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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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道路包括市区和城镇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分为快车道、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并负责本市范围内城市道路的统筹管理工作。
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受市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受委托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城市道路发展、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的政策,鼓励、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装备,保证道路建设、维护资金的足额投入。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道路的权利和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
第二章 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状况制定城市道路改造和大、中修计划,并按法定程序立项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道路技术规范以及环境保护要求。
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建设单位禁止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对城市道路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方案时,应当征求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以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网设施的管理单位的意见;市道路主管部门在审定城市道路改造、大中修工程方案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应当征求道路管养单位、公安交管部门以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网设施的管理单位的意见。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扩建道路及道路下各种管线,必须向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与道路改造同步实施的各种管线必须单独报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道路建设单位不得允许管线建设单位进场。
(三)经批准的市政道路、管线施工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指定测绘部门放线,经规划部门验线后,方能进场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市政工程设计图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工程设计的标高、平面位置、管径等;道路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审批单位申请验收,凡未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质检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质检手续,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接受、移交。
(四)与道路改造同时施工的各种管线,必须对管线进行竣工测量,管线未竣工测量的,不予道路验收。
(五)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大中修时,建设单位应提前六个月通知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等各种管网设施的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等各种管网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大中修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道路,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道路技术规范,并经市政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施工安全,保障现有各种管线设施的安全。
住宅小区的道路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计划同步建设,并完善雨、污排水和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本市实行雨、污排水分流制,无论城市道路、厂区道路,还是住宅小区道路,均不得雨、污合流。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新建、改扩建、大中型维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组织工程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与市道路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由市道路主管部门委托道路所属区专业道路管养单位统一维护和管理。
未办理移交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负责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新建、改扩建的道路移交应具备的条件:
(一)按工程设计全部竣工,无丢项、甩项。因特殊原因需甩项的,建设单位应在移交时做出书面说明、制定后续施工计划,并在条件成熟时组织施工。
(二)经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
(三)验收时发现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四)施工现场清理完毕;
(五)附属于道路的污水、雨水、园林绿化、照明、环卫以及其他管网设施具备移交条件,并能同步向有关部门移交;
