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14:43:52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诚实守信法律法规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12.057
1诚信的概念
我国在进行一些市场的相关的交易的过程中,一些造假和骗局的相关表现得到广大人民的广泛关注,它所出现的不诚实已经不是个别问题,对社会共同利益已经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这种情况并不是极个别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是关于信任上面出现的一些相对完整的一些问题。诚实守信是进行交易的人的相关的习惯活动适合交易的另一方在相关的条例中的稳定的预期,也可以说是,依照相关的游戏中的准则来处理事情,履行自己对他人的诺言。我们所说的按照相应的规则来进行办事,换一句话也是可以对有些制度协议去进行遵循,自己根据自己的想法和意愿遵循已经被广大的社会人群所接受的相关规则来完成交易,不管有没有提升自身的附加利益也不要试图改变相应的行为,兑现自己的诺言不单单只是体现在自己的言语上,它还体现在不乱用权利,应该依据准则来兑现自己的诺言。广大的人民群众都要有诚实守信的品质,因为:
(1)让自身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的范围扩大。如果在交往中缺乏信任,会给交易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但是诚信可以使交易的机会扩大到封闭社会以外的地方。
(2)能够让自己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如果我们在进行一些交易活的时候,一直去注意一些小的细节,不但会让交易的时间延长,而且会大大增加在交易中一些不必要的支出。当在进行交易活动的交易双方其自身就是很具有诚信意识的,所以我们在交易的过程中也会产生一种相互间的信任感,从而可以缩短交易的时间,同时进行交易的相应的成本支出也会减少。
(3)信息的获取上存在差异的条件下的必要选择。在进行相关的交易过程中,交易的一方得到的消息也是许是不准确而另一方是不清楚的,要寻找与证实这些消息,就要有许多的交易的成本支出,而且这些支出不一定是有作用的。但是,假设交易的另一方有强烈的诚实守信意识的,这样的情况下,则交易的另一方他的交易行为是被社会所接受的,这就能使消息获取上存在的差异特性消除。
(4)不完整的条例的约束。条例不可能对多钟大概出现的情况做一个确切的安排,也会出现很多的漏洞,在一些相关的条例当中有的规定是完全不能被第三方所证实的。这些条例的一些指定和实施,只能是由进行交易的双方来完成,而且在完成的过程中交易的双方要有一个信任在里面,这是完全不可能让出交易双方的第三方来完成实施的。
2诚信的选择
信任能够保证人们交易的实行,从而得到适当的社会残留的一些收益。一旦失信(欺诈),或许就会丧失掉能够进行交易的条件,另外也可能得到一些除开交易以外的一些好处,当然这些好处的获得是建立在交易的对方所出现的一些损失的基础上的。我们应该采用什么样的一个规则来影响人们,让他们自觉的去学者信任呢?整体上来说,信任的约束的条例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即:
(1)自律,也就是自己对自己的一个管理的习惯,他也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对素质道德的挑选,骗别人的同时让自身的消极的情感体现出来;第二是对利益的选择,以自己预期的欺骗的行为会造成负面影响而损害自身的利益使自己的利益也受到了影响。
(2)互律,是在交易的时候,交易的两方相互间的一个管理行为,着重是对别人对自己采取的一些欺诈和不信任的表现来实施报复行动,阻断了交易的顺利进行,由此与交易方没有任何的联系。
(3)他律,是来自于除开交易双方外第三方的制约。首先,一些小区针对相关的骗人行为习惯的防范,把欺骗者一些不诚信的交易行为传播开来,让他们丧失一些进行交易活动的机会;另外,相关的国家政府机构和一些司法的机构等等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大对诈骗的活动进行管理与惩处。诚实守信观念能够得到长久的维护,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它的制约管理机制相对比较完善,通过不诚信得到的一些利益往往是少于进行该活动时产生的成本的。所以,诚实守信表现的是一个人的内在修养,是一种好的行为习惯。
3交易中影响诚信供给的社会性结构分析
社会信息结构包含社会收集,存储,传播和信息处理的相关模式。信息在诚信供应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交易员收集的信息数量,信息处理成本的水平,对自己有直接的影响,同时在交易中相互限制双方对诚信的态度。一旦交易者收集到的信息数量较少,或要获得足够的信息需要大量的成本支出,对方的违约或不诚实,欺诈成本低。第三方信息的传播是经过欺骗行业的一些信息,让欺骗者新的交易机会逐渐失去,是使诚信得到更好的维护的一个重要体制。但是,信息能否顺畅的流通与交流,传播路径是不是畅通无阻,对第三方信息传播机制的效果有着直接的影响作用。在中国农村社会个性化交易中,八卦作为信息存储和传播的重要手段,是保障个性化交易的有效的机制。在一小群熟人中,人们之间的言语交流能够让所有的欺骗行为被大家所知道。在全社会很多的消息的交流和传播看法上,我国目前的一些信息体制还是比较闭塞的。消息的独断,封闭,更是政府行权利的一个基础。信息广泛传播与交流受到人为因素的制约,获取信息和验证需要很高的成本。市场经济已经普及,已变为行业重要的专业的管理信息。然而利用有价值的信息来进行传播信息商还没有完全形成起来,这限制了中国市场的诚信供给。
