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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基本法律法规知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6 14: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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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基本法律法规知识

篇1

2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高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紧紧围绕城市管理的中心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加强公民城市化意识教育,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法制化水平,保障和促进我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构建和谐*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

以实现和谐城市管理为目标,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法制化意识,自觉学法、守法、用法,进一步健全普法机制,拓展普法理念,创新普法方式方法,不断促进和提高城市管理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的水平和能力,不断拓展城市管理普法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全面实现城管事业的法制化管理。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教育学习活动。有重点、有针对性、有实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城管干部职工中持续性地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理论水平,增强爱国意识、民主和法治观念、国家安全和统一意识,在学好用好宪法的基础上,用法制理论指导工作实践,实现法制教育与城管工作实际的有机统一,使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理论水平与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

(二)深入开展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普法教育,宣传城管法规,提高群众的文明意识,是实现城市管理法制化的基础。必须重视群众的法制教育,增强群众的城管法制意识,提高文明素质,使群众理解和支持城管执法工作,顺利推进城市管理法制化的进程。要组织形式活泼、内容丰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城管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广泛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发动群众都来做城市美容师,动员市民自己动手、美化家园。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能力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努力营造全民依法管理和维护城市秩序的氛围。

(三)深入开展重点领域特定对象普法教育工作。在普法教育的过程中,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结合局“三进一发挥”活动,扎实开展法制教育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活动,使城市管理法制化理念不断深入社会各个层面。

一是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实施意见》(仑司[20*]1号)文件精神,坚持局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一年组织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学法各不少于4次,公职人员全年学法时间确保不少于40学时,结合每年区公职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对全系统职工工作进行相应的考核;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对所有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并组织一年一度的法律法规考试,促进他们的依法执法能力。

二是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青少年可塑性强,是未来城市的主人。局属各单位尤其各基层执法中队要认真实施《关于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仑普办[20*]9号)文件相关要求,开展“小手牵大手”主题活动,扎实推进“城管进学校”工作。在与华山小学、绍成小学等学校共建城管学校的基础上,积极主动走访管辖区内的中小学校,组建起全*少年城管学校网络,通过小小城管上街执法劝导不文明行为,在校园中引入城管小课堂等方法,不断增加青少年的法制意识。园林处可通过和执法中队结合,共同在校园中开展“同在蓝天下”的爱绿护绿行动,增强青少年环保方面的法制意识和文明意识。

三是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教育。外来用工人员的法制教育按照“谁主管、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新*人”普法机制。选择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地银杏社区开展外来务工群众城市化意识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实现从“外来人”到“新*人”的转变。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城市化教育包括法制教育的途径和方式,不断增强外来务工群众的公民道德意识、法律意识、文明意识。

四是要加强特殊行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普法教育。区燃气办要重点抓好燃气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诚信经营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组织2次以上教育和培训。增强燃气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观念。

四、相关要求

篇2

固体废物是指人类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矿物资源的日趋枯竭,生物资源滞后于人类需求,昨天的废物势必又将成为明天的资源。目前,我国面临的经济高速增长、环境状况严峻、资源相对缺乏局面,而发达国家自从90年代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来,发展循环经济,大力发展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业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一、发达国家的主要做法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立法管理作为环境管理中的强制手段,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德国颁布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和《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前者制定了“污染者负担”原则,明确商品生产和流通业对包装废物回收和循环利用的义务;后者的核心是产品责任制,规定对废物管理的首选“避免产生”,然后“循环使用”,最后才“最终处理”。日本是循环经济立法最健全的国家,在立法体系上采取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和专项法的模式,制定了以《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为基本法,《废弃物处理及清洁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为综合法,《容器包装再利用法》、《家用电器再利用法》等为专项法律的法规体系。

2、加强政府的引导和支持

由于废弃物管理的技术研发和前期投入很多,很多企业经营都是微利甚至亏损。针对市场的失灵,政府通过正确的引导和强力的支持作为有力补充。欧盟国家在政府直接管理方面的主要做法有融资帮助、环保专项基金支持、照顾性的分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鼓励废物回收与再生企业投资等。对于一些国家紧缺的资源,欧盟通过征收排污费、生态补偿税、资源使用税的方式,提高直接利用原生资源产品的税收标准,使再生品有一定的价格优势,拉动循环经济产品消费。

