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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知识培训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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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知识培训

篇1

医学是一门集科学性、服务性、实践性于一身的学科。在我国,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发展进步,医疗事故纠纷、侵权案件也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医患关系的紧张状况。因此,应当加强医学院校相关专业学生的法律素质的培养,使之成为不但具有高超医术和高尚医德,而且还拥有全面法律知识的优秀医护工作者,构建和谐健康的医患关系。

一、提升医学院学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1.有利于法治社会发展。自党的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以来,国家大力开展普法工作,成效显著,法治思想、法律意识深入民心。加强医学院学生法制教育,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关系到医疗卫生队伍的建设和卫生事业的依法管理,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卫生事业领域的落实的关键。因此,医学生必须学习卫生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和较强的法律意识,明确自己在医药卫生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坚持依法行医。

2.有利于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部分医药卫生关系需要法律来调整,如商业贿赂、医疗事故、乱收费等。当代医学科学的发展也向卫生立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如:安乐死、人工授精、克隆技术、艾滋病等病种的诊断治疗准则等问题都需要法律做出明文规定。为了卫生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必须健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不仅卫生机构的设置、各类医务人员的执业要进行法制管理,医务人员的行医行为、病人的求医行为和遵医行为也要进行法制化管理[1]。

3.有利于医学生的自身发展。医学专业技术性强,并且直接涉及人民的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知情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国家在卫生事业方面制定了《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执业药师法》、《护士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执业护士进入医疗机构工作必须首先通过相关卫生法律方面考试。

二、提升医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探析

1.国家层面

一是不断提高立法水平,完善医疗卫生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二是组织力量编写医学院校通用的医疗卫生法律教材,改变目前医疗卫生法教材种类多、质量内容参差不齐的现状。三是有关部门应将卫生法学列入规划教材,组织编写适应不同专业的教学大纲,并与国家执业医师考试、执业药师、护士资格考试等资格考试相衔接[2],为学生学法指引方向。

2.学校方面

一是在课程设置上,要完善法律基础课程和扩大教育渠道。要重视基础法律知识的学习,更要重视专业卫生法律知识的学习,以适应就业实践需求。除此之外,高校可以增开法学相关第二学位课程,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课堂上应当大胆引进医学领域的新问题、热点问题,如安乐死、克隆人、堕胎等,正确引导,让同学们加深对上述问题的认识。二是教学方法上,要改变“重法律知识传授,轻法律意识培养”的教学思维与模式,要将教学重点转移到对医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上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围绕社会上发生的最新热点事件,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充分发挥学生学习法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掌握与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三是师资力量上,要组建一支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在课堂上,要将法的价值和精神传播给学生,要通过授课,通过教师的一言一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在生活中,可以利用他们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和解决学生遇到的任何法律问题,用身边的事去影响学生树立法律思维方式,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

3.实习单位方面

实习单位是医学生学习的另一重要基地,在临床实习教学过程中,使实习生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增强学生卫生意识的根本[3]。医护人员有相当强的侵权责任意识以及一定的民事法律知识,在日常的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和正规医疗步骤、操作流程进行,做到每一步都有据可依,切实减少法律纠纷发生的几率。

4.医学生自身方面

要树立“宪法至上”的法律思想,明白自己肩负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神圣使命,代表着社会的进步和形象。这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更是法律要求的义务。要从内心深处真正的信仰法律,主动、自觉地学好法律知识,并将法律思想融入职业道德,运用到以后的工作中。总之,医学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对其个人成长、社会价值的实现、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以及国家的法制化进程具有重大意义,也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教育工程,需要医学生、学校、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参考文献:

[1]吴崇其,达庆东.卫生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14.

篇2

培养医学人才依法行医素养过程中薄弱环节的分析

针对医务人员对依法行医认识不足的现状,教育工作者应从源头上找到问题的症结。现阶段大多数医学院校对学生依法行医观念培养的思路不够清晰,在培养体制上存在着不足和客观上的困难,使医学生在执业前未形成良好的依法行医素养。1.课程设置上不完善。对于大多数医学院校来说,课程设置的重心是放在医学等自然科学上,对学生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提出较高要求;即使开设了少量的人文类公共课,学校对这些课程的重视程度相对不足。目前,各医学院校根据国家要求均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而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法律部分的学时数仅占该课程总时数的三分之一。通常各院校安排这门课程的课时数为54学时左右,法律基础部分为18学时。而这有限的18学时需系统地讲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内容不仅有法治观念、法律思维、法律精神,还包括宪法、民法、刑法等多部我国现行的基本法,庞大复杂的教学内容与有限的学时设置产生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在极其有限的课时数下,教师很难使学生对法律知识全面了解,法律精神充分领会,更难谈依法行医素养的培养。有些医学院校,除了公共理论课的设置外,还为学生开设了卫生法学选修课程,但由于学生之前所学的法学知识不完整,教师需要对同学们空白的法学知识补课,才能保证法律教育的系统性。这样就使选修课课时更加有限,对提高学生依法行医素养的收效甚微。2.课外获取法律知识途径有限。医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就是学校开设的必修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选修课“卫生法学”,而这两门课程有限的学时,很难满足同学们今后职业生涯对法律知识的需求。虽然各医学院校普遍重视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通过法律知识竞赛、普法讲座等多种形式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但对于医学生而言,获取与自己未来执业活动息息相关的卫生法律知识的途径是极其缺乏的,因此,各医学院校如何有效拓展学生获取卫生法律知识的途径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3.医学生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欠缺。多年教学实践发现,即使学生掌握了有限的法学知识,但其处理实际法律问题能力还十分欠缺。例如,学生学习了《执业医师法》中“执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法律规定后回答:“如果你是一位医生,面对罹患重病的患者该如何介绍病情又避免对其产生不利后果”的提问时,一部分同学选择向患者家属如实介绍病情,避免同病人直接沟通后产生不利后果;另一部分同学虽然选择直接和患者沟通,但在如实介绍病情的语言组织和沟通能力上明显不足。这一事例提醒我们,不但要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更要加强对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处理问题能力的培养。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开设相关课程的经验,改变传统医学课程,增加“医患关系”或“交流技能”等课程。

