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云杂志! 关于我们 企业资质 权益保障 投稿策略
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环境卫生标准体系

环境卫生标准体系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2:52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环境卫生标准体系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环境卫生标准体系

篇1

二、加大考核力度,积极推进公司环境卫生建设

在会议中,为确保检查考核取得实效,绩效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公司对各车间环境卫生秩序管理情况实施分级考核,通过日常检查考核、专项例行检查、社会监督评价相结合的综合绩效考评机制,每天对各车间环境卫生管理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将车间地板是否整洁、物料摆放是否有序作为检点,不留卫生死角,做好记录。充分利用检查这一有效措施,进行定期监督,做到卫生工作经常化。将发现问题反馈有关部门,督促及时整改;每周进行一次整改情况汇总;每月对各车间环境卫生管理情况进行排名,并将情况通报各车间,同时报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评比,将成绩适时向全体职员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每年进行年终总评,与各车间年终目标考核挂钩。对管理责任不落实、问题突出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三、落实消防安全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公司实现持续消防安全

在会议中,建立消防安全绩效考核制度,有利于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利于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有利于公司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并自觉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按照消防安全绩效考核原则,加强公司各车间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意识,以“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奖励优秀”的原则,定期分析、排摸和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落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员工上岗前进行安全告知制度,告诫新上岗员工遵章守纪,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要“在管理上抓环节、在措施上抓落实、在机制上抓长效”,重点抓好事故前的安全预防工作。

篇2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区县为主、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七条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九条本市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授权的范围,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对于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投诉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本市按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确定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建立科学、完备的管理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和专业作业服务体系。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应当逐步实现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专业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

第十五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市容环境卫生有特殊要求的道路和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并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推动环境卫生产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政府投资为基础,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计划;

(二)制定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标准和规范;

(三)组织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四)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下列区域的责任人按照如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道路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扫专业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其中新建、改建、扩建施工中的和未经验收边施工边通车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居民居住地区,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居民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保洁费用。

(三)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八)风景名胜区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周边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跨区、县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二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按照规定扫雪铲冰;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查处。

第二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履行。

第二十五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第四章城市容貌

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二)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

(三)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

(四)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定期粉刷、修饰。

(五)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六)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现有建筑物设置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没有达到要求的,应当逐步改装或者拆除。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粉刷、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未经批准搭建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可按照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每平方米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他设施可处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的,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按照规定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粉刷、修饰。

第二十九条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十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持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保持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出现破损、短缺的,应当及时修复。

(二)保持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三)保持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第三十一条在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等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第三十二条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停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投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禁止擅自挖掘道路。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三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到期后未予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井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无空置,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等;

(二)保持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断亮、不残损。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条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规范设置。

牌匾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不断亮、不残损。牌匾和标识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标语和宣传品

第三十九条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到期及时撤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胡同、街巷和住宅小区等处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为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没收散发、悬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标语、宣传品和广告的内容违反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移送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标语、宣传品和广告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夜景照明

第四十二条本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夜景照明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制定,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市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经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本市对夜景照明设施实行供用电优惠政策,鼓励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开启。

第四十四条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环境卫生

第一节清扫保洁

第四十五条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完成责任地段的扫雪铲冰工作。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他临时建筑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

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第五十一条不得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业务。

进行车辆清洗、维修的,应当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

(四)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禁止在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每只(头)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饲养鸽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可以责令拆除鸽舍。

第二节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

第五十五条本市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等废弃物进行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产生,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水平。

按照垃圾产生者负有垃圾处理义务的原则,由垃圾产生者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十六条本市应当对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五十七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垃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告知所在区、县的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并在采取妥善解决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业。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产生房屋修缮、装修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的个人应当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自行清运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具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装载的货物应当包扎、覆盖,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的槽帮应当牢固、无破损,挡板严密。运输渣土、砂石的车辆实行密闭运输。运输流体货物应当使用不渗漏的容器装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无准运证件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运输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运输车辆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道路上的泄漏、遗撒物,当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可以代为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十条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

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仕产生的泔水,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收集、清运,集中处理并在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消纳。泔水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运输泔水应当使用密闭的专用车辆,不得沿途泄漏、遗洒。

鼓励自建泔水处理设施,实现泔水的综合利用。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六十三条本市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建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六十四条新建、改建仕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以及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

城乡接壤地区的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第六十五条本市四环路以内地区新建、改建的公共厕所应当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现有三类以下标准的公共厕所,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改造方案,逐步达到二类以上标准。

本市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公共厕所的建设和改造,提倡建设高标准的环保型公共厕所。

第六十六条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设计方案应当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参加审查。

第六十七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保证工程质量。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

第六十九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

第七十条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可以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

招标单位或者委托单位可以提出高于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作业服务标准。

中标或者接受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要求,完成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工作。

中标或者接受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不得将服务项目转让或者再委托给他人。

篇3

历次版本主要变化

标准-101-1956《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

1950年,我国学者翻译出版了前苏联国家标准《工厂设计卫生条例(FOCTl324-47)》,将前苏联的劳动卫生标准介绍到国内。1956年国务院颁布《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规定车间或工作地点空气中含游离二氧化矽达到10%以上的粉尘必须降到2mg/m3以下,这是我国职业卫生标准的雏形。1956年6月30日,国家建设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颁布了标准-101-1956《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

国标建(GBJ)1-6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标准-101-1956经试用,于1962年作为国家标准正式颁布,即(GBJ)1-6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1979年,GBJ1-62修订为TJ36-79,由卫生部、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国家劳动总局五部门联合颁布实施,具有权威性。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正式实施,卫生部对TJ36-79进行了修订。修订后TJ36-79分为两个标准,分别为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1-2002的修订原则为:①GBZ1-2002标准保留了TJ36-79中的技术内容,其适用范围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设计。②TJ36-79中环境卫生部分(如大气防护、水源保护、土壤卫生等),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故在这次修订中该部分不再保留;但涉及工业企业选址问题的有关条文不仅未删除,而且予以强化。③本次修订强化了基本卫生条件方面的内容,体现多方位保护职业人群健康的宗旨。④考虑到21世纪生活质量提高,经济改革所带来的所有制变化,以及配套法规日益健全,辅助用室的功能设计应提高标准,并应适当、适用。

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010年,卫生部颁布了GBZ1-2010。GBZ1-2010的修订原则为:①科学性原则。即标准修订应突出技术标准的特点。②经济可行,技术合理原则。即立足国情,既考虑标准的科学性、前瞻性,又要保证标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③循序渐进、继承与发展的原则。工业企业设计涉及卫生要求较多,不可能通过一个标准或一次修订涉及所有职业卫生问题,应在充分肯定原标准的基础上,立足实际,确定优先解决的问题,对于一次修订不能解决的问题,逐渐加以完善。

历次版本主要特点及内容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历次版本情况见表1,5个版本的标准特点为:①名称一直沿用;②主编单位范围更加广泛,从行政单位转为技术单位;③批准单位从多部门转为一个部门;④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⑤增加并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GBZ1宣贯与趋势展望

GBZ1作为我国最早的职业卫生标准,在保护我国劳动者职业健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学者认为,标准-101-1956《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在建国之初,真正起到了保护一线工人的作用。TJ36-79的,有力推动了工业企业设计的卫生要求,在我国形成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基本理念,使职业病防治的第一级预防原则得到了落实,职业病发病得到了明显的遏制。GBZ1-2002以来,成为指导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的重要技术文件,也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规范职业病危害评价,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起了重要作用。

