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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方法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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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方法

篇1

探索教学方法,对于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培育符合当今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法学教育中教学方式的探索也是有必要的。刑法学是法学科目中的核心课程,是高校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在整个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当电脑和网络技术被引进高等教育中时,教学方法的改革势在必行。改革和探索刑法学教学方法既顺应了教学改革的要求,也是新形势下提高刑法学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

一、刑法学教学方法的现状

我国传统上的法学教学方法主要是“以理解法律含义、传授法律知识为宗旨的教育模式”。不可否认在很大程度上我国的法学教育基本上以此种方式为主,对于理论性较强的法律学科而言,此种方式是可取的,如宪法学、法理学等,而作为刑法,虽然其也具有相当的理论性,但是其更多的是实践应用,因此讲授过程中要注意采用更为合理的教学方法。目前我国刑法的教学方法主要采用的“演讲式教学”,教师口若悬河、滔滔不绝,学生缄默无语、寂静无声。学生总是处于被动状态,教师在教学中较少考虑学生的需求,学生也很难表现出自己的能动性,发现自己的潜在力,只是在记录。刑法作为一门实用性很强的法律学科,尽管也需要进行一些理论把握,但是理论研究主要是在研究生阶段进行的工作,大多数的法律院校在本科教育的过程中还是主要以培养实用型人才为主,所以在刑法的本科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刑法的具体应用。在司法实践中,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是复杂的,它不可能像我们刑事法律规定的那样单一化,如果只是注重知识的基本掌握,而忽视灵活的掌握知识,则会导致学生在实践工作中无所适从的后果。现行的法学教育中,教师是教育的中心,学生是被授教的对象,教育的结果大多情况是以统一到教师的认识上为圆满。学生较少坚持自己的观点,他们害怕因自己的观点和教师的标准答案不同而不能通过考试。久而久之,学生便习惯于服从教师给予的“标准”,而不去考虑现实生活的丰富性和变化性,他们习惯于被动地思考而不是主动地思考,习惯于寻找“标准答案”,而不会想到所谓的“标准”只是教师在自己的法学理论基础上给出的基本论断,这样不利于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发挥,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当然随着法学教学方法的逐渐改观,在刑法的教学方法上也有了极大的变化,出现了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还有模拟法庭教学法等。然而,由于习惯使然,有部分院校尽管在外在形式的授课方式上发生了变化,但是在实质上依旧没有改变过去的传统教学理念,即:帮助学生了解和理解法律原理和概念,知道法律条款的含义。如在案例教学中,教师是以自己对法律的学理认识去影响学生,一般是依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去选择合适的案例,指导学生进行讨论,然后以达到统一认识为目标。而事实上,在我国现代畅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条文的数量正以惊人的速度在不断增长,其修改和变化的速度也同样令人目不暇接。在刑事法律方面也是如此,如果要把所有这些基于现行法律条文之上的知识都教授给学生,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和不必要的。法学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学习和使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所以在教学改革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实质意义上的改进而不是形式意义上的变化。

二、刑法学教学方法的探索与实践

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它是一个理论联系实际的渐进过程。全国各大文科院校多数都在开设法律专业,在具体教学过程中都各自有不同的要求,具体教学方法的改进也根据各学校的教学理念和教改进程呈现了不同的状况。作为基本专业课的刑法学在教学方法改革探索中必定是位于前列,具体在教改中应该如何进行改进,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方面考虑。

(一)结合培养目的改进教学方法

本科《刑法学》的课程教学任务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根据,通过对刑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各种原理、原则和制度,培养学生运用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中的问题的能力。基于此,在刑法学授课过程中应该理论与实践并重。法律都是立法者对过去经验的总结或对将来状况的合理预期,虽然目前的刑事法律规范比较完善,但是既成法律与一直处于绝对变动状态的社会生活相较而言,具有相对滞后性。因此,面对社会生活中不断涌现出来的形形、千差万别的新情况、新问题,更需要提高对刑法规定和精神的理解,以应对解决实际问题的必需。因此,刑法学教学中应注意多种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除传统的课堂讲授方式外,应提倡学生参与和师生互动型的授课模式,充分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的积极思考,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注重对学生知识运用能力的考查。首先,启发式教学。启发式教学是指教师在教学中起主导作用,学生发挥主体的作用,教师通过对刑法基本理论的讲述、解释、提问等方法唤起学生的兴趣,引导学生发现有关的法律规范、事实材料、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引导学生自己开动脑筋思索的教学方式。学生掌握的知识更为牢靠、更加深入,并通过这种思考和分析,学到了法律思维的方法,获取了各种技能,并使其综合素质得到锻炼和提高,从而改变被动接受的“填鸭式”消极灌输模式。其次,案例式教学。案例式教学是指教师在教学中,将刑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的实际运用相结合,引导学生通过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来掌握并运用法律知识的教学方式。对于刚刚接触到法学知识不久的青年学生,在讲解刑法基本理论时要注重案例教学方法的运用,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学习热情,通过案例分析,包括分析和辩论,使学生在案例教学中掌握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再次,模拟式教学。模拟式教学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难易适当案例进行模拟法庭活动,在具体案件中由学生充当法官、检察官、原告、被告及证人等角色,模拟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教学方式。学生通过参与真实的刑事审判的模拟演示,切身了解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对其中的刑法问题有直观的体会。

(二)结合实际状况选择教学方法

1.根据教材内容选择教学方法

教材内容是教学方法的直接对象,选择教学方法,必须根据教材的内容和特点。刑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是由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构成,在具体的课程内容上也和其他法学科目存在不同,其总论涉及原理,分论涉及具体应用,所以在教授方法上也应根据其课程特点在教学方法上有所区别。刑法总论是全部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也是比较原则和概括化的内容,是学习刑法分论的基本起点,因此在总论教学中主要以教师讲授为主,但是也要穿插相应的案件实例,以利于学生更好的理解理论,做到深入浅出,使学生把握理论的实质;刑法分论主要是应用刑法总论的理论来分析说明刑法分则规定中的具体罪刑规范的结果,刑法分论是对总论规定内容的具体化,其更为注意的是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适用性更强,因此在分论教学中应以互动式案例教学为主,讲授为辅,这样既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也能够锻炼他们分析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他们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在刑法分论中,因为涉及的具体罪名在客观行为上的表现具有特定的代表性,如:金融诈骗罪,其在具体行为上涉及金融领域的部分问题,其中对于集资、贷款、保险、金融凭证等问题也需要有所掌握,即在刑法分论学习过程中除了案例教学穿插外,还需要对罪名所涉及的经济法规、交通法规等相对应的条例进行相应的讲授,以利于学生对相关罪名的把握。

2.根据学生实际情况选择教学方法

学生是教学方法的实质对象。在教学中应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来安排教学方法,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比较好的教学效果。教师授课的目的是为了使学生获得知识,提高其自身的素质。因此,任何学科和课程的教学方法都必须适合学生的需要。地区不同的学生在主体上存在个体差异,来自不同地区,就必然会存在学习方式、思维模式、知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这样一来势必会存在接受能力的差异,所以应该因材施教,即对同一门课程,因为学生素质不同,在教学方法上应有所差异。对于基础较好、接受能力较强的班级在刑法总论方面加强理论性的挖掘,可以从更深远的角度来分析这种法律理论的来源,并适当补充西方各国法学理论,在分论中则直接采取案例式教学方法;对于基础较差的可以重点以启发式教学、讲解为主,谈论和分析为辅,注重基本知识点的把握,适当加以案例穿插,这样慢慢提高其自身的法学素养,逐步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

3.根据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状况选择教学方法

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是实现教学的基本途径。不同的教学环境所能提供的教学设施和资源也有所不同,则在教学方法上也要受到一定影响。条件相对较差的只有普通教室,无法采用多媒体,图书资源也较匮乏,这样需要教师补充的太多,为节约课时教学方法则会受到影响,学生获取的知识和信息量方面必然会有限。反之,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比较富足的学校,学生的接触范围较为广泛,新知识容易获取,眼界也比较开阔,能够掌握的知识点也会有所增加,能及时了解到法学研究的前沿问题,也会及时接触到热点法律问题,有利于理论联系实际,更好地把握刑法的精神及刑事政策的走向,领会刑事法律的精髓。有多媒体条件的可以按教学需要进行组织,制作符合教学需要的课件,采用多媒体教学中提供的声音、图像等,创造一个关于社会问题的场景,在具体的情境中,学生不仅用自己的理性在分析,也运用自己的感性在感受和体验,这样有利于社会经验和生活经验匮乏的学生提高对刑事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力。便捷的资源获取为进行模拟教学留下了充裕的时间,也为多媒体教学提供了有利空间。

“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只有法律规则,而没有适用规则的高素质人才,规则之治就仍然是座空中楼阁。因此,从教学方法上来说,刑法学的教学方法是一个不断创新和完善的过程,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是发展的趋势。对于日益变化的社会实际而言,教学方法的改进,不仅会增加学生学习的乐趣、深度和广度,也会让教师有新的体验,同时也可以为社会培养出更为专业化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刘翔雁.刑法学教学方法探析.教育与职业,2004年第23期.

篇2

刑法学是一门科学,讲授刑法学必须讲授有关的理论。虽然刑法典表现为若干条款,但每个条款背后既有现实生活的反映和需要,同时又有相关法学理论作为支撑。刑法理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才会制定出高质量的刑法典。在刑法典废、改、立的过程中,立法机关总要借助法学家的智慧和力量。讲授刑法的过程中,必须讲清楚刑法条款的理论渊源和立法背景,这样不仅使学生全面理解了法律的内容,也领会了法律的精神实质,同时也便于学生掌握刑法知识。

法科学生不同于其他学科学生直至社会公众的优势在于拥有扎实和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因为有一定文化知识的人也能读懂法条,但拥有法学理论背景的人才可能真正理解法律本身的含义。法学理论实际上是一般哲理在法律中的运用,从哲理中引申出来。所以教师在教学中要根据学生的层次,适当地给学生讲授一定的刑法价值和理念,并对学生进行刑法思维方法的训练。如在讲授罪刑法定原则的时候,既要讲清楚本原则规定在我国刑法典第3条,不仅要对法条表述的涵义进行解释,还要讲授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基础与功能。在认识上,要反对法律教条主义,也就是光会死记硬背法条,仅知法条之所然,而不知法条之所以然,更不知道法条之应然。法学教育的建立,其基础就在于存在法理。如果法学只是法条之学,如果学习法律只是学几个法律条文,那么就犹如格言所说,立法者三句修改法律的话,全部的藏书就会变为废纸。法学教育的本质,就是要通过法条传授法理,只要掌握了法学理论,就能够举一反三,将法律规定灵活适用于千变万化的社会实践。

学习刑法学,还要掌握刑法的思维方法。最精确的刑法,只能来自最精确的刑法学,因为刑法学是研究和构造刑法领域的思维方式的,刑法的条文乃至刑法典不过是这种思维方式的结晶。甚至司法判决也是自觉不自觉地运用这种或者那种思维方式所得出的结论。刑法的思维方法是法律的一般思维方法在刑法中的具体运用。刑法是法的一个部门,刑法的思维方法和其他法律的思维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似性;但另外一方面,刑法的思维方法又具有它的特殊性,对许多法律问题的分析,刑法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思维方法是不同的。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既要引导学生掌握刑法思维方法的一般性,又要掌握刑法思维的特殊性,所以,在刑法学的教学过程中,指导学生不是脱离法条学习法理,而是通过法条来学习刑法原理,真正使刑法变为刑法学,成为科学。

二、规范教学法:司法考试的必选方法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存在方式。我们姑且把这种阐释刑法条文的教学方法称为规范教学法。

随着国家司法考试的不断升温,规范教学法越来越受到重视,大有后来居上并取论教学法之势。在美国,随着近年来金融危机沉疴的影响,有的学校甚至提出缩短大学法学院本科法学教育的年限,学校讲授了法律即可,以至于美国有人惊呼法学教育快变成职业教育了。这些都反映了规范教学法的巨大影响。但笔者认为,即便在全球范围内,规范教学法尽管越来越得势,相比于成熟而完善的法学理论体系,这种侧重法律条文教学的法学教学方法,还显得稚嫩和娇弱,无法取论教学法作为法学教学包括刑法教学的首要方法。但规范教学法咄咄逼人的势头也提醒人们,规范教学的方法,对于司法考试的确大有裨益。

