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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守信法律法规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6 14:43:52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诚实守信法律法规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诚实守信法律法规

篇1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12.057

1诚信的概念

我国在进行一些市场的相关的交易的过程中,一些造假和骗局的相关表现得到广大人民的广泛关注,它所出现的不诚实已经不是个别问题,对社会共同利益已经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这种情况并不是极个别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是关于信任上面出现的一些相对完整的一些问题。诚实守信是进行交易的人的相关的习惯活动适合交易的另一方在相关的条例中的稳定的预期,也可以说是,依照相关的游戏中的准则来处理事情,履行自己对他人的诺言。我们所说的按照相应的规则来进行办事,换一句话也是可以对有些制度协议去进行遵循,自己根据自己的想法和意愿遵循已经被广大的社会人群所接受的相关规则来完成交易,不管有没有提升自身的附加利益也不要试图改变相应的行为,兑现自己的诺言不单单只是体现在自己的言语上,它还体现在不乱用权利,应该依据准则来兑现自己的诺言。广大的人民群众都要有诚实守信的品质,因为:

(1)让自身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的范围扩大。如果在交往中缺乏信任,会给交易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但是诚信可以使交易的机会扩大到封闭社会以外的地方。

(2)能够让自己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如果我们在进行一些交易活的时候,一直去注意一些小的细节,不但会让交易的时间延长,而且会大大增加在交易中一些不必要的支出。当在进行交易活动的交易双方其自身就是很具有诚信意识的,所以我们在交易的过程中也会产生一种相互间的信任感,从而可以缩短交易的时间,同时进行交易的相应的成本支出也会减少。

(3)信息的获取上存在差异的条件下的必要选择。在进行相关的交易过程中,交易的一方得到的消息也是许是不准确而另一方是不清楚的,要寻找与证实这些消息,就要有许多的交易的成本支出,而且这些支出不一定是有作用的。但是,假设交易的另一方有强烈的诚实守信意识的,这样的情况下,则交易的另一方他的交易行为是被社会所接受的,这就能使消息获取上存在的差异特性消除。

(4)不完整的条例的约束。条例不可能对多钟大概出现的情况做一个确切的安排,也会出现很多的漏洞,在一些相关的条例当中有的规定是完全不能被第三方所证实的。这些条例的一些指定和实施,只能是由进行交易的双方来完成,而且在完成的过程中交易的双方要有一个信任在里面,这是完全不可能让出交易双方的第三方来完成实施的。

2诚信的选择

信任能够保证人们交易的实行,从而得到适当的社会残留的一些收益。一旦失信(欺诈),或许就会丧失掉能够进行交易的条件,另外也可能得到一些除开交易以外的一些好处,当然这些好处的获得是建立在交易的对方所出现的一些损失的基础上的。我们应该采用什么样的一个规则来影响人们,让他们自觉的去学者信任呢?整体上来说,信任的约束的条例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即:

(1)自律,也就是自己对自己的一个管理的习惯,他也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对素质道德的挑选,骗别人的同时让自身的消极的情感体现出来;第二是对利益的选择,以自己预期的欺骗的行为会造成负面影响而损害自身的利益使自己的利益也受到了影响。

(2)互律,是在交易的时候,交易的两方相互间的一个管理行为,着重是对别人对自己采取的一些欺诈和不信任的表现来实施报复行动,阻断了交易的顺利进行,由此与交易方没有任何的联系。

(3)他律,是来自于除开交易双方外第三方的制约。首先,一些小区针对相关的骗人行为习惯的防范,把欺骗者一些不诚信的交易行为传播开来,让他们丧失一些进行交易活动的机会;另外,相关的国家政府机构和一些司法的机构等等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大对诈骗的活动进行管理与惩处。诚实守信观念能够得到长久的维护,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它的制约管理机制相对比较完善,通过不诚信得到的一些利益往往是少于进行该活动时产生的成本的。所以,诚实守信表现的是一个人的内在修养,是一种好的行为习惯。

3交易中影响诚信供给的社会性结构分析

社会信息结构包含社会收集,存储,传播和信息处理的相关模式。信息在诚信供应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交易员收集的信息数量,信息处理成本的水平,对自己有直接的影响,同时在交易中相互限制双方对诚信的态度。一旦交易者收集到的信息数量较少,或要获得足够的信息需要大量的成本支出,对方的违约或不诚实,欺诈成本低。第三方信息的传播是经过欺骗行业的一些信息,让欺骗者新的交易机会逐渐失去,是使诚信得到更好的维护的一个重要体制。但是,信息能否顺畅的流通与交流,传播路径是不是畅通无阻,对第三方信息传播机制的效果有着直接的影响作用。在中国农村社会个性化交易中,八卦作为信息存储和传播的重要手段,是保障个性化交易的有效的机制。在一小群熟人中,人们之间的言语交流能够让所有的欺骗行为被大家所知道。在全社会很多的消息的交流和传播看法上,我国目前的一些信息体制还是比较闭塞的。消息的独断,封闭,更是政府行权利的一个基础。信息广泛传播与交流受到人为因素的制约,获取信息和验证需要很高的成本。市场经济已经普及,已变为行业重要的专业的管理信息。然而利用有价值的信息来进行传播信息商还没有完全形成起来,这限制了中国市场的诚信供给。

4交易中诚信的法律治理机制和产权基础

向我们所说的那樱在进的交易中,交易的信任的主体从身份尊重对方的不身份变为对交易的对方的基本权益的尊重,这就是尊重知识产权。张伟英提出,“产权为人们提供了规则提供了长期稳定的利益预测以及一些相关的规则制度,拥有了可用于自身支配的物资,人们将会去注意诚信,才能使全社会的诚信建立起来。”为了更好的把交易的相关的规则做详细的了解,一旦在交易中的利益不是很明确,那要怎样遵守承诺,遵循的规则就变得清楚了。

如果我们改变分析的角度,诚信问题也会在产权制度上出现。但是,用于交换的财产也来自于社会成员(称之为占有)之间的合同上的联系,指全体社会各个成员间的合同联系,具有不侵犯别人相关财产的一个相关条例。本就清楚财产是归别人所有的自己还要强行占有,这就违反了自己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承诺,也就是不诚实即失信于。有的人明明侵犯了他人的财产自己却还不知道,仍然被认为自己是遵守约定的,在财产法中是可以解释为善意的拥有原则,在罗马法中也被叫作主观的信任。财产占有的假说被分成3个条约:

(1)公民自身财产条约,指的是广大的社会人群相互理解交易的双方所拥有的相关财产权利规定,自己应该把自己的所有的财产看作成对别人的财产没有构成损害的权利保证;

(2)保护条约,就是广大的社会群众相互间对双方财产安全的确保,而且是经过一定保护取得认可的财产,根据这就要组建一个保卫的团队;

(3)结合条约,把独立的个体组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一分子,保证财产的条约和条约的顺利实施。

我国当下的状况是一些法律法规根本没有对个人的一些财产进行准确的规定,保证自身的相关财产受侵犯。要使个人的私有财产得到认可和一定的保障,就要依靠相关的条例进行约束。离开了法律法规的庇护,一些财产和权利就没有好的保障。虽然存在着个人的财产是十分神圣而且也是受侵犯的,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是有很多的不足的问题,并没能让公共的财产得到根本的保护。

法律法规制约着诚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实施代表着所有的欺骗的行为都可以取得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决,使得不守信的支出增大大,诚实守信的作用能够表现出来。法律遍布全社会,我们都接受其法律的保护与制约,给人们的诚信行为给予了共同认证的一个准则,法律是作为抽象的规则而存在的,个别人的意志上的改变不会对其造成影响,给诚实守信行为习惯提供了参考。

然而,诚实守信的法律治理机构也有自己的缺陷,在我国现在的发展状况下特别显著。

(1)法律法规是不能够凭空想象的。

法律是一个正式的规则体系,绝大多数是根据人们的处事方法与行为习惯中演变来的,根本不会是立法者自己的一个理性设计而成的,不管是哪种法律都是这样的。也能这样说,法规就是以一个社会契约的形式存在的,如果只有很少的人进行签约活动,那说明这个社会契约还没有取得绝大多数人的认同,它的实行也必将受到阻碍。在我国目前很多有关交易的一些习俗与体制都还没有完全成型的形势下,提升到法律上的制约有很大的困难。

