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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基本法律法规知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6 14: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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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基本法律法规知识

篇1

2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高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紧紧围绕城市管理的中心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加强公民城市化意识教育,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法制化水平,保障和促进我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构建和谐*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

以实现和谐城市管理为目标,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法制化意识,自觉学法、守法、用法,进一步健全普法机制,拓展普法理念,创新普法方式方法,不断促进和提高城市管理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的水平和能力,不断拓展城市管理普法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全面实现城管事业的法制化管理。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教育学习活动。有重点、有针对性、有实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城管干部职工中持续性地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理论水平,增强爱国意识、民主和法治观念、国家安全和统一意识,在学好用好宪法的基础上,用法制理论指导工作实践,实现法制教育与城管工作实际的有机统一,使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理论水平与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

(二)深入开展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普法教育,宣传城管法规,提高群众的文明意识,是实现城市管理法制化的基础。必须重视群众的法制教育,增强群众的城管法制意识,提高文明素质,使群众理解和支持城管执法工作,顺利推进城市管理法制化的进程。要组织形式活泼、内容丰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城管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广泛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发动群众都来做城市美容师,动员市民自己动手、美化家园。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能力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努力营造全民依法管理和维护城市秩序的氛围。

(三)深入开展重点领域特定对象普法教育工作。在普法教育的过程中,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结合局“三进一发挥”活动,扎实开展法制教育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活动,使城市管理法制化理念不断深入社会各个层面。

一是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实施意见》(仑司[20*]1号)文件精神,坚持局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一年组织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学法各不少于4次,公职人员全年学法时间确保不少于40学时,结合每年区公职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对全系统职工工作进行相应的考核;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对所有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并组织一年一度的法律法规考试,促进他们的依法执法能力。

二是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青少年可塑性强,是未来城市的主人。局属各单位尤其各基层执法中队要认真实施《关于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仑普办[20*]9号)文件相关要求,开展“小手牵大手”主题活动,扎实推进“城管进学校”工作。在与华山小学、绍成小学等学校共建城管学校的基础上,积极主动走访管辖区内的中小学校,组建起全*少年城管学校网络,通过小小城管上街执法劝导不文明行为,在校园中引入城管小课堂等方法,不断增加青少年的法制意识。园林处可通过和执法中队结合,共同在校园中开展“同在蓝天下”的爱绿护绿行动,增强青少年环保方面的法制意识和文明意识。

三是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教育。外来用工人员的法制教育按照“谁主管、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新*人”普法机制。选择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地银杏社区开展外来务工群众城市化意识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实现从“外来人”到“新*人”的转变。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城市化教育包括法制教育的途径和方式,不断增强外来务工群众的公民道德意识、法律意识、文明意识。

四是要加强特殊行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普法教育。区燃气办要重点抓好燃气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诚信经营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组织2次以上教育和培训。增强燃气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观念。

四、相关要求

篇2

固体废物是指人类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矿物资源的日趋枯竭,生物资源滞后于人类需求,昨天的废物势必又将成为明天的资源。目前,我国面临的经济高速增长、环境状况严峻、资源相对缺乏局面,而发达国家自从90年代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来,发展循环经济,大力发展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业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一、发达国家的主要做法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立法管理作为环境管理中的强制手段,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德国颁布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和《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前者制定了“污染者负担”原则,明确商品生产和流通业对包装废物回收和循环利用的义务;后者的核心是产品责任制,规定对废物管理的首选“避免产生”,然后“循环使用”,最后才“最终处理”。日本是循环经济立法最健全的国家,在立法体系上采取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和专项法的模式,制定了以《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为基本法,《废弃物处理及清洁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为综合法,《容器包装再利用法》、《家用电器再利用法》等为专项法律的法规体系。

2、加强政府的引导和支持

由于废弃物管理的技术研发和前期投入很多,很多企业经营都是微利甚至亏损。针对市场的失灵,政府通过正确的引导和强力的支持作为有力补充。欧盟国家在政府直接管理方面的主要做法有融资帮助、环保专项基金支持、照顾性的分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鼓励废物回收与再生企业投资等。对于一些国家紧缺的资源,欧盟通过征收排污费、生态补偿税、资源使用税的方式,提高直接利用原生资源产品的税收标准,使再生品有一定的价格优势,拉动循环经济产品消费。

3、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循环经济主要通过采用高新技术引导各行业推广3R技术、清洁生产、废物资源化,从经济活动源头上就注意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从而有效实现经济利润和环境改善的双重目标。日本政府积极开展对基础研究人员的培养教育,促成各学术团体和研究型机构业务的开展,并拨出专项基金鼓励进行废物处理和3R化应用技术的开发研究。

4、加强民众环保和循环利用意识

发达国家充分发挥社团法人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生态环境意识,改变传统的消费观念,推动绿色消费理念。如日本注重公众参与,发动市民开展义务收集公共垃圾,并发放垃圾分类处理和再利用的宣传小册,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废旧资源回收和垃圾减量工作。加拿大注重把正确处理垃圾的知识纳入各级学校教育中,从学生抓起,从小就培训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的意识。

5、建立生态工业园区

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生态园区是依据循环经济理论和工业生态学原理设计的一种新型组织,是循环生态工业的聚集场所。其目标是尽量减少区域废物,将园区内一个工厂或企业产生的废物或副产品用作另一个工厂的投入或原材料,通过废物交换、循环利用、清洁生产等手段,最终实现园区内污染物的“零排放”,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和绿色化转向,提高环境资源的配置效率。生态工业园区是国际新兴的环保理念,是实现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有效途径。一些发达国家,如丹麦、美国、加拿大等很早就开始规划建设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生态示范区。目前,国际上最成功的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生态园区是丹麦的Kalunborg生态工业园区。该园区以发电厂、炼油厂、制药厂和石膏制板厂4个厂为核心企业,把一个企业的废弃物或副产品作为另一个企业的投入或原料,通过企业间的工业共生和代谢生态群落关系,建立“纸浆―造纸”、“肥料―水泥”和“炼钢―肥料―水泥”等工业联合体。

二、我国固体废物再利用产业发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我国固体废物产业发展现状

这几年,我国高度重视发展循环经济,把发展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业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措施。在国家一系列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引导下,我国固体废物再利用取得明显成效。

(1)利用规模不断扩大

2009 年,我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为13.82亿吨,综合利用率达67.76%, 比2000 年提高了15.96 个百分点。目前,我国大宗固体废物除尾矿、磷石膏、脱硫石膏受技术经济等条件的限制利用量较小外,其它废物基本实现了由“以储为主”向“以用为主”的转变。

(2)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随着企业和科研单位不断的技术创新,我国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有了很大突破,开发了一批用量大、成本低、经济效益好的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如掺量达90% 以上的粉煤灰、煤矸石制砖技术,磷石膏生产硫酸联产水泥技术,煤矸石、煤泥混烧发电技术等,钢渣高温熔渣快速粒化技术、微晶陶瓷技术和热能回收技术等几十项技术获得国家专利,已开发利用脱硫石膏单线年产5000 万平方米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全煤矸石生产烧结砖技术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利废建材设备制造逐步实现国产化。

(3)利用途径不断拓宽

过去曾被当作垃圾填埋和堆存的粉煤灰,不仅成为生产建材产品的主要原料,而且广泛应用于高等级公路和市政工程建设,如三峡大坝利用粉煤灰作为混凝土掺和料,共浇注2800 万立方米;北京奥运会场馆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利用粉煤灰350 多万吨。近年来,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正在向高附加值方向发展,可以生产氧化铝、特种硅铝铁合金、超细高岭土、高强模具石膏等产品,应用前景和发展势头较好。

(4)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目前,资源综合利用已成为许多企业调整结构、改善环境、增加就业机会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途径。如广东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科学发展”的思路,于2003年投资建设梅县荷树园电厂,将梅州本地大量废弃的煤矸石综合利用起来,掺烧劣质煤发电,形成了煤矸石综合利用―清洁发电―新型建材(灰渣砖、水泥填充料)的循环经济产业链,走出一条变废为宝、循环利用的科学发展之路。

2、存在问题

(1)发展循环经济观念落后

一些地方、部门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战略意义认识不足,在实践中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落实科学发展观不力,片面追求政绩观。

(2)法律法规不完善

从总体上看,我国还没有形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框架,相关的法律、政策严重缺位,尚未形成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外在动力和内在利益机制。

(3)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水平偏低

整体看,我国利用大宗固体废物生产的产品种类较多,但技术含量和应用水平不高,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和高附加值综合利用储备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应用滞后。

(4)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

目前,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的综合利用水平高,如南京、上海等地的粉煤灰、脱硫石膏综合利用率已达到100%,但在山西、内蒙古、陕西、贵州等资源丰富的省份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煤炭资源和火电厂较为集中,大宗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再加上受价格、市场等因素的限制,综合利用规模较小。

(5)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属性界定模糊

目前我国的固体废物再利用产业被看作是公益性行业。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分别由环卫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城管部门分头负责管理,每个部门又有自己的收集和处理系统,这些部门既是垃圾治理监督管理部门,又是垃圾处理的具体实施单位,缺乏独立经营的积极性,限制了固体废物再利用产业的市场化。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对固体废物再利用产业进行明确定位,也没有提出其发展途径:是单独作为一个产业发展还是在原有产业内部建立分别对应的回收再利用体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废弃物趋于多样化、复杂化和混合化,多头管理越来越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三、借鉴启示