回顾该标准的5个版本,尽管其使用的范围超越了工业企业,使用于各类用人单位,但由于其特殊的地方和权威性,该标准名称一直保持《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未变;主编单位范围更加广泛,从行政单位转为技术单位;批准单位从多部门转为一个部门;标准在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工业企业”不分行业、企业性质和规模,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的设计卫生标准参照执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以及工作场所防尘、防毒、防非电离辐射等卫生学设计要求方面等更加细化;还有一个关键的变化是自2002年开始,该标准的职业接触限值调整到GBZ2.1或2.2之中;删除了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但还保留了防护距离的内容。

篇4

一、指导思想

对照《全国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体系》,以“找差距、定措施、促提升”、“学雷锋、讲奉献、见行动”两大系列活动为抓手,引导、推动各社区、机关各部门和广大居民对照现代城市文明标准,广泛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共同建设文明和谐的城市家园,为展示新时期文明的良好形象、迎接党的十胜利召开作出应有贡献。

二、活动时间

2014年7月—12月。

三、活动内容与任务分工

(一)开展“找差距、定措施、促提升”系列活动

各社区、机关各部门对照《全国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体系》,着眼于落实长效管理、提升城市品质,自觉查找存在差距,制定推进达标工作措施。同时,组织开展各类优化公共环境与秩序专项治理行动,具体达到以下标准:

1.公共场所环境: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等场所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无乱扔杂物、无随地吐痰、无损坏花草树木;无乱张贴、无乱涂写、无乱设广告牌;公共设施功能完好,无人为弄脏、无损坏。

责任部门:公共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经济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各社区

2.街巷环境:主干道、非主干道、商业大街、背街小巷等场所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无乱扔杂物、无随地吐痰、无损坏花草树木;无乱张贴、无乱涂写、无乱设广告牌,无占道经营;道路名称与道路基础设施完好,无缺失、无损坏、无侵占。

责任部门:公共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各社区

3.市场环境: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无乱扔杂物、无随地吐痰、无损坏花草树木;柜台、摊位摆放整齐有序,无占道经营;无乱张贴、无乱涂写、无乱设广告牌;亮证经营,证照齐全,无出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无强买强卖;公共消防设施功能完好,消防通道无被占用、无堵塞,消防安全制度健全。

责任部门:经济服务中心、公共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各社区

4.小区环境: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无乱扔杂物、无随地吐痰、无损坏花草树木;路面硬化、平整,无明显坑洼积水,排水设施完善,无露天排水沟渠;生活垃圾定点投放、定时清运,垃圾箱房(桶)完好、整洁;楼门内干净整洁,楼道无堵塞,墙面、玻璃干净无破损,照明灯完好、无缺失;住宅楼有符合标准的防盗、消防设施

责任部门:公共环境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中心、各社区

5.餐饮店环境:环境整洁,门前责任制落实,无乱扔杂物、无随地吐痰;店内干净整洁,达到卫生标准;亮证经营,有《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有“五病”调离的相关制度和记录;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落实,有消毒设备、消毒措施和记录;无出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

责任部门:社区服务中心、公共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各社区

6、“窗口”行业规范服务:积极参加“四比四创”文明优质竞赛活动,有明确的服务标准、服务规范,无服务质量问题。

责任部门:工会、社区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各社区

(二)开展“学雷锋、讲奉献、见行动”系列活动

以“雷锋常在身边”为主题,以“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为重点,从扩大阵地、壮大队伍入手,广泛开展各类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影响和带动全社会文明程度的新提升。

1.大力培育学雷锋志愿服务队。成立学雷锋志愿服务队,围绕“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对在开展活动中涌现出的特色志愿者团队,组织集中宣传,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支持,培育形成一批学雷锋志愿服务品牌队伍。

责任部门:团工委、各社区

2.广泛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敬老志愿服务,为空巢老人以及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帮助;开展爱幼志愿服务,为留守儿童等有困难的儿童提供帮助;开展帮助农民工志愿服务,为农民工排忧解难;开展助残志愿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帮助;开展文明礼仪知识普及志愿服务;开展文化体育志愿服务;开展网络文明传播志愿服务;开展普及环保知识志愿服务;开展保护山川河流志愿服务;开展植树造林志愿服务。

责任部门:社区服务中心、妇联、团工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社区服务中心、公共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经济服务中心、各社区

全市将在人流相对集中的公共场所建立20个学雷锋志愿者服务站、设置20个志愿者服务协勤路口,常年开展。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及社区届时要予以积极配合。

四、工作要求

篇5

1.1危害分析(HazardAnalysis,HA)

要从原料的生产、加工工艺步骤以及销售和消费的每个环节可能出现的多种危害(包括物理、化学及微生物的危害)进行确定,并评价其相对的危害性,提出预防的措施。

1.2关键控制点(CriticalControlPoint,CCP)的确定

关键控制点是指那些若控制不力就会影响产品的质量,从而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环节。一般说来,关键控制点要少于6个。一旦被确定为关键控制点,则都要照例进行监测。所以说,关键控制点的选择是HACCP系统的主要部分。该体系针对食品生产特点,强调对危害的预防,而不是主要依赖于对最终产品的检验,强调利用最少的资源做最有效的事,使食品生产从检验是否有不合格产品转化为预防不合格产品。HACCP系统为食品工业和公共卫生机构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工具。一个完整的食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应该包括HACCP、GMP和SSOP3个方面。GMP所规定的内容是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达到的基本条件,GMP为HACCP提供了指导作用;SSOP是对食品加工环境加以控制,可以消除加工过程中的不良因素,从而把重点放在与食品或加工有关的危害上,减少了关键控制点的数量,SSOP对HACCP具有促进作用。HACCP是一种预防性策略,能够将不合格的产品消灭在生产过程中,降低了产品的消耗。三者的关系。可见,HACCP体系是一种建立在良好操作规范(GMP)和卫生标准操作规程(SSOP)基础之上的控制危害的预防性体系。它的主要控制目标是食品的安全性,因此它与其他的质量管理体系相比,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影响产品安全的关键加工点上,而不是每一个步骤,这样在预防方面显得更为有效,成为目前世界上最有权威的食品安全质量保护体系。

2微生物污染

在食品制造环境中,微生物污染乃是产品受到二次污染不可忽视的主要因素。食品工厂内微生物的来源。微生物体积很小,但比表面积大,新陈代谢旺盛,繁殖速度惊人。食品本身就是营养很高的物质,加之食品加工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水、热和水蒸汽,丰富的营养源和高湿的环境为微生物的繁殖和在空气中传播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因此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危害分析结果主要在于微生物污染,而在其关键控制点主要在于限制气溶胶的产生[4],排除已发生的气溶胶,以及防止气溶胶在关键的表面沉降。在HACCP的运用过程中,采用微生物指标,是进行关键控制监测的最有效的方法。关键控制点监测也可用物理、化学及感官评估等方法来完成。