(2)法律的约束性在许多的状况下是不行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交易需要符合具体条件,起初,在签订合同条款之前交易双方必须完成,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状态被明确定义,合同中相关的活动是对交易双方硭档模交易的双方要特别注意,而且有除交易双方外的第三方见证。只有确实满足这些条件的规定才能得到法规的有效执行。

(3)法律制约不是外生与中立的。

法规的实施者要加入到交易双方的交易过程中来,就会成为战略参与者,对双方的比赛结果造成影响,更不可以超越第三方。只有当法规的实施者自己主动地对一些诚实守信的决策去选择时,法规的制约才有实际的作用。

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实行者自身的诚实守信问题很受人们的关注,法规的实施者自己是否具有诚信,这对法律的实施效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信息在诚信供应中起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交易人员收到的信息数量,信息处理成本的水平,对自己有直接的影响,同时在交易中相互限制自己对诚信的看法。如果交易者收集的信息较少,或者要获得足够的信息需要很高的成本,对方的违约与不诚实,使得欺诈成本变低。

5结语

我们很多的人都觉得,我国现在在进行一些市场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的失信于人的情况绝对不是少数人自身的一个机会主义行为,是和一些诚实守信的一些规定供给情况所出现的一种十分短缺的一种现象。要不断地增加相关的一些诚信制度的供给,就应该对一些法律法规治理的体制不够完善,不全面以及条例不明确的问题进行相应的解决,将原有的封闭的社会机构体系变得更加的透明化,让诚信的制度得到好的实行。但是,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说,要想把诚信制度的供给情况得到不断地提高,就要在进行市场交易不断发育的情况下进行一个不断的推进和演变。

参考文献

[1]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J].经济研究,2002,(1).

[2]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M].北京:北京三联书店,2001,(2).

篇2

论文关键词 合同法 诚信理论 伦理道德

合同法是根据现实社会为了维护人们日常经济关系所产生法律,属于为实现特定社会目标而采取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层面的制度设计,合同法在维护正常的经济交往秩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其法条设计也呈现出许多社会伦理方面的问题,能够有效折射出社会主流伦理的价值取向,这也是合同法长久不衰的法宝,进而充分发挥合同法的客观作用。

一、合同法社会目标问题的伦理分析

社会目标问题属于合同法伦理有关问题分析的最重要的方面,关于合同法社会目标的伦理分析通常是将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探讨问题。从这两者关于伦理问题的分析,可以更进一步认清私人与私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法律责任和关系。将合同法与社会学问题比较研究,在确保不侵害其他社会人的利益的前提下,确保合同法有关规定快速坚决执行,充分发挥其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和法律效用。合同法并不仅仅是关于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而是确保实现保障个人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的意思自治,在此种基础之上促使社会人更加自由自愿的追求个人认为正确的社会目标和人生方向。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合同法作为经济法类别的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合同法主要的践行目的仍然是以较小的自愿价值,换取更大的价值,实现社会各种经济活动的有序高效进行。

二、合同法权利义务问题的伦理分析

从合同法的法理学的角度来说,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重点体现出当事人双方的法律意志,共同体现合同的本质特征即双方法律意思表示必须符合规定和法律法规,不论是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双方自愿的共同意愿来进行,必须随时接受法律的价值考量,对于合同条款进行动态更新,及时将公正的合同条款补充进来。这种合同履行模式可以有助于保护十分重要的社会价值。合同法会根据合同订立双方当事人的言语和行为的合理意思表示,进而确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的合理性。这种说法可能在某些经典案例中体现的尤为明显,但是当前社会随着法制化进程的逐渐加快,为实现合同订立双方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必须进行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组织体系,并且时刻将诚实守信作为该组织体系有效、高效运转的坚实基础。更加重视合同法履行行为的恰当性,因为恰当性在合同法履行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重要,必须及时根据合同订立双方当事人的具体行动来判断影响他人的合理行为,纳入考虑的范畴。

三、合同法社会诚实守信的伦理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诚实守信越来越被我国的相关法律所重视,成为众多法律法规制定执行时所必须追随的基本原则。然而我国现行经济体制和条件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还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弥补的漏洞,这些都迫切的需要诚实守信这一伦理道德去加强约束和营造。因此,作为合同法同样需要社会给予诚实守信的伦理分析,顺应合理合法的发展潮流。在合同法的规定中涉及到合同的制定、变更、完善、执行、终止等环节,诚实守信在整个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保护作用,体现了当前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的精心保护。具体表现在:一是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体现的诚实守信。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没有任何关系和义务,只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从新的合同关系中认识到,这是一种建立在互相信任和依赖的基础之上而发生的关系。二是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体现的诚实守信。按照《合同法》第60条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合同的目的、性质等重要的信息,要积极履行保密、执行、协助等职责和义务。三是在合同的终止之后的诚实守信。在合同所产生的民事关系停止之后,合同当事人就可以脱离合同的制约,停止对合同义务的履行,不再对合同、对彼此有责任关系。但是正是由于这种没有后合同关系的存在和约束,致使合同的有关内容、效力等在合同关系终止后被泄密、流失等,产生一系列意想不到的不良后果。《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关系终止之后,仍然也要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保密、协助等相关义务。四是,在合同的解释过程中的诚实守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合同进行内容、效力等方面的解释,不但可以忠诚于合同本身,同时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正确的起到解释和帮助作用。

四、合同法内在价值的伦理分析

法学界认为,合同法是以规范、调整、约束现实生活的契约等各种形式为目的的一种法律,可以说是将现实生活中的因合同产生的相关利益关系转变成内在的价值。伟大的学者康德曾经说过,在自然界中,万事万物都是按照自身的规律进行运动,而只有有理性的事物可以按照原则进行行动。正是因为所有人都因着一定的目的和价值,自主的改变自己的行为,处理自己的财产,这样的行为都是由个人的内在价值所影响的。正因如此,法律法规是一种专门的关系科学,是不能纯粹的追求理论研究的,必须更加注重兼顾经验和经营等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和存在,重点考虑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内在伦理价值以及之间的关系。在履行当前合同法中,必须要求合同订立和各条款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履行法律的行为必须是遵循一定价值的正确伦理价值,存在本质上的行为控制要求,这样的伦理分析来解释合同法的内在价值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内心认可。合同法的效力受相关规定的限制和要求,不能忽略合同法的内在价值构造,要建立在各项规章制度已经渐趋完善和理性的坚实基础上。

篇3

一、合同法社会目标问题的伦理分析

社会目标问题属于合同法伦理有关问题分析的最重要的方面,关于合同法社会目标的伦理分析通常是将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探讨问题。从这两者关于伦理问题的分析,可以更进一步认清私人与私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法律责任和关系。将合同法与社会学问题比较研究,在确保不侵害其他社会人的利益的前提下,确保合同法有关规定快速坚决执行,充分发挥其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和法律效用。合同法并不仅仅是关于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而是确保实现保障个人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的意思自治,在此种基础之上促使社会人更加自由自愿的追求个人认为正确的社会目标和人生方向。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合同法作为经济法类别的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合同法主要的践行目的仍然是以较小的自愿价值,换取更大的价值,实现社会各种经济活动的有序高效进行。

二、合同法权利义务问题的伦理分析

从合同法的法理学的角度来说,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重点体现出当事人双方的法律意志,共同体现合同的本质特征即双方法律意思表示必须符合规定和法律法规,不论是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双方自愿的共同意愿来进行,必须随时接受法律的价值考量,对于合同条款进行动态更新,及时将公正的合同条款补充进来。这种合同履行模式可以有助于保护十分重要的社会价值。合同法会根据合同订立双方当事人的言语和行为的合理意思表示,进而确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的合理性。这种说法可能在某些经典案例中体现的尤为明显,但是当前社会随着法制化进程的逐渐加快,为实现合同订立双方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必须进行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组织体系,并且时刻将诚实守信作为该组织体系有效、高效运转的坚实基础。更加重视合同法履行行为的恰当性,因为恰当性在合同法履行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重要,必须及时根据合同订立双方当事人的具体行动来判断影响他人的合理行为,纳入考虑的范畴。