1、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将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方针、制度以及措施法制化,用于指导整体性的循环经济建设。修订《环境保护法》,对发展循环经济作出原则性规定,在分则中单列清洁生产和资源的节约、回收、再用、再生利用规定,或将之分散列于污染防治、资源与生态保护的章节之中;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专门性的环境法律,对资源的节约、回收、再用、再生利用作出特殊的规定;修订《政府采购法》、《税收征管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在其中纳入政府对循环经济扶持和激励的内容等。

2、加强政府指导与支持

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对固体废物循环利用,政府可采取的管理手段有融资帮助、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废物回收和再生企业投资等;经济激励手段主要包括减免税费、绿色补贴和价格支持等。政府必须注重采取手段的有效性、管理可行性、成本最小化和措施的性。此外,对于一些紧缺的资源,通过经济手段提高直接利用原生自然资源产品的税收标准,使原生产品处于价格劣势,从而拉动对循环经济产品的消费。

3、广泛开展循环利用的宣传教育引导绿色消费

在组织开展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一系列宣传活动中,把推动循环利用发展作为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转变观念,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消费观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大力提倡流行色消费,引导消费者自觉选择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把节能、节水、节材、节粮、垃圾分类回收、减少一次性产品使用等与发展循环经济密切相关的活动逐步变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4、建立生态工业园区

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在已建立一批国家生态示范园的基础上,继续构建和完善生态工业链条,实现企业间资源的循环利用形成新的发展模式,最终实现园区污染物“零排放”和固体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洁,逄辰生,张瑞久,《欧盟城市固体废物立法管理及实践》,《节能与环保》,2008,第8期,第22-25页

[2] 陈洁,逄辰生,张瑞久,《德国城市固体废物管理与综合处理分析》, 《节能与环保》,2008,第9期,第19-21页

[3] 张瑞久,逄辰生,陈洁,《法国城市固体废物的管理与处理》,《节能与环保》,2009,第6期,第27-28页

[4]高明阳,王龙生,《美国固体废物管理中的行政许可制度初探》,《网络财富》,2009年3月,第24-25页

[5] 张瑞久,逄辰生,陈洁,《英国的城市固体废物管理与处理方式》,《节能与环保》,2010,第5期,第23-25页

[6]姜鑫,边增光,《关于我国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发展现状分析》,《商场现代化》,2010,4月上旬刊,第70页

[7]龙涛,刘太春,高玉宝,《我国金属矿山固体废物污染及其对策分析》,《中国矿业》,2010,第6期,第54-56页

[8]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委员会,《我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行业发展综述》,《中国环保产业》,2010,11,第18-21页

[9]杨健、董珂,李国会、李晓华、孙颖,臧秀清,《中国城市固体废物管理现状综述》,《天津科技》,2009,第三期,第36-37页

[10]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委员会,《我国固体废物处理利用行业2008年发展综述》,《中国环保产业》,2009,9,第19-23页

[11]姚志伟,《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犯罪立法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09,12(中),第324-325页

[12]胡涛,吴玉萍,张凌云,《我国固体废物的管理体制问题分析》,《环境科学研究》,2006,第19卷增刊,第33-39页

篇3

一、基本情况

我市“四五”普法工作从2001年11月开始进入启动阶段,

2002年8月完成启动阶段各项目标转入全面实施阶段。2005年为总结验收阶段。我市目前共有“四五”普法对象235.5万人,其中,四类重点普法对象54.52万人,包括各级领导干部5606人,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2.2万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1.1万人,青少年学生50.66万人。截止今年2月底,全市已发放“四五”普法教材55.5万本,占应发放数122.6万本的45.3%;成立了9个普法讲师团,培训法制宣讲员3.7万人;举办各类普法试点110个;2001年、2002年全市应落实普法经费134.6万元,已落实77.5万元,占57.6%,其中,市级财政应落实70.6万元,已落实33.5万元,占47.5%;各县市区应落实64万元,已落实44万元,占68.8%。

二、主要作法和初步成效

(一)建立健全机构,为“四五”普法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证。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领导和宣传部、司法局负责人为副组长,33个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依法治市工作导小组,下设办公(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室,由司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司法局确定1名副局长、7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各县市区相应成立了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落实了工作人员。市直及各县市区直单位均成立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相关科室负责。市及各县市区两级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召开成员单位会议27次,对“四五”普法具体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先后组织了45个专班,对“四五”普法各阶段工作进行检查、督导。郧西县将全县划分为七个普法责任区,由七名县级干部牵头负责,保证了“四五”普法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各部门普法机构的设立和健全,为全面开展“四五”普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科学制定规划,保证“四五”普法工作有序进行。我市把制定“四五”普法规划作为普法工作首要任务来抓。按照中央、省委“四五”普法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于2001年3月中旬拟出“四五”普法规划草案,又先后召集各级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广泛征求了社会各部门的意见,2001年9月经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于10月30日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转发了《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各县市区的“四五”普法规划在2001年年底前相继出台。市直95%以上的单位制定了“四五”普法规划。为把“四五”普法工作落实到位,原市长赵斌代表市政府先后同各县市区负责人签订了“四五”普法启动阶段和实施阶段工作目标责任书。为加强市直机关“四五”普法工作,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另外专门下发了市直单位“四五”普法实施阶段工作目标。

(三)层层动员,广泛宣传,为“四五”普法工作营造浓厚法制氛围。“三五”普法结束后,我市及时开展了“送法下乡”、揭批“××*”法制教育和“严打”整治斗争等法制宣传活动。“四五”普法启动后,为了让全社会更多的了解、参与“四五”普法工作,全市强化了宣传发动工作。2001年11月12日,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第四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启动会议,在会上,原市长赵斌作了动员讲话,对全市“三五”普法工作进行了总结回顾,对“四五”普法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各县市区在2001年年内均召开了“四五”普法启动会议,为我市“四五”普法工作的全面开展争取了主动。为加大宣传力度,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把当年的11月20日至12月20日定为全市普法宣传月。据统计,全市在“四五”普法启动阶段,共张贴、粉刷普法标语5700余条,悬挂横幅3112条,办普法宣传橱窗1462个,办墙报、黑板报1.5万多期,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2200多次。在“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中,共举办《宪法》知识讲座135场次,有近20万干部群众参与了《宪法》宣传活动。市及各县市区两级政府先后开展了“学习宣传宪法,争做守法公民”万人签名活动;组织了“十堰市百名法律专家下乡咨询”活动,举办了“云龙杯”《宪法》知识电视竞赛活动和“土地开发杯”《宪法》知识报刊答题竞赛活动;开展了大型法律咨询活动,在咨询现场演出了大型法制文艺戏剧《花喜鹊》;全市4000余名执法人员走上街头开展法律咨询宣传活动。各级政府通过发表电视讲话、答记者问、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组织知识竞赛等活动,对《宪法》、国家基本法和2001年以来颁布(修订)的法律,尤其是对《宪法》、《婚姻法》、《工会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水法》、《土地承包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进行了宣传贯彻,使《宪法》和国家基本法等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普及。

(四)办好试点,为“四五”普法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起到典型引路作用。按照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三大工程”的要求,我市在开展“四五”普法工作伊始,确定丹江口市、郧西县夹河镇、市检察院、市林业局、市二中、湖北亨运集团等“一县、一乡、一司法机关、一行政机关、一学校、一企业”为市“四五”普法工作试点单位,并制定了“四五”普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共办“四五”普法试点65个(不包括45个“法律进社区”试点)。各级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注重了试点经验的总结和推广,试点工作总结、调研文章被省、市有关报刊转发30多篇。郧西县夹河镇“把普法学习内容与农村、农民生产、生活实际相结合,把普遍宣传与重点辅导相结合,把法制学习与法制实践相结合,把法制教育与创优良环境相结合、与文明创建相结合”的作法在《十堰政报》刊载。市林业局围绕南水北调、退耕还林等中心工作,在农村大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市二中把法制教育引进课堂,通过组织学生收看法制教育电视片,上法制教育课,创办校园普法专刊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为推动社区普法工作的开展,市及县市区两级共设立45个“法律进社区”试点,目前正在按“四个一”(即每个社区有一条法制标语,有一个法制宣传栏,有一套法律书籍,每季度有一次法制学习活动)标准认真抓好落实。“四五”普法工作试点和“法律进社区”试点经验的总结推广,对全市“四五”普法工作起到了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作用。

(五)培训骨干,加强“四五”普法法制宣传员网络建设。2002年4月至6月,举办了全市“四五”普法法制宣讲员骨干培训班,对市直单位和各县市区“四五”普法讲师团成员进行了为期五天的系统培训,共办班五期,培训326人。各县市区共举办“四五”普法骨干培训班56期,培训“四五”普法法制宣讲员4956人,各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宣讲员颁发了“四五”普法宣讲员证书。按普法对象1—2%比例配置,全市各级各部门共明确“四五”普法宣讲员3.7万人。市及各县市区都成立了“四五”普法讲师团,市“四五”普法讲师团有37个单位参加,重点讲授了45个法律法规。两年来,讲师团成员和普法骨干共授课11.5万场次,直接受到普法教育人员达百万人以上。