4交易中诚信的法律治理机制和产权基础
向我们所说的那樱在进的交易中,交易的信任的主体从身份尊重对方的不身份变为对交易的对方的基本权益的尊重,这就是尊重知识产权。张伟英提出,“产权为人们提供了规则提供了长期稳定的利益预测以及一些相关的规则制度,拥有了可用于自身支配的物资,人们将会去注意诚信,才能使全社会的诚信建立起来。”为了更好的把交易的相关的规则做详细的了解,一旦在交易中的利益不是很明确,那要怎样遵守承诺,遵循的规则就变得清楚了。
如果我们改变分析的角度,诚信问题也会在产权制度上出现。但是,用于交换的财产也来自于社会成员(称之为占有)之间的合同上的联系,指全体社会各个成员间的合同联系,具有不侵犯别人相关财产的一个相关条例。本就清楚财产是归别人所有的自己还要强行占有,这就违反了自己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承诺,也就是不诚实即失信于。有的人明明侵犯了他人的财产自己却还不知道,仍然被认为自己是遵守约定的,在财产法中是可以解释为善意的拥有原则,在罗马法中也被叫作主观的信任。财产占有的假说被分成3个条约:
(1)公民自身财产条约,指的是广大的社会人群相互理解交易的双方所拥有的相关财产权利规定,自己应该把自己的所有的财产看作成对别人的财产没有构成损害的权利保证;
(2)保护条约,就是广大的社会群众相互间对双方财产安全的确保,而且是经过一定保护取得认可的财产,根据这就要组建一个保卫的团队;
(3)结合条约,把独立的个体组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一分子,保证财产的条约和条约的顺利实施。
我国当下的状况是一些法律法规根本没有对个人的一些财产进行准确的规定,保证自身的相关财产受侵犯。要使个人的私有财产得到认可和一定的保障,就要依靠相关的条例进行约束。离开了法律法规的庇护,一些财产和权利就没有好的保障。虽然存在着个人的财产是十分神圣而且也是受侵犯的,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是有很多的不足的问题,并没能让公共的财产得到根本的保护。
法律法规制约着诚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实施代表着所有的欺骗的行为都可以取得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决,使得不守信的支出增大大,诚实守信的作用能够表现出来。法律遍布全社会,我们都接受其法律的保护与制约,给人们的诚信行为给予了共同认证的一个准则,法律是作为抽象的规则而存在的,个别人的意志上的改变不会对其造成影响,给诚实守信行为习惯提供了参考。
然而,诚实守信的法律治理机构也有自己的缺陷,在我国现在的发展状况下特别显著。
(1)法律法规是不能够凭空想象的。
法律是一个正式的规则体系,绝大多数是根据人们的处事方法与行为习惯中演变来的,根本不会是立法者自己的一个理性设计而成的,不管是哪种法律都是这样的。也能这样说,法规就是以一个社会契约的形式存在的,如果只有很少的人进行签约活动,那说明这个社会契约还没有取得绝大多数人的认同,它的实行也必将受到阻碍。在我国目前很多有关交易的一些习俗与体制都还没有完全成型的形势下,提升到法律上的制约有很大的困难。
(2)法律的约束性在许多的状况下是不行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交易需要符合具体条件,起初,在签订合同条款之前交易双方必须完成,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状态被明确定义,合同中相关的活动是对交易双方硭档模交易的双方要特别注意,而且有除交易双方外的第三方见证。只有确实满足这些条件的规定才能得到法规的有效执行。
(3)法律制约不是外生与中立的。
法规的实施者要加入到交易双方的交易过程中来,就会成为战略参与者,对双方的比赛结果造成影响,更不可以超越第三方。只有当法规的实施者自己主动地对一些诚实守信的决策去选择时,法规的制约才有实际的作用。
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实行者自身的诚实守信问题很受人们的关注,法规的实施者自己是否具有诚信,这对法律的实施效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信息在诚信供应中起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交易人员收到的信息数量,信息处理成本的水平,对自己有直接的影响,同时在交易中相互限制自己对诚信的看法。如果交易者收集的信息较少,或者要获得足够的信息需要很高的成本,对方的违约与不诚实,使得欺诈成本变低。
5结语
我们很多的人都觉得,我国现在在进行一些市场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的失信于人的情况绝对不是少数人自身的一个机会主义行为,是和一些诚实守信的一些规定供给情况所出现的一种十分短缺的一种现象。要不断地增加相关的一些诚信制度的供给,就应该对一些法律法规治理的体制不够完善,不全面以及条例不明确的问题进行相应的解决,将原有的封闭的社会机构体系变得更加的透明化,让诚信的制度得到好的实行。但是,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说,要想把诚信制度的供给情况得到不断地提高,就要在进行市场交易不断发育的情况下进行一个不断的推进和演变。
参考文献
[1]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J].经济研究,2002,(1).