三、合同法社会诚实守信的伦理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诚实守信越来越被我国的相关法律所重视,成为众多法律法规制定执行时所必须追随的基本原则。然而我国现行经济体制和条件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还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弥补的漏洞,这些都迫切的需要诚实守信这一伦理道德去加强约束和营造。因此,作为合同法同样需要社会给予诚实守信的伦理分析,顺应合理合法的发展潮流。在合同法的规定中涉及到合同的制定、变更、完善、执行、终止等环节,诚实守信在整个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保护作用,体现了当前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的精心保护。具体表现在:一是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体现的诚实守信。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没有任何关系和义务,只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从新的合同关系中认识到,这是一种建立在互相信任和依赖的基础之上而发生的关系。二是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体现的诚实守信。按照《合同法》第60条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合同的目的、性质等重要的信息,要积极履行保密、执行、协助等职责和义务。三是在合同的终止之后的诚实守信。在合同所产生的民事关系停止之后,合同当事人就可以脱离合同的制约,停止对合同义务的履行,不再对合同、对彼此有责任关系。但是正是由于这种没有后合同关系的存在和约束,致使合同的有关内容、效力等在合同关系终止后被泄密、流失等,产生一系列意想不到的不良后果。《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关系终止之后,仍然也要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保密、协助等相关义务。四是,在合同的解释过程中的诚实守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合同进行内容、效力等方面的解释,不但可以忠诚于合同本身,同时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正确的起到解释和帮助作用。

四、合同法内在价值的伦理分析

篇4

一、民法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民法精神、指导民事司法、立法和指导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具体分为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三种情形。平等、公平、自愿、诚实守信、守法、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指导思想是中国在民事立法上,确立的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从以上释义来看,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其一是对民事活动进行规范,以期对民事司法妥善规制,确定民事活动的合法、有效以及权利分配的合理性,其二民法基本原则是从社会实践活动中总结出来的能够反映事物本质状态的规范和法则。最后,民法基本原则的能够体现各国民法应当共同遵守的规范和原则。

综上,民法可以总结为:能够传承民法特有的历史使命,凸显民法的独特法律价值,且对民事活动起积极引导作用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规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存在的原因解读

1.保证法律的统一性

众所周知,社会的复杂性源于社会成员的个体差异,因此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之间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冲突。而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时,需要兼顾普适性的要求,平衡社会各个主体间的利益关系,防止由于个体价值与制度设计上的不一致降低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因此,通过将散见于众多单行法中的法律条文进行整理、归集和调整,可以消除制度设计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体现出民法典制定1+1>2重要作用。

2.指引社会发展与主体行为

“对于一个法律时代而言,人的不同类型不过是虚构,即是一个经验的平均类型。”即民法调整和指引的是抽象的社会和抽象的个体。在实际生活中,社会上的不同人具有不同的智力水平和利益标准,他们是一个个复杂而鲜活的个体,而民法的假定往往是不同的个体智力水平、思维模式、行为准则及目的是大致相同的,这就导致了社会的需要和意见相比于法律是超前的。因此,民法典对具体的社会关系和人物关系給予调整,在法律条文为国民的生产生活提供参照准则之外,民法典通过一些包容性、广泛性的条款协助民事主体进行行为选择。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民法基本原则起到了标尺的作用。

3.理性社会需要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用于检验理性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理想试验工具,同时也是对人类理性规范进行记录的最佳载体。因此,民法基本原则上的规范设计不但是理性社会的需要,更是时代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

4.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

民法典的关键价值不在于进行多少制度设计,而在于通过基本原则来将价值追求凸显出来,以实现民法作为体现人类存在价值,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体现:第一,发挥了法律的指导功能;第二,强调了法律信仰功能;第三,增强了国民对民法的认同;第四,强化了人类的理性,第五,便利司法程序。

二、民法通则中两类基本原则的理论反思

(一)民法通则“基本原则”两部分内容分析

民法通则第一章中所述的“基本原则”由两部分内容构成。第一组成部分为“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在现实中,民法解决两个问题,“权利的产生”与“权利怎样行使”,由于国家不可能在法律体系的设计时考虑到所有法律禁止的情形,因此通过“公序良俗”来在权利的产生环节弥补法律法规禁止性不足的条款;而诚实守信则是在权利的行使阶段用以弥补法规禁止性不足的条款。

第二部分则是第一章中所规定的其他“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平等、资源、权利保护等一般理论思想。

综上,民法通则第一章节中的“基本原则”包含了概括条款与一般法律思想两大部分内容,这其实是把两种完全不同的事物进行有机的融合。

(二)对民法“基本原则”基础理论的不断反思

在反思立法体例的同时也应当反思其作为基础的相关理论,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本原则的“效力贯彻始终性”

首先,结合当前的社会现实问题考虑,基本原则的概括性效力不可能贯穿民法始终。如前文所述,“公序良俗”与“诚实守信”各控制权利产生和权利行使两大环节中的其中之一,用以弥补法律禁止上的不足,因此,两者均没有贯穿始终。其次,平等、自愿、公平、权益受保护等一般指导思想也没有贯穿民法始终。最后,“效力贯彻始终性”存在着实践上的弊端。第一,将“诚实守信”和“公序良俗”等概括性的条款用到了整个民法领域,而其实际一般只能在特定领域内适用。第二,将一些不具备判断功能的法律思想在民法领域内适用。

第二,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作用和行为准则作用

1.立法准则作用

立法准则作用是指加诸立法者义务。然而,私法在某种程度上讲只能加诸私人义务,无法加诸立法者义务,事实上只能由宪法或立法加诸立法者义务,依此,立法者就必须承担在立法时积极尊重和实现基本权利的义务。但若以私法为立法者设定义务,则确实是没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

2.行为准则作用

经实践发现但凡不是裁判规范的,也不是行为规范。因此,人们无法正常感知这些理念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无法根据这些理念及时调整规范自身的行为。此外,平等、自愿、公平这些表述本身就有作为道德规范的良好引导作用,但并不具备作为法律法规的准则功能。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典表达

在民法总则中还应不应该采取在法典开篇集中规定基本原则的体例?综上进行回答。

第一,“一般法律思想”和“概括条款”两部分不再在一般法律思想在法典上明文化。

第二,在法技术角度,不应将“一般法律思想”与“概括条款”的混淆,避免产生误解。

第三,“一般法律思想”与“概括条款”必须在民法典中明定,两者缺一不可,而且必须明确各自的适用领域,各归其位,用于适当的领域之中。

篇5

党的xx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任务。国家“xx”规划《纲要》中,强调要“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

企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也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方面。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立业之道,兴业之本”,也是企业持续发展和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力量源泉。为了倡导企业提高诚信经营意识、弘扬诚实守信的体系建设、优良品德,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全国企业和企业家倡议:

一、强化企业诚信意识。学习和实践“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以诚实守信为核心价值观,纳入企业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之中,使诚信经营理念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二、完善诚信建设体系。把诚信建设列入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企业诚信建设目标,通过建立客户自信管理、内部守信、合同管理等项制度,完善诚信管理部门,健全企业诚信建设管理体系。

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生产经营,决不利用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我国法规。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准确、真实记载和反映自身的精英级财务活动情况。依法按章缴纳各种税费。

四、加强商业道德建设。制定商业道德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商业道德,信守合同,友好合作,公平竞争。决不为企业自身利益而侵害、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弄虚作假、见利忘义商业欺诈,商业贿赂等不道德和非法行为。

五、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市场需求,向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严格质量管理,提高商品信誉。不做虚假广告,不制作假冒伪劣产品,不生产销售损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产品,不损害消费者利益。

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涉及劳动者权益的重大决策应征求职工意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与健康。杜绝拖欠工资、擅自违约,强迫加班等侵权行为。

七、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不仅要关注经济效益,而且要重视社会效益。要强化企业对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的责任,维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注重环境保护,热心公益事业。

