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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发展集体经济的思路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6 14: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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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发展集体经济的思路

篇1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4-0157-02

23)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村改居社区大量涌现。村改居社区,顾名思义,就是由农村社区转换为城市社区的过渡性社区,因村委会变为居委会而得名。相对传统意义上的农村社区与城市社区,村改居社区面临的社会问题更为复杂,社区管理难度更大。本文在苏州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村改居社区管理的相关问题加以研究。

一、村改居社区的特点

作为一种过渡类型的社区,村改居社区有着自身特点,这些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半熟人社会

村改居社区是“半熟人社会”,不同于农村社区与城市社区。传统的农村社会是“熟人社会”,人与人相互熟识,交往基本是全面化与人格化的。现代的城市社区是“陌生人社会”,人们之间基本是陌生的,交往基本是片面化与匿名性的。村改居社区一般都伴随着集中居住的过程,即由原先各个村庄迁移合并组成,人与人之间是“半熟人社会”性质,即大多数人之间认识但不熟识,人们的交往不可能是全面化与人格化的,但也不像是城市社会那样的片面化与匿名性,而是处于二者之间。“半熟人社会”性质决定着村改居社区管理手段的特殊性,即村改居社区既不能像城市社区那样主要依赖制度进行管理,也不能像农村社区那样主要依赖道德进行管理,而必须制度与道德并重,不可偏颇。

(二)集体经济仍旧保留

村改居社区不同于纯粹的城市社区,它有集体资产实体作为自己的经济支撑。在苏州,“村改居”之前,不少农村社区就有一定的集体资产。集中居住村庄合并“改居”后,各村集体资产也被合并。一般而言,“改居”后,社区以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的形式,对集体经济进行资本化运作,以现代经济管理与发展模式进行集体资本最大化操作,优化资本形式,促进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收益用于分红与集体福利。集体经济发展了,社区各项事业的建设也就有了经济上的支持与保障。

(三)过渡性较强

村改居社区是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发展的过渡阶段,“边缘效应”比较强,一方面,其保留着农村社区的“基因”,另一方面,也具有城市社区的“基因”。从管理体制到人的行为方式,都是如此。以管理体制而言,尽管实现了村委会向居委会的转变,但村改居社区开展工作的思路,基本上还沿用村委会的模式。

(四)空间的城市化与人的城市化之间相对脱节

在村改居社区中,空间的城市化与人的城市化之间相对脱节,空间的城市化要远远快于人的城市化。在空间的城市化方面,由于村改居社区是政府推动城市化战略的重要组成,政府往往投入较大,在小区建筑与基础设施方面,村改居社区与城市社区差别不大,甚至局部还要好于城市社区。但在人的城市化方面,则相对滞后,居民的文化程度、生活习惯、现念以及行为方式等,还远远落后于城市居民。

二、村改居社区管理的难题

由于处于过渡状态,村改居社区目前情况较为复杂,在管理方面面临诸多难题,经过分析,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居民适应新环境问题

在村改居社区中,很多居民难以适应新的空间环境。在“改居”以前,不少居民住的是平房,而且有自己的土地,“改居”后,住进了楼房,而且也失去了土地。空间变化与居民生活习惯之间的发展是不同步的,空间可以在短时间内发生变化,但居民原有的生活习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转变,因此居民对空间出现了不适应,尤其在中老年人身上体现得比较明显。

在村改居社区中,很多居民也难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在“改居”以前,居民之间是“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形成了熟人交往模式。“改居”后,出现了大量的“半熟人”,甚至是“陌生人”,人际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很多居民还局限于以“熟人社会”的思维处理人际关系,显然在新环境下是行不通的,因此不少居民还存在人际磨合问题。

(二)失业问题

伴随“改居”的过程,村改居的社区经济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改居”以后,社区已经基本上没有土地。这种变化对部分年轻人影响不大,因为很多年轻人在“改居”前,就已经在附近工厂打工。这种变化对老年人影响也不大,在苏州,“改居”中土地与拆迁补偿,再加上社区的集体福利,使多数老年人晚年生活有所保障。

比较尴尬的是40—50岁的人(即“40、50现象”),他们不能再像以前一样靠土地生活,同时文化素质不高,适应环境比较吃力,难以像年轻人一样到工厂打工,再就业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三)外来流动人口问题

篇2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桃源居社区探索出以“十个统一”为特色的社区生活共同体。

区域界定和功能的统一。建设社区生活共同体的前提是社区要有统一的地域范围和功能定位。有了一定地域范围,还要有准确的社区功能定位。桃源居社区成立十多年来,不断增强社区功能,确立了“以商业为龙头、以教育为中心、以环境为依托、以文化为内涵”的发展思路,形成了集居住区、教育区、商贸区、旅游区四个功能区为一体的综合性社区。

规划平衡与开发的统一。规划平衡,就是在社区功能定位准确的基础上,公建设施的指标体系在规划上力求平衡,兼顾不同时间、不同空间,合理配置资源,体现社会、经济和环境三者的统一,确保社区秩序健康、持续和协调发展。

政府主导与企业管理的统一。桃源居社区公建设施营运机制的建立,完全由政府主导。分清职责后,政府又把自己所有的公建产权,以契约方式委托开发商统一经营管理。党政机构履行对社区的领导和监督职能。桃源居社区党委、社区工作站、社区发展服务中心、物业公司、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相继成立,形成完善的社区组织体系。

物业管理与业委会利益的统一。在桃源居,物业管理公司主要扮演社区服务的参与者和组织者、社区业主决策的执行者,以及政府和企业对开发商的监督者职能。同时,社区还建立了物业管理与业委会的统一服务监督机制,使全体业主在同一个业主公约下共同参与社区建设。

社区组织管理与居民自治的统一。桃源居社区建有老人艺术团、少儿艺术团等十余支文艺组织,这些组织在倡导社区文明与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增强了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形成了共同的文化群体意识和家园意识。

人居环境与商业环境和谐统一。开发商在参与社区公建营运的过程中,坚持效益与公益相统一的原则,把部分营利反馈社区公益事业,建立良好人居环境与商业环境相统一的社区一体化机制。

社区企业化运作与社区服务型供给的统一。由社区基金会为社区企业注入社区资本,交由社区服务中心来发展社区经济。社区组织架构中,社区党委为最高行政机构,社区理事会为最高决策管理机构,实现了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有效对接。

社区福利与民生需求的统一。社区就业是社区民生之本,是社区福利的重要体现。社区借鉴国外社区管理和社区福利保障经验,建立了社区失业再就业保障体系,优先解决和保障社区居民就业。

社区公约下的业利与义务的统一。为了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到社区业主共建家园活动中,桃源居首创社区义工与社区银行机制,拥有我国第一张“银社一卡通”――“桃源人家”会员卡。这是一张桃源人的身份卡,也是一张义工、社工共有的银行卡,通过该卡以社区公约契约形式,把全体居民的社区权利、义务统一起来。

社区服务模式与社区发展的统一。在社区开发初期,按照产权归政府,管理归企业,由企业代替政府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按照这样的营运模式,政府拿出部分国家与集体资产,开发商拿出部分企业资产,形成较为雄厚的共有资产,在此基础上成立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公共服务。

“十个统一”为特色的社区生活共同体,使桃源居社区变得富裕而和谐。多年来,桃源居社区先后荣获联合国“全球理想人居社区”、“国际花园社区”、“全球商业示范社区奖”等荣誉,并被中央12部委授予平安家庭、健康社区、绿色社区、学习型社区及中国人居社区范例奖,被广东省委省政府授予“平安和谐红旗社区”称号,实现了政府、开发商和居民多方“共赢”。