培养医学生依法行医素养的主要途径

无论是在临床基础学习期还是临床实习期,不仅要注重对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精神的讲解,更要让学生将依法行医的素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1.采取法律基础课与卫生法学课相结合,为培养医学生依法行医素养打下坚实的知识基础。首先,要保证法律基础课时数,只有法学基础知识掌握好,才能为后面学习卫生法律知识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将卫生法学作为高年级医学生的必修课,系统学习与自己未来执业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据调查,医学生在校系统接受过《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培训的比例偏低。有关研究表明:“我国医学院校的人文科学课程学时大约占总学时的8%左右”;而西方医学院校的“人文医学课程占总学时的比重以美国、德国为多,达20%—25%,英国、日本约为10%—15%”[3]。医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应以掌握卫生法律知识为基础,以防范和应对医疗风险能力为重点,以塑造医学生法律品格为核心。2.采取课内与课外相结合,多途径丰富医学生依法行医的理论知识。不仅要采取灵活的教学手段使学生掌握课堂上的法律知识,更要注重学以致用,让学生学会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如何做到学以致用,就需要学校和教师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平台。比如组织学生参加模拟法庭、法院旁听等,还可以利用医学院校有附属医院的优势,邀请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老专家做讲座,或由法学教师带领学生到临床一线收集典型案例,并组织学生讨论分析等。采用丰富的形式和多样的手段,提高学生学习卫生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自主性,逐步建立起依法行医的自觉性。3.法学教师“言传”与临床带教老师“身教”相结合,全方位培养医学生依法行医素养。一方面要鼓励法学教师学习医学知识,完善其知识结构;另一方面要密切关注临床带教老师对学生依法行医素养培养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医学人才培养过程中大部分的教育培养任务,是在医院等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各类临床学习实践和临床学习行医的过程中完成的[4]。临床实习阶段是医学生医学实践的起步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形成的职业态度、职业道德、法律素养将深刻地影响着他们今后的职业生涯。值得注意的是学生获得的教导,最精华部分并非来自于理论课堂而是临床实践,临床实习期对学生依法行医素养的培养是至关重要的环节。相对于法学理论课教师而言,临床带教老师以其深厚的医学学识和娴熟的临床能力等因素更容易受到学生的尊敬和认同。在长时间的临床接触中,带教老师的职业价值认识、敬业精神、处理医患关系的思维方式都对学生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他们的教学效果要更明显。因此,临床带教老师应该成为培育学生依法行医素养的重要力量。这就需要医学院校花大力气选拔优秀的临床带教老师,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总之,对医学生依法行医观念的培养是一项迫切而系统的工程,只有不断总结经验,探索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才能把他们培养成为具有依法行医素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医学人才。

作者:王晶 郭福娥 单位:长治医学院社科部

篇3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患者在医疗机构看病时维权意识很强,而目前护理人员在临床工作中法制观念淡薄,与临床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普遍缺乏,导致护理医疗纠纷逐年上升。护理人员不仅应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熟练的操作技能,还需具备良好的人文修养。通过对目前护理专业课程进行改革,加强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可以增强他们在工作中的责任心,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满足临床护理工作需要,有效减少护理医疗纠纷。

一、课程设置现状

(一)长期以来,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对法律相关课程的重视程度不够,注重医学基础课程和临床课程,护理相关法律教学学时数偏少,把护理专业学生的法律课作为公共基础学科,即与其他专业学生一样学习法律基础,授课教师一般为法律相关专业毕业的教师,缺乏医学、护理知识,讲授的知识是一般的法律知识,没有与临床护理实践结合,护士生对法律的认识只停留在表层,缺乏深刻的理解。

(二)目前,护理界人士逐渐认识到加强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最近出版的《护理学基础》或《护理学导论》中也增加了“护理与法”的内容,但教学课时偏少,一般为2~4学时,且多为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和护士管理等方面。这部分知识的传授主要由护理专业教师承担,护理专业教师虽然有丰富的护理学科知识和实际临床工作经验,但往往缺少法学知识的培训,受课时限制,也很难将抽象的法律条文与护理临床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护理专业学生综合素质中法律素质得不到提高。学生走进医院后,可能会加重医疗纠纷发生。

(三)还有少数学校开设了卫生法学课程,主要介绍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律,包括医事法、药事法和公共卫生监督法,内容与法律基础有不少重复。而且由于我国法学界对卫生法学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对许多问题既缺乏实践探索,又无系统、深入的理论基础,教学内容比较简单,教材仍停留在纯理论知识学习阶段,局限于法律条文的罗列、扩写的框架中,教学效果不佳。

二、课程改革策略

(一)注重课程分析进行教学设计

由法律、护理行业专家以及资深专业教师共同进行课程分析。课程分析基本要求是越详细越好,最好能把相关职业经验、解决纠纷的诀窍纳入进去。尤其要注意对细节的分析,因为往往是细节影响职业能力的形成。因此必须从岗位需要出发,结合近几年来发生在各大医院的护理纠纷案例确定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与要求,即基于护理工作的与其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明确课程考核方法与要求、建议学时等。

由经过法学系统培训的护理专业授课教师从各单元“联系”的角度对课程教学进行整体设计和整体优化,从职业岗位需求出发,确定课程的整体目标,特别是课程的能力目标。以职业活动的工作过程为依据,改造课程的内容和顺序,完成规定的课程教学设计文件,包括课程标准、课程教学整体设计、课程教学单元设计、课件等课程资源,并完成以互动式法学案例教学法为主的教学方法设计,特别是典型案例的分析讨论、总结及分析报告撰写提纲等。

(二)以岗位需要为依据重视教材编写

教材是教学思想、目标、内容和课程的主导,是课程得以实施的重要载体,是教学内容和课程改革的主要标志,因此要高度重视教材的编写。除传统的纸质教材外,还应包括学习要点、疑难解答、教学案例、教学图片、参考文献、专业期刊、相关网站等以多媒体为载体的材料。需要注意的是,教材要由专业教师和医院护理专家、法律专家共同编写,从护理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出发,编写中加入近2年来发生的有影响力的医疗、护理纠纷案例,增加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三)聘请护理专家进行讲座改进教学方法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使各种抽象的法律条款变为学生自己的知识,使他们能够正确理解并且学会运用,必须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采用多媒体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使临床具体实例与法律知识有机结合起来,真正指导临床实践。

护理专家在护理领域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积累,讲解具有极强的权威性和说服力,对学生的实习有很强的实际指导意义。学校要创造条件,聘请知名的护理专家给即将参加实习的学生进行医疗卫生法律知识讲座。结合临床实践分析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护士生在实际护理工作中执行基础护理技术操作、执行医嘱时、护理文件书写以及与病人沟通时潜在的法律问题和护士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结语

随着我国法制逐步健全和完善,患者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护理人员也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做到懂法、守法、依法行医,这样才能保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篇4

全球化生物-心理-社会医疗模式的来临及循证医学的发展带来了医疗服务观的改变,医疗行为从传统的“以疾病为中心”向“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服务模式转化,使医患双方传统的“被动式”医疗服务关系逐步发展为“参与式”医疗服务关系;因而在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方不再享有绝对的权利,而在类似于疾病诊断、治疗方案的选择上,患者享有一定程度的参与权。这就在客观上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不仅要充分理解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要保证患者对整个医疗过程的充分知情和积极参与;不仅要改变传统的医患双方不对等的权利义务观念,而且要对现行的医疗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着理性的认识,在医患纠纷发生时,自觉地运用多种方式解决纠纷。早在2006年,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医院管理年工作会议上就已经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医疗服务面临的挑战之一,就是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纠纷增加;而造成医患纠纷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当前,面对医患纠纷数量逐年上升的现实背景,客观上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既关系到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问题,也关系到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能否充分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因此,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任重道远。

