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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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人的生命、尊严和权利,法学传递秩序、自由、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具有鲜明的人文特质,所以,法学属于人文科学。人文科学以人的存在为研究对象,人文科学,不仅仅进行真理性探索,其代表的价值观点和社会利益占据更重要的位置,其他科学如自然科学、思维科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则更注重事实和逻辑。所以,科学教育以求真为主题,人文教育应以求善为根本。当然,这只是相对而言。“法学归根结底是人学,是以人性为根基、自由为基础、权利为核心、正义为统领、发展为目的,集中体现人文关怀和人文精神的学问体系。法学教育所培养的法学专业人才不能仅仅满足于依靠法律来谋生,还必须形成法治思维,树立牢固的法律信仰,具备深厚广博的人文素养、尊崇人性的人文精神和维护公平正义的道德良心。”[1]以人文为科学导向,法学教育才有灵魂和生命。社会才能得到全面进步和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二十世纪中叶以来,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对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由此造成了科技能解决一切的认识误区,由此产生“唯科学主义”,在教育领域,表现为对自然科学的培育过分倚重,专注于科学技术知识的传授和习得,人文精神的培育被淡化。现行法学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市场取向、功利思想日趋严重,法学教育被异化为一个机械地传授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和司法技能的过程。对人文素养及人文精神的关注不够,即使有所关注,也缺乏行之有效的培养方式及塑造手段。爱因斯坦曾说过:我们切莫忘记,仅凭知识和技能并不能给人类的生活带来幸福和尊严。
1人文精神之涵义
人文,首先是一种思想,一种观念,同时,也是一种制度,一种法律。人文思想是人文制度的理论基础,而人文制度又是人文思想的实现,是人文思想的制度化,法律化。人文精神,是一种主张以人为本,重视人的价值,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关怀人的现实生活,追求人的自由、平等和解放的思想行为。[2]西方的人文主义或者是人文精神是从近代开始提出来的,是针对西方中世纪的以神为本提出来的,在西方的中世纪,神权超过世俗的王权,一切都要以神的意志为根本。凡是不符合上帝的思想的文化都要受到宗教裁判所的裁判,甚至于被处死。所以西方在向近代社会迈进的时候,在思想文化上面也进行了一次革命。人文主义,是文艺复兴时期形成的思想体系、也是这一时期进步文学的中心思想。它主张一切以人为本,反对神的权威,把人从中世纪的神学枷锁下解放出来。宣扬个性解放,追求现实人生幸福:追求自由平等,反对等级观念:崇尚理性,反对蒙昧。人文精神的核心是什么?简单地说就是以人为本,强调对人的尊重。以人为本就是对神本位和君(王)本位的反对,是对现实生活幸福而非来世幸福的追求,也是对专制统治说不。对人的尊重即尊重个人,就是尊重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等权利和利益。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是一个人生存、体面地生活、追求幸福的基础。首先,作为个人,要尊人尊己。要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等权利和利益。每一个人只有尊重自己,才能尊重他人,也只有尊重他人,才能尊重自己。正如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爱惜自己的生命,同情他人的生命”,“保护自己,不损害他人”就形成了社会的力量,社会的道德基础。在中国的哲学家里,最强调同情心的是孟子,用他的话说叫恻隐之心。以人为本,它是道德的源泉。诚实守信的基础是自我尊重,人之所以信任他人的前提和基础就是相信他人亦是自我尊重,可见诚实守信是以双方共有的对于人的尊重之意识为基础的。正因为尊重个人,所以,任何人都应理直气壮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有权阻止任何他人的侵犯;同样,任何他人也有其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所以,要尊重他人,决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其次,尊重个人指的是有权力的政府及其机构,要尊重和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等权利和利益。强者尊重弱者,这是人文思想的基点,由此,人文精神开创了依法治理社会的新理念。总之,人文精神尊重人,不止于生命的存在,更在于人之精神。精神生活是人之为人的价值所在。精神生活可相对区分为智力生活和心灵生活,前者面向世界,探寻世界的奥秘,体现了人的理性,后者面向人生,探寻人生的意义,体现了人的超越性。人文精神表现为三个尊重,就是尊重生命的价值,尊重头脑的价值,尊重灵魂的价值[3]
2人文精神是法治精神的源泉