[2]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M].北京:北京三联书店,2001,(2).
论文关键词 合同法 诚信理论 伦理道德
合同法是根据现实社会为了维护人们日常经济关系所产生法律,属于为实现特定社会目标而采取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层面的制度设计,合同法在维护正常的经济交往秩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其法条设计也呈现出许多社会伦理方面的问题,能够有效折射出社会主流伦理的价值取向,这也是合同法长久不衰的法宝,进而充分发挥合同法的客观作用。
一、合同法社会目标问题的伦理分析
社会目标问题属于合同法伦理有关问题分析的最重要的方面,关于合同法社会目标的伦理分析通常是将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探讨问题。从这两者关于伦理问题的分析,可以更进一步认清私人与私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法律责任和关系。将合同法与社会学问题比较研究,在确保不侵害其他社会人的利益的前提下,确保合同法有关规定快速坚决执行,充分发挥其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和法律效用。合同法并不仅仅是关于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而是确保实现保障个人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的意思自治,在此种基础之上促使社会人更加自由自愿的追求个人认为正确的社会目标和人生方向。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合同法作为经济法类别的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合同法主要的践行目的仍然是以较小的自愿价值,换取更大的价值,实现社会各种经济活动的有序高效进行。
二、合同法权利义务问题的伦理分析
从合同法的法理学的角度来说,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重点体现出当事人双方的法律意志,共同体现合同的本质特征即双方法律意思表示必须符合规定和法律法规,不论是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双方自愿的共同意愿来进行,必须随时接受法律的价值考量,对于合同条款进行动态更新,及时将公正的合同条款补充进来。这种合同履行模式可以有助于保护十分重要的社会价值。合同法会根据合同订立双方当事人的言语和行为的合理意思表示,进而确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的合理性。这种说法可能在某些经典案例中体现的尤为明显,但是当前社会随着法制化进程的逐渐加快,为实现合同订立双方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必须进行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组织体系,并且时刻将诚实守信作为该组织体系有效、高效运转的坚实基础。更加重视合同法履行行为的恰当性,因为恰当性在合同法履行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重要,必须及时根据合同订立双方当事人的具体行动来判断影响他人的合理行为,纳入考虑的范畴。
三、合同法社会诚实守信的伦理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诚实守信越来越被我国的相关法律所重视,成为众多法律法规制定执行时所必须追随的基本原则。然而我国现行经济体制和条件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还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弥补的漏洞,这些都迫切的需要诚实守信这一伦理道德去加强约束和营造。因此,作为合同法同样需要社会给予诚实守信的伦理分析,顺应合理合法的发展潮流。在合同法的规定中涉及到合同的制定、变更、完善、执行、终止等环节,诚实守信在整个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保护作用,体现了当前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的精心保护。具体表现在:一是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体现的诚实守信。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没有任何关系和义务,只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从新的合同关系中认识到,这是一种建立在互相信任和依赖的基础之上而发生的关系。二是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体现的诚实守信。按照《合同法》第60条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合同的目的、性质等重要的信息,要积极履行保密、执行、协助等职责和义务。三是在合同的终止之后的诚实守信。在合同所产生的民事关系停止之后,合同当事人就可以脱离合同的制约,停止对合同义务的履行,不再对合同、对彼此有责任关系。但是正是由于这种没有后合同关系的存在和约束,致使合同的有关内容、效力等在合同关系终止后被泄密、流失等,产生一系列意想不到的不良后果。《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关系终止之后,仍然也要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保密、协助等相关义务。四是,在合同的解释过程中的诚实守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合同进行内容、效力等方面的解释,不但可以忠诚于合同本身,同时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正确的起到解释和帮助作用。
四、合同法内在价值的伦理分析
法学界认为,合同法是以规范、调整、约束现实生活的契约等各种形式为目的的一种法律,可以说是将现实生活中的因合同产生的相关利益关系转变成内在的价值。伟大的学者康德曾经说过,在自然界中,万事万物都是按照自身的规律进行运动,而只有有理性的事物可以按照原则进行行动。正是因为所有人都因着一定的目的和价值,自主的改变自己的行为,处理自己的财产,这样的行为都是由个人的内在价值所影响的。正因如此,法律法规是一种专门的关系科学,是不能纯粹的追求理论研究的,必须更加注重兼顾经验和经营等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和存在,重点考虑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内在伦理价值以及之间的关系。在履行当前合同法中,必须要求合同订立和各条款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履行法律的行为必须是遵循一定价值的正确伦理价值,存在本质上的行为控制要求,这样的伦理分析来解释合同法的内在价值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内心认可。合同法的效力受相关规定的限制和要求,不能忽略合同法的内在价值构造,要建立在各项规章制度已经渐趋完善和理性的坚实基础上。
