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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法治思维的前提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2:45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培育法治思维的前提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培育法治思维的前提

篇1

关注人的生命、尊严和权利,法学传递秩序、自由、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具有鲜明的人文特质,所以,法学属于人文科学。人文科学以人的存在为研究对象,人文科学,不仅仅进行真理性探索,其代表的价值观点和社会利益占据更重要的位置,其他科学如自然科学、思维科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则更注重事实和逻辑。所以,科学教育以求真为主题,人文教育应以求善为根本。当然,这只是相对而言。“法学归根结底是人学,是以人性为根基、自由为基础、权利为核心、正义为统领、发展为目的,集中体现人文关怀和人文精神的学问体系。法学教育所培养的法学专业人才不能仅仅满足于依靠法律来谋生,还必须形成法治思维,树立牢固的法律信仰,具备深厚广博的人文素养、尊崇人性的人文精神和维护公平正义的道德良心。”[1]以人文为科学导向,法学教育才有灵魂和生命。社会才能得到全面进步和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二十世纪中叶以来,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对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由此造成了科技能解决一切的认识误区,由此产生“唯科学主义”,在教育领域,表现为对自然科学的培育过分倚重,专注于科学技术知识的传授和习得,人文精神的培育被淡化。现行法学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市场取向、功利思想日趋严重,法学教育被异化为一个机械地传授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和司法技能的过程。对人文素养及人文精神的关注不够,即使有所关注,也缺乏行之有效的培养方式及塑造手段。爱因斯坦曾说过:我们切莫忘记,仅凭知识和技能并不能给人类的生活带来幸福和尊严。

1人文精神之涵义

人文,首先是一种思想,一种观念,同时,也是一种制度,一种法律。人文思想是人文制度的理论基础,而人文制度又是人文思想的实现,是人文思想的制度化,法律化。人文精神,是一种主张以人为本,重视人的价值,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关怀人的现实生活,追求人的自由、平等和解放的思想行为。[2]西方的人文主义或者是人文精神是从近代开始提出来的,是针对西方中世纪的以神为本提出来的,在西方的中世纪,神权超过世俗的王权,一切都要以神的意志为根本。凡是不符合上帝的思想的文化都要受到宗教裁判所的裁判,甚至于被处死。所以西方在向近代社会迈进的时候,在思想文化上面也进行了一次革命。人文主义,是文艺复兴时期形成的思想体系、也是这一时期进步文学的中心思想。它主张一切以人为本,反对神的权威,把人从中世纪的神学枷锁下解放出来。宣扬个性解放,追求现实人生幸福:追求自由平等,反对等级观念:崇尚理性,反对蒙昧。人文精神的核心是什么?简单地说就是以人为本,强调对人的尊重。以人为本就是对神本位和君(王)本位的反对,是对现实生活幸福而非来世幸福的追求,也是对专制统治说不。对人的尊重即尊重个人,就是尊重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等权利和利益。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是一个人生存、体面地生活、追求幸福的基础。首先,作为个人,要尊人尊己。要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等权利和利益。每一个人只有尊重自己,才能尊重他人,也只有尊重他人,才能尊重自己。正如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爱惜自己的生命,同情他人的生命”,“保护自己,不损害他人”就形成了社会的力量,社会的道德基础。在中国的哲学家里,最强调同情心的是孟子,用他的话说叫恻隐之心。以人为本,它是道德的源泉。诚实守信的基础是自我尊重,人之所以信任他人的前提和基础就是相信他人亦是自我尊重,可见诚实守信是以双方共有的对于人的尊重之意识为基础的。正因为尊重个人,所以,任何人都应理直气壮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有权阻止任何他人的侵犯;同样,任何他人也有其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所以,要尊重他人,决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其次,尊重个人指的是有权力的政府及其机构,要尊重和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等权利和利益。强者尊重弱者,这是人文思想的基点,由此,人文精神开创了依法治理社会的新理念。总之,人文精神尊重人,不止于生命的存在,更在于人之精神。精神生活是人之为人的价值所在。精神生活可相对区分为智力生活和心灵生活,前者面向世界,探寻世界的奥秘,体现了人的理性,后者面向人生,探寻人生的意义,体现了人的超越性。人文精神表现为三个尊重,就是尊重生命的价值,尊重头脑的价值,尊重灵魂的价值[3]

2人文精神是法治精神的源泉

法治精神就是民主社会中普遍尊崇的法律(良法)至上、保障人权、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社会和谐等价值追求的综合,其内涵丰富。法治精神是法治的前提。法治以民主自由为基础,需要民众内心自觉地尊重法律、维护法治。民众不能处在旁观者的地位,并因此对法治表现出“被动”和“冷漠”,民众应有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将法律转化为内心的自觉,依法治国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精神源于人文精神,人文精神是法治精神的源泉。人文精神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强调尊重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等权利和合法利益。任何人自己都有个人自己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等权利和合法利益,每个个人都应理直气壮的保护自己的个人利益,不容他人侵犯;同样,他人和自己一样也有自己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等权利和合法利益,所以,任何时候,决不违法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如何判断是否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最好的方法那就是制定规则。制定以保护人为宗旨的规则和制度。这就是现代法制的基本观念,规则和制度以保护人为宗旨。作为个人,违背规则和制度也就是损害了他人,需要付出代价,受到惩罚。作为个人,遵守规则和制度就是尊重他人,也是尊重自己。于是,规则意识,制度意识就成为国民的基本素养。[4]每个人都应养成规则意识,养成法律至上和守法的意识。作为有权的政府及其各机关,其职责就是尊重和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权利和利益。政府作为有权的机构如何做到不强制、不侵害无权的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政府应奉行法律至上的原则,政府应遵守法律,依法行政,政府非依法律不得强制或剥夺任何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权利和利益。强者尊重弱者,这就是人文思想的基点。人文精神开创了依法治理社会的新理念:治理社会应该依靠规则,依靠制度,依靠法制而不是依靠口号和清官。法制是一种相互制约的制度,是一种人民能真正制约政府的制度。只有法律(良法)至上、保障人权、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社会和谐,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所以,人文精神是法治精神的源泉,两者一脉相承。

3我国法学教育应以培育人文精神为先导

我国自清末引入西方法学教育百余年以来,至今还没完全走出法律文化转型的阵痛期。因为移植了西方法律文化,如何实现与本土化法律文化的融合,成为社会真正认可和接受的法律文化,可说是作为继受法国家普遍存在的挑战。西方法律文化的法治理念、始终无法在我国本土茁壮成长,这种现象,自然源于本土传统法律文化的强烈影响,深植于民众心中的儒家文化自然成为影响法律文化的首要因素。儒家思想强调伦理、秩序与责任本位,注重个人对社会应承担的义务,等级观念明显,与自由或正义等法治观念相差甚远。[5]作为继受法国家的中国,法律文化和法治传统不如西方深厚。现代法治建设仍会受到传统法律文化的牵引,结果依旧无法形塑现代公民应有的法治精神。制度的移植不能缺乏本土法律文化的支撑,而我们传统礼治文化的大量残存阻挠着现代法律文化在我国的生根。我们国家传统上是个“伦理型社会”,法治文化比较淡薄,德治文化比较浓厚,长期以来重人情重人际关系,信人信权不信法,所以,在法学教育中要补上我们的短板,首先要培育法律人的人文精神,培育法治精神,培育浓厚的法治文化。所以,重视法学教育,形塑法治国家内涵的法律文化,培养具备社会形态的公民意识,培育法律至上与基本权利保障的精神,法学教育扮演着更为积极的角色。法学教育应主动应对新时期的现代法律文化的挑战,在教学理念、方法和目标、教学内容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法学教育既要着力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素养,培育学生的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和司法技能。更要注重提高他们的人文素养和品德修养。法律教育之宗旨及计划是要以严格之方法,培养具有健全人格,富有创造精神,善于适应时代需要之法律人才[6]。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现代法律文化发生变迁,法治国家建设和公民法律意识增强,各方面都需要法律人才,法学教育不只以培养法官和律师为目的。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建构一个健全运作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他们的职责是传递秩序和自由、维护正义、主持公道。因此,法学教育除传授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宽厚基础知识,培养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娴熟的法律运用能力以及法律问题的研究能力外,还应特别注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素质的培养。法学教育是实现依法治国理想的前提,法学教育尤其是大学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建立公正合理的法律制度,尊重人的生命。自由、尊严、财产等等权利和利益。最终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总之,在今后的法学教育中,应倡导以人文精神的培养为先导,并提倡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相融合,唯此,才能培养出全面发展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只有以人文精神为先导,我们国家的法学教育才有灵魂和生命,依法治国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1]周叶中.法学归根结底是人学[N].北京日报,2015-11-23.

[2]人文思想,2017-08-02.[3]周国平.人文精神的哲学思考[M].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04:44.

[4]周国平.人文精神的哲学思考[M].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04:65.

篇2

坚定法治信仰。法治信仰是民警法律行为的重要支配因素和守法动力。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法治文化的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就监狱工作而言,就是要将法治“口号”内化为民警自愿自觉的行动,培养民警对法律发自内心的尊敬。这就要求我们要切实强化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民警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教育引导民警增强身份意识,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同时,要在创新教育方式、方法、载体上下功夫,改变传统的说教方式,用民警喜闻乐见的潜移默化的体验式、参与式、情景式等有效形式,让民警受到熏陶和感染,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强化法治自觉。

篇3

首先,依法治校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新型政校关系的根本保证。一方面,政府、学校、家长、学生等不同主体在现实关系中的权责,需要法制来规范明确。这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传统的学校管理是以命令、服从为基本内容的纵向型框架,而当前的法制管理则是以协商、平衡为主要内容的横向型结构。因此,学校的政策应该由教代会经过科学、民主论证后制订,减少行政干预,提高学校民主性。

其次,依法治校是提高校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学校能力的迫切要求。随着学校办学自的扩大,学校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这都要校长依靠法制思维和法制方式来加强管理。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校长的法制意识比较欠缺,许多校长仍然采用传统的“人治”思维和行政命令式的方式来管理学校,这显然已经不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在新形势下,校长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由个人治理转变为共同治理,积极探索“人人参与,人人治理”的法制管理方式。

最后,依法治校是建设和谐平安校园,维护学校及师生合法权益的基础。校园安全稳定是建设和谐校园的基础。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校与社会、学校内部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不断增多,依法治校可以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利益,维护校园的安全和谐。具体来说,一是对内明确法律关系,规范各方行为,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二是对外当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寻求法律保护,严惩不法之徒,保障师生安全。

二、部分校长的角色定位偏差及原因

目前有些校长把自己塑造成“一言堂”的权力中心,校长权力结构失衡,决策权与执行权集中在一人身上。校长缺少服务意识,随意使用手中的权力,导致在学校管理中出现许多问题。造成校长角色定位偏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校长法制观念淡薄,依法治校还没有成为学校的自觉行为。

二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程序不清晰,学校教代会虽然有监督的权力,但没有具体的关于监督程序的规定;监督内容不全面。这些都使得校长的权力处于监督不到位的情况。

三、依法治校中校长的角色塑造

在依法治校过程中,校长办学理念的实现以及管理活动中主导作用的发挥,不仅取决于校长的地位、权力和能力,而且还取决于校长自身所具有的品质、学识、才能等这些非权力因素。因此,校长应明晰管理责任与管理目标,强化三种意识,突出三种能力。

1.要强化三种意识

一要增强法制意识。作为学校的管理者,校长要养成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思考的习惯,加强对《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等的学习,增强法制理念,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同时,校长要认真学习、吃透教育法规,掌握其精神实质,并内化为个人的教育理念,将其贯彻到学校管理中去。

二要增强开放意识。学校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在学校管理主体多元化和市场激烈竞争的形势下,校长要有强烈的生存与发展意识,要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学校教育面临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因此,校长要根据社会和市场的需求来培养人才,以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不断地推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三要增强民主服务意识。现代管理思想强调民主服务意识。学校管理应“以人为本”,遵循“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原则,制定决策应公开、透明、民主化。比如,要向教职工公开学校财务收支情况、教职工的福利待遇以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等。同时,校长要不断完善师生权益保护机制,健全和规范申诉渠道,及时处理教师和学生申诉案件,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突出培养三种能力

一是组织变革的推动力。在学校组织变革中,校长需要扮演好变革的发起者、促进者和阻力克服者的角色。校长需要在内心明了变革的价值取向,从组织机构的再造人手,重构学校的管理机制,创建现代化法治型学校。

校长要有自己的办学思想,在遵循国家教育教学方针的前提下,根据学校自身的特色,在广泛听取各方面(包括教师、家长、学生、社区)的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高瞻远瞩地设定学校的发展目标。

