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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市场研究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18 16:30:52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农业机械市场研究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农业机械市场研究

篇1

贵阳市农业经济分析预测预警系统是一个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数据库、人工智能等技术、将农业经济学原理人工智能化。通过智能分析预测、得出农产品市场价格走势、趋势以及农产品预警等信息,可为政府、农户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及进人市场等提供决策依据。

2 系统简介

信息化是当前各行各业走向现代化发展的必经之路。农业经济的发展也不可避免要和信息化道路相结合。而信息化道路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利用互联网络,高效、快捷地获取或提供各种信息,从而达到发展的目的。

《贵阳市农业经济分析预测预警系统》就是一个结合互联网络的资源共享平台。该系统通过广泛收集农作物信息、农产品种类、价格、市场等各种有关农业经济、市场的信息,依托现有的数据库、经济模型,加工、分析、预测、预警处理,并将各种分析结果以及处理后的信息及时地通过互联网络向各级政府部门、涉农企业和个人,从而达到以市场为依据,为政府、企业合个人提供充分的市场信息,指导农业生产、完善农村市场、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

3 系统结构与功能介绍

系统由,Ne酷合sQL开发完成。数据库系统和软件功能系统是整个系统的两大核心组成部分,系统的功能主要划分为市场信息管理、市场信息分析、市场信息预测、气象因子管理、预测预警管理、GIS接口,系统管理几个部分。在整体上,资料采集存储、分析预测和监测预警是整体功能中的3个主要组成部分。

3.1 系统数据库

系统数据库主要包含:农业生态环境数据库、农业实用技术数据库、宏观农业信息数据库、农产品质量标准数据库、农产品质量动态监测数据库、涉农企业信息数据库和农产品市场信息数据库。这7大数据库为系统的分析预测预警提供丰富的数据支撑。

3.2 分析系统

本系统是在市场研究专家知识的基础上,运用人工智能技术中的神经元网络和机器学习算法,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集成方法,分别对农产品市场、供求进行均衡分析;对农产品价格、成本、收益,土地资源利用率、收益率。资金利用率、收益率,劳动力的利用率、收益率等进行边际分析;对土地资源的竞争利用状况、资金资源的竞争利用状况、劳动力资源的竞争利用状况、可替代农产品的市场替代状况、本土农产品和外来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情况进行博弈分析。通过系统分析得出本区域内农业经济运行的一些预测监测指标。

3.3 预测系统

在预测系统中。本系统的技术支持手段包括模型系统和专家系统,以及知识库和专用数据库等。同时,采用人工神经元网络预测体系为主、贝叶斯动态预测体系为辅的双重预测体系,分别结合运用季节模型、回归模型、噪声模型,应用人工智能技术中的人工神经元网络自动预测农产品经济指标,发出见顶或见底的信号,并给出相应的涨跌幅度,持续时间的预测结果以及其可信度概率。

3.4 预警系统

预警系统通过对农业生产过程、农产品市场供求状况的相关指标的均衡分析,对比标准化的系统指标体系。对农业经济的整体运行状态和变化趋势作出判断和预警。使宏观管理部门和微观市场主体准确把握农业经济运行的脉搏。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农产品市场变动的特点和各种先行特征信息对农业生产和农业经济运行的未来趋势做出超前判断,以便适时适度地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调整。

预警指标标准化建设包括:总体状态描述指标;景气波动指标;政策效应指标;外部经济环境指标。

4 系统的主要数据模型

依托强大的数据库,丰富的资料,系统的数据模型,将所需数据结合参数系数。采用最小平方算法计算得出预警结果。

如:粮食的产量增长率计算模型:分别采用的数据有,估计参数,滞后一期人均收入增长率和滞后一期人均收入增长率3种数据,计算公式为:Y=C+A*X1+B*X2(Y:粮食产量增长率,C:估计参数,A:滞后一期人均收入增长率。B:滞后一期人均收入增长率,X1与X2为综合计算系数)蔬菜产量增长率计算模型:采用的数据有:估计参数、滞后两期的播种面积,滞后一期的化肥,滞后一期的化肥和滞后两起的农业机械总功率5种数据,计算公式为:Y=E-I-A*X1+B*X2+C?X3+D*X4(Y:蔬菜产量增长率,E:估计参数,A:滞后两期的播种面积,B:滞后一期的化肥。C:滞后一期的化肥,D:滞后两起的农业机械总功率。X1-X4位综合计算系数)

通过以上计算模型。可得到相应的产品的预警区间表。系统中将有对应的预警信号提示,如下表:

5 系统运行成果

《贵阳市农业经济预测预警系统》自2006年6月1日正式开始试运行,至目前为止,运行情况较为良好。预测正确率较高。能够基本反应市场价格变动情况。

两年以来,该系统共计分析预测了4周市场价格信息。每期信息含有各个郊区(含小河区),三县一市的主要农产品市场及两城区内的万东、新路口、红边门、民生路4个市区内的大集贸市场,共计12个市场,加上全市市场平均及两城区市场平均分析共14个预测数据点。品种包括粮食类、油类、肉类、禽类、蛋类、水产类、蔬菜类等34种农产品。共分析预测了43316个市场价格信息情况。其中完全正确(预测值与实际值完全一致)的有16460个,占全部预测个数的38.00%;正确(预测值与实际值误差在10%内)的有17586个,占全部预测个数的40.60%;基本正确(预测值与实际值误差在10%至20%之间)的有5798个,占全部预测个数的13.39%;误差率较大(预测值与实际值误差在20%以上)的有3472个,占全部预测个数的8.02%。

全市平均价格是能更方便、客观地分析全市农产品价格走势情况。对于全市平均价格的分析预测(共计3264个预测值)情况表明,完全正确及正确(预测值与实际值误差在10%内)的有2920个,占预测总数的89.46%;误差率较大的仅有48个,占预测总数的1.47%。

篇2

凸显特色,优化农业发展布局

根据全市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遵循分类指导原则,着力培育三大特色区域。

一是主城近郊都市农业集中区。发挥主城8区区位优势,依托城市、接轨城市、服务城市,大力发展休闲观光、乡村旅游、农科工贸等服务型农业,果蔬等设施农业,花卉苗木等园艺农业,打造主城的果蔬园、花卉园、后花园和农产品加工物流园、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建设农科研发、教育培训、贸易服务中心和农业科普教育基地。渝北国家现代农业园区、九龙坡农科贸易城、北碚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加快推进,建成北碚静观、九龙坡白市驿等一批休闲观光农业基地和巴南区南南线、北碚区静观线、渝北区沙坪线等花卉苗木基地。

二是渝西地区现代农业示范带。在渝西渝中14个区县,突出“米袋子”、“菜篮子”、“肉盘子”,建设优质农产品保供基地。大力推进潼南、南川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和长寿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以荣昌为核心的国家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建设,培育一批市级现代农业园区,打造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循环经济示范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和农业机械化综合示范基地,基本形成潼南、铜梁、壁山等渝遂高速公路沿线优势蔬菜生产带和以涪陵榨菜为重点的加工蔬菜产业带。

三是“两翼”山区特色农业基地。围绕山区农民脱贫致富,利用山区资源的多样性,以林下经济为重点,充分发掘闲置资源的增收潜力,大力发展特色高效农业。坚持绿山与富民结合、开发与保护并重,在三峡库区重点发展柑橘、特色蔬菜和生态渔等,在武陵、秦巴山区突出重抓草食牲畜、高山蔬菜、中药材、林果、烤烟等,初步建成长江三峡柑橘产业带、全国主要中药材产区和一批农产品供港基地。健全链条,探索农业发展新路径

一是着力构建完整的产业链。实施“135”产业发展规划,稳步提升粮油产业,突出壮大蔬菜、柑橘、生猪三大支柱产业,加快发展中药材、草食牲畜、林果、生态渔业、烤烟等区域特色产业,支持各区县因地制宣培育1~2个主导产业,形成产业集群。

二是着力构建安全的生产链。编印种养殖业行业标准181个,建成16个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建立粮油、水果、茶叶等标准化基地970万亩。实施蔬菜、生猪、乳业等安全农产品骨干产业链建设,在287个镇乡建立了农产品监管服务机构,8个区县建立了蔬菜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累计认证认定“三品一标”2734个。畜产品“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监测合格率100%,蔬菜、本地水产品监测合格率分别达97.4%和100%,农产品抽样检测合格率居全国前列。

三是着力构建灵敏的需求链。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市场调查、市场研究、市场分析和市场预警,引导农民围绕市场种田、调整结构挣钱。建立了市级农业数据中心、粮食数据中心、区县信息平台和乡镇农业信息服务站,设立300个遍及各区县的农产品市场价格采集点和产地价格采集点,组建了一批市场信息和生产信息采集员队伍、市场信息分析师队伍和信息服务专家团队。加强对农民的市场信息服务,开通了12316“三农”服务热线,农村信息进村入户工程覆盖10万农户,“农业手机报”等信息服务产品用户达100万户。

四是着力构建快捷的供应链。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打通农产品流通快速通道。“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城区标准化菜市场全覆盖,成立了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成交总额突破50亿元。建成全国首个生猪批发式电子竞价市场和中国(荣昌)畜牧产品交易市场。建立了网上展厅和网上农产品销售对接平台,在全国各大城市建立农产品经营网点940个。推进“农超对接”、“农校对接”等,引导市内大型超市、餐饮企业、食品加工企业到“两翼”建农产品基地96个。2011年农产品对外贸易额4.19亿美元,是直辖之初的7.9倍。