(六)落实普法教材,尽力满足普法对象的学法用书。到目前为止,我市已发放省编“四五”普法干部教材7.7万册,全市干部基本上达到人手一册。结合市情,市直二十五个专业法执法部门编写了“四五”普法《村(居)民法律知识读本》,印发36万本,占应发数62.3万本(按规定为每户一本)的58%。市司法局编写的《依法取缔组织,防范和惩治活动法律知识问答》发放到全市各个单位。市直三十二个部门编写的《“四五”普法常用法律法规汇编》涉及常用法律法规76个,受到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欢迎。郧县、张湾区、茅箭区根据本地情况,编印学生普法教材6.8万多册。市工商局、税务局、经管局、建设局等部门还编印了部门法律法规书籍和资料,发放给相关人员。

(七)突出抓好普法重点对象法制教育,促进全市“四五”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1、着力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我市于2002年6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意见》,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随后,各县市区也相继出台了实施意见。2001年以来,举办市及县市区两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法律讲座31场次,有1035人(次)参加。2002年9月23日至10月17日,在市委党校举办了“四五”普法县级干部法制轮训班,市直213个单位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县市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集中参加了5期为期4天的法制学习。各县市区共办班27期,培训乡(科)级干部4367人。继续坚持了干部任前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制度,“当官先过法律关”成为干部任职的必备条件之一。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了法律素质,促进了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的转变。越来越多的领导干部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为促进依法行政,市政府专门聘请了法律咨询顾问团,明确所有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法制办审核后才能下发。在机构改革中,将市法制办升格为政府直属正县级单位,充实了人员。市农业局、市水利水电局等单位增设了法制科室。全市有215个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聘请了法律顾问。2、强化执法人员法制培训。丹江口市、竹山县、张湾区、茅箭区统一组织举办了执法人员培训班;房县举办了“依法行政”专题法制培训班;市建设局、交通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对全系统副科级以上干部进行了封闭式法制培训;市城管支队利用每年的春训,对全体执法人员进行专题法制培训;市公安局分期分批对全体公安干警进行了法制轮训;市检察院举办了市、县两级检察长法制培训班;市工商局开展了“一月学一法,一季一考试”活动;市中级法院专门从武汉请教授为该院干警讲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通过加大法制培训力度,执法人员自身的法律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促进了执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执法。3、加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学习力度。各级依法治理办公室与经贸委共同举办了15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培训班,2235名经营管理人员接受了培训。许多企业还通过举办法制讲座,对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五堰商场对员工实行了全员法制轮训;华阳集团下属各分公司聘请法律专家和顾问给职工讲解《宪法》、《公司法》、《合同法》和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十堰供电局、建设银行、通达集团等企业设立了法律顾问室。有756家企业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讲诚信和依法经营意识明显增强。4、开展形式多样的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活动。全市2106所大中小学校,有三分之二以上都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或辅导员,定期为学生讲授法律知识,解答法律问题,把法制教育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开展了法制教育读书活动、演讲比赛和法律知识竞赛等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部分学校把劳教所、看守所等作为学校法制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学生开展法制教育活动。郧阳师专、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市一中、郧阳中学、郧县师范等学校开设了模拟法庭,提高了青少年学生学法兴趣和法律实践能力。全市有5万余名学生直接参与了“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和宪法法律知识竞赛。通过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引导学生认识到违法犯罪的危害性,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了自我保护能力,树立了良好的法制观念。

市、县(市)区直机关人员利用星期四政治学习,或集中辅导或自学“四五”普法内容,各企业职工、村(居)民通过以会代训方式学习了法律常识,各私营企业员工在个私协的组织下,通过不同方式进行了法制学习。根据普法对象的不同年龄、职业特点及不同要求,加强分类指导,因人施教,取得了实效。大多数农村干部群众、城市居民、企业员工在“四五”普法启动并实施两年多来,遵纪守法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特别是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得到增强,经济民事交往中订合同、办公证、请律师等依法办事理念正在逐步形成。市民2000年拨打“12348”法律咨询电话有3500余人次,2001年有6750余人次,2002年增加到15180人次。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广大市民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三、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市“四五”普法工作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成效,但与《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必须在今后两年多的时间里下大力气予以改善和加强。

一是对普法教育工作认识不够高。个别部门和单位没有把普法教育工作摆到应有的重要位置,没有很好地把普法工作与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与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与优化发展环境结合起来,工作行动迟缓、质量不高、力度不大,还存在慢、等、看和不以为然的现象。市直机关仍有个别单位没有制定“四五”普法计划,没有制订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没有购买普法教材,工作不够到位,影响了整个市直机关的普法工作进程。

二是普法工作与实际联系不够密切。“四五”普法全面实施以来,就学习论学习的多,与本地、本单位工作、生产实际联系的少,与工作创新和与时俱进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学法、用法、守法尚未达到有机的结合和统一,特别是没有很好地把普法工作与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与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与优化发展环境结合在一起,普法内容和形式还比较单一,普法教育还没有做到经常化和制度化。

三是督促检查落实不够。在普法工作中,安排布置的多,督促检查的少,工作开展不够平衡。特殊群体的普法工作仍然存在盲点,偏远山区农民、个体私营企业员工没有系统地进行法制教育;下岗职工、暂住人口、外出打工人员基本没有系统组织开展学法活动。到目前为止,全市除张湾区、茅箭区、郧县共发放学生普法教材6.8万本外,其它全是空白;普法经费落实缺口较大,除茅箭区、张湾区、丹江口市外,其它均没有足额到位。市直应落实70.6万元,实到位33.5万元,郧县、房县、竹溪经费落实均不到50%。

四是抓典型推广不够。对典型的培植、总结推广力度不够,试点工作许多好的作法和经验没有在全市得到及时推广,典型作用尚未真正发挥出来。普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究其原因,一是个别部门和单位在思想上对普法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工作不够积极主动。二是普法学习与工作实际缺乏有机的联系,公民的学法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三是缺乏强有力的检查督促措施保证,工作落实不够到位。四是部分单位重形式、重过场多,重实际效果不够。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抓思想认识,促工作落实。把“四五”普法学习与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与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与优化发展环境,与适应wto规则要求紧密结合,把普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市及各县市区依法治市(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规划》各项任务、目标进行细化、量化,分解到各部门、各单位,抓好实施阶段工作目标和任务的落实。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四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研究,及时协调解决“四五”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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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城建档案馆的专域性收藏积累功能、常态化保管保护功能和全方位社会服务功能合称为城建档案馆的基本功能,它受社会制度和一定历史阶段的影响较小,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城建档案馆基本功能只有量的不同,而无质的区别。

(二)拓展功能

城建档案馆的拓展功能是指其基本功能的延伸和在一定社会环境下的外在实现形式具有明显的时代特点,随着社会制度和发展阶段的不同而变化、发展和调整。现阶段城建档案馆作为政府所属的科学技术事业机构,不仅具备城建档案收集、管理、利用的基本功能,还具备了可以帮助资政襄政以及推进民主政治的行政管理功能;传承历史文化以及文化休闲的历史文化功能;繁荣科研和发展经济的学术研究功能;传播知识信息的信息传输功能这四项拓展功能。

二、实现城建档案馆功能的障碍表现

(一)城建档案馆档案实体管理的障碍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牵涉单位多,有城管部门、水务部门、供电部门等部门以及规划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直接导致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相对薄弱;而一些重点工程、外资工程,由于它“地位特殊”,享受政府“特殊政策”,并受到各级领导的“格外重视”,同时受社会各界“特别关注”,致使建设审批程序被“简化”;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对施工过程中记录的各项内容不全、不准、缺项、签章手续不齐等问题常常发生,而使得最后接收档案的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质量参差不齐。

(二)城建档案馆制度管理的障碍

城建档案馆作为科学技术事业机构,其基础工作薄弱,业务水平不高。建设、施工单位对城建档案的意义和作用了解不够,导致建设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归档不及时、不准确,且损坏、丢失、归档内容不全、整理不规范等现象普遍。过去,城建档案接收进馆这一项工作主要靠经济手段。取消城建档案保证金后,只能依靠行政手段来接收城建档案。但是,从各个城建档案馆接收进馆的城建档案数量和质量看,它的力度显然是不够的。由于缺乏行政执法权力,从而造成组织体制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虽然国家颁布了《档案法》、《城市规划法》和《城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使城建档案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和保证,但是在现实中并不能满足城建档案工作需要,使得城建档案法制建设仍然落后于其他立法工作。

(三)城建档案馆设施建设的障碍

当前部分城市的城建档案馆硬件设施建设水平落后,库房紧张、设备短缺以及人手不足是常态问题。同时城建档案馆的信息化建设缓慢,信息公开与档案保密之间存在矛盾。城建档案馆保存的是国家在城市建设以及规划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这些文件资料是国家的财富。而与之矛盾的是城建档案馆需要分批分期地向社会工作开放档案,这样才能使得城建档案的价值发挥出来。

