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14: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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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高等职业院校会计专业或会计电算化专业,涉税课程的开设主要有《税法》、《税务会计》,涉税课程的开设可谓比较全面,但究其课程实施过程来看,其中存在问题还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开设《税务会计》课程之后,《税法》课程还有没有开设的必要性,是与《税务会计》课程分别开设还是两者整合只开设《税务会计》。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两者进行梳理、整合,这样实施起来也更科学合理,便于知识点的衔接,使教学过程实施起来更规范有秩序,特别是体现在实践教学环节上。
一、《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内容及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很多高职院校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有的院校只开设《税法》课程;有的院校只开设《税务会计》课程;还有的两者都分别开设。无论是何种情况,在教学实施过程中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税法》课程教学内容及存在的问题
《税法》课程是研究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规范,重在介绍各种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以及国家征管等方面的制度规定。该课程更重视法律条文的解释,对于纳税人如何进行纳税申报的实践环节只是轻描淡写,没有给予完整全面的加以阐述,这一点不符合高职教育教学的特点和本质。由于教材的限制,课程教学也不利于开展,也不便于纳税申报实践教学的操作。
(二)《税务会计》课程教学内容及存在问题
《税务会计》课程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为准,运用会计学的理论与技术,以货币计量的形式,连续、系统、全面地反映、监督和筹划纳税人的税务活动,以便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并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务机关的一门专业会计。税务会计研究的既是会计中的税务问题,也是税务中的会计问题。该课程的研究内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简要介绍各种税的税收制度规定,也就是《税法》课程的主要内容;二是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三是作为会计岗位如何进行各种税的纳税申报。第一部分的知识介绍主要是作为第二、第三部分内容的铺垫,以使知识点更好的衔接,但这一部分的内容往往大多数教材过于简单,没有全面完整的将税收制度阐述清楚,存在知识点不完整的缺陷。而《税法》课程是在《税务会计》课程之前开设的,教学中学生在知识点的连接上存在一定的脱节。
(三)《税法》课程与《税务会计》课程内容上的重复
由于《税务会计》课程在教学计划上是开设在《税法》课程之后的,由于知识的连续性的特点,为了在教学过程中有更好的教学效果,在《税务会计》教材及课程中都是插入《税法》的内容,这样就使两门课程在内容上的重复,这在教学过程中是一个不必要的时间浪费,也会造成学生的厌烦。因此,整合两门课程使之成为一门课程,是符合教学规律的,也应该是行之有效的。
二、《税法》课程与《税务会计》课程整合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由上所述,尽管两门课程属于不同的范畴,但两者之间的关联是非常密切的。税法是税务会计的依据。税务会计则是税法在会计核算当中的体现。因为纳税人的每一个涉税事项在会计核算时都必须以税法的规定为依据,而税务活动也必定会引起纳税人的相关资金的运动,从而在会计核算中要进行反映。正因为两者之间有着这样重要的关系,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不应将两者割裂开来教学,而应该进行整合,这样才符合高职教育教学规律。
两门课程经过整合,合二为一,使知识更具有连续性、系统性、完整性,便于教学的实践,同时也节省了大量的教学时间,增强了学生的会计岗位意识,使教学效果大大增强。
三、《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的整合
《税法》课程与《税务会计》课程经过整合,台并为一门课程,可以称为《税务会计》或者《税法与税务会计》皆可。该门课程的建设可以粗略的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入手。
(一)课程教学计划的重新安排
在很多实行“2+1”或“2.5+0.5”的高职院校的会计专业中,其教学计划分别设置了《税法》和《税务会计》两门课程,把《税法》课程作为先导课程,一般在第三或第四学期开设,而后在第四或第五学期开设《税务会计》课程,计划学时一般都在60学时左右。这样开设的结果会使两门课程在讲授过程中出现脱节现象,或者互相依赖,都没有达到很好的教学效果。人为地将其分割开来,违背了相关知识的关联性,背离了高职教学规律。因此,整合后的教学计划必须作出调整,课程名称可以为《税务会计》或者《税法与税务会计》。根据其整合后的教学内容,计划学时可以为90学时左右为宜。在整合之后,该门课程可以在第四或第五学期开设,《基础会计》、《财务会计》、《经济法》等课程应作为该门课程的先导课程。此外,为了使学生掌握会计专业的岗位技能,在教学计划中,应将计划学时分为理论教学学时和实践教学学时两部分,理论教学应在50学时左右,实践教学在40学时左右。当然,工作过程导向下的高职教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应融合在一起,理论中穿插实践,实践中渗透理论。
(二)课程教学大纲的重新编制
整合后的《税务会计》课程必须重新编制教学大纲,将原来的两门课程内容进行整合统一。重新编制的教学大纲应体现现代高职教育教学的新理念新思想,走工学结合之路。结合《税务会计》课程特点以及与会计实际工作的联系,坚持工作过程导向更为适合。因此,整合后的教学大纲要体现实际工作过程,要侧重实践教学内容。大纲可以将所有的教学内容划分为若干个教学项目,每一项目按照税种的不同来设置。在每一项目下,基本又分为三个小的教学项目,一是该税种的税收制度规定;二是该种税的会计核算处理;三是该种税的纳税申报过程。其中第一个属于理论教学内容,而后两个属于实践教学内容,实践教学内容要紧密联系实际工作中会计岗位对这一技能的需要来安排。
(三)课程教学方法的运用
坚持工学结合,才是高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必由之路。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教学模式是工学结合的表现之一,结合整合后的《税务会计》课程的内容特点,教学方法主要应该采用项目教学法或者是任务驱动教学法。以每一税种的制度规定、税额计算、纳税申报为一个项目或者工作任务来展开教学。在教学过程中,既有理论讲授的铺垫,又有以每一项目或任务为中心的实践模拟教学。具体实际操作中,理论知识可以在实践教学中来渗透,完成了该项目或任务也就是完成了全部的教学任务。对于每一个税种的实践教学的具体开展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该税种的会计核算;二是该税种的纳税申报。会计核算部分可以和财务会计实训一样来进行,从凭证填制到账簿登记与财务会计实训没有区别。纳税申报部分可以借助模拟网上报税软件来进行,在仿真的报税环境下来操作,几乎与实际工作一致,更有利于学生就业后的顶岗实际操作。
(四)课程使用教材的建设