3洁净技术控制微生物污染的重要性

过去,控制食品生产车间微生物污染的主要方法是采用低温,利用化学喷雾消毒、臭氧消毒和紫外线消毒等。这些消毒方法存在着一些副作用。直接消毒杀菌方法的控制思路存在一定的缺陷,是对已产生的微生物进行消毒,而且消毒效果会受很多因素的影响而减弱。长期的化学消毒会破坏菌种平衡,并可能产生抗药性菌株。长期的化学消毒对人、对环境也有一定的不良影响,严重时会损伤人的免疫系统;紫外线对动态生产的空气消毒效率相对较低[5],不一定能满足生产要求,还会引起微生物变异[5];臭氧本身也会损坏设备,对人有伤害。国外食品规范与导则均不推荐在食品生产环境使用抗菌涂料。我国卫生部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第三十条明确指出:消毒产品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物料。随着GMP、SSOP等管理规范在食品行业的实施,对食品生产的环境也不断提出新的要求。一些食品厂将药品生产中应用较成熟的洁净技术引入食品生产中,作为生产过程中安全保障。现代化的食品工厂采用洁净技术控制生产环境取得了巨大的成果,由于洁净技术安全、有效[10],已成为控制整个食品生产过程中消除微生物污染不可替代的技术措施。这是因为生物洁净技术的提出和发展从根本上消除了细菌滋生的条件,抑制或降低细菌发生,切断了所有潜在的污染传播途径[6],有效地控制了有害的生物气溶胶,解决了空气途径的污染。生物洁净技术不单纯依赖化学消毒,而是采用三级过滤保证送入洁净无菌的空气;通过合理的换气次数和特定的气流组织方式来稀释和排挤室内的含菌空气;通过有序的压力梯度来保证气流的定向流动,防止交叉污染。还有,关键控制点理念改进了全过程控制,引入食品生产行业,用局部净化控制措施替代了全室控制,由于隔离技术直接作用在关键控制生产环境,将最大的微生物污染源——人从生产的无菌关键区域完全隔离开来,限制了无菌生产操作人员与无菌产品的干预或直接接触,使得生产受其他因素影响的概率大大减少,减少了无菌加工的污染风险,同时也因控制体积的减少而大大降低了能耗[7]。

4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的必要性

按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食品工业包括3大类,19个种类,49个小类。第一大类为农副食品加工,第二大类为食品制造业,第三大类为饮料制造业。食品行业跨度很大,急需一本完整的标准来规范不同类型食品加工的环境控制,正确应用洁净技术,将一些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推广开来,以提高食品生产环境卫生条件和污染控制管理水平。目前我国虽有20个强制性国标食品GMP,但只有少数标准对车间洁净度级别提出具体要求,如GB16330《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规定,该厂清洗车间的空气洁净度要求10万级厂房,灌装车间应为1000级洁净厂房或局部100级背景万级的生产线。GB17324《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规定,该厂灌装车间要求洁净度级别达1000级。GB1740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规定生产保健食品片剂、胶囊、丸剂及不能最终灭菌的口服液,生产厂房要求10万级。但是除了洁净级别外,对整个洁净环境缺少综合性的要求和措施。所以制定一部涉及整个生产环境并突出空气洁净措施为保障条件的建筑技术规范实为必要。为此我国已编写了《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并通过评审。该规范共分11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工厂平面布置、洁净用房分级和环境参数、工艺设计、建筑、通风与净化空调、给水排水、电气、洁净用房的污染控制要求、检测验证与验收。适用于需要使用洁净用房从事生、熟食品加工和生产的工厂的设计、施工、工程检测和工程验收。《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英语译文为ConstructionGuidetoGoodHygienePracticeinFoodProcessing,意即建造食品加工过程良好生产环境(GHP)的工程指南,即主要涉及食品加工的洁净用房。当然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的建筑应以实用、经济、安全、节能、环保为原则,应按生物洁净室原则建设,以控制有生命微粒的污染为主要目的,以洁净技术为过程控制的重要保障条件,构造良好卫生生产环境《。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主要规定了食品加工企业的原料储存、食品加工以及包装、检验等过程中需要的洁净用房的基本参数和最低要求,配套设施的基本卫生要求及管理准则。

5规范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设计

对食物的处理、加工、储藏等设施及其使用设备进行良好设计可以创造一个洁净的加工环境以能保持持久地、可信赖地、经济地生产纯净、无污染、高质量的产品。食品工业,尤其是速食产品出现后,为了卫生清洁,工厂各空间需要进一步分离或者说是生产空间“区域化”。面对一系列更高的清洁要求,区域化有助于防止已经热加工或者杀菌的产品与其他物品的微生物交叉污染。以下按《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作一介绍。

5.1合理布局与分区

建有洁净用房的食品工厂厂区内的建筑物的位置应满足食品生产工艺的需要。相互有影响的生产工艺,不宜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各自生产区域之间应有有效的隔断措施。生产发酵产品应具备专用发酵车间。食品工厂厂区应划分生活区和生产区;生产区中应明确区分洁净生产区、一般生产区和非食品处理区。生产车间内应划出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作为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的暂存区,并应严防交叉、混淆和污染。其中:非食品处理区应包括动力、配电、机修等用房和空调冷冻机房等。一般生产区应包括仓储用房、非洁净生产用房、外包装用房等。生产区内有相互联系的不同房间之间应符合品种和工艺的需要,必要时应有缓冲室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缓冲室面积不应小于3m2。洁净生产区是核心,洁净生产区应按生产流程及相应洁净用房等级要求合理布局。生产线布置不应造成往返交叉和不连续。有良好卫生生产环境要求的洁净生产区,应包括易腐性食品、即食半成品或成品的最后冷却或包装前的存放、前处理场所,不能最终灭菌的原料前处理、产品灌封、成型场所,产品最终灭菌后的暴露环境,内包装材料准备室和内包装室,以及为食品生产、改进食品特性或保存性的加工处理场所和检验室等。其中有无菌要求但不能够实行最终灭菌的工艺和虽能实行最终灭菌,但灭菌后有无菌操作的工艺,应在洁净生产区内进行。

5.2规范食品工业洁净用房

篇6

关键词:水污染;水法;节水;防治

Key words: water pollution;water law;water efficiency;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中图分类号:TV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8-0154-01

1中国水环境和节水灌溉标准化概况

1.1 水环境水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水利系统经过努力,现已建成了以251个水环境监测中心为核心,2861个各类水质监测站点为基础,覆盖全国江河湖库的水质监测网络体系;已有51家水环境监测中心的实验室通过了国家级计量认证,占水利系统质检中心的61.4%,它包括了部、省、区域和流域的水环境监测中心。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以来,颁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水环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这些均为水环境标准的贯彻落实与执行提供了执法依据。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已正式。

水环境标准体系是对水环境标准工作全面规划、统筹协调相互关系,明确其作用、功能、适用范围而逐步形成的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我国水环境标准体系,可概括为“六类三级”,即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卫生标准与水环境基础标准、水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和水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六类,与国家级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三级。

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卫生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它的水环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1.2 节水灌溉国家、地方和各部委的节水灌溉方面的法规、条例、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灌区管理暂行办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高标准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农业节水灌溉条例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中,涉及节水灌溉领域的有3本标准共17个条文,即节水灌溉技术规范、泵站施工规范、泵站设计规范。在进行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这些条文。

《强制性条文》的,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推动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过程和环节的技术控制,有利于整顿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有利于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

2水环境与节水灌溉标准化的影响

2.1 水环境与节水灌溉标准化的影响首先,有利于促进思想观念转变,提高我国国民的水环境保护与节水灌溉意识。其次,有利于提高我国水环境与节水灌溉技术水平以及水污染防治产业和灌排企业的结构调整。

2.2 水环境与节水灌溉标准化的挑战目前,我国水环境标准虽有一定的数量,但在质量(技术指标值)和某些标准的数量上如水环境基础标准、水生物监测标准等方面还落后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如ISO水质取样标准共20项,我国仅有4项。