同时,校长要深入研究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不断完善培养目标,变革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二是法治管理的执行力。校长要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方针政策的大框架下,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大胆创新,锐意改革,充分发挥自主办学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完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学校管理有法可依。

同时,校长要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探索民主监督的有效方式。加强民主管理,严格落实教代会制度,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等社会力量对校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作用,促进学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另外,现代校长还要提倡科学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规章制度,努力改进学校管理手段,善于把最新的科研成果应用到管理领域中来,增强学校管理的科学性、法制性、高效性,并引入合理的竞争机制,实现学校内部结构及育人过程的优化。

三是法制文化的培育力。校长应重视并积极推进学校的法制教育,培育法制文化。

篇4

什么是法治?《辞源》的定义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党的十以来,同志围绕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战略指引。新时代的民营企业,必须与时俱进,以法治企,在企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中,将法治提升为民营企业重要的竞争力。破除“民营企业只有3-5年寿命”的魔咒。

一、法治是民营企业构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无论从企业自身发展来看,还是新时期外部环境对民营企业的要求来看,民营企业都应当更重视法治管理的价值,并打造自身的法治竞争力。

1.法治是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首先,以法治企能从根本上规范和确保企业管理的实效。既有利于核心竞争力的保护,又能在经营中规避风险、避免管理漏洞、预防和减少损失,是确保企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法治又是目前许多民营企业的软肋。许多人将民营企业与“管理不规范”挂钩。如果能够加以改善,必然能在民企中形成人无我有的竞争力。其次,以法治企能为民营企业转型升级赢得优势。经济形势日益复杂,企业与各方合作和利益关系也更加多变,民营企业如能积极培育法治竞争力,善用法律法规来表达诉求、维护正当权益,就可能在技术、资本、人才等的竞争中抢占先机,并维持长期稳定的合作,成为企业赢得创新竞争优势的关键,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法治是民营企业服务市场和社会的迫切需要。第一,市场和客户提出的法治化建设要求不断提高。比如,一些国内外知名品牌客户,为保证产品质量及市场信誉,会通过定期与不定期审核,检验其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是否符合环境安全、职业健康等社会责任。一旦发现不符合要求,就会立即取消其供应商资格。这些责任认证规定许多来源于对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第二,行业及社会对民营企业的法治要求不断提高。随着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各个行业都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执法力度方面也日益严格,比如《食品安全法》《环保法》等都对特定行业的企业经营条件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要求。民营企业只有通过法治管理,不断提升自身的整体管理水平,满足社会进步的需要,并展现出自身竞争力的综合优势。

3.法治是民营企业适应国家法治建设的应有要求。民营企业必须深刻认识到,法治建设有利于民企创业和健康发展,有利于民营企业权益的保护。谁能够尽早顺应这一时代趋势,通过加强以法治企,与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更好地接轨,谁就能培育出除了产品、市场等竞争力之外新的法治竞争力,从而在市场中占据新的优势。例如,法律对拟上市的公司作出了明确规定,必须符合多项基本法律要求,这让不少想要通过上市达到融资目的的民营企业停止了前进的脚步。而符合依法治理要求的民营企业,无疑就拥有了新的发展机遇。

二、法治管理作为民营企业竞争力存在的问题

虽然法治已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但国家法治化建设是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这里着重分析民营企业自身法治管理现状存在的一些问题:

1.法治思维淡薄。据相关资料统计, 科技型中小企业中90%的最大股东是董事长或董事长兼总经理,85%的企业创办人是企业负责人,法人治理制衡机制缺位,企业对创始人依赖性和受制约性强。事实上,不少民营企业在经营中暴露出法治思维的局限性。第一,守法意识淡薄。通常表现为只顾经济利益,缺乏正确的企业价值观引导、缺乏法律底线思维,或不讲诚信等,这样的企业迟早会偏离正常的发展轨道。第二法律知识缺乏。不注意及时学习、理解相关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导致观念的错误和落后。第三,不善于运用法律。不知在经营中如何运用法律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好自身权益。因此,这些企业无论在设立企业之初,还是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内部管理、直至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都容易产生不利后果。

2.法治资源有限。第一,非讼事务投入普遍较低。在不少企业,因各种竞争压力,无法或不愿再在自身法治资源上作更多投入,比如法律专业部门或人员配备、律师事务所聘请等。这样不利于经营风险的防范,在商务洽谈中也容易忽视应有的权利。例如某企业在与外商洽谈品牌授权经营合同时,外方提供的几十页的合同中只有简单的两条是外方作为授权方的义务,其他均为该民营企业的义务。但由于该企业资源有限,但又急于求成,不愿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导致在执行合约时发生了重大纠纷。第二,诉讼事务维权效果不佳。由于前期投入不足,一旦发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普遍存在书证、物证、电子证据取证困难,办案成本过高,鉴定困难,执行难等问题,这往往也让民营企业无所适从,即使花费重金也较难维护自己的权益。法治管理的价值更因此而无法体现。

3.法治水平有待提高。法治水平低,不仅不能成为企业的竞争力,还会阻碍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在民营企业的法治水平低主要表现在:第一,内部管理未与法律法规的接轨。比如,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新环保法的出台,对企业在节能环保上的要求越来越高。但部分民营企业却没有按新规定进行积极改善,导致能耗、排污指标等严重超标。受到了主管部门的重罚,损失惨重。第二,没有形成规范有效的内部法治管理流程。一些企业即使设置了法律管理岗位,但有些项目未经过科学论证程序和法律人员的参与,导致岗位形同虚设。第三,法治学习和教育普遍缺乏。法治思维在许多民营企业中还没有形成全员化的成果。许多人认为那是管理层或专业部门的事。事实上,法治管理渗透在企业日常管理的方方面面,只有全员的法治思维能力提升,法治水平才会有整体提升。

三、民营企业构建法治竞争力的途径

民营企业的转型实践,必须从顶层设计、价值创造及日常管理等多方面着手,以更好地实现以法治企。

1.法治观念应融入核心价值观。这是企业法治的最高层次。法治,对企业来说,它既指健全的公司运行体系,良好的公司运行状态,更多意味着整个公司成员对制度发自内心的遵守和由此而形成的良好的公司秩序与状态。因此,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首先,要树立守法合规的核心价值观。这是民营企业持久良好发展的根本保障。这意味着,不论顺境逆境,诱惑或压力,企业都应当基于长远可持续发展,以合法性为基本前提,与国家、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接轨,作出科学决策。其次,要将法治融入企业发展战略。即从企业的战略高度去理解和重视法治的重要性。思考法治与企业的市场定位、产品质量、资本等核心竞争力的内在逻辑关系。制度、流程建立的终极目标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进而为客户创造价值。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清晰地意识到法治对企业的重要意义,才会更自觉地践行,而不是为治理而治理。

2.在企业转型升级中精准发力。国内外经济形势不断变化复杂,民营企业在转型升级应当将法治竞争力发挥最大价值。第一,要注重核心竞争力的法律保护。比如某科技公司通过所在园区的法律协助完成了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登记。这帮助该公司在被一家美国公司指控其侵权的“337调查”中取得胜利,对方最终撤销了针对该公司的所有专利诉讼。这个过程中,企业自身并无法律部门或法务工作人员,但他重视核心竞争力的保护,利用较低的成本高效地解决了国际纠纷,因为它在设立企业时就考虑了具有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能力的园区作为办公地点。第二,经营过程中善用法治资源打造核心竞争力。现行的法律、政策是可供利用的宝贵资源,而且是一种人人可运用,无需通过市场“合理配置”的资源。但理解、运用不同,表现出来的价值就截然不同。民营企业大多被认为管理不规范。如果将来自客户、行业、监管部门等的法律规范作为提升法治管理水平的资源,利用政府、行业及客户等对企业的指导、培训和监督,按照法律要求积极完善管理模式,那么企业定会赢得外界的信任和肯定,形成人无我有的法治竞争力。

3.以法治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法人治理结构下的企业,应在坚持“人、事分离,权利制衡,专业管理和创造价值”等原则下,加强以法治为主的制度建设。第一,制定完善企业规章制度。要以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章程为最高自治规范,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战略规划、业务流程、投资管理、资金管理、人员管理等内部制度,明确权利义务。比如根据《劳动法》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应当首先完善企业《员工手册》,让员工更好地规范自身行为,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员工,也才能合法解除合同。以此达到规范运营、风险控制的管理效果。第二,加强法律研究,为企业谋取更大的经济效益。企业法律工作者应加强对现行法律政策的研究,并使研究成果被企业尽可能采纳,协助企业决策更好地趋利避害,达到法治的最大效益。第三,全员学法执法。通过微信、网络等新媒体的多种形式和方法,提高企业法治宣传教育的及时性、实效性和普及性,日常管理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努力使员工都成为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具有法治思维的民营企业将在市场激烈角逐中展现出新的核心竞争力。当前民营企业转型发展,以及越来越多中小型创业企业新兴发展,必然使企业面临许多复杂情况和新问题, 形成法治竞争力是民营企业的重要竞争力,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1]李贵连.法治是什么――从贵族法治到民主法治[M]. ,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8):引言.

[2] 彭澎.企业法治建设的时代意义与核心内容[J]. 湖南商学院学报,2011(3):107.

篇5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3-0179-03

和谐校园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校园建设离不开作为现代社会进行权利分配、义务界定和利益协调的法律规范。以法律精神为基础,以法治原则为支撑、法律规范为依托,调整高等学校内部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校园内部各要素的积极性,实现校园的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运行,有助于实现大学校园和谐。

一、大学校园群体结构分析

和谐大学校园的实质是大学内各类关系的和谐,对校园九大关系的“应然”和谐状态和“实然”现状进行系统分析,是本研究的基础。

1.师生关系

学校内的教师可分为两大类:讲授教师和管理教师。讲授教师就是一般所言给学生上课的、指导学生实践活动或科研的教师;管理教师包括学校各类行政人员。现代教育是高度社会化的教育,两类教师从各自的角度,对学生进行教育。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6条、第47条和第48条的规定,只有取得教师资格,被大学校长所聘任的,才能够成为教师。本文所论师生关系是指讲授教师和管理教师与在校取得学籍的学生之间的关系。师生之间的和谐关系应该是尊师爱生,我国高校师生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积极的“和谐的”。师生之间关系不和谐的方面主要是:教师课程供给和学生学习需求之间的矛盾;教师对学生学习评判是否客观公平;管理教师对学生管理是否科学,对违纪学生处理是否妥当等。

2.教师与校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教师与校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也可以称为是讲授教师和管理教师之间的关系。这组关系的实质应该是学校员工内部关系,但因他们是两类工作性质不同的群体,他们之间既是共同育人的平等协作关系,也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管理教师具有服务与管理的两面性,对讲授教师的服务义务和对讲授教师的管理职权相结合。互帮互助,协作配合是两类教师之间的正常和谐关系,与之相反的就是服务不到位和不服从管理。

3.干群关系

干群关系的实质是围绕学校行政管理权力发生的关系,干群关系是影响任何社会领域的一个基本关系,这对关系又是决定某一社会领域的运行状况。大学校园有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等三大权力体系。一般说,党委及党的系统掌握大学的政治权力,其目标是办学方向正确;校长及相应管理系统掌握大学的行政权力,其目标是保证办学的秩序、效率和质量,其工作是控制和配置教育教学资源,包括人、财、物;由教授组成的校学位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掌握大学的学术权力,其目标是维护学术和教育自由并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其工作是进行学术和教育评价。

4.其他六类关系

除了师生关系、教师与校管理人员的关系和干群关系之外,在当今中国,大学校园内还存在党政关系、党团关系、在编教工与编外勤杂工的关系、学生之间的关系、教师之间的关系、学校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等六类关系。这六类关系中,党政关系、党团关系式两类政治关系;其余四类关系应该是一般的同业关系和民事关系。

对上述关系进行梳理的意义在于:哪些关系是影响和谐校园建设的重要关系,并且其中的哪些关系是通过法制化建设能够和谐化的,而其中的哪些关系又是通过学校内部规则的完善所能够调整而和谐化的。

二、大学校园三大基础关系的制度调整分析

所谓制度就是一系列的规则,不同的关系受不同的制度调整,校园九大关系依托各类制度及制度平台。

1.大学中三大基础关系的法律分析

在九大关系中,师生关系、教师与校管理人员关系和干群关系是基础关系。在我国,大学一般指国办大学。国办大学承担国家赋予的向国民提供高等教育的职责,大学与学生之间既存在教育管理关系,也存在生活服务关系。学校和学生的教育和教学过程是一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高等学校经由国家法律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教育法》第28条的规定体现了大学的这种特性。第28条规定,……(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体现了学校和学生之间、学校和教师员工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第37条、第38条、第39条和第40条的相关规定,大学所提供的教育是代表国家对公民实施的一种职责性公共服务。大学和学生之间形成的特殊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影响师生关系,使其也带有浓厚的行政法律色彩。