(六)竣工资料齐全、规范,有关手续完备。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桥梁为二年),自验收合格并办理建管交接手续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保修期满后,出现重大内部结构性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检测和普查,制定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采用首问负责制,道路管理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部门实行联办。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类别、技术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额,核定年度养护、维修经费。实际投入的养护、维修经费不应低于核定额的80%。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道路建设竣工完成,具备移交条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市道路主管部门进行道路移交,由市道路主管部门委托所属区城市道路专业管养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二)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三)住宅小区、厂区的道路,由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四)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钢轨外沿铺装部分,由铁路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五)城市道路沿线道路红线以外至单位、门店前由各单位、门店自行铺装的道路,由所属单位、门店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有关技术规范有计划地组织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及时、迅速,质量可靠,道路完好。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网的检查井、盖板及其它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相关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损坏缺失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并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对于修复不及时造成不安全隐患的,其所应负的责任由有关产权单位负责。无产权单位的,由该道路的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竣工。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的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行车安全。
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时间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对于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长期占用城市道路,对道路造成一定破坏程度的相关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有权要求其恢复原貌或按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对于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在办理完相关的审批手续后,为确保城市道路的完好率,其沟槽或路面等道路的恢复,必须由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进行恢复,并按维修养护定额收取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应费用。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带标志,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
(二)车辆载物拖刮路面;
(三)占用道路堆放重物;
(四)直接在路面拌和泥浆、打砸硬物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五)挪动、毁损井盖、护栏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六)机动车在未标明允许停放的道路上停放或在人行道上行驶;
(七)在城市道路上从事各类生产、维修、冲洗车辆及加工活动;
(八)占压盲道停放车辆、修建构筑物、堆放物品或从事其他活动;
(九)向道路上排放、倾倒污水或其他污物;
(十)向雨水井内清扫泥土,排放、倾倒污水污物;
(十一)擅自开设路口;
(十二)擅自拆降路缘石、抹爬坡或者改动道路结构;
(十三)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影响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一)占用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设置广告牌、电话亭、书报亭、存车点及其他构筑物的;
(二)占压城市地下管线的;
(三)占压盲道的;
(四)占道设施距人行道侧石间距小于2.5米的;
(五)占用道路红线搭建踏步或者楼梯的;
(六)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的;
(七)损坏绿地、树木或者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
(八)与周围景观不协调的;
(九)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允许占用的情形。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工程建设施工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二)挖掘道路施工方案;
(三)文明施工管理承诺书;
(四)项目计划批件副本;
(五)规划红线图原件及复印件;
(六)施工资格证明文件副本;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物寄存、仓储、理货、运输信息咨询、配载、联运、物流服务(含海上国际集装箱进出口及内陆中转货运业务、车辆服务、营运停车服务等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道路运输服务业应贯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鼓励开展横向联合,通过优质服务、合法竞争,逐步形成服务网络。
