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14:44:03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银行业监管新理念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中国银监会的成立,是从我国金融实际出发,深化金融改
革、加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大举措。成立两年多来,银监会为推进银行业改革开放和强化我国银行体系做出了贡献。银监会的工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制,即法规建设;二是监督,即实施。这也正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监管机构界定的职责。
首先,监管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截止到今年4月底,共了127件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审慎监管体系。其次,狠抓落实,持续监管取得新成效。在银行业全面推行了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并及时推广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工作;落实降低不良贷款各项措施,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工作也在继续推进。此外,银监会积极推动金融制度和业务创新。借鉴国际经验,引导我国有关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加快面向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等等。
这些举措都是银监会履行监管职责、贯彻监管新理念的具体行动。在成立之初,银监会就明确了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作为监管的第一目标以及“三管一提高”的新的监管理念,即“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实际上,我们常说的理念就是指工作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虽然这些基本原则目前国际上已形成共识,这就是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核心原则同样存在面临与时俱进的问题。目前针对核心原则的修改工作,正是与时俱进的具体表现。对照核心原则,检查我们监管实践,既可以发现问题,又可以明确方向,找到可行的解决方法。
根据银监会的文件和会领导的讲话,银监会“三管一提高”的新的监管理念的内容如下:所谓“管法人”,即考虑到银行监管指标集中体现在法人层面、银行内控制度主要由法人制定、各类风险主要由法人承担的实际,所以需要改变过去总部监管总部、分支机构监管分支机构的分割监管方式,实施法人集中监管。所谓“管风险”,即在加强对银行机构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把监管着力点放在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上,进而做到在资源分配上以风险为基础,风险大,多监管,风险小,少监管。所谓“管内控”,即严格监管银行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提高银行的自控能力。所谓“提高透明度”,即要求银行真实、规范披露信息,让监管部门知情,让存款人知情,让社会公众知情,借此强化市场约束。同时,逐步提高监管部门自身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应该看到,“三管一提高”的监管理念有效指导着银监会的监管实践。然而,随着对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逐步深入和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银监会在深入贯彻监管新理念方面要做的工作还很多,面临的挑战也很大。
一、“管法人”
“管法人”并不完全等同于国际视野上的“并表监管”。所谓“并表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银行内的所有业务进行适当的监测并认真落实审慎监督各项原则,从机构角度看,其中不仅包括银行的国内法人还包括银行的国外分行、各类附属机构和合资机构。从业务范围上看,监管当局应该审查银行直接或间接从事的各项银行和非银行业务,以及国内外机构从事的业务。
在一定程度上,银监会提出的“管法人”是指对单个银行法人实体的监管,但从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来看,即从并表监管来看,一方面,银监会需要制定合理规划,要求银行法人向监管部门报送并表数据和管理信息,强化对银行法人实体的监管。另一方面,银监会要加强与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的沟通,了解银行集团所属的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评估其对银行的影响,并视情况采用适当的监管措施。具体来说,实现从“管法人”到并表过渡,银监会要充分发挥与证监会、保监会建立的三方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根据“三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落实好分业监管体制下的监管分工合作框架。
目前各监管部门的合作还是停留在互相“通气”的阶段,在监管工作的开展中,各个部门监管各自分管的行业。从实现对银行有效的并表监管来说,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实际上,国际经验也表明,并表监管能力较弱是许多国家共同的软肋。
二、“管风险”
应该看到,目前银监会提出的“管风险”的主要内容是强化审慎监管,而重点又放在解决长期以来银行资产质量不高、资本充足率偏低的状况。充分说明这一问题的是指导银监会工作的“监管四部曲”,即“提高贷款五级分类的准确性--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更为具体地来说,首先,银监会督促商业银行根据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贷款质量形态,提高贷款五级分类的准确性和规范性,特别考虑到近期出台的有关监测不良贷款迁移率和偏差率的新举措;其次,严格执行充足的拨备制度,要求商业银行足额提取各类损失准备,加大损失类贷款的核销力度,做实利润;再次,鼓励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使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从而恢复银行的稳健性。
然而“管风险”并不完全等同于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所谓“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是一种基于对银行主要业务线的识别和全面了解,以及对各主要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按类别进行风险水平、风险发展方向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分析评估,在此基础上规划监管行动和检查方案,确定风险评级并采取监管措施和持续监管的有计划、有部署、前瞻式的监管方式。这种监管观念对于发达国家来说,也是近几年才系统建成并付诸实施的。而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只有全面完成了整个银行业的财务重组、实现银行业的稳定后,才可能具备向以风险为本监管过渡的客观条件。