2.大学中三大基础关系的法制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三部法律是调整大学学生、教师和学校三方面关系的基本法。除此之外,还有主要以调整学校和学生之间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高等教育职责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的通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务院纠风办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12部。有两部主要调整学校和教师之间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师资格条例》。

3.大学依法自治:一个具体案例

教师甲独自组织教学和考试,要求学生把完成的电子考卷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他,同时把自己的邮箱地址告诉给了学生,并提出以他某日前收到邮件为准,迟交者按旷考处理。到期他仍未收到两名的邮件试卷,后教师甲对这两名学生按旷考来处理上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按照旷考对学生予以处理。学生不服,上诉至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事后查明,学生发邮件时写错了邮箱地址而导致教师甲没收到。网络交卷的方式是教师提出的,教师有责任、有义务高度地注意网络交卷所带来的意外,并为这种方式所出现的意外负责。其实,即使学生不记错邮箱地址,由于网络原因,也可称发生迟交的情形,因此,教师在到期没收到邮件时,一定要采用电话询问,或其他方式与学生联系。教师甲虽有考试方式的确定权,也有考试规则的设定权,但是,他所设定的考试规则使自己承担了较小风险,而使学生承担较大风险,这显失公平。至于组织考试的权力是否能够下放给教师,如果受到质疑的话,学校管理部门是否应该负责也个问题。因此,我们需要明确,大学有了自治权,但更重要的是依法律的规定或依法的精神制定好校园自治规则,即会用自治权、用好自治权。

三、大学校园法治路径

法治的实质是事先有制定良好的规则,依此行事,事后依此协调,即实现大学法治的重要途径在于校内规则的制定、公开和执行。

1.制定校内规则,平衡权利义务关系

完备的法律和依此而制定科学规则,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1条、第32条至第38条规定,大学具有极高的自治权。在招生、招聘、教学、科研、考试、考核、对外交流、奖惩等多方面工作中,大学有权制定规则、依法治校,完成法律所赋予的教育职责。“学校规则的制定相当关键,在已发生的纠纷中,造成学生管理侵权行为的源头,绝大多数都是源于高校的规则”。在制定各种规则时,要坚持不能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平衡学校的教育目的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探寻二者合理兼顾的制度“临界点”。第一,实体内容方面,学校秩序与学生权利要兼顾,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改变工作中过分限制学生行为的传统做法,应自觉形成管理是制约管理者权力并落实管理者责任的现代法治理念,并将这种理念具体化为规则。第二,从程序方面,制定规则要听取一线教师、学生的意见,他们的意见要实质吸收,才能真正使这些制度贯彻执行。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一般来说所有的管理制度都是高校内的相关部门制定的很少经过自下而上的讨论许多制度是教师或者学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就颁布的由于它是部门制定当然带有浓厚的部门利益这种未经充分民主讨论的制度带有先天不足不被人认同或认同低就不足为奇了。”

2.公开校内规则,培育法治思维

“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基本前提,“有法”要求法律不仅让执法者知晓,而且要让国民知晓,公开是知晓法律的必经途径。利用互联网搜索河北省三所大学内部行政管理部门在其部门网上所列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校内自治规则(学生处、教务处、人事处、保卫处、外事办、科研处、财务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规划与建设处)公开情况(网络查询截止日为2013年4月25日),发现某省工业大学共85部,省综合大学108部,某省滨海大学40部,公开的数量与实际制定的数量相比,并不多。有的学校行政管理上有单独的办公网,将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校内自治规则在互联网上公开,没有在互联网上公开。公开在办公网上的,只能是管理人员了解,学生和教师两大被管理对象并不能看到。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公开,无论制定得多么详细,只要不能够被管理者所充分知悉和了解,其效力和存在的意义就不能达到预定目标。“目前我国高校信息公开网站建设现状很不乐观,还有很多方面需进一步改进优化,使得高校信息公开网站标准化、规范化,高校信息公开网站既是一扇展现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门窗,又是一架沟通高等学校和公众的桥梁。”

3.宣扬校内规则,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制定了规则,公开了规则,还只是停留在法治的假设的状况下,要实现真正的法治,必须宣传,让每个人知道法的内容、知道法的运行方式。简单地说,法治社会建设,关键要宣传法律,这是一个基本方式和基本要求。依法治校是达到和谐大学校园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而依法治校的关键就是要宣传规则。对于学校工作人员,学校各部门开展多形式的行政行为法律化、规则化竞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尤其是宣传依法治校的理念。对于大学生而言,既要重点把握以课堂教学、学则学习等教学环节进行显性法制教育,也要重视开展以模拟法庭观摩、法律动漫大赛等等课外社会实践和竞赛式隐性法制教育,构建显隐结合、内外结合,全程、全员参与的一体化法制教育网络。

大学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区域,是由数组关系组成的社会网络,尤其是青年人和知识精英积聚的区域,承担着培养人才、创造传播知识和思想、传承和引领文化及服务社会等方面的功能。但也更加渴求并敏感公平正义,所以也是一个容易引起发生的社会区域。所以,必须对校园内的各种关系进行类型化区分,根据关系类型的特点,依法治理。

参考文献:

[1] 朱钰珏.我国高校师生关系的现状与改善策略[J].现代教育科学,2011,(1):57.

[2] 湛中乐,李凤英.论高等学校之法律地位[M]//湛中乐.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5.

[3] 周光礼.教育与法律――中国教育关系的变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篇6

〖内容提要〗 文章认为,为何要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是从历史的角度看其有应然性和重要性,以及其是法治本身的需要;还认为,法律信仰的培养所面临的障碍是中国传统文化和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立法的膨胀、司法体制弊端的存在、法律效益的低下以及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等因素的结合,因此,要将法治精神的建设同市场经济建设结合起来,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消融国家优位的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守法观念。

〖关键词〗 法律信仰 信仰 培养 法治 法治精神

依法论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像任何一个国家步入法治化一样,中国政府要步入法治化轨道,要建成法治国家,应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是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如果说前者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和法治精神得以形成的关键。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那么要建成法治社会和合理、公正的法治秩序也只能是一种空想。本文试就法律信仰的培养,推进法的精神形成的问题作以下几点探讨。

一、 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分析

1. 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

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同时,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不容置疑,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崇高追求并达到适应当时经济状况的需要,很大程度激发了当时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而这种信仰的产生,无疑促成了当时城邦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告别原始共同体的人治模式,进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之中。

第二.在西方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所发起的许多运动中,以各种形式来(绝大多数是以法律的形式)提倡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反对和废除封建等级和特权观念等等,这一切无疑为后来的资产阶级的法治国理论奠定了基础。即使是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培育和传播了马克斯·韦伯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精神,这一精神高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因而这一信仰理念,又使广大宗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的统治中解脱出来,而自愿在当时已成为社会权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即在信仰法律的观念的支配下积极投身于政治经济活动,这促成了西方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进一步为近现代的资本主义法治战略的实施和实现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

总之,纵观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国家的法治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公众的法律信仰的培养对于其法治化的形成,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就能很好地促成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达到一国法治化状态的确立。现在,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一方面需要自己的不断摸索,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其他法治国家中吸取经验。而上述的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对法律的崇高追求之情以及信仰之理念正是我们所可以借鉴的,这对于我国法治国家的构筑是不无裨益的。

2.培养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需要。

“法治应当优于人治”①.,这已成为定论,尤其是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更需要法治。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一个国家法治应具备两方面的条件,其中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因而,仅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肯定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一种内在需要。

首先,我们讲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足够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可和接受,即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法律就会没有权威,犹如一纸空文,那么法治就会论为人治了。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 “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②其次,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保证,或者说是法治的“软件”系统设立的基础,其深刻反映了法治的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反过来说,法治的这种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又是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反映和表达,而构成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无疑是那生活干社会之中的全体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普遍的、共同的精神、情感和认识,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因而,从这一意义上讲,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整个社会法治的精神的形成,从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最后,从法治本身的内涵来讲,法治所要表达的意义是:法治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共同的一种精神和信仰、意识和观念,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心态;法治的精神在于合法颁布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然而,这些“公式”所要成立的条件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没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这一切只能成为“空中楼阁”。诚如伯尔曼所讲,“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①

二.培养法律信仰,推进法治精神形成所面临的障碍分析

首先,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封建帝制的皇权至上,宗法、特权观念、专制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产物,即长久的封建人治传统的中国所构造的法律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中国这种传统法律文化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权力本位的价值体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只是“一直确认并全力维护专制王权的绝对至上性。”②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总会出现权力高于法律、法律低一等的认识,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便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也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了,法律就如一纸空文。伯尔曼也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③毋庸讳言,若真的如此的话,那不仅将对法律的培养造成障碍,同时也将给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造成极大的障碍,使中国法治面临被抛弃的危机。 再次,司法体制存在着弊端,法律效益低下,难以满足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法律期望值。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公安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等许多方面还不完善,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难以行使,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吃卡拿要、以言代法、办关系案、办人情案等腐败现象依然大量地存在。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缺乏其公正性,打官司褪变演化成了打关系,打官司成了完全是金钱、关系和人情的较量。一个同样的案子在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却得出了不同的结果;还有,有的当事人即使打赢了官司,其诉讼也难以得到实现,诉讼价值也难以得到实现,审判结果成了“法律白条”、“一纸空文”。这带给社会公众将是对法律后果的失望和缺乏信心,这样就会使他们萌发出“有法无法一个样”的心理模式。万一这一心理模式成为定势,那法律信仰的培养,法治精神的培育只能是一个“乌托邦”式的构思。

最后,法治理论中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冷却了社会公众心中炽热的法律情感。法律工具主义论者认为法律只是统治者手中用于对社会进行有效而强力的控制的工具。然而,大家都知道,工具是一种没任何思维和良知的东西而已,它是一种静的没有活力的物品。如果说法律是一种工具的话,法律将失去其内在的价值和活力,失去其灵魂和良知,成为伦理价值缺失的残疾之物。当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害怕国家强制力制裁的话,那法律就无法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一个法律制度之实效的首要保障必须是它能为社会所接受,而强制性的制裁只能作为次要的和辅的保障。”①

三、培养法律信仰、推进法治精神形成的对策分析

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其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然而,大量的社会现实告诉我们现行的法律没有能够真正成为社会公众所信仰的对象,从而决定了培养社会公众崇尚法律的情感的艰难程度。可是中国要走向法治化,要建立成法治社会,就不得不对社会公众法律情感的培养,激发起他们对法律高度认同的热情,也不得不将法律作为整个社会所信仰的对象,从而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为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重视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这是培养法律信仰和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条件。社会公众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就激发不了公众对它的渴望。应该说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从而萌发了信仰的雏形;同样,采取对法律信仰的认同和鼓励也会引发起社会公众对权利意识的重视。我们说权利意识的培养主要在于主体——社会公众的自我意识的苏醒。然而,在现代社会实践中,立法者一直崇拜和迷信国家政权的强制与威慑,而忽视了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公众的主体性与自我意识。社会公众在国家的强制和威慑下,无可奈何地被动服从法律,逐渐麻木了其自主判断的思维,也逐渐泯没了其参与的热情,这样其独立的人格丧失了,而顺从的、充满奴性的依附人格便长成了,权利意识在其心中就荡然无存,那么我们所倡导的法律信仰就无从谈起。

2.把法治精神的建设同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培养社会公众法律信仰观念的重要基础。我们“必须看到,法治和经济并非是绝对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结构上的功能互动的关系。法治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提供一种理想的次序和制度环境,经济为法治提供某种基础。”①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在对古希腊罗马法治精神起源的考察之后,认为生产要素的流动特别是劳动力的流动带来得最显著的政治法律后果就是打破了以等级和特权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格局,建立了自由、平等、契约的新的格局,从而孕育了和催化了人们对法律神圣、法律至上的精神追求。现在,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状态之下,而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所倡导的是公平、自由的竞争,随之产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防止社会各种弊端的滋生,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形成一种崭新的法律态度,普遍对法律产生一种高度的认同,认识到法律不是自己生活的障碍,反而是与自己生活密切贴近的必备条件了。社会公众没有了对法律那明显的敬畏和距离感,有的只是对法律所产生的归属感与依恋感,从而激发了他们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这种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成为了构造法律信仰和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沃土。