法治精神就是民主社会中普遍尊崇的法律(良法)至上、保障人权、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社会和谐等价值追求的综合,其内涵丰富。法治精神是法治的前提。法治以民主自由为基础,需要民众内心自觉地尊重法律、维护法治。民众不能处在旁观者的地位,并因此对法治表现出“被动”和“冷漠”,民众应有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将法律转化为内心的自觉,依法治国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精神源于人文精神,人文精神是法治精神的源泉。人文精神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强调尊重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等权利和合法利益。任何人自己都有个人自己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等权利和合法利益,每个个人都应理直气壮的保护自己的个人利益,不容他人侵犯;同样,他人和自己一样也有自己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等权利和合法利益,所以,任何时候,决不违法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如何判断是否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最好的方法那就是制定规则。制定以保护人为宗旨的规则和制度。这就是现代法制的基本观念,规则和制度以保护人为宗旨。作为个人,违背规则和制度也就是损害了他人,需要付出代价,受到惩罚。作为个人,遵守规则和制度就是尊重他人,也是尊重自己。于是,规则意识,制度意识就成为国民的基本素养。[4]每个人都应养成规则意识,养成法律至上和守法的意识。作为有权的政府及其各机关,其职责就是尊重和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权利和利益。政府作为有权的机构如何做到不强制、不侵害无权的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政府应奉行法律至上的原则,政府应遵守法律,依法行政,政府非依法律不得强制或剥夺任何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权利和利益。强者尊重弱者,这就是人文思想的基点。人文精神开创了依法治理社会的新理念:治理社会应该依靠规则,依靠制度,依靠法制而不是依靠口号和清官。法制是一种相互制约的制度,是一种人民能真正制约政府的制度。只有法律(良法)至上、保障人权、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社会和谐,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所以,人文精神是法治精神的源泉,两者一脉相承。
3我国法学教育应以培育人文精神为先导
我国自清末引入西方法学教育百余年以来,至今还没完全走出法律文化转型的阵痛期。因为移植了西方法律文化,如何实现与本土化法律文化的融合,成为社会真正认可和接受的法律文化,可说是作为继受法国家普遍存在的挑战。西方法律文化的法治理念、始终无法在我国本土茁壮成长,这种现象,自然源于本土传统法律文化的强烈影响,深植于民众心中的儒家文化自然成为影响法律文化的首要因素。儒家思想强调伦理、秩序与责任本位,注重个人对社会应承担的义务,等级观念明显,与自由或正义等法治观念相差甚远。[5]作为继受法国家的中国,法律文化和法治传统不如西方深厚。现代法治建设仍会受到传统法律文化的牵引,结果依旧无法形塑现代公民应有的法治精神。制度的移植不能缺乏本土法律文化的支撑,而我们传统礼治文化的大量残存阻挠着现代法律文化在我国的生根。我们国家传统上是个“伦理型社会”,法治文化比较淡薄,德治文化比较浓厚,长期以来重人情重人际关系,信人信权不信法,所以,在法学教育中要补上我们的短板,首先要培育法律人的人文精神,培育法治精神,培育浓厚的法治文化。所以,重视法学教育,形塑法治国家内涵的法律文化,培养具备社会形态的公民意识,培育法律至上与基本权利保障的精神,法学教育扮演着更为积极的角色。法学教育应主动应对新时期的现代法律文化的挑战,在教学理念、方法和目标、教学内容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法学教育既要着力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素养,培育学生的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和司法技能。更要注重提高他们的人文素养和品德修养。法律教育之宗旨及计划是要以严格之方法,培养具有健全人格,富有创造精神,善于适应时代需要之法律人才[6]。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现代法律文化发生变迁,法治国家建设和公民法律意识增强,各方面都需要法律人才,法学教育不只以培养法官和律师为目的。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建构一个健全运作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他们的职责是传递秩序和自由、维护正义、主持公道。因此,法学教育除传授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宽厚基础知识,培养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娴熟的法律运用能力以及法律问题的研究能力外,还应特别注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素质的培养。法学教育是实现依法治国理想的前提,法学教育尤其是大学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建立公正合理的法律制度,尊重人的生命。自由、尊严、财产等等权利和利益。最终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总之,在今后的法学教育中,应倡导以人文精神的培养为先导,并提倡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相融合,唯此,才能培养出全面发展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只有以人文精神为先导,我们国家的法学教育才有灵魂和生命,依法治国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1]周叶中.法学归根结底是人学[N].北京日报,2015-11-23.