5万人共建共享社区服务与福利

社区资本与资产富有,社区的公共服务就会不断完善,社区自身的福利就会越来越好。桃源居模式的核心,在于健全的社区公共服务体制与公共福利体系。

以一体化和社会化的社区服务体系带动,桃源居社区形成了“政府引导、企业投资、居民自治、各司其责”的社区公共管理服务模式,近5万名社区居民在同一个社区公约下,共享社区发展的福利和成果。

首先,社区依据“政府支持我支持、政府奖励我奖励”的原则,为积极参与社区共建家园的义工和社工设立奖励机制;其次,社区开发商将捐赠给社区的资金与一些公共设施用于公益性和福利,创建社区资本与资产,社区服务中心在开展社区公益事业与公共服务运作中,催生社区集体经济发展;再次,社区的公共服务由过去的政府大包大揽,逐步转变为政府公共服务、企业市场服务与社区民间组织、慈善救助机构服务融为一体,共同支撑的发展道路。

在这些非政府组织中,桃源居社区发展服务中心是一个动力强劲的“引擎”,它是桃源居社区在深圳首创的非营利性社区经济发展组织,是整个桃源居社区公建设施的运营机构。该中心是为达成社区公益性与福利性目的,成立的非盈利组织机构,收入全部用于社区公益事业和福利事业的发展;社区服务中心职能与运作模式的设立既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又结合中国社区实情。桃源居社区公共服务组织实行紧密型的管理,即:把社区生活共同体作为一个实体企业,管理和协调若干社区民间组织,共同为社区提供服务。社区服务中心的收入负责平衡若干社区团体经费。

目前,桃源居社区服务中心已有社区资本近1000万元,社区资产近千平方米约2000多万元,社区经营组织七八个。根据发展计划,每年收益大约是300万元,各种民间组织日常办公费用部分占1/3;1/3由中心按特定社区服务组织的发展计划拨付其经营费用;剩余1/3的收入,用于社区资产积累长远发展基金。

篇3

一、关于“城中村”的概念研究

(一)“城中村”的定义

在早期的研究中,李增军(1995)把“城中村”称为都市里的村庄,田莉(1998)把“城中村”称为都市里的乡村,敬东(1999)把“城中村”称为城市里的乡村,叫法并不统一,2000年左右逐渐统一为“城中村”。

从地域和社会关系的角度定义,代堂平(2002)认为,从地域角度上讲,“城中村”现象是指已被纳入城市范畴的局部地区;从社会属性的角度上讲,“城中村”现象属于传统的“农”村社区的矛盾现象,是一种特殊的社区。

从区位和社会特征的角度定义,张建明(1998)指出,“城中村”位于城乡边缘地带,一方面具有小农经济思想和价值观念,保有着乡村的某些景观;另一方面拥有城市的某些基础设施和生活方式,具有城市的某些特征。

从土地利用和土地产权的角度定义,李俊夫(2004)指出:“‘城中村’是指那些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城乡接合部,被城市建成区包围或者半包围的,没有或者仅有少量农用地的村庄。”

(二)“城中村”的分类

根据研究角度的不同,研究者把“城中村”分成不同的类型。根据城市与村庄相交接的形态特征的划分,陈怡等(1999)将“城中村”划分为内切型、外切型、飞地相邻型、相离型、全包围型及半包围性这六种类型 ;根据“城中村”相对区位的划分,李培林(2002)将“城中村”划分为六种类型,包括处于繁华市区、处于市区周边、处于远郊、还有较多农用地的村落、还有少量农用地的村落、已经完全没有农用地的村落。李立勋(2001)把“城中村”划分为成熟型的(近中心区)、成长型的(中心区外)、初生型的(建城区外、规划区内)三种类型,李培林和李立勋根据相同的划分方式,得出不同的类型的“城中村”;根据各种因素叠加效果的划分,张建明(2003)采用聚类分析法和因子分析法,将广州市的海珠区和天河区的44个“城中村”划分为土地资源充足型、基础设施优越型、集体经济实力型三种类型;根据土地利用类型的划分,李俊夫(2004)将“城中村”划分为三种类型,包括尚余较多农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大致相当以及几乎没有农地;根据“城中村”社会形态的划分,李津逵(2005)将深圳市的“城中村”划分为三种类型,包括本地农民的村落(城市出现之前)、本地失去耕地农民的就地集中安置区(城市建设中)、原住民面向外来低收入阶层的廉租屋区。

(三)“城中村”的特征

1.景观特征。“城中村”建筑密度太大,形成“ 贴面楼”“一线天”“ 握手楼” 等独特景观; 缺乏完善的基础设施,以及公共绿地与体育等设施(蓝宇蕴,2001)。

2.人口特征。现在“城中村”的人口构成比较复杂,外来人口多,有相当强的异质性,不像传统的农业社区人口构成相对单一。由于本地人局限于与本地人交往,外地人局限于与自己同属一个地域的人交往,以及本地人与外地人在收人、语言、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存在的差异,导致本地人与外地人的交往比较少,关系淡薄(刘伟文,2003)。“城中村”人口密度高,人口规模大拥有大量的暂住人口,本地村民数量不多,暂住人口的比例甚至超过本地人口(郭艳华,2002)。

3.社会特征。“城中村”大多处在农村管理体制之下,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缺乏像城市一样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管理;人口构成相当复杂并且外来人口比较多,治安比较差(侍克善,2005)。由于历史的原因,“城中村”在道路、排水、供暖供电、垃圾处理等方面并没有与市政设施干线配套,造成了基础设施不完善(张成福等,2004)。

4.经济特征。由于“城中村”缺乏农业用地,使其以第二、三产业为主要的经济来源,同时城市建设征地的补偿也是城中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一个重要来源(郭艳华,2002)。“城中村”的村民主要的经济来源是房产出租、经营性劳动和分红。“城中村”的村集体有大量的土地、房产、厂房等租金收入,而每个村集体一般都会结成实行股份制经济社(刘伟文,2003)。

二、关于“城中村”的形成原因

(一)局部利益驱动

“城中村”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土地大幅升值,大部分“城中村”的村民开始不断扩建房屋,在房屋租赁市场中,由于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当地村民靠出租房屋获得可观的租金收入,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城中村”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吕宏芬等,2005)。从个体理性选择的角度来看,农民在房屋租金和土地快速增值的情况下,追求房屋租金和土地收益最大化,使得“城中村”这种特殊的建筑群体和村落体制形成(李培林,2002)。

(二)二元结构体制的存在

在城乡二元结构制度下,“城中村”是这种特殊制度下的产物。这种城乡二元结构制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包括二元的土地制度;二元的行政管理制度;二元的人口管理制度,其中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对“城中村”的形成有重要影响。这种二元体制框架中,二元土地制度是“城中村”产生的核心因素(张润梅,2007)。“城中村”与城市相比,在土地制度方面存在着差异,表现在仍保留归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在村籍制度、社会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也存在差异,村籍制度的差异表现在原来的村民尽管农耕地被征用后几乎全部转为城市居民,但是仍然保留着村籍,作为强大的村集体经济的股东,因此在经济地位上和一般市民及外来房屋租客相比有极大的差别,所以他们更愿意成为村民而不愿意成为市民(李培林,2004)。

(三)城市规划管理的滞后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管理的滞后、功能的混杂、布局的分散、房屋的乱搭乱建、重复拆迁这些问题普遍存在。管理的滞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因规划管理的力度不到位,导致违章建设递增。第二,因对村民的安置地点没有作好规划,导致村民建房凌乱布局以及重复拆迁。第三,因对村民安置建房区没有制定详细修建规划,导致村民建房区内功能复杂、布局凌乱(刘斯佳,2013)。因城市管理者在对待““城中村””治理的问题上存在认识的滞后和政策的滞后,在管理体制和管理的方式、方法方面长期落后于社区发展现状,因而导致““城中村””问题的出现并恶化(张孔见,2001)。

