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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6 14: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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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相关法律法规

篇1

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和协调运行的基础性力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直以来,融资难都是制约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又难于破解的主要问题之一。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有许多,其中信贷融资难的主要因素则是金融机构过于依赖土地和建筑物等不动产作为担保物,而中小企业的主要资产却多以动产和权利为主。基于缓解融资难现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需求,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行政部门、企业积极创新融资担保模式,并付诸于实践。融资担保模式创新过程中存在诸多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并不断探求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的实践

中小企业享有的权利种类繁多,拥有的动产资源丰富,这些动产与权利都可成为担保物,因此,减少金融机构对不动产担保的依赖,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具有广阔空间和大好的前景。近几年,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和政府的支持下,金融机构对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业务创新的力度不断增加,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权利担保融资的创新

1、用益物权担保融资的创新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除此之外,《物权法》对用益物权作担保物并无限制,这为用益物权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实践中,基于林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作担保融资的模式,都属于用益物权担保融资创新的范畴。这些用益物权用于担保融资,帮助了许多中小企业利用潜在价值得到所需信贷资金,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放贷银行的资金使用率。

2、财产权利质押融资的创新

根据《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利可以出质。实践中,对于债权人而言,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的风险较难控制,因此,金融机构并不愿意接受这些财产权利质押。近几年,金融机构关于财产权利质押贷款的探索与创新主要是完善质押融资中的权利价值评估、权利出质登记、权利交易等相关操作环节,以此降低融资风险,消除金融机构的顾虑,推动权利质押融资的发展。此外,金融机构也在不断探索拓展应收账款质押的类别,由此出现了订单质押、旅游门票收费权质押等融资模式,这些融资模式把企业无形财产转化为了动态资产,缓解了企业融资难的状况。

3、其他权利担保融资的创新

权利担保融资模式创新的实践还有很多,如简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推出的沙石开采权质押贷款,嘉兴银行推出的排污权抵押贷款,义乌地区推行的商位使用权质押贷款等等。这些权利担保融资模式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动产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

动产资源种类较多,融资空间广阔,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动产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力度,推出了油品、黄金、黄酒、大蒜等动产质押贷款模式,再如山东恒泰农村合作银行推出的钢结构抵押贷款模式,这些新的担保创新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的资金需求、促进了银行贷款的良性循环。

(三)保证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

保证担保融资创新主要是联保贷款模式,即三个或三个以上企业按自愿原则组成联保体,银行对联保体成员进行授信,成员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融资模式。根据行业、地域的不同,各银行采用的中小企业联保贷款模式亦不同,有联保基金模式(协会联保模式)、网络联保、行业联保、联贷联保等多种模式。联保贷款模式有利于成员间内部监督,相互督促及时还款,同时,还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可变性、易操作性,联保贷款为中小企业获得了更多的信贷资金。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中的法律困境

(一)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的创新与发展,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保护和扶持。而权利和动产担保法律规范的不健全,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发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1、权利担保的合法性缺失

(1)排污权抵押贷款缺乏法律依据

自2008年嘉兴市推出排污权抵押贷款以来,排污权抵押贷款模式迅速在全国蔓延。关于排污权的法律性质,学界有多种观点:有学者主张排污权属用益物权;有学者主张排污权具有准物权属性;有学者认为,排污权是种新型的环境役权;有学者认为,排污权属于人役权。也有学者认为,排污权进入物权体系困难重重,而将排污权归入合同债权既在理论上可取,又有助于排污权灵活运作。然而,依物权法定主义,排污权并未作为物权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其物权属性不能确定。同时,排污权的环境役权、人役权、合同债权性质也局限于理论探讨,没有得到立法机关的确认。因此,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实践探索还缺乏法律依据,对于排污权的属性、排污权抵押的可行性以及排污权交易的条件等问题都有待相关法律法规的确认与完善。

(2)河道沙石开采权、商位使用权担保贷款缺乏法律保障

2010年简阳市探索出沙石开采权质押融资模式,为保障这一模式顺利实施,人民银行简阳市中心支行会同简阳市水利局了《简阳市河道沙石开采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然而,对于沙石开采权的性质,有学者主张河道沙石属矿产资源,沙石开采权则属于采矿权,若此种主张成立,则沙石开采权属用益物权,沙石开采权担保的方式应为抵押。《水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沙石开采权性质并没有规定,因此,沙石开采权担保是抵押还是质押,满足哪些条件此项担保可以成立,仍有待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范。

目前,全国许多金融机构推出了商位(铺)使用权担保贷款。对于商位使用权担保是抵押还是质押,商铺使用权能否转租等问题,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明确,有待进一步规范。

2、动产质押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

随着动产担保融资的发展,动产质押监管这一融资担保模式迅速兴起。在实践中,动产质押监管的一般操作模式为: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动产进行质押担保,银行委托第三人(一般为物流企业,在动产质押监管中作为监管人)代为监管质物,履行监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质物的数量、质量的监管,对债务人或出质人出入库权利予以限制和约束,必要时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予以监管,发现有害于质权人利益的情形时及时通知质权人,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由于法律对“监管”的概念并无明确规定,我国动产质押监管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动产质押监管实施过程中债权人与监管人主要通过质押监管合同明确各自的权责。因此,订立合同时未考虑到的风险出现时,债权人与监管人的权责分配就缺乏法律保障,所以,要积极完善动产质押监管的相应法律法规,为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3、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规范的缺失

融资性担保机构对保证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缺少对担保机构的法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实践中,担保机构担保效力不足,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要积极完善融资担保机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融资担保业监管主体、为担保机构确定对等的权利与责任,消除现存的政策性障碍,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

(二)法律环境的缺失

1、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持

目前,《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对担保登记制度、担保物流转制度的规定不健全,这导致设定担保难,实现担保债权难。因此,要积极制定和完善各类担保物的流转制度和担保登记制度,以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的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提供法律支撑。

篇2

一、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但是由于其信息透明度低、缺少贷款抵押物,而资本市场的准入门槛又比较高,导致融资十分困难,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供应链金融这种新型融资模式的出现,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并逐步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

二、基于供应链金融视角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概述

供应链金融指的是对一个产业供应链中的单个企业或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以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配套企业“产一供一销”链条的稳固和流转畅顺,并通过金融资本与实业经济协作,构筑银行、企业和商品供应链互利共存、持续发展、良性互动的产业生态。

目前,我国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应收账款模式

中小企业在供应链中经常处于弱势地位,应收账款经常要在卖出存货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才能收回,导致现金流短缺。应收账款模式则允许处在供应链上游的中小企业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贷款,但是核心企业要对此进行担保。

(2)预付账款模式

当处于供应链下游的中小企业需要预付货款,才能向上游的核心企业购进维持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时,往往缺乏足够的资金。预付账款模式则允许处在供应链下游的中小企业将预购的货物质押给银行获取资金支持。

(3)存货模式

存货模式是指中小企业把银行认可的存货抵押给银行,从而获得贷款。中小企业通常都是批量购进原材料,并且只有部分原材料会用于生产,还有一小部分原材料则储存起来以备不时之需。这些原材料很可能会占用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利用这种融资方式把它们抵押给银行,则可以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