三、“管内控”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银监会在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内部控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定并修改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促进商业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商业银行加强信息披露;加大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评估与监督等等。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也有了较大的改善。
但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和内控效率的提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实现。首先,商业银行应该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在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中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政策,规定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基本要求;着力培育内部控制文化。其次,商业银行应该将内控和内审结合进行。为此,银监会即将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督促商业银行建立专业、规范、敬业和具有独立性的内部审计队伍,从商业银行内部构筑防范风险的防线。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审计垂直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内部审计质量,树立内审权威,并建立内审部门与银监会直接汇报渠道。再次,商业银行,特别是拟上市的商业银行应该结合本行的情况,认真考虑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指导原则组建专门的合规部门,以强化和改善商业银行的内控管理,从根子上减少各类大案、要案和违规事件的发生。
四、“提高透明度”
“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要求增强商业银行的透明度和银监会自身的透明度。2003年《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和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进行资本充足率相关方面的披露,内容包括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目前,银监会已经做到按季披露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汇总数据,而且在制定法规时主动征求商业银行的意见。
首先,监管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截止到今年4月底,共了127件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审慎监管体系。其次,狠抓落实,持续监管取得新成效。在银行业全面推行了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并及时推广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工作;落实降低不良贷款各项措施,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工作也在继续推进。此外,银监会积极推动金融制度和业务创新。借鉴国际经验,引导我国有关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加快面向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等等。
这些举措都是银监会履行监管职责、贯彻监管新理念的具体行动。在成立之初,银监会就明确了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作为监管的第一目标以及“三管一提高”的新的监管理念,即“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实际上,我们常说的理念就是指工作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虽然这些基本原则目前国际上已形成共识,这就是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核心原则同样存在面临与时俱进的问题。目前针对核心原则的修改工作,正是与时俱进的具体表现。对照核心原则,检查我们监管实践,既可以发现问题,又可以明确方向,找到可行的解决方法。
根据银监会的文件和会领导的讲话,银监会“三管一提高”的新的监管理念的内容如下:所谓“管法人”,即考虑到银行监管指标集中体现在法人层面、银行内控制度主要由法人制定、各类风险主要由法人承担的实际,所以需要改变过去总部监管总部、分支机构监管分支机构的分割监管方式,实施法人集中监管。所谓“管风险”,即在加强对银行机构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把监管着力点放在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上,进而做到在资源分配上以风险为基础,风险大,多监管,风险小,少监管。所谓“管内控”,即严格监管银行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提高银行的自控能力。所谓“提高透明度”,即要求银行真实、规范披露信息,让监管部门知情,让存款人知情,让社会公众知情,借此强化市场约束。同时,逐步提高监管部门自身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应该看到,“三管一提高”的监管理念有效指导着银监会的监管实践。然而,随着对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逐步深入和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银监会在深入贯彻监管新理念方面要做的工作还很多,面临的挑战也很大。
一、“管法人”
“管法人”并不完全等同于国际视野上的“并表监管”。所谓“并表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银行内的所有业务进行适当的监测并认真落实审慎监督各项原则,从机构角度看,其中不仅包括银行的国内法人还包括银行的国外分行、各类附属机构和合资机构。从业务范围上看,监管当局应该审查银行直接或间接从事的各项银行和非银行业务,以及国内外机构从事的业务。
在一定程度上,银监会提出的“管法人”是指对单个银行法人实体的监管,但从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来看,即从并表监管来看,一方面,银监会需要制定合理规划,要求银行法人向监管部门报送并表数据和管理信息,强化对银行法人实体的监管。另一方面,银监会要加强与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的沟通,了解银行集团所属的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评估其对银行的影响,并视情况采用适当的监管措施。具体来说,实现从“管法人”到并表过渡,银监会要充分发挥与证监会、保监会建立的三方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根据“三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落实好分业监管体制下的监管分工合作框架。
目前各监管部门的合作还是停留在互相“通气”的阶段,在监管工作的开展中,各个部门监管各自分管的行业。从实现对银行有效的并表监管来说,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实际上,国际经验也表明,并表监管能力较弱是许多国家共同的软肋。
二、“管风险”
