升,股价也形成一个上升的趋势,从而产生并购协同效应。洋河酒业2009年中期每股收益(摊薄)1.45,2010年第一季度每股收益(摊薄)1.6,2010年中期每股收益(摊薄)2.37,2011年第一季度每股收益(摊薄)2.6,2010年中期每股收益(摊薄)2.02。(数据来源于大智慧软件)2011年中期每股收益虽有所下降,但主要与股市整体不好有关。洋河酒业并购双沟酒业后,每股收益基本上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大大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四)市场绩效效应 市场因素推动洋河酒业并购双沟酒业,并购成功后同样会获得市场绩效效应,有利于促进宿迁市白酒产业技术进步。某一企业收购另外一个企业后,为获取更高的利润,整体会加大对被收购企业的投资,并对其进行整体技术改造,使被收购企业的技术水平上升到一个新的阶段。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技术的不断进步更新,自然会促使大企业自身进行技术的研究开发,使自身立于不败之地,进而也可带动整个行业的技术升级。洋河酒业并购双沟酒业后,大大促进了宿迁市白酒业产业的技术进步。洋河酒业并购双沟酒业后,洋河酒业以募集资金2.7亿元投资名优酒酿造技改项目,调整基酒结构,每年增加名优基酒9000吨,达产后,预计年新增营业收入3.06亿元,净利润7939.06万元;以3.85亿元投资名优酒陈化老熟和包装技改项目,将其中1.5万吨普通白酒相关生产能力调整为1.5万吨中高档白酒相关生产能力,达产后,预计年新增营业收入15.75亿元,净利润1.23亿元。(截至2011年中期累计投入募资63,421.37万元,2011年上半年实现效益3,402.97万元)。2011年9月,洋河酒业便开始投资建设名优酒酿造技术改造工程,此工程项目顺利完产后,洋河酒业每年可实现销售新增10.60亿元收入,将新增净利润3.26亿元。同时,洋河酒业为双沟酒业投资的包装物流项目(4.95亿元),完产后,预具备4.5万吨的包装能力;投资5.38亿元建设包装物流中心(二期)项目,项目全部达产后,可形成10万吨储酒灌区,为现有的包装物流中心配套使用。上面的技术投入将大大促进宿迁市白酒产业的技术进步。(数据来源于大智慧软件)

(五)经验共享与互补效应 我国白酒行业目前面临着白酒品牌丰富,产能过剩现象比较严重,竞争激烈等问题,目前正处于并购整合阶段。并购整合可以使白酒行业发展的更加规范化、集中化,有利于酒都的打造,但在这过程中,必将使大部分弱势企业被淘汰出去,只有抗风险能力强,有持续发展力的企业能得以生存。洋河酒业成功并购双沟酒业后,为酒都宿迁的打造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同时两企业不再是内部竞争对手,生产规模和能力都大大提高,分散了风险,同时两企业可以获得经验曲线效应,把两企业经营过程中好的经验积累起来,同时互补一下各自的不足,使并购后的企业大大壮大实力,和外界的白酒形成有力的竞争。

参考文献:

[1]李铭:《企业并购的会计税收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2]J.弗雷德·威斯通、马克·L.米切尔、J.哈罗德·马尔赫林:《接管重组与公司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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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939/jcnkizgsc201719017

1共享经济的概念

Hollinshead(1950)[1]等提出了社区结构中的人类生态理论,人与人、人与其他物种、人与环境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并且个体社区或集体是个体生存以及生活的基础。Lamberton(2012)等认为共享经济是给予用户“无须所有权”就可享受产品的机会,Andruss(2015)等则进一步指出,共享经济是对“充分利用之资产”分享以获得货币或非货币益处的经济活动。

共享经济,以互联网为基石,以共享为理念。姜奇平(2015)[2]认为,共享经济的本质是产权的变革,即所有权分裂为支配权和使用权,并把共享经济中的支配权比作行驶证,使用权比作驾驶证。2009 年,优步(Uber)于美国硅谷旧金山诞生,成为全球打车出行平台的“鼻祖”。在2014年成立的ofo共享单车,是国内首家共享单车公司,首创无桩共享单车出行模式。

2共享经济的现状

新华社报告显示,2015 年我国共享经济及其相关市场的规模高达 195 万亿元,未来5年,我国共享经济年均增长速度将高达 40%,共享经济将会是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

现在国家对共享经济的态度是支持和引导,说明了国家对共享经济的认可,但同时也看到了共享经济潜在的一些问题。在提出“共享经济”这个新潮词汇之前,其实,我们生活中已经有很多共享的应用了。例如:WiFi共享大师实现WiFi共享、百度的资源共享、很多社交软件的信息共享等。共享的模式是被认可的,而之前的共享更多的是非实物共享,而这些非实物共享会造成造谣、虚假信息等问题,我们也会辩证地看待这些问题。那对于具体的实物共享,引发出的新的问题,我们应该也抱以辩证的态度,不要一味地看到缺陷。

在《创新者的窘境》这本书中,作者从另一个角度解释为什么大企业失败,为什么以往技术领先的企业在面临突破性技术时往往会失去领先地位的原因。就是因为忽视了创新,一个处于垄断地位的大企业,把它打翻的永远不是本行业的企业。在面对创新的经济体的时候,我们无法预测会被的是什么,但是这一定是一个巨大的变革。

3共享经济的盈利

共享经济产业规模扩张迅猛,在我国发展迅速,各大行业纷纷开始打出共享经济的旗号,希望能够快速占领市场,相关企业数量和规模都呈快速增长态势。在一些O2O领域的共享经济中,以前席卷O2O领域的“零佣金”模式,如今已经难觅踪影。

而对于共享单车的经营中,租金是主要的收入源。2016年3月1日,小黄车ofo宣布完成高达45亿美元的D轮融资,创下共享单车行业单笔融资最高纪录。ofo共享单车使用押金保持99元,骑行每小时收费1元。而共享单车最危险的问题在于技术壁垒低,容易被取代,其次就是管理问题,监管问题难以把控。而共享汽车也被人们提上日程,很多汽车公司如北汽、上汽等都纷纷开始研发新能源汽车以实现汽车共享,开始在各大城市铺开网点开始争夺市场。

共享经济的优势是具有很大的市场灵活性,因为边际成本与交易成本不高,因此遇到市鲂问啤⒓喙芑肪场⒕赫环境发生变化时,可以快速根据形势调整。像共享单车停车点、滴滴出行的汽车,利用的是社会资源与个人的私人资源,共享经济大多是轻资产运营,对技术要求较高,但对资本要求低,因此资本回报率高。供方的进入门槛低,像airbnb只要你通过它的审核就能成为房东与租客,省去很大一部分与政府和大企业的交易成本,技术创新降低了人们得到资源的成本,使得个人可以方便地分享其资产、时间、技能等闲置资源,并获取收益。

