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14: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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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邮农商行创新安全管理机制,围绕创建平安金融示范单位,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建设,筑牢三道安全防线,夯实安全保卫基础,为业务经营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构建综合治理体系。一是班子成员与基层网点负责人高度重视,将安全保卫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上,做到大会必讲,小会必宣,切实提高全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节前安全保卫检查工作,由领导班子成员带队,组成6个检查组,对全辖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节前突击检查。二是及时向全辖转发案情预警和通报,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近期发生的重大案情及本地区发生的案情进行通报学习;知悉在新形势下安全保卫工作的新要求。三是基层网点与当地派出所、左邻右舍或临近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签订《联防协议书》114份,明确联防方案和联防报警信号。每个网点聘请2名以上诚实可信的行外安防信息员,并签订聘书88份,构建内外部相结合的治安联防网络。
强化培训工作,提升履职能力,严防网络电信诈骗。一是举办安全保卫专题培训班。着重强调“四勤四实”:勤学习,抓实认识提高;勤预防,抓实重点防范;勤解难,抓实问题解决;勤思危,抓实应急准备。对如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及电信诈骗成功防范案例进行分析。在培训后,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安全防范知识测试,合格率达100%。二是举办一期消防安全知识专题培训班,邀请消防大队参谋进行专业知识讲课,培训期间,开展楼层消防应急疏散、灭火器操作演练。三是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案情通报,在办理自然人转账、汇款业务时,严格执行“三问、两看、一核对”的操作流程;利用横幅、戗牌等工具进行防电信诈骗宣传;柜面语音提示喇叭循环播放与柜员有声友情提醒相结合;在自助设备区域张贴电信诈骗标语,由大堂保安每10分钟巡查一次,对在自助设备上办理转账同时又不停打电话咨询账号等信息的客户做到及时提醒。结合党员进社区活动,在社区开展专题防范电信诈骗宣传活动,向居民散发友情提醒宣传单数千份,增强百姓的防范意识,受到群众好评。
完善检查机制,严格奖惩考核,提高安全履职能力。一是积极开展外包业务检查监督工作,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及现场检查,检查各岗位保安队员的履职情况,及时监督外包业务工作的运行;对全辖营业场所后院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加强后院管理,保障营业环境的安全。二是加大对网点安全员考核工作,将考核列入年度绩效考核中。加大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通过开展常规专项安全保卫检查,发出检查通报,督促整改到位。三是适时开展夏季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每月对办公楼消防安全进行专项检查,及时整改。组织基层网点开展一次别开生面的防暴预案演练及报警设施检测活动,组织全员认真学习预案内容,把握处置方法,针对歹徒威胁抢劫、防电信诈骗等科目,通过分配人员角色,模拟真实案发场景,按要求逐项完成演练项目,加强员工之间配合默契度,提升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据笔者实地调研了解,公安机关目前对于此类行为立案侦查的不多,实际定罪的更少,主要原因有二:
一是在认定“卡农”行为性质上,司法实践中倾向优先适用传统罪名,如以诈骗罪共犯论,而成立共犯的条件较为苛刻,通常难以认定。
二是“卡农”群体中相当部分是在校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通常为一些蝇头小利而出卖个人信息,对于其出卖的银行卡是否被用于诈骗活动在所不问,导致认定“明知”较为困难。
基于以上两点,笔者认为,探索《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确适用,能够为“卡农”行为提供入罪路径。
一、针对买卖银行卡行为的前置法约束现状
