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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法治思维的重要性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2:48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树立法治思维的重要性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树立法治思维的重要性

篇1

(一)实现依法治国的内在驱动力

伴随着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一系列法律法规出台、司法改革法治等“硬件”无疑是重要的,但是,我们所追求的对法律的情感和信仰等“软件”,从一定意义上讲更重要。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当今的硕士研究生,是当代青年中优秀群体的代表,是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主体,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主力。因此,加强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的培育,可以有效地为公众普遍对法律信仰作出榜样,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内在驱动力。

(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和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建立在社会主义法制基础上,市场经济必然是法制经济。因此一批具有良好法律素质、信仰法律的现代化人才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硕士研究生踏入工作岗位后会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坚力量,因此加强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的培育,让广大研究生树立诚实信用观念、主体平等观念、法律责任观念等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和保障。

(三)自身成长成才的重要途径

法律本身具有指引、调控和教育等功能,掌握法律知识、具备法制观念、树立法律信仰,是积极的守法、护法和崇法的前提。如果不掌握法律知识、缺乏法律信仰,会导致不能依法办事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硕士研究生是当代青年的优秀群体,要想适应当今社会飞速发展下对人才提出更高的要求,就需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质,树立法律信仰。因此,加强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的培育,是自身成长成才的重要途径。

二、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培育的可行性分析

(一)硕士研究生综合素质高

法律规则对公众来说很乏味,普通人根本不能了解,更别说去信仰。相对而言硕士研究生本身的综合素质高,所以对法律的理解、接受、信任比普通公众更容易一些,他们可以更容易看懂、了解法律、从而去信仰它。在法律信仰的培育的过程中,硕士研究生可以给普通公众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

(二)学生比较简单,可塑性强

其实大学校园也是一个社会,但这个社会和真实的社会比较,更简单和纯粹。学生社会经验不丰富,理论思维是尚未成熟,同时还没有真正建立一个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然而,硕士研究生对知识的渴望更强烈,接受新知识、新观念更加容易,法律信仰的可塑性更强。高校和社会如果作出长期正确的引导,可以很容易地促进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的形成。

三、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培养的途径

(一)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保障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的培育

优化法治环境,树立法制观念。法律是否能够给人们带来利益,决定了法律能否被人们所信仰。因此,我们的法律要真实反映公众的期望,这样的法律才可能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同时我们需要优化网络环境。当今社会是网络时代,而硕士研究生又是青年中的优秀群体,受网络的影响更大。网络具有高效快捷的特点,可以使学生随时关注我国的法制进程,在网络通过正面引导的方式可以加强我国的普法教育。

(二)加强学校法治教育,推动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的培育

篇2

传统的法制宣传侧重于法律知识的讲解而且方式比较单一,相对于普通人民来说专业性和理论性比较强,不利于人民更好地理解法律知识和潜移默化地接受法律熏陶。普法宣传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引导人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从而逐渐树立人民法治信仰的重要前提。创新普法宣传内容和方式,真正使法治思想根植于人民心中、融入人民社会生活主要需做到:第一,注重法治宣传内容的生活化和针对性,法治宣传内容要注重与人民的日常社会生活相结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人民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传,比如对深刻的法律知识可以用人民身边的事例进行举例讲解,让人民在听故事的氛围中理解法律常识;同时针对不同的群体要进行不同方式的教育,在学校要针对学生对其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重大事故应对方法教育,远离、珍爱生命的教育等等;在基层,要对普通老百姓对其关心的诸如征地补偿、房屋拆迁、民事纠纷等问题进行法律讲解;在机关单位,要就目前存在的、、脱离群众等问题讲清楚其法律后果,增强公职人员的法治意识等等。第二,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法治宣传。首先,运用现代社会多样化的宣传媒介,如报纸、电视、手机、网络等各种形式,努力打造法治文化宣传平台,让法治宣传无处不在;其次,可以采用多种多样的形式进行法治宣传,如法治图片、法治宣传栏、法治文艺节目、普法栏目剧等各种形式进行普法教育,让法治宣传走进生活;最后,对法治的宣传要采取正面和反面两种方式,使人民体会到守法的重要性和违法的危害性。

二、改进法律教育途径和形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可见,法律教育对推动全民树立法治意识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仍基本停留于学校课堂教育,而且教育形式比较单一、教育途径相对较少。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必须改进法律教育的途径和形式。具体来说,在学校教育中,要改变传统的法律知识灌输的形式,适当让学生举办一些与法律相关的辩论赛、知识竞赛、节目表演等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体会法律知识,同时,要对学生进行正确价值观引导,对社会中现实存在的许多涉及法律的问题进行正反面分析,让学生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的同时具备基本的辨别是非的能力,使法治思想深入学生的内心,内化为他们的价值取向,外化为他们的行为准则;家庭教育是孩子最好的教育,法律的教育在注重学校的教育的同时不可以忽视家庭教育的作用,家庭成员不仅要给孩子树立知法守法的好榜样,而且要在家庭生活中注重对孩子潜移默化的法律教育,在如何看待身边发生的法律事件上,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要给予孩子正确的引导,要从孩子的实际生活中讲清楚违法的危害;净化教育空气,是法治教育不可或缺的,必须注重青少年在社会生活中接触到的社会环境的治理,尽量减少其接触负面影响。

三、确保执法和司法公平公正

人民对法治的信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实施,执法司法作为重要的法律行为,其实施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在对法律尊严捍卫的同时,能够增强人民对法律的信仰。确保执法和司法公平公正,发挥法治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的功能才能让人民体会到法治的力量。要在提高执法和司法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基础上,坚持严格执法,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违法行为及时惩治,对遵法守法行为予以鼓励和支持,让人民感受法治弘扬真善美,打击假丑恶的作用;坚持公正司法,坚决反对徇私枉法,对每一个司法案件都秉持公平公正的态度,使善者得到应有的回报,使恶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让人民真正感受到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以法律的威慑力让人民提高对法治的信仰。

篇3

在法律知识与法律理念普及的问题上,法律知识的获得并不难,难的是法律理念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养成。我们曾经认为普法就对法律条文的传授,所以在历次的普法活动中都只是注重公民学到多少部法律,记住了多少法律条文,而忽视法律理念的植入。我国这种“至上而下”的法律宣传方式是基于我国公民法律知识缺乏和法律意识荒芜的现实,这种大规模的普法“造势”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对法律感觉相对陌生的普通中国人的观念,让他们初步地领悟到了法在自己生活中的重要性。然而,这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法律条文再背得滚瓜烂熟,而缺乏必要的认识和理解,对公民法律意识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也还是于事无补。

2、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渴求与法律宣传内容、途径、手段过于单一之间的矛盾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趋于复杂,各种矛盾也将趋于多发和复杂,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知识的渴求也将越加强烈。尽管我们的法律宣传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偏差,集中体现在:有些法律宣传并不贴近人民群众,没有把人民群众的需求放在第一位,对于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普法教育依然把教育老百姓如何履行法律义务放在首位,较为忽视权利方面的教育;法律宣传的形式仍然过于单一,依旧以传统的“摆(摆摊法律咨询)、讲(讲法制课)、赛(法律知识竞赛)、考(法律知识考试)”为主,而忽视了公众对普法形式需求的多样化。