通过以上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有如下几点优势:首先,银行可以通过核心企业、监管企业来获取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降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及成本;其次,这种以真实贸易为基础的融资方式,缓解了中小企业缺少抵押物的问题,能有效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另外,这种融资方式还能使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企业的经营和资金周转也更加顺畅,构建较为牢靠的长期战略协同关系。因此,这种新型融资方式被许多企业所采用。

三、基于供应链金融视角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存在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供应链金融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物权法》、《担保法》、《动产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更加顺利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并为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由于供应链金融业务种类多样,在涉及信用捆绑、质押物监管、动产质押、违约情况下质押物的处置等方面的问题时,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金融机构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存在一定风险。

(2)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

相比于传统银行信贷,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要求银行评估整个供应链的信用情况。但是现阶段,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社会信用征集系统的建设刚刚起步,金融机构现有评级体系不完善,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并不能得到有效归集和正确评估。

(3)供应链上企业之间关系松散

目前,国内大部分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意识相对薄弱,供应链上企业之间的关系普遍呈现松散的特征。中小企业对于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缺乏开展合作的意识,核心企业也没有动力将中小企业纳入其供应链管理系统。这使得有效的供应链金融融资机制难以建立,也无形中增加了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风险和成本。

四、优化基于供应链金融视角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促进我国供应链金融的良性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尽快完善。比如《物权法》虽明确了存货和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担保物,但缺乏具体细则和相应的司法解释,仅以此法作为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法律依据不能有效保护信贷主体的权利。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制定具体细则,明确《物权法》中关于动产质押的相关条例以及信贷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利益,从而促进供应链金融的健康发展。

(2)构建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

基于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特点,金融机构应该建立一个适合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比如将对授信主体的风险评价体系由静态评估变为动态评估,并将传统的单一受信主体评级制度变为“主体+债项”的新型评级制度,同时侧重对“债项”的评级,从而弱化对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的审查。

(3)建立稳固的供应链上下游协作机制

如今的市场竞争早已演变成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企业在制定其发展战略时不应只局限于自身,而应立足于整个产业链条的发展状况,顺应其发展趋势,找准企业在供应链上的定位,并加强与供应链上核心企业的协作。通过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紧密合作,不仅能提高供应链的运转效率,也能提升企业自身的竞争力。

五、结论

供应链金融这种新型融资方式的出现,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虽然目前,这种方式的施行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不健全、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供应链上企业之间关系松散等,但是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建立稳固的供应链上下游协作机制等方式,这些问题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参考文献:

篇3

一、我国中小企业筹资环境现状

(一)中小企业的内源性资本融资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内源性的筹资途径主要包括企业股东投资和发行各种形式的金融证券。通过股东投资进行权益性资金筹资主要是指将企业利润中的一部分继续留存在企业内部,继续进行资金流动,并且将这部分的资金作为企业资本来源,从而加大投入,不断的扩大生产,这一部分资金又叫做企业留存收益获得。但是,从我国中小企业的运行情况分析,这两种方式都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一是因为我国中小企业的运行规模较小,流动资金和盈利资金都有限,所以企业盈利只限于股东分红,已不能用于留存企业内部,进行再生产资本留存。

(二)外源性?Y本筹集

外源融资是指将其他主题的资金通过利用中小企业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以外的经济主体不断的转变成自己的资本投入的过程,这个过程涉及到了除了中小企业之外的外界力量。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信用机制和证券机制也得到了巨大的发展,这些机制的不断完善,使外源性资本筹集模式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

三、关于对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我国关于针对中小企业金融筹资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们国家在中小企业的经济建设发展中还是存在很多的问题,因此我们在建设中小企业时仍然需要不断建立健全我国关于针对中小企业金融筹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通过发行金融证券形式的条件还不成熟,相关法规法律制定性规范并不是很健全,对中小企业限制较多,这就导致我国较多的中小企业都不具备上市融资的条件。只有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让政府将权利下放到市场本身,不限制市场的发展,使市场得到快速的自身修复,同时进行自身调节,这样才能做到不断扩大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多元化,不断的推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二)不断创建多元化的中小企业融资市场

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对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模式仍然具有较大的局限性,我国中小企业筹资方式比较单一,只有不断的创建多元化的中小企业融资市场,中小企业才能通过不同的途径获得企业发展再生产的资金,才能将企业不断做大做强,才能在不断发展的国际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创建多元化的中小企业融资市场的方法主要是通过政府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实现的。政府部门要加政放权,将市场的主要主导权下放的市场中,政府要把权力下放,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中小企业融资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多元化的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可以适应不同类别的中小企业融资需要。

宁波市某公司于2004年注册,注册资金为160万元,经营的产品为家用电器。该企业销售的产品都是国内某知名品牌,结合该品牌的优势与良好的经营方式,稳步发展,已经成为宁波市总。

企业的销售旺季集中在每年夏季与年底,尤其是春节时期,为了配合各大商场的促销活动,企业都会购入大量电器,导致企业在这段时间的运转资金较为紧张。而且今年经济形势不稳,资金回拢的周期受到影响,但是夏季来临,企业需要订购大量电器设备,由于资金不足难以备足电器。如果不能够按时将货物发送到各大商场,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影响,也会影响稳定的客户群体。所以企业不可再业务发展良好阶段,因为资金问题,而延缓发展脚步。

企业负责人希望通过抵押房产,从银行贷款,获取流动资金。企业负责人先后同不同的国有银行商讨,但是都没有谈拢。主要是两个原因影响了贷款结果:首先,抵押额度难以满足企业资金需求。一般情况下,房产抵押贷款额度为评估价值的七折,那么就会导致企业实际获取的资金与期望的资金之间存在一定差异,难以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其次,企业贷款的资金时间较短,经营收入回拢较快,贷款的需求期较短,所以更适合短期内可以灵活周转的额度产品。如果贷款期限太长,一方面没有必要,另一方面利息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这对于一家并不是“财大气粗”的小企业来说也是一种负担。

同多家国有企业商讨不成功之后,经过朋友介绍获知,宁波银行有针对此类小企业的融资计划,所以负责人就同宁波银行业务人员进行洽谈。之间碰到的良好问题,宁波银行通过货易融和押余融两款产品搭配使用,成功解决了问题。

篇4

人口老龄化已成为现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制订了许多法律法规,希望老年人在退出社会后能愉快、健康的度过晚年。但是随着老龄化的日益严重传统的家庭养老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化社会的发展,急需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养老模式出现。

一、我国以房养老模式面临的困境

(一)政府公共职能的缺失

政府对于推广“以房养老”政策应该起到发起者和宣传者的作用。在我国,政府对于“以房养老”不够重视,推行的力度不强,造成民众对“以房养老”的概念、作用以及申请条件等都不了解,存在着一定的误解。

“以房养老”作为养老社会保障的一种新形式,政府应该起到引导作用,发挥公共职能,才能够更好的服务群众。目前我国存在的“以房养老”方式多是民间自发组织的,既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又没有政府的职能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老年人往往处在信息弱势的地位,承受着相当大的风险。例如:成都市“以房养老”第一人就是与当地社区管理机构(非政府机构)签订的协议,因此在之后的养老过程中才出现了争议。