学习刑法必须掌握法条,在我国时下法学研究比较落后,注释法学大行其道的情况下,法条成为学习刑法的起点。掌握法条首先要解决法条之所然的问题,也就是法条的规定到底是什么,要掌握法条的内容。法条是用书面语言来表达的,语言是法条的载体。刑法(包括7个刑法修正案)典不过10万字,仅仅从字面来看,只要粗通汉语的人,刑法10万字都能认识,但是认识刑法的文字并不等于掌握了刑法的内容。刑法条文所规定的到底是什么内容,需要通过学习刑法来逐渐掌握,这样一个过程就是理解刑法的过程。刑法的许多基本概念,在理解的时候不能采用望文生义的方法,而且在不同场合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

法条是用语言来表达的。立法意图是法条的真实内容。因此,学习法条并不是学习语言本身,而是通过语言了解立法者在制定法条时所想要表达的真实意图。反过来说,法律总是有载体的,大陆法系国家法条就是一种基本载体,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也是一种载体。无论是法条还是判例,总是用语言来表达。在现代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法律必须成文,尤其是像犯罪这样的严重违法问题,必须要用文字明确记载下来,使人人都能够理解,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立法意图的表达属于立法技术问题,立法者应当通过语言十分明确地把自己的意图传递给社会公众,但立法者的立法技术并不是完美无缺的。立法者在表达某种立法意图的时候,要做到非常明确。如果通过语言所表达的意图与立法者的真实意图不完全相同,就要加强法律解释工作。除了有权机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也给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而学理解释就是通过研究刑法、教授刑法和学习刑法进行的。所以,在刑法学的教学过程中,不能单纯的就法条论法条,必须学习法律的立法背景、发展过程和现实需要,必须结合刑法原理进行教学。

笔者之所以强调法条教学要处理好法条与法理的关系,因为现在出现了一种倾向,就是法律教育为司法考试服务,以司法考试通过率衡量法律教学成果与否的思潮。在法学教学过程中,结合司法考试的要求进行教学,无可厚非,但不能作为惟一的教学标准。近年来已经出现了法科学生理论素质下降的趋势。就法条学法条,法科学生不一定有多大优势。因为这种考试考的是学生死记硬背的功夫。2009年上海市司法考试最高分不是法科学生,而是只学了部分法律课程的华东政法大学计算机系的学生。这一方面提醒我们司法考试需要改革,另一方面,从根本上来说,规范教学法存在短期效应,不利于学生的长远发展。

三、案例教学法:一以贯之的刑法学教学方法

刑法是一种规范的存在。刑法条文即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在教师讲授刑法和学生学习刑法的过程中,在掌握刑法规范的同时,还需要掌握大量刑法案例,应当结合案例学习刑法。案例的学习在整个刑法的学习中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仅仅注重规范的学习,甚至能够把一些主要的刑法条文背得滚瓜烂熟,但是碰到疑难案件不能进行正确的分析,那就缺乏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在刑法学教学和学习中,不仅要注重理论学习和规范学习,而且还需要去了解大量的在现实生活中鲜活的案例。一定要把规范的学习与案例的学习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既要了解刑法规范的内容,同时还要掌握一些重要的案例。这样就使我们对刑法规范的理解在一个具体的案件分析中体现出来,从而真正掌握刑法的有关内容。无论是刑法总则还是分则的问题,每个规范后面都有大量案例存在。不仅要掌握刑法规范,而且要掌握规范背后的刑事案例。这样才能够真正学好刑法。

美国课堂教学主要是案例教学法,亦称苏格拉底教学法,为问答式。这样就必须培养学生的思维方式,使学生像律师那样去想。其中培养批判性思维尤为重要。传统上,当我们听到别人的观点时,首先会想到其中合理性的成分。但在美式教育中则是先听对方话中的漏洞缺陷,找出一点抓住对方话中的问题。在案例教学法中,针对具体案例,除了问答的形式外,主要的还是其中的内容――让学生参与。教育有两项功能,一是传授知识,就这方面而言,课堂灌输是一种较快的方法。二是培训技能,这种观点自17、18世纪以来开始受到重视,并经哈佛大学的兰德尔大力提倡。在课堂中引入案例教学法,这并非告诉学生答案,而是教会他们如何分析问题,找到途径。这种案例教学法,启发了学生的思维,拓宽了学生的思路。

案例分为两种,包括真实案例和教学案例。教学案例对真实案例进行了一些改编,因为有些真实案例的案情较为繁琐,枝节较多。出于刑法教学的需要,将一些案件的枝节去掉,突出某些法律疑难问题,训练某些刑法知识点,把案情简化了,案例中的每句话都有针对性,案例中没有废话,每句话都要仔细分析,疏漏了一句话,就可能做出错误判断。在教学案例中还有些虚拟案例,这些案例并非真实发生的,而是出于教学过程中阐释某一刑法理论问题的需要而拟制的。随着刑法学教学的日益发展和教学经验的积累,刑法学教学采用真实案例的比例已经占到了大多数。

案例教学法是法学教学一种独特的教学方法,这一点已经得到了法学界的公认。其实案例教学法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是很长。在这方面中国政法大学的民法专家张佩霖教授可以说是始作俑者。正如江平教授所说:“在法学教育中,几乎可以说他创造了一个学派,也可以称之为案例教学派。他不是以案例来哗众取宠,而是精心挑选了一些最典型的案例来说明最难懂的一些理论问题。他不是挖空心思杜撰一些案例,而是从我国审判实践中吸取有争议的事例来引发学生的思考。他不是为理论而理论,为文化而文化,而是非常明确地教授给学生判例和分析案例的本领。在经院式教学方法弥漫高等学府时,这种教学方式也曾被一些人讥笑为经验主义,但它确实带来了清新的空气,受到学生的普遍欢迎。”刑法学教学案例生动形象,贴近实践和社会生活,案例教学法比其他法学学科运用的更为彻底。全国优秀教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刘宪权教授,就因为在案例教学方面的极富特色而广受欢迎,迄今已被该校学生连续11年海选为最受学生欢迎的十位法学教师之一。案例教学法应贯彻于刑法学教学始终,无论是刑法总论还是刑法分论。案例教学法的灵活运用,在刑法教学中会收到事半功倍之效,经过案例教学法训练的法科学生对刑法的掌握也会驾轻就熟,融会贯通。

参考文献

[1][德]克劳斯・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总论(第一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陈兴良.刑法的格致.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篇3

一、刑法学教学面临的现实问题

当前在刑法学教学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忽视实践教学环节。纯灌输式、说教式的讲授式教学法往往在刑法学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案例教学、模拟教学、讨论式教学采用较少或者有些教师嫌麻烦干脆弃之不用。这样导致的结果必然是教学方式过于呆板,难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司法实务操作能力,将来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刑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还表现在从教学效果来看,学生对刑法学知识体系掌握不够。一些学生的学习方式基本是上课听老师讲,记笔记,下课之后看教材复习。虽然刑法学课程一般都历时一学年,但其体系与理论内容都十分庞杂,课时还是远远不够的。例如,讲到刑法各论时,一般教师的做法都只能选取其中的一些重点罪名进行讲授,有些罪名因课时原因几乎根本无法涉及。况且,自我国1997年刑法典颁布之后,到现在已经有八个修正案,加入了若干罪名;与此同时为了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具体操作,还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刑法典做到了与本文由收集整理时俱进,而刑法学教学推陈出新的步伐却相对缓慢。例如,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虽然引用了某些司法解释,但作为本科生来说,很多人并不重视司法解释的作用,学习的内容跟不上司法的动态变化。因此,学到的理论知识还是书本上的、刻板的、教条的。甚至也有学生反映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太多,在学习的过程中无所适从。

二、对传统教学方法的分析评价

作为当前在各法学院系中广泛采用的教学方法,讲授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模拟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都应被纷纷引入刑法学的教学当中,而现有的各种教学方法的优势和弊端,有必要在这里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讲授式教学法

讲授式教学是最传统的刑法学教学方式。顾名思义,该种教学方式以教师的课堂讲授为主。和大陆法系国家相同,我国的《刑法》是完备的成文法典的形式,立法的指导思想长期以来都是“宜粗不宜细”,以适应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的需要。因此,刑法典中法律条文的规定较为抽象。对于普通高校的刑法学教学来说,是以解释刑法学为主,即注重对于刑法条文本身的解释,这也跟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主流观点相一致:法学是一门逻辑自足、体系完整和真正的科学。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传统教学模式的讲授式教学仍然具有实践式教学方法所不具备的优越性。任课教师可以在课堂上完整、系统、按部就班地讲解刑法学知识体系中的具体内容,可以让学生在短时间内掌握刑法学的基本概念、一般理论、原则、制度、具体罪名的认定等等,即是先有理论,再将理论应用于实践。这样的教学方式是符合认知规律的。因而,不能忽视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式的优势。但是,讲授式教学法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讲授式教学以课堂面对面的讲授为主,是一种被动的学习方式,学生是否真正获取了教师在课堂上所传授的知识,除了考试和考核外无从得知,很难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于教学质量的提高非常不利,同时也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讲授知识轻能力培养的不足”[1]。因而,各大高校都在不断提倡对讲授式教学法进行改革,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

(二)案例教学法

长期以来,学界一直提倡在刑法学的教学方法中要加入案例教学,并且,案例教学也逐渐成为了刑法学教学的一种常规方法。一方面,案例教学可使刻板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起来,使得学生通过案例深入浅出地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案例教学法确实也能够有效地调节课堂气氛,提高课堂教学的效果。在加强刑法学的应用性方面,案例教学法确实功不可没。

然而,案例教学法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教师选取的刑事案例大多是两种,要么重大,要么疑难。联系到司法实践,课堂上选取的案例总是体现出“以偏概全”的特征,不能反映刑事司法实践中形形的刑事案件的全貌。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刑法学的实践性特征体现得尤为突出。司法实践中的刑事案件形形,不可能形成某种固定的模式而加以表现,因此,对法科的学生进行素质教育,使其掌握实践技能尤为重要。此外,当前在刑法学教学中所采用的案例教学法,通常也是夹杂在讲授式教学法当中,仍然是通过教师讲授的方式来向学生介绍案件的整个过程。很少有学校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因此,案例教学法在刑法学教学中的地位也近乎不言自明,也仅作为讲授式教学方法的某种补充。

(三)模拟教学法

模拟教学法,也称为模拟法庭教学法,同样也是各法学院校普遍采用的一种教学方法,其特点是,选择典型案例,将学生置于仿真环境之中,由学生来扮演控、辩、审三方的不同角色,身临其境地学习刑法学的有关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模拟教学法自推广以来,一时之间风靡于各大高校。其优势显而易见:能够在组织模拟法庭活动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独立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也能够有效地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和创造力,使得书本上呆板的理论知识活化起来,在模拟庭审的过程中对刑法学知识活学活用。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刑法学的教学中采用模拟教学法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劣势在于,正如前述,刑法学的教学周期一般都长达一学年,本科阶段的刑法学教学主要涉及的是刑法解释学,内容纷繁复杂,单纯采用模拟教学法显然不能满足教学的实际需要。多数高校采用的做法都是一学期举办一两次模拟法庭而已,涉及到的理论内容不会太多,故此,模拟教学法不可能成为刑法学教学的主要方法。

(四)讨论式教学法

讨论式教学法采用的步骤一般是,教师先行布置一个或者几个论题,学生在上课之前先行准备,主要是准备发言的内容。之后在课堂上,由教师主持,学生依次发言,最后教师总结学生们的发言内容。简单地说,是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的教学方法。讨论式教学法特别适应刑法学理论纷争较多的现状,对同一种理论,不同的学者可能有不同的观点。学生对各种学说也有可能抑或支持抑或反对。因而,采用讨论式教学非常符合刑法学科的特点。并且,在此过程中,可以使得学生锻炼法律人才必备的两种素养:思辨的能力与雄辩的口才。也可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调动学习积极性。但是,该种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也是十分突出的:学生毕竟仍处于学的阶段,对于刑法学整个的知识体系不可能十分了解,发言的内容难免有所偏颇,如果教师不能对学生发言的内容进行有效引导,导致的结果往往就是我们所看到的那样:离题太远,不知所云。因此,在适用讨论式教学法的时候,虽然教师只是处于辅助的位置,但是其作用是不可取代而且非常重要的。讨论式教学法同样也只能作为刑法学教学的辅助方法,课堂教学不可能主要以讨论的形式展开,只能针对某些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且必须强调在讨论式教学中教师的重要地位。