(四)文化的限制

从信任关系的角度来看,“城中村”可以看成是传统信任关系与情结的聚居体。长期农业社会的“聚村而居”,使村落自然成为人们生存与生活难以割舍的“祖地”,与“祖地”相关的一系列习惯,既内化于人们深层的意识观念,又外化于人们的具体行动与实践,形成一整套完整的与村落地域共同体联系在一起的“生存策略”(张成福,2004)。

三、关于“城中村”的治理改造

国内的研究者普遍是根据“城中村”的总体特征提出治理改造的措施或者针对自己研究的具体的“城中村”提出对应的治理改造的思路。本文按年代顺序对国内有关于“城中村”治理改造的研究进行综述。

田莉(1998)认为,应加强村镇规划和建设管理,尽快对城市周边的村庄进行改造,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城市里的乡村”的发展,完善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强化其法制观念。杜杰(1999)结合深圳市罗湖区原农村城市化进程的例子,认为改造““城中村””应从发展决策、“城中村”内在要求、体制、文化、经济、法制、组织人事等方面入手解决“城中村”问题。

周森(2002)认为,“城中村”住房建设规划滞后,城乡两种管理体制不对轨,当前要着重解决如下三个主要问题:第一,规划要先行;第二,政策要灵活;第三,工作要务实。王素云(2003)对郑州市都市村庄进行调查提出,改革都市村庄的经济体制,重视产权制度创新是改造都市村庄的关键;以人为本,建立完善改造后居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制,关心都市村庄居民的切身利益;改革都市村庄的人口与城市管理体制,发展独具特色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三方面论述都市村庄的改造。

翁志超(2004)从量化资产,确权到人,实现居民按出资额分红;房产改革中的博弈;非政府力量的广泛参与三方面论述“城中村”改造的对策。廖俊平等(2005)提出将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模式,即把私人企业和公共部门的合作模式与“城中村”改造工程相结合,以政府作为主导方,积极制定激励政策来引导私人机构的进入。

徐楚(2006)认为在“城中村”改造中,可持续发展原理实际操作意义重大。首先,在改造过程中,要突出规划作用,使“城中村”改造纳入城市整体和长期发展规划中来,避免在改造后又出现“二次拆迁”和新的“城中旧城”现象;其次,体现在改造中要切实保障村民的长远利益,使村集体和村民个体具备长久发展的条件和能力,保护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最终实现村民生产生活条件的逐步改善和提高。徐远明(2007)认为从“城中村”改造方式着眼,大体可归纳为以下两种:第一,整体重建型改造,即从“城中村”的整体格局到单体建筑的全面改造,从旧村向新城的整体转变,是建筑格局、建设标准、设施配套、景观建设等全方位的变革;第二,局部重建型改造,即对“城中村”整体格局不做重大调整的前提下,对局部区域、关键要素进行重点改造,这种方式一般用于处在建成区,但不与城市总体景观形成强烈反差、布局比较合理、环境比较好的地块。

张晶(2008)运用博弈理论研究“城中村”改造中政府、村民、开发商的三方博弈过程,通过构造效用函数来分析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提出在村民支持的基础上政府介入并承担改造费用,不鼓励开发商介入改造的对策建议。赵恒伯(2009)从新公共管理的角度分析后认为,“城中村”改造的关键点是重新划分政府组织、村社组织、经济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功能边界。在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功能边界的基础上,构想理想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意味着“城中村”改造从以单纯的政府为中心的治理秩序走向多中心的治理秩序。从“城中村”行政事务采取行政机制进行管理,公共服务主要采用准市场机制,自治事务主要采用自治机制三方面来创新城中村改造事务治理机制。

赵晓丽(2011)认为,济源市在城中村改造中,要坚持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作;鼓励探索多种改造模式;对参加改造开发的机构以及改造项目设置准入条件,实行准入制度;实行政府零收益,切实让利于民、让利于投资者的优惠政策促改造等措施。陈少牧(2012)认为,推进泉州“城中村”社区治理应按照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民主化、治理举措长效化的原则,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有效推动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发展;第二,加快社区工作方式民主化;第三,提高社区居民保障水平;第四,提升社区管理者的素质;第五,加强社区文化建设。

四、总结与展望

综上所述,笔者通过对文献的研究,看到关于城中村问题所取得了一些主要的研究成果,但在一些理论和实践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未来解决。

第一,不同学科认为城中村的形成原因不同,即社会学认为传统的农村组织和社会网络决定城中村的形成,而经济学则强调城乡二元制度在城中村的形成中起作用,城中村形成的原因并非是单一的,需要深入地研究和探索哪个原因更加的重要,这样才能更有侧重点地处理城中村问题。

第二,大多数研究都是站在城市的立场研究城中村问题,认为城中村阻碍城市的发展,应该对其进行改造,很少人认为城中村问题被夸大,不是所有的城中村都需要改造,以后可以把研究的点从改造扩大到管理,这样有助于城中村问题更好的解决。

第三,对于国外文献的参考借鉴比较少,可以参考类似于国内城中村的问题的国外现象,如贫民窟、城市过渡地带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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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Abstract: In the area of rapid urban city, rural construction land demand rapid expansi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perfection of the rural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 on the coordin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construction space contradictio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This combin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and planning management planning in Bijie City explores in the full establishment system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and improvement of rural planning management mechanism and try to enrich the practical relevance and the future orient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

Keywords: rapid urbanization, rural planning, planning failure, control and guide, the establishment of system, management 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TU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 发展背景

毕节市地处乌蒙山区中段、贵州省西北部,处在滇东高原向黔中山原丘陵过渡的倾斜地带,境内山高坡陡、沟壑纵横,土地破碎,是典型的岩溶山区和喀斯特地貌区。全市总面积26844.5平方公里,高原山地占93.3%。

随着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贵州“工业强省”战略实施以来,毕节市城乡面貌日新月异。据统计,毕节市的城镇化率从2005年的16%提高到2010年的27%,2012年的城镇化率为30.17%,进入快速城镇化发展阶段。毕节市正处于从以乡村建设为主迈向以城镇建设、乡村建设并重的发展阶段,在空间规划上偏重城市规划,而忽视乡村规划,使其面临着城乡建设空间冲突和城乡规划工作失效两个方面的突出矛盾。

1.1 建设空间矛盾突出

由于地处云贵高原过渡地带的山地地区,毕节市适宜建设用地破碎零散,同时随着整体发展环境和交通条件的改善,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矛盾突出。

(1)城市空间拓展迅速

根据毕节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其城市规模将从2010年的45万人、32平方公里发展至2030年的160万人、190平方公里。毕节市中心城区将进入迅速扩张阶段,建设用地平均每年增加16平方公里,两年时间现状城区将扩大一倍。

图1毕节市中心城区2010年与2030年建设用地对照图

(2)乡村建设需求旺盛

毕节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自然村落数量多且空间分布分散。据统计,2012年末,毕节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共有村庄225个,村庄密度达到23个/百平方公里,农村人口约60万人。

经过二十多年的“开发扶贫、生态建设”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毕节市“三农”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尤其是农村家庭收入有了大幅提高。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4926元。农民收入提高,急需改善居住环境,促使农村建设需求迅速释放,同时由于乡村建设粗放、无序,导致用地需求量大。

1.2 规划管理失效严重

在快速城镇化初期,城乡规划工作常偏重于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研究,而忽视乡村规划建设在快速城镇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和影响。在面临城市空间快速拓展和乡村建设需求旺盛的情况下,城乡建设空间矛盾导致了规划管理失效现象的出现。

