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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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险某分公司契约部负责人认为,医改将使每个人都成为商业医疗保险的潜在客户。因为,实行新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后,基本医疗费将由个人和单位共担。根据新规定,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社保医疗住院费用的起付线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封顶线原则上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这样,对于封顶线以上和起付线以下的部分,越来越多的人都想通过购买医疗保险以减轻负担。
近年医药费的持续上涨更强化了人们的保险意识。资料显示,1998年以来,我国医疗费用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1年中平均每人患病治疗5次以上,有7%以上的人需要住院。人们担心,如果不幸罹患重大疾病,治疗费用远远超过支付限额,那就只有通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来化解风险。此外,对部分经济收入稳定的群体来说,社会医疗保障仅能提供最基本的保障,高层次、特殊的医疗需求还需要商业医疗保险来解决。有关专家分析,高费用疾病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将是城市居民最需要的医疗险险种。
再从保障范围看,社会上还存在大量基本医疗保障没有覆盖的人群,像私营企业员工、自由职业者、学生和农民,这些群体尤其渴望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最近,一项针对我国城市居民对各类商业保险需求的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有28.3%的城市居民把健康险作为首选险种,其比例已经超过了养老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和人寿保险。业界人士笑言,医疗制度改革使保险公司赶上了好时机。
保险公司各显神通
商机诱人,各商业保险公司跃跃欲试。今年以来,不少保险公司密切注视医改的动向,千方百计打听即将出台的广州市医改方案的详情,对照原有医疗险种的一些缺点,加快开发出适合基本医疗制度改革需求的新险种。
4月,平安保险公司推出其与德国健康保险股份公司合作开发出的健康保险新品种,以“保证续保”为卖点,一下子吸引了市民的关注。因为,在以往的大多数医疗险种中,被保险人一旦生病往院,保险公司在理赔后一般不再为其续保。而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个人住院费用保险”和“个人住院安心保险”新险种,客户只要连续投保满3年,该公司将保证续保,不会因客户健康因素而拒保、加费或增加其他附加条件。据了解,目前这两款险种在一些已实行医改的地区很畅销,每月销出数百份,不少家庭一家数口同时投保。
7月底,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推出“健乐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分红险,这一新险种的最大特色在于不仅提供11种重大疾病保障,还让保户参与公司红利分配,且红利分配采用增加保额的方式,即将客户可获得的红利直接转化为保额。这样设计的好处在于,可使客户的保额随着投保时间的推移实现数倍甚至数十倍的累积,在目前医疗费用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可使客户的健康保障不会因此而削弱。这一险种甫推出,立即成为市场的亮点。
结合医改方案,推出补充高额医疗费用的团体医疗保险更成为保险公司的攻略重点。泰康人寿精心设计出为医改度身订造的“高额无忧”系列团体医疗险种,其最大的特点在于,专门承保社会医疗保障“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风险。对于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团体,其设计的起付线刚好是基本医疗制度划定的封顶线;对未纳入医改的团体,则设计可灵活约定的起付线,由投保户根据实际情况与保险公司进行商定。此外,针对新医保制度个人门诊要由个人负担的新规定,这一险种还特别设计了门诊医疗保险金。有关专家预测,这一系列险种将有强大的市场冲击力。
既是“蛋糕”又是“玫瑰”
面对各保险公司新增保单和保额都呈持续增长的趋势,业界人士指出,医疗保险既是块诱人的“蛋糕”,又是一枝带刺的“玫瑰”。
在经营医疗险方面积累了多年经验的中保人寿公司指出,医疗保险是世界公认的高风险险种,经营医疗保险存在不少风险:其一是保险机构缺乏医学专业人才,在处理承保核赔处于不利地位;其二,在一些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一些医师得知医药费由保险公司承担时,往往会放开手脚开药,有时甚至出现病人和医院联合起来对付保险公司的事;加之城市居民长期形成的“看病靠政府,报销找单位”的观念,要求医生多开药,甚至一人买保险,全家吃药,导致医疗费用增长过快。传统劳保医疗制度遇到的难题,同样成为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之一。
除了商业风险,医疗保险还要承担一定的道德风险。平安保险某客服部反映,曾有客户在投保时故意隐瞒病史,而一些突发性疾病如心脏病等,客户投保时不知道,一旦发病,保险公司因证据不足无法拒赔。泰康人寿公司也表示,该公司多年来基本上都是以盈补亏实现总体的微利经营的。
保险公司希望双赢
研究方法调查
研究是社会问题探讨领域最常用的实证、量化研究方法之一。问卷调查是调查研究中最常采用的手段,是获取数据和发现复杂现象中起关键作用的变量以及变量间关系的一种重要方法。本研究的调查问卷主要用于收集山东威海市医务人员医疗纠纷发生情况、医务人员法律知识水平及影响因素的信息资料。对获取的数据和信息再进一步整理并进行统计学分析。本文利用分层多元回归和多变量广义线性模型分析,筛选出相关的影响因素后,建立医疗纠纷与影响因素之间的回归模型,在医疗实践中对于预测和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提供资料和帮助。假设某人群法律知识平均得分为自变量,该人群医疗纠纷发生率为因变量,它们之间具有线性关系,则它们之间的关系可用下式表示:y=a+bx;式中y代表纠纷发生率,a为截距,b为回归系数,x为得分。利用这个方程,就可认识和掌握医疗纠纷发生率在该人群中的变化趋势,公式为(公式略)根据回归直线法,无论任何一组调查数据资料(xi,yi)i=1,2,,n,都可利用最小二乘法求得回归直线y=a+bx而不需要事先假定x与y具有线性相关关系,也就是说,虽然所求直线y=a+bx与其他所有直线相比,各点纵坐标yi与历史数据yi之误差平方和最小,但并不等于能很好地拟合调查数据所确定的各个点(即x与y不一定相关),有时这种拟和甚至毫无意义,因此,必须进行相关性检验,所谓“相关性检验”,就是验证所有的调查数据(公式略)
实证分析
关键词 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法律规制
Civil Liability on Excessive Medical Treatment and Its Legal Regulation/HE Donghuan,YANG Xuejiao,WANG Ping.//Chinese Health Quality Management,2015,22(1):106-108
Abstract"Tort Liability Act" and other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have no clear definition on liability related to damage caused by excessive medical treatment. The paper analyzed the concept of excessive medical treatment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ivil liability, explored standards, compensation, the principle of imputation on excessive medical treatment behavior, discussed the legal regulation system path on excessive medical treatment behavior from litigation and non-litigation aspects.
