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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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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

篇1

侵犯品种权,是指品种权人享有的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有效的品种权遭到某种违法行为的侵害。侵犯品种权的行为,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指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繁殖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使用授权品种的亲本通过杂交的方法配制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如使用普通小麦授权品种金铎1号自交生产其种子,使用甘薯授权品种济薯18的根、茎、苗、芽无性繁殖济薯18的繁殖材料,使用玉米授权品种农大80的母本HT8与父本P131B杂交生产农大80的种子。

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指转移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行为。

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指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作亲本与其他亲本杂交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如使用玉米授权品种黄C与玉米自交系A杂交生产玉米杂交种B的种子。又如将玉米授权品种黄C与含目标性状的玉米品种D杂交产生玉米植物群体N,再重复使用黄C作母本与从N中选择含有目标性状的植株作父本多次回交,获得含有黄C的性状和D的目标性状的“转性状”玉米品种H)。

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与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不同。前者生产出的繁殖材料是具备使用性的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即大田用种,能为使用人直接带来经济效益;后者生产出的是育种材料和科研材料,不是能够直接用于大田生产的品种,不能为利用人直接带来经济效益。

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指《农业部分》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六种行为和《林业部分》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五种行为。

侵犯品种权的构成要件是:(1)具有侵害行为。是指实施了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2)具有违法性。侵害行为除了客观存在外,还必须是违法的,即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或者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以及经审批机关强制许可实施授权品种的行为,虽然也损害了品种权人的利益,因其是法律允许的,所以不属于侵权行为。(3)具有过错。侵害人是故意或过失地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4)具有损害后果。是指品种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了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将要遭受的预期的可得利益损失)。

二、侵犯品种权行为的种类

根据侵犯品种权的目的、方法不同,大体上可以将侵犯品种权的行为分为如下两类四种:

(一)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1、以商业目的,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理规定》和《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属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2、以商业目的,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条例》第六条和《审理解释》第四条、《处理规定》和《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属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3、不以商业目的,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除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上述两种侵犯品种权的行为外,不以商业目的,擅自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也应属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例如,玉米自交系品种黄C是一授权品种,其品种权人是中国农业大学。甲农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繁殖黄C的种子(属于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再以繁殖的黄C作为亲本与自交系B杂制玉米杂交种K(属于将黄C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K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又将生产的杂交种K的种子(属于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甲农场大田生产,并将生产的杂交种K的种子赠与乙农场和丙农场使用。

作者认为,甲农场虽未以商业目的生产黄C或者将黄C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K的繁殖材料,但其擅自生产黄C的繁殖材料并将黄C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K的繁殖材料,还将另一品种K的繁殖材料增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不仅造成了黄C的繁殖材料销售数量的减少,侵害了品种权人的财产权益,而且甲农场也因此获得了减少支出购种价款的利益和获得受赠人友谊的好处(减少支出购种价款和获得友谊,是甲农场擅自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并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目的;其不同于以获得利润为直接目标的商业目的)。甲农场的行为显然侵犯了品种权人对授权品种享有的独占权。所以,不以商业目的生产、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也属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二)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以是否侵犯品种权,可以将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分为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和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

1、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印制或者使用虚假的品种权标记、生产或者销售标记虚假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农业部分》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一)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授权品种证书、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品种权标记;(二)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的品种权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标记;(四)生产或者销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标记的品种的,即属于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

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的法律特征是,被假冒的品种不是授权品种,没有具体的品种权可以侵犯,不可能侵害具体的品种权人的品种权。标记的品种权是虚假的,生产或者销售的繁殖材料是真实的。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是我国种子标签真实制度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侵害的是广大种子使用者(不特定人)的公众利益;不侵害品种权人的利益。这种违法行为,不属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2、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假冒某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农业部分》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冒充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和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品种的行为,即属于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农业部分》第七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虽然没有假冒授权品种,但将授权品种以其他品种的名义销售,是一种隐蔽的侵犯品种权的行为。该种行为较擅自以授权品种的名义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对品种权的侵害更加严重。因为,前者不仅侵犯了品种权人的品种权(品种权人自己“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除外),而且侵犯了授权品种的商品信誉;后者只是侵犯了品种权人的品种权,并不侵犯授权品种的商品信誉。

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是,被假冒的品种是授权品种,有具体的品种权人和品种权被侵害;标记的品种权是真实的,生产、销售的繁殖材料是假的。行为人生产、销售“冒充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和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属于《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假种子。行为人违反了我国种子质量管理制度、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种子标签真实制度,在侵害广大种子使用者公众利益的同时,也侵害了被假冒的授权品种的品种信誉及其品种权人的商业信誉,应属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作者认为,《条例》第六条规定了侵犯品种权的两种情形:一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二是不得以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假冒授权品种的法律责任。除上述三种情形属于侵权行为外,不以商业目的擅自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也应属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三、侵犯品种权的法律责任。

《种子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种子法》、《处理规定》和《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虽都对侵犯品种权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但规定得不全面。作者认为,侵犯品种权的,根据侵权行为的种类、性质、情节不同,行为人应当分别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无论是否以商业目的,只要侵犯品种权的,都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审理规定》第六条,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侵犯品种权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损失,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或者按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依照前述规定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的数额,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被侵权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作者认为,无论是否以商业目的,只要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都属侵权行为。所以,不以商业目的,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也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建议增加假冒授权品种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不仅侵占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市场份额,造成品种权人销售收入减少的损失,而且还将造成被假冒授权品种及其品种权人的社会评价的降低,损害被假冒的授权品种的商品信誉及其品种权人的商业信誉。因为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属于假种子,在损害广大种子使用者的利益(知情权和财产权)的同时,还将造成种子使用者对授权品种失去信任,导致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销售数额的减少甚至丧失市场;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种子使用者还有可能向品种权人索赔;所以,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对品种权人和被假冒的授权品种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作者认为,对于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侵权人不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用以弥补品种权人已受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而且还应承担消除影响等用以避免品种权人可得利益损失的民事责任。

《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只能弥补被侵权人因侵权已经受到的损失,不能避免被侵权人和被假冒授权品种因侵权而造成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降低所受到的长期损失,不能弥补被侵权人因授权品种被假冒而失去的商业市场及预期的可得利益损失。唯有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才能避免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降低而遭受可得利益损失;所以,建议增加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由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被侵权人消除影响。

(二)行政责任。

1、侵犯品种权的行政责任。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处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和追究行政责任:(一)侵权人生产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或者直接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销毁生产中的植物材料;已获得繁殖材料的,责令其不得销售;(二)侵权人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或者销售直接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三)没收违法所得;(四)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五)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2、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行为人生产、经营“冒充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和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属于“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假种子。依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行为人实施《农业部分》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依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1、建议增设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条例》第六条规定了侵犯品种权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但是没有规定刑事责任。鉴于新品种的培育是一项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的科研工作,一旦培育成功又极易为他人擅自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或者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有必要对严重侵犯品种权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所以,建议增设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

所谓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是品种权人的品种权。该罪中的“情节严重”,主要从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规模、给品种权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掌握。该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商业目的。

篇2

一、 问题的提出

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定合同,进行营业活动。”《公司法》第27条、第95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第22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凭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把营业执照的签发作为公司成立的标志和开始营业的依据,而把设立登记作为公司成立即营业执照签发的前置辅助程序。所以“营业执照既是确立企业法律地位的合法依据,也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证件和凭据,企业只有在企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才能受法律保护。”2从而使“营业执照的颁发被赋予了双重功能:注册企业主体资格的取得和营业资格的取得。”3结果是使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地位被弱化,而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地位被神化,并在实践中形成了公司设立登记与公司营业执照的二元冲突现象4.这使我们不禁会问:公司营业执照的功能真的如此强大吗?公司设立登记与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

二、 公司设立登记与公司营业执照法律地位的比较法上的考察

(1) 日本。日本《商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认购发行的全部股份的,须于第173条或者第173条之2的程序结束之日起的2周内;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未认购发行的全部股份的,于创立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或者第185条或者前条第4款的程序结束之日起的2周内进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5日本《有限公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须有第12条股款的缴纳或者现物给付之日起或者前2条的程序结束之日起的2周内进行。”6但在日本《商法》和《有限公司法》中只字未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经过设立登记得以正式成立,取得法人资格。经登记成立的公司,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日本商法典第57条并未规定公司设立后的公告程序,与该法典第12所规定的一般的商业登记的程序在公告后才最后完成显然不同”,因为“日本在实务中通常无须公告,一般的理解也是一经登记完成就视为进行了公告”。7

(2) 德国。德国《股份法》第39条规定:“(1)在公司登记时应注明公司的商号和住所、经营对象、股本的数额、确认章程的日期和懂事会的成员。此外,应登记董事会的成员应享有何种代表权。(2)章程包含关于公司存续期间或关于授权资本的条款的,也应对此种条款进行登记。”第41条第1款规定:“在进行商业登记前,股份有限公司不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而存在。在公司登记以前以公司的名义行为的人,负个人责任;数人行为的,其作为连带债务人负责任。”同时,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0条也规定:“(1)在进行商业登记时,应注明公司的商号、住所、营业对象、股本数额、公司合同的订立日期以及懂事的人选。此外,应登记懂事享有何种代表权。(2)公司合同包含对公司存续期间的规定的,此项规定也应登记。(3)在公布登记公告时,除登记的内容外,应列入依第5条第4项第1款所进行的确定,并在公司合同包含对公司公告的方式的特别规定时,也应列入此种规定。”第11条第1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登入公司住所地的商业登记簿之前,不作为此种公司存在。”8由此可见,在德国的公司法中没有有关公司营业执照的规定,如果登记法院对登记申请审查后,确认商事登记所必须的所有前提条件都已经具备,登记法院则可以将登记的事项在商事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即认为商事登记已经履行,同时,法院必须将登记事项予以公布,以实现公示效力。9