(二)传统思想观念的阻碍

“以房养老”政策在我国实施的最大障碍就是传统观念的束缚。在中国,“养儿防老”和“不动产传承”的观念根深蒂固。将房产作抵押换取养老费用,这对于很多中国家庭来说在情感上是不能接受的,中国传统的代际关系与“以房养老”的模式存在着矛盾。

(三)相关的市场发展不成熟

“以房养老”涉及房地产、金融等多个行业,现阶段我国这些行业的发展都还很不成熟,存在着许多问题,这限制了“以房养老”政策的推行。

近年来,中国房地产价格持续走高,房地产泡沫不断膨胀,如果房地产泡沫一直存在,房价持续走高,那么老年人将房屋抵押后,房价未来的升值收益就会由贷款人享有,老年人会因此蒙受损失;相反如果房地产泡沫破裂,房价出现大降,那么贷款的金融机构将抵押房产流通变现的收益必然会下降,造成金融机构的损失,从而降低金融机构参与“以房养老”的积极性。同时,中国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展很不规范,也增加“以房养老”过程中的风险性。

由于“以房养老”涉及的金融方面的业务比较广,所涉及的经营方式比较复杂,而国内对于“以房养老”产品究竟该由银行业经营还是由保险业经营始终没有一个清楚的划归。我国法律规定保险业不能经营抵押贷款业务,从而保险业不能从事抵押贷款性质的“以房养老”,而银行业又不能从事具有保险性质的年金形式的“以房养老”方案。

(四)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

“以房养老”政策的推行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等制度的支持。然而,该模式引入我国的时间还很短,尚处于试水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起来。这就使得老年人在“以房养老”的过程中,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风险增加。例如:在南京试点中,由于房屋变现的过程较为复杂,又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为各环节做保障,老年人往往存在着很大的疑虑,从而削弱了他们参与的积极性。

二、我国推行“以房养老”模式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政府职能

我国以房养老缺乏政府的政策支持。首先,虽然以房养老在国外已发展成熟,但在我国还算一个新鲜事物。在我国部分城市试点的以房养老模式,除了上海模式中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是政府机构,其它模式并没有政府机构的参与,所以,这些自发性组织相对于政府机构来说没有公信力。

政府必须在推动和引导“以房养老”上发挥主导性的作用。担负起发起者和宣传者的责任,一方面引导咨询机构或是非营利性的组织对老年人进行宣传和教育,为他们提供咨询服务;另一方面,面对金融机构对开展“以房养老”相关产品积极性不高的情况,政府应该放宽行业限制,给予一些政策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其中,实现社会价值。

(二)转变传统观念

我国推行“以房养老”政策的关键就在于要引导传统思想观念的转变,从而营造适应的社会文化环境。从政府层面应该加深公众对“以房养老”的理解,减少民众的疑虑。社区、金融机构等组织应该深入基层和客户群,向民众讲解“以房养老”政策,介绍相关的金融产品,提高对“以房养老”的知晓度。在这方面,可以学习美国等国的成功经验,建立由金融业和政府社会保障部门人员共同组成的顾问委员会,针对老年人进行相关的辅导,使他们能够充分了解“以房养老”,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更好的选择。

(三)建立健全相关市场

“以房养老”政策的执行必要要以一定的市场制度和体制为保障。因此,要建立起以特设机构或保险公司为主体,商业银行和社保机构为补充,房地产中介机构参与其中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开办机构。银行、保险、信托、社保、房地产等机构必须联合起来,各自发挥其优势,相互协作,任何一个机构都难以单独开展此项业务。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很不稳定,与国外相比,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发展也还很不成熟,这其中既有国家监管上的问题,也有机构自身建设上的问题。这就要求国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的市场,加强引导,各个机构或是行业必须在完善自身建设的同时加强合作,整合资源,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以房养老”政策。

(四)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以房养老”政策涉及金融,社保等多个利益相关领域,实施较为复杂,也牵扯各方的利益。它的推行,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因此必须要制定一套法律法规,从金融、房地产等相关领域入手,对各个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权利义务。这样才能避免在出现问题时,无法可依,使利益相关主体蒙受损失。

参考文献:

[1]阎安.以房养老模式的国际借鉴.财会研究,2007(8).

[2]范子文.中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

篇5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资产总量、盈利水平都取得长足发展,但我们也要看到在社会转型时期金融机构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尤其是在信贷业务上。每年向法院涉及金融机构的信贷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且争议的标的额也越来越大。虽然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业务时,通过依法签订贷款合同、进一步规范贷款程序,增强了合同的合法性,规避风险的能力在提高。但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也暗含了一些弊端和风险。为了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金融机构需正确面对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加以有效地控制和防范。

1.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缺少相应法律的实施细则。目前金融机构签订信贷合同的主要依据是《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但由于实际情况的负责多样,法律法规缺少结合实际的操作细则。二是忽视信贷合同的重要性,违规签订合同导致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尽管金融机构在完善信贷程序、规范信贷手续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由于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也不少见。三是忽视贷款保证中潜在风险。四是金融机构在格式合同中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合同文本滞后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可以因为重视而得到改善。

2.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中问题的完善。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的实施办法。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积极做好金融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二是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法律工作机制。应建立于司法部门的联系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司法信息,有新的司法解释或相关案例时,及时学习并应用于信贷业务。同时建立专门的法律工作机构,负责信贷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司法部门的联系,提高信贷人员的相关业务水平,通过对合法性审查加强进一步防微杜渐,规避风险。三是严格贷款程序。严格要求信贷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认真操作信贷业务,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制度,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程度做出细致的调查分析。四是进一步提高信贷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强化自我约束意识,正确摆正与相对方的关系,公平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做好告知义务。

(作者单位:农行浙江临海市支行 浙江临海 317000)(责编:李雪)

篇6

(二)煤电企业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之间的关系。企业财务管理中,利润、成本、资金的最重要的三个因素,税务筹划类属“资金”部分。其能够有效地提升财务管理、经济效益。煤电企业减轻税收方面的盈利来源主要有二――其一是反复核对财务,其二是税务筹划。在其中需注意者在于,税务筹划所要减轻的税收负担在于偷、漏税之类行为,在开展筹划时首要应注意其合法性,否则往往会造成企业难以为继。

(三)煤电企业财务管理对税务筹划可行性的分析。近年来煤电企业一直在吸纳专业人才开展税务筹划,并明确了其前提在于保证对相关法律法规不触犯。中国大陆的税收制度至今还处于不断完善中。

二、煤电企业税务筹划方法的选择

(一)企业投资时采取的税务筹划方法。企业发展各个阶段中都贯穿着税务筹划,其在在企业投资时多以如下两点开展:其一为安投资地区加以选择,不同地区的有着不同的税务优惠政策,故而在投资时先行的市场调研不必可少,其次则是以企业组织形式作为选择税务筹划的基础。