还有相当一部分节水灌溉标准比较陈旧,有些标准10多年都没有修订过,未能在标准中及时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根据统计,53项现有节水灌溉标准中标龄10-15年的有23项,15年以上的有4项。节水灌溉标准中,产品标准占的比例较高,而采标率较低。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节水灌溉器材设备规格品种不全、附属部件和管件不配套、材质不配套、管道连接施工工艺不配套、设备的可靠性和耐久性不高等,这些均与标准的制、修订跟不上有密切的关系。

在水污染防治与节水灌溉产品标准化、推进灌溉设备国产化、成套化等方面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与WTO的通行规则也有相当的差距。

3水环境与节水灌溉标准化应采取的对策与建议

在提高我国水环境保护与节水灌溉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采取保护人体健康、动植物健康、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措施,同时也对这些措施的使用进行限制,以确保不被滥用为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作为我国环境政策,一方面,要反对有些国家设置过高的环境标准并以此为理由限制我国产品向其出口,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我国自己的水环境与节水灌溉标准。在符合国情国力的前提下,使我国水环境与节水灌溉标准尽可能与国际标准靠近,这些标准包括产品的环境标准、企业质量、环境管理标准等,使我国不会因达不到对方的环境标准等而受技术壁垒所阻。

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灌排与水环境保护产业,推广实施ISO 9000、14000国际标准。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和因素,积极学习国外先进技术,依靠科技进步发展节水灌溉与水环境保护产业,进一步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以优化我国的出口产品结构,以防止美欧国家利用它们的先进标准构筑技术壁垒,搞垮我国节水灌溉与水环境产品制造业。

篇7

【中图分类号】 R 179 G 47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9817(2010)02-0249-02

HACCP(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是一种科学、简便、有效的预防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目前国内外推崇的控制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为保障学生的饮食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卫生部2003年颁布的《食品安全行动计划》明确指出,在2006年所有学生集体供餐企业实施HACCP管理[1]。2005年10月新颁布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中又再次提出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的要求[2]。然而,目前中小学食堂中尚未推行HACCP体系,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受基础设施及从业人员素质的限制。

为了解中小学食堂是否具备建立和实施HACCP体系的基础条件,笔者于2008年3-4月对沈阳市部分学校食堂的基础设备、卫生情况和人员素质进行了调查。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沈阳市皇姑区学校食堂55所,其中小学食堂32所,中学食堂23所。

1.2 方法 根据“沈阳市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对学校食堂采用现场查看、询问和填写统一调查表的方式进行调查,内容包括一般情况、食堂卫生管理、功能布局、卫生设施、食品储藏、操作卫生、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餐具消毒等。同时对528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调查。

1.3 统计分析 用SPSS10.0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采用χ2检验进行分析,以P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食堂建筑面积为(1017.4±1650.5)m2, 中学大于小学。 从业人员数量,小学和中学分别为(7.0 ±1.0)人 和(19.0±17.0)人,从业人员40~49岁年龄段占33.6%,初中文化水平占74.3%。

2.2 卫生管理 55所食堂均办理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健康证达到100.0%。虽然绝大多数学校食堂制定了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制度的落实大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监督、约束的作用。

2.3 建筑布局 55所学校食堂在选址上都能达到卫生要求,厨房面积合格率较高,但在主食间存在不足,合格率仅为52.7%。由表1可见,小学食堂在建筑材料、主食间及洗消间上都要优于中学,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值均

2.4 卫生设施及环境卫生 所有学校食堂的供水充足, 均为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自来水。废弃物容器配备合格率为58.1%,对废弃油脂处理合格率仅为7.7%。由表2可见,餐具消毒和冰箱冷藏温度指示合格率低。另外,用具混用的现象较严重,合格率仅为27.3%。

2.5 原料卫生 在原料索证、库房通风设施及冷藏时是否有温度指示上存在严重不足,合格率分别为18.2%,20.0%,10.9%。小学食堂在冷藏时食物生熟分开储存方面做得较好,合格率为81.3%。专间保温合格率为69.1%,中学(91.3%)优于小学(53.1%)(χ2=9.13,P

2.6 其他方面 55所食堂均无食品留验制度,从未进行过食品留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良好率为38.0%,不及格率为21.0%。

3 讨论

HACCP作为一个完整的预防性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基本条件是必须具备充足的资源,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3-10]。具体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与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建筑面积及布局合理的加工贮存场所。 (2)必要的设备和工具,包括冷藏设备、餐具消毒设备、“三防”设备、生熟分开的加工工具。(3)合格的饮用水源。在正常条件下, 学校食堂的供水应当充足, 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4)原料相对固定采购,有原料索证和食品留验制度。(5)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卫生及相关知识。

调查结果显示, 该地区中小学食堂基础设施不足,其中厨房建筑布局不尽合理、主食间面积较小,“三防”设施普遍不到位,而且运行效果差;冷藏设备冰箱数量比较充足,但指示温度合格率很低,说明设备没有正常运转。餐具消毒和工具生熟分开使用的合格率很低,与学校食堂卫生状况调查的相关报道结果[11-13]相似。食品原料索证率低, 无食品留验制度。缪国忠等[14]对江阴市中小学校食堂调查也显示,索证合格率仅占32.4%,基本无食品留验制度。同时从业人员数量少,文化水平偏低,年龄偏大,卫生知识水平低,卫生知识不合格率高达21.0%。大多数从业人员不具备HACCP体系实施人员所需要的能力和意识。

综上所述,该地区中小学食堂HACCP体系建立和实施的基础条件尚未具备,推行HACCP体系任重而道远。建议:(1)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增加从业人员数量,使其与就餐人数相适应。对食堂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及食品卫生法制教育,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以达到全员参与食品安全工作。(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餐具消毒、避免交叉污染、保证“三防”设施有效运行和食品留验制度等。(3)保证工作间面积,加大食堂设备的投入,尤其是餐具消毒保洁、“三防”及废弃物盛放的设施。

4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品安全行动计划.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3,16 (1): 75- 7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5,17(5):76-89.

[3] 李兆慧,吴玉萍.HACCP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应用.浙江预防医学,2007, 19 (4): 32.

[4] 徐来潮.HACCP方法用于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的探讨.浙江预防医学,2004,16(8):38.

[5] 郇岐山.HACCP管理体系在学校食堂卫生管理中的应用研究.预防医学论坛,2007,13(11):1003-1005.

[6] 盛明纯.HACCP系统在学校食堂卫生管理中的应用.安徽预防医学杂志,2004,10(6):343-344.

[7] 胡世洪,李云,许国平.HACCP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应用.现代预防医学,2009,36(5):965-967.

[8] 刘大良,仝志琴.论食品行业的ISO9000、HACCP和量化分级管理.实用预防医学,2008,15(1):270-271.

[9] 宋钰.学生营养餐实施HACCP研究概况.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6,13(6):250-254.

[10]HENROID D, SNEED J. Readiness to implement 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 (HACCP) systems in Iowa schools. J Am Diet Assoc, 2004,104(2):180-185.

[11]周红霞,余德宏.学校食堂卫生存在的问题及其管理对策.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2007,18(5):90-92.

[12]徐静仪,姜轶,方耀华.广州学校食堂卫生状况分析与对策.中国学校卫生,2007,28(4):370-371.

[13]卢春燕,唐国琨,林爵勋,等.2006年防城港市学校食堂卫生状况调查.应用预防医学,2007,13(1):45-46.