三、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思路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实现不能只依赖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的完善,法律人才和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也是其中关键的一环。为了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改革法学教学方法、使其与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这个环节非常重要。如上所述,传统的刑法学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急需对刑法学的教学方法进行适当的变革。“对于刑法学本科教学而言,不仅要使学生掌握法学的理论知识体系,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技能,只有学会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才能成为社会的有用人才。”[2]

(一)推进对话式、互动式教学

在刑法学教学中,讲授式教学方法存在很多弊端,但其主导地位也不能断然否认,这是结合我国法律体系的特点所得出的结论。在继续推行讲授式教学为主的教学方法的过程中,必须要对讲授式教学法进行改革,才能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尽量克服不良因素的影响。讲授式教学法的弊端主要在于在教学的过程中扼杀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笔者提出的改革方法就是在讲授式教学方法中推进对话式和互动式的教学,变教师的“一言堂”、“独角戏”为师生共同参与对话和互动的课堂教学方式。但采用这种教学方法时必须要注意与讲授式教学相结合,单纯令学生进行互动只会让互动的内容漫无边际。因此,进行讨论和互动应具备一定前提,即学生对互动的内容所涉及领域的知识已经有所了解。这种了解可通过教师事前的讲授或者令学生自学的方式加以实现。该种教学方法的优势是可以在对话和互动的过程中加深对所学知识的掌握,尤其是当理论学说存在争议时,可通过讨论的方式各抒己见,最终达到教学相长的目的。

(二)加大对实践教学环节的投入

篇4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加快了民主法治的建设,对法学人才的培养也越来越重视实践教学。各个高等院校都对法学教育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和总结,深入研究实践教学。然而,我国的法学教学模式依然存在许多弊端和不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进行革新和完善。

1 我国现行法学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

1.1 培养目标不正确

目前,我国法学本科、研究生以及博士等教育的规模与日俱增,甚至出现了市场饱和的状态,投入过剩。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要想从事法律职业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同时由于社会各个阶层对法律人才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法学本科毕业生只会机械地背诵法律知识,而不能处理复杂法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乃至解决法律问题,他们早已不是法学高级专门人才,法学培养目标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缺乏时代性。另一方面,由于司法考试制度成为衡量法学学生的标尺,很多高校过分重视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忽视了对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导致学生毕业走向工作岗位以后实践能力差。

1.2 教学内容偏重规范知识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都是以传授规范知识为核心,教学内容侧重法律理论,教师授课也局限于对法条含义的解释。法学教材通常比较固定,而法律法规却是不停地制定修改更新,教学内容经常滞后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也不能及时地反映最新的法学研究成果,教学内容轻实务、重理论,导致学生缺乏法律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学校没有重视人文知识的重要性,大多数学生把主要精力放在国家司法考试上面,而其他知识的学习比较少,难以培养具有人文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由于我国法学教育以事实知识为主导地位,很少关注法律价值教育和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导致学生缺乏法律职业者的人格修养。

1.3 教学形式拘泥于课堂灌输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学主要是讲授式的班级教学方式,研究式、讨论式的教学方法还比较少。课堂教授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的始终,虽然有利于学生快速掌握法律理论知识,但严重制约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单一的教学方法造成学习资源、学习方式等方面的片面化,不仅导致学生在法学学习过程中的枯燥无味,而且无法适应个性化的学习和多样化的培养目标的实现。而且现代的法学教学模式都是以教师为中心,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忽视了学生的主动性,师生之间缺乏互动和交流,学生很难与教师之间产生共鸣,教师也不可能满足每个学生的需求。

2 法学教学方法的革新

2.1 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是现代高校普遍采用的法学教学方法,而且也是比较流行的实践教学方法。学校可以在第四或者第五学期开设模拟法庭课程,要求学生必须参加,修够学分。学生要将自己所学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充分运用到模拟法庭中,了解法庭庭审的程序和基本要求,熟悉庭审规则,及时发现问题,思考问题,互相讨论和学习。通过自身的实际演练,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应变能力以及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一方面,学校要加强对模拟法庭实验室的投入和建设,为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营造法庭氛围,进行真实演练,让学生切身体验到庭审过程。另一方面,教师应该引导学生根据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三大类型来选择案件,让学生掌握不同类型的诉讼程序。

学生在模拟法庭准备阶段,应该根据自己的特长选择角色,合理分组;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认真设计案件过程,法庭辩论等环节,在正式的模拟庭审时中,指导老师不能打断学生的模拟程序,让学生独立完成演练,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模拟法庭庭审结束之后,在场旁听的学生可以对学生团队的表现进行评价,最后由指导老师对各个团队以及学生的表现进行点评、打分和总结。参加模拟的学生也应该根据老师的点评和自己的感受进行总结,理论分析,写出心得体会,巩固所学知识。模拟法庭的考核就应该是学生代表和评判教师的综合评定,对模拟案是否专业性、模拟者是否思路清晰、组织工作是否恰当、模拟者的衣着、语言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评定。

2.2 假期实习

假期实习是学生深入法律部门,接触现实法律问题,将所学知识运用到法律实践,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重要环节。通过实习,学生有机会接触到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了解和熟悉基本的法律案件流程,了解司法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深化对实体法的理解和掌握,加深法学理论的学习。由于我国大多数高校安排的实习都是毕业实习,不仅造成学生毕业时的就业压力大,无心参加实习,有的甚至不参加实习,忙于找工作;也与实习单位的工作安排发生冲突,实习单位在短时间内不能接受大量的学生参加实习,严重打击了实习单位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学校也无法提供充足的实习岗位,很多实习单位没有发挥监管和培养责任,影响了学生的实习效果。因此,学校应该充分利用社会各种力量和资源,建立实践教学基地,联合校外各单位共同建立教学基地,让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中去学习和锻炼。同时,学校应该改变传统的集中实习的做法,按照不同的阶段和计划提供实习岗位,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实习时间,分阶段实习。实践教学不能间断,连续安排在每年之中,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最后,还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测评体系,对分散实习加强管理,定期考核学生的实习态度、实习表现、实习日志等方面,将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完美地结合起来。

2.3 法庭旁听

法庭旁听也是开放式的实践教学方式之一,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庭审程序,旁听结束后,学生与法官、指导教师以及同学之间进行交流,写出个人心得体会,并提交法庭旁听报告。法庭旁听可以为学生提供真实的、全面的法律训练,学生在旁听过程中,可以领略到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法官、公诉人等各个角色的表现,加深对庭审程序的了解,增强学生对司法审判的感性认识,提高对法律学习的兴趣。学校可以在当地的法院建立实践基地,加强与实践基地的沟通和联系,根据学生的学习需要和课程需要,与法院保持密切联系,选择适当的案件,组织学生参加旁听。学校要及时公告案件开庭审理的信息,这样一来学生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来选择旁听案件,避免枯燥乏味。当然,法庭旁听也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指导教师应该将旁听规则提前告知每一名学生,遵守庭审纪律,认真旁听,分析案件争议的焦点以及法庭审判程序上的优缺点,撰写旁听报告,并将旁听纳入到期末考试的考核范围之内。

2.4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旨在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及时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必不可少的法律制度。我国的法律制度建立得比较晚,法律援助工作仍然面临着很多困难。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要支撑,应该鼓励学生积极投身到法律援助的事业中去,为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不仅有助于法科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而且有助于他们锻炼社会实践能力,培养职业道德。高等学校设置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招聘志愿者,深入社区,定期进行法制宣传,服务社区居民,锻炼志愿者的社会实践能力。同时,法律援助可以与“三下乡”活动相结合,在乡下开展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了解农业、农村、农民。此外,校园开设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适当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案件,不仅可以锻炼学生的诉讼能力,还可以为弱者提供法律服务。学校可以在校内建立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实现无偿公益服务,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列入教学计划,学校也要提供经费支持,保障法律援助基地正常运转,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参加法律援助的学生应该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按时完成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的任务,热情对待当事人,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并对学生的法律援助活动进行考核。

2.5 法律诊所

法律诊所是20世纪50年代由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法学教学方法。法律诊所的理念就是把法学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教学相结合,以真实的案件和真实的当事人为基础,让学生在真实的案件中,亲身经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由于各方面的因素限制,我国的法律诊所教育还处于萌芽状态,高校没有足够的经费来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师资投入也十分不够。笔者认为,法律诊所教育可以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它应该包括角色模拟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等。学校首先应该建立校内真实诊所,接待真实的当事人,学生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对具体案件进行处理,教师承担最终的责任。其次,学校可以建立校外真实诊所,依托一定的法律机构,学生在法律机构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帮助下进行法律服务,解决法律问题。法律诊所课程可以安排在第五或者第六学期,学生可以将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具体的法律案件中去,深化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培养自己的法律操作能力。

3 结语

法学专业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学科,我国的法学教育通常侧重于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对学生法律实务方面的培养,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的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发展,我们应该注重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满足社会生活的发展需要。革新法学教学方法,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是我国法学教学的发展方向,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参考文献

[1] 韩颖.大学本科法学教学方法剖析[J].中国冶金教育,2013年增刊.

篇5

中图分类号:D9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6-0267-01

本文拟从高职教育的特色出发,对法学课程的教学体系的设置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以期为高职院校法学课程教学建立一个科学的体系,提供一个可行的操作方案。法学教学必须克服单一死板的教学方法,采取多样灵活的教学方法。至于每一堂法理课具体应采取何种方法?就要根据所授内容和授课对象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法学教学可供选择的方法如下:

1.讲授教学法

法学教师在使用讲授教学法时,应注意四个问题:第一,整理法学知识点,有选择地讲授重点内容和基本范畴,其他内容留给学生课后自学。第二,采取多渠道提供信息、提出推论而不给出结论等方式,鼓励学生多角度审视、思考问题。讲授教学法最为人诟病的缺陷之一就是“满堂灌”、“照本宣科”。为此,教师在授课时可采取如下对策:预先从课本中布置学生的阅读范围,并要求学生在课堂上简要概括阅读内容;在授课中不断设置问题情境,鼓励学生积极听讲和参与等。第三,教师讲述的声音要清晰,音量要适当,抑扬顿挫,富有情趣。讲授的速度要适当。第四,教师在使用讲授教学法时,应适时穿插其它教学方法 。

2.多媒体教学法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多媒体已成为当今教学领域的热点。多媒体教学是一种 现代的教学手段,它是利用文字、实物、图像、声音等多种媒体向学生传递信息。多媒体教 学法则是以各种电教媒体如:计算机、电视、录像、投影、幻灯等为标志,多媒体教学法因信息容量大,生动形象,调用方便自如,图文并茂,效率高,教学效果好等优点,已走进各个高校。

法学教师在运用多媒体教学法,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要把握好教师在多媒体教学中的地位――教师永远是课堂的主宰。多媒体技术进入课堂不但不能取代教师的地位,相反,它对教师主观能动作用的发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管多媒体技术怎样优越,都不能改变它为教学内容服务的辅助地位,而教师必须驾驭课堂,把握全局。第二,要正确选择与教学内容匹配的多媒体技术,实现教学手段与教学内容的有机结合,克服形式和内容“两层皮”的倾向。

3.辩论教学法

辩论教学法是教师、学生以某一具体问题为纽带而展开分析、讨论、辩驳及总结,从而使学生获得真知的教学方法。它源远流长。早在古希腊,苏格拉底在与他的学生对话或讲课时,就总是扮演“魔鬼辩护士”的角色,不断地向学生提出各种假设性的问题,让学生处于 必须主动扩大且深入思考的位置。在我国古代,教育家孔子、孟子都运用了辩论教学法,培养学生的“思”、“辩”能力,树国之栋梁。

法学教师在使用辩论教学法时,应注意四个问题:第一,选好辩题。辩题既要和刚结束的课程内容紧密相联,又要与现实紧密相联,最好以校园生活和学生生活为辩题。第二,教师应扮演一个经验丰富的“引导者”和“辩护士”,而不是纯粹的“教师”,要为学生创造更多自由发挥的空间。第三,辩论结束,教师要进行点评。点评要客观、中肯,避免情绪化和例行公事。第四,要控制好辩论次数,不宜过多,期中和期未各举行一次为妙。