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对个人银行账户实施分类管理,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针对买卖银行卡等行为予以进一步规制:“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5年届满后,若要新办账户,还需经银行严格审核。
作为前置性法律约束,银行现有的惩戒力度已相当之大,但面对业已成熟且呈链条化发展的买卖银行卡活动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笔者认为震慑作用仍显不足。据央行统计数据,2019年一季度,我国人均持卡5.57张,发卡量十分庞大。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互联网公司共同的2019上半年《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研究报告》所指出的,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具体实施行为,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拥有较为完善的法律适用体系,电信网络诈骗之所以屡打不尽,与上游黑灰产打击不力有关,与银行卡非法买卖依旧猖獗有关。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初衷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的“主战场”已至境外,打破了传统“接触式”犯罪模式,实际归案的以从犯居多,比如职业取款人、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人员等,使得调查、取证、固证、抓捕等各环节难度大幅增大。为了更有力打击新型网络犯罪活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三个网络犯罪相关罪名,其中之一便是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有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学界早期一直存在争议,大体上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量刑规则说”,认为本罪虽然有独立的罪名,但只能看作是帮助犯的特殊量刑规则,本罪的成立要以正犯构成犯罪为前提,只是成立本罪后,不再适用总则关于帮助犯的量刑规则而已。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是立法上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典型体现,在认定时不遵循共犯从属性原则,且本罪罪状设置的包容性更强,可以弥补刑法规制可能有的疏漏。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首先,本罪有独立罪名和独立的量刑规则。其次,最重要的,从立法初衷来看,设立本罪旨在严密刑事法网,承载兜底期许。实践中,许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较难查证或查证后难以到案,若认为本罪只是量刑规则,则背離了立法者本意。若将本罪看作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则意味着:
其一,本罪的成立,不再以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主体是否构成犯罪为前提,即使被帮助者尚未实施犯罪,“只要帮助者提供了相应的帮助行为,并在客观上产生了可能造成一般人认为的法益侵害的危险,就可能被认定为本罪。
其二,在二者未共谋、信息网络活动犯罪主体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不需要等到被帮助者定罪处罚之后才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更有利于实践中打击犯罪的需要,提升打击效能。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卡农”行为之规制
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增设以来,虽然在学界引发激烈探讨,但在司法适用中,呈现保守态势。有学者通过样本分析指出,在涉及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犯罪时,司法机关往往更倾向援引传统罪名,且从生效裁判来看,司法机关对于本罪的具体适用上还存在不少分歧。
