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

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2:37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

篇1

侵犯品种权,是指品种权人享有的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有效的品种权遭到某种违法行为的侵害。侵犯品种权的行为,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指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繁殖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使用授权品种的亲本通过杂交的方法配制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如使用普通小麦授权品种金铎1号自交生产其种子,使用甘薯授权品种济薯18的根、茎、苗、芽无性繁殖济薯18的繁殖材料,使用玉米授权品种农大80的母本HT8与父本P131B杂交生产农大80的种子。

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指转移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行为。

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指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作亲本与其他亲本杂交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如使用玉米授权品种黄C与玉米自交系A杂交生产玉米杂交种B的种子。又如将玉米授权品种黄C与含目标性状的玉米品种D杂交产生玉米植物群体N,再重复使用黄C作母本与从N中选择含有目标性状的植株作父本多次回交,获得含有黄C的性状和D的目标性状的“转性状”玉米品种H)。

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与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不同。前者生产出的繁殖材料是具备使用性的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即大田用种,能为使用人直接带来经济效益;后者生产出的是育种材料和科研材料,不是能够直接用于大田生产的品种,不能为利用人直接带来经济效益。

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指《农业部分》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六种行为和《林业部分》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五种行为。

侵犯品种权的构成要件是:(1)具有侵害行为。是指实施了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2)具有违法性。侵害行为除了客观存在外,还必须是违法的,即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或者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以及经审批机关强制许可实施授权品种的行为,虽然也损害了品种权人的利益,因其是法律允许的,所以不属于侵权行为。(3)具有过错。侵害人是故意或过失地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4)具有损害后果。是指品种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了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将要遭受的预期的可得利益损失)。

二、侵犯品种权行为的种类

根据侵犯品种权的目的、方法不同,大体上可以将侵犯品种权的行为分为如下两类四种:

(一)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1、以商业目的,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理规定》和《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属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2、以商业目的,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条例》第六条和《审理解释》第四条、《处理规定》和《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属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3、不以商业目的,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除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上述两种侵犯品种权的行为外,不以商业目的,擅自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也应属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例如,玉米自交系品种黄C是一授权品种,其品种权人是中国农业大学。甲农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繁殖黄C的种子(属于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再以繁殖的黄C作为亲本与自交系B杂制玉米杂交种K(属于将黄C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K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又将生产的杂交种K的种子(属于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甲农场大田生产,并将生产的杂交种K的种子赠与乙农场和丙农场使用。

作者认为,甲农场虽未以商业目的生产黄C或者将黄C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K的繁殖材料,但其擅自生产黄C的繁殖材料并将黄C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K的繁殖材料,还将另一品种K的繁殖材料增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不仅造成了黄C的繁殖材料销售数量的减少,侵害了品种权人的财产权益,而且甲农场也因此获得了减少支出购种价款的利益和获得受赠人友谊的好处(减少支出购种价款和获得友谊,是甲农场擅自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并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目的;其不同于以获得利润为直接目标的商业目的)。甲农场的行为显然侵犯了品种权人对授权品种享有的独占权。所以,不以商业目的生产、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也属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二)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以是否侵犯品种权,可以将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分为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和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

1、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印制或者使用虚假的品种权标记、生产或者销售标记虚假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农业部分》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一)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授权品种证书、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品种权标记;(二)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的品种权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标记;(四)生产或者销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标记的品种的,即属于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

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的法律特征是,被假冒的品种不是授权品种,没有具体的品种权可以侵犯,不可能侵害具体的品种权人的品种权。标记的品种权是虚假的,生产或者销售的繁殖材料是真实的。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是我国种子标签真实制度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侵害的是广大种子使用者(不特定人)的公众利益;不侵害品种权人的利益。这种违法行为,不属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2、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假冒某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农业部分》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冒充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和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品种的行为,即属于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农业部分》第七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虽然没有假冒授权品种,但将授权品种以其他品种的名义销售,是一种隐蔽的侵犯品种权的行为。该种行为较擅自以授权品种的名义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对品种权的侵害更加严重。因为,前者不仅侵犯了品种权人的品种权(品种权人自己“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除外),而且侵犯了授权品种的商品信誉;后者只是侵犯了品种权人的品种权,并不侵犯授权品种的商品信誉。

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是,被假冒的品种是授权品种,有具体的品种权人和品种权被侵害;标记的品种权是真实的,生产、销售的繁殖材料是假的。行为人生产、销售“冒充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和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属于《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假种子。行为人违反了我国种子质量管理制度、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种子标签真实制度,在侵害广大种子使用者公众利益的同时,也侵害了被假冒的授权品种的品种信誉及其品种权人的商业信誉,应属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作者认为,《条例》第六条规定了侵犯品种权的两种情形:一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二是不得以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假冒授权品种的法律责任。除上述三种情形属于侵权行为外,不以商业目的擅自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也应属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三、侵犯品种权的法律责任。

《种子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种子法》、《处理规定》和《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虽都对侵犯品种权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但规定得不全面。作者认为,侵犯品种权的,根据侵权行为的种类、性质、情节不同,行为人应当分别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无论是否以商业目的,只要侵犯品种权的,都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审理规定》第六条,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侵犯品种权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损失,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或者按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依照前述规定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的数额,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被侵权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作者认为,无论是否以商业目的,只要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都属侵权行为。所以,不以商业目的,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也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建议增加假冒授权品种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不仅侵占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市场份额,造成品种权人销售收入减少的损失,而且还将造成被假冒授权品种及其品种权人的社会评价的降低,损害被假冒的授权品种的商品信誉及其品种权人的商业信誉。因为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属于假种子,在损害广大种子使用者的利益(知情权和财产权)的同时,还将造成种子使用者对授权品种失去信任,导致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销售数额的减少甚至丧失市场;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种子使用者还有可能向品种权人索赔;所以,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对品种权人和被假冒的授权品种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作者认为,对于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侵权人不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用以弥补品种权人已受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而且还应承担消除影响等用以避免品种权人可得利益损失的民事责任。

《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只能弥补被侵权人因侵权已经受到的损失,不能避免被侵权人和被假冒授权品种因侵权而造成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降低所受到的长期损失,不能弥补被侵权人因授权品种被假冒而失去的商业市场及预期的可得利益损失。唯有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才能避免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降低而遭受可得利益损失;所以,建议增加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由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被侵权人消除影响。