Key wordsExcessive Medical Treatment;Constitution of Liability;Legal Regulation
First?author’s addres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Institute, Ha’erbin Medical University, Ha’erbin, Heilongjiang, 150086, China
目前,过度医疗已成为困扰百姓的严重问题,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过度医疗的民事责任认定与规制并不明确。为此,解析过度医疗的法律概念、责任性质、规制方法,不仅为处理相关案件提供可操作的法律依据,也是减少医疗纠纷的现实需要。
1过度医疗的界定
关于过度医疗至今尚无统一概念。美国学者文森特·帕特罗(VincentoPet)在专著《当代社会问题》中从医学角度指出过度医疗是一种对病人无效的医疗行为。美国心脏病学会(ACC)、美国临床肿瘤学会(ASCO)等九大医学组织认为,过度医疗是指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包括过度检查和过度治疗。近年来,我国不同领域的学者从各自的研究角度作出不同的表述。有学者从医学角度出发,将过度医疗定义为由多种因素引发的超过疾病实际需要的诊疗行为,该行为对疾病来说是非必要措施且已实际实施[1]。有学者从法律角度来定义,认为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违反法律及合同义务,提供了超过个体实际需要的诊疗措施,造成患者人身及财产损害的行为[2]。杨立新教授[3]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的过度检查视为医务人员的防御行为。
笔者认为,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或超过疾病实际需要提供诊疗,对患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了不必要损害的诊疗行为或过程。从法律角度界定过度医疗,关键要把握过度医疗“度”的判断标准。目前,有“合理的技能和注意义务”及“诊疗规范、常规”两种标准。过度医疗贯穿于诊断、治疗和保健等临床过程,现实表现为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过度护理等。
2过度医疗民事责任认定
针对医疗责任,从法理角度讲具有违约与侵权两种责任竞合的性质。由此,对于过度医疗的民事责任的认定,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都从违约和侵权角度展开。我国学者多从侵权角度研究过度医疗民事责任,本文重点分析过度医疗的侵权责任认定。
2.1行为要件的衡量与范围界定
行为要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已实施过度医疗行为。因此,过度医疗行为侵权判断的关键就在于“度”的判断。过度医疗行为的“度”包括具体和抽象两个方面。具体方面指“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相关诊断治疗护理规范”;抽象方面指“超过疾病实际需要”,由于医学本身所特有的复杂性、不定性,判定过度医疗行为时理应将患者病情的变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水平等因素考虑在内。当这些因素发生变化时,如果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标度,未免太过僵化,实际中难免存在特殊情况,因此需要“超过疾病实际需要”这一标准,以此与医学特点相适应。
《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不必要的检查”作为实际中过度医疗现象的重要表现之一,《侵权责任法》未给出明确的参考依据。过度医疗行为的范围仅被限定为“不必要的检查”,显然太狭隘,不足以覆盖过度医疗行为。因此,《侵权责任法》对过度医疗行为的规制可以说仍处于“预备阶段”。
2.2损害后果的判断与赔偿范围界定
后果要件是指过度医疗行为造成医疗损害的后果。过度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是指不当的医疗行为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医疗损害涵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一般情形下,精神损害赔偿的前置要件是以受害人遭受到身体上物理性损害为前提,进一步对其精神创伤予以赔付。由于过多的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行为的后果、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范围应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2.3因果关系要件的疑点分析
因果关系要件是指过度医疗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是要考量过度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后者被前者引发”的关系。期间,面临主要疑点有:一是缺少公正有效的判定机制;二是患者特殊体质因素的介入。在判定过度医疗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时,大部分都会考虑患者有特殊体质这一因素,进而使得过度医疗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确定变得举步维艰。但是,依据因果关系理论,特殊体质因素的介入并不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因果关系的中断必须是由于独立的并且异常的因素,“独立而异常”是指损害后果发生与第一个行为无关,是另一个因素的突然介入才导致了结果的发生。而且特殊体质即使是导致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也不是唯一原因,更何况它有可能与过度医疗行为有关。因此,医方不能因为这一特别因素的介入就不承担侵权责任。
2.4 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考量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明确规定医疗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对于正确评价医务人员的行为和责任大小、使损害得到合理公平的弥补及防止恶意诉讼等更有说服力。但对于过错的主观方面,可以分为两种形态,即故意和过失,二者的差别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预见和态度。但应当强调的是,针对损害类型的不同,行为人的过错形态也应有所差别。医务人员单纯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时其主观可以是故意的,即造成患者医疗费用的超额支出及相关经济损失;但对于医务人员因过度医疗引发的患者人身损害则只能是过失,否则会脱离民事责任问题而跨入刑事责任领域。
学界对于过度医疗行为人“过错”的认定,呈现出多种态度。有学者将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的过错仅局限于以攫取高额利润为目的的主观故意,但另一些学者认为这种定义过于狭窄,因为过度医疗的动机不仅包括攫取财产利益,还包括避免医疗纠纷等多种因素[3]。但有学者则主张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的承担除主观故意外,还应当包括过失。过度医疗行为中的过错主要指医方对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义务的违反,可能是因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还可能是因为已经预见却放任或希望其发生,因此义务违反中的过错应当包括故意和过失。
2.5主观要件过错判定标准
在国外,对于过度医疗行为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过错的判定通行做法是“双重标准”[4]。“双重标准”:一是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它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是是否履行有关岗位职责。例如,如果要证明某医疗活动中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存在,首先要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并且可以预见到这一结果事实,那么务必要参照客观标准。对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的判断已经日渐被客观化、规范化的行为标准所取代。
在过度医疗行为的过错判定中,值得指出的是“诊疗规范”并不作为唯一标准。参考外国法的相关理论,比如在英美国法中,“诊疗规范”被称为“医疗常规”,它指在实践中长期被自觉遵守并被普遍认可而形成的规范。虽然“医疗规范”很重要,但英美国家也并不把它作为唯一标准,而是综合考虑医生的诊疗水平、地区间医疗水平的差异等因素。例如,在美国的实践中,医疗水平不同制定标准不同,不同州考虑不同的医疗标准,提高过错判断的合理度[5]。
3建议
政府应主动采取措施制止过度医疗违法行为[6]。此外,应从源头上预防过度医疗的发生。医疗体制改革一方面要使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改变过于注重市场属性的问题;另一方面,应改革医生薪酬体系,充分重视和体现医护人员的劳动价值和诊疗经验价值。同时,改革支付方式,推广“第三方付费”,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等。还需完善监管体制和医疗服务体系,让行业和专业自理、自制、自足、自律,尽量减少行政干预。
3.1明确过度医疗行为判定标准
判断医师诊疗行为是否构成过度医疗,我国目前通行的判断标准是“诊疗规范”。现实情况是,专门针对过度医疗行为的民事诉讼相对较少,医患信息不对称致使过度医疗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以及法律上针对过度医疗行为的司法认定缺乏明确规定等。因此,完善过度医疗行为的判定标准成了立法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侵权责任法》第63条将诊疗规范作为衡量医学检查是否必要的指标,但仅以诊疗规范作为客观标准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将一些指南、规范纳入法律认定的诊疗规范范畴并逐步完善。
3.2完善过度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由鉴定机构对医疗案件作出合理正确的判断十分必要。首先,要确立一元化的鉴定机构,机构鉴定人员应由医学会鉴定专家组和司法鉴定人员组成[7];其次,要有统一鉴定方法,出台统一的医疗纠纷鉴定法律法规,完善对鉴定主体、鉴定程序、鉴定意见形式的审查并结合医学的特殊性进行特殊审查[8];再次,还应建立鉴定意见异议制度,可比照现行证据规则,在一方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赋予其申请复议复核、申请再次鉴定等权利,以保障鉴定公平性。
3.3健全过度医疗非诉讼解决路径
过度医疗诉讼案件的处理困难较大。一是医方和患方之间互不信任,诉讼中对立性极强;二是过度医疗取证困难,导致责任认定难;三是患者对按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缺乏条件和信心。一些患者因诉讼程序时间长和费用高等对诉讼解决路径无望,采用“闹医”等过激行为。非诉讼解决是医疗纠纷解决路径的新思路、新出口,它与诉讼民事纠纷解决路径结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是近些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9]。目前,非诉讼解决路径一般包含协商、调解和仲裁。医疗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是我国医疗改革重要步骤,包涵各种方式的完善以及相互间及它们与保险的有效衔接,避免医患双方因为纠纷的处理过程而使矛盾再次加深,确保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和谐。
参考文献
[1]杜治政.过度医疗适度医疗与诊疗最优化[J].医学与哲学, 2005,26(7): 1-4.
[2]尚国萍. 论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法律适用——以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 63 条为中心[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 2013 (2): 124-128.
[3]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126.
[4]许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62.
[5]Chaudhury R,Parameswra R,Gupta U. Quality medicines for the poor: experience of the Delhi programmed on rational use of drugs[J].Health Policy and Planning,2005,20 (2):124-136.
[6]胡宏伟, 高敏, 赵英丽, 等. 过度医疗行为研究述评[J].社会保障研究, 2013 (1): 46-53.
[7]廖亚涓,王萍.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 2013,21(3): 88-90.
[8]谭会军, 王萍. 《侵权责任法》 背景下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构建[J].医学与哲学: 人文社会医学版, 2011, 32(10): 55-57.
[9]张珉. 诉讼和非诉讼相结合纠纷解决方式与民诉法修订[J].法学评论,2011( 6): 14-17.