4.案例教学

法学教师在使用案例教学法时,应注意三个问题:第一,选好案例。案例要与所授课 的内容相吻合;案例要注重方向性,正面为主,反面为辅;案例要注重时效,不应是陈年旧事,而应是最近发生的。第二,不能把案例教学法当成传统的举例说明,从而有意无意地包办教学环节的一切。案例教学法和传统的举例说明都是利用案例来进行课堂教学,但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模式是:案例-理论-案例,案例既是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又是落脚点,研究、讨论案例需要运用理论知识,而运用理论知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案例;而传统的举例说明的教学模式是:理论-案例-理论。第三,一堂课所选的案例要适中,不能太多,能达到说明的目的即可,切忌把课堂变成“说书场”或“故事会”。

5.模拟法庭

就是采用案例把学生分角色模仿实际情景来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案件,使学生的基本法理知识和诉讼程序知识得以在实践中运用。

模拟法庭目的在于通过具体案件的模拟审判,使学生对法官、检察官、人、当事人等各种司法活动角色有直观的了解和认知;能较好地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并熟悉诉讼规则,掌握庭审规则、技巧。实战性模拟法庭通过对法律实践的模拟训练,不仅让学生实现思维转换,更重要的是增强了他们的实践能力,促进了课堂学习,实现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这一过程不仅增强了学生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也增强了他们处理事实问题的能力。

6.疑案辩论

疑案辩论是为了培养法学学生的攻辩能力、分析能力而设置的环节。通常选取民事或刑事诉讼中比较有代表意义的争议案件作为辩论素材。这些辩论的素材往往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争议案件。学生对此类疑难案例采取正反方辩论式等对抗方式进行讨论。通过该环节的训练,可以使学生初步具备从事法律实务的基本知识,学会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复杂案情,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有更为深刻全面的掌握。

7.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这种实验教学方式适合已经掌握了基础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高年级学生,其目的是使学生通过接受他人的法律咨询,接触到各种法律关系的第一手面貌,经过识别,发现问题的关键,进而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寻找解决方式,因此逐步具备解决争议的能力。法律咨询同时也是真正的法律实践活动。通过这种方式,学生可以真实体会到其理论学习中需要补足的地方、其逻辑思维中尚不完善的地方;进而对理论学习形成良好的反作用。

就是带领学生到特定的场所接受询问解决实际问题,这是把所学法律知识用于实践的最快的途径。法律咨询服务是除模拟法庭以外的又一种很好的法律实践形式,是学生综合运用自己所学法律知识,并将其应用于实践解决社会实际问题、回报社会的一种好形式,能更进一步锻炼学生的法律综合运用能力。

8.法律实践活动观摩

司法实践活动观摩主要针对一年级在校生设立。目前,各高校为发展法学教育通常都会建设一些实践基地,特别是例如广播电视大学类型的成人教育学校。这些实践基地往往是高校附近的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组织学生去上述实践基地观摩法律实践是比较有效的方式,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防止此类观摩流于形式。具体组织时,可在观摩前组织学生熟悉与法律实践有关的基础知识和基础材料,并向学生指出观摩的重点;观摩结束后,应以学生为主导讨论观摩启发,撰写报告,巩固观摩成果,提升学生实操能力。

总之,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需要我们不断更新我们的教学方法加强实践性教学。除了模拟法庭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和参加社会活动外,实践中还有很多教学方法值得借鉴,如法律诊所教育、网站辅助教学方法、模拟立法教学方法、学生参与备课法等都是法学教师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方法是科学的生命,教学方法是学科的生命,更是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生命。要克服法学课堂的“怪现象”,必须杜绝单一死板的教学方法,选择多样灵活的教学方法。法学如此,其它学科也是如此。

篇6

中图分类号:G64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4-0100-03

法学高等教育扩招以来,法学学科的培养规模转眼间呈现云增长。大量的学生涌入狭小的课堂。庞大的授课对象,使法律辩论、案例讨论等能力培养方法归于消灭,结果造成:现行法学人才培养的不适格。于此,高等教育必然要做出新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必然要面临新的转型。那么具体在法学教育领域,我们应当如何重新建构卓越人才的培养模式呢?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抗辩式教学方法才日益引起法学教育者的关注。

一、抗辩式教学法在传统法学教育中的缺乏

我们的学生背诵起法律术语和法律条文朗朗上口,可是在实际工作中,他们不知道如何进行事实调查、如何质证、如何进行有针对性地抗辩。所以,问题的关键并不在学生身上,而是出现在我们的法学高等教育上。也就是说,现行的法学高等教育越来越脱离职业技能培养、越来越缺乏执业实践训练。

1.课程设置缺乏执业实践训练。目前,就我国现行课程设置的先后顺序而言,几乎都是理论课在前。比如《法理学》设置在几乎所有的课程之前。这些课程设置的顺序在美国家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在他们看来,“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由原则和原理构成的。”所以课程的设置应从经验的认识开始上升为理论,法理学应该设置在很多部门法的开设之后,部门法的讲授应该从更加贴近现实的案例开始,进而引起关于理论的讨论。

2.教材的编写缺乏职业技能的训练。我国现行法学高等教材的编写和课程的讲授只注重形式逻辑的推演。从教材的编写情况来看,几乎每门课程的教材编写遵循的模式都是以下这几个项目:历史发展、概念、特点、作用、构成要件,这样的编写体例直接说明编写的宗旨就是从理论到结论。这种抽去事实的、空洞的法律教材,导致学生只会不假思索地背诵法律条文,而不是充分论证、严密思考后适用于法律。毫无疑问,法律系学生要想真正成为有真才实学的职业家就必须向医生那样经历临床实习培训。

3.我国现行法学课程的讲授,也只是注重形式逻辑的推演,而不注重从经验实践中的论证。例如,关于结婚的讲授,一般的讲授是这样的:①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合法婚姻关系的缔结需要四个条件:男女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没有法定禁止性疾病、遵循一夫一妻制。②王某(男)和张某(男),身体健康、自由恋爱,王某29岁,张某26岁,申请婚姻登记缔结婚姻,是否合法?③不合法,因为其不符合男女双方的要件,双方均为男性,因此根据我国法律不能缔结婚姻关系。例子中,我们发现,这种讲授完全是抽离案例争议问题的讲授,因为“为什么两个男人不可以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显然这个重要问题被这种“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公式般地讲授方式给遮蔽了。这种没有论证直接得出抽象结论的讲授,回避和抹杀了学生对于“同性不婚”问题的思考。如果把这个问题放进来,将是非常复杂的社会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等多个学科的问题。因此这种形式逻辑的讲授,只会导致老师的教条和学生的僵化,对于“法律人”而言,最重要的“思考”和“论证”被忽视和抹杀了。结果必然导致法律变成了教义,一种利用概念和理论去禁锢社会生活的规则;学生变成了信徒,一种不假思索直接适用教义的信徒。

二、抗辩式教学法的价值:对传统法学教育的超越

1.抗辩式教学法具有实践性,对传统法学教育片面强调理论性的超越。抗辩式教学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实践性,它是把空洞的理论问题还原为实际的案例,学生具体地模拟案例中的争议双方人,在这个角色扮演过程中,学生要自己去调查事实、搜集证据、充分论证、互相对抗。所以实践性是贯穿整个抗辩式教学法的核心,而这就与传统法学教育过分强调理论性大相径庭,这主要表现为教师和学生的关系不同。在传统教学方法中“教师优位”,即整个课堂的设置完全是教师的理论讲授,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所以,对于知识的真正接受者――学生而言,其对于知识的接受是建立在对于理论的理解基础上,而这种实践性教学强调的则是“学生优位”,即整个课堂的设置完全是学生的表演,老师是倾听者和观看者,学生的获得会更多。

2.抗辩式教学法具有对抗性,对传统法学教育缺失创造性的超越。什么是抗辩呢?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就是,对抗并说明理由。对抗性是法庭的基本构成特性。我们经常说,法庭要“两造具备”,因此控、辩双方,原告与被告是法庭必然面对的诉讼结构,所以在我们的抗辩式课程中,最为首要的问题就是由学生进行角色扮演,在原告与被告之间进行对抗性的角色选择。这样一种面向社会的职业模拟会极大地激发学生的求胜心理。学生的热情、创造力会被最大程度地激发和释放。另一方面,对抗性只是表面形式上的问题,支撑这种对抗性的动力来自于对法律的充分理解和论证。言辞激烈的唇枪舌战来自于对于案件事实和情景的描述、分析和对法律规则、人情道理的充分说明和论证,否则不足以获得认同,只有打开视野,扩大知识面,不拘泥于法律教条的规定在社会宏观背景下理解和看待所要论证的问题,才能取得对抗性的最后胜利。更进一步说明,法学院的学生不是熟背法条的传声筒,而应当是深谙道理是非的感应器。这样的学生才能更具有创造性,才能成为优秀的法律职业家。

三、当下法学抗辩式教学方法的构建

1.案例的引入。案例课程的引入对于抗辩式教学有着重要意义。案例课程的设置是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目前,我们传统授课过程中也有大量案例的讲授,但在抗辩式教学方式下案例课程的设置却与其明显不同:①课时分配的不同,以往我们的案例设置没有明确的课时要求,分散地见于每个课时中。新的案例教学中,案例课程应该独立占有课时,比如72课时的设置。②课程设置不同,在有充分课时保障的基础上,新案例课程应当围绕课程主要内容展开。比如传统情况下,我们物权法的讲授主要按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这几方面效力、权能的概念、分类、特征进行讲述。新案例课程的设置则应当是基于这几方面设置中外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课程设置应该先辩理、再论法,先讨论案例情景、再分析法律制度。③案例必须由主讲老师进行精心安排、巧妙设计,尤其是案例课程一定要具有强烈的对抗性,否则这种教学方法就会流于形式而走向失败,所以老师的能力、素质和责任心对于这种课程而言是核心问题。

2.案例分组一定要得当。由于高校法学院的扩招,教师必然面对庞大的学生人数,那么恰当地分组就是非常重要的技术性问题。如果人数过多,可能会造成主题的分散,大家各说各话;如果人数过少,就要拉长课时,或者剥夺一部分学生的参与机会,这两种情况都是不现实的。因此,分组要科学,应考虑如下因素:①授课总人数;②课程设置的案例总数;③授课时数;④控方和辩方人数要相等。

3.教师作用的转变。抗辩式教学中教师的作用不是被削弱,而应是被加强了。传统“一言堂”式的法学教育中,教师的作用看似主导,实际上是对教师的一种禁锢。因为教师是按照事先布置的问题去备课,由于没有意料之外的问题发生,长此以往,教师的“质疑精神”和“思考力”都会被禁锢,而抗辩式教学,则让教师将表演的舞台中心退让给学生,但是教师的作用却不是在减弱而是在加强:教师应该巧妙地设计案例,已达到实践练习的成功,如何有针对性地对学生提供有的放矢的指导,就对教师的知识储备、应变能力、驾驭能力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如果教师胜任了指导,对于学生而言将产生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抗辩式教学的实践性为老师和学生能力的提高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

注释:

篇7

目前经济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专业基础理论课,也是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作为研究经济法现象及其规律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学的内容广泛而丰富,并具有极强的开放性,因而,长期以来学界对该学科内容的认识并不完全相同。不过,经济法包括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而经济法分论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监管法则已经形成共识。

其中,经济法总论研究的是经济法分论各部分的共性原理,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体系、价值、基本原则、理论基础、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以及经济法律关系等问题,基本上并不直接涉及具体的法律制度;而经济法分论则恰恰相反,其主要研究的是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领域中具体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这使得经济法总论与分论存在极为显著的差异:经济法总论的理论性极强,实践性很弱;经济法分论的实践性极强,理论性则相对较弱。由于这种差异的存在,教师在经济法学教学过程中,理当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法学本科教学仍然沿袭成文法国家传统的讲授法教学模式。囿于讲授法教学模式的固有特点和经济法学的学科特色,笔者认为,在经济法学教学过程当中,应当区分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对传统的讲授法教学模式进行扬弃。

一、讲授法教学方法的特点

讲授法是成文法国家最为传统的教学方法,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讲授法长期以来也是我国法学本科教学中最传统和最普遍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一般由某门课程的教师在课堂上依据教学大纲、教科书等教学参考资料向学生系统讲授该门课程的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及基本知识。与其他教学方法相比,这种教学方法有下列一些优点:一是高效性。讲授法以教师为中心,学生顺着教师的思维去获取新知识、新观点、新思想,教师能够通过讲授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最大限度的将本学科的基本知识传授给学生。二是系统性。教师依据教材和教学大纲进行授课,能够系统的将经济法学的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学生通过课堂学习就可以全面、系统掌握课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知识。三是成本低廉。教师运用讲授法进行教学简便、易行,成本低廉。