随着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整合,教材建设成为两门课程教学整合的关键因素。目前,市场上公开出版的《税务会计》方面的教材也有不少,在内容编排、结构体系上各有不同。但无论有何不同,大体结构应该是一致的,每一章都应由三大部分构成:一是该种税的制度规定;二是该种税的会计核算方法;三是该种税的纳税申报问题。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在收入费用的确认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在教材的编写中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师,应积极参与适合的教材的编写工作。在编写过程中要尽量吸收实际工作中的会计人员以及税务工作人员参与进来,这样使教材能够更符合实际工作过程的需要。由于税法的灵活变动性很大,因此使教材的出版和修订往往具有滞后性,容易导致教材中的内容与实际的税法规定不一致,与其他学科的教材建设相比稳定性较差,这也是《税务会计》课程教材建设的困难所在。所以,结合会计与税收制度改革的步伐,应该建立《税务会计》教材的快速更新机制,加快修订和更新节奏,保证教学所用,并且做到与时俱进。
社会在不断发展,经济活动也在不断的丰富,社会对人才的要求更加全面,并且越来越显得苛刻。企业需要的是上岗之后直接就能顶岗工作的人才,这就给我们的会计人才的培养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要求我们在日常的教学中必须走工学结合之路,教学的内容应为企业实际工作的内容,传授的技能也应与企业所需要的相吻合。这样才能使我们培养的人才符合社会的需要,使学校教育与企业工作无缝对接。课程改革是教学改革的首要任务,课程改革的方向是趋近于工作过程、工作任务,只要是有利于课程改革的都是正确的选择。因此,课程之间的整合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了。
参考文献: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3 . 17. 060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7- 0111- 02
1 引 言
CDIO(Conceive,Design,Implement,Operate,构思,设计,实施,运行)教育模式是“基于工程项目工作过程”和“做中学”的集中概括和抽象表达。该教育模式提倡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方式,以项目为载体,倡导“教—学—做”一体化,培养学生的专业技术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个人职业道德、团队合作精神以及交流能力等。近几年来,我国诸多高职学校引进了CDIO教育模式。
税法与税务会计是高职会计专业的必修课程。这门课程要求学生在掌握税收理论和会计理论的基础上,可以进行涉税业务的实际纳税操作,是一门注重应用性和实践性的课程。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模式已无法满足对学生综合能力培养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在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中,引入CDIO教育模式,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既有利于实践教学,又可巩固理论教学成果,从而提高课程的教学效果。
2 以CDIO教育模式构建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构思
2.1 课程定位
高职教育会计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为:具有本专业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熟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税收制度等相关的财税法规和会计政策,熟练掌握会计、税务、金融等基本知识和常用ERP软件使用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随着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在会计实务中,税务会计与普通财务会计的差异越来越大。大中型企业一般会设立税务会计岗位来负责企业日常涉税业务的处理。税务会计岗位因此也成为企业财务岗位的核心岗位之一。基于这种需求,市场迫切需要既懂会计处理又懂税务操作的复合型、应用型的税务会计人才。因此,在高职教育中,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作为会计专业的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既是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也是社会对会计人才的要求。
2.2 课程建设思路
税法与税务会计综合了税法和税务会计的内容,该课程要求以我国现行税法为依据,运用会计理论和方法,对发生的涉税业务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进行税款的计算、申报和缴纳等操作。学习该门课程前,学生必须对基础的会计知识有所掌握,其前修课程主要有基础会计和财务会计等。学习该门课程后,学生可以更深入地对涉税业务进行学习,该门课程的后续课程主要是纳税筹划等。
该门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既掌握会计专业理论又熟悉纳税实务操作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课程教学应重点突出“一个核心,两个能力”。“一个核心”是指学生对涉税业务从凭证、账簿的填制到报表生成、税款计算和申报的全过程的掌握。“两个能力”是完成核心任务的必备条件,即会计核算能力和纳税操作能力。
该门课程的建设思路是:以项目为依托,学生能力培养为导向,构建一个多媒体网络综合教学平台(包括校内实验室和校外实训基地);突出项目任务教学,以“学生为主体,老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使学生达到“做中学”;做到课程内容和实际需要相结合,考核标准和岗位能力要求相一致。
3 以CDIO教育模式构建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设计
税法与税务会计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在课程设计中,强调以职业能力的培养为重点,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开放性和技能性。课程以企业财务部门的税务会计岗位工作内容作为重点教学内容;以涉税业务的工作流程作为教学流程;利用多媒体、实验室等环境模拟仿真税务会计环境;以项目为依托,采用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方式,实现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相结合、课程与工作结合、教室与实验室相结合的CDIO教育模式。
4 以CDIO教育模式构建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实施
4.1 教学进程
以项目为导向进行教学,包括3个大项目:税法基础知识项目,6个课时;具体税种的专题项目,44个课时;综合项目,14个课时。课程总共安排64个课时,教学计划表如表1所示。
4.2 实践教学
