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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方法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2:32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土地管理方法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土地管理方法

篇1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国土资源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国土资源局“百日行动”实施方案》,重点对2005年1月1日以来“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未批先用、闲置土地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坚决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现象发生。总体要求是:全面清理,摸清底数;严肃查处纠正,依法严办案件;切实抓好整改,严格规范管理。通过这次行动,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确保中央土地调控政策、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和省、市两级重要决策的落实。

二、主要任务

(一)整治“以租代征”行为。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的“以租代征”行为。各镇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区国土资源局对“以租代征”的违法违规问题,逐一清查到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收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二)整治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行为。重点查处现有已审核公告的开发区擅自突破国土资源部核定的四至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行为;查处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进行工业用地开发的行为;全面清理开发区或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处理,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用地行为,巩固开发区清理整顿成果。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前,一律不得在规划范围外以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产业集聚区”等各种名义非法调整规划。

(三)清理和整治“未批先用”行为。重点清查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先行征地、供地、施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查清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批先用”的建设项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处理。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先行动工建设的行为,到今年年底前,要查清事实,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

(四)清理和整治闲置土地的行为。重点清查批而未用和闲置撂荒土地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对批而未用或批后仍由村民继续耕种的土地要限期开发使用;对批后闲置土地一年以上但不满两年的,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单位或企业闲置费,并责令单位或企业限期开发建设;对批后闲置撂荒土地满两年的,要坚决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组织重新出让;对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年底前完成清退和恢复耕种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清理阶段(9月15日至10月10日)。要根据百日行动实施方案以及视频会议精神要求,组织部署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清理工作。自查清理要充分利用卫片执法检查和区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联合执法检查等工作成果,全面查清问题后统一登记填表(表格见附件),并将清理结果于10月8日前上报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二)查处纠正阶段(10月10日至11月20日)。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到位;对清理出的管理不规范问题,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对自查清理、查处纠正工作和第七次卫片执法检查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还要做好迎接省、部检查的准备。

(三)督察整改阶段(11月20日至12月20日)。要针对清查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问题,举一反三,制定完善的制度和程序,明确执法责任为重点的整改方案,并对一些疑难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感,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高度重视,认真动员部署,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确定具体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区政府决定成立由区委常委、副区长牛瑞华任组长的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同时以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为主体,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组集中开展执法工作。

(二)统筹兼顾,协同配合。今年以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部署了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监察部等五部门联合开展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农业部等七部委联合部署了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区国土资源局要按照专项行动、专项清理、专项治理和本次“百日行动”的部署和要求,统筹兼顾,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百日行动”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特别是涉及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提出建议,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的支持,充分发挥联合执法机制的作用,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的关键性问题。

(三)依法查处,督促整改。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对土地违法、违规涉及到应当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要移送监察部门;涉及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篇2

(一)成立领导机构、落实专人负责

县政府办公室统一负责“四项专项治理”工作衔接,做到统一领导、统一安排。“四项专项治理”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杨德华同志担任。办公室下设土地执法“专项行动组”、“百日行动组”、“专项清理组”、“专项治理组”,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主体单位和配合单位构成,按要求负责相应的专项清理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工作。

(二)严格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

要统一信息,统一口径,统一填报基础数据。

二、工作重点

(一)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专项行动”工作重点

1、对*年10月以来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对*年1月至*年9月的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情况进行复查。

3、对已排查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再作梳理,重点复查有无遗漏。

4、对已立案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进行复查,定性不准的,要予以纠正并重新处理。

5、对立案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复查。

6、对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复查。

7、对*年10月至*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理,集中力量再查处一批典型案件。

(二)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工作重点

1、整治“以租代征”行为。

2、整治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行为。

3、清理和整治“未批先用”行为。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顼清理”工作重点

对*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供应的所有建设用地进行逐宗清理。

1、清理宗地供应前规划情况。

2、清理供地方式的合法性。

3、清理供地过程的规范性。

4、清理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

5、清理供地后宗地使用情况。

(四)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重点

1、清理纠正土地承包不落实情况。

2、清理纠正承包期内违法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情况。

3、清理纠正承包土地流转中违法违纪情况。

4、清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情况。

5、清理农村土地流转情况。

6、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情况

7、纠正拖欠征地补偿费情况和违法违规征占土地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一)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专项行动”工作

*年10月25日至11月1日重新清理统计报表,清理上报土地违法违规重大典型案件线索;11月1日至11月15日进行自查自纠,查处土地违法违规典型案件;11月15日至25日前搞好工作总结,上报州监察局和州国土资源局。

(二)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工作

*年10月20日至10月30日,搞好转段工作,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分类登记,锁定违法案件统计数据;10月30日至11月5日,分类对土地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立案调查典型案件;11月5日至11月25日,依法对土地违法案件分类作出处理决定,确保处理到位,执行到位;11月25日至12月20日,对土地违法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问题,举一反三,分析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总结百日行动工作情况上报州百日行动领导小组。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

10月25日至11月10日,进行动员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11月10日至11月25目前开展全面清理,锁定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11月25日至12月25目前进行自查自纠,对供应土地情况进行逐宗登记上报,做好迎接州抽查的准备;*年l2月25日至*年1月5日,认真总结工作情况,起草工作总结报告,分别上报州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

(四)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10月26日至11月10日前汇总上报清理统计数据,搞好工作总结,起草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四、工作责任主体

(一)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专项行动”工作

工作主体为县监察局和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单位是县监察局,负责人是县监察局局长,配合单位同*县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百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工作

工作主体为县监察局和国土资源局,牵头单位是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是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配合单位是*县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百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

篇3

1 集体土地确权工作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可以划分为四个主要板块:

(1)工作底图制作:工作底图、宗地图的制作利用RS 技术制作遥感正射影像图;(2)外业调查与测绘:外业界址点测量采用 GPS -RTK 技术进行数据采集;(3)数据整理与建库:调查数据则采用 GIS 技术进行入库、管理等;(4)检查验收。

工作流程见图1。

图1 工作流程图

2 RS 技术应用

RS技术利用某些仪器设备,在不与被研究对象直接接触的情况下,收集数据,通过处理分析,最后提取和应用有关对象信息,是一种高效的信息采集手段,具有极高的空间时间分辨率。该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项目采用 2011 年 11 月拍摄的高分辨率影像图,通过正射纠正,其原理是将影像化为很多微小的区域,根据相关的参数建立数据模型,然后利用数字元高程模型对原始影像进行纠正,使其转换为正射影像。

由于土地确权外业指界工作量大,不可能每块宗进行实地指界,利用高分辨率的遥感正射影像图制作成为土地确权工作底图,套合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资料,可在室内进行界线确认工作,无需所有宗地进行实地指界,界线位置判读困难的地方,再到实地进行指界。这样大大提高了外业指界的工作效率,减少野外工作时间,而且遥感正射影像图精度较高,甚至一条田埂都能清晰可辨,精度完全可以达到规范要求。宗地图制作以遥感正射影像图为基础,相对于原来以地籍图为基础的宗地图更加直观,易于辨认,宗地位置、四至范围更加一目了然。

3 GPS 界址点测量

利用一台 GPS 接收机 + 手簿作为流动站,采用该市CORS 系统,以 GPS( VRS) 模式在其信号覆盖范围内,进行 GPS 差分坐标测量,即 GPS 流动站向运行 GPS - Net-work 的控制中心发送它的概略位置,具体的方式是通过GSM 网发送标准的 NMEA 位置信息,控制中心接收此信息并进行误差计算后重新向流动站发送改正过的RTCM信息,达到实时定位。采用 GPS-RTK 测量时,先进行仪器连接,设置 IP 地址、端口、接入口( RTCM31) 、转换参数等,然后进拨号链接,接入CORS 站。测量前,对原有控制点进行检测,各项限差满足规范要求后再进行界址点测量。