转变方式,提升农业发展水平

一是提升科技化水平。建成国家柑橘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国家种猪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4个国家级平台,蚕桑学、柑桔学等6个市级重点实验室和特色食品等10个市级工程技术中心。推进基层农业服务体系改革发展,每万名农村人口拥有农业科技人员在西部处于领先水平。

二是提升机械化水平。积极探索丘陵山区农机化道路,全力普及机耕,大力发展机收,努力突破机插秧。农业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由2005年的7.4%迅速提高到30%,连续6年年均增幅3个百分点以上。

三是提升规模化水平。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流转面积770万亩,占承包耕地面积的38%。大力扶持适度规模经营,累计建成各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6.2万个,发展种养大户5.6万个、农村经纪人4.8万个,生猪、奶牛、肉鸡规模化率分别达到64%、77%和78%。建成10个国家重点产粮大县、24个生猪调出大县、501个专业特色村基本形成了蔬菜“三大产业带”、三峡柑橘产业带和江津花椒、合川生猪、涪陵榨菜、石柱辣椒、丰都肉牛、秀山金银花和土鸡等规模化产区。

四是提升组织化水平。实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试验项目”,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联合合作,实现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3403个,1/3的农户加入合作社;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817个,作价入股土地70万亩,统一经营土地92万亩。夯实基础,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篇3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

第十二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第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第十四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三章农业生产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

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

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良种工程。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植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

第二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四章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

第二十七条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

国家采取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

为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贸易,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当某些进口农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粮食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二条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

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

第三十三条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

农民按保护价制度出售粮食,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不得拒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粮食收购资金,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务院应当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与粮食储备数量指标,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耕地、粮食库存情况的核查。

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建设仓储运输体系。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

第三十六条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

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相抵触的情况下,国家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

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基金。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

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为农业生产稳定增长提供物质保障。

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

第四十四条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

对跨地区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工商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

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规划,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

国家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第五十条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对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国家在农村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

第五十五条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定,开展农业行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农业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七条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第五十八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

国家在天然林保护区域实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强造林护林。

第六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组织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载畜量,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渍化。

第六十二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和农(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其他职业,对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四条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从事畜禽等动物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六十九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

第七十条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第七十一条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第七十五条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产品收购单位与农产品销售者因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发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六条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七十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十八条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章农村经济发展

第七十九条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

第八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镇企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

国家完善乡镇企业发展的支持措施,引导乡镇企业优化结构,更新技术,提高素质。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相应政策,吸引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

第八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合理有序流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已经设置的应当取消。

第八十三条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保障农村五保户、贫困残疾农民、贫困老年农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八十五条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第八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章执法监督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

(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

(三)违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

(一)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的;

(二)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4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

第十二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第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第十四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三章农业生产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

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

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良种工程。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植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

第二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四章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

第二十七条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

国家采取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

为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贸易,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当某些进口农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粮食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二条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

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

第三十三条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

农民按保护价制度出售粮食,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不得拒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粮食收购资金,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务院应当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与粮食储备数量指标,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耕地、粮食库存情况的核查。

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建设仓储运输体系。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

第三十六条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

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相抵触的情况下,国家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

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基金。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

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为农业生产稳定增长提供物质保障。

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

第四十四条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

对跨地区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工商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

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规划,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

国家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第五十条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对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国家在农村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

第五十五条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定,开展农业行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农业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七条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第五十八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

国家在天然林保护区域实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强造林护林。

第六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组织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载畜量,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渍化。

第六十二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和农(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其他职业,对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四条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从事畜禽等动物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六十九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

第七十条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第七十一条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第七十五条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产品收购单位与农产品销售者因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发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六条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七十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十八条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章农村经济发展

第七十九条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

第八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镇企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

国家完善乡镇企业发展的支持措施,引导乡镇企业优化结构,更新技术,提高素质。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相应政策,吸引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

第八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合理有序流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已经设置的应当取消。

第八十三条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保障农村五保户、贫困残疾农民、贫困老年农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八十五条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第八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章执法监督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

(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

(三)违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

(一)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的;

(二)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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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国机械制造行业发展时间已经超过半个世纪,整体机械产品生产已经建立综合形式规模,形成品质优良、品种多样、布局合理的机械制造工业体系。机械制造工艺设计作为当前我国的机械制造工艺的重要内容,对我国机械制造行业发展具有非常好的促进作用。通过培养机械制造工艺设计能力,确保提高整体机械制造技术水平,完成对我国机械设计的改进,已经成为当前机械制造工作顺利展开的关键。当前我国机械制造工艺设计主要是为加强对机械制造企业各项资源的综合应用,进而提高企业的设计能力。本文就企业机械制造工艺设计能力的方法进行探究,现研究结果如下。

1. 我国机械制造工艺发展

机械制造业指从事各种动力机械、起重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冶金矿山机械、化工机械、纺织机械、机床、工具、仪器、仪表及其他机械设备等生产的行业。机械制造业为整个国民经济提供技术装备,其发展水平是国家工业化程度的主要标志之一。21世纪初,机械制造业发展的特点是现代化高新技术的综合利用,其趋势是四化:即柔性化,敏捷化,智能化和信息化。我国机械制造从技术中心转向以理念为中心,积极树立自己的品牌,强化品牌效应和危机意识,要有自己的品牌特点和企业文化理念,创建独特的企业发展模式和理念。强调专业化分工向一专多能转变最大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在该过程中劳动者可以相互合作,发挥各自聪明才智来完成相机的组装,提高工作效率。

当前我国的工艺设计能力较为低下,整体设计工艺性较差,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我国机械制造工艺发展缓慢。培养机械制造工艺设计能力已经成为机械制造工艺发展的关键,在我国机械制造发展中势在必行。

2. 培养机械制造工艺能力的重要性

我国在一定的程度上加强机械工艺的科研投入和人才培养力度,充分挖掘机械行业的高科技人才,在机械制造工艺能力培养上已经取得非常显著的进步。但是我国的整体机械制造工艺能力较为低下,机械工艺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机械制造工艺能力主要指相关人员对机械制造工艺产品的设计和实际应用能力。设计人员通过机械制造工艺能力能够将产品设计和实际生产结合在一起,增强机械制造工艺效果。

通过机械制造工艺能力,设计人员可以对机械制造工艺产品进行调研、计算、设计和修改,实现对产品的设计图纸完善,提高工艺效果和产品成效。机械制造工艺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我国当前的设计成本和设计质量,对我国机械制造行业的发展具有非常大的影响。通过提高设计人员的机械制造工艺能力可以很好地协调设计资源,对机械制造工艺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实现机械制造工艺的效益最大化,对我国机械制造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培养机械制造企业的工艺设计能力,不仅是对生产结构的完善,也能够将企业的效益明显提高,推动企业的良好稳定发展。

3. 机械工艺设计能力培养措施

3.1. 加强机械制造工艺设计力量

在培养机械制造工艺设计能力时,相关人员要加强对机械制造工艺科研力量的投入与建设,确保对专业高素质人才的吸收引进。通过企业原有设计人员同和相关技术人员的共同合作,来切实提高工艺设计力量。在进行机械制造工艺设计的过程中,各位设计人员都应不断提高对该方面的意识,确保加强对机械制造工艺设计能力的培养效果。

3.1.1. 全面专业知识和能力

在进行机械制造工艺设计教导的过程中,工作人员要具有专业的机械制造知识和能力,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能够高质量、高效益地完成机械制造工艺教学任务。要对机械制造工艺设计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对各个环节进行准确分析。设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将机械制造工艺设计精神和设计要点全部讨论,提高机械制造工艺设计能力。

3.1.2. 辅助使用计算机工具

在当前的机械制造工艺设计过程中,计算机技术已经成为影响设计的重要因素。计算机辅助设计及制造(CAD/CAM)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当前的机械制造工艺操作和流程,实现了对整体机械制造工艺的简化,改善了传统机械制造工艺技术低下、无法满足市场研究的现状。因此,要掌握计算机辅助机械制造,培养自身对计算机工具的使用能力,确保能够独立完成计算机辅助机械制造工艺设计的相关操作。

3.1.3. 培养工作人员操作能力

在进行学习及提升的过程中,要增强自身的实践能力,将机械制造工艺设计和实际操作结合在一起,从本质上实现对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锻炼。要支持和鼓励工作人员将学习到的机械制造工艺知识进行日常运用,不断增强自身的专业操作能力和动手能力,培养机械制造工艺设计意识和能力。

3.2. 加强对社会环境建设

机械制造工艺社会环境建设主要包括提升社会对机械制造工艺的关注度、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加大对机械制造工艺的投资和管理等方面,通过对上述方面进行建设和管理,确保提高对机械制造工艺能力的培养。社会环境建设已经成为影响机械制造工艺设计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3.2.1. 提高对工艺的关注度

机械制造工艺能力培养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学生的培养。在社会职业机能中,相关人员要加强对机械制造工艺的关注度,提高社会对技术能力的培养。当前我国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加强对机械制造工艺能力培养的关注度,但是这些关注度在社会中仅起到很小的影响。因此,在培养机械制造工艺设计能力的过程中,我们要提高社会对其的关注,对机械制造工艺能力进行宣传和发展。