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实践教学贯穿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真正做到了“教—学—做”一体化。主要体现在3个大项目的实践环节:第一,在基础项目中,主要培养学生税收基本技能,通过案例学习,使学生对税收征管法中的纳税登记、纳税申报进行训练,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第二,在专题项目中,在学习过具体税种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等理论后,通过具体项目,让学生练习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认识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资料,练习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第三,在综合项目中,以一个完整项目为媒介,使学生练习企业开业、变更等税务登记,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以及日常抄税和报税等一系列的涉税操作。通过学生对综合实务的练习,提升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和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4.3 考核评价
考核的指导思想是以能力锻炼为主,考试为辅。基于本课程应用性较强的特点,在考核中不进行试卷考试,而以学生对项目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依据。具体见表2。
5 以CDIO教育模式构建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运行
5.1 课程资源
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偏重技能性,需要双师型教师进行授课和指导。教学资源方面:第一,通过向学生推荐有关税务知识及制度的网站,培养学生积极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第二,教师将教学课件、教案、参考书的电子版,与实践教学相关的凭证、相关表格的电子版都上传到校园网上,供学生下载使用;第三,运用多媒体进行教学,可以图文并茂地直观讲解各种涉税凭证和相关案例;第四,运用财税实验室,指导学生进行仿真模拟实验,提高学生对涉税业务的实际认知能力;第五,到校外合作企业实习,让学生体验实际的税务工作内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5.2 方法手段
在教学中体现“教—学—做”一体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项目为载体、能力为目标。具体教学方法有案例教学法、项目任务驱动法、学生小组讨论法、情境模拟法等。
6 结 语
CDIO教育模式突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符合高职教育的宗旨。税法与税务会计作为会计专业的必修课程,运用CDIO模式来构建课程教学模式,有利于改革教育方式,优化教学手段,为社会培养出复合型、应用性的税务会计人才。
主要参考文献
我国加入“WTO”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各行各业也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的税收法制也在改革的大潮中不断地修订、改进、补充和完善,逐步步入法制化轨道,企业面对愈来愈复杂的现代税收的法律法规和征管法,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使得财务会计的工作领域随之扩大,这便出现了介于税收学和会计学之间的一门新型的边缘的学科——税务会计,在企业也必将出现一个新型的岗位——税务会计师,他们将在中国经济的大舞台崭露头角,充分发挥现代企业会计的多重职能和功能,必将成为二十一世纪我国税收保驾护航的好舵手,在企业将成为管理涉税事务的直接代表和责任人,因此,税务会计师的出现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在我国制约税务会计快速发展的因素
(一)目前在我国人们对税务会计的认知基本上是一个盲区
税务会计在我国是一门新型的边缘学科,极少数的一些会计人员参加了由中国总会计协会负责认证的国家高级财税管理人才重点知识培训项目,但由于它是一门新型的学科,在我国许多领域得不到认同,重视就更谈不上了。现在许多中小型企业认为,他们企业现在没有专职的税务会计师,每月的税款照样能够按时申报,也照样不影响企业的运转,所以人们主观的认为企业只要有财务会计就行,能做凭证、能记账、能核算、能做会计报表就行了,税务会计有没有都无所谓,税务会计师岗不设也罢。
(二)税务会计师的素质也制约其发展
2010年税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已在我国悄然兴起,尽管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就有7万多人参加了其专业的知识培训,并拿上了税务会计师资格证书,是税务会计的先行者,作为先知先觉的他们,是值得表扬和肯定的,他们势必是敢于吃螃蟹的第一人,可在高兴的同时,我们静下心来思考一下,这7万多人当中,有一部分人在实际工作中并不从事会计行业,有一部分人虽然从事会计行业但却不涉及税收,剩下的人即从事会计行业又涉及税务业务的就少之又少,在剩下的这些人当中,虽然在企业是办税员,负责企业所有纳税事项的处理,可大多数都没有经过专业的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都是在实际工作中接触一点学一点,属于无师自通,摸着石头过河。经过这次税务会计师的培训,对税收的法律法规及税法有了比较系统的了解和掌握,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不能做到灵活运用,甚至感到力不从心。
二、促进税务会计师发展的措施
目前税务会计师在我国是一门新型的学科,要想被人们所接受,就有必要对各行各业的财务人员进行税务会计师的知识培训,让他们了解什么是税务会计师,税务会计师与财务会计的区别,虽然税务会计来源于财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有着本质的区别:概念不同。迄今为止,人们对它众说不一,但笔者还是认为中国总会计协会“税务会计师”的税务会计实务教材中的概念最为精准确切,税务会计是以所涉税境内的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涉税事项进行计算、调整、退补税等,即对企业涉税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申报,以实现企业最大税收利益的一门专业会计。而财务会计是指通过对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全面系统的核算与监督,以为外部与企业有经济利害关系的投资人、债权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盈利能力等经济信息为主要目标而进行的经济管理活动。对象不同。税务会计的对象是独立于会计系统之外的客体,在企业因纳税人纳税而引起的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补退、罚款等经济活动就是税务会计对象。而企业财务会计是企业发生的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其财务报表反映的是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完成情况及现金流量的使用情况。财务报表报送的对象是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部门及其他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目标不同。税务会计的目标是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进行税务决策的会计信息。