[2]人文思想,2017-08-02.[3]周国平.人文精神的哲学思考[M].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04:44.
[4]周国平.人文精神的哲学思考[M].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04:65.
坚定法治信仰。法治信仰是民警法律行为的重要支配因素和守法动力。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法治文化的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就监狱工作而言,就是要将法治“口号”内化为民警自愿自觉的行动,培养民警对法律发自内心的尊敬。这就要求我们要切实强化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民警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教育引导民警增强身份意识,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同时,要在创新教育方式、方法、载体上下功夫,改变传统的说教方式,用民警喜闻乐见的潜移默化的体验式、参与式、情景式等有效形式,让民警受到熏陶和感染,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强化法治自觉。
首先,依法治校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新型政校关系的根本保证。一方面,政府、学校、家长、学生等不同主体在现实关系中的权责,需要法制来规范明确。这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传统的学校管理是以命令、服从为基本内容的纵向型框架,而当前的法制管理则是以协商、平衡为主要内容的横向型结构。因此,学校的政策应该由教代会经过科学、民主论证后制订,减少行政干预,提高学校民主性。
其次,依法治校是提高校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学校能力的迫切要求。随着学校办学自的扩大,学校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这都要校长依靠法制思维和法制方式来加强管理。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校长的法制意识比较欠缺,许多校长仍然采用传统的“人治”思维和行政命令式的方式来管理学校,这显然已经不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在新形势下,校长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由个人治理转变为共同治理,积极探索“人人参与,人人治理”的法制管理方式。
最后,依法治校是建设和谐平安校园,维护学校及师生合法权益的基础。校园安全稳定是建设和谐校园的基础。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校与社会、学校内部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不断增多,依法治校可以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利益,维护校园的安全和谐。具体来说,一是对内明确法律关系,规范各方行为,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二是对外当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寻求法律保护,严惩不法之徒,保障师生安全。
二、部分校长的角色定位偏差及原因
目前有些校长把自己塑造成“一言堂”的权力中心,校长权力结构失衡,决策权与执行权集中在一人身上。校长缺少服务意识,随意使用手中的权力,导致在学校管理中出现许多问题。造成校长角色定位偏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校长法制观念淡薄,依法治校还没有成为学校的自觉行为。
二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程序不清晰,学校教代会虽然有监督的权力,但没有具体的关于监督程序的规定;监督内容不全面。这些都使得校长的权力处于监督不到位的情况。
三、依法治校中校长的角色塑造
在依法治校过程中,校长办学理念的实现以及管理活动中主导作用的发挥,不仅取决于校长的地位、权力和能力,而且还取决于校长自身所具有的品质、学识、才能等这些非权力因素。因此,校长应明晰管理责任与管理目标,强化三种意识,突出三种能力。
1.要强化三种意识
一要增强法制意识。作为学校的管理者,校长要养成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思考的习惯,加强对《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等的学习,增强法制理念,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同时,校长要认真学习、吃透教育法规,掌握其精神实质,并内化为个人的教育理念,将其贯彻到学校管理中去。