马云建立了大数据研究中心后,大家开始注意到大数据的应用,而在这之前拥有庞大数据资源的公司其实是腾讯,腾讯的发展其实离不开大数据的应用,它会根据你的网页记录为你推送腾讯新闻,为你推荐你可能会喜欢的腾讯游戏,包括很多不起眼的功能,例如提醒你的好友生日。谷歌的X实验室研发的WiFi气球,谷歌声明研发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全球偏远地区与恶劣环境下无法上网的问题,希望实现全球每一个地方都能上网。但其实他们同时也是为了得到数据与资源,以此完善谷歌地图,而每一个上网的人都有可能使用谷歌搜索,成为他们的潜在客户。

共享经济同样能够得到你的数据,例如你要使用共享单车时,你的信息同样会被录入,你的生活范围是在哪里,你经常去的地方是哪里。这些对于一些企业都是难能可贵的资源,而如何充分利用这些数据,只能看公司的眼观与决策了。在大数据时代,谁拥有的资源多,谁就是未来的主宰。

4共享经济的劣势

首先,目前政府还没有专门针对共享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适应新的商业模式并制定新的监管措施需要一个过程。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企业的价值共创实践不再单单针对一方顾客,要面临更多的消费者信任问题,以及新兴行业面临的新问题。这个行业的相互性以及透明性要更强,让信息得以共享,同时也为我们带来更多的隐私安全困扰。其次,共享经济较难对供方与用户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由于供方不是企业的自有资源,而是外包的社会资源,而且多数情况下是分散的个体,较难推进统一的规范。市场的冷启动,不像传统经济只需要寻找需求方,共享经济需要同时寻找供给方和需求方,但严格来说并不是寻找,而是提供链接,链接了供给与需求,有效地实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双方互相促进,也互相制约。面对冷启动,共享经济除了传统的市场推广手段之外,较为常见的方式是同时对供方和需方提供补贴,创造市场。我们看到共享经济的巨头们都在吸金补贴,疯狂扩张,因为只有扩张到角落时,才能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最大化、最优化,同时提升自己的影响力与用户体验。最后,共享经济中最主要的衡量单位就是成本。时间成本,知识成本,边际成本,用户与供应者所获得的收益,用户会在其中进行权衡后选择是否用这样的服务。所以当那些费时费力,操作困难并且不能带来便利,看似有情怀的产品在脱离企业补贴与政府支持,新产品上市热度褪去后,剩下的只能是抱着“共享经济”的大腿艰难行走。

5展望

在未来的生活中,我们可以是乘客,也可以是司机;可以是租客,也可以是房东。我们会面临更多的信息和选择,架构自己的多重角色,当参与者从扮演预定角色到承担动态、新颖的角色时,价值的性质开始变得复杂,共享经济给了人们更多的选择,创造出自己的需要,同时我们也可以创造更多属于自己的价值。

在政策红利的支持下,知识付费、网络直播、单车分享迎来“发展元年”,拥有分享基因的各类众创平台大量涌现,经过政府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超过4000个。2015年全球共享经济规模已经达到了1869亿美元,政府应加快相关法律或政策法规的完善,给予“共享经济”更多的法律保障。加大对技术的投入,保障“共享经济”的安全可靠。我们应当推动社会经济伦理的发展,树立“协同共享”的道德新风尚,加强人们对共享物品的观念和道德意识。

参考文献:

篇8

经过几年的酝酿,经济连锁酒店在国内已经度过了市场的培育期,开始在国内加速发力。

以实用的档次服务顾客

站在如家快捷深圳店的大堂里,第一眼很难将其与传统印象中的酒店联系起来,扑面而至的没有璀璨的吊灯、金碧辉煌的圆柱,而只是温馨而简洁紧凑的大厅,浅木色的地板,由浅黄、浅绿、浅米色和橘红等颜色构成的主体色调充满了温馨感。前台则更具有颠覆性意义,服务人员穿的不再是线条笔直的黑白套装,而是透着浓郁热带风情的富有亲和力的蓝底印花棉布衬衫。

而在客房里,最显眼的是一张宽2米,铺着浅绿色床单的大床。这也是房里最大的一件家具。“就是四五星级的酒店也未必有这么大、这么舒适的床”,尹店长自豪地说,“电视、电话、空调、免费宽带、24小时热水……我们没有豪华的装修,但单论房间舒适程度,一点不比四五星级酒店差。”而这样的一个房间,房价只有168元。舒适而便宜,正是经济连锁酒店的特征。

经济连锁酒店绝非是一味从价格角度出发的廉价酒店,而是具有现代国际接待水准的非奢华型酒店。这些经济连锁酒店对品牌和格调的注重在某种意义上改变了中国人的旅行方式――以前曾经主导这个市场的是星级酒店和众多不知名的“招待所”,前者的高价位和后者的服务差距给经济连锁酒店留出了大量的市场空间。只要进入这个市场,几乎没有空手而归的。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国内市场上经济连锁酒店的平均客房出租率常年保持在90%以上,甚至100%。

目前,“锦江之星”和“如家快捷”这两大经济连锁酒店品牌,分别以60多家和近50家的店面数量占据了市场的一二位。但是,这两大品牌的店面都集中于以北京、上海为首的华北和华东地区,在有巨大消费能力的广东地区,只有如家快捷在深圳打下了一家店的楔子。而刚刚在广州北京路、天河岗顶和海珠敦和开了3家店的广东本土品牌“7天”,保持着暂时的领先。

把无法产生效益的设施去掉

在谈到经济连锁酒店的经营理念时,“锱铢必较”是7天连锁酒店集团CEO郑南雁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星级酒店用中央空调,经济连锁酒店用便宜的分体式空调。同时舍弃投资巨大、利用率低的商场、康乐中心、游泳池和桑拿,只建一个占地50~100平米的小餐厅,提供简单的早餐和快餐,把更多的空间变成客房。“把分摊在客人身上的成本去掉,房价自然就下降了。”

经济连锁酒店成本降低的另一块是管理。在星级酒店,客房员工比最低也要1∶1,最高的甚至达到了1∶5,也就是说一间房有5个人服务。但是在经济连锁酒店,一般是每100间客房设30~35名员工,人工成本大大降低。

成本的下降,直接带来了房价的下降。据了解,锦江之星的3人家庭房只需168元/日;如家快捷的房价普遍在170元左右;7天的客房价格也在每天150~180元之间,只相当于目前国内二星级酒店的价格。