一、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现状

“法律意识”主要是指人们对于现行法律及有关法律现象的心理态度、观点及情感的总称。[1]作为社会意识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法律意识主要体现在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和评价,对现行法律的法理内涵、功能、作用的理解,对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某种社会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等。长久以来,受传统“以疾病为中心”医疗观念的影响,医务人员在整个诊疗过程中主要考虑如何更好地解决患者的病痛问题,更多地注重诊疗过程中的知识与技术,而忽视了潜在的法律问题。相对于整个社会中法治氛围的不断浓厚、患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敏感性及法律意识却显得滞后不足,缺乏合理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的意识,对诊疗过程中所可能引发的医患纠纷相关因素缺乏必要的认识,比如,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具有法律证据意义的医疗文书存在不规范书写或不及时完成书写,对病程记录存在记录不全、不使用规范医学术语、虚假记录,对手术风险及患者知情的告知不详尽、敷衍了事及“患者及家属签字即可”存在不规范操作、瞒报、漏报传染病,对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泄露患者隐私,对患者及家属态度冷漠等等问题,这些都已成为医疗卫生行业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2]

二、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思维能力不足

法律思维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特定行业思维方式,一般指运用法律的逻辑、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当前,医务人员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意识尚未养成,不具备运用法律思维判断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一方面,表现为对纠纷隐患的认识不足,在临床工作中违反诊疗操作规范、病例不规范书写、侵犯患者隐私权等现象普遍存在,直接或间接导致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表现为自身的证据意识不足,在临床工作中面对患者及家属的各种提问,告知病情及提醒重要细节问题时往往没有形成完整的记录,对病历中关键信息书写错误等情况时有发生,在发生纠纷时往往无法证明自己的告知行为,对后续的纠纷解决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医学生法律教育不足

长期以来,高等医学院校“重医轻法”的现象一直存在,当前,大多数医学院校只注重培养医学生的医疗技能,而忽视了医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现有课程也只单一的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且往往作为公共课开设,课时较少,对医学课程任务繁重的医学生来说,也就显得无足轻重了,甚至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过关,没有真正意义上对法律含义及内容进行理解与掌握。因此,造成这些医学生毕业后进入医疗行业从事医疗活动时,缺乏维护自身权益、防范医患纠纷的法律意识。

(三)医务人员法律知识考核及培训不足

面对当前医患纠纷的复杂形势,医疗机构内部在注重临床质量与科研任务之外,未将依法执业所需的相关法律知识实质性地纳入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的范围中,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活动也往往流于形式,缺乏与法院等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知识学习与交流互动,严重阻碍了医疗质量的提升及医患纠纷的风险防控。

三、培养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是现实的必要需求

(一)是防范医患纠纷的需要

200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2009年医改方案”)中明确指出:要切实提高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发展医药卫生事业的能力,加强落实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律普及工作,全面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努力营造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法制环境。当前,随着医患纠纷数量逐步增多,医务人员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不能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医疗法律法规,面对医患纠纷时,将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更不能通过自身法律意识的增强来防范医患纠纷的发生。因此,为避免在医患纠纷及处理中出现盲目性,医务人员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树立自身“法律至上”的观念,十分必要。

(二)是培养高素质卫生人才的需要

2009年医改方案提出要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制订和实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完善全科医师任职资格,加强高层次科研、医疗、卫生管理等人才队伍建设,逐步明确规范医疗机构各级管理者的任职条件,逐步形成一支专业化、层级化、职业化的医疗机构管理团队。因此,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是契合新医改方案中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医学作为一门实践性、科学性、服务性很强的学科。医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患者的生命健康,医务人员不仅应具备高超的诊疗水平,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不按照诊疗操作规范进行诊疗活动,将很容易引发医患纠纷。尤其是在当前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现实情况下,医务人员确有必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依法行医,成为技术高超、素质全面的卫生人才,以利于救死扶伤、为患者的生命健康服务。[3]

(三)是加强依法执业、保障医疗安全的需要

党的十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当前,医疗机构经历了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现已经进入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为保障医疗安全,更好地为患者服务,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树立法治观念,认真学习卫生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依法执业意识。

四、培养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几点建议

(一)培养法律思维能力,强化证据意识

法律思维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特定行业思维方式,一般指运用法律的逻辑、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为有效防范医患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医务人员在整个诊疗活动过程中应当养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按照法律逻辑来分析、解决问题。一方面,强化对纠纷隐患的重点防范意识,严格按临床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规范病历书写,保护患者的隐私,强化与患者的充分沟通,建立可靠的医患信任关系。另一方面,强化自身证据意识,加强对法律中有关证据知识的学习,努力培养自身在临床工作中识别潜在证据的能力,必要时对于患者沟通时的关键信息进行录音,以保证各种记录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为日后发生纠纷时预留证据资料。[4]

(二)加大对医学生法律知识教育的力度

医学院校应当针对现有医患纠纷的特点,增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课时及授课人员,邀请医患纠纷方面的法律专家定期对医学生进行医疗法律法规讲座,努力提高医学生的法律信仰,逐步使医学生认识法律的重要性及实用性,从而丰富医学生的法律知识,强化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其真正理解和掌握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为以后进入医疗行业从事诊疗活动奠定基础。

(三)加强对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考核力度

医疗机构应当在医务人员的定期考核测评中加大对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考核,形成级别管理,使不同级别、不同年资的医务人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素养。结合医疗活动实际情况及医患纠纷发生特点,积极开展卫生法律知识培训、竞赛、演讲等多元化的法律知识培训活动,并将培训、竞赛等结果纳入医务人员职业考评、晋升考评的评价范围。同时,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医患纠纷案件的庭审观摩,提高医务人员依法执业、防范医患纠纷的能力。

五、结语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人类关于健康要求的不断提高,培养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通过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达到迅速、真实的解决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与弊端的良好效果,通过加强医学生的法制教育来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医疗卫生人才,达到有效防范医患纠纷发生的良好效果,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切实可行的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降低医患纠纷的发生率,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1]刘博,先德强.从法律意识的层次结构看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培养[J].法制与社会,2008(1):296.

[2]王瑾.加强卫生法制教育[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0,16(5):313-315.