4 GIS 数据管理

外业调查数据录入采用南方 CASS 土地确权版,将每宗地权利人名称、宗地编号、界指线、界指点等输入软件,生成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用于登记发证,再将 CAD 格式文件转换成 ARCGIS 格式文件进行数据建库。利用地籍管理系统,可按照土地登记发证程序进行土地申请、审批,输出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最后打印土地所有权证书。同时,数据库还具有浏览、编辑、查询、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相对于以前纸质文件进行登记发证,节省了许多麻烦的手续,提高发证效率,也为以后的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工具。

5 需注意的问题

5.1 RS 技术问题

(1)数据采集过程中的误差:遥感数据的采集过程中会产生一些误差:如大气条件的不均匀性、变化性与仪器的不稳定性等。其中有些误差是可以消除或削弱的,如光谱校正与几何校正等,但残存误差是存在的。(2)数据处理的误差:几何校正时,采用的地面控制点存在误差会影响到几何校正。影像增强或特征提取、数模转换过程中会产生新的误差。(3)数据转换和传输过程中的误差:不论是从矢量到栅格还是从栅格到矢量的转换,在投影变换的过程、数据的网络传输过程中都会产生新的误差。

5.2 GPS 测量误差

GPS 测量是通过地面接收卫星传送的信息来确定地面点坐标。测量结果的误差主要来源于 GPS 卫星、卫星信号的传播过程、GPS 接收机等地面接收设备和其他人为因素等。按误差性质分为偶然误差和系统误差。偶然误差主要包括;人为对中误差、天线高量取误差等;系统误差主要包括卫星的星历误差、卫星钟误差、接收机钟误差、电离层、对流层延迟以及多路径效应的误差等。其中,系统误差无论从大小还是对定位结果的危害性来讲都比偶然误差大得多,因此系统误差是 GPS 测量的主要来源,同时也是空间数据误差的来源。

5.3 GIS 数据质量

篇4

1 测绘在土地开发管理中的作用

1.1 提供可靠依据

环境、资源、统计、公共设施以及经济状况这些数据收集和获得对土地规划管理有重要作用,这些数据的收集和获得对于决策有重要作用。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不断提高测绘技术,这样可以获得更加准确的数据,可以提供有效的判断信息。一般而言,测绘结果都是由很多数据组成,因此,在进行测绘之前需要建立起数据库,这样可以更进一步的提高数据使用有效性。而且在工作开展时,可以根据一定的人口、地形进行集中处理。

1.2 节约投资

土地资源在进行综合开发使用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这就要求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应该做好资金的分配问题,从节约的角度研究问题,做好预算工作,一般预算是控制的最好方法。另外,也需要合理且科学的制定出实施方案。因此,需要获得精确、精密的测绘成果,应该将详细的土地状况呈现出来,当信息反映出了实际问题,更好的保障测绘结果。在进行测绘过程中,如果精度比较低,这会影响到方案设计优化问题,影响到优化步骤。

1.3 规范工程行为

在进行土地开发管理过程中,会出现诸多的施工验收标准问题。但是这些标准执行,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因此,在进行工作开展时,需要做好科学、合理的工程设计工作,需要做好科学、合理的工程设计。这些工作得以实现,需要获得测绘数据支撑,而且在使用过程中保障数据全面性。另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的设计流程开展。

2 土地测绘在土地开发管理中的应用

2.1 土地测绘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管理中的应用

农村进行集体土地开发和管理,涉及的范围比较广,范畴也比较大,在实际进行开展工作时,难度比较大。就土地纠纷问题而言,就是缺乏了相关的法律效应还有相关的地籍资料从而引起的土地纠纷。解决该问题最根本的方法是进行科学的测绘,需要政府部门和双方法人一同测量获得精确土地图文信息。在进一步协商,使得测量得出数据更具法律责任,还需要在该文件上进行签字。解决土地变更问题。现在土地是稀有资源,土地的使用关乎每个人的利益。随着不动产不断变化,土地使用面积不断变化,出现归属权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获得准确的信息进行反馈,这样可以获得精准的土地资料信息。应用土地测绘正射影像技术可以轻松的应对该问题,对需要测绘的位置定位,做好科学权属划分,精确的勘测和划定出准确位置,该技术被广泛使用于农村集体土地开发管理中。另外,土地测绘在土地开发中,相关的部门也会使用星影像技术以及数字正射影像技术,该技术可以更好的对违法土地进行检测。这样可以更好的管理土地,可以及时发现违章占地行为,掌握占地面积还有占地地点等等。这些信息的收集给监督部门进行非法土地处理提供了依据。

2.2 土地测绘技术在土地资源检测与调查中的应用

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国土资源丰富,国土资源的调查和检测面临着很大的困难。集体土地管理工作其中包括了集体土地的等级、征集以及对其以管理区为权属单位的开发工作,因此在农村土地管理时,一般都会使用到测绘技术,而且使用的范围会比较广。土地测绘技术具备较高的分辨力,可以帮助测绘者测绘相应的数据。当前土地测绘技术不断发展,融入了遥感技术,大量的高分辨率技术出现,而且发展非常快。在进行资源调查和管理时,起到重要作用,尤其是进行土地筛查、土地资源现状调查、还有土地动态综合监测等等。在这些工作的需求中,土地测绘技术发挥着巨大作用。

2.3 土地测绘在土地规划审批中的应用

土地测绘工作,可以给规划审批提供充足依据,可以给土地规划提供重要的资料。基于土地使用规划图进行对比,可以更好的整合土地使用方案,从而更好的进行土地综合开发使用。众所周知,科学的规范方案,可以更好的开发土地,保障土地开发合理性和科学性,也是判断规划工作质量的关键。因此,可以看出土地测绘技术在其中的重要性。另外,使用以往的测绘资料和当前的测绘资料,可以清晰的看出城镇土地扩建情况,可以更好的把握扩建规模,从而明确该地区土地综合使用情况。这样可以合理、科学的规划方案,实现土地综合利用,保障环境可持续发展。同时,土地测绘在土地开发管理及信息系统建立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第一,土地测绘技术在地理信息系统中的使用,一开始起到的作用是进行土地管理,土地资料库数据更新以及地籍管理等等,随着技术不断发展,当下这些基本的土地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而且还可以为今后的土地规划提供依据。技术发展给土地开发管理提供了数据支撑,当前土地测绘使用了全球定位系统,该系统对土地采集工作可以提供精准的依据,可以提供可靠的信息,对监督管理能够提供依据。而且,在执行土地管理时,一般系统比较侧重的是土地调查,土地登记还有评价,这些可以为地籍管理提供可靠依据,可以获得数据支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被建立起来之后,可以更加广泛的应用于地籍管理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中,为系统数据更新提供依据。而且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这些系统发挥出的作用越来越大,更为社会发展提供依据。大量的系统可以为地籍管理实现一体化建设进程提供依据,在城乡土地综合使用上可以发挥出积极作用,更好的为城乡土地管理和建设做出贡献。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土地供求矛 盾越来越复杂。矛盾日益加剧。这对土地开发管理而言,有了新的要求。在技术不断更新发展的当下,应该不断使用新技术,新技术可以为土地测绘信息收集提供保障,在进行土地开发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这就要求相关的测绘人员,在开展工作时,需要根据测绘标准进行,科学的测绘。

篇5

人们对小产权房问题的关注并没有因金融危机和政府不断抑制房价上涨的举措而有所降温,近年来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工作又时刻牵动社会各界关注小产权房的神经。长期以来小产权房建设和交易屡禁不止,带来的各种纠纷已经成为一大社会隐患,现行制度障碍致使相关部门无法有效治理小产权房,目前《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不仅关系中国未来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力度,也关系小产权房未来可能的治理机制和命运。应以《土地管理法》修改为契机,治理小产权房,以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构建和谐社会。