(二)行政责任。

1、侵犯品种权的行政责任。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处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和追究行政责任:(一)侵权人生产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或者直接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销毁生产中的植物材料;已获得繁殖材料的,责令其不得销售;(二)侵权人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或者销售直接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三)没收违法所得;(四)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五)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2、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行为人生产、经营“冒充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和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属于“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假种子。依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行为人实施《农业部分》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依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1、建议增设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条例》第六条规定了侵犯品种权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但是没有规定刑事责任。鉴于新品种的培育是一项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的科研工作,一旦培育成功又极易为他人擅自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或者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有必要对严重侵犯品种权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所以,建议增设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

所谓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是品种权人的品种权。该罪中的“情节严重”,主要从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规模、给品种权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掌握。该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商业目的。

篇2

一、 问题的提出

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定合同,进行营业活动。”《公司法》第27条、第95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第22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凭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把营业执照的签发作为公司成立的标志和开始营业的依据,而把设立登记作为公司成立即营业执照签发的前置辅助程序。所以“营业执照既是确立企业法律地位的合法依据,也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证件和凭据,企业只有在企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才能受法律保护。”2从而使“营业执照的颁发被赋予了双重功能:注册企业主体资格的取得和营业资格的取得。”3结果是使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地位被弱化,而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地位被神化,并在实践中形成了公司设立登记与公司营业执照的二元冲突现象4.这使我们不禁会问:公司营业执照的功能真的如此强大吗?公司设立登记与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

二、 公司设立登记与公司营业执照法律地位的比较法上的考察

(1) 日本。日本《商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认购发行的全部股份的,须于第173条或者第173条之2的程序结束之日起的2周内;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未认购发行的全部股份的,于创立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或者第185条或者前条第4款的程序结束之日起的2周内进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5日本《有限公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须有第12条股款的缴纳或者现物给付之日起或者前2条的程序结束之日起的2周内进行。”6但在日本《商法》和《有限公司法》中只字未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经过设立登记得以正式成立,取得法人资格。经登记成立的公司,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日本商法典第57条并未规定公司设立后的公告程序,与该法典第12所规定的一般的商业登记的程序在公告后才最后完成显然不同”,因为“日本在实务中通常无须公告,一般的理解也是一经登记完成就视为进行了公告”。7

(2) 德国。德国《股份法》第39条规定:“(1)在公司登记时应注明公司的商号和住所、经营对象、股本的数额、确认章程的日期和懂事会的成员。此外,应登记董事会的成员应享有何种代表权。(2)章程包含关于公司存续期间或关于授权资本的条款的,也应对此种条款进行登记。”第41条第1款规定:“在进行商业登记前,股份有限公司不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而存在。在公司登记以前以公司的名义行为的人,负个人责任;数人行为的,其作为连带债务人负责任。”同时,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0条也规定:“(1)在进行商业登记时,应注明公司的商号、住所、营业对象、股本数额、公司合同的订立日期以及懂事的人选。此外,应登记懂事享有何种代表权。(2)公司合同包含对公司存续期间的规定的,此项规定也应登记。(3)在公布登记公告时,除登记的内容外,应列入依第5条第4项第1款所进行的确定,并在公司合同包含对公司公告的方式的特别规定时,也应列入此种规定。”第11条第1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登入公司住所地的商业登记簿之前,不作为此种公司存在。”8由此可见,在德国的公司法中没有有关公司营业执照的规定,如果登记法院对登记申请审查后,确认商事登记所必须的所有前提条件都已经具备,登记法院则可以将登记的事项在商事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即认为商事登记已经履行,同时,法院必须将登记事项予以公布,以实现公示效力。9

(3) 美国。美国的公司设立程序简便快捷。虽然各州的公司设立程序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别,但美国《示范公司法》中规定了一些公司设立的普遍程序。10《示范公司法》第2.03条规定:“(a)除非公司章程中说明了迟延生效日期,否则公司组织章程归档之日公司便开始存在了。(b)州务长官把公司组织章程归档这一事实是一个确定性的证据,证明公司发起人在公司组成之前已满足了所有的条件非州通过某一程序取消或撤除公司的这一组成或者是不得不解散这一公司。”11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06条(a)款规定:“组织章程或任何根据本法授权申报的其他归档记录必须使用(州务秘书)许可的媒介,必须提交(州务秘书)办事处。除非(州务秘书)认定一项记录不符合本法关于申报要求的形式,如果所有申报的费用已经支付,(州务秘书)应当将申报的记录归档,……。”第208条(a)款规定:“一个人可以要求(州务秘书)提供一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证书或者一份非本州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证书。”12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只需州务秘书把记录归档即可,不需其他证明,但公司可以请求州务秘书出具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证明。13所以,股份有限公司从组织章程在政府归档之日正式开始存在。但有一些州,股份公司是从州务秘书或其他部门签发设立证书之日开始存在。14

(4) 英国。英国1948年《公司法》和1985年《公司法》都对设立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和营业执照(trading certificate)作了规定,而1989年《公司法》对此没作修改。“从公司的设立证书上载明的日期起,公司开始作为一个法人实体而存在,并且可以立即行使设立的公司的各种功能。”如果是一个封闭公司(private company),则它可以从存在之日起开始营业;如果设立是就是一个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则必须取得营业执照(trading certificate)才能开始营业。15“设立证书不仅是公司的诞生证书,证明一个法人的设立的事实;而且还是一个公司在遵守适当的‘产前’(ante-natal)程序后正当出生的最终证据”,“设立证书也是一个公司被授权注册的最终证据”。如果条件满足,登记机关必须发给设立证书,否则法院可以强制命令颁发。16但“在实践中营业执照(trading certificate)不经常被遇到。这是因为公众公司经常在开始时作为一个封闭公司而设立,然后当它们的懂事把他们的股份卖给公众或它们的控制股份的持有者希望出卖一部分股份给公众时被转变为公众公司。作为封闭公司,它们从成立时起就能开始营业,并且,当它们以后转变(为公众公司)也不需要营业执照。”所以,Jenkins委员会建议“公众公司和封闭公司之间在这方面(营业执照)的差异应当消除,结果是没有公司在它开始营业前应被要求获得营业执照。”17

(5) 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法国有办理企业手续的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地位与其他形式的公司相同。公司在商事法院书记官处注册,书记官处签发称为“K bis”摘要(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注册编号(SIREN)并在“官方民事和商事公告报”(BODACC)上公布通知(股份有限公司),这

是公司成立的证明文件,公司是从注册之日起享有法人人格的。18瑞士《债法典》也规定“公司应当在其住所地的商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事登记处登记后取得合法存在的权利”。19而对营业执照也只字未提。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1983年)第6条规定“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机关登记并发给执照后,不得成立”。公司登记,必须核准发给执照后,始生效力。而2001年修订的《公司法》第6条改为“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机关登记后,不得成立”。20明显取消了执照的签发。