篇8

二、创建范围

全市10区120条街道是创建星级卫生街道活动的主体,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区各有关职能部门是推进创建活动的主要责任单位。县级市可参照各区的做法开展创建活动。

三、创建标准

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我市实际,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防制和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食品卫生、单位和社区卫生、市民满意度等8个方面的创建标准。

(一)组织管理。街道创建组织机构健全、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清晰、工作网络完善、资料收集齐全、组织协调有力、宣传氛围浓厚,辖内单位和居民对创建星级卫生街道的知晓率达95%以上。

(二)健康教育。积极开展社区健康教育,辖内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达80%以上;落实政府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及设置烟草广告等法规规定,依法开展控烟工作;主要公共场所设置健康教育专栏,开展控烟、预防艾滋病等宣传教育。

(三)市容环境卫生。环卫设施设备完好,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合理,做到定期清扫保洁、消杀,周围整洁无蝇;路面清扫保洁率达100%,粪便、垃圾定时、定点收运,日产日清,实现12小时动态保洁;公厕管理责任落实,达到卫生标准;垃圾收运车辆车容整洁,实行密闭化运输。市容环境整洁,路面平整,沟渠畅通,无污水坑洼;绿化、美化良好;街(巷)内乱搭建、乱堆放、乱拉挂、乱涂写、乱张贴、乱停放、乱堆挖以及随地吐痰现象得到控制;河涌、池塘无飘浮垃圾,周边环境清洁;公共场所和单位的环境卫生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对责任区的知晓率达95%以上,沿街(巷)单位(店档)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保洁良好;临街(巷)楼房阳台整洁、规范;辖内无卫生死角,无违章饲养畜禽。肉菜市场管理制度完善,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和乱摆卖;给排水设施完善,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垃圾收集(运)点;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达标,食品摊档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建筑工地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文明施工达标率达100%。

(四)病媒生物防制和传染病防治。街道有专(兼)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人员,经费落实、责任到位,防害除害设施完善;病媒生物防制资料完整,监测数据可靠;鼠、蝇、蟑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蚊密度不超过国家标准的3倍;无与病媒生物有关的传染病暴发疫情;辖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小于2%;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达100%;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不小于95%,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不小于95%。

(五)公共场所卫生。公共场所对外经营单位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亮证经营率达100%;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调离率达100%;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设施完备,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六)食品卫生。辖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集体食堂)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亮证经营率达100%,无超范围经营;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100%建立食品采购索证和台帐登记制度,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达100%;餐具清洗、消毒、保洁及食品保藏等设备设施齐全,食品加工流程布局合理,操作规范,符合卫生要求;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标识齐全,无销售过期食品。

(七)单位和社区卫生。街道辖内单位和社区(含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区)积极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环境整洁,庭院绿化美化良好,生活垃圾日产日清,车辆按规定停放;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下水道通畅;环卫设施完善,厕所达到卫生标准,有专人负责保洁;室内卫生状况良好,楼道整洁,无乱堆、乱贴、乱画现象,门窗无破损;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落实;无违章建筑,各类飘篷、招牌广告和防盗网设置整齐;辖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经营符合卫生及环保要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

(八)市民满意度。辖内居民对街容街貌、路面保洁、公共场所、公厕、饮食行业等方面卫生的满意度达95%以上。

四、创建程序

(一)暗访调研。街道提出创建星级卫生街道申请,经区爱卫办审核同意后报市爱卫办进入创建程序。市爱卫办在接到街道创建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创建标准对申请街道进行暗访调研。暗访调研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爱卫办书面反馈暗访结果。通过暗访调研的街道,可进入技术评估环节。未通过暗访调研的街道,必须实施不少于3个月的整改,方可再次申请暗访调研;如仍未通过暗访调研,则终止创建程序,1年后方可再次提出创建申请。

(二)技术评估。根据市爱卫办暗访调研结果,经过不少于3个月的整改,创建街道可提出技术评估申请,经区爱卫办初评通过后报市爱卫办。市爱卫办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评估。创建街道在接受评估时,应提供依据创建标准所作的自我评估报告和区爱卫办的初评意见。技术评估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爱卫办书面反馈评估结果。通过技术评估的街道,可进入考核鉴定环节。未通过技术评估的街道,必须实施不少于3个月的整改,方可再次申请技术评估;如仍未通过技术评估,则终止创建程序,1年后方可再次提出创建申请。

(三)考核鉴定。通过技术评估后,经过不少于3个月的整改,创建街道可提出接受考核鉴定申请,经区爱卫办初评通过后报市爱卫办。市爱卫办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考核鉴定。考核鉴定结束当天,由市爱卫办书面反馈鉴定结果。通过考核鉴定的街道,可进入社会公示和正式命名环节。未通过考核鉴定的街道,必须实施不少于3个月的整改,方可再次申请考核鉴定。如仍未通过考核鉴定,则终止创建程序,1年后方可再次提出创建申请。

(四)社会公示和正式命名。市爱卫办将对通过考核鉴定、拟以市爱卫会名义命名为“*市星级卫生街道”的单位在市属媒体上进行不少于2周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爱卫会正式命名,并给予相应奖励。

五、制度保障

(一)申报制。“*市星级卫生街道”共分3个等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根据创建标准和程序要求,经各区爱卫办初步审核,各街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市爱卫办提出创建申请(2008年截止时间为8月30日)。为保证我市创卫工作的连续性,2008年3月20日前已获“*市模范卫生街区”的街道,如申报一星级卫生街道,可不经过暗访调研,直接申请技术评估;如越级申报二星级及以上的卫生街道,仍按创建程序执行。

(二)晋级制。根据创建标准和程序要求,创建街道可以逐级或越级申报星级卫生街道。

(三)交叉考核问责制。由市爱卫会统筹、市爱卫办牵头组织实施,采取“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萝岗”10区循环交叉检查的模式,每半年对全市所有街道开展一次国家卫生城市达标情况大检查,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实行分项评分排序,经技术分析后通报全市,以此推进星级卫生街道的创建工作。凡巩固创卫成果措施不力、任务落实不到位以及影响星级卫生街道创建工作的部门、单位,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奖惩制。经市爱卫会命名为“*市星级卫生街道”的街道办事处可获得市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市爱卫办会同市财政局等单位研究确定)。市爱卫办每3年对星级卫生街道进行一次复评,同时开展不定期的明查暗访,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力的街道,将降级或撤销其“*市星级卫生街道”称号。

(五)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参与创建的街道主要领导一旦出现违纪等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市爱卫办将立即取消该街道的创建资格。

(六)《*市星级卫生街道考核评分标准》和《*市星级卫生街道考核命名办法》,由市爱卫办根据本方案中星级卫生街道创建的标准和程序另行制订。

六、责任分工

市爱卫会负责全市星级卫生街道创建活动的统筹和协调,市爱卫办具体负责对创建街道实施暗访调研、技术评估、考核鉴定、社会公示和正式命名。

各区爱卫办负责辖内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初评和申报,并根据全市统一安排,每半年组织辖内街道参加一次国家卫生城市达标情况大检查。

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街道创建工作负总责,并按照考核验收标准和本地实际,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逐项落实。

各区政府和区有关职能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推进星级卫生街道创建活动。其中,各区政府为推进创建活动的牵头单位,区各有关职能部门为推进创建活动的责任单位。中心城区到2010年底要有90%以上的街道完成“*市星级卫生街道”创建目标;城乡结合部到2012年底要有85%以上的街道完成“*市星级卫生街道”创建目标。