三、实现城建档案馆功能的基本措施

针对实现城建档案馆功能构成中客观存在的障碍表现,应当从观念、制度、设施以及人才等三个方面的建设入手。

(一)加强观念建设

需要城建档案工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利用者的服务意识;增强民众的城建档案意识,通过各种声像展览、窗口展示等渠道,宣传和展示城市形象,开阔了民众的视野,扩大了城建档案工作的社会影响,更起到了讴歌成就、鼓舞人心、聚集关注、推动城市及城建档案馆发展的作用;强化参与意识,使民众参与到城建档案工作中去,不仅提高了民众城建档案意识,也提高了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

(二)加强制度建设

1961年1月国务院批准《关于加强管理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的意见》,1980年12月国务院批准《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以及最近几年又连续了一系列的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文件,这些都是建立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依据。但是有了基本法规,不少实际工作还是很难具体落实的。各个城市依据各个城市的城建档案馆工作现状,必须制订一系列的实施细则。同时,对于社会中存在的违反城建档案法律法规的现象,要依照法律给予相应的处罚,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强化档案管理机构的权威性,让人们从观念上真正重视城建档案执法,加强执法过程中工作职责的履行力度,避免执法不力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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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吕伟建(1970-),男,苏州市职业大学教学部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9-0078-03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所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空间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

一、物权法明确规定平等保护公私财产

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性质的规定,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特色。失去了平等保护,也就失去了共同发展。比如,在拆迁过程中,“钉子户”事件涉及到政府对私有财产的征收问题。《物权法》第42条对征收问题的规定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物权法》对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重庆“钉子户”事件还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考虑到公共利益问题比较复杂,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公共利益的内容不尽一致,很难在《物权法》中作出统一界定,因此,《物权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但是,可以肯定的说,《物权法》有关征收、补偿等问题的规定对于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对于更加完善地保护私有财产权将发挥重要作用。对于城市百姓而言,《物权法》首先涉及到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对小区中的道路、绿地、车库、车位、物业管理用房等设施的归属都做出了规定,并规定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小区内的事情,如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维护自身利益。同时,《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做出规定,其从保护百姓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建设规划区内的车库、车位可以通过出售、出租和附赠等方式来明确其归属。

对于农民而言,《物权法》也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费、青苗补偿费。此外,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对农民的宅基地应当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不能转让和抵押。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其不宜放开。《物权法》第三编,也就是用益物权编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商品房的土地权利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同属用益物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的土地政策,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其在宅基地上购买的房屋,不仅没有房屋使用权证书,而且在征收时依照现行规定国家不予补偿。

二、有关司法条款与修改建议的解读

《物权法》第8条规定:“其他法律对物权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该法第246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这两条规定存在矛盾。草案第8条规定的是本法与其他相关特别法之间关系的一般规则,而草案有关担保的规定根据实践经验对担保法中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作了修改,草案第246条是针对这种情况作出的例外规定。为了防止产生误解,建议将草案第8条修改为“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将草案第246条移至草案第四编“担保物权”中,修改为“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不动产被毁损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对有些财产,法律、行政法规既没有规定不得抵押,又没有规定可以抵押。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抵押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只要法律未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都可以抵押,建议将关于“可以抵押”的财产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第49条规定:“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依照宪法规定,森林、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草原除外。”不加区别地规定野生植物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是不确切的。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这一条同其他类似条款相比,需要补充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何时设立。

三、住改商须经全楼业主同意

近年来,涉及物业权益纠纷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分析与论证,并制订了《物权法》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此司法解释。两部司法解释涉及到一系列的热点难点,具体包括业主身份的界定、住改商纠纷处理、车位车库纠纷的处理、物业费纠纷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及相应纠纷的处理等。在备受争议的小区车位归属方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建设单位已按照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专有部分的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已符合《物权法》第74条第1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因业主炒掉物业公司而引发的纠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权法》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74条第1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民宅商用改变了住宅法定用途,破坏了既有秩序,如果利害关系业主认定标准缺失将会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此次司法解释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此规定在审判实务中易于掌握和操作。至于出现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也与民宅商用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为防止利害关系业主范围的无限制泛化,司法解释另外规定,其应证明利害关系的存在。现时做法是,住改商只须征得大部分近邻同意即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最小范围,即整栋楼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在实际情况下,物业合同不大可能与每一个单个业主签订,但合同效力仍对单个业主有效。即使业主一段时间不在小区居住,房屋空闲,但物业服务使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仍然间接地为业主提供了服务;如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法院不予支持。不少小区,物业合同到期或业委会聘请了新的物业公司,但老的物业公司赖着不走。如果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会以有事实服务为由,判决业主支付物业费。因物业公司拒不撤出时,业主有权利不交物业费,法院也不会支持物业公司讨要物业费,物业公司等于白干,没有经济利益,物业公司会主动撤出。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6章所称的业主。根据司法解释,此类人群具备业主身份。房屋买受人在已经合法占有使用专有部分的情况下仍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形大量存在,如仅以是否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作为界定业主身份的标准,将与现实生活产生冲突,并有可能对前述人群应当享有的权利造成损害。

四、我国《物权法》与国外《物权法》的区别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归属和利用的基本民事法律,在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是《民法典》中的一编。用益物权是《物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我国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任何人使用土地都需要通过设定用益物权来实现。用益物权设定后,用益物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作为用益物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的,且其与公共财产所有权地位平等,受法律保护,这对保护属于基本民权范围的物权意义重大。

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人民的劳动,而劳动者必须有积极性,而其积极性只能依靠承认并保护他们对于劳动成果的所有权来维持和激励。《物权法》的上述规定,为国民财富和国民智慧的大量涌流,提供了坚实保障。按《物权法》所确定的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的原则,对于非法取得的财产,《物权法》并不会确认其具有物权,更不会有所谓赦免“原罪”的问题。城市房屋拆迁、城管没收小摊小贩以及农民土地的征收征用是百姓广为关注的热点问题。物权观念的传播与普及为政府依法行政奠定了扎实基础。平等保护还体现在《物权法》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公民私有财产征收征用时,必须给予合理补偿。当然,要全面贯彻实施《物权法》,还需要各种配套法规。

五、结语

中国有自己具体的国情,其物权法律制度绝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我国《物权法》把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原则,并将这一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于《物权法》始终。《物权法》有关征收补偿等问题的规定,对于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对于更加完善的保护私有财产权将发挥重大作用。《物权法》只是一个新的开始,其效应的展现仍需要后续立法的支撑和具体执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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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刘智慧.物权法立法观念与疑难制度评注[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4] 王旭光、范明志.物权法使用疑难问题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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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7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3.5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3-116-03

引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和资源耗竭问题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在环保方面逐渐了一系列的政策,并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垃圾分类作为一项重要的环保措施,已在我国实行多年,其中杭州市早在2003年就开始进行垃圾的分类处理,截至2011年底,杭州市区共有765个生活小区约40.7万户家庭参与了垃圾分类工作,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调查对象选取

笔者通过对初始样本的计算确定了500份调查问卷,其中50份作为预测问卷。在抽样中采用分层抽样,首先抽取余杭区、西湖区、萧山区3个地区,然后通过随机抽样在其下分别抽取临平街道、余杭镇、良渚镇、 西溪街道、翠苑街道、双浦镇、新湾街道、党湾镇、宁围镇为调查点。此次调查,采取问卷调查、现场采访、网络调查法相互结合,以问卷调查和现场采访为主,辅以网上调查的方式。

收回的最终有效问卷为411份,问卷有效率为82.2%。在所有受访者中,男女比例为53.53:46.47,性别比例较为均匀。18岁以下的为65人,占总数的15.82%,18到30岁的人最多,为241人,占总数的58.64%,30-45、45-60、60以上的分别占了13.87%、9%、2.68%,问卷涉及到各个年龄层,具有普遍代表性。在调查的对象中,学历在小学以下的占了9.49%,初中、高中或中专、大专或大学本科、硕士及其以上的分别占了14.11%、24.57%、40.63%、9.98%,调查者的学历分布较为均匀,有助于数据的分析研究。而受访者的职业分布领域也较为广泛,学生、其它领域、企业一般管理者和工人占了大多数,教师、离退休人员、个体户等都有所涉及,样本代表性较好。

二、调查结果及其分析

(一)居民的配合程度分析

1、政策对居民垃圾分类行为产生的效果

对于分类回收垃圾桶的使用情况,28.31%的居民认为周围几乎没有人按照分类方式使用垃圾桶,39%认为很少有人按照分类方式扔垃圾,占了总人数的最大比例,21%的人表示对这种情况不是很清楚,只有12%的人认为大多数人按照分类方式来扔垃圾。可见人们普遍没有形成分类扔垃圾的习惯,居民的垃圾分类行为不是很理想。

对于居民在家是否进行垃圾分类的情况,48%的居民表示会按照生活习惯在家中进行简单的垃圾分类,36%的居民没有对垃圾进行分类,只有16%的居民会在家中按照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可见在家严格按照分类标准进行垃圾分类的居民偏少,居民不管是在家还是在外的垃圾分类行为都不太理想。

2、影响因素分析

由调查结果可知,居民的垃圾分类行为并不是很理想,而影响居民垃圾分类行为的因素有很多。这里从居民自身的角度出发,主要分析了居民对垃圾分类知识的认识程度和居民的环保意识这两个因素。

(1)居民垃圾分类的认识程度分析

结合问卷中的3个问题来简单评估居民对垃圾分类的认识程度,分别是:

第一,您对垃圾分类的相关知识了解吗?( )