笔者通过文献检索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梳理部分相关法院判例时也发现,同样系出卖自己银行卡的行为,有的案件一审时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改判无罪,有的案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有的案件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笔者认为,与黑灰产业链中其他成员相同,“卡农”往往不直接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实行行为本身,彼此之间甚至从未接触过,其单纯出卖自己的银行卡,既未与诈骗分子事前通谋,也未事中参与,仅“因‘明知’自己的银行卡可能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出卖银行卡,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了条件,应以电信诈骗犯罪的共犯论处”,恐怕是不妥当的,宜考虑对其单独进行评价和规制。
笔者同样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为基础梳理发现,因单纯出卖自己银行卡的行为而被法院认定为本罪的,已有数起相关判例,其中浙江省金华市一起案例值得关注。这起案件中有四名被告人,其中被告人王某宏、叶某某此前多次带人来大陆开办银行卡,带回台湾使用,根据全国反电信诈骗平台查询,王某宏等人以往在大陆所办理的银行卡中,曾涉诈骗案件,且金额高达数千万元。另两名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则是在王某宏、叶某某带领下,从台湾进入中国大陆到银行办理银行卡的,二人明知其所开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犯罪活动,但为了高额回报,仍积极参加,在金华各银行网点开办了银行卡,并开通网银转账功能,当天晚上,四人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中,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人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到大陆开办银行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近年来,我国经济、金融总体运行平稳,但国内外形势复杂多变,特别是随着科技与互联网络的迅猛发展,针对金融机构的欺诈和犯罪日益增多,并呈现出多样化、科技化的特点,给金融机构及客户造成了非常大的风险和损失。因此,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不断认真总结、分析、研究和改进银行业反欺诈防范措施,以更加有效地应对和防控各类金融诈骗行为的发生,构筑防范金融犯罪的坚强壁垒。
一、银行业新型诈骗的几种类型
主要包括网上银行欺诈、电话银行欺诈、网络欺诈、电信欺诈、盗刷银行卡、POS套现、贷款欺诈、重要空白凭证欺诈(存折、存单、银行承兑汇票等)以及其他类型的欺诈风险。
二、欺诈风险的表现形式及特征
(一)不法分子常用的欺诈手段有:
1.利用假网站和手机短信,冒充银行名义向客户发送诈骗短信,声称客户中奖或账户被他人盗用等,要求客户尽快登录到短信中指定的网站进行身份验证,从而获取客户的卡号、密码、身份证件等信息后盗取客户资金。
2.以垃圾邮件的形式大量发送欺诈性邮件,这些邮件多以中奖、顾问、对账等内容,或是以银行账号被冻结、银行系统升级等各种理由,要求收件人点击邮件上的链接地址,登录一个酷似银行网页的界面,而用户一旦在这个指定的登录界面输入了自己的卡(账)号、密码等,这些信息就会被窃取。
3.假冒银行网站诈骗。在网络上设置与真银行网站域名相似或外观相似的站点,诱骗客户输入用户名及口令,盗取信息后进行网银转账。
4.利用银行自助设备诱骗客户。 一是冒用银行、卡组织等金融部门名义粘贴虚假信息,诱骗客户进行转账操作,诈骗客户资金;二是在客户取款时,犯罪团伙通过故意与取款人搭话来分散取款人注意力,并设法盗取客户银行卡账户信息和密码或调换客户银行卡。
5.通过木马程序等网络技术手段或其他手段,远程操纵客户电脑获取客户密码等认证信息,从而盗用客户资金。
6.信用卡诈骗。一是盗用他人身份办卡,并迅速透支套现;二是伪造卡或伪造信息办卡后盗刷;三是冒领、盗窃他人卡,不法分子套取密码盗用。
7.注册虚假商户利用POS机盗刷信用卡套现或以消费名义刷卡套现等。
8.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银行贷款。
9.伪造票据骗取银行资金。
(二)新型诈骗案件的特点
1.地域跨度大,被骗人不止局限于当地,犯罪分子利用新的通讯方式能轻松在全国各地行骗。
2.行骗速度快,犯罪分子谎称是熟人有事、或者自己为公安人员。编造虚假电话、短信,甚至是飞信、微信等等,地毯式的给群众虚假信息,作案时间短,范围广,侵害面大,在受害者想清楚之前就完成了作案。
3.信息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很快,开始只是单一的虚假短信,发展到现在各种网上显号软件、显号电台等等,成了一种高智慧型的诈骗。
4.受骗人群多为中老年人,信息渠道窄,辨别能力差,容易被骗子以小利诱惑。加之,子女多在外工作,当接到子女发生意外的电话时,多惊慌失措,如果碰巧再联系不上子女,多半会受到不法分子蒙骗。