3、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循环经济主要通过采用高新技术引导各行业推广3R技术、清洁生产、废物资源化,从经济活动源头上就注意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从而有效实现经济利润和环境改善的双重目标。日本政府积极开展对基础研究人员的培养教育,促成各学术团体和研究型机构业务的开展,并拨出专项基金鼓励进行废物处理和3R化应用技术的开发研究。

4、加强民众环保和循环利用意识

发达国家充分发挥社团法人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生态环境意识,改变传统的消费观念,推动绿色消费理念。如日本注重公众参与,发动市民开展义务收集公共垃圾,并发放垃圾分类处理和再利用的宣传小册,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废旧资源回收和垃圾减量工作。加拿大注重把正确处理垃圾的知识纳入各级学校教育中,从学生抓起,从小就培训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的意识。

5、建立生态工业园区

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生态园区是依据循环经济理论和工业生态学原理设计的一种新型组织,是循环生态工业的聚集场所。其目标是尽量减少区域废物,将园区内一个工厂或企业产生的废物或副产品用作另一个工厂的投入或原材料,通过废物交换、循环利用、清洁生产等手段,最终实现园区内污染物的“零排放”,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和绿色化转向,提高环境资源的配置效率。生态工业园区是国际新兴的环保理念,是实现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有效途径。一些发达国家,如丹麦、美国、加拿大等很早就开始规划建设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生态示范区。目前,国际上最成功的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生态园区是丹麦的Kalunborg生态工业园区。该园区以发电厂、炼油厂、制药厂和石膏制板厂4个厂为核心企业,把一个企业的废弃物或副产品作为另一个企业的投入或原料,通过企业间的工业共生和代谢生态群落关系,建立“纸浆―造纸”、“肥料―水泥”和“炼钢―肥料―水泥”等工业联合体。

二、我国固体废物再利用产业发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我国固体废物产业发展现状

这几年,我国高度重视发展循环经济,把发展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业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措施。在国家一系列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引导下,我国固体废物再利用取得明显成效。

(1)利用规模不断扩大

2009 年,我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为13.82亿吨,综合利用率达67.76%, 比2000 年提高了15.96 个百分点。目前,我国大宗固体废物除尾矿、磷石膏、脱硫石膏受技术经济等条件的限制利用量较小外,其它废物基本实现了由“以储为主”向“以用为主”的转变。

(2)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随着企业和科研单位不断的技术创新,我国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有了很大突破,开发了一批用量大、成本低、经济效益好的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如掺量达90% 以上的粉煤灰、煤矸石制砖技术,磷石膏生产硫酸联产水泥技术,煤矸石、煤泥混烧发电技术等,钢渣高温熔渣快速粒化技术、微晶陶瓷技术和热能回收技术等几十项技术获得国家专利,已开发利用脱硫石膏单线年产5000 万平方米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全煤矸石生产烧结砖技术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利废建材设备制造逐步实现国产化。

(3)利用途径不断拓宽

过去曾被当作垃圾填埋和堆存的粉煤灰,不仅成为生产建材产品的主要原料,而且广泛应用于高等级公路和市政工程建设,如三峡大坝利用粉煤灰作为混凝土掺和料,共浇注2800 万立方米;北京奥运会场馆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利用粉煤灰350 多万吨。近年来,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正在向高附加值方向发展,可以生产氧化铝、特种硅铝铁合金、超细高岭土、高强模具石膏等产品,应用前景和发展势头较好。

(4)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目前,资源综合利用已成为许多企业调整结构、改善环境、增加就业机会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途径。如广东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科学发展”的思路,于2003年投资建设梅县荷树园电厂,将梅州本地大量废弃的煤矸石综合利用起来,掺烧劣质煤发电,形成了煤矸石综合利用―清洁发电―新型建材(灰渣砖、水泥填充料)的循环经济产业链,走出一条变废为宝、循环利用的科学发展之路。

2、存在问题

(1)发展循环经济观念落后

一些地方、部门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战略意义认识不足,在实践中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落实科学发展观不力,片面追求政绩观。

(2)法律法规不完善

从总体上看,我国还没有形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框架,相关的法律、政策严重缺位,尚未形成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外在动力和内在利益机制。

(3)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水平偏低

整体看,我国利用大宗固体废物生产的产品种类较多,但技术含量和应用水平不高,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和高附加值综合利用储备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应用滞后。

