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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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城市可以从市容环境卫生来体现出精神文化底蕴和市民的素质,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也是由市容环境卫生做支持的,进入到一个城市中,首先映入眼帘的就是市容环境,就会留下对这个城市初步整体的印象。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性
市容环境卫生的地位随着城市的发展程度越来越受到重视,其作用也越来越突出。第一,市容环境卫生的发展情况直接影响当地人民的精神情绪,良好的发展能够保证市民可以在愉悦的心情下生活工作,提高了城市的幸福感,提高生产率。第二,市容环境卫生的发展情况也能帮助城市引进外资、发展经济。环境优美,经济状况稳定,成为吸引外商的目光的重要因素。第三,市容环境卫生的发展也能够体现市民的素质,只有人人对市容重视,对其有效的保护,才能拥有良好的环境卫生。形成这样良好的环境,市民的道德水平也会随之提高。
市容环境的发展程度是城市综合实力的反映,体现出城市的经济、管理能力和市民的道德素质等。所以说,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有效管理和监制,是十分重要的。
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在城市的发展中,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出现很多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环境卫生意识薄弱
市民环卫的意识薄弱是在管理中遇到的最大障碍。意识薄弱不仅会使市容环境卫生遭到破坏,还会影响其他人的环保心理,而且还能够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贴小广告等行为都极大的影响了市容。一些人对环卫工人的态度不尊重,也是人们意识差的一部分。同时,外来人员的环卫意识也影响着当地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环境卫生资金不足
在资金的管理上,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环卫的发展,制约了环卫工作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环境卫生管理是一种垄断经营的状态,主要是政府进行组织规划,资金也是由政府安排。对于环境卫生方面的资金拨款不会有立竿见影的效果,所以不被重视。例如在对垃圾处理方面,只靠政府的资金是不能够完全满足应用的,企业不愿对垃圾处理进行资金支持,这样很难达到要求。政府的资金需要顾全大局进行规划,所以,分到每一部分的资金就变得少之又少,不能满足设施建设规划。
(三)规划不合理
城市不断发展,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也会逐渐增多。但是在加速建设的同时,有一些设施的发展与城市的发展并不协调,甚至具有冲突性。出现例如公共场所如厕难、在街道无处扔垃圾等现象。这时,需要对整体的建设做好规划,明确未来的发展方向,考虑城市特点、人员的分布情况、公共场所的修建等因素。做到考虑全面,规划方向正确。
(四)法规落实不到位
在环卫管理的过程中是要依据法律法规的。管理条例是环卫管理的规则,明确各方职责,对政府管理进行督促,对市民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城市发展的迅速导致管理条例不跟完全跟上进度,制度发挥的作用降低。一些管理工作人并不具有专业知识,对法律的理解不到位,不按照规则办事,也是法规不能有效落实的重要原因。而一些市民素质较低,不守法现象时有出现,影响正常的执法行为,也是影响制度落实的原因。
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
环卫管理的问题需要及时的解决,才能使城市更好继续发展。对问题进行针对性处理,有效突破。
(一)加强宣传
市容环境卫生的维护是需要全体人员共同维护、共同承担的,在管理中,市民需要积极的配合才能使工作顺利进行。所以,要将市民作为管理工作的核心,征集管理意见和建议,使大家都能够参与到环卫管理工作中来,通过每个人的参与,人们的保护意识才会加强。同时要进行大力的宣传,通过海报、媒体等形式将环卫工作的重要性传播出去,使市民了解法律法规。在社区中可以开展相关活动,倡导大家从自身做起,抵制不良行为。孩子们从小培养,中青年做良好示范,老年人严格要求,提高社会共建环卫城市的氛围。
(二)政府主导
政府的领导地位不容忽视,能在构建市容环卫管理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建立市政管理机构,使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分级,在不同岗位上配备不同的专业人员,决策与执行人员分隔开,有效落实工作。在推动管理进程时,可以突破以往模式,建立新型的开放式环卫工作服务,使企业加入进来,共同管理,竞争机制的建立可以促进环卫管理的快速发展,管理水平会不断提高。在进行设施建设规划的同时,需要配备更高水平的机械设备,提高效率,保证施工质量。
(三)加大投资
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在资源需求越来越大的状况下,并不能满足正常的建设需要。要对传统模式进行突破,形成一种新型的多元化管理模式,使环卫事业发展模式进行转变,扶持企业与政府统统管理。政府作为管理的主导者,可以将环卫设施管理的任务发放出去,既减轻了自身的压力,又能促进当地经济的多元发展。
(四)完善法律法规
法律保障在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完善法律法规,找到管理制度的薄弱点,对其进行补充和修改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企业部门的行为进行考察评价实施奖惩制度。在管理过程中,遇到违反规则的部门人员要对其行为进行公开批评通报,市民监督举报,形成良好的环卫管理氛围。
结 语
总的来说,社会发展的进程加快,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城市规模的扩大也给环卫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在其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不断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对传统的规则进行创新发展,做好城市发展的基础任务。