通信作者:
王萍: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
E-mail:wangping-hyd@163.com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取得的成效
1.1农民的医疗负担有所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有所缓解。
按照新农合制度的规定,参合农民患病后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可以得到至少40%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偿,而且,这一补偿比例还在不断提高,在2005-2006年度将提高到50%以上。因此,从理论上看,今后农民患大病住院只需要自负少部分的医疗费用,而大部分医疗费用由新农合负担,这一补偿标准已快接近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水平。2003、2004和2005年三个年度,大理州弥渡县参合农民平均每次住院得到的医疗费用补偿额分别是358元、406元和429元,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1.2农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开始增强,潜在的医疗卫生需求逐步释放出来。
开展新农合之前,由于医疗费用高、收入水平低,因此很多农民都是“小病扛,大病挨,重病才往医院抬”。开展新农合以后,农民的看病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明显增强。在大理州弥渡县,2003-2004年度全县参合农民的门诊量是54694人次,2004-2005年度上升为70675人次,增长了29.2%;2003-2004年度全县参合农民的住院数是5163人次,2004-2005年度上升为9003人次,增长了74.4%。在宾川县,实行的是门诊费用的20%减免报销制度,参合农民的门诊就诊需求量更是快速上升。
1.3新农合推动了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
新农合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推动作用,首先,表现在整个农村医疗市场的扩大和卫生业务收入的迅速增长,这为农村卫生事业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次,农村乡村卫生系统的服务条件、药品供应和监管等卫生供给状况也得到了明显改善。如弥渡的苴力镇、宾川的州城镇等卫生院在开展新农合以前医院设备落后、从没做过手术,在开展新农合后,通过国债资金加上地方补助及自筹资金,每个乡镇都增加了至少50万元以上的卫生投资,改善了医疗卫生条件,医院的业务收入大幅度增长。另外,新农合的开展还优化了农村卫生结构,促进了县乡村之间卫生资源的合理分工,提高了各级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初步形成了“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重病才需到县上”的局面。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新农合的启动和发展是一件复杂的系统工程,其运转和作用发挥涉及到参合农民、医疗单位、卫生主管部门及各级政府等多方面的关系协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2.1新农合的筹资成本高,办公经费得不到保证,影响了卫生部门的积极性。
目前,新农合筹资成本很高。据测算,筹得每位参合农民10元医疗基金的成本在1.5~2.5元之间。并且,筹资期间也很长,部分乡镇的筹资仍然需要长达1~2个月的动员才能达到80%以上的参合率。在新农合的运行管理上,大理州在首年安排了40多名专职管理人员,办公经费也基本到位。但在后续发展中,由于贫困县财政困难,办公经费难以足额落实,只好由卫生部门承担运行费用。高昂的筹资成本和运行成本,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卫生部门继续开展新农合的积极性。
2.2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还不够科学,变动频繁。
大理州在试点四年多的时间里,住院费用的补偿比例调整了三次以上,合管办对基金的管理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由此造成基金沉淀比率波动大,影响了制度的稳定性和农民的信任。如弥渡县在2003~2004年度,家庭帐户基金沉淀额是174.7万元,沉淀比率高达73.1%;住院基金沉淀额为296万元,沉淀比率是62.8%,新农合基金的平均沉淀率为65.4%。如此高的资金沉淀率严重影响了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和受益程度,也不符合新农合基金“以收定支”的管理原则。2004~2005年度在下调了家庭账户基金比例、提高住院补偿比例后,新农合基金平均沉淀率才迅速下降为20.5%。2.3对卫生服务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够,医药费用上涨过快。基金管理上存在漏洞,影响了参合农民和村级卫生所的积极性。
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现象仍然严重,医院诱使参合农民住院、小病大治、开高价药、自费药等不规范行为依然普遍。医药费用的上涨,部分抵消了新农合制度在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方面的作用。此外,由于报销手续繁多和宣传不到位,很多农民在申请住院报销时本可以按40%报销,但因为没有带身份证或其它证件,便只能按照20%的门诊比例报销了。一些乡镇报账点,由于管理人员较少往往会导致门诊减免资金不能及时下拨,造成卫生所因流动资金不足严重缺医少药,影响了农民看病,造成不良的影响;由于没有法律的约束,致使新农合的效果受到影响。
3.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对策
3.1探索创新机制,降低新农合的筹资成本。
针对当前新农合筹资难、成本高的问题,可尝试采用报销资金预缴存和村卫生所包片制度。经过四年多的全面宣传,新农合政策已基本深入人心,筹资时可不再采用这种高成本的方式,而采用预缴存和包片相结合的制度。对于当年发生疾病报销医疗费用的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用报销所得的部分费用预缴次年的参保资金。对于未参保的农民,委托各村卫生所包片宣传发动和代收参保资金,合管办向代办点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因为村级卫生机构与农民群众较熟悉,有利于降低筹资成本及调动村级医务人员的参合积极性,进而形成卫生部门与参合农民之间的一种良性互动机制。
3.2加强医疗基金的运行管理,落实管理经费。
新农合最终能不能让农民得到实惠,关键在于医疗基金的运行管理。建议从以下途径解决新农合的办公经费问题:通过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各地财政必须按照参合农民人头数核定人员编制和拨给办公经费,办公经费不能到位的不予下拨中央及省的新农合配套金,并对主要责任人实行严惩。对于财政确实困难的贫困县,由财政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下拨专项新农合管理经费,以确保贫困县新农合工作的正常管理。
3.3强化卫生服务行为监管,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上涨,保护新农合成果。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进入了社会转型期,社会阶层的分化速度加快,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为此提出了建立一个面向社会弱势群体的医疗权益法律保障制度的构想,以期能够缓解社会矛盾和生存压力,构建和谐社会。探究弱势群体医疗保障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从法律层面剖析解决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对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现行弱势群体医疗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被保障的主体范围不明确
弱势群体的定义没有明确的范围,国际上认为弱势群体就是缺乏政治、经济和社会机会的人群,在社会生活中出于不利地位。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发现弱势群体并没有聚集在一起,而是分散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因此社会上弱势群体仅是概念上的定义。在历史发展长河中,不同阶段都有弱势群体的存在,这是社会不可避免的现状,只是在不同的社会阶段,由于国家发展经济的程度不同和法律健全水平不同,对于弱势群体的定义不同。一般来说,文明程度高的国家弱势群体的定义也就相对高一些。
有社会公认的弱势群体的对象为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和贫困老人。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多元的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弱势群体的范围已经不再仅限于社会公认的主体范围。比如生活贫困的农民、失业与转岗的城市贫困者以及流入城市额农民工和高校中的贫困大学生等都应该属于弱势群体的范围。但是由于法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健全,目前还没有将这些主体纳入到弱势群体的范围内。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的关注,并不只是社会公众道德上的同情,或者是社会组织的偶尔救济上,弱势群体需要的社会全方位的帮助,包括经济和法律上的帮助。
(二)我国弱势群体的主要组成
我国弱势群体组成结构复杂,在城市和城镇具有大量的弱势群体,他们的组成有交叉项,也有自己独特的地理位置特点。下面就以城镇为例,说明我国城镇地区弱势群体的主要组成。
1.下岗和失业人员。这些下岗和失业人员是城镇弱势群体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登记在册的失业人数并不多,大概只有六百万人,但是依据权威部门的调查发现,真正没有工作的人已经达到了将近两亿,远高于登记在册的人数。大量的失业和下岗员工等待着社会工作岗位,在失业期间没有基本的生活保障,生活状况十分困难,无法承受重大的医疗灾难,只能依靠社会的救助。
2.进程务工的农民工。农民工由于缺乏知识水平,在城市建设中只能干劳动强度大、危险系数高的重体力劳动,他们辛苦工作得不到相应的回报,在城市建设中处于最下等劳动力,享受不到应有的待遇。进城农民工数量重多,导致了农民工之间竞争压力大,根本没有办法应对重大的医疗事故。
3.残疾人或者是老年人。我国老龄化严重,老年人一般依靠着子女和退休金生活,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老年人一般面临着老无所养的局面。子女们给父母的生活补助很少,很难满足日常的生活开支。而很多老年人根本没有退休金保障,无法支付巨额的医疗资金。残疾人生活能力很差,工作能力也很差,很少有残疾人能够得到日常生活保障。残疾人在社会生活出处于弱势地位,重大疾病承担风险的能力也很差。