(4)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

目前,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的综合利用水平高,如南京、上海等地的粉煤灰、脱硫石膏综合利用率已达到100%,但在山西、内蒙古、陕西、贵州等资源丰富的省份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煤炭资源和火电厂较为集中,大宗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再加上受价格、市场等因素的限制,综合利用规模较小。

(5)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属性界定模糊

目前我国的固体废物再利用产业被看作是公益性行业。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分别由环卫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城管部门分头负责管理,每个部门又有自己的收集和处理系统,这些部门既是垃圾治理监督管理部门,又是垃圾处理的具体实施单位,缺乏独立经营的积极性,限制了固体废物再利用产业的市场化。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对固体废物再利用产业进行明确定位,也没有提出其发展途径:是单独作为一个产业发展还是在原有产业内部建立分别对应的回收再利用体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废弃物趋于多样化、复杂化和混合化,多头管理越来越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三、借鉴启示

1、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将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方针、制度以及措施法制化,用于指导整体性的循环经济建设。修订《环境保护法》,对发展循环经济作出原则性规定,在分则中单列清洁生产和资源的节约、回收、再用、再生利用规定,或将之分散列于污染防治、资源与生态保护的章节之中;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专门性的环境法律,对资源的节约、回收、再用、再生利用作出特殊的规定;修订《政府采购法》、《税收征管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在其中纳入政府对循环经济扶持和激励的内容等。

2、加强政府指导与支持

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对固体废物循环利用,政府可采取的管理手段有融资帮助、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废物回收和再生企业投资等;经济激励手段主要包括减免税费、绿色补贴和价格支持等。政府必须注重采取手段的有效性、管理可行性、成本最小化和措施的性。此外,对于一些紧缺的资源,通过经济手段提高直接利用原生自然资源产品的税收标准,使原生产品处于价格劣势,从而拉动对循环经济产品的消费。

3、广泛开展循环利用的宣传教育引导绿色消费

在组织开展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一系列宣传活动中,把推动循环利用发展作为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转变观念,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消费观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大力提倡流行色消费,引导消费者自觉选择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把节能、节水、节材、节粮、垃圾分类回收、减少一次性产品使用等与发展循环经济密切相关的活动逐步变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4、建立生态工业园区

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在已建立一批国家生态示范园的基础上,继续构建和完善生态工业链条,实现企业间资源的循环利用形成新的发展模式,最终实现园区污染物“零排放”和固体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洁,逄辰生,张瑞久,《欧盟城市固体废物立法管理及实践》,《节能与环保》,2008,第8期,第22-25页

[2] 陈洁,逄辰生,张瑞久,《德国城市固体废物管理与综合处理分析》, 《节能与环保》,2008,第9期,第19-21页

[3] 张瑞久,逄辰生,陈洁,《法国城市固体废物的管理与处理》,《节能与环保》,2009,第6期,第27-28页

[4]高明阳,王龙生,《美国固体废物管理中的行政许可制度初探》,《网络财富》,2009年3月,第24-25页

[5] 张瑞久,逄辰生,陈洁,《英国的城市固体废物管理与处理方式》,《节能与环保》,2010,第5期,第23-25页

[6]姜鑫,边增光,《关于我国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发展现状分析》,《商场现代化》,2010,4月上旬刊,第70页

[7]龙涛,刘太春,高玉宝,《我国金属矿山固体废物污染及其对策分析》,《中国矿业》,2010,第6期,第54-56页

[8]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委员会,《我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行业发展综述》,《中国环保产业》,2010,11,第18-21页

[9]杨健、董珂,李国会、李晓华、孙颖,臧秀清,《中国城市固体废物管理现状综述》,《天津科技》,2009,第三期,第36-37页

[10]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委员会,《我国固体废物处理利用行业2008年发展综述》,《中国环保产业》,2009,9,第19-23页

[11]姚志伟,《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犯罪立法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09,12(中),第324-325页