A很了解? B较了解 C听说过,不清楚? D不知道

第二,■这两个图案是什么意思?( )

A 可回收垃圾 不可回收垃圾 B其它垃圾 可回收垃圾

C 其它垃圾 不可回收垃圾 D有害垃圾 可回收垃圾

3、以下是可回收垃圾的是( )是不可回收垃圾的是( )

A 硬纸版 B 玻璃 C 废弃电池 D 塑料 E 果皮

F 餐巾纸 G 报纸 H 广告单 I 剩菜剩饭 J 废弃灯管

其中第一题中A、B、C、D选项分别为3、2、1、0。第二题中B选项得一分,其余选项不得分。第三题为多选题,选对一项得一分。总分为14分,折合成百分制进行分析。我们得出居民的平均得分为60.142分,表明大部分居民对垃圾分类知识有基本的了解,但了解程度并不是很高。众数和中位数分别是64.30和60.1432,均大于平均数,说明大部分居民分数低于平均分,居民对垃圾分类的认识程度普遍不高。

笔者将居民学历分为小学、初中、中专或高中、大专或本科、硕士及其以上,分别计算他们得分的平均数、中位数、众数、标准差和偏态系数,得出学历在大专或大学本科的居民得分平均分最高,为62.3586,其次是小学的得分,而排在最后面的是学历在硕士及其以上的,约为55,其次是初中的。硕士及其以上学历得分普遍偏低。各类人群的偏态系数均不是很大,中专或高中学历的居民偏态系数为0.1658,分数分布呈右偏,说明大部分人的得分位于平均分以上。初中学历得分偏低,偏态系数为-0.35493,说明应在这部分群众中加强垃圾分类知识的教育。

笔者将居民按照不同职位来划分,得出公务员的得分平均分是最高的,为72.6,且偏态系数为正,为0.1048,分布比较集中且高于平均分的人数较多。其次是教师,平均分为69.48,但分布相对来说比较离散。而农民的平均得分是最低的,其次是企业一般管理者、离退休人员、个体户、其它等,而这部分人群在城市居民中所占的比重却很大,在他们中进行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对城市的环境以及该项政策的落实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政府可以考虑加大在这部分人群中的宣传力度。

通过对杭州市居民如何获得垃圾分类知识的调查,我们得到从多种媒体如电视、网络、广告等媒体途径获得垃圾分类知识的居民占了样本的大多数,为245人,其次是通过各种宣传单、书籍或报刊等,为132人,通过学校的教育、单位培训和相关人士介绍的分别为109人和61人。但只有54人通过小区宣传和环保人士宣传获得过垃圾类的知识,说明在小区和环保人士宣传方面存在着较大的空白,垃圾分类政策并没有在小区内落实彻底,未引起各地居委会的足够重视。

(2)居民的环保意识分析

结合问卷中另外5个问题来简单评估居民的环保意识,分别是:

第一,如果手中有垃圾,但附近没有设垃圾桶,您一般会怎么办?( )

A随手扔掉

B找个小角落或不干净的地方扔掉

C暂时拿在手里,等看到垃圾桶再扔

第二,您觉得垃圾分类有必要吗?( )

A非常必要 B一般性 C没必要

第三,您平时扔垃圾时是否会考虑垃圾分类?( )

A考虑过,尽量会分类扔垃圾 B考虑过,但很难做到分类扔垃圾

C没考虑过,想要了解 D不考虑

第四,您是否赞成废品人员来小区进行废品回收?( )

A赞成 B不赞成 C无所谓

第五,您认为环境保护重要吗?( )

A非常重要,是经济发展的前提

B重要,应该跟经济发展同步

C比较重要,但应该先发展经济再实施环保

D不太重要,等生活水平提高了再考虑

E不重要,不用太关注 F不太清楚

其中第一题A、B、C选项分别得-2、-1、1分,第二题中A、B、C选项分别为1、0、-1分,第三题A、B、C、D选项分别为3、2、1、-1分,第四题中A、B、C选项分别为1、-1、0分,第五题中A、B、C、D、E、F选项分别为3、2、1、0、-1、0分。满分为9分。

笔者算出居民得分的平均数、中位数、众数和标准差,得出样本中居民的环保意识得分平均分为7.05分,表明居民具有很好的环保意识。中位数为8分,偏态系数为-0.49,表明数据分布较集中,居民较高的环保意识说明居民对实施环保政策很有意愿。

在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居民进行分析中笔者得到,除了45-60岁的人以外,不同年龄阶段的环保意识差距不大, 45-60左右的居民相对来说环保意识偏低, 60岁以上的居民的平均分最高。对于不同学历的居民,结果显示环保意识和受教育程度没有很大的关联,平均分数的最大跨度为0.799分,说明不同群体之间变化幅度不是很大。相比较而言,初中学历居民环保意识相对薄弱,小学及其以下学历和大专或大学本科学历的居民环保意识相对较高。对于不同职业的居民,教师的环保意识明显高于其它行业的居民,平均分为7.68分,而农民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环保意识相对来说偏低。

(二)政策落实情况的分析

对于政策落实的效果,笔者调查了居民对周边清洁程度、垃圾桶的摆放位置、清理状况、分类情况和种类及数量的满意度和评价。

居民反应较好的3个方面是周边的清洁程度和垃圾设备的摆放位置和垃圾清理状况。其中33%的居民认为周边的清洁程度很令人满意,45%的居民认为一般,可以看出清洁程度的基本情况良好。少部分居民反应清洁程度不够,说明垃圾清理的覆盖面还有待扩大。在垃圾设备的摆放位置上,大部分的居民对小区内垃圾桶的摆放位置比较满意,认为倒垃圾比较方便,只有18%的居民认为小区内垃圾桶位置不合理,倒垃圾很不方便。关于清理是否及时,一半以上的居民认为小区内垃圾桶的清理即时,基本没有溢满情况,37%的居民认为清理不够即时,但基本没有溢满情况,对整体清洁度没有很大的影响,清理效果较为理想。

存在问题较多的是垃圾桶的分类情况和种类、数量的不足。71%的居民表示小区内垃圾桶没有进行过分类,31%的居民反映垃圾桶不够用,认为垃圾桶有分类而且足够的居民仅占15%,可见在落实垃圾桶分类和数量方面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关于垃圾桶的种类,有一半的居民认为垃圾桶种类不够,43%的居民表示合理,因此政府可以考虑增加小区内垃圾桶的种类以满足居民的需要。

(三)对垃圾分类政策的国内外对比分析

本文主要参考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美日国家的《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RCRA)、《促进再生资源利用法》、《废弃物处理及清扫法》等法规政策条例,通过简单的对比来分析我国垃圾分类政策。

1、在法律体系和法律约束力方面。 日本以循环基本法为指导性的框架法,以相关法律、专项法律为分支,在成熟完善的法律体系下,废弃物的处理规定完全上升到法律的层次,具有了极强的法律约束力,因此也构建起了日本循环型社会的物质循环管理法体系。我国的调理、实施办法比较宽泛,虽对垃圾分类过程中的设备和经费等作出了规定,但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层次,不能给予垃圾分类行为以法律约束;如规定了人民政府拥有处罚权,但没有规定具体可罚款数额和具体惩罚措施,这都是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表现。

2、在法规的目标主旨方面。 RCRA的“全程监控”,显然制定了一个更加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目标,通过监控,能达到一定效果的防治,且也有利于细分条款的明确规定。相比之下,我国法规目标的“防治”,就显得过于模糊,不便于后面细分条款的制定,且缺少具体实施细则和激励措施,使得垃圾分类回收工作难以得到有效落实。

3、在相关部门设置和权责方面。 RCRA对各事务的执行有明确的分工合作规定,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出现有关部门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但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中,相关部门的界限不是很明确,其对应的职责范围也不够明晰,这难免会降低执行的效率。

4、在法规条款顺序安排和行政职责规定方面。 RCRA的条款顺序基本是按照行政机构的职责和各工程项目安排的,便于各执行机构明确自己的责任,完成各工程项目。而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条款顺序基本是根据垃圾种类安排的,将行政部门的职责都隐含在了垃圾治理措施的细分条款内,且形式过于分散,难免会有所遗漏,也很难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有效性。

(四)结论

通过调查结果我们对居民的垃圾分类行为、政策落实的情况和政策合理性进行了分析,了解到该项政策落实过程中这3个环节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居民垃圾分类行为不够理想主要因为是居民普遍对垃圾分类知识了解不多,这在不同群体中表现又不一样,不错居民的环保意识却很强,所以若能很好地普及垃圾分类知识,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得到解决。政策落实方面主要问题集中在小区内垃圾桶并没有按照分类标准设置,垃圾桶的种类和数量也存在着不足,垃圾清洁的覆盖面还有待扩大。 此外我国的相关法律在各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改善空间。因此要使该项政策有更好的实施效果,有必要使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得以有效解决。

三、对垃圾分类建议

(一)垃圾回收行业市场化和规范化

居民变卖废品不仅可以赚钱,而且可以废品可以进行的再利用,是一种间接的垃圾分类行为。调查数据显示84%的居民很支持废品变卖这项活动。 但目前这个行业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如行业目前不够规范化,回收人员没有统一的车辆设备,人身安全也没有保障。此外,通过和废品回收人员进行交流我们了解到,物业部门对废品回收行业的限制比较多,其中之一就是他们规定回收的废品只能卖给特定的部门,我们知道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能带来最大化的社会收益,如果废品回收人员可以自由买卖,从而带来更多的利润,那么这个行业会逐渐兴起,定能为社会的环保做出巨大的贡献。