八、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遵循市场活动的公开性原则,自觉接受工商、税务、质监、环保、安全、社区、银行、新闻媒体等相关方和消费者的公共监督。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检查和监督。

九、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和大局意识,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保障诚实守信的好人好事,营造诚实守信的氛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20xx年xx月xx日

XX物业管理企业自律诚信倡议书

xx市物业管理企业:

为响应市委市政府关于“诚实守信、打造信用xx”的号召,更好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作为我市物业管理的专业筹委会成员,我们提请全市物业管理企业以人文关怀为己任,依靠《物业管理条例》赋予的法律地位、义务、责任构建现代化的和谐社区,营造一个良好的公共环境。为此,我们特向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发出自律和诚信倡议,并向社会公众承诺:

一、保证按物业管理资质承揽物业管理业务。

二、保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保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四、保证积极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做好小区安全管理工作。

五、保证对小区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自觉维护、养护、管理。

六、保证小区环境卫生优美,并能按照人性化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七、保证合理利用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为物业管理工作服务。

八、保证没有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倡议单位:

XX企业诚信自律倡议书

企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也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方面;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立业之道,兴业之本”,也是企业持续发展和增强市场竞争力的不竭动力。为了倡导企业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自觉强化诚信自律意识,不断完善诚信建设体系,我们向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倡议:

一、强化意识立诚信。认真学习和实践“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开展诚信教育,不断强化诚信意识,把以诚实守信为核心的价值观纳入企业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之中,使诚信经营理念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二、遵章守纪育诚信。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企业财务制度等,防范和杜绝偷逃税费、制假售假、合同违约、商业欺诈、恶意贷款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经营秩序,共同创造自由竞争、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

三、完善体系抓诚信。把诚信建设列入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企业诚信建设目标,大力推进以市场信用度为核心的企业诚信建设,通过建立客户回访、质量问责、合同管理等制度,健全企业诚信建设管理体系。

四、注重商道讲诚信。制定并遵守商业道德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信守合同,友好合作,公平竞争,绝不为企业自身利益而侵害、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弄虚作假、见利忘义、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等不道德和违法行为。

五、践行承诺守诚信。坚持开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不断提升自身道德修养。弘扬“一诺千金”的传统美德,信守承诺、践行承诺,做重诺守信的企业家。

篇6

一、棉花经营企业的质量信用的分类

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分为A、B、C、级,分别代表守信、基本守信、失信3级信用程度。

(一)守信(A级)标准

严格遵守棉花标准、《棉花加工质量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企业质量保证、计量检测和标准化体系健全且运行有效,产品质量具有良好信誉。

(二)基本守信(B级)标准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产品质量信誉较好,企业质量保证、计量检测和标准化体系健全,基本上能够兑现质量承诺的企业。

(三)失信(C级)标准

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质量承诺未兑现记录,但未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企业。具体标准为:。

企业不讲诚信产生的原因分析

随着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棉花质量标识缺乏公信度和权威性。棉花加工企业自行标注的,在供不应求时,虚标等级、名实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供大于求时,买方极力 压低棉花等级,买卖双方缺乏互信。企业购买棉花后,往往要重新开包确认等级,造成重复检验,引发争议,增加交易成本,从2008年-2012年收储过程中,部分企业不见诚信,样品真实性和回潮率暴露出一些问题。

树立我区棉花信用等级的措施

在新棉上市前,大力宣传棉花信用等级的意义,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引导企业诚信自律。倡导“讲诚信、重质量”的质量观念,营造“诚实经营、以质取胜”的市场环境。

篇7

言而有信,言必行,行必果,是中国的传统美德,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基础。人无信不立,家无信不和,国无信不兴。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诚信是基础。缺乏诚信的社会不可能是法治的社会,也不可能是和谐的社会。因此,“诚信”被作为和谐社会的特征之一,早已被载入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中。在推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当大力倡导诚信理念,褒扬诚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使诚实守信成为每个公民的行为准则。在构建诚信社会、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公民遵纪守法是必要条件之一,只有个人遵纪守法,各行各业才能和谐有序,诚信社会才能有保障。诚实守信与遵纪守法是并行不悖的。国家把诚实信用的原则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使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同时成为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遵纪守法必定要求诚实守信,诚实守信必然同时要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遵纪守法都是公民必须遵行的行为规范。

诚实守信与遵纪守法,既是对每个社会公民的要求,更是对执法者的要求。执法者的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示范作用,执法不公正,甚至执法犯法,不仅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而且对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社会环境也具有重要的影响。近年来,极少数司法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甚至贪赃枉法,枉法裁判,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践踏了诚实守信的公共道德,极大地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对社会风气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污染了水源。”社会秩序的维护,法律权威的树立,离不开权威公正的司法保障,也离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执法者的积极作为。当前,社会各界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诚信执法的呼声很高,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很强烈。诚信执法不仅要求执法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所作的决定客观真实、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也要求依法所确认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够得以真正实现,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各种背信弃义和违法乱纪的行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纠正。

检察机关作为专司法律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其法定职责。检察官作为专司法律监督职责的执法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特殊的法律地位对其职业道德提出了特殊要求。近年来,通过党员先进性教育和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维护执法公正”教育,检察干警的诚信守法的观念明确增强,执法犯法的现象明确减少。但是,不可否认,少数地方、少数检察院、极少数检察官甚至是检察院的领导干部不诚实不守信、违法乱纪的现象依然存在,他们对上虚报成绩、弄虚作假,隐瞒缺点、掩盖错误;对下只说不做、言而无信;玩案子,贪赃枉法乱办案。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检察官公正无私的形象,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权威,造成了部分群众对检察机关不信任,对社会公平正义失去信心。因此,在当前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过程中,要教育广大检察官牢固树立诚实守信和遵纪守法的观念,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维护公平正义,提高执法的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检察官要以匡扶社会公平正义为理念,做诚实守信的表率,做遵纪守法的表率。

诚实守信和遵纪守法,既是检察官个人道德素养问题,也是从业品质问题,是检察官最起码的职业道德。正人者必先正己,执法者须先守法,因此,检察官要做遵纪守法的表率。同时,要把诚实守信的理念贯穿到检察工作中,做诚实守信的表率,使诚实守信与遵纪守法并行不悖,做到忠于职守不渎职,忠于事实不偏差,忠于法律不违法,通过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达到忠实于国家、忠实于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版权所有

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事实和法律,不因权势所畏,不因金钱所困,不为所惑,自觉抵制权势的干扰、金钱的左右、的迷惑,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公正地办好每一件案件,要求使所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能够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

篇8

大家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是按照经济规律运作的经济,它是有法可依的;法治经济的另一面是信誉经济,要减少交易的成本达到双赢的目的,交易双方必须诚实守信。所以,这种经济实质上是法治与德治统一的经济。没有诚实守信相伴的法治经济必然得不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同,诚实守信的失落则会导致社会凝聚力的涣散,市场效率降低,风险增大。法治与诚实守信,它们共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价值取向,在潜移默化中成为一种社会经济秩序和为社会大多数人认同的自律准则,二者共同作用、相互促进。

诚实守信是道德约束的核心,它要求各自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在经济往来交易中讲信用,杜绝欺诈行为。市场竞争是公平的竞争,是在规范的经济秩序中进行的,它拒绝欺诈,排斥投机取巧,鄙视一切不守信用的行为。这就是说,法治经济在本质上是信用经济,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所有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没有诚实守信,法治的作用就难以发挥。当人们不讲诚实守信的时候,法治经济就失去了信誉的基础。诚实守信和法治经济是相互支持的,一方面,许多复杂的交易需要法律和道德同时起作用,缺少任何一方都是不可行的。另一方面,法律制度越健全,不讲道德的成本就越大,人们就越讲道德;反之,只有在一个人们比较重视道德的社会里,法律才真正发挥作用。法治和诚实守信这种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情况我们从契约承诺中可以看得更加明晰。市场交易要通过契约来实现,因此,必然要制定实施有利于契约履行的各种规则,这是法治的表现。然而,仅止于此还是不够的。任何契约的履行,无不是建立在诚实守信交易的观念上。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讲信用、不守信义,再好的契约也只能是一张白纸。