(3) 美国。美国的公司设立程序简便快捷。虽然各州的公司设立程序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别,但美国《示范公司法》中规定了一些公司设立的普遍程序。10《示范公司法》第2.03条规定:“(a)除非公司章程中说明了迟延生效日期,否则公司组织章程归档之日公司便开始存在了。(b)州务长官把公司组织章程归档这一事实是一个确定性的证据,证明公司发起人在公司组成之前已满足了所有的条件非州通过某一程序取消或撤除公司的这一组成或者是不得不解散这一公司。”11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06条(a)款规定:“组织章程或任何根据本法授权申报的其他归档记录必须使用(州务秘书)许可的媒介,必须提交(州务秘书)办事处。除非(州务秘书)认定一项记录不符合本法关于申报要求的形式,如果所有申报的费用已经支付,(州务秘书)应当将申报的记录归档,……。”第208条(a)款规定:“一个人可以要求(州务秘书)提供一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证书或者一份非本州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证书。”12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只需州务秘书把记录归档即可,不需其他证明,但公司可以请求州务秘书出具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证明。13所以,股份有限公司从组织章程在政府归档之日正式开始存在。但有一些州,股份公司是从州务秘书或其他部门签发设立证书之日开始存在。14

(4) 英国。英国1948年《公司法》和1985年《公司法》都对设立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和营业执照(trading certificate)作了规定,而1989年《公司法》对此没作修改。“从公司的设立证书上载明的日期起,公司开始作为一个法人实体而存在,并且可以立即行使设立的公司的各种功能。”如果是一个封闭公司(private company),则它可以从存在之日起开始营业;如果设立是就是一个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则必须取得营业执照(trading certificate)才能开始营业。15“设立证书不仅是公司的诞生证书,证明一个法人的设立的事实;而且还是一个公司在遵守适当的‘产前’(ante-natal)程序后正当出生的最终证据”,“设立证书也是一个公司被授权注册的最终证据”。如果条件满足,登记机关必须发给设立证书,否则法院可以强制命令颁发。16但“在实践中营业执照(trading certificate)不经常被遇到。这是因为公众公司经常在开始时作为一个封闭公司而设立,然后当它们的懂事把他们的股份卖给公众或它们的控制股份的持有者希望出卖一部分股份给公众时被转变为公众公司。作为封闭公司,它们从成立时起就能开始营业,并且,当它们以后转变(为公众公司)也不需要营业执照。”所以,Jenkins委员会建议“公众公司和封闭公司之间在这方面(营业执照)的差异应当消除,结果是没有公司在它开始营业前应被要求获得营业执照。”17

(5) 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法国有办理企业手续的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地位与其他形式的公司相同。公司在商事法院书记官处注册,书记官处签发称为“K bis”摘要(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注册编号(SIREN)并在“官方民事和商事公告报”(BODACC)上公布通知(股份有限公司),这

是公司成立的证明文件,公司是从注册之日起享有法人人格的。18瑞士《债法典》也规定“公司应当在其住所地的商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事登记处登记后取得合法存在的权利”。19而对营业执照也只字未提。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1983年)第6条规定“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机关登记并发给执照后,不得成立”。公司登记,必须核准发给执照后,始生效力。而2001年修订的《公司法》第6条改为“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机关登记后,不得成立”。20明显取消了执照的签发。

从以上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公司设立登记在各国公司成立中处于核心地位。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公司从设立登记时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虽然有的国家规定了公告程序,但它并不影响公司的成立;有的国家的登记部门在公司登记注册后发给公司注册证书,作为公司注册成立的证明;有的国家则不颁发此种设立证书,而只需在登记机关登记即可。因此,各国在公司成立中只有设立登记才是必须的。

第二,颁发营业执照只是个别现象。营业执照是公司营业的授权证书,在英国只有开始设立时是公众公司的,才要求取得营业执照,但这种要求在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很大作用。我国台湾地区以前也要求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但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放弃了这一要求。

第三,设立证书并不等同于营业执照。设立证书是公司法人因登记而成立的证明,而营业执照乃是公司经营权取得的证明。“在一般情况下,公司设立登记在先,公司营业登记在后。但对于某些特殊营业(如银行、信托业等),有时须先申请营业许可,否则亦不能进行公司设立登记。”21

第四,公司设立趋于简便、快捷。简便快捷乃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法所追求的基本理念之一。商法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基础上努力使程序简捷,以降低成本,促使效益的最大化。大多数国家都把设立登记作为公司的成立依据,公司从成立之日就可以开始营业。甚至在实践中还舍弃了公告,更不需用营业执照进行授权。

三、我国颁发公司营业执照意在何处

既然营业执照在其他国家并不象我们想象的那么重要,而在我国公司营业执照的地位却如此之显著。这使我们不禁会思考公司营业执照的功能究竟为何,颁发营业执照其意在何处,其真的能为社会带来福音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主要记载事项有: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其中企业名称表明权利义务主体,住所是为了便于通知和纠纷发生时管辖法院的确定,注册资金(资本)表明公司成立时的信用基础,法定代表人表明公司在对外关系中有权代表公司的人,经营方式表明公司是从事生产还是服务或是何种销售等。相比之下,经营范围才是最重要的记载事项,它是公司企业的核心生命力之所在,设立企业的目的就是为了营业,其他事项都是为营业服务的。公司营业执照在我国被赋以重任,其主要功能有二:

第一,对公司颁发营业执照便于国家对公司进行管理控制。公司自从清末在我国诞生时开始,国家就主要是其制度的供给者和实践者。建国以后,公司又被异化为管理经济的行政化组织,其性质是计划经济链条的中间环节,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专业化协作,扩大企业规模,实现生产集中,并最终实现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高度集中管理并直接插手或控制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组建公司的动力就是为实现行政干预,直到《公司法》出台前,公司仍然没有摆脱行政机关附属的地位。22我国有关公司营业执照规定的法律法规都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制定的,自然也体现了国家行政管理的思想特点。如: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直接决定公司的命运。

第二,营业执照中记载公司经营范围,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对方,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强行性经营范围的规定当然是计划经济思想的产物,也是国家对公司经济管理的集中体现,国家对超越经营范围的交易不予保护。为了使交易对方清楚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营业执照中明确记载了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为了外出携带的方便,工商行政管理局还给公司颁发折叠式的公司营业执照复本。

但我们不得不承认,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在“经济人”追逐利润的驱动下,营业执照的上述两种功能越发显得苍白。

第一,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给市场造成了人为的混乱。我国《公司法》第27条、95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这使得我国公司营业执照具有外国公司“设立证书”的作用,证明公司的成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即意味着公司成立被否认,即主体资格的丧失。但我国《民法通则》第46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据此可以认为在没有注销之前,公司仍然存在。然而,我国《公司法》第197条又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这又可以说明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具有等同的效力,即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优先适用。那么,这就会给实践带来麻烦。如果一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然存在则其权利义务由谁承担?若发生诉讼,则又由谁作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若由公司承担,则与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主体资格已经消灭)不符。为了解决此一问题,我国司法实践和学理上一般认为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营业资格的丧失,而注销登记则是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丧失,所以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注销登记之前,其作为一私法主体仍然存在。23虽然此种解释是颁发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等一系列行政行为给市场造成混乱的较好的处理办法,但让我们觉得仍然不免有点牵强。毕竟公司存在的目的在于营业,可以说营业是公司生命的全部,如果公司不能营业,那么它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呢。其实,如果不颁发营业执照,就可以避免上述的混乱。把公司登记作为公司成立和消亡的唯一标准,注册登记意味着公司的成立并可开始营业,注销登记则意味着公司作为一私法主体的灭亡,只是在注销登记前设立一个对公司债权的公告以保护其债权人即可。

第二,公司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在实践中也起不到保护交易对方的作用,反而有时却成为欺骗交易对方的手段,并且经营范围的强制性规定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了。

首先,在现实市场中,有许多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携带假造的营业执照副本,以超越其实际经营范围与对方进行交易。如果发现履行合同的后果对自己有利,则去履行;如果发现交易对自己不利,无利可图,则退而求得经营范围的保护,从而使对方承担不利的后果,欺骗对方,危害了交易安全。

其次,经营范围在英美公司法中被称为“公司的目的”。1862年英国公司制定法的颁布,规定了有限责任制,英国判例认为,注册公司实际上是为了实现公司大纲和章程中具体规定的各种目的而设立的,因此,除这些目的以外,公司是不能独立存在的,如果公司订立的契约超出了大纲规定的范围,则该种契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24这就是英美公司法中的“越权原则”(Ultra Vires)。Gower教授认为,此原则是为了“保证一个投资于金矿的人不至于发现自己拥有的原来是一家煎鱼店的股份,从而向那些债券投资者作出他们的投资不会浪费在未经批准和授权的事业上的保证”。25但由于该原则背离了商事社会所崇尚的快捷公平等理念,自从其在19世纪

中后期确立以来,“公司的目的”就成为公司规避、司法限制和立法修改的对象。公司的目的条款从“主要目的”条款发展到“多目的性”条款,到“主观性目的”条款即公司可以从事懂事认为可以从事的一切活动,最后实现了“抽象性目的”条款即公司可以从事任何商事活动。26在司法中法院也通过各种手段(最常用的为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和反言禁止原则)努力避免越权无效后果的发生。27以至于在1991年《美国示范公司法》中规定,除非公司章程作出限制,否则,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从事任何一项合法的业务。28