(二)企业经营时采取的税务筹划方法。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时,应列支所有相应的费用,及时入账费用,并写清存货的损坏、坏账之类情况,由于煤电企业固定资产占比较大的特点,故而固定资产折旧这一状况也就很大程度上对企业经济水平会产生巨大影响。筹划时应考虑不同的折旧方法、年限对企业的影响。由此可见,税务筹划的科学性会很程度上影响企业经济水平。

三、煤电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

(一)不能违背国家相关法律。财务管理者应拥有较强的法律常识、专业素质,在其工作过程中,首先要保证其合法性。在税务筹划工作的实际进行过程中,为数不少的企业都很看重其经济效益层面的作用,却对法律法规的约束有意无意地有所忽视,甚至偷、漏税行为屡见不鲜。作为煤电企业,应意识到偷、漏税行为被公开后,往往会对企业声誉产生直接的消极影响,并对今后的发展产生制约作用。尽管会获得暂时性利益,却难以对企业持久、健康发展产生好处。

(二)保证税务筹划方案的及时性。税务筹划方案制定过程中,有必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对其加以调整。由于中国大陆税收政策的“动态性”,若企业没有以税收政策作变动的依据,往往会造成税务筹划方案和法律法规相互不配合的情况,以此造成难以可靠实行的状况。同时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出于不断调整完善中的一种活动,税务筹划工作的出发点就在于希望借助税收政策的优惠性来对企业纳税额加以降低,若难以保证税务筹划及时,往往就会造成难以第一时间获得优惠政策,并由此造成经济效益的降低。

(三)科学论证税收与非税收筹划方案。煤电企业的税务筹划往我那个会和很多种因素相互涉及,不同的政策和法律往往会有各具特点的规定。此时就需要财务管理人员的科学论证,并从中“筛选”出最适合企业的方案。

四、煤电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的技术方法

(一)减税。所谓“减税”,指的是借助于税务筹划来对纳税额在遵守法律法规基础上加以减少。在计算减税额时无需大量计算,同时此技术只和特定人群有关,故而其具备操作简便、适用范围小的特点。

篇7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自有资金不足。“只贷不存”是小额贷款公司区别与其他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结构的主要特点之一。跟据相关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而在实际操作上,小额贷款公司目前主要依靠自有资本金来开展业务,但单单依靠股东的注资并非长久之计,注入资本的严重不足和贷出资金回笼的缓慢性,致使小额贷款公司面对日益扩大的市场需求以及自己做大做强的良好愿望显得力不从心,在贷尽资金后往往因无资金可贷只得暂停业务。(2)法律保障不够健全。由于身份不明确,法律法规不明晰,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面临严重的缺乏法律保障的问题。具体首先体现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准入政策和监管制度的确认;其次是利率政策,如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没有限制,可能由于市场的非充分竞争导致过高的利率,使小额贷款失去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初衷同时影响客户还本付息的能力。(3)转制很困难。小额贷款公司的转制过程很难,小额贷款公司如果要转制成为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必须由商业银行控股或经营,这就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原始发起人和投资者们不得不让出控股权和经营权,而这对于那些视小额贷款公司为其心血的原始发起人无疑是难以接受的。(4)不利于监管。小额贷款公司不仅要接受省级主管部门的监管,还要接受银监会的监督和人民银行的监测,但在实际的工作中,有些具体的工作又与中央银行产生了重叠和交叉。银监会在各地的工作人员又少,监管力量不足成为小额贷款政策无法灵活实施的一个重要原因。综上所述,小额贷款公司目前还有很好的发展空间,但是种种的问题一旦“蔓延”开来,必将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外部的金融市场环境变化,加上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实力相差悬殊,其持续发展将面临重大的问题。

二、促进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建议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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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风险概况以及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信用不佳甚至破产倒闭从而造成的机构的重大损失,以及由此引发的金融体系的紊乱和国民经济的动荡。金融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等。信用风险一直是金融行业面临最主要的风险。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活动就是贷款和投资,贷款和投资都需要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或者投资对象进行信用考察并对其信用做出判断。但是由于各种主管或者客观的因素,金融机构在借款和投资之前得到的点查信息可能存在误差。又或者是借款或者投资对象突况导致其信用大大降低。这些就会给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风险,也就是借款或投资对象无法偿还金融机构的资金。如果金融机构不能提前预料并做好此情况发生的准备,此风险会给集荣机构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虽然近几年来金融机构的资产储蓄、应对措施有所增多以及闽融信用度的普遍提高,但此类情况还是时有发生。操作风险。操作风险也是我国金融风险中的一大重要风险。操作风险多发是我国金融行业中的一大特征。操作风险主要是由于金融机构内部和外部的一系列原因造成的。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机构治理体制和机制的失败,金融机构内部对其内部的越权、失误等违反治理体制问题的不及时处理,这就会导致金融机构操作风险的多发;金融机构外部信息技术系统由于各类重大灾难事件而导致的信息失效也会给金融机构在成极大的损失,加大操作风险。从今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发生的操作风险来看,我国金融机构操作风险较高,且由于金融机构内部而导致的操作风险占主体。跨行业、跨市场的风险。目前,金融创新是金融行业增加收益。提高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但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经营模式合外部生态环境同时变化的情况下,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创新也给金融机构带来了风险。一方面,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很多种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模式,不仅有以事业型为主的金融辅助公司,而且也有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公司模式。另一方面,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等机构在改进经营模式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跨市场的金融工具或产品。这些都会成为金融机构跨市场、跨行业的风险因素。

二、我国金融风险的原因

我国金融风险的原因,究其根本是法律法规以及体制制度的不完善。

(一)金融行业有关征信管理法规制度的缺失

征信就是收集、评估和出售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征信体系建立的目的主要是解决金融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对等。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金融行业也快速发展,经济活动也日益频繁。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或投资人的信用考察也越来越有必要,金融机构也越来越依赖专门的征信体系来完成对借款人或投资人的信用考察。但就目前来说,我国的征信体系处于起步阶段,管理法规制度缺失,这就会造成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或投资人进行信用考察时的信息不完善或者有偏差,给金融机构带来信用风险。

(二)金融诈骗等处罚的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

法律对于金融诈骗和违反相关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所追究的法律责任的缺失和不完善,不足以对犯罪人员构成威胁和震撼,不利于防范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给金融机构带来负面影响。

(三)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滞后

现行的企业法律制度就破产来说,在管辖和受理、监督制度等方面都不利于债权人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就会导致金融机构的债权恶化,不良记录积累对于金融机构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和完善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内部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改进征信系统的相关法律规定,减少金融机构的各种风险。这要求相关部门的政府人员和执法人员以及金融机构的管理层加大对此法律法规的探讨并最终完善;加大金融欺诈和违法相关法律的形式责任,加大相关法律的震慑力。这就要求相关法律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探讨并作出改动;对企业破产法律作出先关调整。

(二)相关部门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文化的建设,加大宣传信用力度并加强培养全社会的自律意识。提高全民的信用素质和道德素质。

[参考文献]

[1]袁媛,吴孙克.金融风险控制与法律对策研究[J].中国经贸,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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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管理还处于发展阶段,相关管理内容与手段还不到位,所以在实践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融资问题与风险,这些问题的解决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我国中小企业由于实力较弱,资信程度还不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也不强,在中小企业融资风险与控制的问题上,必须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体制的防控,针对性的加以解决融资风险隐患。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的成因