税务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首先是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凭以进行税款征收、监督、检查,并作为税收立法的主要依据;其次是企业的经营者、投资人、债权人等,可以从中了解企业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和税收负担,并为其进行经营决策、投融资决策等提供涉税因素的会计信息,最大限度的争取企业的税收利益;再次是社会公众,通过企业提供的税务会计报告,了解企业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对社会的贡献额、诚信度和社会责任感等。对纳税主体来说,税务会计更看重的是其自身的税收利益。而财务会计的目标是财务会计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务会计理论体系的基础,即期望会计达到的目的或境界,整个财务会计理论体系和会计实部是建立在财务会计目标的基础之上。会计目标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问题。会计目标虽然是人们主观认识的结果,但它并不是一个纯主观的范畴,会受到特定历史条件下客观存在的经济、法律、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并随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具有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性质。处理依据不同。税务会计要遵随税务会计的一般原则,也要遵守与税收法规不矛盾的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而财务会计只遵随财务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各项经济业务。
二十一世纪我国已步入法制化轨道,对企业从事涉税的专职或兼职办税员,都应经常进行税法知识的培训,让他们不仅了解税务的法律法规,而且还能及时掌握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让他们不仅能为企业进行日常的纳税申报,更重要的是为企业做好纳税筹划,做到相对节税。相对节税是指让企业在一定的时期内的纳税总额并没有减少,但因各个纳税期纳税额的变化而增加了收益,从而相当于冲减了税款,使纳税总额相对减少,或者是由于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因素,推迟税款的缴纳,时间上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使纳税总额相对减少,或者说是使纳税款的价值减少;其次是为企业规避涉税业务的风险,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让企业的领导能充分认识到设置税务会计师岗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后要强调的一点,已考取税务会计师的财务人员,尤其是涉税人员,一定要不断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除了经常参加税务局和社会机构的税务知识培训外,自己每天上网及时了解国家当天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国税发、国税函、财税等有关的税收文件,要知道一个好的税务师不仅具有过硬的会计专业技能,而且还熟通税法的法律法规政策,而政策是企业纳税筹划的根本保证和前提,只有掌握好国家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才能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强化企业依法纳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避企业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涉税处理和应变能力将会起到重要作用,才能为企业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竞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才能促进国家税收环境健康发展,合理合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才能为国家的税收保驾护航。
三、税务会计师的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税制改革也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并步入法制化轨道,所得税已涉及企业经营、投资、筹资等环节,还涉及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会计核算的全过程,这就对企业财务会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单纯的记账、算账、报账已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还要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税法,迫使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以财务会计为基础,以国家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并且在税法发范围内选择会计政策,当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发生矛盾时,税务会计以税法为准绳,进行纳税调整。税务会计师恰好具备了这样的条件,既精通会计业务知识,又熟悉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法,又具有经验和能力的现代化专业人才,必将成为企业涉税业务的直接代表和责任人,其职能和作用不言而语,企业设立税务会计师岗也是大势所趋。税务会计师可以根据税收规定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计算、申报纳税,及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有助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上缴。与此同时,税务会计师能对企业税务资金的运动情况进行潜心研究,为企业做好合理的税收筹划,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避免企业多缴税,也有效避免企业因税法的缺失,无意中造成偷逃税款,给企业、法人及自己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和损失,同时有效降低成本,以获取税后的最大利润。
一、协调趋势
第一、公允价值的运用
在新会计准则中,与旧会计准则最大区别就在与运用了公允价值。以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例。
税法进行了明确规定,将业务分解为出售一项资产和购进另一项资产是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前提条件,同时,以相关规定为依据,进行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计算确认。