5.诈骗多为团伙作案,分工明细,所采用的诈骗方式多为远程的非接触式的诈骗,这就使得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侦破困难。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肖某,23岁,2013年11月12日来某金融机构办理网银开户业务,柜员通过询问发现,肖某之所以办理网银是因为其QQ上某好友(事后发现此号被盗,被人用来恶意行骗,并非本人)向其谎称有急事急需用钱,并提供账户。肖某急忙办理网银向其汇款,银行工作人员怀疑这是新型网络诈骗,对肖某进行劝阻,让肖某通过手机和朋友和其亲属联系,终于发现自己被骗的现实,成功阻止了一例网络诈骗。
案例二:2014年初,一企业法人代表来某金融机构咨询,称有人向其提议租用其pos机并想用本地企业账户申请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并给予好处费。该企业负责人向银行工作人员询问此法是否可行?银行工作人员向其详细说明了pos套现的危害性与违法性,成功阻止了犯罪分子将某银行pos机作为违法工具的计划。
案例三:2013年6月,有客户接到手机短信称其信用卡涉嫌参与洗钱活动,并被冻结。客户打通电话,对方称其为某某市公安局,通过电话号码查询确为当地公安局电话号码。对方称其涉嫌洗钱,需将其财产移至指定账户,证明是无罪后归还,否则将一并作为赃款扣除。银行工作人员详细询问情况后,发现极有可能是一起利用新技术的电信诈骗案件,劝说客户报警,最终客户没有造成损失。
四、反欺诈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银行业竞争呈不断加剧之势。为了应对竞争,各家金融机构不断推出新产品,加快业务发展来争夺客户市场。但同时,银行也必须面对与之相伴的不断增长的各种风险的威胁。风险管理成为中国银行业经营管理中的关键议题。
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而欺诈风险作为操作风险中的一种,近年来,虽然各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都相继实施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各种类型的操作风险中,对银行业影响最为重大、破坏力最为深远的还是欺诈风险,首先是内部欺诈,其次是外部欺诈。
目前,少数金融机构对欺诈风险的认识不足,在管理理念、管理框架、以及管理技术、系统、人才等方面都略显不足,这与当前严峻的欺诈风险形势形成较大反差,在欺诈风险管理的战略管理、业务操作、系统平台以及反欺诈技术等各方面都面临诸多挑战。
五、对策及建议
为了更好的识别欺诈和控制欺诈,维护企业声誉,并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树立反欺诈理念,健全反欺诈实施方案。对各业务和管理条线欺诈交易进行监测分析、调查报告,建立银行内部通畅的风险报告制度,建立欺诈事件的监测预警机制,从各类业务产品为切入点,逐步实现从客户整体层面对欺诈事件的预警,注重对安全和欺诈预防情况的整体评估。
2.加强对员工的反欺诈培训。(1)对所有员工进行金融业务基础培训;(2)对管理岗位员工进行制度培训,如银行反欺诈、反洗钱的法律和政策;(3)对业务人员进行针对培训,如根据工作岗位进行信用卡、票据、贷款欺诈的识别和预防等;(4)开展重点培训,如季度、年度反欺诈教育,对不同时期突发的欺诈进行信贷、网银、票据、账户盗用等反欺诈培训。
3.扩大宣传,层层强化防诈骗意识。金融机构可以利用柜面前台、宣传栏、LED屏等宣传电信诈骗风险,也可以定期在集市、要道等位置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讲活动,全方位提醒客户此类金融诈骗的表现形式与潜在风险,也可以通过发放防诈骗小手册,帮助客户增强识别各种诈骗的能力和意识。
4.强化对客户的风险提示工作。对客户讲解如何保护本人资料、银行卡、密码等资料和不要轻易相信中奖短信等欺诈资讯,从源头上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
5.加强对各类欺诈风险的防控。
(1)对贷款欺诈行为:①把好客户准入关,完善不良客户征信调查,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拒之门外;②落实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认真执行“三查”,合理确定客户授信;③强化信贷审批,坚持贷、审分离,并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道德风险防范机制;④加强与合作机构的管理,选择实力强、信用好、主营业务合法稳健的担保机构合作,并进行动态监控;⑤放贷后发现欺诈风险的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如停止发放未提取的贷款、宣布提前收回贷款、通过司法手段冻结存款等。
(2)对票据欺诈行为防控要“了解你的客户”、注意核实票据真实性、重点审核可疑交易。
作者简介:李会,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一、破窗理论的产生与应用