1 小产权房的现行法律地位

“小产权房”是指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并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的住宅房屋。依据占地性质不同,小产权房分为三种类型:建设在农用地上的住宅房屋;建设在宅基地之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宅房屋;建设在农村宅基地上并出售给非本集体成员的住宅房屋,既包括农民对外转让的自住住宅,也包括投资方在宅基地上建设并对外销售的商品住宅。小产权房的典型形态是以销售为目的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宅,不同类型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有所不同。建设在农用地上的小产权房,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也严重威胁耕地保护目标实现,有关部门往往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宅基地上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则较为复杂。涉及小产权房的法律规定有《宪法》第10条第4款,《物权法》第151~153条,以及《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59~63条。从这些规定来看,既未禁止农民转让宅基地上的住房,亦未对受让对象做出限制。但自1999年以来,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为代表的一系列政策性规定,则对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住房的转让做出超出法律范围的限制,从不同角度将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上房屋的取得和使用对象限定为本集体成员之内的农民,禁止将宅基地上房屋出售给非本集体成员尤其是城镇居民。应如何看待这些政策性规定呢?首先,关于宅基地使用权部分。《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如果将该条理解为授权性规定,则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使得宅基地使用权这一用益物权受到了包括上述国家政策性规定在内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限制,那么,上述政策性规定虽然不是法律,但其对宅基地使用权这一基本民事权利部分进行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关于农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物权法》对此并未做出特别限制,应当认为农民享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4项权能在内的完整所有权,农民可以对其享有合法所有权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自由处分。但由于房屋和宅基地的使用具有不可分性,房屋的可流转性与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可流转性就产生矛盾。在这种情形下,是迁就并维护农民对房屋的所有权而牺牲国家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上的利益?还是相反的价值取向?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上述政策性规定选择了后者。但农民的房屋所有权无疑是公民享有的非常重要的基本民事权利,上述政策性规定对农民的房屋所有权做出限制显然是不合适的。尽管如此,这些规定却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不为转让给非本集体成员的农民宅基地和房屋发放产权证。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对此种转让行为持否定态度。由此可见,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宅基地上房屋,农民用于自住可以取得合法产权证,但一旦转让给本集体以外的成员,则成为不受国家保护的小产权房,转让合同不被法律认可,受让者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取得产权证,从而无法取得受让房地产的物权。

2 小产权房治理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治理小产权房要双管齐下,一方面从源头上遏制小产权房的开发销售,另一方面要妥善处理已有小产权房,这均以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城乡土地使用不平等和城市房地产市场扭曲的状况为前提。

2.1 推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构建城乡平等的土地使用制度

传统的征地供给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改革征地模式已经迫在眉睫。从政治上看,近些年来因征地引发的大量甚至是激烈的社会矛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扮演的“土地投机商”的角色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从经济上看,目前的城乡二元结构已经严重制约了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通过征地模式为城市发展提供廉价土地和资金的发展模式必须得到扭转。

2.2 允许集体土地上的商品住宅建设,打破城镇居民住宅用地的政府垄断

篇6

土地是整个生态系统的关键,同时也是人们进行经济经营活动最主要的因素。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利用,能够使整个生态系统都维持在一种平衡而稳定的状态中,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人类的基本需要,并且也能够使我国逐步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对土地开发管理进行合理的规划,是我国政府对土地进行开发管理最主要的工作手段。土地开发管理规划的科学性,对于我国政府进行土地的开发管理规划是否科学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土地开发管理规划的合理性,能够使我国的政府合理的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

一、要树立新型的土地开发管理规划观念

我们在对土地开发管理进行规划的时候一定要有一种理性的发展观念。我国很多的土地开发管理规划在其基本的观念之下都过于注重保护耕地,这样就严重的忽略了对我国发展的建设用地所进行的有利规划,同时这样的观念也没有从当前的生态平衡角度来进行考虑,并且也没有从我国社会的整体变化与人民大众的需求来进行考虑,这种观念没有把对土地开发管理的规划当成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也没有把对土地开发管理的规划当成协调我国整体社会关系的主要模式。

我们在对土地开发管理进行规划的时候,一定要对规划的指导原则、主要目标以及建设用地对于其指标的分配等做好严格的把关工作,同时还要正确的处理好环境、社会与经济之间的关系。我们在对土地开发管理进行规划的时候,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同时还要树立动态的规划观念,在对所要规划的目标进行确定的时候,一定要以对土地的资源进行保障为其主要的发展目标,这样才能够制订出合理的土地开发管理规划。

二、我们要提升对土地开发管理规划的认识,加强对规划工作的领导

我国对土地进行集中管理的主要体现就是对土地的开发管理进行整体的规划,同时这也是对我国土地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土地的基本用途进行管理与制约的根本依据。土地开发管理规划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依照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与土地的地质条件,来对土地的开发管理规划进行合理的编排,同时还要合理的对土地的用途进行规划,彻底使土地实现合理的开发与科学的管理,从而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的社会经济能够持续、健康的向前发展。

土地开发管理规划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对规划进行编订、审核以及管理。这是一项持久的工作任务,对规划进行管理是土地开发管理规划工作中的重点,也是使土地开发管理规划中的目标与任务得以实现的主要举措。我们一定要对土地开发管理规划的作用进行充分的认识,从而才能够彻底的实现对土地的利用与管理。

我们一定要及时的实施土地开发管理规划,一定要高度的重视规划的工作,把对土地开发管理的规划摆在土地开发管理工作的首要位置,使其被管理层纳入到目标责任的体系的当中。

三、土地开发管理规划工作的主要方法

在对土地开发管理进行规划的过程之中,为了使其规划能够更合理、更科学,我们一定要在采用新型的规划观念的同时,还要依照土地开发管理规划的制订要求,来创新一些土地开发管理规划工作的方法。

(一)系统工程形式的方法

土地开发管理的整体规划要在经济的宏观调控与经济的持续发展中进行规划。土地是社会经济发展最主要的物质媒介,同时也是我国能够进行适当调控的一种资源,由于土地的这一主要的特征,就决定了我国土地开发管理规划一定要在高领域中发挥其主要的作用。制订土地开发管理规划的过程就是利用多种目标来进行协调与统筹的过程。所以我们在进行土地开发管理规划时,一定要运用数学的模型来对土地开发管理规划进行系统的优化。对于土地开发管理的规划我们一定要使用不同种类的规划方法,如线性形式的规划、灰色的线性形式的规划、模式的线性形式的规划、非线性形式的规划、参数形式的规划以及动态形式的规划等,依照这些方法,就会使土地开发管理规划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其适用性,从而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起到极大的保障。这种方法主要就是在制订土地开发管理规划的过程中,强调要对规划所能够解决的主要问题、所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做出全面而系统的思考,同时还要在这基础上生成多种方案,再对这些方案进行分析对比,最终选择出最优的规划方案。

(二)3S技术的方法

我们在对土地开发管理规划进行制订的时候一定在其中充分的应用3S的技术。对于土地开发管理规划的制订一定要建立在地籍数据库的基础之上来进行对土地开发管理规划的数据库的设置,并以此来作为对土地开发管理规划进行修改的重要载体,从而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土地开发管理规划的制订水平。目前3S技术是我国进行土地开发管理规划最主要的方法,它能够使土地开发管理规划的整体水平都得到提升。

(三)评价的方法

我们在对土地开发管理规划进行制订以前,一定要对以前我国所制订的土地开发管理规划进行效果的评价,要对其所制订的规划给出一定结论性的评价。我们一定要保障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同时还要保证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可是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我们所制订的土地开发管理的规划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形势了,因为我们对土地开发管理规划的定位已经无法与我国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了,同时对于规划中所确认的用地的指标也已经无法与我国城乡建设在其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用地相适应,并且土地开发管理规划没有合理安排用地的指标,从而就使得对土地的规划与土地位置两者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针对以上的问题我们一定要对以前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同时还要找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四)其它的方法

我们现在在预测城镇的人口等方向上参考了城市的规划,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方法,如历史形式法、经济水平的相关法、剩余的劳动力法这三种主要的方法,利用这三种方法才能够使我国土地开发管理规划的预测方法变的更加丰富与完善。此外,我们要把联合国的粮农组织所提倡的分权对土地开发管理进行规划的方法应用到我国城镇土地规划的制订中。

三、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的土地资源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之中,凸显出了其主要的作用。对于有限的土地资源,我们一定要做好土地的开发管理规划工作,这样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对土地的利用效率,还能够使我国的土地资源被合理而有效的利用,在对土地开发管理进行规划的时候,我们一定要使政府加强对其进行宏观的管理,同时还要对土地的市场进行规范化的管理,从而才能够对土地开发管理做出最适合、最有效的规划。

参考文献:

[1]任小明.浅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管理[J].中国房地产业,2011(09).