篇5

为加强对农村卫生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侵害群众健康利益的行为,保障农村地区农民群众和社会关心的食品安全、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安全,解决执法监督频率低和监督空白点等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卫生局根据《卫生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监督网络建设,制订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管理实施方案。

该方案明确了“按照转变职能、优化资源、精简机构、健全网络、提高效率的要求,建立农村卫生执法监督网络,聘任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建立健全乡镇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对农村卫生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侵害群众利益,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的工作目标。区卫生局建立了以区卫生局局长任领导组组长区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实施工作领导组,负责制定方案、组织协调、会议动员、督查考核调研等工作;下设工作办公室推行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培训、资格考试、检查员聘任考核等具体事务。

实施方案对乡镇(街道)卫生监督检查员的聘任范围、聘任条件、聘任程序、聘任期限、聘任步骤及综合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在各乡镇卫生院、街道卫办在职在岗卫生人员,符合身体健康、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具备卫生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的聘任条件,可聘任卫生监督检查员。由各乡镇卫生院、卫办推荐,所在地乡镇(办事处)审查,经区卫生监督所审查核实后报卫生局审批,并对拟聘人员进行卫生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区卫生局聘任,发给聘任证书。卫生监督检查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限为三年,期满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聘任;聘任机关对卫生监督检查员进行聘任周期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或不符合卫生监督检查员基本条件者,予以解除聘任。宣州区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将于9月底全面完成聘任工作。

方案明确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工作职责:一是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二是协助卫生执法机构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助检查任务区内管理相对人的本底资料档案;协助卫生执法机构收集、核实和上报卫生监督信息;三是协助卫生执法机构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四是对卫生许可申请人进行指导;五是对管理相对人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及时提醒其纠正;及时报告并协助卫生执法机构调查处理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六是承办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机构指定或交办的工作任务。

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实行区卫生监督所和卫生院双重管理,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由卫生监督所统一指导管理;区卫生监督所建立本级卫生监督检查员信息库,实行卫生监督检查员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每年至少一次以上。卫生监督检查员必须遵守卫生监督执法六条行为规范和八条禁令,必须接受同级和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执法机构对其履行卫生监督协助检查职责的稽查。区卫生监督所与卫生监督检查员签订卫生监督责任书,对该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年终考核制度。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卫生监督检查员报区卫生局给予表彰;对于工作消极、失职渎职、甚至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检查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报卫生局予以解聘,追究责任。

篇6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卫生监督员是指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聘任的在法定监督范围内进行卫生监督的食品卫生监督员、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药品监督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放射防护监督员、学校卫生监督员等不同类别监督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县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卫生监督员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各类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发给全国统一的证件、证章。

第二章资格

第五条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受聘为卫生监督员。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参加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

(一)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管理实践经验:

(1)从事卫生防疫或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具有科员以上职务的卫生行政人员;

(2)从事卫生防疫或药检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或已取得医(技)士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省辖市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合格。

第七条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经法律、法规授权机关聘任方可成为相应专业的卫生监督员。

第三章任免

第八条卫生监督员在下列机构中聘任:

(一)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

(三)各级各类卫生防疫、防治和药检机构,必要时也可从乡镇(街道)一级卫生机构中聘任。

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为完成特定的卫生监督任务可从全国聘任国家特派的卫生监督员。

第十条为辅助卫生监督员执行监督职责,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聘任助理监督员或检查员。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被聘任为卫生监督员:

(一)非在职人员;

(二)专职实验室的检验人员;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监督任务的人员;

(四)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从事担任卫生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药品监督员的聘任,不受本条所列(一)(二)项所限。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所聘卫生监督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执法情况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依法直接撤免或建议原聘任机关撤免:

(一)不符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聘任的人员;

(二)经资格考试、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三)不接受指定的业务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四)在卫生监督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并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人员。

第十三条各类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和工作考核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离、退休或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卫生监督员,由原聘任机关办理解聘手续。

被撤免和解聘的卫生监督员由原聘任机关收回其卫生监督员证件、证章、帽徽、标志等,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职责

第十五条各类卫生监督员在法定范围内,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二)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及经营药品的个体工商户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抽验;

(三)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

(四)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

(五)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六)参加对有害人体健康事故、假药案和疫情的调查处理;

(七)宣传卫生法规和业务知识,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卫生和药品知识培训;

(八)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其它监督任务。

第十六条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第十七条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做到: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忠于职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取证及时、完善,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六)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八)不与被监督者建立经济关系,不担任被监督者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

(九)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各类卫生监督员的职权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

第五章奖惩

第十九条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各类卫生防疫及药品监督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聘任的各类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聘任卫生监督员的情况报所在地的省辖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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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的医科学生来说,卫生法往往是作为公共课开设的,或者举办专门的卫生法学专业,所以很少有混班教学或者开设联合课程。美国的卫生法学教育之所以强调混班教学与联合开课,正是为了加强两个行业之间的沟通,这当然也是中国卫生法学界的理想,但中国卫生法学教育却走上了不同的道路,它的思路是让学生同时学习法学与医学,通过这种途径来建立两个学科之间的“了解之同情”。这两种不同的思路促使教育者们思考,卫生法学这种交叉学科是由哪些学科交叉组成的。对交叉学科性质的认识偏差美国的卫生法项目本身不设医学课,对医学感兴趣的学生可以选择双学位或者专门攻读医学学位。美国人也讲交叉学科,却不是医学和法学相结合的交叉学科,实际上这里交叉的,乃是法学与医学伦理学、医学科学哲学、卫生经济学等。由此可知,美国卫生法学教育不开设医学课,却开设生物伦理学、卫生政策、医疗信息这样的课程。在广义上,“法,就其性质而言,一定是跨学科的”[7],考虑到大多数法律课程讲授的都是某种法律(Law“of”Something),因此它们也是跨学科的[8]。比如,对商法来说,制定商业法令的人至少应当懂一点商业交易常识;专利法律师,也该掌握一些工科知识。但商法不是法学与商学、专利法也不是法学与理工科的交叉学科。所以,这种意义上的跨学科或交叉学科的提法流于浮泛,它揭示不出卫生法学的特质。法经济学、法社会学都属于交叉学科,这是因为它将其他学科的方法论引入了法学,但法学研究与教育是否引进医学的方法论,却不得而知。因此,真正与法学交叉的应该是医学伦理学、卫生经济学等学科。例如,强行剖腹产之所以引发各界热议,就是因为这里涉及剧烈的伦理观念冲突;例如,医疗侵权法总是讲信息不对称,将它作为设置特殊证明责任规则的理由,而信息不对称正是卫生经济学的出发点。对从事医疗过失诉讼这样的实际业务来说,应多涉猎医学知识。在处理涉及专业知识的法律业务时,通常认为法律人应该掌握这些知识。例如,英国伍尔夫勋爵(LordWoolf)在他的民事诉讼改革建议中就提出,“医疗过失案件应由专家法官或者专设法院中心处理”,“应为法官提供医疗事务的特殊培训”[9]。就一般教学目标的设定来说,培养医学和法学两方面的通才太难了,于是应该更强调的是两个学科、两个行业之间的合作。比如在医疗过失诉讼中,律师的医学知识无论如何丰富,法官也只会采纳专家证人的意见,所以更重要的是律师与专家证人的配合以及与对方律师与专家的沟通。