规划失效的一个表现是乡村规划管理无法开展。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核发“一书两证”(规划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乡规划和村规划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一方面,由于缺乏乡、村规划作为规划管理依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目前已停止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另一方面,在毕节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中,重点对城市发展目标和建设用地布局进行了研究和安排,而没有对规划区范围内乡村的发展方向、发展规模、空间布局做出具体安排,在没有编制乡规划和村规划的情况下,难以指导乡村规划的编制和乡村建设管理。

规划失效的另一个表现是乡村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由于东部沿海地区的产业转移和外出务工人员的回乡创业需求以及农民收入的提高,乡村建设需求日益增加。在乡村建设得不到合理疏导的情况下,乡村违法建设活动亦日渐增多。

2 原因分析

规划编制与管理上“重城市轻农村”、“重管制轻疏导”是导致并加剧“建设空间矛盾”和“规划管理失效”的两个主要原因。

2.1 规划编制上“重城市轻农村”

受行政体制、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规划体系等客观条件的制约,毕节市在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上出现“重城市轻农村”,主要体现在规划编制的针对性和前瞻性不足。

首先,缺乏对乡村地区规划建设进行针对性研究。一方面是毕节市原为毕节地区,受行政职能的限制,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职能由县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其规划编制工作集中于县城的城市规划而忽视了乡村地区;另一方面是经济发展欠发达,政府在规划编制费用上的预算较少,难以满足全面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尤其是乡村规划的编制工作。由于当前城市总体规划偏重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对乡、村建设用地没有做出具体安排,难以指导乡、村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导致现有城乡规划难以满足城乡空间拓展和统筹协调城乡建设的要求。

其次,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对城乡规划体系进行前瞻性创新。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前,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体系着重于城市规划,在乡村规划编制上的法规、规章、规范不完善,难以指导城乡统筹规划的编制工作。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五个层面规划的城乡规划体系。但对城乡规划编制中的诸多问题仍有待解决,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能否布置乡村建设用地、能否批准乡村建设、能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证的依据是什么等等,需要在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的修改中进行完善。

2.2 规划管理上“重管制轻疏导”

受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困扰,城市政府存在“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与乡村建设用地指标此消彼长”的认识误区。同时,由于缺乏规划指导,在乡村建设规划管理上,采取了“城市规划区内禁止进行乡村建设”的一刀切规划管理方式。这种以管制为主导的规划管理方式导致了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管理工作出现脱节,主要表现在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和统筹性不足。

首先,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管理的不协调。一方面,在毕节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中,没有安排乡村建设用地,为保障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禁止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严禁乡村建设;另一方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则每年都有新增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进行乡村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乡村建设因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无法落地,使区内大量乡村建设的合理需求失去了合法的建设途径,从而导致违法建设严重和规划管理成本增加。

其次,相关部门在乡村建设计划上缺乏统筹。当前,多个部门在分头推进农村各项建设,如交通部门的通村公路建设、教育部门的教师周转房核学生宿舍、住建部门的危房改造和棚户区改造计划、发改部门的生态移民搬迁、水利部门的饮水工程等等,这些工程的建设缺乏统筹安排,导致城乡的无序建设和重复建设。

3 途径探索

针对前文阐述的现实问题和原因分析,在快速城镇化地区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上应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的工作思路,运用控制与引导并重的工作方法充实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体系。

3.1 充实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毕节市正处在城市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政府职能的转型、城市经济的转型和城市空间的跨越都需要有一个完善的城乡规划体系作为支撑。

(1)加强城乡空间一体化规划

毕节市政府提出跨越式同城化发展战略,跳出七星关、大方原有城区在中部地区建设新城和产业园区。在快速城镇化地区,由于原来城市建成区范围较小,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其范围内大部分地区仍为乡村地区,在未来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乡村建设仍是城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城化战略的提出,使原来处于城市边缘的乡村地区成为城市建设的核心地区,要求加强城乡建设空间的统筹规划研究,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建立城乡空间协调机制,协调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的矛盾。

首先,统筹确定乡村发展规模。当前多数城市在编制总体规划时,重点放在了城市发展规模的研究上,鲜有对镇、乡、村的发展方向、发展规模进行研究,从而导致乡村规划缺乏功能定位和发展规模上的指导。应充分研究城乡发展的动力机制和需求,激发城乡各层面对发展的积极主动性,根据规划期末的城镇化率来确定乡村人口和建设用地的规模,指导乡规划和村规划。

其次,划定乡村建设用地空间增长边界。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除划定城市空间增长边界外,还应提出镇、乡、村的建设空间范围,划定乡村建设用地空间增长边界,以指导下层次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合理确定乡村建设用地标准和安排建设用地布局。

图2城市、镇、乡、村建设用地空间增长边界示意图

(2)制定乡村用地分类标准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五个层面的规划。《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的修改将建设用地共分为六个中类: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特殊用地(H4)、采矿用地(H5)和其它建设用地(H9);其中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细分为四个小类,包括城市建设用地(H11)、镇建设用地(H12)、乡建设用地(H13)和村建设用地(H14)。

2011版用地分类标准中城市建设用地、镇建设用地、乡建设用地和村建设用地的划分与城乡规划法的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相对应,为总体规划中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全覆盖奠定了基础。但是,对乡、村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还没有制定,需在此基础上,根据乡村实际和发展需求制定乡建设用地、村建设用地分类标准,指导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

(3)充实乡村建设规划内容

制定一个开放、可生长、可持续、刚性与弹性兼备的乡村建设规划。通过该规划实现统筹安排农村道路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控制和引导农村建设与城市开发建设的协调发展,保障和促进征地、拆迁、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落地等各项核心工作顺利推进。

第一,建立农民建房档案管理制度。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充分了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需求,将农民住房情况分类进行建立档案管理,详细登记住房困难户、住房改善户、已有住房户的资料。采用“建房人申报”的方式,由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个人建房申报,经村委会、镇政府审核后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规划进行统筹安排,明确近期建设任务。

第二,提高乡村建设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划作为实施总体规划的行动计划,找准抓手逐步解决问题。探索多样化的农民住房用地管理模式和住房建设模式,合理确定农民住房建设规模、布局和标准;确定新型农村社区选址,控制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完善市政公用设施、综合交通系统、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开展美化工程,塑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景观风貌。

第三,衔接国土部门用地管理。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土地的,应返还10%的用地作为集体建设用地,发展集体经济和配套设施建设。若城乡规划中没有乡村建设用地布局,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将返还建设用地落地,导致城市与乡村建设的用地矛盾进一步激化。

3.2 完善乡村规划管理机制

由于地处山区,毕节市适宜建设用地资源紧缺,在城市建设需求和乡村建设需求旺盛的情况下,城乡建设空间矛盾日渐凸显。如何促进城市建设与乡村建设之间的协调发展、完善乡村规划管理依据和管理程序,成为毕节市城乡协调发展的关键,也将影响未来的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

(1)制定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通过该管理办法的制定,统筹协调规划、国土、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建设的管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细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审查、核发程序;规定乡村建设标准;明确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模和规划选址,划分为乡村建设控制区和乡村建设引导区两类地区;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条件;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标准。

(2)协调城乡建设时序

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充分衔接上层次规划(土地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建设)和新型农村社区发展规划(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生态移民搬迁、“五园”新村建设、生态文明家园建设),选择投资省、见效快、带动效果明显的试点。统筹协调各部门的建设计划,协调多种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各项政策性资金投入,撬动村民积极有序地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4 结语

毕节市正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进入快速城镇化发展阶段,城乡产业发展、城乡建设空间拓展均处在转型当中,规划将在城乡发展中起着龙头作用。因此,充实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和完善的乡村规划管理体系是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有力保障,作者仍将在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中尝试作出有益的探索。

参考文献:

1.仇保兴,《追求繁荣与舒适——转型期间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若干策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05.