[2]吴春,赵旭.如何加强土地的开发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12).

篇7

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必须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结合起来,不能忽略任何一方,北京市的土地一级开发却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比如利润分配问题、成本问题、还有招投标流程的问题等等都影响着其土地的开发与利用,为此必须制定出解决措施。

 

一、改变土地一级开发利润分配模式

 

为了更好地改变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的现状,可以学习一些地区先进的经验,比如说重庆市,学习其利润分配模式,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土地出让所得的收入分配给政府和企业,给开发企业支付所得综合价费用的时候,要扣除相应的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后。这样可以有效地促使开发企业慎重考虑开发成本。 要将现有的分成比例进行改变,要逐渐地与上市收入、开发成本,项目的难易相结合,并要切实地根据项目情况的复程度。在计算评估费、拆迁服务费的时候,不能仅仅依靠评估金额、拆迁补偿金额,除此之外,还要将工作的难易程度考虑进去。

 

二、减少预算成本与实际成本差异

 

(一)建立健全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控制体系

 

1、建立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控制制度。为了更好地管理成本,就必须建立相应的成本控制体系,这个制度的建立要切实地结合财经法规、以及开发企业的实际情况,然后以合适的形式,并严格地要求每一个部门执行这一制度。这项制度的内容主要有预测成本、控制程序、应用分析、考核、审计、招投标制度、战略成本管理制度、专项成本管理等等,只有加强各个方面的成本控制,才能保证总体成本的控制。

 

2、建立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核算制度。一级土地开发是开发企业在政府委托的基础上进行的,从根本上来说,这属于一种代建制度,开发企业要明确地核算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构成,核算制度的主要内容主要有成本计算方法、成本发生正确归集、成本归集的方法等。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要设置“开发成本”等科目,并对其再进行二级明细核算,然后再根据成本费用的具体内容,有必要进行三级明细核算的设置。通过一层又一层的核算,从而一步步地将成本进行明确。

 

3、建立土地一级开发成本责任制度。在成本核算制度的基础上,还要建立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责任制,通过不断地细化,将每一层的成本控制明确到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各个员工。

 

(二)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成本费用管理

 

1、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管理。在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中,征地拆迁补偿占据着很大的比例,在拆迁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利益主体的利益问题,因此要加强事中对成本的控制;在拆迁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没有强大的执行力,这样会直接影响拆迁成本,导致其增加,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必须制定拆迁的方案,并且要按照相关的流程来征用土地。在征地拆迁的时候,开发企业与政府之间要加强沟通与联系。还要确定相应的评估和拆迁服务机构,一边协调政府部门,一边到被拆迁户现场开展登记工作,在此基础上由上述两个机构提交相应的评估报告、拆迁服务报告,然后根据补偿金额以及被拆迁户的意见,进行审计确认,然后由审计机构给出审核意见,最后综合所有的情况,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

 

2、财务费用管理。一级土地开发涉及到的金额数目比较大,因此开发企业可以向银行贷款,并签订最高额担保、又或者是抵押贷款合同,根据所需要的资金需求拿贷款,不能超出总额度,而且与此同时还要避免贷款资金闲置的现象出现。

 

三、改变政府考核机制

 

对于政府来说,土地一级开发可以给其带来很大部分的财政收入,他们认为只有抓住土地资源,才能得到更多的收入。政府不能过分地加大土地出让金,这样会导致房价的上涨。这样的情况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政府将经济指标作为了自己政绩的主要方面,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改变政府的考核制度,考核政府的政绩不能仅仅注重经济指标,要逐渐弱化经济指标在政绩考核中的地位,纳入更多的与民生、环境相关的指标,切实地做到为人民服务。

 

四、完善招投标制度

 

为了加强对成本的管理,必须将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的相关制度认真、严格地落实,在发展中逐渐完善不利于管理的方面。就目前的情况来说,一级开发企业承担了所有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房地产资质的公司并没有参与其中,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考虑到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会对土地进行二级开发,这样以来会推动楼市价格的上涨。因此,要完善招标制度,为了避免二级开发,政府要对土地一级开发企业资质进行认定和批准,得到一级批准之后,开发企业就只能开展土地一级开发业务。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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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一般来说,土地权属调查可被称作是确权,其主要指的是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调查确认相应的土地权属情况,其中涵盖有土地所涉及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类别及性质、身份、权属、土地位置等相关信息的合理确定。在地籍调查进程当中,土地权属调查通常涉及有所用土地的现状、界址及历史、权源等情况,其占据着关键的核心应用地位。待土地使用人员确认权属调查成果之后,便可将其作为是审核国土部门土地权属并进行登记及证件发放的相关法律依据。

2.土地权属调查

2.1原则

第一,依法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工作。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坚决维护我国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为此需严格根据政府的土地管理相关的法规,就土地资源所存在的问题情况实施有效彻查,其中包括有未批先建及少批多占等类型的乱占、非法侵占、过多侵占土地资源等方面内容。

第二,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历史更多尊重。土地权属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求在充分结合实际状况的同时根据政府相关规定及土地权属材料基础上,进行界址确定的时候需将灵活性跟政策性紧密结合起来,给予当地历史更多尊重,譬如说部门区域范围内的居民房屋朝向(阴面、阳面)、存在有滴水等类型问题

第三,严格参照地籍调查规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技术细则要求。严格执行统一的标准要求,旨在充分保障土地权属调查工作能够高质完成,将人为导致的误差情况出现率尽可能降低,与此同时,需根据当地实际状况,借鉴丰富的实践基础,进行技术设计书的合理制定,并将此当做是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开展的基础依据。

2.2工作步骤

宗地是土地权属调查工作的基础性单元,也就是说宗地可谓是被土地权属界址线连接起来构成的封闭地块。该项工作实施的具体目标位针对每宗土地对应的权属信息进行合理调查,并认真填写地籍调查表,进行宗形图的有效绘制,进而获得图件及数据、表册等土地权属调查成果资料。参考相应实践可得土地权属调查的具体步骤为,第一,准备,使得土地权属调查的相应范围及时间要求、经费预算、具体任务、人员组织情况得以充分明确,针对调查范围内大比例尺地籍图实施有效收集,建设高水平队伍,定期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具体工作程序的合理制定,基于工作底图材料,根据相应的行政区域或者是自然界限进行各个街道的优化划分,并将此作为是相应的调查工作区域;第二,结合具体的工作计划,分区域及时通知土地资源的拥有者,旨在确保其能够按时到现场开展指界工作;第三,结合实际情况实施实地调绘工作,具体来说,针对各个宗地逐步开展实地调查工作,在现场位置实现界址位置的合理确定之后,认真完成地籍调查表的详细填写,并在现场直接完成宗地草图绘制,待二者均对界址有着合理认定以后,双方指界人需在地籍调查表对应部位完成签字盖章操作;第三,认真整理土地权属调查工作资料,基于实际的角度出发分析及调查原始材料,进而完成宗地号的有效编制,而后采用CASS软件进行宗地图的优化绘制,结合我国国土相关部门需求尽可能充实完善具体的宗地档案;第四,向我国国土部门提交相应的成果资料,针对所提交的材料实施合理审批,确认合格之后可将其作为是登记土地相关证件的关键依据,且其具备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2.3有效制作宗地图资料