二要增强开放意识。学校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在学校管理主体多元化和市场激烈竞争的形势下,校长要有强烈的生存与发展意识,要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学校教育面临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因此,校长要根据社会和市场的需求来培养人才,以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不断地推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三要增强民主服务意识。现代管理思想强调民主服务意识。学校管理应“以人为本”,遵循“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原则,制定决策应公开、透明、民主化。比如,要向教职工公开学校财务收支情况、教职工的福利待遇以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等。同时,校长要不断完善师生权益保护机制,健全和规范申诉渠道,及时处理教师和学生申诉案件,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突出培养三种能力
一是组织变革的推动力。在学校组织变革中,校长需要扮演好变革的发起者、促进者和阻力克服者的角色。校长需要在内心明了变革的价值取向,从组织机构的再造人手,重构学校的管理机制,创建现代化法治型学校。
校长要有自己的办学思想,在遵循国家教育教学方针的前提下,根据学校自身的特色,在广泛听取各方面(包括教师、家长、学生、社区)的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高瞻远瞩地设定学校的发展目标。
同时,校长要深入研究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不断完善培养目标,变革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二是法治管理的执行力。校长要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方针政策的大框架下,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大胆创新,锐意改革,充分发挥自主办学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完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学校管理有法可依。
同时,校长要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探索民主监督的有效方式。加强民主管理,严格落实教代会制度,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等社会力量对校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作用,促进学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另外,现代校长还要提倡科学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规章制度,努力改进学校管理手段,善于把最新的科研成果应用到管理领域中来,增强学校管理的科学性、法制性、高效性,并引入合理的竞争机制,实现学校内部结构及育人过程的优化。
三是法制文化的培育力。校长应重视并积极推进学校的法制教育,培育法制文化。
什么是法治?《辞源》的定义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党的十以来,同志围绕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战略指引。新时代的民营企业,必须与时俱进,以法治企,在企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中,将法治提升为民营企业重要的竞争力。破除“民营企业只有3-5年寿命”的魔咒。
一、法治是民营企业构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无论从企业自身发展来看,还是新时期外部环境对民营企业的要求来看,民营企业都应当更重视法治管理的价值,并打造自身的法治竞争力。
1.法治是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首先,以法治企能从根本上规范和确保企业管理的实效。既有利于核心竞争力的保护,又能在经营中规避风险、避免管理漏洞、预防和减少损失,是确保企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法治又是目前许多民营企业的软肋。许多人将民营企业与“管理不规范”挂钩。如果能够加以改善,必然能在民企中形成人无我有的竞争力。其次,以法治企能为民营企业转型升级赢得优势。经济形势日益复杂,企业与各方合作和利益关系也更加多变,民营企业如能积极培育法治竞争力,善用法律法规来表达诉求、维护正当权益,就可能在技术、资本、人才等的竞争中抢占先机,并维持长期稳定的合作,成为企业赢得创新竞争优势的关键,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法治是民营企业服务市场和社会的迫切需要。第一,市场和客户提出的法治化建设要求不断提高。比如,一些国内外知名品牌客户,为保证产品质量及市场信誉,会通过定期与不定期审核,检验其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是否符合环境安全、职业健康等社会责任。