第四条 西安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的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实施。
第五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所在区或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七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核定的范围内诚实经营,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处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规定,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
(三)严格执行交通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在经营场所明码公布。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
(四)不得搞地区或部门封锁,不得以垄断、倒卖货源、高进低出、居间盘剥等方式牟利。不得向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委托运输、配载货源等。
(五)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专用发票,不准私制票据或使用其他结算凭证。
第九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规定的统计报表。
第十条 道路运输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道路运输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扶持、引导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发展,并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要定期对经营者的经营状况、经营行为和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提供有关报表、账册、资料等,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建立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经营者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30日内,按第六条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外国、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三资企业从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新变化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物寄存、仓储、理货、运输信息咨询、配载、联运、物流服务(含海上国际集装箱进出口及内陆中转货运业务、车辆服务、营运停车服务等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二、删除第五条。
三、第六条第一项作为第五条修改为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所在区或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四、第六条第二项作为第六条修改为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条为树立收费站文明服务形象,对收费站实行半军事化管理。
第三条实行半军事化管理的目的是使收费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作风素质和一定的军事素质,培养其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吃苦耐劳、不畏艰险、严谨求实的作风。
第四条半军事化管理含军训、内务卫生制度、着装、升旗仪式、考勤等内容。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建立健全半军事化管理机构,是实施半军事化管理的组织保证。
1、收费科是半军事化管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收费站半军事化管理工作。
2、收费站以现有站、股、班的格局,各自负责本部门的半军事化管理工作。
第三章军训
第六条对收费站实施军事训练是塑造文明形象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展示窗口形象的基本形式。通过学习和训练,提高收费站员工政治思想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培养革命英雄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增强组织性、纪律性,掌握基本的军事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新员工岗前培训必须接受军事训练,集中训练时间一般为一周,由承训部队军事教官负责实施。军训的主要内容为:队列训练、内务达标、纪律教育等科目。
第八条收费站征稽股具体负责军训工作,抓行为养成和日常的考核,将半军事化的管理贯穿到收费站管理全过程。
第九条军训要贯彻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原则,军训结束进行相应的实操和理论考核。
第四章内务卫生
第十条内务卫生是半军事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规范要求:
1.铺面干净平整,被褥叠放整齐,有棱有角,床铺不允许堆放其他物品,被褥放置位置、方向一致。
2.床下鞋子摆放整齐,鞋尖朝外。
3.牙缸,皂盒放于脸盆内统一位置,毛巾两折挂放齐整,脸盆应整齐置于脸盆架。
4.台面干净整洁,暖瓶放于适当位置并排放整齐。
5.室内墙壁不准张贴字画。
6.室内衣物不得随意挂放,冬装统一挂放于最内侧床铺横档,做到整洁、有序。
7.窗台清洁,不允许放置杂物。
8.柜内物品摆放整齐,柜上不允许放置物品,钥匙不要挂在柜门上。
第十二条检查评比
1.收费站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评分公布。
2、不定期进行抽查,予以通报。
3.对内务较差寝室(个人)进行帮教、辅导,对于数次帮教无效,态度不端者进行一定处罚及处分。
第十三条、卫生清洁
1.各寝室必须认真清扫、拖地,保持室内全天整洁,物品摆放按规定有序整齐。
2.严禁乱扔纸屑、果皮等杂物,严禁向窗外、阳台泼水,丢弃杂物,破坏卫生清洁。
第五章着装规范