4.提前退休的职工。为了推进改革,不少单位采取了让员工提前退休的做法,这些提前退休的职工很多时候无法拿到退休金,也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对于生活有很大的难度。
(三)没有有效的建立弱势群体医疗权益保障制度体系
1.缺少统筹性的法律导致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混乱。目前我国的有关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大多是单行法规,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更加容易的融入到社会群体当中。但是由于缺少一部统筹性的法律对社会保障体系造成了混乱。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弱势群体的概念也仅仅是弱势群体生存的基本要求,但是无法保证弱势群体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并且,由于弱势群体概念上的模糊,导致弱势群体很难进行划分,这也就使得很多在社会上处于弱势群体的人根本无法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他们的生活和生命不能健康进行。
2.指导思想和调整手段的缺失。由于长期以来缺乏有关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国家立法,而是过分的依靠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等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这样既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也不利于我国加入WTO时承诺的法制义务。在实践中相关的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政策过多,容易形成空泛和不透明,不利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国家在弱势群体上的医疗救助资金很多,但是只有少数部分能够真正的运用到弱势群体的保护上面,造成了医疗表面上的保护,其实弱势群体的生活并没有发生本质上的改变。所以为了顺应民心,应该将有关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
3.医疗保障制度没有有效的建立。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紧张,导致我国的医疗保障处于不规范的状态。目前为止只有少数的城市建立了医疗救助保障制度,建立的医疗保障制度也仅限于城市的部分地区。总体来说,我国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小和水平较低,很多地区是没有相关的医疗服务的。哪怕是建立了医疗保障的地区,也仅限于保障最低生活标准,谈不上真正实施了医疗保障制度。
(四)社会医疗救助难以及时有效的实施
实施社会医疗救助需要在政府的主导下,将社会力量动员起来,积极的参与面向社会弱势群体的一种医疗救助行为。其主要针对一些收入极低,无经济能力进行诊疗的群体,以期增强自我保障和生存能力。但是医疗救助对那些处于极端贫困状态的大量边缘贫困人员的关注不够,社会医疗救助难以及时有效的实施。
二、导致弱势群体医疗权益保障不健全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弱势群体医疗权益保障不健全的历史原因包括下面几方面:
1.对弱势群体群益法律保障意识缺失。在国内缺乏对弱势群体的群益保障的意识,大多数人认为弱势群体就是要低人一等,长期形成了这种不平等的观念。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可能有超越法律存在的特权。但是当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采取的是消极的态度,其法律意识缺乏,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2.人治思想的长期存在。受我国传统的人治思想的影响,司法体制的转型期没有及时的跟进,司法部门存在部分司法人员存在观念陈旧和官僚作风盛行的现象。出现了司法人员的腐败,导致了社会弱势群体医疗救助成本的提高或者是巨额成本无法扭转的局面,从而使弱势群体的医疗权益得不到保障。
3.传统文化的影响.一方面受传统的封建社会特权和等级观念的影响,多数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影响时采取的是消极的态度,缺乏抗争的意识;另一方面由于弱势群体远离社会权利的中心,对社会政治信息掌握的较少,社会关系的资源也较少等等使其处于不利的地位,医疗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现实原因
弱势群体医疗权益保障存在问题的现实原因主要体现在下面几方面:
1.经济体制造成的冲击。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注重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问题,但是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即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因素的影响。一旦失去了社会政策的屏障,就会导致社会主要群体出现弱化的情形进而引发其他的一些社会问题。为此经济体制的转变对弱势群体医疗权益保障造成了冲击。
2.弱势群体自身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不足。根据相关的调查显示弱势群体主要的特征是:生活贫困,收入水平低,年龄偏大,身体较弱,文化程度较低等。所以当他们受到权益侵害时,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3.现行法律援助制度没有充分的发挥作用。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了使公民平等的享受法律援助而依法建立的司法保障制度,属于国家司法公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建立这种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对公民应尽的一种义务。但是在当前的社会中却存在着一些的错误认识,认为法律援助是一种慈善事业,应该交给国家去办;属于一种法律援助,应该交给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去办,但是法律援助不应该属于律师的义务。既然弱势群体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更不用说依靠法律手段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
三、提高医疗保障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法律,提高医疗保障制度
我国政府在弱势群体医疗保障方面做出了重大的改革,不但增加了弱势群体医疗保障的力度,还建立很多弱势群体医疗保障服务点,保障他们的生活。但是这些还远远不够,我国弱势群体分散广布,需要全民医疗。政府应该健全法律,增强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只有他们的社会地位提升了,在社会活动中才能更有话语权。其次,政府应该加大医疗保障的力度,对于弱势群体的保障还是不够,资金的保障是基础,全方位的保障是关键。尽量实施免费为社会群体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政府有专项资金救助。并且,政府还应该及时发放弱势群体生活保障金和生活保障物品,甚至可以为弱势群体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来帮助弱势群体减轻生活的负担。
(二)提高医疗保障范围,帮助走出生活困境
1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15日,某村李某持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邻村租用房屋内给患者输液。经查,3例患者正在输液,药品架上有25种(瓶)药品。李某承认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笔记本开具处方和收条,签名:李某。
某县卫生局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 案件评析
李某虽然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在邻村租用房屋执业,设置了较为固定的诊疗场所,但其执业地点并非合法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笔记本开具处方和收条,不具备《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的资格,因此,李某不属于《乡村医生管理条例》调整的法定主体,自然不能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予以查处。因此,应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分别予以处理(取缔和相应行政处罚)。
3 思考与建议
3.1思考
3.1.1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定位原则 ①是人员资质定位,即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②是执业地点定位,即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只有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与保护。
3.1.2法律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明确指出该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是:"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即被变更的执业地点必须仍然是村医疗卫生机构。而"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生室(所、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1]。