一旦发现不符合要求,就会立即取消其供应商资格。这些责任认证规定许多来源于对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第二,行业及社会对民营企业的法治要求不断提高。随着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各个行业都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执法力度方面也日益严格,比如《食品安全法》《环保法》等都对特定行业的企业经营条件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要求。民营企业只有通过法治管理,不断提升自身的整体管理水平,满足社会进步的需要,并展现出自身竞争力的综合优势。
3.法治是民营企业适应国家法治建设的应有要求。民营企业必须深刻认识到,法治建设有利于民企创业和健康发展,有利于民营企业权益的保护。谁能够尽早顺应这一时代趋势,通过加强以法治企,与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更好地接轨,谁就能培育出除了产品、市场等竞争力之外新的法治竞争力,从而在市场中占据新的优势。例如,法律对拟上市的公司作出了明确规定,必须符合多项基本法律要求,这让不少想要通过上市达到融资目的的民营企业停止了前进的脚步。而符合依法治理要求的民营企业,无疑就拥有了新的发展机遇。
二、法治管理作为民营企业竞争力存在的问题
虽然法治已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但国家法治化建设是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这里着重分析民营企业自身法治管理现状存在的一些问题:
1.法治思维淡薄。据相关资料统计, 科技型中小企业中90%的最大股东是董事长或董事长兼总经理,85%的企业创办人是企业负责人,法人治理制衡机制缺位,企业对创始人依赖性和受制约性强。事实上,不少民营企业在经营中暴露出法治思维的局限性。第一,守法意识淡薄。通常表现为只顾经济利益,缺乏正确的企业价值观引导、缺乏法律底线思维,或不讲诚信等,这样的企业迟早会偏离正常的发展轨道。第二法律知识缺乏。不注意及时学习、理解相关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导致观念的错误和落后。第三,不善于运用法律。不知在经营中如何运用法律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好自身权益。因此,这些企业无论在设立企业之初,还是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内部管理、直至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都容易产生不利后果。
2.法治资源有限。第一,非讼事务投入普遍较低。在不少企业,因各种竞争压力,无法或不愿再在自身法治资源上作更多投入,比如法律专业部门或人员配备、律师事务所聘请等。这样不利于经营风险的防范,在商务洽谈中也容易忽视应有的权利。例如某企业在与外商洽谈品牌授权经营合同时,外方提供的几十页的合同中只有简单的两条是外方作为授权方的义务,其他均为该民营企业的义务。但由于该企业资源有限,但又急于求成,不愿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导致在执行合约时发生了重大纠纷。第二,诉讼事务维权效果不佳。由于前期投入不足,一旦发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普遍存在书证、物证、电子证据取证困难,办案成本过高,鉴定困难,执行难等问题,这往往也让民营企业无所适从,即使花费重金也较难维护自己的权益。法治管理的价值更因此而无法体现。
3.法治水平有待提高。法治水平低,不仅不能成为企业的竞争力,还会阻碍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在民营企业的法治水平低主要表现在:第一,内部管理未与法律法规的接轨。比如,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新环保法的出台,对企业在节能环保上的要求越来越高。但部分民营企业却没有按新规定进行积极改善,导致能耗、排污指标等严重超标。受到了主管部门的重罚,损失惨重。第二,没有形成规范有效的内部法治管理流程。一些企业即使设置了法律管理岗位,但有些项目未经过科学论证程序和法律人员的参与,导致岗位形同虚设。第三,法治学习和教育普遍缺乏。法治思维在许多民营企业中还没有形成全员化的成果。许多人认为那是管理层或专业部门的事。事实上,法治管理渗透在企业日常管理的方方面面,只有全员的法治思维能力提升,法治水平才会有整体提升。
三、民营企业构建法治竞争力的途径
民营企业的转型实践,必须从顶层设计、价值创造及日常管理等多方面着手,以更好地实现以法治企。