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支持和参加各区街道创建活动,按照创建星级卫生街道的考核标准,按期完成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任务。组织和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和考核各级领导干部巩固创卫成果、参加创建星级卫生街道活动的履责情况,并将其纳入干部考评,对于不履行职责或行政不作为的,要追究相应责任。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加大市容环境卫生的资金投入,按照提高资金利用效能、引导基层投入的原则,相应安排部分城市维护资金,促进创建街道的环卫基础设施建设。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广泛发动。开展星级卫生街道创建活动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延续,也是发挥街道积极性和主动性、巩固创卫成果、把民生问题解决在基层的重要载体。对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广泛宣传发动,使创建工作家喻户晓,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篇9

2010~2011年东辽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连续两年对东辽县农村居民饮用水与环境卫生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监测,现将调查存在的问题及治理情况结果报告如下。

调查对象与样本采集

2010~2011年调查组根据《吉林省农村饮用水与环境卫生现状调查方案》,对东辽县白泉镇的集贤村、建安镇、曲家村、安恕镇和毕家等村联合进行了集体调研与样本采集。将进行的集中式供水调查点的村屯和分散式供水的村屯随机选取10户居民开展调查,并将现场调查情况及采样监测工作具体数据认真记录总结,做出指导性意见。

存在问题

非集中式供水“对全县农村家庭饮用水调查结果显示:普遍缺乏集中供水工程,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主要以地下水为主,饮用分散式供水的占全县农村人口67%。主要集中在乡镇周边附近。饮用地面水的农户主要水源为浅水井,在旱季或缺水季节用敝口水井、河水及泉水,一般乡镇农户人口取水在本村屯大井取水,居住农户贫困的较多。

饮用水资源污染:调查统计中东辽县水质多属微碱性,饮用水超标的主要因素是微生物指标超标,农村生产性垃圾废水大多数是随意排放,有很少数是管道排放的。调查中生产性污水是指工业排放的污水,养殖业随意排放的污水等,化肥、农药不合理使用造成的水源污染。没有规划和环卫制度,农户家庭垃圾的随意堆放,养殖畜排泄物垃圾污染严重,秸杆杂草乱堆乱放的环境问题。

不良卫生习惯:我县农村调查在饮水习惯上,喝开水43%,特别是在夏天,由于农村饮用水消毒率低,70%~80%的疾病是由于不卫生安全的水与恶劣的环境卫生条件造成的。一部分农户的卫生意识差,劳作后不洗手在水井边先喝几口水,饮水中因细菌总数和总大肠菌群超标率32%。而喝开水的这一良好习惯在预防肠道传染病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农村厕所:有些地方农民的科学知识匮乏,统计有近1/3的村民将井打在院内或院外厕所附近,其中使用水井封闭不合格,如遇大雨,地表水灌入、垃圾污水渗漏严重,机井水因此而受到污染,多数厕所达不到卫生标准。农业生产中,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肥传播疾病的比例70%左右,远远高于使用卫生厕所农户。

调研组解决的方式方法

大力宣传:大规模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和环境卫生宣传活动,把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和环境改造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让农户获得健康知识、更新观念。组织职能部门加大健康教育,让广大的农村人口喝上安全卫生的饮用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改善村容村貌,有效治理脏乱差,使所有人得到卫生安全的饮用水和良好的环境卫生。

改造的供水系统:东辽县地理环境较差、气候干燥,地表水资源缺乏,地下打深井耗时费力、成本高,卫生部要求重点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垃圾减量、污水减排等工作,政府配套资金支持项目投入,支持贫困地区建设,在东辽县石驿村、朝阳村、关门和李店村等分别打一眼深井,改造供水系统,实现集中供水的形式,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体系,建立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评价,解决农村人口全年使用安全饮水问题,倡导农户喝开水的卫生习惯,使农村安全饮水普及率100%以上。

规范村屯垃圾、改厕、污水处理:由国家投资建设无害化公共厕所24个,每村制作了30个铁皮垃圾箱,国家投资每村建立专职保洁员,进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及时清运生活垃圾,新建了一处垃圾填埋厂,垃圾污水做到集中堆放集中收集处理,对村屯内的污水沟进行了彻底根治,提倡建设水冲式无害化卫生厕所,要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机制,改善了村屯空气质量。鼓励群众积极参与、自觉参与,对破坏农村生活环境,人畜排泄物不按规定的加大处罚力度。使环境整治工作长效化、常态化,加强乡村严格控制生活及工业垃圾、废物的管理监测,对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及时分析监测资料,开展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的防治工作。

讨 论

东辽县农村饮用水和环境卫生状况,从整体上来看是有了明显的改善,但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所以,政府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大宣传和监管力度,强化健康教育宣传,依靠科技进步,建设了颗粒机、气化炉等秸秆颗粒能源转化设备,提倡循环经济,要认真细化整治措施,做好垃圾分类,努力提高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大力开展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和饮水卫生合格率,帮助农村开展良好的卫生健康习惯可以减少疾病的发生率,政府职能部门及时分析监测资料,掌握动态变化规律,发现农村饮用水卫生健康状况存在的问题,有效的做好业务指导工作,让东辽县农村居民喝上放心水,减少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

篇10

第二条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规范涉及的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和评价消毒与灭菌效果的指示器材。

第四条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生产环境与布局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建于无积水、无杂草、无垃圾、无蚊蝇害虫孳生地的清洁区内。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企业应当距影响产品卫生质量的污染源500米以外,厂区周围环境应当绿化。

第七条生产企业布局合理,应当符合相应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当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逆向交叉。

第八条生产布局必须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应当设置原料间、生产车间、成品间、质检部门等,生产工序衔接合理。

第九条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的,必须具备相应卫生安全设施,并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有关规定。

第十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当不影响生产卫生。

第三章生产区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生产区必须设更衣室,室内应当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配备流动水洗手、消毒设施。

第十二条生产区厕所必须为水冲式,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面及工作台面应当便于清洗消毒。净化车间的内装修应当选用不起尘的材料。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必须具备适合产品生产特点、满足生产需要、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设备。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根据产品生产的卫生要求,应当对车间环境采取消毒措施。

第十六条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所和工作衣、帽、鞋,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在使用前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七条生产用水水质应当达到生产工艺要求。隐形眼镜护理液以及有特殊卫生要求产品的生产用水应当用无菌水。消毒剂生产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冲洗用水应当符合去离子水、注射用水标准。

第十八条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隐形眼镜护理液以及有特殊卫生要求的消毒产品的生产、分装,必须在十万等级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生产车间的卫生学要求按GB15979、GB15980及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原材料、产品包装及仓储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用于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的原材料必须无毒、无害、无污染,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原材料和成品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明显标志。仓库应当有通风、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储物存放保持干燥、清洁、整齐,应当符合产品相应的保存要求。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应当离地、离墙存放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

第二十二条待检产品、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应分开存放,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记。产品出入库应当有登记、验收制度,并记录备查。

第五章卫生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产品生产的卫生质量保证体系,产品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标准中的卫生指标及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自检制度,具备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用于生产与检验的计量器具应按要求定期检定,记录备查。

第二十五条从事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

第二十六条每批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开展对车间环境卫生自检和产品卫生质量自检,不同产品生产企业的自检项目:

(一)消毒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每个产品消毒作用因子强度或与消毒灭菌效果相关的理化指标进行检测;