一、合同法社会目标问题的伦理分析
社会目标问题属于合同法伦理有关问题分析的最重要的方面,关于合同法社会目标的伦理分析通常是将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探讨问题。从这两者关于伦理问题的分析,可以更进一步认清私人与私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法律责任和关系。将合同法与社会学问题比较研究,在确保不侵害其他社会人的利益的前提下,确保合同法有关规定快速坚决执行,充分发挥其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和法律效用。合同法并不仅仅是关于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而是确保实现保障个人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的意思自治,在此种基础之上促使社会人更加自由自愿的追求个人认为正确的社会目标和人生方向。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合同法作为经济法类别的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合同法主要的践行目的仍然是以较小的自愿价值,换取更大的价值,实现社会各种经济活动的有序高效进行。
二、合同法权利义务问题的伦理分析
从合同法的法理学的角度来说,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重点体现出当事人双方的法律意志,共同体现合同的本质特征即双方法律意思表示必须符合规定和法律法规,不论是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双方自愿的共同意愿来进行,必须随时接受法律的价值考量,对于合同条款进行动态更新,及时将公正的合同条款补充进来。这种合同履行模式可以有助于保护十分重要的社会价值。合同法会根据合同订立双方当事人的言语和行为的合理意思表示,进而确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的合理性。这种说法可能在某些经典案例中体现的尤为明显,但是当前社会随着法制化进程的逐渐加快,为实现合同订立双方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必须进行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组织体系,并且时刻将诚实守信作为该组织体系有效、高效运转的坚实基础。更加重视合同法履行行为的恰当性,因为恰当性在合同法履行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重要,必须及时根据合同订立双方当事人的具体行动来判断影响他人的合理行为,纳入考虑的范畴。
三、合同法社会诚实守信的伦理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诚实守信越来越被我国的相关法律所重视,成为众多法律法规制定执行时所必须追随的基本原则。然而我国现行经济体制和条件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还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弥补的漏洞,这些都迫切的需要诚实守信这一伦理道德去加强约束和营造。因此,作为合同法同样需要社会给予诚实守信的伦理分析,顺应合理合法的发展潮流。在合同法的规定中涉及到合同的制定、变更、完善、执行、终止等环节,诚实守信在整个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保护作用,体现了当前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的精心保护。具体表现在:一是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体现的诚实守信。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没有任何关系和义务,只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从新的合同关系中认识到,这是一种建立在互相信任和依赖的基础之上而发生的关系。二是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体现的诚实守信。按照《合同法》第60条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合同的目的、性质等重要的信息,要积极履行保密、执行、协助等职责和义务。三是在合同的终止之后的诚实守信。在合同所产生的民事关系停止之后,合同当事人就可以脱离合同的制约,停止对合同义务的履行,不再对合同、对彼此有责任关系。但是正是由于这种没有后合同关系的存在和约束,致使合同的有关内容、效力等在合同关系终止后被泄密、流失等,产生一系列意想不到的不良后果。《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关系终止之后,仍然也要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保密、协助等相关义务。四是,在合同的解释过程中的诚实守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合同进行内容、效力等方面的解释,不但可以忠诚于合同本身,同时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正确的起到解释和帮助作用。
四、合同法内在价值的伦理分析
一、民法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民法精神、指导民事司法、立法和指导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具体分为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三种情形。平等、公平、自愿、诚实守信、守法、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指导思想是中国在民事立法上,确立的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从以上释义来看,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其一是对民事活动进行规范,以期对民事司法妥善规制,确定民事活动的合法、有效以及权利分配的合理性,其二民法基本原则是从社会实践活动中总结出来的能够反映事物本质状态的规范和法则。最后,民法基本原则的能够体现各国民法应当共同遵守的规范和原则。
综上,民法可以总结为:能够传承民法特有的历史使命,凸显民法的独特法律价值,且对民事活动起积极引导作用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规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存在的原因解读