“便宜的价格并不意味着服务质量的下降。”郑南雁强调,经济连锁酒店的策略是把好钢用在刀刃上,满足客人最核心的需求。“对酒店的消费者,核心需求只有一个,那就是睡个舒服的好觉,有一个舒服的淋浴,一张舒适的床足矣。所以我们在床上用品和淋浴的设置上绝不吝啬。而这是我们和价格相差不大的招待所拉开档次的关键。”

只需4年就有望收回投资

篇9

空调过滤网行业龙头企业,市占率35%。空调过滤器行业集中度较高,金海环境、浙江蓝博网业、宁波新世纪占据了大部分份额,其中公司占比达到35%以上。主要客户包括大金、格力、LG、富±通、松下、美的、三菱重工、东芝、海尔、三星等国际知名空调制造企业。

空调行业释放稳定过滤网稳定需求,空气净化器领域国标出台,行业爆发可期。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空调制造基地,全球最大的空调过滤网生产国,每年接近1.5亿台的空调产量为空调过滤网释放稳定需求。对于空气净化器行业,我国空气净化器行业正处于行业初期我国空气净化器生产企业多以中小企业为主,产品技术水平不高,2015年9月新国标出台,明确了影响空气净化器净化效果的四项核心指标,即CADR(洁净空气量)、CCM(累计净化量)、能效等级及哚音标准,可淘汰资质不符企业,利于优质企业发展,行业洗牌有望带来新一轮成长机遇。

操作策略:二级市场上该股受半年线压制迹象明显,股价表现弱势,但公司所处行业前景广阔,同时标的具备稀缺性,建议长期投资者关注。

隧道股份:打造城市基础设施服务运营商

隧道股份(600820):公司2015年实现营收268亿元,同比增长5.43%,实现净利润14.81亿元,同比增长6.24%,新签订单合同总额约344.35亿元,其中设计业务合同量约为19.35亿元,同比增长5.54%。2016年01实现营业收入5.23亿元,同比上升5.02%;实现净利润3.20亿元,同比增长8.52%。本季度中标投资项目总金额约为131.28亿元,上年同期无投资项目中标,预计今年会对公司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地下管廊、海绵城市等方面优势明显,PPP潜力大。一系列支持PPP发展的政策颁布实施,我国在PPP融资规模上的潜力巨大。长期大量的基建需求、地方政府偿还债务的需要等都将是我国发展PPP模式的驱动力,这一市场将长期处于上行趋势。我们预计公司有望凭借在基建方面积累的优势,尤其在海绵城市、地下管廊等方面通过PPP等创新模式做大规模。

打造城市基础设施服务运营商,实现创新转型。公司继续围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综合服务商”的发展愿景,加大基础设施投入,随着“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经济区域建设的展开,基于打造大型城市群的基础设施建设体量也将大规模扩大,港口航运、高铁、高速公路、城际轨道交通等城市间立体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等新一轮基础设施的建设、运维需求都将大幅提升,公司有望受益实现转型。

操作策略:二级市场上该股已在底部缩量徘徊数月,当前PE仅有22倍,估值偏低,可适当关注。

山西汾酒:控费效果初显,关注改革进程

山西汾酒(600809):20l 5年公司实现营收和净利润分别为41.29亿元(+5.43%)、5.21亿元(+46.34%),EPS为0.60元。201601实现营收、净利润分别为14.71亿元(+2.45%)2.95亿元(+36.87%)。

营业收入微增,费用率大幅降低是亮点:2015年公司将市场主要聚焦于省内,减少了费用投放,是的销售费用同比下降17.83%,管理费用同比下降6.21%,费用的降低使得净利润同比大幅提升。201601延续了相同的趋势,销售费用同比继续下降14.03%,净利率同比提升5.16%至20.89%。

白酒显现弱复苏势头:分产品看,公司是白酒行业唯一拥有“汾”、“竹叶青”、“杏花村”三大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公司1 5年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其中中高价白酒收入27.93亿元,同比增长7.34%;低价白酒收入11.28亿元,同比增长6.82%;配制酒收入1.61亿元,同比下降26.50%,竹叶青作为保健酒品牌尚未打开市场。分区域看,公司在山西省内具有领导地位,收入占比56.94%,同比增速5.77%;省外同比增速4.66%。

营销转型稳步推进:汾酒创意定制与电商渠道齐头并进,竹叶青酒营销着力创新经营模式,有序推进电子商务、医药连锁等渠道的建设;上海杏花村汾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式揭牌,先行先试,以全新的营销模式运作“品汾酒”系列,为混改积累经验。公司目标16年营业收入力争增长10%,营业总成

本增幅力争控制在10%以内。

操作策略:二级市场上公司股价从低位开始放量上攻,白酒板块整体业绩出现井喷格局,预计股价还有上涨空间,可积极介入。

招商蛇口:期待价值回归

招商蛇口(001979):公司公告201601业绩,实现营业收入45.2亿元(-29.7%),归母净利润8.0亿元+51.5%。扣非后净利7.4亿元+41.2%。

充裕的货值不占优的区域布局是公司销售迅猛增长的关键。目前,公司在手开发项目(太子湾和前海仅部分项目)总建面3600多万方、未结建面超过2600万方,其中深圳项目近300万方货值预计超2000亿元,其中仅蛇口双玺花园总货值近300亿元。最为稀缺的是自贸区的土地使用权:前海片区243万方、太子湾片区53万方及蛇口片区240万方的土地资源(近200万方为可进一步改造提升的工业类厂房),这些黄金资源若容积率提高,可规划建面超1000万方,其价值释放为公司长期发展提供了保证。

篇10

作者简介:潘乾(1976- ),女,吉林长春人,长春师范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2-0054-04

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诉讼制度以外的解决纠纷的机制或程序的总称。它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在解决纠纷时无需经过法院或正式的法律程序,而就有关争议的事项进行自我协商或协调解决的一种方式。现已引申为各国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ADR)的称谓。ADR在西方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并已发展成为一种趋势,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日益成为与诉讼制度并行不悖、相互补充的重要机制。作为一种能够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行为选择方式,ADR越来越受到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重视。这体现了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经济与法律两种现象互动共生、高度统一的新趋势。在我国建设法治政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ADR既反映了整个社会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多元化趋向,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法制进程中经济学思想的融入。尤其是法经济学思想,它更加关注于法律背后的经济逻辑以及人们的法律生活本身,为理解和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提供了一种极好的分析工具。在纠纷解决这一问题上,法经济学研究范式为我们建构了一个缜密的理论分析框架。

法经济学是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法经济学以个人理性和个人主义作为其研究方法的基础,以效率作为其核心的衡量标准,以成本――收益及效益最大化作为基本分析工具。