在旧会计准则中规定,在确认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时,要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通常,在没有涉及到补价时,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便是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涉及到补价时,在处理时必须分为支付补价和受到补价。一般情况下,在支付补价的条件下,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这三者之和便是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在受到补价的条件下,首先要进行相关损益的确认,然后再进行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算。在进行损益的确认时要满足下式:
换出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补价与应确认的损益之差的差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便是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在新会计准则中有两种模式进行计量,一种是在进行换入资产的成本确认时要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依据;另一种是在进行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定时要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依据,但是满换交易具有商业实质这一条件,并且换入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机制具有可靠计量性,这是采用这种计量模式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在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模式进行计量时,不进行损益的确认,无论设计补价与否;在以公允计量为基础进行计量时,都要进行损益的确认,无论补价收到与否。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涉及到补价,换出资产的账面(公允)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和变数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涉及到补价时,换出资产的账面(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这三者之和便是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中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且其规定与税法中的规定十分相似,因而不需要进行纳税的调整。
第二、利得损失的确认
利得和损失是新准则新提出的两个重要概念。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有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以债务重组为例,新旧准则在债务重组上的差异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债务重组定义、债务重组方式和会计处理。在债务重组定义上,新准则突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作出让步的业务实质。在债务重组方式上,新准则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产债务”合并为“以资产清偿债务”,简化语言表达。在会计处理上,对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改变旧准则以账面价值为基础、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作为权益处理的做法,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并据以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对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将重组债券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现金、手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将来应收金额现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二、分离趋势
第一、会计目标的重新定位
新的《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将财务会计的目标明确表述为: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社会公众等。旧准则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表述为: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的需要,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是政府。由此可见,我国新的会计规范对财务会计的目标进行了重新定位,这无疑加大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
第二、谨慎性原则的运用
对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新旧会计准则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以资产减值为例,新旧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体现在:提出了“资产组”、“总部资产”的概念;扩大了资产减值的使用范围,比如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投资;取消了对商誉的直线摊销,改为公允价值法,在各会计期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对减值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且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一旦确认不得转回,除非资产出售、报废处置时方可。税法规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方可调整至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由于新资产减值准备准则扩大了资产减值的使用范围,这就必然导致纳税调整事项的增加,扩大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
综上所述,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例如不同的服务目的、不同的目标、不同的核算依据、不同和核算内容、不同的程序和方法等。然而,纵观世界,财税合一、财税分离和财税协调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发展的趋势。而在我国财税是将会“分离”还是“协调”,目前理论界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而,对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协调与分离趋势,新会计准则的与实施将会带来另一种影响。在宏观角度上,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是实在必行的,这主要是因为这两个会计的信息使用者的不同而导致的;然而,在微观角度上,尤其是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的影响下,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必将走向协调。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 [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