卫生部的相关两部批复均说到: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应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理[2],但我们应注意到《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3.2建议 对乡村医生涉案查处应区别适用法律:擅自变更的执业地点仍是村医疗卫生机构,应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执业地点是非村医疗卫生机构(如城镇个体诊所),应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执业地点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法机构,对人员和非法机构分别适用于《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应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笔者认为:乡村医生在其执业村医疗卫生机构所辖服务区域内巡诊、出诊,只要该乡村医生以村医疗卫生机构名义(如使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处方笺、收据,并将收入纳入村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核算管理等),均应视为合法执业。
适用法律规范时必须首先明确该规范法定法律关系主体是谁?这是适用法律规范的前提与基础,否则就将导致适用法律规范错误。同时,还应当考虑其主体行为是否与法律规范规定的违法行为模式一致。
我院自2000年采用温补心阳、益气活血法治疗良性及潜在恶性心律失常,获得较好疗效,现总结报告如下。
资料与方法
本组病例69例,其中男30例,女39例,年龄21~73岁,平均47岁,其中房性期前收缩12例,心房扑动5例,心房颤动15例,室性期前收缩21例,窦性心动过缓16例。由生理状况改变引起者9例,由心肌炎引起19例,由冠心病引起10例,由膜病变引起6例,由高血压引起8例,由阻塞性肺病引起12例,由酸碱失衡引起3例,由医源性因素所致者2例。
诊断及临床表现 所有病例均参考《内科学》的诊断标准,经查体及心电图、动态心电图、心肌酶谱、心脏多普勒等确诊,临床初发心律失常者47例,复发心律失常者22例,主要表现为:心悸不安,动则尤甚,胸闷气短,形寒,或伴心痛、头晕、晕厥等,舌质淡或黯,脉沉细无力,或细涩,或结代。
治疗方法 本组病例均采用温补心阳、益气活血法,用桂枝甘草龙骨牡蛎汤合益气活血汤加减,药用:桂枝20g,生龙齿20g,生牡蛎(先煎)20g,炙甘草20g,黄芪30g,丹参15g,红花15g,半夏10g,炙南星15g,人参(同煎冲服)15g。兼伤阴者加麦冬15g、五味子15g;心动过缓显著者加炙麻黄10g;血虚者加当归20g。1剂/d,水煎2次对匀分2次早晚口服,同时积极控制原发病。
疗效判定标准 参照1994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确定疗效。①痊愈:心电图恢复正常,临床症状消失;②好转:心电图期前收缩次数减少明显,窦缓者心率增快,房颤者转为房扑,临床症状改善显著;③无效:治疗前后变化不明显。
结 果
用药3天~1个月不等,随访3介月观察结果。痊愈47例(68.12%),好转15例(21.74%),无效7例(10.14%),总有效率为89.86%。
典型病例
工程地质原始资料是工程勘测设计过程中产生的原始记录,是工程设计的基础和依据,也是施工过程的重要指导。工程竣工后,原始资料便成为工程设计的原始凭证,对后期工程问题处理、工程质量责任划分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地质原始资料档案是一个有机载体,其特点主要有四:
(1)成套性。它记载和反映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和成果,与总体的基建程序和专业内容衔接,构成项目完整的成套性整体;
(2)专业性。它是专业技术活动的真实记录,包括了从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竣工到建成工程地质条件的全过程;
(3)现实性。它具有较强的现实使用性,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设计质量、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竣工验收的依据,是工程建设、使用维护和技术改造的不可缺少的现实性依据。
(4)保密性。因为它涉及到一定的地域和民族因素,必须保证其保密性,不可遗失或随意公开。
2地质原始资料管理存在的问题
某设计院以水电项目为主,工程周期长,地质原始资料涉及前期勘探、施工期编录、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多种图、表的记录,原始资料数量、种类繁多。
由于地质原始资料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导致有些项目对原始资料的重视度不够,存在原始地质资料收集不及时、有缺失,记录不规范、格式不统一,保存不当等,声像记录各自保存,没有及时编辑整理等各种问题。到工程竣工、原始资料归档时,资料残缺不全,污染破损严重,甚至无法成套性存档。
某些已竣工的工程显示,由于没有规范的归档流程,在后期资料查找使用中,资料的查找使用率不及30%。
3提高地质原始资料管理效率的办法
3.1提高全体员工对原始资料的重视度
首先需要提高全体员工对地质原始资料的重视度。地质原始资料是工程从勘察到竣工全过程地质条件的最真实记录,是设计方案的基础、是施工方案的重要指导、是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对原始资料的收集、保存及归档应做到系统性与及时性。地质原始资料完整地归档,对工程竣工后的管理、使用、维护、改建、扩建、技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地质原始资料档案收集不齐全、整理不规范、保管不安全都会直接影响建设项目发挥最大效益。项目负责人及团队要高度重视地质原始资料的档案工作。工程建设是百年大计,工程建设的原始资料档案同样是百年大计,因此从项目立项开始,就要明确分工,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文件、图纸、计算数据、声像记录等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
3.2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地质原始资料管理规章制度
首先某设计院针对各种档案的管理有一系列覆盖面广泛的管理作业文件。地质处应根据项目类型,严格按照院文件材料归档管理作业文件ITM.03B01及国家规程规范《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DA/T 41-2008)的要求,结合地质处的生产管理细则,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特点和需要,合理分配相关人员进行档案管理工作。
其次是加强项目资料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切合实际的地质原始资料归档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制定明确的岗位责任,进行考核并与奖惩挂钩。俗话说“没有规矩,难成方圆”,建设项目由于规模大、工期长、地质原始资料多,因此,依据不同项目特点制定符合该项目实际情况的地质原始资料档案管理组织架构和管理程序,就成为做好地质原始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的根本保障。
第三要坚持做到“四同步”,即:项目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项目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项目计划进度与检查项目文件材料积累情况同步,验收、鉴定项目成果与验收、鉴定项目文件材料归档情况同步,项目总结与项目文件材料完全归档同步。以“四同步”制度来确保做好项目档案的收集工作。
3.3对专业责任人员进行档案知识业务培训
一个单位建设项目地质原始资料档案管理的好坏,不仅与本单位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与否,主管档案领导的思想观念,档案管理人员水平的高低息息相关,更与项目上的地质专业负责人对档案资料的重视程度有着极大的关系。地质原始资料档案未形成时,资料都散落在各经办人手中。地质处项目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各有关人员进行档案知识的业务培训,让项目上的地质团队从思想上重视档案管理,掌握地质原始资料档案的收集范围、归档范围、整理规范、保管要求等,不要等到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档案验收时,才知道地质原始资料档案还有整理的标准和安全保管要求,这时往往积累了很多工作需要处理,搞得很被动。因此,地质处项目责任人应及时跟踪项目建设进度,及早介入地质原始资料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保证档案在形成过程中的完整性,为最终项目的验收打下基础。
3.4规范地质原始资料收集的方法
地质原始资料收集是否完整齐全,整理是否科学规范直接反映工程地质条件的完整度和准确度。地质原始资料收集方法应体现全程跟踪收集和管理的原则。特别是水电项目工程大、周期长,形成的文件材料门类繁多, 要明确规定工程地质档案应具备的质量和数量要求、移交形式等。相关责任人应对收集的地质原始资料进行检查、校核和鉴定工作。最终达到地质原始资料收集表格化、清单化、标准化;整理及时化、整理手段标准化;保存方式安全、规范化;移交资料全面、完整、正确。
3.5定期开展资料整理检查与监督
由于地质原始资料繁多,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现场工作又非常繁忙,地质人员绝大部分精力集中在工程地质情况的收集,对资料整理一般都是被动应付。如不认真进行督导检查,到最后很可能一塌糊涂,甚至有大量资料流失。所以要定期开展地质原始资料的自查工作,一方面保证资料收集的及时性、全面性与正确性,另一方面保证地质原始资料保存的完整性与保密性。
病人语声洪亮.面色红润,凝眉蹙目。平素高血压、糖尿病多年,血压、血糖均控制正常,无心脏供血不足史。心电图大致正常,血液生化指标正常。病人基本情况良好。针对病人因失眠而带来情绪激动,通过焦虑自评量表(SAS)测得粗分41,标准分51,属于焦虑症,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非器质性失眠症的诊断标准,属于长期失眠合并焦虑症。病人自述以前在医院看病时填过多次。在与病人商量运用一种新方法治疗失眠时。病人很高兴,愉快地接受医生的建议。
具体方法嘱病人除安眠药外继续服用降压、降糖药物,芬那露由睡前服用2粒改为1粒,按照平时睡眠规律上床,不是上床入睡.而是要求病人在上床后要保持清醒,嘱自己不要睡觉,一改往日上床后就着急地考虑担心“我今天能不能睡着觉,再失眠我怎么办,还吃什么药……”同时配合放松肢体腹式呼吸。着实在困乏,就顺其自然睡会儿,但早晨要按时起床,白天包括中午都不要上床休息。此方法连续执行3天,每天8:00后向医生汇报昨晚觉醒和睡眠情况及白天的感觉。
结果第2天,病人电话打来,诉说晚上遵照医嘱坚持不睡,但最后还是睡了2小时左右,早晨起床后与以往一样无不适感,给予表扬和肯定后,嘱其坚持白天不要睡觉,病人愉快接受,话语中无焦虑不安。第3天,病人电话说,晚上睡了三四个小时,无不适感,继续给予鼓励支持。第4天说,昨晚睡了四五个小时,几天来感觉很轻松,心里高兴,终于有一个方法可以解决睡眠问题。嘱其以后按照此法坚持下去,1周汇报1次,有事情随时打电话。1周不到有电话打来是关于轻微受凉,但睡眠感觉很好。1个月后嘱不再服用芬那露。后来不时有电话报告睡眠很好,而且脾气变好,家人都很高兴。半年后遇其女儿,她非常高兴地告诉我,她父亲现在精神很好,子女们也能与其很好交流,脾气像换了个人。随诊近2年,病人还偶有失眠,但已不像以前那样焦虑不安。再测焦虑自评量表(SAS)结果粗分32,标准分40,焦虑明显好转。
讨论