应该看到,目前银监会提出的“管风险”的主要内容是强化审慎监管,而重点又放在解决长期以来银行资产质量不高、资本充足率偏低的状况。充分说明这一问题的是指导银监会工作的“监管四部曲”,即“提高贷款五级分类的准确性--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更为具体地来说,首先,银监会督促商业银行根据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贷款质量形态,提高贷款五级分类的准确性和规范性,特别考虑到近期出台的有关监测不良贷款迁移率和偏差率的新举措;其次,严格执行充足的拨备制度,要求商业银行足额提取各类损失准备,加大损失类贷款的核销力度,做实利润;再次,鼓励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使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从而恢复银行的稳健性。
然而“管风险”并不完全等同于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所谓“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是一种基于对银行主要业务线的识别和全面了解,以及对各主要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按类别进行风险水平、风险发展方向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分析评估,在此基础上规划监管行动和检查方案,确定风险评级并采取监管措施和持续监管的有计划、有部署、前瞻式的监管方式。这种监管观念对于发达国家来说,也是近几年才系统建成并付诸实施的。而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只有全面完成了整个银行业的财务重组、实现银行业的稳定后,才可能具备向以风险为本监管过渡的客观条件。
三、“管内控”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银监会在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内部控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定并修改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促进商业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商业银行加强信息披露;加大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评估与监督等等。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也有了较大的改善。
但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和内控效率的提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实现。首先,商业银行应该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在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中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政策,规定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基本要求;着力培育内部控制文化。其次,商业银行应该将内控和内审结合进行。为此,银监会即将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督促商业银行建立专业、规范、敬业和具有独立性的内部审计队伍,从商业银行内部构筑防范风险的防线。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审计垂直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内部审计质量,树立内审权威,并建立内审部门与银监会直接汇报渠道。再次,商业银行,特别是拟上市的商业银行应该结合本行的情况,认真考虑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指导原则组建专门的合规部门,以强化和改善商业银行的内控管理,从根子上减少各类大案、要案和违规事件的发生。
四、“提高透明度”
“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要求增强商业银行的透明度和银监会自身的透明度。2003年《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和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进行资本充足率相关方面的披露,内容包括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目前,银监会已经做到按季披露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汇总数据,而且在制定法规时主动征求商业银行的意见。
二、制约网络银行服务发展的因素
(一)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2005年4月1日出台的《电子签名法》,使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2006年3月1日起银监会又正式实施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但这些文件有的只是对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做了框架性的规定,网络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仍需要许多相关方面的法律支持。同时,法律的滞后,容易让某些人钻法律空子,进行“不违法”的犯罪活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其关于网络支付的一些相关法律已出台很久,但中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起步较晚。
(二)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储备。网络银行是金融行业与高科技产业完美结合的产物,因而它是一项跨专业、复合型的新兴业务,它对营销人员以及科技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有较高的要求。但目前各商业银行普遍缺乏网络银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营销人员,远没有形成一支专业的人才队伍,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无法满足。
(三)网络交易安全存在漏洞。自网络银行诞生起,针对网络银行的各种病毒、盗号木马也跟着不断发展,这严重威胁着网络银行的安全。目前各银行在网银方面投入的资金不同,各银行发展也不平衡,所使用的网上交易方式都主要有“账号+密码”、“文件证书+密码”和“USBKey+密码”,虽然对风险有一定的控制作用,但是任然存在很多漏洞。除了技术方面的缺陷外,非法入侵银行交易系统、银行工作人员及广大网银客户由于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导致的对计算机系统及杀毒软件不能及时更新、网络诈骗等也是当前网络银行应注意的安全问题。
三、提升网络银行服务的对策
(一)树立网络银行经营的新理念。网络银行的出现,对传统银行产生了冲击,因此应当从根本上转变传统银行的经营理念。首先应当改变传统商业银行的“产品中心主义”“以量取胜”的经营理念,转变为网络银行的“客户中心主义”“以质胜出”。其次,应当摒弃传统银行以资产规模、网点数量、地理位置论成败的经营思想,转变为通过收集、分析、处理信息,来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网络银行服务的经营新理念。最后,应当改变传统银行单枪匹马占据市场份额的经营观念,转变为通过与计算机网络通讯服务商等非银行机构合作,共同为银行的发展出谋献策。
(二)加强金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组织间的竞争是人才间的竞争,在外资银行大举进军中国的同时,也掀起了人才争夺战。网络银行集金融、电子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于一体,这就需要多方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商业银行要注重对已有员工进行培养,增强员工对网络银行的认知度,提高员工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同时要引进专业的网络人才,努力打造一批网络金融的专业人才。
