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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6 14: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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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

篇1

在“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税制改革思路下,探索新的税收筹划方法,及时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有效地控制经营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本论文将基于国内外学者在税收筹划研究的基础上,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时代背景下,从企业的组织形式、税率、税基、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的税收筹划方法的研究,并结合具体案例对新税法下税收筹划方法进行探索,为纳税人进行合法节约纳税支出和经营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为推动税收筹划的研究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

什么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一词来源于英文的“Tax planing”。“Tax planing”可以译成中文的“税收计划”或“税收筹划”。如果所阐述的具体内容是税务机关对税收方案或目标进行预测、设计或安排,则可译为 “税收计划”;如果所阐述的内容是纳税人对纳税方案或目标进行比较和选择,则可译为“税收筹划”。本文所述税收筹划特指后一种情形。在中国现阶段企业是纳税人的主体,税收筹划更多的是企业的需要。

二、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策略

(一)企业组织方式选择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实行不同税制。税法规定,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则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其业主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与合伙经营相比,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企业课税环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将其分得的税收利润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税负必然加重。如果单从纳税负担的角度出发,在新组建企业时可以选择设立为合伙制或独资企业。

(二)基于税基的所得税税收筹划。计税依据的确定较复杂,其筹划空间较大,也是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点。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因此,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又可以分为收入的筹划、扣除的筹划。

(三)会计政策选择的所得税税收筹划。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的选择不同,核算出来的结果会有不同,对纳税人的税负产生较大的影响。在税法规定范围内有很多可供企业选择的核算方法。

(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所得税税收筹划。税收优惠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是政府调控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主要也是运用最多的方法。

三、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强化企业税收筹划意识,依法筹划。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必须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与税法规定相抵触。新税制实施以来,税收对纳税人的要求越来越高,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越来越大,企业因违反税法而受到严肃查处的案例不胜枚举。因此,企业要消除对税收筹划认知上的片面性,并要强化税收筹划意识,明确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理财的积极影响,制定具有相对稳定性和系统性的税收筹划机制,确保纳税筹划的效果,从而掌握税收筹划的主动权。

篇2

二、会计方法的选择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作为折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发挥税收挡板的作用,因为当公司使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时在量上所计算的折旧金额就会产生差异,反过来,这将影响成本,最终影响公司的利利,还会影响企业税收负担的重量。通过选择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税收进行规划时,要有几个因素值得考虑。

(1)不同税收制度的影响

通常来说,在比例税的条件下,企业每年的所得税率应保持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加速折旧法是对企业有利的,因为可以使企业在早期提更多的折旧,晚期所提的折旧就会大幅度减少,获得的好处是能够延期纳税。但是,当未来的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时,对企业有利的折旧方法是平均年限法,这是因为延迟税收和税率的高低成反比关系,未来的收入税率越来越高,推迟纳税的收益要小于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在累进税制下,如果利润额过高则会引起相对应的高税率,从而导致企业税负偏高,这时通过使用平均年限法更合适,可以让企业利润保持在稳定的状态,避免高和低,减少企业的税收。此外,因为企业自身的条件、银行中利率的高低、累进税率和其化因素也都会影响折旧的税收挡板效果。

(2)影响折旧年限的因素

在新制定的会计制度和税法中,没有指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要求企业合理使用固定资产状况的基础上,使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使之达到降税的目标。企业成立早期,可以延长享受税收优惠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的延迟折扣期满后再纳入成本,从而获得税收优惠。

(3)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企业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让固定资产的时间缩短的方法是采用加速旧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使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实现推迟税收优惠,可以使企业相对增加投资回报。