3.现代法治理论要消融国家优位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理念。这种生活优位理念应包含以下观念:国家是为社会服务的,而不是社会为国家服务的;社会是目的,国家是为公众服务的工具。潘恩曾说:“政府不过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其目的在于为全体国民——个人的集体的——造福。”②这正说明了社会优位这一理念。现实中,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项法律是所有社会公众意志的体现,它们是面向整个社会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有序化,而不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和国家手中依靠强制力保障的“大棒”。假使法律的出台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这就会使社会公众丧失对它的信任而成了一味地消极服从,从而弱化了他们内心的法律情感。那“没有了神圣的渊源,也就没有了永恒的有效性。”③正如伯尔曼所说:“正如心理学研究已经证明的那样,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象信仰、公正、可靠性和归属感,运较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是警察。”④社会的主体是广大的社会公众,那么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也正是国家为社会、为广大的社会公众服务的理念,这样的一种理念是培养法律信仰、促成现代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条件。

4.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是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也是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由于国家公职人员作为由人民委托执掌一定权力的代表和法律的卫士,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①假使执法者、司法者自己首先知法执法又犯法,就会“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违背党的领导,也会损害全国人民的利益。”②这样的话,就会众叛亲离,甚至会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这并非是危言耸听。这也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③因而,为了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素质教育,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等各种制度,扶正祛邪。

四、简短的小结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要唤起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就是要使社会公众重视自身的独立人格、自由和利益,就是要使权利本位在他们的法律观念中占中心位置,从而激发起他们内心对法律信赖、信任和尊重的灼热的情感,并进一步在无形中培养了他们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并且是类似于宗教那虔诚的信仰。这种虔诚的信仰会促成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即将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的精神,从而加速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法学系)

①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

② 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1,199页。

①「美伯尔曼著:《法律和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54页。

② 张文显著:《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1页。

篇7

一、司法行政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

1、保证国家稳定繁荣。一个运行良好并能长久稳定的国家都必须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民众有了稳定的社会基础,就会在稳定的国家环境中得到自由全面的发展,而如何理解和把握本部门在新时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制保障三大职能都与社会管理密切相关,而且参与社会管理面广。如普法依法治理,这是基础和前提,通过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和推进多层次、各领域依法治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具有直接服务社会作用,能发挥法律服务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专业优势,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更具有独特作用,社区矫正通过行刑社会化,对服刑人员有效监管,促使社区矫正对象掌握生活技能,达到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安置帮教通过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达到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使社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国家更加稳定繁荣。

2、合理调节社会利益关系。近年由于收入差距、腐败、利益而引发社会问题,矛盾逐渐凸显,这对于逐步走向繁荣的国家不相适应,因为不为群众着想,什么问题解决不了,矛盾就会依然存在,什么样的管理也没有用。只有适应新形势,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强化社会管理,合理调节社会利益关系,解决政府职能在社会管理方面“错位”问题,在医疗、就业、养老、教育、低保等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视并优先解决民生问题,才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司法行政具有法制宣传、政策导向功能,调解社会矛盾化解功能,社区矫正刑释解教帮教功能,公证律师、法律援助服务功能等都能通过服务,宣传、引导、法律解释等方式合理调节社会利益关系,从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共同营造和谐社会。

3、推进法治化管理进程。加快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就必须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律化解社会矛盾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能力。司法行政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承担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这一职能决定了司法行政在推动民主与法治,推动依法治国方略贯彻落实的重要功能作用,也充分说明了司法行政在推动依法行政、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司法行政通过发挥职能作用,提高行政部门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并通过执法检查,完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在依法治国的大方略下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监督网络,促使其行政机关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推进法治化管理进程。

二、司法行政在创新社会管理中承担着重要职责

1、承担着法制引导职责。司法行政在我国司法体系和法制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对法制宣传、依法治理等行政事务实行国家管理,在以权利义务统一、权力责任一致观念的培育上具有引导公民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提升公民权利意识、义务意识,培育法治文化、养成公民法律思维习惯的感召力、影响力和示范性,引导公民积极、有序参与政治法律实践等重要作用。司法行政大力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依法治理工作,加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处于法制引导和法治实践规范作用。

2、担负着社会矛盾化解职责。司法行政在国家赋予的人民调解指导监督职能上具有重要地位,在国际上己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国家社会管理中成为开展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针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多元化,虽然给预防和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造成了一定压力,但司法行政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担负着社会矛盾化解职责,利用人民调解组织点多面广、扎根基层、联系群众独特优势,构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发展专、兼职人民调解队伍,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在社会管理中及时化解不断出现的社会矛盾,破解面临的难题,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发生,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3、履行着法律保障职责。当今社会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有更多的期待,司法行政具有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律师、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等重要职能,担负着为社会不同阶层和群体提供各种类型的公共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职责,特别是在现在改革攻坚阶段,各种社会矛盾集中突现,司法行政通过自身法律服务多样性和全方位法律服务工作,构建法律服务衔接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和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三、如何在创新社会管理中巩固不可替代的地位

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是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关键,司法行政如何在大局中找准位置、发挥作用、体现价值,应是司法行政机关在创新社 会管理中思考和探索的话题,因此司法行政应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社会管理创新作为第一要务,认真谋划,勇于实践,以担负社会管理责任为目标,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为平台,创新机制,通过各种渠道倾听群众呼声,找到破解的办法和根治的良方,以此深化司法行政工作。在创新新的新机制上,笔者认为:

1、在立法中找准自身核心地位。司法行政机关是政府对司法工作进行行政管理的专门机关,是我国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司法体系和法制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担负着重要责任。目前在国家对社会管理创新尚未立法,部分地方立法己纳入议事日程,司法行政应加强对社会管理的专题调研,探索社会管理的新途径,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新方法,勇于担负司法行政机关代表政府对行政部门社会管理事项进行管理的职权,在地方法规中争取承担起社会管理组织领导和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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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和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是调整公民行为的社会规范。而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另一种形式,规制公民的义务,依赖于社会舆论实施,它是公民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和原则的总和。法律与道德的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马克思认为,法律和道德都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为经济基础服务,同时受到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直接影响,并为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服务。二者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一致的。其次,法律和道德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法律贯穿着道德精神,道德的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道德通过对法律某些规定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度的评价,促使法律的废、改、立,使其保持法律的伦理方向。法律则通过立法和司法,促使某些道德规范完善和发展,制约不道德行为。法律和道德的社会本质和服务方向是一致的,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培养和赞扬的行为。法律是道德的政治支柱,道德是法律的精神基石。道德和法律的区别,道德是基于人性至善的观点而立德,法律是以人性之恶而戒行。从法理上讲,二者的区别存在五点。首先,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用成文的规范形式表达出来,按照程序实施的。而道德是以社会意志出现的,它的存在形式有多种,而表现形式是社会舆论。其次,违反的后果不同。违反道德通常受到的是社会舆论的批评、谴责,这种惩罚是不经过程序,直接实施的。而违法是要按程序处理的。所以道德调节具有灵活性、普适性,这是其优点,也是其缺点,道德制裁没有确定性。其三,二者调节人们的行为方式不同。法律是通过为人们确定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来调节公民之间的关系。而道德则是通过为公民指出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而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道德则是以义务为本位的。其四,法律和道德调整的对象是公民有意识的行为。但法律主要调整的是公民做出的外在行为,道德则是要求公民的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道德准则。其五,二者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法律的体系结构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制度系统,而道德体系结构则是个别的道德规范组织在一起,没有制度化。

(二)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联系和区别

大学生法制教育是法治模式下公民法制通识教育的一部分,其内涵是在国家主导模式下对公民的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法制意识以及法治信仰的培育,法制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并引导其树立法律信仰的教育形式。大学生道德教育,是国家培育公民高尚的道德品质,形成道德习惯的教育形式。其内涵是对大学生有目的地实施道德影响活动,提高大学生道德觉悟和认识,陶冶道德情感,锻炼道德意志,树立道德信念,培养道德品质,养成道德习惯。在思想政治教育视野下,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目的是相通的,都是为了培养人,塑造大学生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当代社会公民应该是全面发展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的公民,法治公民和道德公民是核心价值观所要求的,也是高校和大学生所追求的目标。但目的相通,并不意味着教育形式的相同,法律与道德本质的区别,注定了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相互独立是发展的必然趋势。首先,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目标一致性,决定了二者相互联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行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所以,必须坚持一手抓法制,坚持以宪法为指导下的权利本位的法制教育,无论是法理信念、法治信仰,还是与生活联系紧密的部门法都要以有效方式给予宣传教育,使之深入人心,形成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意识;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注重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特别是优秀传统道德。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但问题是如何做到这一点,光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够的。仅凭人的天性去行善往往是不可靠的,行为还需要借助法律规范来强制,进而进行教化。反之,只有法律的底限要求的不为,也很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还需要道德的高层次为人的修养。高校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法制教育具有的普遍约束性和道德教育具有的层次性,要并行不悖,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应呈现出互动性与交叉性,在法制教育中体现道德精神,在道德教育中渗透法治元素,将二者的教育作用最大化。其次,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异质性,决定了二者独立发展的方向。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应将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主要目的厘清,法制教育解决的大学生权利保障问题,认清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法律普遍性约束。道德教育解决的是大学生的修养问题,具有层次性差别。当前大学生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均衡,形不成教育平衡支点,对于道德教育重视,忽视了法制教育,重劝导轻约束,重自律轻他律,重扬善轻抑恶,其直接的后果是道德教育效果空泛。要改变这种状况,笔者以为,必须以法制教育的独立发展为前提,加强法制教育在思政教育中的分量。形成一个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全员重视法制教育的氛围和环境,并且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给予认真研究,以形成独立的教育科目。使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两个轮子走路,羽翼双飞,平均用力,形成合力,既避免道德教育的空泛又解决法制教育实效不足的问题。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对德育教育的重视,削弱了法制教育的独特性和固有本质,使得法制教育缺失了超越的形而上的哲学思维方式———法治哲思,造成法制教育的德育化,这是弱化法制教育的特征。法制教育实质为普法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它是一个系统性的社会工程,大学法制教育应是其中最为重要一环,如果法制教育忽略了法治思想的渗透,那么大学生思考问题的方式依然从道德考量,就会遵从于权威、人情和关系,最终会使得自身权利附属于权力。这和国家、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是相悖的。弱势的法制教育一旦与强势德育教育结合,其后果很必然是依附于德育教育,使得法制教育效果呈现出道德教化的“高大上”,缺少了法制教育所应蕴含的法治精神。要改变这种依附情况,法制教育必须有其独立发展空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行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蕴含着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是相互独立的意境。二者在约束路径上是不一样的,法制教育是注重他律的教育,法治的本质其实也是在追求一种对秩序的认同,也就是对法治的认同和内化,强调的是从大学生内心中有一种所敬畏的边界,树立一种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加强大学生对法律在本质上的理解,侧重于对权利的彰显。强调他律,对于个体来讲,其所关注的是自己的外在行为合乎法律规定的约束,他律能够充分限制个体的为恶,最大限度地约束人的不良外在行为。法律规范表达的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也是每个人都能达到的普遍性要求。道德教育注重的是自律,道德教育基于人性之善,道德境界是分层次的,是逐渐向上的,对人的德性要求是分层的。一个人作为社会中的个体,是需要在道德教育过程中不断完善的,其追求的道德层次会越来越高。大学生的道德教育也是如此,其关心的是大学生自律情结,专注于义务的认同,在反思和自责的过程中,强化自新的修养,这是传统儒家文化“修齐治平”的精华,也是古代君子之德所追求的境界。至此,大学生法制教育独立于道德教育的发展是合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向和目的的。

二、加强法制教育独立性的有效途径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独立性发展,是由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决定的,也是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法治社会所倡导的,摆脱隶属于道德教育的地位是由法制教育的特异性决定的。只有更好地独立发展,才能够更好地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保证作用。各高校应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强化法制教育的理论研究,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规制,制定具体措施推进法制教育。

第一,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体系建设。从教师的法律素养到学生法制教育目标以及法制教育目标考核给与明确化,大学要有专门的法制教育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强化法制教育的课堂教学,增加法制教育教学课时。创新法制教育课堂教学的教材和教法,增加上课时数,仅凭十几个课时很难谈及大学生法制素养和法制意识的培养,建议单独开设法制理念课程。要积极拓展教学时空,利用媒体、网络、社团普及法律知识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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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作为高校法制课教师,笔者深切感受到:长期以来一些高校的法制课教学停留在法律知识教育阶段,走不出“法律仅仅是工具”的认识误区,使得广大学生难以真正体验法律的精神意蕴和丰富价值。现在,不少大学生依从法律多半出于畏惧法律的心理,很少有人主动地、自愿地依从法律;一些大学生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并不是欠缺法律知识,相反有不少大学生法律知识很丰富但却常常规避法律甚至违法犯罪。因此,我们需重新审视高校法制课教学,切实提高该课教学水平。

一、加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势在必行

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全身心认同。它体现的是人们对法律的态度。一旦某个人对法律产生信仰,他就会积极主动地学习和实践法律。这时,学法、用法、守法乃至护法就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强大精神动力。可见,法律信仰比具体的法制观念更具感召力、统摄性,它对人的法律素质的提高起着决定性作用。可以说,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境界,是法律素质的灵魂。因此,在大学生法律意识或法律素质的的培育过程中,我们应把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作为至为重要的乃至终极的培养目标来看待。