从以上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公司设立登记在各国公司成立中处于核心地位。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公司从设立登记时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虽然有的国家规定了公告程序,但它并不影响公司的成立;有的国家的登记部门在公司登记注册后发给公司注册证书,作为公司注册成立的证明;有的国家则不颁发此种设立证书,而只需在登记机关登记即可。因此,各国在公司成立中只有设立登记才是必须的。

第二,颁发营业执照只是个别现象。营业执照是公司营业的授权证书,在英国只有开始设立时是公众公司的,才要求取得营业执照,但这种要求在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很大作用。我国台湾地区以前也要求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但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放弃了这一要求。

第三,设立证书并不等同于营业执照。设立证书是公司法人因登记而成立的证明,而营业执照乃是公司经营权取得的证明。“在一般情况下,公司设立登记在先,公司营业登记在后。但对于某些特殊营业(如银行、信托业等),有时须先申请营业许可,否则亦不能进行公司设立登记。”21

第四,公司设立趋于简便、快捷。简便快捷乃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法所追求的基本理念之一。商法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基础上努力使程序简捷,以降低成本,促使效益的最大化。大多数国家都把设立登记作为公司的成立依据,公司从成立之日就可以开始营业。甚至在实践中还舍弃了公告,更不需用营业执照进行授权。

三、我国颁发公司营业执照意在何处

既然营业执照在其他国家并不象我们想象的那么重要,而在我国公司营业执照的地位却如此之显著。这使我们不禁会思考公司营业执照的功能究竟为何,颁发营业执照其意在何处,其真的能为社会带来福音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主要记载事项有: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其中企业名称表明权利义务主体,住所是为了便于通知和纠纷发生时管辖法院的确定,注册资金(资本)表明公司成立时的信用基础,法定代表人表明公司在对外关系中有权代表公司的人,经营方式表明公司是从事生产还是服务或是何种销售等。相比之下,经营范围才是最重要的记载事项,它是公司企业的核心生命力之所在,设立企业的目的就是为了营业,其他事项都是为营业服务的。公司营业执照在我国被赋以重任,其主要功能有二:

第一,对公司颁发营业执照便于国家对公司进行管理控制。公司自从清末在我国诞生时开始,国家就主要是其制度的供给者和实践者。建国以后,公司又被异化为管理经济的行政化组织,其性质是计划经济链条的中间环节,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专业化协作,扩大企业规模,实现生产集中,并最终实现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高度集中管理并直接插手或控制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组建公司的动力就是为实现行政干预,直到《公司法》出台前,公司仍然没有摆脱行政机关附属的地位。22我国有关公司营业执照规定的法律法规都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制定的,自然也体现了国家行政管理的思想特点。如: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直接决定公司的命运。

第二,营业执照中记载公司经营范围,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对方,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强行性经营范围的规定当然是计划经济思想的产物,也是国家对公司经济管理的集中体现,国家对超越经营范围的交易不予保护。为了使交易对方清楚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营业执照中明确记载了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为了外出携带的方便,工商行政管理局还给公司颁发折叠式的公司营业执照复本。

但我们不得不承认,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在“经济人”追逐利润的驱动下,营业执照的上述两种功能越发显得苍白。

第一,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给市场造成了人为的混乱。我国《公司法》第27条、95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这使得我国公司营业执照具有外国公司“设立证书”的作用,证明公司的成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即意味着公司成立被否认,即主体资格的丧失。但我国《民法通则》第46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据此可以认为在没有注销之前,公司仍然存在。然而,我国《公司法》第197条又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这又可以说明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具有等同的效力,即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优先适用。那么,这就会给实践带来麻烦。如果一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然存在则其权利义务由谁承担?若发生诉讼,则又由谁作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若由公司承担,则与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主体资格已经消灭)不符。为了解决此一问题,我国司法实践和学理上一般认为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营业资格的丧失,而注销登记则是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丧失,所以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注销登记之前,其作为一私法主体仍然存在。23虽然此种解释是颁发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等一系列行政行为给市场造成混乱的较好的处理办法,但让我们觉得仍然不免有点牵强。毕竟公司存在的目的在于营业,可以说营业是公司生命的全部,如果公司不能营业,那么它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呢。其实,如果不颁发营业执照,就可以避免上述的混乱。把公司登记作为公司成立和消亡的唯一标准,注册登记意味着公司的成立并可开始营业,注销登记则意味着公司作为一私法主体的灭亡,只是在注销登记前设立一个对公司债权的公告以保护其债权人即可。

第二,公司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在实践中也起不到保护交易对方的作用,反而有时却成为欺骗交易对方的手段,并且经营范围的强制性规定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了。

首先,在现实市场中,有许多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携带假造的营业执照副本,以超越其实际经营范围与对方进行交易。如果发现履行合同的后果对自己有利,则去履行;如果发现交易对自己不利,无利可图,则退而求得经营范围的保护,从而使对方承担不利的后果,欺骗对方,危害了交易安全。

其次,经营范围在英美公司法中被称为“公司的目的”。1862年英国公司制定法的颁布,规定了有限责任制,英国判例认为,注册公司实际上是为了实现公司大纲和章程中具体规定的各种目的而设立的,因此,除这些目的以外,公司是不能独立存在的,如果公司订立的契约超出了大纲规定的范围,则该种契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24这就是英美公司法中的“越权原则”(Ultra Vires)。Gower教授认为,此原则是为了“保证一个投资于金矿的人不至于发现自己拥有的原来是一家煎鱼店的股份,从而向那些债券投资者作出他们的投资不会浪费在未经批准和授权的事业上的保证”。25但由于该原则背离了商事社会所崇尚的快捷公平等理念,自从其在19世纪

中后期确立以来,“公司的目的”就成为公司规避、司法限制和立法修改的对象。公司的目的条款从“主要目的”条款发展到“多目的性”条款,到“主观性目的”条款即公司可以从事懂事认为可以从事的一切活动,最后实现了“抽象性目的”条款即公司可以从事任何商事活动。26在司法中法院也通过各种手段(最常用的为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和反言禁止原则)努力避免越权无效后果的发生。27以至于在1991年《美国示范公司法》中规定,除非公司章程作出限制,否则,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从事任何一项合法的业务。28