2.仇保兴,《和谐与创新——快速城镇化进程中的问题、危机与对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06.

篇5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活动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随着立法活动的推进,伴随着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的不断勃兴,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中国农民的组织建设问题,特别是农村市场主体的建设问题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市场主体的新兴力量,并将逐步成为农村市场主体的主体力量。它较好地解决了户营经济走向市场问题,成为改变单个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进行不对等交易状况的重要组织体,成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稳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主体力量,成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载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破解“三农”难题方面正发挥着一种独特经济组织形式的巨大作用。研究中,我们发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相关制度安排中存在很多契合点,需要我们加以明辨、利用和规范,以更好地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组织作用,从而使正在进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相关制度安排更加具有科学性、前瞻性、指导性和适应性。

一、必要的明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再认识

现实生活中,人们大都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了解不深,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先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责任进行相应的诠释,以便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进而展开相关研究。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涵的把握

目前,学术界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不同的理解。狭义理解的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各种类型的专业农业合作社,是同类产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起来,维护和发展成员利益,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最广义的理解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社。广义理解的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除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以外的各类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从上述三种不同的理解看,都存在明显的不足:狭义理解的有过窄、不准确之嫌;最广义理解的则界定过于宽泛,将乡镇村经济组织等不属于合作经济组织的包括进来,显然是错误的;广义理解的亦有同最广义理解的一样的错误。笔者认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界定是非常有意义的工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正在进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中的最基础性工作之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与立法中相关制度安排的契合问题研究,仍需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概念的明确开始。

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界定,首先,要明确其实质应是合作社,定义要明确合作组织的特点。实践中可借鉴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Co-operativeAlliance,简称ICA)和2002年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简称ILO)对合作社的定义。其次,要考虑其经济性。很显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经济合作组织,而非政治合作组织,更非文化合作组织。其经济性特征决定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再次,界定其定义时要把握其“约定共营合作经济”、“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和“民有、民管、民享”的组织原则等特征。最后,要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趋势。基于上述考虑,我们尝试着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如下定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依法自愿联合组成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实行民有、民管、民享原则为其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经济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有五:一是一个合作组织;二是一个经济合作组织;三是依法自愿联合,体现平等和退社自由;四是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五是实行民有、民管、民享的组织原则。

(二)企业社会责任界定的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有人称作“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最早产生于上世纪的德国和美国。早在1920年,企业社会责任开始被德国公司法学者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以盈利为目的、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使命的传统企业理论的修正与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理论支撑主要是基于企业公民(corporatecitizenship)说、相关利益人(stakeholder)理论等主要理论观点,其概念是根据企业和社会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在政府权威日益衰弱、社会自主治理程度越来越高的现代社会,必然要求社会各个部分都相应地承担各自在社会治理和社会和谐运行中的责任。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学术界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其一是“二元最大利益说”。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且还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其二是“特定社会义务说”。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谋取自身及其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出发,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会义务。其三是“法律责任说”。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及其机关的成员在做出经营决策以及在经营活动中所负有的不威胁、不侵犯社会利益的义务以及违反此种义务而向社会公众承担的第二性义务,并以不利后果为表现。其四是“维护并增进社会利益义务说”。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等等学说在从某些层面勾画出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同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如“二元最大利益说”在对传统股东至上主义观念进行修正的同时,过于强化了企业对社会的责任,这必将会导致企业发展动力的匮乏和发展目标的盲失,从而反过来实现不了对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的增进,更不用说是可持续增进了。“特定社会义务说”看似有道理,但定义中“社会义务”涵义的宽泛和“某方面”界定的模糊使得定义空泛而无用。“法律责任说”则抹杀了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差异性,使社会责任法律化的步伐超越了历史发展的阶段性,从而走入“真理向前迈进一步就会成为谬误”的泥潭。“社会利益义务说”尽管看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但其“维护并增进社会利益义务”的界定仍属空泛。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要准确地对企业社会责任下一个定义是相当困难的。企业社会责任应是一个既具有相对固定内涵,又处在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的,不能随便下定义,也许下不了确切定义的发展性概念,是一个富有张力的概念,其内涵和边界必将随着社会向前发展而发展。学术同仁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每一次界定,都是在为接近其概念内涵的真理而努力。

(三)企业社会责任性质的理解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无疑是重要的,但把握其性质更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就企业社会责任性质而言,从形式角度看,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独立责任说,把社会责任理解为经济和法律责任以外的一种责任。独立责任说承认企业在履行经济责任之外还存在对立的一面责任——社会责任。独立责任说较好地展现了针对传统企业责任观点的不足而提出用新责任弥补其不足的现实构想,较好地体现了企业责任在不断发展的历史发展观。正如乔治•斯蒂纳(GeorgeA•StEiner)和约翰•斯蒂纳(JohnF•StEIner)在《企业、政府与社会》一书中所说:“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是在与传统经济观念相对抗的过程中缓慢发展起来的。这两种观念之间的紧张状态并没有停止,它还会继续下去。”[9]在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初期,独立责任说对唤起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无疑是重要的、有作用的。随着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独立责任说唤起人们注意的必要性开始下降,社会责任中如何促进企业切实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促进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正逐步上升为更重要的主题。独立责任说的最大缺陷是不能系统完整地理解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割裂开来看问题。表现为从内容上将经济责任与其他责任对立起来,从对象上把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相分离并可能走向对立(独立责任认为:经济责任的对象是企业股东,社会责任的对象是企业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二是混合责任说,把社会责任理解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各种责任的混合体。混合责任说认为社会责任只是相对责任主体发生了变化,其责任本质仍分别属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如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经济责任,相对于企业而言是经济责任,相对与企业组织组成的社会而言就成了社会责任。混合责任说的严重不足是明显的,将社会责任看作是对象置换与内容相加,其本身就否定了人们对社会责任理论的智慧创造,使人感到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是连“新瓶装老酒”还不如的“旧盆装老酒”。三是独立责任说,把社会责任视为企业对社会承担的全面的综合责任。该学说最有代表性的观点由阿基?B?卡罗(ArchieBCarroll)提出。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的期望。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用三个同心责任圈来说明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即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从某种意义上也是对综合责任说的形象说明。它认为:在三个同心责任圈中,最里圈是企业明确的有效履行经济职能的基本责任;中间一圈是企业在执行这种经济职能时对社会价值和优先权的变化能够承担的一个持积极态度的责任;最外圈是新出现的还不明确的企业责任。综合责任说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认知社会责任的思路。事实上,其与独立责任说的差别只是在形式上,它仍然没有回答“社会责任是什么”的本质问题。

就企业社会责任性质而言,从内容本质角度看,概括起来亦有三种主要观点:一新是法律责任说;二是新道德责任说;三是公益责任说。从现阶段来看,将社会责任本质定义于法律责任显然是有失偏颇的。不管是旧法律责任也好,还是新法律责任也好,法理学的社会责任应有其本质的内核,与法律责任应有本质的区别,其与法律责任内核的融合尚欠社会历史发展的基础条件。新道德责任说似乎满足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客观现实,但其没有看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趋势,世界各国纷纷有加快对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趋势。如果我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本质把握时,没有看到这一点,也终将决定其所得结论是短命的,乃至是错误的。企业社会责任是在建立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社会时,用道德、法律、市场机制规范企业行为的必然结果,是“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法学理念平衡发展的结果,是法律对利益机制进行平衡协调与平衡公平与效率价值实现的结果。企业单纯在守法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已无法实现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美好社会,已被无数事实所证明。市场机制的缺陷、道德自律性的不足、法律本身的局限,使得全面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社会给出超越传统责任的新责任安排。公益责任是否是一种新的责任安排呢?我们尚需进一步的研究。笔者认为,就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现实性来看,企业作为“企业公民”、作为社会有机体的一分子,在谋求自身有机体生存发展的同时,履行为建立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美好社会而协助政府、社会解决社会问题或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等改善社会的责任,确应是一种企业责任发展的正确选择。