可喜的是,目前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在第七章明确提出了大学生要树立法律信仰这一要求,并且围绕这一主旨在教材内容体系上作了特意安排。表现在:第一,教材第五、六章介绍了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家庭生活领域与大学生关系密切的一些法律。这使大学生能充分认识到社会生活各方面需要而且必须有法律规则,自己的身边处处有法律规则存在。第二,教材第七章探讨了“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问题,其中涉及“领会法律精神”、“树立法治观念(含民主与法制观念、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加强法律修养(含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等主要内容,这些内容与法律信仰的形成息息相关。第三,教材第八章不再过分强调法律条文的介绍,而是注重大学生对我国法律制度的总体把握和概括了解,其用意在于使大学生认同我国的法律制度。这种编写思路显然是与以往《法律基础》教材过于注重法规知识介绍而忽视大学生对法律价值的体验,和法学教材编写思路雷同等特点很不一样。

然而,笔者发现仍有一些教师没有对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问题给予足够重视。表现在:一些教师认为高校法制教育就是要让大学生懂得更多的法律知识,为此追求传授法律知识的深度与广度,但因学时少、内容多,于是就在课堂上搞“满堂灌”,争分夺秒讲解法律条文,力求最大限度满足学生对实用法律知识的需求。如果把高校法制课等同于法律常识课,强调其知识性而忽略其思想教育性,这就改变了该课的德育性质。现在有些高校把法制课讲成了法学概论课,内容的取舍随意性较大,对学生的考核片面追求法律知识的掌握,显然违背了法制课的教学宗旨。由于教学指导思想有偏差,教学内容设置、师资配备、教学方式、教学评价体系等方面存在问题也就在所难免。难怪据陈大文先生的调查显示,现在大学生对高校法制教育性质的认识,判断为智育(法律知识教育)的竟然占32.7%。笔者认为,尽管大学生知悉法律很重要,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但知法者不一定是守法者,知法是前提和手段,守法、用法和护法才是法制教育的目的。

二、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的目标要求

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的目标就是使大学生绝对认同我国的法律,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具体来讲,有四个方面的细化目标:

第一,大学生要对法律的价值绝对认同。大学生不能将法律仅仅作为一种工具来看待。当法律只是被当作维护阶级统治或维护自身权利的实用工具,特别是被当作一种可以被一部分人随意玩弄、缺少灵魂和良知的东西时,当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害怕国家暴力机关的制裁时,法律就难以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因此,大学生应当对法律所蕴涵的自由、正义、公平、秩序等价值有切实的体验,真正感受到法律表达了他们的要求,法律是为了他们而存在的,他们才珍视法律,绝对认同法律。

第二,大学生应确立“法律至上意识”。大学生应感知到法律在他们的生活中无时无处不在。他们应认识到自己的每一个行为都处在身边法律之网的笼罩下。此外,大学生还应把法律置于至上的战略地位来看待。如果在他的生活中有其他行为规范(如道德、纪律、政策)和法律产生冲突,则必须舍其他而求法律,也就是说要以法律作为衡量其他行为是否规范有效的前提和准绳。在法律的效力方面,大学生还要认识到未失效的“恶法”也是法律,必须得到遵循。

第三,大学生应具有积极守法的精神。大学生们应将守法看成道德义务而自愿守法。如果他们是基于法律的强制力而不是自己的内在需求而守法,则表明其对法律并没有信仰,法律仍然是外在于他们的。如果大学生不是因强力而是凭良心守法,不是因他律而是因自律乃至自由守法,并把守法行为视为自己承担的义务和对于自身人格的基本肯定,那就表明他们具有了法律信仰。积极守法精神还要求大学生在有法律规范的情形下,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时,他们也同样应当遵从法律的精神,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的本意。

第四,大学生应具有强烈的法律参与意识。这表现为:一是大学生要认识到权利是义务之母,要具有权利本位意识。除了具有权利保护意识外,还应当积极要求法律规定新权利。二是大学生还应当促进现有法律不断完善。大学生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要有对现有法律的质疑精神。三是大学生应积极打击破坏法律的行为,比如采取见义勇为等各种方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也就是说要有维护法律尊严的意识。

三、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切实改进法律信仰培育工作

1.改进教学内容

从法律信仰形成的角度审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应注意抓好如下几方面的教育:一是应将法律工具的优越性、社会主义法律的超工具价值(如正义性、民主性等)、大学生的主体意识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宣讲。只有将法律不仅仅看成工具,将学生不看成工具而是看成具有自身价值追求的主体,法律才能真正被大学生认同。二是深刻分析传统政治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中对法律信仰形成具有消极影响的因素,大力批判,并且帮助大学生正确看待现实社会法治运作状况,既不能说得一团漆黑,也不能粉饰太平,帮助大学生调整对法律的心态。三是加强现代法制观念教育。在各个部门法中都有一些法治观念,它们通过立法宗旨、法律基本原则等体现出来。在法制课教学中绝不可忽视这方面的教育。四是通过法律基本知识和理论的教学,使大学生养成用法律进行思维的习惯。如果仍立足于纯粹法律知识的传播,高校法制课就是失败的。如果能把培养学生法律信仰作为这门课的主要任务,传播人权、平等、自由、理性、秩序等法的基本价值观,把具体的法律知识精心设计为培育法律信仰的载体,教师的教学就会符合高校设置该课的初衷。

与教学内容改革相伴随的是要改革法制教育评价方法。目前,各高校法制教育考核的内容仍集中于法律知识,学生追求的仅仅是该课程的卷面分数,学完后并未真正养成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法制教育关键要看学生的行为实践。法制教育评价应实行卷面考试和行为考察相结合,强调学生的“知”、“行”统一。让学生感到不是为了考试成绩而是为了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而学法。

2.改进教学方法

在这方面,关键是要运用“主体性德育”的教育理念来开展教学。主体性德育就是把学生作为教育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其思想品德形成规律来开展教育,而不是“目中无人”的教育。这体现了教育的针对性。自觉地把这一教育理念落实到法制课教学过程中,能加快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在此,我们需要格外注意的是要强化大学生对法律价值的体验。大学生只有经过法律价值体验过程,他们才有可能对法律价值产生认同心理。只有对法律价值的认同达到足够的程度,才能对法律产生信仰。可见,大学生法律信仰形成过程就是大学生对法律进行科学的、充分体验的过程。离开了这个过程,不论法制教育多么卖力,教育手段多么先进,法律始终不能内化为大学生的价值追求。因此,首先要让大学生感受法律的存在,特别是联系自身利益需要来感受法律的优越性。在对法律感受的基础上,对法律所具有的价值要上升到理性层面来认识,这就需要大学生认真分析法律的价值属性与自身价值追求是否一致。只有经过法律价值体认,大学生才有可能对现有法律体现的价值表示认同。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从最初对法律产生信任,到产生法律信赖、法律信念,直至形成法律信仰,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教师不懈的努力。

而且,让大学生对法律产生信仰,还需要教师在法律认知教育、法律情感教育、法律意志教育和法律行为教育诸多方面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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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无论是办学软硬件资源、生源素质,还是办学经验积累等,都存在着“先天不足”。要想寻求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实事求是地找准自身办学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强化、开发、利用现有的办学资源,形成切合实际、独具特色、以培育法科学生创新实践能力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这样才能摆脱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需求“两张皮”的现象,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一、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现实困境

1.办学资金的匮乏

法学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不仅需要有科学合理的办学规划和措施,还需要有足够的办学资金做支撑。然而办学实践中,多数新建本科院校举办法学教育不仅没有与办学规划相匹配的办学资金做支持,而且对法学教师福利待遇的改善也困难重重。无奈之下,为求“发展”,一些学校想尽一切办法创收,且创收的形式和途径与专业发展毫无关联,完全是出于经济目的,这样就势必会分散教师的精力,最终影响育人的效果和质量。WWw.133229.Com

2.教学基本条件及教学保障建设滞后

图书资料和网络教学学习资源不足、专业阅览室建设缺失或者功能欠缺、教学经费投入不够、其他教学基本条件和教学保障建设滞后等,是目前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普遍面临的问题。此外,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滞后且单一化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例如:尽管大多新建本科院校也都设有模拟法庭,但无论从场景、服装、道具的逼真程度上,还是从其本身的实践教学功能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欠缺,“模拟”效果不佳,而且其他形式的法学实践教学设施建设也普遍缺失。

3.师资队伍的“质”“量”均欠佳

一方面,教师的职称、学历不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欠缺,即“质”不佳;另一方面,每个教师往往要上两到三门甚至更多的专业课,一些非法学专业的教师也被拉来上法学专业课,即“量”不足。师资队伍结构严重断层,专业底子较好、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年龄偏大且人数少,而青年教师虽然数量较多,但理论功底和教学经验都尚显稚嫩。此外,由于新建本科院校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较少,教师的专业视阈比较局限,不利于法学教育的发展和人才的培养。

4.培养目标定位的模糊性和课程设置的不合理性

在培养目标定位上,一些新建本科院校往往不切实际,盲目求高求大且没有一个具体的规格标准,以致办学导向不清晰,制约了专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这其中既有新建本科院校之间相互攀比的因素,也有为本校法学专业师生鼓劲的意味。比如,提出“早日建成国内或省内一流法学院校的目标,实现跨越式发展……培养法学高级专门人才”等此类口号,这种脱离自身实际空喊口号、乱定目标的结果只能是“目标归目标,口号归口号”。

此外,与培养目标定位模糊相对应,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也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强化学生专业技能的应用实践类课程开设明显不足,类似于模拟诉讼、法律诊所、律师实务、司法鉴定等课程,即便开设了,课时也很少,不受重视;二是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比例失调,选修课开设较少,仅起到点缀的作用,而且部分院校要求学生某个学期选修课的学分与开设全部选修课的总学分相同,选修课实际上成了必修课,这不仅使选修课失去了意义,而且也不利于学生专业学习兴趣的激发和培养;三是课程设置存在因人设课的现象,即课程设置方案受到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只考虑个别教师一些不合理的主观想法,而放弃了课程设置方案本身科学性的要求,导致该开设的课没有开设、不该开设的课却一直在开设。

二、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可持续发展的路径与措施探寻

1.结合自身办学实际和优势找准办学定位,形成独有的办学特色

办学定位的核心是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新建本科院校只有结合自身的办学实际和优势合理确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的整合和凝练,才能形成自身的办学特色。当然,法学教育中对于培养法

律人的一般性、普适性的要求,诸如法律人应具备的法律价值观、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职业道德等都应为新建本科院校开展法学教育所重视。此外,新建本科院校在办学过程中还应将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育作为本科法学教育的重点,并善于借鉴国内外法学教育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经常性地加强与同业同行之间的交流,这样才能尽快完善自身办学条件,形成办学特色,进而实现法学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2.优化课程设置,规范教学内容,丰富教学模式

新建本科院校应更多地增加法律实务类课程以及与培育法律人应具备的技能素养相关的课程和课时。对于一些偏理论的、在法学课程体系中不十分重要的专业课程以及以往因人而设的、不必要的、与培育法律职业技能和素养关联不大的课程,应当不开设或者即使开设也相应地缩减其课时。法律职业技能训练的内容应主要涵盖案例分析和讨论、法律文书写作、法律实务操作、模拟法庭等,并尽可能多开设与其相对应的技能型法律课程。此外,还应结合本校的优势学科来开设一些相应的课程。

法学本科教育不是培养理论性人才的,因此应侧重于基本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在教学内容上也应注重与法律职业需求的结合。具体来说,就是应根据国家司法考试所确定的法学各科知识体系来规范和确定具体教学内容,并以司法考试的考核目标作为教学目标来推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相衔接。基于此,还应进一步加强教材建设。

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应结合自身实际,采取“2+2”和“通识+模块”的法学教育模式,并将“理论学习”“案例分析”“课内的实践演练”“课外的实训锻炼”融入教育教学过程中,即大一、大二不分专业方向,以16门法学主干课程为主,辅之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其他人文社科类课程,对学生进行法学专业基础教育,到大三、大四再根据学生的兴趣志向分专业方向,再以这些专业方向为基础来设置相应的课程模块,给予学生更多的实训演练的机会和时间。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重视模拟法庭教学,并积极创造条件引进西方国家法学教育中推行的“法律诊所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缩小学校理论教育与职业技能之间的距离。此外,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还应灵活运用讨论式教学、启发式教学、多媒体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来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