再次,从法理上看,强制限定经营范围是法人拟制说的产物。法人拟制说认为公司原为抽象的概念,无意思能力,因此本来不具有法人人格。公司之所以具有人格,纯粹由于法律的创造,在法律承认的范围内,成为具有权利能力的法律主体。29这样,只有在法律特别承认的场合法人才成立,并否定了法人本身的活动,将法人的活动归结为作为人理事的行为,使法人的活动限制在狭小的范围内,30即把公司的权利能力限制在经营范围之内,这本是公司特许设立主义的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公司已经成为最主要的市场主体,其自身利益受保护的要求越来越强烈,法人拟制说显然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法人实在说由此而诞生。正如狄冀所言,“社团是先于实在法而存在并且强加于该社团的一种法律主体”,“实在的法律正和它扩展或限制个人的行为能力那样,可以扩展或限制社团的行为能力”,31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其权利能力应一律平等。32所以,公司的营业范围不应受到强制性限制,除非是国家禁止的特殊行业国家采用法人拟制的理论设立公司。

最后,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我国正淡化经营范围的作用,已经抛弃了越权绝对无效的原则。我国《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如果说《合同法》第50条还在一定程度上承认经营范围的有效性,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实际上已经完全抛弃了经营范围的限制,即承认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受限制,除非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四、公司设立登记的功能

既然公司营业执照的作用在实践中是苍白的,那么其应有的功能是否可以单独通过公司设立登记而得以更好的发挥?我国1994年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33由此可见,设立登记的记载事项包括了公司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事项。公司设立登记的功能一般认为主要有34:第一,公司设立登记有利于国家对公司进行监督。通过设立登记,国家不仅可以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司的开业、营业进行必要的监督,而且还可以获得必要的统计资料,从而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空,同时也便于国家的征税。第二,公司设立登记可以初步昭示公司的商业信用。设立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以强制规范要求设立登记以书面的形式和法定的格式,将公司的初步信息登记注册,使该信息以法定的方式固定化,并且公布于众,使商业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登记簿的阅览、誊本、抄本和复印件的交付和取得登记机关的证明等途径,获得公司的初始营业信息,了解公司的信用状况,作为从事商业交易活动的参考依据。第三,根据登记注册所具有的公信力,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登记事项经注册登记并公告后便赋予公信力,“所有在商事登记簿登记的事项都推定为具有合法性和准确性”,35公司可以凭借该登记事项对抗第三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确保登记公告后的登记簿的公信力,即使行为人在履行登记时因故意或过失进行情况不实的登记或者在登记后实际情况已发生变化,与登记簿所载事项相违,但在作出变更之前,行为人对相信登记真实从而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不得以原有事实或已改变的事实对抗之。这样,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就获得了较周全的保护。

因此,设立登记的功能完全可以包含公司营业执照的应有功能,并且,在现代信息网络高度发达的社会中,登记机关完全可以设置登记网络信息中心,对于需要查询的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访问查询有关公司的登记事项,既方便又经济,从而可以进一步增强登记之功效。

五、结论-我国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设立登记二元冲突的解决

首先,我们应该取消公司营业执照的颁发,从而消除二元冲突中的一元,使问题得以简化解决,也使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功能得以更有效的发挥。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公司营业执照的应有功能都可以通过设立登记发挥出来。我国颁发公司营业执照的最终动机就是行政干预,根据布莱恩 R.柴芬斯教授的观点,市场中理性的人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产生了市场失灵,使效率降低,提高效率乃是政府干预的合理理由之一。政府干预既能提高效益又能增加成本,如果政府干预的成本大于收益,那么政府干预也就失去了效率理由;政府干预的非效率理由是实现公平和市场机制中的道德永存。36但我国行政部门通过颁发公司营业执照对公司进行过度的干预,不仅没有增加效益,反而造成了人为的市场矛盾,增加整个市场的成本;不仅没有实现公平和市场机制中的道德永存,反而导致了利用营业执照进行欺骗和实现不公平的自我保护。正如上文所述,公司营业执照的主要任务乃是表彰公司的营业范围,也即公司的权利范围。这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司营业范围强制性规定在市场经济中所产生的蹩脚与矛盾进行的拙劣补救,其实质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自己管理行为的再管理。这不仅造成了国家行政资源的浪费,并且在现实中起不到管理的作用,只能造成管理的恶性循环,不能自拔。所以,对于公司的营业范围不应作强制性限定,根据经营自由原则,公司在设立时有权依法自由选择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可以是“任何合法目的”,公司自身可以对其经营范围进行限制,但该限制不能对抗第三人,经营范围的自身限制只能是划分内部责任的规则,而不具有对外的对抗效力。但属于国家依法管控的经营领域,在未获国家行政机关的营业许可之前,公司无权经营。这也是世界各国公司法的发展之趋势所在。

其次,强化公司设立登记的功能,应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登记为公司成立并有权开始营业的标志,属于国家依法管控的营业,应依法获得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营业许可后方可进行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注册后便取得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具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与个人具有相同的权力,可以为了发展公司的业务而从事必要的活动。所有的公司都应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但依法属于国家特别管控的除外。公司登记注册后可以进行公告,但不影响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取得。并且,为了适应现代计算机网络事业的迅速发展,登记主管机关应该建立有关公司登记的网络信息中心,可以使需求者通过互联网直接访问查询有关公司的登记事项。

    参考文献:

1 刘卫先,男,南开大学法政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证券法。

2 曾庆敏 主编《法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1540页。

3 蒋大兴《从统一主义走向分离主义:企业登记效力立法改革研究》载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1年第6期。

4 如:1998年6月,某贸易公司因购买某实业公司一批摩托罗拉手机,欠下贷款200万元,久拖不还,实业公司遂于1999年8月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经过调查发现,贸易公司已因连续两年没有年检而被工商登记部门于1999年7月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即依被告主体已不存在为由驳回了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实业公司认为,贸易公司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进行清算,也未注销登记,应当仍具有法人资格,被告主体并非不存在。故以此为由,提起上诉。-转引自3.

5 吴建斌 主编《日本公司法规范》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49页。

6 同上3,第285页。

7 吴建斌 著《现代日本商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334页。

8 杜景林 卢谌 译《德国股份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德国公司改组法、德国参与决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7页、180页。

9 范健 著《德国商法:传统框架与新规则》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229页。

10 Lewis D. Solomon, Donald E. Schwartz, Jeffrey D. Bauman, Euiott J. Weiss 《Corporations Law and Policy: Materials and Problems》(third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 St\paul, Minn. 1994, pp.194.

11 卞耀武 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14页。

12 宋永新 著《美国非公司型企业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456页。

13 同上11,第179页。

14 同上9,第195页。

15 L. C. B. Gower 《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4th edition) London, Stevens & Sons 1979, pp.314

16 Pennington 《Pennington‘s company law》(5th edition) London Butter Worths 1985, pp.41-42.

17 同上15,第44页。

18 参见沈达明 编著《法国商法引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123、149页。

19 吴兆祥 石佳友 孙淑妍 译《瑞士债法典》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641、643条。

20 北大法律信息网。

21 蓝全普 主编《民商法学全书》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707页。

22 参见 蔡立东《论公司制度生成的建构主义路径依赖》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

23蒋大兴《从统一主义走向分离主义:企业登记效力立法改革研究》载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1年第6期。

24 张民安 著《现代英美懂事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253页。

25 L. C. B. Gower 《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4th edition) London, Stevens & Sons 1979, pp.161

26 同23,第259页、269-273页。

27 同上23,第260页。

28 卞耀武 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15页。

29 赖英照 著《公司法论文集》台湾证券市场发展基金会编印,1988年5月增订再版,第52页。

30 朱慈蕴 著《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21页。

31 莱翁·狄冀 著《宪法论》,转引自朱慈蕴 著《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25页。

32 尹田《论法人的权利能力》载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3年第5期。

33 参见任先行、周林彬 著《比较商法导轮》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241页。

篇3

几年来,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研室教师坚持以教育观念的变革为先导,遵循高职教育“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的发展路向,以培养学生职业素养为核心,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本课程的特色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创新教学理念,把握课程功能定位

基于多年的教学实践,已形成了一套全新的教学理念:突出了师生共同探索、教材和课外读物并用、课堂与课外并行、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的理念。《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目标的定位,是让学生成为“基础厚、知识宽、能力强、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和创新精神”的高端技术人才。

二、创新教学模式,调整理论实践比例

本课程教师贯彻“三贴近”(贴近社会发展实际、贴近学生生活实际、贴近学生思想实际)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知与行的统一,将教学内容的政治性、思想性、知识性、创造性、学术性、趣味性融为一体,创立“知行教学模式”,即总体上用一半时间简明讲授课程理论知识,用一半时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

这种用一半教学时间进行课堂教学,用一半教学时间进行多样化教学的教学模式,在具体实施中,又采用“三大模块”(即理论教学模块、能力训练模块和实践能力模块)组织教学。

1、在理论教学模块上,完善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采用“案例教学”方式、注重教学效果;

2、在能力训练模块上,加强课堂讨论和交流环节,提高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采取“课题项目研究”形式,鼓励学生进行专题调查研究,锻炼并提高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通过开放式教学,不断巩固课堂教学效果。

3、在社会实践模块上,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通过社会调查、参观访问、观看影像资料、进行论文写作等形式,不断提升学生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尤其在社会调查方面,鼓励学生按照个性发展,倡导学生自主设计,为学生提供尽可能大的自我发展、自我创造空间。

三、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师生互动

这些年来,本课程教师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大胆采用专题式教学法、案例式教学法、研讨式教学法、课题项目研究方法等,明显增强了教学效果。

1、专题式教学法。

所谓“专题式”教学法,是指教师在讲授某一基本理论时,结合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题性讲解。这种教学法的特点在于:一是问题集中,重点突出,分析透彻,具有深刻性;二是围绕一个主题在理论与实际两个方面扩展,知识信息量大,对学生感染力强;三是改变了照本宣科地讲解,促进了教师的教学研究,有利于教学水平的提高。只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问题抓得准,研究比较深入、分析比较透彻,就可以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实践证明,专题式教学法,既有深刻的理论分析又有具体生动的材料说明,学生听后满意,感到既不是空洞的说教,又不是就事论事、单纯的材料堆积,能较好地解决学生思想中的深层次问题。