3、全民法制观念、意识的不断增强与针对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普法还有差距之间的矛盾。

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得到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与此相对应,针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普法仍然有较大差距,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律素质依然不高,在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方面做得不够,执法违法、执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对社会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使得一般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下降,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建立。固然这不尽是普法工作没做好的原因,但其中不少案件确实反映出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淡漠,社会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存在漏洞,社会法治化管理程度不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的意识不强。

二、如何解决上述矛盾,使法制宣传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我们认真的思考和努力的实践:

1、要授之以“鱼”,更要授之以“渔”,树立现代法制观念、崇尚法治这一中心,在社会上真正树立起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权威

这里面的“渔”和“鱼”分别指的是法律制度、知识和法律观念、意识。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不能替代法律意识,普及法律应该涉及更深的层次,既要解决普及法律知识的问题,更应当解决法律素质、法治精神的问题,只有这样才是让人民群众自觉自动地学法守法的根本保证。为完成建设法治国家这一过程,必须树立法制观念这个核心。首先要倡导政府依法行政。政治活动应该倡导法治反对人治,坚持依法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根治权力腐败问题。同时需要人们用自己的行动推动政府行为受法制约。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崇尚法治就是要着眼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社会行动和行为,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重要性毋庸质疑。因此,我们要继续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重点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坚持把宪法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工作的长期任务,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树立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观念,提高依照宪法和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能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知识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再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用法治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2、树立科学发展观,着力于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原则,其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应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要把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普法教育工作目标之一。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上,应把满足公民的法律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加大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结合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反映出来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往在普法内容的选取上,往往偏重于新颁布什么法律法规就一味地宣传什么;或是急功近利的氛围相当浓厚,出现什么社会问题就向百姓“强行灌输”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绝不是我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之所在。

普法不仅仅是“静态”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更重要的是通过传递各种法制信息,使社会政治、经济和人们生活达到“动态”的法治普及。要承认和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对象人群的个体特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施以不同的教育内容。因为普法对象层次不一、需求不同、接受能力也不尽相同,因此,普法除了普及一些适用于公众的普遍的法律知识、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根据不同对象的层次、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的受教育程度群体等特点,在现代法律理念引导下,施以不同的法制教育内容。

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应率先垂范。曾在一本书中看到这么一段话,觉得很有道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秉公执法的行为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并且胜过上百次的说教。”对普通的百姓要让他们知道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利,而不是单纯地强调法律义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提升法律的权威和感召力,使人们能切身感受到法律在政治、经济及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变被动地接受法律教育为主动地学习法律,使学法成为人们生活的内在需求。从历次普法的实际效果看,宣教内容在过度强化实用性的同时缺乏其应有的针对性。理念的偏差必然导致普法内容的片面性甚至公民法律素养的畸形和社会法治环境的变异。普法教育要以适应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要作为检验标准。

3、树立创新思想,创新普法宣传形式

篇4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2-0146-02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青少年法治意识观念的强弱是一个国家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的重要标尺。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来看,培养未成年人从小树立良好的法治观念,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为能够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合格公民,进而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也经历了历史发展的充分考验和证明,是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我国的实际,更是符合时代进步和发展要求的良法,宪法的这种根本地位也决定了宪法教育处于大背景下法治教育内容的核心地位,

一、宪法教育的重要性

(一)宪法意识与法治意识的关系

良好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观念、意R是法律制度良好运行的精神内核,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国家的整体法治状况不仅依赖于公民是否具备一般的法治意识,更需要具备一定的宪法意识,宪法意识是法治意识的特殊组成部分,法治意识与宪法意识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宪法意识是法治建设的必要条件,也是国家人权保障的重要精神动力。

宪法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是人们基于宪法精神和内容而产生的理解、认同等思维情感,是法治意识的核心和基础,宪法意识的基本内容包括初级感性的宪法心理,即对宪法现象直观、具体的意识,还包括系统、抽象的宪法理论,是在宪法心理的基础上产生的对宪法的理性认识[1]。

(二)宪法教育与法治教育的关系

青少年法律素质的培育事关国家未来法治的普及程度,在国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在新时期、新阶段应做出新布局,根据教育部新制定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我国当前法治教育的重点应该放在宪法教育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育上,而宪法教育应作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核心,将宪法教育贯穿始终,培养和增强青少年国家观念和公民意识,将权利义务教育贯穿始终,使青少年牢固树立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责任的观念。国家最新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下面简称“七五”普法规划)也强调了要突出学习和宣传宪法,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

美国关于宪法教育的结果是非常明显的,他们有专门为儿童准备的人权法案的儿童适用版,省去了法律一般教材的历史背景介绍和法律名词解释,为儿童提供了通俗易懂的解释,例如,该法案的第一条在儿童试用版里是这样讲述的:“国会不能就你的制定任何法律,或者阻止你信仰自己的宗教,阻止你说你想说的话,或者不准你发表你想发表的东西(例如在报纸和书籍中)。国会也不能阻止你和平地集会,要求政府去改变某个事情”。美国的儿童普法教育它不要求儿童理解宪法文本中的有关国家制度等复杂的概念,而是把相对简单的人权修正案告诉他们,提醒他们注意政府和司法机构不该做什么[2]。

二、宪法教育的目标

(一)了解宪法的发展过程,尊重宪法

篇5

其次,法治化管理可以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现代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越来越多,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越来越复杂,稍有不慎,企业就会遭受法律风险。如果企业不具备一定的法治观念,不懂得如何应对法律风险,轻者会遭受财产的损失和企业信誉的受损,重者会面临严重的法律诉讼,甚至破产清算。因此,现代企业要建立现代法治思维,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最后,法治化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管理成效,推进企业改制。为了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在进行企业管理制度的改革,国有企业通过改制重组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民营企业也逐渐从家族式企业管理的桎梏中走出来,进行相应的企业管理制度的变革。这些过程都需要法律规范为指导和约束。因此,企业要充分把握国家立法精神,遵守国家法律规范和原则,提高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这样才能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应对一系列问题。

二、现代企业加强法治化管理的措施

1、加强企业家的法治精神建设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有人治的悠久传统,企业中奉行的也是人治的管理理念,企业家一言堂的现象比较普遍。在传统企业向现代企业的转变中,人治的思想逐渐被法治思维所替代,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中,如果企业家依然坚持人治化管理模式,强调能人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这样的企业是不具备竞争力的,最终也逃不掉死亡的后果。我们所提倡的法治管理,强调企业发展要依靠管理制度和规范,企业家的权利来源和权利使用都要在法律的框架之下,接受法律的监督和约束。法治不仅是一种管理手段,更是企业文化、企业精神和社会文明在企业管理制度的体现。当然,我们这里强调法治并不是完全抹杀企业家在企业发展的作用,而是将企业家的才能与企业法治管理有效结合起来,最大限度的发挥企业的资源优势,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2、完善企业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法治化管理的核心就是依法办事。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企业员工的行为规范,是现代企业将国家法律法规与企业生产实际相结合,制定出来对所有员工的生产和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的制度。首先,企业在进行重大决策时,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实行民主协商、程序公正,尊重员工的意见,避免企业管理者独断专行的现象发生。这样的决策综合了各方面的因素,考虑了各主体的利益,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决策风险和不确定性。其次,企业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法治化观念和意识,教育员工自觉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在日常生产和经营实践中严格依法办事,自觉践行企业制度规范,履行员工应尽的义务。对于触犯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要加强惩戒力度,无论是企业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都要一视同仁,充分体现企业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强制功能。