1.技术基础较差,风险管理落后

现代风险管理的水平是建立在管理技术与融资活动的基础之上的。我国由于风险管理技术还处于起步阶段,整体水平较低,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等方面的误差较大,这些因素严重影响了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的控制。中小企业对于风险管理的手段一般分为风险回避、控制和转移。一般都会采取前两种措施来处理风险,往往忽视了风险转移的重要作用,这样就会使中小企业承担了许多不必要的风险。

2.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中小企业管理服务机构,对于中小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十分不利,而且当前的政策法规基本都是按照行业和所有制性质制定的,缺乏对于中小企业的统一规范,可能因为所有制性质不同,就导致了中小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而且,中小企业相对于大型企业,银行等信贷部门也没有大型企业支持,对中小企业信用歧视,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成为问题。

3.经济环境方面的制约因素

就外部环境来说,中小企业缺乏贷款担保信用体系。由于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少,不能够抵押,所以贷款就会受到限制,而且中小企业由于自身问题可能损害了自身的信誉。同时,企业在办理贷款时要经历很多极为繁琐的权力登记等一系列手续。我国中小企业缺乏在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途径,中小企业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融资十分困难,同时也难以取得证券融资的资格。区域性的中小金融机构对于中小企业也不够支持。这些外部环境都制约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给他们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二、提高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风险控制的策略

1.加强融资风险的管理力度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的管理力度不足,技术含量较低,这些都是现实情况,在实际工作当中,如果仅仅由企业自身进行风险管理,表面上可以降低成本,但实际上由于管理不善,反而会使成本加大,甚至导致项目的失败。所以,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在还不具备独立进行融资风险管理的能力下,聘请一些有经验的机构和人员,结合国情,提出参考的意见和建议,逐步加强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的管理力度。从融资风险的管理理念来说,要坚持整体的观点,从长远出发,对风险进行全面的把握,并根据外部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掌握风险的变化,提升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的管理控制水平。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中小企业主要是吸收外资采取鼓励性的优惠政策以及对融资企业的外汇等进行控制的管理性政策。虽然中小企业的融资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但仍然要坚持对外开放,并使优惠政策具有连续性,促进我国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所以,应当面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特点以及我国国情,积极的开放市场,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制定和实施与中小企业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确立监管部门,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审批流程监督和管理,确保在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层面上使中小企业的融资有法律保障和支持。

3.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我国以往发行的债券、股票等融资手段多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所利用,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没有一点用处,很多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高新企业,因为缺乏资金影响了其迅速发展壮大的时机。所以,要建立和完善适合于中小企业进行资本融通的资本市场,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可以尝试推行中小企业资产的证券化,逐步建立起专门对中小企业服务的资本市场,同时增大证券中柜台交易的力度,大力推进产权交易,这样就能够相对减轻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与风险,吸收资金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实现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加强中小企业的风险规避与控制

对于中小企业的风险控制包括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的控制和规避。利率风险的防范和化解的对策主要有:降低融资利率,争取到利率较低的政策性贷款和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采用浮动利率,债券、票据、贷款等都可以使用浮动利率;加强对于利率的预测,准确的预测可以帮助中小企业更加有效的进行融资;还可以运用利率协议、利率合约等金融手段来有效防范和化解利率风险。对于汇率的风险化解要重视货币的选择,选择自由兑换货币或者硬货币;使用远期外汇交易,调期外汇交易等外汇进行保值;还可以进行配对管理,减少外汇暴露,降低外汇风险;还可以订立保值条款,使贷款额和偿还额相等。

总而言之,中小企业要解决融资风险问题,并加以控制,其出发点还应当在企业本身上,企业要强化自身的内部管理,提升实力,充分考虑各种融资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意识,把风险控制贯穿于企业运转的每一个环节。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都应当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共同构筑风险防御之墙,使中小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稳步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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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校;内部控制;障碍;对策

一、高校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部控制的概念

内部控制是指经济单位和各个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建立的一种相互制约的业务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制度。

内部控制的目的在于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2.高校内部控制的含义和本质

高校内部控制是高校为了有效进行各项活动,保护各项资产安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发现并纠正财务活动中发生的欺诈行为,预防各种风险的发生,从而提高高校管理水平和竞争力的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控制方法和手段。总的来说,高校内部控制体系能够实现自我检查、自我调整、自我制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有助于保护高校各项资产安全、会计信息真实,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使高校的各项行为能够在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下进行。

二、我国高校内部控制现状问题及障碍

1.高校对内部控制认识不足,意识和观念淡薄高校对于内部控制没有足够的重视,高校管理者缺乏对内部控制重要性的认识,在各项工作运行中有所顾忌,认为内部控制会影响自己的权威。会计人员素质偏低,有时候会计人员身兼会计职务和稽核职务,无法实现财务内部牵制作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高校思想中缺乏内控观念,所以会在实施中难以让人满意。

2.高校内部控制制度缺乏有效性与主动性

随着高校投资主体和筹资管道的多元化,创收收入日益增多,但高校内部控制只重视学费收入的管理,而忽视创收收入的管理,容易滋生“小金库”的现象,这就使得高校内部控制制度缺乏完整有效性,控制范围狭窄,有很强的随意性。同时,伴随着高校体制改革的深入,很多高校盲目建立新小区,引进新的科研项目,兴建各种硬软件,资金不足就举债,又没有良好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机制,使得高校内部控制之中缺乏主动防范性,不能够避免债务危机发生的危险。这种内部控制制度缺乏完善性,严重滞后于高校发展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没有制定出合理标准,让高校在财务控制中显得落后,在风险来临时无法应对。

3.高校内部控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关于高校内部控制体系的法律,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内部控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过多的研究放在企业内部控制上,忽视了高校这一重要群体,一直以来高校涉及内部控制的法规是以部门规章为主。不仅使得高校管理者逃避内控法律责任,而且在涉及高校内控违法时由于违法成本低,达不到强化高校内部控制的作用。内部控制有效发挥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如果没有专门对高校内部控制的法律法规作为指导,内部控制的实施就会变得盲目和随意,也就难以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

4.高校没有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

内部审计通过对单位内部经济活动及其经营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对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按照审计工作规范,揭示本单位的违法乱纪行为,维护本单位的经济秩序,通过制止违规违纪现象,保护国家和本单位的财产和各项利益。而我国高校内部审计并没有充分发挥出这一职能,首先他们的独立性就不够,它经常挂靠在高校的纪检部门不能行使自己的独立职能,同时又隶属于学校的财务处,自然不能有效发挥高校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功能。其次高校内部审计都是听从领导安排,忽视自身的自主权利一味听从指示,也不能及时发现内部财务风险。

三、解决高校内部控制障碍的对策

1.树立正确的内部控制观念和意识

高校应当树立内部控制意识,即预算控制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高校在其发展中也存在着教育培养成本提高或教育资源浪费等风险,特别是各高校加速扩大规模,扩建校区等带来的巨额贷款等风险。因此具有了风险意识才能在这方面防止风险的发生。领导层应当树立起“打铁先需自身硬”的观念,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负责高校财会管理人员,应当加强自身职业素质,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定期组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内部控制能够更好地、更全面的贯彻落实。