破窗理论(Broken windows theory)来自于美国犯罪学,举例来说,如果有人打坏了一栋建筑上的一块玻璃,又没有及时修复,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碎更多的玻璃。在这种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蔓延。环境可以对一个人产生强烈的暗示性和诱导性,在优雅洁净的场所,我们都会保持安静,不会大声喧哗;相反的,如果环境脏乱不堪,四处可见的都是打闹、咒骂等等不文明的举止。最早提出此理论的威尔逊和凯林终身致力于破窗理论的探索与实践,他们认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建议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以防患于未然,通过防止社会的失序来减少犯罪行为的产生。如果能够及时将“破窗”修缮,就不再会有新的“破窗”出现。零容忍政策也确实在犯罪预防和治理上取得了不俗的成就,也证明了破窗理论的现实意义。如纽约市交通警察局长布拉顿受“破窗理论”的启发。为整顿地铁站高犯罪率严峻形势,从最基本的逃票严抓,无心插柳柳成荫,竟导致地铁站犯罪率大幅下降,针对这些看似微小、却有象征意义的违章行为大力整顿,却大大减少了刑事犯罪。在国内,杭州、广州、昆明等城市也有类似经历。由于取得了不俗的整治效果,破窗理论也因此声名大噪,“零容忍”原则也开始逐渐推广到社区治理之外,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和图书馆学等诸多学科,都能找到运用破窗理论的实践案例。小到个人层面上的日常工作,如班主任、图书管理员、医护工作者的服务和管理,大到国家层面上的打击假冒伪劣、酒后驾车整治、反腐倡廉(中国香港的廉政建设),破窗理论在不同的应用层次也都取得了相应的成效。从这个角度来看,解决“破窗效应”下的犯罪滋生问题,关键在于对无序环境的清理和整顿。要想引导一个好的环境,除了要维护外,还必须及时修好“第一扇被打碎玻璃的窗户”。
二、新型财产诈骗犯罪与网络环境无序的相关性
三、对无序的干预与新型财产诈骗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一)零容忍――控制犯罪源
零容忍政策(zero tolerance policy),顾名思义就是零度容忍,不能客忍,是在破窗理论基础上衍生的对策,对社会上的某个现象不能容忍,必须制止。而针对愈演愈烈的新型财产诈骗犯罪,我国有必要在《刑法》中补充相关内容,以避免仅靠司法解释来弥补立法不足;通过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加大处罚力度。就像零容忍决策在中国酒驾问题中的突出表现一般,相信通过新型财产诈骗犯罪零容忍举措,能够有效震慑网络不法分子,将犯案之心从犯罪萌芽处掐断。
(二)整顿无序――肃清网络环境
虚拟生活和真实生活的日益接轨融合,致使网络环境的无序与国家社会家庭息息相关,网络的不安全就是人们正常工作生活的隐患。针对这些隐患,世界各国都采取了积极有效的立法探索:美国――世界上互联网最发达的国家,从1996年就开始了互联网法律体系的构建,颁布包括《正当通信法案》、《互联网网络儿童保护法》、《有线通信欺诈法》等来规范网络环境;欧共体委员会也与?1996?年通过了《因特网有害和违法信息通讯》和《在新的电子信息服务环境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尊严》绿皮书,要求网络主机服务商和检索服务商对传递的信息要承担法律责任,之后又颁布了《网络犯罪公约》(国际上第一部关于互联网犯罪的法律文件)等,同时积极开发信息过滤和跟踪软件,对网络安全做到实时跟踪过滤,给网民一个相对稳定安全的第二生存空间。
借鉴国外的经验,中国也应关注制定网络安全国家战略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在立法上多层次规范相互配合,突出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和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三)从根本着手――受害人启示
表一:福建省网络诈骗立案较上年增加率
四、结语
破窗理论的核心价值在于启示执法机关通过肃清诱发性犯罪环境,来有效地防控某些在特定环境中容易发生的犯罪或利用特定的环境进行的犯罪。当然,犯罪是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而依托了复杂的载体诱致的新型财产诈骗犯罪更为复杂,无论是从主体还是客体角度都难以治理和规范。所以必须在熟练掌握外部环境和内部技术的同时,也必须深谙对犯罪规律、不同类型的犯罪者的心理、动机等进行综合研究的探索。针对信息化背景下的新型财产诈骗,仅通过采取零容忍的管制对策或者单一的警务活动是不够的,笔者认为,就像传染病防治一样,关键在于从犯罪源、犯罪环境和受害人三方着手,通过规则实现网络空间的稳定。
注释: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8.073