3、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事务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处理企业日常法律事务、化解企业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作用显著。目前,我国企业已经认识到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性,也将其纳入企业正常管理的范畴,取得了一系列长足的进步,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企业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法律事务,由企业高层管理者挂帅,制定规范的、科学的法律事务工作细则,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具体工作的实施和执行,使得这一项工作能够落实到实处。并制定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执行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另外,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专业技能的要求非常高,从业人员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有一定的商贸知识、管理知识,对员工的交往能力、人际关系理能力、应变能力都有要求。这就要求企业不断加强法律事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4、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篇6

1.培养新世纪合格法律人才的需要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世纪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要实现这一伟大目标,培养大量合格的社会主义法律人才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合格的法律人才必须德才兼备,除了掌握特定的法学知识与法律视角、有足够的审慎判断力与理性思维,更要拥有强烈的正义感和必要的社会良知。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合格法律人才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高校的法学教育让广大法学学生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同时,更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思想道德素养和政治素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确立为祖国、为人民提供法律服务,进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远大理想。所以,高等法学教育绝不能是单纯的法律技术型教育,还必须加强学生的法律思想道德教育,只有这样才能培育出符合国家、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

2.培养法律职业道德是保障国家司法公正的需要

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育,在国外被称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法律职业道德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和。追求真理、维护正义、崇尚法律、捍卫法律,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法律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是国家司法公正的重要支撑。因此,高等法学教育应当加强法学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把知识的传授与道德的培养结合起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学生形成崇尚正义、追求真理和捍卫法律的观念,逐步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公平正义的理念和崇高的理想。只有具有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学学生,才能在将来的法律执业中坚持正义、尊重法律,最终保障国家司法的公正。

3.提高法学教育有效性的需要

法律不能背离道德的支持。法律是从外部对人的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而道德则是从人的内心对其行为作出导向。高等法学教育不仅仅是让学生知道哪些是法律规定的可作为行为,哪些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发自内心地尊重与信任法律,能自觉地运用所学的知识来维护法律。思想道德教育正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途径。高等法学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基本内容,是整个法律教育体系的灵魂。注重高等法学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育,让学生学会运用道德和法律两个标尺来衡量个体行为。这种对照反思比单纯的法学理论灌输更为深入和有效,容易使学生形成自身内在的道德信念、崇尚法律的意识,更能提升法学教育的有效性。

二、法学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内容

1.树立法律信仰

树立法律信仰是法学专业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首要任务。所谓法律信仰,是指人们基于对法律的正义性、权威性,社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崇敬,并以之作为行为最高准则的理念。对法律的尊重、忠诚和信念是成为法律人才的关键。具有完备的法律知识却没有法律信仰的人是不可能真正忠于法律的,甚至会玩弄法律于股掌之间,成为高智商的犯罪主体。法学学生所具有的法律信仰是其日后从事法律工作所遵从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点。法律职业道德的核心,就是法律工作者用自己的专长致力于社会福祉、为社会服务。法律工作者比一般社会成员有更强的正义感、法律意识、法律观念,能运用法律知识主动服务于社会,不计较个人得失去追求和实现社会正义,正是缘于他们拥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因此,法学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就是树立法律信仰、增强法制观念。只有在学生时代就树立相信法律、尊重法律的理念,胸怀对法律的崇敬之情,才可能在未来的工作中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2.公德与私德并重

公德与私德是人同时具备的两种道德。所谓公德,是指维持社会存在所必需的基本道德规范,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道德等,它构成了法律道德的底线。国家法律依靠人来实施,如果法律的立法者、执法者和适法者没有公德,那么法律实施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就得不到保证,社会法治的根基就会动摇。没有公德的社会根本不可能有法制秩序。所以,法学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育的重点要放在公德建设上。相对于公德来说,私德体现为个人品德的修养。作为一个法律人,既要具有公德意识,能够遵守基本的道德规范,还要有私德的自我修养与完善,从来没有一个人是私德恶劣而公德高尚的。私德是公德的价值源点,只有具备了良好的私德,才能正确实施道德行为。因而法学教育也要重视和加强学生的私德教育,在公德教育的指导下发展私德教育,用私德教育推动公德教育,最终促进学生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的增强。

3.加强法律伦理修养

伦理教育特别是法律伦理的教育是法学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法律职业体现了对公平、正义、秩序等基本价值理念的追求,这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具有理性与宽容的精神、刚正与廉洁的品格,还要拥有较强的伦理价值思维和伦理道德修养,才能代表公道和正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在法学教育中强化法律伦理教育,可以使法学学生在接受法学教育之初,就了解司法公正的社会重要性,了解司法腐败对社会的危害,从而促使他们自觉提高道德素质。在未来工作中,他们能面对各种复杂情况,秉持公正之剑,守卫法律的尊严。

三、加强法学专业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途径

1.将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作为法学教学的目标之一,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法学教育总体来讲是一种职业教育,但高等法学教育不是单纯的职业技术培训,其最终目标是使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成为学生的内在信念,并成为其行动的指南。因此,高等法学教育要注重学生的法治精神和法律道德的修养。在制订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要重视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有必要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设为必修课。在传授专业知识的过程中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让学生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过程中,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高法治意识。首先要培养学生尊重、热爱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将学生培养成为具有爱国主义和良好法治观念的公民。然后逐步帮助学生树立对法律信服和忠诚的意识,形成法律至上的思想信念。

2.优化教学内容和方式,将法律道德内容融入日常教学中改变传统法学教育重视法学理论、法律职业技术,忽视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状况。围绕社会主义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这个核心来开展法学教育,将法律道德内容融入日常教学中,思想道德教育纳入整个法学教学的全过程。只有这样,学生才可以对法的品质及其价值形成理性的认识和追求,逐步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如何在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里实现专业与德育的双重教学任务?首先,课堂上的思想道德教学应该选择那些能彰显法学的指导思想,体现法律公平和正义的“正面”教材。其次,积极优化教学内容,将法学理论与法律道德和社会的发展现实联系起来。有意识地将法律道德教育的内容融入各专业法的教学过程,可以全面、系统地实现法律道德教育,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实现法律道德的内化。再次,教师在日常教学中应注意灵活运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结合社会生活的实际案例,阐明道德和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帮助大学生树立和强化法律意识。加强学生的法律认同感,使学生能从法律角度看待问题,并不断加深学生的法律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法律职业技能,最终形成法律思维能力,在理性上确立对法律坚定不移的崇高信仰。#p#分页标题#e#

