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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报道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18 16: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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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报道

篇1

7月7日,中国移动自查报告说,海南移动确实存在因分割计费而产生的误差,北京、上海两地则不存在问题。中国移动还表示,将对多收的话费金额实施双倍返还赔偿。然而,这一自查报告并没有平息公众的质疑和指责。

第一,为什么中国移动只调查海南、北京、上海这三家被媒体曝光的分公司,而不是进行覆盖整个公司的系统性查错?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投诉分析报告显示,2010年一季度,有关移动电话和电信的投诉已经位居投诉量排行榜的第二位。由此可以推见,出现类似计费差错的地点应该不局限于上述三地。媒体“指到哪儿”,中国移动才“打到哪儿”,难免让公众感觉到,中国移动对系统性的查缺补漏并不积极。

第二,为什么是中国移动自己查?在公司内部出错的情况下,如果有外界参与,就能确保调查结果的公信力。中国移动自己出错自己查,查出的结果即便是真实的,也难以让公众信服。

第三,为什么总是多计费而不是少计费?据媒体报道,中国移动表示通过长期的工作,形成了架构合理、性能稳定的计费系统,并建立了严格的检查校验机制,通过了各级主管部门和独立第三方的不断检查测试,符合行业标准的要求。若如此,那么令人生疑的问题就来了,在上述多次发现的计费错误中,竟然没有发现一起是中国移动“少计费”的情况,所以就会有人追问:“稳定的计费系统”为何总是多收费?

第四,查出问题后,实施双倍返还赔偿合理吗?2007年2月起,中国移动开始履行“收费误差,双倍返还”的服务承诺,较其之前“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条款确实是一种进步。然而,在中国移动高达5.5亿的用户群之中,经常查询收费清单、能够及时发现收费错误的用户并不多。与此同时,由于电信服务收费误差的金额通常较低,愿意为了微薄的“双倍返还”赔偿而耗时、耗力去投诉电信运营商的用户更是少之又少。对电信运营商来说,即便出现这样的投诉并进行赔付,其金额也只是九牛之一毛。因此,就电信运营商而言,出现错误计费所要承担的风险和所要付出的赔付成本并不高。

尽管电信行业的计费标准和计费行为均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但类似事件的时有发生,放到制度层面来看,还是凸显出了现行监管制度的漏洞,即“只监不管”。中国正处在由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过渡的转型阶段,这一阶段既是发展的黄金期,也是矛盾的凸显期,政府、企业乃至个人都会出现对新形势的不适应。在中国移动乱扣费事件中,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不力、电信运营商的自我监管失效、电信运营商对事件的处理无法满足公众预期等现象,都体现了这种特点。

篇2

中图分类号:DF7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2-0099-01

手机短信欺诈做为一种新的犯罪手段,案件存在一些不同于其它犯罪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关系中三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

在短信欺诈犯罪形成的法律关系中,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电信服务提供商、短信发送者与受害人。一般来说,在一起因短信诈骗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中,电信服务提供商和受害人是确定的,而短信发送者的身份则很难掌握,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不大,那么此时受害人遭受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笔者认为,任何短信都必须经过电信服务提供商的网关发送出去,电信服务提供商作为短信服务的提供者,也从中获取了利益,那么它从法理上说就有提供真实可信的短信息的义务,应该对信息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管,从技术角度来说,电信服务提供商也能做到这一点。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尚无追究电信服务提供商责任的法律依据,许多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无法得到合理的赔偿。从国际上来看,有的国家已在这个方面进行了相关立法。例如,日本在2001年颁布实施了《关于特定电信服务提供商之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与信息发送者资料批露法》,规定了电信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地位,使主张权利的受害人能向促使该等信息流通的电信服务提供商请求停止该等信息的流通,以防止权利侵害的扩大,或请求电信服务提供商披露该信息发送者的个人资料,以直接向该信息发送者主张权利。日本的这一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二、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因短信诈骗而产生纠纷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有刑事案件,也有民事案件,且以刑事案件居多。刑事案件一般是作为普通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出现的,可以比照刑法分则中关于诈骗罪的处罚原则进行定罪量刑。因短信欺诈引发的民事纠纷则不是很多,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侵犯他人的安宁权。现在诸多的欺诈短信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烦恼,犯罪分子使用群发器,昼夜不停地发送虚假信息,因为我国消费者对短信尚无选择权,有时一天就能收到十几条,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因此,对于短信发送者侵犯消费者安宁权的行为,理应追究发送者的法律责任。二是因短信欺诈等原因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例如,据《法制日报》报道,消费者杜建峰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诉称,他在收看央视《足球之夜》节目时,用手机短信与主持人进行了互动交流,之后,每个月都会收到几次足球赛事预告的收费短信,开始时杜建峰还很纳闷,后来经过查询才知道只要参与央视的互动节目,就视为订阅了北京灵讯互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该项短信业务,杜建峰认为这是一个利用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强迫消费的欺诈行为,因此央视与灵讯公司应承担共同民事侵权的法律责任。三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案件,短信的内容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也有可能对他人的名誉和荣誉产生影响,在实践中,这类案件很多,值得我们关注。