2、案例式教学法。

鉴于学生基础理论知识薄弱,抽象思维能力不强的特点,教师采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案例教学法”。所谓案例教学是指把案例引入课堂环节,以实例的形式向学生提供若干特定的情境,引导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将部分真实生活引入课堂,使学生在一段相对短的时间内就亲临般地经历一系列的真实事件和问题,接触各式各样的具体情境,实际、生动,富有吸引力和启发性,从而能有效地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研讨式教学法。

研讨型课程宗旨在于培养学生探究性学习的能力。研讨型课程以激发兴趣、促进思辨、拓展知识为教学目的,以发现问题、寻求思路为教学方法,以启发、阅读与交流为主要方式,强调教师与学生的合作,强调学生之间的合作关系,强调学习的过程。可以说,研讨型课程的最大的优势就是“培养学术兴趣、拓展学识学养”。

本课程重视课堂讨论。每次讨论时,需要精心策划,认真设计主题,确定代表不同意见的发言小组,使他们扮演不同的角色。在学生讨论时,教师要会倾听、善引导,不要轻易否定学生意见。对正确的认识和独到见解要充分肯定,对模糊的错误认识要加以引导和纠正。课堂讨论的主旨不是要拿出一个唯一正确的结论,而是要激发学生进行主动的思考,培养其审时度势、明辨是非、积极进取、勇于探索的能力和精神。

4、“课题项目研究”教学法。

“课题项目研究法”集“听、说、读、写、行”于一体。一般在开学初,要求学生以志愿方式组成课题研究小组(人数以2至5人为宜),拟定并递交课题项目计划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课题内容、研究大纲、研究方式和途径以及最终成果形式。老师在对研究计划初审后,通知学生正式开展课题研究活动,并自始至终指导、帮助学生研究。

在这里,“听”——是指学生聆听老师的悉心指导,听取老师的合理性建议。“说”——是指教师讲清基本理论,讲求研究方法和技巧,同时调动学生积极性,加强课堂讨论,激发学生兴趣,鼓励学生就难点、疑点、热点问题积极发言、上台演说、“答记者问”等。“读”——是指利用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手段,让学生阅读教材、阅读参考资料,寻找和发现问题等。“写”——是指让学生动手撰写心得体会、读书笔记、命题文章、调查报告、建议提案、学术论文等。“行”——是指鼓励学生参加社会调查、考察社会状况,在更深层次上思考问题。通过加强课后实践活动,促使学生“知行合一”。有利于深化课堂教学,积累实践经验,提高学业水平,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开阔知识视野,增强动手能力、社交能力和实践能力。

四、考核方式多元化改革。

对学生学习成绩评定和考核方式的改革,主要做法是将平时考核成绩与学生理论、实践成绩相结合。平时考核包括学生上课出勤、日常行为表现、课上讨论交流发言、参加活动情况等方面,并对那些在课题项目研究、社会调查实践中成绩优秀、成果突出的学生给予充分考虑。学生的期末考试成绩,可以是通过参加期末笔试的方式取得,或可以通过递交调查报告或研究论文的方式充当,或者将考试和调研成绩迭加优选。通过教学模式的改革,用平时作业、实践调查等多种元素进行考核,尤其是结合大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大大提高了教学质量,提升了学生的职业素养,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大力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N].中国教育报,2005-1-9,(1).

[2]牟德刚.关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课程设置的思考[J].思想研究,2006,(5).

[3]黎光明:要重视高职学生职业素养培养[J]. 当代教育论坛, 2007,(8)

篇4

目的研究HG颗粒对(四氯化碳)CCl4 致肝纤维化大鼠肝脏胶原纤维及羟脯氨酸(Hyb)含量的影响。方法70只SD大鼠,除空白对照组10只外,其余各组大鼠皮下注射CCl4,同时予高脂饲料和20%乙醇喂养6周建立肝纤维化大鼠模型,存活大鼠随机分为5组,加上空白对照组,动物共计6组,分别给予药物或蒸馏水。空白对照组:蒸馏水0.1 ml/kg;模型对照组:蒸馏水0.1 ml/kg;HG颗粒高,中,低3种剂量组:6,3,1.5 g生药/kg;复方鳖甲软肝片组:1 g/kg,灌胃治疗,1次/d,连续4周。观察大鼠肝胶原纤维及Hyb含量的变化。结果模型大鼠肝胶原纤维及Hyb含量均明显增高。HG颗粒3剂量组治疗后均能降低大鼠肝胶原纤维组织及Hyb含量,复方鳖甲软肝片亦可降低胶原纤维及Hyb含量。结论 HG颗粒对CCl4复合法致肝纤维化模型大鼠具有显著的治疗作用。

【关键词】 HG颗粒;胶原纤维;羟脯氨酸

Abstract:ObjectiveTo explore the effects of HG Granule on collagen and Hyp in the liver of HF model rats. MethodsSeventy SD rats excluding ten rats in blank control group were injected carbon tetrar-chloride(CCl4) hypodermicly,at the same, fed with the high fat and 20% ethyl alcohol for six weeks to established HF model rats. Existing rats were pided into five groups randomly acconding to sex and weight. All rats were given drugs or distilled water.Blank control group: distilled water 0.1ml/kg;model control group: distilled water 0.1 ml/kg;HG granule to high,middle,low groups:6,3,1.5 g crude drug/kg;FFgBJRGP group:1 g/kg. Through tube feeding once a day for four weeks.The contents of collagen and Hyp in the liver were assayed.Results Contents of collagen and Hyp in the model rats we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at in blank group. After treatment of HG granule with high,middle,low dosages,collagen fibrosis and Hyp in rats decreased respectivly,FFBJRGP also decreased collagen fibrosis and Hyp in the liver. ConclusionHG granule has therapeutic action on HF model rats induced by carbon tetrar-chloride compounded with other factors.

Key words:HG granule;Collagen Fibrosis;Hyp

肝纤维化(hepatic fibrosis)是各种慢性肝病进展中由于肝内纤维生成与降解失衡,导致过多的胶原在肝内沉积所致,常伴有炎症并可发展为肝硬化[1]。肝纤维化是慢性肝病重要的病理特征,也是肝硬化发生的前奏和必经中间环节,其中25%~40%最终发展为肝硬化乃至肝癌[2]。阻断肝纤维化的发生和发展,对防治肝硬化和慢性肝病具有重要意义[3]。HG颗粒是由丹参、桃仁等中药组成的复方制剂,临床治疗肝纤维化有良好的疗效。本试验旨在观察HG颗粒对CCl4加高脂饲料、乙醇造成的肝纤维化大鼠肝脏纤维化指标的影响,为其临床用药提供试验依据。

1 器材与方法

1.1 药物、动物、仪器及试剂

HG颗粒10 g生药/袋, 成都中医药大学中药制剂学教研室提供,批号041014。复方鳖甲软肝片0.5g/片,内蒙古福瑞中蒙药科技有限公司出品,批号20030710。以上两药在临用时以蒸馏水配成相应浓度的溶液备用。

健康SD大鼠70只,普通级,雌雄各半,190~230 g,成都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中心提供,动物质量合格证号:川实动管质第11号。

7530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Agilent公司产品。TG16-WS高速离心机,湖南赛特仪器厂产品。HANGPING FA1104电子天平,上海良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产品。MIAS-2000型图像分析系统,四川大学图形图像研究所产品。BX61型光学显微镜,日本OLYMPUS公司产品。

CCl4分析纯,购自徐州试剂厂,批号0210201。橄榄油溶液,购自北京芳草医药公司,批号030303。羟脯氨酸(Hyp),购自上海伯奥生物科技公司,批号20040417。

1.2 模型建立及分组

70只SD大鼠,除空白对照组10只外,其余60只第1周(首次)用纯CCl4 5 ml/kg对大鼠背部皮下注射,第2~6周用40%CCl4-橄榄油3 ml/kg 对大鼠背部皮下注射,2次/周。同时第1~6周内,以高脂玉米粉饲料(79.5%玉米粉、20%猪油、0.5%胆固醇)饲喂大鼠,并以20%乙醇作为大鼠的唯一饮水。连续6周,复制大鼠肝纤维化模型[4~5]。将复制CCl4肝纤维化模型至第6周而存活的大鼠,按性别及体重随机分成5组,每组10只,加上空白对照组,共计6组。分别为:空白对照组:蒸馏水0.1 ml/kg;模型对照组:蒸馏水0.1 ml/kg; HG颗粒高,中,低3种剂量组:6,3,1.5 g生药/kg;复方鳖甲软肝片组1 g/kg,1次/d,连续4周。

治疗结束后处死动物,在大鼠左叶肝脏固定部位剖取肝组织块,浸泡于4%甲醛中固定48 h以后,梯度乙醇脱水,二甲苯透明,浸蜡,石蜡包埋,常规切片4 μm,Masson染色。首先在低倍(100×)视野下观察全片,胶原纤维染色呈蓝色。然后选择切片上蓝色胶原纤维最丰富区域10个视野,在中倍视野(200×)下采用MIAS-2000病理图象分析系统定量检测肝胶原纤维化的面积、周长、平均光密度、积分光密度和平均灰度。治疗结束后处死动物在大鼠左叶肝脏固定部位剖取肝组织1 g,测定Hyp含量。