3.创新实践教学,引导学生加强法律道德意识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在教学计划中,实践课程所占整个教学计划的比例是非常小的。基于这种情况,应及时调整课程,增加实践课程的比例。教师可以通过组织学生到法庭旁听、到监狱参观以及开展模拟法庭、法律援助等课外实践,让学生接触真实的案件,使学生认识到法律的公平、公正在现实中的真实反映。学生在实际工作环境中,切实体会作为法律工作者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应拥有的思想素质和修养。实践教育不仅使学生了解自觉遵纪守法思想的基础正是缘于自身拥有高尚的思想品德,而且让学生体验实际法律工作中的境遇,增强学生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正义感,进而坚定法律信仰。

篇7

一、普法工作力求创新。结合地区*副局长和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同志的指导意见,我们决定从观念创新入手,树立以下五种工作理念:

要树立“大普法”的理念。“大普法”的工作理念包含四层意思:一是一种全民普法的理念。即,普法的主体是全民,而不仅仅是我局普法职能部门和专职普法工作者的事情。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明白人和普法者的主要途径。各级组织、各机关和社会团伙、企事业单位能够严格依法执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则是最好的普法。普法的对象也不仅仅是公众的某一部分人群,而是全体公众。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更新速度日益加快,加强学习,提高包括法律素质在内的文化素质,是每个公民必须认真面对并努力适应的现实。二是一种互动的普法理念。即,普法不仅仅是普法工作者的事情,不是传者主动,受者被动,而是传者和受者互动,以至全社会支持参与的过程。三是一种全面的普法理念。即,普法要满足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要求,在普法内容和方式上,不仅要普及法律知识,也要弘扬法律精神,倡导法律方法;对待不同年龄段的普法对象上是终生进行的普法。四是一种多元化的普法理念。即,普法要满足不同普法对象人群的需要,特别需要体现人性化,体现普法内容和形式上的多元化、普法对象人群的多层次,最终达到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

要树立普法传播的理念。随着法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公民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公众对普法的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静态”的普法形式越来越难以赢得公众;而把普法有机地融入公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动态”普法形式,则越来越受到公众欢迎。在这种情况下,既往群众运动式、灌输式、指令计划式、居高临下式的普法等,这种以“教”为中心的传统普法模式,公众总是处在一个被动、压抑状态之中,很难体会到普法的乐趣,很难理解法治的真谛,所以也就很难达到普法的真正目的。因此,应该树立一种新的传播理念,即普法应是参与的、互动的、立体的、全民的普法,普法不应该是灌输,不是由一群人灌输给另一群人;应是受众面对主体和过程的一种体会和理解,是一种交流和感染;应根据受众的需要和心理特点开展普法,在形式上注重趣味性,善于开发新奇的形式和做法。惟其如此,普法才能赢得广大公众的主动参与,使“要我学法”逐步转变为“我要学法”,把普法的单向灌输关系变为双向互动关系。公众才会在接纳法律知识的过程中理解传授者、理解法治活动、理解法治的对象、理解法律与自身及与未来的关系,受到法治思维方式和文化的感染,逐渐地拥有法治精神,逐渐地使法治精神融入到我们的主流文化之中,改善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

要树立人文的普法理念。普法必须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普法对象众多,内容广泛,要承认和重视普法对象人群的个性特征,针对不同对象施以不同的形式和内容,要一切以适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要为标准。实践证明,普法要取得好的效果必须始终坚持“三贴近”的要求,在内容上要符合公众的需求,在形式上要生动活泼,易于公众理解和参与。由于普法对象层次不一、需求不同、接受能力也不尽相同,因此,普法除了普及一些适用于所有公众的普遍的法律知识、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之外,更重要的是根据不同对象的层次、不同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受教育程度群体等的特点,施以不同的形式和内容。

要树立法律文化的普法理念。这在我国这个缺乏法律文化传统的国度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法律文化具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树立法律文化和普法理念有着明确的、特定的目标,那就是要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倡导法治思想和观念、传授法治方法、宣传法治实践中的精英人物、推介当前法学、尤其是前沿法治领域发展的新趋势和新成果等,引导人们理解和认识法治的目的和本质特征,指导人们怎样学好用好法律知识的方法和途径,培养人们对法律的兴趣,启迪法律思念,激发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探索的冲动,回答人们在探索、创新法治的道路上遇到的难题。树立法律文化的普法观念,首先是要突出普法作为文化形态的社会功能与作用,反映了法律的本质特征,促进公众认识法律、理解法律、增强法治意识。其次要突出普法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作用。当代法律文化的力量,已经成为改造世界、推动历史前进的重要力量,体现了先进文化发展的方向;用法律文化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文化素质,将法律文化带入中国传统文化之中,既是中国未来的发展大计,同时也是迅速适应国际竞争环境的当务之急。其三是将普法工作纳入社会文化工作范畴,把普法当作文化产业,寓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等,融入社会生活、娱乐、休闲、旅游等,不刻意为了普法而普法,把枯燥的普法办成快乐普法,将赢得广大民众的主动参与,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各种力量都来参与法律文化的建设,都来关心普法工作的发展,以提高全社会的整体普法能力。

要树立整合社会资源办普法的理念。当前的普法工作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改革和完善的大环境下进行的,普法工作的公益性、群众性、社会化、经常性特点,决定了我们既要切实贯彻落实“四五”普法规划,加大普法的财政投入,解决普法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又要调动整个社会的普法资源来开展活动。在普法工作中,应该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普法事业,社会力量兴办普法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政府,特别是承担普法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在普法工作实践中必须树立整合社会资源办普法的理念,科学调动和优化配置各种社会资源,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推进我县普法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律师事务所的办公条件、待遇问题。在总结会上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戴风强同志表示将亲自过问,给予解决,我局将积极与政府办公室协调,争取这一问题尽快解决。

三、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不扎实的问题,我局决定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领会文件精神做到“深”。组织公证员再次认真学习此次活动的有关会议精神和有关领导讲话,深刻体会并高度重视此次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对于公证队伍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促进公证行业良性、健康发展的重要性,深入查摆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决不敷衍对付。二是征求意见面做到“广”。除本处、公证员自身要客观查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还充分发挥其他人员的监督作用,做到内有动力、外有监督,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置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个别谈话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对公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供自我查摆的监督力量和改进的方向和视角。查摆范围广,全面清查,不留死角。三是查摆突出问题做到“准”。紧紧围绕“三项教育”、“四个规范”、“五条禁令”,重点解决队伍素质、服务秩序、执业活动、管理行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目标明确,加强了查纠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整改措施明确到位。四是联系实践,边学边改做到“实”。及时发现问题,切实解决问题,措施到位,讲求实效,针对查摆出的问题,及时制定多项改正措施,不摆花架子,不作表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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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做尊法模范树立法治理念

“法者,治之端也。”只有尊法,对法尊崇、敬畏,才能真正理解法是行为之端,是底线、红线和高压线,不可触犯,方能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作为地方主要负责同志,在尊法上应当自觉树立法治理念,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熔铸到头脑之中。自觉坚持以法治思维、法治理念做决策、理政务,体现于日常行为之中。

争做学法模范弘扬法治精神

学法是用法守法的前提,只有懂法才知哪些该为,哪些不该为。学法懂法是对干部的基本要求,干部不学法、不懂法,信念坚定就会打折扣,为民服务、勤政务实就会走弯路,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就难有保障,弘扬法治精神必然成为一纸空谈。