3.2.2. 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企业在进行机械能力工艺设计培养的过程中企业资源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机械制造工艺能力的发展,因此相关人员要加强对社会环境的建设,确保社会积极为设计人员提供良好的机械制造学习环境,提供锻炼的机会。除此之外,相关人员还要增加对社会资源的管理,尤其是机械制造工艺相关的企业资源。企业可以将上述资源和自身的工艺设计结合在一起,为机械制造工艺能力的培养提供合适的场所,为创建良好的机械制造工艺培养空间。政府要加大对此方面的投入和管理力度,增强综合协调。

3.2.3. 加强对企业设计研究的投资管理

培养机械制造工艺设计能力在很大方面与企业的资金和管理有关,因此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该方面的管理。企业和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的投资管理,确保相关投资落实到位,为机械制造工艺能力的培养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力度,对企业机械制造工艺进行管理制度改革和调整,确保机械制造程序满足社会需要,能够从本质上对机械制造工艺能力培养的要求。

4. 总结

机械制造工艺是当前世界关注的重点领域,对社会的发展具有非常大的影响,机械制造工艺在一定上已经成为国家机械制造业发展的指标。加强对企业的机械制造工艺设计能力的培养,提高整体机械设计效果,已经成为当前机械工艺教育和建设的关键。只有通过对企业加强管理、增强研究投资、丰富企业资源,才能确保增加我国的机械制造工艺效益,从本质上确保我国机械制造行业飞速发展。

参考文献:

篇6

持续缺水曾引起市场对农产品价格的担忧。“农产品价格已经成了影响下半年CPI上涨的最重要因素,”摩根大通中国区全球市场业务主席李晶说,农民收获的大豆、玉米等价格还是会居高不下,这样会影响一系列下游食品的价格。

除了中国,近期从欧洲到美国均出现了旱涝灾害天气,欧洲小麦受灾面积占到了总播种面积的三分之二,粮食危机命题再次被提出。

“干旱等气候现象导致粮价的上涨,和背后的利益博弈有很大关系。”国家信息中心首席经济师祝宝良说。

根据6月7日的粮农组织半年刊《粮食展望》所作最新分析,在今年余下的时间里和2012年,农产品价格可能会普遍走高和动荡。价格持续强劲的原因是库存急剧缩减,而大部分作物的总产量增幅有限。

全球已经开始商量对策。二十国集团6月底将在法国巴黎首次召开农业部长会议,并将如何在G20的框架下制定价格抑制措施和打击投机作为核心议题。

做多农产品

干旱引发了市场投资农产品的热情。

5月30日小麦和籼稻涨得非常厉害,随后一天小麦和籼稻的期货又跌了回来,出现期货“一日游”行情,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研究预测部研究员邱烈金说这很大程度上是资金炒作现象的体现。

可能存在对生产形势和价格趋势担忧的心理,但是更多的是部分人利用这种“题材”进行资金炒作,把“题材”放大。

6月1日“全国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为187.24,接近3月份最高时的190。

艾格咨询粮食作物分析师马文峰说,干旱短期内已经引起蔬菜等食品价格缓慢上涨,接下来还会增加。食品在CPI中占比近30%,其中单猪肉就接近7%。去年至今猪肉上涨超过了40%,导致CPI涨幅在5月份有可能达到5.5%。

猪肉价涨的主要原因是去年玉米价格上涨,导致饲料成本上升,承受不了涨价风险的散户农户减少,导致市场上需求大于供应,从而抬高价格。从5月初开始,玉米价格每吨涨了150元,而且还将走高。

现在也有观点认为,旱情造成河流、湖泊水位下降,航运出现困难,使得工业物资和民用物资输送受到影响。旱情同时造成用水、用电情况紧张,也将加剧CPI上涨。

不过,中国的粮食连续七年稳定增产,在干旱前景不确定的情况下,在中国做多粮食是有风险的。国家信息中心祝宝良认为,粮价上涨背后存在明显利益博弈,而农业部的数据显示夏粮会丰收;航运对经济影响也不明显,因为航运在中国总体物流运输中所占比例较小。

一名期货分析师分析当前气候形势不稳定,国内投机者看涨粮价,一不小心,会有很高的折损。6月初,南方干旱地区的雨水就让投机早籼稻的资金多少受了影响。不过,6月底、7月初,可能是市场投机者看好的时机――发改委约谈的限价期限将至,如果没有新的措施出台,市场价格很容易走高,而农产品是被限价的主要项目。

目前中国市场上的投机方主要有三种,浙商系游资,益海嘉里为代表的外资以及部分国有粮食企业投机方。这名期货分析师分析,早稻涨价其中就有部分游资和外资炒作的影子。

从全球来看,倡导做多农产品的机构代表是高盛。

高盛在一个月前唱空大宗商品时表示,近期唯一仍看好的是农产品,因为主要农产品当前库存已降至超低水平。高盛强烈推荐做多大豆,并上调了对咖啡和可可的3到6个月价格预期。

不过,也有看法认为当前的涨价形式是短期反弹。中证期货分析师侯峻说,今年全球的库存消费比会上升,因为上一年很多国家在粮食价格上涨之后都增加了种植面积。

欧洲干旱导致法国、德国可能会减产。艾格咨询粮食作物分析师马文峰说,而乌克兰、俄罗斯等产粮大国今年会是增产的,全球总的产量应该会比去年高二点几个百分点。

金融炒家长期看涨

5月中旬,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世界粮价指数为265点,比2008年粮价危机时的指数超出30点。FAO高级经济分析师阿巴斯安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当前粮价指数已经处于非常高的水平,最新的粮价指数很有可能与4月份接近历史最高纪录时的水平差不多。

在国际食品政策研究所(IFPRI)看来,全球很可能再度面临严重的粮食危机,导致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局动荡。IFPRI在2011年3月时做了一份标题为《预防粮食危机卷土重来,采取紧急措施迫在眉睫》的报告,并将国际粮价高涨的主要原因归结为生物燃料扩产、石油价格高涨、美元贬值、恐慌性购买等,而恐慌性购买往往由极端天气事件发生频率高引起。

“粮食之所以能炒作,主要还是因为国际市场上有空缺,让投机者有机可乘如果有大量粮食库存,他们反而会亏损。”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专访时,IFPRI所长樊胜根分析,这些大型金融公司会建立上千亿美元的期货基金,虽然粮食期货只占其中的5%到10%,但是粮价不同于其他商品,价格上涨过多,会影响上亿低收入者的生存。

从长期来看,金融炒家看涨农产品的理由同样很充分。

根据路透社的报道,投资大师吉姆•罗杰斯从去年12月就已经看涨农产品。他在路透2011年投资年会上表示,“随着新兴市场需求增长,农产品必将经历繁荣,未来将出现一个延续长达10年的农产品牛市”。

“农产品价格攀升非常非常快,不光是炒作。”李晶说。比如在美国,这个全球最大的玉米生产国将40%的玉米产量用于生产乙醇,能源与粮食出现了明显竞争。

到2050年,全球小麦和大米价格预计将分别增长75%和25%。IFPRI提供数据显示,中国的人口到时可能增长到16亿,伴随着城市化,人们需要更好的食物,如水果、蔬菜和肉类,保护粮食自给将成为中国主要的挑战。

在李晶看来,耕地非常缺乏,而且北方又缺水,都是中国农业非常不利的因素。

应对危机

二十国集团(G20)计划今年6月20日至23日在巴黎召开首次农业部长会议,而会议的核心内容是如何在G20的框架下制定价格抑制措施和打击投机。

届时,农业部长会议将与FAO、IFPRI和世界粮食计划组织(WFP)等一起为会议提供讨论和决策的报告,商讨应对粮食危机对策。

其中一条就是如何防止国际金融机构的炒作。樊胜根说,大的金融公司虽然不做粮食贸易,但是他们通过市场预期,很容易进一步推动粮价上涨。希望欧洲、美国等国家能够出台政策限制这些大型金融机构的炒作行为。

“将来的气候会变得越来越不稳定,台风、干旱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但这些都是自然现象,无法人为控制。也许保险公司更容易从中获益,”马文峰说,“增加对灾区的补贴和粮食保险,保护种粮人的利益更为重要。”

“不稳定导致的粮价上涨预期,对于粮食生产者来说并不是坏事,”樊胜根认为,“但是要做到保障最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保障。而且应建立专门补贴穷人的方式。因为,如果是全面补贴粮食的方式,等于同时也补贴了富人。”

IFPRI建议不同国家联合起来,督促八国集团兑现2009年在意大利时的承诺,即拿出220亿美元用于补贴非洲、南亚等小农生产国的粮食购买者。樊胜根说,实际上到现在,八国集团才支付了大约四分之一。

从国际政局来看,粮食危机极易引发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不稳定,而且已经引发过中东和北非的动乱。

篇7

当然,在A股市场中,东阿阿胶一直是表现稳健的长期慢牛股。自1996年上市以来,东阿阿胶已经从当年9.4元的上市价格,上涨至620元左右(后复权),这还不算其超过10年的时间里每年的高额分红。2016年8月24日,东阿阿胶创下了64.43元的历史新高股价,东阿阿胶市值来到了400亿元。

不过,长期以来,东阿阿胶都是一个充满争议的企业。资本、产品、商业伦理乃至中国传统文化等各种矛盾在它身上集中体现。读懂它,就读懂了中国中医药产业中一些独特、隐秘的商业规律。