矛盾意向法属于认知~行为疗法。治疗者让病人故意从事他们感到害怕的行为,时间长久而病人又没有受到直接的伤害,病人对该行为就会感到无所谓,达到使害怕反应不发生的目的.与心理治疗中的满灌疗法相似。这种方法的理论假设是:病人在有意进行某种活动中改变了自己对该行为的态度,态度的变化使得原来伴随该行为而出现的不适情绪状态与该行为脱离。对失眠者来说无论在睡眠开始还是在入睡过程中经常伴随着对睡眠的恐惧和焦虑,情绪的高唤醒水平严重影响了中枢神经系统的自然抑制。此方法就是让他们由原来总想尽快入睡改为有意长时间保持觉醒状态,拒绝入睡。如果病人放弃了入睡的努力,实际上代之以保持觉醒,结果焦虑将得以缓解,入睡便易于发生。
注:在治疗前必须了解病人的身体状况,基础疾病治疗情况,在基础疾病控制良好前提下,将矛盾意向法介绍给病人,知情同意配合治疗才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信息传递
尿路结石的饮食调养
排除前列腺肥大、长期卧床的尿路结石患者,如何通过健康饮食,减少结石的形成,一直是医学界研究的方向。下面的饮食建议,供参考。
高屎钙结石建议采酸性饮食,并减少钙质摄取,每天的奶制品不宜超过300 ml。
近年来,医疗纠纷愈演愈烈。为了解南充市在校大学生但对医疗纠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我们于2012年3月至4月对此进行了现况调查,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一、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
南充市川北医学院、西华师范大学、南充职业技术学院三所高校的各年级各专业的在校大学生对医疗纠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
2、研究方法
将三所高校的同学按专业分成医学、法学和其他三组,每组再按年级分层,再随机抽取相应寝室号进行问卷调查。问卷采用自制问卷。
3、统计分析
采用SPSS17.0系统软件,完成数据的处理与分析。
二、结果
1、一般情况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份,收回有效问卷911份,有效回收率91.1%。其中,大一175人,占19.3%;大二261人,占28.8%;大三263人,占29.0%;大四207人,占22.8%。男生347人,占38.4%;女生557人,占61.6%。医学生553人,占59.0%;法学生54人,占6.0%;其他317人,占35.1%。
2、对医疗纠纷的主观认识情况
同学们对医疗纠纷及其处理程序了解甚少,自认为很了解和比较了解的仅0.4%和5.0%,绝大多数都只了解一些或不了解。但大部分同学都认为了解医患关系对今后生活有重要作用,仅2.3%的同学认为不重要,2.5%的同学选择了不清楚。
对于医疗纠纷的概念,大部分同学(76.1%)还是比较清楚的,但仍有部分同学对其产生了误解。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大部分人(67.3%)会选择走法律程序,部分(25.1%)选择私下解决。但值得一提的是,实际上发生医疗纠纷后走法律程序的越来越少,而是采取私下协商解决的途径。【1】
对于目前的医患关系,绝大部分(88.3%)的同学都认为关系紧张。在医疗纠纷的特点上,普遍认为有医患冲突的激烈化、舆论向导的片面化、数量上的急剧增加和患方诉求上的功利化等特点。他们普遍认为,发生医疗纠纷的责任主要在于医患双方(76.9%),也有部分选择了患方(13.4%)或院方(4.8%),还有同学认为在于其他因素(4.7%)。在解决医患纠纷的主动权上,约一半(56.0%)同学认为主动权在于医患双方,近四分之一(24.8%)认为主要在于院方,少部分认为在患方或其他方面。对于解决医患纠纷的最佳时间,绝大多数都认为宜在萌芽阶段。
在对于患者拥有的权利方面,同学们多没有清晰的概念。就主要的自主决定权和知情同意权上就分别有51.4%和26.0%的同学没有选择到,尤其是在自主决定方面,这与目前以医方为主导的就医观念有关。
对于医疗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认同率最高的是医患双方沟通不够,其次为双方的认知差异的原因,再次为医护方处理上的欠缺和患方过高的期望值,还有过高的医疗费用。
对于防范医闹的根本措施,同学们的最主要的是加大医疗财政的投入和加快医疗体制的改革;其次是加强立法,疏通医疗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然后是加快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和加强内部管理,构建医患和谐医院。
3、对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
就整体来看,在医疗纠纷的分级标准方面,正确率仅为8.3%;对于抢救结束后补记病历的规定时间,正确率为21.5%;对于封存病历该由谁来保管的问题,正确率为71.4%;就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资料有哪些方面,正确率为 29.1%;对于患者自身特殊体质造成的损害是否为医疗事故的问题,正确率为63.7%;对疑似输血、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对现场封存的实物该如何处置的问题,正确率17.9%;在危急情况下,当医方无法取得患者本人及近亲家属意见时可否行使单方行医权的问题,正确率为 37.7%;对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当口头还是书面告知的问题,正确率为 79.9%;对于不必要的医疗检查对患者是否算侵权的问题,正确率为61.8%;当患者精神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时,医护人员未直接告知其病情是否视为侵犯患者知情权的问题,正确率仅为18.6%。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以上这些回答当中,虽然我们尽量让同学们如实回答,但答案并不排除猜测、随机选择而选对的部分。也就是说,实际的知晓率可能比这些值还要低。
表1 各专业同学对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的认知情况
研究问题 项目 专业(计数及占各专业的分百比%) 值
P值
医学类 法学类 其他
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 四级十等 35 (6.6) 14(25.9) 25 (7.9) 33.061 0.000
病例补记时间 6小时内 126(23.7) 11(20.4) 58 (18.3) 17.134 0.009
封存病例该由谁来保管 医疗机构 419(78.6) 34(63.0) 192(60.6) 48.647 0.000
患者有权复印的病例资料 客观部分 164(30.8) 18(33.3) 81 (25.6) 28.731 0.000
危急情况可否行单方行医权 可以 174(32.7) 26(48.1) 141(44.5) 40.127 0.000
非必要医疗检查是否算侵权 算侵权 289(54.3) 40(74.1) 230(72.6) 35.585 0.000
患者体质特殊造成的损害是否算医疗事故 不是 374(70.2) 32(59.3) 170(53.6) 35.995 0.000
4、关于医疗纠纷相关知识的认知途径
对于了解医疗纠纷的途径,有696人(76.9%)是通过网络途径,681人(75.2%)是通过新闻媒体了解,424人(46.9%)是通过学校教育途径,421人(46.5%)通过报刊杂志,247人(27.3%)通过查阅书籍,还有72人(8.0%)通过其他途径了解相关知识。
对于所学课程中是否包含医疗方面法律课程及教育形式的问题,332人(37.3%)没有开设相关课程,有选修课的351人(39.5%),有知识讲座的231人(26.0%),有必修课的146人(16.4%),有其他教育形式的105人(11.8%)。
当问及学校是否有必要开设医疗方面的法制课程时,有494人(54.2%)认为有必要,375人(41.2%)认为很有必要,只有29人(3.2%)认为没必要。至于他们希望以哪些形式进行相关教学的问题,有674人(76.4%)希望通过多媒体再现真实场景,参与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587人(66.6%)选择了通过以案例为基础,以问题为中心的教育方式;413人(46.8%)选择了详细解析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还有25人(2.8%)选择了其他方式。
三、讨论
1、对医疗纠纷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
尽管多数人都认为了解医疗纠纷相关情况及其法定处理程序很有必要,但其认知度却十分有限。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医学生方面看存在着盲目乐观,缺乏危机意识,尚未意识到医疗纠纷的严重性的情况。还有部分医学生消极回避,认为了解也没办法改变,眼不见为净。此外,缺乏公众引导,自主学习了解的意识不强,或是没有找到适合的途径等,这是目前最为普遍的一种状态,同时也是亟待我们解决的一大问题。从非医学生方面看,这种情况就更容易解释了。他们大都认为医疗纠纷离自己很远,跟自己没多大关系,或者是不感兴趣,所以就很少关注。即使有些法学学子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所涉及,但其主攻方面多不在此,也只是略知一二。
2、医疗纠纷的认知途径有限,教育形式单一
在学校的课程设置中,有关医事法的仅一些选修课和极少的知识讲座。此外同学们了解相关知识的途径大多是网络媒体和报刊杂志,且缺乏客观性和系统性。
3、对策
(1)增强高校医疗纠纷教育
①各高校尤其是医学院校合理设置相关课程,改善教学方式,提供更多便捷有效的知识平台来进行教育宣传。
②邀请临床经验丰富的相关专业人士作知识讲座。
③医学生可利用课余时间提前进入临床见习,特别是医患纠纷办公室,多了解现今的医患状况。
④通过网络、媒体、相关节目专栏等平台宣讲正规的处理规程。
(2)发动社会团体的力量
就目前而言,能对群众开展的科学、系统地宣传医事法的相关知识的团体几乎是空白的。因为无知他们曲解法律、抵触法律,所以在医疗纠纷发生以后他们不懂得也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并且,相关工作人员对学习、运用医事法的重视度也不够。目前医事法普及的方式比较局限:当前普法人员多采用牵挂横幅、街头搭建桌椅广播宣传,然收效甚微。[2]所以,对社会群体的医事法普及工作还有很长的路。政府相关部门应呼吁全社会的关注,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创建更多便捷的知识平台。同时同过完善医疗体制,扩大医疗资源,提高医方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切实有效的途径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桐乡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医患纠纷的现状及思考http:///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975 2009-08-20
[2] 谭春燕、袁梅、陈健等. 医事法普及教育活动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川北医学院学报,2011,26(1):97-99.
[3] 康江、王光明. 如何正确看待和解决医患纠纷[N]泸州日报,2008-05-12.
[4] 刘海英、唐正利等. 门急诊护理人员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认知程度的调查与分析,2004,2(12);62-63.