(二)针对不同的群体进行不同程度的宣传

从上文分析中我们得到不同群体的环保意识和认识程度是不一样的,硕士及其以上学历的高学历人群、农民、企业一般管理者、离退休人员等这些群体对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的了解较少,由于这些人群在城市总人口中占的比重很大,且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涌入城市,这部分人的数量还将继续上升,所以在这部分人群中普及垃圾分类的知识对该项政策的实行能起到很好的推进作用。此外在宣传的过程中能针对不同群体采取不同的宣传力度,可以使有限的人力、资金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

(三)充分有效地利用各种宣传渠道

调查结果可知,在知识宣传方面,特别在小区宣传、群众和环保人士的宣传方面存在着较大的提升空间,所以在推行垃圾分类政策时,充分地利用这些途径可以使宣传效果得到很大的改善。此外,由于媒体竞争的日益激烈,媒体宣传成本逐渐上升,采用多种途径宣传可以节约成本。

(四)加大垃圾分类政策的普及程度

在调查的过程中,笔者了解到部分小区和农村地区基本没有垃圾分类政策,在这个城乡逐渐一体化的进程中,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应当引起足够多的重视,所以应当扩大政策普及范围。

(五)政策落实到位

1、落实好已有的垃圾分类政策。垃圾分类政策在落实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使政策落实效果更好。

2、改善目前垃圾分类设备。可以对不同种类的垃圾设计出形状、颜色、大小等不一样的垃圾桶,针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设计出更方便的垃圾设备,这些更人性化的设备可以改善人们的环保行为。

3、建立有效的监督反馈机制。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反馈机制,能让群众即时反应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合理的意见,使政策更灵活、更有效率地进行动态地实施,使各个地区都能最大限度地做好垃圾分类。

4、制定更合理的政策,完善法律体系。合理的法律法规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政策实行的基本条件,因此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垃圾分类政策,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关键的一步。

参考文献:

[1] 徐震、 章嫣.杭州市生活垃圾资源化管理探索[J].江苏环境科技,2008 ,(21 ).

[2] 安恩科. 城市垃圾的处理与利用技术[M]. 北京: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6.

篇7

一、社区消防的特点和意义

(一)新形势下社区消防工作的特点

1、社区自主性。目前,社区建设是以居民委员会辖区为基本单元开展的,其基本特征是让社区居民自主管理自己的事务。居民委员会可以利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按照群众的意愿自主发展,按国家政策法规做好相关工作,为依法行政、落实管理目标创造有利条件,实现国家管理与基层社会的良性互动。所以,公安消防机构在开展社区消防工作时,必须树立群众自治理念,依靠社区群众,尊重群众意愿,重视和发挥群众组织的作用,把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整合社区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强化社区消防功能,作为做好社区消防工作的重要基础。

2、政府指导性。作为政府机构的公安消防机构,随着社区消防工作的迅速发展,引起公安消防机构在社区消防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发生了相应地变化,公安消防机构不再扮演包办、管理的领导角色,而是处于指导、协助、服务社区消防建设的地位。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社区消防建设中既要看到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发展方向是消防工作自治,在具体工作中充分尊重和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避免短期行为,又要防止片面强调社区自治,单纯认为社区消防工作是社区的事情,社区居民愿意怎么搞就怎么搞,不积极履行推动和参与社区消防建设的职能。

3、工作群众性。社区建设作为我国推进城市基层社会民主化进程的重要途径,其发展目标就是要充分调动社区居民、单位的积极性,依靠自身力量,对社区公共事务实施自我管理。而这一目标也正是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内涵所在,即组织和动员社区单位、群众广泛参与,挖掘社区资源,整合社区力量,自己管理自己的消防事务,维护消防安全,实现社区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达到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的目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本质特征仍然是群防群治。

(二)推进社区消防的重要意义

1、建立社区消防安全体系是配合现代城市的发展和管理方式的变革的需要。城市化是一个国家进入工业化、现代化社会的基本特征和标志,它反映出国民总人口中城市人口的变化规律。据国家城市建设统计公报,我国城市发展进程迅速,2001年底全国有城市688个,城市人口39590万人,城市面积832817.

6平方公里,城市化水平为32.9%(上述数字不包括建制镇和集镇)。根据中国科学院与民政部"中国城市预测与规划"课题研究组研究预测,2010年中国城市化水平将为42%左右,今后10年我国每年城市化水平将提高0.8-1个百分点,每年新增城镇人口1000万以上,我国城市化将进入一个高速发展时期,其中沿海多数地方的城市化水平高达50%-60%,而西部大多数省区城市化水平将保持在30%-40%之间。我国城市的建设和改革适应了社会市场化改革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城市社区服务体系。城市住宅小区的兴起,极大地推动了社区的发展。由不同文化、不同职业、不同单位而组成的、居住在同一社区的社会群体,特别是城市居民对社区服务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依托社区开展消防工作,积极适应中国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特点,建立全新的、真正大众化的,富有时代特色的人性化的大消防的格局,是各级消防部门必须重视的问题。

2、立足社区开展消防工作,是适应当今世界消防社会化发展趋势的需要。适应国际社会关系可持续发展的潮流,努力改善人类生存环境,为我们探索和拓展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新领域提供了契机。开展社区消防工作,建立完善的社区消防安全体系是当今西方发达国家的一贯做法,也是其社区工作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我国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将产生重大影响,也是我国社区消防应该学习和借鉴的。如在日本,社区建立了完善的防灾体系,不仅有完备的防灾、救灾基础设施和器材,而且社区消防文化氛围十分浓厚,他们在社区和市民中倡导"自己居住的地方应由自己来保护"的理念,以及社区消防宣传、防灾、救灾体验和演习、消防纪念和表彰大会、消防志愿者活动等,吸引了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防灾、救灾事业,营造了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这些做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符合社会发展的主题,代表着当今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和发展的潮流。因此,重视社区消防工作,营造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社区消防管理经验,是适应当今世界消防社会化发展趋势的需要,符合我国加入WTO后社区建设与国际接轨的潮流。

3、推进社区消防工作是优化居民生活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城市社区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坚持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社会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宗旨,把服务社区作为社区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当前随着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普遍提高,居民对人身安全和家庭财产防火越来越重视,人们希望远离火灾,而消防安全又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需要帮助的问题,以社区为依托,以"火灾发生少"为目标,进一步加强社区消防建设,强化城市基层消防工作,明确社区消防管理和服务职能,帮助解决居民生活中遇到的消防问题,发展社区消防文化,建立安全稳定的社区消防安全新秩序,实行社区消防自治,做到消防安全人人参与,可以及时消防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优化居民生活环境,为安全生存的空间提供有力保障,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区健康的发展的目的。

二、社区消防管理的模式以及存在不足

(一)社区消防的管理模式

根据社区管理活动中主体角色不同,可以将社区消防管理分成企业主导型管理模式、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市场主导型管理模式、社会主导型管理模式四种类型。

1、企业主导型消防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对社区内各种基础性设施享有所有权,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参与下,企业直接或间接行使社区消防管理职能的管理模式,企业主导型社区消防管理模式是典型的企业办社会的模式,在企业的基础上建立社区消防。然后,企业对社区消防进行管理。企业主导型管理模式是企业对社区消防实行直线管理,融社区消防设施建设管理、消防宣传教育服务于一体,由企业房产、保卫、宣传等有关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对社区内消防设施器材安装、配备、维修、管理、使用,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社区内的各项消防事务实施一条龙服务,政府、社会、市场在单位社区内消防管理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所有社区消防的各项活动基本上由企业包办。

2、政府主导型消防管理模式。这种社区消防管理模式是以政府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在现阶段主要是以市辖区人民政府下派的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在居委会、中介组织、社会团体等各种社区消防主体的共同参与配合下对社区的消防设施器材安装、配备、维修、管理、使用,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各项消防事务进行管理。上海市人大1997年1月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规定了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①建立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开展社区服务,提高居民生活质量;②举办文化、教育、体育和娱乐活动,普及科学法律知识,提高居民的文明素质;③开展绿化的保护和建设工作,维护社区整洁,优化生活环境;④健全治安防范网络,创建安定社会秩序;⑤其他社区建设工作。因社区消防是社区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从法律上确立了以街道办事处为核心的政府主导型社区消防管理模式的地位。

3、市场主导型消防管理模式。这一模式又可称“物业管理模式”。它是在城市综合开发的基础上,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起来的一种经营性的社区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包括以下内容:⑴由物业管理部门依照法规、合同对统一规划开发的新建设住宅小区的各类消防设施器材,以经营的方式进行集中管理,向居住人提供多方面的消防服务。⑵小区消防管理通常采用签订消防承包责任书和承诺的方式将具体任务落实到岗位管理人员身上。⑶对住宅小区中消防方面的社会管理、行政管理职能由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消防等有关方面配合进行。