2.构建科学的内控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高校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在内部控制主要是财务控制中,应该将内部控制的各个环节科学划分,有序进行,保证内部控制的工作顺利进行,设立监督小组监督好每个环节,根据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奖优罚劣,设立绩效评价体系,在有限的时间内对所有的内控工作进行开和评估,构建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扬,对违法违规者加大处罚力度。高校在各项管理工作中都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建立一套适用于高校内部控制的法规,来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建立合理的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作为高校辅助管理部门,一般都设立“审计处”,作为一个单独的部门应当从财务处中分离出来,内部审计应当对财务部门以及整个单位负责,对于一些弄虚作假的欺诈行为及时查找及时纠正,从源头上对高校的各项财务支出收入及各个会计报表进行审查。同时,内部审计应当自主发挥选择权,不受高校高层领导的安排,独立的进行审计,面对日益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日益复杂的审计对象,成立审计监督小组,使内部审计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

4.强化高校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是高校进行管理的基础条件,高校要注重内部控制职业人才的培养,注重提升相关人员的技能,定期组织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准则,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培养其责任意识,提高其综合业务水平,避免在工作中出现重大的错误,提升其思想道德境界,树立尽职尽责、爱岗敬业、守法奉公的高尚品质。注重以人为本,强化内部控制环境,为高校内部控制中的各项工作奠定基础。

四、结束语

高校内部控制是高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对于高校能够在今后的发展中起到关键影响作用,完善高效的内控制度能够促进高校的发展。虽然我国高校的发展已经在体制和管理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高校内部控制中目前还存在诸多障碍,应当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探索出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以此更好发挥高校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马东亮. 高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现状及对策研究[J]. 中国流通经济,2011,04:11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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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强法制意识

由于刚毕业的学生没有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又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往往盲目应聘,吃亏上当,还不能实现维权,常常因简单的法律问题而败诉。如:不知道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和法律规定,提出申诉请求不当;提出仲裁申请超过申诉时效;不能提供比如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物证、证人证言等支持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据;不懂得我国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两审”制,即: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巧日内向人民法院,法院审判是两审终审;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及时申请执行等;有的甚至都不知道“任何招聘单位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风险金、报名费、培训费等都属于非法行为”的常识。所有上述现象表明,学生迈人社会前,一定要加强相关法律学习,增强法制意识。

二、应用法律法规

1.法律维权从学校开始有些学校为督促和保证学生按时还款而规定毕业前没有还清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和学位证。大家知道,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确保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正常人学并顺利完成学业采取的措施之一,但国家并没有因为未还清助学贷款就不发给毕业证的规定,所以高校无权扣押欠贷学生毕业证。对于学生假期打工也有相关规定,接收学生假期打工的用人单位要与打工学生签订规范的“勤工助学协议”,且劳动报酬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学校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从学生打工所得中扣除管理费用。当学生的合法权益遭遇侵害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及时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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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 authors summarize the law frame,regulations and other polici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vestors' interest of REITs in some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areas. Based on the practice and difficulties of REITs in China,the authors introduce some specific policy suggestions.

Key Words:REITs,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regulations,suggestions

中图分类号:F830.8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3-0049-04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简称REITs)是一种特殊的房地产产业投资基金,一般采取股份公司或契约信托的形式,公司或受托人通过公开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后,用之购买办公楼、宾馆、公寓、购物中心和仓库等收入型房地产资产或进行房地产抵押贷款,再交由资产管理机构运作,最后将绝大部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资产管理机构还可以按要求聘请外部的物业管理人负责房地产的维修保管及租赁管理。作为一种金融投资产品,REITs涉及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国际上REITs的管理运作机制十分注重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本文对国际上REITs的管理运作经验进行了考察和总结,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比较,为我国健康发展REITs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概述

(一)REITs的基本类型

根据投资范围的不同,可将REITs分为权益型、抵押债券投资型和混合投资型三种。其中,权益型REITs主要投资于办公楼、宾馆、公寓、购物中心和仓库等收入型的房地产资产;抵押贷款型REITs通过发放一定期限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和购买抵押证券方式获得以房地产为抵押的债权①。混合型REITs则介于两者之间,既可以购买房地产资产,又可以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和购买房地产抵押债券。

(二)REITs的经营模式

1. 美国REITs的经营模式。美国REITs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采用的是公司型封闭式结构,其内部组织结构与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不大,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持有人在购买证券后,不得要求从基金公司撤回基金,如需变现,也只能在一些二级市场买卖。这些二级市场主要有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一些地区交易所、柜台交易市场,以及全国证券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等。

2. 澳大利亚、新加坡和中国香港REITs的经营模式。澳大利亚、新加坡和中国香港REITs采用的是信托模式,必须委任受托人和管理公司。其中,受托人负有信托责任,代表投资者利益持有相关资产,并监督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执行其投资指示;管理公司代表投资者利益管理相关资产和制定投资决策。信托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从结构上确立受托人和资产管理的职能,在保证REITs 的投资和收入分配策略顺利实施的同时,有效地保护信托单位持有人的利益。

二、各国(地区)保障REITs投资者利益的管理框架

(一)相关法律法规完善,REITs发展得到有效规范

各国(地区)规范和促进REITs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都十分健全,REITs的设立和运作有法可依。美国采取了以税收法律条款为核心的市场型模式,通过税法确定了REITs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REITs公司则根据税法和市场状况,在结构、经营策略等方面做出相应的投资和管理决策;澳大利亚、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的立法借鉴了美国税法中规定的条件,通过专项的立法(修改投资、信托等有关法律或新建法令)提出了与美国相类似的监管要求,对REITs的设立、结构、收入、分配及投资资产、份额转让交易与赎回等事项制定了法律硬性规定(见表1)。

美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新加坡的证券监管法律也十分完善。证券市场的组织结构、上市制度、交易制度、投资税制、信息披露、股东保护措施等各方面法律规定,有效促进了REITs在证券市场交易流通,并保证了投资者的利益。

(二)REITs的投资经营活动受到严格限制,收益稳定

为有效控制REITs的投资风险,保持其收益稳定性,各国都对REITs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制(见表2)。

首先,各国(地区)都对REITs的投资范围和收入进行了严格规定。除符合规定的房地产买卖、物业管理和租赁以及证券投资外,REITs只能投资于办公楼、宾馆、公寓、购物中心和仓库等收入型(Income-inducing)房地产资产或进行房地产抵押贷款;还要求收入以租金或利息为主,且不能低于一定比例,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需要缴税。同时,为控制风险,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的REITs只能投资于收入型的房地产资产,不能进行房地产抵押贷款;尽管美国和澳大利亚允许设立抵押贷款型REITs,但也以权益型REITs为主。实际上,1968-1974年期间抵押贷款型REITs曾在美国经历过快速的发展,但随着1973年办公楼市场转弱,开始因贷款呆坏账的大量出现而全面崩溃,投资者亏损惨重。