作为地方主要负责同志,在学法上,应当全面弘扬法治精神,带头学法懂法。坚持深刻学习领会宪法精神,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准确把握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方针和重大部署。坚持系统学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推动发展、服务群众、维护稳定的能力,任何时候都不能以工作忙为借口,忽略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放松学法的自觉性,要筑牢学法极端重要性的思想基础。

争做守法模范坚守法律底线

民众信不信法,首先要看干部守不守法。党员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敬畏转化成谋划工作的法治思维、处理问题的法治方式,做到要在法治之下,而不是在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定、办事情、抓落实。

作为地方主要负责同志,在守法上,应当严格坚守法律底线,时时处处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用权,秉公办事,既不、违法行政,又不畏手畏尾、消极怠责。坚持公平正道,剔除私心杂念,做到不偏不倚,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守做人底线,不越法律红线,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甘于清贫、乐于奉献,依法依规做事,清正廉洁做人。当前,还要切实贯彻落实好《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

2015年,汇川区被中央政法委批准成为全省司法体制改革先行试点,这就要求一方面要深刻理解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和原则要求,积极支持区法院、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帮助“两院”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员额制改革中可能出现的人员流转、消化和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问题;另一方面,坚决做到领导干部不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使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案件负责制真正落到实处。目前,区法院、区检察院在机构设置、职能优化、绩效提升、监督管理等方面正积极开展探索,已将51名检察官改革过渡成27名员额制检察官,在现有25名裁判法官中遴选出19名裁判法官,提高了司法效率和质量,为汇川区创建司法体制改革“样板”增添了信心和动力。

争做用法模范推进法治实践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共同特征。过去,遇事找“关系”,习惯于“帮我找找人”;有困难找政府,指望行政化手段干涉;有纠纷找党政领导“闹一闹”,“信大不信小,信上不信下,不信法”等现象突出。现在,将依法办事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是新时期法治环境的的基本要求。

作为地方主要负责同志,在用法上,应当积极推进法治实践,坚决摒弃人治思维、“行政命令”。要善于从法律的视角审查行为、权限、内容、手段、程序的合法性。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协调各种社会组织、社会阶层的利益关系,依法有序化解矛盾纠纷,杜绝“和稀泥”和“花钱买平安”等错误观念。

汇川区在改革发展中曾经走过弯路,有过深刻教训,其中不少问题是由于没有严格守法和执法造成的,如问题房开、“两违”建筑、非法融资等。这些问题的出现有当事人藐视法律、违法办事的原因,更有政府工作人员漠视法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视而不见、渎职失职的原因。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当地经济发展,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安因素,更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和党委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2014年下半年开始,全区依法强力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共排查调处涉及重点工程各类矛盾纠纷682起,依法打击项目建设中强买强卖、强揽工程、非法阻工以及欺诈等违法行为79起,刑事拘留13人,行政拘留38人,行政警告91人,有效维护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秩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总之,作为地方党委的负责人,要发挥好“关键少数”的关键作用,必须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绝不犯“不屑学法、心中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不严、粗暴执法;干预司法、徇私枉法;利欲熏心、贪赃枉法”五个方面的问题。要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定不移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方向和道路问题上牢固树立自信、保持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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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法学专业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1.培养新世纪合格法律人才的需要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世纪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要实现这一伟大目标,培养大量合格的社会主义法律人才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合格的法律人才必须德才兼备,除了掌握特定的法学知识与法律视角、有足够的审慎判断力与理性思维,更要拥有强烈的正义感和必要的社会良知。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合格法律人才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高校的法学教育让广大法学学生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同时,更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思想道德素养和政治素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确立为祖国、为人民提供法律服务,进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远大理想。所以,高等法学教育绝不能是单纯的法律技术型教育,还必须加强学生的法律思想道德教育,只有这样才能培育出符合国家、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

2.培养法律职业道德是保障国家司法公正的需要

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育,在国外被称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法律职业道德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和。追求真理、维护正义、崇尚法律、捍卫法律,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法律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是国家司法公正的重要支撑。因此,高等法学教育应当加强法学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把知识的传授与道德的培养结合起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学生形成崇尚正义、追求真理和捍卫法律的观念,逐步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公平正义的理念和崇高的理想。只有具有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学学生,才能在将来的法律执业中坚持正义、尊重法律,最终保障国家司法的公正。

3.提高法学教育有效性的需要

法律不能背离道德的支持。法律是从外部对人的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而道德则是从人的内心对其行为作出导向。高等法学教育不仅仅是让学生知道哪些是法律规定的可作为行为,哪些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发自内心地尊重与信任法律,能自觉地运用所学的知识来维护法律。思想道德教育正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途径。高等法学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基本内容,是整个法律教育体系的灵魂。注重高等法学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育,让学生学会运用道德和法律两个标尺来衡量个体行为。这种对照反思比单纯的法学理论灌输更为深入和有效,容易使学生形成自身内在的道德信念、崇尚法律的意识,更能提升法学教育的有效性。

二、法学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内容

1.树立法律信仰

树立法律信仰是法学专业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首要任务。所谓法律信仰,是指人们基于对法律的正义性、权威性,社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崇敬,并以之作为行为最高准则的理念。对法律的尊重、忠诚和信念是成为法律人才的关键。具有完备的法律知识却没有法律信仰的人是不可能真正忠于法律的,甚至会玩弄法律于股掌之间,成为高智商的犯罪主体。法学学生所具有的法律信仰是其日后从事法律工作所遵从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点。法律职业道德的核心,就是法律工作者用自己的专长致力于社会福祉、为社会服务。法律工作者比一般社会成员有更强的正义感、法律意识、法律观念,能运用法律知识主动服务于社会,不计较个人得失去追求和实现社会正义,正是缘于他们拥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因此,法学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就是树立法律信仰、增强法制观念。只有在学生时代就树立相信法律、尊重法律的理念,胸怀对法律的崇敬之情,才可能在未来的工作中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2.公德与私德并重

公德与私德是人同时具备的两种道德。所谓公德,是指维持社会存在所必需的基本道德规范,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道德等,它构成了法律道德的底线。国家法律依靠人来实施,如果法律的立法者、执法者和适法者没有公德,那么法律实施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就得不到保证,社会法治的根基就会动摇。没有公德的社会根本不可能有法制秩序。所以,法学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育的重点要放在公德建设上。

相对于公德来说,私德体现为个人品德的修养。作为一个法律人,既要具有公德意识,能够遵守基本的道德规范,还要有私德的自我修养与完善,从来没有一个人是私德恶劣而公德高尚的。私德是公德的价值源点,只有具备了良好的私德,才能正确实施道德行为。因而法学教育也要重视和加强学生的私德教育,在公德教育的指导下发展私德教育,用私德教育推动公德教育,最终促进学生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的增强。