二、有益的探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和责任主体分析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分析,学者们均投入了一定的精力。企业不仅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而且是具有法人人格的重要的法主体,是承载伦理义务的伦理主体。就企业责任的经济学基础、社会学基础、法学基础和伦理学基础等不同方面,学者们展开了颇有见底的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结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对其社会责任的主要理论基础作必要的探讨。

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基础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基础集中地反映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学特征和表现上。与企业不同的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因而,可以说它不是典型的经济实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现的是农民成员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的“社员的集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为农民成员谋取利益,但又不直接作为经济利益的承担者,更多地是以一个体现成员利益的媒介存在,对于农民成员而言,其利益的实现体现一定的财产权益的获得,但更多地表现为成员从组织中获得服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现出合作经济的特征,一定程度上表现为一个“穷人的联合体。”从某些意义上来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就是在为社会弱势者提供联合的组织体,通过这样的组织体运行,为成员提供与社会强势者进行平等对话的可能。1844年10月,世界上第一个比较规范的消费合作社——罗奇代尔“平等先锋社”(RochdallSocietyofEquitallePioneers)的诞生就是“穷人联合”的经典体现。由此看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特征与其社会责任存在很多的契合点。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法学基础

平衡协调利益。法是调整利益的,利益问题一直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利益问题,特别是利益矛盾和冲突问题是文明社会的制度焦点,是人类设立制度的原点问题。有了利益矛盾和冲突,人类社会就有了协调这种矛盾冲突的客观需要,社会随之建立起新的利益分配机制或新的社会制度规范。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每一个社会经济关系首先作为利益表现出来”,在历史的早期,个人利益被作为一种绝对利益而被法律自始至终地推崇和保护。亚当?斯密提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为人们追求个人利益提供了理论基础。亚当?斯密认为: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能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边沁也认为“社会是一个个人的总和,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只有每个人真正在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终也就达到了社会最大利益。”到了19世纪末期,随着人们对社会利益的关注,加上以庞德、耶林等为重要代表提出的社会利益理论的推动,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利益包括并高于个人利益”,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社会利益理论的崛起为法律或国家限制个人自由、干预个体行为创造了理论基础,个人利益的极度膨胀及过分追求导致的社会问题被人们越来越重视,制止纯粹利益取向的市场短期行为和机会主义已成为法律不能推卸的责任。社会利益观念的勃兴与企业责任的提出是一脉相承,其平衡协调个人与社会利益,将个体对利益的追求置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上进行评价,最后实现对个体利益可持续最大化追求,已成为社会责任发展和相关立法活动展开的基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强化的组织成员的合作自由与平等是平衡协调利益的现实写照和最好地运用。

平衡公平与效率。公平和效率都是法的基本价值。法律往往通过保证机会公平来实现公平,通过缩小贫富差距来实现公平;通过确立和保障市场经济制度来保证经济效率,通过解决市场失灵来提高效率;通过法律的可确定性,确立和保障市场经济制度、降低成本,运用确定的科学方法来提高效率。从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产生起,公平原则就是架构合作组织一切制度的首要原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公平为生存基础,以追求公平为已任,不得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其对公平的追求体现对形式意义上和实际意义上的公平、组织内公平与组织外公平的合理追求。在强化公平价值的同时,作为一类合作经济组织仍希望通过对效率的提高为增加组织整体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作贡献,使合作经济组织在更广的空间、更长的时间里用更多的财富实现可持续均衡分配,从而真正实现公平。在我国,公平与效率本质是统一的,相互联系的,是一对相互矛盾,又相互适应的社会价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为实现公平程度的提高伴随效率的增加、效率的增加伴随着公平程度的提高提供了较好地组织体。公平与效率兼顾,促公平发展,促效率提高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安排的必然选择。

平衡协调“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理念。法理念的变化对社会组织的勃兴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从“个人本位”思想到“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兼顾的思想,是人类个体、组织、社会等关系进行科学思考和实践发展的结果。人们逐步认识到对个体自由的保护与实现的方法之一,就是对个人自由适当限制。个体让渡部分自由和权利给组织和社会,可以使个体在更好的环境、更广的空间里有更大、更好、更高的自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理念的要求,农民成员通过对个人部分权利转移给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合作经济组织与社会的协调与妥协,实现自身的利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些制度安排很好地体现了“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平衡兼顾问题,很好地解决了追求农民社员个人利益和公众福祉的平衡。

除此之外,国家职能观念的转变、正义与义务观念的拓展、社会伦理和社会学的发展等等都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承担提出了要求、提供了条件。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

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中,我们往往只注重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相对人问题中企业对谁承担责任的问题。由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不可能象债权债务关系那样有相对应的特定责任权利人,人们只能将企业社会的相对人先虚化为“社会”后,漠然地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社会整体”。责任相对人问题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中会经常遇到。笔者认为:与企业社会责任一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相对人应是与社会利益的享受主体一致,一般是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向相对的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承担责任。有人可能会认为,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仍是表现对社会责任相对人的虚化。笔者认为:人们之所以有如此看法,是源于社会责任本质的未确定性,源于还没有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法制化,没有建立使其承担起社会责任的法律机制。如果我们用法律规定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用法律赋予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监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承担社会责任的权利,明确谁来代表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并依法确定了其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监督的程序和救济的途径,那么我们就不会再感到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的虚化。

企业责任研究必须解决责任的归属问题。韩国商法学教授李哲松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是董事;国内学者则认为,董事不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唯一主体,企业、控股股东等都应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笔者认为:国内学者的研究较为合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与企业有重大差异性的经济组织,其社会责任主体是谁呢?我们可以分三个层次来探讨:第一,具备法人条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责任主体。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和称谓多种多样,如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企业、各种类型合作社、“公司+农户”、“经纪人+农户”等。事实上,这些称谓中有的属于农民兴办的企业,有的属于经营形式而非组织形式,有的属于供销社、信用合作社等特殊组织形式,他们均不是处于竞争弱势地位的法人型农民联合体。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看,该法重点规范的应是符合合作社特点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具有独立人格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理应由其自身作为社会责任的承担主体,如其以自己的财产利益、人格利益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第二,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责任主体。由于立法滞后,我国尚存在大量的非法人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其社会责任应由其开办者、管理者和农民组织成员承担相应责任。有必要说明的是:农民组织成员承担的责任应是有限责任,不能象合伙组织那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作为责任主体。这些人员未尽其职责,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违义务,应先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依前述内容承担责任;与此同时,由这些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周边环境造成损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理事、监事等未尽职责的成员应承担取消其职务等人身责任,特定条件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合理的归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