一、法经济学视角下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合理性

纠纷的解决是通过诉讼还是非诉讼,取决于人们的行为选择。从法经济学视角分析,法律人被假定成具有理性人

特性的个体,他们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中,为了追求各自的利益,都在自觉不自觉地进行着成本和收益的核算,法律收益越大,他们就越有动力获取他们的权利,并积极争取享受更多的权利以摆脱法律规定的义务。理性人通过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作出有利于实现自己利益的选择。法经济学研究范式应该是研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利工具。

(一)符合效率原则,实现利益最大化

通过诉讼程序和法院判决解决纠纷是实现社会正义不可或缺的,然而,诉讼是一种成本高昂的活动,不仅当事人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而且整个社会也要损耗大量的资源。在法院诉讼积压、程序迟延、费用高昂的情况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趋利避害,相对快速、低廉、便捷地解决纠纷,从而符合当事人对利益最大化的需求。这也是当事人基于法律成本比较做出的选择。①基于对法律成本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非诉讼程序符合效率原则之所在。

首先,货币成本的比较。波斯纳认为,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解决纠纷,需要投入两类成本,一类是错误的司法判决成本,另一类是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本。错误成本是指由于法院的错误判决所带来的损失。从法经济学角度讲,错判是指法官的行为对社会具有的不良影响。错判会导致案件的上诉、再审甚至重审等法定程序的启动,从而大大增加当事人的交易成本。显然,用非诉讼程序代替诉讼无疑是一种经济的选择。诉讼的运行成本包括:(1)案件受理费或其他申请费;(2)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具体包括: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等费用;(4)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实际支出的费用;(5)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等。因此,诉讼制度的运行需要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保证,对于当事人而言,一旦选择了诉讼程序,便强制性地接受了成本负担的风险。与之不同,非诉讼程序的费用及成本负担通常根据不同的解纷方式、性质及功能而采取不同的原则和做法。目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多种领域得以广泛应用。如,人民调解制度、行政调解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制度等。这些纠纷处理机构一般具有社会公益性质,能够免收或少收手续费或费,并且多为地方性组织,国家可以承担一部分费用,因此当事人的差旅费和其它费用等支出就比较低。这样,选择非诉讼的成本显然低于诉讼程序。“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较而言,诉讼永远是一种成本最高的救济方式,而且,更为严重的是,费用高的问题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的,它是诉讼制度无法治愈的病疾。”因此,非诉讼纠纷解决被认为是最廉价的解纷方式。

其次,机会成本的比较。将货币最大化的条件拓宽成利益最大化,还要考虑一些非货币性的因素,即机会成本的比较。机会成本是法律成本理论的核心,它指不同的法律方案所能实现人们既定目标的程度有所不同,但在特定的时空领域人们又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在此情况下,对某种社会关系是否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选择何种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以及对所选法律制度的比较收益等相关利弊进行的衡量。在个人或组织的经济活动中,货币成本是必不可少的支出,能够记账、核算,而机会成本无法进行计量、记录和考核,它不是一种支出或费用,而是可能失去的潜在收益。机会成本产生的原因之一即是存在选择的可替代性,若只有一种方案,没有其他选择存在,就不会存在机会成本。对于诉讼而言,它所产生的机会成本就是当事人未选择其他解纷方式而损失的潜在收益。显然,从潜在收益角度,选择诉讼较之于非诉讼方式的损失相对较大,因此,理性的当事人更倾向于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再次,风险成本的比较。诉讼具有严格的程序,一旦选择了诉讼,便意味着承担了败诉的风险。风险成本是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和预期结果的比率。假如当事人面临两种方案:方案一是诉讼(I),在胜诉的情况下获得200元,在败诉的情况下获得100元收入,而胜诉和败诉的概率均为0.5;方案二是非诉讼(Ⅱ),和解的收入是151元,概率是0.99,和解不成的收入是51元,概率是0.01。则两种方案的均值或期望都为150元,但我们如果用方差大小来表示风险的大小,则这两种方案的风险分别为2500和99。我们可以看到,方案Ⅰ的风险远大于方案Ⅱ。当然,此例并非说明选择诉讼的风险就一定大于非诉讼风险,当事人解纷方式的选择还取决于不同的纠纷类型和标的,以及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程序的偏好等多种因素。

最后,时间成本的比较。如果将时间视为一种稀缺资源,那么有效率的时间配置应当是将其配置到更有价值的方向。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5、146条规定了民事诉讼审判的时限,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特殊案件需要延长的,时间将超过6个月。由此可见,诉讼审理的时间越长,当事人双方消耗的时间、精力就越多,他的成本就越大,效率就越低。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程序灵活性和便捷性的特点,当事人可以尽早调解结案,减少时间和精力的投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节省更多的时间用来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二)具有交易可能,实现意思自治

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具有自主性、灵活性、平等性和互利性等特点,这使得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和谈判,进而解决纠纷,可以实现当事人的交易可能。法律与市场一样,都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法律作为一种资源配置,与市场有着同源性与同构性。合乎一般市场规律的“等价交换”也是法律市场的最基本原则,恢复原状、同等补偿、同罪同罚的法制均衡观念深入人心。诉讼程序如同市场过程一样,形形的法律消费者,即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当事人双方,为争取将资源配置给自己,以承担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的代价选择了诉讼程序――这种能替代市场自愿谈判的最佳解纷方式。在实行司法对抗制的诉讼中,“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与法官的无私公正还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法官任职(独立任命)和取得报酬的方法(国家拨付经费和支付高薪)和各种司法伦理规范都旨在保证法官与其审理的案件不具有经济或其他利害关系,法官只对判定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负有责任,法官只了解双方当事人在竞争过程中使其得知的案件事实。陪审员也受到了同样的约束。败诉的诉讼当事人没有任何理由迁怒于法庭,这正如一个没有发现一件与其愿意支付的价格相吻合的产品的消费者不会迁怒于销售商一样。”而非诉讼纠纷程序的存在,为双方提供了谈判和对话的可能,在自愿的原则下将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权力和法律责任进行协商和平等交易,实现各自的利益主张和诉求,更容易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提高了法律效率。

(三)节约司法资源,促进法律均衡

根据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益递减规律,法律的边际效益同样是递减的。法律在最初实施时,由于立法和司法的针对性强,会产生规模效应,法律效益比较高,但久而久之,当边际收益达到与边际成本相等的点时,法律的效益就会转而减少,以至到后来,虽然法律存在,但其效益微乎其微,而产生法律规模不经济的现象。在法律实践中,当事人对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是以诉讼作为最后底线形成的理性选择。因此,选择非诉讼程序并非是对法律资源的浪费,而是实现法律效益的有效途径之一,这不仅可以降低法律成本、节约司法资源,而且可以促进法律的均衡。