这次由次贷危机引起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包括监管方面的。我国银行活动基础差、问题多、压力大,使得银行业存在的诸多问题与隐患复杂化。此次危机的爆发充分说明银行监管机制应与社会的发展同步。因此监管制度的完善成为次贷危机反思的重要内容。
一、我国银行监管的现状
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作为银行业监督机构的银监会,确立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明确四个监管目标和六条监管标准,按照“准确分类―充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监管思路,对银行实施“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实现了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的并表监管,完成了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方向的转变。
二、我国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虽然已经实现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但我国银行监管中还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原有的法律框架没有把混业经营纳入监管范围;对银行市场退出机制方面的立法很是单薄;对外资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等没有明确的规定;网络银行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
第二,隐性混业经营对分业监管的威胁。
隐性混业经营不仅削弱了分业经营的业务基础,而且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日益密切的资金和业务往来为我国的分业监管提出了更多的难题。
第三,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我国监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没有一支结构合理的专业化的监管队伍;对银行风险能够定量分析的专业人才比较匮乏;缺乏能用新理念进行分析判断并解决问题的复合型人才。
第四,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内含的缺陷。
我国目前没有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政府一直承担着隐性存款保险的职责。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首先,这种隐性存款保险成为政府沉重的负担;其次,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加大了银行业的“道德风险”,由于不必为过度的冒险行为增加成本,银行都增加高风险高回报贷款业务。
三、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的相关措施
由于金融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结合我国银行业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第一,健全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首先要弥补现存法律的不足,尤其要健全市场退出监管制度,完善破产申请程序;其次要提高制定法律法规的速度。由于金融产品创新速度的不断加快,监管部门务必要在短时期内制定相应的监管法律,否则就会产生监管真空,为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埋下隐患。
第二,加强银行、保险、证券之间的合作,导入功能性监管。
作为监管者,应在监管制度建设上有效配合,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
功能性监管通过有效利用集中的监管设施共享监管信息,对监管对象实行统一的监管,以便监管人员更全面地了解监管对象并进行更便捷的交流,取得规模经济效益。
第三,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金融监管队伍。
改革现有的用人制度、薪酬制度,建立一套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机制;加强监管人员的持续教育工作,完善吸引激励、学习培训、监督约束、资格考试和评级等一系列机制;提高监管人员依法监管的素质和风险预警能力,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第四,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目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须重点考虑以下几个问题: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形式和资金来源、成本计算、道德风险的防范措施、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设定及保费率等。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第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银行监管国际人才。
这次金融危机促使各国采取措施进行协同监管。比如:举办银行监管国际论坛,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交换与沟通;通过订立国际协议、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等方式,规定参与金融创新工具交易的金融机构的最低准入标准、风险头寸的限制等共同原则;督促金融监管比较宽松的国家加强监管等等。
为借鉴国际私人银行市场经验,促进中外私人银行交流、加强专业研究并推进中国本土私人银行业的发展,在本届年会中,中信银行、第一财经日报、BBVA、中国人民大学、欧洲货币杂志、罗斯柴尔德家族等机构共同发起成立了国际私人银行研究会。国际私人银行研究会将聚焦国际私人银行客户特征、全球私人银行行业发展趋势与世界私人银行监管政策三大主题,力求为中国私人银行业的创新性发展提供借鉴和指导。
中信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 跻身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五位
2011年10月16日,中国国内权威杂志《银行家》在京隆重举行“2010年度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仪式,公布了中国银行业核心竞争力排行榜,中信银行位列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五位,继续保持了国内商业银行的领先地位。与此同时,中信银行还荣获了“最佳财富管理银行”单项奖。
中信银行荣获2011年哈佛商业评论管理行动奖金奖
2011年10月15日,第五届哈佛《商业评论》“管理行动奖”颁奖典礼在北京隆重举行。作为首次参评企业,中信银行参选的“新员工培训项目”从众多参评项目中脱颖而出,荣获金奖。郑州分行参选的“变革之旅项目”荣获优秀奖。
哈佛《商业评论》“管理行动奖”自2007年启动,每年举办一次。旨在推动中国企业汲取新理念、实践新理念。评委团成员由国际顶尖管理专家、学者组成,根据企业管理实践的影响范围及有效性评选出优秀奖和金奖。获奖企业的共同特点是在管理中乐于吸收新理念,勇于实践新理念,“用行动改变世界,推动理论进步”。此次得奖是对中信银行不断进行管理实践、管理创新的认可,昭示中信银行的管理实践已处于同业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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