原料限制根深蒂固

保健品是一个独特的行业,这是一个充满了暴富、争议与欺骗的江湖,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和矛盾就在于原料价格低,但成品售价却非常高昂。

史玉柱依靠脑白金东山再起,“今年过节不收礼”,“孝敬爸妈”的广告词家喻户晓,却很少有人知道,其中的核心配方之一的褪黑素,每千克售价仅仅在1000元左右,而每粒含量仅3毫克。

很多标价数百元的“深海鱼油”,其核心成分与鱼肝油并无二致,每瓶的出厂价格可能只有10元左右。

相比之下,阿胶的原料驴皮,由于产量较少,成本相对较高。早在1996年,东阿阿胶的招股说明书中,对此就有了非常充分的判断。

这份20年前的文件中写道,由于农业机械化程度提高,毛驴作为过去主要的农畜之一,已逐渐被机械化的耕种与运输工具取代,毛驴饲养量逐年减少,加之毛驴繁殖率低,以及制革行业将驴皮当原材料应用,因此原料驴皮价格逐年上涨,而且有可能随本公司生产规模扩大,造成货源偏紧而制约生产发展。

驴的生育周期非常长,每胎一头,平均妊娠时间就需要一年,再到生长成年,还需要一年。如此长的周期,让驴皮原料成规模供应非常困难,且价格逐年高企。在过去20年的时间里,招股说明书上的判断得到了市场的印证。

最开始,为了应付驴皮价格的上涨,东阿阿胶大多采取“被动涨价”的策略,制成品价格的上涨,仅仅是为了覆盖原料价格的上涨。在这个过程中,东阿阿胶在资本市场上的表现乏善可陈,在其上市的前10年时间里,甚至一度因为亏损被“ST”。

2005年,成为了东阿阿胶发展的一个分水岭。

在此前它更多被定义为“药品”,用以治疗营养缺乏造成的贫血。但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贫血”作为一种疾病,已经越来越少见了。定义为治疗贫血良药的东阿阿胶,面临与主要市场一起消失的风险。

文化营销推动“精品化”

在2005年,东阿阿胶市场占有率非常高,但整个“贫血治疗药物”的市场几近崩塌,管理层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于是一场高端化变革轰轰烈烈地开始了。

“具有3000年历史的阿胶,与人参、虫草等植物药不同,是炼制而成,可以说是最早的生物药,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瑰宝。”东阿阿胶总裁秦玉峰不止一次在公开场合说,“阿胶被严重边缘化,价值被严重低估。实际上,阿胶在历史上是个高端产品。”

“在明代医书《本草纲目・兽部》中,李时珍用大量的篇幅,重点介绍了这种药材,认为它可以治疗诸如半身不遂、哮喘、月经不调、咳嗽等等十一种涉及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生殖系统等跨系统的病症。”

这段引述,常年以来被作为阿胶“神奇疗效”最有力的佐证。东阿阿胶在历次的宣传、广告中,也重点突出了书中所介绍的疗效。这是秦玉峰希望能使阿胶得到价值回归所做出的第一步。

在文化营销上,东阿阿胶无疑善于抓住机会。在人们开始对整个阿胶行业、传统文化已经有所认知的背景下,东阿阿胶尝试了在热门剧集《甄执》、《女医明妃传》中植入广告。

同时,东阿阿胶在线下也开展了一系列的营销活动。因为给其产品桃花姬造势,东阿阿胶策划了“寻找最美桃花lady”等营销活动,并取得了很好的反响;又通过每年一届举办的冬至阿胶节,引发人们对冬季养生的思考与行动。

全球著名市场研究公司尼尔森前不久的一份市场调研报告称,阿胶今年第一次进入高端滋补品系。有评论认为,支撑阿胶进入高端滋补品系的品牌无疑就是东阿阿胶。

从企业经营的角度上讲,在胶原蛋白、各类保健品被广泛质疑的今天,能够凭借强大的文化营销攻势,打造出一个足以和人参、鹿茸齐名的“名贵药材”,东阿阿胶的文化营销可谓非常成功。

成为高端保健品后,提价就顺理成章了。根据统计,自2006年以来,东阿阿胶提价次数超过10次,其终端零售价10年间已从50元/500克涨至目前的超过2000元/500克。这样大规模的涨幅,恐怕是北上广深大城市的房价都没有达到的幅度。

最近五年的时间里,东阿阿胶终端零售价的涨幅更加凶猛。2011年,胶块价格一次性提价60%、2012年累计提价50%、2013年两次提价30%以上、2014年提价70%,2015年,再度提价25%。

与此同时,中国毛驴的存栏量也一直在下降,导致原料驴皮价格持续上涨,但很显然,驴皮的涨幅与胶块价格的涨幅不成正比。

尽管阿胶的效用长期以来一直都存在争议,但消费者还是真真切切接受了东阿阿胶的文化价值。这一点,从消费者对阿胶旺盛的购买需求即可一目了然:东阿阿胶的销售收入从2005年的9.4亿元变成了2015年的54.5亿元,增长了近5倍。

另一方面,保健品行业鱼龙混杂的市场,也给了东阿阿胶直接瞄准行业金字塔尖的机会。

随之而来的,是东阿阿胶公司业绩的迅速回暖。2005年之后公司盈利能力迅速增强,数轮涨价之后毛利率攀升至70%以上,股价也随之迅速上涨。自2008年全年熊市之后,在并不稳定的市场环境下屡屡创出历史新高,成了中医药白马股的代表之一。

产品多元化突围

2014年,东阿阿胶推出了新产品“复方阿胶浆”,这一产品是在阿胶块之后,公司推出的第二款重要产品。得益于良好的品牌基础,问世之后一直保持着60%以上的增长速度。

值得注意的是,这款产品的关键在于“复方”两字。

这款产品第一次采取了将阿胶原料转化成营养液,并明确了采用多种原材料制成的“复方”工艺,也就是说,这并非是纯粹的阿胶制品,而是掺杂了大量其他中草药或营养成分。

通过这样的变化,东阿阿胶可以用更少的驴皮制作更多的营养液产品,有助于突破驴皮原料供应的瓶颈,而且形成了东阿阿胶多元化的产品链条。

除复方阿胶浆之外,东阿阿胶于2007年又推出了一款跨界产品――“桃花姬阿胶糕”,将阿胶做成糕点、休闲食品一样的包装策略,直接将保健品跨界到了休闲食品。当然,阿胶糕的价格仍旧高昂,在天猫上的销售价格达到了每300克288元。

从阿胶块到阿胶浆,再到阿胶糕,东阿阿胶试图不断降低产品的食品门槛,并不断扩张产品目标消费者的半径。曾有一段时间,桃花姬阿胶糕的广告遍布在各大城市,特别是对白领聚集的办公区大肆进行轰炸。

通过复方阿胶浆、桃花姬阿胶糕来扩充市场,同时降低对阿胶原料的依赖程度,这可以称得上是一招妙棋,但同时也是解决原料来源紧张局面的无奈之举。

两大关键悬而未决

十年时间,东阿阿胶成为了阿胶行业当之无愧的龙头老大,在保持了多年的高速增长后,这匹领跑医药行业的“犟驴”在2016年上半年已经显现出了些许疲态。公司销售额虽节节攀升,但更多是来自于产品提价,伴随着越来越高的产品售价,东阿阿胶在阿胶块的销量上,已经成为这家公司的烦恼。

正因为此,2015年拿到直销牌照的东阿阿胶正试图通过拓展直销渠道,实现其“阿胶+”战略,并希望能像联想、华为一样走出去。

篇8

农业部调查数据显示,2002年我国进城农民工人数已达9400万,而2003年估计已突破1亿(新华网,2003年8月6日)。从城市社会的角度来看,数以亿计的农民工无疑已经构成了城市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的存在,进城农民工群体实际上并没有完全溶入到城市社会中去,与拥有城市户口的市民相比,他们在就业、收入、声望以及社会地位等方面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因而在客观上,他们已经构成了城市社会中一个明显不同于城市市民的、独特的社会阶层(孙立平,2002;李强,2002)。这里,笔者想通过引入“户籍分层”的概念来对进城农民工阶层进行一些简单的分析和讨论。

一、户籍分层与社会排斥

在社会学研究中,社会分层是指依据一定的社会标准,将一个社会成员区分为高低有序的不同等级、层次的过程与现象;社会分层体现着社会不平等,即不同社会成员对相对稀缺的社会价值物在占有量、获取机会和满足需求的程度上存在着的差异性(林克雷,2001)。作为社会分层的一个特例,户籍分层则是指依据人们的户籍身份所进行的分层(李强,2002),具体来讲,就是指在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下,某一地域的外来人口由于不具备该地域的户籍,因而在当地无法获得或较少获得一些相应的社会资源,也即他们与拥有户籍身份的当地居民相比,在社会资源的获取上是不平等的,结果就使得外来人口与当地居民处于明显不同的社会地位上,从而构成了一种以户籍身份为基础的社会分层。我们可以说,户籍制度在这种分层中起到了一种社会屏蔽或说社会排斥\+①的作用。