参考文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城市建设的目标也在不断变化,随着人们素质与审美的提高,相关部门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发展城市经济的同时,一定要与加强对环境的保护与美化,使城市发展与生态环境共同发展。加强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需要制定出有效的监督机制,还要加大监督力度,营造出干净、整洁、美丽的市容环境与卫生环境。本文从多个方面提出了对城市环境管理监督机制的优化措施,希望相关部门可以采纳并执行,从而为市民营造出更加健康的居住环境。
1.市容管理方面
1.1加强监督与管理
为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必须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还要制定出合理的考评机制与管理制度,可以进行日查、周评与月排序,对卫生环境较好的街区也进行奖励,对卫生环境较差的街区要进行通报,实行评比制,这样可以激发市民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效率。
1.2突击与长效相结合
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要标本兼治,对城市中一些管理难度较大的街区,要循序渐进的进行管理,降低违章行为的发生的概率。对一些违章现象较为频繁的街区,要加大监管力度,还要根据街道的实际情况,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定岗监督,做到严防死守。还要调整执法的时间,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范围更加广泛,缝隙更少。在违章行为出现的高峰期,比如早晚上下班以及中午等时间,可以多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围堵查询,对违章者进行教育与处罚,降低事故出现的概率。
1.3管理灵活,做到以人为本
市容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并不是以处罚为目的,其主要是为违章者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到违规的严重性,并提高其环境意识与素质。针对不同的违章者,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城市管理是为了提升城市的形象,其属于公益事业。在执法的过程中,要以群众的利益为中心,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使违规者认识到行为的错误性,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执法人员还要做到以理服人,提高管理的效率。
1.4强化道路清扫保洁工作
环境卫生清理工作主要是由市政卫生保洁部门担任的,在固定的时间段,市政保洁员会对道路进行清扫,管理人员一定要提高保洁员的素质,强化其保洁工作,避免出现卫生死角。
1.5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为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水平,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卫生管理项目进行抽查与考核,还要安排专门的监督检查小组,不定期对城市街区进行检查,还要进行评选与奖惩。
1.6开展专项创建活动
以创建“环卫杯”、“卫生示范街道”等活动为抓手,加强监督考核评比工作,为城区环卫工作搭建一个联责、联利、联创的平台,以激发环卫人员的集体荣誉感,从而推动城区整体环卫质量的迅速提高。市、区城管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新闻媒体通报城市管理工作情况。营造良好的城市管理工作社会舆论氛围。
1.7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各市区要落实属地管理,由街道加强与沿街商户联系,与沿街商户签定责任状,明确规定他们的责任,充分发挥他们第一时间管理的作用。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严堵乱张贴的源头,同时,积极与电信部门联系做好违章户电话的上报、停机处理。
1.8做好分工工作
区执法局成立检查小组,每天组织人员强化对乱张贴的巡查、督导工作,及时通报存在的问题,敦促整改到位,同时,及时协调和上报电话停机处理工作;各街道、各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人员做好日常巡查、清洗辖区内构筑物立面、墙体、卷帘门等乱张贴、乱涂写工作。
1.9湖泊管理方面
强化湖泊管理“一湖一策”措施。实行了定岗、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间、定奖惩的“五定”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及街道白检制度,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还要实施“工效挂钩”,严格奖惩机制。强化沿河监管、执法力度,在区执法大队的积极配合下,强化对检查中发现的向内河排污、乱倒等“三乱”行为问题的制止、纠止。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分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查机制,加强执法督查。要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参与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制度形成内外结合的执法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区执法局做好区管河段的日常保沽管理,检查指导街管河段的保洁工作,定期对护河员进行上岗业务培训;各街道要配足护河员,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街管河段的日常保洁工作。
2.结语