从法经济学观点来看,国家为解决纠纷对立法和司法的投入是一种沉没成本(Sunk Costs)②,不管当事人选择以诉讼的正式法律程序来解决纠纷,还是选择非诉讼程序,都不会收回这部分成本。在投入的前期成本无法收回的前提下,后期的行为选择就只取决于后期不同决策之间的成本比较。当选择非诉讼的成本小于诉讼的成本时,不能因避免前期成本投入的浪费,而强制当事人选择诉讼的方式,进而导致法律资源的浪费和法律效益的低效。相反,正因为有立法和司法成本的投入,才使当事人能够预期到可以依法获得的利益补偿,以及其财产权利的再现,同时将诉讼作为维护权利的最终保障,并在此基础上选择能够获得最大效益的方式,这也是人们作出理性选择的原因。“如果没有这一非诉讼救济机制的存在,争议和实体财产权益,将永远无法得到实际执行,同时还会使经济秩序处于一种动荡不安的状态之中,人财物被阻滞于正常流转秩序之外。”从而,这种对于纠纷解决的立法及司法投入有其存在的必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对法律的有益补充,而并非是对法律资源的浪费。

从法律实际看,适用非诉讼程序的案件多属于当事人之间利益纠纷,具有标的额小、事实简单清楚、社会影响范围不大等特点,也适用简易程序来处理。因此,除了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外,在法经济学视角上,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就是对“帕累托效率”的改进。采取非诉讼程序能够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达到双赢的结果,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也就是说,非诉讼程序能达到这样一种资源配置的结果,即同样的资源供给能产生总福利更大的局部均衡,而强制使用诉讼程序的结果,则会使效率的水平降到“卡尔多――希克斯”,甚至更低。

二、法经济学视角下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完善

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特征决定了它具有与诉讼不同的价值取向,但是在法律实践中,学者们对这一机制也存在各种质疑和批判,认为它过于追求高效率和低成本,会造成人们对法律的漠视,不利于人们权利的保障。然而,公平与效率是非诉讼纠纷机制所需权衡的最重要的价值之一,当代非诉讼纠纷机制的发展是基于对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考虑,而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不仅是为了维护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也符合社会的根本利益和个人的实际利益。为了使非诉讼纠纷机制达到效益最大化,避免由于非诉讼程序的非正式性而导致的不公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培育当事人的理性意识

在现代法治社会,应当尽可能地保证社会主体的不同需求在不妨碍社会公益的前提下得到实现。由于利益和价值的多元化,以及当事人实际利益的考虑和偏好,应当使那些厌恶、不热衷于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人们找到适合他们需求的纠纷解决途径,每一个社会主体在纠纷发生后都应该有可供选择的办法。这样,一方面,不致使人们因为“厌讼”而放弃权利,忍气吞声;另一方面,也不致因为解决某一个纠纷而必须在唇枪舌战的法庭上失去更多的价值。因此,在保证诉讼作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核心和最高地位的前提下,保证当事人都有并能够行使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借鉴非诉讼程序的优势,改变人们对诉讼的偏好,以减轻司法的压力,使当事人对非诉讼程序的选择不是迫不得已,而是一种真正的、自愿的选择。在当事人一方受到来自自治性规范或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公正对待时,应当保证他们能够不受到阻碍地求助于司法救济。

(二)优化非诉讼解纷机构

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着悠久的历史,虽然存在例如行政调解等行业性的官方机构,或人民调解的民间自治性组织,以及仲裁机构等并存的多元化解纷机构,但这些机构的建设及人员的培训还存在不足,不利于法治的发展,同时也难以满足社会对多元化解纷机制的需求。只有在法律专业知识方面对中立第三方人员进行培训或提高,在解纷机构的建设等方面予以法律规范,并培育当事人对于解纷途径选择的理,才能提高调解或和解的成功率,才能有效地保证和解过程的公平和公正。

(三)充分保障程序利益

非诉讼程序保障是以程序利益为基础的,因此,应当使当事人双方平等地享有程序的便利、快捷和解纷结果的灵活性所带来的利益。程序保障也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其公正性和正当性的必要条件。加强对非诉讼程序的程序保障,使其与当事人的自和处分权相互协调,也可以减少其对法治的负面影响。程序保障的内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必须保障当事人参与的平等和自愿。从程序的启动以致和解协议的达成、当事人的证据交换和平等陈述等方面都应当完善具体的程序规则。当事人选择何种纠纷解决方式,取决于自愿,绝不能让他们接受强制性的和解、决定或以判决形式强加于当事人。平等性保障了当事人选择放弃一部分权利或诉权也不会产生不公平。并且,对于不遵守程序的当事人应当有一些制裁措施。

其次,严格规范中立第三方的行为方式。对于第三方的性质、地位和权力等应当作出具体规定,并赋予当事人对第三方的选择权。

最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选择非诉讼解决纠纷是基于双方合意作出的选择,如果一方因滥用处分权而使另一方遭受成本损失,应当由其作出赔偿或承担责任。另外,除非有损社会公益或有悖公序良俗的情形存在,否则中立第三方应当不加干涉或变更,因为当事人的和解是基于双方的自治和自律做出的选择,这不仅能够有效地保证协议的履行,也符合社会的根本利益。

在非诉讼程序中,法律赋予当事人更大的自,使他们在坚持自己的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可以根据实际的利益进行权衡,放弃或抵消一部分权利,或以权利换取更大的利益。比如,当事人可能会基于对方实际支付能力、平衡双方关系的价值以及节约成本等方面的考虑,适时作出妥协。无论基于何种选择都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四)保留司法审查权

司法审查应当作为避免不公正结果的最终保障。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法院应有权对非诉讼纠纷的和解协议或调解书等处理结果进行审查并可以依法申请撤销或宣布无效。同时,司法审查应当限制在法定限度之内,避免因轻易撤销处理结果而破坏非诉讼程序的权威。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非诉讼解纷的错误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机制的整体效益;另一方面,在自治性规范和国家法律体系发生根本性冲突时,能够保证国家通过司法审查或立法、行政等途径加以协调。司法审查的存在,可以使非诉讼程序不从根本上背离法治轨道,可以保证纠纷解决的合法性,同时也符合效率原则。

注释:

① 法律成本包括当事人为实现权利、履行义务及承担责任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资源。

② 沉没成本是指一项开支已经付出并不管做出何种选择都不能收回。这与败诉的诉讼费支出是一致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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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

中图分类号:F272.5;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6-037-02

高校作为承担公共服务的组织,属事业法人,拥有合格的民事主体地位,依法享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的权利,并独立承担因此而至的民事义务和责任。高校经济合同是高校为实现发展目标,以自身为一方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基础上签订体现经济内容的合同。高校经济合同是高校作为普通的市场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意愿表示一致的结果,从合同主体、订立等方面看符合民事合同的特征。高校经济合同一般有设备采购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设备设施搬迁合同、学生保险合同、场地(设备)托管合同、校企合作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供用电合同、食堂托管经营合同等。