3.加大教学经费投入,强化教学设施建设

充足的教学经费和健全的教学设施是法学教学工作卓有成效开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学教育可持续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前提。因此,新建本科院校应不断加大对教学经费的投入,组织针对自身实际的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项目,力求在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实践教学改革等方面形成一批优质的教改成果,以加快教学改革和建设的步伐。为配合教学改革的需要,还应不断强化教学设施建设,诸如专业资料室、阅览室以及网络教学学习资源的建设,尤其是法学实验室的建设,这对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和技能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和作用。除模拟法庭实验室需进一步完善其配置和功能外,还应逐步创造条件探索建立具备其他功能的法学实验室,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训演练的机会,以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4.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

(1)充实和优化教师队伍,着力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

在积极引进高学历、高职称教师的同时还要严把进人质量关,分期分批组织教师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学习、教育教学技能培训和外出进修学习,并且在“双师型”教师中选拔培养一批职业道德高尚、业务素养深厚、学术思想活跃、勇于开拓创新的骨干教师,将他们作为教学和专业建设的核心力量,让他们肩负起本专业培养“双师型”教师的任务。

(2)鼓励和支持教师深入法律实务部门实践,促使其熟悉法律实务工作

可以有计划地安排教师脱产参加法律实务的培训或直接赴法律实务部门实习,还可以鼓励教师到律师事务所兼职或到法院、检察院进行业务调研,使他们了解并探索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这些做法既能提高教师自身的专业实践能力,又能使他们把在办案中取得的经验、职业技能更好地传授给学生,进而促使他们向既是教师,又是律师、法律职业者的“双师型”人才方向发展。

(3)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业务骨干和专家作为兼职教师或客座教授

将兼具理论研究能力和法律实务能力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请进来,担任兼职教师或客座教授,形成较为固定的兼职教师队伍,通过专题讲座或短期集中授课的形式丰富和充实法学教育教学内容。这样不仅能够缓解现有教师法律实务能力薄弱的问题,还可逐步建立起一支适应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教学要求的人员充足、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师资

队伍。

5.注重法律职业技能培育,构建法学实践教学体系

(1)加大课内实践教学的比重

在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实践课,即采取课堂案例讨论、观摩审判、模拟法庭、调查参观、演讲、影视教学和实验等多元化的实践课形式,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穿行,使学生边学边练,教、学、练结合,从而加深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巩固,进一步改善课堂教学效果。

(2)注重课外实践教学及实训演练的强化

组织播放法治栏目的视频,聘请实务部门专家举办法律实务方面的讲座,组织开展各类法律实务技能与知识的比赛、竞赛活动,组织学生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法制宣传日等特殊日子以及暑假深入农村、社区、校园进行法制宣讲和咨询活动,强化课外实践教学效果。此外,还要加强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不断改善实训实习基地条件,为学生将课堂所学知识运用于司法实践提供平台。校外实训演练以安排学生到基层法律部门或者企业、社区等法律服务部门进行专业实训实习为主要形式,使学生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通过系统的法律实务操作演练,增强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加强网络法律信息平台建设

利用校园网建立法律信息中心,提供国内优秀法学论坛、法学研究网以及法律实务部门网址的链接,为学生及时了解法学、法律的热点和动态以及获取相应的信息提供便捷的渠道。还可以在校园网设立网络学习答疑模块,使之成为师生交流的窗口,解决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总之,新建本科院校要科学谋划、精心组织,不断优化、整合现有的办学资源,在突显和体现自身办学特色上多下工夫,并以法科学生的就业为抓手,不断完善实践教学体系,提升教学质量,在力争全面达到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评估各项指标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发展,从而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保障,也为培养高端法学、法律人才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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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法律教育范式与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的背离

1、教学理念与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的背离

法学院在以往学生培养的过程中,一直较注重理论灌输,主要立足点在于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抽象议论,而未把培养具有较强法律思维及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正是这种教学理念,一方面使教师认为,只要把法律概念、逻辑体系、理论框架灌输给学生,学生们就自然而然地具有将法律概念、法律原则适用于具体的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能力,这实际上是误识。而且,教师把自己的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理论研究中,对于实务中问题不太关注。这就导致教师缺乏法律运用能力,强调理论研究和课堂教学,但忽视了接触法律实务。没有法律实践,教师就很难把法律理论生动而适用地传授给学生,从而影响了解法律实务、掌握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的培养。

2、教学内容与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的背离

我国法治建设发展很快,但由于教材撰写、出版、更新的周期较长,使不少学校所使用的教材却较陈旧,无法跟上法律得修改及理论的发展。[1]同时法律实践是一项创造性构建工作,但在许多法学院培养方案中却没有多少课程致力于这种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从而在教学实践中忽视了如何发现、发明和重构事实,忽视了如何在宏观正义与个案正义的关系解读中进行法律思维的训练;即使有一定程度的法律思维训练,方式也是传统的,谈不上培养。从而导致学生不能得到充分的训练,提升锻炼解决问题能力,以引起学生真正的兴趣。

3、教学手段与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的背离

许多院校的法律教育基本上还遵循传统的讲授方法,尽管许多教师开始关注到案例教学法,并尝试着举办模拟法庭,但在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中,有的将案例教学方法理解为在教学过程中多举几个案例,而缺少对案例的深入细致的法学理论分析,从而不能起到案例教学法的效果,有的则把案例教学法理解为知识介绍和案情举例的简单总和,把案例作为理论教学的点缀品和调味品,不能真正起到案例教学法的作用。尽管近年来,一些法学院正在试验诊所教学(clinic education ),但对这种教学模式所蕴涵的内在法律教育理念、教学技术和教学训练方法的原理等还没引起高度重视。

二、学生法律思维培养是法律教育的内涵要求

1、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储备是法律教育体现实效性的根本保证

长期的法律实践锻炼固然有助于法律思维的养成,但是若要从根本上改变法律人的思维习惯,把法律思维从自发转为自觉,须经过专业的学习和训练,即只能仰仗高等法律教育的进行。这种深刻的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律教育是一门政治性、社会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性学科,它要回答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不是一套说着好听、看着不错的逻辑或话语。因此,法学教育须能解决社会的实际问题,这也就要求法律教育应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而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应是整个培养工程的前提取向。

2、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提升是法律教育实现完善的重要内涵

从目前我国法律教育中的学制、入学考试、核心课程、公共基础课及就业分配等情况来看,我国的法律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出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和具有创造性、创新性和创业性的法律人才。一方面,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注重同法律职业的结合,以体现通识教育与实践的结合。另一方面,通过参加统一的司法考试,使受过专业本科法律教育的受教育者具备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前提基础,从而通过参与这一“具共同的思维特征和科学的知识体系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彼此分享共同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法律语言及知识结构,以适应职业互通以及统一和规范社会法治的需要。在这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人员是互通的,职业角色也是可以相互转换的,而法律教育是进入这个共同体的最初一步。

3、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是法律教育体系建构的核心环节

法律教育体系的建构不仅在于传授法律知识和方法,更在于掌握法律思维方法,培育法律精神和法治信仰。对于法律人而言,思维方式甚至比其专业知识更重要,因为他们的专业知识是有据(法律规定)可查的,而思维方式是决定他们认识和判断的基本因素,且非经长期专门训练无法养成。具有理性法律思维,是真正法律人的内在要素之一,这种理性思维特点需经过专业训练而获得,且不能满足于职业者的匠气和定势思维,而需要使其建立在更坚实的社会与自然科学知识结构之上。这种思维须仰仗专业的法律教育来养成。

三、学生法律思维的促成与进化的路径

1、变革法律教育理念

传统教育模式没有把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作为其目标的理念,该理念直接影响到整个教学体系。因此须首先转变教育理念,树立全新的以养成学生的法律思维为目标的教育理念。摒弃那种只重理论教学或把学生培养成法学研究能力强的法学人才作为唯一教学任务的旧理念,而重新树立一种重知识输送更重法律思维培养的新理念。法学院教给学生的不应仅是知识信息,而应以培训学生的法律思维为主要目的,对“法学理论、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与法律的具体适用之间”的转化环节下功夫不够,需要加以调整。

2、完善法学教学课程体系

全面的法律思维应兼具学理性和实践性的思维能力。如前文所述,法律思维并不是单纯指法律推理等逻辑思维能力,而应是除了对法律的理论和应用能力的理解外,还应包括对法律职业的责任使命的感悟。因此,我们在开设课程中就应兼顾以上内容。一方面,为培养学生的抽象理论思维能力以及一种尚法的思维模式与法律理性修养,开设外国法制史、法哲学就很必要。另一方面,开设诸如法律语言学、法律解释学等方法类、工具类的课程也相当必要。法学方法的核心就是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而这也正是法律思维的关键部分。可见,开设法学方法论对于养成学生的法律思维至关重要。

3、整合法律思维运行流程

(1)法律概念的阐释。法律概念就是要把握概念的内涵、外延。对此,我们在教学过程中有很多方式方法,如识记理解法、同类概念比较法等。因此王泽鉴先生曾指出:在教学过程中应当传授给学生掌握法律概念的最好方法:[4]其一,整理不同的学说见解,在分析学者对法律基本概念所下的定义之后,应由学生自己整理,而后进行记忆。在记忆之后,应“举例”阐释法律基本概念,因为概念是“抽象”的,须具体化于个别事物。所以,“概念的理解”与“举例说明”应同时进行。其二,在理解概念的过程中,要善于运用分解方法,解构法律概念的构成要素,这样才能理解得更深刻。

(2)“法言法语”的传达。法律思维需要依靠一系列的法律语词(legallanguage ),它包括法律科学概念、诉讼法律事务的用语、法律文书术语等。实际上,由语词所表达的概念是所有逻辑思维活动都不可缺少的环节。思维进行赖于语言,思维不仅通过语言表现,且通过语言固定下来,而且“法律思维过程中遇到的许多问题本身就是语言问题”[5]。所以“法言法语”的训练和正确适用对于法律思维的养成至关重要。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艺,而法言法语是是法律人区别于普通人的基本功。[6]正如一位外国法学家曾说过:法律是词语的职业。[7]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应采取多样的教学手段促使学生法言法语意识的养成,尤其实在实践教学环节中。

(3)法律条文的剖析。一个法律思维过程有一个“涵摄”的环节,而“涵摄”是一项严谨的法律思维过程,这个环节要求学生必须全面把握法律规范体系,同时深刻理解每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在这里,我们可以以具体案例为基点以提升法律条文的识记与掌握的实际效果。因为,“背诵记忆法律条文,不求甚解,易于忘记。而经由深刻思考,亲身体验应用的条文,将成为一个法律人生命的法律细胞,终身难忘。”[8]

(4)多元实践性教学方式的运行

①案例分析课的运用。案例教学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运用具体案例来分析、说明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二是运用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分析解决具体案件。通过选择典型个案、自行设计情节与问题,组织学生讨论,让学生从分析个案中理解法律的基本理念、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并就案件背后的法学原理、诉讼观念、诉讼传统进行分析和评价,借此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能力。

②模拟法庭训练法的选择。模拟法庭训练法以较复杂的案件为素材,通过组织学生的模拟法庭训练,获取如同律师那样处理、分析实际案件以及出庭辩论等经验和技巧。在英美法系国家,它包括两种形式:“模拟法庭”(Mooting)和“辩论技巧”(Advocacy)。[9]模拟法庭一般是低年级学生的必修课,是所有法学院学生都要参加的模拟法庭训练。辩论技巧课则是为有意成为出庭律师的学生开设的高级训练课程。在模拟法庭中,学生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在老师指导下不仅处理法律问题而且要处理事实问题;同时还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律陈述和辩论。

③法律诊所式教育的展开。法律诊所式教育是以提问、讨论式教学为主,以面向社会的法律诊所为依托,将学生的实践范围延伸到学校以外的司法机构、律师事务所、社区街道等。使得学生学会如何把抽象法律条文使用到具体实际案件之中,从而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为学生法律思维的养成奠定基础。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不仅可以学到律师的基本职业技巧,而且这种‘隐性课程’的诸多方面对他们能像律师那样思考和行动十分重要’[10。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实践教育,其特殊性不仅在于教育方法大不同,更在于从根本上改变教育模式,从单纯的理论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转到通过实践获得知识技能的归纳式模式,从而学会从实际个案中探索法律的社会意义。

当然,我们在采用以上不同范围层次的教学方式中,可兼而采用多种方法。但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环节的重要性不容置疑,它将直接决定法律教育的进化与否。

参考文献:

[1]张卫平:《法学教育的反思与改革》,载《检察日报》2002年8月16日。

[4]王泽鉴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5]葛洪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中的语言问题”,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二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6]孙笑侠:《法官是怎样思考的?》,载“法理与判例网”。