城市的规划与发展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发展城市经济的同时,也要注意对环境的保护,提高城市卫生质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相关单位的管理者要制定出长效、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对城市不同街区的卫生环境进行评比,还要成立监督与管理机构组,对违章行为制止并对违章者也要进行教育,对情节恶劣的人还要进行处罚,使其认识到行为的危险性与危害性,对城市文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徐世斌.城市市容管理必须长效化[J].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02).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8)06-0034-04
一、企业环境管理机制的定位分析
(一)宏观背景
从国际上看,面对工业文明的负面作用全球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锐减、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资源枯竭、环境问题日趋严峻的危机,人类在文明发展的道路上出现了新的转向:从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到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再到联合国于2002年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以及200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的“巴厘岛路线图”等等,这些都表明人类理性一次又一次觉醒和复苏,人类正在从工业文明走向生态文明,这是一个革命性的大转变,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涉及到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理念、制度、行为、发展模式、生存方式等一系列的绿色革命。因此,生态文明、环境保护、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是继农业革命和工业革命之后人类历史上的第三次革命。人类已经深刻而理性地认识到:与“和平”、“发展”一样,环境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新的时代主题。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正在发生“五重转变”:人类文明的形式正在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世界经济形式正在由资源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社会发展道路正在由非可持续向可持续发展转变;国民经济正在从单纯追求GDP向追求绿色GDP转变;企业经济正在从A模式的发展状态,即高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的强物质化模式向B模式,即要求经济发展与环境脱钩的减物质化模式转变。
从国内看,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创造了GDP平均增长8%以上的奇迹,中国的崛起令全球瞩目。然而,这种增长是以生态环境的恶化为沉重代价的。有资料显示,我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居世界第一,远远超过环境容量,全国七大水系监测断面中62%受到污染,流经城市的河段90%受到污染。我国许多行业和地区资源利用效率低、浪费大。高消耗换来的增长,导致废弃物排放多、环境污染严重。因此,我国单位GDP的废水、固体废弃物排放的水平大大高于发达国家,即单位产值的消耗强度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基于此势态,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我国政府已正式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目标。由此可见,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背景下,企业环境管理机制的定位与创新比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和前沿,不断科学创新的企业环境管理机制已成为人类共同关注的热点和迫切期待的问题,因为它与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
(二)我国企业环境管理机制的性质定位
企业环境管理机制,学术界并没有统一而权威的界定。有的学者认为企业环境管理机制是指企业根据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树立生态环境保护观念,从经营的各个环节来控制污染和节约资源,以实现企业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保护效益的有机统一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理。有学者认为涉及企业环境管理机制有三个层次:在宏观层次方面表现为以政府为主体的产业环境管理机制;在微观层次方面表现为以企业为主体的企业环境管理机制;在宏观和微观之间,则有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的企业环境管理机制。还有学者认为企业环境管理模式包括四种:企业环境管理委员会与环保专门职能部门相结合的管理模式、ISO14000管理模式、HSE管理模式、QHSE管理模式等。我们认为,企业环境管理机制应该是一种多元性结构管理机制,是由国际社会、各国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由生态伦理、环境法制、社会发展模式、人类生存理念、模式、生态文化教育、生态环境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水平和企业管理等多种因子共同作用形成的,以促进企业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目标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理。其性质特征如下:
1.时代性与战略性的统一。工业文明时代的企业管理机制主要是围绕着企业利润最大化在运行,无论是“泰勒制”还是“公司制”;无论是“科学管理”,还是“文化管理”;无论是“人本管理”,还是“企业创新机制管理”,企业充当的角色都是单纯的“经济人”。在人类中心主义的指引下,企业的成长是以破坏生态平衡、污染环境、滥用能源、资源为代价的。在生态文明时代的企业管理机制理应发生绿色革命,即单纯的“经济人”企业理应转变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或者称之为绿色企业、生态企业;企业管理机制理应转变为企业环境管理机制或企业绿色管理机制。这是在生态文明时代背景下,我国企业的必然选择。我们认为,21世纪人类发展所面临的最大威胁是生态环境危机。因此,可持续发展是21世纪全球公认的最重要的发展模式。当人类具备生态文明与绿色管理的系统理念之后,企业环境管理机制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长效性构建,就表现出特别重要的战略性。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关系到生态文明与绿色科技、绿色管理、绿色法律和绿色伦理能否变成现实的转变,关系到我们当代人民的生存与发展以及子孙后代唯一家园的可持续发展。
2.经济性与生态性相融合。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是贯穿其生命全程的重要目标,但不是唯一目标。21世纪的企业已跨越了单纯“经济人”的时代,生态文明背景下的企业只有从产品设计到产品回收全方位贯彻生态环保的理念,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才能为社会所认可、为法律所允许、为市场所欢迎;企业作为“社会人”,只有对投资者负责、对员工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对生态环境负责,才能有更广阔更长远的发展空间和前途。实践证明,绿色企业、绿色产品深受社会所欢迎,绿色责任能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可以说,只有具备创新能力和生态环保理念,将商业模式、技术创新模式与绿色管理机制有机融合的企业,才是21世纪标志性企业。
3.伦理性与法制性相结合。在生态文明背景下,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已成为人类的共识;生态伦理已成为21世纪的先进理念和主流伦理,科学、高效的企业环境
管理机制必定渗透生态伦理,从传统的企业伦理转向现代企业生态伦理,标志着企业伦理价值观正在发生深刻的革命;在生态文明背景下,国际国内的法律也正在走向生态化,制定了大量的有关保护生态平衡、防治污染、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这些绿色的法律制度的实施必然促使企业环境管理机制的生态化。只有二者有机结合,才能培育出具有长久生命力的企业环境管理机制。
4.多元性与特色性同构。我们首先要走出企业环境管理机制单一主体、单一因素的定位误区。事实上,构建和实施企业环境管理机制,不仅是我国企业在生态文明背景下的绿色责任,而且是我国政府在生态文明背景下建设生态文明、实施保护环境职能的重要职能机制;不仅是国际社会、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监督、管理的必然结果,而且是生态伦理、环境法制、社会发展模式、人类生存理念、模式、生态文化教育、生态环境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水平和企业管理等多种因子共同作用形成的逻辑结果。诸如国际环境管理机制、政府对企业环境管理机制、其他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企业环境管理机制、企业生态伦理机制、企业生态法制机制,等等。只有多方机制的有机融合,形成合力,才能形成先进、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机制,才能达到促进企业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目标。与此同时,根据不同企业的性质、特点、行业背景和自身条件设计,构建各具特色的企业环境管理机制。诸如,钢铁企业环境管理机制、IT企业环境管理机制、化工企业环境管理机制,等等。
5.绿色人文教育管理与科技创新管理并进。随着人口的增长、资源的紧缺、生态的失衡和环境的恶化以及工业文明时代的财富观、幸福观、消费观的扩展,靠传统的人文教育管理方法和现有的技术来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创造新的融绿色人文教育管理与科技创新管理为一体的企业环境管理机制。不仅要强化绿色人文教育管理,培育与企业相关的决策者、管理者、执行者的绿色或生态人文价值观,而且在管理中要体现出企业环境管理的科学性和不断创新性。比如,生物能源、太阳能技术、核电技术、废弃物再生循环技术、绿色财税金融政策的运用、环境监测与执法机制的重大突破等都会促进企业环境管理机制的迅速进步。
6.科学性与统筹性兼顾。企业环境管理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具有国际性意义的前沿课题,由很多相关机制和子系统机制构成,他们分别从政治、行政、经济、法律、伦理、教育、科技的不同层面切入企业环境管理机制,涉及众多部门和社会多个主体,具有综合性、复杂性和系统性。客观上要求以科学发展观来指导企业环境管理工作,统筹运用国际国内各种力量、各种资源以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机制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前沿性。
(三)我国企业环境管理机制的目标定位
1.近期目标定位。在“十一五”时期,重点建设和完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机制建设,即在我国企业全面建立环境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初步形成政府促进企业环境管理法律制度运行机制、市场引导企业强化环境管理的经济氛围机制,社会舆论、非政府组织、公众参与企业环境管理的渗透机制。初步消除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盲区。与此同时,加速提升环境监测预警和监督执法的科技含量,加大环境保护的奖惩力度,树立环境管理机制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2.中期目标定位。即到2020年,基本构建好我国企业环境管理体系机制,从根本上转变企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方式,使循环经济、绿色技术、清洁生产、绿色管理、生态理念、生态企业成为我国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主导潮流。