三、法律依据相关问题

对诸多因短信引发的法律争议应参照何种依据进行处理是目前争议最大的问题。有的学者主张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将短信欺诈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而有的学者则认为,现有的法律已可以对短信欺诈行为进行有效的预防与规制,不需要再进行相关立法活动。主张应该尽快制定相关立法的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尚未颁布专门针对手机短信予以规范化管理的法律法规,也没有保护手机用户不接收或少接收不良短信方面的法律,这种现状对于手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一旦发生纠纷,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很难找到进行赔偿的法律依据。我国目前只有湖北、福建、广东、广西、重庆等几个地方的通信管理局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对不良短信有较具体的处罚规定。

但是这几部规范性文件毕竟只是地方性法规,效力范围仅局限于本地,一旦不良短信的影响超过本省市的范围,就毫无办法,而且,从内容上看,这几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也没有对保护手机用户不接收或少接收不良短信作出规定。所以,许多学者认为在目前短信犯罪日益猖獗的形势下,仅仅依靠几部地方性法规是远远不够的,颁布法律对手机短信予以规范管理,以减少或消除犯罪诱因已成为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依法治短”的呼声越来越高。

持反对观点的学者则认为,立法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立法必须遵循许多原则,其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不能因事立法”。

因为短信犯罪的问题在目前已有的法律框架中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得到解决,例如对《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和扩大理解,这样做既合乎法理的原则,也大大减少了司法成本的投入。例如,《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构成要件,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其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这一条件可以理解为不是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而只是侵权结果产生的途径之一,也就是说,只要以无线或有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了作品,公众是否以某种方式获得作品都构成侵权。又如从广义上说,短信欺诈也属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范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应可以适用于短信侵权纠纷案件。既然通过解释和说明现有法律即可解决目前出现的诸多短信欺诈法律纠纷,那么根本无须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进行有关短信侵权的相关立法。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同时认为,为了加强对电信服务提供商的法律监管,可以用法律形式明确界定电信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地位,从而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殷莹.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研究[D].上海大学,2008.

篇3

1998 年 3 月,《产业论坛》发表了由王小强博士执笔撰写的《中国电讯产业的发展战略》(以下简称《战略》 )。三个月后,方宏一执笔的《再论中国电信产业的发展战略》(以下简称《再论》)发表在同一刊物上。仅仅浏览题目的读者 可能以为,这或许是对同一主题言尤未尽的一论和再论,表达的是同一家的观点。但是,在发表两篇报告之间,《产业论坛》于 5 月 14 - 15 日在北京美地亚中心举行的一次研讨会,却清楚地表明《再论》不但不是对《战略》的“再论”,而且是地地道道的反 论。拥有数万订户的《三联生活周刊》在其 6 月出版的 12 期上,以“封面故事”的显著地位报道了在此次会议上双方的争论焦点。 这篇由资深记者高昱写的长篇报道,副标题赫然就是“一场关于中国电信产业的大论争”。