(二)消毒剂生产企业应当对每批原材料和每个班组生产的产品理化指标进行检测。无特定有效含量检测方法的,如植物、生物类提取物等产品应当建立能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技术参数、检测指标及方法;

(三)评价消毒与灭菌效果的指示器材应当建立能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技术参数、检测指标及方法;

(四)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每班次生产的产品进行微生物指标检测;

(五)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每个投料批次生产的产品进行微生物指标检测;

第二十八条产品质量检测记录及报告应当完整,不得随意涂改,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九条生产过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该产品的失效日期后三个月。

第六章人员要求

第三十条企业必须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及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肠道传染病患者及病原携带者,化脓性或慢性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的生产。

第三十二条生产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消毒卫生知识及有关卫生标准的培训,并取得卫生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的工作服应当穿戴整洁,操作前根据产品卫生要求,应当清洁、消毒双手。从事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不得戴手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

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不得进行吸烟、进食等影响产品卫生质量的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下列用语含义:

产品批次:产品最终经消毒灭菌处理的,以消毒灭菌批次为产品批次;其他产品以同一批原料、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次。

篇11

卫生检验是保护自然环境、预防控制疾病、保护人类健康的重要环节。卫生检验可为环境保护、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等一系列卫生法规和标准的建立、贯彻提供依据,为预防医学的科学研究提供基础资料[3]。对于处于保护人类健康最前沿的疾病控制机构,卫生检验工作是开展疾病预防与控制、公共卫生技术管理与服务、卫生监督、医疗服务的重要技术手段,并为制订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相关的技术标准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因此,对于预防专业人才培养来说,卫生检验是必备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卫生检验是一门涉及到多学科知识的学科,不但要求有较为扎实的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知识,还应具备基础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仪器分析、微生物学、免疫学等多门基础学科,并具备相关的法规知识。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培养合格的卫生检验人员要比卫生医师要求更高。

2目前我国各级疾病控制中心(CDC)检验科室的设置与工作内容在我国各级CDC中检验科室设置不尽相同,但多是根据目前从事的主要工作内容及实际条件进行设置的,一般涵盖以下内容: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临床检验等。

2.1理化检验:主要是包括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其它卫生监测样品的理化项目的分析。其分析手段除了传统的化学分析外,多进行仪器分析。主要仪器分析有:光谱分析(包括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谱、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等)、色谱分析(包括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以及气-质联用、液-质联用等)。

2.2微生物检验:微生物检验可分为细菌学检验、病毒学检验、食品微生物检验、环境微生物检验,为社会提供相关检验服务和技术指导。其中细菌学检验主要承担各类细菌性传染病(如霍乱、伤寒、痢疾、流脑、军团病等)和爆发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细菌性食物中毒的检验研究工作;病毒学检验主要负责各类病毒性传染病(如流感、人禽流感、病毒性肝炎、乙脑、麻疹、风疹、肠道病毒等)和爆发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验研究工作;食品微生物检验主要负责食品、食品包装材料、餐具和食品污染物的微生物检验工作;环境微生物检验主要负责各类公共场所(如游泳池、宾馆、歌舞厅、车站等)、化妆品、涉水产品和环境中污染物的微生物检验工作。

2.3临床检验:主要承担各类体检的临床检验工作,包括从业人员体检、门诊、健康监护体检等。包括血液学检验、尿常规检验、粪常规检验、肝功能检查等检验。

3符合实际需求的卫生检验学教学内容设置根据目前我国预防医学专业的卫生检验教学无材、统一大纲、统一内容等情况,根据对基层检验机构卫生检验人员需求状况的调查,结合多年教学实践,在整合传统的预防医学专业课程实验内容的基础上,构建了卫生检验的教学内容体系。

3.1相关基础学科:包括基础化学、分析化学、仪器分析、微生物学、分子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等,这些学科的教学要求应有别于其它医学专业。重点加强基础理论、基本操作技能的学习。

3.2课程内容的构建

篇12

中图分类号 TS20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20-0274-02

Building of HACCP System in Pickle Production of Jerusalem artichoke

YE Chang-hua 1 CHEN Long-fu 2

(1 Institute of Medicinal Plant,Sichuan Academy of Botanical Engineering,Pixian Sichuan 611730; 2 Chengdu Long-fu Food Co.,Ltd.)

Abstract 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is a scientific,reasonable and systematic way of the guarantee of food production security.It controlled the possible risk factors in the process of food production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food better. In this paper,the risk factors and key links of Jerusalem artichoke′s pickle production which might affect food quality and safety were analyzed.The HACCP system of Jerusalem artichoke′s pickle production was built.

Key words Jerusalem artichoke;pickl;HACCP system;build

菊芋,又名洋姜,系菊科向日葵属宿根性草本植物,其地下块茎富含淀粉、菊糖等果糖多聚物,可煮食、腌制咸菜、晒制菊芋干、制取酒精、提取菊糖等,被联合国粮农组织称为“21世纪人畜共用作物”[1-2]。菊芋经腌制后食用风味独特、爽脆可口、营养丰富,但在腌制菊芋的传统工艺中,常由于生产过程不规范而导致产品质量不稳定,给企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带来诸多困难,为食品安全埋下隐患。

通过建立菊芋腌制生产中的HACCP体系,并在生产中严格执行HACCP质量管理,有利于保障产品的质量稳定、提高企业的生产管理水平和竞争力[3]。

1 菊芋腌制调配生产的工艺流程

1.1 工艺流程

原料选购验收清洗盐水制备腌制清洗、切片(丝)脱盐脱水调配拌料计量真空包装巴氏灭菌冷却、检验、成品。

1.2 操作要点

菊芋腌制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①菊芋选购验收。菊芋原材料应选购符合无公害标准的优质产品,原料运输到厂后按验收标准及时验收。②清洗。及时清洗菊芋表面的泥土等污物,筛选掉不合格产品。③盐水制备。每100 kg洋姜腌渍时加入350 g柠檬酸(或乙酸)、150 g六偏磷酸钠混匀于洋姜比率25%的盐水中(无菌清水比例为120 kg)。④腌制。先将洋姜下池或坛铺好,再将混合盐水倒入,混合盐水必须淹没洋姜。池或坛口一定要密封好,不能敞气;腌制过程中不能见光,必须腌制成熟后才能取用。⑤清洗、切片或丝。将按工艺腌制成熟的洋姜取出用无菌水清洗干净。用蔬菜切片机将清洗干净的洋姜切成片状或丝状。⑥脱盐脱水。在无菌水中脱盐至盐度为4°~5°。在三足式离心机中脱水。⑦调配拌料。按配方进行计量拌料。⑧计量真空包装。采用台湾ck125胶水、DAC油墨、8丝厚的PA/PE膜水煮袋,进行计量装袋,真空包装。⑨巴氏灭菌。85 ℃巴氏灭菌。⑩冷却、检验、成品。分三段冷却后除去袋子表面的游离水分,杀菌完毕后的产品应按标准抽捡,无爆袋、散气袋和袋内无大量游离气泡即为杀菌工艺完善。