第十四条人员当班统一着工作服,并按规定佩带标志、胸卡、携带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着工作服时,要做到衣冠端正、风纪严整。
1、着工作服时成套,不得与便装混穿,不得跨季混穿,不得对工作服乱加修改。不得披衣敞怀和围大围巾,不卷裤脚和袖筒,不穿破旧、污秽的工作服。
2、着工作服时,不得勾肩搭背、嬉笑打闹,不得去营业性娱乐场所。
3、男工作人员不得蓄长发、留胡须和长鬓角;女工作人员不得浓妆艳抹,不散发披肩,不得佩带首饰。
4、严禁将工作服、标志、证件等转借或送与他人穿着使用。
5、自觉遵守“上岗着装,下班换装”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量在大幅的增长,危险化学品对环境和人类的潜在风险在扩大。危险化学品运输一旦发生事故,可能会造成惨重的人员伤亡、长久的环境污染及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已是企业的重要工作,而如何有效地减少事故发生,建立良好的安全运输秩序,需要的不仅是运输企业的努力,也需要从业人员及车主们的大力支持。
一、分析目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中事故因素
(一)可控因素
1.人员素质低,缺少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
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工作人员,如驾驶员、押运员等,其中有不少人文化素质低,不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及危险化学品的基本属性和其化学性质,因此一旦货物发生泄漏或引起火灾等事故他们就不知如何处置,没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态扩大。还有些驾驶员、押运员责任心和安全保护意识不强,他们对其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规定缺乏了解,存在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甚至酒后驾车等现象。
2.职业道德低,贪图低成本
一些货主职业道德较低,为了减少运输成本,在配装货物时,将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同装在一辆车上,或者将灭火方法、抢救措施不同的物品混装在一起,万一发生泄漏就有可能因为混装而引发更大的灾难。例如,2011年6月14日18时30分左右,在广西宾阳县黎塘镇永安西路新埠桥收费站旁的港兴停车场,一辆江西牌大卡车混合装载氯酸钾、碳粉等易燃易爆物品,因卸货不慎引发爆炸,并引起停车场内20辆汽车发生燃烧,事故已造成8人死亡,4人受轻伤,2人受重伤的重大化学品爆炸事故。
(二)不可控因素
交通事故的发生,很多时候与一些客观因素有关,如与道路状况就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当汽车通过地面不平整的道路时会剧烈震动,使汽车机件损坏,还会使所载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之间发生碰撞而引发爆炸;在泥泞的道路上,在山道、弯道较多的路段都容易发生侧滑而引发事故。另外,天气状况的好坏也直接影响到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如在大雨、大雾或冰、雪天时视线不清、路滑,从而导致车辆碰撞或翻车而引发事故。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的对策
为了更好的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我们坚持的是一个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通过努力,将事故数减少,将事故影响范围缩小。
(一)减少人为原因
1.排除无证驾驶,加强人员的培训
定期检查驾驶员相关证件,排除无证驾驶,对证件将到期的驾驶员强行要求其进行年审。定期组织车主、驾驶员、押运员等相关工作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出险的应急措施进行培训。加强对安全设施的检查,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器材,定期演练,提高对各种恶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反应能力。
2.遵纪守法,提高职业道德
遵守交通管理法规和各种规章,是提高驾驶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因此驾驶员要学法、懂法、守法,用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自觉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依法管理,保证行车安全。
3.加大安全宣传力度,提高安全意识。
根据天气特点发送安全教育短信,发放安全宣传资料,出安全宣传板报,严禁驾驶员疲劳、超时、超速、超载驾驶。同时针对夏季汛期,展开对山区道路安全行车注意事项的教育及暴雨季节沿江、沿海、沿山安全行车教育,做好应对特殊天气运输安全宣传工作。
在节、假日期间,针对客流量、车流量大的特点,教育驾驶员行车注意避让私家车、摩托车、行人等,确保行车安全。在安全日常教育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行车知识普及和安全规章制度的培训。
(二)加强车辆行驶安全
1.严格把好车辆技术状况关。严禁超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车辆装货行驶。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达不到一级技术条件的车辆要严禁其运输危险化学品货物。同时要求车辆配备灭火器等设施,保持车容整洁,按期做好二级维护。
2.实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24小时”动态监控。企业要求危险品运输车辆安装GPS,对GPS未上线的车辆实施召回并进行检修维护。另外增加GPS专职监控人员,做好“24小时”值班记录,确保GPS有效监控,及时纠正和处理各类违规违章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三、易爆危险化学品运输事后应急处置
1.尽快报警、组织人员抢救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因为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发生泄漏,驾驶员、押运员或周围的人要尽快设法报警,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地方公安机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应急措施,或将危险情况告知周围群众,减少损失。
2.杜绝一切火源,防止燃烧、爆炸