高校经济合同在合同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过程中,往往会由于一些主观和客观上的原因,不可避免会出现纠纷,而且纠纷的范围广泛,涵盖了合同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具体来说,高校经济合同纠纷有的是因合同是否有效而引起的争议,有的是因合同文本理解不一致而引起的争议,有的是因合同是否已按约履行而引起的争议,有的是因合同违约责任应当由何方承担及承担多少而引起的争议等等。我们可以从人为因素、管理因素、外部不确定因素等三个方面对合同纠纷的成因进行分析。

一、高校经济合同纠纷的人为因素分析

高校经济合同的主体是高校和与之签订经济合同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人作为载体参与经济合同从生效到终止的整个过程,离开了人,经济合同纠纷就无法存在。

合同管理工作专业性、综合性很强,合同管理人员是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职业道德和情商方面有很高的要求,既要求有较深的文字功底和较强的书面表达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还要求有本行业本专业知识、法律知识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高校是人才聚集的地方,然而高校在经济合同管理人员配备上没有按高规格进行,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人员文化素质与其他部门人员相比要低。我们调查了解到广西高职院校经济合同管理人员缺乏,管理人员的学历普遍只有本科学历,有的只有大专学历,甚至只有高中学历,没有经过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行为不规范、使用合同文本不规范,没有使用格式合同文本,造成双方对合同标的约定不明确,合同条款不完善,权利表述不明确,意思表达模糊。签订的一些合同条款过于简单,约定的意思不明确、不具体,无法操作或者操作过程中容易引起歧义产生纠纷。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低,直接影响合同管理的质量,经济合同纠纷是在所难免的。

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风险防范意识较差,也会导致经济合同纠纷。部分高校领导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只关注高校教书育人,经济合同相关管理人员合同法律意识淡薄,对市场与合同、合同与合同管理的关系缺乏正确的认识;有的认为是老关系,碍于情面搞口头的“君子协议”,不签订书面合同;有的缺少对合同向对方资信的调查了解,没有审查对方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就草率签订合同;有的怕麻烦,图省事或只签内容条款不全的合同;有的则为偷逃国家税款,故意不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阴阳合同”。这些都极容易引起合同纠纷。

合同管理人员工作态度差以及职业道德低下也是造成经济合同纠纷的原因。有的管理人员只是应付性地完成任务,需要签订合同却不签订合同,或者草率签订合同,一旦签订合同就将合同束之高阁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进行监控;有的不重视自身按照合同约定应履行的义务,认为关系好,没有按时交付标的物或支付款项等;有的对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事实证据收集意识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对方违约事实后,往往存在这样一种认识,认为没有必要计较该问题,或者处于双方关系考虑不愿意计较该问题,也就没有重视和收集对方违约的事实证据。一些工作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在交付货款或标的物时,不注意索取凭证,有的得到了接收凭证也不注意保管,导致丢失或毁损,在双方对质时无法提供凭证因而产生纠纷。合同双方在交往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意见不一的情况,由于合同管理人员工作态度差,方法简单处理不当,很小的事情被放大或是激化,也会造成纠纷。

二、高校经济合同纠纷的管理因素分析

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制度,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等。

合同管理部门应包括合同业务部门、合同审核部门、合同批准部门以及合同归档部门。就高校而言,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都有可能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因而都是经济合同的业务部门,这样一来高校经济合同业务部门就有十几个甚至几十个之多,各业务部门业务范畴不同,统一管理也将增加难度,管理不善容易产生经济合同纠纷。各高校对合同审核的归口管理各有不同,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室、学校办公室都有可能是合同审核部门,也有的高校成立联合审核部门,当然也有的高校无审核部门,缺少审核环节,业务部门起草直接与对方签订经济合同。合同的审批应归口校长办公室,小型经济合同由分管副校长审批,大型综合性的经济合同由校长审批,然而从各高校经济合同管理实践来看,合同审批有不严格之处,有的职能部门不经审批直接以学校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有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二级教学单位以自身的名义与对方签订经济合同,这样的经济合同不可避免引发纠纷。各高校对于经济合同归档管理部门也不尽相同,有的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有的则由各业务部门自主管理,各部门的合同管理人员往往为兼职人员,素质参差不一、更换频繁,造成合同遗失或合同管理跟进不到位,因而引起合同纠纷。高校各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分工负责各司其职,有的高校出现职能部门或各自为政、或越权干预,或把关不严、或沟通不畅等现象,致使整个学校的经济合同管理混乱。

合同鉴证是指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向合同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合同管理机关在依法证明其合同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后给予盖章鉴证的一项制度。高校在签订经济合同时,由于对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能力等情况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了解程度有限,或者对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把握,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管理机关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出证明就尤其必要了。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合同文本和合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证明,公证机关对合同进行公证,是公证机关对合同的一种监督形式。合同鉴证和合同公证对预防合同纠纷起重要作用。由于合同鉴证和合同公证需要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绝大部分高校没有对经济合同进行鉴证和公证。鉴证和公证的缺失,也是造成高校经济合同纠纷的原因。

高校经济合同缺乏持续有效的管理,注重静态管理而忽略动态管理是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普遍现象。高校业务部门签订合同之后,将合同交由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很少关注进展情况,任其发展,不对照合同、不落实账款、不及时核对合同货物。有时高校与对方签订多个经济合同,双方交接合同标的物品批次或品种多,而款项往来又频繁的时候,双方不及时核对确认合同物品款项,时间久了,加上人员有变动,物品款项无法分清,理不出头绪,结果就出现纠纷。有的高校合同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缺乏有效沟通,收款付款不及时,有时业务部门认为财务部门应该已经支付合同款项给对方,等对方拿合同来追究责任时才知道款项没有支付;缺乏有效管理,表现在支付款项(收取款项)与合同中的应付款(应收款)无法一一对应,学校一方或者双方均没有及时确认和登记,无法确定合同中的应付款项是否按时支付,久而久之就造成争议引起纠纷。

部分高校经济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手段滞后,有些高校管理层没有正确认识合同管理对学校管理甚至学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重视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不配足配好工作人员,不注重合同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不配备合同管理的现代化办公设备,合同管理工作停留在手工操作阶段,信息化程度低,合同归档、合同调阅以及合同跟进受到影响,有时纸质合同遗失、损毁时,因为没有经济合同的电子文档作为参考而造成被动履行合同的情况。全球一体化和网络经济时代,高校在设备采购、物资管理等方面将越来越依赖网络,合同管理信息化程度,影响到高校与对方的沟通协调,影响到高校在合同履行中的进程控制,影响到合同有关问题解决,问题处理不当,也将造成经济合同纠纷。