2 菊芋腌制调配生产中的HACCP体系建立

2.1 菊芋腌制调配生产流程中的危害分析

根据菊芋腌制生产的工艺流程,对其生产加工的各个环节进行危害分析,主要有3个方面的危害因子,即:由物理因素引起的危害、由化学因素引起的危害和由生物因素引起的危害。①物理性危害。菊芋腌制在采收、储存运输、加工过程中有可能受到泥沙、石子、玻璃、金属、塑料、植物枝条等物理性伤害,都可能造成不安全的影响,在加工过程中必须有效去除这些杂质。②化学性危害。菊芋在生产种植环节可能由于原料产地的水、土、大气环境污染,种植农药、化肥使用不规范,造成重金属污染、农药、化肥、生长促进剂残留等;清洗、加工不符合卫生标准;预处理时使用化学清洗剂造成残留;过量使用各类添加剂等等,使用劣质添加剂、劣质包装材料都会引起化学性危害。③生物性危害。菊芋材料在储存、运输、加工各环节中都有可能受到致病性微生物和腐败性微生物、各类昆虫等的污染,影响产品的外观和口感,同时也会对人体健康有较大的潜在危害。在腌制过程中有害微生物生长会使产品腐败;工艺流程设计不合理导致原材料长时间滞留在加工环节引起微生物滋生;真空不严易造成二次污染;杀菌温度和时间不合理也会导致有害微生物残留;老鼠、蟑螂、苍蝇等昆虫动物进入加工环节可能带来致病菌、有害微生物繁殖及死尸污染。此外,生产车间的环境卫生、操作人员卫生、设备器具卫生等清洗消毒不严格都会造成微生物大量繁殖。所以整个生产加工过程都得严格遵守生产卫生规范,尽量避免或减少有害微生物引起的生物性危害。

根据表1对菊芋腌制调配生产工艺流程进行的危害分析,确定了其生产工艺流程中的5个关键控制点为:原料选购验收(CCP1)、腌制(CCP2)、拌料调配(CCP3)、计量真空包装(CCP4)、巴氏灭菌(CCP5)。

2.2 菊芋腌制调配生产的HACCP计划

通过确定菊芋腌制调配生产工艺流程的5个关键控制点,并提出关键限值,制定HACCP计划工作表如表2。

2.3 菊芋腌制调配生产HACCP体系的应用效果评价

将制定的HACCP计划应用于菊芋腌制调配生产,对实施HACCP体系的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对产品主要微生物、重金属等指标进行检测,结果表明(表3):实施HACCP体系后,产品质量较应用前更为稳定,所有微生物指标和理化指标检验结果全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 结论

对企业菊芋腌制的实际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分析,找出工艺流程中最可能出现的危害点,并将之确定为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控制点,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以保障食品的安全生产。实践证明,HACCP体系的建立可有效保障产品具有稳定的质量。在菊芋腌制生产中构建HACCP体系,以监控生产环节,保障产品质量稳定和食品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4-6]。

4 参考文献

[1] 曾庆孝,许喜林.食品生产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与应用[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

[2] 李怀林.食品安全控制体系(HACCP)通用教程[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2.

[3] 王凤,高华援,刘峰,等.功能性植物菊芋开发利用前景[J].中国蔬菜,2008(9):8-9.

篇13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选取云南省盈江县和隆阳区的3个行政村村干部及186名家庭主妇和4份饮用水水样;广西自治区上林县、东兰县分别调查了4名村干部,78名家庭主妇和12份水样;宁夏自治区海原县分别调查2名村干部,107名家庭主妇和6份水样;重庆市开县、云阳县和石柱县分别调查3名村干部,240名家庭主妇和9份水样;海南省万宁市分别调查了1名村干部,26名家庭主妇和6份水样。

    1.2  方法  自行设计制定《村基本情况调查表》《家庭主妇调查表》。分别对村干部和家庭主妇进行问卷调查。(1)村基本情况调查主要内容:村供水现状、饮用水的类型、环境卫生情况、改厕状况、卫生厕所类型、粪便的无害化处理等。(2)家庭主妇调查主要内容:家庭基本情况、用水情况、厕所现状、卫生知识掌握情况和生活习惯。(3)水样的水质评价标准: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质检验14项指标分为4类:感官性状指标包括色度、浑浊度;一般化学指标包括ph值、总硬度、铁、锰、耗氧量、氯化物、硫酸盐;毒理学指标包括硝酸盐、氟化物、砷;微生物指标包括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

    1.3  统计分析  采用spss 13.0统计软件分析。

    2  结  果

    2.1  水质检验情况  检测的37份水样中感官性状指标合格的有30份,合格率为81.08%,其中云南省3份、宁夏自治区1份、重庆市3份水样浑浊度超标;检测的35份水样中一般化学指标合格的有27份(海南省有2份水样未检验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合格率为77.14%,其中云南省4份水样铁、锰超标,宁夏自治区3份水样硫酸盐超标,海南省1份水样铁超标;检测水样的毒理学指标全部合格,合格率为100%;检测水样的微生物指标合格的只有重庆市3份水样,合格率仅为8.11%,其他水样主要为总大肠菌群超标。

    2.2  水源类型和供水方式(表1)  从表1可见,饮用地表水的有20 983人,占总人数的75.02%;饮用地下水的有6 986人,占24.98%。饮用集中式供水的有8 861人,占总人数的31.68%,饮用分散式供水的有19 108人,占68.32%。表1  5省(区)不同供水水源及供水方式的饮用人口及比例

    2.3  用水量和取水时间(表2)  根据《农村饮用水安全评价指标体系》〔1〕,人均日用水量40~60 l为用水量安全,20~40 l基本安全,20 l以下为不安全;取水时间在10 min内为安全取水距离,10~20 min为基本安全,20 min以上为不安全取水距离。在调查的609户家庭中,人均日用水量为53.33 l,取水时间安全的比例占64.04%,基本安全的占18.23%,不安全的占24.96%。表2  不同地区人均用水量及取水时间安全性注:(l/p.d)为每天每人用水量。

    2.4  家庭主妇卫生知识和卫生行为情况(表3)  调查家庭主妇对卫生知识的掌握情况。结果表明,什么情况下应该洗手(满分4分)平均得分为2.77分;洗手能预防什么疾病(满分2分)平均得分0.69分;随地大小便害处(满分3分)平均得分1.44分等。家庭主妇的部分卫生行为形成率较高,如储表3  不同地区家庭主妇卫生行为正确率水器不装其他东西为95.95%,不喝生水为76.50%,不用抹布擦碗为63.89%;有一些卫生行为形成率较低,如洗手用肥皂为13.11%,饭前便后洗手为39.78%,生吃瓜果蔬菜洗净为45.11%,储水器保持清洁为48.98%。

    3  讨  论

    从检验的37份水样来看,村民的饮用水水质较差,微生物指标超标率高达90%以上,微生物指标中主要是总大肠菌群超标,总大肠菌群超标表明水可能受到粪便的污染。

    本次调查显示,在调查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主要为地表水,供水方式主要为分散式供水。地表水水源比地下水水源容易被污染,分散式供水比集中式供水更疏于对水源防护,加强水源地的保护可以避免水源被污染。为保证饮用水安全,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保护水源的意识,养成正确用水方式。供水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用水量的多少和取水时间的长短,而用水量和取水时间又直接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衡量一个地区的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

    被调查家庭主妇的卫生知识知晓水平较低,部分卫生行为形成率较低,家庭主妇的卫生知识缺乏和卫生行为形成率低可能与文化水平较低有一定的关系。健康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掌握好卫生知识是形成良好卫生行为的基础。农村健康教育的对策是〔2〕,给予必要的投入与支持、加强基层健教人员的培训、增加传播材料的制作和重视人际传播。对文化程度低、卫生知识知晓率低的人,要采取一些喜闻乐见图文并茂的形式,通俗易懂地进行卫生知识普及工作〔3〕。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