[12]胡涛,吴玉萍,张凌云,《我国固体废物的管理体制问题分析》,《环境科学研究》,2006,第19卷增刊,第33-39页

篇3

一、基本情况

我市“四五”普法工作从2001年11月开始进入启动阶段,

2002年8月完成启动阶段各项目标转入全面实施阶段。2005年为总结验收阶段。我市目前共有“四五”普法对象235.5万人,其中,四类重点普法对象54.52万人,包括各级领导干部5606人,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2.2万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1.1万人,青少年学生50.66万人。截止今年2月底,全市已发放“四五”普法教材55.5万本,占应发放数122.6万本的45.3%;成立了9个普法讲师团,培训法制宣讲员3.7万人;举办各类普法试点110个;2001年、2002年全市应落实普法经费134.6万元,已落实77.5万元,占57.6%,其中,市级财政应落实70.6万元,已落实33.5万元,占47.5%;各县市区应落实64万元,已落实44万元,占68.8%。

二、主要作法和初步成效

(一)建立健全机构,为“四五”普法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证。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领导和宣传部、司法局负责人为副组长,33个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依法治市工作导小组,下设办公(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室,由司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司法局确定1名副局长、7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各县市区相应成立了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落实了工作人员。市直及各县市区直单位均成立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相关科室负责。市及各县市区两级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召开成员单位会议27次,对“四五”普法具体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先后组织了45个专班,对“四五”普法各阶段工作进行检查、督导。郧西县将全县划分为七个普法责任区,由七名县级干部牵头负责,保证了“四五”普法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各部门普法机构的设立和健全,为全面开展“四五”普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科学制定规划,保证“四五”普法工作有序进行。我市把制定“四五”普法规划作为普法工作首要任务来抓。按照中央、省委“四五”普法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于2001年3月中旬拟出“四五”普法规划草案,又先后召集各级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广泛征求了社会各部门的意见,2001年9月经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于10月30日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转发了《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各县市区的“四五”普法规划在2001年年底前相继出台。市直95%以上的单位制定了“四五”普法规划。为把“四五”普法工作落实到位,原市长赵斌代表市政府先后同各县市区负责人签订了“四五”普法启动阶段和实施阶段工作目标责任书。为加强市直机关“四五”普法工作,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另外专门下发了市直单位“四五”普法实施阶段工作目标。

(三)层层动员,广泛宣传,为“四五”普法工作营造浓厚法制氛围。“三五”普法结束后,我市及时开展了“送法下乡”、揭批“××*”法制教育和“严打”整治斗争等法制宣传活动。“四五”普法启动后,为了让全社会更多的了解、参与“四五”普法工作,全市强化了宣传发动工作。2001年11月12日,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第四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启动会议,在会上,原市长赵斌作了动员讲话,对全市“三五”普法工作进行了总结回顾,对“四五”普法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各县市区在2001年年内均召开了“四五”普法启动会议,为我市“四五”普法工作的全面开展争取了主动。为加大宣传力度,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把当年的11月20日至12月20日定为全市普法宣传月。据统计,全市在“四五”普法启动阶段,共张贴、粉刷普法标语5700余条,悬挂横幅3112条,办普法宣传橱窗1462个,办墙报、黑板报1.5万多期,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2200多次。在“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中,共举办《宪法》知识讲座135场次,有近20万干部群众参与了《宪法》宣传活动。市及各县市区两级政府先后开展了“学习宣传宪法,争做守法公民”万人签名活动;组织了“十堰市百名法律专家下乡咨询”活动,举办了“云龙杯”《宪法》知识电视竞赛活动和“土地开发杯”《宪法》知识报刊答题竞赛活动;开展了大型法律咨询活动,在咨询现场演出了大型法制文艺戏剧《花喜鹊》;全市4000余名执法人员走上街头开展法律咨询宣传活动。各级政府通过发表电视讲话、答记者问、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组织知识竞赛等活动,对《宪法》、国家基本法和2001年以来颁布(修订)的法律,尤其是对《宪法》、《婚姻法》、《工会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水法》、《土地承包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进行了宣传贯彻,使《宪法》和国家基本法等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普及。