4、社会主导型消防管理模式。这一管理模式可称自治模式,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核心,联合社区内其他各种主体(非政府组织、新经济组织、企业、个人)一起,共同参与社区消防事务的管理,实行真正的民主自治的消防管理模式。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内的基层民主形式.在社区中以居委会为核心,挖掘社区中各项潜在的消防资源,共同建设社区消防,为社区的消防建设服务。社区内的各项社区消防事务由社区居委会及其他成员按社区的各项规则办理,社区消防的管理经费由社区成员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国家对社区消防事务的管理,以社区内各种组织、团体等为载体,运用法律、经济的手段,从宏观上对社区消防的工作进行指导,引导社区消防建设和发展。

(二)社区消防存在的不足

纵观各类不同的社区管理模式,其共同存在的不足有:

1、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缺乏扎实有效的宣传教育。由于我国的学校教育课程里对消防安全知识的普及几乎是空白和消防宣传教育的不到位,人们对消防的了解,只是通过日常生活中的接触和单位的安全培训。因此,社区居民的整体消防安全防范意识薄弱,自防自救的能力差,有的居民对消防一无所知,不会使用任何灭火器材,缺乏在火灾情况下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甚至不知道消防队是干什么的,火警电话是多少。社区居民对社区消防建设工作也不接受、不支持,听之任之,阻碍了消防进社区持续发展。有的社区从领导到居民,他们对“消防进社区”活动的目的、意义不够明确,对开展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因此,在社区消防建设中,这些人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都不够高,认为那是消防部门的事,与己无关,你上头要啥就干啥,大家跟“风”行事。这种表面上“热闹”的现象,事实上只能是“昙花一现”。到头来,各相关部门投入大量精力、人力乃至财力得到的结果,必然是“雷声大”而“雨点小”,社区消防工作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实际效果。另外社区消防宣传教育资金落实困难也是制约社区消防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各街道办事处,在消防宣传教育资金上可谓捉襟见肘,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往往只能是走过场,搞形式,社区居民受到的教育不多,效果不大。

2、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一是现有的《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等,都只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了笼统的规定,而对社区怎样做、做到什么程度等均未明确,所以从法律角度而言,社区消防管理工作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的难度。正缘于此,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这在市、区两级都基本得到了积极有效的贯彻落实,而在街道和社区一级,由于缺乏专门的消防机构具体操作,组织上没有了保证。大部分社区在消防安全管理上,都是通过签订“乡规”、“民约”等形式,与辖区单位及居民群众等建立协调关系,共同做好消防工作。采用这样的体制和方法管理消防,用一时可能有效,但长此以往,没有了规矩势必难成“方圆”,使社区消防建设要么停滞不前,要么流于形式成“花瓶”,起不到“保一方平安”的实际作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虽然规定了居民住宅区地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如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等等,但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地也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致使该规定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操作性不强。例如物业管理单位如果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受到怎样的处罚,由谁来处罚以及如果居民区没有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由谁来管理等等问题均不明确。二是《消防法》对于建立社会消防管理体系缺乏宏观整体制约和保障,不利于社会消防管理机制的长效建立。《消防法》虽然明确由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工作中负责,也规定了教育、劳动、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在消防工作中的法定职责,但是缺少有效的整体制约和保障机制,各行政主管部门实际操作中也是按照本部门相关基本法律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同时,《消防法》设定的法律义务,不能有效地与其他法律进行配合,其他的法律也没有相应的消防规定,这样不利于纠正人们惯常认为的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的传统思维模式,消防部门既要向政府争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部队装备建设投入,又要和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审批前置等诸多问题,更要承担着对社会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工作被动。

3、社区消防工作尚未形成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一是社区体制改革后,社区的行政管理职能逐步转化为社会服务职能,由于受传统习惯影响,不少社区没有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区服务的内容,仍然依靠上级会议、通知等行政命令开展工作,注重工作的突击性,忽视工作的连续性,工作方法和手段单一,缺乏长效管理措施。譬如消防宣传工作,有的社区仅在“安全月”、“119消防宣传日”期间开展几次活动,没有将消防宣传纳入社区教育等日常性基础工作。二是工作运行机制整体还不协调,横向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往往注重抓好具体工作落实,忽视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消防规划的完善等工作,对全局性工作的把握和参与程度不够,导致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具体工作增多,未能形成良性工作运行机制。派出所、社区、物业公司、业主之间也有类似问题,由于缺乏沟通协调,时常出现各自为政的局面,使消防工作难以落实到位。部分社区居委会没有将消防组织网络建设延伸到居民小组、楼道、经营单位,也没有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消防安全责任制,责任职责不能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居民家庭,使得社区自身在管理过程中缺乏规范性、自主性,各级消防安全职责还不够明确,直接影响到消防工作的有效落实,而社区消防管理人员工作制度往往沿袭了以前的保安人员工作体制,不要说怎么去定期维护、检测、操作消防设施,有些管理人员竟连灭火器的使用和判断是否过期都不知道,加之没有明确的奖励机制,难以将消防安全管理经常化,制度化。此外,公安派出所在对社区业主实施消防监督的过程中,由于社区民警承担着专项治理、治安防范等大量工作,在社区工作的时间一般很难达到规定要求,同时由于重罚轻奖的考核机制,使社区民警对消防执法的积极性不高,与严格执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4、社区消防基础建设薄弱。一是基础设施建设先天不足。许多场所的消防设计未引起设计人员的重视,设计人员只是一味地根据甲方要求的建筑布局、设想来设计,并未考虑消防安全。有些建筑施工中标单位因自己没有消防资质,便挂靠其它有资质的单位,而施工仍然是原班人马,造成工程施工质量粗劣,给消防安全带来隐患。二是社区消防硬件设施不够完备。在城区内规划的新建社区的消防基础设施还比较完善,而且消防安全管理上也有一套固定的模式,但是经济落后的老城区社区消防建设“先天不足”,电器线路老化、消防水源缺乏、乱搭乱建、占用消防通道、群众消防意识淡薄等现象十分普遍,消防基础设施十分薄弱,大多数社区灭火器材等设施配置较少,少数社区即使配置了,也是量少质差,甚至失效过期;有些社区尽管安装了室内消火栓,但水带、水枪没有配备到位,参差不齐,有的甚至形同虚设,毫无作用。硬件设施的缺乏和保管不当,一旦发生火灾,就难以进行火灾初期的有效扑救。在如有的社区为便于管理,禁止机动车辆随意进入,便在社区入口安上铁栅栏、石礅等,只能让行人通过,机动车辆不得进入。从而在万一发生火灾的情况下,消防车也不能顺利进入社区内部,进行扑救。此外,社区内的一些菜市场、小地摊、书报亭、修车摊等也见缝插针,占用着消防通道。社区内的建筑一般都是一个单元一个疏散楼梯,对于每一户居民来讲特别是在六层及六层以下的单元或住宅中,只有唯一的一个疏散楼梯,一个安全出口。而有的居民经常将家中的自行车、破旧家具、纸箱等堆放在楼梯间和通道上,甚至在通道上搭盖厨房、储藏室,严重占用了疏散楼梯。

如果底层住户发生火灾,楼上各层人员将难以从疏散楼梯顺利疏散。再者现在许多居民为了家中防盗,在门窗上均安装了比较坚固的防盗门和铁栏杆,这样既不利于安全疏散,也不利于消防人员进行火灾扑救。有的社区由于规模小、开发早,根本未设置一只室外消火栓。住宅楼特别是七层以下单元式住宅、六层以下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根本没有任何室内消防设施和器材。即使是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和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以及底部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设置了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但由于开发公司或物业管理部门对此疏于管理,不按照维修、检测、保养,再加上居民的挪用,不法分子的盗窃等原因,使住宅楼内消防设施损坏丢失严重,绝大部分都不能正常使用。此外,由于居民的消防意识薄弱,几乎没有居民家庭中配有小型灭火器材。从而导致了整个社区内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严重不足,不能有效地进行初起火灾的扑救,极易使小火酿成火灾。三是社区物业管理部门经费不足导致消防设施维护管理难以为继。由于物业管理中存在的运作机制不规范、整体水平低等原因,物管费收缴率低,用于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上的更是屈指可数,部分物业管理公司面临生存危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更是举步维艰,造成消防设施失管失修问题严重。部分社区消火栓损坏、消防器材被盗现象时有发生,物业管理公司对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积极性不高,投入较少。部分经营较好的物业的消防设施维护费主要依靠政府拨一点、社区筹一点、共建单位出一点的办法加以解决,而部分长期亏损的物业公司消防设施维护费主要来源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补贴,房产开发公司出资的目的是从售房的实际需要出发的,社区内住房一旦售完,开发公司势必停止补贴,因此物业公司无法长期保证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的落实,这将直接影响到社区居民火灾扑救。

三、做好社区消防工作的对策与措施

(一)以广泛深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居民和物业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