通常来说,宗地图主要指的是跟宗地档案及土地证书相关的附图资料,其能够针对具体的界址点及宗地位置、界址线、临近宗地关系展开有效描述的关键图件材料,为此,在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实施进程当中,正确制作宗地图可谓是核心任务。具体来说,宗地图制作所涉及的相关因素包括有图廓要素、本宗地土地使用权人名称、界址点及点号、宗地号、相邻宗地使用权人名称及宗地四至界址线、宗地面积、周围所涉及地形地物和注记、土地用途代码、宗地界址线等部分内容。

2.4数据管理

系统集成框架图

如上图所示,此系统集成框架包含有多层结构,其中包括针对原始数据信息实施采集、有效开展预处理、数据对应的管理层级分析层、应用层。具体来说,采集原始数据的时候需结合我国国土部门提出的具体业务需求进行开展,涉及有宗地图和地籍图、文档等相关资料;针对具体数据进行预处理指的是认真处理加工所采集的数据信息,并实施合理分类措施;数据分析层主要是由数学模型库和GIS空间分析模型库、专家知识模型库共同构成的,能够将更为良好的技术支撑提供给数据管理系统;数据管理层能够在充分运用空间数据引擎技术及数据库技术的基础上,针对跟业务对应的属性和空间数据实时优化存储管理,使得数据能够具备有较高的一致完整性和安全并发性;数据管理层通常是由相关应用服务共同构成的,其作用在于更为有效提供分析查询和统计、输出输入等各类型管理功能。

3.结语

综上,土地权属调查工作跟土地使用者的实际利益是息息相关的,导致该项工作本身具备有较大复杂性,在具体的实施进程当中,需精心组织,严格参照技术规程,强化人员协作及部门沟通,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夯实土地工作基础。

参考文献:

[1]刘群,张恒.土地权属调查的方法及数据管理[J].城市勘测,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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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与方法

1.1试验点的基本概况试验区位于山西省孝义市西部山区,为我国目前开采量最大的露天铝土矿山废弃地复垦区。该区属于典型的大陆性半干旱气候,四季划分明显,春季多风,夏季炎热,秋季多雨,冬季寒冷干燥,一年的最高气温达37℃,最低气温在-20℃以下。一般情况下,年降雨量在450~550mm之间,平均降雨量为529mm,降雨形式主要以暴雨为主,据统计日最大暴雨量可达113.3mm。降雨主要集中在7—9月,占全年总降雨量的61%以上,除秋季外其余时间一般是干旱无雨,且每年的无雨期长达100d以上,其蒸发量是降雨量的3~4倍。供试土壤为褐土,土质适宜耕种。试验地土壤理化性质见表1。

1.2试验设计供试作物为玉米(益田18)。试验采用双因素完全随机区组设计,分别是前茬处理和肥料处理。前茬处理分别为晋豆28和晋豆25(矿区复垦区首次种植);肥料处理分别是有机肥、有机+无机肥、无机肥、对照组(不施肥)。共8个处理,每个处理设3个小区,具体见表2。

1.3采样及处理土样采集:2010年10月14日夏玉米收获后进行土样采集,每个样点分0~20cm和20~40cm不同土层取样。剔除土样中的植物根系和残渣,带回室内自然风干,磨碎过筛备用。植株地上部分样品采集:待玉米成熟以后,收集玉米的籽粒及秸秆,洗净于105℃的温度下杀青30min,60℃温度下烘干至恒重,粉碎备用。

1.4实验方法

1.4.1土壤有机碳含量测定重铬酸钾容量法-外加热法[14]。

1.4.2有机质稳定碳同位素分析土壤样品风干后过0.2mm筛,植物样品(包括秸秆、籽粒)经过磨细过0.1mm筛。用ThermalFinniganMATDELTAplusXP质谱仪分别测定δ13C值[15]。

1.4.3土壤全氮及碱解氮的测定[14]土壤全氮测定采用半微量开氏法。土壤碱解氮采用碱解扩散法测定。

1.4.4土壤全磷及有效磷的测定[14]土壤全磷采用HClO4-H2SO4法测定。土壤有效磷采用0.5mol•L-1NaHCO3法测定。

1.4.5土壤全钾及速效钾的测定[14]土壤全钾采用NaOH熔融,火焰光度法测定。土壤速效钾采用NH4OAc浸提,火焰光度法测定。

1.4.6土壤pH值测定称取过2mm筛孔的风干土样10.00g,采用无CO2的去离子水作浸提剂,以1∶2.5的土水比测定土壤pH值。

1.5实验原理稳定碳同位素天然丰度值用来描述样品与标准化合物天然丰度变异的指标:δ13C(‰)=(Rsample/Rstandard-1)×1000其中R为13C/12C比值,δ13C的天然丰度RPDB为0.0112372。根据不同光合途径的植物(C3、C4和CAM植物)具有不同13C丰度的特点,形成的光合产物不一样,且植物在光合作用过程中对13C的吸收比例不同(C3植物δ13C值的变化范围是-23‰~-40‰,平均值为-27‰。C4植物δ13C值的变化范围是-9‰~-19‰,平均值为-12‰[16-17])。将长期生长C3植物的土壤称作C3土壤,长期生长C4植物的土壤称作C4土壤。研究表明[18],将C3植物种植在C4土壤上,或者C4植物种植在C3土壤上,经过一段时间以后,通过测定土壤δ13C的变化,可以计算出土壤有机碳的周转或更新速率。假设种植C3植物A的土壤碳δ13C值为δA,现改为种植C4植物B的土壤碳δ13C值为δB,那么C3植物被C4植物取代以后,经过一定的转化时间t,设C4植物B对土壤有机碳的贡献是f(t%),此时土壤有机碳的δ13C值(δt)可表示为δA、δB和ft的函数:δt=ft×δB+(1-ft)×δA由此求出C4植物B对土壤有机碳的贡献率ft:ft=(δt-δA)(/δB-δA)

1.6数据处理与分析数据经Excel2003整理后,采用SPSS13.0进行统计分析,处理间的差异显著性采用单因素(One-WayANOVA)检验,并用LSD多重比较法检验其差异显著性(P<0.05);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法检验土层0~20cm和20~40cm土壤有机碳含量以及土壤δ13C值之间的显著性水平(P<0.05),依次来明确施肥及轮作是否引起铝矿复垦区土壤有机碳含量的变化。此外,玉米籽粒和秸秆δ13C值两者之间的简单相关采用Linear相关统计方法,可以明确施肥及轮作条件下玉米籽粒和秸秆中δ13C值之间是否具有相关性。所有测定数据结果以平均值±标准误的形式表达。