1.法治观念应融入核心价值观。这是企业法治的最高层次。法治,对企业来说,它既指健全的公司运行体系,良好的公司运行状态,更多意味着整个公司成员对制度发自内心的遵守和由此而形成的良好的公司秩序与状态。因此,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首先,要树立守法合规的核心价值观。这是民营企业持久良好发展的根本保障。这意味着,不论顺境逆境,诱惑或压力,企业都应当基于长远可持续发展,以合法性为基本前提,与国家、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接轨,作出科学决策。其次,要将法治融入企业发展战略。即从企业的战略高度去理解和重视法治的重要性。思考法治与企业的市场定位、产品质量、资本等核心竞争力的内在逻辑关系。制度、流程建立的终极目标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进而为客户创造价值。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清晰地意识到法治对企业的重要意义,才会更自觉地践行,而不是为治理而治理。
2.在企业转型升级中精准发力。国内外经济形势不断变化复杂,民营企业在转型升级应当将法治竞争力发挥最大价值。第一,要注重核心竞争力的法律保护。比如某科技公司通过所在园区的法律协助完成了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登记。这帮助该公司在被一家美国公司指控其侵权的“337调查”中取得胜利,对方最终撤销了针对该公司的所有专利诉讼。这个过程中,企业自身并无法律部门或法务工作人员,但他重视核心竞争力的保护,利用较低的成本高效地解决了国际纠纷,因为它在设立企业时就考虑了具有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能力的园区作为办公地点。第二,经营过程中善用法治资源打造核心竞争力。现行的法律、政策是可供利用的宝贵资源,而且是一种人人可运用,无需通过市场“合理配置”的资源。但理解、运用不同,表现出来的价值就截然不同。民营企业大多被认为管理不规范。如果将来自客户、行业、监管部门等的法律规范作为提升法治管理水平的资源,利用政府、行业及客户等对企业的指导、培训和监督,按照法律要求积极完善管理模式,那么企业定会赢得外界的信任和肯定,形成人无我有的法治竞争力。
3.以法治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法人治理结构下的企业,应在坚持“人、事分离,权利制衡,专业管理和创造价值”等原则下,加强以法治为主的制度建设。第一,制定完善企业规章制度。要以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章程为最高自治规范,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战略规划、业务流程、投资管理、资金管理、人员管理等内部制度,明确权利义务。比如根据《劳动法》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应当首先完善企业《员工手册》,让员工更好地规范自身行为,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员工,也才能合法解除合同。以此达到规范运营、风险控制的管理效果。第二,加强法律研究,为企业谋取更大的经济效益。企业法律工作者应加强对现行法律政策的研究,并使研究成果被企业尽可能采纳,协助企业决策更好地趋利避害,达到法治的最大效益。第三,全员学法执法。通过微信、网络等新媒体的多种形式和方法,提高企业法治宣传教育的及时性、实效性和普及性,日常管理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努力使员工都成为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具有法治思维的民营企业将在市场激烈角逐中展现出新的核心竞争力。当前民营企业转型发展,以及越来越多中小型创业企业新兴发展,必然使企业面临许多复杂情况和新问题, 形成法治竞争力是民营企业的重要竞争力,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1]李贵连.法治是什么――从贵族法治到民主法治[M]. ,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8):引言.
[2] 彭澎.企业法治建设的时代意义与核心内容[J]. 湖南商学院学报,2011(3):107.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3-0179-03
和谐校园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校园建设离不开作为现代社会进行权利分配、义务界定和利益协调的法律规范。以法律精神为基础,以法治原则为支撑、法律规范为依托,调整高等学校内部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校园内部各要素的积极性,实现校园的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运行,有助于实现大学校园和谐。
一、大学校园群体结构分析
和谐大学校园的实质是大学内各类关系的和谐,对校园九大关系的“应然”和谐状态和“实然”现状进行系统分析,是本研究的基础。
1.师生关系
学校内的教师可分为两大类:讲授教师和管理教师。讲授教师就是一般所言给学生上课的、指导学生实践活动或科研的教师;管理教师包括学校各类行政人员。现代教育是高度社会化的教育,两类教师从各自的角度,对学生进行教育。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6条、第47条和第48条的规定,只有取得教师资格,被大学校长所聘任的,才能够成为教师。本文所论师生关系是指讲授教师和管理教师与在校取得学籍的学生之间的关系。师生之间的和谐关系应该是尊师爱生,我国高校师生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积极的“和谐的”。师生之间关系不和谐的方面主要是:教师课程供给和学生学习需求之间的矛盾;教师对学生学习评判是否客观公平;管理教师对学生管理是否科学,对违纪学生处理是否妥当等。