1.保证法律的统一性
众所周知,社会的复杂性源于社会成员的个体差异,因此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之间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冲突。而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时,需要兼顾普适性的要求,平衡社会各个主体间的利益关系,防止由于个体价值与制度设计上的不一致降低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因此,通过将散见于众多单行法中的法律条文进行整理、归集和调整,可以消除制度设计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体现出民法典制定1+1>2重要作用。
2.指引社会发展与主体行为
“对于一个法律时代而言,人的不同类型不过是虚构,即是一个经验的平均类型。”即民法调整和指引的是抽象的社会和抽象的个体。在实际生活中,社会上的不同人具有不同的智力水平和利益标准,他们是一个个复杂而鲜活的个体,而民法的假定往往是不同的个体智力水平、思维模式、行为准则及目的是大致相同的,这就导致了社会的需要和意见相比于法律是超前的。因此,民法典对具体的社会关系和人物关系給予调整,在法律条文为国民的生产生活提供参照准则之外,民法典通过一些包容性、广泛性的条款协助民事主体进行行为选择。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民法基本原则起到了标尺的作用。
3.理性社会需要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用于检验理性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理想试验工具,同时也是对人类理性规范进行记录的最佳载体。因此,民法基本原则上的规范设计不但是理性社会的需要,更是时代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
4.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
民法典的关键价值不在于进行多少制度设计,而在于通过基本原则来将价值追求凸显出来,以实现民法作为体现人类存在价值,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体现:第一,发挥了法律的指导功能;第二,强调了法律信仰功能;第三,增强了国民对民法的认同;第四,强化了人类的理性,第五,便利司法程序。
二、民法通则中两类基本原则的理论反思
(一)民法通则“基本原则”两部分内容分析
民法通则第一章中所述的“基本原则”由两部分内容构成。第一组成部分为“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在现实中,民法解决两个问题,“权利的产生”与“权利怎样行使”,由于国家不可能在法律体系的设计时考虑到所有法律禁止的情形,因此通过“公序良俗”来在权利的产生环节弥补法律法规禁止性不足的条款;而诚实守信则是在权利的行使阶段用以弥补法规禁止性不足的条款。
第二部分则是第一章中所规定的其他“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平等、资源、权利保护等一般理论思想。
综上,民法通则第一章节中的“基本原则”包含了概括条款与一般法律思想两大部分内容,这其实是把两种完全不同的事物进行有机的融合。
(二)对民法“基本原则”基础理论的不断反思
在反思立法体例的同时也应当反思其作为基础的相关理论,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本原则的“效力贯彻始终性”
首先,结合当前的社会现实问题考虑,基本原则的概括性效力不可能贯穿民法始终。如前文所述,“公序良俗”与“诚实守信”各控制权利产生和权利行使两大环节中的其中之一,用以弥补法律禁止上的不足,因此,两者均没有贯穿始终。其次,平等、自愿、公平、权益受保护等一般指导思想也没有贯穿民法始终。最后,“效力贯彻始终性”存在着实践上的弊端。第一,将“诚实守信”和“公序良俗”等概括性的条款用到了整个民法领域,而其实际一般只能在特定领域内适用。第二,将一些不具备判断功能的法律思想在民法领域内适用。
第二,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作用和行为准则作用
1.立法准则作用
立法准则作用是指加诸立法者义务。然而,私法在某种程度上讲只能加诸私人义务,无法加诸立法者义务,事实上只能由宪法或立法加诸立法者义务,依此,立法者就必须承担在立法时积极尊重和实现基本权利的义务。但若以私法为立法者设定义务,则确实是没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
2.行为准则作用
经实践发现但凡不是裁判规范的,也不是行为规范。因此,人们无法正常感知这些理念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无法根据这些理念及时调整规范自身的行为。此外,平等、自愿、公平这些表述本身就有作为道德规范的良好引导作用,但并不具备作为法律法规的准则功能。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典表达
在民法总则中还应不应该采取在法典开篇集中规定基本原则的体例?综上进行回答。
第一,“一般法律思想”和“概括条款”两部分不再在一般法律思想在法典上明文化。
第二,在法技术角度,不应将“一般法律思想”与“概括条款”的混淆,避免产生误解。
第三,“一般法律思想”与“概括条款”必须在民法典中明定,两者缺一不可,而且必须明确各自的适用领域,各归其位,用于适当的领域之中。
党的xx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任务。国家“xx”规划《纲要》中,强调要“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
企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也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方面。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立业之道,兴业之本”,也是企业持续发展和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力量源泉。为了倡导企业提高诚信经营意识、弘扬诚实守信的体系建设、优良品德,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全国企业和企业家倡议:
一、强化企业诚信意识。学习和实践“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以诚实守信为核心价值观,纳入企业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之中,使诚信经营理念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二、完善诚信建设体系。把诚信建设列入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企业诚信建设目标,通过建立客户自信管理、内部守信、合同管理等项制度,完善诚信管理部门,健全企业诚信建设管理体系。