(4)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

因为货币有一个时间价值,因此企业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不同的收入会有不同的时间价值,因此承担不同程度的税收。货币的价值是随着时间的增加而而不同,同样的资金在不同的时期价值不相等,在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下,在对企业的税收进行比较时,需要使用动态的分析方法。保证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选出一种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的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2.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直接影响的是企业的所得税和盈亏情况。因为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不允许随意变更,所以企业在选择存货估价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对企业的环境和价格波动等因素的影响进行考虑。主要表现在:在实行比例税率执行时,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市场价格的变化趋势的影响。选择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在实行累进税率时获得较轻的税负。当企业在所得税免税期间时,选择先进先出法核算材料成本,减少当期的材料成本摊入额,增加当期利润。而当企业在所得税征税期时,选择后进先出法,就能增加当期材料成本,减少当期利润,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3.企业选择债券溢折价摊销方法时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根据现在执行的会计制度,可以选择实际率法和直线法对企业长期债券投资进行核算。当采用直线法时溢折价摊销价值等于投资收益的确认。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是基于债券的账面价值在开始与实际利率的乘积来确认,并且其价值的增加或减少是随着溢折价的摊销而产生的。各年度利息费用是在不同的摊销方法下产生的摊销额,并不影响利息费用的总和。所以如果公司折价购买债券时,作为核算方法的是实际利率法,前几年债券折价摊销金额和投资收入将比直线法的摊销额和投资收益少,预先支付的税额小于直线的方法,但后来需要付更多的税款,因此获得递延所得税收入。相反,如果企业购入溢价债券,选择直线法进行核算,对企业更为有利。

4.费用摊销方法的选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来选择费用的摊销方法。一是及时核销入账已经发生的各项费用。二是企业应对预计的亏损通过预提的方法提前计入费用。三是企业对费用、损失的摊销期限没有硬性规定的,应按最短的年限摊销,从而获得递延纳税。四是对有列支限额的费用要准确掌握限额标准争取以上限列支限额。

三、税收筹划活动中应注意的问题

(1)企业税收筹划活动时选择的会计政策要遵守国家的规定,和各项法律法规。

(2)企业所选择的会计政策一定要符合自身的具体情况。

(3)必须符合企业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政策,不能只是为了降低税负而采取措施降低利润。

篇3

近年来,小微企业发展很快,部分成了创业板和中小板的上市公司,在我国经济结构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为了更好地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国家给予了小微企业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其税收负担。由于设立小微企业的创业资金门槛和基础条件要求较低,又有较多的国家财税优惠政策支持,面对就业压力,越来越多高校毕业生选择走上了自主就业,创立自己小微企业之路。大学生创立小型微利企业阶段,面临着缺乏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等问题。此期间,如能充分有效地研究利用好国家对大学生创业和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科学开展企业节税筹划工作,对正确树立纳税意识,降低创业成本,缓解资金紧张,增加盈利,防范税务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成功创业,有着积极意义。

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创立阶段税收筹划的主要策略:

(一)积极利用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国家大学生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篇4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2

一、选择投资行业和地区的纳税筹划

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制定了各种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上述几项行业优惠政策就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所着重明确的,纳税人在开立公司时应充分了解掌握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税收政策,认真进行纳税筹划,合理减轻企业的税负。

针对经济特区及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根据2007年10月《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的规定,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针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不论是国内投资还是跨国投资,企业都应当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及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和优惠税率,选择低税负的地区进行投资。比如:在低税率地区设立经营机构减轻税负。广州某电子器件厂(下称广州厂)销售1000万元的产品给北京某公司。该批产品的成本、费用为800万元。广州厂在深圳投资设立了一家销售公司,广州公司以850万元的价格开票销售给深圳公司该批产品,后由深圳公司以事先商定的1000万元的价格开票销售给北京公司。这样经过了财务部门的转手,就有150万元的利润转移到特区公司的账上体现。广州适用25%的税率,深圳适用15%的比例税率,有关节税效果如下:不经过价格转移,广州公司直接开票给北京公司,广州公司应纳所得税税额为:(1000-800)×25%﹦50(万元);经过深圳公司转手后,整个产品销售过程应纳所得税税额为:(850-800)×25%﹢(1 000-850)×15%﹦35(万元);实际节约税收成本为50-35﹦15(万元)。

税法规定,对关联企业的交易必须按正常的市场价格进行,未按非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结算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但由于市场经济下的价格是经常变动的,因而,通过在低税率地区设立公司节约税收仍有一定的筹划空间。