(四)办好试点,为“四五”普法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起到典型引路作用。按照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三大工程”的要求,我市在开展“四五”普法工作伊始,确定丹江口市、郧西县夹河镇、市检察院、市林业局、市二中、湖北亨运集团等“一县、一乡、一司法机关、一行政机关、一学校、一企业”为市“四五”普法工作试点单位,并制定了“四五”普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共办“四五”普法试点65个(不包括45个“法律进社区”试点)。各级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注重了试点经验的总结和推广,试点工作总结、调研文章被省、市有关报刊转发30多篇。郧西县夹河镇“把普法学习内容与农村、农民生产、生活实际相结合,把普遍宣传与重点辅导相结合,把法制学习与法制实践相结合,把法制教育与创优良环境相结合、与文明创建相结合”的作法在《十堰政报》刊载。市林业局围绕南水北调、退耕还林等中心工作,在农村大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市二中把法制教育引进课堂,通过组织学生收看法制教育电视片,上法制教育课,创办校园普法专刊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为推动社区普法工作的开展,市及县市区两级共设立45个“法律进社区”试点,目前正在按“四个一”(即每个社区有一条法制标语,有一个法制宣传栏,有一套法律书籍,每季度有一次法制学习活动)标准认真抓好落实。“四五”普法工作试点和“法律进社区”试点经验的总结推广,对全市“四五”普法工作起到了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作用。

(五)培训骨干,加强“四五”普法法制宣传员网络建设。2002年4月至6月,举办了全市“四五”普法法制宣讲员骨干培训班,对市直单位和各县市区“四五”普法讲师团成员进行了为期五天的系统培训,共办班五期,培训326人。各县市区共举办“四五”普法骨干培训班56期,培训“四五”普法法制宣讲员4956人,各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宣讲员颁发了“四五”普法宣讲员证书。按普法对象1—2%比例配置,全市各级各部门共明确“四五”普法宣讲员3.7万人。市及各县市区都成立了“四五”普法讲师团,市“四五”普法讲师团有37个单位参加,重点讲授了45个法律法规。两年来,讲师团成员和普法骨干共授课11.5万场次,直接受到普法教育人员达百万人以上。

(六)落实普法教材,尽力满足普法对象的学法用书。到目前为止,我市已发放省编“四五”普法干部教材7.7万册,全市干部基本上达到人手一册。结合市情,市直二十五个专业法执法部门编写了“四五”普法《村(居)民法律知识读本》,印发36万本,占应发数62.3万本(按规定为每户一本)的58%。市司法局编写的《依法取缔组织,防范和惩治活动法律知识问答》发放到全市各个单位。市直三十二个部门编写的《“四五”普法常用法律法规汇编》涉及常用法律法规76个,受到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欢迎。郧县、张湾区、茅箭区根据本地情况,编印学生普法教材6.8万多册。市工商局、税务局、经管局、建设局等部门还编印了部门法律法规书籍和资料,发放给相关人员。

(七)突出抓好普法重点对象法制教育,促进全市“四五”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1、着力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我市于2002年6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意见》,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随后,各县市区也相继出台了实施意见。2001年以来,举办市及县市区两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法律讲座31场次,有1035人(次)参加。2002年9月23日至10月17日,在市委党校举办了“四五”普法县级干部法制轮训班,市直213个单位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县市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集中参加了5期为期4天的法制学习。各县市区共办班27期,培训乡(科)级干部4367人。继续坚持了干部任前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制度,“当官先过法律关”成为干部任职的必备条件之一。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了法律素质,促进了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的转变。越来越多的领导干部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为促进依法行政,市政府专门聘请了法律咨询顾问团,明确所有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法制办审核后才能下发。在机构改革中,将市法制办升格为政府直属正县级单位,充实了人员。市农业局、市水利水电局等单位增设了法制科室。全市有215个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聘请了法律顾问。2、强化执法人员法制培训。丹江口市、竹山县、张湾区、茅箭区统一组织举办了执法人员培训班;房县举办了“依法行政”专题法制培训班;市建设局、交通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对全系统副科级以上干部进行了封闭式法制培训;市城管支队利用每年的春训,对全体执法人员进行专题法制培训;市公安局分期分批对全体公安干警进行了法制轮训;市检察院举办了市、县两级检察长法制培训班;市工商局开展了“一月学一法,一季一考试”活动;市中级法院专门从武汉请教授为该院干警讲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通过加大法制培训力度,执法人员自身的法律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促进了执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执法。3、加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学习力度。各级依法治理办公室与经贸委共同举办了15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培训班,2235名经营管理人员接受了培训。许多企业还通过举办法制讲座,对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五堰商场对员工实行了全员法制轮训;华阳集团下属各分公司聘请法律专家和顾问给职工讲解《宪法》、《公司法》、《合同法》和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十堰供电局、建设银行、通达集团等企业设立了法律顾问室。有756家企业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讲诚信和依法经营意识明显增强。4、开展形式多样的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活动。全市2106所大中小学校,有三分之二以上都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或辅导员,定期为学生讲授法律知识,解答法律问题,把法制教育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开展了法制教育读书活动、演讲比赛和法律知识竞赛等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部分学校把劳教所、看守所等作为学校法制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学生开展法制教育活动。郧阳师专、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市一中、郧阳中学、郧县师范等学校开设了模拟法庭,提高了青少年学生学法兴趣和法律实践能力。全市有5万余名学生直接参与了“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和宪法法律知识竞赛。通过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引导学生认识到违法犯罪的危害性,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了自我保护能力,树立了良好的法制观念。