2结果与分析

2.1土壤有机碳含量由表3可以看出,管理措施对铝矿复垦区土壤有机碳含量的影响显著。0~20cm土层中,前茬晋豆28条件下,使用肥料的处理组均可使土壤有机碳含量显著提高(P<0.05),分别提高了2.23、1.85、0.90g•kg-1,其中有机肥和有机+无机肥较无机肥更能显著提高土壤有机碳含量(P<0.05),而前两种肥料对土壤有机碳含量的影响差异不显著(P>0.05)。前茬晋豆25条件下,施肥亦能显著提高土壤有机碳含量(P<0.05),分别提高了1.10、1.35、0.85g•kg-1。在施加有机肥和有机+无机肥条件下,前茬种植晋豆28较晋豆25更能显著提高土壤有机碳含量(P<0.05),分别提高了1.17、0.54g•kg-1。施加无机肥和不施肥条件下,前茬种植晋豆28和晋豆25对土壤有机碳含量的影响差异均不显著(P>0.05)。20~40cm土层中,前茬晋豆28条件下,有机肥和有机+无机肥均能显著提高土壤有机碳含量(P<0.05),分别提高了1.84、1.60g•kg-1,而无机肥对土壤有机碳含量的影响差异不显著(P>0.05)。前茬晋豆25条件下,有机肥和有机+无机肥均能显著提高土壤有机碳含量,分别提高了1.73、1.35g•kg-1,且有机肥对有机碳含量的影响更为明显(P<0.05),无机施加有机肥、无机肥和不施肥条件下,前茬晋豆28和晋豆25对土壤有机碳含量的影响差异不显著(P>0.05)。施加有机+无机肥的条件下,前茬晋豆28较晋豆25更能显著提高土壤有机碳含量(P<0.05)。总之,在铝矿废弃地复垦区采取不同管理措施对土壤有机碳含量均有影响,前茬晋豆28条件下,施加有机肥和有机+无机肥的土壤有机碳含量最高。表3进一步表明,在前茬种植晋豆28和晋豆25条件下,施肥及对照中,随着土层深度的增加有机碳含量均显著降低(P<0.05)。此外,与复垦前未进行农业耕种的土壤相比,在不施肥条件下,前茬种植晋豆28和晋豆25的土壤有机碳含量偏低,说明不施肥单一轮作并不能提高土壤有机碳含量。在前茬处理的基础上,施用肥料可显著提高土壤中有机碳含量,可见轮作方式配合施肥更有利于土壤中有机碳的积累。

2.2土壤δ13C值由图1可知,不同管理措施可对铝矿复垦区土壤的δ13C值产生显著影响,δ13C值的变幅为-14.33‰~-6.64‰。两种轮作方式对土壤中碳δ13C值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P<0.05),表现为不同施肥及对照处理中,前茬种植晋豆28的土壤中碳δ13C值均显著低于前茬种植晋豆25(P<0.05)的处理。两种土层深度的土壤碳δ13C值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前茬种植晋豆25的小区中,各肥料处理土壤δ13C值的变化规律为对照组<有机肥<有机+无机肥<无机肥;前茬种植晋豆28的小区中,各肥料处理土壤δ13C值的变化规律为有机+无机肥<对照组<有机肥<无机肥。由此可见,不同施肥及对照处理中,前茬种植晋豆28的土壤中碳δ13C值均显著低于前茬种植晋豆25处理,两种土层深度中各肥料处理的土壤碳δ13C值变化趋势一致。此外,结果表明各施肥及对照处理中,土壤δ13C值均随着土层深度的增加而显著升高(P<0.05)

2.3玉米籽粒和秸秆δ13C值由图2可以看出,不同管理措施可对玉米籽粒的δ13C值产生显著影响,玉米籽粒δ13C值的变幅为-13.47‰~-9.60‰。两种轮作方的对玉米籽粒δ13C值存在显著差异(P<0.05),表现为不同的施肥处理及对照中,前茬种植晋豆28的玉米籽粒δ13C值均显著低于前茬种植晋豆25的处理(P<0.05),使用有机肥、有机+无机肥、无机肥及对照组中,籽粒δ13C值分别降低1.02‰、3.47‰、3.02‰、2.86‰。两种轮作方式中各肥料处理的玉米籽粒δ13C值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其规律为:有机+无机肥>无机肥>对照组>有机肥。由图3可知,玉米秸秆δ13C值的变幅为-16.32‰~-10.97‰。两种轮作方式对玉米秸秆δ13C值的影响存在差异(P<0.05),表现为各施肥处理及对照组中,前茬种植晋豆28的玉米秸秆δ13C值均显著低于前茬种植晋豆25的处理(P<0.05),使用有机肥、有机+无机肥、无机肥及对照组中,秸秆δ13C值分别降低1.37‰、0.58‰、0.49‰、1.99‰。前茬晋豆28条件下,施肥对玉米秸秆δ13C值的影响差异不显著(P>0.05),其中肥料的各处理组对玉米秸秆δ13C值的影响差异也不显著(P>0.05)。前茬晋豆25条件下,施肥可显著降低玉米秸秆δ13C值(P<0.05),分别降低了3.19‰、4.77‰、4.36‰,其中肥料各处理之间对秸秆δ13C值的影响差异不显著(P>0.05)。由此可见,不同施肥及对照处理中,前茬种植晋豆28的玉米籽粒和秸秆的δ13C值均显著低于前茬种植晋豆25的处理。此外,由图2和图3亦可看出,施肥及轮作条件下,玉米籽粒较秸秆的δ13C值高,说明玉米籽粒比秸秆更容易富集13C。

3讨论

3.1管理措施对土壤有机碳含量的影响在本研究中,通过测定施肥及轮作方式下不同土壤层次(0~20cm、20~40cm)的有机碳含量,可知土壤有机碳含量随着土层深度的增加而逐渐降低。土壤表层接受大量的枯枝落叶,而且植物根系主要集中在土壤表层,有机质来源比较丰富,而微生物活动会造成土壤有机碳的部分损失,但是表层中输入的有机碳量足可以弥补因微生物分解以及矿化作用损失的那部分,所以表层土壤有机碳含量较高[9,19]。随着土层的加深,微生物数量逐渐减少,有机碳的周转速率减缓,有机碳的含量进入一个缓慢降低的层面,最后含量在深部土层基本保持稳定[8,20]。在本文表3中,有机肥或者有机+无机肥的施加都能显著提高复垦区土壤有机碳含量,可能原因是施加肥料能够增加土壤中微生物数量,提高微生物活性,促进土壤中有机碳的更新,其次有机肥中含大量的碳素,增加土壤呼吸底物的供应,另外施有机肥能促进有机质的输入,从而使得土壤有机碳含量显著提高。施加无机肥能增加土壤表层有机碳含量,可能的原因是施无机肥能增加作物的生物量,土壤中的作物残渣向有机碳的转化利用率也会相对提高[21]。在不同前茬处理条件下,施有机肥和有机+无机肥处理的有机碳含量均高于无机肥处理,说明施有机肥和有机+无机肥是增加土壤有机碳累积的主要途径。此外,有研究表明[22],施有机肥使土壤有机质的氧化稳定性降低,而无机肥或不施肥则使土壤有机质的氧化稳定性升高。由此不难看出,有机肥与无机肥的配合施用不仅能提高土壤有机碳的含量,而且能增强有机碳的氧化稳定性。本研究表明,轮作配合施肥能显著提高土壤有机碳含量,分析其原因:一方面是施肥能够增加土壤有机碳的储存;另一方面是轮作可以增加作物根系以及土层中残渣的数量,改变残渣的化学质量,影响其矿化固定,从而降低耕作对有机碳的衰减效应[23]。有研究表明,在轮作体系中加入豆科作物有利于土壤有机碳的固存[24]。但在不施肥条件下,前茬晋豆28和晋豆25后土壤有机碳含量偏低,说明不施肥单一轮作并不能提高土壤有机碳含量,其可能的原因是后一种作物的生物量偏低造成前一种作物累积的土壤有机碳损失[25]。

3.2管理措施对土壤δ13C值的影响本研究结果表明,铝矿复垦区土壤δ13C值随土层深度的增加而增加,于贵瑞等[26]研究表明,土壤δ13C值增加可能归功于13C贫化的有机化合物的分解作用,土层深度越深,其土壤中含有老的以及稳定的有机化合物的含量越高,而表层土壤中的有机碳大多为较年轻和非稳定的有机化合物,这也会导致稳定碳13C值的垂直变化。此外还有学者[20]认为,在土壤的不同土层中有机碳δ13C值的上升幅度也不同,这可能与土壤有机质分解过程中碳同位素分馏效应的强弱程度有关,分馏效应越强,上升幅度越大,表明有机碳分解程度也就越高。土壤有机碳稳定同位素组成主要受地表植物类型和土壤成土环境等因素的制约,通过对不同管理措施下土壤有机碳稳定同位素组成特征分析得到,在不同施肥条件下,与前茬种植晋豆25的轮作方式相比,前茬种植晋豆28处理的土壤δ13C值普遍偏低,说明土壤δ13C值与有机碳的来源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分析其可能的原因,两种作物以及不同的肥料输入到土壤中的有机碳不同,导致土壤有机碳更新程度不一致,使得土壤δ13C值产生差异,同时也与不同肥料及前茬作物携带的外援物质本身的δ13C值差异有关。由于C3和C4植物的δ13C值都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同一种类植物的δ13C值之间也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中C3植物之间δ13C值的最大差异为12‰,C4植物为4‰[2]。由于土壤δ13C值是不同植物种类对群落净初级生产力相对贡献的综合结果,如果地表植物组成保持稳定,则土壤表层的δ13C值与植物群落的δ13C值相近似,而且地面植物种类是制约土壤δ13C值变化的主要因素[27]。