再次,从法理上看,强制限定经营范围是法人拟制说的产物。法人拟制说认为公司原为抽象的概念,无意思能力,因此本来不具有法人人格。公司之所以具有人格,纯粹由于法律的创造,在法律承认的范围内,成为具有权利能力的法律主体。29这样,只有在法律特别承认的场合法人才成立,并否定了法人本身的活动,将法人的活动归结为作为人理事的行为,使法人的活动限制在狭小的范围内,30即把公司的权利能力限制在经营范围之内,这本是公司特许设立主义的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公司已经成为最主要的市场主体,其自身利益受保护的要求越来越强烈,法人拟制说显然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法人实在说由此而诞生。正如狄冀所言,“社团是先于实在法而存在并且强加于该社团的一种法律主体”,“实在的法律正和它扩展或限制个人的行为能力那样,可以扩展或限制社团的行为能力”,31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其权利能力应一律平等。32所以,公司的营业范围不应受到强制性限制,除非是国家禁止的特殊行业国家采用法人拟制的理论设立公司。

最后,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我国正淡化经营范围的作用,已经抛弃了越权绝对无效的原则。我国《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如果说《合同法》第50条还在一定程度上承认经营范围的有效性,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实际上已经完全抛弃了经营范围的限制,即承认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受限制,除非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四、公司设立登记的功能

既然公司营业执照的作用在实践中是苍白的,那么其应有的功能是否可以单独通过公司设立登记而得以更好的发挥?我国1994年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33由此可见,设立登记的记载事项包括了公司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事项。公司设立登记的功能一般认为主要有34:第一,公司设立登记有利于国家对公司进行监督。通过设立登记,国家不仅可以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司的开业、营业进行必要的监督,而且还可以获得必要的统计资料,从而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空,同时也便于国家的征税。第二,公司设立登记可以初步昭示公司的商业信用。设立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以强制规范要求设立登记以书面的形式和法定的格式,将公司的初步信息登记注册,使该信息以法定的方式固定化,并且公布于众,使商业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登记簿的阅览、誊本、抄本和复印件的交付和取得登记机关的证明等途径,获得公司的初始营业信息,了解公司的信用状况,作为从事商业交易活动的参考依据。第三,根据登记注册所具有的公信力,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登记事项经注册登记并公告后便赋予公信力,“所有在商事登记簿登记的事项都推定为具有合法性和准确性”,35公司可以凭借该登记事项对抗第三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确保登记公告后的登记簿的公信力,即使行为人在履行登记时因故意或过失进行情况不实的登记或者在登记后实际情况已发生变化,与登记簿所载事项相违,但在作出变更之前,行为人对相信登记真实从而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不得以原有事实或已改变的事实对抗之。这样,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就获得了较周全的保护。

因此,设立登记的功能完全可以包含公司营业执照的应有功能,并且,在现代信息网络高度发达的社会中,登记机关完全可以设置登记网络信息中心,对于需要查询的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访问查询有关公司的登记事项,既方便又经济,从而可以进一步增强登记之功效。

五、结论-我国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设立登记二元冲突的解决

首先,我们应该取消公司营业执照的颁发,从而消除二元冲突中的一元,使问题得以简化解决,也使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功能得以更有效的发挥。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公司营业执照的应有功能都可以通过设立登记发挥出来。我国颁发公司营业执照的最终动机就是行政干预,根据布莱恩 R.柴芬斯教授的观点,市场中理性的人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产生了市场失灵,使效率降低,提高效率乃是政府干预的合理理由之一。政府干预既能提高效益又能增加成本,如果政府干预的成本大于收益,那么政府干预也就失去了效率理由;政府干预的非效率理由是实现公平和市场机制中的道德永存。36但我国行政部门通过颁发公司营业执照对公司进行过度的干预,不仅没有增加效益,反而造成了人为的市场矛盾,增加整个市场的成本;不仅没有实现公平和市场机制中的道德永存,反而导致了利用营业执照进行欺骗和实现不公平的自我保护。正如上文所述,公司营业执照的主要任务乃是表彰公司的营业范围,也即公司的权利范围。这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司营业范围强制性规定在市场经济中所产生的蹩脚与矛盾进行的拙劣补救,其实质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自己管理行为的再管理。这不仅造成了国家行政资源的浪费,并且在现实中起不到管理的作用,只能造成管理的恶性循环,不能自拔。所以,对于公司的营业范围不应作强制性限定,根据经营自由原则,公司在设立时有权依法自由选择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可以是“任何合法目的”,公司自身可以对其经营范围进行限制,但该限制不能对抗第三人,经营范围的自身限制只能是划分内部责任的规则,而不具有对外的对抗效力。但属于国家依法管控的经营领域,在未获国家行政机关的营业许可之前,公司无权经营。这也是世界各国公司法的发展之趋势所在。

其次,强化公司设立登记的功能,应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登记为公司成立并有权开始营业的标志,属于国家依法管控的营业,应依法获得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营业许可后方可进行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注册后便取得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具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与个人具有相同的权力,可以为了发展公司的业务而从事必要的活动。所有的公司都应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但依法属于国家特别管控的除外。公司登记注册后可以进行公告,但不影响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取得。并且,为了适应现代计算机网络事业的迅速发展,登记主管机关应该建立有关公司登记的网络信息中心,可以使需求者通过互联网直接访问查询有关公司的登记事项。

    参考文献:

1 刘卫先,男,南开大学法政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证券法。

2 曾庆敏 主编《法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1540页。

3 蒋大兴《从统一主义走向分离主义:企业登记效力立法改革研究》载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1年第6期。

4 如:1998年6月,某贸易公司因购买某实业公司一批摩托罗拉手机,欠下贷款200万元,久拖不还,实业公司遂于1999年8月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经过调查发现,贸易公司已因连续两年没有年检而被工商登记部门于1999年7月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即依被告主体已不存在为由驳回了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实业公司认为,贸易公司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进行清算,也未注销登记,应当仍具有法人资格,被告主体并非不存在。故以此为由,提起上诉。-转引自3.

5 吴建斌 主编《日本公司法规范》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49页。

6 同上3,第285页。

7 吴建斌 著《现代日本商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334页。

8 杜景林 卢谌 译《德国股份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德国公司改组法、德国参与决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7页、180页。

9 范健 著《德国商法:传统框架与新规则》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229页。

10 Lewis D. Solomon, Donald E. Schwartz, Jeffrey D. Bauman, Euiott J. Weiss 《Corporations Law and Policy: Materials and Problems》(third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 St\paul, Minn. 1994, pp.194.