这可不是一场书生之争。《战略》作者“电讯产业课题组”,不但研究人员阵容强大,而且明确标明“本课题 由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提出,与高盛公司(亚洲)联合资助”。众所周知,这两家提出课题并给予资助的单位,正是“中国电 信”( China Telecom )在境外上市的全球融资协调人。《再论》课题组(“有线电视多媒体业务接入模式研究课题组”)由什么人组成不得 而知,但报告的题注说明方宏一为 “广电部广播影视信息网络中心网络部主任”。所以,尽管 5 月份的美地亚会议强调“每位代表都以个人身份参加这次非官方会议 ”,这场大论争从一开始就不是书斋里学者们纯粹逻辑推演的结果。

这场论争的题目非同小可。《战略》讨论的“电讯产业”,不但包括以电话业务为中心的传统电信,而且包括 有线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在内的广义电讯产业。《再论》则干脆以“中国信息产业”为题。按照国际文献,双方讨论的电讯或 电信问题事关 “信息技术( Information Technology ,简称 IT )产业”如何在中国发展的宏大背景。根据国际电讯联盟的资料,世界 IT 产业不但是全球成长最快的产业部 门之一,而且更重要的是, IT 的发展将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技术基础的革命性变化。因此,无论从经济增长的速度还是质量, IT 产业都对中国经济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这场论争提出的问题是:给定“三网复合”(电信、有线电视和计算机网络复合为一 个平台)的技术经济前景已经明朗,给定中国与发达国家发展三网的巨大差距,给定跨国公司决不会轻易放过巨大的中国电信市 场,中国究竟应该遵循哪一种路线和策略来达到建设中国的“三网复合”?

论争双方的回答截然不同。《战略》的主张是:开放电讯服务的企业化和市场化经营,但把我国已经形成规模 的电信基础网和有线电视基础网从经营性企业中独立出来,成为由政府控制的国家基础信息网,最后依托公共信息网中的电视技 术平台,直扑电信、电视和计算机“三网结合”的产业前沿。《再论》则主张:开放电信的竞争性经营,保持电信和广播电视两 网并存,并通过两网的良性竞争,在广电的有线电视网上发展新一代计算机因特网,最终达到“三网合一”。

本文评论上述两种思路的主要根据,并对这两种对立意见共享的“思维模块”提出批评。在评论和批评中,本 文阐述的中心论点是,虽然信息技术颇为特别,但发展信息技术产业所需要的政策环境并不特别。发达国家通过对外开放电讯市 场、对内打破独家垄断来发展电信产业的成功经验,同样适用于中国和所有发展中国家。本文具体的政策主张是:在长途电话、 市话、无线通话、有线电视、数据传输网络和服务分立竞争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放全面的市场竞争,允许并鼓励中国有线电视办 因特网、允许并鼓励中国有线电视与中国联通结盟办电信、允许并鼓励中国电信办因特网和有线电视、允许并鼓励民间自办电视 节目和“网站”竞争上网。简言之,中国需要一场电信管制的重大改革。“三网聚合”的技术前景,只有在允许并保护“数网竞 争”的政策环境中才可能顺利实现。

“国家基础信息网”?

《战略》的核心主张是电信基础网与电信服务的分离。一方面,开放电信服务和有线电视台服务,实行企业化 经营,允许市场竞争;另一方面,由政府直接控制基础信息网,包括全国电信网和全国有线电视传输网,使之成为由具有行政性 独家垄断的、“不准入的”非市场竞争领域。按照《战略》自己的比喻,就是国家基础信息网如同飞机场或高速公路,由政府按 照公共资源管理;电信服务和有线电视服务,如同航空公司或运输公司,开放市场竞争和公司化经营。

关于开放电信服务和有线电视服务的市场化竞争,笔者与《战略》一样,希望通过有关立法改革加快实施,早 日结束中国电信和有线电视的部门行政性垄断经营。至于“国家基础信息网”,这一被《三联生活周刊》记者称为“颇具新意的 建议”,我们则有必要先来看看依据究竟何在。