一、 会计系统提供税务信息的缺陷
1. 会计信息失真的缺陷导致税务信息的失真
会计系统中的不确定性与模糊性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因素。由于目前的会计系统在设计和操作的两个方面都存在了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导致了会计系统提供的会计信息失实是不可避免的。
2. 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导致税务信息的缺陷
会计和税法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会计制度规范的是企业的会计核算,要求会计能够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信息,满足各方面了解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需要。税法规定了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人的征税行为,体现的是财富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很多不协调和不一致之处。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它们之间的差异越来越突出。
3. 会计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规方面的差异导致税务信息的缺陷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关键。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规方面存在差异,需要通过纳税调整来准确计算。那么我们必须准确的把握它们之间的差异。
二、 针对现有会计系统的缺陷的解决方法
1.治理会计信息失真
(1)减少会计系统中人为假设的因素
会计系统提供会计信息必须建立在会计假设的基础上,但是对于会计系统中某些人为假设的因素应该尽量提供规范化的标准。会计系统应该针对不同性质的企业,不同规模的企业,不同行业的企业的某一段时期内,对于它们假设的因素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假设与现实的差异和其中的会计假设因素的共同点。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制定更加细化和更加具体的会计假设标准和规范,要求相关的企业遵照执行。例如对于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可以制定通用的折旧年限。对于不同行业的固定资产项中制造设备,可以制定行业固定资产项下制造设备的折旧年限。
(2)改进会计确认的方法
由于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方式已经由从前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货交易发展到了利用先进的互连网技术产生的电子商务,支付手段也从传统的方式转变到目前的网上交易等方式。这样会计确认的基础会计凭证也就不仅限于纸制的凭证。我们可以考虑提高会计信息化水平,对电子支付平台产生的数据源进行采集,同样作为凭证予以确认,减少会计的重复劳动,提高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对于企业的品牌价值和人力资源的价值,在会计确认时,我们应提供明确的标准予以确认,避免企业的资产流失。
2.协调会计法规和税务法律
会计法规明确了《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会计原则包括真实性,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税法需要遵循会计原则,因为征税的客观依据来源于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记录,可以看出两者存在着密切联系,但是它们又是各自独立的,还是有需要协调的必要。在具体协调工作中,调整的基本思路是,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应适应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
3.加强会计与税法在信息方面的沟通
企业会计和税务机关应加强相互之间必要信息的沟通。首先,会计要披露必要的信息以支持税收,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因为披露方面的不足和缺失,使税收不能及时地将信息需求反馈到会计信息系统,这样无疑加大税务部门的信息获取成本,税务信息的非公开性也使会税关系的相关研究面临很大的数据障碍,进一步的探索尤显艰难,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协调也很难进一步深入。其次,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的相互宣传,认真组织各方面各层次的学习宣传,加深对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认识,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调的有效性。
4.加快构建税务会计体系,鼓励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加快构建税务会计的理论体系,满足国家作为所有者或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获取企业会计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共同发展的产物。鼓励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精神,税务筹划是对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高度完善。
加强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是十分重要的,由于我国是一个以大陆法系为主,会计制度体系建设依靠政府力量推行,税会趋向于分离模式的国家,目前国际上没有一个安全可靠的模式可以借鉴。因此必须合理分析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之间差异,并且结合我国自身国情选择最可行的协调方式,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
5.加强对税务信息审计的强度
由于会计系统在提供税务信息上的缺陷,有必要专门对税务信息进行审计。首先,企业内部审计应该加强税务审计。这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其次,加强税务部门审计力度。这方面应该评审企业会计系统是否作了相关的规定以保证提供完整、及时、准确的税务信息。最后,加强审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税务信息的审计。这可以是企业自己委托也可以是税务机关对重点企业执行抽审时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