11 卞耀武 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14页。

12 宋永新 著《美国非公司型企业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456页。

13 同上11,第179页。

14 同上9,第195页。

15 L. C. B. Gower 《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4th edition) London, Stevens & Sons 1979, pp.314

16 Pennington 《Pennington‘s company law》(5th edition) London Butter Worths 1985, pp.41-42.

17 同上15,第44页。

18 参见沈达明 编著《法国商法引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123、149页。

19 吴兆祥 石佳友 孙淑妍 译《瑞士债法典》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641、643条。

20 北大法律信息网。

21 蓝全普 主编《民商法学全书》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707页。

22 参见 蔡立东《论公司制度生成的建构主义路径依赖》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

23蒋大兴《从统一主义走向分离主义:企业登记效力立法改革研究》载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1年第6期。

24 张民安 著《现代英美懂事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253页。

25 L. C. B. Gower 《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4th edition) London, Stevens & Sons 1979, pp.161

26 同23,第259页、269-273页。

27 同上23,第260页。

28 卞耀武 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15页。

29 赖英照 著《公司法论文集》台湾证券市场发展基金会编印,1988年5月增订再版,第52页。

30 朱慈蕴 著《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21页。

31 莱翁·狄冀 著《宪法论》,转引自朱慈蕴 著《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25页。

32 尹田《论法人的权利能力》载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3年第5期。

33 参见任先行、周林彬 著《比较商法导轮》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241页。

篇3

几年来,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研室教师坚持以教育观念的变革为先导,遵循高职教育“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的发展路向,以培养学生职业素养为核心,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本课程的特色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创新教学理念,把握课程功能定位

基于多年的教学实践,已形成了一套全新的教学理念:突出了师生共同探索、教材和课外读物并用、课堂与课外并行、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的理念。《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目标的定位,是让学生成为“基础厚、知识宽、能力强、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和创新精神”的高端技术人才。

二、创新教学模式,调整理论实践比例

本课程教师贯彻“三贴近”(贴近社会发展实际、贴近学生生活实际、贴近学生思想实际)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知与行的统一,将教学内容的政治性、思想性、知识性、创造性、学术性、趣味性融为一体,创立“知行教学模式”,即总体上用一半时间简明讲授课程理论知识,用一半时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

这种用一半教学时间进行课堂教学,用一半教学时间进行多样化教学的教学模式,在具体实施中,又采用“三大模块”(即理论教学模块、能力训练模块和实践能力模块)组织教学。

1、在理论教学模块上,完善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采用“案例教学”方式、注重教学效果;

2、在能力训练模块上,加强课堂讨论和交流环节,提高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采取“课题项目研究”形式,鼓励学生进行专题调查研究,锻炼并提高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通过开放式教学,不断巩固课堂教学效果。

3、在社会实践模块上,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通过社会调查、参观访问、观看影像资料、进行论文写作等形式,不断提升学生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尤其在社会调查方面,鼓励学生按照个性发展,倡导学生自主设计,为学生提供尽可能大的自我发展、自我创造空间。

三、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师生互动

这些年来,本课程教师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大胆采用专题式教学法、案例式教学法、研讨式教学法、课题项目研究方法等,明显增强了教学效果。

1、专题式教学法。

所谓“专题式”教学法,是指教师在讲授某一基本理论时,结合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题性讲解。这种教学法的特点在于:一是问题集中,重点突出,分析透彻,具有深刻性;二是围绕一个主题在理论与实际两个方面扩展,知识信息量大,对学生感染力强;三是改变了照本宣科地讲解,促进了教师的教学研究,有利于教学水平的提高。只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问题抓得准,研究比较深入、分析比较透彻,就可以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实践证明,专题式教学法,既有深刻的理论分析又有具体生动的材料说明,学生听后满意,感到既不是空洞的说教,又不是就事论事、单纯的材料堆积,能较好地解决学生思想中的深层次问题。

2、案例式教学法。

鉴于学生基础理论知识薄弱,抽象思维能力不强的特点,教师采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案例教学法”。所谓案例教学是指把案例引入课堂环节,以实例的形式向学生提供若干特定的情境,引导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将部分真实生活引入课堂,使学生在一段相对短的时间内就亲临般地经历一系列的真实事件和问题,接触各式各样的具体情境,实际、生动,富有吸引力和启发性,从而能有效地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研讨式教学法。

研讨型课程宗旨在于培养学生探究性学习的能力。研讨型课程以激发兴趣、促进思辨、拓展知识为教学目的,以发现问题、寻求思路为教学方法,以启发、阅读与交流为主要方式,强调教师与学生的合作,强调学生之间的合作关系,强调学习的过程。可以说,研讨型课程的最大的优势就是“培养学术兴趣、拓展学识学养”。

本课程重视课堂讨论。每次讨论时,需要精心策划,认真设计主题,确定代表不同意见的发言小组,使他们扮演不同的角色。在学生讨论时,教师要会倾听、善引导,不要轻易否定学生意见。对正确的认识和独到见解要充分肯定,对模糊的错误认识要加以引导和纠正。课堂讨论的主旨不是要拿出一个唯一正确的结论,而是要激发学生进行主动的思考,培养其审时度势、明辨是非、积极进取、勇于探索的能力和精神。

4、“课题项目研究”教学法。

“课题项目研究法”集“听、说、读、写、行”于一体。一般在开学初,要求学生以志愿方式组成课题研究小组(人数以2至5人为宜),拟定并递交课题项目计划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课题内容、研究大纲、研究方式和途径以及最终成果形式。老师在对研究计划初审后,通知学生正式开展课题研究活动,并自始至终指导、帮助学生研究。

在这里,“听”——是指学生聆听老师的悉心指导,听取老师的合理性建议。“说”——是指教师讲清基本理论,讲求研究方法和技巧,同时调动学生积极性,加强课堂讨论,激发学生兴趣,鼓励学生就难点、疑点、热点问题积极发言、上台演说、“答记者问”等。“读”——是指利用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手段,让学生阅读教材、阅读参考资料,寻找和发现问题等。“写”——是指让学生动手撰写心得体会、读书笔记、命题文章、调查报告、建议提案、学术论文等。“行”——是指鼓励学生参加社会调查、考察社会状况,在更深层次上思考问题。通过加强课后实践活动,促使学生“知行合一”。有利于深化课堂教学,积累实践经验,提高学业水平,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开阔知识视野,增强动手能力、社交能力和实践能力。

四、考核方式多元化改革。

对学生学习成绩评定和考核方式的改革,主要做法是将平时考核成绩与学生理论、实践成绩相结合。平时考核包括学生上课出勤、日常行为表现、课上讨论交流发言、参加活动情况等方面,并对那些在课题项目研究、社会调查实践中成绩优秀、成果突出的学生给予充分考虑。学生的期末考试成绩,可以是通过参加期末笔试的方式取得,或可以通过递交调查报告或研究论文的方式充当,或者将考试和调研成绩迭加优选。通过教学模式的改革,用平时作业、实践调查等多种元素进行考核,尤其是结合大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大大提高了教学质量,提升了学生的职业素养,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大力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N].中国教育报,2005-1-9,(1).