3.长期目标定位。即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建立健全科学、先进、全方位、高效的企业环境管理机制,使我国的所有企业都成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让人民群众生活、工作在生态良性循环、山清水秀、环境优美的社会之中。不仅物质生产生态化,而且生活方式、社会制度也呈现生态化。
二、生态文明时代我国企业环境管理机制的创新发展
(一)企业环境管理机制的理念创新
1 构建企业环境管理机制,既是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是生态文明背景下企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2 构建企业环境管理机制,应尽快走出“人类中心主义”阴影,按照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观,构建科学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机制。从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企业管理机制转变为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协调统一的新的企业环境管理机制;从“先污染后治理”的末端治理模式转变为绿色设计、绿色采购、绿色生产、绿色科技、清洁生产、零排放、循环经济新模式;从单一的技术层面的污染防治转变为战略层面的企业环境管理机制;从被动的、抵抗型、反应型企业环境管理机制转变为积极型、主动型、生态型、创新型企业环境管理机制。
3 科学而先进的企业环境管理机制不是企业单一主体、单一因素所能决定的机制,而是一种由多元主体、多种因素有机组合创造出来的管理机制。因此,生态文明背景下,构建我国企业环境管理机制必须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为主导、以生态环保法律为依据、以生态伦理、环境责任为支撑的构架。
4 企业环境管理机制应该是与时俱进的,力争具备与国际前沿性与民族特色性相结合、多元性与层次性相呼应、全方位与先进性、实效性相统一等特点。
(二)企业环境管理机制的行为创新
1.加大国家对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法律机制的推动力度。21世纪是生态文明的新时代,国家必须通过强大的公权力、推动力,规范性、强制性地指引企业步入企业环境管理法律机制的轨道,从而克服和消除企业唯利是图地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渚如,提升政府环境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完善政府促进企业环境管理法律机制以及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区域限批制度、环保一票否决机制、清洁生产促进法、节能减排制度、循环经济制度的执法力度,等等。
2.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企业环境管理机制又好又快运行。比如,政府绿色采购机制、生态补偿机制、自然资源市场化、产业化管理机制,等等。
3.充分利用评价、奖惩机制,推动我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制度全面展开。针对国情,一方面,大力推动国家环境友好型企业评建活动的全面展开,评建出一批环保示范性企业;另一方面,加快ISO14000、HSE、QHSE等环境管理标准体系在我国企业中的推广和应用,促进区域性环境友好型企业的形成。
4、创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公众参与企业环境管理机制。虽然我国在《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作了明确规定,但我国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机制同环保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因此,我国应尽快地制定《公众参与企业环境管理条例》,并加大生态人格教育的力度,提升公众参与企业环境管理的广泛性、深
入性和有效性。
5.将重罚制度引入企业环境管理机制之中,加大执法力度,用以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例如,2004年四川沱江的特大污染事故,造成2亿元经济损失的责任单位仅被罚款100万元。新加坡的重罚制度机制,使他成为全球有名的花园式国家。这给我们以极大的启示:为了当代人民和子孙万代的生存和发展,科学合理地利用重罚制度机制刻不容缓。可喜的是我国环境执法已经有了新发展,加大了执法力度,比如《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将最高罚款规定为300万元,但这还不够。我们认为,面对生态环境危机的严峻现实,我国政府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违法重罚条例》,让环境违法者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让所有的社会成员更加注重环境保护;让《生态环保法》真正地“硬”起来。
6.以战略性视角构建企业生态人格教育机制。一方面,在企业招聘、职业资格、企业员工、领导干部学习培训考试中增加生态文明、环境伦理、循环经济、环境法制等方面的知识。另一方面,强化绿色财富观、绿色幸福观、绿色管理观、生态人格的培育,从而提升企业全体员工的环保意识,为构建环境友好型企业提供良好的生态文化氛围和环境伦理基础。政府与企业在这方面应该有相应制度、政策和经费支持。
7.借鉴国际企业先进经验,强化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诸如,诺基亚公司将环保责任与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统一考核的管理机制;索尼公司的环境战略管理机制;以及企业绿色文化建设机制、企业环境员工管理制度、企业环境会计制度、企业环境报告书、企业环境绩效评价制度、企业循环经济、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机制:PRTR制度、企业环保一票否决制度、奖惩机制和企业环保目标责任机制,等等。