二、被投资企业设立的纳税筹划

公司制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企业在投资时,还应考虑企业的组织形式。因为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税收待遇有差别。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公司企业是一种重要形式,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少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差别税制。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不同,总体税负也将有别。税法的意思很明确: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不交纳企业所得税,只按个人的实际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或者说,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不存在“重复纳税”问题。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企业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子公司是指被公司股东通过直接、间接、直接和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或虽然拥有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但通过其他方式控制财务和经营活动的公司法人(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还可以设立独资子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权对外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是指投资双方或若干方按合同规定投资设立新的企业法人,其经营活动由投资各方共同控制的企业。合营企业是企业法人,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合营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法人财产权对外承担责任。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独立的纳税主体。自成立之日起,其盈亏便与股东的盈亏区别核算,独立纳税。分公司是指企业法人内部的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不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经营活动的后果只能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机构负责。尽管可以进行内部分层核算,在一定条件下经注册登记可以独立缴纳流转税,但经营成果一般应并入总机构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新建项目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是一个重大的决策问题。从税法角度看,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和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不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若干税收规定,企业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一般情形下,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与具有企业法人的总机构合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由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影响这一决策的基本因素不仅要考虑税费负担的问题,还须考虑投资企业的获利状态、新建项目的盈利特点、新建项目的技术先进水平及享受税收优惠的可能性、企业对纳税上的特殊考虑,而且还要考虑投资企业对项目投资所需各种资源的控制能力、投资来源及合作伙伴的特点、投资企业的性质和股权分布特点、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均衡因素等等。

一般来讲,企业可以在分支机构设立前期采用分公司形式,后期采用子公司的形式。下面详细分析如何根据新建项目的盈利特点与投资企业的盈利状况,来选择分公司和子公司。从税收方面来考虑,如果投资企业有稳定的应纳税所得,并且新建项目投产后的初期由于费用的摊销、市场开拓、对员工的培训支出、各种低值易耗品的领用、铺底流动资金的消化、贷款利息等多方面的原因而出现亏损,那么,出于抵税的考虑,成立分公司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方案。如果投资企业本身账面上已积存了大量的待抵补负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新项目投产初期的亏损,并不能由投资企业进行抵补,成立分公司与否就变得不重要。相反,如果投资企业账面上已积存了大量的待抵补负的应纳税所得额,且投资项目投产后的初期会出现大量的盈利,那么设立分公司就不失为一个良好的选择,因为新项目投产后的盈利会因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而首先用于弥补投资母体的原有亏损,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新项目的投产初期会出现亏损,而母体也是亏损的,因为没有太多的应缴税所得额的抵补利益,那么设立公司与否并不重要。例如,亏损企业的投资选择:D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连续3年亏损。为了扭转亏损局面,准备新上一个效益好的项目,经估算,该项目经半年建设即可投产,投产后每年可形成4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那么,是设立分公司还是设立子公司好呢?方案一:如果成立子公司,子公司投产后每年缴纳所得税40×25%=10万元,同时,总公司账面上的亏损不能弥补。方案二:如果成立分公司,则投资后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不用缴税。通过计算可以看出,“方案二”明显优于“方案一”,应设立分公司,以充分利用税前弥补亏损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现实的税收筹划中,有时还要进行相应的组织架构设计,甚至一定的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和产权重组,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有时,可以根据企业的盈利状况和新项目的获利特点及其他因素,通过合法的企业分立或合并的方式实现纳税成本的最低化,在亏损初期,由于有大量的亏损需要弥补,可先设立为分公司,使亏损能够弥补,等新项目实现盈利后再分立为子公司,比从一开始就直接设立为子公司要好得多。同时,为了实现抵税的目的,可通过适当的资本运作和企业重组实现税费成本的最小化。

三、选择投资时间的纳税筹划

采用分期投资方式的纳税筹划。根据2006年《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同时,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公司法》对投资期限的放宽,企业在投资初期,应当采用分期投资的方式,而不要进行一次性投资。如:压缩投资比例减少风险。某企业注册资本金6000万元,投资总额为10000万元,不足资金为4000万元,于是向银行贷款解决。假定其年供款利息为400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由于在投资总额中注册资本金比例压缩为投资总额的60%,这就意味着企业在税收方面的利益有如下增加:首先将借入资本金4000万元的利息支出作为税前扣除金额,缩小了扣减所得税的税基数,假定所得税税率为25%,即可节约税费支出100万元。同时在分配利润时,由于是按股权分配,既能减少投资风险,又能享受财务杠杆利益。