[7]转引自王洁主编:《法律语言学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页

[8]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7页。

[9]滕丽:《试论法律教育中法律思维的养成》(硕士学位论文),第35页。

篇12

今年来,在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结合我局实际,突出从源头抓粮食质量的工作重点,转变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在质量强县工作中,取得了较好得成绩。现将一年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稳步推进质量强县工作 。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智联那个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机制,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质量强县相关文件,规范落实管理档案,确保了质量强县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大宣传力度,着力营造质量强县工作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板报、口头宣传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会同其他县级部门开展社会宣传,对下属粮油公司进行了安全隐患查处,整理建立相关质量档案,深入企业实施质量督查,开展农村活动的宣传及节前粮食食品安全大检查。

三、多措并举深入贯彻落实粮食行政首长安全责任制。

(1)落实粮食扶持政策,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认真完善和落实粮食补贴政策,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完成20xx年农户科学储粮专项1000户项目工作。

(2)完善地方储备体系,增强粮食应急调控能力。严格按照确定的粮食储备总规模,建立和充实粮食储备,落实粮源、仓容和资金,并建立相应的小包装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强化储备粮油监管,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逐步实现“绿色、生态、智能、高效”储粮,完成20xx年县级1500吨储备粮入库。

(3)实施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保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数量不减少、功能不下降、用途不改变。支持地方粮食企业投资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合作建仓项目。支持粮食企业互联网发展,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期货市场等新型粮食流通业态。

(4)保障区域粮食供应,维护粮食市场基本稳定。根据产销余缺情况,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与粮食主产区建立紧密稳定的产销关系,确保总量平衡和品种调剂。有效发挥粮食储备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确保粮食市场稳定。

(5)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厉行节粮的社会氛围。

四、质量强县工作开展取得的成效。

通过质量强县工作的开展,一是从企业的源头抓起,重源头、重销售、重商品的质量标准,严格把好源头关,启动我县放心粮油工程;二是通过“食品安全周”、“世界粮食日”等一系列活动开展粮油食品安全宣传,增强了群众粮食质量安全意识和全体干部职工粮食质量意识,促进了社会稳定。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我局将继续紧紧围绕质量强县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县委、政府及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安排,努力开展质量强县各项工作,强化粮食质量管理和规范,深化学习,推进我县质量强县工作正常有序健康开展。

县粮食局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二

20xx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为确保“十三五”计划顺利实现,我局在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抓好粮食储备、行政执法、保供稳价、项目建设、市场监测、粮情调研、综治维稳、反腐倡廉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20xx年工作回顾

(一)抓主业履主责,推进粮食工作

始终将搞好粮食购销当作主业,将维护流通秩序当作主责,大力推进粮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1.严格粮食管理,确保储食安全。

一是做好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前期工作。代为起草了《XX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实施意见》(栗府发〔20xx〕10号)、《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XX县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栗府办发字〔20xx〕6号)和《XX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栗府办字[20xx]127号)。

二是加强储粮检查。根据《江西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每月每季组织专人督查各库点的储粮工作,继续对每个保管员进行百分制考评,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目前,全系统储备政策性粮食10128吨,经省、市检查,获得全省安全储粮优胜单位称号,做到了数量上 “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库贷相符”,质量上“储存安全、质量良好、全部宜存”。

三是提高保粮水平。全系统机械通风储粮、环流薰蒸、计算机测温的比例分别达到了100%、100%、74%,在害虫防治上做到了治早、治少、治好,将虫害损失降低到最小化。并添置了2台数字式电子汽车衡,各类输送清理设备12台。从而有效节约了保管成本,保证了粮食品质安全,提升了潜在的仓储效益。

四是消除安全隐患。先后多次对四个储粮库点的电路、围墙、粮棚、粮仓机械设备、化学药剂仓库等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隐患,迅速整改。如投资3万多元对彭高库2仓、3仓的排水沟进行了加固维修,将金山库2仓、3仓板梯间加装了防护围栏。并针对桐木库点围墙、报废仓库的安全隐患,一边采取防护措施,一边向周边村民下发了安全警告书。同时制订夏季、冬春季节的消防工作检查方案,添置了必要的消防器材,逐级签订《粮食行业消防工作责任书》。做好防汛防洪工作,购置了一批防汛纺织袋,遇恶劣天气,加强巡逻,实行24小时值班制等到。

五是搞好粮食购销。多方联络新老客户,销售托市粮1810吨,2000吨的省储粮可望在2017年元月上旬之前销售完毕。由于入库时把关严格,质量较好,因此两者销价为全市同期同行业同品种最高价,做到了效益最大化。在中晚稻托市收购工作中,由于准备充分,提高了服务质量,加强了工作督导,采取“一卡通”收购和非现金结算全覆盖,受到粮食经纪人和售粮群众普遍欢迎。苦战二十多天共收购中晚稻1832吨,且粮质均好于往年,确保了政府、企业、农民三方共赢。

2.加强行政执法,搞好流通监管。

一是抓好日常粮油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每月对全县粮食经营者所有的购销活动、粮油的质量和卫生状况和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其立即整改。

二是组织粮食库存清查。4月上旬对所有储粮的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储备粮轮换情况,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情况,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及粮食收购资格情况,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做到了“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同时,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问题整改贯穿于检查工作的全过程,确保全县粮食库存真实安全。

三是开展粮食质量监测。先后开展了收获粮食质量及卫生安全监测抽样、仓内存储粮油卫生监测抽样、军粮供应质量监测抽样等,共扦取样品24个,上报市粮油质检中心检测。

四是按规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今年上半年依法依规为XX县粮友大米加工厂办理了粮食收购许可证,将“施家岭大米加工厂”更名为“金福粮食加工厂”。

3.抓好保供稳价,促进应急保障。做大做强放心粮油配送工程。通过4年来的精心运作,县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目前已与200余家用粮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实行专用“放心粮油监制”包装,检验报告,入库前二次复查,销售时票货同行,售后及时跟踪回访,全程保证质量,确保粮油品质安全。今年直供配送大米310吨、食用油225箱、面条203箱,实现销售额205.5万元(大米131.8万元、食用油40.8万元、其它32.9万元),销售毛利16.3万元。扩展原粮购销业务,购销晚稻6315吨,购销收入174万元,销售毛利9.5万元,合计销售总额379.5万元,销售毛利25.8万元。为国有粮食企业回归市场,打造“放心粮油工程”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其次是进一步完善《XX县粮食应急预案》。确定2家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和6家粮食应急供应企业,对原粮供应、粮油加工及粮油供应企业的职责做出了具体界定,切实加强应急粮源保障、粮油加工和应急供应体系建设,提高粮食应急保障水平和社会粮食应急供应。同时,要求全县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执行省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并与县放心粮油配送中心、两家大型超市联系,落实成品粮库存,确保节假日、重要时段和特殊群体、敏感区域的粮食供应。

4.搞好项目建设,促进行业发展。由于受主客观原因的影响,金山新3仓的建设已停工将近三年,经过与建筑方的多次协商沟通,在完善了该工程招标手续的基础上,于今年6月份已重新开工建设。另外,县粮食物流公司和配送中心大楼建设的前期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之中。

5.加强市场监测,维护流通秩序。加强全县粮油市场监测,完善粮油价格测报、市场供求监测、市场预警体系和机制,坚持粮食价格监测情况“周报”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月报”制度。同时,加强市场监测和重点企业监控管理,加大对籼米、面粉供应数量及价格监测力度,建立监测数据对比、校核、分析制度,定期上报监测数据和分析结论;对粮油加工、批发、零售企业进行排查、登记,掌握粮油库存、加工和销售情况,切实履行社会粮食流通监测管理职责,严格监督检查,打击不正当竞争和串通涨价等行为,维护正常粮油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稳定。

6.开展粮情调研,服务科学决策。一是开展粮油供需情况调查。对粮情定点村的30个农户及20个城镇居民户的粮油供需情况进行调查,完成了我县上年度社会粮食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二是开展粮油生产情况调研。开展了油菜籽种植和稻谷生产情况的调查、分析、预测及乡村居民存粮专项调查,开展了种子选播、农药化肥使用和劳动力成份情况调查及科技储粮情况调研等,促进了上级及时掌握基层“三农”情况、适时调整粮食政策。

(二)抓综治保维稳,力争大局稳定

面对新旧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局党支部带着极大的诚意和耐心劝访接访、见面对话、解决问题,维护了大局稳定。

1.从感情上理解安抚。粮食系统下岗职工众多且绝大部分既无一技之长,又无创业基础,谋生艰难,生活困顿。局党支部充分理解并体谅他们的苦衷,对特困人员和涉军群体,逢年过节都由支委成员带队走访慰问,对他们提出的要求,在不违反政策的前提下尽力帮助解决。同时也推心置腹向他们解释系统当前困境和难处,分析上级有关政策,得到了他们的理解与支持。

2.从政策上给予照顾。通过核实政策、联系协商和积极上报,按政策落实了4名“7984”退伍军人的工资和缴纳养老保险问题;对曾持证从事保防工作8年以上的人员要求提前5年退休的诉求,县局出面与市劳动局、社保局进行多次衔接,逐一作出了明确答复。

3.从制度上加强保障。按照“稳定压倒一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综治维稳的各项责任和措施。成立专门的综治维稳工作班子,制定维稳包案工作方案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维稳包案责任,逐级签订安全维稳责任状,建立各类涉稳台帐,将综治维稳责任落实到岗到人,避免了群访缠访及到市、赴省、进京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抓作风反腐败,建设廉洁机关

牢牢将干部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抓在手上、落在实处,确保领导班子廉洁奉公、干部职工凝神聚气、行业风气清正良好。

1.加强党性教育。全局上下开展了“党建+”、“两学一做”的学习教育,以及“工作作风和机关效能集中整治活动”。整个过程中做到了领导重视,责任到位,学习扎实,效果到位,敢于亮丑,整改到位。达到了“”转变、团结干事、廉洁自律、思想解放、工作实效上五个初见成效。

2.树立良好作风。每月继续实行工作督办制。月初下发当月工作计划,月中由分管领导督办,月底汇报工作完成情况。对工作完成不力者,第一次进行诫勉谈话,第二次给予经济处罚,第三次责令其自动下岗。每日实行上下班签到考勤制。

由局纪检监察线上人员不定期查岗,发现工作时间网上聊天、玩游戏、收听音乐等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违规者,每次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屡劝不改者扣发全年绩效奖并全系统通报批评。另外严控“三公经费”支出。公务接待严格按照县委规定和机关管理制度执行,不超标、不出格。通过严控标准,全局全年的“三公经费”开支与去年同比下降22.75%。

3.健全廉政机制。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开展岗位廉政风险自查自控,进一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效能监察责任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制以及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投诉举报制、过错追究制、绩效考核制、党支部及机关干部学习教育制度等,建立起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反腐倡廉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

4.加强财务管理。继续修订和完善了机关经费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制度。同时,加强上级拨付资金管理,落实仓库维修资金,对仓库维修项目进行完工审计,并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对仓库建设资金,严格按要求通过财政支付系统进行支付,坚决杜绝截留、拆借、挪用等情况发生,做到了专款专用,杜绝了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当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县财政核准我局20xx年度预算经费为36.9万元,全系统共32名干职工仅5人属财政拨款,而维持全系统正常运转需每年需开支160余万元,全局除了每年90万元储粮保管费收入,并无其它经济来源,资金缺口将近35万元。

2、无办公用房。2005年12月企业改制时我局将原办公楼一起置换给了吉水开发商,现一直以每月5400元向栗江苑开发商返租办公用房。

三、工作建议

1、恳请县政府出面调处金山粮库界址问题,进一步优化县直属粮库的工作秩序和建设环境;

2、落实粮食行政执法编制和人员,并将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化解粮食行政执法无经费的困境。

四、2017年工作打算

1.严格履行部门职责,继续抓好抓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落实。

2.尽快保质保量完成金山新3仓的建设任务。

3.轮换2000吨省储粮,轮入2000吨县级储备粮,落实好3000吨县级动态储备粮库存。

4.抓好粮食流通产业项目的申报和衔接工作,重点打造好XX县粮食物流公司建设项目。

县粮食局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三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认真按照上级部署,全面推行法治政府,努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为保障我局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现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情况总结如下:

一、20xx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

(一)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落实事前合法性审查。作出重大决策、推行重大事项及出台重要文件前,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有重大事项或工作举措全部按规定程序出台,未发生一起因重大事项或工作举措出台违规、领导班子决策违法或者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引起群众非正常上访等相关事件。

(二)规范行政执法

1.健全行政执法机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流程,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工作,加强行政执法委托行为规范管理,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合乎规范。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注重提升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加强责任管理和资格管理,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组织执法人员科学规范开展行政执法,确保职责到位、程序正当、裁量适当,并根据制度要求做好相关行政处罚案卷归档工作,推动执法工作上水平。