3.加强法律伦理修养

伦理教育特别是法律伦理的教育是法学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法律职业体现了对公平、正义、秩序等基本价值理念的追求,这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具有理性与宽容的精神、刚正与廉洁的品格,还要拥有较强的伦理价值思维和伦理道德修养,才能代表公道和正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在法学教育中强化法律伦理教育,可以使法学学生在接受法学教育之初,就了解司法公正的社会重要性,了解司法腐败对社会的危害,从而促使他们自觉提高道德素质。在未来工作中,他们能面对各种复杂情况,秉持公正之剑,守卫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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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治的含义,在学界有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但法治的目标是有共识的:法治要以保护自由人权、维护公平正义为目标;法治是规则与程序治理的事业;法治的核心意义是限制权力。二者的目标不谋而合。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应注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新农村社区建设实践的对接,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化或体现为具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方法。

2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审视新型农村社区法治建设中的问题

2.1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主体法治意识淡薄良好法律秩序的建构必须以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为支撑,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与主体力量对法治的意义与功能。社会主体对法治的认识也符合知、信、行的普遍认知规律。当社会主体对法治的认识达到一定的深度就会从一种知识发展为内心的认同与自觉的接受,从而内化为自己的价值观、人生观与生活观,依据法律进行独立的思考、判断,使法治演进为一种常态化的思维方式并将其运用到新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使法治成为新农村社区建设的最有效手段。

现阶段,农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究其原因,是传统法律文化和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出现的一些违背法治主体构建理念的问题造成的:首先,中国传统文化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受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思想观念深深地渗透于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之中,缺少权利意识。老百姓认为打官司是不光彩的事,冤死不告状,有冤情不寻求法律救济,而去找领导,找关系。其次,几千年以来我国的人治传统的影响,再加上我国长期以来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行政命令几乎主宰了一切社会生活,使权力至上、权大于法的思想观念深深地影响和左右着广大农民。另外,在新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导致了人们对政党、政府、法院等的不信任,阻碍了法治主体意识的构建。

2.2新型农村社区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部分,法治的理念只有通过法律制度的方式固定下来,才能对新农村社区建设起到指导作用。

近年来,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成就,立法部门制定了一大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农业立法仍显得十分滞后,完整的农业法律体系至今尚未形成,现已颁布的涉及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有许多缺陷。一部分涉农法律法规缺乏规范性和农村的可操作性,并且得不到切实执行。

新农村社区建设在全国尚属起步阶段,没有经验可循,也没有科学完整的法律体系。因而迫切需要从制度上为农村社区建设这一新事物提供科学的法律保障,使社区管理有法可依,以法律的方法解决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出现的一些普遍问题,比如,农户拆迁、土地流转、农保医保、拆迁小区管理、办公经费落实等等。

2.3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存在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

2.3.1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投入不足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对设施建设投资尽管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由于历史上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欠账太多,设施陈旧老化问题严重。相比城市的市政基础设施,农村地区还相当落后。

2.3.2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大大低于城市水平从2009年起,全国10%左右的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可谓是历史性的突破,对我国农民的养老问题意义重大,但是保障水平仍然较低。

2.3.3污染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近年来,我国农村特别是西部农村的环境正遭受较大程度的破坏。主要体现在空气、土地、水污染。这些污染企业正在快速的向农村地区转移。

3加强新农村社区法治建设的政策思路

3.1推动社区民主法治建设,增强主体民主法治意识人民在法治建设中主体力量的发挥,要以主体的法治意识为基础,因此,在新农村社区法治建设中,要加强民主意识的宣传,使民主法治的意识深入人心,通过成立高效而专业的普法机构,加强广大农村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教育,树立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培养正确的民主政治观念。

3.2重构社会利益均衡机制,推动农民权益保护

3.2.1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让新生代农民扎根农村新社区,以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国家用在基础设施的投资要注意向农村倾斜。最终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在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农村人享受和城里人同等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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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5-082-01

2007年,北京女子姜岩自杀身亡,之后其博客在网上公开显示死因与丈夫王菲不忠有关,一时间网民群情激愤,搜索出王菲具体的个人信息。致使王菲及其家人的生活受到巨大影响,随后王菲天涯网、大旗网、张乐奕等网站和个人侵犯其名誉权和隐私权,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王菲胜诉。

一、 王菲案中反映出的两种典型法律观念

(一) 义务型思维基础上的法律观念

在上述案例中,这一法律观念主要是表现在网民身上,其带有浓厚的道德色彩。就整个事件来看,王菲在道德上存在很大的责任,但在法律上其与姜岩的死亡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但网民几乎是一边倒的讨伐声,尤其是在王菲胜诉后,网民甚至把矛头指向了法院和我国的法律。这其中表现出来的就是一种典型的义务型法律观念,网民对王菲行为的评价,认为他应受到惩罚只是基于他的道德责任,表现了对义务的重视。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讲,王菲确实不存在责任,网民都是从义务型观念的角度出发,认为自己维护了正义和姜岩的权利。但是却没有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反而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要负法律责任。

(二) 权利型思维基础上的法律观念

这种法律观念在案例中主要表现在王菲和法院这一方面,并且是法院最终维护的,更多的是以法律为指引来思考的。王菲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选择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没有因为自己道德和义务履行上的瑕疵而放弃自己的权利,反映了一种较为现代化的权利型法律观念;同时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公正客观的依据法律作出的裁决,没有受到情理和主观意识的干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 两种法律观念在我国法治社会中的发展方向

在我国占据主流地位的一直是义务型的法律观念,但是现在我国要建设法治社会,以法治代替人治,就必须做到以法律为准则,法大于情,法律观念的发展就要由义务型法律观念为主向权利型法律观念为主发展。

首先,这种发展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只有确立权利型法律观念才能走出‘人治’的误区,真正实现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的是以法律为最高的行为准则,这就要求我们改变以前注重义务,伦理色彩浓厚的法律,制定更加科学完善也就是把重点放在权利保护上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立法、司法人员以及公众转变自身在传统的法律文化下所行成的义务型法律观念,以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其次,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强调的是以人为本。“从法律角度看,以人为本就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尊重人的权利,有效保障人权,建立权利保护的法律机制,重点突出对于弱者人权的立法保护。”这其中很明显的强调了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以及现代法律的目标。要想真正的维护个人权利,就要树立权利至上的法律观念。只有树立了权利至上的观念,才能真正的认识权利,尊重权利进而保护权利。

三、 两种法律观念在发展中的协调

笔者认为法律观念应从义务型法律观念向权利型法律观念发展,但并不代表要彻底摒弃传统的义务型法律观念,而是转向权利型法律观念为主。

首先,前文分析过,我国法律深受儒家思想渗透和影响,重义务轻权利也在我国经历了千年传承,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想要完全摒弃在客观上不现实。另外,中西双方在文化传统,历史背景,社会土壤和法律起源方面均有很大不同,由传统的法律观念直接一跃转变为西方所推行的法律观念,既不现实也不合理。再者,义务型法律观念属于我国的传统本土观念,并且能够传承千年,必定有其合理的方面,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有选择的继承。所以在向权利型法律观念转变时,并不排斥义务型法律观念的存在,更不是要完全放弃。

其次,情与法也并非完全对立,我们看到法院在审理案件的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王菲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本院予以批评。”这一说法说明法院虽然在审理时认为王菲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应当予以保护,但也认为王菲在义务和道德上有过。体现出法院在保护法的同时,也兼顾了情理。我国现在需要考虑的是建立一套合理科学的体制使两种法律观念在以权利型法律观念为主的基础上完美的融合。