当然,讲授法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固有的缺陷,一是教师往往进行的是“灌输式”的讲授,照本宣科,填鸭式的向学生强行注入理论、原理和学术观点,讲授的内容抽象、笼统、不易理解,缺乏趣味性,学生容易产生厌倦感和压抑感,从而丧失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因教学方式的单向性和学习方式的被动性,学生没有思维和想象力的启发,大部分学生为考试而学,阻碍了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养成;三是讲授法容易培养学生的认同思维,扼杀学生的创造力,学生学习将会走入“抄笔记、背法条、考笔记”的误区,学生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薄弱。四上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处于权威地位,极少有学生会挑战其观点,使其丧失进一步提高自己水平的动力。

由于讲授法存在以上一些固有的缺点,使得讲授法并不适应现代社会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需要,因此,很多教师和学者都主张摒弃这种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方法,但笔者认为,尽管传统的讲授法存在着固有的缺陷,但是也有着其他教学方法难以替代的优点,如全面性、系统性、简便易行性,因而对其不应完全否定。笔者认为,在经济法学的教学过程中,经济法总论理论性极强的特点比较适宜主要采用讲授法的教学方法,但应当进行一定的改进以发挥讲授法的优点,克服其缺陷;而经济法分论的实践性特征则更加适宜将讲授法作为辅助教学方法,而着重采用能够有效提高学生法律运用能力和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实践教学方法。

二、经济法总论的教学应对传统的讲授法进行改进

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交叉学科,经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联系极为紧密,对其的学习,必须要建立在其他学科知识的基础上,其他学科不仅包括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法学学科,还包括经济学、社会学等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这对于缺乏系统、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和较高人文社会科学素养的法学本科生而言,学习难度极大,因而,学生对经济法总论的系统、深入把握,绝对离不开讲授法的运用。然而,传统的讲授法所固有的缺陷却容易使学生学习经济法总论时觉得枯燥、乏味,丧失学习的兴趣和动力,因而,教师在运用传统的讲授法进行经济法总论的教学时,必须要进行一定的改进,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第一,改进、创新讲授法的教学形式。一方面,讲授法以教师为中心,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参与性不强;另一方面,经济法总论的内容理论性极强,如果学生没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学生对所讲授的内容往往难以理解和消化。因而,在经济法总论的授课的过程中,教师应当特别注意授课内容的逻辑性、条理性;语言的抑扬顿挫、生动有趣;适时的对学生进行提问,提高学生对讲授过程的参与性;否则,学生很容易有疲劳感,教学效果也就不理想。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在讲授过程中,教师还应当充分有效的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教学内容的有机结合,应当借助多媒体教学手段,通过文字处理、图片、声音、视频等有机结合,增强授课的生动性、形象性、直观性,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1]

第二,教师必须积极拓展知识面,提高自身的水平。经济性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这意味着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与经济生活联系极为紧密,而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迅猛、可谓日新月异,经济领域中的新现象、新知识、新观点、新理论更是层出不穷,经济法总论作为与经济有密切联系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的理论抽象,当然需要对这些有所反映。因而,教师必须积极拓展知识面,尤其是经济学学科方面的知识,努力做到“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才能避免照本宣科,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针对特定的教学内容,有针对性的采用特定的分析方法予以讲授。经济法总论研究的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的共性原理,主要涉及到的是经济法学中的基础理论问题,对于这些理论问题,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的不同,运用不同的分析方法进行讲述,以增强讲授的逻辑性、层次性,以便于消化,加深理解。例如,在讲授经济法的历史发展时,就应当着重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对经济法概念、现象及理论的发展进行全面深入的讲述;在诠释经济法学的基本原理时,必须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中外经济法、成文法国家与普通法国家的经济法、发达国家间的经济法、发展中国家间的经济法、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法以及各国之间的经济法进行讲述;在探讨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时,必须运用经济学等学科的分析方法,对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的分析和介绍。

第四,讲授过程中,必须要结合社会现实,增强经济法总论的实践性。经济法总论是经济法分论的理论抽象,理应对经济法分论具有指导意义,体现出一定的实践性,然而,长期以来,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都存在着“两张皮”问题。所谓“两张皮”是一种形象的比喻,喻指经济法总论与经济法分论联系松散,不能对经济法分论进行有效的指导,缺乏实践意义。“两张皮”问题的出现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经济法总论没有类似于《民法通则》和《刑法》这样的法律渊源,但是更重要的是因为教师在讲述经济法总论过程中,往往注重理论分析和逻辑论证,很少结合社会现实进行讲述。这使得经济法总论教学过程中,除了极少数对理论感兴趣的学生具有学习的积极性之外,大部分学生都会觉得经济法总论与实践脱节,没有应用价值,而缺乏学习的热情。因而,教师在讲述经济法总论过程中,应当注重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案例的互动,既要运用经济法分论案例对经济法总论进行说明,又要用经济法总论去诠释和解决这些案例。

三、经济法分论的教学应着重运用实践性教学方法

无论是经济法分论中的宏观调控法还是市场管理法,基本上都是以我国实践中存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实践基础。因而,传统的讲授法对于经济法分论主要运用的是法律解释学的教学方法,即运用当然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效力解释、法例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阐释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立法体系和有关的经济法律制度。这种法条解释的讲授方法,属于成文法国家最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它对于夯实学生基础,使学生全面系统掌握我国经济法分论的立法体系和相关法律规定具有良好效果。然而,这种教学方法并不能适应经济法分论教学的需要,因为经济法分论与总论不同,其与法律职业实践密切相关。学生对经济法分论立法体系和法律制度的了解和熟悉仅仅是最基本的教学要求,更重要的是,学生应该能够灵活有效的将这些知识运用于法律实践。可是,这种教学方法培养出的学生法律实践应用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普遍有所欠缺,根本不能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

因而,笔者认为,在经济法分论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不能仅停留在对传统讲授法的有限改进,而应当着重运用包括案例教学法、辩论教学法、模拟法庭、课程实习及法律诊所教育等实践教学方法,以增强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

(一)案例教学法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在通过引导学生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讨论,达到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2]与传统的讲授法相比,案例教学法运用生动、活泼的典型案例,形象化的阐释相关的理论问题,使学生能更形象、更深刻的理解所讲授的内容,同时,通过学生的参与、讨论,也更好的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运用能力,这无形中也缩短了课堂教学与司法实践的距离。案例教学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特点契合了经济法分论实践性强的特点,与讲授法相比,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因而,笔者认为,无论是讲授知识点时,还是组织课堂讨论以增强学生对特点知识点的灵活运用能力,均应当加强对案例教学法的有效运用。

(二)辩论式教学法

法律职业者不仅要熟悉法律,还要有雄辩的口才和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辩论式教学法作为教师、学生就特定教学内容以问题为纽带而展开分析、讨论、辩驳及总结,从而获得真知的一种教学方法,能够有效的提高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因而,经济法分论教学过程中应当适当的采用这种教学方法。

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准备一些争议较大的理论或者实践问题,对学生进行提问,并引导学生对所提问题展开辩论,学生要开动脑筋对教师所提问题进行分析、辩论并提出新问题,实现师生之间、学生相互之间的互动,最后,由教师对辩论过程进行概括和总结。其所要达到的目的,不仅仅是要得出一个在法律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某一项法学原理、法律原则或法律精神,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去感受、思考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去亲身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践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并在这种感受和体验中锤炼出学生自己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甚至创新的精神。[3]

(三)模拟法庭教学法

与其他的教学方法相比,模拟法庭教学法是一种对学生知识和能力要求较高的综合性的实践教学方法,能够全面锻炼学生实体法、程序法、法律文书写作、表达和法律思维等各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够有效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

一般来说,模拟法庭教学要经过六个程序:确定案例;分派角色;分组讨论;诉讼文书的准备;正式开庭和总结评析。其中,确定案例和总结评析是最重要的两个环节。在确定案例时,教师应当选用经济法分论中典型的具有可辩性的疑难问题,最好是真实的社会热点案例。这样,才能最大限度激活学生的思维;在总结评析阶段,教师应当首先组织学生对模拟审判活动进行全面地总结或讨论,让亲自参加庭审的同学及旁听的同学分别发表对该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材料、法律文书、适用法律及庭审表现等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教师应对庭审过程和庭审表现进行全方位点评,如案件的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庭审程序是否进行完整正确、法庭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准确得当、今后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等等。

(四)课程实习教学法

目前,法学院系的法学本科教育都开设了专门的毕业实习课程,还有些法学院系有假期社会实践的要求,对此,笔者是非常赞成的,因为法学专业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专业,法学本科教学的目的不仅仅是让学生全面的熟悉法学原理和相关立法,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正确的将理论和立法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案例的能力。然而,目前的实习、实践教学的教学效果并不好,往往流于形式,这与院系和教师没有进行有效的组织和考核有密切关系,要想真正发挥实习、实践教学的作用,必须要切实解决这些问题。

在经济法分论的教学过程中,笔者主张适当的增加实习、实践环节,开展专门的课程实习,要求并组织学生利用课余和寒暑假时间去律师事务所、法院等法律机构进行实习。为了保证教学效果,实现教学目的,应当要求学生将经济法分论课程实习的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并对实践中接触到的真实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总结并由实习单位和教师共同给出实习成绩,此外,还应当将实习成绩作为经济法学课程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作为课程考核合格的必要条件,以督促学生积极有效的开展课程实习。

(五)法律诊所教学法

法律诊所教育是一个外来名词,属于法律教育术语,英文名为ClinicalLegalEducation。其借鉴了医学院校诊所教育的模式。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真实的案件,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法律服务,“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教师通过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与其他实践教学方法相比,法律诊所教学法的最大特点,是将将法律条文及其理解和运用放在一种真正的事实环境之中,从而使学生掌握将法律文本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学生得到进行法律分析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机会。[4]

经济法分论实践性极强的内在特点要求必须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因而,教师除了运用前述几种实践教学方法,还应当结合教学内容,将法律诊所教学法与经济法分论有机的结合起来,积极探索适合经济法分论实际需要的法律诊所式教学。为此,法学院系应当要积极与附近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法律机构联系,建立法律实践基地,让学生有机会在真实的法律环境中提高自己经济法分论的实践应用能力。

参考文献

[1]李遐桢.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与教学方法的改进[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0(2):100-104.

[2]苏永利、郭长军.素质教育背景下经济法学教学方法探究[J].现代教育科学,2007(2):142-144.

[3]胡建.法学教学方法在应对法律教育的职业性趋向上的策略[J].高教研究.2009(3):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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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必要性

 

(一)教学方法陈旧,束缚学生创新力与主动性。受传统教学模式的束缚,大多数高校的经济法学一直采用填鸭式教学,以教师讲授、学生被动接受为主,这种“教师讲、学生听、教师写、学生记”的教学模式,使学生被动地成为了知识的“聆听者”,忽略了学生在学习活动中的主体性,严重影响了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也不利于教学互动和教学效果的评价与改进。

 

(二)教学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教学要求的不断提高对传统的经济法的教学方法产生冲击。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变革要求教师进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创新,积极探索有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新型教学方法,同时,根据社会的实际需求,运用新型教学方法来提高教学质量、强化学生素质、增强学生综合能力。

 

二、经济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学教学方法应结合课程的性质教学目标的要求以及课程内容的特点进行具体应用,与时俱进,形成一个完整的教学方法体系,故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 经济法教学方法的运用要符合经济法的课程性质与教学目标。目标与方法是统一的,目标是方法的灵魂。经济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要以经济法学课程性质与教学目标为基础。还要结合社会背景以及学生的兴趣等等。

 

(二) 经济法教学方法的综合应用要与经济法的课程内容相适应。教学方法与课程内容是内在统一的,教学方法的选择不得偏离课程的基础理论。

 

(三)教学方法要形成一个具有内在统一性的体系结构。选择了教学方法之后,应根据课程性质与教学目标的要求,课程内容的特点以及具体的教育情境的需要进行优化组合,形成一个可以产生合力的有机结构,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价值。

 

三、完善经济法教学方法改革的建议

 

(一)与校园文化结合,弥补经济法学课堂教学缺失。校园文化对大学生的熏陶,表现在它不仅可以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而且可以更直接地使学生参与到一些法律实践活动中来。一是组织、成立各种类型的经济法学社团或经济法学兴趣小组,举办各种经济法学学术活动。二是在学校和学院的宣传栏中开展经济法学专题板报活动。三是利用各种文体设施,广泛开展经济法知识竞赛、模拟法庭、法律辩论赛等趣味性较强的法律实践活动。