就契约本身来说,它具有平等的品质,在平等的基础上它要求缔约人意思表示真实明确,诚实不欺。正是在契约中才确证了自身的人格,体会到做人的品位和实现着做人的价值。从“重合同、守信用”,“信守”契约只能存在于有道德的人之间。契约所要求的道德是合理的道德,“人而无言,不知其可”,“人无信不定”,契约所要求的道德是立己立人,平等待人,利己利人,诚实生活,各得其所,不害他人。契约的核心是承诺,没有承诺就没有契约,承诺消除当事人的恣意妄为和任性变更。诚信是人们内在意志的坚定信念和外部行为的基本准则,诚信集中表现在承诺上。在法治经济的条件下,市场交易始于“诚实守信”终于“诚实守信”,从而才能生意兴隆事业发达,这正如人们常说的“誉从信中来,利从信中来”。信用是最重要的财富,同时又是进一步获取财富的财富。总之,法治经济讲法治也要讲诚实守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法治是外在的约束,诚实守信是内在的自律,两者是天然的依托与伴侣。

我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诚信与道德的演讲稿篇【2】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以及评委老师:

大家好!我今天给大家演讲的题目是《诚信与道德》现在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商业化氛围日益加重的时代,社会上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虚假广告问题、制假造假问题的报道层出不穷,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其说是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诚信问题,不如说是公然违反法律规定更加的确切!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追逐利益的本性使然,使得道德约束力在市场行为面前显得愈发的苍白无力,当诚实守信的良好美德在社会中饱受排挤时,想要在这样一个社会的染坊里重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与诚实,仅仅靠人们的自律与自我约束是远远不够的。

近年来,人们对于诚信的呼吁越来越强烈,这也许并不是说以前人们的诚信记录比现在要好,而是现在的人们对于诚信的意识正在逐步的苏醒。什么是诚信?顾名思义,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这是作为有着上下5000年浓郁文化氛围的中华文明古国的传统美德,几千年来都受到炎黄子孙的自觉信奉和推崇。然而,时至今日,我们有为何又重新呼吁诚信?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丧失么?不是,是因为我们的社会充斥了太多的假冒伪劣产品、太多的隐瞒与欺骗。古人曾经说过:“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一个人、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旦失去了诚信,必将失去发展的空间,必将失去强有力的支持,必将失去我们作为文明古国的人格魅力与大国尊严。

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李金华曾在“中国诚信法治保障论坛”中指出,诚信是立人之本,是立业之本,也是立国之本,诚信体系的建设关乎到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命运。而如何做到诚信体系的重建呢?这需要我们不断加强教育体系的持续推进,不断重视每一个公民的道德教育。然而这一切归根结底都需要法律的保障。尤其是在传统价值观逐渐淡薄的今天,法律的约束与对社会道德文化的重建,对于社会信用关系的重建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诚信体系的建设要完善法制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制度体系,为人与人、人与社会、社会与国家参与诚信体系提供法律保障。

法制不健全,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格是造成现如今诚信缺失的一个重要因素。社会不诚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法律约束与制裁,这就造成了违法者的有恃无恐,从而恶化了社会诚信建设发展。建立诚信社会体系的根本,在于全民提高道德水准与道德规范的认知,以一个人的转变来带动整个社会的转变,从根本上确立社会诚信体系。我国在《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指出,全社会应当以法律约束加强社会道德建设的指引。

古人言: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诚信的缺失就像是瘟疫一样不断的侵蚀着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与人际关系的和谐,所以,我们必须以法律法规来规范社会诚信建设,做到全面兼顾。将诚信建设、道德建设与法律渠道相挂钩,在社会诚信建设中做到奖惩严明,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那么失信就不会出现,诚信缺失的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法律失信。诚信体系建设需要建立在法律法制的基础上,需要法律制度作为保障。由法而诚,因为法,所以诚。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社会,正是因为有了法律法规的约束,才得以让我们安定的生活有了保障,才会使得我们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诚信有了更加坚实的后盾。

谢谢大家!

诚信与道德的演讲稿篇【3】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以及评委老师:

大家好!

诚信道德是个人的立身之本,民族的存亡之根。一个不讲诚信道德的个人是社会的危险品,而一个不讲诚信道德的民族是莫大的悲哀。因此,我们当代大学生更应身体力行,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把诚写在脸上,把信装在心里。这样才能在不久的将来担负起建设祖国的重任。

追溯我们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你会发现,以诚实守信为做人根本的故事比比皆是。商鞅立木取信,获得了百姓信任,从而推行了新法;季札挂剑了却徐国国君心愿,被传为千古佳话。同时,我们也看到,因失去诚信道德导致国破家亡的例子也可信手拈来:商纣失信,加速了国家的灭亡;吴三桂失信,留下千古骂名。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用毕生的精力著书立说,阐述诚信道德是人立身之本,是国家立业之本,是人类发展之本。至今,延绵数千年,其伟大的精神早已深入人心,代代相传,燃遍中华大地的每个角落,并作为东方文明的精髓传遍全世界。可见,诚信道德自古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经过漫长、沉重的生活之浪淘沥而出的赤纯之金。因而,我们今天谈诚信道德,绝不是突发奇想。

篇9

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树立企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本企业作出以下诚信承诺:

一、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依法照章纳税,遵守财务制度和税务制度。

二、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产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做好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四、以人为本,善待员工,建立良好的劳资关系。以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四德工程建设。

五、积极参与本行业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自觉遵守企业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共同树立信用自律的道德观念和行业风尚。

六、自觉接受社会、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企业名称(盖章):______

日 期:__________

【公司诚信承诺书模板二】

一、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

二、严格遵守《ХХХ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坚决杜绝严重不良行为。

三、如违反规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严重不良行为的,自愿按《ХХХ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接受相应的惩戒处理。

企业名称(盖章):______

日 期:__________

【公司诚信承诺书模板三】

为贯彻落实xxxx有限公司的xxxxx的质量方针和xxxxxx的环境方针,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营造和谐发展、信守合同、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树立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形象。本企业做出如下诚信承诺:

1.提高诚信经营意识。我公司将组织全体员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树立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做诚信守法的企业。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我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相关法律;坚持自主创新,拒绝生产及接受委托生产和经营侵权产品。

3.坚决杜绝伪劣产品 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参考模板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参考模板。我公司将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生产和经营,保证生产和经营合法、安全、有效的产品,不生产和经营伪劣产品,杜绝以次充好,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档次。

4.加强企业自律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我公司自觉接受社会、(党员公开承诺书)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检查。

篇10

企业诚信的问题不仅关系到我国企业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健康成长,也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但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部分人的诚信观念发生了不应有的变化,导致部分企业诚信缺失,进而造成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及效率低下。而企业对消费者的欺诈,一直是企业诚信缺失的重要体现。本文从企业与消费者的博弈角度,分析了在缺乏法律约束下企业追求利润、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以及法律的完善程度和惩罚力度对企业与消费者诚信博弈的影响,进一步说明了法律约束力在企业诚信机制中的作用。

一、无法律约束下企业与消费者的自由诚信博弈

当没有法律约束的时候,企业与消费者各种战略组合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在这里,P1是交易成功后企业通过商品或服务的出售所获得的一般利润,P2则指企业欺诈消费者以后所获得的附加利润,在这里我们把它称为欺诈利润。a指的是信誉价值,当某个企业诚实守信时,它便会在消费者群体中得到好的口碑,这样即获得了信用价值;相反,如果交易成功后,消费者发现自己被欺诈,自然下次购买时就会犹豫或拒绝购买,这样企业就损失了信用价值。b是消费者在付费购买商品或服务后所感到的价值差,即消费者在生活或心理上的需求被满足时所体现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减去所付费用。在这里,因为商品或服务都是消费者所需要的,我们一般认为对于消费者而言,其价值要大于所付费用,即b>0。