市、县(市)区直机关人员利用星期四政治学习,或集中辅导或自学“四五”普法内容,各企业职工、村(居)民通过以会代训方式学习了法律常识,各私营企业员工在个私协的组织下,通过不同方式进行了法制学习。根据普法对象的不同年龄、职业特点及不同要求,加强分类指导,因人施教,取得了实效。大多数农村干部群众、城市居民、企业员工在“四五”普法启动并实施两年多来,遵纪守法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特别是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得到增强,经济民事交往中订合同、办公证、请律师等依法办事理念正在逐步形成。市民2000年拨打“12348”法律咨询电话有3500余人次,2001年有6750余人次,2002年增加到15180人次。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广大市民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三、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市“四五”普法工作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成效,但与《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必须在今后两年多的时间里下大力气予以改善和加强。

一是对普法教育工作认识不够高。个别部门和单位没有把普法教育工作摆到应有的重要位置,没有很好地把普法工作与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与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与优化发展环境结合起来,工作行动迟缓、质量不高、力度不大,还存在慢、等、看和不以为然的现象。市直机关仍有个别单位没有制定“四五”普法计划,没有制订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没有购买普法教材,工作不够到位,影响了整个市直机关的普法工作进程。

二是普法工作与实际联系不够密切。“四五”普法全面实施以来,就学习论学习的多,与本地、本单位工作、生产实际联系的少,与工作创新和与时俱进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学法、用法、守法尚未达到有机的结合和统一,特别是没有很好地把普法工作与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与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与优化发展环境结合在一起,普法内容和形式还比较单一,普法教育还没有做到经常化和制度化。

三是督促检查落实不够。在普法工作中,安排布置的多,督促检查的少,工作开展不够平衡。特殊群体的普法工作仍然存在盲点,偏远山区农民、个体私营企业员工没有系统地进行法制教育;下岗职工、暂住人口、外出打工人员基本没有系统组织开展学法活动。到目前为止,全市除张湾区、茅箭区、郧县共发放学生普法教材6.8万本外,其它全是空白;普法经费落实缺口较大,除茅箭区、张湾区、丹江口市外,其它均没有足额到位。市直应落实70.6万元,实到位33.5万元,郧县、房县、竹溪经费落实均不到50%。

四是抓典型推广不够。对典型的培植、总结推广力度不够,试点工作许多好的作法和经验没有在全市得到及时推广,典型作用尚未真正发挥出来。普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究其原因,一是个别部门和单位在思想上对普法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工作不够积极主动。二是普法学习与工作实际缺乏有机的联系,公民的学法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三是缺乏强有力的检查督促措施保证,工作落实不够到位。四是部分单位重形式、重过场多,重实际效果不够。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抓思想认识,促工作落实。把“四五”普法学习与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与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与优化发展环境,与适应wto规则要求紧密结合,把普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市及各县市区依法治市(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规划》各项任务、目标进行细化、量化,分解到各部门、各单位,抓好实施阶段工作目标和任务的落实。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四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研究,及时协调解决“四五”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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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城建档案馆的专域性收藏积累功能、常态化保管保护功能和全方位社会服务功能合称为城建档案馆的基本功能,它受社会制度和一定历史阶段的影响较小,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城建档案馆基本功能只有量的不同,而无质的区别。

(二)拓展功能

城建档案馆的拓展功能是指其基本功能的延伸和在一定社会环境下的外在实现形式具有明显的时代特点,随着社会制度和发展阶段的不同而变化、发展和调整。现阶段城建档案馆作为政府所属的科学技术事业机构,不仅具备城建档案收集、管理、利用的基本功能,还具备了可以帮助资政襄政以及推进民主政治的行政管理功能;传承历史文化以及文化休闲的历史文化功能;繁荣科研和发展经济的学术研究功能;传播知识信息的信息传输功能这四项拓展功能。