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契机,引导我国的法律观念由传统向现代化的以权利为主的方向发展,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有利于我国整体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提升,从而推动我国法律事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吴俊明.法律思维:和谐社会建构的法律观念保障[J].理论建设,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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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的概念

法治在我国的发展,很长一段时间被误认为是“形式法治”。即在西方法文化“西学东渐”的过程中经过我国传统实用性思维的加工、处理,将西方法治思想中支撑其信仰存在的内在精神与理念予以删除,仅将其作为制度层面的法律予以保留。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法治不仅包含“形式法治”,还包含实质法治。单纯的形式法治已经难以指导我国社会法治的进一步发展,有必要期待实质法治的实现。法治不同于人治,主要是指伴随社会民主化、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通过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途径对公权力予以控制,进而保障私权利最大程度实现的治理模式。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概念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这项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进一步改革、发展的主要动力,尤其是在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今天,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试图通过对高校所享有的管理权予以限制,从而保障其享有的管理权能够有效运用,进而实现保护学生权益的最大化。即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主要是指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工作应当在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制定、完善学校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实现学生管理过程的进一步规范,进而更好地服务于高校学生的成长成才。

二、当前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高校学生的权利意识伴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深入而日益增强,尤其是近年来学生与高校争讼案例的不断增多,致使高校管理者开始思考原有治理过程中曾运用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以及管理方式等是否出现问题。尤其是在依法治校的影响下,高校学生更加关注自身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保护以及高校在治理过程中是否侵犯其切身利益,由此导致现阶段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

(一)相关立法的缺位

由于高等教育事业改革的不断发展,导致与之相对应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立法没有得到及时修订,并且在其规范中针对学生管理的条文也多以宣讲性为主,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例如,执法主体的模糊规定,往往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各主体之间互相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与此相关的部分上位法缺位,致使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尤其是大部分高校在学生管理的实践中,逐渐意识到推进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性,从而积极制定与学生管理有关的规范。虽然新增“立法”从数量上颇为可观,但就其质量而言,还存在一定差距。首先,从内容上看,多体现为与其上位法冲突或者抵触的情形,从而致使规范本身丧失合法性。其次,从形式上看,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体系,主要体现为不同部门针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以致该具体规定无法具体适用或者难以操作执行。最后,从程序上看,多缺乏必要程序,例如制定规范时缺乏相关调研、论证以及征求意见等民主情形,从而导致此类规范一经推出便引发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正当程序的缺失

高校学生管理的上述“立法”规定,多体现为“重实体,轻程序”,即不少高校在推进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进程中,因其对实体与程序的辩证关系缺乏正确理解,致使对正当程序的价值观念予以忽略,仅对关涉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部分予以明确规定。实践中,程序规定的缺位以及未对程序予以合理关注,导致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管理者不按程序办事,多体现为缺乏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即管理者所应依据的程序多因人、因事、因时而被恣意改变。此种情形对于学生而言,因未明确规定其参与、监督以及救济等方面的程序权利,导致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权力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和制约,从而导致实体正义无法得到实现。正当法律程序的缺失影响并阻碍了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实现进程,主要体现于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往往将学生作为客体,而常常将自己置于主体地位,且多采取以命令或者告知的方式进行管理。例如,学生受处分多表现为一般的告知,往往缺乏听取申辩、举行听证等有效民主管理的方式。

(三)权利救济的不足

现阶段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体现于学生权利救济渠道的进一步畅通,主要指在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发生后包括学生提出申诉、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在内的一般救济途径的行使均存在一定的阻碍。例如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部分高校的规章制度均对申诉制度做出了规定,但因其规定本身不明确、缺乏不可操作性,在难以保障申诉公正、合理的情形下,致使这一机制往往处于闲置状态。而民事诉讼本应作为学生实现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但却受民事诉讼法只调整处理平等主体之间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案范围的规制,将学生管理过程中涉及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以外的部分纠纷未在民事诉讼法中予以规定。即对于这部分案件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一般会裁定不予受理。其中,这类案件的典型如学生诉高校未授予其学位的案件,致使各地法院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多作为行政诉讼予以处理,但仍有一部分案件被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具体而言,以上三种权利救济方式未充分发挥其效用,若仅仅通过此三种方式也难以充分解决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不断出现的纠纷,并且学生权利救济问题未得到充分解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进程。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完善

针对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以上问题,管理人员应当树立以人为本、服务的理念,通过采取健全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建构正当管理程序以及完善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等方式,真正实现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完善。

(一)健全管理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主要是指建立新的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建立完善的高校内部管理制度。首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在高校内部主要体现为依法治校,即其所依之法并未完全覆盖高校学生管理的全部内容,应在结合我国立法现状的基础上针对类似于考试作弊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应当建立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相适应的程序性立法,使其上述法律中明显体现为宣讲性的条文具有具体运行、操作的可能性。其次,针对颁布较早、修订次数少或者尚未修订过的《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而言,立法不仅表现为严重滞后于当今社会的发展,还表现为背离了原有的立法初衷、立法目的以及立法理念。现阶段为了贯彻依法治校的进一步推进,应在服务学生以及维护学生权益相关理念的指导下加大对相关立法的修订与完善。最后,健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也是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作为高校内部的“法”在具体制定过程中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民主性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体现于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应违背宪法、法律的规定,且应当在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制下,结合本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合理性原则主要是指高校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不能仅因学生上课偶尔低声说话、迟到或者早退等情形就给予学生严重警告或者留校察看等处分。民主性原则是指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仅要考虑听取高校学生管理者的意见和建议,还要考虑征求在管理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被管理的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从而致使制定的规章制度更加符合实际,进而保障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更容易得到广大学生认同。

(二)建构正当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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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治?《辞源》的定义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党的十以来,同志围绕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战略指引。新时代的民营企业,必须与时俱进,以法治企,在企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中,将法治提升为民营企业重要的竞争力。破除“民营企业只有3-5年寿命”的魔咒。

一、法治是民营企业构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无论从企业自身发展来看,还是新时期外部环境对民营企业的要求来看,民营企业都应当更重视法治管理的价值,并打造自身的法治竞争力。

1.法治是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首先,以法治企能从根本上规范和确保企业管理的实效。既有利于核心竞争力的保护,又能在经营中规避风险、避免管理漏洞、预防和减少损失,是确保企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法治又是目前许多民营企业的软肋。许多人将民营企业与“管理不规范”挂钩。如果能够加以改善,必然能在民企中形成人无我有的竞争力。其次,以法治企能为民营企业转型升级赢得优势。经济形势日益复杂,企业与各方合作和利益关系也更加多变,民营企业如能积极培育法治竞争力,善用法律法规来表达诉求、维护正当权益,就可能在技术、资本、人才等的竞争中抢占先机,并维持长期稳定的合作,成为企业赢得创新竞争优势的关键,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法治是民营企业服务市场和社会的迫切需要。第一,市场和客户提出的法治化建设要求不断提高。比如,一些国内外知名品牌客户,为保证产品质量及市场信誉,会通过定期与不定期审核,检验其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是否符合环境安全、职业健康等社会责任。一旦发现不符合要求,就会立即取消其供应商资格。这些责任认证规定许多来源于对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第二,行业及社会对民营企业的法治要求不断提高。随着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各个行业都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执法力度方面也日益严格,比如《食品安全法》《环保法》等都对特定行业的企业经营条件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要求。民营企业只有通过法治管理,不断提升自身的整体管理水平,满足社会进步的需要,并展现出自身竞争力的综合优势。