1、大企业在诚信博弈中更看重信誉价值

在这个博弈中,企业有两种可选择战略:欺诈或不欺诈;消费者也有两种可选择战略:购买或不购买。当企业一定不欺诈时,出于对商品的需求,消费者一定会选择购买。这样的话,企业就获得了P1的商品利润和a的信誉价值,而消费者也由于需求得到满足而获得b的价值。我们先假定消费者受到欺诈后所损失的价值大于其获得的价值差(即b

同样地,当消费者一定不购买或者一定能识别欺诈而拒绝购买时,企业如果欺诈则既没有获得商品利润又损失了信用价值,所以它肯定会选择不欺诈。而当消费者一定选择购买的话,企业就会比较守信或欺诈所获得利润。如果守信,则获得P1+a的利润;如果欺诈,除了获得P1的商品利润外,还会获得P2的欺诈利润,但是却要损失a的信誉价值。

当欺诈利润大于两倍的信誉价值(即P2>2a)时,企业会选择欺诈,这一点可以部分说明为什么火车站旁边商店中的商品都特别贵。由于火车站旁边商店所面对的客户一般都是流动的客户群,很多都是来了一次就可能再也不来的,这时对于商店来说,信誉价值就相对比较小。他们宁愿提高商品的价格,即使得欺诈利润远远大于信誉价值来牟利。当欺诈利润小于两倍的信誉价值(即P2

这样一来,当P2

2、中小企业与消费者诚信博弈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

然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更多情况体现了另一种结果。当P2>2a时,如消费者一定购买,则企业的最优战略是欺诈;如企业一定欺诈,消费者的最优战略是不购买;而给定消费者不购买,企业最优战略是不欺诈;给定企业不欺诈,消费者的最优战略是购买;如此一来,这个博弈不存在纳什均衡。

此时,我们设企业以?兹的概率进行欺诈,而消费者以?酌的概率购买。则企业的期望效益函数为:

这样我们就得到了这个博弈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即企业以b/ P2的概率进行欺诈,而消费者以a/(P2-a)的概率选择购买。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消费者选择购买的概率与企业的信誉成正比,而与商品或服务的欺诈利润成反比;而企业进行欺诈的概率则与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满足程度成正比,与欺诈利润成反比。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消费者要避免受到欺诈,只有依靠对企业信誉a、商品的欺诈利润P2的判断以及自身的识别能力θ。

3、特殊时期企业通过欺诈消费者牟取暴利

在上述分析中,我们都假设了消费者受到欺诈后所损失的价值大于其获得的价值差(即b< P2)。如果b> P2,情况又有不同。比如说有人参加宴会,走在路上鞋坏了,旁边有一个鞋店在出售鞋,就算知道这个鞋只能穿一个星期,但是只要满足了参加宴会的一天的需求,他也愿意购买。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这种例子很多,往往当消费者急需某些商品时,即使商家实行欺诈导致质量不好,但只要满足消费者一时的需要,他们也愿意购买。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博弈又有了两个新的纳什均衡。当P22a时,解是(欺诈,购买),由于消费者的占优战略是“购买”,企业更加肆无忌惮地进行欺诈。这体现在一些非常时期和非常地点,某些企业通过欺诈来获取暴利。

显然,这种结局是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相违背的。因为市场经济是以信用交易为主的信用经济,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之所以出现这种不好的结局,是因为对企业的诚信约束力仅仅体现在了信誉价值上,而往往很多情况下信誉价值远远赶不上欺诈带来的暴利。这样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导致市场经济以及市场资源配置混乱。

在忽略法律约束下企业与消费者的诚信博弈中,影响各方战略的因素主要有P2和a,我们可以看出在这种条件下企业的诚信约束始终是一个待解决的问题。待加入法律约束力后,企业的诚信约束得到了提高和规范,市场经济也因此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二、存在法律约束下企业与消费者的诚信博弈

上述忽略法律约束的企业与消费者的诚信博弈属于一个完全信息静态博弈。通过引入法律约束力,我们把这为了有效避免上述分析中企业争相欺诈消费者的现象,我们现在再深入讨论一下在b< P2,P2>2a条件下,商品或服务购买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企业与消费者的诚信博弈。这个博弈有两个参与人:企业与消费者。企业选择守信或是欺诈,如果选择守信,其支付向量为(P1+a,b);如果选择欺诈,则消费者受到欺诈后要求退款。企业再选择是否接受,如果接受,便要付出-a的支付,消费者的支付则为0;如果拒绝退款,则由消费者决定是否投诉,投诉失败的概率为k,成功的概率则为1-k。如果投诉成功,企业必须接受退款以及金额为f的罚款,其支付向量为(-a-f,0);如果投诉失败,企业仍旧获得P1+ P2-a的支付,消费者也仍旧获得b- P2的支付。这个支付向量和消费者被拒绝退款后放弃投诉所得的支付向量是相同的。

由于消费者受到欺诈后所损失的价值大于其获得的价值差(即b< P2),欺诈利润大于两倍的信誉价值(即P2>2a),那么对于消费者而言,在提出退款要求被拒绝后,如果放弃投诉,其获得的收益是b- P2

(1+k)×0+k×(b-P2)=k(b-P2)(6)

由于k≤1,所以k(b-P2)>b-P2。因此消费者的最优选择是(要求退款,投诉)。而对于企业来说,其期望效益为:

k(P1+P2-a)+(1-k)(-a-f)=k(P1+P2+f)-(f+a)(7)

这里的k指的是进行欺诈的企业逃脱制裁的机率,即1-k是指消费者的投诉成功率,我们也可以理解成法律的完善程度。而f指的是罚款金额,我们也可以理解为制裁力度。

当法律相当完善的时候,k值接近于0,即只要企业对消费者进行欺诈,消费者进行投诉就能成功。企业的期望效益成了-(f+a),所以企业无论如何不会对消费者进行欺诈。这时,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结果就是企业守信。相反地,当法律相当匮乏时,k值接近于1,即企业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就算消费者投诉也很难成功,这时企业的期望效率又成了P1+P2-a,又回到了没有法律约束力时企业对消费者大肆欺诈的情况。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完善程度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当k值不定时,企业就会比较其进行欺诈后的期望效益和守信时的支付。当k(P1+P2+f)-(f+a)P1+a时就会对消费者进行欺诈。这时,我们又考虑到了影响均衡的另一个因素f,即制裁力度。当k

三、结论

以上分析表明,要企业诚信经营,减少对消费者的欺诈,应该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

1、应完善法律法规

加紧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即减小上述分析中的k值,使得企业在欺诈消费者后所得的期望效益要小于其守信获得的利益,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对消费者的欺诈问题。目前许多企业敢于欺诈消费者,主要就是钻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空子,即使消费者投诉也未必见成效。只要我们能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尽量不要让那些敢于以身试法的企业逃脱责任,就能减少企业对消费者的欺诈现象。

2、应加大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和执法力度

加大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即加大上述分析中的f值,这样就能增加企业欺诈所冒风险,有效减少欺诈现象。由于目前我国的执法力度不够强,当前法院判决执行难己经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效果,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助长了失信违法者的气焰。法院判决难以执行,无形中降低了对失信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因此在提高对失信企业惩罚力度的同时还要增强执法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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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务诚信缺失产生的原因

(一)传统诚信文化存在弱点

中国传统诚信观念建立在德性诚信的基础之上,是一种情感诚信。传统诚信的实现依靠的是行为者的自律,而非物质利益或法律约束;传统诚信观以身份关系为主要表征,是建立在亲缘基础上的封闭式诚信,这种诚信“内外有别、亲疏有别”,是一种有限诚信;传统诚信观以个人心性为依托,体现的是个人自身的品行、品德、修养和情操;传统诚信观诚信的目的是一种道义追求,是诚信主体自身所追求的一种道德境界,它更多的是一种崇高的道德理想和更高层次的伦理规范。与之相对的西方诚信观,则建立在契约诚信的基础之上,以平等关系为主要表征,以外部制约为依托,其实现更依赖于他律,表现为个人为追逐利益而兑现承诺的可靠程度。传统诚信观历经千百年流传至今,固然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然而历史发展到今天,市场经济建立所导致的社会转型,改变了整个道德生活的外部条件,使得传统诚信观的现代转换成为必然。传统诚信文化的弱点不可避免地成为导致商务诚信缺乏的历史原因。随着传统自然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换,社会生活也就由“身份社会”发展到“契约社会”,传统的德性诚信也必须转向契约诚信,过去由主观自律和道德教育支撑的诚信,也就必然过渡到由法律法规、信用管理等一系列客观制度保障的诚信体系。