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生产经营,决不利用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我国法规。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准确、真实记载和反映自身的精英级财务活动情况。依法按章缴纳各种税费。
四、加强商业道德建设。制定商业道德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商业道德,信守合同,友好合作,公平竞争。决不为企业自身利益而侵害、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弄虚作假、见利忘义商业欺诈,商业贿赂等不道德和非法行为。
五、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市场需求,向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严格质量管理,提高商品信誉。不做虚假广告,不制作假冒伪劣产品,不生产销售损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产品,不损害消费者利益。
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涉及劳动者权益的重大决策应征求职工意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与健康。杜绝拖欠工资、擅自违约,强迫加班等侵权行为。
七、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不仅要关注经济效益,而且要重视社会效益。要强化企业对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的责任,维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注重环境保护,热心公益事业。
八、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遵循市场活动的公开性原则,自觉接受工商、税务、质监、环保、安全、社区、银行、新闻媒体等相关方和消费者的公共监督。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检查和监督。
九、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和大局意识,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保障诚实守信的好人好事,营造诚实守信的氛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20xx年xx月xx日
XX物业管理企业自律诚信倡议书
xx市物业管理企业:
为响应市委市政府关于“诚实守信、打造信用xx”的号召,更好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作为我市物业管理的专业筹委会成员,我们提请全市物业管理企业以人文关怀为己任,依靠《物业管理条例》赋予的法律地位、义务、责任构建现代化的和谐社区,营造一个良好的公共环境。为此,我们特向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发出自律和诚信倡议,并向社会公众承诺:
一、保证按物业管理资质承揽物业管理业务。
二、保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保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四、保证积极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做好小区安全管理工作。
五、保证对小区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自觉维护、养护、管理。
六、保证小区环境卫生优美,并能按照人性化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七、保证合理利用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为物业管理工作服务。
八、保证没有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倡议单位:
XX企业诚信自律倡议书
企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也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方面;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立业之道,兴业之本”,也是企业持续发展和增强市场竞争力的不竭动力。为了倡导企业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自觉强化诚信自律意识,不断完善诚信建设体系,我们向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倡议:
一、强化意识立诚信。认真学习和实践“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开展诚信教育,不断强化诚信意识,把以诚实守信为核心的价值观纳入企业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之中,使诚信经营理念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二、遵章守纪育诚信。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企业财务制度等,防范和杜绝偷逃税费、制假售假、合同违约、商业欺诈、恶意贷款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经营秩序,共同创造自由竞争、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
三、完善体系抓诚信。把诚信建设列入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企业诚信建设目标,大力推进以市场信用度为核心的企业诚信建设,通过建立客户回访、质量问责、合同管理等制度,健全企业诚信建设管理体系。
四、注重商道讲诚信。制定并遵守商业道德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信守合同,友好合作,公平竞争,绝不为企业自身利益而侵害、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弄虚作假、见利忘义、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等不道德和违法行为。
五、践行承诺守诚信。坚持开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不断提升自身道德修养。弘扬“一诺千金”的传统美德,信守承诺、践行承诺,做重诺守信的企业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