1.3 统计学处理

所有数据均采用统计软件SPSS13.0进行统计学处理,多组间比较用单因素方差分析,多组间比两两比较用q检验(SNK法)。各项指标均以均数±标准差(±s)表示。

2 结果

2.1 HG颗粒对CCl4复合法致肝纤维化大鼠肝脏胶原纤维含量的影响

由表1可知,造模6周后,模型组大鼠肝胶原纤维组织的面积、周长、平均光密度、积分光密度、平均灰度较空白组分别增加413.90%(P

2.2 HG颗粒对CCl4复合法致肝纤维化大鼠肝组织Hyp含量的影响

由表2可知,造模6周后,模型组大鼠肝Hyp含量比空白组大鼠显著增高,增高44.94%(P

3 讨论

中医药治疗肝纤维化有悠久的历史,肝纤维化属中医“胁痛”范畴,中药复方治疗是祖国医学的特点所在,复方的疗效往往优于单味药物。中医中药治疗肝纤维化,具有疗效显著,费用相对低廉,且毒副反应少的特点[6]。肝纤维化的病机关键是热毒淤结,肝脾损伤[7]。

HG颗粒由丹参、桃仁、白芍、柴胡、黄芪、汉防己、冬虫夏草药物组成,丹参、桃仁活血养血,化淤止痛为君,白芍、柴胡柔肝养肝为臣,佐以黄芪益气健脾,冬虫夏草益精补肾,汉防己行水消肿,清利湿热。全方配伍,共奏活血化淤,软坚散结,补养正气之效。与复方鳖甲软肝片相比,HG颗粒减少了化积通络的药物如鳖甲、莪术等,减少了补益药物紫河车、黄芪等,增加了柔肝养肝止痛的白芍、柴胡。如此组方,是因为肝纤维化属于肝硬化起始阶段,正气不甚虚弱,淤结不甚顽固。故药味有别于治疗肝硬化疗效良好的复方鳖甲软肝片。

药物性肝纤维化是指具有肝毒性的药物,进入体内使肝细胞变性,坏死,从而启动肝纤维化的发生发展。CCl4诱导的大鼠肝纤维化动物模型在形态学、病理生理学的某些方面与人的肝纤维化十分相似。但单一因素注射CCl4造模虽然操作简单,但制备的周期长,成模比例低,且死亡率较高。因此,我们采用CCl4、高脂食物、酒精复合因素制作肝纤维化模型,此种模型可靠且复制时间短,形成率高,死亡率低,肝纤维化进展稳定,适合于以引起肝细胞损伤为始动机制的肝纤维化发生发展过程的动态研究[8]。本试验结果表明:HG颗粒可以显著降低CCl4复合法致肝纤维化模型大鼠肝脏胶原纤维及Hyp含量。肝脏胶原纤维是反映肝纤维化的客观明确指标,在肝纤维化的诊断中有着根本的意义,而Hyp是衡量机体胶原组织代谢的重要指标,测量Hyp含量可以较好的反映肝组织胶原的合成情况。我们通过对肝脏胶原纤维及Hyp含量的测定,充分表明HG颗粒具有良好的抗肝纤维化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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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汪少林,芦秀琴,汪培玲,等.中医药抗肝纤维化研究概况[J].甘肃中医学院学报,2005,2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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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HG颗粒; 丙氨酸氨革转移酶;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总蛋白; 白蛋白; 球蛋白

Abstract:ObjectiveTo explore the effects of HGKL on ALT,AST,TP,Alb and Glob in blood serum of HF model rats. MethodsSeventy SD rats excluding ten in blank group, were injected hypodermicly by carbon tetrar-chloride,at the same time they were fed with the high fat food and 20% ethyl alcohol for six weeks to establish HF model rats.Existing rats were pided into five groups based on sex and weight by grouping software.The HF rats were administered HGKL 6,3,1.5 g/kg and FFBJRGP 1.0g/kg respectivly for four weeks. ALT,AST,TP,Alb and Glob in blood serum were determined.ResultsActivities of ALT and AST in blood serum of model rats increased markedly as compared with blank group. The content of TP increased softly,Alb decreased markedly,Glob increased markedly. Compared with model group, activities of ALT and AST,and the contents of TP and Glob in HGKL groups decreased,Alb increased. Activities of ALT and AST in FFBJRGP group decreased,contents of TP and Glob decreased,contents of Alb increased.The comprehensive action of HGKL was better than that of FFBJRGP. ConclusionHGKL has protective effects on HF rats induced by CCl4 compounded other factors.

Key words:HGKL; ALT; AST; TP; Alb; Glob

肝纤维化(hepatic fibrosis)是各种慢性肝病进展中由于肝内纤维生成与降解失衡,导致过多的胶原在肝内沉积所致,常伴有炎症并可发展为肝硬化[1]。肝纤维化是慢性肝病重要的病理特征,也是肝硬化发生的前奏和必经中间环节。阻断肝纤维化的发生和发展,对防治肝硬化和慢性肝病具有重要意义[2]。美国著名肝病学家Hans Popper指出:“谁能阻止或延缓肝纤维化的发生,谁将治愈大多数慢性肝病”。软肝颗粒(HG颗粒)是由丹参、桃仁等中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此方来源于知名专家的多年临床经验总结,对肝纤维化有着良好的治疗效果。本实验旨在观察HG颗粒对CCl4 及高脂和乙醇造成的肝纤维化大鼠ALT,AST,TP,Alb及Glob的影响,评价其疗效。

1 材料与方法

1.1 药物、动物、仪器与试剂HG颗粒 10 g生药/袋,成都中医药大学中药炮制制剂学教研室提供,批号:041014。主要成分:丹参、桃仁、白芍、柴胡、黄芪、汉防己、冬虫夏草等;复方鳖甲软肝片 0.5 g/片,内蒙古福瑞中蒙药科技有限公司出品,批号:20030710。成分: 鳖甲、三七、赤芍、冬虫夏草、连翘、当归、紫河车、莪术、党参、黄芪、板蓝根。以上药物在临用时以蒸馏水配成相应浓度的溶液备用。

健康SD大鼠70只,普通级,雌雄各半,3个月龄,190~230g,成都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中心提供,动物质量合格证号:川实动管质第11号,温度:20~25℃,湿度:40%~70%。

7530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Agilent公司产品;TG16-WS高速离心机,湖南赛特仪器厂产品;HANGPING FA1104电子天平,上海良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产品。

CCl4分析纯,徐州试剂厂产品,批号:00210201。橄榄油溶液,北京芳草医药公司,批号:010315;胆固醇,沈阳济世制药有限公司,批号:020425;ALT试剂盒,四川省迈克科技公司产品,批号:040302;AST试剂盒,四川省迈克科技公司产品,批号:040205;TP试剂盒,四川省迈克科技公司产品,批号:040102;Alb试剂盒,四川省迈克科技公司产品,批号:040404。

1.2 模型建立及分组70只SD大鼠,除空白对照组大鼠10只外,其余60只第1周(首次)用纯CCl45ml/kg对大鼠背部皮下注射,第2~6周用40%CCl4-橄榄油3ml/kg对大鼠背部皮下注射,每周两次。同时第1~6周内,以高脂玉米粉饲料(79.5%玉米粉、20%猪油、0.5%胆固醇)喂养大鼠,并以20%乙醇作为大鼠的唯一饮水。连续6周,复制大鼠肝纤维化模型[3~5]。从第7周开始,按上述组别灌胃给予相应的药物或蒸馏水,①空白对照组:蒸馏水0.1ml/kg体重;②模型对照组:蒸馏水0.1ml/kg体重;③~⑤HG颗粒高、中、低3个剂量组:6,3,1.5 g生药/kg;⑥复方鳖甲软肝片组:1 g/kg,1次/d,连续4周。

1.3 指标测定与方法末次给药后24h,从大鼠髂外静脉放血,收集血液分离血清,冷藏待测。改良赖氏法测定血清ALT,AST含量,双缩脲法测定血清TP和Alb含量,计算血清Glob含量。

1.4 统计学处理所有数据均采用SPSS12.0进行统计学处理,多组间比较用单因素方差分析,多组间两两比较用q检验(SNK法)。各项指标结果均以±s表示。

2 结果

2.1 HG颗粒对CCl4复合法致肝纤维化大鼠血清ALT及AST活性的影响结果见表1。从表1可知,肝纤维化模型形成后,模型组大鼠血清ALT和AST活性比空白组大鼠升高77.44%(P

表1 各组大鼠血清ALT及AST活性的变化(略)

与模型对照组比较,*P

2.2 HG颗粒对CCl4复合法致肝纤维化大鼠血清TP,Alb,Glob含量的影响结果见表2。从表2可知,肝纤维化模型形成后,模型组大鼠血清TP含量比空白组增加(P>0.05),模型组大鼠血清Alb含量比空白组降低15.63%(P

3 讨论

中医药治疗肝纤维化有悠久的历史,肝纤维化属中医“胁痛”范畴,中药复方治疗是祖国医学的特点所在,复方的疗效往往优于单味药物。中医中药治疗肝纤维化,具有疗效显著、费用相对低廉、且毒副反应少的特点[6]。肝纤维化的病机关键是热毒瘀结,肝脾损伤[7]。

表2 各组大鼠血清TP,Alb,Glob含量的变化(略)

与模型对照组比较,*P

CCl4诱导的大鼠肝纤维化动物模型在形态学、病理生理学的某些方面与人的肝纤维化十分相似。但单一因素注射CCl4造模虽然操作简单,但制备的周期长,成模比例低,且死亡率较高,因此,我们采用CCl4、高脂食物、酒精复合因素制作肝纤维化模型,此种模型可靠且复制时间短、形成率高、死亡率低、肝纤维化进展稳定,适合于以引起肝细胞损伤为始动机制的肝纤维化发生发展过程的动态研究[8]。

HG颗粒由丹参、桃仁、白芍、柴胡、黄芪、汉防己、冬虫夏草药物组成。丹参、桃仁活血养血,化瘀止痛为君;白芍、柴胡柔肝养肝为臣;佐以黄芪益气健脾;冬虫夏草益精补肾;汉防己行水消肿,清利湿热。全方配伍,共奏活血化瘀、软坚散结、补养正气之效。与复方鳖甲软肝片相比,HG颗粒减少了化积通络的药物如鳖甲、莪术等,减少了补益药物紫河车,增加了柔肝养肝止痛的白芍、柴胡。如此组方,是因为肝纤维化属于肝硬化起始阶段,正气不甚虚弱,瘀结不甚顽固,故药味有别于治疗肝硬化疗效良好的复方鳖甲软肝片。

HG颗粒可以显著降低肝纤维化大鼠血清ALT 和AST的活性。ALT 和AST是反映肝细胞膜损伤的最敏感指标,肝细胞膜的损伤,导致ALT 和AST大量溢入血液中,导致血清中ALT 和AST急剧升高。血清中ALT 和AST水平高低可以敏感地反映肝细胞损伤的程度[9]。提示HG颗粒通过保护肝细胞膜,改善肝损伤,对肝功能有着良好的保护作用,从而防止肝纤维化的发生和发展。

肝纤维化模型形成后,肝纤维化大鼠血清TP,Alb和Glob的代谢发生了异常变化,血清TP含量略升高,Alb含量显著降低,Glob含量显著升高,HG颗粒对其有着良好的调节作用,表明HG颗粒能有效改善肝纤维化大鼠的血清蛋白紊乱状况。

参考文献

[1] 肝脏病学会肝纤维化学组.肝纤维化诊断及疗效评估共识[J].中华肝脏病杂志,2002,10(5):327.