大学生群体处在校园生活向复杂社会生活过渡时期,具有青春、灵动、富有探索性与求知欲特点,虽然高校改革以后人们对“象牙塔”这个称呼已经渐渐的示弱,但是来自家庭、社会的压力,以及社会的发展与时代变迁给这个时期的大学生的期望并未减弱,所以大学生依然集“万千宠爱”于一身。同时因为高校周边环境相对于中小学更加开放,在逐渐成年而心智又未完全成熟的年纪,注定了这个群体要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的利、害双重影响,因此高校不仅要负责学生学术上的教育,还要体现安全管理育人职责。
高校安全管理任务不仅仅是体现在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学校还需要从育人的角度让学生终生受益,教会学生必要的安全知识与避险技能以提高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这项工作任重道远,也是学校责无旁贷的责任。目前高校普遍进行的大学生安全教育,大多从宣教层面进行,成效固然有,但未能真正达到形成“入脑入心”的目的。我校结合多年平安校园建设与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开设“大学生安全教育”选修课程,迈出了大学生安全教育进课堂第一步,笔者也从就学生安全教育进行了调研,以真实了解学生对安全的需求以及大学生安全知识掌握现实情况与薄弱环节,为大学生安全教育课堂教育提供借鉴。
1 大学生安全教育现状
1.1 缺乏国家层面法律支撑
《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校有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义务和权利,但是并未明确规定高校如何进行,教育部虽然积极推进大学生安全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落实学分”的工作,但由于地方区域性经济特点,各个地区高校对这项工作的推动与支持也很不平衡,落实情况不乐观。据相关学者对17所高校进行的“三进”落实调查统计(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大学、上海戏剧学院、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湖北大学、中山大学、江苏大学、南开大学、扬州大学、云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吉林大学、山东大学、重庆大学),实现安全教育情况“进课堂”的不足60%,“进教材”的不倒40%,“进学分”的只有10%左右。
浙江省教育厅也把大学生安全教育列入了“平安校园”考核指标,且规定安全教育有教材,进课堂,各校对这项工作相对较重视并积极的开展这项工作,从全国范围来看属于走在前列的,即便如此,依然未能如教学任务一样未明确要求落实学分制度,这就体现出了法律与地方性政策对工作促进作用不同。
1.2 重宣而轻教的局面
多数高校,大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基本是在“宣传”层面,例如使用板报、警示窗、网站、短信息平台等形式以及微信、QQ、微博等新媒体,的确呈现了形式“多样化”局面,即时通讯的确发挥了一定应急警示功能,但这些形式从根本上也属于宣传,其弊端也不是没有,如果学生对新媒体或者板报等形式不去关注,那么宣传工作效果就大打折扣。对安全工作重视的学校还会安排在学生入学时进行统一安全讲座,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高校发生侵财、重大恶性案件的当事人的事后反馈信息来看,这样的一堂安全宣讲课,非常容易被学生淡忘;教育,必须是全面而系统的,学校层面按照教学任务进行的教育规划,宣传与教育二者必须相辅相成,在潜移默化的教育过程才能真正实现教育目的。
2 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素质调查分析
2.1 调查方法
笔者选取了在校大学生四个年级的400名学生作为调查对象,采取对象随机不记名形式,消除被访人员顾虑以确保结果的客观性;共发放调查问卷400份,共收回问卷365份(回收率91.25%)。
2.2 调查内容
调查问卷设置分为大学生校园基本生活安全防范关注冷热点、校外安全事故易发环节、公共安全、人身安全防范应对、财产安全防护、安全防范基本素养与常识六个方面,题目依据高校共性特点及周边环境特殊性设置。
2.3 调查结果分析
2.3.1 大学生基本生活安全防范关注冷热点调查
调查结果发现,学生对实验、参与运动、毕业实习实训几个环节的安全意识相对较高,而对于课堂教学、勤工俭学、娱乐活动、社团活动等环节的安全意识就比较差了,这也反映出了学校在实验、运动、毕业实践动员等环节的安全宣传工作力度相对较大,学生也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但课堂教学、勤工助学、娱乐活动、社团活动等大学生主要生活环节就有些忽视了,具备安全防范意识的最高仅为25%左右(图例1)。
2.3.2 校外安全事故易发环节调查
对在校期间参与社会实践、勤工俭学、求职及临时打工环节调查发现,三分之二的学生具有安全防范意识,而三分之一的学生表示未曾具有防范意识,这部分不设防的学生,往往会成为不法分子关注的重点(图例2)。