三、高校经济合同纠纷的外部不确定因素分析

高校经济合同纠纷除了人为因素和管理因素之外,还有许多外部不确定因素,这些不确定因素不是由高校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导致的。这些外部不确定因素可分为自然环境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两个方面。

自然环境因素主要是在经济合同签订时无法预料的一些自然灾害,如地震、雷雨、台风、洪水等,这些自然灾害对高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设备设施搬迁合同、供用电合同等影响较大。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于上述自然灾害的发生,使得建设工程质量或进程受到影响,或者是需要变更设计,或者是工程延期,或者追加成本,进而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引起纠纷。

经济环境因素主要是在高校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导致合同纠纷,这些因素包括国家产业布局政策、对外开放政策和财税体制改革等,这些因素对高校设备采购合同、财产租赁合同、校企合作合同等影响较大。由于国家货币政策变动,利率、汇率以及人工成本、材料价格等原因,致使原合同标的物价格发生变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不一致随之便产生了纠纷。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反腐倡廉理论研究专项课题《高职院校经济合同审核管理及风险防控对策研究》(2014ZJ112)]

参考文献:

[1] 程秋梅.论法治视域下高校经济合同管理[J].教育财会研究,2009(4)

[2] 徐霄枭,朱建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成因分析[J].山西建筑,2013(7)

[3] 王宝发.合同纠纷的预防与解决[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3

[4] 王嘉杰等主编.合同管理操作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3

篇12

世界油气资源的不断减少,资源开采难度越来越大,深部地层的钻探日益增多,如我国塔里木盆地、四川盆地,完井井深多数超过6000m,与此同时,深井、超深井的固井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固井材料、油井水泥外加剂及工艺技术措施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许多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得到了发展和应用。这对于深井、超深井的勘探开发,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1 深井、超深井固井技术难点

深井超深井的固井技术,主要面临着高温、高压、膏岩层、盐水层 、窄环空 、长封固段、长裸眼 、低压易漏等等一系列技术问题,风险很大。

(1)井深、温度高、压力高,这是地层本身的原因,没有办法改变,只能通过更先进的工艺进行克服。

(2)窄环空是急需解决的首要的问题,在较复杂的深井中,环空间隙往往只有11-17.7mm,在套管接箍和井眼间,间隙甚至小于4mm。很显然,下套管遇阻,固井质量不好,水泥浆驱替效率低是最为常见的问题。

(3)高密度的水泥浆性能较差、完井裸眼井段下入管柱较长、固井工具及性能质量差、井身质量差等是深井固井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4)井底温度较高,低密度水泥浆既要满足井底循环温度要求,还要满足上段温度要求,因此需要加缓凝剂进行调节稠化时间。

2 深井超深井固井水泥浆体系

(1)可在普通硅酸盐水泥中加入石英砂、铝酸盐等来提高泥浆的抗高温性能;解决高压问题,只有通过高密度水泥浆稳定地层来解决;

(2)用膨胀水泥体系可以防气窜;

(3)抗盐水泥浆:在井下有大段盐层的情况下,应使用抗盐水泥。主要是在油井水泥中加入大量的NaCl粉。

(4)对于小间隙井必须使用韧性好的水泥浆体系。水泥浆中加入纤维可有效增加水泥浆的韧性和水泥石强度,提高水泥浆的综合性能。

(5)低密度水泥浆体系对于低压井和深井长封固或全井封固等特殊井的固井施工具有良好的适用性。泡沫水泥浆其它低密度水泥相比,泡沫水泥具有浆体稳定、密度低、渗透率低、失水量小、强度高等特点。

3 深井超深井固井工艺方法

(1)内管固井技术:就是当大尺寸套管下至预定深度后坐定,重新从套管内再下入注替水泥的内管的方法。

(2)尾管悬挂及套管回接:尾管悬挂:尾管悬挂固井济效益较高、注水泥环空阻力较低且有利于改善套管柱轴向设计和再钻进水力条件。套管回接:套管回接技术的作用类似于双级注水泥技术,但又可解决双级注水泥的工艺复杂、成本高、循环孔泄漏等问题 。通过四川气田和塔里木油田的大量深井、超深井尾管固井实践,证明以上技术措施切实可行,对保证固井成功,减少施工风险,提高固井质量起到很好地作用,具有很好的应用价值。

(3)可膨胀管固井技术:利用施加在膨胀头两端的压差或直接用机械力推力或拉力,迫使膨胀头从套管中穿过,从而达到扩张套管的目的。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总结出了深井、超深井固井工艺适用工况对比表(表1)。

4 深井超深井套管柱设计

(1)目前国内外套管设计使用现状:国内陆上深井超深井普遍采用以下套管序列:φ508mm+φ339.7mm+φ244.5mm+φ177.8mm+φ127mm; φ508mm+φ339.7m m+φ244.5mm+φ139.7mm+φ101.6mm。国外典型复杂深井超深井的套管柱程序:德国KTB超深井 :622.3+406.4+339.7+244.5(尾)+193.7(尾);美加利福尼亚934-29R井:914.4+660.4+508+406.4+273.1+196.9(尾)+127(尾)。

(2)深井超深井套管柱强度设计方法: 1)等安全系数法;2)BEB法:主要是图解法;3)边界载荷法 :也称拉力余量法;4)最大载荷法:对外载荷考虑细致,设计精确。原则:套管强度≥外载×安全系数。下面分析等安全系数法的计算步骤:

1)根据最大内压载荷筛选套管,挑出符合抗内压强度的套管;

2)自下而上根据套管的外载荷进行设计;

3)根据套管的轴向拉力设计,校核上部的套管。

5 结论

深井、超深井固井面临很多的难题;深井、超深井固井,要选择特殊的高性能水泥浆体系来应对可能遇到的复杂地层 ;要有相配套的机具和相应的工艺措施 ;深井、超深井套管除了受很大的轴向载荷和内压与外挤力外,还受高温的影响,它属于重型套管柱,对于套管柱强度设计也有较高的要求;深井超深井套管柱强度设计有较高的要求,除采用等安全系数法进行套管柱设计外,还常选择其他方法作为修正或补充设计方法;根据具体的地质因素、实际的井眼情况、油气水关系的复杂性确定施工方案,使用针对性的水泥浆体系以及配套的固井工艺方法,合理地进行套管设计,这是深井、超深井固井成功的关键 。