[2] Friedman SL.Hepatic fibrosis.in:Schiff ER,Sorrell MF,Maddrey WC,eds.Schiffs Diseases of Liver.8thed[M].Philadelphia:Lippncott-Raven,1999:371.

[3] 付沛藩.小儿乙肝胶囊对大鼠肝纤维化的防治作用[J].中国中西医结合肝病杂志,1999,9(3):25.

[4] 杨彦芳.王氏抗肝纤方治疗肝纤维化的实验研究[J].中国中西医结合肝病杂志,2000,10(3):19.

[5] 王慧芳,曾 林.肝纤维化动物模型的研究进展[J].实用医药杂志,2002,19(6):475.

[6] 汪少林,芦秀琴,汪培玲,等.中医药抗肝纤维化研究概况[J].甘肃中医学院学报,2005,2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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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回答:结合材料回答什么是人生观?为什么说人生价值是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参考答案:什么是人生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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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5)-09-0028-02

努力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是摆在每一位党员干部面前的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

一、全面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大意义

(一)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革命蓝图的实现,需要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而关键还在于党员干部的态度、决心和行动,在于党员干部带头践行法治的过程。各级党员干部作为执掌国家权力和治国理政的重要主体,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担负重要责任,是党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中坚力量。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如何,直接决定着党依法执政理念的落实、影响各级党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果,也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因此,只有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具有坚守法治的定力,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以上率下,影响和带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才能建立起法治国家。

(二)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解决当前现实问题的需要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而当前我们在法治建设方面还存在的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比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这些问题,违背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妨碍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而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靠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和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更重要是依靠有法治思维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党员干部。作为执政党,党员干部应当是法治精神的践行者、捍卫者。唯有他们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唯有他们事先正己,用行动作出表率,才能将依法治国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具体行为中去。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党员干部自身的需要

当前,广大党员干部的法律知识、法治观念和法治能力有了很大的提升,但相对于经济、金融等领域来说,法律知识的贮藏明显不足,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复杂的社会矛盾还不能得心应手。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法律规则意识不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不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水平不高。这些问题说明,有些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与依法治国的需求之间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只有党员干部自觉学习履行职责行政权力所需要的法治理论和法律知识,自觉的提高法治意识,提升依法办事的能力,才能解决这些问题,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更好的发挥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二、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法律知识欠缺。尽管法律知识是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的重点,但是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将法律知识学习流于形式,以致于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一些基层的党员干部对法律知识学习的不够系统、全面,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理解不够准确、深入,直接影响到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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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一个逻辑推理过程。法治思维强调思想转变,突出党对法治的理念和态度。而法治方式作为方法论,是一种行为准则,是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思想和行动两个方面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指明了具体路径,体现了加强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的时代性和必要性。

从党的执政历程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体现了党的治国理念。我们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始终并愈加重视法治建设。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到党的十报告,不仅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日益受到重视的进程,体现着我们党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执政使命的勇于担当,对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自觉。

从推进发展的要求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凝聚着深化改革的法治共识。十报告强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改革设计了法治的最优路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则是凝聚法治共识的根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使得有法可依成为当今时代的鲜明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成就,使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项建设都基本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这一层面讲,改革的成效将更加体现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上,以切实保障改革沿着法治化的道路加快前进。

从维护稳定的大局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顺应社会管理的需要。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根本。要真正做到人民利益至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将利益诉求、纠纷解决纳入法治轨道,为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法治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是领导干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更是实现十提出的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基础保障,强化这方面的能力建设,显得更加紧迫和必要。

法制宣传教育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中的积极作用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一全新论述的提出,将对领导干部的执政理念、执政方式和行为准则等诸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并使其发生深刻变化。而法治宣传教育作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性、先导性工程,将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一)法制宣传教育是推动领导干部进一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平台。理念是思维形成的基础,并对思维方式起着直接的、决定性作用。“法律形式可以在短期内进行移植,而法律思想却很难移植,它是在反复的反思中发展变化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是一个长期“反思”、长期实践的过程。法制宣传教育是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平台,通过宣传教育,真正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植根于领导干部心中,并在长期积淀中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认同。

(二)法制宣传教育是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法律素养的必由之路。认知因素,即一定的知识积累,是形成法治思维、提升运用法治方式能力的必要条件。领导干部在认知基础上形成的法律信仰、自愿守法和自觉用法,是法律实现其自身价值最广泛的途径。目前,我国80%的法律、所有行政法规和90%的地方行政法规都是由政府机关执行的,这必然要求领导干部了解和掌握大量的法律法规。同时,作为法律知识的传播,还包括传授法的机制、法理知识和法律史观等内容;不仅告知着法律的既定规制,还阐述着“为何如此而非彼”的法理精神,从而在知识普及中增强领导干部对法的认知,形成法的意识,提升法律修养。

(三)法制宣传教育是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形成法治信仰的有效手段。“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从过去的学法守法用法到党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尊法”,这是从党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强调了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从内心深处对法律的认同,使法律成为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第一准则。法制宣传教育担负着法律规制的传播职责,能为领导干部的行为提供标准,促进领导干部形成法治思维、自觉运用法治方式,培养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信念。特别是法制宣传教育中法治文化的传播,以文化特有的引领和约束功能,影响着领导干部的世界观、价值观,传播着法治观念和对法治的价值判断,培植着领导干部的法治信仰,从而促使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

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自1986年以来,通过27年持之以恒的普法工作,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养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升。同时,和时展的要求相比,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因此,法制宣传教育必须进一步拓展其内涵和外延,扩展其广度和深度。

(一)更新工作理念。一是创新性理念。创新是法制宣传教育体现时代价值的根本所在。通过创新途径、创新机制等手段,提高法治教育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推动领导干部在全民中带头做到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二是制度化的理念。要形成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制度体系,实现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长期性和常态化。三是求实效的理念。切实把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纳入法治建设先导区等目标的考核体系中,作为检验普法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二)创新工作方法。当前应着力构建三种类型的法治教育模式。一是导向型的法治教育模式。通过大力宣传用法治推进科学发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问题的典型事迹,切实在领导干部中形成良好氛围,促进领导干部对法治价值的认同。二是参与型的法治教育模式。多组织参与行政复议、旁听案件审理等实践教学,提高法治教育活动的思辩性、互动性。三是渗透型的法治教育模式。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建立机关内的法治文化阵地,使领导干部切实体会到法治就在身边,从而形成推进法治的自觉和自信。

(三)培育工作品牌。品牌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涵盖内容多,可以探索以试点运行、项目化运作的方式推进。通过项目化设计和整体化的推进,逐步在不同领域、不同层面形成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品牌,以点带面地推动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的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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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加强法治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

法治思维是法治铭记内心、深入灵魂的体现。缺少了法治思维,在权与法之间,领导干部就会迷失方向,跳出法律的框架,滥用、乱用权力。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知法,懂法,才能在做决策、处理问题时主动和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因此,要提高执法人员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处理事务的能力,第一要务就是加强法治教育、培训,使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筑牢法治思维方式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是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学习制度,系统地学习社会主义法律知识。领导干部在法治知识基础上形成的法律信仰、自愿守法和自觉用法,是法律实现其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这就需要领导干部主动学习宪法和法律,对于职责范围密切相关的法规制度要稔熟于心,知道哪些是应该做和不应该做的,应该做的要做到什么程度,进而为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奠定认知基础。通过强化学习,使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素养,在思想深处树立起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定信仰,使之成为在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具体工作中指引和规范个人行为的基本观念。

(2)是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培训机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掌握社会主义法律知识,已经成为了党员干部必备的工作能力之一。充分发挥党校教育培训主渠道、主阵地的作用,通过系统的培训,使党员干部把对法律和法治的信念融入到自己的血液中去,融入到工作和学习乃至日常生活之中去,从而确立符合法治要求的权力观,确立带头守法、维护宪法与法律权威的职责意识,牢固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洽思维,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二、完善法治环境,通过法治环境影响和促进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

(1)是强化制度建设,完善法制体系。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需求增长的实际,及时健全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时将群众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升华为制度规定,既要健全实体性制度,又要完善程序性制度,既规定应该怎么做,又明确违反法规处理措施,不断构建完善系统完备、程序严密、规范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

(2)是建设法治文化,营造法制环境。强化正面典型的引导作用,把检查学习和遵守法规制度情况作为党内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通过评选依法办事模范人物、宣扬依法办事先进典型,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使法治成为一种文化自觉。

(3)是进一步推进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每一项决策的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政府的权威,建立多元化的解决社会矛盾、争议、纠纷的机制,健全和完善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项相关制度,形成良好的法治制度环境,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限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把依法依规作为一种行动自觉。