其次,REITs经营管理必须为被动性经营,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经营的被动性指投资者并不实质参与经营管理,而仅仅被动的获得租金、利息、分红所得等收入。在美国,被动性经营表现为REITs只能从事符合规定的房地产买卖、物业管理和租赁、维修、房地产开发、抵押、证券投资等业务,否则就不能享受免缴所得税的优惠。

再次,各国(地区)REITs的分红比例都很高,投资者可获得稳定的收益。例如,美国、新加坡和中国香港都对REITs明确规定了强制分红比例,其中,美国要求不低于95%,新加坡和中国香港都要求不低于90%;尽管澳大利亚未明确规定强制分红比例,但一般都会将100%的应税利润以股利形式分配给投资者。

(三)明确相关从业机构及人员的责任,严格任职条件

REITs的营运业绩与市场价值除受房地产市场整体经济环境的影响外,投资对象选择不当、投资时机把握不好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都可能造成房屋出租率下降、营运成本增加或抵押贷款拖欠,因此,相关从业机构及人员的投资和管理水平十分关键。各国都明确规定了REITs主要从业机构及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任职条件。

1. 公司或受托人。美国REITs一般采用股份公司形式。董事会是公司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而是负责REITs的投资策略和监督指导企业的业务运作;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不仅需要具有三年以上房地产管理经历,还要求现在和过往两年内,与REITs的发起人、投资顾问和附属机构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

澳大利亚、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的REITs在架构上必须采取信托形式,并委任监管机构认可的受托人。受托人负有信托责任,以信托形式代表持有人利益持有相关资产,并监督管理公司的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在新加坡,受托人必须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其资本金不得低于100万新加坡元,主要人员必须具有信托专业经验。在中国香港,受托人必须为符合要求的银行或信托公司,资本不低于1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从业人员还需具有REITs运作的专业技能和从业经验。同时,要求受托人必须独立于管理公司;受托人须在已委任新的受托人和受监管部门批准后才可退任,且必须在新的委托人到位后才可生效。

为全面合理评估所持房地产项目的价值,受托人还须按规定委任独立的物业估值机构对REITs的房地产项目进行估值。物业估值机构应在REITs收购或出售房地产项目以及发行新的份额时,制定针对性的物业估值报告,估值方法和估值报告内容都须遵照有关规定。

2. 管理公司。REITs管理公司的管理职责包含资产管理和物业管理两个方面。各国综合考虑这两方面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对管理公司的从业资格提出要求。管理公司在资产管理和物业管理方面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人力和资金资源、专业知识和内部监控系统,从业人员应具有充足的经验,以便有效执行其职责,为REITs提供全面的管理服务。同时,由于管理质量对于REITs的业绩至关重要,REITs的持有人必须拥有对管理公司进行适当程度监督的权利,一般允许持有人通过投票辞退表现欠佳的基金经理,关联交易也必须经持有人批准后才可进行。

美国REITs的经营管理由董事会聘请内部或外部的管理公司进行,前者CEO由董事会任命,后者则相对独立。在澳大利亚、新加坡和中国香港,REITs必须聘请独立的外部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新加坡对管理公司或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应具有相当的地产投资管理经验。主要条件是:(1)管理公司有5 年以上地产基金管理经验;(2)在托管人同意的前提下任命有5年以上地产投资或地产投资咨询经验的顾问;(3)雇佣有5 年以上地产投资或地产投资咨询经验的人员。中国香港证监会的要求比新加坡要严格一些,目前只接受获牌照的管理公司,还要求管理公司拥有两名至少具备5 年的投资管理及/或物业投资组合管理方面可追溯纪录(可考虑私募基金经验)的负责人员,且其中1人必须全职监督管理公司的资产和物业业务;自身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REITs还必须拥有专门负责物业管理职能的主要人员,该主要人员必须持有管理房地产项目的专业资格,同时至少具备5 年地产物业管理经验。

最后,为确保管理公司具备足够的资源和专业知识以满足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管理公司还需聘请委托上市人及财务顾问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服务机构也需要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和从业经验。

三、我国健康发展REITs所面临的困难

(一)相关法律法规空白,推出REITs面临法律障碍

REITs的发展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提供规范以及保障,而我国REITs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是一片空白, REITs的推出尚存在法律障碍。例如,我国目前还未出台产业投资基金法,只能通过私募基金形式设立。另外,我国REITs在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税法、会计法规中尚没有关于REITs的相关内容,形成了法律瓶颈。例如,国际上普遍给予REITs的税收优惠,但我国在信托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相配套的税法和会计制度法规,因此,REITs设立后将面临双重征收所得税和营业税问题,难以体现REITs产品的优势。同时,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经历近年来的价格暴涨,蕴含的风险也很大,若草率大规模推出REITs产品,很可能会在证券市场投机合力作用下使房地产市场风险进一步集聚,并扩散到证券市场,形成证券市场新的重大风险点,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

(二)符合投资要求的房地产资产资源稀缺

与国外相同,我国投资者也希望分享房地产快速增长的成果,投资需求十分旺盛。由于REITs产品的资金门槛低,收益可观稳定,因此,若能在国内推出与国外REITs相同的产品,必将受到国内投资者的追捧。

可惜的是,依托国内房地产行业难以推出与国外相同的REITs基金产品。一方面,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供给结构中,具有独立产权的住宅居于主导地位,而符合REITs主要投资范围的成熟商业地产和出租型公寓则十分稀缺,REITs推出后很可能面临缺乏适宜投资对象的难题。2000年以来,我国每年竣工的商品房面积80%是住宅,其中适于出租的小户型公寓又很少;而商业地产尽管在近两年开始逐步兴起,但空置率很高,缺乏成熟的项目。另一方面,由于国内各城市租金收益率普遍不高,即使能够找到适宜的投资对象,也难以保证收益率对投资者具有足够吸引力。

(三)缺乏专业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

目前,我国尚缺乏房地产基金成功运作所必需的大量专业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我国国内的房地产项目普遍存在缺乏专业管理机构的问题,投资和物业出租经营等方面的管理能力较差;同时,我国现有房地产信托从业人员中真正熟悉金融市场运作和房地产投资及运作的专业人才并不多,难以承担发展REITs大任,这是因为我国现有房地产信托主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委托贷款,而国外成熟REITs则主要进行股权投资,两者差距甚远。

四、政策建议

(一)加强环境建设,为推出REITs提供条件

要完善REITs的法律体系,必须将法律制定工作细化、完备化。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或制定专门针对投资基金发展的《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并制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专项管理法规,提出REITs的设立条件、投资渠道、投资比例等监管要求,强调各参与方的资格和责任,使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开始就以较规范的形式发展。其次,还应当对《税法》进行修订,给予REITs税收优惠,以解决双重征收所得税和营业税的问题,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最后,应当加快证券市场立法建设,在发行审核和上市监管等方面,对REITs资产要求、结构设计、参与方的职责等进行专项监管,为REITs提供一个良好有序的市场环境。

应当加强REITs相关机构的培育,尤其是管理公司和估值机构。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育工作,提高房地产信托业的知识水平和能力,为REITs的推出准备既懂房地产专业知识、又掌握投资银行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人才。

(二)可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

可以考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同时在试点过程中不断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证券市场建设和提高监管水平,待条件成熟并积累一些经验后再正式推出。同时,由于我国缺乏成功操作经验,试点的 REITs规模不宜太大,期限也不宜过长,应以10―15年的中期为宜,基金类型也应以权益型为主。在资金筹集上,REITs应以私募为主,且资金来源应主要来自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

注:

①需要指出的是,抵押贷款型REITs只向成熟物业提供抵押贷款,获取相关手续费及贷款利差。

参考文献:

[1]毛志荣.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研究[R].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报告,2004-1-16.