(三)抓好政府信息公开

以权力清单编制为抓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效促进了管理服务的法治化、规范化及透明化。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场所主动向公众公开权责清单详细内容,阳光晒权。同时通过网络、信息、电话、专题意见会及走访的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权责事项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

(四)加大法治政府能力建设和普法工作力度

积极培育法制思维方式。建立了完备的领导干部和在编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成绩纳入个人年终绩效考核。围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等内容,加深其对法治政府理念的深入认识,有效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政府建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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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

综述走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是世界扶贫开发的战略目标与价值追求。《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规定:“加快扶贫立法。”扶贫具有长期性,与法制的稳定性正好吻合。但长期以来,由于立法缺失,扶贫主要依靠政策来调整,但稍显软性和多变的政策在应对贫困者权利救济、贫困主体监督惩处、扶贫资金管理等方面力度不够。在努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大背景下,我国加强扶贫法制建设具有迫切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已成共识,扶贫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研究者们对此进行了探索,并提出了对策。我国正加快扶贫立法,有必要借鉴经验,改进不足。以供相关部门参考。

1我国扶贫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扶贫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问题。

1.1法制意识落后

一些贫困地区存在法律理念缺位现象,如曹务坤指出,在民族村寨旅游扶贫法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居民缺乏话语权,理念缺位。对于金融扶贫法制建设,谭正航指出存在指导理念行政化的问题,黄颂文指出存在尊崇“人治”、轻视法治的思想。如邓元杰通过调研发现,南水北调西线重点水源地及秦巴山区生态涵养地陕西省安康地区从政府到群众,法律意识仍处在最低状态。造成贫困地区法律意识落后的原因主要在于:(1)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意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主要包括盲目服从上级、宗法家族、畏法与厌诉意识,这些阻碍了农民法律意识的培育。(2)农村相对于城市较为贫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限制了农民对法律的认同与感受,农民的收入水平低抑制了农民对法律救济的需求,农业市场化程度低制约了农民对法律的依赖与信仰。(3)较差的基层法律运行环境。当前农村基层司法机关和政府执法的失范行为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破坏了法律在农村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种较差的法治环境使得法律运行偏轨,让农民对法律认识存在偏差,农民难以体会到法律的有效与亲切,阻碍了农民对法律的感知认同。(4)薄弱的基层普法教育工作。农村基层普法教育较为缺乏。由于法律意识落后,使农民权益保障制度的价值导向模糊、设计出现偏差,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与试探性。

1.2扶贫资金监管的法制不力

关于扶贫资金管理的法制力度不够。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扶贫资金的管理办法与配套措施规定,只对扶贫开发起指导性作用,没有明确扶贫资金的使用步骤、项目选择办法、具体监督管理制度等,导致了一些不足:一是由于管理办法没有具体确定扶贫资金如何分配,造成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不够公平,分配资金的因素不够合理。二是没有明确资金的管理主体,使得资金与项目多头管理,分工不明确。三是没有具体规定扶贫项目的招投标,难以避免招投标中的不公正现象。四是由于对资金后期管理的规定比较松散,使得检查和监督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我国扶贫资金审计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在对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方面,存在扶贫资金绩效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扶贫资金审计范围不明确等问题;在对扶贫资金审计权的监督方面,存在扶贫资金审计权缺少权力制约机制、扶贫资金审计机关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1.3扶贫立法文本有待改进

国家层面扶贫开发立法尚未出台,在地方层面,已通过10部扶贫开发立法文本,出自广西壮族自治区、黑龙江、重庆市、广东省、陕西省、甘肃省、、贵州省、云南省。这些立法取得了实效,但立法文本还存在一些不足。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虽然在结构和条款上具有很多亮点,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扶贫目标不明确。对扶贫要达到怎样的效果,没有明确界定,只在《条例》第三条笼统地提出“解决温饱进而脱贫致富”。二是对行政行为的规定缺乏系统性指导。对行政机关参与扶贫开发的具体行为还停留在重视程度、提供优惠政策、专项资金支持等领域,对行政机关在扶贫开发过程中具有的立项权、调节权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给“暗箱操作”留下了空间。

1.4农村扶贫法制建设存在不足

学者们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剖析了农村扶贫法制存在的不足。从宏观层面来看,国家整体发展战略下对农村扶贫的法律供给不足,而且,农村扶贫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农村扶贫整合机制,扶贫责任的落实、监督和考核机制等。从微观层面来看,农村社会救助法制存在的问题包括:社会救助实施中各主体的不足,社会救助考评激励机制不够,社会救助立法上的结构性失衡,社会救助促进自立脱贫的措施不力等;信贷扶贫法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现有相关法律制度缺乏刚性,制度位阶不高且种类庞杂等。金融扶贫法制存在的问题包括:规范体系凌乱分散、规范约束力不够等。

1.5贫困孤残供养法规需要完善

贫困孤残供养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缺乏城乡统一供养机制。城乡各异的贫困孤残供养制度与社会公平精神背道而驰,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2)贫困孤残供养法律体系不完备,缺乏全国贫困孤残专项立法,立法层级偏低,使贫困孤残供养具有政策性、临时性特征,难以从法律上给贫困孤残人员以稳定﹑有效的保护。(3)医疗问题突出。因为贫困孤残人员一般身体较差,是疾病的高发群体,一些残疾人员还需要很多康复费。(4)供养对象界定难。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对于贫困孤残人员的界定是以无工作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抚养能力为标准,但实践中难以准确和科学地界定。

1.6非政府组织扶贫遭遇法律困境

非政府组织扶贫的法律困境体现在非政府组织的主体资格仍需法律来确定,非政府组织扶贫仍欠缺相应的法制与社会环境。而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扶贫法制建设主要存在三方面的不足:(1)在整体上权力结构失衡。当前国家对社会权力还是统领与控制模式。虽然政府对社会组织扶贫在原则上支持,但在现实运行中具体的实施和落实机制是缺位的。(2)权责不对等。当前我国采用的是行政科层式扶贫,缺乏对扶贫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信息封闭,保护倾向严重。(3)泛行政化的问题。我国现实中的扶贫仍然采用高度自由裁量的理性官僚治理,而非法律治理。这进一步强化了政府权力集中趋势,倾向于僵化和官僚化,引起恶性循环。

2加强我国扶贫法制建设的对策

学者们针对我国扶贫法制建设主要存在的以上问题,提出了以下对策,以促进扶贫法制建设。

2.1推动法律意识现代化

推动法律意识现代化是使扶贫走向法制化的基础和前提,可从以下四方面入手:(1)提高农民素质,实现观念变革是关键。具体包括加快农村文化事业的发展,全面提高农民的综合文化素质,树立“法律至上观念”和“法治观念”等。(2)推动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一体化是根本。要努力从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产业布局和劳动就业等方面实现城乡平等协调发展,不断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农村的经济发展,为培育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内在动力。(3)改善农村法律运行环境是保障。具体包括要依法行政,树立农民对法律的信赖感。要公正司法,加强农民对法律的正义感。要优化法律服务,增强农民对法律的亲切感。(4)创新农村普法教育模式是基础。要明确普法教育目标,完善普法教育形式,深化普法教育内容。

2.2加强扶贫资金法制监管

学者们认为完善扶贫资金法律监管制度,可从以下方面入手:(1)明确扶贫资金的管理主体,(2)建立规范、统一的财政扶贫资金传递机制,完善扶贫资金支出拨付机制。[8](3)健全扶贫项目公告公示等管理制度;(4)拓宽财政扶贫资金法律监管渠道;(5)突出检察机关查处挤占挪用、截留和贪污扶贫资金行为的作用,完善扶贫资金的责任追究机制。(6)强化审计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职能。李冰心具体研究了完善扶贫资金审计法律制度的对策,包括明确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范围,健全扶贫资金绩效责任追究制度,赋予公民对扶贫资金审计的监督权利,明确扶贫资金审计机关的法律责任,构建多层次的扶贫资金审计监督结构。

2.3健全扶贫立

法针对我国尚无国家层面立法的现实,应加快国家立法。如杨宏舟提出,应制定《国家反农村贫困法》,认为其属于经济法。王敏指出,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立法,可借鉴其它地区的经验,但在传统文化、民俗风情、和地方组织等方面应体现自身特点。很多学者提出了立法的原则,综合起来包括:农村扶贫法律制度建设坚持国家绝对责任、公平和保护弱者等原则。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坚持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求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统一管理与农民自我管理相结合等原则。反贫困立法的指导思想包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多元主体选择;还农民以真正的“国民待遇”;突出社会保障功能。贫困孤残供养立法坚持贫困孤残供养水平与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坚持城乡贫困孤残人员统一立法、保障贫困孤残人员基本生活、国家主导供养贫困孤残人员,公平、公正、公开、及时供养贫困孤残人员等原则。农村信贷扶贫法律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追求效率,扶贫到户,风险可控等原则。

2.4完善农村的扶贫法制建设

学者们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提出对策。从宏观上来看,赵军指出要构建完善的农村反贫困法律体系。首先应当确认广大贫困农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其次,改革不合理的法律制度,包括农村土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税费制度。最后,要实现制度创新。一是创新农村人力资本开发体制,二是创新农业生产组织制度,三是创新农民利益维护机制。龙玉洪指出要完善农民权益预防制度、政府适度干预制度、替代政府直接干预的制度、农民权益损害后的救济制度。从微观层面来看,马文强指出,要完善农村扶贫进程中的社会救助制度,要调整农村社会救助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明确农村反贫困救助主体;完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法律衔接;建立社会救助的法律责任制度;规范社会救助的程序性制度。谭正航指出,应从创新规制理念,扶贫激励与约束制度,优化立法 保障体系和构建农村弱势群体金融权利倾斜配置制度,风险控制及扶贫实施保障制度等方面,继续创新农村金融扶贫法规。

2.5促进贫困孤残供养的法制建设

我国在孤残供养立法时可借鉴其他国家的以下经验:(1)明确贫困孤残供养范围,制定合理标准。目前我国特殊专项供养对象与一般基本生活供养对象交叉进行,没有明确的界限,在实践中应将二者区分。要制定合理的供养标准。(2)要保证贫困孤残供养资金来源可靠,保障有力。在我国贫困孤残供养实践中,没有充足的资金,导致供养水平低,甚至不能应保尽保。在进行贫困孤残供养专项立法时,应明确中央承担贫困孤残供养资金供养的责任,以保证各地贫困孤残供养资金的长期有效供给。(3)贫困孤残供养管理机构设置合理,职责明晰。我国应建立一个专门机构来管理贫困孤残供养工作,此机构为专职社会保障功能的政府部门,也就是国务院民政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则设置相应的机构来专项管理贫困孤残供养工作。偏向由国务院制定《贫困孤残供养条例》,各地方制定贫困孤残供养实施的细则。

2.6推进非政府组织的扶贫法制建设

完善非政府组织的扶贫制度,一是完善相关的法规政策,明确非政府组织在扶贫开发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要健全法规,明确非政府组织的地位、职能、作用和组织形式等,尽快修订所得税法,出台具体的、可供操作的慈善公益事业税收减免政策,并适时开征非公益捐赠税和遗产税等。二是建立和完善自律性与他律性相结合的道德机制。要明确规定其在扶贫过程中的一整套道德行为标准,对违反道德标准的人和组织,加大惩戒力度,大大提高违反道德者的成本。三是完善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合作扶贫,要从合作文化软约束走向理性法制硬保障,以《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扶贫框架协议》提升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的刚性,增强合作扶贫督查,落实合作扶贫的司法审查。

3研究述评

从研究方法来看,已有研究主要采用了实地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方法、思维方法、理论法学研究方法、社会学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数据分析法、规范分析方法、制度分析方法、图表分析法等。从研究视角来看,主要从政治学、民族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哲学、发展权和生存权等视角分析问题并提出对策。从研究主题来看,主要研究了农村法治建设、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扶贫开发博弈关系、在线扶贫、区域生态立法、合作社益贫性的引导、贫困助学、能源亲贫规制、贫困人口发展权、贫困地区受教育权、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扶贫、民族村寨社区参与旅游扶贫、民族贫困地区环境与资源法制实践、妇幼卫生、农民权利意识、农地保障功能、贫困生资助权、扶贫资金法律监管、金融扶贫、农民工权利贫困、英国未成年人贫困工作等。已有文献多为政策性、实务性的研究,一般从某个学科去研究,多学科的系统研究成果很少。研究方法上,已有研究主要以定量分析为主,实证分析强于基础理论研究。由于实证性的研究多具有零散和个别的特点,需要努力在其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比较,归纳整理,并据此提炼出一般的规律性内容,形成新观点或者理论。现有的关于扶贫法制建设的规范理论研究仅涉及一些理性认识,没有形成理论体系,缺乏理论上的深度。后续研究可以从多学科综合的视角,加强对实证研究的理论抽象,或者提高理论研究的深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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