由于各个国家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不同,受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多因素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在不同国家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内容是不尽相同的,且随着历史的不断向前演绎企业社会责任处于不断的创新发展之中。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更体现出这样的特点。尽管如此,我们追寻世界上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脚步,结合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社会责任理论发展的实际,仍可以归结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最紧密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职工的社会责任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其社会价值的体现就在于对职工提供了就业机会,并承担部分对职工的福利、教育、安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社会义务。可以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尽社会责任时,最紧密的社会责任就是对合作经济组织职工的责任。职工与合作经济组织有着直接利益关系,职工利益理应得到优先保护。就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而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职工应尽的社会责任主要有:(1)建立健全职工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活动的各项制度,使职工在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中有一定的话语权。不能因为是合作经济组织而忽视职工作为生产经营管理主体作用的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为最活跃的生产要素——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创造条件。(2)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和奖金,并随社会发展不断提高职工工资和福利水平。(3)积极改善劳动条件,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不断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积极预防职业病,不断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和能力。(4)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培育良好组织文化,尊重职工,努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最普遍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作为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享有者,其权益的维护应是社会永恒的主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农产品或服务,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其影响远远大于工业产品。如假种子会使农民颗粒无收,假化肥会使农作物生长困难、土地肥力下降,进而影响环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消费者履行社会责任,最优先的考量就是为其提供优质的农产品或满意的社会服务,通过提供这样的产品或服务,直接或间接保护消费者。与此同时,还不得欺诈消费者,不得谋取暴利,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自己的产品或接受自己的服务等。

(三)最直接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投资者和债权人的社会责任

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而言,投资者和债权人是与其有着最直接联系的利益相关者群体。就投资者而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劳动结合为主的经济组织,体现很好的人合性,其投资者的数量和份额受到很大是限制。不过,我们应该看到各种农业股份合作制组织的产生,使合作经济组织从经典走向现代。资金的介入使缺资金的农村有了新的资金支持,极大地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投资者的重视,必将成为农民合作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合作组织对投资者的社会责任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让投资者享有应有的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的权利,实现“合作民主”,为其行使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一方面尽其忠实和努力的职责,为投资者尽可能提供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保证合作经济组织资产保值与增值,确保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利益。当然,我们应看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劳动结合为主的特点决定了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应受到限制。

对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债权人而言,合作经济组织应尽可能做一个“信用人”。其对债权人应尽的社会责任有:及时准确地向债权人通报组织信息,做到不编造、不隐瞒;诚实守信,不滥用组织人格,按期主动偿还债务,使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为债权人提供借贷安全保证。保证债权人的利息实现,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债权人承担社会责任的最高表现,是稳定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信用农村社会的需要,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尽的社会义务。

(四)最重要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社会的社会责任

合理承担社会运行成本是所有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尽的责任,是承担社会责任最重要的内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社会中基本组织形式和基础层次,理应将其作为最重要的社会责任内容。对社会的社会责任主要是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环境及社区可持续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慈善事业,乃至对作为社会组织管理者的政府所应尽的责任。

篇6

精英地方认同的基础

根据梅西和普雷德等人[6]的观点,不同的地方其社会结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方式是不同的,它们与全球化力量相互决定。地方化不是仅与全球化相对的“被渗透”者,而是一个复合的过程:在一个相互依赖的世界环境中,各种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关系自我结构化,并与全球化的外生力量相互作用而产生再结构化过程。在此之中,不同行为主体地方认同程度的差异,可以被视为其对地方关系网络中的依附程度,以及自身对这个网络建构所产生作用力的差别。情感认同、经济认同、身份认同均被包括其中。地方认同的概念包括两个层面的内涵,一是指人对地的依赖情感和体验,该层面侧重地方内部的独特性和差异性;二是指嵌入于本土社会文化制度而又与全球紧密联系的网络关系,该层面侧重地方在与外部相互作用中形成的独特结构关系。许多研究已经指出精英对乡村社区和城市社区发展的决定性作用。作为对地方经济资源、社会管理和发展秩序有着深刻影响的精英群体,其地方认同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与地方具体联系的方式和强度。从X市场的发展历程可以清楚反映精英群体与之形成的关系。(1)外来经济精英主导的起步阶段。1993年,X市场开始出现零星的冷冻食品买卖,只有外贸和食品公司等几家冷冻食品仓库。冷冻食品市场交易不规范,走私、偷税、漏税等现象严重,市场规模和影响力很弱,潮汕人和福建人是市场的主要贸易商。(2)本土体制精英主导的初步成型阶段。1995年区属食品公司5千吨A库建成投产,扩展X市场冷冻食品的库存量,批发贸易迅速发展,市场开始成行成市。由于食品公司尚未转制,体制精英的市场主导作用显著。(3)本土体制和经济精英并起的规模化阶段。1998年开始,食品公司5千吨B库、五大本土民营冷库(共2.2万吨)均建成投产,X市场全面规模化发展。在精英群体的共同努力下,形成从海外原料供给、当地政府管理至仓储、贸易、生产、终端消费各环节配合默契、价值链完整、国内外影响力强的冷链系统。(4)多元精英介入的高峰阶段。随着国家有关肉类食品政策的放开,拥有广阔国内市场和分销渠道的浙江籍贸易商进入市场,行业市场需求不断扩大。2009年,X市场及其周边冷库库存量已超过30万吨,进入发展高峰期,交通和用地等问题也日益明显。区政府部门对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启动了针对X市场重新选址的规划论证。在X市场的发展历程中,除了区属食品公司在国企转制前后分别扮演体制精英和经济精英的角色外,本土经济精英(冷库商)、外来经济精英(早期的潮汕人、福建人、浙江人)、体制精英(政府)、专业精英(规划师)接踵登场,与市场产生或强或弱的关系。经济精英主要收获物质财富,体制精英的收获是增加财政收益和推动城市发展。可以这样认为,精英群体与市场形成的关系强度,将很大程度上影响精英群体内部的博弈方向。规划选址事件的结论,将直接为从形成到壮大、从繁荣到鼎盛、从鼎盛到未知的X市场给出一个答案。