课程结构设计上存在不足中国卫生法学界以为卫生法学的特质就在于它是法学与医学的交叉,而对这一学科本身而言,又错误地以为它是内部高度同一的部门法,于是在课程设计上存在偏差。中国的卫生法学课程体系往往会安排课时量非常庞大的如卫生法概论、医事法概论这样的“专业特色课程模块”,以证明自身的合法性[10]。但这种课程设计妨碍了卫生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理由有如下几点:①由于专业特色课程模块的大肆扩张,法学专业基础课的课时被严重挤压,而基础打不牢,卫生法教学也难以取得好的效果。原因在于卫生法并不是自成一体的部门法,离开了宪法、民法等各部门法,卫生法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正如卫生法学的老前辈沃德林顿所说,法科学生虽是为了卫生法学厉兵秣马,却也不可忽视如行政法、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这样一些课程的重要性。所以,虽然如今在医事主题下提供了大量课程,但从来不敢数典忘祖,将坚实法律基础的重要性抛在脑后[11]。②从美国的经验看,它的卫生法学教育分工越来越细密化。“卫生法现在涵盖的法律问题正变得越来越多,涉及到行政法、反垄断法、宪法、契约法、公司法、刑法、环境法、食品与药品法、知识产权法、保险法、国际法、劳动法/雇佣法、财产法、税法以及侵权法等诸多侧面”,面对卫生法的浩瀚无涯,一个办法就是只钻研卫生法的某一侧面[12]。正因为卫生法横贯了几乎所有部门法,所以卫生法或者医事法概论课由2、3位教师合作,也不能够有效胜任,由此必然影响教学质量。而医疗过失法、医疗社会保障法等突显卫生法学专业学生特色与长处的课程来说,由于被淹没于概论课程中,已经无法为学生加分了。③这些专业特色课不但占用大量课时,而且多安排在高年级,学生正面临司法考试、就业等严峻压力,这种无关直接利害的卫生法教学的效果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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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一)法律意识淡薄目前越来越多的九五后青少年开始步入医学院校,这个年龄段的大学生大多属于独生子女,依赖性较强,在刚刚结束紧张的高三学习生活后,又来到一个学习生活更为紧张忙碌的医学院校,往往需要度过一个较长的心理适应期。而在这样一种延续性的忙碌学习过程中,法律知识的学习很容易被忽视,更谈不上应用,导致普遍性的存在法律意识淡薄。(二)医学院校法学教育充斥着应试色彩医学院校课程设置中医学基础课和专业课占了绝对的比重,人文社科类课程比重较轻。大多数医学院校的法学教育是通过《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修养》这一门课进行的,传统的课堂教学方法加上考核方式,难以让学生真正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而针对职业能力的实用性法律知识讲授更是很少,学生很难做到通过学习将法律知识转化为实践技能,更谈不上在执业过程中自觉运用法律知识防范和处理医患纠纷等复杂法律事务。(三)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教学理论与实践脱节目前,尚无专门针对口腔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学课。法学教师在授课过程中,通常注重法律条文的讲解,忽视法条背后的原理、方法,学生较少确切理解某个法律条文的真正要义。口腔医学专业学生不同于其他临床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实习见习就需要在相对独立的空间独自面对病人,是医学生中较早直接接触临床的一类学生,面对日益纷繁的医患关系,尚未走出校园的学生往往显得无所适从。

二、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养成应有的教学内容

(一)基础法律知识教育根据医学专业的培养计划和目标,应该确定相应的法律知识教育教学规范大纲。包括法律原理的学习,主要指的是为法律规定提供基础性、准则性、规范性指引的理论;法律基本知识,主要包括宪法和一些大部门法,如刑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医学生专业法知识教育,即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历书写要求、处方质量要求、医疗安全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运用卫生法学实践知识,医学生能够将所学医学和法学知识融会贯通,形成合理的知识架构,在医疗过程中自觉运用法律思维、法律知识规避风险,解决问题。(二)实习前医用法律知识教育口腔医学是实践操作较多的一个学科,实习生要从课本的学习中迅速转到临床操作上来,即便是有带教老师的指导,但也需要面对病人独立操作,即使是一开始最简单的“牙拔除术”、“根管治疗术”也具有不可逆性,学生通常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自信,加上患者的不信任以及对新出台的医疗法规的不确切理解,都会带来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实习困难。因此学生进入临床实习前,除打牢专业基础课知识外,还应强化医事法律学习,需要通过讨论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辩论教学法、专题教学法等四大教学法对学生进行:1.语言交流培训,学会聆听患者的述求,从中准确把握患者表达的信息,同时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医疗行为中会采取的相应措施,又不至于让病人感到害怕;2.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学习,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书写病历;3.初步具备一定的法律能力,包括法治思维、法言法语表达、对法律事实的辨析能力。以便学生更好掌握与病人沟通交流的方法。(三)贯穿始终的法律教育要让学生真正遵纪守法,灵活运用法律,就要在学校营造依法治校的良好人文氛围。1.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突破传统教学模式的藩篱,将法学教育成为医学生人文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部分,通过案例教学、PBL讨论、模拟法庭、实地参观等多种形式完善法学教育。2.充分发挥学校文化的积极效应,通过宣传栏、校园网、校刊以及一些新媒体如微博、微信公众号适时传播法律知识,使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中进入医学生的大脑。3.发挥学校团委、学工部门、心理辅导站的作用,通过职业规划大赛、心理讲座等形式引导学生专业认同感,养成良好心理素质。4.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举办专家讲座论坛介绍卫生法律实际运用案例,组织以法律为主题的演讲比赛、辩论赛、知识竞赛、主题班会等,还可结合专业在雕牙比赛、科普大赛作品征集、临床实践技能操作和病历书写知识讲座和比赛中宣传法律知识,使医学生在此活动中逐渐增强法律意识。

三、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养成教学体系的建立

根据上述内容,即基础教学部分、临床实习前教育、日常法律意识养成教育三部分,通过理论课教学、实践教学、校园文化活动三个部分,形成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养成教学体系。见图1。教学体系形成后,各教学内容应分别占什么权重呢?为进一步明确各项教学内容所占权重,笔者从法律知识、法律道德、法律观念、法制能力、法律心理等5个部分设计《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问卷》。本次调查共向600名口腔医学专业的学生发放问卷,回收有效问卷528份,男女比例为1:1.25,其中,一年级学生113人,二年级学生125人,三年级学生146人,四年级学生112人,五年级学生104人。通过调查发现: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观念普遍形成,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较差,在日常生活中自然产生的法律道德情况良好,但法律能力几乎都未形成,更谈不上上升为法律心理,不习惯于通过法律的思维模式去面对解决问题。因此按如下权重设置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养成教学体系内容权重划分。随着我国医疗卫生行业制度的规范化,医学生的法学素养成为一名合格医学生不可或缺的素养之一,该系统可以及时调整教学大纲,在课程设置上不但覆盖该大纲要求,且在深度和广度上更上一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将医学和法学融为一体,较之以往传统授课方式更具有科学性和操作性。

参考文献:

[1]张会萍.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目标评价体系研究.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2).