所谓社会排斥,原意是指大民族完全或部分地排斥少数民族的种族歧视和偏见,这种偏见和歧视建立在一个社会有意达成的政策基础上(唐钧,2002)。“主导群体已经握有社会权力,不愿意别人分享之”(戴维,1999)。而在近来的社会政策、社会工作研究上,社会排斥被赋予了更为深刻和广泛的含义:它意指某些个人、家庭或社会群体,由于政策法规等制度化原因以及社会意识层面的原因而缺乏机会参与一些社会普遍认同的社会活动、被边缘化或隔离化的机制和过程;被排斥的个人、家庭或社会群体在许多社会资源的获取上总是处于不利地位(石彤,2002;周林刚,2004)。这些受到排斥的个人、家庭或社会群体就构成了社会政策研究中所说的弱势阶层或说弱势群体,他们往往处于一个社会分层中的底层地位,较少或不能获得一些相对稀缺的经济(职业、收入)、政治(权力、权威)和文化(知识、技术)资源。

近来,许多学者的研究都表明,我国城市社会的农民工群体无疑已经构成了一个弱势群体,他们受到了诸多的社会排斥,处于城市社会分层的底层地位(陈成文,2000;张敦福,2000;唐钧,2001;孙立平,2002;李强,2002;占少华,2003)。显然,进城农民工的这种底层地位更多地体现为城市社会的户籍分层,而农民工所受到的社会排斥也就构成了户籍分层形成的重要机制和过程。

二、基于二元劳动力市场的社会排斥与户籍分层

可以说,进城农民工群体在城市社会中所受到的社会排斥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经济层面的排斥,也包括政治和社会层面的排斥,而其中最重要的,我们认为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所形成的城市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及其所带来的种种社会排斥(李强,2001;马广海,2003;任丽新,2003)。

所谓二元劳动力市场,是指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存在着两种劳动力市场,其一是工资高、劳动条件好、工作有保障、福利优越的劳动力市场,可称为第一(primary又译首要)劳动力市场;其二是工资低、工作条件差、就业不稳定、保障较少的劳动力市场,可称为第二(secondary又译次要)劳动力市场(皮奥里,1969)。正是因为这两个劳动力市场工作环境、收入和职业地位的高低有别,就使得一般在第一劳动力市场工作的大都会是社会地位较高、较富有的社会阶层,而在第二劳动力市场工作的往往是那些社会地位较低、较贫穷的社会阶层。这两个劳动力市场之所以是“二元”的,是因为两个劳动力市场是相互隔绝的,第一劳动力市场的求职者宁愿等待就业机会也不会到第二市场中谋职,而第二市场的失业者也很难进入第一劳动力市场(皮奥里,1969)。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劳动者自身素质和能力的差异,使得第一劳动力市场有些工作只能由某些具有一定劳动技能的人去做,而不适于没有这方面技能训练的人来承担。那些在教育、能力和技能方面欠缺的人只能从事一些相对简单的工作,因而他们的工资待遇等各方面显然不能和那些有较好劳动技能和较高文化素质的劳动者的就业情况相比,这是社会发展和劳动分工的必然结果。因此,一定程度上,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人力资本差异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将可能长期存在。但是,有关研究表明,两种劳动力市场的区分并不是纯粹技术性的,第一劳动力市场更多的是受到了制度性的保护,如工会力量,劳动保障制度和最低工资法等,所以即使第二劳动力市场的从业者在劳动技能方面达到了第一劳动力市场的要求,由于制度性的障碍,他们也往往很难进入该市场(皮奥里,1969)。

从二元劳动力市场视角来看我国城市的劳动力就业情况,我们就会发现,进城农民工绝大多数从事的都是工资低、工作条件差且工作不稳定、缺少福利保障的所谓的第二劳动力市场的工作,而持有城市户籍的市民则绝大多数在工资相对较高、工作条件较好且工作稳定、福利保障优越的第一劳动力市场中就业(李强,2001;李强、唐壮,2002)。这样,城市的劳动力市场就明显形成了“城里人”和农民工相互隔绝的二元结构。进城农民工之所以会选择(其实是别无选择)在第二劳动力市场中工作,原因固然与他们自身的素质有直接关系,大多数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和技能训练情况使他们很难胜任对教育和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第一劳动力市场的工作。但这却绝不是最主要的原因,因为尽管多数农民工的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偏低,但有许多城里人做的工作他们也不是不能做(任丽新,2003)。农民工被限制在第二劳动力市场的根本原因还是制度性的因素:其一,就是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直到现在我国城市里的就业还是与户籍联系在一起,要想在那些正规的、有保障的所谓体制内部门工作,就必须具有城市户口,而农民工由于没有城市户口,所以只能作为临时工就业,做那些城里人不愿意做的脏、累、差的工作(李强,2002)。其二,是在户籍制度基础上各城市实行的一些政策壁垒。为了保护城市居民的就业利益,很多城市的劳动部门都对外来人口所能从事的职业和行业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详见下文)。所以,农民工即使在某些方面达到了在第一劳动力市场就业的要求,由于这些政策性的壁垒,他们也往往无法进入这一市场。

在这种以户籍制度为基础构建起来的二元劳动力市场中,形成了对农民工的多方面的社会排斥,在这里,借鉴一些学者的分析(李强、唐壮,2002;马广海,2003;任丽新,2003;占少华,2003),我们认为最重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排斥:

首先,也是最基本的是在就业领域里的排斥。在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中,农民一直是被排斥在城市体制之外的社会群体,农民不仅没有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各种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而且在就业方面也一直是被限制在农业生产领域。1957年12月,国务院通过《关于各单位从农村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城市“一切部门的劳动调配必须纳入计划,增加人员必须通过劳动部门统一调配”,“不得私自介绍农民到城市和工矿区找工作”(转引自马光海,2003)。由此,我国的城市内部就建立起了排斥农民的就业制度。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劳动力开始大量涌入城市,迅速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群体。但是,农民工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并没有取得平等就业的资格,他们仍然是被排斥的对象。这种排斥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各城市对农民工的就业范围所做的明确限定,即只允许农民工从事某些属于第二劳动力市场的工作,不允许他们进入第一劳动力市场,并且这种排斥是以政府的行政法规或制度的形式被规定下来的。如,北京市劳动局就曾多次发文,明确规定外来人口只能从事200个工种的工作,这些工种包括农艺工、果树工、蔬菜工、家畜饲养工、饲料制粒工、饲料粉碎工、农业机械操作工、造林工、钳工、车工、铣工、木工、瓦工等等,而所有这些工种都属于城里人不愿意问津的蓝领职业(李强,2002)。1995年12月,作为推行再就业工程的重要举措,上海市劳动局了《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将行业工种分为三类:A类为可以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B类为调剂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C类为不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工种(转引自马光海,2003)。此后,青岛、武汉等许多大城市也推广实施了这一做法,对进入本市的农民工在数量上和从业范围上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任丽新,2003)。

其次,就是在二元劳动力市场中对农民工劳动权益方面的差别对待。在第一劳动力市场中,城市居民就业的工资与福利一直有政府有关部门的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一般能得到规范地执行,具有制度化的保证性。但是,在第二劳动力市场中,由于政府相关劳动保护制度的弱化和缺失,使得农民工被剥夺了许多应得的劳动权益,形成了对农民工在这些权益方面的诸多排斥:第一,低工资报酬。由于农民工被视为体制以外的“三不管”群体,由雇主或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因此在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用工单位为了自己的利润总是会尽可能地压低雇佣人员的工资。李强于2002年在北京市所做的调查表明,农民工的平均月工资为949元,而城市市民的月工资平均为1780元(李强、唐壮,2002)。第二,同工不同酬。这已经成为了二元劳动力市场中的通则。由于制度保障的缺失以及劳动力市场分割所造成的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状况的不同,那些在第二劳动力市场中工作的农民工,往往要比在第一劳动力市场中从事相同或相似工作的城市居民的工资明显的低出很大一块(李银河、谭深等,2000;庞文,2003)。第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于第二劳动力市场就业政策的不规范和缺失,再加上农民工缺乏政府和法律的有效保护,就使得雇主或用人单位敢于任意克扣、拖欠甚至拒不支付农民工的工资,这已经成为农民工在就业中所面临的最为严重的问题。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底开展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中,仅在23个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省、市(区),就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13000余件,涉及62.6万人,追讨拖欠农民工工资3.5亿元(转引自马光海,2003)。李强2002年的调查也发现,有24%的被访农民工表示曾被老板、雇主克扣拖欠工资,其中,最多的拖欠45000元,平均拖欠3504.31元(李强、唐壮,2002)。

最后,则是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方面所受到的排斥。在第一劳动力市场就业的劳动者,基本上都处于城市社会保障体制的覆盖之中,但是,在第二劳动力市场就业的农民工却基本被排斥在了这个社会保障体制之外,他们在生活条件、就业、医疗等诸多方面都处于一种随时受到威胁的状态。如城市“低保”制度,就是以户籍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它只覆盖城市居民,而对不具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则不提供

保障\+②。在失业问题方面,人们往往关注城市居民的失业问题,其实在城市中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工的失业问题也相当严峻。由于第二劳动力市场就业的不规范性和不稳定性,农民工往往更容易失业,改换工作的次数也更多。在李强2000年和2002年的调查中,被访农民工遇到过失业问题的比例分别高达33.5%和45.4%(李强、唐壮,2002)。在失业期间,没有失业保险和得不到“低保”的农民工只能靠自己的积蓄或亲友的帮助生活,甚至迫不得已离开城市返回农村。工伤和医疗保障问题也是困扰农民工的很突出的问题。虽然农民工一般都年轻力壮,但是由于他们从事的多是繁重的体力劳动,工作和生活条件又都很差,所以很容易出现工伤和生病的情况。李强等学者的调查也发现:农民工看病的人均支出,2000年是885.46元,2002年是891.88元,最高的付费达2万元之多,而他们所就业的单位为他们看病的平均支出却仅有几十元。调查还表明,93%的人生病后单位分文未付,只有7%的人得到过单位支付的药费(李强、唐壮,2002)。由此可见,在医疗方面农民工是很难谈得上有什么保障待遇的。