一是建立社区消防宣传网络社区消防宣传工作,应在已有社区组织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消防宣传网络。社区消防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宣传活动的开展。只有依托这种完善的社区消防管理网络,才能使社区消防宣传工作的全面开展得以实现。二是建立社区消防宣传阵地。每个社区要在人员集中或休闲场所建立消防宣传栏,有条件的可建立“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中心”、消防画廊、消防公益广告栏,要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消防文体娱乐活动。各社区可借助社区内的人文景观、文化广场等场所,组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要针对不同季节、不同群体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与此同时,各社区可将对外开放的消防站作为重要的消防宣传教育阵地之一,组织群众定期到消防站参观、体验消防生活,接受消防教育。各社区领导机构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增强新闻单位对社区消防宣传的关注力度,在提高人民群众对社区消防宣传工作重要性认识的基础上,增强消防意识,通过消防宣传阵地,在社区营造浓厚的消防宣传氛围。社区内应普遍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消防宣传橱窗、消防画廊等,统一在每个居民楼道设置“119”消防警示牌。充分利用社区文化宣传机构、场所和有线广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各社区应在图书室、老年活动室、社区报刊中增加消防方面的内容;在公共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室、消防画廊等;在每个居民楼道设置警示牌、居民防火公约;设置消防宣传教育室,提供各种消防法规、书籍和画册供群众阅读,定期播放消防安全VCD宣传片;利用社区培训家庭防火员,发行《社区消防安全简报》;社区志愿消防巡逻人员每天早晚鸣响防火警示笛,提醒居民关闭“三源”(电源、气源、火源),防止火灾。各社区在寒暑假期间应组织少年儿童进行防火教育,召集老弱病残人员向其讲授防火常识,举办广场文化活动、社区文艺汇演,结合季节火灾特点和重大节日,充分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服务活动室、社区广场等现有文化活动设施,组织开展贴近社区、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和喜闻乐见的消防宣传活动,将消防知识融入其中,做到寓教于乐。公安消防机构也要加大社区消防宣传力度。消防站应对社会开放,定期接纳社区群众进行参观,开展火场逃生训练,使其增强对消防知识的了解。公安消防部门还可以开通消防热线,随时接待群众的消防投拆和消防咨询,通过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使消防宣传活动更加贴近群众,贴近生活。三是提高物业人员的消防技能.对社区内物业的相关人员要进行专门的集中培训,使之更多地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火灾扑救与组织施救技能,提高对社区内公共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养技能,能够在检查中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制定相应的技术认证考试来规范和保证社区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的素质,从而提高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上海市就充分发挥上海消防学校的固有资源,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化学危险品“三员”、公众聚集场所经营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技能的专业培训,两年内共计培训各类人员8万多人,大大提高了消防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另外,建议社区内的单位和家庭参加火灾保险,以提高其抗御灾害的能力。

(二)加快保障社区消防安全及消防事业发展的法规建设。

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居民社区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管理职责,填补了长期居民社区消防工作无人管理的空白,但还没有统一的社区建设国家消防安全标准,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效果仍然参差不齐,使城市居民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很难进入标准化,法制化轨道。因此,针对社区消防法治不健全,应尽快制定出高质量、经得起时间和实践检验的、与《消防法》衔接配套的社区消防法规体系,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可根据《消防法》出台相应的规定,逐步使社区消防工作的各个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对相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机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和居民个人应尽的义务和职责要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并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明确民政、城建、工商、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根据社区消防建设的内容和要求,负有建设、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明确公安派出所实行责任区民警包片负责制,督促辖区单位、物业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职责、开展防火检查,切实发挥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作用;明确消防处(科)要加强社区消防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社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对社区内的单位实行抽查,消除火灾隐患;明确规定辖区消防中队要做好消防站开放工作,对辖区内单位、居民住宅区底数清、情况明,制定灭火预案并实施演练;明确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将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内容;制定社区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消防管理工作;与驻区单位签订防火安全责任状等;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制定防火公约,定期对社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楼院及消防通道开展防火检查,对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等。特别是当因其不履行其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时,应处以什么样的处罚要有较详细地规定。并根据社区的规模、性质,特别是针对新建社区和老城区的特点,分层次对消防组织建设、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车库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等制定相应的规定,《规定》要把握好尺度,不宜过细,既要有普遍性,又要灵活性。对新建社区消防软硬件建设要坚持高标准,有条件的社区要建立视频监控系统,把实现规范化管理作为这类社区消防安全的主要目标;对老城区以及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社区,重点从软件上下功夫,突出社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严格细化各项规章制度;对车库等配套设施不健全的老城区和建设相对较晚的社区,在政府未统一规划建设停车场的情况下,可会同城管、“创建办”等部门,利用小区空地,采取划线管理的临时措施,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如上海就根据建设部、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召开的济南会议精神,在立足本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社区消防工作建设标准》《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以建立社区消防工作三级网络、推进“八个一”工程和强化消防工作责任制为重点,确定了五年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目标,并在03年内及时总结和推广了黄浦、长宁等区试点工作经验,实现全市100%的社区消防工作达标.

在单独制定《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困难的情况下,也可将消防安全纳入社区其他管理规定中。社区自身也要建立、健全具体的社区消防工作制度、消防联席会议制度、消防宣传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等。建立社区消防档案,对社区单位、住宅小区、重点辖区分别登记、造册建档,实现社区消防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另外,在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还可以编写《社区消防工作指南》、《社区消防工作手册》等,用于指导社区的消防实践工作。

(三)要从源头上建章立制,进一步细化规范社区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消防工作制度落实到位,主要是加强社区消防的制度建设,明确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办公室、警务室等机构及社区消防安全责任人、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和落实社区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例会、宣传教育、防火巡查检查与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管理、火灾扑救等制度,规范社区消防管理。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召集不少于一次的年度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社区每年与驻区单位、物业公司和居民住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推动社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通过制度建设,形成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导,以居委会为依托,社区单位、行业部门、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社区消防工作运作机制。主要是建立如下机制:

1、互动机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社区之间要形成一种双向互动的工作关系。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履行其管理职能时,与被管理者一般都是单向互动,即定期向被管理者下发文件、传达指示,公布信息,这种单向的互动能使被管理者及时了解政府的政策倾向和政策动态。但社区消防建设是一个开放的、动态的过程,如果只有单向的信息传递,而没有良好的信息反馈,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就可能会出现偏差,同时单向的信息流通也不利于社区消防建设的协调发展。因此,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制定定期走访制度,或者定期、不定期地与社区进行交流、沟通,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共同推进社区消防建设工作。

2、服务机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法,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通过服务促进管理,增强社区消防建设的活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可为社区消防建设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包括政策服务、协调服务、引导服务、宣传服务。一是政策服务,即制定出台规章制度,为社区消防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支持社区依靠自身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火灾事故防范功能,解决社区消防安全问题,为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协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二是协调服务,即发挥职能作用,帮助其完善组织建设,实现责、权一致,积极帮助解决社区消防建设中遇到的现实困难,使其充分发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作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帮助社区健全各类消防组织,主要应建好“四张网”:一要建好组织管理网。通过颁发消防责任任命书、签订责任状等形式,构建社区、居民小组、楼道三级管理网络,负责社区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同时,明确物业管理部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责任和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二要建好自救网。把社区义务消防组织建设作为扑救社区初起火灾的一支重要力量加以发展,组织妇女、物业管理人员、社区服务管理人员、经营业主等常备力量,定期开展灭火演练,提高社区扑救火灾的能力。三要建好防护网。在发挥社区保安作用的基础上,把党员干部、离退休人员、共青团员等骨干力量组织起来,建立消防志愿巡逻队、义务值勤队,增加消防巡查密度,进一步严密火灾防护网络。四要建好监控网。通过采取加大返还罚款额比例的措施,调动派出所、社区民警做好社区消防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依法强化对社区业主的消防监控。同时,在社区保洁员、收费员等服务人员中建立松散型的流动消防监控网,使其成为安全防范的“耳目”,派出所定期组织活动,了解掌握社区治安、消防动态,形成固定和流动相结合、纵向与横向相结合的立体组织网络,夯实社区消防工作基础;三是引导服务,即引导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整合驻社区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参与和推动社区消防建设;四是宣传服务,即社区消防建设要通过社区居民自治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必须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消防建设。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体,着重宣传社区消防建设在新形势下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还可以举办“社区消防建设义务服务日”等活动,为社区提供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扩大影响,进一步推进社区消防建设工作。

3、监督机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充分履行监督职责,是社区消防建设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监督可分为法律监督和过程监督。一是法律监督,即社区消防建设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要监督社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二是过程监督,即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参与社区消防建设的重大活动,定期到社区进行走访调查,听取社区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和情况反映,了解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督促落实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的各项工作任务。

4、激励机制。社区消防建设具有自主性、社会性和群众性,为发挥社区的主观能动性,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社区三方面都要运用激励手段来推动和鼓励社区消防工作。可采取目标激励、精神与物质激励和情感激励三种方法。一是目标激励,即制定一个明确的目标,是各地积极开展社区消防建设各项活动的内在动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帮助社区不断确立新的目标,不断推动社区消防建设的进程;二是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即要及时总结社区消防建设所取得的成效,定期总结表彰工作成绩突出的社区,有条件的可适当采用物质激励。社区也可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对参加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奖励;三是情感激励,即社区和政府职能部门要实行以联络社区消防建设工作人员的情感为基础的管理方式,主动与社区消防建设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与协作,关心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打造社区消防建设的良好发展局面。上海市公安局就充分利用激励机制,制订出台了《上海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明确了派出所第三级消防监督工作的范围和权限,并对1000余名专(兼)管消防民警进行了业务技能培训,同时,结合公安警务机制改革,把社区火灾控制指标列入了社区等民警的目标量化考核范围,有效地发挥了基层一线民警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主观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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