精英地方认同的产生

X市场经济精英构成具有多元化特点,其地方认同可以从关系嵌入和情感依赖两个层面进行分析。起步阶段的经济精英以外来的潮汕人和福建人为主,市场自发形成、无序发展的特点使市场形成一种特殊的秩序:正规的体制管理缺失,而非正规化关系网络却非常发达。访谈中X市场某早期创始人提到鸡副产品灰色交易的历史,包括走私的进入方式、中间商通过灰色社会网络关系包办解决所有从报关到检疫和运输的环节。交易商只需要下单和接货即可,其他事情由他人代办。某冷库经营商也指出这种灰色经济普遍存在不规范问题,特别是走私和偷税漏税的现象。但有意思的,他们认为这恰恰是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早期外来先锋经济精英与X市场的关系是松散型的,他们认同和依赖的是一条灰色交易链条,X市场仅作为一个有获利机会的交易节点,它与珠三角其他有冷库的市场吸引力是一样的。外来精英的地方情感依赖并不存在,经济嵌入程度一般。随着X市场的发展和成熟,经济精英中逐渐分化出两大权力主体:长期扎根本土的冷库经营商和外来流动性较强的冻品交易商,共同构建了以“场外交易为主,现场交易为辅”的独特贸易结构。具体贸易流程为(图2):(1)“飞单”交易模式。冻品交易商利用其活泛的市场应变能力以及发达的营销网络渠道,直接通过电话、网络方式向北美等地的海外原料商下订单(从下单到交易期限往往间隔一段时间,使得价格存在波动的空间);订货完毕之后,贸易商拥有大批预期的冻品,其角色转变为国内的原料商,开始全力为冻品寻找第二次交易以赚取最大的利润。第二次交易的方式非常灵活,可以全部通过境外完成对国内冻品的配送,并从广州之外的其他港口报关;或者在广州入关后再进行货物的二次配送。不论哪种方式,冻品交易的运作中心都是在X市场,但货流却不必经过X市场。“飞单”交易的方式占了X市场交易量的80%。(2)现场交易模式。“飞单”在X市场外部完成交易之后,如果有余留冻品,则通过经过报关、检疫等一系列手续运抵X市场。如果发现新的商机,余货则可不经过冷库的仓储环节,直接向国内其他地方进行配送。也有的冻品交易商不经过“飞单”模式,在冻品到达X市场时即在现场完成“现货”交易。这种货物交易方式体现为场所依托X市场,但冻品却没有进入冷库进行储藏。(3)冷库取货交易模式。冻品交易商完成以上的交易方式之后,将最终余留的冻品储藏进冷库,再根据实际需求情况从冷库取货进行交易;或者有的贸易商由于市场价格变动等因素,导致其无法完成“飞单”或现场交易,也必须将冻品存入冷库后再寻找商机。在整个交易模式中,冷库起到重要的调剂作用,是不可或缺的交易稳定器。它能够解除冻品交易商的后顾之忧,避免货品难以完成交易时无处安放造成损失,也间接具有了调控冻品交易市场价格的功能。冷库成为完成冻品期货或现场交易的中心,是交易商大展拳脚的后方根本保障。冷库的建设成本为0.4亿~0.5亿元/万吨,高进入门槛使其成为一种市场稀缺资源,冷库经营商成为市场中举足轻重的控制力量。X市场中的冷库经营商,绝大多数是地道的本地人。改革开放初期,广州南部凭借毗邻香港的地缘优势,很多本地商户充分把握国内电器需求旺盛的市场,从事电器批发贸易,完成个人“第一桶金”的资本积累。1990年代中后期,随着X市场规模的逐渐扩大,一批本土经济精英转型加入,并选择“坐地生财”式的冷库经营,成为最重要的冷库经营商,如食品公司的A库、B库以及周边各大冷库。在X市场的交易方式中,冷库商是属于刚性的本土经济联系。冷库一旦建成,不管是否有货品存放都必须全天候制冷,不允许中断,他们无法进退自如。因此,在经济联系上对X市场空间的认同度最高。在社会关系上,长期的本土生活使其产生难以割舍的深厚地方依赖情感。从访谈信息得知,不少冻品交易商居住在X市场附近的祈福新等楼盘,其起居、生意接洽、交友、休闲娱乐都完全接受了当地的习惯。而且,长期的经济活动中,他们与当地基层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关系融洽,平时办事方便高效。这部分本土精英深度融入当地的社会文化结构,对X市场重新选择有一种天然的排斥心理。斯多波指出地方经济的竞争力在于其嵌入地方网络关系中的人际、办事程序和习俗等制度环境之中。冷库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精英群体,他们将X市场从经济到社会层面嵌入了地方之中,而不仅仅是商品批发贸易的关系。冷库商的认同主要表现为地方尺度,是一种刚性的本土经济关系嵌入和全面的本土社会关系嵌入。X市场中的贸易商,以外来经济精英为住,他们是引领X市场走向世界、融入全球经济的重要力量。目前“X市场”品牌在美国和欧盟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以致每年美国禽类协会都要自费到该市场举办答谢宴会,反映出X市场充分的国际化。外来经济精英以浙商为代表,熟悉国际市场行情,拥有贸易网络。调研显示,他们依托冷库进行贸易但并不认为一定要依托X市场特定空间的冷库。这类精英在经济网络中具有较大的自主弹性,无需固守一地。不过,随着创业时间的推移,部分精英也与地方形成较强的生活联系和办事关系。与本土经济精英类似,在经历长期的经营活动后,他们的家庭和儿女教育也逐渐融入本地,自身正从一种从单纯的经济关系转向经济与社会文化复合的关系,市场搬迁并不为其乐见。他们认为“(这里)没有欺行霸市,没有黑社会势力的介入收保护费”、“政府办事方式比以前好多了”。贸易商的认同主要表现为全球尺度,是一种弹性的全球经济网络嵌入和适度的本土社会关系嵌入。从表1可见,本土冷库商对X市场地方认同最强烈而外来贸易商则倾向模糊。体制精英包括基层(街道和村)、执行层(局)和决策层(区)。X市场所在村本地人口1450人,流动人口超过4000人。村通过出租土地经营物业,集体经济的收入大约为560万~580万元。X市场带来的3万~4万人间接就业人口中,有很大部分的居住、饮食、运输与村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问卷调查显示经营者中有21.1%“自有或租住市场周边村屋”,75.9%“在市场附近自建、购买或租住商品房”,他们均直接或间接推动了村经济的发展。该村村长表示,目前正在洽谈中的一个投资10万吨规模冷库项目,首期已征用该村的约4万m2(60亩)用地。X市场的经济及其所带来的种种社会关系,被视之为本村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本地管理层作为基层行政村的精英代表,他们主导下的村经济发展与X市场命运休戚相关,对后者的地方依赖和认同感最为强烈。X市场所在的街道管理层,作为基层体制精英的一部分,与执行层精英(如打私办、检验检疫局、工商、经贸和税务部门)共同对市场实施经济管理职能。调研发现,该类精英与地方的关系主要不是经济嵌入型,亦非社会关系嵌入型,而更多属于管理功能型。他们私人并没有在市场入股经营获益,市场交易方式使管理难以征收增值税(“X市场里90%以上的是个体户经营,税务局对它们进行定税征收,一年约有300万税收,每个个体户一年的定税为2千元”),打击走私和检疫成为常态化的管理事务(“这里拥有地理优势,以前走私产品从四面八方运到X市场来……目前正规和走私的产品比例约为8∶2吧”),突出消防和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要注意旧厂改造为冷库在建筑上的安全隐患”)。显然,功能型的联系使该类体制精英地方认同感较弱,他们之中虽然有本地成长起来具有情感归属的精英,但群体上更多将X市场视为一个城市功能区而产生的职能联系。决策层(如区政府)与X市场的关系已经超出了地方的本身。由于批发贸易的交易方式使市场作为税基贡献并不突出(这是很多批发市场的共性),加上X市场所在区位日益中心化的趋势,决策层对其认同体现出强烈的工具性。作为城市的功能地块,如何因应广州日益国际化的需求、更全面地发挥地块的综合经济社会效益,是该类精英对X市场认同的方式。X市场作为地方的概念迅速隐去,面向城市、全球的概念快速凸显。作为执行层的部分精英(如规划局),与决策层的地方认同方式是一致的,即地尽其用,并不存在情感认同的因素。对X市场而言,体制内的大部分基层精英表现为地方尺度的认同,是经济、情感、生活和社会关系全面的深度嵌入;执行层和决策层精英主要表现为城市尺度的认同甚至全球尺度的认同,是行政管理功能的嵌入。如果援引权力研究的术语表达,前者对X市场的身份认同是一种自我(self)建构,精英将自身内化为地方的一个组成部分;后者对X市场的功能性认同,精英将市场视为行政主体之外的他者(other),是一种他者化(otherization)的建构。从西方城市规划理论的流变历程看,学界关于规划与政治的关系,一直是有严重的分歧。远离、迎合、说服、抗争等不同立场对规划科学的发展,孰为最佳,均有广泛而尖锐的争论。利维直言不讳地指出规划是政治性的,规划师往往身兼中立者、设计者、经营者、代言人和激进者等多种身份。其中必然有一种规划师立场和身份是认同地方的。在X市场规划选址事件中,专业精英以规划师和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士为主体,他们是方案的直接设计者。虽然专业精英的工作是建立在真实了解X市场运作秩序和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基础之上,但没有迹象表明这个群体对X市场有着任何情感、社会文化关系上的地方依赖。他们的地方理解建立在格迪斯“调查-分析-规划”理性过程的演绎当中,可以认为专业精英的地方认同是一种完全剥离地方情感因素的理性认同。对规划师而言,纯化X市场用地功能和疏导市场交通、打造一个现代化的高级交易平台是职责所在。从目前规划机构的工作性质看,地方认同在专业精英群体中体现的主要是专业理性认同和政治认同。

认同差异与权力的空间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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