3.法治是民营企业适应国家法治建设的应有要求。民营企业必须深刻认识到,法治建设有利于民企创业和健康发展,有利于民营企业权益的保护。谁能够尽早顺应这一时代趋势,通过加强以法治企,与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更好地接轨,谁就能培育出除了产品、市场等竞争力之外新的法治竞争力,从而在市场中占据新的优势。例如,法律对拟上市的公司作出了明确规定,必须符合多项基本法律要求,这让不少想要通过上市达到融资目的的民营企业停止了前进的脚步。而符合依法治理要求的民营企业,无疑就拥有了新的发展机遇。

二、法治管理作为民营企业竞争力存在的问题

虽然法治已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但国家法治化建设是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这里着重分析民营企业自身法治管理现状存在的一些问题:

1.法治思维淡薄。据相关资料统计, 科技型中小企业中90%的最大股东是董事长或董事长兼总经理,85%的企业创办人是企业负责人,法人治理制衡机制缺位,企业对创始人依赖性和受制约性强。事实上,不少民营企业在经营中暴露出法治思维的局限性。第一,守法意识淡薄。通常表现为只顾经济利益,缺乏正确的企业价值观引导、缺乏法律底线思维,或不讲诚信等,这样的企业迟早会偏离正常的发展轨道。第二法律知识缺乏。不注意及时学习、理解相关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导致观念的错误和落后。第三,不善于运用法律。不知在经营中如何运用法律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好自身权益。因此,这些企业无论在设立企业之初,还是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内部管理、直至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都容易产生不利后果。

2.法治资源有限。第一,非讼事务投入普遍较低。在不少企业,因各种竞争压力,无法或不愿再在自身法治资源上作更多投入,比如法律专业部门或人员配备、律师事务所聘请等。这样不利于经营风险的防范,在商务洽谈中也容易忽视应有的权利。例如某企业在与外商洽谈品牌授权经营合同时,外方提供的几十页的合同中只有简单的两条是外方作为授权方的义务,其他均为该民营企业的义务。但由于该企业资源有限,但又急于求成,不愿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导致在执行合约时发生了重大纠纷。第二,诉讼事务维权效果不佳。由于前期投入不足,一旦发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普遍存在书证、物证、电子证据取证困难,办案成本过高,鉴定困难,执行难等问题,这往往也让民营企业无所适从,即使花费重金也较难维护自己的权益。法治管理的价值更因此而无法体现。

3.法治水平有待提高。法治水平低,不仅不能成为企业的竞争力,还会阻碍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在民营企业的法治水平低主要表现在:第一,内部管理未与法律法规的接轨。比如,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新环保法的出台,对企业在节能环保上的要求越来越高。但部分民营企业却没有按新规定进行积极改善,导致能耗、排污指标等严重超标。受到了主管部门的重罚,损失惨重。第二,没有形成规范有效的内部法治管理流程。一些企业即使设置了法律管理岗位,但有些项目未经过科学论证程序和法律人员的参与,导致岗位形同虚设。第三,法治学习和教育普遍缺乏。法治思维在许多民营企业中还没有形成全员化的成果。许多人认为那是管理层或专业部门的事。事实上,法治管理渗透在企业日常管理的方方面面,只有全员的法治思维能力提升,法治水平才会有整体提升。

三、民营企业构建法治竞争力的途径

民营企业的转型实践,必须从顶层设计、价值创造及日常管理等多方面着手,以更好地实现以法治企。

1.法治观念应融入核心价值观。这是企业法治的最高层次。法治,对企业来说,它既指健全的公司运行体系,良好的公司运行状态,更多意味着整个公司成员对制度发自内心的遵守和由此而形成的良好的公司秩序与状态。因此,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首先,要树立守法合规的核心价值观。这是民营企业持久良好发展的根本保障。这意味着,不论顺境逆境,诱惑或压力,企业都应当基于长远可持续发展,以合法性为基本前提,与国家、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接轨,作出科学决策。其次,要将法治融入企业发展战略。即从企业的战略高度去理解和重视法治的重要性。思考法治与企业的市场定位、产品质量、资本等核心竞争力的内在逻辑关系。制度、流程建立的终极目标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进而为客户创造价值。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清晰地意识到法治对企业的重要意义,才会更自觉地践行,而不是为治理而治理。

2.在企业转型升级中精准发力。国内外经济形势不断变化复杂,民营企业在转型升级应当将法治竞争力发挥最大价值。第一,要注重核心竞争力的法律保护。比如某科技公司通过所在园区的法律协助完成了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登记。这帮助该公司在被一家美国公司指控其侵权的“337调查”中取得胜利,对方最终撤销了针对该公司的所有专利诉讼。这个过程中,企业自身并无法律部门或法务工作人员,但他重视核心竞争力的保护,利用较低的成本高效地解决了国际纠纷,因为它在设立企业时就考虑了具有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能力的园区作为办公地点。第二,经营过程中善用法治资源打造核心竞争力。现行的法律、政策是可供利用的宝贵资源,而且是一种人人可运用,无需通过市场“合理配置”的资源。但理解、运用不同,表现出来的价值就截然不同。民营企业大多被认为管理不规范。如果将来自客户、行业、监管部门等的法律规范作为提升法治管理水平的资源,利用政府、行业及客户等对企业的指导、培训和监督,按照法律要求积极完善管理模式,那么企业定会赢得外界的信任和肯定,形成人无我有的法治竞争力。

3.以法治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法人治理结构下的企业,应在坚持“人、事分离,权利制衡,专业管理和创造价值”等原则下,加强以法治为主的制度建设。第一,制定完善企业规章制度。要以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章程为最高自治规范,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战略规划、业务流程、投资管理、资金管理、人员管理等内部制度,明确权利义务。比如根据《劳动法》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应当首先完善企业《员工手册》,让员工更好地规范自身行为,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员工,也才能合法解除合同。以此达到规范运营、风险控制的管理效果。第二,加强法律研究,为企业谋取更大的经济效益。企业法律工作者应加强对现行法律政策的研究,并使研究成果被企业尽可能采纳,协助企业决策更好地趋利避害,达到法治的最大效益。第三,全员学法执法。通过微信、网络等新媒体的多种形式和方法,提高企业法治宣传教育的及时性、实效性和普及性,日常管理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努力使员工都成为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具有法治思维的民营企业将在市场激烈角逐中展现出新的核心竞争力。当前民营企业转型发展,以及越来越多中小型创业企业新兴发展,必然使企业面临许多复杂情况和新问题, 形成法治竞争力是民营企业的重要竞争力,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1]李贵连.法治是什么――从贵族法治到民主法治[M]. ,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8):引言.

[2] 彭澎.企业法治建设的时代意义与核心内容[J]. 湖南商学院学报,2011(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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