(二)市场经济机制不够完善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主体通过契约来限定风险,以便减少信任关系建立的不确定性及非理性。契约就是商务诚信实现的客观保障,商务诚信也因此获得了普遍的基础和客观的标准,约束着所有进入市场的主体。然而,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机制仍有不完善之处,这对于商务诚信体系的形成,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1.产权制度不明晰。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它是一种权责利高度统一的制度,其建立的基础就是产权主体归属明确和产权收益归属明确。因为只有产权所有者和收益者明确,即其既是市场交易信誉价值的受益者,又是市场失信行为的相应职责的承担者,才能使经济主体的市场经济行为别无选择地坚持诚实守信经营。但是,目前现有的产权制度仍然缺乏对经济活动主体的足够约束力。尤其是在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中,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权责不明现象。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或领导者还仅仅是所有者的代表,他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财产责任或经济效益,这种不明晰的产权制度就造成了国有资产所有权虚置、所有者缺位的现象,致使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因无法确定企业的未来收益将由谁来享受,从而忽视诚信经营,一切以眼前利益为出发点。另外,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中,由于私有财产在法律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无法激起其建立长远的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动力,大量私营业主也是只顾眼前利益,无心规划长期的诚信经营。

2.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异常激烈,我国市场经济又处于不成熟阶段,没有形成健全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这就促使企业家把追求财富的累积这一特质,表现得淋漓尽致,甚至肆无忌惮。在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以获取利润为目标,常常通过诸如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税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手段来获取财富。

3.交易信息不对称。信息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和资产,但市场上的任何个体或组织都不可能掌握百分之百的信息,信息不对称也就成为现代经济生活的一种常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主要通过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交易来进行。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一套有效的机制来确保信息的公正、公开和公平的传递,信息也主要是在各个交易主体之间横向传递,向公众公开或扩散的可能性很小。在交易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交易当事人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隐瞒真实信息甚至制造虚假信息来操纵交易行为,实施商业欺诈,为自身牟取不正当利益。

4.法律保障不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完善之中,相应的商务诚信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对社会与经济活动中的诚信行为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措施。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系统的和规范的商务诚信法律,现行个别法律法规中虽也涉及对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处理办法,但对其惩治办法的规定却明显不妥。因此,就造成了在对商务失信行为的执法过程存在判决不当、执行不力、处罚不够等现象。由此可见,在商务诚信法律保障不足的情况下,失信者不能受到应有的制裁,守信人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失信成本远远低于守信成本,这就大大助长了市场上不讲商务诚信的风气。

(三)政府职能作用发挥不够

商务诚信不是孤立存在的,其与社会诚信水平,特别是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已经发生的案例来看,一些企业为了追求自身的利润最大化,不惜突破行业底线和道德底线,甚至是法律底线。而个别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出于对地方经济的保护,对于当地的假冒伪劣、非法经营的违法行为不是予以制止,而是采取默许甚至纵容的态度,使得这些企业更加肆意妄为。同时,由于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尚不完善,政府在监管方面缺乏依据、无法可依,加之有些政府在监督执法方面缺少经验或是对监管企业发展方面根本不加重视,造成了执法不严的局面。社会上的失信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处;相反,失信者却能得到巨额的利润。这种现象无疑会助长失信、违法之风,最终造成整个商务诚信环境的破坏。此外,商务诚信的建立需要政府的主导,但是政府在这方面的职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履行,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对诚信美德的教育、宣传力度不够,没有出台关于诚信的专门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四)诚信意识淡漠

一方面,由于企业诚信意识的淡漠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滞后,使得企业在经营中的所有行事方针都是以利益为导向。在利益的驱动下,企业会放弃道德的经营原则,转向非道德的经营,从而导致失信行为的产生。同时,我们的企业过分地关注自身的经济效益,对企业发展的评价也仅仅关注在一些数字指标上,而忽视了企业文化的建设,也忽视了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自身素质的培养与提升,尤其对于诚信素质的培养更是少之又少,绩效成为衡量企业经营好坏与考核员工的唯一标准,没有使经济发展与文化发展相同步,这是企业运行不畅的又一内因所在;另一个方面,消费者法律意识淡漠,维权意识不强,对消费过程中的上当受骗,一般只是听之任之。消费者缺乏自身权益保护意识,也助长了企业不诚信的嚣张气焰。

二、商务诚信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在商务诚信建设过程中,加强制度性保障

1.完善产权制度。深入推进国企改革,做到权责主体明确,企业有独立自主的经营权、财产所有权、支配权以及偿债能力。这样,国企才能提高经营中重复博弈的积极性,在追求长远利益中重视诚信投资。对非国企来说,应不断完善物权法、债权法之类的财产保护制度,确保企业在经营中财产流转的稳定预期,为企业诚信经营放弃短期机会主义提供法制基础。

2.完善企业征信及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网络建设,充分利用工商、财政、银行、质检、审计、司法等部门的现有资料和已有系统,出台数据收集政策,加快建立企业和个人公共信息数据库,制定市场准入机制、失信约束机制和处罚机制,以及信用评估准则、评估办法和管理办法,数据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办法等符合市场规律的信用体系,建立明确的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法律制度,扩大社会相关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范围与频度。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查询系统,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有效的信用信息沟通传播渠道。

3.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实行企业信用预警制度,对违法或失信行为轻微的企业进行预先警示,或预先约见,或口头提示,或在日常检查中予以提示;实行企业失信惩戒制度,对失信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强化日常检查,注重事后回访,由政府的监管部门和权威的征信机构将企业的失信记录列入相关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向全社会公示失信企业惩罚名单,由市场和全社会对失信企业进行经济性、道德性惩罚;实行企业守信激励制度,对守信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从积极方面鼓励其他企业重视信用、保护信用、提倡信用;实行严重失信淘汰制度,对严重失信企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加强后期监管力度;实行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对主动整改、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的失信企业,给予恢复信用的机会;对企业失信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企业失信的法律责任是失信惩罚机制的制度保障和延伸措施,因此,这种法律责任追究不能局限于采取单一制裁的方法,而必须采取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内容兼而有之的方法。

(二)在优化商务诚信环境过程中,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政府在商务信用活动中,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政府应带头诚实守信,起到表率作用,提高政府公信力,树立高效、廉洁的政府形象。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扩大政务公开的渠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其对市场的监管作用,以规范市场秩序。遇到违法乱纪行为,要及时进行惩处,并向社会公布。政府应针对目前各种分散的监督机构进行规范、引导,使其制度化、系统化,以在全社会形成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为建设完备的商务诚信体系做好铺垫。

(三)健全法制,加大执法力度,为商务诚信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首先,加快立法步伐,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我国目前有关商务诚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对法制体系的建设尚处在起步阶段,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漏洞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因此,加强商务诚信的立法工作,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国家应尽快制定《企业信用法》,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修改,对于失信违约的企业和个人应加大惩处力度,使之付出经济与信誉双方面的惨痛代价。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参照发达国家的《公正信用报告法》,制定相关的法规,严格规范涉及信用记录、使用及评估活动的机构和组织的行为。依照《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制企业退出,对违法企业吊销经营牌照,勒令其退出市场,不仅追究其经济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好法律责任的贯彻落实。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重要时期,政府的行政机关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执法部门从严执法,这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条件。维护法律的权威,必须让违法乱纪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遵纪守法的个人和企业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以增强他们诚实守信的信心。同时,应该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给执法队伍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技术支持,确保其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四)加强道德教育,推进企业诚信文化建设

首先,加强个人道德教育。商务活动是否诚信,主要还在于商业经营者个人的道德水平和诚信意识。因此,应该将强化全民诚信意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工程来抓。在经济生活中,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规范活动,比如“质量万里行”、“全城商品无假货”等。还可以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教育,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同时,媒体也应起到监督的作用。对于诚实守信的个人和企业要广泛宣传、大力颂扬,而对于失信的个人和企业要进行批评、谴责。