[2]吴婵君,虞晓芬.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运作经验及其借鉴意义[J].济南金融,2003,(7).

[3]张丽亚.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及其借鉴[J].新疆金融.

[4]周婷.新加坡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模式的经验借鉴[J].时代经贸,2007,(3).

篇13

中小企业是提振市场经济繁荣与发展、稳定社会就业、增加政府财政税收以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对其准入门槛和要求相对较高,使得中小企业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所拥有的融资渠道过于狭窄。再加上金融体制和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中小企业若要实现长足发展,必须扩大市场占有率,谋求长期信贷资金的支持和金融服务的提供,下文将就这一课题展开探讨。

一、当前国内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

中小企业能够很好地满足国民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同时为社会提供很多的就业岗位,并创造大量的GDP,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大有裨益。据国家统计局上一年度调查数据显示,全社会批发零售业营业总额达到8591.47亿元,其中84.1%都是来自民营经济,总额达到7225.43亿元;和去年相比增长了36.2%。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受到发展规模偏小、资金链脆弱、发展前景模糊、自身资产有限、以及商业银行信息不对等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影响,使得中小企业在申请融资时经常因上述问题而无法得到银行借贷。具体地说,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融资困难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第一,融资手段单一,缺少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大多数中小企业中,仅有极少企业能够采取债券进行融资,而进入股票市场采取上市融资的企业更是鲜有。据调查,国内约六成以上中小企业只能采取商业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作为融资手段。第二,即便获批,从银行获批的贷款额度也通常数额较小、贷款期限较短,因此,只能用作周转性较强的项目,很少被用作产品研发和生产规模扩大,导致企业无法在既定时限内实现进一步扩大。

二、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形成原因

(一)与其他上市公司、集团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短板之一,即是财务制度上的不健全

比如,财务报表真实性低,导致企业经营信息透明度低,对出资者披露财务信息也非常困难。银行在受理贷款时很难依据财务报表做出科学决策。如此一来,信息的不对称导致银行为减少并避免贷款的风险,而不得不增加贷款价格,导致贷款市场产生逆向选择,最终造成中小企业贷款市场的风险不断地增大;一旦银行估计增加贷款价格,将导致贷款市场出现逆向选择并增加贷款风险,如此银行将会在保持贷款价格较低的前提下,对中小企业采取信贷配给制度,这样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便无法得到满足。由此一来,都将造成中小企业信贷难度提高,限制企业发展。除上述外,中小企业经营规模较小、资产较为薄弱、负债率过高、生产设备技术落后、产品单一等问题也是造成其融资困难的主要因素之一。通常,银行在决定中小企业贷款额度时,除关注其担保方式外,更关注其担保物品;而中小企业在向银行贷款时,多以生产设备、厂房及土地作为抵押,且其采取的经营方式多为挂靠集体式或合资经营式,厂房、土地等固定资产存在所有权不明确现象,故而可抵押的固定资产较少。同时,由于社会整体信用环境较差,部分企业未能树立诚信意识,为获取银行贷款而不惜伪造财务报表、资信证明及销售总额;还有的企业甚至趁改制之机妄图逃避还款。上述行为都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企业的信用度,不仅使银行资产受损,也使小企业整体发展受到制约。

(二)相关法律建设不完善,未设立配套机构

由于我国正处于法规建设阶段,很多法律细则仍待完善,同时,现行的一些政策规章不合理,也限制了中小企业进行正常融资。放眼国际上,很多国家都会给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方便,并设立专门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但是,国内现在未开设这样的机构,政府也没有出台相应政策,显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和融资渠道的扩张。此外,国家在资金放贷和资本市场建设问题上仍侧重国有大型企业,而忽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三)融资市场发展缓慢,融资环境有待改善

现阶段,由于受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国内融资市场发展缓慢,融资环境有待改善。由于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发展较为滞后,缺乏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的权威机构,缺乏良好大环境的支持,也是导致企业陷入融资困境的主因之一。

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实践路径

(一)强化自身建设,完善融资基础

相比国有企业来说,中小企业有其独特的优势,即其产权较为清晰。但也有不利之处,即制度建设不全面,所以,亟待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具体地说,首先建立科学的法人管理制度,实现企业的现代化管理,将经营权和所有权分开,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从而延伸中小企业战略决策的长远机制,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产权与治理的规章制度。其次,引入董事会制度,投票表决影响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建立工会、监事会等部门来执行监督管理。再者,逐步推动中小企业向股份制方向发展,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团结,在技术层面实现创新,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二)优化与银行、政府之间的融资渠道

实践表明,中小企业在与金融机构联系时,往往采取短期形式,不仅如此,贷款次数也较少。通过调查显示,银行在对企业进行评定等级时,采取下述流程进行:企业的财务运行现状、企业负责人的个人素质、企业的信用程度以及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联系程度。须注意的是,银行在对企业评级时,不仅依据银行自身的评定规则,还实际考察企业的实际情况,要在企业资金实力、财务管理、领导层等方面,而且十分注重企业领导层对企业信用的影响。换言之,在此评定标准中,银行不只关注企业资金的多少,还注重领导层的个人素养、企业可持续发展前景以及企业面临的市场机遇等方面。因此,银行在面向企业推出专项的短期金融产品中,可以推出银行承兑汇票、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等产品,以供中小企业选择;而企业在资金回笼时,也应尽快还贷,平衡银行的贷款风险。中小企业不同于国有企业的性质,其自身独具特性,对此,银行应当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制定出符合他们运营的贷款及还款模式,尽可能避免出现金融交易中的种种停滞现象,比如,可推出各种类型的贷款方式,包括资产抵押、信用评分、财务报表等;或是采取关系型贷款,针对企业信息问题而提出的实际解决方案,以最快速度解决企业的资金周转问题。

(三)改善市场大环境,完善融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更好地促进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企业的健康运作,必须改善当前市场大环境,建立合作企业间的信用制度,提高企业资金周转速度和效率的同时,缓解其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针对现阶段国内融资市场发展与相关法律法规发展极不平衡,制度建设落后于融资发展的问题,亟待立法部门及时展开研讨,结合我国融资市场的特点,完善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融资行为,在保护融资企业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双赢局面。

四、结束语

综上,鉴于国内融资市场发展与相关法律法规发展极不平衡,制度建设显然落后于融资发展,从而严重影响了融资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转,所以,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亟需全面推广和宣传融资制度,使中小企业充分了解融资功能、融资渠道和融资特点,从中选择最适合企业实际发展需求的融资渠道,从而全面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付明明.关系型融资效率研究[D].浙江大学,2005(5-10)

[2]郭实.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研究,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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