根据《战略》,第一,基础网具有天然垄断的性质,只有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直接加以控制,才可能做到面向竞 争性的电信服务公平开放、公平接入、合理收费。这一结论,是《战略》仔细研究了芬兰、德国、英国、美国和中国联通在电讯 开放(或部分开放)的实践经验后得出的。他们的基本发现是:只要基础网掌握在经营性公司手中,那些无网竞争者终究避免不 了在进入条件和收费标准方面被“揉搓”的命运。所以,《战略》的推论是,“从逻辑上说,只要电信与基础网不分开,根本解 决问题,只能靠重复建设”。但是,重复建设似乎只有在英国这样国土面积小的地方才可能成为一个解决办法。在美国,即使是 A T&T 和 MCI 这样的长话巨兽,化几十亿美金的代价,还是无法战胜掌握着地方市话网络的“小贝尔”的揉搓,以致于最终只好 “正式宣布放弃进入地方(市话)市场的企图”。至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战略》认定,绝没有可能“承担重复建设 的后果”。

篇4

“业务展示和接受投诉并举”

日前,山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暨名优商品(服务)博览会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大型咨询服务活动”在济南举行,山东联通齐鲁热线和山东省消费者协会联合进行了网上直播。山东联通现场为客户提供了联通新业务展示、咨询及投诉受理服务,并在会展中心设立了体现“新联通、新形象”的展台,为客户提供3G、世界风、如意通、新势力、亲情1+、网上营业厅、一卡充等新业务咨询及宣传资料,进行宽视界、网上营业厅、宽带中国等三项业务演示,提供体验,并在现场组织了联通业务知识有奖问答及文艺演出等互动活动。据统计,山东联通接受业务问答和咨询的客户近800人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0000余份。(萧蔷)

“一切当以客户为中心”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山东东营联通积极向广大市民展现崭新的企业形象,将“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促发展”的服务理念传递到千家万户。日前,该公司参加了由东营市消协主办的“东营市2009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暨名优商品展示会”活动,一位联通的工作人员说:“客户的需求是多样化的,我们要做的就是尽我们所能来满足他们的需求,客户始终是我们工作的中心,我们无论做什么,只有把握住这个中心,才有可能成功。(赵海霞 张维娜)

江苏电信

“电信服务不是第一名才怪”

日前,洪泽分公司在洪泽市万名消费者公用服务行业维权先进单位评议中荣获第一名,受到当地消费者协会的表彰。此次调查评议主要从企业的公平交易、收费价格、诚实宣传、诚信服务、争议调解和意见建议6个方面进行,目的是为让消费者享受到更加安全、高效的服务,提高全社会维权责任意识。由于洪泽公司近年来不断提升服务,将为用户提供优质、满意、贴心的服务作为常规性工作,当地消费者对电信满意度逐年提升。“消协”负责人在评议结果提晓后,感叹道:“电信服务一年比一年好,不是第一名才怪!”(戚玉泓)

“用户满意是我们最大的快乐”

日前,连云港分公司参与了连云港市消协大型宣传活动。在展示现场,有的消费者向电信公司员工咨询新产品、新业务的使用方法,有的现场办理电信的相关业务套餐,有的则留下了联系方式,已备后需。电信员工始终面带微笑,耐心给顾客讲解各类业务和服务产品的使用方法,不过最让他们高兴的不是这些,而是现场接受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为顾客排忧解难。一位电信员工对记者说:“其实,消费者的投诉才是我们改进工作、提高成绩的最好办法,我们最大的快乐就是有消费者把在消费中遇到的问题说给我们听。”(徐新军 郭振东)

河北移动

“治理垃圾短信不留死角”

日前,河北移动保定分公司采取措施治理垃圾短信,逐一排查短信源,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超出服务范围群发短信的端口,采取先关闭后治理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垃圾短信的发送。

治理垃圾短信,保定分公司领导态度坚决,认为公司的发展和社会大环境紧密相连,和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紧密相连,和业务价值紧密相连,和经营决策紧密相连,和员工的拼搏紧密相连。公司强调,作为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精神文明单位等众多国家级荣誉的企业,绝不能为蝇头小利而迷失了经营方向。为向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网络服务,保定移动今年将加快TD网络建设,为广大客户提供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3G服务。(万毅)

篇5

奚国华说,“十五”期间,全国通信业务总量和业务收入分别年均增长27.6%和13.4%,平均每年新增电话用户1亿户左右。通信固定资产投资五年累计完成1万亿元,平均每年2000亿元。电信企业境外上市融资累计达到252.5亿美元。电信业的持续快速增长,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到2005年底,全国电话普及率已经达到57.3%,固定电话主线普及率、移动电话普及率分别为27线/百人和30.3部/百人,互联网上网普及率达到8.6%。2005年电信业务平均资费水平比2001年下降45%。