2.3.3 公共安全防范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对经常使用网络安全关注相对较高,但对于校园宗教活动、国家安全方面就相对较弱,在当前敌对势力、宗教狂热分子日益猖獗的大背景下,形势不容乐观,高校急需要加强大学生对这部分知识的普及(图例3)。学生公寓作为大学生主要生活场所,防范火灾是一项重要工作,稍有不慎就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严重危及到宿舍公共安全,调查发现大部分学生都有过违规行为,甚至有14%学生将常见违规行为都有违反过(图4)。
2.3.4 人身安全防范应对调查
调查发现大学生普遍对打架斗殴、两抢防范的意识相对较强,但对于、绑架、传销几个方面的防范较弱(图例5);此外对于出行交通习惯上也呈现新的特点,在传统的交通陋习高发基础上,利用网络平台约车、包车行为开始占较大比重,约63%的学生已经养成使用网络平台约车习惯(图例6)。
2.3.5 财产安全防范调查
学生侵财案件在高校呈现高发、多发性特点,案件涉及金额也越来越高,调查显示约有89%的学生在防范网络、电信诈骗的意识较差,而其中大约10%的学生基本不设防;而在诈骗案件中中介求职、电信诈骗所占比重最高,有37%的学生遇到过诈骗(图例7、8)。
2.3.6 安全防范基本素养与常识重点、薄弱点调查
结果显示,学生在自然灾害应对、急救知识、性安全常识、网络犯罪几个方面相对欠缺,而在游泳、观潮安全、饮食安全、报警求助等方面知识掌握的也仅为70%左右(图例9)。
3 安全教育进课堂教学探讨
3.1 课程定位设计
安全教育课的定位应该体现“防为上”的理念,安全防范工作走在受侵害事件的前面,才能体现安全教育课的价值。
目前高校大学生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主要有国家安全教育、网络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防盗窃安全教育、反传销、防诈骗安全教育、心理安全教育等。这个课程基本设定是根据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特点而来的,具有一定借鉴价值,但是授课者在实际工作中还因根据地方性特点以及现实中高校安全管理进行分析,准确定位,制定符合本校学生特点的教学大纲与教案。
3.2 课堂教育突出敏感点、薄弱点
通过对调查分析,笔者认为,大学生安全教育课,需要涉及到常见的安全知识,有利于学生全面掌握基本的安全防范知识与技能,这是基本前提;从教育的角度来看,必须有针对性的发现敏感点、薄弱点,例如在前文调查结果分析中体现的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财产侵害防范意识较弱的地方,就需要列为重点,窃以为在教育阶段的“缺什么就补什么”是属于积极的行为。
3.3 课堂教育形式多样性是重点
传统的安全教育,基本集中在新生报到后前几周,由学校保卫部门、学工部门进行安全法制教育、心理健康讲座与报告,相关人员投入了很大心血,但由于未能深入学生、贴近学生,这也使得这种集中教育很难保证学生能留下深刻印象,继而达到理想效果。体现继承与创新,吸取传统安全教育优秀的精华,利用安全教育进课堂的契机,精心组织,从几个方面入手,让课堂教育形式多样性,激发学生安全知识学习掌握的兴趣。
首先,需要正确认识安全教育与专业知识教育的区别,安全教育不同于传统的“学习”,属于意识教育范畴,因而它的重点在于是否愿意去掌握;其次,讲求互动,课程的设计在于引导学生主动学习,兴趣是最好的导师,授课者不一定要照本宣科,巧妙利用学生主动心态,安全教育的目的就达到了一半。例如在课堂上,可以根据一些案例,设定一定的场景,让学生进行角色扮演,通过“换位思考”,更能身临其境的领会到一些典型案例作案手法虽然不算高明,但是为什么总是有那么多学生“前仆后继”的成为受害者,授课者在最后再进行点评,如此一来,学生肯定记忆深刻。
3.4 摒弃传统课堂限制,达到辐射效果
安全教育课作为选修课,学时较少,必须注重实效性。所以作为授课者在分析高校安全形势与现实案例的同时,还需要真正的走道学生中间去,准确的了解学生生活状况,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授课。受课堂教学人数限制,不可能让所有学生参与到某一次课程,这也是安全教育课区别于其他专业知识课的另一个方面,所以安全课的目的是通过一个人,影响一片人,传递到所有人的辐射效应。所以,学校安全教育课可以摒弃传统课堂限制,开展典型案例讨论环节,发动更多的学生参与进来,达到入脑入心,以点带面的目的。
4 结语
安全教育课“三进”工作的推进,既是积极响应教育部大学生安全教育的举措,也是学校以人为本的教学育人观念体现,在深化改革、全面推进应用技术性本科学院建设的道路上,学生安全教育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必然能为学校的发展提供积极的推动作用。当然安全教育工作不能局限于某一部门孤军奋战,有了多部门的参与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大学生安全教育的成效必将更加的显著。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