2.教师与校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教师与校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也可以称为是讲授教师和管理教师之间的关系。这组关系的实质应该是学校员工内部关系,但因他们是两类工作性质不同的群体,他们之间既是共同育人的平等协作关系,也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管理教师具有服务与管理的两面性,对讲授教师的服务义务和对讲授教师的管理职权相结合。互帮互助,协作配合是两类教师之间的正常和谐关系,与之相反的就是服务不到位和不服从管理。
3.干群关系
干群关系的实质是围绕学校行政管理权力发生的关系,干群关系是影响任何社会领域的一个基本关系,这对关系又是决定某一社会领域的运行状况。大学校园有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等三大权力体系。一般说,党委及党的系统掌握大学的政治权力,其目标是办学方向正确;校长及相应管理系统掌握大学的行政权力,其目标是保证办学的秩序、效率和质量,其工作是控制和配置教育教学资源,包括人、财、物;由教授组成的校学位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掌握大学的学术权力,其目标是维护学术和教育自由并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其工作是进行学术和教育评价。
4.其他六类关系
除了师生关系、教师与校管理人员的关系和干群关系之外,在当今中国,大学校园内还存在党政关系、党团关系、在编教工与编外勤杂工的关系、学生之间的关系、教师之间的关系、学校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等六类关系。这六类关系中,党政关系、党团关系式两类政治关系;其余四类关系应该是一般的同业关系和民事关系。
对上述关系进行梳理的意义在于:哪些关系是影响和谐校园建设的重要关系,并且其中的哪些关系是通过法制化建设能够和谐化的,而其中的哪些关系又是通过学校内部规则的完善所能够调整而和谐化的。
二、大学校园三大基础关系的制度调整分析
所谓制度就是一系列的规则,不同的关系受不同的制度调整,校园九大关系依托各类制度及制度平台。
1.大学中三大基础关系的法律分析
在九大关系中,师生关系、教师与校管理人员关系和干群关系是基础关系。在我国,大学一般指国办大学。国办大学承担国家赋予的向国民提供高等教育的职责,大学与学生之间既存在教育管理关系,也存在生活服务关系。学校和学生的教育和教学过程是一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高等学校经由国家法律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教育法》第28条的规定体现了大学的这种特性。第28条规定,……(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体现了学校和学生之间、学校和教师员工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第37条、第38条、第39条和第40条的相关规定,大学所提供的教育是代表国家对公民实施的一种职责性公共服务。大学和学生之间形成的特殊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影响师生关系,使其也带有浓厚的行政法律色彩。
2.大学中三大基础关系的法制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三部法律是调整大学学生、教师和学校三方面关系的基本法。除此之外,还有主要以调整学校和学生之间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高等教育职责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的通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务院纠风办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12部。有两部主要调整学校和教师之间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师资格条例》。
3.大学依法自治:一个具体案例
教师甲独自组织教学和考试,要求学生把完成的电子考卷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他,同时把自己的邮箱地址告诉给了学生,并提出以他某日前收到邮件为准,迟交者按旷考处理。到期他仍未收到两名的邮件试卷,后教师甲对这两名学生按旷考来处理上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按照旷考对学生予以处理。学生不服,上诉至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事后查明,学生发邮件时写错了邮箱地址而导致教师甲没收到。网络交卷的方式是教师提出的,教师有责任、有义务高度地注意网络交卷所带来的意外,并为这种方式所出现的意外负责。其实,即使学生不记错邮箱地址,由于网络原因,也可称发生迟交的情形,因此,教师在到期没收到邮件时,一定要采用电话询问,或其他方式与学生联系。教师甲虽有考试方式的确定权,也有考试规则的设定权,但是,他所设定的考试规则使自己承担了较小风险,而使学生承担较大风险,这显失公平。至于组织考试的权力是否能够下放给教师,如果受到质疑的话,学校管理部门是否应该负责也个问题。因此,我们需要明确,大学有了自治权,但更重要的是依法律的规定或依法的精神制定好校园自治规则,即会用自治权、用好自治权。