三、坚持法治政绩导向,把依法履职水平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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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方法在我国的形成与发展

研究法律方法,首先是讨论法律方法论和法学方法论之间的关系,首先这体现出学界在学习和接受国外一些法学理念和法学知识过程中的具体理解出现差异,其次,从一个法制欠发达的国家来进行法学方法的谈论,主要是由于缺少一种理性的建设法治,谈论法治的思想难免会出现一些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问题。国外很多着作在我国传播之后,引起了学者讨论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方法论之间的用词问题,主要的争论的焦点在于我国部分学者从德国法律文化背景方面研究整套理论,他们发现法学方法主要是对法律知识进行研究的方法,所以我们应该称其为法学方法论。但是法律方法主要是法律人在进行案件裁决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一些法律手段,这时候法律人不单单需要查找正确的适用的法律,还需要将法律背后的一些理念和方法寻找出来,在研究的过程中我们称其为法律方法论。

伴随当前法治研究和法治建设进一步的深入,法治理念逐步朝法治新常态进行研究,在此条件下,我国在法律方法论方面的研究也逐步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前期的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之间的争论出现了一定的延续,法学方法在研究的过程中逐步向法理方面进行演进,逐步转变为部门法学。部门法学在进一步研究法律方法论的过程中提出了很多的贡献,新常态是现在一种比较热门的叫法。法学理念在司法研究的过程中,主要是在法治新常态的条件下,进行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和公正司法,让国家处于快速法治化的阶段,让良法善治得以实现。

二、法律思维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思维主要指的是通过法律逻辑的运用,观察、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思维手段。思维手段不同,思考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权衡利弊的重点也会不同,一般人们关注的重点主要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比较,然而法律的重点在于对事物合法性的分析和判断,也就是围绕着是否合法来对相关问题进行合理的判断和思考。只有形成独立的法律规范体系,才可以确保人们趋利避害的正常思维在法律的规范下,对某一事件进行理解和判断。法律规范一般情况下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为了达到某一目的的手段,依照法律思维进行思考,从法律的角度把问题解决掉,确保合理的推理技术和手段得到正确的使用,如果脱离了法律规范,那么法律思维就会变得非常空洞。法律思维是很专业的东西,相关法律术语是一些基本的要素,通过法律语言把问题法律化,然后来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分析,最简单的问题需要使用最纯粹的法律问题来进行解决,处理社会政治经济问题也是如此。

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之间的相互作用

尽管法律思维在法律领域中得到了很大的应用,主要是从主观上进行法律分析思维,在信息方面进行加工取得一些认知,并且能够通过这种认知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指导,所以法律思维主要重点在于法律人通过对法律思维的应用来处理问题,并且得到相应的结论。目前来看,法律思维在研究的过程中,主要侧重于法律思维的特征,而没有很好的研究和分析法律思维在运用过程中的方法。另外我国学者在研究法律思维的过程中,没有像法官、律师等专业法律人研究的那么深入。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法官是最主要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结合的运用者,他们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都会使用到法律思维,在运用法律思维的过程中,一定要结合其他方面的思维,比如说法律方法的思维进行结合。通过法律思维,配合一些其他的法律解释和法律理论更好的解决问题,从法律思维的研究方面来说,就是需要如何通过法律思维、法律理论来解决相应的法律问题。

从当前法治实践来看,法律思维是非常重要的,尤其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学者最需要分析法官在实际审理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思维,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官仅仅是使用法条来做出相应的判断,而没有分析作出判断的整个过程,这就造成了判决理由的缺乏。这与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有着重要关系,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不单是在本科阶段,就是在研究生阶段,也没有进行法律思维课程方面的开设,法学教育没有培养法学生的法律思维,造成很多毕业生在这方面的能力缺乏。国家除了要制定法律,并且研究法律的使用以外,还需要进一步普及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但是这方面的培养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经过一个非常长的过程。以前有学者曾经说过,法律制度是能够很好的移植的,但是,法律思想却是很难的。

四、法律方法、法律思维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一)法律方法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在案件判决的时候,法官会通过一些法律方法的使用来将法律结论寻找出来,要想让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法律规范进行比较,那么法律工作者一定要找出相应的法律规范语句来,在案件判决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将小前提的案件事实确立起来,然后根据这些案件事实查找相应的法律,接着是通过这些法律推理来将法律结论得出来,在法律推理的时候,法律人的或许可能会遭到很多法律规范模糊不清的情况,法律解释的手段就需要使用起来,所以我国在法制建设的时候,法律方法一定要得到很好的使用,如果没有很好的运用法律方法,就会产生一些错误的法律适用情况,而对法司法权威产生一定的损害,对我国的法治发展是有阻碍作用的。

法律方法主要指的是法律操作人员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的一种基本技能和操作手段,是对法律进行维护和实现的基本技艺,法律方法在运用的过程中,往往是对一些案件的使用,法律操作者需要依照之前所讲述的一些基本步骤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相应的裁决,所以通过法律方法来对案件进行裁决可以让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快,在案件判决的过程中,应用法律方法需要进一步的结合法律思维,在法律方法的使用过程中,一定要使用到法律思维。法律思维在法律操作者进行司法裁判的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

(二)法律思维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我国发展法治和谐民主等一系列价值观慢慢的要被体现出来,我国在进行法制理论建设的过程中,通过了多年的研究。我国的法律思维、法律方法逐步在进行深化,法律思维主要是让人们通过一些法律逻辑和法律方法来对问题进行思考和处理,所以法律人员以及普通公民在法律思维层面水平的高低,对法治建设有着非常大的影响。我国是一个熟人社会,很多公民还是希望通过法律手段之外的方法来把日常纠纷解决掉,因此,法律权威的建立、法律的信仰养成还需要很长的时间,这需要相关的法律职业者以及普通公民更好的通过法律思维来对问题进行思考和处理,然而从目前来看,我们很多法律职业者虽然懂得法律知识,但是也不一定能全部使用法律思维处理解决问题,所以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加强对这方面能力的培养。

法律思维在使用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如何让法律人驾驭法律方法,使用法律思维在案件当中进行具体使用,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律人一定要依照法律思维进行各种其他特性的延伸,司法和执法的公正在法治理念建设的过程中是最基本的要求,在办理具体案件的时候,执法和司法都是一种法律思维的体现,不能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逻辑胡乱进行,执法和司法一定要尊重法律、尊重司法的相应流程和规律,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一定要通过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共同解决案件。

五、结语

研究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提升运用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能力,不单单是法学界的一个问题,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确保执法和司法的公正性,确保法律可以深入人心的重要方法,从而让我国的法治进程进一步的加快。

参考文献:

[1]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J].法学评论,2011.

[2]孙光宁,焦宝乾. 迈向法治新常态下的法律方法论研究2015年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报告[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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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稳步深入,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在我国已经有了极大的发展,对此,我们需要严格依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然而,在各级机关使用法律武器的现实情况中,依法办事和执法的执行能力仍然有很大的不足,对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维护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加强执法人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适应社会法治化的要求。

关键词 :党员干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

1 培养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性

1.1 培养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期的到来,社会中也出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发展问题,在面临重要的决策和难题时,各个机关的党员干部需要承担起决策者和决定者的角色,所以他们政治素养视角的敏锐性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走向甚至有可能产生关键的决定作用。因此,在社会转型的这个关键时期,必须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的培养,提高他们对于问题的理性分析能力,提高他们的决策水平,促进社会健康发展和转型。

1.2 培养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实现党员干部提高自身工作水平的内在要求

在当前各机关的党员干部工作机制中,党员干部工作需要面临调和社会利益矛盾,调整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等重要工作的任务,而党员干部的工作水平和能力同样也受到了各方面的考验,需要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自身工作水平。法治思维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它以客观、理性的角度透视社会发展中各方的利益关系和发展情况,对党员干部工作大有裨益。同时,法治思维也能够很好地制约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界限,防止个人集权情况的出现,帮助党员干部走出人权束缚的“牢笼”。

2 当前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人治思维影响严重,法治观念淡薄

在中华文明五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封建时代占有其二分之一,传统的“个人集权”、人治思想和人治观念在我国的国家和社会管理中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影响,这种思想更表现在我国执法机关的个别党员干部的行政处理上,某些人由于过度迷恋个人权威而将宪法和法律抛诸脑后,将整个部门的权力都集中在自己的身上,个人集权、个人专断的风气影响到整个部门,造成了普通群众的一些基本权利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2.2 社会法治环境有待优化

在我国行政、司法等部门的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小部分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突破法治,造成国家权力的滥用,对我国的法治环境产生了一些极其不利的影响。此外,由于公权的滥用而造成现今社会中出现了一批“仇富”、“仇官”的人或团体组织,他们一味将部分官员的不法行径加诸到所有公务人员身上,造成了社会法治的混乱,对于我国的长期发展极为不利。

2.3 党员干部选用机制不够健全

现阶段,我国的党员干部选用机制主要包括了对党员干部的考核、选拔和任用,在各个环节中,党员干部的考核、选拔机制是党员干部选用机制最基础的环节,这主要是因为考核环节是否能够体现出科学和公正,直接关系到干部的成长和党的事业发展,然而,我国的党员干部考核机制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工作实践中,对党员干部的政绩考核更多的是看经济指标、社会稳定的维护等要素,从而造成不同地方、不同时期、不同程度存在重经济、重稳定、轻法治的现象,一些党员干部对改革、发展、稳定与法治的关系没摆正,对各方的长期发展也没有产生科学、系统的处理机制,造成考核机制不完善、不健全。