其次,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通过制定企业诚信准则,开展企业诚信培训,逐步树立企业诚信文化理念,并不断提高企业员工尤其是管理者的诚信文化素质,建立激励诚信行为的制度规范,使诚信文化观念渗透到整个管理过程中,变成人们的自觉意识和行动。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商务诚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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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尚廉洁诚实守信的黑板报内容:让“廉洁”与“诚信”永驻我心

古往今来,有多少清正廉洁、务实为民的清官廉吏受到百姓的崇敬与爱戴,他们的形象深入人心,他们的故事久久传颂。君不见,一代清吏包公、海瑞的故事热映荧屏,久演不衰;人民公仆孔繁森、牛玉儒、任长霞的事迹震撼人心,影响甚广。是的,无论历史如何变迁,无论时代怎样发展,廉洁永远是时代的呼唤,廉洁永远是人民的期盼。

说到这里,大家也许会有疑问,我们只是中学生,与老师所说的离得太远,甚至无法完全读懂。其实廉洁所包含的内容远不止上述所说的这些,对于我们中学生来说,廉洁也包含了“诚信”。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现在,人们也经常讲城信,在学校里老师要求同学讲诚信,但诚信的内涵是什么?我认为诚信是由“诚”与“信”相互联系的。“诚‘是指一个人内在的一种品质信念。正所谓内诚于心。“诚”是代表真诚、诚实、诚恳。“信”是指一个人在与他人交往中表现出来的。它主要包括了讲信用,守信用,言行一至。“诚”,“信”合起来使用就是诚实守信,表里如一。

在今天,人们通常讲的诚信,一般指真诚,诚实,诚心诚意,不撒谎,讲信用,守承诺,不违约。诚信就是要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

诚信应该是一种自我约束。人都难免有功利之心,在利益面前恪守诚信,需要有一种自我约束的精神。社会竞争规则是以诚信为基础,我们可以看到这些缺乏自我约束,背弃诚信的人,就像不遵守游戏规则的人,一个个被驱逐出场。背弃诚信的人即使一时得利,也终将被人所唾弃。在校园中,有些同学的诚信意识比较薄弱,为了个人利益他们宁可说谎欺骗家长,老师。

篇13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市场经济开始以道德规范、市场法则和法律法则为运行准则,而道德规范在财会工作起着重要作用,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财会工作越来越重要,对财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要求也不断提高。财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的高低,对财务会计职能及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所以要求我们必须加强财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以提高财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提高财会工作的效率,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财会职业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会计人员法制意识淡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是财会人员的工资却没有明显的上涨趋势。在生活压力下,财会人员的利益心不断膨胀,思想道德观念发生很大扭曲。错误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不断冲击财会人员职业道德思想。再者财会人员对法律法规知识了解不足,虽然在财会工作上实施了《会计法》,但是有些财务会计人员还是铤而走险,做出贪污公款、做假帐、挪用公款的违法行为。

(二)财会人员受到工作压力的影响

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大多数的财会人员都是按照上级领导指示行事的。在一般情况下,大多数的财会人员都能遵守财务会计职业道德准则,按照会计法则行事。但是有一些财务会计人员,因为害怕上级领导的指责,害怕不能完成领导安排的工作,害怕工作岗位不能保住,做出违反法律的行为。为完成任务篡改财务会计信息,导致财务会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财会工作的顺利进行。财会人员迫于上级领导的压力而做出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充分说明了财务会计人员在财会上缺乏一定的独立性。

(三)财会人员职业素质和工作能力较差

财会人员在工作中没有做到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兢兢业业、忠于职守等职业道德准则,在日常工作中不思进取,工作热情、积极性不高,工作也十分马虎,没有端正工作的态度,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再者一些财务会计人员对财务会计理论知识认识不足,业务能力较差,不能适应现代财务会计工作的需求。而且一些财务会计人员没有认真进行专业培训和学习。

二、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原则

(一)爱岗、敬业原则

爱岗敬业是每行每业工作者都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财务会计人员也不例外。财会人员只有做到爱岗敬业才能在自身的工作岗位中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增加工作的热情,为财务工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守信不仅是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每个人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诚实守信可简单概括为不做假、不说谎。财会人员要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工作上要脚踏实地、实事求是,不夸大其词、不弄虚作假。最重要的是要严守秘密,不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做一名诚实守信的财会人员。

(三)廉洁、自律原则

廉洁自律原则要求财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及人生观,不要受到社会不良思想的影响,拥有公正公平、不贪不占的廉洁品质。再者财会人员要加深对法律制度的认识,遵纪守法、防微杜渐并坚持正确原则,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公正、坚持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主要指财会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在工作中做到公私分明,客观公正,将企业的财务情况如实上报,并要求财会人员端正工作态度,保证财会工作的有效性。坚持原则要求财会人员以会计准则为工作依据,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并实行有效的财务会计审计监督机制。

三、强化财会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

(一)建立有效的财会监督机制

为了规范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建立有效的财会监督机制,制约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防止作假帐、挪用公款等现象的出现。监督机制主要是通过对财会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核、查看财务账簿、核算会计数据等,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监督机制主要分为社会监督和法律监督两部分:社会监督。首先财务部门、审计部分、监督部分等对财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督促,规范财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其次,由财务会计事务所性质的服务机构对财财务会计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察和评估,以杜绝不良职业道德行为的发生;法律监督。 针对财务会计工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财务人员贪污、违法、乱纪等行为予以一定的行政处罚及法律制裁。让财会人员正确认识到职业道德的重要性,提高法律法规认识,规范自身的职业道德行为。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强法制管理,使得财会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实行财会岗位轮换管理制度

在财会管理工作中,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财务会计人员岗位轮换管理制度,以强化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工作,杜绝贪污、作假行为的发生。轮换管理制度必须经过严密的计划才能实行,保证岗位轮换制度的合理性。在保证财会工作的基础上,依据每个财务会计人员的特点,合理更换岗位。岗位轮换制度的制定,对财会人员的岗位技能将更加高,要求财会人员增加多个岗位的技能学习,提高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再者通过岗位轮换制度可以提高加深财会人员对财会工作的认识,提高财会人员的积极性,保证企业财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发挥激励机制在财会职业道德建设的作用

企业的财务活动少不了财务会计核算程序,为了保证财务会计工作质量,必须加强财务会计人员的职业得到建设。为了规范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调动财务会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主要对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进行审核、评估,并实行奖罚制度,一定程度上调动了财务会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了财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财会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通过激励机制,激发财会人员竞争积极性,有利于企业优秀财会人员的选拔。

(四)加强财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财务会计工作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财务会计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加强财会人员扼职业道德教育刻不容缓。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加深财会人员对财务会计法律法规、道德准则的认识,提高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同时加强财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宣传,通过职业道德宣传活动,创造良好的职业道德学习氛围,潜移默化的影响着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自觉规范自己的职业道德行为,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提高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品质。

(五)规范财会人员自身的自律行为

财会人员自律行为主要是指财务会计人员能够自觉按照财务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不断的要求自我、规范自我,提高思想觉悟,提高自身职业道德素质。职业道德建设并不能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而是一种发自内心的社会规范行为,主要强调财会人员的自觉性。财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自觉提高自身思想觉悟,自我职业道德教育,并进行自我职业道德改造,将财务会计准则变为人人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再者财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财会工作的法律制度和会计制度,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在财会工作中遵纪守法,严格自律,不做违反法律的行为,做一名职业道德高尚的财会人员。同时强化财会人员财会工作法律法规意识,树立起正确的财会职业道德观念,不弄虚作假、不贪图利益。

四、结束语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财务会计在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财会工作的质量主要取决于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为了提高财务工作的质量,促进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强财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加强财会职业道德教育、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规范财会人员的自律行为、实行岗位轮班制度,并发挥激励机制在职业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规范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财会工作的质量,保证企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闫秀珍,张春英.论财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J].中国煤炭.2010(S1):90-92

[2]胡瑞春.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J].会计之友(下旬刊).2009(10):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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