 

(二)注重经济法理论知识和经济类课程以及实践相结合。经济法法学博大精深,实用性很强。在具体应用之前,必须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因此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计划,进行合理的讲述,重点章节加多课时,够突出重点,做到详略得当。

 

(三)打破传统,尝试参与式教学的新教法。经济法学教学模式改革的目标是通过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使理论讲授和法条灌输变得生动活泼,使教学内容具有启发性,有利于学生掌握抽象的法学原理和具体的法律规定,并能灵活运用,举一反三,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采用学生参与式教学法人本主义教学理论认为,教学必须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不是直接教学生,而是扮演促进角色,促进学生学习,使学生通过亲身参与、亲自操作掌握教学内容的方法。在经济法学的实践环节中采用这种教学方式,融趣味性、知识性、启发性于一体,有助于促进学生同时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资料整合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有助于完善当前人才培养的机制,实现创新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如市场经济热点问题讨论、案例分析、观看影视、角色扮演、辩论、实务讲座及针对教学内容设计的游戏、练习等方式来实现。在教学中可以通过新闻热点事件来导入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比较容易引起学生学习兴趣,也有助于扩充学生知识点、活跃课堂气氛,增强经济法学知识的实用性,增强学生通过专业知识解读社会现象的能力。

 

(四)重视实务教学。法律实务教学在经济法学教学中具有重要作用。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学科,所有课堂上学习的理论知识最终都将用于法律实务。鉴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无法较好地将实务环节融入理论知识的教学中,经济法学课堂教学应尽量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相融合,改变传统的课堂教学与专业实践各自为政的状态,将教学融入实践,将实践延伸到课堂。因此在经济法学课堂讲授中教师应当有意识的引导学生培养专业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辨能力,将专业知识的讲解融入到活生生的现实案例中,在对现实问题的关注中培养学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模拟法庭、安排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邀请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来课堂上进行专题实务讲座也是一种有效的实务教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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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院校法学教育作为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体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人才培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建筑院校的法学教育也在不断地进行改革。改革的切入点是对建筑院校自身从事法学教育进行正确定位,在此基础上确立新的法学教学模式。同时,还要不断地进行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

一、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

科学的教学方法是高质量地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的基本手段。考察我国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虽然在某些教学环节和手段上有所创新,然而对比法治社会对高等教育人才规格与教学模式和方法的要求却仍然存在许多不足。

(一)沿用传统政治理论课的灌输教学模式。一方面,尽管法学课程和政治理论课是截然不同的两类课程,但建筑院校法学课程中的《法律基础》课程是传统“两课”的组成部分,由于将《法律基础》课程简单视同于政治理论课以及教学师资多由从事政治理论课教学的老师承担等多种原因,其教学方法基本沿用了传统政治理论课照本宣科的教学方法,缺乏引导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教给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的必要深度,难以起到开启学生法律智慧之门的应有作用。

(二)片面移植传统建筑专业课程的教学方法。法律和建筑都强调面向社会需要解决实际社会问题,都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特征,所以法学课程教学和传统建筑专业课程教学应有某些相通之处。然而部分建筑院校夸大法学课程和传统建筑专业课程在教学上的相同之处,实践中常见的也是任课老师仅为案例而讲案例、仅为实践而进行实践,缺乏对案例背后的深层原因和法律规范背后深层的法律理念以及法律规范的漏洞和存在的问题的评判。

(三)夸大多媒体教学等现代教学手段的作用。多媒体技术等现代教学手段在建筑专业课教学中的应用给教学方法带来了深远影响,促进了传统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深刻变革。多媒体教学在弥补传统面授教学方面可以发挥的积极作用,然而法学课程教学首要的是法律理念的引导和法治观念的塑造,法学教学应从根本上塑造“法律人”而不是仅仅培养能机械记忆和使用现成法律规范的建筑专门人才,何况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要因时因地不断发展和变化,相对不变的是其背后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理。

二、建立科学的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体系

我们认为,适应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需要的教学方法并非仅仅是一两种传统或现代的教学方法、手段的使用,而应是立足于建筑院校法学课程作为传统法学课程在建筑教育领域的延伸和发展的本质特征,适应时展和高等建筑专门人才规格、培养模式转变的需要,以启发、训练学生法律思维为目的,以课堂理论讲授为基础,综合采用案例、问题、实践、比较等等多种教学手段传授学生法律知识,不同法学课程或同一课程的不同内容的教学方法有所不同,重在培养学生学法、守法和用法能力的教学方法体系。此处主要介绍在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方法论意义的课堂讲授教学法和课堂讨论教学法。

(一)课堂讲授教学法。课堂理论讲授在传授学生法律知识,引导学生分析、认识各种法律现象,训练法律思维等方面有着别的教学方法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基础。建筑院校法学课程的课程数、课程内容以及教学时数均十分有限,往往仅能教给学生法律入门知识和医疗卫生领域的主要法律制度,因此课堂理论讲授更凸现其主导地位。法学课程课堂理论讲授对任课老师的法律素养、教学艺术等均有很高要求,它要求任课老师必须熟练掌握教学内容,使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形成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在讲授法律知识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联系相关的建筑专业知识与卫生工作实际等背景知识,指出法律与建筑、法律与卫生的相互渗透、影响和法律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效用和保障机制。

如前所述,部分建筑院校对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教学手段在法学课程教学的认识和应用存在许多误区,但实际上课堂理论讲授并不排斥案例、多媒体及其它任何有效教学手段的使用,例如无论是解释法律规范还是利用法律制度分析社会现象均需要使用大量案例、尤其是热点案例的采用;在案例事实的叙述、法律推理过程的演示、大量文字材料的出示等场合都可以通过事先制作好的多媒体课件进行,等等。不过,案例教学和多媒体教学都是而且也只能是课堂理论讲授过程中采用的辅助教学手段,无法取代课堂理论讲授在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基础地位。

(二)课堂讨论教学法。法学既重理论又重实践,法学课程任课老师在传授学生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和法治观念的同时,还应该教会学生从法律视角自主认识各种社会现象与运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或案例的方法和技巧,所以组织学生对具体法律问题或案例进行分析、思考,通过讨论、争辩得出问题或案例分析答案的课堂讨论教学法也是建筑院校法学课程的重要教学方法之一。

课堂讨论教学法根据讨论对象的不同可分为问题讨论教学法和案例讨论教学法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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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目前法学界的普遍见解,解释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两种:1.文理解释。按照法律条文用语的字义、文义及语言的通常使用方式和逻辑规律所做的解释。包括文字解释、语法解释、逻辑解释;2.论理解释。斟酌法律理由,依一定的标准进行推理论证来确定和阐明法律本义的解释。它可分为:当然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效力解释、法例解释。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传统方法,例如,价值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等等。在经济法学教学中,传统法律解释的教学方法是最常见的。授课者只要抓住现有经济法律、法规的立法体系进行展开,先做文义解释,然后慢慢展开再进行论理解释,由浅至深,使讲授既有层次性和条理性,又能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这也是整个法学体系之教学方法的共同点。目前经济法教科书内容编排的理念,通常不会跳出经济法总论和具体的经济法律、法规两个大范围的配置,除了总论部分在法学基础理论上对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着墨较多之外,第二个范围基本上还是属于条文的法律教义学(Rechtsdogmatik)演示,这些都属于法学教育的传统基本方法。所以,讲授者往往只需讲清楚两个问题:第一,基本法律概念;第二,基本法律规定。但是经济法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法律学科,对经济法知识性的了解和掌握与经济法的实际运用有着一定的差距。这既是很多学习者在学习经济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难题,也暴露出我们在经济法学课程中传统教学方法的局限性

一)理论抽象性强,欠缺实践操作性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抽象性,而现实却具有运动性和具体性,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显得十分重要。传统法律解释的教学方法注重概念的解释,考虑法律以外的社会、经济、政治、道德等因素不全面,它不能缓解法律的抽象与社会生活的具体之间的矛盾,从而使学习者在学习经济法过程中对经济法知识性的了解和掌握与经济法的实际运用存在着一定差距,理论联系实践不够,法律的适用性、操作性不强,导致课堂讲授缺乏说服力。

二)教师讲授的多,学生练习的少由于采取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讲解的多,教师无法有效地在短期间内使学习者进人经济法学的学习情境,往往导致他们学习兴趣低落,处于被动学习的心理状态。尤其是对非法学专业的学习者来说,要求对一门从未学过,且处处遇到法学专有术语之障蔽的学科产生十足兴趣,则更加困难。况且非法学专业的学习者缺乏法学基础课程的训练,不具备或较少具备一般性的法学基础知识,例如经济法法学中关于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这些基础的法学底蕴往往形成了茂密的法学丛林,会使原先就属法律门外汉的非法学专业学习者更加迷惘。另外,经济法学属于法学体系中的交叉学科,其内容涉猎很广,讲授者既需要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又需要熟悉经济学的知识。

经济法教学如果由欠缺法学背景的授课者来担当,由于授课者本身欠缺实际的经济法规训练,往往把经济法学教授成单纯的法律条文解释学也就不足为奇,更谈不上指导学习者结合实际融会贯通了。

三)降低了立法意图与司法目的的协调性如果说立法意图是一种理想状态,那么司法目的则为一种现实状态。一般来说,二者是统一的,但如果讲授者不能很好地做出符合实际的法律解释,就不能排除二者相互不协调的情况。从而出现原本经济法学知识的人门成本过重,学习者心理主动性欠高,久而久之,经济法的学习往往成为法学专业者心目中的“学了不能用”、“学了不会用”、“学了用不好”的老大难学科和非法学专业学习者心目中一件仅属于“不得不修”、“不修则不能毕业”的例行公事。结果就出现要培养他们在经济法方面的法律感情就更加困难的现象。学习者会觉得经济法不过是经济运行过程中某些方面的技术规则,无法体会法律学的精神与精髓所在,对于学习者学习后走向社会正确适用法律的实际能力的培养几无裨益。

二、科际整合教学方法在经济法学教学中的运用科际整合(InterdisciplinaryIntegration)或称交叉学科或称边缘学科。

皮亚杰(JeanPiaget)曾于年提出这一说法。科际整合式的杂交确实培养了不少种类的学问新品种,从而形成了一种孕育新学问的方程式。在法学教育教学领域,科际整合的呼声与趋势并非近日之事,然而目前所谓法律与其他学科的科际整合要求法学工作者,必须以更开阔的视野去关注其他社会科学的议题和成果,其他社会科学也不得不祛除对法学只是法条、判决的整理、记诵)的刻板印象。这样,所谓科际整合,才会产生值得令人期待的可能。

科际整合不窗是一种重要且富有创新性的研究理念。所谓科际整合的教学方法,主要是采取两种或以上的途径并轨或复轨教学模式,即教学方法多方引进来自原属其他学科范畴的知识。科际整合教学方法是一种新颖的、重要的、多元的、开放的经济法学教学方法。在法律学的研究途径之下,科际整合研究方法能够多功能地解决经济法学函需解决与分析的各项问题。

科际整合强调学科之间的整合研究,故其教学研究方法的类型应该是开放的。在法律学的研究途径下,结合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对经济法的研究有一定的贡献,对经济法的教育教学法更有一定的创新。

例如,以经济法学中的税法教学为例,将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研究方法运用在经济法学的研究上,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国民经济运行与社会间各种利益和矛盾的调和或冲突,从而更深刻地理解立法者的原意与司法现实的差距以及有待完善之处。一般来说,在进行以法律解释方法为核心的传统教学方法,包括文义解析与论理解析等方法之后,如果尚无法得出对于税法的具体解释与理解,则应考虑运用来自社会学方面的资源,此举亦可以辅助非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在税法方面的理解,尤其是在法律释义方面的功效理解。常见的传统法律社会学教科书里面,往往比较偏重由各个层面做分析,以领域解说的类别作为章节的分野。近年,出现较多的新著以西方社会学理论为分野,进行法律社会学的论述,提供一种比较全面性的法律社会学视野,也促进了税法学与社会学科际整合的融合。

此外,法律经济分析计算方法也是科际整合研究方法的常见形式。经济学是一门强调选择的社会科学,而经济分析就是对所选择的社会科学进行分析。计算分析有助于在精确的数据前提下做出正确的经济选择,以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经济分析方法是在交易成本概念的基础上,主要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等分析的程序。可见经济法教学中涉及到的经济学基础,对经济法学中税法的研究非常重要,不但经济学教材常有关于税收经济学的介绍,而且目前著名的法律经济学著作对税法亦从经济学的成本一效益分析等程序方面多有探讨,这对于以主修经管类专业为主的非法学专业的学习者来说,透过其熟悉的既有知识体系来辅助税法学的学习,可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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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33-0173-02