四、选择投资方式的纳税筹划

在投资方式中,建议选择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谨慎选择和减少货币资金投资方式。

理由有二:一是设备投资的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数,同时部分设备还具有抵免所得税的作用,此外,无形资产的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同样可以减少所得税税基数,以达到缩小缴税数额的目标。二是设备投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可以通过评估以提高设备价值,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在产权变更时,也必须通过资产评估。由于评估主体、计价方法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将会随之不同。在对外投资中,通过选择不同的资产评估方式,尽可能使得资产价值评估的高些,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支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目的,为企业投资获取最大利益。

参考文献:

[1]葛长银.谈小型企业的节税技巧[J].财会学习,2009.

[2]郜秀菊.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8.

[3]田虹.浅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创新[J].中国经贸,2011.

篇5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概述

1.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概念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筹划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减少外部成本,利用税法漏洞或者缺陷减轻自身税负的非违法行为。目前,我国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以及特定税制要素的存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2.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通常具有投入资金多、销售周期长、经营风险高等特点,因此合理的税收筹划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具体可以表现为:

(1)税收筹划有助于房地产企业利益实现最大化,提高竞争力。在房地产交易环节涉及的税种较为复杂,例如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增值税等等,这就加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而进行合法的税收筹划可以说是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

(2)税收筹划有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会计核算水平,规范财务管理水平。进行税收筹划是一种财务手段,它可以减少企业的税收支出,提高资金利用率,使资金流得以改善。

(3)税收筹划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供保证。在日常纳税申报时,及时准确的申报税额,可以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提高企业自身形象。特别是对于房地产开发这样高风险的企业来说,涉税无风险是提高社会信誉、打造自身品牌的有效保证。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一)对营业税进行筹划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房地产开发行业,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通过赠送产品、直接以折扣销售房屋等营销手段,达到吸引购房者的目的。例如:房地产开发商在开盘日购买者赠与一台价值3000元的冰箱,亦或者对购买者进行总房价的10%折扣销售。我们假设销售该房收入为5000万元,赠送冰箱总价值50万元,对于方案一开发企业需缴纳5000*5%=250万元的营业税,同时还需缴纳50*3%=1.5万元,共计251万元;而对于第二方案来说需缴纳5000*0.9*5%=225万元。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营业税负担较重的现象,许多地区对其实施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根据《于贯彻苏政发[2008]44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8]380号)文件规定: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1)纳入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2)土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应;(3)销售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确定;(4)向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认定标准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对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被加以经济适用住房名称的其他性质住房,不得享受该项政策。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的营业税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降低营业税成本。

(二)对契税进行筹划

契税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购买、受让、获赠等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分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相同企业,对新设方承受的房屋、土地的所有权,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但是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的保障房用地无免征契税优惠政策。

(三)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住房用于出售,如果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的20%,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可以按累进税率进行交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的金额来降低增值率,从而达到减少增值税的目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国家政策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北京市财政局、地税局和住建委日前联合通知,对土地增值税征收进行了明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像房地产开发这样资金密集型的企业,通常采取不同的筹资方式、利用税前扣除项目、延迟纳税等方法进行所得税筹划。例如,企业可以足额购买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保险和公积金等,这样既降低了公司的所得税费用,而且还为员工带来了福利,实现了双赢。

三、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1.税收筹划活动必须合法合理性原则。目前,我国对于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制度还不完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更新,这就要求开发企业的税收筹划以合法性为前提,进行合法的进行税收筹划。

2.税收筹划活动应遵循全程性、系统性原则。房地产开发的建设过程涉及到土地购买阶段、建设阶段、售房阶段和物业管理阶段等,因此就要求开发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应贯穿于各个阶段,做到全面监控。

四、 总结

综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降低成本,还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面对现在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能力不断加强、利润空间不断减少的现状,房地产企业采取合理的税收筹划势在必行。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合法、合理的运用税收筹划降低企业成本,实现企业利润空间最大化。(作者单位:上海中冶成工置业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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