二、实现城建档案馆功能的障碍表现

(一)城建档案馆档案实体管理的障碍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牵涉单位多,有城管部门、水务部门、供电部门等部门以及规划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直接导致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相对薄弱;而一些重点工程、外资工程,由于它“地位特殊”,享受政府“特殊政策”,并受到各级领导的“格外重视”,同时受社会各界“特别关注”,致使建设审批程序被“简化”;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对施工过程中记录的各项内容不全、不准、缺项、签章手续不齐等问题常常发生,而使得最后接收档案的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质量参差不齐。

(二)城建档案馆制度管理的障碍

城建档案馆作为科学技术事业机构,其基础工作薄弱,业务水平不高。建设、施工单位对城建档案的意义和作用了解不够,导致建设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归档不及时、不准确,且损坏、丢失、归档内容不全、整理不规范等现象普遍。过去,城建档案接收进馆这一项工作主要靠经济手段。取消城建档案保证金后,只能依靠行政手段来接收城建档案。但是,从各个城建档案馆接收进馆的城建档案数量和质量看,它的力度显然是不够的。由于缺乏行政执法权力,从而造成组织体制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虽然国家颁布了《档案法》、《城市规划法》和《城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使城建档案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和保证,但是在现实中并不能满足城建档案工作需要,使得城建档案法制建设仍然落后于其他立法工作。

(三)城建档案馆设施建设的障碍

当前部分城市的城建档案馆硬件设施建设水平落后,库房紧张、设备短缺以及人手不足是常态问题。同时城建档案馆的信息化建设缓慢,信息公开与档案保密之间存在矛盾。城建档案馆保存的是国家在城市建设以及规划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这些文件资料是国家的财富。而与之矛盾的是城建档案馆需要分批分期地向社会工作开放档案,这样才能使得城建档案的价值发挥出来。

三、实现城建档案馆功能的基本措施

针对实现城建档案馆功能构成中客观存在的障碍表现,应当从观念、制度、设施以及人才等三个方面的建设入手。

(一)加强观念建设

需要城建档案工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利用者的服务意识;增强民众的城建档案意识,通过各种声像展览、窗口展示等渠道,宣传和展示城市形象,开阔了民众的视野,扩大了城建档案工作的社会影响,更起到了讴歌成就、鼓舞人心、聚集关注、推动城市及城建档案馆发展的作用;强化参与意识,使民众参与到城建档案工作中去,不仅提高了民众城建档案意识,也提高了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

(二)加强制度建设

1961年1月国务院批准《关于加强管理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的意见》,1980年12月国务院批准《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以及最近几年又连续了一系列的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文件,这些都是建立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依据。但是有了基本法规,不少实际工作还是很难具体落实的。各个城市依据各个城市的城建档案馆工作现状,必须制订一系列的实施细则。同时,对于社会中存在的违反城建档案法律法规的现象,要依照法律给予相应的处罚,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强化档案管理机构的权威性,让人们从观念上真正重视城建档案执法,加强执法过程中工作职责的履行力度,避免执法不力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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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吕伟建(1970-),男,苏州市职业大学教学部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9-0078-03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所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空间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

一、物权法明确规定平等保护公私财产

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性质的规定,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特色。失去了平等保护,也就失去了共同发展。比如,在拆迁过程中,“钉子户”事件涉及到政府对私有财产的征收问题。《物权法》第42条对征收问题的规定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物权法》对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重庆“钉子户”事件还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考虑到公共利益问题比较复杂,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公共利益的内容不尽一致,很难在《物权法》中作出统一界定,因此,《物权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但是,可以肯定的说,《物权法》有关征收、补偿等问题的规定对于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对于更加完善地保护私有财产权将发挥重要作用。对于城市百姓而言,《物权法》首先涉及到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对小区中的道路、绿地、车库、车位、物业管理用房等设施的归属都做出了规定,并规定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小区内的事情,如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维护自身利益。同时,《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做出规定,其从保护百姓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建设规划区内的车库、车位可以通过出售、出租和附赠等方式来明确其归属。