法学是一门理论研究性较深和实践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它要求教学者必须以深厚的法学基础理论和严谨的法学逻辑思维为基础,深入浅出并条理分明地将法学知识传授给学习者。高校的法学教学工作是以培养法学研究型人才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为首要任务,并附带完成传播法学知识和提高社会法律意识的次要任务。为此,教学方法的精心设计和有效运用对于提高法学课程教学质量和实现教学目标起着关键性的作用。那么,采用何种教学方法才能更好地完成法学教学任务成为法学课程教学人员必须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讨论。

一、传统法学教学方法利弊评析

从世界范围来看,传统法学教学方法主要分为两类,即以讲授法为主要形式的大陆法教学方法和以案例分析为主要形式的英美法教学方法。[1]

1.讲授法。讲授法主要是以教师的课堂讲授为主要方式,辅之以问题解答、阅读辅导和论文写作指导,并以学生是否完全接受教师课堂讲授的知识作为主要衡量标准的教学方式。[2]其课堂讲授内容多以系统的介绍整个法律制度结构为主线、详细讲解法律概念、性质和特征等基本法律知识,因而这种教学方法通常具有四个明显特点。(1)讲授法注重法学知识讲解的系统化和体系化。系统化和体系化是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成文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避免法律规则间的冲突和保证法律体系内部逻辑性的统一。因此,教师在以讲授法为主要教学方法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系统地讲解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和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这样的讲解更有利于学生们系统地了解法律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基本框架。(2)讲授法注重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法律精神的传播。法学教学是以培养法学研究型和实务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因而法律规范的学习和分析,法律价值的理解和判断,以及法律精神的领会和传承应成为法学教学的主要内容。而这些教学内容的实现不仅有利于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法律精神的弘扬和传承。(3)讲授法注重教学者理论功底的加深和法律素养的提高。法学教学过程主要是教师对法学理论和实务知识的讲解和分析,指导学生依据法律逻辑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整个过程完全是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过程。因此,教师理论功底的深厚和知识广博的程度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教学的质量和任务的完成。(4)讲授法注重课堂教学形式的采用。这种方式对教学环境和物质条件的要求不高,可以在教师数量不足和法律实践场所不足的情况下开展,有利于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3]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法学的发展,传统的讲授法已经很难单独应对学生们获取知识的渴望和社会对法学人才的要求,讲授法的劣势逐渐显现。例如:讲授法过于强调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地位,而忽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

2.案例分析法。为应对讲授法的弊端,案例分析法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讲授法的不足。案例分析法是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教学方法,其逐渐受到各国高等学府的重视并应用于法学教学实践之中。该方法是通过分析和研究现有案例,指导学生将法律规定适用于案例的解决过程,从而使学生掌握案例分析、逻辑推理和法律适用的技能。其具有如下四个主要特点:(1)案例分析法是以案例为中心的教学方法。该方法要求教学活动紧紧围绕案例展开,进行介绍、分析、讨论和讲解。教师在这一过程中尽可能地让学生在案与法的融合中感受和理解法学理论的含义和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并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文本解决具体案例。(2)案例分析法强调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引导作用。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这种主导地位应体现在教学策划、案例选择、信息提供、课堂组织和讨论评判等一系列活动中。同时,教师还要注意引导学生了解案情、评论案情、共同讨论和相互辩论,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其自发地和自愿地参与其中。通过上述的引导行为和激发行为帮助学生提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案例分析法强调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学生在整个案例教学活动中自主完成案情讨论、案情分析、法律思考和法律适用等活动,而教师只是在这一过程中予以细心的指导,并引导学生顺利完成案例分析和得出正确的结论。(4)案例分析法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综合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和实际能力是案例分析法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重点培养学生理解法律、适用法律和评价法律的认知能力,分析判断和归纳总结的逻辑思维能力,以及陈述观点,解释缘由和观点论辩的语言表达和书面写作能力。然而,案例分析法同样具有许多不足之处。例如:①案例分析法过度侧重于案情分析和法律适用,忽视法学理论的研究和学习。其结果只能是学生学会依据法律推理得出案件可能的裁判结果,但是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和法律背后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则很容易被学生所忽略。②案例分析法在实践中还依然是讲授法的辅助手段,案例只是理论知识讲解后的辅解释工具而已。对此问题,许多学者建议将讲授法与案例分析法有效结合,使学生在理解法学理论的同时学会分析案例和法律适用技能,这样做既兼顾了理论学习又兼顾了法律实践。然而,如何很好地运用这一混合方法一直是学者们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对此,逆向教学法的出现为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提供了可行性方案。

二、逆向案例教学方法的优势和实践

逆向教学法是美国课程与教学领域的专家Grant Wiggins和Jay MacTighe于1999年率先提出的一种新型教学模式。该教学方法是从教学目标逆向入手,依据教学目标设计教学过程和开展教学活动,最终指导学生完成教学目标的方法。换句话说,课程只是实现既定学习目标的手段,而教学则是将注意力集中于特定主题,使用特殊资源,选择特殊学习指导方法,最终达到既定学习目标的过程。在具体教学中,逆向教学法不是由理论讲解到案例分析的顺向教学方式,而是先引入案例分析再进行理论讲解的逆向教学方式。其教学过程由三个阶段组成:(1)明确预期的教学目标;(2)确定教学目标需达到的证据;(3)设计和开展教学活动实现教学目标。

1.逆向教学法的优势。(2)逆向教学法首先进行的案例分析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好奇心。这种教学法要求教师必须在教学目标的指引下精心地选取典型法学案例,并为之后的案例解析所需理论的学习奠定实例基础。那么在这一阶段,学生的法律学习是以了解案例具体情况为主,进行独立的分析和思考,并形成基于理性判断而得出的结论。在这一过程中,学生们可以享受美好的探索乐趣,开拓广阔的思维空间,在伦理、道德和法律之间迂回游走,在快乐的探索中完成理论学习的铺垫工作。(2)逆向教学法鼓励学生基于各自的判断依据展开讨论,相互攻辩,在激烈的交锋中辨别是非曲直。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学生们通过讨论和辩论发现各自观点的不足,在相互学习中逐步提高对案情所涉及法律知识的认识和理解程度。同时,相互探讨和相互辩论会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知识的热情和渴望获得真理的想法。(3)逆向教学法有利于教师通过启发式和探究式的讲解帮助学生解开谜团,帮助学生把对案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理解从感性认识提升到理性认识的高度。在这一阶段,教师需要将分析案例所需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予以详细讲解,使学生们能够将自己原有的认识与这些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相比对,从而理解法学理论的含义和法律规定的合理性,最终实现法学教学的预期目标。

2.逆向教学法的运用。逆向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具体运用可借《民法学总论》课程为例加以解释。例如:教师准备讲授公序良俗原则时,可以依据这个教学目标选取一个现实的并且社会争议较大的借腹生子案例,并将详细的案情提供给学生,使其对案情有所了解。然后,鼓励学生们进行思考和讨论借腹生子是否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要求和法律规定的问题,并让学生将形成的观点予以表述。那么,当不同的观点出现后,学生们自然会对与自己意见不一致的观点进行反驳。当然,如果在对方观点依据充分且分析合情合理的情况下,学生也会认可和接受不同观点。这就由自行探索和学习的阶段进入到相互学习的阶段。最后,教师可以就这个问题认真讲解借腹生子可能产生的一系列社会伦理和道德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对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结果。之后,顺势引出公序良俗原则,通过解释该原则的含义明确指出借腹生子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予以禁止,但其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因而属于违法行为。

三、结语

逆向教学法是一种与传统教学方法在设计方式上相逆的教学方法,其强调以教学目标为起点和归宿,视教学为目标达成的手段,致力于对教学思路的核心环节进行改进和创新。如果探究该方法的本质,逆向教学法实际上是传统教学方法中讲授法和案例分析法的结合,是一种混合教学方法。只不过这种教学方法将教学过程的顺序由传统教学的顺向教学转变为逆向教学。其由教学活动的终点起步,基于所要实现的教学目标进行教学过程的设计,合理安排案例分析和理论讲授的过程和阶段。在以教师为主导和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过程中,实现学生自主参与和主动求知,最终全面掌握法学理论和实务技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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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法是成文法国家最为传统的教学方法,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讲授法长期以来也是我国法学本科教学中最传统和最普遍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一般由某门课程的教师在课堂上依据教学大纲、教科书等教学参考资料向学生系统讲授该门课程的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及基本知识。与其他教学方法相比,这种教学方法有下列一些优点:一是高效性。讲授法以教师为中心,学生顺着教师的思维去获取新知识、新观点、新思想,教师能够通过讲授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最大限度的将本学科的基本知识传授给学生。二是系统性。教师依据教材和教学大纲进行授课,能够系统的将经济法学的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学生通过课堂学习就可以全面、系统掌握课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知识。三是成本低廉。教师运用讲授法进行教学简便、易行,成本低廉。当然,讲授法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固有的缺陷,一是教师往往进行的是“灌输式”的讲授,照本宣科,填鸭式的向学生强行注入理论、原理和学术观点,讲授的内容抽象、笼统、不易理解,缺乏趣味性,学生容易产生厌倦感和压抑感,从而丧失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因教学方式的单向性和学习方式的被动性,学生没有思维和想象力的启发,大部分学生为考试而学,阻碍了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养成;三是讲授法容易培养学生的认同思维,扼杀学生的创造力,学生学习将会走入“抄笔记、背法条、考笔记”的误区,学生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薄弱。四上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处于权威地位,极少有学生会挑战其观点,使其丧失进一步提高自己水平的动力。由于讲授法存在以上一些固有的缺点,使得讲授法并不适应现代社会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需要,因此,很多教师和学者都主张摒弃这种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方法,但笔者认为,尽管传统的讲授法存在着固有的缺陷,但是也有着其他教学方法难以替代的优点,如全面性、系统性、简便易行性,因而对其不应完全否定。笔者认为,在经济法学的教学过程中,经济法总论理论性极强的特点比较适宜主要采用讲授法的教学方法,但应当进行一定的改进以发挥讲授法的优点,克服其缺陷;而经济法分论的实践性特征则更加适宜将讲授法作为辅助教学方法,而着重采用能够有效提高学生法律运用能力和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实践教学方法。

二、经济法总论的教学应对传统的讲授法进行改进

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交叉学科,经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联系极为紧密,对其的学习,必须要建立在其他学科知识的基础上,其他学科不仅包括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法学学科,还包括经济学、社会学等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这对于缺乏系统、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和较高人文社会科学素养的法学本科生而言,学习难度极大,因而,学生对经济法总论的系统、深入把握,绝对离不开讲授法的运用。然而,传统的讲授法所固有的缺陷却容易使学生学习经济法总论时觉得枯燥、乏味,丧失学习的兴趣和动力,因而,教师在运用传统的讲授法进行经济法总论的教学时,必须要进行一定的改进,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第一,改进、创新讲授法的教学形式。一方面,讲授法以教师为中心,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参与性不强;另一方面,经济法总论的内容理论性极强,如果学生没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学生对所讲授的内容往往难以理解和消化。因而,在经济法总论的授课的过程中,教师应当特别注意授课内容的逻辑性、条理性;语言的抑扬顿挫、生动有趣;适时的对学生进行提问,提高学生对讲授过程的参与性;否则,学生很容易有疲劳感,教学效果也就不理想。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在讲授过程中,教师还应当充分有效的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教学内容的有机结合,应当借助多媒体教学手段,通过文字处理、图片、声音、视频等有机结合,增强授课的生动性、形象性、直观性,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1]

第二,教师必须积极拓展知识面,提高自身的水平。经济性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这意味着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与经济生活联系极为紧密,而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迅猛、可谓日新月异,经济领域中的新现象、新知识、新观点、新理论更是层出不穷,经济法总论作为与经济有密切联系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的理论抽象,当然需要对这些有所反映。因而,教师必须积极拓展知识面,尤其是经济学学科方面的知识,努力做到“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才能避免照本宣科,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针对特定的教学内容,有针对性的采用特定的分析方法2011年第11期中旬刊(总第462期)时代TimesF予以讲授。经济法总论研究的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的共性原理,主要涉及到的是经济法学中的基础理论问题,对于这些理论问题,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的不同,运用不同的分析方法进行讲述,以增强讲授的逻辑性、层次性,以便于消化,加深理解。例如,在讲授经济法的历史发展时,就应当着重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对经济法概念、现象及理论的发展进行全面深入的讲述;在诠释经济法学的基本原理时,必须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中外经济法、成文法国家与普通法国家的经济法、发达国家间的经济法、发展中国家间的经济法、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法以及各国之间的经济法进行讲述;在探讨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时,必须运用经济学等学科的分析方法,对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的分析和介绍。