[2]钱亚芳.关于构建医学生法律教育体系的思考.西北医学教育.2003(12).

[3]高润涛、李燕.提高实习阶段口腔医学生法律意识防范医疗风险.北京口腔医学.2012(12).

[4]冯玉芝.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途径与措施.辽宁医学院学报.2007(2).

[5]张鹏.论加强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对策.西北医学教育.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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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开展学习讨论活动。深刻学习和领会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把学习全会精神与学习科学发展观和我县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全面实施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

(二)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围绕行政许可、监督执法、行政处罚等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着力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对照问题找差距,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转变作风,提高效能,保证卫生监督执法公正、高效、规范。

(三)加强宣传培训工作。一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及健康知识,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二是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提高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关注力。三是积极参加法律法规日宣传咨询工作,营造社会参与、配合、支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良好氛围。四是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不断提高经营单位的自身管理水平,增强守法意识。

二、加强卫生监督员培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业务水平

上半年,选派4人(次)参加省、市级举办的培训班。单位举办业务培训2次。单位参加业务培训的人员近60人次,提高了卫生监督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大力开展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等宣传

为让群众更多地了解卫生法律法规,开展《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和“食品安全行动“等专项宣传活动,悬挂横幅标语,发放宣传资料近500份。通过大力开展宣传,使广大群众更多地了解卫生法律知识,更好地配合我们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业务工作

(一)卫生行政许可

依法开展卫生行政许可,认真开展学习《行政许可法》活动,了解《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确卫生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卫生行政许可实行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事项报备制、公开卫生许可审批程序、审批期限、准入条件和收费项目,为申办者提供须知等材料,热情接待申请人,耐心解释和指导申办人填写有关申请材料等,上半年共受理卫生许可12件(其中食品卫生许可10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2件)。

(二)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

为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出动监督人员15人次,对全县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全县共检查疾控(防疫)机构1个、县级医院1家、乡镇卫生院12家、学校医务室2家、村卫生室及个体诊所3家、民营医院3家,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同时还配合市督查组开展督查工作。

(三)食品卫生监督执法

1、我县辖区共有食品生产经营户198户(其中:餐饮业182户、学校〈营养餐〉食堂16户);从业人员423人,办理卫生许可证198户,办证率100%;办理健康证423人,办证率100%。出动监督人员200余人次,监督户数为198户(次)。

2、专项培训工作:举办了食品、餐饮业、学校、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人等培训班,学习法律法规及量化分级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参加食品卫生专项培训近200人。

3、上半年出动监督人员56人次,对120余所学校(含托儿所) 学生﹙营养餐﹚食堂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卫生的食堂提出整改意见。结合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要求各学校对照标准对食堂进行合理整改和布局,卫生检查组对各学校食堂进行检查,经检查多数学校虽然有所整改,但仍存在很多隐患。

4、做好重大会议、接待的卫生监督工作:出动监督人员22人次,共参加政府重大会议、接待工作的食品卫生监督4次,针对各种接待不同特点,制订可行卫生监督方案,指导接待宾馆(饭店)做好接待前各项工作,强调食品安全的注意事项,按各自工作职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保证接待工作的食品卫生安全。

5、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求,拟订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从学校食堂和中档以上餐饮业开始,对法人及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达不到要求的进行整改,逐步转变食堂和中高档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模式,提高饮食卫生安全水平。

(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

出动监督人员32人次,监督35户次,监督覆盖率为100%。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3家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责令限期改正。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共培训各经营户负责人及从业人员40余人。

(五)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对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出动监督人员4人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六)化妆、保健品卫生监督

出动监督人员8人次,对县城9家化妆品、保健品经销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未发现假劣化妆品在市场上销售,在日常监督同时,指导各经营单位索取相关证件建档备案。

(七)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执法

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开展职业病预防工作,举办了有职业病危害单位人员参加的职业卫生培训班,提高了他们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的意识。落实职业病防治宣传周活动,出动宣传人员5人次,制作宣传展板5张,悬挂宣传标语2条,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接受咨询300余人。

(八)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出动监督人员6人次,开展专项整治前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使他们认识到无证行医属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了我县的个体医疗市场。

(九)公示牌上墙。为了让广大消费者明白的选择就餐场所和消费环境,上半年我所对县城17家公共场所和35家餐饮业经营单位进行了量化分级公示牌挂牌管理工作,做到了卫生、制度等级公示上墙。

五、存在问题

(一)监督执法经费不足,交通、通讯、取证工具缺乏。致使监督覆盖率、发证前卫生审查率、餐饮具的抽检率、从业人员体检率等都与“卫生工作规范“的要求相差甚远。对远离县城的乡镇的食品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不能保证经常全面巡回监督,难以达到卫生规范要求。

(二)机构人员编制不够合理,人力资源匮乏,年龄偏大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素质低,严重影响了各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质量。

六、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开展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改善服务质量,树立文明执法窗口形象。

(二)加强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卫生监督人员业务水平和思想素质,转变观念,广开思路,开创卫生监督新局面。

(三)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卫生法律知识和对卫生监督执法的认识。

(四)积极争取政府加大对卫生监督执法经费的投入,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五)按计划分阶段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逐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六)加大卫生执法力度,对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给予一定的处罚,维护卫生法律的尊严,同时[,!]通过处罚促使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做好相关的卫生管理。

(七)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监督工作。

(八)继续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工作,开展职业健康维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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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党的十和区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在重点法律法规宣传、医务人员学法用法、法治文化建设和基层民主法治实践上下功夫,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实现全区“两年争先、四年领先、六年率先”的发展目标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从卫生行政人员、广大医务工作者和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出发,结合卫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医疗卫生服务中的热点焦点问题,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全民的卫生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广大医务工作者依法行医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三、工作任务

1.突出十精神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教育。广泛开展党的十精神宣讲,引导广大卫生工作者深刻领会十关于依法治国、法制宣传等重要论述的内容和精神实质,深刻把握新时期医疗卫生事业的本质特征。以“开展法律六进,推进依法治国”等主题活动为抓手,大力宣传宪法确立的国体政体、领导核心、指导思想、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权利义务等内容,不断增强广大卫生工作者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进一步突出服务保障民生、社会管理、生态文明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同时抓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新颁布的各类法律法规的宣传。