8.充分利用经济机制,激励企业环境管理机制运行与升级。具体措施为:(1)绿色财政税收机制。比如,逐步加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财政专项基金、征收环境税、资源税、对节约型经济、环境友好型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等等。(2)绿色信贷机制。比如,环境友好型企业可以享受低息或无息绿色专项贷款。(3)绿色价格机制,即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促进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比如,科学地设定生产、生活用电、用水、用油、用煤等资源的分段式收费机制。既保证企业生产、生活需要,又限制浪费资源的行为;对企业创新生产的节能产品、环保产品,政府给予适当的价格补贴。比如,节能灯、太阳能、光能、生物能源产品。(4)建立全国性企业环境污染有奖举报机制,促进公民积极履行环境监督性绿色责任。(5)设立中央和地方环境友好型企业表彰奖励机制,引导全国企业环境管理机制的循环上升。
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多样化了,我们接触到的日常用品也越来越多样化了,因此,我们生活中出现的垃圾也正在呈现多样化,也就是说处理这些垃圾就变得越来越困难了起来,再加上农村的发展本来就不如城市,甚至是一些城市直接把垃圾处理向农村,把农村变成城市的垃圾场,这就造成了农村垃圾处理越来越困难,也就造成了当前农村环境卫生的现状不佳,严重危及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针对这一现象,如何有效借鉴城市垃圾管理方法,彻底打破城市和农村卫生管理的不统一性,建立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体系,从而彻底解决农村环境卫生问题成为了当前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1 当前城乡环卫调研现状
当前我国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做得并不到位,和经济的发展不同步,尤其在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问题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目前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的现状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垃圾的处理不及时,当前城乡环境卫生问题最为主要的就是垃圾的处理不及时,长期的堆放造成了环境的污染,严重影响了城乡居民的日常生活生产,据以往的调查显示,当前城乡居民对于居住环境不满意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垃圾的处理不及时;(2)农村环境卫生自己不足,任何一项公共事务的执行都需要有资金的支持,没有资金的支持只是喊喊口号是没有任何作用的,当前虽然国家已经意识到了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上的诸多问题,也正在加大投入进行整治,但是更多地还是倾向于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和整治,对于农村的投入和关注明显不多,这也就造成了当前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起色并不是很大,仍然存在很严重的问题;(3)当前城市和农村在环境卫生管理上存在的另一各主要的问题就是在收集和运输垃圾上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城市一般都是采取统一的垃圾车辆进行收集垃圾筒内的垃圾送到垃圾处理中转站准备进行后续的处理,而农村则一般是没有垃圾桶,也没有专门收垃圾的车辆,而是当地居民自发的把垃圾运到村落周围的山沟或者是道路的两旁置之不顾,这就很容易造成更为严重的环境问题,这种城乡差距也造成了农村环境问题比城市严重得多。
2 农村环卫管理存在的问题
要想彻底打破城市和农村卫生管理的不统一性,建立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体系,从而彻底解决农村环境卫生问题我们就必须首先了解当前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一些不足,然后才能对症下药,解决问题。当前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由以下几点:
2.1 环卫设施硬件投入不足
当前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上存在的一个最严重的问题,同时也是亟待解决的先决问题是基础设施问题,没有基础设施也就是没法进行后续的一些环境管理,更谈不上城乡管理一体化。就目前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现状来看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欠缺最为严重的主要有垃圾桶、垃圾车、垃圾分类设备和垃圾处理设备等,这些设备的欠缺直接导致了垃圾不能够进行有效的处理,除了这些最为基本的设备之外,还应该在后续的管理上增加的就是中转站中的垃圾压缩设备,这一设备的增加可以有效地减少往转运站运送垃圾的次数,增大垃圾处理的效率,提高农村垃圾处理的水平。
2.2 农村环境卫生规划编制滞后
除了基础设施欠缺之外,当前农村环境卫生管理还存在的一个主要的明显不足就是管理规划上的无序性,很多农村地区都没有形成有效的环境卫生管理规划,没有规划也就形不成一个有效的环境卫生编制,没有一个成型的农村环境卫生体系,从而也就不能针对整个农村的环境卫生处理工作做出统一的安排和布置,也就造成了农村环境卫生的无序性,进而造成了农村环境卫生条件的低下。