[2]牟德刚.关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课程设置的思考[J].思想研究,2006,(5).

[3]黎光明:要重视高职学生职业素养培养[J]. 当代教育论坛, 2007,(8)

篇4

目的研究HG颗粒对(四氯化碳)CCl4 致肝纤维化大鼠肝脏胶原纤维及羟脯氨酸(Hyb)含量的影响。方法70只SD大鼠,除空白对照组10只外,其余各组大鼠皮下注射CCl4,同时予高脂饲料和20%乙醇喂养6周建立肝纤维化大鼠模型,存活大鼠随机分为5组,加上空白对照组,动物共计6组,分别给予药物或蒸馏水。空白对照组:蒸馏水0.1 ml/kg;模型对照组:蒸馏水0.1 ml/kg;HG颗粒高,中,低3种剂量组:6,3,1.5 g生药/kg;复方鳖甲软肝片组:1 g/kg,灌胃治疗,1次/d,连续4周。观察大鼠肝胶原纤维及Hyb含量的变化。结果模型大鼠肝胶原纤维及Hyb含量均明显增高。HG颗粒3剂量组治疗后均能降低大鼠肝胶原纤维组织及Hyb含量,复方鳖甲软肝片亦可降低胶原纤维及Hyb含量。结论 HG颗粒对CCl4复合法致肝纤维化模型大鼠具有显著的治疗作用。

【关键词】 HG颗粒;胶原纤维;羟脯氨酸

Abstract:ObjectiveTo explore the effects of HG Granule on collagen and Hyp in the liver of HF model rats. MethodsSeventy SD rats excluding ten rats in blank control group were injected carbon tetrar-chloride(CCl4) hypodermicly,at the same, fed with the high fat and 20% ethyl alcohol for six weeks to established HF model rats. Existing rats were pided into five groups randomly acconding to sex and weight. All rats were given drugs or distilled water.Blank control group: distilled water 0.1ml/kg;model control group: distilled water 0.1 ml/kg;HG granule to high,middle,low groups:6,3,1.5 g crude drug/kg;FFgBJRGP group:1 g/kg. Through tube feeding once a day for four weeks.The contents of collagen and Hyp in the liver were assayed.Results Contents of collagen and Hyp in the model rats we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at in blank group. After treatment of HG granule with high,middle,low dosages,collagen fibrosis and Hyp in rats decreased respectivly,FFBJRGP also decreased collagen fibrosis and Hyp in the liver. ConclusionHG granule has therapeutic action on HF model rats induced by carbon tetrar-chloride compounded with other factors.

Key words:HG granule;Collagen Fibrosis;Hyp

肝纤维化(hepatic fibrosis)是各种慢性肝病进展中由于肝内纤维生成与降解失衡,导致过多的胶原在肝内沉积所致,常伴有炎症并可发展为肝硬化[1]。肝纤维化是慢性肝病重要的病理特征,也是肝硬化发生的前奏和必经中间环节,其中25%~40%最终发展为肝硬化乃至肝癌[2]。阻断肝纤维化的发生和发展,对防治肝硬化和慢性肝病具有重要意义[3]。HG颗粒是由丹参、桃仁等中药组成的复方制剂,临床治疗肝纤维化有良好的疗效。本试验旨在观察HG颗粒对CCl4加高脂饲料、乙醇造成的肝纤维化大鼠肝脏纤维化指标的影响,为其临床用药提供试验依据。

1 器材与方法

1.1 药物、动物、仪器及试剂

HG颗粒10 g生药/袋, 成都中医药大学中药制剂学教研室提供,批号041014。复方鳖甲软肝片0.5g/片,内蒙古福瑞中蒙药科技有限公司出品,批号20030710。以上两药在临用时以蒸馏水配成相应浓度的溶液备用。

健康SD大鼠70只,普通级,雌雄各半,190~230 g,成都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中心提供,动物质量合格证号:川实动管质第11号。

7530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Agilent公司产品。TG16-WS高速离心机,湖南赛特仪器厂产品。HANGPING FA1104电子天平,上海良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产品。MIAS-2000型图像分析系统,四川大学图形图像研究所产品。BX61型光学显微镜,日本OLYMPUS公司产品。

CCl4分析纯,购自徐州试剂厂,批号0210201。橄榄油溶液,购自北京芳草医药公司,批号030303。羟脯氨酸(Hyp),购自上海伯奥生物科技公司,批号20040417。

1.2 模型建立及分组

70只SD大鼠,除空白对照组10只外,其余60只第1周(首次)用纯CCl4 5 ml/kg对大鼠背部皮下注射,第2~6周用40%CCl4-橄榄油3 ml/kg 对大鼠背部皮下注射,2次/周。同时第1~6周内,以高脂玉米粉饲料(79.5%玉米粉、20%猪油、0.5%胆固醇)饲喂大鼠,并以20%乙醇作为大鼠的唯一饮水。连续6周,复制大鼠肝纤维化模型[4~5]。将复制CCl4肝纤维化模型至第6周而存活的大鼠,按性别及体重随机分成5组,每组10只,加上空白对照组,共计6组。分别为:空白对照组:蒸馏水0.1 ml/kg;模型对照组:蒸馏水0.1 ml/kg; HG颗粒高,中,低3种剂量组:6,3,1.5 g生药/kg;复方鳖甲软肝片组1 g/kg,1次/d,连续4周。

治疗结束后处死动物,在大鼠左叶肝脏固定部位剖取肝组织块,浸泡于4%甲醛中固定48 h以后,梯度乙醇脱水,二甲苯透明,浸蜡,石蜡包埋,常规切片4 μm,Masson染色。首先在低倍(100×)视野下观察全片,胶原纤维染色呈蓝色。然后选择切片上蓝色胶原纤维最丰富区域10个视野,在中倍视野(200×)下采用MIAS-2000病理图象分析系统定量检测肝胶原纤维化的面积、周长、平均光密度、积分光密度和平均灰度。治疗结束后处死动物在大鼠左叶肝脏固定部位剖取肝组织1 g,测定Hyp含量。