2.强化重点对象法治思维培育。一要培育领导干部、公务员的法治思维。以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和依法决策能力为目标,继续坚持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每周一卡学法等制度,组织领导干部学法讲座,引导领导干部群体形成法治思维。通过公务邮箱普法、举办法制讲座等形式,确保全年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促进公职人员依法行政。二要培育广大医务员工和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思维。积极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医改政策的学习。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日常工作,重点宣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医疗及卫生监督工作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升广大医务员工和卫生执法队伍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三要培育广大群众依法维权的法治思维。积极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在社会广泛宣传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增进广大群众对卫生工作的理解和认知,预防和减少各类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3.因地制宜开展法治文化建设。一要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切实抓好医疗卫生单位法治橱窗、板报、厅室、电子显示屏等建设,形成一批特色明显、氛围浓烈的法治文化阵地。二要依托有效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站,广泛宣传卫生政策和法律法规、卫生法治建设取得的成效、医务工作者中的先进典型以及卫生惠民服务重要举措。三要扎实推进法治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以“法治医院”、“长安医院”为重点的系列创建活动,进一步丰富拓展工作内涵,提升文化品位,彰显行业特色。

4.做好“六五”普法中期考核迎查工作。一要建立工作机构,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迎查方案,落实专门人员和必要经费。二要对照标准查缺补漏。严格按照检查验收标准,逐项逐条对照检查,精心准备工作资料,确保得高分、不失分、多加分。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彰显部门工作特色和亮点。三要加强督促指导。结合考核,对“六五”普法工作进行认真回顾,查找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同时加大对相关责任单位迎查工作的督导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四、工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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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学校基础医学教育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学习现代医学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终身性职业教育[1],是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适应现代医学发展,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需要,也符合医学科技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医疗卫生体制、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生命科学、生物医学的发展及人们对生存和生命价值的重视,传统生物医学模式逐渐转变为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这些都对继续医学教育提出新的要求[2]。当前继续医学教育内容中过于注重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忽略了人文素质的教育。专业技术固然重要,但单纯追求技术是远远不够的,当前医学模式下给医务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业素质与人文素养缺一不可,而技术与人文脱离,也会让现代医学进入死胡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应当重视人文素质教育[3-4]。

1加强职业医德教育

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存健康权是文明社会发展的要求,是对医务人员角色的基本要求。一个知识不全的人可以用道德去弥补,而一个道德不全的人却难以用知识去弥补。良好的医德医风建立在良好的到职业道德基础之上,强化医德教育,让每一个医务工作者都能明确自己所从事职业的神圣,责任的重大,增强工作责任感。目前,绝大部分医务工作者都具备很强的工作责任心,能本着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宗旨,做到把患者的健康需要放在第一位。受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也确有部分医务工作者自身责任意识薄弱、职业道德缺乏,价值取向发生偏差,以医谋私、只关心病不关心人等都不可避免地造成医患信任缺失,医患矛盾的产生。提高医务人员的医德修养,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内在要求。医德教育是医学教育的薄弱点,继续医学教育不仅要补好这一课,还要贯穿医务人员整个执业生涯。

2重视医患沟通教育

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医务人员诊治疾病更加依赖设备,重医疗技术,看检查单、诊断、开药,轻沟通交流,常忽略患者及家属的感受,医患双方的距离逐渐疏远,相互尊重、信任、沟通的桥梁逐渐中断,导致医患的地位倒置,医患纠纷的出现也就不难理解了。在医患纠纷中,70%以上不是因为业务技术问题导致的,而是医患之间沟通不到位造成的。上海龙华医院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调查人群中仅10%的患者认为目前医患关系很和谐,38%的患者认为医患关系较为紧张,只有52%的患者认为较为和谐,在调查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因素时,56%的患者认为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5],这些数据给医务工作者一个警钟。加强医患沟通教育,不仅减少因沟通不到位、不及时等所引起的医患纠纷,也可增进医患之间的理解,信任,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3强化卫生法律法规教育

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行医是现代社会对医务人员角色的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就医的要求逐渐提高,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逐渐加强,而医学发展还不完善,医疗技术具有不确定性,使医生的职业具有高度风险。医疗新技术的开展,如器官移植、基因工程技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等,在解决医学问题的同时,将会引发社会中伦理、法律等一系列制度问题。因此,医务工作者在掌握专业技能的同时,必须与时俱进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以保证在医疗工作中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和患者的健康权益。一项针对928名医务人员的随机调查发现[6],医务人员法律知识测试项目中62%的医务人员达到及格线,医务人员对病历书写、处方规定、执业登记等与执业密切相关的规定掌握情况并不理想,医务人员对新法的关注不够,需要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另外一项对杭州市各级医院医务人员法律需求现状的调查分析显示,接受调查的所有医务人员均对依法执业思维的重要性表示赞同,大部分医生和护士认为自身的依法执业状况只处于一般水平,大部分医技人员认为自身的依法执业状况仅处于较低水平。有95%的医务人员认为,依法执业思维的培养在学校学习和工作的两个阶段都应该进行[7].将卫生法律法规教育纳入到继续医学教育的课程中,继续教育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法律知识教育和培训,开展将与临床相结合的情景训练法、案例教学法等运用到培训过程中,可以极大程度地唤起医务人员对法律的重视,使医务人员尽快掌握医疗法律知识,养成依法执业的职业习惯。

4重视医务人员心理健康教育

医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超负荷的工作量,高度紧张的工作环境,疾病感染的风险,纷繁复杂的医患关系,而且随着新技术和设备的更新对专业能力和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医务人员需要不断更新知识体系和提高临床实践技能,这些都会给医务人员的身心带来极大压力。职业压力对医生心理健康带来的威胁逐渐凸显,2009年一项全国随机调查发现[8],近66%的医务人员经常或一直感觉到躯体不适,30%以上经常或一直自觉处于强迫、抑郁及焦虑等精神应急状态。王香平等[9]对北京市5所三级综合医院的2460名医务人员进行调查,统计结果显示三级综合医院医务人员中度以上心理问题检出率为17.6%,三级综合医院医务人员心理问题比一般人群突出,应注重医务人员的压力管理。冀永娟[10]等对青岛市551名医务人员的随机调查研究发现,医务人员症状自评量表得分高于国内普通人群,说明其总体心理健康水平较一般人群差,其中护士群体的心理健康水平较其他专业医务人员差。总体来看医务人员心理健康状况不容乐观,而医务人员心理健康直接影响其工作状态和医疗服务质量。因此,必须重视医务人员身心健康,开展常态化、针对性强的心理健康教育评估及教育活动,让医务人员学会有效缓解和释放压力,调节身心状态。合格的医务人员不仅要具备过硬的医学专业技能和科学素养,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谐的医患沟通、人际互动,健康的心理健康状态等人文素质,这些方面恰恰是传统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所欠缺的。人文素质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种终身性职业教育模式,医务工作者人文素养教育应当融入继续教育中,开展多样化、多方位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教育学习活动。医学与人文的融合,全面提高医务工作者综合素质,培养适应现代医学模式要求的医学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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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申.探索新形势下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趋势与医院工作实践[J].继续医学教育,2008,22(3):11-13.