对于农民而言,《物权法》也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费、青苗补偿费。此外,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对农民的宅基地应当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不能转让和抵押。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其不宜放开。《物权法》第三编,也就是用益物权编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商品房的土地权利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同属用益物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的土地政策,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其在宅基地上购买的房屋,不仅没有房屋使用权证书,而且在征收时依照现行规定国家不予补偿。

二、有关司法条款与修改建议的解读

《物权法》第8条规定:“其他法律对物权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该法第246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这两条规定存在矛盾。草案第8条规定的是本法与其他相关特别法之间关系的一般规则,而草案有关担保的规定根据实践经验对担保法中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作了修改,草案第246条是针对这种情况作出的例外规定。为了防止产生误解,建议将草案第8条修改为“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将草案第246条移至草案第四编“担保物权”中,修改为“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不动产被毁损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对有些财产,法律、行政法规既没有规定不得抵押,又没有规定可以抵押。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抵押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只要法律未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都可以抵押,建议将关于“可以抵押”的财产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第49条规定:“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依照宪法规定,森林、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草原除外。”不加区别地规定野生植物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是不确切的。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这一条同其他类似条款相比,需要补充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何时设立。

三、住改商须经全楼业主同意

近年来,涉及物业权益纠纷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分析与论证,并制订了《物权法》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此司法解释。两部司法解释涉及到一系列的热点难点,具体包括业主身份的界定、住改商纠纷处理、车位车库纠纷的处理、物业费纠纷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及相应纠纷的处理等。在备受争议的小区车位归属方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建设单位已按照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专有部分的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已符合《物权法》第74条第1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因业主炒掉物业公司而引发的纠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权法》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74条第1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民宅商用改变了住宅法定用途,破坏了既有秩序,如果利害关系业主认定标准缺失将会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此次司法解释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此规定在审判实务中易于掌握和操作。至于出现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也与民宅商用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为防止利害关系业主范围的无限制泛化,司法解释另外规定,其应证明利害关系的存在。现时做法是,住改商只须征得大部分近邻同意即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最小范围,即整栋楼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在实际情况下,物业合同不大可能与每一个单个业主签订,但合同效力仍对单个业主有效。即使业主一段时间不在小区居住,房屋空闲,但物业服务使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仍然间接地为业主提供了服务;如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法院不予支持。不少小区,物业合同到期或业委会聘请了新的物业公司,但老的物业公司赖着不走。如果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会以有事实服务为由,判决业主支付物业费。因物业公司拒不撤出时,业主有权利不交物业费,法院也不会支持物业公司讨要物业费,物业公司等于白干,没有经济利益,物业公司会主动撤出。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6章所称的业主。根据司法解释,此类人群具备业主身份。房屋买受人在已经合法占有使用专有部分的情况下仍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形大量存在,如仅以是否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作为界定业主身份的标准,将与现实生活产生冲突,并有可能对前述人群应当享有的权利造成损害。

四、我国《物权法》与国外《物权法》的区别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归属和利用的基本民事法律,在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是《民法典》中的一编。用益物权是《物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我国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任何人使用土地都需要通过设定用益物权来实现。用益物权设定后,用益物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作为用益物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的,且其与公共财产所有权地位平等,受法律保护,这对保护属于基本民权范围的物权意义重大。

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人民的劳动,而劳动者必须有积极性,而其积极性只能依靠承认并保护他们对于劳动成果的所有权来维持和激励。《物权法》的上述规定,为国民财富和国民智慧的大量涌流,提供了坚实保障。按《物权法》所确定的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的原则,对于非法取得的财产,《物权法》并不会确认其具有物权,更不会有所谓赦免“原罪”的问题。城市房屋拆迁、城管没收小摊小贩以及农民土地的征收征用是百姓广为关注的热点问题。物权观念的传播与普及为政府依法行政奠定了扎实基础。平等保护还体现在《物权法》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公民私有财产征收征用时,必须给予合理补偿。当然,要全面贯彻实施《物权法》,还需要各种配套法规。

五、结语

中国有自己具体的国情,其物权法律制度绝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我国《物权法》把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原则,并将这一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于《物权法》始终。《物权法》有关征收补偿等问题的规定,对于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对于更加完善的保护私有财产权将发挥重大作用。《物权法》只是一个新的开始,其效应的展现仍需要后续立法的支撑和具体执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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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3] 刘智慧.物权法立法观念与疑难制度评注[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4] 王旭光、范明志.物权法使用疑难问题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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