1962年日本石川馨博士创造了品管圈活动,也称之为质量管理小组(Quality Control Circle)。QC源于基层,产生于班组,是在工作岗位上从事各种服务的员工,围绕单位的方针目标或现场存在的问题而组织开展活动的小组。由于化疗药物在杀死和抑制肿瘤细胞的同时也有不良反应,如恶心呕吐、脱发等,给肿瘤患者带来痛苦,影响治疗效果和化疗方案的完成,肿瘤患者了解化疗药物相关知识能够积极配合治疗,提高用药安全和治疗依从性[1]。2014年6月成立了品管圈,开展了“提高肿瘤患者对化疗药物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及治疗依从性”的课题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4年6~12月住院的肿瘤化疗患者96例为对照组,男48例,女48例,年龄22~71岁,平均(49.56±3.62)岁,均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原发病:肺癌35例,胃癌23例,乳腺癌21例,肠癌17例,文化程度:初中21例,初中以下18例,高中34例,高中以上23例;选取2015年1~6月住院的肿瘤化疗患者128例为观察组,男76例,女52例,年龄25~74岁,平均(51.26±2.64)岁,均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原发病:肺癌51例,胃癌25例,乳腺癌24例,肠癌28例,文化程度:初中34例,初中以下28例,高中36例,高中以上30例。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病情、病种、文化程度、职业等方面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1.2.1两组肿瘤化疗患者均给予常规的化疗药物知识的普及,包括化疗方案、化疗药物名称、药物的作用和毒副作用、用药途径和时间、不良反应的预防。整个化疗周期都进行相关知识的宣教。
1.2.2品管圈组成 护士长任圈长,统筹计划,制定培训并组织活动。选取5名护士(从事肿瘤护理工作5年以上)和科室医疗组2人组成品管圈活动组,协助圈长制定实施方案,执行具体的护理计划,并对患者的意见总结分析和进行效果评价。会议30 min/次以上,每个月1~2次活动。
1.2.2.1主题选定及选题理由 通过小组成员的脑力激荡,并按照医院安全目标管理的方向,结合患者需求最后以“提高肿瘤患者对化疗药物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及治疗依从性”为此次活动主题。肿瘤患者对化疗相关信息的缺乏,加上化疗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及免疫功能的下降,极易出现焦虑、无助、抑郁甚至恐惧和绝望,这些都直接影响化疗药物的治疗效果,有些患者甚至终止治疗 。经过调查并进行数据收集发现,2014年6~12月肿瘤患者对化疗药物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有效率为82.6%,患者的治疗依从性为85.4%。
1.2.2.2分析原因 从人、物、法、环境四个方面对肿瘤患者治疗依从性进行分析,确定化疗药物相关知识知晓率低的主要因素:患者本身受到年龄、生活方式、文化程度及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对化疗药物的认知障碍;护士自身对化疗药物知识缺乏;护士独立收集资料进行药物指导过于简单,缺乏针对性;④受传统思想影响的患者对护士宣教内容不信任,护患沟通缺乏足够的时间支持;⑤医护合作对患者进行沟通和指导未实现个体化。
1.2.2.3设定目标 依据目前情况、改善的重点及圈能力方面,将肿瘤患者对化疗药物相关知识掌握情况的有效率由活动前82.6%提高到92.6%,患者的治疗依从性从活动前的85.4%提高到95%。
1.2.2.4对策制定 制定对护理人员进行化疗药物相关知识的培训计划,并进行相应的考核。每个月组织一次讲课,普及化疗药物的相关知识,制定手册,让护士在工作中加强健康宣教;每个月组织患者进行公休座谈会,了解患者内心的想法,给患者发放有关化疗知识的健康教育单,帮助患者减轻使用化疗药物后的副反应,帮助患者克服问题,提高治疗依从性;医护合作,共同参与,增加患者的信任度,使其积极配合治疗。
1.3评价指标 记录QCC活动后半年我科肿瘤患者对化疗药物相关知识掌握情况的有效率、治疗依从性与QCC活动前的情况做比较。
1.4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6.0统计软件,采用χ2检验,检验水准α=0.05。
2 结果
2.1两组患者对化疗药物相关知识知晓情况对比 观察组患者对化疗方案、化疗药物名称、药物的作用和毒副作用、用药途径和时间、不良反应的预防的知晓率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两组患者的治疗依从性对比 品管圈活动后,观察组治疗依从性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3无形成果 开展品管圈活动后,护士大大增强了主人翁意识,提高了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加强了责任心,专科知识掌握的更加全面,对患者的护理更加细致,同时也提高了患者的满意度。
3 讨论
品管圈活动,不仅使护士树立了“以人为本”的护理理念,同时在肿瘤患者化疗过程中能够进行更加合理的健康宣教,这让护理过程具有针对性[2]。提高了肿瘤化疗患者的治疗依从性,调动了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圈员们能够积极主动的参与,强化了护理群体,加强了护患和医护之间的交流,协作与配合。团结的护理团队,良好的护患关系及合作的医护关系是促进患者康复、提高护理水平的重要保证。
一、概述
据中国社科院的《中国城市发展报告No.4》指出,我国目前城市贫困人口约有5000万人,而且这个数字正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在保障其最低生活标准的同时,城市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城市医疗救助”是指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对无经济能力但患病的城市贫困人群进行的专项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是民政部门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之后,为从深层次解决城镇低收入群体因病致贫和看病难等实际困难而推出的一项新的社会救助制度。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所要救助的对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城市贫困人口,因此,有必要对“城市贫困人口”这一概念加以明确。“城市贫困人口”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贫困户,城市贫困是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城乡人口的迁移和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而产生的。致贫原因主要有:第一,社会经济因素,即人口基数大、地区发展不平衡、贫富收入差距加大等;第二,社会保障覆盖低,我国目前由于制度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资金筹集、管理体系的构建等方面还面临着很大的问题;第三,自身因素,该部分人群普遍受教育水平较低,工资收入低,小病不及时就医,拖成大病,使得贫困容易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二、法律视野下我国城市医疗救助存在的问题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建立,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保障了困难人群的最低医疗需求,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尊重人权的精神;另一方面,该制度的确立促进了社会和谐。但该制度从实施之日起,就面临着很多困境和难题,从近些年来的实践来看,该制度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现从法律的视角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法律不完备
我国目前既没有制定统一的《社会救助法》,也没有《医疗救助条例》,至今我国的城市医疗救助的许多工作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只能依靠相关部门的规定或政策来确定,缺少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进行规范各方面的工作,影响了医疗救助实施的效果。同时,一旦在医疗救助过程中发生争议或出现违法行为,当事人难以从法律层面得到保护和救济。
(二)现有立法层次低
为了应对医疗救助立法上的“空窗期”,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等文件来进行指导,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制定相关的医疗救助的政策。从效力层级上来看,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其规定的内容效力还较低,难以做到全国范围内的遵守和执行。而各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则随意性较多,导致各地的操作实践大相径庭。
(三)医疗救助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已有规范性文件在医疗救助制度的构建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其中有些医疗救助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医疗救助的筹资机制、管理机制、运行机制、救助范围和救助模式等都不够健全。如各地在医疗救助的实施过程中一般遵行的救助模式是“事后救助”,即患者预先筹集足够的医疗费用才去医院看病,治疗过程结束后才能到相关机构报销。这种医疗救助模式使救助的作用受到了限制。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多数发达国家选择的“事先救助”的模式,即预先确定受助者,在其治疗疾病时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服务机构同配套机构直接结算,具有受助者事先垫付全额医疗费用、再向医疗服务机构报销结算的突出优势,能够有效防止低收入者因无能力垫付医疗费用而放弃治疗、拖延治疗、贫困加剧等恶性循环的发生。[1]
(四)医疗救助的法律监督有待提高
医疗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在具体构建这一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各地救助标准不一,致使操作实践的随意性很大,同样的救助对象得到的救助程度有着很大的差别,这与我国没有一套完整的以立法为主导的救助体系有着很大的关系。同样,对于医疗救助程序进行法律监督更是鲜有谈及,没有明确医疗救助的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尤其是监督机构享有的职权和措施,这使得救助程序的公正、有效等原则大打折扣。国内部分省市对于法律责任进行了说明,对于如何进行问责、如何加大监督都还未细化。