3.3管理措施对作物中δ13C值的影响不同管理措施会对玉米籽粒和秸秆中的碳δ13C值产生显著影响。据分析,造成这一差异的原因可能有两个方面:一是作物从土壤中吸收的有机碳来源比较复杂,不仅包括作物残渣中的有机碳,还有肥料及前茬作物中携带的碳素;二是作物吸收的外援物质中碳素的δ13C值本身就有差异。前茬种植晋豆28的处理中,将施加不同肥料的玉米籽粒和秸秆的δ13C值进行回归分析,获得回归方程为y=-34.797-0.371x(P=0.158);前茬种植晋豆25的处理中,将施加不同肥料的玉米籽粒和秸秆的δ13C值进行回归分析,获得回归方程为y=-25.541-0.016x(P=0.725)。两个P值均大于0.05,说明在不同的施肥处理下,玉米籽粒和秸秆中δ13C值之间没有显著相关性。对玉米籽粒和秸秆中δ13C值进行T检验,其结果表明,不同的施肥及前茬处理下,玉米籽粒和秸秆的δ13C值均有显著性差异,说明秸秆中的同化物向籽粒转移时,发生了碳同位素的分馏作用。

篇10

二〇〇三年六月六日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房屋、土地租赁;

(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报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九条、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批准文件;

(二)规划批准文件;

(三)拆迁实施方案;

(四)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情况向被拆迁人公告。

第十条、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征地方案拟订,报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后执行。

占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拟订,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其中旧村改造的拆迁实施方案在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布拆迁实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章、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五条、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第二十条、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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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时代在不断进步,自然资源也在被不断地使用和利用。而对于土地资源的使用也不例外。但是很多农民对国家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这给土地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阻碍。并且农民对土地所有权存在一些认识上的不足,其责任划分也较为混乱。

1土地管理工作的现状

(1)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很多村民、村主任土地承包商等等,都认为自己拥有土地所有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的认识存在一些问题,概念也较为混淆。在部分地区,由于检查不严格,导致违法、违规用地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使其工作存在问题,不够透明化,违规情况时有发生。将土地当作私有财产,进行规划,也是不合法的。除此之外,对土地进行私下经营,不按照正常管理程序开展工作,认为程序较为繁琐,审批麻烦等现象也经常存在。(2)农民对于征收土地的现象,表示出不积极的态度。这也是由于征地的价格与市场相比较为低廉,农民不能够接受这个价格,所以不愿意将土地出手。而对于这个问题,政府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这也使得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3)无法保障农民的利益。政府给农民征地所应得的补偿给予不及时,或者不够,也使得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农民的土地被征收,他们在失去了土地保障的同时又没有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使得农民对征地越发不积极。个别地区甚至对农民征地的补款进行了挪用,这更是十分严重的问题,需要引以为戒。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相互之间存在不信任感,那么土地管理工作的开展将会面临巨大阻碍。(4)社会不断发展,社会经济也在不断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转变与提升,农民也在对其农业结构进行着改革与调整。转变与升级之后,土地产值随之上涨,所需的补偿费用也会变多。但是,因为各个地区对土地计算的方法还不够统一和规范,科学性较差,所以对土地价值的计算未必严谨。土地的潜在价值往往被忽视,这也为土地征收带来经济损失埋下伏笔。土地价值评审参考因素过于单一,没有相关的标准进行参考。而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往往与当前市场的价格存在较大差距,这也给农民的心里造成了落差。这些潜在的问题将会给人民的心里造成一定影响,埋下潜在隐患,长此以往使得政府相关机构信服力不够。(5)土地开发缺乏科学的指导规划。近些年来,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建设的大量开阔,土地管理工作也需要与时俱进,而很多土地的开发没有科学合理的规划与指导,这也给土地的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土地遭到严重破坏,浪费现象也时有发生。土地的利用与资本流向有着一定关联,土地开发商从其交易中以谋取巨大利益,为了使其利益得到最大化,商业住房等建设用地的价格被不断抬高。不科学的规划使得土地或是闲置或是浪费,长此以往,就会对行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困扰。(6)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权限划分不明确。以往的一些土地管理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问题,很难发挥作用,管理工作存在障碍。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将其管理与经营的权利无限扩展,这也使得政府机构对土地的相关所有权被忽视。

2土地管理工作的方法分析

(1)想要土地管理工作发挥出较好的效果,首先需要对土地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合理开发土地,利用土地,使其得到稳定可持续的发展,这也是对农民切身利益的保障。土地的管理权一一明确,权利得到明确划分。(2)加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民众对于当前我国土地管理政策的了解与认识,有助于完善土地管理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在组织相关宣传工作时,需要做好以下几点。首先,在安排关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讲座时,需要对民众在土地法律法规方面的掌握程度进行详细的调查与分析,判断出民众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方面所欠缺的知识,从而有针对性的提高民众对土地管理的认识。其次,在增强民众对土地使用与管理等方面认识的同时,还要增强国家集体意识。通过增强民众的义务观念,充分认识到土地是国家、集体所有的。最后,还要通过定期的培训,增强土地管理执法人员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全面了解与掌握。土地管理执法人员在开展土地细节管理与执行土地政策的过程中,只有遵纪守法,才能在民众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从而提高土地管理工作的效率与效果。(3)制定科学使用土地的规范。科学合理的规划要注意时间和空间的准确,并将其充分运用到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工作当中,这也是土地整体规划的一部分。为了使计划能够有效开展,对其配套与衔接工作十分重要。也要尽量避免土地的浪费。重视人性化管理,保证土地工作各项权限的基础上,履行职责,落实责任。(4)要根据相关法律对土地使用展开科学治理,避免一些不公平的违规现象出现。将土地租用政策进一步推行与落实,监管工作中,领导机构、相关领导者应担负起相应的责任,起到表率作用,也要为农民的利益展开更深的考虑。对土地开展承包制,这对农村的经济而言,益处很多。不但能够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还能够改善农民的失业情况,一举两得。(5)将资金投入到管理工作中,使资金得到充分利用,还可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部门。管理工作的各项职责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这也为该地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深远影响。尽量减少经济纠纷,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情形展开相应的调整工作。(6)统计国家和地区的各类土地信息,创建一套切实有效的土地管理运作机制,以适应现代化的土地管理工作。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设立专项基金,这也是进一步支持土地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成立专门的人员组队资金的运作情况进行跟进与管理,并对基金明细的动态公开,工作更为透明化。收益的资金,领导部门规划使用,并由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农村土地种植、土地开发、基础设施的建设等,都可以逐步开展,为农业健康发展提供帮助。

3结束语

言而总之,土地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必须要做到对管理工作的信息透明化和公开化原则。可以适当让群众参与到具体的管理工作中来,起到监管的作用,这样对工作的开展也是有益无弊。科学合理地完善土地管理工作,对促进经济的发展有着很大帮助。

参考文献

[1]马宏森.浅谈我国土地管理中的公众参与[J].中国科技投资,2013(36).

[2]白璐.基于适宜性原理的河南省耕地利用强度分析[D].河南大学,2010.