奚国华特别强调,经过艰苦努力,“村村通电话”工程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果,累计投资159亿元,为5.28万个行政村新开通了电话,有11个省市实现了全部行政村通电话。

奚国华还对今后一段时间的电信服务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工作的认识;以解决服务热点问题为突破口,建立健全长效的工作机制,推动电信服务质量的进一步改善;继续推进“村村通电话工程”,加快农村通信发展和信息化进程,进一步提高电信普遍服务水平。(相关报道见A12版)

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需五大基本条件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将于4月1日施行

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公布,并将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共分总则、组织管理、申报及审核、资金管理、项目实施与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43条。它明确了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发改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第九条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该办法指出,发改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两亿元。国家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发改委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稽察。

寻找盛大巨亏的真实原因

盛大2005年第四季度财报的,在业内引起巨大轰动。是什么原因导致盛大收入的下滑?是什么原因使得盛大在收入下滑的同时,运营费用却成倍攀升?又是何种重要因素迫使盛大立即就要推出游戏免费的策略?

当盛大这个季度盈利2.3亿元的公司瞬间陷入巨亏的境地,我们不禁在猜想,除了可以看到的ACTOZ股权损失导致巨亏这一直接原因外,还应存在一个深层次的原因使得盛大的运作结构早已发生了某种程度的扭曲,而此次巨亏不过是因为其在扭曲结构下长期运作,致使矛盾累积到一定程度,遂于最脆弱的环节集中爆发。

本期《财富门》,将试图从收入支出、资金链运作等资本层面进行更深一步的探析,力图揭示出在公司治理、战略运作等方面重点环节的作用,既可能促进资本积累,也可能加速资本状况恶化,因此必须得到重视,以供企业决策层参考。(详见A32~33版)

WAPI标准难“嫁”国际市场

同样是在2006年3月7日,北京和日内瓦却上演着WAPI前景的不同版本。

在北京,包括方正、联想、华为和四大电信运营商在内的22家中国企业,由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及科技部等牵线搭桥,携手并肩成立了WAPI产业联盟。这是继财政部、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在去年12月30日《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以来,继续推进WAPI标准产业化进程的又一重棋。

在日内瓦,国际标准组织(ISO)有30个国家成员体对WAPI进行快速流程投票,其中赞成票只有8张。但是,在31个国家成员体对WAPI死对头802.11i的投票中,却有24张赞成票。尽管仍有一段时间的复议期,但专家认为WAPI面临的形势极为严峻。

近20个月的苦口婆心,并未能够把WAPI嫁入ISO的标准家族。WAPI命运似乎注定坎坷,它能迈过这道坎吗?(详见A13版)

ISO/IEC 20000的实践应用

ISO/IEC 20000是由英国国家标准BS 15000通过快速通道(Fast Track)而成为一个国际标准的,因此,它的结构和内容与BS 15000是基本一致的。而BS 15000又是建立在ITIL的基础上。那么ISO/IEC 20000与大家比较熟悉的ITIL究竟有哪些区别与联系?ISO/IEC 20000作为一个国际标准,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的就是ISO/IEC 20000针对的是什么,是IT服务的提供者还是ISO 20000或者ITIL的咨询企业?是针对产品还是管理流程系统?ISO/IEC 20000 的认证流程又是怎么一个过程?(详见A30版)

新农民用数字智慧躬耕垄亩

数字时代,安徽的新农民正利用日益成熟的农网,在奔小康的路上大有作为。

种紫荆、紫薇是个致富的好法子,但怎样才能卖出好价钱?一气卖出紫荆树苗两万棵、交易价格10万元的忠义村村民周成锦可以告诉你。一个月两块钱看起来微不足道,可用过农网致富短信的农机手可以告诉你,它能有多大用场。不要说农民就不能走在信息化的前列,不要以为上岁数的人就会注定在信息时代落伍。这不,图中年过60的白土镇农民王世武就乐在网中。(详见A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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