第四,讲授过程中,必须要结合社会现实,增强经济法总论的实践性。经济法总论是经济法分论的理论抽象,理应对经济法分论具有指导意义,体现出一定的实践性,然而,长期以来,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都存在着“两张皮”问题。所谓“两张皮”是一种形象的比喻,喻指经济法总论与经济法分论联系松散,不能对经济法分论进行有效的指导,缺乏实践意义。“两张皮”问题的出现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经济法总论没有类似于《民法通则》和《刑法》这样的法律渊源,但是更重要的是因为教师在讲述经济法总论过程中,往往注重理论分析和逻辑论证,很少结合社会现实进行讲述。这使得经济法总论教学过程中,除了极少数对理论感兴趣的学生具有学习的积极性之外,大部分学生都会觉得经济法总论与实践脱节,没有应用价值,而缺乏学习的热情。因而,教师在讲述经济法总论过程中,应当注重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案例的互动,既要运用经济法分论案例对经济法总论进行说明,又要用经济法总论去诠释和解决这些案例。

三、经济法分论的教学应着重运用实践性教学方法

无论是经济法分论中的宏观调控法还是市场管理法,基本上都是以我国实践中存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实践基础。因而,传统的讲授法对于经济法分论主要运用的是法律解释学的教学方法,即运用当然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效力解释、法例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阐释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立法体系和有关的经济法律制度。这种法条解释的讲授方法,属于成文法国家最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它对于夯实学生基础,使学生全面系统掌握我国经济法分论的立法体系和相关法律规定具有良好效果。然而,这种教学方法并不能适应经济法分论教学的需要,因为经济法分论与总论不同,其与法律职业实践密切相关。学生对经济法分论立法体系和法律制度的了解和熟悉仅仅是最基本的教学要求,更重要的是,学生应该能够灵活有效的将这些知识运用于法律实践。可是,这种教学方法培养出的学生法律实践应用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普遍有所欠缺,根本不能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因而,笔者认为,在经济法分论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不能仅停留在对传统讲授法的有限改进,而应当着重运用包括案例教学法、辩论教学法、模拟法庭、课程实习及法律诊所教育等实践教学方法,以增强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

(一)案例教学法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在通过引导学生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讨论,达到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2]与传统的讲授法相比,案例教学法运用生动、活泼的典型案例,形象化的阐释相关的理论问题,使学生能更形象、更深刻的理解所讲授的内容,同时,通过学生的参与、讨论,也更好的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运用能力,这无形中也缩短了课堂教学与司法实践的距离。案例教学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特点契合了经济法分论实践性强的特点,与讲授法相比,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因而,笔者认为,无论是讲授知识点时,还是组织课堂讨论以增强学生对特点知识点的灵活运用能力,均应当加强对案例教学法的有效运用。

(二)辩论式教学法法律职业者不仅要熟悉法律,还要有雄辩的口才和缜密的逻辑金融inanceNO.11,2011(CumulativetyNO.462)思维能力。辩论式教学法作为教师、学生就特定教学内容以问题为纽带而展开分析、讨论、辩驳及总结,从而获得真知的一种教学方法,能够有效的提高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因而,经济法分论教学过程中应当适当的采用这种教学方法。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准备一些争议较大的理论或者实践问题,对学生进行提问,并引导学生对所提问题展开辩论,学生要开动脑筋对教师所提问题进行分析、辩论并提出新问题,实现师生之间、学生相互之间的互动,最后,由教师对辩论过程进行概括和总结。其所要达到的目的,不仅仅是要得出一个在法律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某一项法学原理、法律原则或法律精神,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去感受、思考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去亲身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践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并在这种感受和体验中锤炼出学生自己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甚至创新的精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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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1-0242-02

一、选择和设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依据

第一,首要依据是法学教育的任务和目的。方法作为途径和手段,首先应当服务于其目的。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它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力量,也要面向全社会培养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专业素质的培养是法学教育的中心任务,就法学教育来说,其素质教育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素质。包括法律思维能力,特别是准确掌握法律术语,正确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法律评论和创新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能力;二是文化素质。法学教育要加强外语和计算机技能培养,加强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环境学、生物学等跨学科的知识和理论教育;三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要提高法律人才的道德素养和公共责任心,使法学学生在受教育阶段就牢固树立权利和义务观念、民主和法治观念、公正和效率观念、理性与宽容精神等。

第二,教学内容。方法属于形式,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法学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以及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法律语言、法律方法、法律推理、法律伦理等等。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在方法上应当注重实用性。中国法学教育过去对应用教育重视不够,大部分法学教育资源被用于发展基础教育,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刚好相反。为此,我们在法学教学内容上应当加强法学的应用性教育,加强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所以,就相应的教学方法而言,在教授实体法内容时应注重选用案例法和模拟法,在教授程序法内容时则要注重讲授法和讨论法的使用。不同的内容适用不同的方法。即使在同一门课的教学过程中,也应当依据每一次课教学内容和目的的不同,在教学方法上做必要的调整。

第三,学生状况。在教学过程中,虽然教师是主导,但学生是主体,教师的“导”完全是为了学生的学,教师的“教”只有通过学生的学才能起作用。所以,任何学科和课程的教学方法都必须适合学生的需要,这是共性。无论是法学教育,还是其他教育,都应当确立“学生本位”理念。作为老师应当把教育当做服务行业来看待,都应当确认,教师是服务者,学生是教师的服务对象。而在事实上,我们一些高校教师,包括法学教师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主导兼主体”,学生成了被动的、单纯的“受体”。教师没有“学生为本”的观念更新,是很难在教学上渐入佳境的。关于了解学生的途径,教师可以通过座谈会、平时师生交谈、师师交流、听课评课、意见反馈等途径了解学生的学习、思想、生活、志趣以及希望和要求等状况,然后因材施教。

第四,其他微观方面的依据,例如学生人数和教学空间。我们法学专业生源较广、在校生人数较多,上课时可能有一两个班的小班课,也可能是若干个班的大班课和阶梯教室的合班课。教室越大,人数越多,越难于使用模拟法、讨论法等较激趣的方法。对此,教师可以加强讲演法、案例法的使用,着重从教学内容和表达上去吸引学生。再如教学时间。方法随时间、地点而转移。一周或一天内的不同时间会使师生的体力、智力因素,尤其是非智力因素有着不同的状态。一般而言,第一节课,或者上午,或者周一、周二时,师生的状态较积极,而最后一节课,或者下午,或者周五时,师生的状态较倦怠。所以,同一教法在不同教学时间的效果会有所不同,不同的上课时间要求教师在教法上有相应的微调。当学生处于上述积极状态的时间段时,教师可多使用信息容量较大、要求学生听、思、记较多的教法。反之,在学生容易倦怠的教学时间中,多使用一些较生动、活泼、激趣的教法或技巧。

二、应用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和设计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法的主线是教师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讨论来指导学生去理解法律理论和原则。由于课堂教学时间有限,所以在应用该法时,教师应首先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有相应难度的教学案例打印成册,提前发给学生。要求学生在课前对案例资料认真阅读、分析并作出判断。必要时还应要求学生去独自查阅更多的资料,而教师则负责提供参考文献目录和出处。选取案例的途径要拓宽,既可以从“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现在开庭”中选择,也可以从《法制日报》、《文摘报》中选择。案例编写中提出问题这一步非常关键,这关系其利用价值大小的问题。所以,从何种角度评价并提问,必须既要集中抓典型侧面,又要综合考虑,从深层次、多方面挖掘。案例教学法离不开教师的讲解,但是应当精讲多练,教师要精心提炼和设计必须讲授的理论内容,以腾出足够的教学时间给师生研讨案例。另外,还要注重贯穿启发式精神。在案例法教学活动中,教师扮演的是经验丰富的“引导者”角色,教师应当给学生足够的自由发挥的空间,不轻易地就某一问题下结论,而是通过各种巧妙的设问、提问、讨论等去帮助学生培养主动探索的精神和能力。

那么,案例教学如何进行呢?教师在课堂上讲述一定的法学原理根据需要采用虚构或真实的案例,展示了法官根据这些案例所作的各种判决来反映各种法理学流派的特点,让学生们可以了解,法官是如何根据他对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认识以及对法律制度的认识来参与法律程序的。同时,为了做到公正的判决,法官是如何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难题的。根据这些虚构或真实的简要案件事实让学生将扮演律师和法官,根据他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以及他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如民法、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对此作出判断和裁决。教师将根据学生的回答,指出学生在运用法律推理时出现的错误和法律知识上的缺陷,引导学生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二)模拟教学法

“训练学生能力需要教师讲,但主要是在教师指导下靠学生自己去学习。”法学教育要注重应用性教育,要大力培养法科学生的动脑、动手、动口能力,“模拟教学”在这方面大有用武之地。模拟教学方法包括模拟律师办案、模拟法庭审判、模拟检察、模拟公安办案、模拟法律咨询、模拟非讼实务等。该法有很强的综合性,往往同时涉及若干课程内容的应用,从而要求教师必须做好指导工作。以模拟法庭教学为例,首先要精选难度适中,贴近生活,不涉及过多专门知识的案例,事先把尽可能详细的案情资料和有关法规打印出来交给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以使他们事先做准备,同时也要求他们到图书馆和网上去查找更多资料。教师事先应当有针对性地对开庭程序及注意问题做重点讲解,并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庭审,实地观摩。在模拟法庭开庭过程中,除非迫不得已,教师不要打断学生的进程,而是要做好看、听、记的工作,以便在开庭结束后做好总结讲评,帮助学生逐步提高。

(三)读书指导法、课堂讨论法

该法有助于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自由讨论、激烈争辩的氛围中求得共识,获得新知。它还能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独立思考和求异思维的能力,而这些能力都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其学习和未来工作中非常需要的。讨论内容可以是法理,也可以是案例等。为了保证效果,教师在讨论前应精选讨论题目,并要求学生先行准备,写出发言提纲。在讨论中,教师要做好控制和引导工作,使讨论围绕中心议题展开并逐步深入,使学生积极参与进来。讨论完之后,教师要做好归纳总结,画龙点睛,使学生的认识得以升华。该法的具体应用形式可以是全堂、半堂、十分钟、五分钟讨论;可以全班、分组、前后桌讨论;可以课上、课下讨论:可以课前准备、当堂准备、无准备讨论;可以先讲解后讨论、先讨论后总结;可以适用于旧课或新课。总之,不拘一格,以课堂效果兼教学效果双佳为取舍标准。

(四)师生对话法

指课堂上师生间问答式的口头交流。“学起于思,思源于疑。”该法不同于简单的课堂提问,而是教师就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主动参与,双向交流,教学相长。这也是法学教师必不可少的教法。该法可分为问答式和诱导式。问答式主要适用于复习巩固学过的知识,了解学生学习状况,以温故知新。诱导式是为了启发学生思考,进而理解掌握新知识。所以,诱导提问时应符合学生的知识和认识水平,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另外,备课时对所提问题要有所准备,不能上课时跟着感觉走,随心所欲地问。提问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如以旧带新式提问、案例引发式提问、反面设疑式提问、比较区别式提问等。

(五)实训教学法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必要的实训有助于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在实训教学法中,可利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为更多的学生提供经常性的实习场所,按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定期固定的各项法律业务的专业实习即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事务所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在校外实习基地法院、检察院参加具体办案,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就能够有亲自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机会,使学生既增强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又锻炼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以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此外,也要加强对学生口才与写作的培养。因为从事基层法律工作,对口才的要求很高,学生不仅要掌握法律理论和实践知识,还要有雄辩的口才,才能在法庭辩论和日常法律服务工作中取得优势。书面写作能力也是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所以,口才的锻炼和写作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定期安排学生写专业论文,然后课上互相交流,采取一方阐述,一方提问的方式,通过这种论文方式,学生不仅可以加深掌握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还可以提高自己的写作和口才能力。提高写作和交流能力还可通过其他方式,如就某一专题进行讨论交流,或辩论、演讲等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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