[3]黎世兵.时态GIS与工作流技术在城镇地籍管理中的应用[D].西南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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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税扣除项目金额筹划管理法

1. 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支付工程施工方的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所发生的有关营业附加税金等,都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对开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税法规定是不给予扣除的,因此要求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扣税资料管理。企业征用土地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土地规费专用收据,拆迁房产的,对于支付补偿金给个人而无法取得票据的,对方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开取的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等,只有做好成本资料管理工作才能顺利的清算。

(2)前期工程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前期工程费指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发生的费用。企业只有取得相应的服务业专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才可税前扣除,因此应管理好相关的财务票据资料。

(3)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建安工程费主要包括建筑承包商或开发商在开发项目工程过程中所发生的建筑工程费和项目安装费用等。只有取得建筑安装发票、相关的服务业发票等财务资料才可列入成本。

(4)基础设施建设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基础设施费主要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园林绿化等费用。企业应取得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才可列支成本。

(5)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公共配套设施费主要指安装电动门、智能化系统、信报箱等所支付的费用,企业应当要求施工方提供工商业发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只有相关的工商业发票、建筑安装发票、工资表等票据资料合法齐全才能列入成本。

2. 对于比较大的房产项目,如某地产商在某楼盘里有开发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豪华别墅和商铺等不同类型产品,这些项目有些是分期开发的,有些是同时开发的。对于这项楼盘的清算,我国税法规定应按照各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实务中成本分摊法有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层高系数法等,各种计算分摊方法对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额会产生很大的差异,管理人员应管理和筹划好分摊方法,不同的计算方法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差异巨大。

3. 随着房产市场的激烈竞争,各个开发商为提升楼盘品质会推出会所、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共配套设施,如果这些项目完工后免费移送给政府等部门用于社会公共事业,那么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做为成本扣除;此外对于楼盘里的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邮电通讯等项目,如果能提供资料证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则相关的成本费用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应管理好不可售面积的证明资料,如开发企业书面报告、无偿移交相关部门的《移交文书》、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确认资料;如果无法提供这些资料,则相关费用不可扣除。

4. 人防车位面积销售方式、可售面积等管理及筹划。人防车位的不同销售方式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结果影响很大的。企业可转变销售方式,采取一次性车位转让使用权合同,或者是签订国税租赁合同,租期为20年,20年使用权赠送等方式。这两种销售方式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巨大,因此有必要对其销售方式进行筹划。此外人防车位是如果是不可售的,其成本可以做税前扣除,这要求管理人员收集好人防车位是否属于移交全体业主或者移交人防部门的资料,这影响到开发成本的扣除金额。

5. 代收费用的筹划方法。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时,经常会代其他相关部门收取费用,如维修基金等。对于代收费用有两种处理办法,第一种方法为代收费用不计入开发产品销售价格中,此时代收费用不并入转让销售收入中,在计算增值额时也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第二种方法为代收费用计入房价中,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以扣除,但不允许作加计扣除基数。

例如,某房产公司销售一栋商品房,销售款为2000万元,在销售商品房时代收了300万元的其他部门费用,假如各项允许扣除总金额为800万元,则按第一种方法处理时增值额为1200万元,增值率为15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200×50%-800×15%=480万元;按第二种方法处理时增值额为:(2000+300)-(800+300)=1200万元,允许扣除总金额为:800+300=1100万元,则增值率为100.09%,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200×50%-1100×15%=435万元。

由此可见,采用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中的处理方法比第一种处理方法少纳4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当然如果增值率未超过50%时,这种筹划方法也就无意义了。

6. 费用转移筹划法。按照相关规定,属于房产开发企业总部发生的期间费用,具体有: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计算时的扣除项目成本。但如果采用合理的管理和筹划方法,使这些费用能够作为开发成本列支,则可增加扣除项目数额,从而减少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比如总部某处领导可以兼任某房地产项目的负责人,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同时参加该项目的管理,那么这位负责人的有关费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成本中去。期间费用减少并不影响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而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加则可以增加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二、精装修售房筹划管理方法

开发产品以精装修的方式进行销售的是一种新的管理方法。企业按商品房按销售和装修分开签合同,降低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以达到减少土地增值额的筹划目的,而且原本计入房地产装修收入的这部分可按3%缴纳营业税。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成本为5000元/平方米,精装修后建筑成本6500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预计售价8500元/平方米,则该房地产可以与购房者签7000元/平方米的购房合同,然后再签一份1500元/平方米的装修合同,则企业只就购房合同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改变建房方式的筹划方法

代建房行为属于建筑业,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具备较好的品牌和较高的信誉,能取得客户的青睐和信任,提早获得客户的资金,则可使用以客户的名义来取得土地使用权、购买各种材料设备等方法。这样对于开发企业来说,由于房地产的产权自始至终是属于客户的,没有发生转移,故其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而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种代建房的形式,开发商无需缴纳数额巨大的土地增值税。

四、灵活运用减免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未超过20%的,免交土地增值税。因此,企业管理人员应做好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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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532159

1 加强林地资源管理的必要性

加强林地资源管理工作推动了林业的发展,优化了林业资源配置结构,提高了国家的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有利于巩固并完善农村的经营制度,解放生产力,增加农民的收入,发展农村经济。林地属于国家的重要森林资源和土地资源,加强林地资源管理可以发展林业的链条,扩大了市场需要,为农民提供了生产资料,调动了农民经营林业生产的积极性,激发了农民的创业意志。

加强林地资源管理工作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国家把建设生态文明和维护生态平衡作为发展林业经济的重要任务,加强林地资源管理工作可以提高农民植树造林、保护林业资源的自觉意识,有利于扩大林业面积,调节气候,美化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发展旅游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集约型经济的发展。

2 林地资源管理过程中的存在问题

很多地方的村民和领导保护林地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经常滥砍滥伐,毁林开荒,修建房屋或者公路时不经林业资源管理局的审批就非法占用林地。在山区,为了开山采矿而破坏林地的现象很严重。保护林业资源的法律制度也不够完善,林业资源管理局没有权利禁止或者查处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而且,农业病虫害现象比较严重,政府对林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不够。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的确立,农民可以平等地享受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在经营林业区的时候,可以放活经营权,将商品林和公益林进行分类管理,农户可以依法销售商品林的木材或者农副产品,在维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发展公益林的旅游业,从而增加收入,促进可持续经济的发展。

3 加强林地资源管理的途径与方法

3.1 完善保护林业资源的法律制度,禁止非法占用林地

政府应该完善保护林业资源的法律制度,赋予林业资源管理局禁止非法占用林地的权力,对于滥砍滥伐、毁林开荒和为了开山采矿、修建房屋或者公路而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应该进行相应的惩处。

3.2 完善集体林权制度,规范商品林的采伐机制

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明晰产权,在坚持维护集体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政府理应规范商品林的采伐机制,规定农户可以采伐或者销售商品林的木材,但是采伐利用量必须科学合理,因此,需要明确森林经营方案,规范改革采伐商品林的管理,建立采伐审批公示制度,严格控制商品林的采伐数目,坚持一手砍一手栽的科学管理方法,采用抚育和更新的采伐方式。

3.3 加强发展林业的资金投入和保险制度,建立林业协会

政府要加大对发展林业的资金投入,完善林业保险制度,建立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基金制度,对植树造林、抚育和管理林木投入必要的财政补贴,对防治森林病虫害、改良林木品种和培育珍贵树种给予政策扶持,提高林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而且,国家要建立林业协会,发挥咨询服务和科技推广以及行业自律的优势,促进林业向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方向发展。

4 结束语

加强林地资源管理有利于保护林业资源,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林业的经济效益。在林地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保护林业资源的法律制度,禁止非法占用林地;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规范商品林的采伐机制;加强发展林业的资金投入和保险制度,建立林业协会,这样才能有效加强林地资源管理工作,推动现代林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余柏英.浅谈加强林地资源管理的途径与方法[J].江西农业大学,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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