泄漏的危险化学品如果是易燃易爆物品,距离泄漏现场的一定范围内要杜绝一切火源。所有的电气设备都应关掉,一切车辆都要停下来,移动电话类通讯工具也要关闭,以防止设备打出电火花引燃引爆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汽。
3.小范围泄漏,果断切断事故源
如果贮罐、容器、槽车破损造成小范围的泄漏,要尽快设法堵塞漏洞,切断事故源。堵塞漏洞可用软橡胶、胶泥、塞子、棉纱、棉被、肥皂等材料进行封堵。
4.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降低危害级别
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若具有腐蚀性、毒害性,在处理事故过程中,一定要谨慎的采取相关措施,尽可能降低腐蚀性、毒害性物品对人的伤害。如是氯气泄漏,现场可用大量水对污染区进行喷洒或水中可加入苏打粉(碳酸钠),在地上也可撒苏打粉,还可将漏氯气的钢瓶,浸没在过量的石灰乳水中,使空气中氯气的浓度下降,减少危害。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道路桥梁施工前准备的意义
目前我国的科学技术在不断的发展中,对于道路桥梁的施工管理也有了一个新的方向,即集约化管理。现代道路桥梁在建设时都是比较复杂的,尤其是在一些大型的道路建设中还要考虑一些道路建设所用的机械设备,这些设备能够更好的保证工程的完成。大型的道路建设还要求一些工人拥有某些专业的技能,而且对于这些工人数量的要求也比较多,这些工人与设备作为施工的物资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所占的比重非常大。在保证了这些施工的资源基础上策划适当的方案,就能够为决策者正确的做出一个施工决策。在一个企业中,能够考核这个企业核心指标是施工的成本、质量和安全等一些经济技术指标,这也反应了整个施工单位的综合能力。企业的其他指标还包括,各种各样的建筑材料,生产、运输构件和制品的施工能力,施工现场中施工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施工时的供热、供水、供电,并且包括在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的生活的各种需要。
做好道路桥梁工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可以为企业更好的配制施工资源,在施工质量的保证下提高施工的速度,发挥企业的明显优势,将建筑工程的成本将到最低,可以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并且能够按期完成工程合同里的各项条约。
2道路桥梁施工前的技术准备
在整个工程项目中,施工前的技术准备非常重要,为了使整个项目工程的质量事故和安全隐患能够降到最低,那就要保证施工前的技术准备做到位,把该要准备的技术必须提前准备,不需要准备的也要提前了解,防止施工事故的发生,这就需要技术部门认真的做好施工前的技术准备工作。
2.1审查熟悉设计资料
在建筑施工时,所有参见该项目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该认真熟悉、审查施工时的施工图纸和一些与建筑施工相关的设计资料,将整个施工项目的结构特点、设计方向、各种技术要求都能做到心中有数,并且能够按照设计图纸上的要求建设出符合国家规定、符合图纸设计要求的建筑项目来。应该严格遵守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时的签证制度,把一些技术的核定、图纸设计的变更都要用文字记录到档案中,方便在工程检验和施工竣工结算时的取证。
2.2对拟建工程实地考察并编制预算
在道路桥梁工程建筑施工中,为了能够充分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应该提前对将要建设的工程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对当地自然环境的调查分析,能够掌握施工地区的绝对标高和该地区的水准点等情况,将施工拟建地的地质构造、地下管道及建筑物等情况了解清楚。通过这样实地考察才能获得建筑施工项目的第一手资料,能够根据该地区的情况对施工的组织设计做出一个合理、切合实际的设计方案。
在对整个拟建项目工程实地考察完后就要整个工程编制施工图的预算和施工的预算,根据设计好的施工图能够确定整个项目工程的工程量,施工项目的预算定额,并且按照其取费标准来编制施工图的预算。施工图的预算、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的定额能够编制出项目的施工预算,施工图的预算能够控制项目施工预算,施工预算能够为建筑企业的各项成本支出和两算对比提供可靠的依据。
2.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在建筑施工设计中应该加强施工时的组织设计,将施工时所要采取的各项技术措施都要确定好,施工项目的成本、工期、质量措施和安全措施也要明确设计。选用好施工时所要用到的方案、材料以及各种设备,合理的安排好动态管理控制以及文明施工。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就要编制出符合实际要求、切实可行的组织设计,这是整个道路桥梁工程项目能否做好的关键步骤。
3道路桥梁施工的物资准备
在道路桥梁工程施工的准备中,施工所需要的设备、材料等物资是保证工程顺利施工的基础,在建筑施工施工前必须要完成这些准备工作。在施工中应该按照施工的各个阶段所需要的不同物资进行分配, 安排物资的运输和储备,已应对连续不断施工要求。
3.1物资准备工作的内容
在道路桥梁工程的物资准备中,物资准备主要包括建筑材料的准备、建筑设备的准备、配件制品的准备和建筑生产工艺设备的准备这四个方面。
建筑材料上的准备主要是根据对整个项目的施工预算进行计算,根据建筑施工各个阶段的计划,按照所需要材料的各种规格进行定额储备,并且将材料消耗的定额进行汇总,然后再编制出每个阶段的所需材料量,这样可以更好的确定材料的运输和堆场的面积。
在建筑施工中,根据之前的设计方案,然后安排出以后的施工进度,进而可以确定施工时所要采用的建筑设备以及设备的数量等,然后可以确定所用设备的存放方式和供应方法。
在道路桥梁工程施工中应根据施工预算购进配件、制品,确定建筑的加工方案,并且根据构件和制品的名称确定这些物资所要存放的地点和方式,进而编制出这些物资的需要量计划。
在建筑工程的生产工艺设备准备中,应该按照拟建的工程设计流程图来确定所需要的工艺设备,进而编制出需要量计划。
3.2物资准备工作的程序
在物资准备中,物资准备工作的程序可以更好的做好物资准备,一般都是根据施工前的预算方案和施工过程中的安排进度,进而统一分配建筑材料以及各种设备、材料物资。然后再根据计划分配各种物资,将货源统一组织起来确定所要加工的方式及供应合同,继而根据物资供应合同来拟定运输方案。最后将所组织的物资根据施工计划的要求放在指定地点,按照规定进行存储。
4结束语
在对道路桥梁建设进行前期准备的时候每项工程都应该有所联系,将这些准备有机的配合在一起。在施工过程中各个单位还有互相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证施工的质量和速度。当然,在进行施工之前还要制定好相关的制度,确保施工单位能够严格按照规程来进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