[3]张凌,邹俊杰,王亚平.从现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谈医学生的人文教育[J].信息记录材料,2011,12(5):56-60.

[4]乔文达,张宏伟.论医患关系紧张背景下的医护人员继续教育[J].继续医学教育,2013,27(6):7-9.

[5]周音鸿,李华真,李毅民,等.我院医患关系的调查与分析[J].现代医院,2014,14(12):10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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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宇婷.杭州市医务人员法律需求现况的调查分析[J].现代医院管理,2012,2(35):23-26.

[8]涂玲,张新庆,任南,等.我国医务工作者心理健康现状及分析[J].医学与哲学,2009,30(7):44-46.

篇12

近年来,通过学生集体用餐而引起的食物中毒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呈上升趋势,为了确保学生集体用餐卫生安全,严防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的发生,2007年9月我们对梅河口市城区62所中小学校食堂的卫生现状进行全面的调查。

资料与方法

调查对象:以梅河口市城区62所有供应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食堂为调查范围。

调查内容和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采用现场查看、询问的方法,调查卫生许可证与健康证、卫生管理、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及素质、采购食品索证、结构布局、基础设施、餐具消毒情况等。

结果

“两证”情况及从业人员素质:62所中小学校食堂中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有49所,占76.87%;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的34所,占54.8%;有自身管理检查记录的21所,占33.9%。在全部317名食堂从业人员中,初中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48人,占15.1%;小学文化程度的245人,占77.3%;文盲24人,占7.6%;持年度有效健康证的258名,占81.4%。抽查食堂从业人员280名,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的210名,占91.3%;无证的20人,全部为新增人员。加工食品时穿戴衣帽的88人(56.4%)。在接受调查265名从业人员中,曾接受卫生知识培训的104人,占39.2%;对食品卫生知识有大概了解的98名,占37.0%。

卫生设施情况:62所中小学校食堂均有不同程度存在流程布局不合理情况,主要表现为功能分区不全,粗加工间、烹调间、配餐间、食具洗消间和食品仓库缺少或不符合卫生要求。其中有专门的原料粗加工场所32所,占51.6%;烹调间、配餐间、白案间和食品仓库缺少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143所,占69.4%;粗加工、洗涤、烹调均在一间房内的16所,占25.8%;直接在餐厅或操作间内售饭菜的2所,占38.7%。操作工程中能做到生熟分开存放无交叉污染的有23所,占37.1%;餐厅及操作间有三防设施28所,占45.2%。其中纱门纱窗密闭良好并做到正常使用的只有15所(24.2%),垃圾桶符合卫生要求的8所,占12.90%;有专用的餐具洗涤、消毒、保洁消毒设施的29所,占44.5%;有冷藏设施的14所,占22.6%。

餐具消毒情况:餐具消毒设施不全,各个学校均无固定的洗、消、冲三级池或盆,绝大部分的洗、消、冲池同时用于食品原料(如肉菜)的清洗,80%(50/62)的食堂用废水对食具进行冲烫,只用12所用药物进行消毒。抽查餐具156份,合格94份,合格率60.3%,其中中学食堂餐具合格率为49.3%(31/62),小学为54.6%(34/62),幼儿园为65.8%(41/62)。

管理制度:62个单位有8所未健全各项管理制度。18所制度落实不力,无自身管理检查记录。各个学校虽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学生集体用餐管理,但未能制定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有的学校食堂租赁给个人承包,管理上出现脱节。而且管理人员由于不了解食品卫生法规和卫生知识,缺乏有效的管理。在采购和销售食品过程中不索证或验收登记,不注意定型包装食品的标识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讨论

篇13

资料来源于2004年南通市卫生监督所承办的237起一般程序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卷。案由、案件来源等按照《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2001年版)的方法分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结果与分析

2.1案件来源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占62.9%;监督抽检发现的占22.4%;社会举报投诉的占14.3%。可见大部分违法案件的发现还要靠卫生监督机构主动出击。随着群众食品卫生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有关食品卫生方面的举报投诉也将成为违法案件的重要来源(表1)。

2.2违法主体分类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餐饮业发展势头越来越快,数量不断增加。一些经营者片面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在卫生管理和卫生设施上的投资是能省则省,造成食品卫生隐患。某些食品批发零售业、食品摊贩、食品生产加工点的经营者由于食品卫生知识的缺乏、法律知识的淡薄,导致无证经营、未及时核换证、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经营劣质奶粉。一些职工食堂、学校食堂由个人承包经营,导致食品卫生管理水平下滑。本所承办的237起食品违法案件违法主体分类见表2。

2.3案由分类

在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中,有无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场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有无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是易查出问题的环节,违法事实容易认定,调查取证相对简单,能及时得到立案查处。2004年,我所在开展水产品、豆制品、卤菜、奶粉的专项整治活动中查出了一批大案、串案。其中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卫生要求)食品案占22.36%;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婴幼儿食品案占5.06%(表3)。

2.4罚种分类

罚款是运用最多的处罚种类。2004年承办的237起处罚案件中,234起采用了罚款。罚款金额最低500元,最高40 000元,共计525 100元,平均2 244元。我们在执法中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罚款金额主要根据违法情节、后果,并适当考虑被处罚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避免以罚代管、滥施处罚(表4、表5)。

2004年承办的237起处罚案件中,仅1起实施了没收违法所得。原因是实践中,由于卫生监督执法取证手段、工具等多方面原因,对无证经营、生产经营禁止食品的取证工作不易到位,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非法所得的认定困难。

在237起食品卫生处罚案件中,229起自动履行,占96.6%;强制执行案1起,占0.4%;无法执行7起,占3.0%。无法执行的案件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处罚人逃逸,使行政处罚案件难以执行。

对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或个人,我们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其拟予以取缔,而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再根据具体情况,不是一刀切。对一些有能力、有条件整改、态度配合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对其进行食品卫生法宣传教育和相应的处罚后,使其合法生产经营。

3讨论

总结2004年食品卫生处罚案件,我们认识到:① 进一步加大卫生执法力度,从快、从严处理群众反映大、危害严重、影响大的大案要案串案,并加大处罚幅度,以警示不法惯犯,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② 严格按照国家创建卫生城市标准,制订合理的培训目标,提高相对行业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对食品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增强其遵纪守法意识,促其提高自律和诚信水平。

③ 在加强卫生监督检查的同时,不断加大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宣传的深度和广度,树立卫生监督执法的威信,使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够遵法守法,自觉履行义务,达到卫生监督事半功倍的效果。

④ 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严格准入要求,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食品卫生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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