2.3 农村环卫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管理问题也是当前影响农村环境卫生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体系不完备是当前农村环境管理的主要现状,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当前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还管理不了农村的环境卫生事业,而农村自身又不存在自己的领导机构,这就造成了农村环境卫生事业无人管理的现状,没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从而明确不了具体的责任,也就做不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全靠农村人民自发的卫生管理意识是远远不够的。虽然当前有些农村乡镇意识到了这一点招募了一些人员进行环境卫生管理,但是这些人员都是一些老弱病残等人事,这些人远远承担不起维护一个村庄甚至是乡镇的环境卫生的责任。
2.4 村民环保意识不强
意识问题也是影响农村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试想一下,如果每个农村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都很强的话那么也就不存在垃圾污染的问题了,每个人都处理好了自身的环境问题也就不存在环境问题了,所以当前农村村民的环境卫生的意识还是不够的,很多村民都只考虑当前自己的便利而忽视了垃圾堆放对于农村长远的影响,所有村民都“自扫门前雪”,这种做法也就影响了整个农村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3 推进环境卫生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对策
了解了当前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的现状,尤其是农村的现状之后我们就应该对症下药,逐步解决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问题,实现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
3.1 加强环卫管理硬件设施和人员配备
首先,我们应该做的就是做好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专门人员的匹配工作,这是进行其它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具体的操作内容如下:(1)在每个农村街道和主要的人员聚居地都安装垃圾收集装置,最好是安装垃圾桶,落后地区也可以安装简易的垃圾袋代替,然后定期进行统一收集,这样就可以避免垃圾的乱丢现象,此外,还应该配备专门的垃圾运输车辆,最好每个村庄都能有一辆;(2)设置专门的环卫人员进行垃圾的定期收集和主要地区的垃圾清扫工作,确保农村大部分环境的干净整洁,环卫人员的设置应恰当,不能过少,以目前来看,每个村庄至少应该设置三名专门的人员。
3.2 创新机制,落实责任
其次,有了必要的基础设施和人员之后就应该建立合理的管理机制和体系,管理体系的建立能够更加有效的促进农村环境卫生的管理和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的建立,在每个乡镇,甚至是村落都设置必要的环卫机构,具体负责各自乡镇和农村的环境卫生事业,并且把这些零散的机构和上一级的城市环卫机构联系起来,构建统一的考核管理和升迁机制,这样逐步就能形成一个统一的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同时也就能充分的利用城市先进的环境卫生管理经验来带动农村的发展。
3.3 结合新农村建设,抓好规划布局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新农村建设也正在逐步进行中,新农村的建设更加需要环境卫生事业的配合,同时,进行环境卫生保护工作也可以依托于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在进行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布局时可以优先规划好环境卫士保护所需要的一些基础设施场所,为后续的环境卫生工作打下基础,并且还可以以新农村建设为着眼点进行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提高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此外,还可以依托新农村建设进行垃圾的回收利用,比如兴建一些沼气池等设施进行垃圾的处理。
3.4 多方筹措、加大投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上文中提到资金问题也是影响农村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三种途径进行资金的补充,一是依靠政府的作用,争取政府在农村环卫上的资金投入;二是村民自行投入,充分调动村民环保的积极性,鼓励村民自发的为环卫工作做贡献,自发的进行资金的捐助;三是在整个社会进行募捐,鼓励当地的企业捐献资金行进周围环境的治理工作。
3.5 加强宣传,营造舆论
除了上文中说到的依托新农村建设进行农村环卫事业的宣传之外,我们还可以采取多种其他的措施来提高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比如利用电视、宣传窗、报纸、网络等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努力改变农村居民的意识,使其能够自发的进行环境的保护工作,每个人都做好了自身的环境保护工作也就为整体的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进而逐步缩小和城市环卫之间的差距,最终形成城乡环卫管理一体化。
4 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农村环境卫生问题极为严重,迫切的需要我们相关人员进行相关的工作去整治,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先进体系来带动农村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并且逐步把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和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体系相融合,最终实现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这就需要我们切实做好农村环境卫生保护的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务求把工作都落实到实处,彻底改变农村环境卫生发展低下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