3 培养党员干部法治思维的具体方式

3.1 加强党员干部对宪法和法律的学习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各项法律制定和执行所必须遵守的母法,机关的党员干部要想加强自身的政治素养的法律道德意识,就首先必须要加强对宪法和相关法律的学习。党员干部在学习法律时,要注重拓宽法律的学习思路,积极用法治思维思考律法中所体现出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思想,从而加强对宪法的领悟和理解,以促进自身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的提高。其次,还要加大学习力度,深化对律法学习模式的创新和改革,鉴于此,可以采用培训、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法律观念的学习和培养,以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学习效率和学习质量,从而深化法治思维在党员干部工作时的影响力,提高其对法律运用的能力。再次,还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要把对党员干部的法治信仰教育放在法治思维培养的最前位,加强对广大干部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念等多方面的教育,坚持依法执政、宪法法律至上,加强党员干部班子的建设。

3.2 优化党员干部的法治环境

环境会对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为了促进党员干部班子内的法治化,就需要净化法治环境,促进和带动党员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和持续。

首先,要加强内部程序建设,实现各个程序的规范化,做好政府的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创新、政务公开、行政监督和问责等项工作,避免出现部门或党员干部权力集中的现象。

其次,还要加大新闻、媒体对社会法治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促进社会法治环境的良好发展。

3.3 健全党员干部选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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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首次被写进十报告,成为全党上下的共识,特别是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时代要求下,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创造平安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显得尤为重要。党的十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历次党代会报告中首次要求干部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又对这些思想进行了系统化的阐释,这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理念的具体体现,这就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破解社会管理难题,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而前提就是我们党员干部要做好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表率。

一、运用法治思维,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建设平安雁山

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加强社会治理、深化平安中国建设的底线要求,没有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平安。各级政法综治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社会治理与服务群众的关系,把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平安建设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树立法治理念,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无论是深化改革、推动发展,还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都亟需各级领导干部培养“法治思维”和提升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领导干部能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已成为其工作成败的关键所在。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持底线思维、问题导向、民意引领、改革创新,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公众安全感、矛盾化解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坚决纠正过去那种严防死守和“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的人治思维和做法,努力以法治精神凝聚深化平安雁山建设共识,统筹协调推进包括政治、经济、治安、公共安全等各种领域的“大平安”建设,以“大平安”建设促进全区“大和谐、大稳定”。

二、运用法治方式,努力破解平安雁山建设新难题

法治既是平安建设的目标,也是破解平安建设现实难题的重要手段。不可否认,当前的平安建设工作面临着“不信法”、炒作闹事等社会不良心态和不健康心理的难题。实践已证明,只有坚持依法办事,综合运用法律规范、经济调节、行政管理、道德约束、心理疏导、舆论引导等多种手段,统筹协调各个方面、各个层面、各个群体的利益,才能从整体上提升平安建设的实效。要树立依法维稳的意识,坚持依法办事,按制度办事,做到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对无理取闹的人员,不能总是以息事宁人,花钱消灾的办法来对待,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依法予以处理。要善于把平安建设中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善于发挥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惩戒作用,切实做到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依法预防打击犯罪、依法规范社会秩序、依法维护社会稳定,真正让法治成为社会的“稳定器”

雁山区行政区域与桂林市多个县区接壤,农村面广,流动人口多。针对这一情况,区委、区政府和区政法委认真按上级“五个防止”、“大事不出,中事不出,小事少出”和“三零”目标的要求,把平安建设作为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大事抓紧抓实,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开展平安雁山的建设。在区、乡(镇)、村分别成立了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从人、财、物等方面上对平安建设给予大力支持,还在辖区内多形式、多渠道、多方位广泛宣传平安建设对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现实意义,从而大大激发了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平安雁山建设的热情,形成了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公、检、法、综治等部门齐抓共管,辖区群众共同参与的平安建设良好局面。

三、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平安建设,提升平安雁山法治化水平

明确指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面,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政法综治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护法,带头崇尚法治、坚守法治,做依法办事的表率。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政法干警、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对以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建设,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守法者依法办事畅通无阻、违法者违法行为处处受限,确保崇法向善、循法而行成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

要提高对社会面的掌控能力,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重中之重的任务。对广场、车站等重点场所,要完善屯警街面、动中备勤、武装执勤机制,全面落实网格化巡逻力量,提高打击震慑和应急处突能力。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重点部位,要完善内部安全防范机制,强化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确保秩序良好。

参考文献:

[1]郭太生.论平安城市建设[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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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007-02

国务院2010年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党的十报告又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在法治时代,领导干部的决策和行为总会直接或间接地与法律发生关系,领导干部只有具备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才能依法履职、依法决策,才能推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而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基础上的,“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1]平时不具备法治理念的领导干部,遇到问题时不可能运用法治思维的方法去解决遇到的问题,由此可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的方法来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发展,已经成为当前各级领导干部迫切研究的课题,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法律思维的培养也越来越重要。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

“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而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法治思维首先表现为心中有法,也就是说要养成处理问题时遵循法律至上,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法治原则的法律意识。法治思维还表现为一种行为的选择,也就是当我们面临有多种问题的解决方式时,是否能够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具体来说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合法性思维”,它是法治思维的逻辑前提,即任何行政措施的采取、任何重大决策的做出都要合乎法律,包括:目的合法,即公权力行使者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权限合法,即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规则。它是指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为之确定的权限。内容合法,即指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以及法律的原则、精神。手段合法,即公权力行使者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运用的方式、采取的措施应符合法律规范以及法律的原则、精神。第二,“程序思维”,它是法治思维的逻辑路径,即要求权力必须在既定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即程序合法。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也是实体正义的根本保障,因此,程序合法即公权力行使者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法治的基本理念。所谓“程序合法”,是指公权力行使者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的要求。第三“权利义务思维”,即以权利义务作为设定人与人关系及人与公共权力关系的准则。第四“公平正义思维”,即公权力要以追求、维护公平与正义为价值尺度。

二、当前领导干部在法治思维方面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缺乏法治思维的意识,存在人治思维

这里具体表现为:有的领导干部对依法治国错误地理解为依法治“民”而不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有的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奉行“摆平就是水平,稳定就是搞定”的人治思维,认为“有法(律)无(办)法,无法(律)有(办)法”,采取非法律手段解决现实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为追求“稳定”而牺牲“法治”;还有的领导干部认为GDP是衡量政绩的主要标准,因此一味地追求GDP的增长,并且只对GDP有动力,还有一些领导干部为了“政绩”,不惜侵犯群众权益而大搞形象工程,有的甚至以牺牲“法治”的方式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因为这些人治思维的存在,所以直接影响我们有的领导干部在做决策时不能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2.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

虽然有的领导干部已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但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复杂的社会矛盾的能力还很不足,对一些本来可以遵循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做出决策的事情,却只是机械地按法律条文办事;还有的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有选择地适用法律,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尤其是在对突发事件的处理上,由于法治思维的欠缺,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原则和精神,灵活处置,导致恶性的发生,如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处置中就暴露了当地领导干部驾驭法律解决突发事件能力的欠缺。

3.决策程序不合法

做决策,不仅要做到决策结果合法,而且还要做到决策程序合法。没有程序的正当,就不会有实体的公正。现实工作中还存在着由领导干部几个人或主要领导一个人“说了算”,或者搞所谓的“三拍式”(拍脑袋、拍胸脯、拍屁股)决策的现象。例如有的地方违法拆建,任意侵犯公众财产权和人身权,引发自焚、自杀等惨剧或者暴力对抗致人死亡的恶性事件;还有一些地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大量兴建对自然环境破坏严重的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以致造成严重生态灾难事件。导致发生这些问题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我们有的领导干部在决策时没有依照法律程序做出决策,导致决策缺乏法律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培养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对策

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决策,是建立在良好法治思维理念基础之上的。法治思维理念的养成,是一种“习惯成自然、润物细无声”的陶冶过程,因此要通过各种途径来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理念。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健全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行使者法律素质低下。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而腐败则必然是违法行为。为了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而监督和问责是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要注重行政监督和问责,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舆论评价机制,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使社会评价和社会监督真正成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推进器”;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工作,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要按照有权就有责、滥权应担责、侵权要赔偿的要求,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对那些不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对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带来重大损失,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力有效。

2.将“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

我们在对领导干部考核时要考核领导干部依法履职水平。依法履职水平,是衡量一个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考量一个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重要因素。要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纳入到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在领导干部的晋升过程中,应该充分体现对他们的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推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相应的法律素质作为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标准和条件,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获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者不予提名。要提拔和使用法治思维意识强、善于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优秀干部担任重要岗位的领导,只有将“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才能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增强了,自然促进其法律手段的运用;法律手段运用多了和运用有效了,又会反过来影响和促进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的形成。

3.加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文化建设

法治文化是法律思维的重要精神支柱。通过法治文化的建设,强化领导干部主动按照法律的逻辑,思考、分析、解决问题,并使这种法律思维演化成一种自觉和习惯,促进领导干部深入学法用法,进一步激发法治建设的活力,从而解决领导干部学法“入耳、入脑、入心”难的问题。加强行政机关法治文化建设的具体措施如给领导干部配发学法教材、学法笔记本、法制宣传台历和开通手机法治新闻报、办公楼宇法治动漫、电子杂志新型法治文化传播平台,让广大领导干部经常性地受到法治文化的熏陶,使法治思维实实在在内化到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和日常工作中去,从而潜移默化地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

4.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教育的培训

虽然我们有关部门采取了一些办法,组织不同层次领导干部的法制培训,但效果往往不太理想,领导干部学法的热情和兴趣不高。主要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和形式相对比较单一,我们往往偏重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视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的培养。因此,我们要不断研究和创新对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培训的方式与方法。在法治教育培训的形式上,我们可以采取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举办法制讲座、举办领导干部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参加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采取案例教学等形式来组织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在法治教育培训的内容上,我们既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又要重视对领导干部法律原则、法治精神等法治思维能力方面的学习培养,使领导干部最终形成一种思维定式:“解决社会问题,法律思维当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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