三、大学校园法治路径
法治的实质是事先有制定良好的规则,依此行事,事后依此协调,即实现大学法治的重要途径在于校内规则的制定、公开和执行。
1.制定校内规则,平衡权利义务关系
完备的法律和依此而制定科学规则,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1条、第32条至第38条规定,大学具有极高的自治权。在招生、招聘、教学、科研、考试、考核、对外交流、奖惩等多方面工作中,大学有权制定规则、依法治校,完成法律所赋予的教育职责。“学校规则的制定相当关键,在已发生的纠纷中,造成学生管理侵权行为的源头,绝大多数都是源于高校的规则”。在制定各种规则时,要坚持不能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平衡学校的教育目的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探寻二者合理兼顾的制度“临界点”。第一,实体内容方面,学校秩序与学生权利要兼顾,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改变工作中过分限制学生行为的传统做法,应自觉形成管理是制约管理者权力并落实管理者责任的现代法治理念,并将这种理念具体化为规则。第二,从程序方面,制定规则要听取一线教师、学生的意见,他们的意见要实质吸收,才能真正使这些制度贯彻执行。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一般来说所有的管理制度都是高校内的相关部门制定的很少经过自下而上的讨论许多制度是教师或者学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就颁布的由于它是部门制定当然带有浓厚的部门利益这种未经充分民主讨论的制度带有先天不足不被人认同或认同低就不足为奇了。”
2.公开校内规则,培育法治思维
“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基本前提,“有法”要求法律不仅让执法者知晓,而且要让国民知晓,公开是知晓法律的必经途径。利用互联网搜索河北省三所大学内部行政管理部门在其部门网上所列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校内自治规则(学生处、教务处、人事处、保卫处、外事办、科研处、财务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规划与建设处)公开情况(网络查询截止日为2013年4月25日),发现某省工业大学共85部,省综合大学108部,某省滨海大学40部,公开的数量与实际制定的数量相比,并不多。有的学校行政管理上有单独的办公网,将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校内自治规则在互联网上公开,没有在互联网上公开。公开在办公网上的,只能是管理人员了解,学生和教师两大被管理对象并不能看到。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公开,无论制定得多么详细,只要不能够被管理者所充分知悉和了解,其效力和存在的意义就不能达到预定目标。“目前我国高校信息公开网站建设现状很不乐观,还有很多方面需进一步改进优化,使得高校信息公开网站标准化、规范化,高校信息公开网站既是一扇展现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门窗,又是一架沟通高等学校和公众的桥梁。”
3.宣扬校内规则,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制定了规则,公开了规则,还只是停留在法治的假设的状况下,要实现真正的法治,必须宣传,让每个人知道法的内容、知道法的运行方式。简单地说,法治社会建设,关键要宣传法律,这是一个基本方式和基本要求。依法治校是达到和谐大学校园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而依法治校的关键就是要宣传规则。对于学校工作人员,学校各部门开展多形式的行政行为法律化、规则化竞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尤其是宣传依法治校的理念。对于大学生而言,既要重点把握以课堂教学、学则学习等教学环节进行显性法制教育,也要重视开展以模拟法庭观摩、法律动漫大赛等等课外社会实践和竞赛式隐性法制教育,构建显隐结合、内外结合,全程、全员参与的一体化法制教育网络。
大学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区域,是由数组关系组成的社会网络,尤其是青年人和知识精英积聚的区域,承担着培养人才、创造传播知识和思想、传承和引领文化及服务社会等方面的功能。但也更加渴求并敏感公平正义,所以也是一个容易引起发生的社会区域。所以,必须对校园内的各种关系进行类型化区分,根据关系类型的特点,依法治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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