1.3 统计学处理

所有数据均采用统计软件SPSS13.0进行统计学处理,多组间比较用单因素方差分析,多组间比两两比较用q检验(SNK法)。各项指标均以均数±标准差(±s)表示。

2 结果

2.1 HG颗粒对CCl4复合法致肝纤维化大鼠肝脏胶原纤维含量的影响

由表1可知,造模6周后,模型组大鼠肝胶原纤维组织的面积、周长、平均光密度、积分光密度、平均灰度较空白组分别增加413.90%(P

2.2 HG颗粒对CCl4复合法致肝纤维化大鼠肝组织Hyp含量的影响

由表2可知,造模6周后,模型组大鼠肝Hyp含量比空白组大鼠显著增高,增高44.94%(P

3 讨论

中医药治疗肝纤维化有悠久的历史,肝纤维化属中医“胁痛”范畴,中药复方治疗是祖国医学的特点所在,复方的疗效往往优于单味药物。中医中药治疗肝纤维化,具有疗效显著,费用相对低廉,且毒副反应少的特点[6]。肝纤维化的病机关键是热毒淤结,肝脾损伤[7]。

HG颗粒由丹参、桃仁、白芍、柴胡、黄芪、汉防己、冬虫夏草药物组成,丹参、桃仁活血养血,化淤止痛为君,白芍、柴胡柔肝养肝为臣,佐以黄芪益气健脾,冬虫夏草益精补肾,汉防己行水消肿,清利湿热。全方配伍,共奏活血化淤,软坚散结,补养正气之效。与复方鳖甲软肝片相比,HG颗粒减少了化积通络的药物如鳖甲、莪术等,减少了补益药物紫河车、黄芪等,增加了柔肝养肝止痛的白芍、柴胡。如此组方,是因为肝纤维化属于肝硬化起始阶段,正气不甚虚弱,淤结不甚顽固。故药味有别于治疗肝硬化疗效良好的复方鳖甲软肝片。

药物性肝纤维化是指具有肝毒性的药物,进入体内使肝细胞变性,坏死,从而启动肝纤维化的发生发展。CCl4诱导的大鼠肝纤维化动物模型在形态学、病理生理学的某些方面与人的肝纤维化十分相似。但单一因素注射CCl4造模虽然操作简单,但制备的周期长,成模比例低,且死亡率较高。因此,我们采用CCl4、高脂食物、酒精复合因素制作肝纤维化模型,此种模型可靠且复制时间短,形成率高,死亡率低,肝纤维化进展稳定,适合于以引起肝细胞损伤为始动机制的肝纤维化发生发展过程的动态研究[8]。本试验结果表明:HG颗粒可以显著降低CCl4复合法致肝纤维化模型大鼠肝脏胶原纤维及Hyp含量。肝脏胶原纤维是反映肝纤维化的客观明确指标,在肝纤维化的诊断中有着根本的意义,而Hyp是衡量机体胶原组织代谢的重要指标,测量Hyp含量可以较好的反映肝组织胶原的合成情况。我们通过对肝脏胶原纤维及Hyp含量的测定,充分表明HG颗粒具有良好的抗肝纤维化作用。

【参考文献】

[1]肝脏病学会肝纤维化学组.肝纤维化诊断及疗效评估共识[J].中华肝脏病杂志,2002,10(5):327.

[2]夏启荣,何峰.肝硬化的诊断与治疗[M].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12:6.

[3]Friedman SL.Hepatic fibrosis.in:Schiff ER,Sorrell MF,Maddrey WC,eds.Schiffs Diseases of Liver[M].8thed.Philadelphia:Lippncott-Raven1999,371:386.

[4]付沛藩.小儿乙肝胶囊对大鼠肝纤维化的防治作用[J].中国中西医结合肝病杂志,1999,9(3):25.

[5]杨彦芳.王氏抗肝纤方治疗肝纤维化的实验研究[J].中国中西医结合肝病杂志,2000,10(3):19.

[6]汪少林,芦秀琴,汪培玲,等.中医药抗肝纤维化研究概况[J].甘肃中医学院学报,2005,22(2):50.

篇5

【关键词】 HG颗粒; 丙氨酸氨革转移酶;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总蛋白; 白蛋白; 球蛋白

Abstract:ObjectiveTo explore the effects of HGKL on ALT,AST,TP,Alb and Glob in blood serum of HF model rats. MethodsSeventy SD rats excluding ten in blank group, were injected hypodermicly by carbon tetrar-chloride,at the same time they were fed with the high fat food and 20% ethyl alcohol for six weeks to establish HF model rats.Existing rats were pided into five groups based on sex and weight by grouping software.The HF rats were administered HGKL 6,3,1.5 g/kg and FFBJRGP 1.0g/kg respectivly for four weeks. ALT,AST,TP,Alb and Glob in blood serum were determined.ResultsActivities of ALT and AST in blood serum of model rats increased markedly as compared with blank group. The content of TP increased softly,Alb decreased markedly,Glob increased markedly. Compared with model group, activities of ALT and AST,and the contents of TP and Glob in HGKL groups decreased,Alb increased. Activities of ALT and AST in FFBJRGP group decreased,contents of TP and Glob decreased,contents of Alb increased.The comprehensive action of HGKL was better than that of FFBJRGP. ConclusionHGKL has protective effects on HF rats induced by CCl4 compounded other factors.

Key words:HGKL; ALT; AST; TP; Alb; Glob

肝纤维化(hepatic fibrosis)是各种慢性肝病进展中由于肝内纤维生成与降解失衡,导致过多的胶原在肝内沉积所致,常伴有炎症并可发展为肝硬化[1]。肝纤维化是慢性肝病重要的病理特征,也是肝硬化发生的前奏和必经中间环节。阻断肝纤维化的发生和发展,对防治肝硬化和慢性肝病具有重要意义[2]。美国著名肝病学家Hans Popper指出:“谁能阻止或延缓肝纤维化的发生,谁将治愈大多数慢性肝病”。软肝颗粒(HG颗粒)是由丹参、桃仁等中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此方来源于知名专家的多年临床经验总结,对肝纤维化有着良好的治疗效果。本实验旨在观察HG颗粒对CCl4 及高脂和乙醇造成的肝纤维化大鼠ALT,AST,TP,Alb及Glob的影响,评价其疗效。

1 材料与方法

1.1 药物、动物、仪器与试剂HG颗粒 10 g生药/袋,成都中医药大学中药炮制制剂学教研室提供,批号:041014。主要成分:丹参、桃仁、白芍、柴胡、黄芪、汉防己、冬虫夏草等;复方鳖甲软肝片 0.5 g/片,内蒙古福瑞中蒙药科技有限公司出品,批号:20030710。成分: 鳖甲、三七、赤芍、冬虫夏草、连翘、当归、紫河车、莪术、党参、黄芪、板蓝根。以上药物在临用时以蒸馏水配成相应浓度的溶液备用。