三、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正是基于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而形成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及其所存在的种种社会排斥,使得广大进城农民工作为一个整体,在职业、收入、声望等决定社会分层的基本指标方面都与城市市民存在着显著的差距,由此,也就在当下的城市社会里形成了以不拥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群体为一方、以拥有城市户口的市民为另一方的明显的户籍分层。而在这种分层中,进城农民工群体无疑又处于底层的地位,他们构成了社会政策上所说的“弱势群体”,即在物质生活中处于贫困(或相对贫困)状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也处于不利地位,缺乏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能力的一种社会群体(孙立平,2002)。

从长远来看,这种以先赋性的户籍身份为基础的分层,显然不符合现代社会分层的发展趋势,在根本上也是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的。李强等学者指出,进城农民工虽然处于城市社会分层的底层,但是在农民工所流出的农村社区中,与未流出的农民相比,他们又是典型的精英群体,在个人素质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外出农民工一般都处在活力最强的年龄段,特别是他们往往具有很强的经济活动能力,同时农民工的教育程度也普遍高出农村未流出人口。显然,这样一个高活力群体长期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就造成了一种严重的“地位相悖”局面,长此以往可能会积蓄社会紧张、激化社会矛盾,从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李强,2002)。因此,可行的做法就是要积极化解户籍分层,努力构建一种以自致性因素为基础的、开放的、流动的社会分层,而这又需要我们采取措施,从根本上消解二元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消除对农民工的种种社会排斥。

[注释]

① “社会屏蔽”(social closure)最早由马克斯?韦伯提出,后来社会学家帕金对这一概念做了较为系统的阐释。帕金并且提出了“排斥”(exclusion)和“内固”(solidarism)的概念来说明社会屏蔽的策略、机制。帕金的“排斥”包括“集体主义的排斥”和“个人主义的排斥”两种,它与本文提到的“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有一些不同,本文中的“社会排斥”是在社会政策、社会工作研究中新兴的一个概念(详见下文)。当然,二者也有许多相通之处,但限于篇幅,本文不准备对此进行详细的分析讨论。

② 1999年国务院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显然,这里不包括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民工。

[参考文献]

[1][英]戴维•波谱诺,李强等译.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

[2]李强.中国城市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研究[J].学海,2001,(1):110-115。

[3]李强、唐壮.城市农民工与城市中的非正规就业[J].社会学研究,2002,(6):13-25。

[4]李强.户籍分层与农民工的社会地位[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8):16-19。

[5]马广海.二元劳动力市场与对农民工的制度性歧视[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18-20。

[6]庞文.都市农民工的权益侵害与保护――武汉市农民工权益现状的调查报告[J].城市问题,2003,(3):54-57,75。

[7]Piore,M.J.(1969),“The Dual Labor Market:Theory and Implications”,in Arnold Weber,et al.,Public-Private Manpower(Madison,Wisc.:Industirial Rel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1969),pp101-132。

[8]任丽新.二元劳动力市场中的农民工权益问题[J].理论学刊,2003,(4):111-114。

[9]石彤.城市“最低收入保障”政策过程的社会排斥[J].王思斌主编.中国社会工作研究(第一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10]孙立平.资源重新积聚背景下的底层社会形成[J].战略与管理,2002,(1):,18-26。

[11]孙立平.如何看待弱势群体[J].决策咨询,2002,(9):41-42。

[12]唐钧.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从克服贫困到消除社会排斥[J].江苏社会科学,2002,(3):41-47。

[13]占少华.阻止农民工的社会排斥:中国农村发展的新视角〔EB/OL〕.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研究报告 省略,2003年,。

篇9

提起李国杰院士的创新成果,他总是把成绩归功于团队!李国杰曾说,创新不一定是创造奇迹,不要太寄希望于个人的突发奇想,更多的要依靠制度的运作,依靠团队的力量。创新不等于完美,科技含量越高,错误也就越多,不要怕创新中犯错误,加强对错误的测试与验证是成功的必然保证。

峥嵘岁月 丰硕成果

李国杰曾说:“看到国内的阴暗面,而不失去振兴中华信心的有志人才,和受过西方文化熏陶但不迷恋西方舒适生活的学者,是振兴民族产业的脊梁。”这也是他自己为人为学心路历程的集中写照。回顾一波三折的求学经历,李国杰坦言,国家的大形势可以决定个人命运。他说,虽然受了很多的挫折,却不见得是坏事,经过大起大落的锤炼,更能够“苦其心志,劳其筋骨,增益其所不能”。

1960年,李国杰进入湖南省农业机械化学院学习。1961年,该院由于国家处于困难时期而停办,他被分配到一个钢铁厂工作,被迫中断学业。1962年5月,李国杰得到消息:原下放的学生可以参加高考,他参加了第二次高考,幸运的地再次跨入了大学校门,成为了北京大学物理系的一名学生,但中又一次被“扫地出门”。1978年,他的人生有了真正的转机,全国恢复研究生招生。他成为了中国科大计算机系的研究生。从物理系到计算机系,两个专业的跨越,李国杰认为“志向比兴趣更重要”。兴趣是可以培养的,胸怀一颗上进之心,就会发现自己的兴趣所在。1981年,李国杰前往美国普渡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师从华云生教授。这段留学经历成为他的人生转折点。1987年他满怀报国热情学成回国。

在度过了20多年艰难曲折的求学历程之后,李国杰终于在43岁真正地开始了自己的事业。

然而事业一开始他就遇到了巨大的挑战。

高性能计算机是国家信息产业的一个制高点,当年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施行禁运政策的年代,我们即使买来一部超级计算机,也要被关在“玻璃房子”里,只能由国外卖方人员监控使用。这在当时李国杰带领下的超算人眼里,是个令人耻辱的事情!他们当时就在心里暗暗发誓,一定要自主掌握高性能计算机的技术,为产业的未来发展开辟出新的曙光,“曙光1号”也因此得名。

在国家863计划支持下,时任国家智能计算机研究开发中心主任的李国杰带着一支从没有设计经验的队伍,克服重重障碍和困难,不讲条件、不问待遇,抱着“人生能有几回搏”、“只争朝夕”的精神,自行研制出我国第一台高性能计算机“曙光1号”,“曙光1号”成为中国第一台自主研发的全对称紧耦合共享存储多处理机系统(SMP)。李国杰本人也由此获得了1994年度何梁何利基金奖。在以后的岁月里,他们相继研制成功曙光1000、曙光2000、曙光3000等高性能计算机,这些成果使我国一跃成为少数几个有能力制造大规模并行计算机的国家之一。李国杰认为,正确的方向和开放的环境是“曙光1号”成功的关键。

据介绍,“曙光1号”定点速度每秒6.4亿,主存容量最大768MB。在对称式体系结构、操作系统核心代码并行化和支持细粒度并行的多线程技术等方面都实现了一系列的技术突破。硬件的技术突破包括多处理机共享内部总线协议设计、多机中断控制器芯片设计等;软件包括SNIX(Symmetric uNIX)操作系统采用的细粒度加锁以及动态分配I/O中断向量以实现多机系统对称式处理的方法;在UNIX核心中增加共享资源进程以及成群调度(Gang Scheduling)策略,在用户空间以库函数的方式实现线程(Threads)概念,支持中微粒度的并行计算等。

推动科技产业化 架起创新的桥梁

除了知名学者外,李国杰院士还有另外一个身份——曙光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1995年,作为中国市场上首台自主研发的高性能计算机,“曙光1号”折价2000万人民币知识产权,吸引资金成立了曙光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李国杰任董事长兼总裁。

曙光这么多年在技术上没有走过什么弯路,缘于李国杰的不断纠偏。在曙光现任总裁历军看来,他的导师李国杰院士一直“站在高处,方向把握得很好,指导非常有效”。多年来,李国杰院士与历军总裁一起,带领这家公司从一家弱小的研究所转制企业迅速发展成为重要的高性能计算机厂商。市场研究机构IDC日前公布的报告显示,曙光公司成为国内唯一一家继续跻身世界高性能计算机领域前十强的企业。2004年,曙光4000A系统峰值超10.2万亿次,成为中国第一台进入全球超级计算机500强排行榜前十的计算机;2008年,曙光5000A再次入选TOP500榜单前十位,成为亚洲最快的超级计算机;2010年,曙光星云系统峰值每秒3000万亿次,实测峰值达每秒1271万亿次,位列世界第二。目前,“曙光星云”超级计算机的运算能力已经相当于20年前“曙光1号”的400多万倍。在“2013年中国高性能计算机TOP100排行榜”中,曙光以35%的市场占有率,连续5年蝉联国内市场份额第一。借助开拓大数据应用领域的硕果,以及云计算市场稳步提升的态势,曙光高性能计算机营业额的排名已升至全球第六,亚洲第一。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中华民族最深沉的民族禀赋。当前,我国各大领域的信息化建设都需要创新应用的鼎力支撑,而高性能计算无疑成为了中国信息化的巨大动力。“信息技术是当今世界创新速度最快、通用性最广、渗透性最强的高技术,信息科技领域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是国家创新能力的突出体现。”李国杰如是说。近年来,肩负着创新驱动使命的曙光公司,以技术带动市场,始终坚持自主创新,曙光公司从技术创新走向产业化,让高性能计算走出实验室,广泛应用在国民经济各领域。在这个创新驱动产业发展的过程中,我国也跃入了超级计算机强国之列。