三、从法律的视角完善我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医疗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发展到今天,已成为当代各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很重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国家对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救济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加以确定和公之于众,国家对需要保护的城市弱势群体给予帮助,更需要法律制度来加以强制性规定、执行和监督。
从首次提出在我国范围内建立城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到现今已经过近十年的探索,但我国医疗救助制度仍处于构建初期,采取的是以政策为保障、以行政为推动力量的发展模式,制度的法律化、规范化程序较低。虽然各省市以围绕医疗救助立法为主干,对救助执行、救助程序包括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及法律责任等都有了一定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的探索实践,但城市贫困人群的医疗救助仍需进一步完善。笔者综合国内学者的建议及自身的 思考拟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一)推进立法进程
在缺乏统一立法的情况下,医疗救助在具体制度乃至运行模式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并呈现出明显的地方特色和区域色彩,从而不利于统一制度的形成。从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加快立法是医疗救助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城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法律制度的构建主要是国务院下发的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在结合自身省市的实际情况下作出的规定,这两者的法律效力较低无法进行统一的医疗救助法律制度的构建,并且在实践活动中的指导也还没达到应有的效果。因此,推进《社会救助法》的出台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内容。为确保贫困人群医疗救助能够健康、稳定、可持续性的发展,从社会发展的需要来看,要把建立确保卫生事业的发展方向、政府在卫生领域的责任和贫困医疗救助制度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肯定下来,这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2]我国目前立法环境已然成熟,亟需一部法律来对城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进行系统性的构建。
笔者建议,医疗救助应形成以《社会救助法》为统领,以国务院制定的《医疗救助管理条例》为主体,以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法规、规章为补充的完整法律体系。作为统领作为的《医疗救助法》立法内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统筹性,不可能对医疗救助的具体制度作出详细的规定。因此,国务院应另行制定《医疗救助管理条例》,就医疗救助的具体制度和内容作出详细的规定。同时,考虑我国地域广阔、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二)确立医疗救助立法的宗旨与基本原则
从目前来看,地方政府制定的医疗救助规范性文件的首要目的是规范医疗救助管理,保障医疗救助制度的安全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运行,而救助对象的权益保障却被放到相对次要的地位。笔者认为,医疗救助法律制度的宗旨就是要鲜明地确立和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通过立法使弱势群体的生命健康权益获得更佳的维护、保障和发展,法律制度设计不仅关注其享有什么权利,还要明确严格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其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以及平等地享有社会权益。
为了贯彻这一宗旨,医疗救助法律制度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就是要求在医疗救助立法中,强调把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放在首要位置,重视其价值,尊重其作为人的尊严,保障其权利,满足其正当合法的需求。在立法时应围绕如何最大程度保障患者的权利展开设计,尤其是在资金的筹集、管理、补偿和管理部门的职责等方面,相关规定应更加明朗。
(三)完善城市医疗救助法律制度的内容
各地城市探索医疗救助法律制度的建设已有近数年时间,对救助对象、救助程序等环节的构建均有了一定的成果,但其暴露的问题也发人深省。首先,在进行城市贫困人群医疗救助法律制度构建时,应充分考虑到城市救助的特殊性,出台针对该人群的法律规定,如城市医疗救助构建可以很好地利用社区医疗这一背景,而不是笼统地提出指导。其次,各地在具体操作时应以“事前救助”或“事中救助”为原则,转变立法导向的偏离。最后,完善法律监督体系,以法律的视角来保障城市医疗救助在一个正常的轨道上健康地运行。
(四)加强配套制度的建设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需要其他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城市救助对象中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助问题,流浪人员由于没有固定住所,并且没有有效的身份证件,在对其进行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医疗救助时所产生的费用结算,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等问题都有待解决,这就呼吁专项的城市流浪人群救助制度和城市流浪人员临时户口登记制度的出台。
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systemic inflammatory response syndrome,SIRS)、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ultiple organ dysfunction syndrome,MODS)和腹腔间隔室综合征(abdominal compatment syndrome,ACS)是FAP病人急性期死亡的主要原因。研究显示,重症急性胰腺炎早期进行血液滤过可以有效改善临床症状,预防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和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降低病死率[1]。
1 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
收治的39例FAP病例中,男24例,女15例,年龄22~69岁,平均53.4岁,其中早期手术6例。余33例均于入院24或48小时内给予ISVVH联合床边微创引流治疗。
1.2治疗方法
血液滤过在本中心ICU床边进行。锁骨下静脉置入双腔管作血流通路,采用高流量HF,血液流速均控制在200~300ml/min。无肾性肾功能不全者滤过率4000ml/h,前置换方式补充置换液4000ml/h;对肾性肾功能不全患者在保证滤过率4000ml/h的同时,酌情超滤。低分子肝素抗凝,首剂40U/kg体重,追加速度8U*kg-1*h-1。每次血滤时间为4~6小时,按照以前制定的指征确定血滤次数[2]。
1.3治疗结果
29例ISVVH联合床边微创引流患者治疗后症状明显好转,最终治愈出院;3例患者死于严重的MODS,1例死于腹腔感染。6例手术患者中治愈3例,死亡3例。
2 护理
2.1心理护理
因患者发病十分突然,而且会出现腹部不适及交流的困难,给患者造成较大的心理负担,患者及家属不了解HF的原理及效果,担心治疗费用昂贵等不安的心理,因此做好患者及家属的心理护理十分重要,在护理工作中应做好健康宣教,使患者了解治疗的目的及效果,减轻患者疑虑,让其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2.2饮食指导
由于进食可刺激机体分泌大量消化液,进而刺激胰腺分泌胰液,加重胰腺炎症,故暴发性胰腺炎的患者需绝对禁食。在护理工作中应向患者做好解释工作,同时观察胃管引流情况,及时向医生汇报。随着胰腺炎症的消退,胃肠功能逐渐恢复,先拔除胃肠减压管,在医生指导下给予肠内营养(EN),并做好肠内营养的健康宣教,告知其进行肠内营养的注意事项,使其更好的配合治疗。实施肠内营养时,应遵循从慢到快,从少到多,从低浓度到高浓度的原则进行,以避免短时间内大量高渗肠内营养液在肠道内聚集引起的急性肠扩张、倾倒综合征和腹泻等并发症。
2.3心电监护
在ISVVH过程中,患者的血液容量、成分以及电介质都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在治疗过程中,要随时关注患者病情,做好患者生命体征监测。应监测患者中心静脉压同时进行持续心电监护,并准确记录每小时出入量等。如果在观察中发现患者心率加快,血压降低,中心静脉压下降等情况,应立即通知医生,快速补液,必要时暂停血滤。
2.4ISVVH的护理
2.4.1 静脉置管的护理
研究显示,相比于颈内静脉置管,锁骨下静脉置管在成功率以及安全性方面均有优势 [3]。本组患者均采用锁骨下静脉置管。护理中注意保持管道通畅,每天用肝素液冲洗;严格无菌操作,避免外源性感染;拔管后至少压迫30 min,并加压固定防止局部血肿的发生。
2.4.2 抗凝护理
凝血是ISVVH治疗过程中的常见并发症[4]。因此,在ISVVH治疗过程中必须同时进行抗凝,但FAP患者本身有出血、坏死倾向,所以护理中应密切观察患者是否有出血现象。治疗前应常规检查患者的凝血功能,根据患者是否有凝血功能障碍选择肝素抗凝或无肝素抗凝;血滤过程中也应密切监测凝血功能,定时复查。肝素抗凝者每次ISVVH治疗均应监测,无肝素抗凝者可适当延长检测时间。
2.4.3 血滤机参数观察及管路护理严密观察管道压力各参数的变化
了解各参数的意义,当出现跨膜压升高,说明滤器的滤过吸附能力不足,需减慢脱水量及置换液流速;HF时,须保证一定的血流速度,当静脉压及跨膜压渐渐增高,或者血滤器中有凝血块出现,立即用生理盐水冲洗。应及时对管路压力的报警进行处理,使血泵保持正常运行;保持管道通畅,在患者翻身时需格外注意,防止管道挤压、脱落;做好管道护理,注意无菌操作,防止外源感染。
参考文献
[1]毛恩强,李磊,武钧等.血液滤过治疗重症急性胰腺炎和暴发性胰腺炎的策略与疗效[J].中华外科杂志,2009,19:1468-1471.
[2]陶京,王春友,杨志勇等.不同血滤方法治疗重症急性胰腺炎疗效比较及适应症探讨[J].中国普通外科志,2003,1:9-12.
[3]赵宗河,王久艳,张新等.锁骨下静脉上位置管与颈内静脉置管在血液透析中比较[J].中国血液净化,2004,3;316-318.