健康SD大鼠70只,普通级,雌雄各半,3个月龄,190~230g,成都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中心提供,动物质量合格证号:川实动管质第11号,温度:20~25℃,湿度:40%~70%。

7530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Agilent公司产品;TG16-WS高速离心机,湖南赛特仪器厂产品;HANGPING FA1104电子天平,上海良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产品。

CCl4分析纯,徐州试剂厂产品,批号:00210201。橄榄油溶液,北京芳草医药公司,批号:010315;胆固醇,沈阳济世制药有限公司,批号:020425;ALT试剂盒,四川省迈克科技公司产品,批号:040302;AST试剂盒,四川省迈克科技公司产品,批号:040205;TP试剂盒,四川省迈克科技公司产品,批号:040102;Alb试剂盒,四川省迈克科技公司产品,批号:040404。

1.2 模型建立及分组70只SD大鼠,除空白对照组大鼠10只外,其余60只第1周(首次)用纯CCl45ml/kg对大鼠背部皮下注射,第2~6周用40%CCl4-橄榄油3ml/kg对大鼠背部皮下注射,每周两次。同时第1~6周内,以高脂玉米粉饲料(79.5%玉米粉、20%猪油、0.5%胆固醇)喂养大鼠,并以20%乙醇作为大鼠的唯一饮水。连续6周,复制大鼠肝纤维化模型[3~5]。从第7周开始,按上述组别灌胃给予相应的药物或蒸馏水,①空白对照组:蒸馏水0.1ml/kg体重;②模型对照组:蒸馏水0.1ml/kg体重;③~⑤HG颗粒高、中、低3个剂量组:6,3,1.5 g生药/kg;⑥复方鳖甲软肝片组:1 g/kg,1次/d,连续4周。

1.3 指标测定与方法末次给药后24h,从大鼠髂外静脉放血,收集血液分离血清,冷藏待测。改良赖氏法测定血清ALT,AST含量,双缩脲法测定血清TP和Alb含量,计算血清Glob含量。

1.4 统计学处理所有数据均采用SPSS12.0进行统计学处理,多组间比较用单因素方差分析,多组间两两比较用q检验(SNK法)。各项指标结果均以±s表示。

2 结果

2.1 HG颗粒对CCl4复合法致肝纤维化大鼠血清ALT及AST活性的影响结果见表1。从表1可知,肝纤维化模型形成后,模型组大鼠血清ALT和AST活性比空白组大鼠升高77.44%(P

表1 各组大鼠血清ALT及AST活性的变化(略)

与模型对照组比较,*P

2.2 HG颗粒对CCl4复合法致肝纤维化大鼠血清TP,Alb,Glob含量的影响结果见表2。从表2可知,肝纤维化模型形成后,模型组大鼠血清TP含量比空白组增加(P>0.05),模型组大鼠血清Alb含量比空白组降低15.63%(P

3 讨论

中医药治疗肝纤维化有悠久的历史,肝纤维化属中医“胁痛”范畴,中药复方治疗是祖国医学的特点所在,复方的疗效往往优于单味药物。中医中药治疗肝纤维化,具有疗效显著、费用相对低廉、且毒副反应少的特点[6]。肝纤维化的病机关键是热毒瘀结,肝脾损伤[7]。

表2 各组大鼠血清TP,Alb,Glob含量的变化(略)

与模型对照组比较,*P

CCl4诱导的大鼠肝纤维化动物模型在形态学、病理生理学的某些方面与人的肝纤维化十分相似。但单一因素注射CCl4造模虽然操作简单,但制备的周期长,成模比例低,且死亡率较高,因此,我们采用CCl4、高脂食物、酒精复合因素制作肝纤维化模型,此种模型可靠且复制时间短、形成率高、死亡率低、肝纤维化进展稳定,适合于以引起肝细胞损伤为始动机制的肝纤维化发生发展过程的动态研究[8]。

HG颗粒由丹参、桃仁、白芍、柴胡、黄芪、汉防己、冬虫夏草药物组成。丹参、桃仁活血养血,化瘀止痛为君;白芍、柴胡柔肝养肝为臣;佐以黄芪益气健脾;冬虫夏草益精补肾;汉防己行水消肿,清利湿热。全方配伍,共奏活血化瘀、软坚散结、补养正气之效。与复方鳖甲软肝片相比,HG颗粒减少了化积通络的药物如鳖甲、莪术等,减少了补益药物紫河车,增加了柔肝养肝止痛的白芍、柴胡。如此组方,是因为肝纤维化属于肝硬化起始阶段,正气不甚虚弱,瘀结不甚顽固,故药味有别于治疗肝硬化疗效良好的复方鳖甲软肝片。

HG颗粒可以显著降低肝纤维化大鼠血清ALT 和AST的活性。ALT 和AST是反映肝细胞膜损伤的最敏感指标,肝细胞膜的损伤,导致ALT 和AST大量溢入血液中,导致血清中ALT 和AST急剧升高。血清中ALT 和AST水平高低可以敏感地反映肝细胞损伤的程度[9]。提示HG颗粒通过保护肝细胞膜,改善肝损伤,对肝功能有着良好的保护作用,从而防止肝纤维化的发生和发展。

肝纤维化模型形成后,肝纤维化大鼠血清TP,Alb和Glob的代谢发生了异常变化,血清TP含量略升高,Alb含量显著降低,Glob含量显著升高,HG颗粒对其有着良好的调节作用,表明HG颗粒能有效改善肝纤维化大鼠的血清蛋白紊乱状况。

参考文献

[1] 肝脏病学会肝纤维化学组.肝纤维化诊断及疗效评估共识[J].中华肝脏病杂志,2002,10(5):327.

[2] Friedman SL.Hepatic fibrosis.in:Schiff ER,Sorrell MF,Maddrey WC,eds.Schiffs Diseases of Liver.8thed[M].Philadelphia:Lippncott-Raven,1999:371.

[3] 付沛藩.小儿乙肝胶囊对大鼠肝纤维化的防治作用[J].中国中西医结合肝病杂志,1999,9(3):25.

[4] 杨彦芳.王氏抗肝纤方治疗肝纤维化的实验研究[J].中国中西医结合肝病杂志,2000,10(3):19.

[5] 王慧芳,曾 林.肝纤维化动物模型的研究进展[J].实用医药杂志,2002,19(6):475.

[6] 汪少林,芦秀琴,汪培玲,等.中医药抗肝纤维化研究概况[J].甘肃中医学院学报,2005,22(2):50.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