李国杰说:“实践证明:选择做什么事情,不做什么事情确实很重要,如果大的方向没选准,工作的价值就不大。做计算机与做论文不一样,应当更多地与国家的重大需求,与市场需要结合起来。”李国杰表示,目前云计算已经走过了概念炒作期,进入了稳步发展的平台期。接下来借助云计算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对经济和民生产生实实在在的影响,是发展云计算产业的下一个目标。“要特别强调以应用牵引云计算和智慧城市建设,这是云计算良性发展的必由之路。”李国杰认为,曙光公司开发出很多云计算应用软件和解决方案,已投入到商业运行,接受了市场洗礼。近年来,曙光公司正在逐步从“硬件提供商”向“云计算服务提供商”迈进,目前已在中国西南、华南、华中、东北等地成功实现了“城市云”布局,筹建了成都、无锡、南京、包头等十个城市云计算中心,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曙光公司于去年12月19日宣布计划三年内在中国完成云计算战略布局。曙光提出的云计算模式叫做“城市云”,近年来曙光重点在城市云和政务云方面进行深入发展,并已在全国范围内部署了多个计算中心。城市云与智慧城市是相通的,都是为了让居民与企业更加自由、方便地享受信息化带来的便利。曙光还将其计算能力推广到互联网、金融、电信、生物、气象、石油、科研、电力等多个重点领域,使其成为目前能与国外大公司相抗衡的“中流砥柱”。曙光公司也因此成为我国高技术领域依靠自主创新发展壮大的一个成功范例。“脚踏实地,不慕虚荣”,这是李国杰在国家智能计算机研究开发中心成立初期写下的自勉题词,也是对曙光推广发展云计算的期望。他要求曙光公司走“在实践中创新”的路线,脚踏实地推广云计算应用。

2013年,曙光公司再次担任科技先锋,在业内率先推出的XData大数据一体机与解决方案,从数据收集、数据存储、数据分析、数据应用等方面构建了完整的数据管理链条,并为政府管理和企业决策提供了安全可信的大数据支持平台。据报道,曙光公司市场份额不断上升,主要是因为公司把高性能计算与现在主流的IT趋势结合起来。曙光目前正在研究整合大数据与云计算的高性能计算机,预计今年年底前做出具体产品。高性能计算契合了大数据在运算能力、高性能存储等方面需求,而大数据则给高性能计算提供了新型商业市场,有助于推动高性能计算拓展新的市场蓝海,两者在产业生态链上的紧密衔接可以很好的推进信息资源组织模式的深入变革与发展。

为产业发展建言献策

早在1980年,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便在《第三次浪潮》一书中,将大数据赞颂为“第三次浪潮的华彩乐章”。不过,直到2009年,“大数据”才开始成为互联网信息技术行业的流行词汇。今天,“大数据”已经在各行各业衍生出形形的数据应用。李国杰院士曾表示:“推动大数据研究的动力主要来自企业的经济效益”。IBM、谷歌、亚马逊、Facebook等跨国巨头正是发展大数据技术的主要推动者。

在去年12月举办的中国大数据技术大会上,李国杰表示,应加强推广用已掌握的大数据技术来处理、发展国内的数据产业。他特别强调,需提高国内企业的数据意识。李国杰认为,从技术发展的角度来看,大数据就是三件事:第一是提高数据意识,用现有的数据处理技术发展数据产业,不纠缠什么是大数据;第二是应对大数据对技术的挑战,研究处理、存储大数据的新技术;第三是不断地把新技术用于大数据处理,从已有的数据处理技术过渡到变革性的大数据新技术。李国杰认为大数据将颠覆过去的商业思维,未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既不是资金,也不是现有市场规模,而是对大数据的掌控分析能力。

李国杰认为大数据对产业生态环境的颠覆基于以下三大趋势:首先,软件的价值同它所管理的数据的规模和活性成正比;其次,越靠近最终用户的企业,将在产业链中拥有越大的发言权;第三,数据将成为核心资产。形成繁荣的大数据生态系统,必须做好两件事:第一要尽量扩大数据的来源,第二要尽量发现大数据的价值。

李国杰认为大数据的商业机会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提供“硬件+软件+数据”的整体解决方案,以平台性为特征,提供基础服务,如IBM、微软等公司;另一类是以Facebook、亚马逊和谷歌等公司为代表,基于自身海量的用户信息,提供精准营销和个性化广告推介等商业活动。其中大数据产业链的上游公司掌握大数据标准,开展跨网站、跨产品、跨终端、跨平台的网络服务,掌握全部网络用户和服务提供商,实现人、机、物三元世界的融合;中游控制某些垂直领域大数据的公司,在特定区域成为规则制定者和商业模式创新者;下游是大数据生态圈里的数据提供者、特色服务运营者和产品分销商,其中一半以上将被淘汰。

李国杰为大数据时代我国的信息安全问题担忧。他公开表示,美国“棱镜”计划给国家信息安全敲响了警钟,政府应该对国产厂商自主可控的信息系统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对国外公司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和市场准入制度。

从技术层面而言,科学家至今还没有最有效的办法为个人隐私“上保险”。 李国杰指出,“棱镜”只是全球信息战争的冰山一角,我国信息安全问题面临着越发严峻的挑战。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安全恐怕需要新的社会规则来规范使用数据的行为。李国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如何通过立法和各种手段真正保护个人的隐私,这是国家需要高度重视的一个新的安全问题。”

篇10

社会资本理论是近几十年来社会科学理论发展较为迅速的一门理论,但由于其内容比较新且发展较快,国内学者在社会资本这一理论的使用上出现不少误区,因此,有必要对该理论的发展进行梳理。本文将从资本的发展历程入手,进而详细介绍社会资本理论在社会学、经济学和管理学领域的发展和应用。

从资本到社会资本

所谓的资本最早指的是物质资本(physicalcapital),它是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具体的内涵是以机器、设备等实物形态和以货币形态表现的生产性资源。在经济学发展的绝大部分时间里,经济学家对资本的理解大都仅指物质资本,古典经济学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就一直强调财富是物质产品,认为增加国民财富的途径是通过增加资本积累和分工,资本积累量的大小是经济增长率高低的关键,他们所说的资本就是指物质资本。使用了同样的资本内涵,并在李嘉图思想的基础上,凯恩斯创造了一个宏大的体系。而在人文社会研究的历史上,使用资本这个概念最为著名的莫过于马克思了,他(1849)认为,资本是指资本家用于生产以获得利润(或剩余价值)的生产资料。显然,马克思的资本也是物质资本,它的资本理论是有关物质资本的资本理论,后来被林南(NanLin,2001)称为古典资本理论。

在研究史上,大部分时间里,资本都是指与土地、劳动并列推动经济增长的一种基本的生产要素,它以实物和货币(金融)形态出现,也被叫实物资本和金融资本,统称物质资本。

随着资本研究的逐渐深入,在20世纪60年代,舒尔茨(C•Schulz)、约翰逊(ChalmersJohnson)等发现人力也是种资本,资本可以存在于个体劳动者之中,它不是仅仅以实物和金融的形式出现的。舒尔茨在1960年的美国经济学年会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人力资本(humancapital)的观点,他认为人力资源应该被视为“一种资本形式,一种产品的生产手段和一种投资产品”(1960)。几乎是同时,约翰逊(1960)也提出,因为获得了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和技能,劳动者已经变成了资本家,即持有了不同于物质资本又同属于资本类别的人力资本。贝克尔(1964)则对舒尔茨的理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一个较为系统的人力资本理论建立起来了。人力资本理论认为,劳动力的能力、技术水平等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一个社会拥有的受过教育和训练的健康工人决定了传统的古典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而人力资本的投资则大大提高了工人的技能,这就是经济不断保持增长的重要源泉之一(贝克尔,1987;舒尔茨,1992)。

以上理论都在后来的实证研究中得到了充分证明。

人力资本理论的引入在研究上有着巨大的意义,它修正了主流经济学对资本的界定,大大扩展了社会财富创造中的资本概念,揭示了从工业经济社会向知识经济社会转化过程中,人的知识和创新能力在财富创造中的决定作用,肯定了在知识经济时代人的巨大潜能以及教育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人力资本概念的提出使得资本的内涵有了很大扩展,资本理论往前垮进了一大步。此后社会科学工作者探索的脚步不断加快,在人力资本理论提出的20年后的20世纪80年代,社会资本(socialcapital)理论兴起了。首先是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尔(Bourdieu)正式界定并在社会学领域使用了社会资本概念,把它与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并列,几年之后,美国社会学家科尔曼(Coleman)把它引入了美国社会学界并用它来解释人的行为。