参考文献

[1] 黄柏宗.深井固井若干问题[J].钻井液完井液,2003,20(5):48-51

[2] 牛新明,张克坚,丁士东,等.川东北地区高压防气窜固井技术[J].石油钻探技术,2008,36(3):10-15

篇13

在改革开放之后,中国与世界接轨。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和科技发展更加迅速,我们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和改善,人们也从简单的物质最求上升到更强烈的精神和物质双需求的高度。在紧张的工作之余,人们更多的是选择放松心情、转换空间,去体验自然来调节自己的身心健康,越来越多的人喜欢旅游,“自驾游”“驴友”“跟团游”等等纷纷出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旅游酒店企业的发展。另外,当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迅速发展,各种高端“峰会”纷纷在中国召开,各种体育、旅游、经济、选美等大赛在中国举行,这也让各国友人源源不断地来到中国旅游、开会、公务、参赛、投资等,而这些外国旅人的到来也促进了中国各地经济的发展,如旅游、文化、酒店等企业快速地发展着。然而,经济的发展带来各种竞争,中国各地的酒店纷纷发展自己的特色,出外学习其他地方酒店企业的优点为己用。我国的酒店企业形成了一种良性的竞争趋势,各种宾馆、酒店都努力地提高自己酒店的建筑风格设计、室内装修上的地方特色、酒店室内共享空间的绿化景观等酒店的硬件设施。在酒店的软件设施上,酒店提高自己酒店的管理水平,提高酒店服务水平,让硬件和软件结合起来,提升自己酒店的层次,抬高自己酒店的竞争力。

中庭在提高酒店的档次和美化酒店的环境上起到重要的意义。在酒店内部的共享空间里,中庭空间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庭空间由于位置和作用的原因,它的设计往往是酒店室内装饰设计的精华所在,它的设计往往可以营造酒店的气势和特色,从而提高酒店的经济效益。中庭空间是酒店内部的一体共享空间,它集合建筑内部的交通、指引、观光、休息、聚会等功能。当旅人们结束一天的行程,入住酒店,来到酒店的中庭里进行休息,在这个大型的共享空间,休憩、观景、喝茶、聊天,也可能是从这里匆匆地经过,但无论怎样,你都能感觉到这个空间里的自然景观。这也形成了一句经典名句,“我在这里看风景,而看风景的人在看我”――我们在欣赏这个空间的景观设计,而身处在景观里人们也看着人来人往忙碌奔波中的路人,“动中看景,景中看动”。

酒店里,中庭景观设计的发展是经历着很长时间的演变而慢慢发展过来的。酒店的中庭是通过各种中庭经过漫长的过程而产生的,最早的中庭在西方可以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的中央庭院,在东方则是由中国最早的庭院发展过来的。而现在酒店中庭的兴起却产生于约翰・波特曼(John Portman)设计的海亚特摄政酒店,在1976年建筑落成,这个酒店中庭设计的完成代表着中庭空间的设计在酒店室内空间设计兴起。经济与科技的发展,现代的建筑形式,建筑结构,建筑材料不断地发展与提高,更加合理化地设计建筑形式,使其建筑风格的设计不断变化。同时,这也使中庭的设计应用在更多的建筑共享空间中,商业类的酒店建筑更是其中的佼佼者。

酒店的中庭景观是酒店建筑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庭里景观的设计装饰能决定酒店的整体风格。酒店中庭景观的设计会使酒店室内的风格变得更加活泼性,更好地表现出酒店功能性。在这篇论文中,笔者将深入研究“五星级酒店中庭景观设计”和重点研究“五星级酒店”的中庭景观。笔者在仔细查阅资料和实际考察之后,发现“五星级酒店中庭景观设计”会涉及建筑学、室内设计、空间设计、园林景观设计等几门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等。在我国也在逐渐重视酒店中庭景观设计,把这一部分设计作为提高酒店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充分体现出这篇论文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酒店有很多部分组成,其中,中庭是一个很重要的共享空间,它是人们进入酒店后首先接触的大型公共空间。所以,中庭是酒店各个共享空间中重要的共享空间。中庭空间中有很多绿化景观,其中,包括植物、山石、水体等,设计后会使人感觉置身于室外自然景观中――“酒店空间室内景观室外化”,让人们在酒店中庭空间休息时亲近自然,享受清新、清透自然气息的机会。酒店达到五星级时,中庭空间里空气、温度、湿度、景观调节影响着酒店各个方面的设计。空间层次的丰富变化、酒店里强烈的商业气息、大堂空间为酒店的重要交通枢纽区、连接着各种空间的中庭、生态环保绿化的调节、使用空间更加舒适、各种的宣传广告、组织各种不同的活动,形成了酒店休闲空间里中庭的主要功能。很多五星级酒店都利用玻璃顶棚和玻璃木墙来增加酒店的采光,使酒店引入更多的天然光或者太阳能,通透的玻璃也利于酒店的内、外景观相融合和呼应。同时,设计者们往往还引入了室外景观“小桥流水人家的意境”,如假山、流水、小桥、低矮灌木林等元素用在酒店的室内景观设计中,给了人们置身于广阔的大自然中、临山近水的亲近感。中、外园林的设计理念完全不同,在中国大陆的酒店中庭设计中,很多设计师会把国外园林景观的设计概念和设计手段用到我国酒店的设计里,这样的设计方法巧妙地结合了中国传统的设计元素与国外的西方园林设计元素,形成了独特的一种设计风格,一种不同的设计手法。现代酒店的设计有很多元素都是发自于西方的建筑园林设计理念,如广阔明亮的天窗、大量的玻璃镶嵌拼接为酒店内的植物和一些设施提供充足的阳光与动力。同时,去掉了奢华的吊顶灯,营造中庭空间自然、亲切、愉悦的快乐气氛。很多酒店因为技术上的提高,将中庭设计成热带植物与阳光风情的主题,宁静的热带树木配上流水瀑布的凉爽,中庭间大理石雕刻的立柱显得庄严,这种元素的结合让我们感受到了万里之外异国他乡的美景。现代室外园林景观的重重设计也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室内共享空间的设计里。

在国内五星级酒店的中庭景观设计中,有好多仅仅有简单的植物布置,设计单一。例如,沈阳市五星级酒店万鑫、万豪的中庭空间设计,里面仅仅布置了些绿色植物和花卉就应用,里面涉及道理功能性原理、美学性原理、地域性、文化性、生态环保性的各种理论,算是中庭景观的设计了,这是严重不足的。我们的中庭景观设计需要几门学科的共同结合,这些种种要求设计师必须掌握这些知识,整体运用,具体地细致设计,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考虑设计的方案,从而调节酒店的空间、结构、景观、环境、人类心理的设计因素。做到“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使酒店的中庭设计能与景观、人、生态环保结合起来,研究酒店中庭的景观设计,为未来中庭空间的景观设计提供借鉴。

如今,我国的五星级酒店越来越多,中庭的景观设计也渐渐得到了重视。酒店中庭景观的设计发展将更加完善,更多地考虑到地域文化、美学和生态环境几个方面,并从这几个方面入手,酒店中庭景观设计则日趋走向成熟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李振杰.滨海度假酒店环境景观设计的研究[D].北京林业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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