社会学与社会资本理论

20世纪80年代,著名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尔在《社会学研究》上撰文,首先从社会学的角度界定了社会资本的概念(社会资本这一概念之前就有人提出,但和后来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资本概念差距较大),他认为社会资本(socialcapital)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这些资源同为大家共同熟悉或认可的制度化关系的持久网络占有联系在一起。这一网络是大家共同熟悉和得到大家公认的,并且是一种体制化的关系网络(Bourdieu,1985)。不难看出,在他的定义中,社会资本是一种资源的集合体,而且这个集合体是和社会关系网络联系在一起的。布迪尔是第一个把社会资本和社会关系网络联系起来的社会学家,他对社会资本的这一界定也把社会资本放到了社会学的框架之下进行研究。在进一步的论述中,布迪尔把资本按照形式划分为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从社会学的角度,他认为社会资本与经济资本一样,他们都属于资本的范畴,对其进行投资都是有回报的,同时,社会资本又和经济资本不同,它不是自然禀赋的,是在后天人们的活动中产生的,是看不见的,属于无形资产。

布迪尔的文章发表后三年,在美国,一位叫詹姆斯•科尔曼(JamesColeman)的社会学家在《美国社会学学刊》发表了《作为人力资本发展条件的社会资本》(1988)一文,首次在美国社会学领域完整地使用了社会资本这一概念,把社会资本引入了美国学术界,他认为在解释人的行为时,除已有的金融资本、人力资本外,还必须引入社会资本的概念。撰写此文的目的在于说明社会资本与人力资本之间的关系,认为离开了前者,人力资本的积累就无从实现。在得出结论之前,科尔曼先对社会资本的概念和内容进行了界定,把社会资本定义为是“个人拥有的社会结构资源”,其内容包括社会团体、社会网络和网络摄取。社会中的个体只有通过社会团体的成员资格和社会网络的联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网络摄取,才能得到社会资本的回报。Coleman(1988)给出了社会资本的五种表现形式:义务与期望;信息网络;规范与有效惩罚;权威关系;多功能社会组织和有意创建的社会组织。他认为,社会资本具有两个性质:不可转让性;对于收益者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

在科尔曼提出社会资本理念的同时,林南(NanLin)等社会学家也在关注着社会资本的发展,与前者不同的是,林南等学者的社会资本理论是从社会网络出发,视角在于“关注社会资本的使用”。林南在社会网络的研究方面享有广泛的声誉,他(2001)把社会资本定义为“一种嵌入在社会结构当中的流动的并且可以通过目的性行动来摄取的资源”,可以看出,在林南看来,社会资本是在社会网络中的资源,社会资本有三个关键性的组成部分:嵌入于一种社会结构中的资源;个人涉取这些社会资源的能力;个人通过有目的的行动运用或动员这些资源。林南从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85)关于非经常互动和低亲密度的“弱联系”的概念出发,认为弱联系网络与强联系网络相比能提供更多、更丰富和更易获得的社会资源。

科尔曼系统地提出了社会资本的概念,而波茨(Portes)则把社会资本引向比较精细的方向,他(1993)认为,社会资本是人通过他们的成员资格在网络中或者在更宽泛的社会结构中获取短缺资源的能力,并提出社会资本是嵌入的结果。

社会资本的概念首先是在社会学上使用并得到巨大发展的,社会资本理论方面的大多数名家也都是社会学家,但这些社会学家在思考社会资本时又往往采用经济学的方式,同时也用社会资本理论来探讨各种经济学现象和问题,这使得社会资本理论在经济学领域有了很大发展并得到广泛运用。

经济学管理学对社会资本概念的引入与发展

经济学界首先关注社会资本的经济学家是卢里(Loury),他在对劳动力市场研究中发现,以社区的社会资源所体现的社会资本决定了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群体的收入和就业机会。卢里(1977)在比较了生活区域不利的黑人孩子和其他孩子之后发现,通过实施对种族嗜好的合法禁止和提倡机会均等计划并不能使得这些黑人孩子在长大后能获得其他孩子一样的能力以及由此带来的同等收入与就业机会,原因在于他们所处的社区环境中可获得的社会资源较少。通过这一研究,卢里在经济学领域内引入了社会资本的概念,认为社区中隐含着社会资本。他还认为,经济学中的“完全的利己主义”在生活中并不存在,个人追求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以自我为中心的,原因在于,现实中的人不是以个体的方式存在的,而是镶嵌在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的。

卢里的理论给了科尔曼很多启示,他于1988年在美国学术界引入社会资本概念并把他系统化时,把社会资本定义为“个人拥有的社会结构资源”,并对社会资本理论进行系统研究,1990年他又扩大观察对象,增加了社会资本的垂直部分,使得社会资本的内容从水平型联盟扩展到了垂直型集体以及不同实体之间的行为,垂直型联盟的特征是科层关系和成员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涉及到了微观经济学方面的内容。总之,鉴于科尔曼社会资本方面理论的系统性,虽然他是从社会学家的角度提出社会资本的,但他的很多观点成为了经济学进行社会资本研究的基础。

著名经济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85)在提出自己的“弱关系力量”假设时,强调人们的经济行为也嵌入于社会关系网络的信任结构之中,这种大范围的社会信任结构就为特定的交易提供了具体的规则性期望,有效阻止了违反“互惠性”义务行为的发生,从而大大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了效率。

以上学者虽然在经济学上使用了社会资本,但他们最终研究中心还是在社会学上的,普特南(Putnam)的出现让社会资本全面进入了经济学、政治学等领域,引起了社会科学界乃至整个学界(尤其是经济学界)的重视,他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理论和观点也使得自己成为了社会资本研究史上继布迪尔和科尔曼之后的第三个标志性人物。

普特南是在研究意大利南北政府绩效时候引入社会资本的概念的,他所领导的一个研究小组探索了经济现代化程度与制度绩效之间的关系后发现,仅仅将南北制度绩效上的差异归结为南北方经济现代化程度上的差异是有很大不足的。于是,他们深入到意大利一千年前的历史中寻找根源,运用了大量证据有力地证明,公民生活的差异在解释制度成功方面有着关键性的作用,在此,他引入了社会资本的概念,他认为社会资本定义是“一种组织特点,如信任、规范和网络等,像其他资本一样,社会资本是生产性的,它使得实现某种无它就不可能实现的目的成为可能”。意大利最富经济活力的中北部地区赋有公民活动的网络和规范,并由此形成了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纺织品和服装、家具、农业机械、制鞋设备、优质陶瓷和瓷砖等“集群”(cluster)产业,这些网络组织使得小企业在专业化的基础上既能获得规模经济,使得地区经济充满了活力;而南方地区所具有的则是一种垂直的政治结构、零碎而且孤立的社会生活,以及互不信任的社会文化,他们的家族企业之间也一样相互不信任,从而导致了无论在创新性,还是在企业活力和企业竞争力方面都无法与中北部的企业相提并论,使得南方经济普遍比北方落后。

普特南(1993)认为,南方差距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他们的社会资本存在差异,社会资本通过推动和行动提高了社会效率,社会资本提高了投资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收益,而南方的社会资本偏低,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南方经济落后这一现象。

普特南(1996)认为,社会资本逐渐被认为是全世界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他指出,许多有关农村发展的研究成果表明,对于当地的经济增长来说,由当地基层协会组成的富有生命力的网络同物质投入、适合的技术一样必要。

就社会资本对经济产生影响这个观点来说,普特南得到了绝大多数学者的支持。后来的学者武考克(Woolcock,1998)、简•弗泰恩和罗伯特•阿特金森(1997)、埃文斯(Evans,1998)和福山(Fukuyama,1995)分别从创新、制度经济学、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等方面研究社会资本,发现当各方面都以一种信任、合作与承诺的精神来进行经济交往时,就能得到更多的回报,也能提高生产率。

在管理学领域,使得社会资本理论得到最大运用和发展的是美国学者伯特(Burt),他的“结构洞”理论指出,如果有经济体(企业)能与结构洞两端的个体(组织)都建立起关系进而跨越机构洞,它就可以同时使用两端个体(组织)的资源并因此而获得竞争优势,在市场经济中取得最后胜利。

在理论研究进行的同时,有关社会资本的实证研究也在同时开展,相关实证研究也证明了已有的大部分社会资本理论观点的正确性。这其中莱克和基费(Knack&Keefer,1995)、扎克与莱克(Zak&Knack,2001)、古依斯等(Guiso,2001)从实证的角度验证了社会资本能带来经济增长。在国内研究中,张维迎(2002)、张其仔(1999)的研究表明社会资本和信任对经济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张广利(2004)验证国外有关社会资本理论在我国社会文化背景下的适用程度,并比较中西方社会资本差异。

社会资本理论研究中存在的争议

由于社会资本理论发展的历史比较短,研究学者在社会资本是否集体所有、群体是否封闭、测量能否量化等方面存在争论。其中争论最激烈的是在社会资本是否集体所有的领域,以科尔曼和普特南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认为社会资本属于公共财产,科尔曼认为社会资本的两个特点之一就是具有公共性。而以波茨为代表的另一些学者认为,社会资本并非公共物品,原因在于社会资本可能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对整体社会的消极作用。

在社会资本会促进经济发展这一观点上,也并不是得到所有学者的认同。有学者(Honget等,2001)研究发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资本与经济发展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Miguel等(2001)认为不是社会资本带来了经济繁荣,而应该是相反。而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得主阿罗虽然断言世界上许多经济落后地区,市场经济不发达可由缺乏相互信任来解释,但他却认为这和社会资本无关,甚至认为社会资本根本不能被称为资本。以上争议仍有待于近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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